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意见(精选5篇)
1.加快发展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意见 篇一
粤府〔2011〕64号
关于加快我省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高我省学前教育水平,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发展学前教育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千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学前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扩大,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保教质量稳步提升,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公办与民办并举、多元化多层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学前教育的刚性需求不断增长,而全省学前教育公共资源紧缺,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加上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素质偏低、城乡差距较大等问题日益凸显,部分地区“入园难”、“入园贵”问题比较突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以对祖国、对民族、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与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作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和促进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统筹规划,加快改革创新,强化规范管理,促进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儿童发展为本,尊重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力争实现全省学前教育三年大变化、五年大发展,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各级政府切实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鼓励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办园。
2.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面向所有适龄儿童,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3.普及和提高并重。在扩大办学规模的同时,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大力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缩小城乡之间、园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三)发展目标。
到2013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办园条件规范化、保教工作科学化。学前教育学位基本能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86%以上,规范化幼儿园比例逐年提高。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能满足大部分群众对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全省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0%,其中珠江三角洲各县(市、区)达95%,其余地区各县(市、区)达85%以上。全省大部分幼儿园达到规范化要求。
到202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能满足群众对有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全省实现高质量高水平普及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90%以上。
三、多途径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一)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大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多渠道、多层次发展学前教育,实现幼儿园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形式多样化。
(二)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地要根据人口规模和现有学前教育机构布局情况,认真制订幼儿园建设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加大财政投入,逐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要对辖区内公办幼儿园重新登记造册,切实办好现有公办幼儿园。各地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资产属于国有的乡镇(含街道,下同)中心幼儿园,不得将公办幼儿园出租,已出租的合约期满后要收回。对办园条件较差、达不到规范化标准的公办幼儿园要进行改建、扩建,达到安全、适用的办园水平。
(三)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各地要把发展农村幼儿园作为“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工作的重点,加大农村学前教育投入。要大力加强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每个乡镇要建设1所规范化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合理配备人员编制。要结合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乡镇所在地和大村要独立举办幼儿园,小村可采用分园、联合办园等形式举办幼儿园。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利用非公有资产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园。创造更多条件,着力保障留守儿童入园。
(四)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或返还收费、落实国家有关扶持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优惠政策,对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多种形式的扶持和资助。落实国家关于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的规定,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收费标准。组织开展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交流和结对帮扶活动,帮助薄弱民办幼儿园提高办学水平。
(五)大力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区别城乡不同情况,分类制订规范化幼儿园办园标准,在全省启动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幼儿园准入标准。
各地要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残疾儿童入园需求。面向残疾儿童的康复幼儿园,要参照规范化幼儿园标准和残疾儿童康复的需要合理配置资源。
(六)完善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城镇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幼儿园的,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的住宅小区开发,按照城乡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必须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成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教育部门要及时主动做好接收和管理工作。资产属国有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办成公办幼儿园。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一)坚持科学保教。各地要坚持依法办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为幼儿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成长环境,全面提高保教质量。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切实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幼儿园落实幼儿膳食营养标准,保证幼儿身体成长需要。
