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案件调查(精选11篇)
1.计生案件调查 篇一
宣传服务工作调查问卷
调查表填写日期:201年月日
1.您打算在哪个年龄生育或您希望您的妻子多大年龄生育?(调查对象已生育,跳过第1、2项,继续填写第3项)
1:20-23岁2:24-28岁3:29-35岁4:35岁以上
2.您希望您的孩子的性别是?
1:男2:女3:无所谓
3.您清楚“生殖健康”的含义吗?
1:清楚2:了解一点3:不清楚
4.如果您遇到性与生殖健康问题时最愿意向谁求助?(可多选)
1:自己找书2:父母/朋友3:医生4:计划生育部门5:网络6:其他
5.您或您的配偶是否接受过计生部门关于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或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1:是2:否
6.您是否接受过以下形式的预防出生缺陷知识宣传吗?(可多选)1:参加健康讲座(“社区健康生育快乐园”)
2:接收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页、宣传光盘
3:社区计生工作者入户走访
4:参加计生部门开展的其他宣传活动
5:以上四项都没有
7.您是否知道优生优育要从孕前做起?
1:是2:否
8.您听说过出生缺陷(或出生畸形)吗?
1:没听说过2:听说过,了解一些
9.您希望获得哪些方面的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可多选)
1:青春期知识2:新婚期知识
3:优生优育知识4:避孕节育知识
5:更年期知识6:男性健康知识
7:预防艾滋病知识8:心理健康知识
10.您希望通过何种途径获取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可多选)
1:宣传图画2:报刊杂志
3:广播/电视4:网上查询
5:计生部门开展的培训6:电话咨询
7:面对面咨询8:其他
11.目前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宣传服务内容能否满足您的需要?
1:能满足2:基本能满足3:不能满足
12.您得到过计生部门提供的哪些服务?(可多选)
1:女性健康知识2:男性健康知识
3:新婚期服务4:孕产期服务
5:育儿期服务6:更年期服务
7:免费发放的宣传资料8:健康体检13.以下哪些信息或知识是您很想了解的?(可多选)
1: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2:新婚期保健
3:性健康和艾滋病知识4:孕产期保健
5:出生缺陷预防6:儿童早期教育
7:科学育儿知识8:孩子的青春期教育
9:避孕节育知识10:更年期保健知识
11:不需要12其他
再次感谢您的参与,如想进一步了解计生工作相关政策与服务,请到燕子砭镇计生办咨询。
工作调查问卷
调查表填写日期:201年月日
1.您希望计生部门为您提供哪些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可多选)1:免费婚前健康检查2:定期生殖健康检查
3:政策法规宣传和咨询4: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5:孕前保健(预防出生缺陷)指导6: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7:免费科学育儿指导8:课程培训
9:心理疏导10:其他
2.您是否愿意参加镇上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
1:愿意2:不愿意3:无所谓
3.您认为多长时间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较好?
1:三个月2:半年3:一年4:无所谓
4.您去过社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吗?
1:去过2:没去过
5.您需要人口学校为您提供下列哪些方面的培训?(可多选)1:计划生育政策法规2:青春期知识
3:新婚期知识4:优生优育知识
5:避孕节育知识6:更年期知识
7:男性健康知识8:预防艾滋病知识
9:心理健康知识10:实用生活生产技术
6.您喜欢下列哪些培训方式?
1:老师授课2:座谈会3:阅读有关书籍4:观看影像资料5:其他
7.您觉得多长时间培训一次比较合适?
1:半年一次2:三个月一次3:两个月一次4:一个月一次5:根据需要不定期培训
8.您觉得每次培训多长时间比较合适?
1:半小时左右2:一个小时3:一个半小时4:两个小时以上
9.性病是发生在性器官上的疾病吗?
1:是2:不是3:不清楚
10.您是否听说过艾滋病?
1:听说过2:没听说过
11.您知道艾滋病是?
1:是一种普通的性病,可以根治2:一但得病,没办法根治
3:不清楚
12.您听说过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吗?
1:听说过,知道内容2:听说过,但不知道内容3:没听说过
13.您所了解的避孕措施有哪些?(可多选)
1:口服避孕药2:宫内节育器(放环)
3:注射避孕针4:紧急避孕药
5:安全期6:哺乳期
7:女性输卵管结扎8:女性皮下埋植
9:女性用阴道避孕隔膜10:女性输卵管药物粘堵
11:男用避孕套12:男性输精管结扎
14.您目前能否方便地获得自己所需要的避孕药具?
15.1:能2:不能
15.您通过何种途径获得避孕药具?
1:计生人员送药具上门2:到社区/计生卫生服务站免费领取3:到药具零售点购买4:其他
16.您知道在哪些地方可以领到免费的避孕药具?(可多选)
1:社区居委会2:社区卫生中心(站)3:街道服务大厅
再次感谢您的参与,如想进一步了解计生工作相关政策与服务,请到燕子砭镇计生办咨询。
2.计生案件调查 篇二
2012年3月29日01时11分许, 苍南县消防大队龙港中队接到报警, 称苍南县龙港镇李家垟村某民房发生火灾, 龙港中队立即出动3辆水罐车, 20名指战员赶赴现场。与此同时, 苍南县消防大队调派龙港专职消防队1车6人赶往现场。01时15分, 首战力量龙港中队到达现场后, 发现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 到场官兵立即组织火灾扑救。01时43分, 起火建筑发生倒塌, 02时37分许火灾基本被扑灭。火灾烧毁砖木结构建筑3间, 面积约180m2, 造成3人死亡 (尸检均为烟熏窒息死亡) , 6人受伤。火灾发生后, 温州市消防支队、公安刑侦支队与苍南县消防大队、苍南县公安刑侦大队组成联合调查组, 对火灾原因展开调查工作, 浙江省消防总队第一时间派火调专家指导工作。
2 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为二层砖木结构民房, 东西方向3间, 出租给6户14人居住 (居住情况见附图1、2所示) 。一层中间部位为大厅间, 大厅间的南侧有个门洞没有门, 人员可以自由出入。大厅间北侧和东侧各有1个木门, 北侧木门在大厅西北角靠近贾某房间, 平时处于关闭状态, 一楼居住户很少从此门出入。东侧木门在大厅东北角通往东边一间的北部。二层居住四户10人, 其中, 大厅的正上部二层住有一户4人, 东间南北各一户共5人, 西间南部一户1人, 3名死者均为二层租住户。
3 火灾原因调查
3.1 调查询问情况
根据火灾第一发现人左某 (居住在一层东南角房间) 反映, 晚上休息时感觉很不舒服, 听到“呼呼……”的响声, 打开房间门发现一层大厅西北角有火向东南方向涌过来, 上面的火势较大, 下面火势较小, 对面谭某房间还没有起火冒烟;居住在二层东南角房间的左某反映, 她从二层南侧窗户看到一层大厅间南侧前的地面有很大的红光。下楼后正准备打开大厅东侧木门时, 发现大厅内火势较大, 尔后从东边北半间的后门逃走, 当时东边间上下两层均未着火;居住在二层大厅间的陈某反映, 他是被“噼噼啪啪”的声音吵醒的, 醒来后发现女儿的床边 (二层大厅北侧床) 木地板有明火冲上来, 其他地方还没出现明火;居住在一层大厅西北角房间的贾某反映, 起床后发现西边上下两层均未着火, 从自己房间与大厅间木隔墙与房门的缝隙中看到大厅间有火光透过来;从一层大厅南门成功逃生过程中自己的右脚有烧伤, 其6个月大的儿子两脚烧伤。
3.2 现场勘验情况
3.2.1 环境勘验
起火建筑北侧东西两边为民房, 北门口有条宽约2m的小道连通北面的洪口路, 南侧为宽约3m的乡间小路, 西侧为宽约1.5m的小巷, 东侧为民房。
3.2.2 初步勘验
起火建筑整体烧损严重, 仅剩四周的砖结构和烧损的木梁。从建筑的外立面查看, 一层南侧、东侧的窗户上部无烟熏, 二层南侧、东侧窗户上部有较强的烟熏。从附近高处向下观看起火建筑, 建筑顶部的东西两间还残留有“人”字形竹制拉边, 中间的大厅间顶部几乎无此残留;站在一层大厅的南门向北看, 大厅内有6根散落的木质横梁, 东西两间各有2根散落横梁。地面有厚达约0.5m的塌落物。
3.2.3 细项勘验
对一层大厅间进行勘验清理。先在大厅中间清理出一条宽约0.5m走道, 再向东西两边勘验。发现大厅东南角有一烧毁的自行车, 东南朝向, 西北方向的后轮已全部烧毁, 前轮下部还残留0.3m橡胶轮胎;大厅东北角靠近东侧门口处有一烧融的塑料垃圾桶, 垃圾桶提把西侧贴地, 东侧挂于桶壁离地面0.1m;距大厅西墙1.2m、距南墙2.1m处有一长1.4m、高1.2m, 呈南北方向放置, 向东倒落的自来水管制作的晒衣架, 其横档处有晒衣架若干。距大厅西墙0.9m、北墙1.7m处有一长0.24m的竹竿残留。距大厅南墙2.1~3.7m, 距大厅西墙0.1~1.7m范围内散落晒衣架及未完全炭化的衣服若干。
对大厅间的塌落物进行勘验, 塌落物分为3层, 上面一层为屋顶瓦砾, 中间层为生活用品, 有腌制的辣菜、咸菜等物, 下层为木板炭化物及一层晾晒的衣服。其中, 紧贴地面的是在大厅西侧发现烧损的残留衣服。
对一层大厅间与东西两侧房间的木制贴地隔断进行勘验, 木制贴地隔断炭化程度均呈现大厅一侧重, 房间一侧轻, 大厅一侧隔断炭化程度西侧重于东侧。
对大厅上方的木制横梁进行勘验, 横梁的炭化程度呈西重东轻。
在对整个大厅的清理勘验过程中没有发现生活用火设施和用电设施, 也没有发现相关的电气线路残留。
3.2.4 专项勘验
对大厅间紧贴地面的衣服残留进行勘验, 残留衣服的颜色主要为红色和蓝色, 部分能分辨出的为秋冬线衣。紧贴地面一侧无特殊气味, 多点取样对助燃剂成分进行检测, 未检测出助燃剂成分。
4 火灾原因认定
4.1 起火部位的认定
起火部位位于一层的大厅间, 根据如下:
(1) 一层的左某首先发现大厅间起火, 其他地方没有看到烟和火;二层的左某看到大厅间南侧的地面上有红光, 当时东侧房间还未过火;陈某醒来后发现女儿床边的木地板有明火冲上来;贾某醒来后发现西侧房间还未过火, 从隔断与房门的缝隙中看到大厅间有火光。
(2) 大厅与房间的木制贴地隔断炭化程度呈现大厅一侧重于房间一侧, 说明火是从大厅向房间蔓延。
(3) 大厅内塌落物层次符合一层先起火的特征。
