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程(精选12篇)
1.民法学课程 篇一
民法学专题课程学习报告
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侵害时,懂得法律人们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法治社会在进步,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的获得的重要性显得不言而喻。法律与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为了在未来社会立足基础。我选择学习《民法学》之后,我就深切感到,这不仅仅是一门选修课,这是一门人生素质的必修课,这是培养法律素养的好机会。经过半个学期的民法学的学习,我开始对法律有了全面而深刻认识。我们的《民法学》课程从基础的民法的概念及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守法、公序良俗原则)开始的。接着我们正式进入了民法学的研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2.民法学课程 篇二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在电大刑法学教学中应用的可行性
(一) 从刑法学学科性质上来看
刑法学课程是电大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一门注重实践性、应用性的必修专业基础课, 在整个法学专业的教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教学的最终目标, 不仅是学生对刑法基本理论知识的获取掌握, 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各种基本问题的能力。诊所式教育模式能弥补传统法学教育带来的不足, 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二) 从教学对象来分析
电大法学教育的对象都为成人学生, 他们来自各行各业, 其中很多人是法律实践工作者, 他们具有全日制法学院学生所没有的法律身份, 可以直接参与到刑事司法业务。这种情况下, 诊所教育模式就不会缺乏真实的案例来源和实践基础。
(三) 从电大成人的学习方式上来分析
电大的法学教学不同于全日制高校的教学。电大学生的学习主要依靠自学。教师的任务主要是按照课程目标的要求, 指导学生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自主地进行学习, 完成学习任务。诊所式教育模式是以学生为学习主体, 真实的案例或模拟场景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符合电大学生学习的特点。
(四) 从电大现有教学条件来分析
电大有着完善的网络教学环境, 无论是专题讨论、观点交流、法庭辩论还是模拟演示, 都有着较为便利的条件。并且电大有一大批外聘教师就是来源于法律实践工作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他们不仅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同时也为诊所式教育模式开展的社会实践基地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电大刑法学教学中的初步应用
刑法学作为法学专科的基础课程, 它主要涉及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讲授与学习研究, 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各种基本问题的能力。既有基础知识的传授, 更要注重实践运用的能力。对于远程开放学习者来说, 除了有限的面授时间与辅导老师接触外, 更多的是自主学习, 根据电大教学的特点, 笔者尝试将诊所式法律教育融入在实际的刑法学教学中去。
(一) 教学手段设计
根据诊所法律教育模式的一些理念并结合MOOC教学的手段, 本教学设计主要分为线上和线下教学两个空间:线上充分利用开放教育网上学习平台、BBS、QQ群、网上模拟法庭、案例收集电子邮箱、微信群, 通过这些现代通讯设备, 时时开展教学;线下充分利用面授课时机, 与学生探讨线上存在的问题与疑问, 梳理知识脉络, 提示重点难点, 并组织学员参与社区法律援助、案件审理观摩等系列社会实践活动。
(二) 教学评价设计
依据开放教育学生成绩评价体系, 除了笔试部分, 学生平时成绩占20%, 其中10%为书面形成性作业, 10%为平时学习过程评价, 具体分值如下: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电大刑法学教学中应用的存在的问题
(一) 传统的培养计划重理论轻实践, 相关的课程设置陈旧。
刑法学的学习, 不仅仅是刑法基本理论的学习, 更应该注重法律思维、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这就需要有一个完整的全新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设定和与之配套的课程体系的设定。可是在实践中, 无论是目标还是课程体系都明显的重理论轻实践, 很多配套课程设置陈旧。
(二) 缺乏稳定优秀的辅导教师
在基层电大, 各专业课教师分为专职和外聘两类。专职教师虽然理论知识丰富, 可是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经验, 并且很多基层电大采用多校合并的形式, 专职教师除了应付性的完成教学任务以外, 还要完成很多学校的其他工作任务, 精力及实践能力的缺乏影响了教学效果的实现。外聘教师大都来自司法一线, 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但是由于是外聘, 缺乏有效的考核管理机制和稳定性, 因此对于教学的有效性也很难进行监督与评价。
(三) 学生学习自觉性不够, 配合度不高
电大入学的低门槛导致了学生的水平参差不齐, 特别是专科阶段的学生, 大都来自职业类学校, 学习习惯和文化素养相对都比较弱, 没有明确的学习目标, 只是为了“混”个文凭而来读书, 学习缺乏自觉主动性。另外, 由于电大学生还存在一定的工学矛盾, 有很多诊所式法律实践活动, 比如去社区参与法律纠纷调解等, 虽然已经提前通知了, 但是能积极参加的学生并不多, 整体的配合度不高。
四、提高诊所式法律教育在刑法学教学中应用效果的途径
(一) 转变传统的法律教育理念
法律本来就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要提高刑法学教学的教学效果, 将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的核心思想真正运用到实践之中, 就要求我们的教师和学生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 树立注重实践、注重法律运用的新理念。
(二) 改革传统的培养计划与课程设置
根据电大教学方式和学生的特点, 改革原有的法学专业培养计划。适当的压缩基础课程和综合通识课程, 增加实践性法律课程, 如法律诊所、律师实务等。就刑法学课程而言, 可以尝试与刑事诉讼法课程合并, 更能体现刑事法律运用的实务性。此外, 改革形式主义的毕业生实习制度, 克服毕业实习的随意性、盲目性, 可以尝试将学生的具体参与法律诊所实践活动的内容作为实习考核的内容。
(三) 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为了有效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在刑法学课程应用中的效果, 合理的配置专、兼职教师非常重要。一门课程也可以尝试由专职、兼职两名教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对于本校的专职教师, 应鼓励其参与社会上各类法律实践工作。对于校外兼职教师, 要从法官、检察官、警官和专职律师等法律实践工作者中去认真选任, 并严格考核制度, 对于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的加大奖励力度。
(四) 设置学习小组, 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电大的学生社会经验比较丰富, 可以选择一些具有法律实践工作背景且学习认真的学生作为学习组长, 领导学习组经常开展学习活动, 学校依据活动的效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或奖励。并将此类奖励与原有的年度优秀学员考核挂钩。
总之,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法学教育模式, 笔者将诊所教育模式引入具体的刑法学课程教学中, 希望通过这些初步的尝试与探索, 能提高电大法律教育的质量, 真正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面向业务第一线的应用型、实践型、高级专门人才”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立民.诊所法律教育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4.1.