(二)积极开展教研科研。加强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和教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学前教育教研网络。开展制度化、经常性的区域学前教育教研活动,以教研科研促进教育质量提高。建立省级学前教育专家指导机制,完善决策、咨询和指导制度。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
(三)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安全设施和保安人员配备到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保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提高预防、发现、控制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各级教育部门、各有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和村民委员会要加大对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卫生、安全监管体系和应急防范制度,严防事故发生。
(四)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各地要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开展全面排查,实施分类治理,督促整改。对整改后达到办园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达不到办园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要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幼儿园的审批工作,要公开审批制度、标准和程序。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
五、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规范幼儿园教职工管理。加快制订我省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及时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足额配备各级各类幼儿园教职工。完善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完善幼儿园教职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积极探索教职工退出机制和中小学富余教师转岗培训机制。
(二)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加强对学前教育教师统筹培养的力度,建设全省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基地,扩大5年制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培养规模,加强从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各层次学前教育人才培养。规范学前教育师范专业准入标准,确保幼儿教师培养质量。逐步提高保育人员准入条件,提升保育人员素质。加强幼儿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力争到2015年,基本解决幼儿教师短缺问题。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发挥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的作用,加强师德教育,不断提高在职幼儿教师学历层次、教学能力和师德水平。各地要建立健全5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制度,规范培训管理。确保到2015年,全省幼儿园园长和专任教师培训面达100%。
(三)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待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确保幼儿园教师各项待遇落实到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公办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标准,制订当地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的指导意见。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把
各类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范围,对优秀的园长和幼儿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大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切实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2011年起,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优先考虑和满足当地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幼儿园建设。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2011年,省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扶持欠发达地区建设规范化幼儿园。要根据实际制订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机制,完善涵盖公办、民办幼儿园的公共教育资源合理分配机制。
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享受减免税费和租金政策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要在加强生均教育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办成低收费的普惠性学前教育机构。要坚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完善政府、社会与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要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省有关部门要制订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监管。
七、构建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保障体系
(一)完善办园管理体制。学前教育以县为主,县、乡镇(街道)分级负责,教育部门归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发展的组织实施、统筹规划、资金筹措、园舍建设、统筹管理和监督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筹措办园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就学安全和膳食管理。省和地级以上市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指导和协调管理,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早期教育培训、教育咨询等机构归口相关部门审批,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订。
(二)健全考核和责任落实机制。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对地方主要领导教育工作考核以及教育强县、强镇和县域教育现代化督导验收指标体系。各地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各层次和部门责任目标,实施问责制。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示范镇创建试点工作。省每年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10〕41号文和本意见精神以及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布各地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和财政经费投入情况,对学前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群众满意度高的市、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
(三)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要健全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教育部门主管学前教育工作,要完善政策,制订标准,充实管理、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动态管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
