长沙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精选4篇)
1.长沙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篇一
长沙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不断深化招生入学改革,巩固提升招生改革成果,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1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长发〔〕8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6〕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起,凡就读小学一年级和小升初跨区升学、配套入学、外地回长的.学生,须于当年4月15日(含)之前登录“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截止后,已录入报名系统的信息不能修改。报名时不得提交虚假信息,否则影响正常入学。
二、以配套入学方式就读对应配套学校的,办理配套入学的不动产登记时间(或购房合同登记时间)到当年4月15日(含)截止;登记截止之后,配套学校当年不再受理入学报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持共有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的业主,共有人之间系祖孙、父子(女)、母子(女)关系才能享受该套房入学指标。
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要协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查验进城务工人员在长沙城区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信息,避免信息不准确导致生源类型和生源排序不明。
五、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子弟学校招收非子弟可以在公办学校微机派位前后的两个统一时段进行。学生在微机派位前被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录取,双方签订承诺书,并确认选择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就读的,家长须向毕业小学提交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承诺书,不再参加公办学校微机派位。
六、各区县(市)要及时召开招生工作联席会议,统筹解决招生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与突发事件,及时研究调度推动招生工作,确保招生政策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3月14日
2.长沙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高校自主招生是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自启动试点以来,对于促进科学选拔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高校也存在试点定位不明确、招生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教育部指导试点高校对自主招生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并取得积极成效。在此基础上,为落实中央巡视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约束权力、加强监督,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高校要在自主招生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考生评价体系,加强对学生理想信念、思想品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加强对考核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岗前培训。试点高校要依靠党组织,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自主招生的组织领导,把对自主招生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作为学校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严肃自主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明晰自主招生试点定位,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要防止自主招生中出现“掐尖”、“小高考”、影响中学教学秩序和权力寻租等问题。要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校内工作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约束,确保自主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严格规范学校考核,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试点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严格遵守自主招生11个“不得”工作禁令,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程序,严格录取条件,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坚持宁缺毋滥。要合理确定招生专业,严禁在自主招生中招收艺术体育类专业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类型考生。严禁将参加大学组织的先修课程、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作为自主招生的前提条件或者与自主招生考核工作挂钩,影响考核的公平公正。对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申请转专业的自主招生学生,应当严格限定在与其学科特长相适应的专业范围。
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考核人员的选拔和管理,选拔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相关专业领域的教师和专家参加命题、制订评分标准、考核评价及监督管理等招生考评工作。要加强对考核人员岗前教育培训,提高考核人员业务水平,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要与考核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核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对于瞒报情况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所评关联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完善评判规则和考核人员组成结构,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应采取现场随机方式产生。对违反招生考核相关规定、影响考核公平公正的考核人员,要列入考核人员黑名单,终身不得参与高校考试招生工作。高校领导干部若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自主招生,须向学校报告并回避。严禁高校及其内设学院(系、部等)、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自主招生考前辅导和应试培训。
要进一步规范学校考核环节各项工作,加强命题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命题专家和考核评价的教师名单以及所用试题均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管理,规范考试操作流程,确保考试安全实施。要加强考核过程管理,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要加强信息管理,所有审核材料、试题答卷、原始评分等纸质材料应原件保存或完整扫描后电子化保存;考核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妥善保存;凡经会议确定的结论性内容,应留存会议纪要;上述保存材料应清晰可辨、时限不得少于4年。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强化招生监督检查。要完善中学、试点高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部四级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中学要将为自主招生报名考生出具的相关材料在校内进行公示。试点高校要将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于自主招生录取开始前从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下载学校考核后确定的本省(区、市)入选资格考生信息,并进行公示。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导、监督试点高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自主招生简章。试点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完善自主招生举报机制,畅通网站、信函等多种举报方式,并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信访工作规定,及时妥善处置自主招生信访问题。教育部将组织开展对部分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情况的抽查督查。