4.2 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位于一层大厅间距南墙2.1~3.7m, 距西墙0.1~1.7m范围内, 与地面垂直一定高度处, 根据如下:
(1) 左某发现明火是从大厅间的西北角向东南方向蔓延, 且顶部火势较大, 说明起火点位于大厅的西侧。
(2) 大厅一侧贴地木制隔断炭化程度西侧重于东侧。
(3) 大厅上方的木制横梁炭化程度西重东轻。
(4) 大厅内垃圾塑料桶烧损呈西重东轻。
(5) 贾某在逃生时, 儿子的双脚朝向西侧, 有烧伤。
(6) 距大厅南墙2.1~3.7m、西墙0.1~1.7m范围内散落晒衣架及未完全炭化的衣服若干。
4.3 起火原因的认定
结合消防与刑侦双方工作, 一致认定此起火灾原因不能排除人为放火嫌疑。主要根据如下:
(1) 刑侦支队查实, 自2012年3月8日至3月29日, 在起火建筑所在村的相邻两个村已发生8起火灾, 起火时间均在23时至凌晨1时之间, 起火物均为晾晒在外的衣物。
(2) 起火建筑为不封闭建筑。大厅南侧无门封闭, 人员可自由出入。
(3) 1时11分接警, 1时15分首战力量龙港中队到达现场, 火势已处于猛烈燃烧阶段;起火建筑一层窗户无烟熏痕迹, 二层窗户有烟熏。这两点说明火灾为明火起火, 且燃烧迅速。
(4) 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经调查访问和现场勘验证实, 大厅间内无电气线路经过, 大厅内无任何电气设备。
(5) 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可能。经调查访问及现场勘验证实, 大厅间内无灶具、液化石油气瓶等生活用火设施。
(6) 现场勘验发现, 大厅西侧塌落物贴近地面为炭化严重的衣服、衣架, 向上依次为木板炭化物、瓦片和木炭等杂物, 与近期的放火案件特征极为相似。刑侦部门迅速成立专案组决定并案调查。
5 案件成功告破
2012年3月31日下午5时许, 专案组通过查看视频监控等侦查手段, 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周某并将其成功抓获。经突审, 周某交代了因感情挫折, 在龙港镇范围内连续偷盗女性内衣、点火燃烧晾晒衣服发泄取乐, 同时交代了李家垟村“3·29”放火案的犯罪事实。
6 工作经验总结
6.1 成功经验
一是信息畅通、排查及时。为保证获得当事人对火灾发生时看到、感觉到的客观准确信息,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及时谈话了解情况。现场制作了房屋平面图, 对各人所处位置进行定位, 分组进行谈话, 并确定一名联络员, 对各组谈话情况进行交流汇总, 指导各组人员需进一步了解核实的情况, 从而客观地还原火灾发生前后情况。
二是勘验细致、印证有力。该火灾现场由于是木结构, 耐火等级低, 烧毁严重, 建筑基本塌落, 现场破坏严重。面对厚达0.5m的由焦炭、食物残渣、生活用品、瓦砾等组成的塌落物, 勘验人员克服脏乱, 有条不紊地开展勘验, 清理中未使用大型机械, 全为手动, 以尽量减少对现有痕迹的破坏。经过两天的连续挖掘, 结合走访情况, 确定起火部位和起火点, 并很快确定人为放火的可能性很大, 为破案争取了时间。
三是部门联合、形成合力。此次火灾案件的成功告破也得益于消防、刑侦两大部门的鼎力合作, 现场勘验以消防部门为主, 外围排查以刑侦部门为主, 各发己长相互补充。两个部门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 研究分析案情, 为案件的最终快速侦破奠定了基础。
6.2 技术总结
一是调查访问方面要做到及时、准确、细致、全面。有研究表明, 人对经历紧张恐惧的场面在随后的3~5h印象最为深刻, 随时间推移记忆会渐渐弱化直至忘记。及时找到经历火灾的人员进行谈话记录下整个过程, 对于调查案件显得尤为重要。特别对经历火灾的不同人员分别谈话时要注意其看 (提) 到过的人、物、事, 做到相互看到的人的谈话内容 (事情的发展过程) 能相互印证, 谈话内容也要尽可能准确、细致、全面。同时, 在谈话过程中随时观察访问对象的表情, 注意其心理变化情况, 及时调整谈话策略。
二是现场勘验方面要做到勘验有序、取证规范。针对此类砖木结构的起火建筑, 由于可燃物多, 往往烧损严重。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验时, 一定要注意对残留木结构炭化程度的勘验, 以及现场塌落物的勘验, 从而分析火灾发展蔓延的方向。
三是对有连续放火嫌疑的案件, 可到指挥中心调取火灾发生前后一段时间的接处警情况, 以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四是注意对火灾现场及其周边视频监控情况的调查。先进的技术为火灾调查工作提供了不容忽视的支持, 一些现场损坏的视频硬盘通过相关技术也可部分恢复, 为案件找到突破口。
五是调查访问与现场勘验要互相补充、有机结合。调查访问工作是现场勘验的基础, 只有在掌握了大量的信息后, 再开展现场勘验工作才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火灾现场较大的火灾, 有时通过调查访问可以直接确定起火部位甚至起火点位置。现场勘验工作可以为调查访问提供印证, 同时对访问内容起到检验的作用。
摘要:介绍了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过程, 大量的访问工作和细致入微的现场勘验为成功认定该起火灾原因奠定了基础。消防和刑侦部门的通力合作是成功破获该起案件的关键。技术总结部分为今后的火灾调查工作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火灾,放火,事故调查
参考文献
[1]公安部消防局.中国消防手册火灾调查消防刑事案件卷[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6.
3.入赘婚姻离婚案件调查 篇三
据了解,这类案件的共同点是女方家庭贫困、经济负担重,无儿子、缺劳力,而入赘的男方大多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家庭较贫困,个人缺乏一定的劳动生产技能等。
女方家庭期望值高,达不到要求便更换女婿 在调研报告中,记者看到这样一个离婚案例,几年前康县大南峪乡一名陆姓妇女起诉要求与现任丈夫离婚,这已是她第三次离婚。原来这名妇女家中只有她与多病的母亲两个人,极力想通过招上门女婿来顶门立户,改变家庭贫困面貌。然而,先后找了三个上门女婿,最后都离了婚,原因主要是要求上门女婿既要兼顾家庭,改善邻里关系,从事繁重的农活,又要能出门打工,还必须挣到钱。入赘女婿无法兼顾,不堪其累,最后只得离婚走人。
据介绍,在入赘式婚姻中,因为女方家庭期望值高,要求多,女方既要男方能处理各方面的人际关系,又要男方能挣钱,男方一旦在某一方面达不到女方家庭的要求,则在家中的地位每况愈下,甚至没有地位,干什么都是错,于是女方最终也最简便的想法,便是更换女婿。
这份调研报告显示,康县农村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的原因复杂,根基不牢,易于因纠纷而破裂。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女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康县农村入赘式家庭大多选择子女中综合素质比较好、合父母心意的女儿留在家中招婿。女方相对于男方而言比较强势,而男方挣钱能力也相对较差。婚后女方外出打工,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久而久之,思想意识发生了变化,觉得自己与入赘的丈夫不般配,过年回来要求离婚。每年的农历年前年后,是康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最集中的时候。此类现象甚至还有示范效应,从而形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其次,在康县,农村入赘家庭分家较少,一般不会分家甚至四代同堂。老人们婚姻观和价值观比较保守,往往认为父母长辈等作为一家之长,拥有家庭主导的权威,女儿女婿尤其是入赘女婿必须无条件地适应这种家庭环境氛围。如果入赘女婿有一定的收入,又有自己的个性,老人则认为入赘女婿不尊重他们。时间一长,矛盾激化。由于家庭观念冲突、人员结构复杂化导致的入赘式婚姻离婚的现象在康县农村入赘家庭中比较常见。
再次,对于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入赘式家庭,姓氏问题、过节问题、收入分配问题等往往是困扰他们婚后生活的一大障碍,甚至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而部分男方入赘的目的往往是尽快结束无钱娶妻或大龄无妻的状态等困境,所以入赘只是一种权宜之计。由于这种入赘婚姻必然与女方的招婿初衷产生矛盾,因此离婚往往是此类婚姻的最终结果。一些入赘男有钱后,不满自己入赘的现状,不再理会女方父母家庭成员的颐指气使,不再忍气吞声,反过来对女方父母不予尊重,对女方不予呵护,而是另觅新欢。这也是入赘式婚姻家庭离婚的原因之一。
入赘男离婚后的赡养等问题难解决,命运走向应受关注 据《康县志》记载,康县女娶男嫁的婚俗最早起源于150余年前的康县南部地区太平一带。在康县本地称这种婚姻形式为“倒插门”,也称之为“入赘”。康县人民法院的这份调研报告显示,近四年来,康县法院在受理的入赘式婚姻纠纷案件中出现了“入赘女婿离婚后生活无着落,无处可去”“入赘男离婚后的赡养问题难解决”等问题。经统计,自2011年以来,康县法院审理各类婚姻纠纷案件666件,其中入赘式婚姻离婚纠纷这5年分别为74件、50件、60件、45件、81件,共计281 件,占到将近一半的比例。
调研报告的作者、康县人民法院法官张苏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历史的原因还是计划生育后生育率的减少,女娶男嫁有助于康县农村那些有女无儿家庭发展生产和解决父母养老问题,对于维系农村有女无儿家庭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有利于康县当地人口素质的提高。这种婚俗由女子来传递香火延续血脉,确立女性在家庭的主导地位,既自然地了却了农村老人们所担心的防老和“续香火”问题,也体现了男女平等。
4.案件调查报告 篇四
调查报告的标题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的内容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的署名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5.案件调查终审报告 篇五