3.民法课程实践教学方法探索 篇三
关键词 民法课程 实践教学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4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中国计量学院是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业唯一的本科院校,2000年获批法学本科专业,2006年获批设立知识产权本科专业。作为法学和知识产权专业的核心课程,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的民法课程经过多年的教学积累,2006年获学校重点建设课程立项,2007年在学校重点课程评估中获得优秀,成为校精品建设课程。作为法学和知识产权专业的基础课程,民法课程组一直积极探索实践型法学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方法,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采用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强化学生的科研实践水平,培养创新能力。作为课程组成员,笔者亲身参与民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和指导工作,并总结有关经验和问题,以供同仁交流和探索。
1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模式设计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和知识产权本科专业的民法课程,开课时间为第二学期,时间跨度三个学期,共9学分144学时,每学期3学分48学时。课程教学内容为民法学理论讲授,细分为《民法(1)》讲授民法总论、《民法(2)》讲授物权法、《民法(3)》讲授债权法和侵权法。此外,在《民法》课程完成后,还有后续相关选修课程,如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
可见,法学类专业中民法理论课程已具备完整的课程体系,但民法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仅仅依靠理论讲授很难达到教学目标,学生在完成理论课程后也感到民法理论博大精深,仅凭课堂教学很难真正掌握民法的理论知识。因此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民法课程组积极参与法学院开设的形式多样的实践教学环节以辅助民法教学,主要包括模拟法庭、民法案例研究、诊所法律教育以及课外科技活动指导等。
其一,在开始民法课程学习的过程中,第三学期开设必修实践类课程——模拟法庭(民诉),由民事诉讼法和民法课程的授课老师参与学生模拟法庭的指导,通过选取民事案例、进行模拟法庭演练、参与法院庭审观摩等情景化教学方法,运用民法理论和诉讼技能训练学生民事诉讼的实践能力,加深学生对民法理论制度的理解和掌握。
其二,在民法课程结束后,在第五学期开设必修实践类课程——民法案例研究,课程围绕民法案例,采用师生共同讨论、分析案例的方式教学。具体分为循序渐进的四个步骤进行:第一步,由教师讲授案例分析的原则和方法,启发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证分析思维;第二步,教师指定某一案例,布置学生在课外阅读,为案例分析作铺垫;第三步,组织学生展开课堂讨论、分析案例;第四步,教师结合民法理论对本次案例分析的情况进行归纳总结。
其三,通过民法案例研究课程,学生对真实的民事案例有了一定的接触和了解,第六学期开设选修实践类课程诊所法律教育,该课程由法学院独立设置的法律诊所组织授课,民法课程组教师参与指导。诊所法律教育采用20人左右小班化教学,其中分有民事案件的小班。法律诊所的教师指导学生全程参与真实的民事案件代理,从如何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咨询和调解、法律文书写作以及庭审辩论等各个环节,采用模拟和实战相结合的方式,将所学民法知识综合运用于实际审判。
其四,在课余时间,民法课程组还积极指导学生参加各类课外科研项目、科技竞赛等活动,引导学生选择民法方向的科研课题,指导学生展开深入细致的研究,将课堂所学的民法知识与现实生活相结合。
2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效果
民法课程通过多元化的实践教学,加深了学生对民法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增强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培养了学生的民法理论和实践的应用能力。
通过案例研究教学,使民法理论与真实案例相结合,由于大量的案例来自社会生活实践,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案例教学十分注重学生的主体性,学生能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师生能够互相交流,促使学生开动脑筋,认真思考。同时,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允许学生向老师提出不同意见,从而使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逐步形成创造性思维。
通过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教学,让学生运用掌握的民法知识和诉讼技巧,通过模拟法庭的演练和案件庭审的观摩,真正理解民法原理和规则的适用。更有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代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出庭参加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
通过课外科技活动的指导,加深了学生对民法理论的理解和掌握,学生自己申报科研项目,运用民法原理自主地思考、研究社会现象,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近三年来,民法课程组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学生科技计划项目获多个立项,在项目结题的基础上再以科研成果参加学校的课外科技竞赛获得了不错的成绩。
3 民法课程实践教学的改进建议
实践教学是民法课程的必要辅助环节,与理论教学不同,实践教学理念须以学生为中心,目的不是传授学生理论知识,而是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思维,进而展开自主学习。因此,与传统教学模式不同,民法课程实践教学应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实践教学应尽可能贴近现实生活,才能激发学生的兴趣,进入完整的情感世界去探寻和解决其中的法律问题。如案例教学中应保持选取案件的真实性,避免案件事实的人工化、简单化。课外科技活动中也应引导学生选取与现实生活,尤其是校园生活紧密相关的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笔者就曾指导学生对大学校园失物招领、杭州市公交卡使用、大学生专利保护等学生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法问题展开科研项目研究。
其次,在教学方法上须尽量减少传统的教师讲授课程的时间,而设法采取多元化的教学手段锻炼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在介绍基本案情之后,应交由学生主导案例分析,期间采取设问、辩论等方式进行。在课外科技活动中也主要由学生自己分组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题,申报科研项目,参加科技竞赛。
4.《环境法学》课程说明(模版) 篇四
《环境法学》课程说明
课程内容体系结构: 主要包括绪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概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理论基础,环境权,资源权与物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制度,环境法律责任以及国际环境法。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与目的: 在教学内容组织方式上,首先要根据教学内容和要求 确立环境法学教学的大纲,其次要根据教学大纲准备教案和教学课件,再次通过环境法的实习基地进行实践教学。在教学目的上,基于本科教学的目的与宗旨,以及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环境法学教学的目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本科法律人才,加强学生对环境法学理论基础的理解和对环境法律的实际掌握及运用。
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与效果: 由于环境法学具有与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的特点,对该课程进行 实践性教学的设计思想 必须探讨适合环境法学特点的教学方法。第一,对典型环境法案例进行介绍和讲解,以培养学生对环境法学的运用能力;第二,在制作环境法本科教学课件和编写案例时,运用电子计算机和网络进行本科案例教学,以加强学生对环境法的理解;第三,定期组织学生到有关环保部门、法院系统、以及公司进行实习,以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这些措施以期达到的效果是本科学生掌握环境法的精神、理念、原理、原则,并能够结合相关环境科学知识,运用法律的原理和逻辑对社会中的环境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并能够以法律语言和法律思维来表述自己的见解。
5.民法爱课程观后感 篇五
这个网站是民法老师推荐的,其中最让我喜欢的老师便是张力教授。原因有二:首先,语速较快,让我的大脑能够较快的运作。其次,语言幽默,却又富含道理。而正是由于这两点,让我对他讲的内容有较深的印象。张力教授一共上了两讲课,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关系。
其中,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民事法律关系和人身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有:1.民事法律关系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关系又有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题,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迷失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额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四类。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除了应具备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即除了
要求参加市民社会生活的人应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和一定的能满足人物质和精神需要的利益之外,还应敏却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如何实现其参与民事生活的目标,而这种是想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目标的方式和过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无论是何种方式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都将产生相应的民事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都必须建立在一定原因上,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就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事件本是自然现象,只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才被列为法律事实,如人的死亡、地震等。前者可能导致继承关系的发生;而后者若将房屋震塌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事前若投保时,又使保险赔偿关系发生。行为。行为是与人的意志有关的法律事实。行为是法律要件中最常使用的法律事实。行为虽与人的意志有关,但根据意志是否需明确对外作意思表示,行为又被划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1)表意行为。表意行为是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因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产生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
6.独立学院法学课程改革初探 篇六
独立学院法学课程改革初探
通过对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认为目前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改革已是迫在眉睫,根据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现状以及借鉴日本法学本科教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法学教育改革应该从根本上转变人才培养方向,即由过去为司法机关培养职业法律工作者调整成为面向中小企业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复合型社会管理人才,并以此作为课程调整的依据.