制。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订和落实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政政策。税务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学前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出台《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实施细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的监管。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食堂的监督检查。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管、质检、消防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要加大学前教育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2.加快发展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意见 篇二
1.农村改厕现状
长期以来,农村厕所多以旱厕为主,非常简陋,粪便很难做到无害化处理,对水源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粪便中含有大肠杆菌、痢疾杆菌、霍乱狐菌、伤寒杆菌等致病细菌;有肝炎病毒、灰质炎病毒等;有蛔虫、绦虫、血吸虫、钩虫、肝吸虫、鞭虫等寄生虫;孳生蛆及苍蝇。据专家介绍,在农村有80%的传染病是由于厕所粪便污染和饮水不卫生引起的,而与粪便有关的疾病就有30多种。目前,欧洲流行的溶血性大肠杆菌传染病就是粪便污染周边环境造成的。农村改厕防病的形势相当严峻。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国家就注意到农村厕所污染问题,并由全国爱卫会开始部署和推进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户厕的要求达到“四有”,即有墙、有顶、有便器、有贮粪池。由于当时国家只给任务指标,没有投入支撑,农村改厕标准很低。当时我省的建设指导标准是封闭式深坑厕所,虽然与传统露天厕所(茅房)相比,减少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但仍存在着污染地下水的问题,没有做到无害化或基本无害化。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社会和民众对环保越来越重视,国家对农村改厕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在“十一五”规划和对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承诺中明确提出农村改厕目标,即到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到2015年达到75%。从2004年开始国家设立中央转移支付农村改厕项目,2009年国家又将这个项目提升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设改造标准也按无害化方向进一步提高,即达到有棚有墙、不渗不漏。提出建设改造的技术模式有6种。一是水冲式厕所。有上下水条件,并能与城镇排污管网联结的地方或有建设化粪池(利用沉淀和厌氧发酵原理进行无害处理)条件的村屯,支持建设室内水冲厕所。这种类型在城郊和新建农民新村的地方应用较多。二是三格化粪池式厕所。由相联的三个池子组成,中间由过粪管联通,主要是利用厌氧发酵、利用寄生虫卵比重大于一般混合液比重而易于沉淀的原理实现中层过粪,粪便在池内经过30天以上的发酵分解,中层粪液依次由1池流至3池,以达到沉淀或杀灭粪便中寄生虫卵和肠道致病菌的目的,第3池粪液成为优质肥料。这种类型要求常年气温在15度以上,目前我国华南、华中、华东等长江流域采用较多。三是双瓮漏斗式厕所。这就是《世界经济调研》报道的类型。它是由两个高1.6米窄口瓮体和中间过粪管组成,前瓮贮藏粪便,利用厌氧发酵、中层过粪、沉淀虫卵、微生物拮抗作用,发酵后粪液流到后瓮并达到无害化。这种类型要求气温也比较高,采用较多是黄河流域河南、陕西等地,不适于在我省推广。四是三联通沼气池式厕所。主要是一池三改,即建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通过厕所、畜圈、沼气池的三连通,人、畜粪便能自动流入池内密闭发酵,生产沼气进行炊事、照明,实现资源利用、节省开支、环保低碳。这种类型在全国都有推广应用。五是双坑式厕所。建造2个贮粪池交替轮流使用,人粪尿用土覆盖,用土量以能充分吸收尿与粪水分并使粪尿与空气隔开为宜。这种类型在内蒙应用较多。六是粪尿分集式厕所。粪、尿分别收集、处理和利用。粪便用草木灰、炉灰、黄土等覆盖料覆盖,促进粪便无害化。这种类型是由世界卫生组织、瑞典卫生署推荐推广的、无害化处理效果最好的技术模式,也是我省卫生部门近年来大力推广主推模式。
2004年以来在国家的支持下,省爱卫会充分发挥项目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稳步推进,我省掀起了新一轮农村改厕高潮,改厕管理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农民群众改厕积极性空前高涨。截至目前,在我省农村402.8万户中,卫生厕所294万个,普及率73%。近三年我省实施了国家医疗体制改革重大公共卫生农村改厕项目,重点推广粪尿分集式无害化卫生厕所55万个,普及率达13.7%。在我省1000个新农村建设省级示范村中,目前在商贸集聚中心、旅游景点、人口集中居住区建成公共卫生厕所3137个,农户卫生厕所34.82万户,普及率达到85%以上,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其中建成室内卫生厕所2588个,粪尿分集式卫生厕所67313个,两项合计69901个,占1000个示范村40万农户的17.5%,糞尿分集式占16.8%,高于全省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以上,说明全省无害化卫生厕所已重点向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履盖。
调查中了解到,目前我省重点推广的粪尿分集式卫生厕所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基本适合北方寒冷地区。目前还没有比粪尿分集式厕所更适合我省推广应用的。尽管这种厕所冬天有尿贮存、处理不便的问题,但是通过移动缸体、摔尿桶、定期清尿冰等措施,可以解决冬天应用问题。二是投资比较合理。我们对2010年双阳区奢岭街道前城村兴建的彩钢粪尿分集式厕所的成本进行了全面分析,具体是:需红砖550块,支出220元;水泥3袋,支出75元;河沙及运费35元;贮粪池开挖和砌筑人工160元;厕所地面漏空水泥预制板80元;彩钢棚、墙、门、贮粪尿池盖板和安装人工800元;排气管、排尿管30元;瓷制便器70元;合叶、门锁等小料10元,共计1490元。2011年双辽市新立乡荷花村建设的红砖粪尿分集式厕所每个成本1200元。比陕西省推广的双瓮漏斗式厕所每个成本4000~5000元,降低70%左右。三是实际应用效果比较好。主要是做到了粪便处理无害化,消除了蚊蝇滋生和厕所恶臭,减少了居室蚊蝇侵扰和传染病传播。四是受到农民的欢迎。
2.改厕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省农村改厕工作呈现出国家投入积极、部门推动有力、农民比较认可、工作推进扎实的良好态势。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2.1重视问题 尽管粪尿分集式厕所具有推广的优势,但由于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欠帐较大,路、水、电、气、房建设任务重,县(市、区)、乡镇和村往往把有限的投入用于其它领域,存在着对卫生厕所建设重视不够、推广不得力的问题。据统计,在千村示范建设中有不少的县市卫生厕所推广不足1000个,有的300~500个,最少才100多个。一位村支部书记讲:“在没有修建好村内道路、排水、广场、村部前,不会考虑建设卫生厕所,因为这不是农村最急迫的项目”。
2.2投入问题 据了解,国家大力支持农村改厕,我省建设1个粪尿分集式卫生厕所,2009和2010年补助400元,2011年提高到500元,并建多少补多少,数量不限,从吉林省上缴国家税额中直接留存。按规定每个厕所省级配套补助200元,县、市配套补助200元。不足部分由村和农民自筹解决。目前情况是,我省足额配套的只有延吉市、通化县和公主岭市,有1/3的县(市、区)配套为要求标准50%,有1/3配套为标准25%,还有一些地方没有配套。特别是近一两年建筑材料大幅涨价,建设成本急剧增多,除了国家和省里补助外,还有500~800元的资金需要落实。
2.3技术问题 受气候和农民生活习惯的影响,现有的厕所还未完全适应我省实际。主要是在冬天上冻后由于结冰的尿液无处使用和消耗,粪便也不能及时干燥并无害化处理,有的农民就不按分集方式使用。另外在一些地方操作上进行整齐规划,个别农户使用不方便,而本来已修建了很好的厕所,造成一些农户弃用,强推兴建的卫生厕所成了“摆设”。
2.4宣传问题 现在农村好多地方,基层干部群众对改厕问题尤其是建设卫生厕所好处,了解不够,缺乏改厕的紧迫性和主动性。
3.加快推广农村卫生厕所的意见
加快推进农村改厕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改变农村面貌、培育文明风气、保护和提升农民健康和文明素质、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是利国利民的重大民生工程,应加大力度、强化投入、加强引导、积极推进。
3.1落实改厕任务 制定 “十二五”期间农村卫生厕所改造规划,到2015年全省卫生厕所做到全覆盖。全省尚有27%、108万户农民没有使用卫生厕所,对这部分农户厕所实施重点改造。“十二五”期间,平均每年建设粪尿分集卫生厕所20万户。建设任务落实到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