案 件 调 查 终 结 报 告
一、案由及调查经过
2010年8月,我局接**省工商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关于核查处理部分商业银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督办函》的通知,经核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存在利用特许从事金融业务的经营优势,利用格式合同转嫁费用给消费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分管局长批准,于8月16日立案调查,指定****为案件主办人,****为案件协办人,并委托****市工商局调查,现该案已经调查终结。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支行;
住所:****市人民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办理其一级分行在银监会批准的范围内授权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结汇、售汇;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限于实盘交易)、代理国外信用卡付款业务;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违法事实
经调查,在从事以房产作抵押的借贷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与消费者(即借款人)签订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并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第十五条中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及有关手续的费用均由消费者承担。在实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过程中,当事人以合同条款规定为由,要求消费者缴纳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收取的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费或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费(即房屋他项产权登记费,每套次80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据此规定,当事人与消费者分别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身份向****市房地产管理处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且《房地产他项权证》明确载明当事人为“房屋他项权利人”,因此,当事人应为房屋他项产权登记费的承担人,当事人利用单方面事先印制、统一格式的合同即格
式合同,将此项费用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其行为实际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市房地产管理处证实,并与当事人核对,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期间,消费者办理抵押登记*****套次,被转嫁费用累计******元。根据我国的会计准则,利润由收入减去成本,当事人转嫁的费用如由当事人承担,则要计入成本。因此,当事人转嫁的费用,事实上减少了当事人从事以房产作抵押借贷经营活动的成本,相应的增加了当事人的经营利润,其转嫁的费用,应视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询问笔录、当事人有关人员及消费者询问笔录;
4.借款合同复印件;
5.****市房地产管理处回复函件、情况说明;
6.**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
7.其他证据材料;
四、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及建议
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转嫁本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有下列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三)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合同基本义务……”之规定,构成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作如下处罚:处以罚款95000元,上缴国库。
主办人:****协办人:****
承办机构负责人:******
6.案件调查报告专题 篇六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一)近几年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社会各界对此类案件也高度关注,为此,《侵权责任法》中就设专章对此类案件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自《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本院共受理两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一件已调解结案,另一件为新收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从数据可知,本院辖区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少的,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基层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理的病例相对大医院而言少且简单,因而发生医疗事故的几率也相对较低。
该类案件的特点是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诉讼时双方常会发生冲突、哄闹等现象,调解难度大,且普遍存在着一个主要难点:鉴定问题。由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多涉及医疗领域的专业知识,其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大大的超出了法官的认知水平,因而,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鉴定结论成为影响案件事实的具有杠杆作用的重要证据,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也成为当事人双方关注、争议的焦点。但目前,我国的医疗鉴定制度并不完善。
一、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现状
医疗损害鉴定的二元平行机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鉴定方式主要有两种: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和社会鉴定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由双方当事人在医学会医鉴办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由鉴定组集体负责,鉴定人员不接受法庭质证。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库充分吸纳了医学专业的权威,为鉴定的科学性提供了坚实的保证,但是,由于医学会的性质,其与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着紧密的联系,甚至有些专家就是由卫生行政机关的人员兼任,而专家库中的>临床医学专家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或多或少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行业倾向性,因而其公正性受到患者一方的质疑,难以被患者认同。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据职权或应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有无过错、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由果及因的鉴定,鉴定目的主要是确认人身损害的方式、方法、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用等,鉴定人个人对鉴定结论负责,其鉴定结论相对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但由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是从事临床的医学专家,其对医疗行为的风险性及医务人员的可预见性认识较少,对临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鉴定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权威性,因而难以保证鉴定的科学性。两种鉴定方式对同一医疗行为难免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导致鉴定结论存在差异,甚至完全不一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两种鉴定方式的适用先后顺序、证明效力等级等作出规定,也未规定当医患双方就同一纠纷提出不同的鉴定方式时该如何处理,两种鉴定方式处于并存状态。
