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务稽查执法环境的若干思考

2024-06-21

关于税务稽查执法环境的若干思考(精选9篇)

1.关于税务稽查执法环境的若干思考 篇一

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能力的实践与思考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总审计师 孙德仁

稽查业务综合性强,需要具备多种能力,其中最为核心和关键的是执法能力。2013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要求以提升执法能力为主线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今年以来,山东国税围绕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能力作了一些探索,同时也遇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税务稽查执法能力的内涵和外延

稽查执法能力来源于政治学上的执政能力、管理学上的执行力以及法学上的行政执法能力,这三种能力在税务稽查领域的具体化就是稽查执法能力。稽查执法能力直接决定执法效率,进而影响税收征管效率,是税务稽查现代化的主线和目标,对于加强法治型稽查和执法型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利剑作用、更好地维护税收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作用。具体来讲,税务稽查执法能力是稽查部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所应具备的主观条件,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组织全体稽查人员,动员各方积极因素,采取科学的制度和方式,有效履行稽查职责、服务税收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本领。

税务稽查执法能力是一个系统完备的体系,既包括稽查人员的个体执法能力和稽查团队的整体执法能力,也包括管理体制、法律制度、工作机制、财物装备、外部环境等客观条件。稽查人员的个体执法能力可以分为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创新意识、风险意识、团队意识等)、知识(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干中学等)、素质(思想政治、人文科学、专业技术、科研创新、管理指挥等)、技能(科学选案、依法检查、公正审理、严格执行等)等层次;稽查团队的整体执法能力可以分为服务大局、依法履责、管理创新、科技支撑、协调配合、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等能力。

二、山东国税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能力的探索与实践

今年以来,山东国税紧紧围绕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能力,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为税收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新贡献。截至10月底,全省国税稽查部门检查纳税人6758户,查补收入37.15亿元,同比增长10.86%。

一是明确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能力基本思路。根据提升站位、依法治税、深化改革、倾情带队的要求和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4月召开全省国税稽查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全省必须围绕提升稽查执法能力,进一步明确稽查职能定位,创新稽查体制机制,完善稽查方法手段,提升稽查队伍素质,为提高全省国税稽查工作水平奠定坚实基础。提高执法能力,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必须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稽查职能,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稽查执法,始终坚持创新驱动、持续提升稽查效能,始终坚持统筹兼顾、科学整合稽查资源,始终坚持加强领导、切实改进工作作风。

二是强化稽查部门组织机构建设。优化稽查部门机构设置,省局稽查局设置9个科(中心),调整充实基层稽查部门领导和业务骨干。注重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省局稽查局选用和借用了5名40岁以下高层次专业人才,并充实到重点岗位。与2011年4月底相比,目前全省国税稽查系统研究生及专业资格人员占全部稽查人员的比例分别上升了0.82%、13.42%,均高于同类人员占全省国税干部的比例。

三是提高稽查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省局先后举办金融、成品油企业查前培训、协查系统升级、ERP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等10个业务培训班和稽查局长专题培训班,积极选派人员参加总局培训,抽调骨干参加上级重大案件查处实训,并加大对各类资格证书考试的支持力度。税务稽查员(岗)在全省国税系统组织的六员、四岗等各类考试中,成绩都名列前茅。

四是完善税收检查工作机制。实施分类分级检查,建立省局牵头、市局组织、县局参与三级联动机制,由省局统一拟定实施方案、政策标准、工作步骤、数据口径和时间进度。加大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紧紧抓住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两个重点,加强稽查人力资源的统筹使用。大力推行典型解剖、模版检查、全面铺开的检查方式,形成适合不同类型企业的检查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了检查质效。截至10月底,全省税收专项检查查补收入24.96亿元,查补入库率93.86%,比去年同期提高9个百分点。

五是创新税务稽查工作方式。在稽查资源利用上,实行 统一选案、联合检查、集中审理模式,广泛运用上下联动、上级督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形成检查合力。积极探索开展信息化稽查,自主研发稽查选案软件,推广使用辅助查账软件。不断加强数据分析利用,推进稽查精准定位,比如在成品油受票企业专项检查中,通过对全省4077户成品油生产和经销企业近三年开具的284万余组专用发票信息进行提取分析,筛选出128户重点检查企业,查实率达到100%。

六是加大部门协调配合力度。在内部,加强与征管、税政、法规等部门的配合,利用税收检查获得的资料,全面总结和剖析被查行业的经营规律、特点和带有行业共性的税收违法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实现了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改、以查促查。在外部,加强与地税、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的协作,形成了强有力的执法保障体系。

三、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能力面临的矛盾与问题

一是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弱化税务稽查刚性。税务稽查的上位法依据不充分,虽然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了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和相应职能,但赋予稽查部门的执法权限仍然有限,与稽查部门实际承担的职责不匹配。比如稽查部门虽然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没有强制调账等权限;虽然规定了税务机关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但没有详细规定具体行使程序;其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的衔接适用也存在冲突。税务稽查的具体法律依据不完备,目前稽查执法的主要依据是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文件,法律效力不强。而且,上述法规、文件对查办违法案件的执法程序、取证标准、审理定性以及自由裁量权等未能进行系统的规范和明确。另外,税务局和稽查局职责划分不清,实际工作中日常检查取代税收检查、评估取代稽查等现象比较普遍,既侵夺稽查权力,又潜藏执法风险。

二是稽查部门组织架构与税源结构不配比。从当前税收贡献情况看,2%的大中型企业贡献了90%以上的税收,重点税源企业主要分布在市以上中心城市,税源结构呈倒三角分布。而省、市、县三级稽查部门人员数量却呈正三角配置,据统计,我省约70%的稽查人员分布在县区级,23.14%分布在市级,0.71%分布在省级,导致省级稽查部门有检查权限但无人可用,基层稽查部门有人可用却无力检案可查。从横向上看,稽查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拘泥于行政区划,不同区域间稽查人员分布不够合理,稽查人员配备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合,也制约了稽查效能的充分发挥。

三是传统稽查执法手段跟不上企业科学化管理的步伐。当前,推行电算化管理核算的企业数量快速增加,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和高层次财务管理人才掩盖涉税违法事实、逃避稽查打击的能力大大增强,常规稽查手段越来越不能满足稽查工作实际需要。调研发现,我省大中型企业已普遍运用ERP等先进管理系统,并多以知名会计事务所作为财务和税务顾问。与企业管理核算的高度信息化、专业化形成鲜明对比,税务稽查信息化程度还处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信息分析整理和利用程度明显不够,缺少对涉税信息进行全方位、立体化分析加工的信息化查账工具,影响了稽查工作的高效开展。

四是稽查干部队伍现状不能胜任稽查执法需要。目前,我省稽查人员2417人,占全省国税干部的10.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从2011年4月到2013年10月,全省稽查人员绝对数下降4.47%,占国税干部比例下降0.45%。稽查干部老龄化问题严重,35岁以下人员占比由2011年4月底的7.79%下降到2013年10月底的6.33%,不少市地稽查干部平均年龄在50岁左右。稽查部门高端专业人才短缺,平均每市拥有研究生不到5名、注册会计师不到2名、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不到1名。另外,受机构规格、职级待遇、工作环境等影响,稽查人员工作积极性和队伍稳定性不高。

五是稽查执法环境有待改善。部分税务机关对稽查职能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仍然把稽查执法作为调节收入的工具,致使稽查执法时紧时松。个别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稽查执法面临较大外部行政压力。个别税务机关过分考虑优化经济环境的需求,以评代查、以补代罚,削弱了稽查执法刚性。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力度不够,第三方证据获取难、信息共享程度低,多部门稽查执法协作制度不够完善。

四、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执法能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树立现代化稽查理念是提升稽查执法能力的先导。税务稽查部门应牢固树立法治、效率、集约、专业、创新的现代化税务稽查理念,作为提高稽查执法能力的指引和评价标准。其中,法治是核心,增强稽查干部的法治意识,把法治理念贯穿于稽查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层面,提升稽查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效率是方向,加强对稽查信息系统的应用和管理,不断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效;集约是基础,以优化稽查资源配置为目标,完善稽查管理方式;专业是保障,加强行业性涉税问题研究,开展专业化检查,培养行业检查专家型人才,用专业化推动稽查现代化;创新是动力,以创新思维和科学方法破解制约稽查发展的难题,通过对稽查机制、方式方法的拓展和创新,助推稽查执法能力提升。