3.2多渠道筹资 按照“向国家争取一点、省里补一点、地方配套一点、乡村拿一点、农户出一点”五个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每个卫生厕所除国家和省补助700元外,地方配套200元要落實到位。根据双阳、双辽和柳河经验,农民出资200元没有问题。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将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纳入支持范围。农村环境整片治理、生态村建设、新农村建设资金也要向卫生厕所建设倾斜。同时,应通过各类环保组织捐建、绿色公益基金无偿投入等形式,吸引社会各方面的投入。
3.3实施整村推进 对于新农村建设的示范村,要率先实现卫生厕所全覆盖。根据县(市、区)卫生厕所年度建设任务,每年重点覆盖一批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坚持整村建设、梯次发展、批批跟进。
3.4整合各方力量 从部门职能看,农村改厕涉及卫生、环保、住房与建设、农业等部门。卫生(爱卫会)和农业部门利用改厕项目、沼气池建设项目,负责改厕推进工作;住房与建设部门负责人畜粪便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日常监管;环保、牧业部门负责人畜粪便资源开发利用。
3.5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象生动地向农民群众宣传改厕的目的、意义,介绍改厕的方法、步骤,讲解卫生厕所的使用和管理。通过宣传发动,转变传统观念,增强卫生意识,使农民群众增强改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自觉地支持和配合改厕工作。
3.6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强化县(市、区)、乡镇、村的改厕主体责任,并将农村改厕纳入农村环境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农村改厕工作。
3.加快发展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意见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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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的养老服务事业,逐步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政府倡导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机制和运作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基本原则:⑴服务对象公众化原则。以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服务为发展宗旨,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⑵服务方式多样化原则。居家养老为主、机构养老为辅,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实行有偿、低偿、志愿服务,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⑶服务队伍专业化原则。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养老服务职业资格管理制度。⑷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加强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支持和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新格局。⑸运作机制市场化原则。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社会化、市场化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公平竞争市场。⑹城乡发展一体化原则。统筹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覆盖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即苏州模式)。其中,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现城乡一体化网络,街道(镇)建有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建有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有老年人健康档案,开设老年人常见病专科和家庭病床,覆盖面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90%以上,老年人日间护理、康复床位达到5000张以上。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总量达到全市老年人口的18‰以上,城区22‰以上;具备全护理、半护理服务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量的
30%以上。各类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全部实行持证上岗服务。
(四)规划布局: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发改委、建设、规划等部门按每个镇、街道拥有养老综合服务设施总床位数不低于200张(不包括县级市、区以上政府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床位数)的原则和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的建设标准规划建设当地的养老服务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一处或多处、分期分批建设,并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环境良好、适宜人居的区域。
二、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扶持政策
(五)项目审批政策。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经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有关拆迁办法给予补偿安置。
(六)土地使用政策。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列入用地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协议供地的优先搞好用地服务;应当公开交易的通过公开交易方式供地。
(七)费用减免政策。经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社会福利机构(下同),可减免有关费用。所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税收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免收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治安联防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减半收取人防建设费、义务植树费;救护车及生活用车养路费经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减免征收;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收费;安装电话免收一次性接入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八)培训和用工政策。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吸纳持有苏州市(含各县级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九)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条件情况下给予优先审批。
(十)社会捐助政策。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
(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捐赠支持养老服务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政府资助政策。政府财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资金扶持。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资助标准如下:对社会力量兴办(新建)的养老机构,根据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的不同类型和相关设置要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分别按每只床位不低于2500、3000、3500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对以社会独立法人名义经营的养老机构(包括原来由政府办现实行转制,或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养老机构),以入住6个月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月不低于50、80、100元的床位补贴;对每年固定服务(连续时间6个月以上)老年人达到一定数量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经费补贴,其中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以外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按固定服务每50户老年人家庭不低于5000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经卫生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固定开设每50户老年家庭病床不低于1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补贴。其他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