二、“二元化”的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混乱,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显而易见,医疗事故鉴定对于医院方面而言更为有利,而患者一方则会更倾向于医疗过错鉴定,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及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双方往往会要求选择不同的鉴定方式,以达到自己所期望的医疗纠纷情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对此采取不同的做法:
一、只做医疗事故鉴定,二、只做医疗过错鉴定,三、两种鉴定同时进行,四、先医疗事故鉴定,如果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再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这种情况不仅造成地域上的不公平,且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可能会让未被法院采取的鉴定申请一方对将来的鉴定结论产生心理上的不信任、不服从,这样不仅不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会激化矛盾。
(二)延长审理周期,增加诉讼成本。由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不信任、不认同,往往会提出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进行抗辩,使得这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经历多次鉴定、重复鉴定,增加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三)增加了法官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难度。对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依据证据规则,结合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对于医疗诉讼,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的医疗职业行为是一般人不了解的,因而难以判断医生诊疗的过程、细节是否科学合理,其大大的超出了审判人员的认知范围,正是基于此点,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但在面对不同的鉴定结论时,在法律没有规定效力等级的情况下,审判人员难以分析采信,这样似乎使整个案件又陷入了一种矛盾之中,给审判人员审理案件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三、打破“二元”鉴定体制,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一)整合两种鉴定体制。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机构的医疗过错鉴定各有优异,笔者建议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鉴定制度的规定,将两种鉴定方式进行整合,对医疗损害鉴定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技术标准、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建立拥有专职鉴定专家,摆脱卫生行政部门干预的中立的医疗损害鉴定组织,同时鉴定内容必须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等。
(二)明确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应接受质证。尽管鉴定结论由医学专家进行分析鉴定得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这种技术上的权威要经法庭认可,才能变
成法律上的肯定,否则,将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实际上是鉴定权部分代替了审判权。因此,鉴定人应依法庭传唤,出庭参加法庭调查、质询,这样,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法庭询问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证,从而为审判人员是否采纳鉴定结论提供依据。在此,还可以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所谓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指当事人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协助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这对于缺乏医学知识而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处弱势的患者方来说,能够切实提高其质证能力,增加其对鉴定结论的认同感,以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审理过程、审理结果的认同感,从而有效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冲突。
医患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妥善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判人员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要树立客观、公正及合理的理念,综合考虑医患双方的客观情况,一方面要考虑到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缺乏专业医学知识和举证能力,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和医疗事业的发展,以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在审判实践中,还可以充分发挥调解机制的作用,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提高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满意度,有效化解矛盾,从而切实改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二)长期以来,公安侦查机关受重特大案件破案压力,以及源自于维护社会稳定而来自社会与行政方面的双重压力,造成了侦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破案的单纯化认识,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侦查工作就算大功告成,而对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却失之偏颇,难以达到公诉对证据的标准要求,忽视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20**年以来,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214件439人,无一直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占移送案件的24%,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占移送案件的76%。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决定着实体法的适用和诉讼的结局,没有证据,就无法确定犯罪事实,也就无从以犯罪事实为依据定罪量刑。通过以上数据不难看出,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物证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痕迹的提取、比对和指认不重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多处血迹仅提取几处,对现场遗留的痕迹认为没有价值而不进行提取;提取后的痕迹不进行比对、指认,在审查退回补充证据过程中,有部分物证、痕迹因保管不善,而无法进行比对、指认、鉴定,而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认定。
二是在实践中,因物证的提取不规范,对物证的数量、外观特征记录不准确、党支部>工作计划完整,导致物证失去证明力。物证随着犯罪行为的发生或实施而产生,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必然的客观联系,但同时物证又是不会说话的证据,它不能“讲清”自己与案件有何联系,如果物证的获取和固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就会失去可采信性。
三是对犯罪工具指认不重视,有的有扣押清单而没有指认,或者经过指认但没有笔录和照片。
2、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中存在问题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不注意收集书证等间接证据。例如,在毒品犯罪中,因为隐蔽性较高,更应收集反映犯罪嫌疑人活动的书证,车、船、机票,银行存款单据、汇款单据等。在审查起诉案件中还存在书证及复制相关文书因缺少证明其与原件相符的客观性,而不被法院采纳。例如,二人共同杀人,一人已被判刑,另一人被抓获时,应复制法院采信的证据,并应由法院证实复印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在复制照片的过程中,一定要采取足以清晰辨认的方式进行复制。