(二)加强稽查法律体系建设是提升稽查执法能力的保障。一是修正《税收征管法》,科学合理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同时赋予稽查部门更大的调查取证权,增加强制性规定,明确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行使程序。二是提升《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法律级次,将其上升为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进而以此为基础形成《税务稽查条例》,并进一步上升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将稽查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专业化和现代化要求固定下来,进一步扩张税收检查权能,对恶意税收违法和对抗、逃避税收检查行为赋予一定的强制手段,提高稽查取证(包括调查、检查、协查三种取证)效力,建立税务稽查结果与企业征信衔接运用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协税护税机制,优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机制,加大稽查处罚力度。三是提请有权机关及时明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刑法修正案

(七)》的衔接适用问题,尽快明确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的种类、审批(实施)主体、程序、时限以及逃税(罪)案件的认定处理等问题,确保稽查部门有法可依,防止引起税收争议。

(三)加强稽查管理方式建设是提升稽查执法能力的基础。一是优化资源配置,构建高效组织体系。按照省局要强、市局要扩、县局要缩的基本原则,调整省、市、县三级稽查机构职能,打破行政区域限制,适当提高省、市稽查人员比例,逐步推行省、市一级稽查模式。充实省局稽查力量,合理设置直属稽查机构;扩大市稽查局规模,跨区设置直属稽查局,承担对全市范围内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任务,切实解决县级稽查局对大企业进不去、查不了、难入库等问题;适度收缩县级稽查局机构,压缩编制,在条件适宜地区逐步撤销县级稽查局。二是调整职责范围,建立高效管理模式。按照税源分布结构和分级分类稽查管理的要求,赋予不同级次稽查局不同的执法任务,使稽查资源与稽查执法对象相匹配。适当上收稽查事权,加强稽查工作 一体化管理,在更大范围内统一调配稽查人力资源,做到统一选案、统一检查、统一审理。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是提升稽查执法能力的支撑。一是完善网络信息平台和工具软件。依托金税三期工程,逐步建立上下贯通、内外互联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总局、省局、市局、县局贯通,税务稽查网络平台与税务部门征管各系统相连,并与相关执法部门网络相连,最大限度地获取、开发有价值的数据,为科学选案、高效稽查提供依据。二是拓展稽查信息化应用领域。深化电子查账系统应用,对总分企业和一些重要行业探索构建实时监控、动态监测的在线稽查系统,实行联网稽查。探索建立覆盖各级稽查部门的数字化稽查指挥中心,进一步提高业务管理和领导决策支持能力。强化稽查痕迹管理,以工作底稿为载体,全面推行模板化、格式化检查,实现对稽查选案、案源管理、稽查实施、案件审理、案件执行的全流程实时控制。三是加强稽查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一步整合分析涉税信息,提出协同应用的解决方案,加强数据智能管理和深度分析,增强判断评价宏观经济、感知经济安全风险等方面的能力。做好稽查案件分析整理工作,逐步建立重要行业、重点企业、高风险纳税人的稽查模型,形成稽查案件知识库。

(五)充分发挥稽查职能作用是提升稽查执法能力的生命线。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打击震慑,严格履行税务稽查法定职责和授权职责,始终把案件查处作为稽查工作的中心任务,扎实抓好常规税收检查、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重点税源检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等工作;一手抓促管促改,抓好行业及个案检查成果的深加工,剖析问题成因,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改进和完善征管措施。

(六)加强稽查执法队伍建设是提升稽查执法能力的根本。一是重数量。按照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比例不低15%的标准,进一步增加稽查人员数量。参照世界各国稽查人员30%的占比状况,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我国税务稽查人员占税务人员的比例提高到20%左右,在“十三五”末期提高到30%左右。二是提素质。研究制定稽查人才培养规划,建立稽查分类分级培训机制,积极鼓励干部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考试,充实完善稽查人才库,大力开展稽查能手选拔活动,努力培养一支现代稽查人才队伍。三是强激励。抓好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干部牢固树立勤政廉政意识。畅通稽查干部职务上升渠道,全面推行稽查执法能级管理制度。严格奖惩,从政治、精神、物质等多个层面为综合素质高、工作实绩好的同志搭建平台。四是严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早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稽查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违法违纪问题,确保稽查干部队伍和谐稳定。

2.关于税务稽查执法环境的若干思考 篇二

一、关于营销稽查过程中的不足之处

目前大部分的电力企业都是通过对企业内部各大部门的权利控制来管理整个企业日常运营工作, 为了提高营销工作的工作质量, 就必须加强营销稽查的强度, 提升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因为电力营销过程中风险多, 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程度大, 而且因为电力的特殊性, 一线工人的工作环境艰苦, 容易发生不可预知的事故, 所以电力稽查工作更是企业电力营销质量的保障, 在实际稽查工作中, 因为工作重心、稽查手段、工作人员的素质等因素直接影响了稽查工作质量。

1稽查工作定位的偏差

因为目前的生活方式越来越依赖电力供应, 在用电方面又有不少盗电或者少缴电费的行为发生, 所以稽查工作主要是在规范用电市场的活动中。另外各大供电单位也受到系统稽查工作定位的影响, 绝大部分企业把工作重心放在用电市场中, 企业自身的管理工作缺乏科学有效的控制。

2营销稽查工作中的手段单一、片面

信息化技术的提升推动了很多行业的发展, 但是计算机数据处理技术在稽查工作中仍然没有得到普及, 稽查工作因为工作过程中需要处理的事情多, 如用电数据的统计和各种供电单位的资料审查等等, 如果能高效普及那些计算机技术, 那么工作效率都会高很多, 这样更加能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 就目前稽查工作系统内的稽查手段基本分为抽查、彻查, 两种方法都十分依赖人工手段, 缺乏高效、机动性的特点。而且工作人员在高强度的工作过程中难免会有工作失误等情况发生, 这种人工对账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企业发展需求。

1.3稽查系统中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因为电力企业除了一线的发电环节, 需要专业性的人才逐步指导工作, 在其他下属经营企业中都没有强制性要求招收电力专业的人才, 而且经营范围广, 所以人员招聘过程缺乏严格把关。在稽查系统中, 工作人员的基本职业素质就是要了解电力生产系统的各项流程, 同时要有专业的电力知识, 对电费统计, 用电设施规划都有比较系统的认识, 另外作为稽查工作者要了解用电市场上的基本问题所在, 在自身专业知识的支持下能高效处理用电问题。而目稽查系统中部分人员没有专业的知识, 因为稽查工作的稳定性而失去了工作热情, 更没有把提升工作质量放在第一位, 影响了整个稽查系统中工作积极性。

二、关于提升稽查工作质量的建议

2.1完善稽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为了有效传递管理信息, 各个工作层面之间需要保持紧密的沟通, 同时加强工作的规范程度, 而这些基础建设的要点就是有效的管理制度, 因为稽查工作中, 如果能够提前知道工作状况, 在后期工作针对已发现的问题做出相应调整, 把任务具体到个人, 出问题以后能有效问责, 这样能提升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加强工作责任感的培养, 有利于整个稽查系统的工作质量的提升。所以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是工作质量的保证, 各部门要建立工作评分标准, 奖罚分明, 这样让下属员工能按照规章作业, 能推动电力系统发展进程,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 完善的工作制度才能提升营销稽查工作者的重视程度, 合理执法, 提升个人工作素质, 加强工作规范管理。

2.2加强营销稽查工作的监管

为了保证稽查工作的有效实施, 营销稽查工作的管理是目前电力系统营销工作的重点, 国家电网已经采取有关措施, 加强各分公司的稽查管理, 同时对各个终端统一监管, 建立监管中心, 能够利用现代化计算机技术提升稽查工作的工作效率。营销部门的运营活动是稽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对下属运营部门的所有经营活动要实施严格、规范的管理, 包括供电量记录、电费计算、供电事故处理等等工作, 在营销服务层面, 要及时处理服务反馈信息, 提升工作团队的工作机动性, 在第一时间处理用电问题, 对重点项目, 要成立临时工作团队, 同时调用监管中心的监管硬件设备, 对从项目实施到正常供电的全过程实施高效监管、控制, 在区域性的责任制管理模式中, 审查季度的运营情况, 同时做出相应供电规划, 更新供电信息, 调整供电量使之适应于区域用电需求, 对用户反馈意见认真调查, 妥善处理, 提升供电质量的同时加强稽查工作服务管理, 满足用户需求。合理整合资源, 更新硬件设施, 高效利用各项项目资金, 加强基础建设的同时让所有工作系统内部的制度、设施与稽查工作相适应。

2.3加强稽查工作团队的职业性建设

稽查工作团队的工作质量取决于各个队员的工作积极性、责任心, 最为重要的就是其专业知识水平, 为了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应该成立稽查中心, 与监管中心的所有设备保持一致性, 服务于电力企业基础建设, 稽查中心的职责就是规范用电市场的用电行为, 提升电力供应的工作效率, 加强企业内部的工作管理, 适应于整个市场需求, 构成严密的稽查网络, 所以稽查中心的工作人员要具备职业性, 工作积极性以及强烈的责任意识, 必须掌握专业的电力知识, 学习现有的行业规范和文明执法的要求, 更新自身的知识储备, 用自己认真积极的态度、职业的行为、专业的素养完成工作任务, 同时提升稽查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1]郭瑞鹏, 常紫娟.利用电力供用电稽查促进营销管理工作[J].科技致富向导.2012 (08)