四、加大违规违纪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对自主招生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权力寻租和失职渎职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管理混乱或存在违规行为的试点高校,要暂停或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对申请报名材料造假的考生,以及在报名、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
3.长沙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篇三
省教育厅 省委组织部 省委宣传部 省监察厅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新一代江苏人的现实需要,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破解当前基础教育难点热点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办学条件显著改善,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质量提高的新阶段。但从总体上看,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尤其是有些地方和学校办学行为不够规范,违规补课多、考试多、作业多、学生睡眠少等现象比较突出,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严重制约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影响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以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坚持“省级统筹、政府推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从高中教育抓起,以治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中小学生课业负担明显下降,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二、着力解决当前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一)严格禁止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坚持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和质量观,按照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监测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
(二)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活动时间。坚持“健康第一”,切实保证师生法定休息权利。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并严禁用来组织文化补习或考试。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和2小时以内。中小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和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严禁中小学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三)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编制标准配齐配强中小学各科教师,督促所有中小学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学校课表要上墙、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高一年级必修课结束前,不得提前分科分班。
(四)严格规范考试和招生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小学、初中不得组织市、县(市、区)统一的文化课考试。小学每学期考试原则上不超过1次,科目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2次。严禁组织高中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统考、联考或月考。严格规范招生管理,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网络管理平台。加快高考招生社会化改革步伐,尽快推行网上报名,高考成绩由招生考试机构直接发放给考生本人。各市、县(市、区)和学校、班级不得统计、公布考生个人或集体的高考成绩、名次、上线率等信息。
(五)严格制止义务教育办学中的违法行为。深入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各种名义设重点学校、分快慢班,已经举办的要清理取消。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原有体制改革学校要按规定要求限期清理整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
三、加快构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长效机制
(一)积极探索“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倡导自主、合作、探究性学习,鼓励启发式教学,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的规定,切实改变依靠教辅资料搞题海战术的做法。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教学效率保证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推广先进地区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二)开发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积极发展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开放学校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和体育、艺术教育等场所,组织学生在课外时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兴趣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重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充分发挥素质教育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功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等要按规定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
(三)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教师队伍管理和培训,不断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发挥其在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坚持把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农村教师全员培训,省每年免费培训一批农村中小学教师,各地也要组织开展相应的教师培训,有效提高农村教师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推行县域范围内的中小学校长和教师定期交流,广泛开展城市与农村中小学校的结对帮扶活动,努力提高农村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
(四)大力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积极构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衔接的网络体系。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大力整治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注重优化家庭教育,正确引导家长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和管理孩子。规范社会办学机构的办学行为,社会办学机构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学科类竞赛活动。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坚决制止有偿家教,禁止中小学教师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课。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确保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组织部门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教育政绩观;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规范新闻媒体采访行为,防止不负责任的炒作和报道;监察部门要监督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教育部门要研究提出区域整体推进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认真排查和解决突出问题。各中小学校要规范学校内部管理,自觉纠正违规办学行为,形成依法办学、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真正把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落实到课程、教学、评价、管理各个环节。