3、讯(询)问方面存在的问题。常见的情况有笔录首部时间、地点、侦查人员的姓名、被讯(询)问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等栏目没有正确填写或者填写不完全,例如只有开始时间,没有结束时间,或者是结束时间早于开始时间、讯问被告人的时间早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
措施的时间等,与其他证据内容冲突,给证据的采信造成困难。公安机关调取言辞证据时存在交叉讯问,一人提讯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交叉讯问、一人提讯违反了该案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是不予采信的,违反程序取得的言词证据轻者造成该证词本身不被采信,严重的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4、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存在的问题
公安机关制作的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程序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要出示搜查证,应当有见证人在场并签名盖章;扣押要有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在场并签名盖章。公安机关制作的一部分搜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缺少见证人的见证及签名,缺少被扣押物品持有人的在场及签名,主要原因还是对程序法不重视所致。另外,公安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并制作指认笔录。由于是犯罪嫌疑人主动指认形成的,指认笔录在证明犯罪方面起着较大的作用,但个别案件由于缺乏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最终影响了证据效力,不能及时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造成了该证据无效。
5、辨认方面存在问题
一是应做辨认而没有做辨认。例如,被告人在公厕内杀害被害人过程中,证人刘某、张某一同到公厕上厕所,看见被告人拿刀刺中被害人。此案如果安排两名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应该是认定左某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
二是辨认时间不及时,待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时,才进行补充辨认,对辨认的效果和对法官的采信均造成影响。
三是辨认的程序存在问题,如被辨认人人数少于规定的人数,另有一起案件从被辨认的照片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明显与其他照片不同,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是近照,人像较大,其他照片的人像均较小。
6、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做鉴定而不做鉴定。个别案件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有精神病史,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对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而未鉴定,结果在案件退查之后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导致诉讼周期拉长和诉讼资源的浪费。
二是鉴定不全面。个别案件的鉴定仅是对部分现场提取物进行鉴定,不能完全反应案发现场的状况,对法官的采信造成影响。
三是鉴定不及时、鉴定时间过长。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第一次移送审查时,均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其他痕迹进行DNA鉴定,也没有对部分有精神病嫌疑的犯罪嫌疑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在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提出以上鉴定内容,又由于基层侦查机关无法进行此类鉴定,而送到省公安厅或中国刑警学院等处鉴定,致使鉴定时间过长,甚至出现案件已到审查期限,鉴定结论仍未作出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过分夸大口供的证明力,轻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部分侦查人员认为“嫌疑人一供,案件即破”,忽视了后续侦查取证工作,导致有的物证不及时提取,有的重要证人的证言不收集,勘查工作马虎,证据存在许多疑点和问题。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极大的主观性和可变性,忽视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不注重对间接证据的收集,使得案件的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条。
2、把同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互作证言适用同案被告人均是该共同犯罪案件的当事人,都与其所作陈述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可以相互印证,但不能互为证人证言。但在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中,却存在着对共同犯罪案件,仅有同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无其他相关证据印证,一些侦查机关、侦查部门认为同案犯的口供对其他同案犯来讲就是证言,多个同案人的口供就不认为是单纯靠口供定案,认为既有口供,又有证言印证,就可以定案。所以,把取证重点都放在逼取同案人的口供上,忽视了对其他物证的收集,结果影响了案件的定性。
3、把孤证作多个证据适用,靠孤证定案
所谓孤证,是指单个孤立存在没有其他证据给予佐证的证据。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绝对的孤证。如强奸案件,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任何间接证据印证,被告人又不承认,不作有罪供述。在这种情况下,认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就是一个孤证。二是相对地孤证,即相对于多个来源、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讲,仍是孤证。如多个传来证据,来自同一个源头,仍为孤证。
孤证不能定案是指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之有无或者大小,都不能靠该证据本身得到证明,而必须通过对证据本身的情况、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能否互相印证、证据在全案证据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衡量,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绝对不能定案。
但在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把一人或多人的多次口供当作多个证据来适用,反复讯问,反复做笔录,认为这样就可以定案。有的把同一来源的证言取了多份,相互印证,以为这样的证据多了,就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实际上仍是孤证,最多是增加了可信度。传来证据再多,只要来源是一个,均属于同一来源的“孤证”,只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定案。
4、过分强调主要情节,忽视案件细节
现在不少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宏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缺乏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证据形不成锁链就无法定案,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个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做出甄别和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客观公正的认定。忽视任何一性,忽视任何一个案件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认定。
三、现行的侦诉关系并不合理,侦诉各自为政的倾向比较明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相互体谅不够,抵触情绪不少。表现在诉方对收集证据的难度体谅不够;侦方对退回补充侦查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其工作便告一段落,使得退回补充侦查解决实际问题不够。
二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文来文往较多,人来人往较少,导致侦查收集的证据起诉时用不上,而审判所需要的证据又没有调取,使得疑难案件增多,降格处理案件增多。
三是公安侦察部门不能对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进行全面分析,侦查人员对需要收集的证据理解不够充分全面,不知道补充的证据可以说明什么问题,仅是简单的从形式上进行补充,甚至有些补充的证据增加了案件的矛盾,破坏了原证据的说明力,为案件的认定增加了难度,更降低了诉讼效率。
四、解决侦诉关系的几点建议
