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共11篇)
1.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一
国务院发布“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50条政策措施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了十二个方面、50条政策措施。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问:请谈谈制定《方案》的背景。
答:“十一五”时期,国家第一次将能源消耗强度降低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五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4.29%和12.45%,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扭转了“十五”后期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上升的趋势,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受国内资源保障能力和环境容量制约以及全球性能源安全和应对气候变化影响,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进难度增大、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能力建设滞后、监管不力等问题。为确保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是推进“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分十二个部分,共50条。十二个部分分别是: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问:“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方案》提出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问:“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方案》细化了“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在节能方面,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在减排方面,提出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方案》还以附件形式,明确了“十二五”各地区节能目标、各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地区氨
氮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地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各地区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问:关于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方案》是如何考虑的?
答:《方案》从三个方面提出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任务。一是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如节能目标分解: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下降18%;北京、河北、辽宁、山东下降17%;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下降16%;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下降15%;海南、西藏、青海、新疆下降10%。二是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完善节能减排统计核算、监测方法及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三是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目标相结合,把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以解决节能减排工作前松后紧等问题。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问:关于推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方案》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答:《方案》提出,一要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二要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将任务按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三要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四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五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问:《方案》中提出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主要有:一是节能重点工程。包括节能改造工程、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二是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包括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脱硫脱硝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能力420万吨、40万吨、277万吨、358万吨。三是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工程等。《方案》还明确要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
问:关于加强节能减排管理,《方案》从哪些方面提出了要求?
答:主要是八个方面:一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二是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现节能2.5亿吨标准煤。三是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四是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五是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开展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加速淘汰老旧交通运输工具。六是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七是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八是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办公区节能改造。国家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
问:《方案》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什么要求?
答:《方案》提出,要加强循环经济宏观指导,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专项规划,深化循环经济示范试点,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同时,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快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工作任务。
问:《方案》就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作了哪些规定?
答:《方案》提出,一要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组织高效节能环保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二要加大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重点支持节能减排关键技术与装备产业化,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三要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建立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重点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四要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政府在节能环保领域的交流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加大推广力度。
问:请详细介绍一下《方案》中明确了哪些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答:《方案》从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四个方面提出了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关于价格和收费政策。一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二是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各地可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三是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烟气脱销电价政策。四是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问题。五是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
关于财政政策。一是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地方财政也要加大节能减排投入。深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及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等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二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三是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关于税收政策。一是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二是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将原油、天然气和煤炭资源税计征办法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适当提高税负水平,依法清理取消涉及矿产资源的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三是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四是完善和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五是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
关于金融政策。一是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
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二是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对节能减排的投入。三是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四是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问:如何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答:《方案》提出,一要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二要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减排目标未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三要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的企业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推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联网共享。四要加强节能减排执法监督。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对重点用能单位、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
问:为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方案》中有哪些重点推广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答:《方案》提出充分发挥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作用,主要包括加大能效标识和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实施力度,建立“领跑者”标准制度,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等。
问:加强节能减排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包括哪些方面?
答:一是加快节能环保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建立满足氨氮、氮氧化物控制目标要求的排放标准。鼓励地方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二是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推动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配备计量器具,推行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
问:《方案》就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提出了哪些工作任务?
答:《方案》提出三项任务,一是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性节能减排宣传教育。二是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抓好家庭社区、青少年、企业、学校、军营、农村、政府机构、科技、科普和媒体等十个专项行动,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三是政府机关带头节能减排。
问:请谈谈国务院对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有什么要求?
答: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落实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真正把节能减排转化为企业和各类社会主体的内在要求;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促进节能减排的良好氛围。
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环境保护部为主承担污
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统计局负责加强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部署本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
2.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二
问:为什么国家要对塑料购物袋提出限制生产销售使用的政策?
答:我国每年都要生产、销售和使用大量塑料购物袋。塑料购物袋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 由于过量使用及回收处理不到位等原因, 也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据测算, 每生产1吨塑料, 需消耗3吨石油;目前我国每年随生活垃圾进入填埋场的废塑料占填埋垃圾重量的3%~5%, 其中大部分是废塑料购物袋, 特别是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废塑料在自然条件下不易降解, 造成长期的、潜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一是废弃塑料包装物混在土壤中, 易造成土壤板结, 影响农作物吸收养分和水分, 导致农作物减产;二是抛弃在陆地或水体中的废塑料包装物, 被动物当作食物吞入, 导致动物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三是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废弃塑料很难处理, 混有废弃塑料的生活垃圾不适用于堆肥处理, 分拣出来的废塑料也因无法保证质量而很难利用。
从1999年开始, 我国陆续有北京、天津、江苏、辽宁等十多个省市出台了限制使用超薄塑料袋的规定。由于是局部性的限制政策, 超薄塑料袋在管理难度较大的农贸市场以及铁路、交通等流动场所还在大量使用, 危害环境。
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从源头采取有力措施, 限制塑料购物袋使用, 引导公众科学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等12个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 总结以往部分地区、行业治理“白色污染”的经验教训, 借鉴国际经验, 研究起草了《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上报国务院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下发。
问:《通知》对界定超薄塑料袋做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超薄塑料袋是指袋单层膜厚度小于0.025mm的塑料袋。我国《商品零售包装袋标准 (GB/T18893-2002) 》明确规定, 非降解塑料袋厚度应不小于0.025mm。
《通知》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简称超薄塑料购物袋;自2008年6月1日起, 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要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 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相关政策、标准、技术等办法提高废塑料的回收利用水平;倡导消费者重拎布带子、重提菜蓝子, 减少使用塑料袋。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在我国之前有哪些国家和地区限制塑料购物袋的使用?
答:近年来, 许多国家和地区基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开始对塑料购物袋的生产和使用采取禁止和限制政策。南非从2003年5月起禁止使用厚度在0.03毫米以下的超薄塑料袋, 同时要求零售商对塑料袋收费。东非共同体五国中, 除布隆迪外, 全部采取了限制使用塑料袋的措施。爱尔兰从2005年3月开始对每个塑料购物袋征收相当于13美分的税。德国、荷兰、英国等国的超市都用纸袋替换了塑料袋, 一些尚在使用塑料袋的地方, 多数也是有偿提供。孟加拉国、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已立法禁止生产、进口和使用塑料袋。韩国1999年实行购物袋收费, 塑料袋的使用减少60%。日本也已开始研究, 立法限制购物塑料袋的使用。香港将在2008底征收购物塑料袋环保费。台湾地区从2002年开始, 购物塑料袋不再免费提供。
问:限制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及使用, 会不会影响百姓正常生活及塑料袋生产企业的经营?