[2]庄叶, 盛磊.应用电力营销稽查提高电力营销效率[J].电子制作.2014 (06)

3.关于税务稽查执法环境的若干思考 篇三

随着我市地方税收征管体制的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一个全面实行“集中登记、属地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已在我市初步确立,税务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得以充分体现,稽查队伍得到空前壮大我市地税系统工作局面焕然一新。新征管模式对稽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现阶段,整个税务稽查队伍素质还不很高,不能适应新征管模式的要求,如不及时改变这种状况,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稽查工作的质量,影响新征管改革的进程。本文试图就新征管模式对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素质的意义及途径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分析探讨,以供参考。

一、在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必须将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紧密结合在我市实行登记、征收、稽查三大系列机构分设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后,由市地税稽查局、各稽查分局和各县级市地税稽查局组成的双层稽查体系随之形成。税务稽查成为税收工作的重头戏,以查促收的作用更加体现出其重要性。税务稽查既是税收执法中的最后一个关口,也是税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把关口。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执法不严,不足以生威,税法的权威性无法树立,但是仅强调执法刚性是不够的,必须将严格税务执法与优化税务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税务稽查人员只有具备良好的素质、过硬的业务技能,在稽查实践中才能做到执法与服务充分结合,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努力做好税收服务工作,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税法、信息咨询,帮助企业完善财务管理,健全财会制度,使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提高纳税意识,从而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税收遵法环境。

二、提高我市税务稽查人员素质的意义 我市推行的新征管模式,把稽查工作放在一个较高的位置,同时,只有具备较高素质的税务稽查人员素质才能胜任这项工作。现阶段,我市税务稽查人员素质不尽人意之处,集中体现在原有的知识层次、知识结构、理论修养以及业务技能与征管改革后稽查工作的要求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上,这样的状况对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制约作用,难以适应新征管模式深化改革和时代发展的重要。因此,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1.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有利于堵漏增收

从七月一日起,我市地税系统实行“登记”、“征收”、“稽查”三大系列分开的税收征管体制,税务稽查在打击偷税等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显而易见。作为这次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系列其职能作用发展如何直接关系到税款征收任务的完成和征管改革的成败。由于取消了税务专管员,税务管理的功能很大程度要通过税务稽查来体现,纳税人能否自觉申报,申报的质量如何,都要通过税务稽查来验证,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质。但是目前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还不很高,真正熟悉税收政策、精通稽查人员的素质对于提高税务稽查的质量和效率,按时完成稽查任务,堵漏增收无疑

具有重大意义。

2.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有利于优化税务服务

由于改革的速度较快,而大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原来所从事的是税收专管员工作,工作性质的改变,在短期内未能完全适应。一些税务稽查人员观念未完全转变,工作方法、工作手段仍停留在旧的框框里。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对新时期稽查实践中税务服务的含义、意义的理解存在一个误区,不能深入地理解税务服务的内涵与外延,在税收实践中有时难免会捉襟见肘,无所适从。主要表现在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对稽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独立解决的能力,与纳税人未能建立一个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不能有效地帮助企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甚至有的稽查人员怕下企业,怕与纳税人打交道,等等。有鉴于此,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必将有利于稽查人员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积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3.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有利于充分发挥计算机的作用

新征管模式要求税务工作要以计算机为依托,充分发挥计算机的作用,显然,这是科学管理的必然要求。现阶段,虽然计算机已在税务稽查部门中得到较广泛的应用,但毋庸讳言,由于部分税务稽查人员对计算机的作用认识不够或者对学习计算机操作存在畏难情绪等原因,至使计算机的运用仅处于初始阶段。大部分稽查部门只把计算机用来打字、制表,并不能全面利用计算机的功能对企业的有关资料进行归集、分析、预测、使之成为科学选案、办案的工具,因而,计算机的大量资源被白白浪费,未能有效地为税务稽查工作服务。不可否认,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能够为广泛、高效地运用计算机创造条件。

4.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有利于适应经济类型多样化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经济类型渐趋多样化、复杂化。特别是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未曾出现过的新问题、新情况,税收问题也随之复杂化,客观上要求税务稽查部门必须拥有大批量复合型的人才,广泛运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为税收工作服务,为企业的发展服务,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税务稽查人员必须是既精通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又懂行外语、会计、计算机等方面知识的信息处理能手、查帐能手,然而现阶段税务稽查部门这样的复合型人才较为欠缺,这无疑是制药稽查效率提高、影响稽查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就得尤为迫切。

5.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有利于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的挑战

在二十一世纪即将到来之际,世界正在走向知识经济时代。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后,企业的成长发展,必将更加依赖于知识和掌握知识的人才资源,也就是说,在未来的社会里,企业将会拥有更多更高素质的人才,其中,也包括高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偷税现象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而且偷税的手段更加隐蔽、进步。税务稽查人员只有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技能,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作好维护税收秩

序的“警察”,以查促收,有效地执法,才能为企业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真正发挥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调节产业结构,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三、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

1.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对税务稽查人员进行在岗培训

a)及时组织新参加稽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全面深入地学习《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掌握其精神实质,熟悉税务稽查工作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工作程序,规范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

b)按照税务稽查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划分,在整个稽查系列中举办专题讲座,进行普及性培训,这样能够最大范围、最快速度地使整个稽查队伍的稽查专业知识得到丰富,以适应稽查工作的需要。

c)采取院校学习或举办培训班的形式,对稽查部门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进行财会知识、税收知识、电脑操作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业务水平,使他们成为专才中的通地。d)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对税务稽查一线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稽查人员查帐技能。为了防止走过场,要严格进行考核,同时,适当引进激励引制,对考核成绩较好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精神激励,从而提高税务稽查人员学习的积极性。

2.必须逐步改善税务稽查人员的结构构成不适时机地充实一部分财税专业人员、法律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计算机专业人员以及懂外语和西方会计的专业人员到税务稽查队伍中来,优化稽查部门人员结构,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强有力的、能打胜的、精干高效地新型税务稽查队伍。

3.必须引进竞争机制,营造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

a)实行持证上网制度。对在业务考核中成绩合格者,发予上岗证,准予上岗;对在业务考核中成绩不合格者,不发予上岗证,坚决不准上岗。目的是增加税务稽查人员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促使他们自觉学习,调整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自我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

b)实行公平竞争的用人机制。必须排除一切干扰,打破身份界限,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好人才的选拨、调整工作,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以达到人尽其才、事得其人的目的,同时必须打破一切常规去发展、选拨和培养人才。

4.必须适应形势的需要,引进人才开发战略

人才资源不同于其他资源,它需要长期知识积累和社会实践过程。为了使税务稽查人员跟上时代的步伐,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就要重视对税务稽查部门内部各类人才的开发、培养并及时做好准备,提前规划,这样能够体现人才资源开发的超前性、持续性和全面性,从而有效地保证税务稽查部门在发展壮大中所需的各类人才。

四、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若干配套措施

a)进一步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稽查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新型的税务职业道德风尚。

b)积极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把税务稽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是否文明稽查,是否为纳税人提供良好服务,既宣传税收政策又帮助企业规范财务核算等等,作为评先创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4.关于税务稽查执法环境的若干思考 篇四

摘要:税务稽查执法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既是规范税收执法的需要,也是加强税务人员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如何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制约,也是当前税务部门必须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基于当前税务稽查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对税务稽查权力运行监督与制约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现状与问题 税务稽查执法 措施

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权力缺少监督必然产生腐化。税务稽查执法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具有“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双重职能,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与制约,既是规范税收执法的需要,也是加强税务人员管理的重要手段。如何加强对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制约,是当前税务部门必须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1、当前税务稽查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现状及存在问题

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形成了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为主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对促进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运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目前税务稽查由于受执法环境、监督手段、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对稽查权力的监督制约还相对弱化,产生了一些不廉行为,甚至还导致了个别违法案件的发生。究其原因:

1.1 稽查权力分解不尽合理,缺少相对制衡

虽然稽查按照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等程序进行了“四分离”,对稽查执法权力进行了分设和权限划分,初步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体现了对稽查办案全过程的相互制衡和监督。但是,上述四环节相分离的工作机制只是在同一稽查局内部形成的,权力依然还集中在稽查部门自身,这样的“权力链”极易使问题被“内部消化”,不能对稽查执法权力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制约,不能起到真正制衡的作用。

