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个人事项检讨书

2024-06-25

干部个人事项检讨书(10篇)

1.干部个人事项检讨书 篇一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漏报有关事项的检讨书

尊敬的局党组:

组织给予我本人的“取消后备干部人选资格的处理”及诫勉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我表示诚恳接受。在此,我就漏报个人有关事项问题作深刻检查。

实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身为某局副处级领导干部,我在2016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少报告房产面积XX平米,未报告1本普通护照,未报告股票总市值XX万元,组织认定为存在两种隐瞒不报情形。市委对我个人的以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这是市委坚定不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体现,也是全面落实中央巡视整改要求的体现,我本人表示完全接受。

虽然漏报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本人没有瞒报的主观故意,但是此次漏报及时反映出我在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上存在的不够严谨性,反映出我在认识把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上还有较大差距,在带动家属积极参与融入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氛围中还有很大差距,这些问题归结起来,警醒我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必须进一步加强政策学习、增强党性修养、强化规矩意识、严格修身齐家,全面落实好从严管理相关规定。

经过组织批评教育及我本人的深入查摆,究其思想根源,对产生问题的根源作以下剖析:

一是政治站位还不够高。

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管党治党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领导干部是否向组织如实申报,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而我本人确实没有深刻认识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也没有认识到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中的家事家产,最能反映领导干部是否做到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二是党性原则出现明显弱化。

领导干部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是衡量领导干部党性原则是否真正强的重要标尺。开展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报告以来,我主观认为以为,不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与党性原则和对党的忠诚度没有什么必然的直接的联系,并没有及时反省并认识到是自己的党性原则不强的表现!是对党和组织忠诚度不高的表现!

三是个人纪律意识逐渐淡薄。

我本人这次出现的不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究其原因,并不是不懂党的纪律规矩,而是没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当成严肃的大事,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缺乏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的意识,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方面严重不足,逾越了一名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底线和红线!

四是优良家风培养不够注重。

领导干部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就要对个人有关事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016年,在对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上,我个人严重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具体表现有:阅读要求不够认真细致、填写项目不够详细具体,并且出现与家庭成员沟通核实不充分、不深入、不全面的情况,这些都是缺乏对组织纪律敬畏的表现,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的家风不严不实。

尊敬的局党委,我郑重表态:将从此次漏报中汲取教训,站在对组织、对个人、对家庭高度负责的态度,端正态度,进一步提高规矩意识,敬畏并严守纪律,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两学一做”的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一是增强纪律观念,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将以此次通报为新的起点,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要有战胜过去自我的胆识和魄力,经得起组织的检验和考验;绝对不会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或参与股票活动;坚决不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定,坚决树立底线意识、红线意识!

二是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荣辱观、道德观、人生观,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自己、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加强道德风尚,坚决抵制歪风邪气,始终做到清正廉洁,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带头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尽心尽力把工作做好。

三是坚决扫除奢靡之风。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今后工作和生活中,我将一如既往坚决反对奢侈浪费之风、坚持艰苦奋斗,不讲排场、比阔气,生活低调,坚决杜绝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扎实贯彻落实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准则》、《条例》的各项要求,坚决保持党的优良传统和一名领导干部的政治本色!

个人事项报告漏报有关事项检讨书

党组织:

作为一名受党教育多年的党员干部,在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向纵深推进的今天,本人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出现了漏报的问题,经认真反思和检查,现作出深刻检讨。

一、情况说明

本人于今年X按规定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少报告了一项个人持有的1支投资性保险,xxxxxx,累计缴纳保费xxx万元。由于此保险是自己多年之前购买的,之后也一直没有关注过,也没有继续购买过,久而久之便忘记了此事。但去年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关规定》首次把金融投资事项明确为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3种情况,对照新的规定要求,确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出现了漏报的现象。