政府对居家养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实施援助服务。对居家低保孤寡老人、低保边缘孤寡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居家“三无”老人,当地政府应安排他们进机构养老;对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以及当地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80岁以上老年人,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
以上政府资(援)助资金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相关机制
(十二)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目标管理机制。市政府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为实事项目,具体由有关部门明确量化指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十三)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投入机制。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各级财政要不断增加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从2006年起,各市(区)按上户籍人口60岁以上的老年人数,以每人80元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事业经费(不含各级政府原来对“三无”、“五保”老人 的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今后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其中,平江、沧浪、金阊三个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市里承担30%,区里承担70%。养老服务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政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资助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援助服务”等。
(十四)建立养老服务社会化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路子。社会力量可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养老服务设施的经营。对各市(区)以下政府、集体办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开展经营主体改革试点,逐步实现“管办分离”。各地可采取养老机构房屋产权和使用性质不变、内部设备公开转让实行经营主体转制,由社会组织或个人负责经营;也可以采取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民办公助”机制,政府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施资助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对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创办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要明确其产权关系,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十五)建立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机制。民政部门对各类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实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制度,会同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保、卫生、安监、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十六)严格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各类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对申请认定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008—2001),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人员配备进行严格验收,向社会进行公示,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认定为社会福利机构。
(十七)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培训。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对全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到2008年底,凡是享受政府扶持政策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其服务从业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社会福利机构资格和相关扶持政策。
(十九)培育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以各市(区)为单位,由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组织领导
(二十)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当
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要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减少重复建设。对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各地老龄委要充分发挥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集中社会各方力量,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形成党委政府重视、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共同支持的良好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政策扶持、经费资助、日常监管等具体操作办法,并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发改委、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房管、交通、文广、卫生、安监、物价、税务、工商、国土、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共同推动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4.加快发展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意见 篇四
为了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五”发展规划纲要》和第二次全国大学科技园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加快我省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1、高等院校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大学科技园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是依托高校科技创新资源,推进高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基地,是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也是高等院校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增强其社会服务功能,实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协调发展的重要载体。必须把加快大学科技园建设放在加快建设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和加强高校自身建设的重要位置,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方联动、积极推进。