1.2 部门监督制约不够到位,外部监督乏力

现行对稽查案件的审理主要由本稽查局内部审理部门和上级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加之各级对划分案件审理的权限设定标准不一,有的对稽查内部审理权限设置过大,有时达到标准案值需提请上级审理却被指定下级审理,造成内部监督不到位。外部监督常常形同虚设,被查纳税人常常慑于稽查部门的权力,对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纪检监察部门往往掌握不到真实情况和实质内容,只能做做形式上的工作。

1.3 稽查执法空间较大,法规制度还不完善

目前稽查执法工作仍然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对如何实施税务稽查各环节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没有具体的法规性条文,使得实际操作缺乏应有的权威和刚性。加之《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务稽查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给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随意性留下了过多的余地,也给违法违纪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1.4 监督制约手段落后,考核指标不完善

稽查“四环节”相互监督制约主要是通过对相互间传递的资料进行审核和审查的,审核和审查主要靠人的经验和业务素质进行判断,存在很大的人为因素。有的问题不是从资料上能反映出来的,存在主观因素和随意性。虽然税务稽查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快,但目前其功能仍主要体现在简单录入状态,虽然随着内控风险防御系统的运行,这方面情况有了一定的好转,但是仍满足不了对稽查工作监督的要求。对稽查工作的考核也不完善,稽查质量难以真实反映。考核不能实现预期的效果,甚至出现稽查质量考核指标与实际税务稽查工作质量不对称现象。

2、强化税务稽查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有效措施

2.1 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规范执法意识

加强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是提高办案质量、强化税务稽查监督和制约的根本。由于税务稽查工作特殊性,稽查人员稍有不慎就会陷入不廉的泥潭。因此,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首先,要加强理想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过好权力关、金钱关。其次,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实现职业道德认识向职业道德行为和习惯的转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构筑反腐倡廉防线。第三,要加强法制教育,克服执法的随意性,增强秉公执法的自觉性。第四,要定期轮岗。稽查岗位是税务系统的重要岗位,长期在这种岗位上工作,容易产生一些特权懈怠思想,工作会遇到“瓶颈”。通过轮岗,有利于激励稽查人员不断学习、积极进取,有利于将思想素质好、稽查业务强的同志充实到稽查工作岗位上来,增强稽查工作的活力。

2.2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

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稽查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案件复查力度,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制衡,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

第一,严格落实制度,深化执法制约针对稽查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的业务流程、操作程序、办案权限、质量标准、执法责任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研究细化,出台一系列稽查工作规程和稽查工作制度,有效规范检查人员的执法权,促进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当前我们所制订完善的一系列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就值得借鉴和推广。这些一系列制度的落实使稽查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都有章可循,既保证了稽查人员正确行使执法权,又防止了稽查人员滥用权利,保证了稽查权力的依法、规范、有序运作。

第二,完善案件复查,加大检查制约。完善案件复查复审制度,变集中复查为常态复查,可以组织各稽查一线科室业务尖子对各科室前一年度稽查案件交叉开展复查复审,利用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考核期间内已查结并作处理的案件进行全方位的`案件复查。通过全面深入案件复查,查出稽查案件中的存在问题,纠正检查中的不足,区分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加大对稽查人员执法权的监督,规范稽查人员的行为,确保执法不出错,干部不出事。

第三,依托信息技控平台,突出过程监控。强化内控风险防御系统发现的稽查异常数据信息的监控和考核,形成以异常数据分析-核查-复核-整改-追究为核心的执法检查机制。充分研究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分析执法过错信息,及时核查整改,定期通报,突出对程序合法性、实体规范性和适当性、执法效率性的监控。

第四,加大“一案双查”力度,强化内控制约。积极探索国税稽查局与征管分局建立查办涉税违法案件的联系制度,务求“一案双查”实效,规定对涉税案件实施稽查中,发现的直接举报税务人员有廉洁问题的、检查中发现有税务人员廉洁问题的以及重特大案件和区域专项整治中发现有不廉行为的,实施“一案双查”,对有关线索和事项及时报告纪检监察部门,扩大案件检查的监督效力,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重点时期的监督制约力度,着力构建稽查反腐体系,强化稽查自身的内控制约。

第五,积极推行绩效管理,提升工作绩效。建立科学的稽查绩效考核体系,正确引导稽查工作方向,结合稽查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出台绩效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科学、规范、高效的要求,对稽查各项工作指标进行分析,制定科学、标准化的稽查工作绩效考核指标,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以深化稽查绩效考核为突破口,充分挖掘稽查人员的潜在能力,引导稽查部门通过查处高质量稽查案件来促进稽查工作水平的提高,有效提升稽查工作质量与效率。

2.3 拓宽监督渠道,有效实施外部监督

税务稽查工作直接面向社会、面向纳税人,每位稽查人员的工作作风与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税务部门整体形象。为此,实施稽查执法外部监督,已成为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深化稽查政务公开。进一步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环境,以公开促公正,杜绝“暗箱操作”。通过互联网、报纸、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全面推行稽查职责公开、纪律制度公开、权利义务公开、查处结果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稽查政务公开。尤其是要加大对处理结果的公开力度,增加稽查办案处理的透明度,让举报人或纳税人及时了解案件查处结果,将稽查执法办案置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增强税务稽查工作的透明度,真正实现“阳光稽查”。

第二,加大实地回访力度。稽查部门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要积极走访重点被查单位,了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表现,虚心听取并接受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对群众反映稽查人员违法违纪问题,要认真落实,坚决查处。

参考文献:

[1] 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4).

5.关于税务稽查执法环境的若干思考 篇五

汪心怡

城管执法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管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今年8月至10月,我通过在上海市绿化市容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实习,让我对城管这一特殊的行政执法机关有了更多的接触,在接触受理投诉的过程中,对城管执法行为不规范、城管不作为现象等,市民颇有怨言,因此,我希望通过更深入的调查对城管执法如何合理化、人性化予以更多的关注。关键词:城管 执法 政府职能 缺陷 改进

一、调研目的:

一直以来,关于城管执法方面的负面报道层出不穷,“湖北天门企业家拍摄城管打人遭群殴身亡”、“北京一老教师斥责城管队员野蛮执法遭暴打”、“西吉城管人员当街围殴记者,城管队长带头”等一系列关于城管暴力执法的事件屡有发生,究竟城管执法部门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值得深思。城市管理执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种种弊端,许多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城管执法面临着严重的现实困境,在其中关于执法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冲突尤为明显。因此,我希望通过调研查找城管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此为切入,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并思考如何能改善城管执法的弊端,提升城管执法工作的效率,在真正意义上能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二、调研时间

2010年8月——2010年11月

三、调研报告: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针的实施,我国各项法治事业突飞猛进,但是必须看到,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还远没有完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政府城市管理方面的形象代言人,无疑使其成为了的焦点。一)、城管的定义

所谓城管,是指我国当前法制体制下,为避免从前多头执法造成的重复执法而产生的综合执法机关。其职能包括:贯彻实施国家及本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组织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负责本市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本市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市市政管委交办的其它事项等。

二)、目前城管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不文明的执法现象在各种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但在城管执法领域表现得尤其突出。其主要表现就是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滥用职权、随意罚款。许多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制止时,往往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城管打人”的案例屡屡见报。某些城管执法人员尤其是城管协管员,法律意识淡薄,违反执法程序,常常在不出示任何处罚决定和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对执法相对人进行处罚。另外,某些城管执法部门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将城管局变成了处罚局。因此,普遍城管执法队伍得到的领导、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同感都不高。为什么城管执法队员付出了艰辛与努力,却无法换来公众的肯定?