1、充分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公安机关全力配合。自行补充侦查由于免去了退查手续,节省了案件往返时间,缩短了办案周期从而提高了诉讼效率。公诉人员出于对案情、证据的全面把握,从公诉的角度去收集固定证据,自行补充侦查有助于保证收集证据的质量。侦、诉之间在案件定性、有关事实、情节上的认识可能存在分歧,自行补充侦查也有助于解决与侦查部门之间存在的矛盾。在自行补充侦查有困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全力配合补充证据。
2、完善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庭审模式的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这就对侦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公诉机关为确保公诉质量,完成指控、证实犯罪任务,就刑事证据标准向侦查机关提出建议和要求,引导其侦查和收集证据的一种方法。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对重特大案件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7.一起放火嫌疑案件的火灾事故调查 篇七
2013年12月11日01时30分,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宏图镇跃进街孙某等7户民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毁4户居民住宅和3户居民仓房,火灾过火面积465.9m2,烧毁居民住宅、生活用品等直接经济损失77 721.9元。
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封闭了火灾现场,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按照火灾调查认定程序进行了调查走访、火灾现场勘验、视频资料调取、火灾原因认定、灾害成因分析等火灾调查工作。
2 调查走访情况
鉴于起火时间为半夜凌晨,火灾调查人员仅对火灾发现人、报警人、当时在场人员以及最先到达火场的消防队人员进行走访询问,了解相关的情况和信息。
(1)经询问报警人(一夜间路过的出租车司机)了解到,当天晚间开车路过跃进街时看见不远处有火光,认为可能着火了,开车过去时,看见一户仓房房盖起火了,随即报警,当时在火场未见其他人。
(2)经询问发现人孙某了解到,孙某家是起火仓房建筑西数第一户。据他回忆,当时正在主屋(在仓房北侧)内睡觉,被院内的狗叫声惊醒,立即穿衣跑到外面察看,看见自家仓房房盖东南坡起火,同时看见仓房外地面雪地上有一趟火,随即大声呼喊“着火了”,这时邻居家出来了几个人,和他一起用水和地面上的雪灭火。
(3)经询问当时在场人员赵某、李某及发现人孙某妻子,他们在睡梦中被喊叫声惊醒后来到着火现场,当时见到的都是只有孙某家仓房房盖东南坡起火,仓房下部及邻居仓房和住宅还没有着火,仓房前面(南侧)地面上有一趟火在着。见孙某用铁锹铲雪灭火,他们也用铁锹帮助孙某灭火,不久孙某家仓房全部着火,很快烧到西数第二户仓房和南侧道路对面一栋住房的房檐和后板杖子。
(4)经询问最先到达火灾现场的当地林场消防队队长,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时,发现孙某家仓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火在风力的作用下,向东侧的木板仓房蔓延。
(5)孙某家仓房起火前情况,仓房位于孙某家前院南侧,主体为木板搭建而成的木质结构,仓房盖为木板上铺设油毡纸,仓房内存放有旧家具和日常生活物品,仓房内无敷设电源线路,无生活用火设施。该仓房属于冷库房。
从上述调查走访、询问目击证人证言分析,起火部位可能是孙某家仓房,起火点可能是仓房的房盖东南坡,从冷仓房房盖上面着火且地面有一趟火线等证人证言推断起火原因存在放火嫌疑。
3 火灾现场勘验情况
3.1 环境勘验
火灾现场位于宏图镇跃进街,烧毁4户居民住宅和3户居民木质仓房,木质仓房和住宅均为坐北朝南,东西走向,建筑层数为单层。经外部观察,北侧自西向东3户木质结构仓房全部烧毁,仓房破坏程度呈西重东轻;3户木质仓房隔道南侧的4户住宅房盖烧毁塌落,住宅房的北侧房檐板在第四户与第五户间位置西侧部分烧毁,4户住宅房的北侧外墙与房檐相交接处有明显烟熏痕迹,住宅北侧板杖子全部烧损剩下炭化木桩;在两栋房之间道路上方有东西走向的架空线路,架空电气线路无断股、掉落及搭在横担上情况;现场上风方向(西北方向)没有进行生产作业状态的烟囱。火灾现场60m外街道交叉口输电杆上有一个监控设备。
3.2 初步勘验
仓房和住宅的火灾过火总面积为465.9m2。对4户住宅勘验,住宅北侧板杖子被火烧留下的木立柱高度自西向东逐渐升高,木立柱粗细程度自东向西逐渐变细,4户住宅房盖烧毁塌落,房盖塌落方向呈整体向后主体(北)墙倒塌,住宅烧损呈北重南轻。对3户木质仓房勘验,西数第一户孙某家仓房主体全部烧毁,仓房东南角地面残留木质有较重过火痕迹;西数第二户仓房木框架被烧毁,留有北侧土墙,仓房烧毁留下木立柱,木立柱西侧炭化程度重于东侧,东侧立柱还留有未烧尽的树皮;西数第三户仓房只有棚顶木框架被烧毁,木质框架大部分残留;3户木质仓房烧损程度呈西重东轻;3户木质仓房现场内无生活用火设备和电气线路敷设。在孙某家木质仓房外南侧中间过火部位地面上有变色冰面。
3.3 细项勘验
对孙某家仓房进行勘验,在仓房西侧有被烧损的3个铁柜,铁柜东侧表面呈黑色烟熏痕迹,西侧表面烧损呈白色,东侧表面烧损程度重于西侧表面,铁柜底部漆色完整,柜上放置的微波炉全部烧损;仓房北侧有7个被烧毁的油漆桶,油漆桶侧面爆裂、变形;仓房北侧木栅栏东南角底部完好,上部烧损炭化程度较重;仓房东南角地面有烧剩残留的(南北走向)木质横担,用扫帚扫清木质横担表面积雪,可以观察到残留的木质横担炭化程度呈南侧重北侧轻。仓房距南侧烟筒直线距离7m,距南侧架空线路直线距离6.5m。
经上述勘验所得物证分析推断,起火部位确实是孙某家仓房,起火点应该位于孙某家仓房房盖东南坡。这与调查走访询问目击证人所得信息分析结果一致。
3.4 专项勘验
孙某家木质仓房外南侧中间地面着火部位有变色冰面,疑似有放火用燃料成分残留。用铁锹和铁斧进行刨取,将该处地面的冰土混合物进行提取,采用密封袋进行封装送检。
4 视频资料
火灾发生后,调取了街道十字路口输电杆上的路面监控。监控录像显示,01时25分许,在起火部位上方有黑色烟气升起,随着时间的延续,烟越来越浓越来越大,在01时30分许,烟气中伴有红色的火焰。从监控录像显示,烟升起的部位和火灾发现人所说的部位是一致的,由于监控视角与起火部位有建筑物遮挡,起火部位下方燃烧情况无法看到,现场人员活动情况也无法看见。
5 火灾原因认定
5.1 自然灾害引发火灾的可能
12月11日,大兴安岭地区天气寒冷,晴天,没有雷击、闪电等自然现象,路面监控显示,未出现异常天气。
5.2 遗留火种、物质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
烟蒂等遗留火种、物质自燃引发火灾多需阴燃过程,且初起阶段燃烧速度慢,阴燃时间较长,易被人发现,同时遗留火种形成的起火点应为一处,与勘验情况不符。
5.3 电气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1)对起火部位周围地面进行清理,在仓房处未发现有电源线路敷设,地面挖掘出生活物品、旧家具和存放的烧炭化木材。
(2)对孙某家室内控制电源的电表箱内部进行勘验,电表箱内完好,电表未烧毁,电表下端连接电源线的接线柱完好,接线柱没有电烧、电灼痕迹。
(3)对孙某及其家人进行了解,起火仓房内原来有一个电灯,很久前就撤掉了,对邻居了解,未发现孙某家仓房有用电的情况。
5.4 烟囱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1)通过调取当天气象资料,了解到当天风速为7.0m/s,温度为-28~-31℃,湿度为37%~41%。一般空气湿度越低,可燃物就越干燥,需要的点火能量越小。据统计,空气相对湿度为20%~50%时飞火最多,飞火引燃的可能性很高,空气湿度在40%~50%时引火比较容易,并易于蔓延。
(2)通过现场勘验,火灾现场周围没有生产、生活用火的烟囱。
5.5 放火引发火灾的可能
(1)采用气体检测管检测融化后的冰土混合物。检测进行两次,使用两个检测管,对密封袋内气体检测结果为:两个(汽油)气体检测管显示颜色为桔黄色,检测浓度范围在(100~1 200)×10-6,检测结果为冰土混合物内含有汽油成分。
(2)对孙某询问了解到,孙某在林场为副场长,一星期前有六七个当地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他进行了阻止并对其进行了处理,存在结怨报复放火的可能。
综合以上情况,采用排除法可以排除自然灾害、遗留火种、电气故障、烟囱飞火等引起火灾的可能性,经火场残留物检测认定火灾原因系人为用汽油泼在孙某家木质仓房上,使用明火点燃引起的放火嫌疑火灾。
该起放火嫌疑火灾由于调查工作及时、证据确凿、推断合理准确,所以顺利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6 灾害成因分析
(1)起火建筑的耐火等级低、火灾负荷大。起火仓房为木质结构,仓房框架为木方,四周采用木板围墙,仓房房盖采用油毡纸防水;仓房内外地面存有大量的木材、旧家具及衣物,由于长时间闲置,物品干燥,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形成迅速燃烧。
(2)建筑间防火间距不足,相邻建筑之间无防火分隔是造成火烧联营的主要原因。
(3)起火街道内及周围没有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导致初期火灾无法有效的扑救,致使火灾蔓延扩大。
(4)当地消防灭火力量严重不足,在遇到较大火灾时,难以控制火势,也是造成火烧连营原因之一。
摘要:通过调查一起居民住宅放火嫌疑火灾案件,结合证人证言和现场勘验痕迹物证,运用分析、推理、检验等逻辑方法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起火范围,通过排除法经过检验最后认定起火原因,为此类火灾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关键词:火灾调查,起火原因,纵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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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长华,房三虎.一起较大放火案件的调查与思考[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4,33(6):712-715.