(二)严格督促检查。认真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把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纳入到对市、县(市、区)、学校的有关评估和表彰奖励中,纳入到对校长、教师的考核和评优评先中。省将在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评估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实施素质教育先进县、和谐校园等评比表彰中,对违规办学、有严重问题的地区和学校实行“一票否决”。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大违规办学问题进行严格问责,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引导全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教育观。要切实加强舆论监督,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大违规事件要进行曝光。各级教育部门、学校要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认真核查举报的违规情况,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公众、家长和媒体的监督,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4.长沙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篇四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联系统信息工作的意见
各市工商联、省总商会各行业商会、省工商联执常委:
信息工作是工商联履行自身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了解工商联工作的有效渠道和指导基层工作、服务会员的一种有效手段。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联系统信息工作,使其制度化和常态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编发高质量信息。
1、要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对工作对象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早发现、早收集、早报送,提高信息工作灵敏度。
2、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报送信息必须实事求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不修饰、不拔高、不编造。要坚持领导对信息的审核、签发的工作程序。
3、要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不能随意取舍、过滤,影响信息的完整性。不仅要有大量的初级信息、一事一报的单条信息,而且要有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及调研信息。
4、全面提高信息质量。要紧密围绕党和政府及工商联中心工作,加强各级驻会主席、副主席和不驻会主席、副主席等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国际国内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热点问题反映的收集和编发工作。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代表性、深刻性、针对性、前瞻性,确保信息的质量。
二、建立健全信息工作制度
1、完善信息必报制度。必报的信息主要有:当地党委和政府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各级工商联、省总商会各行业商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大活动,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联工作的新思路、新作法、新经验、新举措、新成果,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会员思想动态反映,重要意见、建议及提案、议案的主要内容,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批示;各级工商联会员的重要活动;各会员企业文化建设、党工团建设及企业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等。
2、在市、县(区)工商联和省工商联执常委企业、省总商 会各行业商会建立信息员队伍。为进一步宣传执常委企业和县区工商联及省总商会各行业商会所取得的工作成绩,加强它们的沟通和交流,省工商联决定在各市工商联、省工商联执常委企业、省总商会各行业商会建立信息员队伍。省工商联执常委企业和省总商会行业商会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省工商联信息员,负责收集、上报企业文化建设、党(工会)建设、企业重大活动、省总商会各行业商会重大活动、各行业企业的意见建议等方面的信息。目前,各市工商联已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工作,但个别市工商联信息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工作与宣教等工作脱节,导致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全面,甚至漏报。各市工商联要指导所属县区工商联建立信息员队伍,并做好其与省工商联的沟通交流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省工商联今后每年将对全省工商联系统信息员进行培训。为做好这项工作,请各市工商联将所属县区工商联信息员信息(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E-mail),于3月10日前报送省工商联宣教部;省工商联执常委企业和省总商会行业商会于3月10日前,选定信息员,将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报送省工商联宣教部。
3、信息上报制度。各市工商联、省总商会各行业商会、各执常委企业按照采集、编写、主管领导签发、上报的程序,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信息。电子版信息要求使用宋体三号字,用“某 某工商联或某某企业(某某行业商会):+信息题目” 为邮件主题,并以附件形式发送信息。
三、信息工作考核及表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商联系统信息报送工作,推动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调动信息工作人员积极性,保证信息考核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此办法。
1、保底数量。实行信息数量保底制度。各市工商联每月上报不得少于3篇,省总商会各行业商会、各执常委企业每月上报不得少于2篇。各市工商联调研信息全年不得少于2篇。对达不到保底数量的,将在年底总积分中扣分,特别是各市工商联调研信息未达标的,年底不能参加评优工作。
2、计分标准。积分统计时限为当年全年。每上报1篇信息计1分,《辽宁商会信息》采用一条简讯计2分,采用整条信息计5分,省委统战部、省政协采用1篇计7分,中央统战部和全国工商联采用1篇计10分。省委领导批示计20分,中央领导批示计30分。各级采用得分可兼得。对于未完成每月保底条数的,每少1篇年底在累计积分中减去5分。对迟报、漏报的一次扣除4分,对错报产生负面影响的一次扣除10分。
3、考核对象。各市工商联、省总商会各行业商会、省工商联各执常委企业。
4、奖项设臵。设 “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两个奖项。同时根据信息质量情况,可增设信息单项奖。由省工商联宣教部根据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计分,并根据得分情况提名获得“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的单位和个人,报省工商联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参评单位必须达到全年报送信息数量要求,参加评优单位每年被省委统战部或省政协采用的信息不得少于2篇。对上报的调研类信息和综合类信息以及得到省领导批示的信息可以申报信息单项奖。
5、表彰方式。省工商联将以文件形式对获奖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适时召开信息工作交流暨信息员业务培训会,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员进行表彰。
四、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
全省各级工商联组织要把信息工作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并列入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范围。各市工商联和相关单位都要有专门领导负责信息工作,并指定信息工作的处室和具体工作人员。要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保持信息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创造条件,为信息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文件,了解各方面情况提供方便。同时,要定期加强信息员培训,交流信息工作经验,大力提高工商联系统信息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信息工作水平。
各市工商联负责将本《意见》精神传达到在本市的省工商联执常委企业的具体工作人员,要准确无误地传达信息上报程序及上报电子版信息的形式。
望各市工商联、省总商会各行业商会、省工商联各执常委企 业要以高度责任感和扎实有效的行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要求,切实把信息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省工商联宣教部: 联系人:宁晓康 李明军 电话:024――24851454 传真:024――24846627 E-mail:xjb24851454@sohu.com
辽宁省工商业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
主题词:信息工作 工作规范 意见 抄 报:全国工商联 抄 送:省委统战部
本会主席、副主席(驻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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