二、原因教训

虽然这主要是由客观原因造成的,本人没有瞒报的主观意愿,但是此次漏报及时反映出我在认识把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上还有一些不足,究其思想根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思想上还不够非常重视。

对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我及时进行了学习,对变动的内容也进行了反复研读。但尽管如此仍然没有想到自己多年前购买的投资性保险属于必须上报的内容,这是我个人思想还不够充分重视的体现,认识还不全面深刻,没有将高度的思想认识落实到自己的一言一行上。

二是工作作风还不扎实。

不管何种原因,漏报的事实已经造成,这反映了我个人阅读填表须知和填表说明不细致,对自己的情况核实不充分,理解要求内容不深入全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个人工作上还存在不严不实的现象。

三是自我要求还不严格。

表面上看,个人的疏忽是导致自己漏报投资性保险事项的根源,但本质上,还是自己日常要求不严的反映,对新形势下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虽然能够严肃对待,但在抓好全面落实上还有欠缺。

三、下一步打算

这件事情对我的触动很大,自感无意误入了违规违纪的雷区而毫无察觉。接下来,我将本着“知耻而后勇”的态度,即知即改、立知立行,更加兢兢业业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集中利用专门的时间,对个人事项“两项法规”认真学一遍、记一遍、想一遍,真正理解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意义,清楚填报要求,并以此为契机,抓好其他理论法规的学习,彻底武装头脑,提高认识。

二是踏实工作,树好形象。

工作是最好的表态,我将以此次教训为警醒,深入查摆自身与工作要求不符的地方,特别是易忽视的细小环节,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进而提高工作标准,树立好个人的形象。

三是严以律己、坚守底线。

坚持举一反三,站在对党忠诚的高度,以对组织、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敬畏纪律、严守规矩,切实做到对党忠诚老实,严格按照党的十九大有关要求,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2.个人漏报事项检讨书 篇二

尊敬的领导:

由于本人的疏忽,导致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时,漏报了本人所持有的一支股票,给单位的集体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我对此十分愧疚。我深刻反省了此次所犯错误,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认真检讨自身思想、行为存在的各项问题,向组织表明改过自新的决心,确保以后绝不再犯类似错误,以踏实的工作回报组织和领导的 信任和关怀。

由于初涉干部岗位,对个人事项报告填写要求没有理解到位。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申报事项报告的填报日期时,实际日期为2017年2月31日,而我未认真对待,填写为2017年2月1日,未按实际日期填写,导致本人曾持有的中国联通xxxx股票(代码:000000),170000份额,实际在2月5日已经抛出,但由于填报日期写的是2017年2月31日,以致审查时存在以2017年2月1日市值约124万元股票漏报的情况。

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

1、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

2、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自以为是,没有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去做。

3、平时对自己要求懒散,没有认真将上级的规定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我深刻意识到,纪律是一切领导干部行为的基础,所以组织一直以来反复强调个人情况上报制度的重要性。通过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填写要求的重新学习,我深刻领会了近年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发生的一些新的变化,扩大了申报范围、细化了申报事项,尤其是按要求实际填写,此项制度必定会成为打击腐败、预防腐败的有力举措。之前我对上级精神领会不到位,这是我工作的重大失误。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以此次漏报事项为鉴,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通过这次事件,以后工作会更加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我对此很惭愧。我将在以后的工作中严格执行上级的规章制度,不仅做到应报事项及时准确认真上报,在平时的工作和学习中加倍努力以实际行动来践行我今天所做下的保证。请领导看我的实际表现!再次诚挚向您检讨!