2、大学科技园所依托的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在大学科技园规划、建设和发展申发挥主体作用。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理顺科研、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管理体制,加快建立科技资源入园畅通、入园企业产权明晰、工作机构职责分明的管理体制。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资产关系规范对科技园的管理。
3、大学科技园所在地方政府要把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并把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应政府职能、服务和优惠政策延伸到大学科技园。要支持高校通过整合学校周边厂房、土地等社会资源,建设便于学校师生创新创业的大学科技园。要把大学科技园作为地方政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科技、教育工作的重点,从资金、政策、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4、鼓励高等学校和高新园区联办大学科技园。对经省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与高新园区联办的大学科技园,享受与高新园区同样的优惠政策。对与高新区联建的大学科技园,要充分利用高新园区在政策、资金、土地和社会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强化孵化功能,提高孵化质量,降低创业成木,加速毕业企业发展的进程。大学科技园要积极向高新区转移孵化毕业的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持与高校联办大学科技园的高新区,对经省科技、教育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范围内的省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员工,给予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
5、要充分发挥学科优势与特色,把加强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加强学科建设结合起来,与推进产学研结合、建设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等结合起来。要充分开放学校的信息网络、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图书资料等资源。要加快构建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并不断增强其开放度,积极探索为社会创新创业服务的途径。要务力为大学科技园筹措一定的创业种子资金,并探索有效的运作方式,为学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园转化筹措孵化资金。
6、大学科技园要加快建设一支职业化、规范化的创新创业管理服务队伍;要积极吸引各类咨询服务机构、中介机构等入园;要根据学校的学科特点和入园
企业的需要,逐步建立专业化的孵化服务手段,为企业孵化成长制定孵化流程,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大学科技园管理部门要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特性,“因企制宜”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大学科技园吸引园外各类资金以独资、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园区建设。
7、鼓励大学科技园以技术、项目吸引留学人员特别是留学生团队入园,共同开展研发和创业活动。鼓励把大学科技园作为吸引国外研发机构入驻的重要载体。鼓励大学科技园学习借鉴国外先进园区建设理念,吸引国外和境外资金、人才、技术入园。
8、大学科技园要在加速成果转化的同时,指导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储备成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根据技术发展情况运用知识产权参与资本运作;要通过法律和专项经费支持等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把大学科技园建设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示范基地。
9、鼓励省市各类创业投资、创业孵化资金、担保资金等创业资本为大学科技园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对于在大学科技园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资金占投资企业投资资金70%以上的,可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10、鼓励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通过年薪制、股份期权、知识产权入股和技术创新人员持股等方式激励技术创新,增强创新创业的内在动力。鼓励大学科技园企业通过投资、并购和股权重组等资本运作方式实现企业资本的规模扩张。鼓励大学科技园企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跨国发展,尽快成长为掌握核心技术的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大学科技园企业参与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的试点,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和规则的运用能力。
11、鼓励校内科技人员以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和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约定,职务发明者或技术团队所占股份比例,由投资各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12、支持有创业条件和基础的研究生、本科生带科技成果或各级获奖项目到大学科技园创业,把大学科技园作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基地。
13、对于国家和省批准的大学科技园,列入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序列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向大学科技园倾斜支持;省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等科技计划优先支持大学科技园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原创性重大发明及其转化的项目;省高新技术产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向大学科技园的企业倾斜支持;省、市专利专项资金对大学科技园内的专利特别是原创性发明的专利申请予以优先支持;鼓励在大学科技园建设公共技术平台,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予以优先支持。对于大学科技园内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贷款项目,省火炬计划优先贷款贴息。
14、对归国留学人员和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外省市科技人员、经营管理者入园创业,经大学科技园推荐,按照我省有关人才引进准入备案制的有关规定,准予其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大学科技园所在城市,办理城市户口,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并优惠提供周转居住用房。
15、对大学科技园内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用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大学科技园和入园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6、加强对大学科技园的考核与管理。把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业绩作为省部共建高校的评估内容,列入高校综合实力评价排序的体系。根据《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要求对大学科技园的基础服务功能、孵化企业水平、孵化企业成效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开展统计监测,实施动态管理。将大学科技园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的成效作为对大学进行评价的重要指标。
5.加快发展我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的意见 篇五