今年7月1日下午,上海普陀区某村门口,四辆城管执法车辆被多名小商贩团团围住。现场一度聚集了近百名围观群众。起因是6月30日晚城管与小贩发生过冲突,据称小贩遭“迷彩服”拿着疑似“凳子腿”的铁棍围成一圈殴打。一位居民称,事件引来围观群众数百人,部分群众不满“迷彩服”的打人行为,将他们围住。大约9时30分,一名黑衣男子跳上卡车与其他两人向“迷彩服”发放铁条,并用喇叭指挥他们“冲出去”。人手一根铁条的众多“迷彩服”围在卡车周围,见人便打。事后,中国青年报记者向普陀区城管大队的上级主管部门——普陀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人进行求证。普陀区建交委党办主任侯冬梅明确表示,“迷彩服”并非城管人员,也不是城管大队所雇用,是由普陀区“迎世博600天行动城市管理指挥部”向社会招聘而来,意在协助区“整治三乱”联合行动队进行执法行动,被称为协助整治人员。东新路上历来摆摊者众多,卖烧烤的摊位,卖化妆品、小饰物、流行服饰、电子产品的摊位常年占据了街道两侧。当地居民虽颇有怨言,但因市口好、人流量大,前来摆摊的小商贩一直络绎不绝,城管执法颇有难度。

这个案例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海城管的现状,正式的城管队员无力管辖,编外人员进 行强制管辖却导致了违规执法,城管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严重损害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激化了城管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的矛盾冲突。

三)、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当前,我们的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总体上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但制约和影响城管执法的因素有很多,城管执法的体制中还有不少缺陷。从内在因素看,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原因:城管执法的管理理念滞后。

如今问起城管,相信上海大多数人认为城管执法的通病在于执法行为不规范,不着城管服装,态度恶劣,行为粗鲁等等,其根源还出在城管队伍的管理上,长期以来,我国实行政府社会高度合一的管理模式,政府把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看成仅仅是政府的管理。其管理理念究竟注重于执法的过程还是执法的结果?到底是取缔非法重要还是执法过程中保持和树立形象重要?片面强调法律效果和工作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和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最终只能导致冲突。城管管理队伍规范秩序,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念在城管执法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因此导致了行政执法中的执法违法事件时有发生。城管执法中暴露出来的许多问题,其实质反映了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冲突。事实上,长期以来城管执法奉行“大棒”政策,轻则设限,重则封杀,可是非但没有消除马路摊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反而让管理部门备受指责。在上述的新形势下,如果我们还不继续解放我们守旧的强制执法的传统管理思想,只会使其在执法管理中冲突不断的升级。

(二)、制度原因:城管执法队伍法制建设不健全。

城管队伍自建立以来,经历了不少的改革,出台了许多相关管理规定,可是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门法规,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仅仅是《行政处罚法》中一些对于政处罚权的规定,城管执法仍旧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矛盾的问题。城管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处于一种尴尬境地:它不仅面临着市民和执法相对人的质疑,而且在与其他部门合作执法的过程中也处于“弱势地位”。其颁布的条令规定既得不到执法相对人的认同,也得不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同时,也没有法律对城管执法人员的权利义务、法定职责以及履职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导致了滥用职权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更是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只有从根源上完善了法律制度,才会对双方都形成一种制衡,既能限制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也能对执法者起到约束作用。

(三)、历史原因:城管的执法经验相对缺乏。

由于城管执法队伍起步较晚,城管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执法手段、执法经验同其他执法部门相比还不够成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管执法队员正规执法的规范性。怎样处理好与违法者之间的关系成了城管执法中的障碍,缺乏有效沟通和正确引导往往会成为冲突的原因。好比一个残疾的老人在路边乞讨,城管是驱逐还是不管?遇到有人故意挑衅拉扯,城管是还手还是挨打?怎样协调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相对人的成为了城管制度的首要研究内容。

(四)、环境原因: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环境的特殊性

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及现实环境决定了城管执法不可避免地处于城市管理矛盾的风口浪尖,其执法的对象和场所决定了其面临的执法环境比其他执法部门更加糟糕。在城市管理中,城管执法部门与执法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可能是所有矛盾中最尖锐、最不容易协调的:一方面作为执法方的政府部门有权对城市管理中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另一方面作为执法的相对人确实有许多是迫于生计而不得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这就使他们与城管执法主体发生了直接的利益冲突,甚至分裂成对立的“敌我”两个阵营。正如毛寿龙先生所言:小商小贩保住了“饭碗”,城管人员就会丢了“饭碗”,反过来城管队员端稳了“饭碗”,小商贩的生存就面临着困难。市民普遍认为管理方是强势的一方,被管理方是弱势群体,大部分市民都是同情并支持弱者。城管执法部门面对执法相对人的抗法甚至暴力抗法,有时迫不得已进行强制执法,但是经过一番“猜测”和“推理”以后,在老百姓心目中形成了“野蛮执法”的印象。所以,多年来的管理执法工作经常遇到用暴力手段进行反抗。而管理方在反抗中采取制止的自卫手段,一般都会被市民恶指投诉为“打人”,而暴力抗法的前因却不提。上海市民普遍对于城管的评价都不高,原因也在于此。

这样的特殊环境就造成了城管执法领域的恶性循环:执法主体的不文明执法促使执法相对人抗法甚至暴力抗法,而执法相对人的抗法行为又促使执法主体变本加厉地不文明执法。执法力量在不断强化,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成效却不够明显。

四)、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有对城市管理职责清醒的认识,城管队伍要有“以民为本,服务社会”的本质执法理念,在完善城管体系的进程中,必须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理性分析,大胆尝试,切实增强服务型城市建设,保障落实城市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城管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应把“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主题思想落实到每一个政府城市管理执 行者的思想中,以务实、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奠定良好的基础。就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条解决思路:(一)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缓解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之间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在在执法过程中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损害执法相对人的权利,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弊病”,不断提高城管队伍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二)思想上:城管执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接受受理城管相关投诉中,最常见的要数乱设摊和占道经营,究其原因,是由于执法相对人在城市生存的需要。但是,强制执法是否真的能够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呢?在城管执法中应当灌输“以人为本”的城管执法理念,从而使得人得基本生存需求等到满足。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固定摊位转化提供条件。当然,设摊和占道经营的另一个方面是由于存在社会需求,正规菜场的过高成本也促使马路设摊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能否换一个思路来处理问题,比如解决流动摊贩的设摊场所,降低其设摊收费的标准,然后规范管理,保障其生存的权利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处罚只是城市管理执法中的一个手段,协调好各方关系,保障各方权益才是长久之效。要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做到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宽容以待、耐心说服、冷静处理,使管理对象平和接受,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环境上:做好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环境。

宣传城管的工作职能、手段,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开透明的以法律为准绳接受公众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可以适当采取录像、拍摄等措施避免因执法相对人的胡编乱造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以前面列举的上海普陀区城管的不文明执法为例,执法者否认携带工具而市民称其以棍状物打人,这就需要客观的证据来证明,任何一方的一面之词都不能尽信。另外针对一些涉及面广,对市民生活影响比较大的执法决策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将执法范围、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相对人、社会公 众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强化社会对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的利益,执法过程更加公正化、透明化,这样也更能够使城管在日常执法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四)职能上: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怎样真正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呢?政府不再是凌驾于公民社会之上的官僚,而是作为人民的公仆,矜矜业业的服务于民,如果这种思想能在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加以体现,也就意味着城管之类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再是位居于庙堂之上、依靠权力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而是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提供帮助的“服务者”。应当真正做到替群众办事、为群众说话、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城管执法“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真正形成管理合力,以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和执法效率。

(五)硬实力:提高城管队伍自身素质

城管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经常接受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明确“服务”意识,认识到执法者同时也是服务者,在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提高执法效率的途径,提高执法质量。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执法人员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城管执法的信任,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时时注重礼仪,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我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在某些区县内试行大学生城管的队伍建设。首先大学生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有着较好的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法制观念较强,在执法中更多的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执法行为,暴力执法可能性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城管的风气和形象,也能为城管队伍起到宣传作用。

五)总结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各地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扩大,城管执法人员素质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城管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只有得到了社会的认同,我们才能使城管执法走出现实困境。城市的可持续发 展和良好形象,需要城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序管理和文明执法,要做到有序的科学管理就需要继续解放传统的管理思想,在管理的方法和方式上不断的创新,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而政府方面应当及时做好信息的公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早日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服务型政府”,为城管的执法活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舆论导向。

以上是我这次的毕业实习社会实践中对于城市管理职能部门当今的一些现状和执法行为中存在问题的一些想法,虽然我的很多想法还不够成熟,文笔也很生硬,但是无可厚非,此次社会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为我明年步入社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让我对于社会这个大环境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同时也给我留下了很多思考。最后,感谢所有在这次社会实践中帮助我的老师们,你们的生活阅历和为人处事的经验将是我今后踏足社会的指路牌。

参考资料:

1、百度百科

2、陈书成 《行政法视野下的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4、郭静华 《城管细节不容忽视》[J] 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第03期

5、魏其华 《加强城管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J] 长江建设 1998年.第02 期

6、吕娟 徐飞《市里游动的无照商贩》[J] 法律与生活 2002年.第10期

6.对税务稽查在改革中转型的思考 篇六

谭涛 发布时间:2013-12-05 来源:望城区局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双击滚屏)| 保护视力色: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依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过程,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任何一项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权力缺少监督必然产生腐败。税务稽查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具有“外反偷骗、内防不廉”双重职能,加强“稽内查外”是对税务工作运行的监督与制约,既是规范税收执法的需要,也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一种重要手段。税务稽查工作担负着打击偷漏税的任务,对于维护税法的尊严,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证税收任务的较好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认真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不仅查补了税款,而且也起到了震慑税务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但由于现阶段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意识、税务稽查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等尚有一定的差距,就必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目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难点和问题