答:限制超薄塑料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百姓可用非超薄塑料袋或可降解塑料袋, 同时倡导群众重布袋子、重提菜篮子, 重复使用耐用型购物袋, 积极用绿色、环保的包装袋, 不会影响正常生活需要。
生产塑料购物袋的工艺较为简单。一般是将塑料粒子原料通过加热挤出, 吹塑成塑料薄膜, 然后由制袋机裁割成相应规格即可。超薄塑料购物袋和普通塑料购物袋的生产工艺基本相同, 生产企业只需对生产工艺稍作调整即可生产得到超薄塑料购物袋或普通塑料购物袋。只是生产普通塑料购物袋的原料成本略为增加, 而设备及生产员工等生产情况基本没有改变, 无需更多投资。因此禁止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 对现有生产企业的生产不会有多大影响, 对就业和社会稳定基本不会产生影响。
问:国家既然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 为什么还提出要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
答:目前商场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其费用成本是计入到商品价格中的, 对塑料购物袋实行收费, 不过是变"隐性收费"为"显性收费"而已。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可以避免过度滥用塑料购物袋, 减少塑料购物袋使用总量, 节约资源;同时, 也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节约意识、环境意识, 促进塑料购物袋的回收再利用。
问:目前我国塑料购物袋的生产使用情况如何?
答: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超市节能问题报告》指出, 按照销售5万元商品用1000多个塑料袋计算, 整个超市行业每年消耗的包装袋费用达50亿元。按目前1吨塑料1.2万元计算, 超市需要包装袋总量超过了40万吨。据中国塑料加工协会测算, 菜市场、集贸市场、百货商店、书店、饮食店、水果摊点等塑料袋的用量一般是超市用量的3倍, 约120万吨。这样, 用于商品包装购物袋的塑料袋总量约160万吨。
问: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 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
答: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 要从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 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 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为此, 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在2008年6月1日前出台和实施相关政策。一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为淘汰类产品, 禁止在全国生产、销售和使用。二是, 商务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制定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 并抓好落实。三是, 质检总局要加快修订相关国家标准和产品标识, 建立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四是, 科技部门要加大对废塑料处理处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五是, 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制定抑制废塑料污染的税收政策, 利用税收杠杆调控塑料购物袋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问:如何确保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政策的有效实施?
3.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三
2006年10月19日
今年8月,中央召开再就业座谈会。根据此次会议精神,9月初,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劳动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执行,记者就如何理解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政策落实等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记者:去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今年8月,中央又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座谈会,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中央连续召开两次再就业会议,您认为其重要意义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就业和再就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得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一直高度重视,短短一年时间内,连续召开两次会议,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充分体现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极端关切。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是摆在各级政府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税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为国分忧,积极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记者: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中,税收政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您认为税收可以发挥什么作用?
有关负责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税务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税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正如您所言,税收是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在这方面,税收政策有其自身的优势,它具有受益面广,受益直接以及受益快等特点,能够有力地促进就业与再就业,政策效果较为明显,党中央、国务院也对我们税务部门寄予厚望。就以中央最近召开的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为例,会议明确的三条政策界限以及四个在执行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其中共有四项涉及到税收政策。我们今天颁布实施的《通知》就是为了贯彻落实此次会议精神,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自去年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们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正在发挥出积极的效果。据统计,截止目前,已经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累计达到37.6万多人,减免税收19.99亿元。我们相信,《通知》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就业与再就业。
记者:在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通知》在哪些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调整或明确?
有关负责人:结合税收工作实际,《通知》主要对三个方面的政策问题进一步作了规定:一是延长了再就业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原来政策规定优惠期限最长截至到2005年底,现在明确凡是2005年底之前符合优惠条件规定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所兴办的经济实体,都可享受最长期限为三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二是将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只要他们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认定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三是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其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原来的3年以上期限调整为1年以上期限(含1年),并享受相应期限的优惠政策。这三条政策是中央根据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作出的重大决策,它的颁布实施使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更加符合再就业工作的实际,政策环境更为宽松,并更具可操作性,适应了进一步促进再就业工作的迫切需要。税务部门还将抓紧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下发具体的操作办法,以利政策的执行。
记者:包括《通知》在内,税务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您能否简要介绍所有这些税收
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有关负责人:《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们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结构合理、覆盖广泛、多层次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们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给予了税收优惠。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减轻了他们的税费负担。二是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型、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都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在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方面,都有那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负责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方式。目前,在已经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中,约有30%是自谋职业。为了鼓励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轻他们的负担,国家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且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而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还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记者:在鼓励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有那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负责人: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就业容量大,而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则具有适应下岗失业再就业的特点,为了鼓励这些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家给予了相应的减免税收优惠。
新办企业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国家对此给予了较大力度的优惠: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2%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按同样的规定条件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因为商业企业不纳营业税)。
对于现有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同样给予税收优惠:对于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的,可以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论新办企业还是现有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企业所得税不足扣减的,还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连续扣减不得超过两年。
记者:在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方面,有那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有关负责人: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发挥内部潜力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利于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对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后这类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规定只要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以上;(4)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记者:据我们了解,现有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在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后出台的,也有一些是在此之前制定的,现在《通知》又作出了一些新规定。请问,这些新老政策如何衔接,在政策执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有关负责人:去年中央12号文件下发前,我们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就业和再就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鼓励第三产业的新办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下岗职工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社会服务、鼓励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等。在新的再就业政策出台后,上述老的政策仍然有效。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关于政策的执行期限问题,每个政策还有一些差别。比如,去年新出台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明确的截止时间,即在2005年以前符合条件的,才能享受三年的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2006年以后再符合条件的,就不能享受。而1994年出台的劳服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税收政策没有截止时间,不论是什么时候新办,只要安置了60%以上的城镇待业人员经认定后,都可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有第三产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企业,只要符合产业政策,不论什么时候新办,也可自开办之日可享受一年免税的政策。
记者:通过您的介绍,我们感到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已经比较丰富了。现在,大家关心的问题是,如何保证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负责人:促进再就业,关键在落实。针对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难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改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一是切实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导,不折不扣地落实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不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要正确理解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扶持税源的辨证关系,决不能怕税收减收而打折扣。因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完成税收计划的,国家税务总局将予核减税收计划。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二是要广泛开展送政策活动,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深入到居民社区、劳动职业介绍所、企业等地,宣传政策、解释政策,切实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足用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仅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包括税务人员都能了解优惠政策的内容,还了解掌握办理优惠政策的具体程序。
三是要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做好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工作。要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指定专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承办减免税等事宜。开辟“再就业减免税审批工作绿色通道”,做到“专人负责、优先受理、优先审核、优先审批”。简化减免税申请审核审批手续,限定审核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使下岗失业人员和相关企业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税务部门能做的工作,一定要尽快做到位;凡是需要其他部门合作的,要通过协调机制,主动沟通,积极协调配合。在税务部门内部,要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将再就业政策的落实确定到具体的税收执法环节中去,并通过实行过错追究,对不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或落实不到位的,以及擅自扩大政策执行范围或未按政策规定擅自审批减免税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税务部门还要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4.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四
《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答记者问
http://.cn 2008年06月23日保监会网站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试点正式启动。日前,中国保监会陈文辉主席助理就《通知》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通知》下发的背景是什么?