作 者:吴敏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65刊 名:企业导报英文刊名:GUIDE TO BUSINESS年,卷(期):2010“”(7)分类号:关键词:独立学院 法学 课程改革 复合型人才
7.高校法学课程逆向教学方法探究 篇七
一、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利弊评析
从世界范围来看, 传统法学教学方法主要分为两类, 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和以案例分析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教学方法。[1]
1. 讲授法。
讲授法主要是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要方式, 辅之以问题解答、阅读辅导和论文写作指导, 并以学生是否完全接受教师课堂讲授的知识作为主要衡量标准的教学方式。[2]其课堂讲授内容多以系统的介绍整个法律制度结构为主线、详细讲解法律概念、性质和特征等基本法律知识, 因而这种教学方法通常具有四个明显特点。 (1) 讲授法注重法学知识讲解的系统化和体系化。系统化和体系化是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成文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目的是避免法律规则间的冲突和保证法律体系内部逻辑性的统一。因此, 教师在以讲授法为主要教学方法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系统地讲解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这样的讲解更有利于学生们系统地了解法律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 (2) 讲授法注重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法律精神的传播。法学教学是以培养法学研究型和实务型人才为主要目标的, 因而法律规范的学习和分析, 法律价值的理解和判断, 以及法律精神的领会和传承应成为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而这些教学内容的实现不仅有利于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也有利于法律精神的弘扬和传承。 (3) 讲授法注重教学者理论功底的加深和法律素养的提高。法学教学过程主要是教师对法学理论和实务知识的讲解和分析, 指导学生依据法律逻辑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整个过程完全是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过程。因此, 教师理论功底的深厚和知识广博的程度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教学的质量和任务的完成。 (4) 讲授法注重课堂教学形式的采用。这种方式对教学环境和物质条件的要求不高, 可以在教师数量不足和法律实践场所不足的情况下开展, 有利于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3]然而,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法学的发展, 传统的讲授法已经很难单独应对学生们获取知识的渴望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要求, 讲授法的劣势逐渐显现。例如:讲授法过于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地位, 而忽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2. 案例分析法。
为应对讲授法的弊端, 案例分析法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讲授法的不足。案例分析法是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学方法, 其逐渐受到各国高等学府的重视并应用于法学教学实践之中。该方法是通过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 指导学生将法律规定适用于案例的解决过程, 从而使学生掌握案例分析、逻辑推理和法律适用的技能。其具有如下四个主要特点: (1) 案例分析法是以案例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该方法要求教学活动紧紧围绕案例展开, 进行介绍、分析、讨论和讲解。教师在这一过程中尽可能地让学生在案与法的融合中感受和理解法学理论的含义和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并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解决具体案例。 (2) 案例分析法强调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引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 教师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这种主导地位应体现在教学策划、案例选择、信息提供、课堂组织和讨论评判等一系列活动中。同时, 教师还要注意引导学生了解案情、评论案情、共同讨论和相互辩论, 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其自发地和自愿地参与其中。通过上述的引导行为和激发行为帮助学生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案例分析法强调学生学习的主体地位。学生在整个案例教学活动中自主完成案情讨论、案情分析、法律思考和法律适用等活动, 而教师只是在这一过程中予以细心的指导, 并引导学生顺利完成案例分析和得出正确的结论。 (4) 案例分析法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素养和实际能力是案例分析法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 重点培养学生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和评价法律的认知能力, 分析判断和归纳总结的逻辑思维能力, 以及陈述观点, 解释缘由和观点论辩的语言表达和书面写作能力。然而, 案例分析法同样具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 (1) 案例分析法过度侧重于案情分析和法律适用, 忽视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学习。其结果只能是学生学会依据法律推理得出案件可能的裁判结果, 但是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和法律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则很容易被学生所忽略。 (2) 案例分析法在实践中还依然是讲授法的辅助手段, 案例只是理论知识讲解后的辅助性解释工具而已。对此问题, 许多学者建议将讲授法与案例分析法有效结合, 使学生在理解法学理论的同时学会分析案例和法律适用技能, 这样做既兼顾了理论学习又兼顾了法律实践。然而, 如何很好地运用这一混合方法一直是学者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对此, 逆向教学法的出现为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提供了可行性方案。
二、逆向案例教学方法的优势和实践
逆向教学法是美国课程与教学领域的专家Grant Wiggins和Jay Mac Tighe于1999年率先提出的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该教学方法是从教学目标逆向入手, 依据教学目标设计教学过程和开展教学活动, 最终指导学生完成教学目标的方法。换句话说, 课程只是实现既定学习目标的手段, 而教学则是将注意力集中于特定主题, 使用特殊资源, 选择特殊学习指导方法, 最终达到既定学习目标的过程。在具体教学中, 逆向教学法不是由理论讲解到案例分析的顺向教学方式, 而是先引入案例分析再进行理论讲解的逆向教学方式。其教学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 (1) 明确预期的教学目标; (2) 确定教学目标需达到的证据; (3) 设计和开展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
1. 逆向教学法的优势。
(2) 逆向教学法首先进行的案例分析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好奇心。这种教学法要求教师必须在教学目标的指引下精心地选取典型法学案例, 并为之后的案例解析所需理论的学习奠定实例基础。那么在这一阶段, 学生的法律学习是以了解案例具体情况为主, 进行独立的分析和思考, 并形成基于理性判断而得出的结论。在这一过程中, 学生们可以享受美好的探索乐趣, 开拓广阔的思维空间, 在伦理、道德和法律之间迂回游走, 在快乐的探索中完成理论学习的铺垫工作。 (2) 逆向教学法鼓励学生基于各自的判断依据展开讨论, 相互攻辩, 在激烈的交锋中辨别是非曲直。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 学生们通过讨论和辩论发现各自观点的不足, 在相互学习中逐步提高对案情所涉及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同时, 相互探讨和相互辩论会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热情和渴望获得真理的想法。 (3) 逆向教学法有利于教师通过启发式和探究式的讲解帮助学生解开谜团, 帮助学生把对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理解从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在这一阶段, 教师需要将分析案例所需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予以详细讲解, 使学生们能够将自己原有的认识与这些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相比对, 从而理解法学理论的含义和法律规定的合理性, 最终实现法学教学的预期目标。
2. 逆向教学法的运用。
逆向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具体运用可借《民法学总论》课程为例加以解释。例如:教师准备讲授公序良俗原则时, 可以依据这个教学目标选取一个现实的并且社会争议较大的借腹生子案例, 并将详细的案情提供给学生, 使其对案情有所了解。然后, 鼓励学生们进行思考和讨论借腹生子是否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的问题, 并让学生将形成的观点予以表述。那么, 当不同的观点出现后, 学生们自然会对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观点进行反驳。当然, 如果在对方观点依据充分且分析合情合理的情况下, 学生也会认可和接受不同观点。这就由自行探索和学习的阶段进入到相互学习的阶段。最后, 教师可以就这个问题认真讲解借腹生子可能产生的一系列社会伦理和道德问题, 以及这些问题对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结果。之后, 顺势引出公序良俗原则, 通过解释该原则的含义明确指出借腹生子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禁止, 但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 因而属于违法行为。
三、结语
逆向教学法是一种与传统教学方法在设计方式上相逆的教学方法, 其强调以教学目标为起点和归宿, 视教学为目标达成的手段, 致力于对教学思路的核心环节进行改进和创新。如果探究该方法的本质, 逆向教学法实际上是传统教学方法中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的结合, 是一种混合教学方法。只不过这种教学方法将教学过程的顺序由传统教学的顺向教学转变为逆向教学。其由教学活动的终点起步, 基于所要实现的教学目标进行教学过程的设计, 合理安排案例分析和理论讲授的过程和阶段。在以教师为主导和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过程中, 实现学生自主参与和主动求知, 最终全面掌握法学理论和实务技能。
摘要:传统教学方法在高校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劣势已逐渐显现。逆向教学法的运用能够更好地将传统教学方法中的讲授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 并通过设计合理的教学步骤和教学过程极大地提高学生理论学习和法律应用的综合能力。
关键词:法学,讲授法,案例分析法,逆向教学法
参考文献
[1]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 2000, (6) .