(一)稽查人员就账查账,手段单一。

就目前而言纳税人人偷税手段存在多样性、隐蔽性、复杂性。一是利用不建账、不用票手段偷税。二是利用两套账或做假账手段偷税。少数纳税人对必须开票的设一套账,对不需要开具发票的,以现金收取货款,帐外循环、账外经营,另设一套账,隐瞒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对内用真账核算收入和分配,对外用假账申报纳税应付税务检查,使税务人员没法得到真凭实据,导致重大偷骗税案件“擦肩而过”无法查处。三是虚开发票手段偷税,虚构业务,接受他人虚开或自己虚开发票,虚增成本或扩大抵扣,偷逃增值税、所得税。尤其体现在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企业等自开票较大企业,就账查账很难发现问题。

(二)注重稽查数量,忽视稽查质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坚决克服对稽查局下达指令性收入任务的错误做法”,但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差很大程度上是由税务稽查所反映的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一般说来,没有人会认为一份没有任何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有很高的质量,相反,对一份记载较多税务违法问题因而具有较大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许多人会产生一种较高稽查质量的感觉。这就造成目前部分税收任务吃紧的地方,不仅下达稽查收入任务,而且制定严格的指令性收入任务考核办法。稽查局既要面对收入任务考核,又要面对稽查质量、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如对辖区管户要求稽查局稽查面要达到多少百分点,这一苛刻要求稽查局在人力有限的情况下既要完成各级布臵的专项检查、举报案件检查、协查、注销户检查的同时,又要疲于奔命应付稽查面。稽查面过大带来了两个弊端:一方面,稽查人员自上而下一年到头忙于完成各项工作特别是繁重的检查任务,没有时间进行培训和知识更新,造成体力和知识能力透支。另一方面,对需要内查外调的案件,无精力深查细查,至使有些案件难以查深查透。

(三)以收入为根本,放松小户纳税人。

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围绕着收入任务而展开,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着力点始终盯住一些纳税大户不放,而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则有所放松。原因是纳税大户销售收入多,外购货物多,发生的经济业务面广量大。尽管财务核算规范,但一旦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大,即“水面大、鱼也一定长的大”。相反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因为小则销售收入少、外购货物少,经济业务的总量也就一定小。即使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不大,认为如果经常光顾这些“小户头”大有“吃力不赚钱”的味道。迫使稽查在确定稽查对象时“喜大恶小”、“避难就易”,在稽查处理时以能否顺利执行和是否又利于执行作为处理和定性处罚的基本尺度,对税源大户、好查的户年年查,放松了对中小纳税户、难查户的监督检查,影响了税收执法的刚性,使税务稽查失去公平。另一方面,这也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信誉一向良好的纳税人在一定时间内免予检查的信誉等级制度相违背。

(四)稽查执行难度大。

不谈一些大、要案的税款入库极为困难,就是一些查补金额并不大的纳税人,因种种原因在税款的入库上也非常吃力。更有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采取“臵之不理”的态度、拒不履行缴税义务。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实际运用中可操作性不大理想。执行效率高低、效果直接关系到稽查成果,并伴随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才能执行。造成执法手段软弱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缺乏完善的司法保障。税务部门在打击偷税过程中,由于相关部门给予的支持和配合不够,影响和制约了对案件的惩处力度和办案的质量;二是税法赋予稽查办案人员的一些权力缺乏刚性。例如在税务稽查搜查权的限制上,部分纳税主体其经营场所与住宅在一起,税务稽查人员缺乏涉税证据搜查权等重要的强制性的税务稽查执法权,使得税务稽查机关难以有效、及时的查获偷税证据,给偷税者可乘之机。

二、加强税务稽查的建议及对策

(一)完善稽查检查方式,不断改进稽查方法。对被查对像不论大小、重点户或非重点户,一律平等对待,培养稽查人员良好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和应变能力,通过一些细微之处寻找案件的突破口,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重要违法线索,要查深查透,力争查出一些利用账外经营偷逃国家税收等重大违法案件,增强税务稽查的威慑力。一是实行侦察式稽查,突出重点稽查、重点打击。凡经营规模与纳税严重不符涉嫌偷税的纳税人,对其购、产、销和资金运动情况进行内查外调,实行“生产成本与产成品比对法”、“企业销售收入与生产费用比对法”、等多种方法实施全方位的侦察式检查,在财力上确保外调办案经费,在检查时限上给予时间保障,确保查深、查细、查透,将稽查案件办成“大案、铁案、震慑案”,营造良好纳税秩序。二是实行“突袭式”税务稽查。对已实行电子财务核算、或电子与手工同时核算,实大于账等纳税人,采取突袭式稽查,通过实物盘存等手段发现疑点,查处疑点并实施有效打击。

(二)充分行使税法赋予的权力,加大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力度与影响力。现阶段由于对查获的税务违法案件,未及时惩处,或惩处力度不够,纳税人间接得到“违法收益”,他会选择再次违法,而诚实纳税人会觉得不公平,也会效仿取得“违法收益”,致使税务稽查目标难以实现。同时,办案不宣传,成效减大半,对影响恶劣及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案件不曝光,就不能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产生不了社会效果,税务稽查的职能作用就不能充分发挥出来,所以在用足用好税法赋予的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措施的同时,对查获的恶意税务违法案件,应加重处罚、予以曝光,扩大对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社会影响,以案释法,以儆效尤,加大其违法成本,使其不能也不敢再次违法。同时,对其它纳税人也是一种教育和警示,起到查处一户,整治一片的良好作用。别一方面对故意、恶意偷逃骗税的纳税人要加倍处罚,加大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凡逾期未履行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构成涉税犯罪的稽查案件,要按照规定和法定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实现处理事与处理人并重,使涉税犯罪得到应有的惩治。

(三)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和造就一支能打硬仗、善打硬仗的复合型稽查队伍。一是加强业务培训。在抓好授课、考试培训的基础上,采用稽查案件集体汇报会、案例分析会、模拟查账等行之有效的方法、方式,切实加强稽查人员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实务、检查技能、微机操作应用技能等专业知识的“实战演练”培训,努力提高稽查人员在财务、法律、计算机技术等各方面的综合执法素质,为新时期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业务保障。二是优化人力资源配臵和激活人才能力机制,结合轮岗换岗,把德才兼备,业务过硬、能查善管等综合工作能力优秀人才调整选拔到稽查岗位,配强、配足稽查队伍,实行业务能力与个人收入挂钩,激发干部职工自我加压、自强素质的内在动力,较好地解决疏于学习,淡化能力问题,促进队伍建设。三是制订合理的奖惩制度和内部执法激励机制。奖惩合理,有利于调动干部积极性;奖惩失当,不仅会挫伤干部的积极性,而且会使领导和干部之间产生离心力。因此,合理的奖惩制度是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同时,建立健全稽查责任管理制度和查处大案要案奖励办法。对主查人员,按照一定的津贴标准给予岗位津贴,对查处大案要案的有功人员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奖励,形成权、责、利统一并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相匹配的奖励机制,促进稽查人员把案件查深、查透,税额查足,把每个涉税违法案件办成“铁案”。真正把好税收“最后一道防线”。四是强化税务稽查执法的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案件查处结果公告制度和稽查案件复查制度,对案件复查发中现的各种执法过错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该给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处罚,该给行政处分的坚决给予行政处分,促进各执法环节、执法岗位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的提高。

(四)加强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强化司法保障,力争综合治理。一要加强同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增强执法刚性,提高办案效率。完善案件移送制度,建立相应的联动工作制度和办法,积极稳妥地做好稽查案件执行工作和抓好涉税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使地税、国税、公安既各负其责,又相互支持,对那些达到移送标准的涉税案件,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汇总移送、专案移送等形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而形成对偷税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二是稽查控管措施前臵。在稽查实施过程中,有证据证实被查纳税人偷税数额较大并发现有明显转移、隐匿商品货物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应责成纳税人预储税款、罚款或提供纳税担保,对拒不预储税款、罚款或不提供纳税担保的,可以提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使税收执行手段前臵。

(五)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的互动工作机制,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加强部门配合,积极开展互动工作,并随时对稽查工作中典型案例进行解剖分析,研究案件特点、规律和成因,归纳行业或区域存在的共性税收问题,并根据专项检查的税务稽查结果对税收政策落实及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管理建议,在互动平台上发布分析报告。评估环节移交的税务局稽查案件优先实施税务稽查,结案后及时将稽查结果反馈给征管部门,针对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户形成稽查建议书送交税源管理部门。对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行业性问题、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互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外查内促”,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和效率,真正发挥税务稽查“外反偷骗、内防不廉”的作用,从而发挥稽查系统的整体功能。