近几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是关于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提出 “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党的十七大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放到了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和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高度。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三农”的精神,其中一项重点和难点是低收入人口的保障问题。
中国保监会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提出保险业不仅要为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服务,也要为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行业和低收入群众服务。十六大以来,人身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农村服务网点不断增加,业务规模逐步扩大,为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同时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为了使广大农民特别是低收入农民能够获得保险保障,摆脱因疾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伤害致贫和返贫,保监会在2007年5月专门成立了农村小额保险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在总结国内农村人身保险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与中国国情相同或相似的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达成了“在中国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时机已基本成熟”的共识,形成了中国农村小额保险制度设计的大致思路。
今年以来,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为了获得充分、全面的决策信息,保监会一方面积极研究农村金融发展相关政策,另一方面组织问卷调查和实地调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了该《通知》,在9 个中西部省区经济相对落后的县以下农村开展试点。
2、通过您刚才提到的问卷调查,监管部门得到了什么结论和启示?
这次问卷调查选取中西部8个省区的432个行政村,上万个家庭成员中没有公务员,也没有金融企业职工的农村家庭,通过保险营销员进行了调查,为《通知》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是家庭小型化、收入低,以及外出务工从事高风险行业等因素使中西部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从调查来看,中西部农村80%的家庭以3到5人的小型核心家庭为主,其中二胎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四口之家占36.8%。47.8%的家庭主要以耕种责任田为生,25.2%的家庭主要依靠富裕劳动力外出务工。81%的家庭2007年人均年收入低于4000元,人均年收入不足3000元的占到了69%。
二是价格和服务等因素使中西部农村人身保险的覆盖面还很低。尽管由于近年来保险业的发展,中西部农村78.9%的家庭听说过保险,但是购买过保险的只有29.8%。而且收入越低购买保险的比例越低。由于营销员可能倾向找自己的客户填写问卷,所以实际购买过保险的比例可能还要低一些。没有购买保险的原因,55.2%的农民因为价格高,12.4%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产品。还有将近12%的人因为保险的服务差。
三是中西部农村对小额人身保险有很强的需求。从调查来看,45%的家庭最担心家庭成员遭受意外事故,其次是担心子女教育和家庭成员患病治疗,各自略超过20%。面对这些风险,农村家庭把保险作为首选的风险融资渠道,紧接着是储蓄。他们希望每年缴纳50到100元的保费,在发生事故时能获得几万块钱的保障。
这次调查,结合我国今年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到发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今年年初发生的雨雪冰冻灾害来看,保险赔付很少。这并不是因为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大,而是购买保险的人很少。很多遭灾的农村家庭要么陷入贫困、要么支离破碎,不得不依赖政府和社会的救济。这几次大的自然灾害之后,我经常思考的就是,如果我们能通过小额保险计划,使每个农村家庭都拥有一份意外险保单,农村家庭就不会被灾害轻易从经济上冲垮,就能稳定农村的每一个社会细胞。这将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进步。这种认识推动我们坚定地积极开展小额人身保险。
3、农村小额保险和保险公司以前开办的农村人身保险是什么样的关系?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农村人身保险的组成部分;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性质、服务对象、经营目标、运作管理和政策环境等方面。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面向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服务。它是一种目标、机制和产品的结合体,不能单纯就某一个产品名称判断它是否属于小额保险范畴。例如,巴西的大众保险(popular insurance)尽管保费少,保额低,但它是针对巴西全体大众,并没有配合针对低收入消费者的经营模式,使该产品能真正传递到低收入消费者手中。因此,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并不认为它是小额保险。因为小额保险的目标,就是要让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买得到自己需要的保险。
农村人身保险是在农村地区销售的人身保险的统称。它是包括以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农民等新的社会群体在内的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医疗、生育、意外事故等可保风险保障需求为对象的商业保险。在农村人身保险推广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小额保险特征的做法。但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细分还不够,特别是针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创新不足,主要针对城市客户的产品和经营模式被简单地复制到农村,导致农村购买人身保险的主要还是相对富裕的农民,这从我们起草《通知》前完成的问卷调查得到了证实。
正因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和农村人身保险之间有这种差别,保监会特别把小额保险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目的就是要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促使保险公司在产品开
发方面更加贴近低收入农民的需求,在经营模式上不断创新,通过成本节约、风险可控的业务模式,真正为低收入农民提供保险服务,发挥稳定社会秩序、安定农民生活、积累闲散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综合效应。
4、农村小额保险在产品、销售渠道、投保和理赔方面,和传统保险有什么不同?如何体现为“三农服务”?
农村低收入人身保险市场与传统保险市场有很多的不同。一是客户收入低,并且收入现金流不稳定;二是面临的风险因素和城市不同;三是积蓄有限,对风险的承受力低,对快速理赔更加期待;四是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五是农村人际间的纽带比城市紧密,对一项产品和服务的评价能迅速扩散,并且不易改变。
考虑到小额保险与传统保险市场的差异,《通知》对小额保险提出了一些专门要求,使小额保险真正服务于“三农”。在产品方面,一是把小额保险保额限定在10000元到50000元之间,并要求价格低廉,这样农民才能买得起,并降低续期的脱落率;二是条款简单明了,便于农民理解,并且除外责任尽量少。在销售方面力求成本节约,比如把小额保险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一些交易上,或者通过小额信贷机构或农产品零售商销售小额人身保险,或者以团体承保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等。在核保方面也要求尽量简化,这样既可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通过扩大承保的覆盖面,既实现了小额保险广覆盖的目标,又有利于通过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在理赔方面,《通知》要求提供迅速及时的赔偿或给付,并鼓励保险公司有效整合与一些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使合作机构分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帮助农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增进农民对小额保险的信任,使更多的农民参与小额人身保险保障。
5、为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人身小额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哪些鼓励支持政策?
服务低收入群体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具富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又极富挑战性的项目,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对于这次试点,保监会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给予了力所能及的支持。一是有关小额保险的保险监管费将得到减免,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二是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的限制,鼓励业务模式创新,降低保险公司在销售和培训方面的成本。三是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允许保险公司在准备金评估利率不高于3.5%的前提下,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预定利率,增加公司在产品设计方面的灵活性。四是在坚持适度竞争的同时,对参与试点的公司给予适当保护,增强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长期经营、精耕细作的信心。五是鼓励保险公司把小额保险的销售和与农民日常生活联系密切的各种服务连接起来,以降低管理成本。
当然,小额保险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调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以及低收入群体的积极性。希望在试点过程中,社会各界能结合实际情况,给小额保险的各参与方以必要的政策支持,扫除过时的障碍或不必要的壁垒,实现小额人身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6、在小额保险试点中如何监管,以维护低收入农民的根本利益?