3.干部个人事项检讨书 篇三

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解读答案

1.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多选 2 分)正确答案是:ACD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

[A]实现廉洁从政的重要途径 [B]加强党风建设的重要方式 [C]实施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

[D]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安排

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指()领导干部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B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县处级正职以上 [B]县处级副职以上 [C]乡科级正职以上 [D]乡科级副职以上

3.我国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等同于西方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B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正确 [B]错误

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指领导干部要把个人的家事、家产向组织报告。(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A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正确 [B]错误

5.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有助于实现廉洁从政,表现在该制度可以()。(多选 2 分)正确答案是:ABCD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让干部有效约束自己 [B]避免公权力滥用 [C]发现腐败线索

[D]对腐败行为形成震慑

6.领导干部的个人隐私事项不应向组织报告。(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B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正确 [B]错误

7.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能够提高干部的()。(多选 2 分)正确答案是:BCD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自觉性 [B]纯洁性 [C]自律性 [D]忠诚性

8.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一项党内正式法规的演进可以回溯到()年。(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B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1994 [B]1995 [C]1996 [D]1997

9.在发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之前,已经有()个党内法规针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作出了规定。(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B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3 [B]4 [C]5 [D]6

10.此次发布的两项党内法规都是最新修订出台的。(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B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正确 [B]错误

11.2014年12月总书记在江苏调研时,正式把()确立为我国的战略布局。(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C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三严三实” [B]“五位一体” [C]“四个全面” [D]“两学一做”

12.全面从严治党,解决了我们发展中的()问题。(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D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目标 [B]动力 [C]保障 [D]领导

1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门研究了()。(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D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B]全面深化改革 [C]全面依法治国 [D]全面从严治党

1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目前已经发展到凡提必核。(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A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正确 [B]错误

1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行()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A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新提任 [B]新离任 [C]新调任 [D]新考察

16.《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A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配偶子女 [B]家属 [C]亲属 [D]亲友

17.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安排是坚持思想建党和()治党紧密结合。(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B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法律 [B]制度 [C]纪律 [D]以德

18.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单选 2 分)正确答案是:C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预防和惩治腐败

[B]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C]反腐倡廉

[D]防控廉政风险

19.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包括()。(多选 2 分)正确答案是:ABD 你选择的结果是:您没有选择![A]反腐 [B]抓党风 [C]走群众路线

[D]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篇四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

(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情况;

(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规定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所称“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所称“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称“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

非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人员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六条 集中报告后,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签后,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该领导干部的所有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每年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一)拟提拔为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二)拟列入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范围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拟进一步使用的人选;

(四)因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五)其他需要查核的。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巡视机构、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可以委托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

第十二条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牵头建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联系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审判、检察、外交(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单位。各成员单位承担相关信息查询职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组织部门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5.干部个人事项检讨书 篇五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6.干部个人事项检讨书 篇六

据新华社电 2013年12月7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提出,今年起将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表示,抽查核实是指组织人事部门对抽查到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的工作。

抽查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随机抽查在每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结束后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

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主要包括: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重点是厅级后备人选对象;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央组织部负责人表示,“万事开头难”,关键是严肃认真地做起来,增强制度的约束力,加强执纪检查。在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比如,有的报告项目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水平目前还不能完全适应查核要求,有的具备或基本具备查询条件,有的暂时还不具备查询条件。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加快信息化建设,为核查工作提供保障。哪些干部需要报告个人事项?

范围

①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

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③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④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方式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

重点抽查: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

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重点是厅级后备人选对象;

接到涉及领导干部个人报告事项的举报,需要核实的;

在巡视工作或干部考核考察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报告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其他需要重点抽查核实的。

处理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7.干部个人事项检讨书 篇七

为使县管干部更好地理解《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就《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一)》(以下简称《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二)》(以下简称《表二》)的填写,作如下说明。

一、《表一》和《表二》由各单位根据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用A4纸双面印制,发给县管干部。

二、本次《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应按照第一次填报的要求,重新填写每一项的情况信息(截至填报时的现状)。鉴于本次报告需要填写截至填报时的现状,“有变化□”、“无变化□”选项无需选择,“有此类情况□”、“无此类情况□” 选项应选择,均需在相对应的空格内填写具体情况,如某事项属于“无此类情况”,请在表格空白处填写“无”。