7.关于税务稽查执法环境的若干思考 篇七

一、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基本情况

2005年初,顺义地税局稽查局正式成立。为构建起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的稽查办案管理模式,稽查局内部设立了四个职能科室,即立案科、审理科、检查一科、检查二科,使得税务稽查工作更加专业化。其中,审理科作为专业审理机构,主要负责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和税务检查业务的培训辅导。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审理科认真落实“五重”“五做”的总体要求,以做强稽查为目标,认真梳理、完善各项业务流程,制定了岗位工作标准,明确了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其次,在科内推行了层级负责制,成立三个审理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形成了组员、组长、科长一一对应的关系,有效提高了审理工作质量。再次,及时组织召开重大案件审理会议,对涉及偷税、抗税、罚款额度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审理。此外,还加强了对科内人员的培训,强化了对稽查办案人员的指导。通过采取上述举措,近一年来审理科共审结案件120件,发挥了税务稽查审理的作用,税务稽查审理质量逐步提升,为全面提高税务稽查工作水平奠定了基础。

二、税务稽查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是一项对税务稽查材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的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有一些问题不利于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

1、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准确性。税务稽查审理大部分是对纸质报告进行审理,依据稽查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由于缺乏与纳税人直接沟通,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实施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工作水平存在个体差异,因而对案情的描述、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2、审理报告程式化,不能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而审理报告格式固定,对于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审理部门只能用“你单位能够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检查,所查违法事实清楚,数据计算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处理意见妥当”等格式化用语在审理报告中体现审理结果,而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却难以反映。

3、对法律边缘性的问题缺少探讨解决机制。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统一,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1)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2)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存在差异。即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特点制定的,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的予以规范。(3)审理人员与税务稽查人员存在个体理解差异。随着经济形势的日益变化,各种经济现象错综复杂,人们的知识结构、理解程度有所不同,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上述因素的存在,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但是目前没有相应的问题探讨解决机制,掣肘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

4、新系统功能不能完全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稽查系统分为案件登记、案件实施、案件审理、执行和结案等环节。目前,稽查案件资料需要纸制资料和电子资料并行使用,系统只具有文书上传和处理结果录入功能,缺少数据计算及文书制作功能,无法满足审理工作的需要。

5、对同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规范指导作用不够。当前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对于税务稽查案件的把关意识较重,审理人员将过多的精力集中在个案审理上,对于某类案件缺乏归纳、总结、分析,未形成相应的指导意见,审理的规范指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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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

理力量相对薄弱,审理人员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我局审理工作为例,审理人员主要负责审理所有稽查案件并制作《处理决定》、《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从审理工作量上看,每个干部平均都要负责3个以上检查组查处的稽查违法案件,还要完成执行环节各种文书的制作以及处理结果的录入,加之稽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对于同一案件在理解上往往存有差异,致使一些案件难于一次通过审理,增加了审理工作的难度;从审理内容上看,具体包括审查整个稽查案件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取证的合法性、证据的针对性、充要性、相关性,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和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审查稽查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这就要求审理人员具备法律、税收、财务等综合知识,但目前审理人员所具备的具体稽查工作和法制工作经验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全面的稽查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够完全满足以上工作要求。

三、提高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质量的几点建议

1、扩大税务稽查审理概念的外延,使“审理”工作贯穿于整个税务稽查工作过程。狭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税务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处以何种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审查判断过程。而广义上的税务稽查审理可理解为是对税务稽查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审查,把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看作是税务行政复议、诉讼的取证过程,并对其进行内部司法审查的一系列活动。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扩大税务稽查审理的外延,依据各个工作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做到相互把关,相互纠错,互相制约,互相完善。如,案件实施环节是对案源选取环节的把关,审理是对案源选取和实施环节的把关,以此类推,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审理过程,提高稽查工作质量。

2、将审理工作前伸和后延。审理工作前伸,就是对疑难案件的实施检查环节进行指导,特别是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实施人员介绍情况,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审理工作后延,即审理工作对执行环节存在困难的案件实施跟踪指导,同时对已结案案件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文书的归档等进行检查。

3、严格落实《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做好查前、查中的证据分析。广泛详尽地占有案件资料是开展审理工作的前提,因此,稽查人员必须按照《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严格取证,同时结合实际,归集整理出案件的基本证据,认真分析,才能更加有利于审理工作的开展。

4、提高审理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审理工作对审理人员的要求较高,审理人员要精通税收业务、相关法律等知识。因此,从事审理工作的干部要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及时将所学理论联系审理工作实际,善于总结经验和方法,同时牢固树立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素质。另外,稽查审理部门要积极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经常组织相关人员围绕业务问题及政策问题进行探讨,互帮互学,取长补短,以提高办案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别是对大案、要案或者疑难案件,审理人员应介入案件分析会,加深对案情的了解,提高审理工作的针对性。

5、强化审理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工作中,税务稽查审理需要对实施稽查人员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判断稽查实施环节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公正,是否符合法律依据,对于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全、定性不准确、法律依据不足等情况,有权要求稽查人员重新稽查或改变原有结论。基于审理的这一职能,要强化其具有的审查、监督、评价作用,促进稽查人员增强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效率,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6、建立和完善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底稿制度。针对目前审理报告程式化所带来的不足,应建立和完善审理工作底稿制度,对审理工作过程进行记录。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案件的整个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7、建立业务探讨机制。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邀请主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稽查实施人员参加讨论,明确案件查处工作重点,找出疑点、解决工作难点,提高稽查效能。

8.关于税务稽查执法环境的若干思考 篇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税总发〔201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8月25日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二)基本原则

——依法实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公正高效。坚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不同类型税务稽查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注重公平,兼顾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公开透明。在阳光下运行执法权力,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职责、程序、事项、结果等,强化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确职限权,尽责担当。

——稳步推进。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数据,立足税源分布结构、稽查资源配置等实际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主体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从全国重点税源企业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组织或督促相关地区税务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省、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县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省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税务稽查选案层级,对辖区内的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由省税务局稽查局集中确定随机抽查对象。上级税务稽查部门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可以自行稽查,也可以交由

下级税务稽查部门稽查。下级税务稽查部门因力量不足实施稽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稽查部门从其他地区选调人员参与稽查。

上级税务稽查部门可以对下级税务稽查部门随机抽查情况进行复查,以检验抽查绩效。复查以案卷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

(三)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各级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名录库包括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相关信息由税务稽查对象所在省税务局提供。省税务局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市、县税务局名录库包括辖区内的所有税务稽查对象。名录库应录入税务稽查对象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和前三个经营规模、纳税数额以及税务检查、税务处理处罚、涉税刑事追究等情况。该项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省、市、县税务局在收集各类税务稽查案源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名录库应包括长期纳税申报异常企业、税收高风险企业、纳税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多次被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列明违法失信联合惩戒企业等,并录入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以及涉嫌税收违法等异常线索情况。该项工作应于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

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应从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获取。

(四)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

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对随机抽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或自查与重点检查同时进行。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合理适度,切合实际,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对全国、省、市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

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六)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各级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名录库人员由各省税务局推荐,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核确定。省、市、县税务局名录库应包括辖区内所有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

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及其专长、业绩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擅长检查的行业、领域、税种、案件等进行分类。该项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方式,从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也可以采取竞标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抽查内容,结合其专长进行选派。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七)国税、地税开展联合抽查

国税、地税机关建立税务稽查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共同制订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确定重点抽查对象,实施联合稽查,同步入户执法,及时互通查获的情况,商讨解决疑难问题,准确定性处理。

(八)实现抽查成果增值运用

对随机抽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稽查对象,综合运用经济惩戒、信用惩戒、联合惩戒和从严监管等措施,加大税收违法代价,加强抽查威慑力,引导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提高税收征管整体效能。抽查中发现的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强化工作成果增值运用。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计划统筹管理

科学安排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制订严密的具体实施方案,统筹考虑辖区内税务稽查对象数量、稽查资源配置、税收违法案件数量、工作任务计划及企业、行业分布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保持各类税务稽查对象相对均衡。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与税收征管部门的检查要相互协调,统筹安排实地检查事项,统一规范进户执法,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交叉重叠执法,切实解决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影响形象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与税收征管、大企业税收管理等部门要充分沟通配合,统筹协同做好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定点

联系企业(列名企业)等重点税源企业抽查工作。

(二)强化信息技术支持

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纳入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确保其落实到位,并实现全程跟踪记录,运行透明,痕迹可查,效果可评,责任可追。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相关信息,通过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在税务系统共享。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应加强税务稽查选案指标体系建设,加快定向抽查分析模型设计,并不断修正完善。该项工作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加强纵向横向联动