这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监管部门始终把保护低收入农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重要的位置,除了保监会已有的监管要求外,《通知》还突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开展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保证服务的充足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通知》要求试点的保险公司一是总部对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二是在试点县(区)拥有健全的机构和服务网络,三是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试点分支机构有积极性。我们希望,开展试点的保险公司在民风淳朴的农村市场开展业务,必须重承诺、讲信用,坚持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避免误导行为。同时要格外重视依法合规,完善内控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为低收入群体提供小额人身保险,既要有一种紧迫感,又要有长期奋斗的思想准备。《通知》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必须坚持“客户自愿原则”,不得直接强制或变相强制推广小额人身保险产品。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空间上要梯度开发,而不是一哄而上;在时间上要循序渐进,而不是一蹴而就。发展初期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做实做真。
再次,试点突出强调了低收入农民对小额保险的可获得性,使低收入农民买得起、买得到需要的小额人身保险。《通知》以调查问卷为基础,不仅将小额保险的保额和保费限制在低收入农民能够接受的合理水平,而且还要求小额保险必须可以单独销售,避免小额保险与其他产品捆绑销售,使农民又买不起。此外,《通知》还通过放宽销售资格和鼓励经营模式创新为小额保险提供能延伸到低收入农民的渠道。
7、小额人身保险在可持续发展上,有何考虑和具体计划?
昙花一现的运动式发展只会挫伤农民对小额保险的信任,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通知》要求农村小额保险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国际经验显示,小额保险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小额保险依然可以获利。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有能力持续投入,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小额保险保额小,保费低,要能盈利就必须通过创新实现成本节约和稳定可观的参保规模。所以,《通知》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在经营模式上创新,以降低成本,扩大承保规模。比如,不提供昂贵的宣传资料、不为增加业绩盲目提供奖励竞赛等等,通过各种途径降低业务推广费用。前面提到的很多措施也都体现了这个思想。
8、小额保险的试点地区包括含四川、甘肃、青海三个地震灾区,农村小额保险对于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有什么意义?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在四川、甘肃、青海三地的试点,对灾后生产生活的恢复、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中央政府已经出台了四川等灾区的重建方案,农村金融机构也在考虑为受灾农民提供小额信贷。如果说,小额信贷可以帮助灾民包括低收入人群积累财富、摆脱贫困,那么,小额保险则能够保护低收入人口积累起来的财富免遭意外伤害、疾病等事故的冲击而重新陷入困境。
实践证明,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彼此之间互相需要,小额信贷机构甚至可以成为小额保险的重要销售渠道和合作伙伴。随着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展开,四川、甘肃、青海
等灾区的低收入人群对小额保险功能的认识将逐步深入。希望小额保险和小额信贷的有效衔接,能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携手共同为灾区广大低收入农民改善生活和防范风险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9、保监会下一步是否会考虑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形式多样的小额保险?
5.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五
近期,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从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范手续费管理、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规范产品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等七个方面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近期,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联合发文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什么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和通常所说的银行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业务,是由银行(也包括邮储、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产品的一种业务行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保险的一种,是银行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一种常见的业务形式。从国际经验来看,银保合作主要有股权合作、战略合作和简单的代理合作,此次联合发文主要是规范简单的代理关系之下银行保险业务的销售和管理行为。
2、问:当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怎么样?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答:在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真正起步的标志是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出现。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银行代理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特别是对于寿险公司,银行代理实现的保费收入已经占寿险公司总保费的三分之
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手续费恶性竞争,费率水平超过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银代业务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二是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存在账外暗中向银行代理机构、网点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各种费用的行为;三是部分网点仍然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如片面夸大投资性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关键要素等。这不仅影响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本身的发展,也加大了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风险,对行业发展声誉极为不利。
3、问:为什么此次保监会要与银监会联合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答:当前,金融综合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朗化,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不仅是保险行业的发展要求,也是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正是基于这一点认识,今年4月
119日,保监会和银监会就银保合作问题进行了会谈,在肯定银保合作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确定了近期银保合作的重点,首要任务就是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重点解决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销售误导等问题,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同时也就加强银保监管合作达成共识。此次联合发文,既是两个监管部门的首度合作,更为下一步银保领域的深层次合作确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问:和以前出台的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相比,此次联合发文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一是规范了对手续费的管理。通知规定除了手续费之外,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二是明确了对培训费的要求。通知规定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三是强化了对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规定10月31日以后,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此外,通知还对规范银保业务销售行为,保监局和银监局联合监管问题,以及加强行业自律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5、问:此次联合发文出台以后,对银保业务发展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答:由于联合发文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制定了较为严厉的管理制度,提高了销售人员资格门槛,因此在短期可能会造成银保业务的下滑。但通知的出台旨在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从长期来看,既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的长期合作共赢,对银保业务的长远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6、问:保监会下一步在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发展方面有哪些思路和措施?
答:通知出台以后,保监会将会开展一系列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的工作。一是召开规范银保业务座谈会,请保险公司银保业务负责人参加,强调规范市场
6.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六
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对我国有怎样的影响?目前, 国内石油价格与国际油价的差距有多大?
答: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我国石油消费量逐年提高, 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 预计2007年接近一半。就是说, 我们在加油站每加1升油, 就有近半升是进口原油加工的。因此, 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上涨, 对我国经济的直接影响表现在进口原油成本上升, 使国内提高成品油价格的压力增大。我国现在仍对成品油价格实行定价管理, 虽然近几年多次调整成品油价格, 但成品油价格仍没有完全理顺。因此, 尽管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 但目前这种涨价影响还没有完全反映到国内市场。
随着国际市场油价上涨, 各国汽、柴油零售价格都在不断提高。11月中旬, 美国汽油零售价为每加仑3.3美元左右, 相当于6.5元/升, 比我国 (北京市场, 下同) 汽油零售价高1.2元左右;英国汽油零售价为每升1英磅, 相当于每升15.5元, 比我国汽油零售价高10.2元左右;日本汽油零售价为每升153日元, 相当于每升10.53元, 比我国汽油零售价高5.19元;香港汽油零售价为每升14.51港元, 相当于每升13.8元, 比内地汽油零售价高8.5元左右。
问:请问国家这次上调成品油价格后会影响到哪些个人、企业、行业的生产生活?我们的应对措施是什么?如何保证这些措施的落实?