8.民行申诉案件案源减少的调查分析 篇八
一、法院因素。
1.审判机关审理案件大量采用调解结案的方式。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稳步提高,特别是基层法院在案件总数有所减少的情况下,更多的以调解方式结案,对民行检察部门的案源影响很大,因为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申诉的可能性很小,而且一般的调解案件也不在民行检察部门的收案审查范围内。如孟津县法院城关法庭200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25起,其中212起调解结案,占到案件总数的65.%。
2.中级法院的二审改判率逐年提高。孟津县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率呈上升趋势,中级法院二审改判率也随之提高。如孟津法院城关法庭2007年案件上诉率为15.3%;2008年案件上诉率为22.6%。由于二审改判率的提高致使一审案件当事人更多选择了上诉,而较少选择效率较低的申诉渠道。
3.法院审判质量的提高。随着民行抗诉工作的深入开展,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法院内部采取了各项措施以提高审判质量,人民群众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满意程度有所提高,相对也就减少了申诉。
二、社会因素
检察机关受理申诉案件的来源主要是当事人申诉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为申诉,目前这两个渠道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1.民行检察工作宣传不到位,社会知名度有限。民行检察业务与其他检察工作相比起步较晚,在社会上被认知程度不高,影响力不大。虽然近年来我院一直坚持对民行检察的宣传工作,但在群众中的知晓程度仍然有限。根据随机调查,普通群众知晓民行检察业务者甚少,许多当事人特别是在一些偏远乡村的农民群众,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虽然认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但因不知道还有检察机关抗诉这一救济渠道,只好放弃。
2.律师、法律工作者向检察机关提供案源的动力不足。根据走访我县律师、法律工作者随机调查,主要原因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缺乏向检察机关提供申诉案源的内在动力,除检察机关抗诉效率较低的原因之外,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不愿意得罪办案法官。因此他们一般首先会选择向法院申诉,在得不到法院支持后才考虑是否向检察机关申诉。
三、检察机关自身因素
检察机关自身因素主要有:
1.抗诉案件审查期限长、效率低,法院再审改判率低。申诉案件要经过两级院的审查,审查期限过长,另外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不少,案件改判率偏低,无形中打击了当事人的申诉积极性。到法院申诉办案期限短,因此许多群众选择向法院申诉,把到检察机关申诉作为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2.诉讼监督范围有限,监督手段乏力。由于相关法律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定的很不具体,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一再受到审判机关的限制,在一些裁定、调解、执行领域的监督难度大,既削减了很多一部分案源,又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不愿向检察机关申诉。加上检察机关内部规定了一些“不宜抗诉”的情形,抗诉的条件极为严格,难以满足申诉人的愿望,挫伤了部分群眾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对于检察机关建议再审的案件,因无法律具体规定,法院随意处置,难以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这些都影响了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
案源问题是民行检察工作的首要问题,应当把拓展案源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2009年,孟津县院在法院收案数下降的情况下,受理申诉案件反而有大幅度提高,全年共受理申诉案件38起,是上一年度的五倍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1.从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入手,提高群众满意度,调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用新的执法理念强化民行检察工作人员思想认识,学习业务知识,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提高提请抗诉案件质量。认真落实限期办结制度,严格办案期限,严禁超期办案,提倡快审快结,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增强监督效果。
2.多渠道搞好宣传工作,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知名度。改变等案上门的工作习惯,以积极主动的态度“走出去,请进来”。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宣传渠道让人民群众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同时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更好的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结合办案搞好宣传,争取办理一起案件,宣传一方群众,扩大民行工作的社会影响。
3.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建立长期、稳定、有效的联系机制,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增强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案件的积极性、主动性。
9.案件调查报告精选 篇九
法的调研报告首先说明,校园暴力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情况复杂,违法与犯罪交织,且多数事件未进入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加上目前缺少统一的事件报告、统计制度,导致难以了解我国校园暴力发生的真实情况。今年5月,人民法院从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样本进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类犯罪的特点,法刑一庭审判长冉容介绍,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
校园暴力涉及的罪名还包括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还有很小比例的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
报告统计数据显示,抽查样本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占
35%;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占65%。
冉容介绍,虽然我国规定,十四岁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只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未满十六周岁的放在比较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没有进入我们刑事犯罪处罚的程序,所以相对来看,这一百多件案件中,处罚的高中生及职业高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占比较高。
抽取的案件样本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比例较高。
冉容总结,“全国的校园暴力案件我们当时看了一下,大概持凶器的占30%多,选的这100多件案件里,持凶器的达到了49%,基本上是一半了,这些孩子一般是带弹簧刀、水果刀、猎刀……主要带刀具的比较多一些,而且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这一百多个案子,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占35%,重伤的占32%,也就是60多起案件将近七成的被害人要么死要么重伤,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是比例是非常高了。”
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分别占49%、54%。
冉容介绍,通常是构成犯罪以后,公安机关将孩子拘留或抓捕,通知家长,家长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判刑情况统计显示,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
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9%;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报告认为,理念存在偏差,对校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还不够的问题比较突出。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社会还缺乏共识。从近几年处理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有的地方认为校园暴力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小问题,主要强调教育、挽救原则,没有意识到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大的失足青少年,惩戒实际也是教育、挽救的一种重要方式,对同为未成年
人的被害人的平等保护还不够。
10.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篇十
桐庐法院离婚案件在民商事结案中的占比:11.43%; 9.56%;9.34%;6.52%;9.84%;10.11%。除20比例较高,20比例略低外,近六年来案件数量基本持平。我们以每个年度100件案件随机抽取了我院六年间的600件离婚案件进行阅卷,掌握了相关情况。
1.诉讼主体。原告的男女比率-20分别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诉的人数基本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龄分布。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个年龄段的案件数分别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离婚相对集中的年龄段为30岁至45岁。
3.起诉理由。家庭琐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负家庭责任57起、57起、离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闪婚16起、犯罪13起、拆迁利益6起。起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断案方式。法院调解离婚184件、撤诉167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63件、判决离婚66件、调解和好20件。主要结案方式为调解离婚、撤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离婚案件特点分析及问题探源
(一)数据呈现的特点
1.女性作为原告的比例居高不下。2008-年的离婚案件中,由女性起诉的案件高达74.45%。
2.婚龄愈短的离婚比率愈高。2008-2013年抽样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诉离婚的数量分别为11、16、17、17、28、29(起)。
3.30岁至40岁的中年人离婚率最高。7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277起,占比46.17%。
4.再婚成中老年人离婚的主因。40-6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虽不多,占比6.83%,但该年龄段起诉离婚案件中90%至少有一方是再婚者。
5.离婚理由趋于多元化。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离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迁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诉离婚的理由却呈现出复杂和多元化。