[2]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
8.双语教学在法学课程中的尝试 篇八
关键词:法学;双语教学;法律英语
一、引言
经济的全球化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双语教学日益受到关注,并已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顺应国际化发展趋势的重要力量。开展双语教学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英文能力,激发学生用英语学习专业的兴趣,有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英语水平。培养既能熟练应用英语又明晰法律制度的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已逐渐成为各法学院校的培养目标之一。把双语教学引入法学本科课程,意味着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要将英语和法律完美的结合,因此实现这个目标并不轻松。
二、双语教学引入法学课程所面临的挑战
在法学课程中实现双语教学意味着法律知识和专业英语的融合,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英文语体,即法律英语。作为一种特殊用途英语,法律英语和日常英语相比,有着丰富的专门用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且夹杂着拉丁文,使法律英语的学习者和使用者在阅读英文法律文书和英美法案例时感到十分困难。
法律英语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英语中包含了丰富的专门用语,如Articles of Association(公司章程), Dividend(红利)等。此外,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是debenture一词,很多词典将其译成公司债券或债权证等等。实际上该词在英美普通法上的含义是指借款合同并且附有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由于译者缺乏对普通法背景的了解,因此很难准确把握含义。
其次,有很多常用的英文单词在法律英语中被赋予了特定的含义。例如,Consideration通常指“考虑、体贴”,而在法律英语中专指合同的对价或交易的对价。
第三,法律英语中经常出现古英语已达到省略的目的,如here,there,where与介词的结合形成了hereof,thereof,hereby等,使句子更为复杂、难懂。
第四,有些词汇在美国和英联邦国家之间有着细微的差别,在使用时注意区别对待。如bankruptcy一词在美国既包括法人破产,也包括自然人破产。而在英国,bankruptcy在成文法上仅表示自然人破产,法人破产用corporate insolvency。
在国内市场上由于各类法律英语教材的资料取舍和难易程度不同,有的侧重于介绍国外制度,对学生的英语水平要求不高;有的侧重于案例分析,对学生英语水平要求较高。有的教师主张直接采用国外原版教材。国外学者编写的教材能带给我们地道的语言表达和对某个学科独到的见解,能够使学生感受到真正的法律语言,但是也存在着问题。
首先,国外原版教材没有中文注释,没有背景介绍,没有相应的语言技能训练,学生特别是法律英语初学者会感觉到晦涩难懂,容易影响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其次,国外教材通常篇幅较长,不适宜当前的课时安排。国内教材通常面面俱到,一本书会涵盖各个法律部门,没有侧重,每个法学专业方向只能点到为止。有些法律英语教材就直接以美国法律制度为蓝本,以每个法学专业领域的一两个典型案例(通常是不完整的案例)为依托,这样的作品只能作为学生的课外读物来拓宽知识面,而不能作为真正意义上的教材使用。这就需要教师在教材、教学大纲、课件、教辅资料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中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三、所有法学学科都可以开展双语教学吗?
法学课程中引入双语教学固然能给学生在视野开拓和能力提高等方面带来很多好处,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法学的每门课程都能实现进行双语教学。不同法律语言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土壤。那些深深根植于我国故有法律传统的学科,如中国法律史涉及大量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将其准确地译成现代汉语都难,何况译成英文。因此有些学科根本没有必要引入双语教学,而商法则不同。
首先,我国商法上的概念和制度大多是英美国家的舶来品,有直接的英文表述且制度相通。各国之间开展贸易和投资,在国际公约和WTO框架下,有着普遍遵循的国际准则。虽然具体到某个国家可能存在着细微的差别,但理解起来并不难。
其次,国际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英文版商法教材可供选择。尽管这些教材不能直接应用到课堂上,需要任课教师的处理并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但这个处理的过程并不复杂。
第三,商法课程按照各法学院校的培养方案通常安排在大学三年级。学生通过前两年的积淀,英语水平都已有了显著提高,能够满足双语教学的要求。以北外法学院为例,学生通过前两年的学习,英语均已达到专四水平。除此之外,在前两年的法学课程中还安排由来自美国的外教讲授的英美法概论和美国合同法,使学生在提高英语水平的同时对英美法制度和法律英语的表述有了深刻的了解和认识。
四、双语教学在商法课程中的探索
打破以往常规的教学方法,把双语教学在商法课程上进行应用,使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高英文能力。同时,通过采用英美国家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与学生进行互动,激发学生阅读英文案例的积极性,强化英文读、写、译的能力,同时领会英美国家法官在商法部门法重要制度上的把握。最终使学生学会用英文起草与商事法律有关的重要法律文件。
教师在设计教案以及制作课件时应以英文为主,必要时附上少量中文作为解释。在选择教材时应以英文原版商法方面的教科书为基础,并与我国具体制度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英语课首选的教学方法。一方面,教师便于选材,可以通过Westlaw等数据库挑选出适当的案例;另一方面,学生通过阅读案例可以提高阅读理解能力,积累大量的单词和专门的表达方法。这里既要发挥教师的自主性,也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课上要充分讲解案例中的难点和精髓,使学生领会法官判决中的逻辑推理和引申出的原则,同时也应给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机会。英国大学的法学院每个老师都要以Tutorial(导师个别指导)的形式带领学生讨论案例,学生被分成不同的小组负责不同的案件,每组学生各有分工,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同时增强了团队精神。
笔者在教学实践中从普通法案例中挑选出30个左右有影响力的案件,覆盖商法中各个重要制度。案例教学过程中学生4至5人一组,全班共分成10组,每组负责三个案件。每个学生在每个案件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有人负责陈述事实、有人负责指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涉及的核心法条,有人讲解一审和二审法官的推理思路等,教师提前对各组学生进行案例辅导,学生将最终形成的PPT在课上演示并讲解,效果比完全由教师讲解要好。
采用案例教学法,充分理解案例的来龙去脉并不是最终目的,关键是通过学习案例学生能得到哪些启示,案例中确立的原则与我国法上相应的制度有哪些联系和区别,最终要上升到比较法的高度,这对授课教师来说是个巨大的挑战。在条件成熟时,可尝试采用模拟法庭辩论的形式,每组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根据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抗辩,激发学生独立思考、换位思考的能力以及积极参与的热情。
在采用案例教学方法的同时不能仅关注案例,在教学过程中还应注重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例如在公司法领域的教学中可以要求学生尝试用英文起草公司章程和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模拟真实环境用英语进行谈判并撰写英文合同。这样既能锻炼学生运用专业知识的能力,又能提高学生英文写作和翻译的能力,可以为学生毕业后到外资律所和跨国公司法务部门从事非讼业务奠定良好的基础。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兴趣,避免照本宣科;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接受训练的同时,潜移默化地掌握相应的技能。
在讲解公司章程时,作者在开课前一周会将一份完整的外商独资企业的英文公司章程发给学生,使学生对章程先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在课上,作者会根据英文章程中的重要知识点以及相关的普通法案例给学生逐一讲解,而不是根据传统的教科书去教授抽象、晦涩的理论问题。通过真实的、具体的英文章程范本使学生充分了解章程中的各项内容后最终领会章程的契约性、宪章性和自治性等理论问题。学生在阅读和理解章程的同时,英文能力能够得到不断提高,并最终掌握如何用英语起草公司章程。为了检验教学效果,在期末命题时打破以往传统的方式,偏重考察学生的法律英语技能,英文部分的比重要达到30%,已到达鞭策学生平时加强英语学习的目的。
五、结语
从培养复合型涉外法律人才的角度,把双语教学带入法学本科课程中还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客观上是可行的。教师在教案的设计、教材的选择、教学理念的转换以及教学方法的改变等方面要投入巨大的精力。知识的讲授、技能的训练以及师生间的互动将成为双语教学的主旋律,使学生在掌握基本概念、制度和理论的同时,提高专业英文技能,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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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崔童鹿,郭鑫华.试论二语习得理论指导下法律英语教学中和谐心理环境的创设[J].河北法学,2007,(11):142.