上级税务机关布置、安排、督办随机抽查事项,要严密跟踪,督促、指导实施稽查的税务机关开展工作,防止敷衍塞责和消极懈怠。下级税务机关对上级税务机关布置、安排、督办的随机抽查事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办理。随机抽查事项涉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主办地区税务机关调查取证,不得推诿抵制和包庇袒护。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组织的联合抽查,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执法协作。

(四)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将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五)接受社会监督

向社会公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造性地落实工作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打击税收违法活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税务稽查部门牵头落实,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根据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抽查工作任务和目标,相应调整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对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抽查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实效。

(三)强化责任落实

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督一级,强化对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过程监控和绩效评价。各省税务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具体细化辖区内推进随机抽查的任务和步骤,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要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通过纳入绩效考核,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激励;对落实不力、成绩较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注重培训宣传

加强税务稽查随机抽查业务培训和交流,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执法能力,组建专业团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积极争取各界支持。加大相关税收政策法规解读力度,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解疑释惑,增进理解,促进和谐,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省税务局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作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58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工作安排,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后续工作进展及主要成果等情况,于每年7月1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报送一次。

9.目前税务稽查取证工作难点的思考 篇九

税务稽查局的职能是专司打击偷、逃、骗、抗的涉税违法行为,稽查局所调查的涉税案件都是曾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我们的取证过程,就是获取有效的证据最大限度还原出最接近于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证明的基础,是案件的灵魂,是税务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的依据。但是,一直以来,取证难严重阻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削弱了稽查的打击力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民营经济家族式的经营管理模式,造成取证难。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成份的不断变化,民营经济目前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由于目前法律教育手段相对落后,这些企业经营者税收法律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采取各种方法偷逃国家税款。但是由于这些企业具有高度的自主经营权,财务手续简化,商品出库入库手续不健全,经济业务往来依靠“私交”,一个电话或一张便条就替代了经济合同,缺乏内部控制和外部的有效监督机制,经营活动普遍具有隐蔽性,造成检查人员的取证难。

二、市场经济秩序管理不规范,金融体制不健全导致的取证难。

目前的经济业务中,可查的卡、证交易的发展速度缓慢,而现金交易量和金额越来越大,无法遏制,巨额的现金流动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利用现金往来搞“体外循环”,搞假发票报销,隐瞒销售收入导致无法取证。

三、稽查人员知识结构陈旧、稽查装备落后导致的取证难。

现在很多稽查局的检查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知识结构老化,不能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经济形势,对电子商务、电子账簿等电子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运用显得无从下手、力不从心。搜集证据的途径也还停留在一些书面资料的复印、证人证言、当事人的自述材料、询问笔录等,而对于更能直观说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及相关业务、更能固定证据的录音、录像等原始证据,目前稽查局还没有条件去取得,导致不能及时、有效的取得相关证据资料。

四、稽查手段的软弱性导致的证难取。

税务稽查部门虽是执法部门,但国家并没有赋予其侦查权,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税务稽查无权检查纳税人的住宅,无权搜查纳税人办公、生活场所等,这些规定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讲,是必要的,但对查办涉税案件、打击违法行为而言,却又是非常不力的。如有些纳税人,他们把涉及违法行业的“黑账”、生产经营记录、资料等存在其住宅或生活区内,逃避税务检查。另外,有时候稽查人员明知有些纳税人的办公桌、保险柜内存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重要证据,但无权强行取得,若强行取得也属违法取得的证据,为无效证据。这样缺乏强制性的税务稽查必然软弱无力,在很多纳税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稽查人员便束手无策,这也是取证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稽查规程相对滞后导致的证难取。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运用C—C电子商务模试进行网上交易,利用ERP系统或自已开发的软件进行集团内部控制,而现行的《税务稽查规程》是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发布的,对通过利用互联网交易货物、大集团内部的网上调控、调拨,开展稽查的形式、内容、方法等还没有明确,面对电子商务和加密技术,税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资料收集、追踪交易十分困难。

六、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的证难取。

行政干预是税务执法的重要阻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单纯从本地利益出发,擅自下达与国家税法相违背的文件,擅自开减免税优惠政策口子。有的地方为了招商引资,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由,对招商企业“挂牌”保护、严禁查处,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依法取证。

如何快捷、有效提取涉税案件的证据己经成为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一道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解决稽查取证难的问题:

(一)强化税务稽查依法治税手段,适当扩大税务稽查执法权力。

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从保护纳税人的权益、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上来看是必要的,但对于稽查工作的种种约束,反过来却也是为违法者提供了温床,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建议尽快完善:第一,建议赋予税务机关在不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严格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存放在其生活场所和住宅内的商品、货物以及各种记录、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力。第二,建议赋予税务稽查人员一定的涉税证据搜查权,提高税务稽查调查取证工作水平。即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对当事人不予提供生产经营记录、购销合同、有关票据等纳税资料的,稽查人员可以对纳税人的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办公家具等可能存放偷税资料凭证的地方进行强行搜查,以保证有关涉税证据不被毁灭。第三,将税务稽查部门上升为税务警察机构,使其具有对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可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留臵、监控、审讯。这样一方面可确保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可解决当前负责侦查税务案件的公安机关不熟悉税收业务、办案经费不足等问题,降低税收成本。

(二)明确几个涉税概念问题,保证稽查案件处理有据可依。

一是对于什么资料、凭证是属于纳税资料,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对比较笼统,不适于税务执法人员实际执行,致使有时税务稽查案件定性不敢引用。如企业的货物运输、出入库单据,生产记录,销售小票等,应作为重要的纳税资料在法律法规中进行确定,并授权税务机关统一制定具体行业纳税资料范围,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指定格式、样式的单据,以确保税务稽查中核实的纳税资料的准确性。二是要明确何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什么资料属于有关规定中的不能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行为。三是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如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方法在税务稽查中如何采取。建议在税务稽查中对能附以其他辅助证据的测算、推算得出的纳税人接近实际且较为合理的应纳税额,具有法律效力,以有效打击恶意隐匿、毁损纳税资料的行为。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修订《税收征管法》。目前,《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对纳税人拒绝检查的最高可处5万元的罚款限额过低,应加大处罚力度,处罚上限应调整为

20万元,让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严重受损。只有这样,税务稽查取证难才能逐步降低。

颁布《税务稽查法》。当前,税务稽查是税收工作中一道至关重要的环节。国家应颁布专门的《税务稽查法》代替现行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确稽查取证的方式、方法,强化取证手段等,使税务稽查取证工作走向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税务稽查法》要设立专门“证据”章节。明确证据收集的环节、时限、种类、主要涉税违法行为的取证要求、税务稽查案件证据审查、证据保全、未按规定取得证据的责任等内容,从程序到实体规范税务稽查证据取得,使得稽查取证有法可依,保证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制定现金交易管理条例,完善金融体制。要加强对现金交易的管理和限制,制定专门的现金交易管理条例,控制现金在市场上的流通量和持有量,彻底杜绝大额现金的流通,不断推行证、卡的交易,并逐步规范“证”、“卡”交易管理备查制度。

(四)强化税收基础管理,健全报备案制度。

当前,加强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和检查尤为重要,确立规范纳税人财务核算是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基础理念。税源管理部门在纳税人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等工作中要重点检查企业的建账、建制及账簿、凭证保管、使用等情况,对企业会计兼职,无财务监督机制,无三级明细账等原始记录的异常情况要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同时根据《征管法》健全报备案制度,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尤其对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企业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报管理分局备案,这样我们检查人员可以在检查前先作一些案头的准备工作以从容应对各种类型的检查,有利于稽查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在软件、硬件上加大投入,增强稽查的战斗力。

当前,尤其要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一线税务稽查人员掌握获取证据的多种技能、方法,增强稽查人员搜集证据意识,拓展稽查取证新思路。一要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引导税务稽查人员在熟悉税收业务知识的同时,自觉涉猎财会、相关法律等知识,建立良好的知识结构,增强独立查账能力。二要加强证据调查理论研究,为税务稽查新方法、新形式的应用提供保障。要在现有税务类高等院校设臵税务稽查办案取证课程,有计划地培养专门税务稽查人员。三要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交流与协作。特别是在案件证据移送方面,应通过向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学习,统一证据形式、提高工作效率。要有针对性地组织稽查人员到公安类高等院校接受同类办案取证专业培训,或招收若干名刑侦人员充实到税务稽查队伍。四要加强硬件设施的配备。被查人员一般对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较为警觉,但是对随意的谈话就较容易暴露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并且对一些案件采取突击性检查时,录音、录像、扫描仪等先进设施对第一时间取得有效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里明确一个概念,司法解释中的“偷拍、偷录、窥听取得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是指上

述取证手段只有侵犯他人权益时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我们检查人员证明他人偷税的行为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因些在取证过程中采取上述行为也是合法的,是刑侦式检查行之有效的取证手段!

(六)注重各界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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