答:为应对国际市场油价大幅度上涨, 在2006年3月, 国务院已经批准实施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及配套措施。这就是原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接轨, 成品油价格实行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同时建立了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相关行业价格联动、对种粮农民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以及石油涨价收入的财政调节等四个配套机制, 以确保成品油价格调整的顺利实施, 保持社会稳定。2006年以来, 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4次调整, 同时, 对铁路货运价格、民航燃油附加进行了适当调整。在价格调整过程中, 特别注意稳定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价格。农村客运、公共交通不涨价, 出租车采取补贴和调价等方式进行疏导, 努力使出租车司机收入水平不降低。对液化石油气价格提高影响居民增加的支出, 由地方政府对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对种粮农民因柴油价格提高增加的支出已经在2007年5月份每亩增加了10元补贴, 对渔业、林业增加的支出也都由中央财政给予足额补偿。
7.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七
问
1.问:《办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随着网络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支付服务的不断分工细化,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广泛参与支付业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与银行业既合作又竞争,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传统的支付服务一般由银行部门承担,如现金服务、票据交换服务、直接转账服务等,而新兴的非金融机构介入到支付服务体系,运用电子化手段为市场交易者提供前台支付或后台操作服务,因而往往被称作“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践证明,非金融机构利用信息技术、通过电子化手段提供支付服务,大大丰富了服务方式,拓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业务的广度和深度,有效缓解了因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等产生的排队等待、找零难等社会问题。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较好地满足了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的支付需求,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支持“刺激消费、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政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支付领域,其业务量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服务量相比还很小,但其服务对象非常多,主要是网络用户、手机用户、银行卡和预付卡持卡人等,其影响非常广泛。截至2010年一季度末,共有260家非金融机构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支付业务登记材料,其中多数非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以及发行预付卡等业务。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这个领域一些固有的问题逐渐暴露,新的风险隐患也相继产生。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工作,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督管理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要求,在鼓励各类支付服务主体通过业务创新不断丰富支付方式、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顺应社会公众不断发展变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的同时,大力推进支付服务市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各类金融风险。在组织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登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以科学发展观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体系的重要实践,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顺应社会公众意愿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符合非金融机构在遵循平等竞争规则基础上规范有序发展的需要,符合广大消费者维护正当权益、保障资金安全的需要,符合国家关于鼓励金融创新、发展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要求的需要,必将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2.问:《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银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为“结合国情、促进创新、市场主导、规范发展”,并据此确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发展与促进创新并重”。
“规范发展”,主要是指建立统一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不同机构从事相同业务时遵循相同的规则,防止不正当竞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稳定运行。
“促进创新”,主要是指坚持支付服务的市场化发展方向,鼓励非金融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以市场为主导,不断创新,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活动对支付服务的需求。
3.问:国际上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如何进行监管的,《办法》是否借鉴了国际经验?
答:国际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发展较早、较快的一些国家,政府对这类市场的监管逐步从偏向于“自律的放任自流”向“强制的监督管理”转变。美国、欧盟等多数经济体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要求具有资质的机构有序、规范从事支付服务。具体措施包括实行有针对性的业务许可、设置必要的准入门槛、建立检查和报告制度、通过资产担保等方式保护客户权益、加强机构终止退出及撤销等管理。
美国将类似机构(包括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美国有40多个州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案》制定法律对货币服务进行监管。这些法律普遍强调以发放执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从事货币服务的非银行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机构必须获得专项业务经营许可,并符合关于投资主体、营业场所、资金实力、财务状况、从业经验等相关资质要求。货币服务机构应保持交易资金的高度流动性和安全性等,不得从事类似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客户交易资金。这类机构还应符合有关反洗钱的监管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等。
欧盟就从事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机构先后制定了《电子货币指令》和《内部市场支付服务指令》等,并于2009年再次对《电子货币指令》进行修订。这些法律强调欧盟各成员国应对电子货币机构以及支付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制度,确保只有遵守审慎监管原则的机构才能从事此类业务。支付机构应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并对客户资金提供保险或类似保证;电子货币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时,用于活期存款及具备足够流动性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20倍。与之类似,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对从事电子支付服务的机构实行业务许可,并且电子货币机构必须用符合规定的流动资产为客户预付价值提供担保,且客户预付价值总额不得高于其自有资金的8倍。
韩国、马来西来、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等亚洲经济体先后颁布法律规章,要求电子货币发行人必须预先得到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的授权或许可,并对储值卡设置金额上限等。
我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相关问题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显现。人民银行在全面客观地分析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发展趋势、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督管理工作思路。
4.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五章五十条,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办法》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立法调整对象、支付业务申请与许可、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以及支付机构支付业务的总体经营原则等。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主要规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条件和人民银行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两级审批程序。市场准入条件主要强调申请人的机构性质、注册资本、反洗钱措施、支付业务设施、资信状况及主要出资人等应符合的资质要求等。此外,明确了支付机构变更等事项的审批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主要规定支付机构在规范经营、资金安全、系统运行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规范经营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按核准范围从事支付业务、报备与披露业务收费情况、制定并披露服务协议、核对客户身份信息、保守客户商业秘密、保管业务及会计档案等资料、规范开具发票等。资金安全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在同一商业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且只能按照客户的要求使用。系统运行主要强调支付机构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及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等。此外,支付机构还需配合人民银行的依法监督检查等。
第四章罚则,主要明确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各责任主体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过渡期要求、施行日期等。
5.问:非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哪些支付服务?
答:《办法》明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以及银行卡收单等。
(1)网络支付业务。《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2)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3)银行卡收单业务。《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4)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等确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6.问:为什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业务许可制度?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等工作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经国家行政审批部门认定,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行支付业务许可制度。无论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的非金融机构,只要符合《办法》的规定,都可以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办法》旨在通过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遴选具备良好资信水平、较强盈利能力和一定从业经验的非金融机构进入支付服务市场,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下规范从事支付业务,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做数量限制,鼓励所有具有资质的非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市场中平等竞争,促进支付服务市场资源优化配置。
7.问: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此建立统一规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市场准入秩序,强化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持续发展能力。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2)资本实力。申请人申请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1亿元;申请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至少为3千万元人民币,且均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出资人。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其实际控制权和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均应符合关于公司制企业法人性质、相关领域从业经验、一定盈利能力等相关资质的要求。
(4)反洗钱措施。申请人应具备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并于申请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
(5)支付业务设施。申请人应在申请时提交必要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6)资信要求。申请人及其高管人员和主要出资人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无犯罪证明材料。
考虑支付服务的专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申请人还应符合组织机构、内控制度、风控措施、营业场所等方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在《办法》实施细则中细化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和无犯罪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8.问:《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包括哪些环节?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等,《办法》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申请符合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各分支机构的审查意见及社会监督反馈信息等,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准予成为支付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9.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保护客户备付金的措施?
答:支付机构可以自主确定其所从事的支付业务是否接受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是指客户自愿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的货币资金。
《办法》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1)明确备付金的性质。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限定备付金的持有形式。第一,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第二,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第三,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3)强调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
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
(4)突出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责。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10.问:如何处理虚假申请行为?