9.民法学课程 篇九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以独立法律部门的面貌在一国出现,始于 [ ] A.19世纪中期 B.18世纪末19世纪初 C.19世纪末20世纪初 D.20世纪中期
2.下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3.企业国有资产,是指 [ ] A.国家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B.国家对企业的货币出资
C.国有银行向企业的借款 D.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4.根据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有权依法奖惩职工的是 [ ] A.职工代表大会 B.工会委员会 C.管理委员会 D.厂长
5.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的机构是 [ ] A.财政部 B.国务院 C.中国银行 D.中国人民银行
6.下列项目中,不需要征收消费税的是 [ ] A.服装 B.洗面奶 C.香烟 D.白酒
7.下列()既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也是消费者的一项义务。[ ] A.消费者安全权 B.消费者知情权 C.消费者受教育权 D.消费者受尊重权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不得超过 [ ] A.1000 元 B.2000 元 C.5000 元 D.10000元
9.我国的中央银行是 [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银行 C.中国工商银行 D.中国建设银行
10.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 ]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D.三分之二 11.根据2013年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 [ ] A.1 倍 B.2 倍 C.3 倍 D.10倍
12.下列所得中,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是 [ ] A.赵先生的年终奖金 B.钱先生出售本人绘画的收入 C.孙先生的个人保险所得的赔款 D.李先生的储蓄收入
13.甲公司因与乙公司有经济纠纷,甲不再经营乙公司的产品。当老客户询问甲有无乙的产品时,甲的职工故意说:“乙的产品不行了,价格又高,我们不再经销乙的产品了。甲的行为属于 [ ] A.侵犯乙公司名誉权 B.侵犯乙公司荣誉权 C.虚假宣传 D.商业诋毁
14.当前我国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 [ ] A.工信部 B.中国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发改委
15.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原则编制。[ ] A.单式预算 B.复式预算 C.绩效预算 D.增量预算
16.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仝聚德”的行为属于 [ ] A.商誉诋毁 B.低价倾销 C.市场混淆 D.虚假宣传
17.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外贸、政府采购等是产业政策法的哪类保障措施? [ ] A.间接诱导手段 B.行政、信息指导手段 C.间接管制手段 D.直接管制手段
18.根据《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 ] A.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B.保护价制度 C.临时集中定价权限 D.价格监测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现行经济法中的经济行为制裁方式包括 [ ] A.强制整顿 B.强制停业 C.宣告破产 D.吊销营业执照
2.消费者在使用其在租赁柜台购买的商品过程中,因产品缺陷导致其人身受到损害,但此时柜台租赁期已满。消费者可以向()要求赔偿? [ ] A.生产者 B.销售者 C.柜台出租者 D.广告代言人
3.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包括 [ ] A.工商总局 B.发改委 C.商务部 D.财政部
4.产业政策法的实施手段具有综合性,它由()构成。[ ] A.财政手段 B.金融手段 C.直接规制手段 D.行政指导手段
5.下列()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调整的产品。[ ] A.建筑配件 B.建设工程 C.原煤 D.军工产品
6.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 ] A.市场份额 B.控制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C.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件 D.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7.按照产业结构政策法的目标和功能进行划分,产业结构政策法大致上包括了 [ ] A.产业扶持政策法 B.产业调整政策法 C.产业技术政策法 D.反垄断政策法
8.银行业监管的内容包括 [ ] A.市场准入监管 B.业务合规监管 C.收益监管 D.风险监管
9.下列制度遵循自愿原则的有 [ ] A.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B.产品质量认证 C.企业内部产品质量管理 D.产品质量抽查
10.()属于我国国有资产形成的方式。[ ] A.国家依权力认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B.国家投资经营形成的资产 C.事业单位的创收收入 D.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1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 ] A.存款自愿 B.取款自由 C.存款有息 D.为存款人保密
12.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包括 [ ] A.个人独资企业 B.合伙企业 C.有限责任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
13.下列()存在缺陷时,适用产品质量召回制度。[ ] A.汽车 B.奶粉 C.服装 D.玩具
14.政府投资主要用于 [ ] A.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B.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C.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D.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15.下列产业国家需要扶持的包括 [ ] A.支柱产业 B.先导产业 C.瓶颈产业 D.夕阳产业
16.下列属于预算收入的有 [ ] A.税收收入 B.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C.国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收入 D.罚没收入
17.各国投资开办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经济形式的目的有 [ ] A.财政性目的 B.政治性目的 C.经济性目的 D.军事性目的
18.金融市场一般应具备的要素有 [ ] A.市场主体 B.交易对象 C.交易工具 D.交易价格
19.以下属于税法中的实体法要素的有 [ ] A.税法主体 B.征税客体 C.纳税时间 D.税率
20.依据《价格法》的规定,调控价格总水平,不排除使用必要的行政手段,但应尽量采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下列属于调控价格总水平的经济和法律手段的有 [ ] A.建立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 B.通过财政政策和措施控制收支
C.设立价格调节基金 D.通过货币政策和手段合理调节货币供求
21.陈某到某美容院作美容。美容院使用甲厂生产的护肤液为其做脸部护理。结果因该护肤液系劣质产品而致陈某脸部皮肤严重灼伤。陈某为此去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0000元。对此说法正确的有[ ] A.陈某有权要求美容院赔偿医药费 B.陈某有权要求甲厂赔偿医药费
C.陈某若向美容院索赔,可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美容院若向陈某承担了责任,其可以向甲厂追偿
22.商业秘密的核心特性包括 [ ] A.秘密性 B.商业价值性 C.保密性 D.无形性
23.我国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 [ ] A.存款准备金政策 B.基准利率政策 C.再贴现政策 D.再贷款政策
24.下列个人所得中,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适用20%的比例税率的有 [ ]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稿酬所得
C.劳务报酬所得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三、判断题:
1.消费者问题的普遍存在和日益恶化是消费者保护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 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 3.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采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 4.金融监管法应属经济法的市场秩序规制法。[ ] 5.经济责任是经济法责任的简称。[ ] 6.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取得的非法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 7.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不承担银行业监管职责。[ ] 8.我国财政采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 ] 10.农业生产者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 ] 11.一切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12.接受财政转移支付的主体只能是地方政府。[ ] 13.世界上首次明确提出“消费者权利”的是美国总统尼克松。[ ] 14.我国《反垄断法》未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 ] 15.上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 16.政府采购不得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 17.广告代言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的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18.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19.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合同可撤销。[ ] 20.我国国债发行一般采取摊派法。[ ] 2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是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 2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 ] 23.国有企业并不必然以营利为目的。[ ] 24.从功能上看,经济法是利益资源和权利的一种分配法。[ ] 25.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服务时不得牟利。[ ] 26.国债的认购具有准强制性。[ ] 27.《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保护未注册的商标。[ ] 28.事业单位的创收收入属于国有资产。[ ] 29.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 ] 30.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的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每年按时调整。[ ]