家庭暴力已成为危害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不仅有女性以此为由起诉离婚,也有男性以家暴为由诉至法院,并逐渐成为现代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①
6.调解离婚与判决驳回的案件比例较高,调解和好的案件比例最低。前者占比57.83%,后者占比3.33%。
(二)问题探源
1.父母不良婚嫁观导致儿女婚姻不幸福。据了解,我县农村地区基本上采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方式。有些父母光看对方家境很少考虑对象的人品与修养,只让儿女双方见上一两面就谈婚论嫁,加之涉及到礼金等经济因素,多数在短时间内就闹离婚。这些不和谐因素势必会带来婚姻风气不正、离婚人群年轻化、法院调解率降低等一系列弊端。
2.年轻人的婚姻观易受外界干扰。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类物质诱惑充斥着年轻人的生活,离婚已成为时尚。脆弱的包容心与忍耐力被打破后,往往说离就离。
3.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文化程度相对不高。文化知识的匮乏会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悲剧的婚姻历程。许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感到迷惘与不知所措,并未寻求法律救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既不利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
4.举证难既不利于法官断案,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现实审判中,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之类的情形当事人基本无法证明,只要分居时间未到法定条件,法官基本上只能以驳回诉请结案。认定感情破裂已成为离婚案件的棘手问题。
5.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成为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当事人协商为前提,若协商不成法院则从有利于子女的方面作出判决。另一方面,目前夫妻财产分割主要是涉及到不动产,农村房屋并非夫妻双方共有而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该问题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处理,而是让当事人另案解决,但财产问题处理不好,离婚事宜也随之搁浅。
三、处理离婚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立法的角度――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
制定专门的审判程序。当前的法庭模式并不利于婚姻纠纷的解决。首先,法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在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争议时,通过威慑力及强制性控制双方激烈争端,但是婚姻纠纷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控制”而是一种“治愈”。第二,法官在处理纠纷时,一般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适用三段论的模式做出裁判,这种刚性解决方式并不适用于婚姻纠纷。第三,法官为了保持中立的形象,在法庭上的严肃感某种程度上会给当事人带来压力。而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能很好地适应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现实需求,有必要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情况,设定专门的审判程序。
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各地法院可根据当地的习俗设计不同的样式,尽可能形成融洽、易于和解的氛围,给当事人一种亲切、温馨的感觉。法官可以跟当事人平等地坐在一起并非高高在上,让当事人到了法庭能够感受到温暖。婚姻法庭的组成人员除了法官外需要调查员、社区工作人员和适当比例女性的加入,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11.计生案件调查 篇十一
一、高等院校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我区高校中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对外业务往来较多,且掌握学校某一方面资金的“实权”部门和环节。这些部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部门负责人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业务单位的选定和款项支付。由于权力集中且监督缺位,以致这些部门及其负责的工作环节成为了职务犯罪高发的“重灾区”,突出表现为基建项目、后勤工程、教材和物资采购环节的贿赂犯罪。
1.发案数量大幅上升,罪名集中,窝、串案突出。我院2000年至2005年6年间,共立案查办发生在高校的职务犯罪案件8件8人。而2006年至2011年,我院立案查办的同类案件高达28件28人。
2.犯罪主体身份多样化,学历普遍较高。在立案查办的28名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中,既有校级领导,正、副处级部门负责人,也有科级管理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且发案数量随着职级升高总体呈上升状态。涉案人员普遍文化程度较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27人。
3.发案部位相对集中。我院近6年查办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学校基建部门、教务部门和后勤系统,教学院系人员作案仅1件,但也是发生在基建工程中。从犯罪嫌疑人所参与到的发案环节来看,基建项目中相关案件涉及16人,后勤工程中有8人涉案,其余在教材采購和医疗设备采购方面各有2人涉案。
二、高等院校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
1.价值观扭曲、法制意识淡薄是诱发高校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市场经济浪潮的猛烈冲击加上社会转型期多元思想观念的出现,带来不同思想观念的碰撞和融合,使部分高校干部在价值取向上产生矛盾、困惑。此外,由于高校内部利益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教学科研人员与行政后勤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造成部分人心理失衡,由此萌发了以权谋私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基建、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被赋予更多自主权的背景下,少数管理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把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换的筹码,在业务活动中大肆收取甚至索要各种“好处费”、“感谢费”,为个人谋取私利,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市场经济不规则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是诱发高校职务犯罪的客观因素。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已进入了跨越式发展阶段。高校经费来源已形成多元化的格局,基建规模迅速扩大,学校可调配的资源明显增加,参与市场经济也越来越频繁。目前,高校业已成为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书刊发行社、电教设备商等商家激烈争夺的“优质客户”。一些不法商家为拿到项目而不择手段,他们以金钱开道,拉拢、腐蚀院校领导、职能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使得少数意志薄弱的高校干部成为物欲的俘虏。
3.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为职务犯罪行为造成可乘之机。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教育投入的大幅增加以及学生扩招和多渠道兴资办学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使高校成为一个巨大的经济活动主体。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经济活动,传统高等院校管理模式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各种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不健全,监管制度大都流于形式,为暗箱操作、钱权交易等职务犯罪行为留下了实施空间。
4.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是高校职务犯罪高发的关键性外在因素。自上而下实施监督的力度不够,自下而上实施监督的渠道不畅通,导致对基建、后勤、招生、财务、物资采购等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途径和制约手段。纪检监察部门长期处于单打独斗状况,监督职能和组织协调作用难以充分发挥。此外,个别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较少,专业素质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三、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构筑思想防线。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升干部和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和道德素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廉洁自律的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和预防警示教育,强化干部和职工队伍,特别是基建、后勤、招生等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依法用权的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大力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要把廉政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之中,纳入学校宣传教育的总体部署,将廉洁理念融入广大干部职工的日常工作和生活。
2.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科学管理机制。高等院校应当针对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学校科学管理的水平。要健全完善干部任用和管理制度,推行重要领导岗位和关键岗位轮岗制,定期对职务犯罪风险较高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察。抓好风险部门、重点岗位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用科学、严密的制度规范人的行为,严格工作程序,消除腐败的机会。
3.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防范体系。重视发挥高等院校行政管理、审计、财务、干部人事和纪检监察职能部门的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法,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合力,构建完善的监督制约体系。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基建、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全过程参与立项、招标、变更、资金结算等环节,做到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同时,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对重大项目的决策、招标、经费使用等要及时利用校园网等载体进行公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在财务领域,应强化重大财务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特别要注重领导干部届中审计;健全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增强各岗位之间的监督约束力,保证学校各项资金运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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