答:《办法》强调申请行为必须真实、可信。区分申请是否已被受理或申请人是否已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等情形,《办法》对申请人的虚假申请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1)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2)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11.问:擅自提供支付服务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答:《办法》规定: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或者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问:《办法》实施后有哪些过渡期安排和配套措施?
答:《办法》平等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但已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和拟于《办法》实施后申请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前者可以自主决定退出市场或者在《办法》实施后1年内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能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将抓紧拟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业务办法。实施细则主要对《办法》中有关申请人的资质条件、相关申请资料的内容以及有关责任主体的义务等条款进行细化与说明。相关业务办法主要是指导支付机构规范开展各类业务的具体办法(或指引),特别是有关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的业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还将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措施,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检查,形成合力,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8.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八
一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
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人就社会公示
和公众投票等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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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进入社会公示和公众投票环节。
经过全国各地财政部门的推荐,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公室对候选人资格和事迹材料等进
行初审,并经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认,33名正式候选人进入社会公示和公众投票环节。如何做好公示工作、方便公众积极投票、保障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并顺利完成下一步的评选流程等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及候选人的关注。为此,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公室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专门就社会公示和公众投票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您谈一谈开展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活动的意义。
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单独作为一个系列评选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今年是第二次。第一次是在2008年,10名优秀注册会计师荣获“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本次评选表彰活动旨在表彰在服务国家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注册会计师,树立当代注册会计师楷模,塑造注册会计师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注册会计师崇尚诚信、勤奋敬业、开拓创新、多创佳绩,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正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通过评选表彰“先进”,深入挖掘“先进”的科学内涵,能够激发行业广大从业人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营造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推动创先争优活动广泛、深入、持续、有效开展。
记者:目前,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表彰工作已经进入社会公示和公众投票环
节,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查看候选人的公示信息?公示时间多长?
负责人:财政部网()等网站已经刊出了候选人照片、基本信息、事迹简介等社会公示内容。12月2日出刊的《中国会计报》也予以全文刊登。从以上媒体均可浏览相关信息。
同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网站上设置了
“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专栏,及时刊登评选动态,以及候选人社会公示信息。如社会公众想了解本次评选的更多信息,可以登录查询。
本次社会公示从2011年11月28日起,至12月28日结束,为期1个月。公示期间,评选表彰办公室设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010-88250081;财政部会计司:010—68552544。具体联系方式可以查阅社会公众投票公告,也可以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2011年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注册会计师系列)评选”专栏进行查询。
记者:社会公众投票从什么时候开始?具体如何操作?
负责人:社会公众投票与社会公示同步进行,从11月28日开始一直持续到12月28日结束,截止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投票卡随12月2日的《中国会计报》发放。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均可通过《中国会计报》填写投票卡参加投票。12月28日投票结束后,《中国会计报》将对社会公众投票结果进行统计。整个投票过程和结果统计,将由公证机关实施全程监督,确保评选的公平、公正、公开。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社会公众投票时每人只能投一次票,按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统计,重复投票无效;每张投票卡须选择10名候选人,多选或少选无效。
记者:能简单介绍一下候选人初审工作的开展情况吗?
负责人:我们收到各地财政部门推荐的候选人材料以后,即制定初审工作方案,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候选人的材料齐全情况、任职资格情况、所受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情况,以及主要事迹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对候选人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提请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和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进行了核查。
针对核查中发现的部分候选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曾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我们严格按照《2011年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实施方
案》(财会[201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最后,经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正式候选人33名,进入社会公示和公众投票环节。
记者:本次评选的最终结果将如何产生呢?
负责人:评选结果将根据专家评议与社会公众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其中,专家评议意见的评定权重占70%,社会公众投票的评定权重占30%。社会公众投票结束后,根据公示投票情况及候选人事迹,评选表彰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33名候选
9.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九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为什么要提有序健康发展?
答:制定和出台《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物联网发展的国际、国内形势。
在全球范围看,物联网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并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显著进展,从技术发展到产业应用已显现了广阔的前景。物联网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其渗透性强、带动作用大、综合效益好的特点日益突出。抓住机遇推进物联网的应用和发展,对促进生产生活和社会管理方式向智能化、精细化、网络化方向转变,提高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水平,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带动相关学科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增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物联网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和行业应用等方面已初步具备一定基础。但关键核心技术有待突破、产业基础薄弱、网络信息安全存在潜在隐患等问题仍较突出,解决不好这些问题,就不能把握物联网发展的主动权。同时,在当前我国物联网发展过程中,确实还在一些地方或机构出现了超能力布局和贪大求全,盲目炒作概念、圈钱圈地和发展主题房地产等现象。为此,急需加强政策引导和规范,充分认识把握物联网的科学发展规律,推动物联网的应用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物联网的发展,近几年来就推动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做出了一系列指示,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意见和措施。
问:《指导意见》确定的推动我国物联网发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为推动我国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根据对我国物联网发展状况和国际发展形势的分析判断,以“十二五”期间为重点,针对当前物联网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从全局性和顶层设计的角度进行了系统考虑,提出了推动我国物联网有序健康发展的总体思路,即:“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突破关键技术为核心,以推动需求应用为抓手,以培育产业为重点,以保障安全为前提,营造发展环境,创新服务模式,强化标准规范,合理规划布局,加强资源共享,深化军民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体系”。同时,《指导意见》提出重点要从四个方面统筹好物联网发展:
一是统筹物联网各关键环节的协同发展,实现应用示范推广、技术研发攻关、标准体系建设、产业链构建、基础设施建设与信息安全保障环节的相互支撑和相互促进,形成协同效应。二是统筹物联网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将保障安全明确作为物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强调安全可控。同时,对涉及国家公共安全和基础设施的重要物联网应用提出了自主可控的要求。三是统筹物联网的区域发展定位,根据区域条件差异提出了不同地区的发展重点。强调引导和督促地方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物联网发展定位,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物联网发展,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强化物联网技术研发、产业化及示范应用,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基础较弱的地区侧重推广成熟的物联网应用。四是统筹资源协同共享,提出了相关的要求,强调应用效能。从而避免形成信息孤岛、避免重复建设、避免不合理投资。
问:《指导意见》确定的我国物联网发展目标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提出了我国物联网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实现物联网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掌握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基本形成安全可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联网产业体系,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智能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针对“十二五”时期发展,提出到2015年,要实现物联网在经济社会重要领域的规模示范应用,突破一批核心技术,初步形成物联网产业体系,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具体包括:一是在协同创新方面,要使物联网技术研发水平和创新能力显著提高,感知领域突破核心技术瓶颈,明显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网络通信领域与国际先进水平保持同步,信息处理领域的关键技术初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协同发展。创新资源和要素得到有效汇聚和深度合作。二是在示范应用方面,要在工业、农业、节能环保、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国防建设等领域实现物联网试点示范应用,部分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水平显著提升,培育一批物联网应用服务优势企业。三是在产业发展方面,要发展壮大一批骨干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打造较完善的物联网产业链,物联网产业体系初步形成。四是在标准体系方面,要制定一批物联网发展所急需的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和重点应用标准,初步形成满足物联网规模应用和产业化需求的标准体系。五是在安全保障方面,要完善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物联网安全测评、风险评估、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等机制,增强物联网基础设施、重大系统、重要信息等的安全保障能力,形成系统安全可用、数据安全可信的物联网应用系统。
问:为什么要把技术研发和应用作为当前我国物联网发展的中心任务,《指导意见》在哪些方面体现了这个任务的中心地位?