四、名词解释:
1.消费者 2.相关市场 3.财政转移支付 4.提倡性规范
5.银行业金融机构 6.经济法 7.产品缺陷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9.企业国有资产 10.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 11.产品召回制度 12.宽恕制度 13.垄断协议 14.财政安全原则
五、简答题:
1.简述市场缺陷的表现形式。
2.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3.简述消费税的特征。
4.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哪些货币政策工具? 5.简述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系和区别。6.简述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
六、论述题
1.为什么说宏观调控法将成为经济法的核心?2.简述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3.简述商业银行经营应当遵循的原则。4.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异同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D 4.D 5.D 6.A 7.C 8.C 9.A 10.B 11.C 12.C 13.D 14.D 15.B 16.C 17.A 18.A
二、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 3.ABC 4.ABCD 5.BCD 6.ABCD 7.ABC 8.ABD 9.AB 10.ABCD 11.ABCD 12.CD 13.ABCD 14.ABCD 15.ABC 16.ABCD 17.ABC 18.ABCD 19.ABD 20.ABCD 21.ABCD 22.ABC 23.ABCD 24.BCD
三、判断题:12.13.√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四、名词解释:
1.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2.相关市场: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3.财政转移支付:中央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下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发生的财政支出。4.提倡性规范: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5.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6.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7.产品缺陷: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该地位,在相关市场上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9.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10.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基于某种政策考虑,对特定行业、特定组织或特定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项法律制度。
11.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时,经营者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
12.宽恕制度: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13.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4.财政安全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财政权力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将有关事项如预算收支、税收计划、国债构成等向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公开。
五、简答题:
1.答:市场并非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对社会经济的调节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市场存在三种主要缺陷:
(1)市场障碍。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是指竞争秩序遭到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破坏,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和有效地发挥作用。
(2)市场惟利性。市场惟利性,是指投资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时赢利率低、无利可图甚至亏本的,或者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行业和产品,他们往往不愿投资。因此,社会经济中存在着一些市场机制难以进入或不愿进入的领域。
(3)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市场机制作用之所以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是因为从投资、生产运营到市场价格形成和信息反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各个企业和个人掌握的信息不足和滞后,不能及时调整其投资经营决策,往往等到市场供求严重失调、产品大量滞销过剩时才做出反映。
2.答: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答:消费税具有下列特征:
第一,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只对一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
第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只在消费品生产、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征收,而不是在生产、流通、消费的所有环节征收。
第三,税率、税额的差别性。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种类、档次、结构、功能以及供求、价格等情况,制定不同的税率、税额。
第四,税负具有转嫁性。最终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消费者负担。第五,消费税是价内税,即以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
4.答: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采用的手段和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政策。(2)基准利率政策。(3)再贴现政策。(4)再贷款政策。(5)公开市场业务。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可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运用诸如优惠利率、信贷计划及限额、专项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达到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
5.参考答案;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是:两者都调节经济领域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区别主要在于:(1)民法调节民间社会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调节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民间经济调节关系与国家
经济调节关系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前者的当事人应以平等的身份参与经济交换活动,而后者中的一方以国家管理者的身份出现,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调节与被调节的关系。(2)在经济关系内容上,前者是互利、有偿和等价关系,后者不必等价有偿。(3)在经济关系形式上,前者是自愿协商关系,后者带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6.答:各个不同部门法的调整方法有着基本共同点,但是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既采取强行性规范方式,又有许多任意性规范方式,尤其注重采取大量提倡性规范方式,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既规定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果,又注重采用奖励这种肯定式法律后果形式,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由经济法的任务和它的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六、论述题:
1.答: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即在一定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问题。由于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所以经济法的核心是国家调节的重点和主要问题,是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全局中起关键作用因而最需要国家予以调节的地方,这方面的法律便是经济法的核心。
(1)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是发展变化的。经济法体系有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三个方面基本法律构成,该三个方面法律,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反垄断法作为现代经济法最早出现的法律,在西方国家长期居于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在社会主义国家,最为发达并长期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的则是国家投资经营法。如今,世界范围内,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正在日趋发达和完善,宏观调控法正逐渐上升为各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和主导地位。