三、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截至填报时的全部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应填写截止填报时的现状。

四、《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

五、《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六、《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

七、《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干部共同生活的子女。

八、《表一》第(6)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个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九、《表一》第(7)项“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样应当报告。

十、《表一》第(8)项中的“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

十一、《表二》第(1)项应当填报上一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

十二、《表二》第(2)项应当分别填报上一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

十三、《表二》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

十四、领导干部在填报《表二》第(3)项房产情况时,不仅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房的房屋不需报告。

十五、《表二》说明3中的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

十六、《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

十七、《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二》说明3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广义上的商品房,既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

以及其他建筑物,也包括个人从房地产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具有完全产权的存量房(二手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福利房”,主要是指房改房,是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已承租并居住的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职工购买房改房享有特定购房价格与工龄折扣等优惠,且联系现有的职务、职称作为出售面积控制的依据。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土地由政府行政划拨,前期费用由开发部门承担,享受配套费减免、税费减免、利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等优惠政策,销售价格由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相类似的还有安居住房。是否为经济适用房最终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标注为准。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限价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

《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自建房”,分为农村自建房和城镇自建房。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城镇自建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干部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

十八、《表二》第(4)项中的“股票”,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投资的股票名称、编号及持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帐户中填报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可用资金。

“基金”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持有基金份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金。

《表二》说明4中的“所余资金数额”,即指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

十九、《表二》第(4)项中的“股权激励”,是指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似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账面价值增值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具体类型。

二十、《表二》第(4)项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商品,但保户必须承担投资风险。

二十一、《表二》第(4)项中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式。

二十二、《表二》第(5)项中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

8.干部个人事项检讨书 篇八

现将XXX同志2016收入构成情况证明如下:

一、工资

(一)1月至X月工资情况如下:

1、职务工资:XXX元

2、级别工资:XXX元

3、边远地区津贴:XXX元

4、工作性津贴:XXX元

5、生活性津贴:XXX元

6、浮动工资:XXX元

7、改革性津贴:XXX元

8、保留项目:XXX元

9、公车改革补贴:XXX元

10、单位补缴公积金:XXX元

11、扣减养老金:XXX元

12、扣减职业年金:XXX元

13、扣减医疗保险:XXX元

14、扣减个人所得税:XXX元 1月至X月每月工资合计:XXXX元(前10项之和减去后4项)1月至X月工资合计:XXXX元(2)X月至X月工资情况如下:

1、职务工资:XXX元

2、级别工资:XXX元

3、边远地区津贴:XXX元

4、工作性津贴:XXX元

5、生活性津贴:XXX元

6、浮动工资:XXX元

7、改革性津贴:XXX元

8、保留项目:XXX元

9、公车改革补贴:XXX元

10、单位补缴公积金:XXX元

11、扣减养老金:XXX元

12、扣减职业年金:XXX元

13、扣减医疗保险:XXX元

14、扣减个人所得税:XXX元 X月至X月每月工资合计:XXXX元(前10项之和减去后4项)X月至X月工资合计:XXXX元

全年工资合计:XXX万元(注意:单位为万元)

二、奖金

1、第十三个月工资:XXX元 2、2016年各月推进奖:XXX元 3、2015目标考核基础奖:XXX元 4、2015目标考核排名奖:XXX元 合计:XX万元(注意:单位为万元)

三、其他

1、话费补助:XX元×12=XXX元

2、工会福利:XX元 合计:XX万元(注意:单位为万元)

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合计:XXX万元(注意:单位为万元)

XXXXXX党委(党组)或XXXXX局、办公室、中心

2017年4月 日

XX同志工资收入证明(式样二)

现将XXX同志2016收入构成情况证明如下:

一、工资

1、职务工资:XXX元

2、级别工资:XXX元

3、边远地区津贴:XXX元

4、工作性津贴:XXX元

5、生活性津贴:XXX元

6、浮动工资:XXX元

7、改革性津贴:XXX元

8、保留项目:XXX元

9、公车改革补贴:XXX元

10、单位补缴公积金:XXX元

11、扣减养老金:XXX元

12、扣减职业年金:XXX元

13、扣减医疗保险:XXX元

14、扣减个人所得税:XXX元 月工资合计:XXXX元(前10项之和减去后4项)年工资合计:XXXX万元(注意:单位为万元)

二、奖金

1、第十三个月工资:XXX元 2、2016年各月推进奖:XXX元 3、2015目标考核基础奖:XXX元 4、2015目标考核排名奖:XXX元 合计:XX万元(注意:单位为万元)

三、其他

1、话费补助:XXX元×12=XXXX元

2、工会福利:XXXX元

合计:XX万元(注意:单位为万元)

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合计:XXX万元(注意:单位为万元)

XXXXXX党委(党组)或XXXXX局、办公室、中心

2017年4月 日

9.干部个人事项检讨书 篇九

(2018年)

根据中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两项法规规定要求,请您就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阅答下列提示性问题并在相应括号内划“√ ”:

一、您是否认真学习了两项法规,认真阅读了“填表须知”和每一填报事项表下方的“填写说明”?(况,填报了自己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实际因私出国(境)的情况?您是否认真填报了自己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和劳务所得情况?()

三、您是否认真阅读了关于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填写说明?是否认真阅读了关于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填写说明?对上述情况是否作真实完整地填报?()

四、您是否认真填报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是否认真阅读了关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填写说明?对上述情况是否作了真实完整地填报?()

五、您是否完整准确地填报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全部房产情况,包括具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对上述房产地址、面积等是否对照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作了准确填报?()

二、您是否完整准确地填报了自己的基本情况、婚姻情)

六、您是否完整填报了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的全部情况?是否对照股票、基金账户或协议等,对填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持有股票、基金的名称、代码、数量或份额、市值或净值,作了准确填报?您是否完整填报了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购买的具有投资收益功能的保险产品情况(主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和财产保险投资型),是否对照保单作了准确填报?()

七、如果您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了金融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互联网理财等金融理财产品),是否认真查询核对了购买协议,协议中是否涉及该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的情况;如涉及上述情况,是否作了精准填报?()

八、您对购买的难以辨别性质且不确定是否应填报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保险产品,是否在《报告表》中的“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栏,作了购买时间、产品名称、购买准确金额等情况的详细说明?()

九、您是否认真查询核对,并完整准确地填报了自己、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房产,在国(境)外投资(或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十、您是否认真询问了父母、亲友有无以自己(或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名义购买房产、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情况,或将房产、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过户(变更)到自己(或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情况?()

十一、您是否认真询问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经商办企业情况?是否认真询问了父母、亲友,有无以自己(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进行经商办企业?(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报送人事部门存档。)

本表阅答后由干部本人亲笔签名,随填报的《领导干部个

填报人签名:

10.干部个人事项检讨书 篇十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10〕20号)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告范围

学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均需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生活事项。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二、报告有关事项的内容

(一)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

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三)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时间

1.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及家庭重大生活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2.新任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四、报告程序和方法

1.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说明报告的事项及办理方式,并提供必要的证件和证明,经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再由本人亲自向学校组织人事处报告,同时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

2.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副处级干部的报告由校党委组织人事处负责受理,由组织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签字盖章。

4.校级干部的报告由学校党委书记审阅并签字盖章,由组织人事处收集后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5.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个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人事处等部门可根据需要查阅领导干部的《报告表》。

五、报告处理

1.学校组织人事处对于领导干部所报告的事项需要答复的请示,应进行认真审查和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人事处答复意见办理。

2.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纪检监察审计处应视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要补办报告手续,以后再发现有与此相关的违纪问题,要加重处理。

3.学校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将每年的综合情况向党委报告一次,并要将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六、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七、本规定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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