答:《指导意见》将研发和应用作为物联网发展的中心任务,主要基于如下考虑:一方面,从全球来看,物联网大规模应用的技术条件尚未完全具备,许多领域亟待突破,我国面临着发展和赶超的重要机遇。同时,在已有的技术基础方面,部分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差距还较大,产业技术能力薄弱,必须将研发攻关放在优先位置。另一方面,物联网的发展根本上依赖应用需求的牵引,而当前物联网应用规模较小、需求尚需激发培育、应用模式尚需探索,做好应用示范和推广工作,特别是发挥好应用的先导作用是物联网发展的关键。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就物联网发展专门指出:“要加强我国物联网产业发展的设计、规划、指导和支持,关键是技术研发和应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曾明确提出“推动物联网关键技术研发和在重点领域的应用示范”。因此,《指导意见》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中,均突出体现了技术研发和应用的优先性。
在技术研发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将突破关键技术作为物联网发展的核心,从物联网感知、网络通信、信息处理等三大关键环节提出相应目标,明确了研发攻关的主要任务。
在应用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将深化应用作为物联网发展的抓手,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出发选择了工业、农业、节能环保、商贸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会事业、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国防建设等领域作为应用试点示范的重点,通过示范在部分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培育一批物联网应用服务优势企业。
问:如何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建立物联网发展的长效促进机制?
答: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物联网发展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产业链长,涵盖面广,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尤为关键。一方面,在当前物联网起步发展阶段,政府在统筹规划、规范引导、营造环境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将建立应用示范、组织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进产业链协同发展作为当前工作重点。为此,《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相关要求。另一方面,从长效机制来看,物联网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本上还是要依靠市场的力量,《指导意见》也多次予以强调:
一是坚持市场化导向作为基本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物联网发展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增强物联网发展的内生动力。考虑到物联网应用领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别强调在竞争性的应用领域,要始终坚持应用推广的市场化。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作用相对较大的领域,也要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
二是坚持通过市场的办法解决物联网发展的问题,提出将需求牵引作为物联网发展的重要原则,以重大示范应用为先导,统筹部署、循序渐进,带动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规模化发展。
三是将商业模式创新作为物联网创新发展的重要原则和重要任务,提出加大物联网建设模式、运营模式、应用推广模式的探索,通过商业模式创新形成可持续的机制,培育发展物联网新兴服务业。
问: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政策保障物联网健康发展?
答:在工作机制方面,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已开展了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物联网发展的协调推进机制。2012年8月底,成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牵头,13个部门参加的物联网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二是成立了物联网发展专家咨询队伍。组建了由34位来自不同单位的专家组成的物联网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物联网发展战略、顶层设计、重大专项提供建议,支撑政府决策。三是研究起草了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为落实《指导意见》,目前10个行动计划已经完成了起草工作,下一步将在做好与物联网相关规划、科技重大专项、产业化专项等的衔接的基础上,尽快颁布实施。
10.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十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年第5号令),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为落实该规定,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办法》中要求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并且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与其风险资本的比值不小于100%,建立了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使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撑,促使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
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办法》的出台对信托公司和监管部门各有何意义和作用?
答:一是净资本管理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的不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从2007年初的3606亿元发展到2009年底的2万亿元,三年实现6倍的增长。目前信托公司(不含正在重组和刚开业的公司)平均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与此同时,部分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项目风险时有发生。为有效控制信托公司的盲目扩张,防范风险,需要更有效的监管工具来弥补监管手段的不足,即通过实施净资本监管进行必要的约束。
二是《办法》的出台将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通过净资本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意图,可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
11.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篇十一
2012/03/2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以下简称《医改规划》)已公开发布。就此,国务院医改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为什么要制定《医改规划》?《医改规划》与医改意见和三年实施方案怎样衔接?
医改关系到十几亿人民的健康福祉,也是事关经济社会全局的系统改革,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这次医改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提出了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基本路径,对医药卫生长远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和统筹考虑,明确了医改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框架和政策措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实现这一目标,医改必须分阶段、有步骤地持续深入推进。
医改启动实施前三年,也就是2009-2011年,是医改的起步阶段,着眼于保基本,从基层入手推进改革。为此,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三年目标和五项重点改革任务。经过努力,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积极推进。医改取得了阶段性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尤其是在基层成效更加明显,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公平性、可及性、便利性得到较大改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有所缓解,推动了民生保障和改善,也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但医改也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改革的难点进一步聚焦,只有持续深入推进,才能不断扩大改革成效。因此,制定《医改规划》,对于巩固扩大前一阶段改革成果,实现2020年医改长远目标至关重要。只有明确了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才能进一步凝聚共识、找准突破口,推动医改持续有效深入。
《医改规划》是指导“十二五”期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是在全面总结前三年医改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新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今后四年落实《意见》提出的具体安排和实施方案,旨在突出改革的重点和操作性,与《意见》和《实施方案》是一脉相承的。
“十二五”医改规划是如何形成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改工作,把编制《医改规划》作为统筹推进下一步医改的基础性工作进行部署,并纳入了“十二五”国家重点专项规划当中。2011年5月,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提出要求,国务院医改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医改规划》。为做好这项重要工作,医改办公室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小组,搭建了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架构。会同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成员单位结合医改三年方案实施中期评估,全面总结医改实施以来的进展和成效,查找分析问题,准确把握规划背景。同时,梳理出25个“十二五”时期需要重点突破的重大体制机制难点问题,委托国内外专家、研究机构开展平行专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经深入调研、认真讨论、反复协调,形成了规划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并召开国务院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2011年11月、2012年2月,规划先后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第十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3月21日,以国务院名义正式印发。
为什么说“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改的攻坚阶段,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
“十二五”时期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承前启后,这一阶段的改革能否取得成效,既关系到前期改革的成果能否巩固扩大,也直接决定着医改长远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通过前三年五项重点改革,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的政策框架已经成形,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了城乡全体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初步建立起来,基层服务体系薄弱的现状明显改善。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要真正运转起来还需要在机制建设方面做大量的工作。需要通过体制机制的完善来增强各项改革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成为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长效制度安排。
从改革推进的角度看,医改采取了自下到上、由外到内逐步深入、持续攻坚的推进策略。前三年改革的重点在基层,通过增加投入和建新机制结合的办法来改善薄弱环节,建立基层医疗机构运行的新机制,增强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到了“十二五”时期,改革的重心逐步从基层上移到公立医院,涉及到体制机制改革的问题更多更复杂。这是利益格局调整的深水区,医药卫生体制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在这一时期集中暴露,需要逐一破解。既要巩固前三年的改革成果,又要继续破解新的难题,两者是相互联系的。巩固基层改革的成果,为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奠定基础,积极推进公立医院尤其是县医院改革,又有利于巩固基层医改的成效。因此,“十二五”时期是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关键时期。
“十二五”期间医改的重点有哪些,为什么要提出三项重点改革? 《医改规划》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同时,统筹推进其他领域改革。把三个方面作为“十二五”时期的改革重点,既是对五项重点改革的继承和发展,也是根据新形势要求进行的拓展和深化,体现了“十二五”时期承前启后、攻坚克难的阶段性特征,体现了建新机制、完善制度的核心任务。
推进三项重点改革,深化并发展了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内涵。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我国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制度创新,也是医改的长远目标。前三年改革,基本医疗卫生内涵逐步明确并已基本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就是要使人人都有基本医疗保障,都能便捷地享受到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十二五”阶段要重点解决如何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向全民提供的问题,通过推进三项重点改革,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制化、制度化,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保障网、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看病就医的首选,使公立医院改革闯出一条基本路子来,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打下制度基础。