(2)宏观调控法逐渐成为经济法体系核心的原因在于:
首先,当代各国越来越重视对社会经济实行宏观调控的根本原因,在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引起生产更进一步社会化和经济的全球化。国家对本国经济的调节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需要从全局和总体上把握经济运行的状况和特点,以进行必要和有效的调节。因此,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和各种经济政策,综合运用各种调节手段,并使之形成完善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就显得特别重要和迫切。
其次,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和跨国公司,由于借助现代高科技,它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大,它们的强大力量及其流动性正在削弱当地政府施政的效率,改变政府管理的方式。政府的作用仍是必需的,但是其作用方式需要改变,应当主要是对企业予以引导、促进、提供帮助和服务等。这也促使国家不得不加强和完善其宏观调控体系及其立法。
第三,20世纪80年代初从英国开始的全球私有化浪潮,使国家直接投资开办的国有企业急剧减少,国家投资经营这种国家调节经济的方式及这方面的立法,在国家调节三种基本方式及经济法立法体系中的比重和地位下降。企业更乐于接受对其经营发展有所指导和帮助的政府适当的宏观调控。
第四,促使宏观调控法在西方国家经济法体系中地位的提高,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原核心地位的反垄断法本身也在发生变化。国家的垄断和竞争政策日益要求国家经济发展总目标相协调,统一纳入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方式,国家出面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远不如宏观调控这种作用方式更加积极主动、影响面大和效果显著。
第五,宏观调控法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地位的提高,还有其他重要原因,这就是国家投资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必然趋势,使国家投资经营这种调节方式和国家投资经营法在国家经济调节和经济法体系中的比重不断有所降低,其核心地位正在逐渐让位于国家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此外,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体系中迄今仍然基本上缺位。虽然我们应立即着手制定反垄断法,它也不会成为我国经济法的核心。(3)综上所述,当今世界各国经济法的核心正在发生两股相向的变化趋势: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其经济法体系的核心正在由反垄断法移向宏观调控法;在中国,则由国家投资经营法逐渐让位于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各国经济法的核心。
2.答: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是一种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部分也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
但这两种国家管理及其产生的管理关系是有区别的,具体表现在:(1)管理的目的、任务不同;(2)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3)管理原则不同;(4)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5)侧重的角度不同;(6)管理主体不同。
3.答: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4)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5)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6)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7)商业银行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4.答: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首先,两种责任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经济法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其次,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即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其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并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默示担保或明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合同关系来判断,如果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过错造成违约,即使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10.民法学课程 篇十
在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教育中,方法论的学习无疑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只有理论化和形式化的方法论也远远不够的。设计方法学理论并非适用于每项具体的设计。在设计过程中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问题,这需要教会学生不能只借助已有的设计方法学理论,还必须要有具体的实践方法。笔者通过对设计方法学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设计经验的融合,总结出基于应用实践为目的的设计方法学课程框架,分为三类实践方法:观察方法、思考方法和设计环境。
观察方法
观察、质疑、听取和理解是概念构思的完整过程,而观察是第一步。设计概念的产生是一个不断观察、听取和记录的过程,观察能力至关重要,且观察不仅仅等于观看,而是需要眼耳鼻及身体内所有感觉器官通力合作。观察能够随时随地触发灵感,也能在无意识之中激发概念的构思进程。
笔者在《基于观察视角的产品设计方法课程再设计》中,对观察方法有过详细描述并以设计案例加以辅助说明,在此文中不再详细描述。对应用实践能起到直接指导作用的方法有:随身记录生活细节、关注产品功能的延展、关注用户自行改造行为。
思考方法
通过观察得到的想法需要进一步的思考提炼。在设计的深入过程中,早期的概念通常扮演着设计指挥官的角色,而思考就是概念深入推进的强大动力。对应用实践能起到直接指导作用的方法有:将相似事物分类组合、用不同词汇描述、收集整理与反思、模拟用户实景。
将相似事物分类组合的方法基于观察、分析、辨认和组合等一系列活动。分类组合提供了一种方法,去区分各种不同类型的相似性,有助于为表面上看起来不相关的东西建立关系和模式。强制联系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将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结合起来表达的,有助于将原先被视为不相干的想法或概念得以连接,发展出原创性的想法,产生很多巧妙的多功能设计。在设计开始之前,搜集一些必要的参考材料、照片或者实物,寻找他们之间的相似之处并分类放在一起,通过视觉的方式启发设计师对功能、材料和比例等问题的思考。
使用不同词汇描述辅助启发概念。语言描述与文字常常成为用户理解概念的重要途径,值得商榷和推敲。一个词汇的使用可能推动一系列创新思考,同时也有可能因为理解上的分歧而使思维受到限制。不同的词汇按时不同的假设,并引导你朝不同方向思考。例如,是“饮水瓶”还是一个“饮水容器”?如果使用“饮水瓶”来描述物品,结果很可能导致许多无法规避的限定,因为它会让人自然地联想到一个圆柱体的、细长的玻璃或塑料器。但是如果使用“饮水容器”,则会少掉很多条条框框,利于创造性思维的发挥。使用不同词汇来描述产品,有利于找出隐藏在语言背后的细节,而这些细节常常是普通人没有察觉到的,同时通过这些词汇来分析和洞察用户的潜在需求。
收集整理与反思是一个过程,主动的、有选择的和偏执的。要把收集整理与反思当作是一种有建设性的休闲活动。收集被视为知识与灵感的积聚,如同中医使用的草药柜,储藏着能医治所有疾病的天然材料;收集是在物品中储存知识、回忆和意义,提高我们通向创意的洞察力。而整理能够帮助理清思绪,找到事物的关键点,更准确更快速的抓住问题的本质。反思重新审视整个设计过程,从总结中积累经验吸取教训。
模拟用户实景,不同于一般教学上的表演性质占主导角色扮演。是一种以模拟故事所有真实细节为形式的洞察概念的方法,这种方法使得设计师与产品使用者之间产生身体和心理的共鸣。模拟实景需要模拟一个特殊场景中包括环境、语境和角色身体心理等所有细节,并要尽可能借助实景实物来还原。这种反复体验这种接近真实的实景,彻底抛弃表演中夹杂的习惯性思維,才能暴露出真实的问题激发新的想法。
设计环境
批评需要某种标准,而且批评应该运用严密的逻辑思考,以确保对设计提供建设性的意见而不是毁灭性的否定。不提出任何参考方向,没有任何实质性或基础的评论是不负责任的,也不会对设计给予任何帮助,反而会成为设计创新的消极壁垒。相反如果批评适度适时,就会促进设计思考,甚至成为必要的设计过程,因为建设性的批评常常会为设计提出创造意想不到的创意。
总结
以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设计方法学课程除了讲授方法论体系,还需要以应用实践为目,分为观察、思考和设计环境三个方面讲授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践方法。设计就从我们日常生活中忽略的细节开始,一点点改变生活的样子。
11.民法学课程 篇十一
关键词:法学理论课程教学,困境,出路,研究
法学理论教学内容非常的抽象, 而且体系化、理论化非常的强, 如何在课堂上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主动性, 成为法学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研究课题。
1. 法学理论课程教学困境分析
问题一:法学理论课程抽象。法学理论以哲学为背景, 表现出一定的抽象性特点, 因此总是与学生的实际生活显得相差甚远、格格不入。虽然通过深入的学习法学理论课程可为日后的部门法学科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 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学理论的导引性乏力;对于部门法而言, 其被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时, 主要是依托发条或者司法解释。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性非常的差, 而且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事实上, 法学理论是一种指导性非常强的学科, 在干预力深度和广度上均具有完整性;然而, 法学理论指导层面上仅在理论层面, 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断层。比如, 每年的国家司法考试, 其应然状态是法律人从理论层面向实践层面转变的节点, 这是在这一环节上出现了法理学断层问题。
问题二:法学理论成为政治的附庸。法学理论通常被认为是表彰权利的勇士, 事实上在权力面前却止步不前。传统意义上来讲, 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为政府的统治提高服务或帮手, 然而如果突破法律的基本原则, 比如公平性、正义性, 成为政治统治的傀儡或帮凶, 就是法学理论的悲哀。对于法学理论而言, 其中很多优秀的理念、制度和精神, 然在与国家现状、政策意向冲突时, 则立刻显得苍白无力。比如, 根据政治统治的需要, 动辄随意修改法学理论, 对其价值取舍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甚至撼动了根基。法学理论课程作为部门法课程教学的基础, 在教学过程中, 应当认识到依法治国是克服政治性的过程, 法学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支撑。
2. 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措施
通过上述关于法学理论课程教学问题的分析可知, 若想有效解决课堂教学实践中存在的困境, 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 强化学生法律事实探知能力培养
在法学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 一方面要积极倡导法律基本原理的有效适用, 另一方面还要培养学生们的法律事实探知意识和能力, 使他们辨别是非、提炼精髓的能力得以提高。事实上这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过程, 不是简单的收集一些客观的事实就大功告成, 而是利用法律思维去辨识、确认事实, 并且提醒他们对某个问题所得出的结论第一之间能够用法律的思维去权衡。同时, 还要在此过程中有效联系法律基础学科方面的理论, 实现法学理论的有效渗透。在教学过程中, 还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 可以尝试着合理安排一些实训性质的课程及或者活动, 比如读书报告会、案例分析以及模拟法庭等形式, 提高学生课堂教学参与积极性和学习热情。
2.2 加强对学生法律思维意识、能力的培养
在法学理论及相关课程教学过程中, 学生的法律思维意识与能力培养非常重要, 可以说是整个教学的全部内容。在全面把握法学理论过程中, 应当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意识和能力, 将具体案件中的要素, 转换成我们所熟知的法律要素, 通过多元化的思维分析, 来优化和整合上述要素, 最终形成问题的分析结论。在法学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 一定要引导和鼓励学生大胆地提出问题, 并根据问题提出独到的见解;在此过程中, 不能动辄采用折中说, 而且还要避免出现折中说现象。法学理论教学, 旨在培养学生提出问题、讨论问题的能力。学法科班出身的学生, 更应当夯实理论方面的法学知识, 在不断的探索中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意识和能力, 有意识地引导他们形成法治理念, 并且引导他们自主地去领悟法学领域的智慧, 这才是高效、可行的法学理论教学法。
2.3 注重学生法律人格的培养及法律意识的养成
实践中, 为有效解决法学理论课程教学过程中的问题, 学生们的法律人格素质培养至关重要求, 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学生、帮助他们树立法治理念, 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应用水平。在学习和实践中, 努力形成鲜明的法律角色参照的不可或缺的, 同时这也是法律人在拟设位置, 对问题的处理方法以及个性化的推理论证模式。在此过程中, 还以法律角色为参照, 并阻止法律外的其他影响因素, 比如情感、经济利益得失等, 以确保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取向、法制观念;通过培养学生们的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 结合当前国内倡导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能够对社会现象进行准确、客观的分析, 既要保证法律人的傲骨, 又要维护法律的权威。
结语
总而言之, 我国法学理论教育走到今天是非常不容易的, 其发展之路艰辛、曲折。在法学理论课程教学实践中, 存在困境是不可避免的。针对这些问题, 笔者认为我们一方面要客观地肯定其进步性、先进性, 另一方面为了保持与时俱进, 还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在现代高校法学理论教学过程中, 应当两条腿走路, 既继承又创新。
参考文献
[1]巴哈提牙尔·米吉提.对高校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3 (03) .
[2]方照明主编.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教学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10.
12.民法学课程 篇十二
说明
1.本学习资料,答案要求简单,仅适用于法学11级国际经济法总论课程考核,不适用于任何其他考试。
2.简述题与论述题,除答出要点外,必须有详细阐述或充分论证。
3.如有关题目被用作试题,严格按照本学习资料所提供的答案结构和序号答题(要点之间必须分段),以便于根据学校要求教师提交的所谓“标准答案”判分。答案要点,要依照本学习资料回答,对答案要点的阐述和论证,以课堂讲授内容为准,可参考曾华群和陈安教授的有关教材和著作。本学习资料,如提供了答案要点的阐述和论证,仅供参考,不一定意味着达到了上述“详细阐述或充分论证”的要求。
反对死记硬背本学习资料。
4.本次考核的判断题25道左右,每题1分。
简述
1.简述有关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要理由(1)国际社会的法律确信是判断联合国大会决议法律效力的决定性标准。(2)联合国大会决议的形成遵循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民主原则。(3)联合国大会决议中重申的传统国际法原则当然具有法律效力。(4)联合国大会决议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规范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不断加强。2.简述20世纪40年代国际经济法的转折
(1)转折的表现: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规范:多边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经济法开始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标志:三个国际经济条约——IMF协定、IBRD协定、GATT。
(3)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的国际经济条约的特点: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在调整关税、贸易、货币关系中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是过去的条约无法相比的;具有国际统一性和普遍性(统一性——内容上;普遍性——参加国家多)。
3.简述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法的内部法的渊源(1)建立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条约。
(2)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与其成员订立的加入该组织的条约。(3)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本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国际习惯。
4.简述20世纪40年代以后国际经济法的更新
(1)更新——出现了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法律规范。
(2)新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文件:《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 UNCTAD的有关决议;GATT与《WTO协议》;1974年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1974/4,UN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1974/12,UN大会第29届会议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
5.简述1.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对富和经济活动之永久主权原则(l)尊重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2)各国对本国一切经济活动和全部财富的永久主权。(3)各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利。6.各国经济主权平等原则
(1)各国自主选择本国经济制度的权利。(2)国际经济决策的平等参与和决策权。(3)各国自主确立国际经济关系的权利。
论述
1.论述法学本科生学习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意义(1)它是完整的法学与法律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2)很多与法律相关的职业不同程度地涉及国际经济法。(3)它涉及国家、私人(自然人、法人)的权利和利益。2.论述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表决制度
(1)全体一致表决制。最初表现为全体同意,它符合主权豁免原则,局限性是会造成一票否决,后被计票方法限制。现代国际组织的计票方法,一般都是按“出席并投票”的原则,即不出席不计数,弃权不计数。所得票数,或为赞成,或为反对。缺席和弃权甚至也不构成对于全体一致通过的障碍。
(2)多数表决制。分为简单多数表决制和特定多数表决制,前者通过须超过所投票数1/2的赞同票;后者通过须超过1/2以上的特定多数的赞同票,如2/
3、3/
4、4/5等。有的组织要求的特定多数还包括特定的国家,如两个以上创始成员国。特定多数表决制比全体一致表决制更具弹性、更易通过,比简单多数表决制更严格、更权威。
(3)协商一致表决制。分为积极协商一致与消极协商一致。各组织在采用此表决制时存在着差异,目前尚无一致的定义。协商一致不仅指做出决定的程序而且也指依此程序做出的决定。协商一致表决制不是迳直投票,而是先协商,在表决会议上由会议主席认定是否已协商一致,显然,没有正式反对即为已协商一致。协商一致通过决议的,不进行投票。有的组织在采用此表决制度时,如不能达到协商一致则以投票表决,即采多数表决制。积极协商一致似可认为是充分协商后的一成员否决制,消极协商一致似可认为是充分协商后的一成员赞成制,因不存在投票,故不存在一票否决制或一票赞成制的协商一致。
3.论述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的科学性(1)合乎“国际”一语的用法。(2)合乎实际。(3)合乎逻辑。
(4)全面涵盖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法律规范。4.论述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投票权分配制度
(1)同权分配。是指组织成员分配到的投票权相等,如一国一票;一国多票,票数相同,也属于同权分配;同权分配还可分为成员同权分配与集团同权分配,后者即组织内各集团投票权相同,由于各集团成员不同,集团同权分配的结果是事实上的成员非同权分配,即加权分配。
(2)加权分配。指组织成员因特定理由分配到不同的投票权。采此制的组织加权的依据不同,甚至是综合的,加权的程度也是不同的。加权分配可分为直接加权分配与集团加权分配。
(3)混合分配。指组织或集团内的投票权分两部分分配,一部分实行同权分配,另一部分实行加权分配。同权分配符合主权平等原则,但忽视成员的不同情况,混合分配对两者都予以考虑。
5.论述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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