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需要贯穿医改始终,集中力量推进三项重点改革是“十二五”时期实践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从五项重点改革到三方面突破,改革的难点和重点进一步聚焦,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更加明晰。全民医保是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基础,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是持续“强基层”的关键,公立医院改革的核心就是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同时,各项改革的重心也在发生变化。基本医保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强筋健骨转向全面发展,公立医院改革从局部试点转向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从重硬件转向重服务,揭示了新阶段医改的政策取向和内在要求。
推进三项重点改革,抓住了“看病难、看病贵”的关键环节。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保制度,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看不起病的问题,从制度上逐步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切实降低群众个人负担。基本药物制度扭转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对基层的服务功能和服务模式将产生深远影响,是提高医疗服务可及性、便利性的治本之举,使基层成为群众健康的守门人。公立医院改革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现在路径也已经明确,将通过综合改革逐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新的体制机制,发挥公立医院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还将继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快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加强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增强改革政策协同性,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推进这项重大制度的建设?
全民基本医保与医疗服务体系、公共卫生体系、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密切相关,既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提供重要的保障,也对制约医疗机构行为和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发挥重要作用。从世界范围看,目前有130多个国家通过建立医保制度解决居民看病就医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建立了覆盖全民的医保体系。这次医改把建立全民基本医保制度、构筑社会安全网作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前三年改革,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等制度进一步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得到完善,对商业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构成了全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框架,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实现全民基本医保。“十二五”时期要继续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全民基本医保制度。
一方面,要在继续提高保障水平的基础上,重点完善对重特大疾病和特殊人群的保障机制。要继续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三项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着力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扩大门诊统筹覆盖范围、提高支付水平,切实减轻群众负担。要着重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以及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的保障机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等多种方式减轻群众大病负担;通过多渠道筹资建立救助基金,解决负担能力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从而从制度上缓解并逐步消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增强基本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要持续改善医保管理水平,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完善医保关系转移结算政策,推进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加强基本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就算。要进一步完善医保支付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行按病种(病组)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将医疗费用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列入医保分级评价体系,促进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控制医药费用、规范服务行为,引导合理就医。
为什么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有哪些措施? 以基本药物制度为抓手,统筹推进综合改革,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是前三年医改的重点和亮点,同时也是一项需要不断巩固完善的重点任务。一方面,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制度,涉及到基本药物遴选、生产、定价、招标、配送、使用各个环节,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根本性变革,同时也对医疗机构和广大患者的用药行为产生深远的影响。现在这一制度虽然在基层实现了全覆盖,但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和巩固。另一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初步建立,还处于亟需巩固完善的关键阶段。因此,要把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作为一个重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逐一落实到位,并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完善政策,着力推进长效机制的建立。
第一,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要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要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绩效评价和考核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第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要在稳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步落实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要着力巩固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对基本药物中的独家品种、经多次采购价格基本稳定的试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要研究调整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第三,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要继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要把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关键举措,通过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执业医师招聘和设置特岗等方式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2015年,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全科医生。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相关政策措施,建立人才合作交流机制和柔性流动机制,鼓励大医院退休医生到基层和农村执业。对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落实津补贴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要继续加强基层在岗人员培训,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公立医院改革的思路是怎样的?将采取什么步骤推进?
公立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通过近三年的改革探索,公立医院改革的路径逐步清晰,“十二五”时期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按照“四个分开”的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逐步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
第一,要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综合性手段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补偿。要逐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降低大型检查价格,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收费标准,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同时,要将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政策范围,同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增强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和医疗成本的意识。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
第二,要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落实公立医院的经营自主权,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由其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医务人员待遇,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同时,要以病人为中心、服务为导向,大力开展便民惠民服务,方便群众就医。“十二五”期间要把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放在突出位置,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采购机制、价格机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力争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2015年要实现县级公立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
“十二五”期间在鼓励和促进社会办医方面有什么目标,会采取哪些措施?
《医改规划》提出,到2015年,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分别达到医疗机构总数和服务总量的20%左右。为实现这一目标,将进一步加大鼓励和促进社会办医的力度。
一是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要落实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社会资本优先的原则,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私人诊所。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制。
二是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要全面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税收、价格、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大型设备配置、职称评定等方面的鼓励和优惠政策,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创造公平发展环境。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税收和价格政策。
三是坚持扶优扶强。要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这契合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从国际经验看,即便是在医疗市场化程度高、非公立医疗机构比例相对较高的国家,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多以非营利性为主。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发展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拓展医疗服务产业链,鼓励社会资本开展养老医疗、康复疗养、健康咨询和管理等服务,扩大和丰富全社会医疗资源。
如何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医改规划》明确了2012-2015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目标、改革重点和主要任务,是未来四年深化医改的指导性文件。为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将建立强有力的实施保障机制。
一是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制,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同时,根据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细化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落实规划各项重点任务。
二是充分发挥政治和组织优势,突出各级党组织在深化医改中的领导作用和医务人员的主力军作用,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合力推进改革。同时,不断强化医改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推进改革的领导力和执行力。
三是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保障规划实施所需资金。
四是在鼓励地方大胆探索、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加强对地方医改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注重改革措施的综合性和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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