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民发【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贵州民政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为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自然地理等原因,贵州民政事业发展水平与全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对于逐步解决贵州贫困落后问题,提高贵州社会建设水平,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缩小西部和欠发达地区与全国差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基本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和强化基本社会服务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着力解决制约贵州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逐步改变贵州民政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推动贵州民政事业发展与贵州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相适应、与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促进贵州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为重点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健全,减灾救灾能力显著增强,社会福利实现适度普惠,基层群众自治不断深化,社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各项民政事业发展指标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到2020年,民政事业总体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基本民生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健全完善,方便可及、功能配套的民政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社会管理更加高效,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扎实有力,各项民政事业发展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民政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
二、支持重点
(一)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针对贵州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多的实际,继续加大对贵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的资金补助力度,实现“十二五”期间低保标准年增长率不低于10%,到2015年各类社会救助的补助水平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到2020年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支持贵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贵州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缺口大、供养标准低和覆盖面窄问题,力争到2015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40%,到202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指导贵州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等有效衔接。
(二)加强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健全防灾减灾体系。针对贵州极端气候事件频繁、多灾易灾特点,支持建立覆盖省、市(州)、县及部分多灾乡镇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贯通中央、省、市(州)、县四级的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配备救灾专用车辆,增强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能力。加大救灾补助资金投入力度,推动全面实施农房保险制度,帮助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支持加强省减灾中心建设,建立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增强基层防灾减灾能力。支持在自然灾害高风险区、灾害隐患严重地区和大中城市创建一批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一批示范性避难场所。支持加强防灾减灾人才和专业队伍建设,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建立2-3个防灾减灾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三)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大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贵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加快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支持贵州建设省级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和老年福利指导中心,建设和改造一批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支持贵州推进农村社区互助养老,逐步实现城乡养老服务全覆盖。支持和鼓励贵州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将贵州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综合性养老示范基地,使贵州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在2015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西部和全国的平均水平。支持贵州在孤儿数量多的县建设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在市(州)、县两级逐步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提高城镇“三无”对象生活补助水平。继续在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福利制度和设施建设上对贵州给予大力支持。
(四)健全完善优抚安置体系。继续加大优抚补助资金倾斜力度,指导贵州建立健全优抚对象生活、医疗等保障机制。支持贵州加大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老伤残军人、在乡“三属”人员的住房维修和建设问题。支持贵州平稳有序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加大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安置经费的投入,完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贵州完成散葬烈士墓搬迁、抢修保护和烈士陵园建设保护工程,创建国家级烈士陵园,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新建改造一批光荣院、军休所、军休中心、军供站,逐步理顺军供站产权管理体制。
(五)进一步提高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水平。着眼于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国家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中,重点向贵州倾斜,支持建设一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逐步健全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提高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帮助改善城乡社区基层组织保障条件,解决部分社区组织无办公用房、无公益性服务设施问题。针对贵州多民族文化特点,支持贵州科学布局县级殡仪服务设施,改扩建市(州)城市殡仪馆,新建少数
民族地区殡葬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开展城乡公益性墓地建设试点。指导建立惠民殡葬制度,尽可能给予补助。支持贵州逐步在市(州)、县级市、30万人口以上的县以及交通枢纽、重点旅游县市建设一批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或救助管理站。支持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试点,建设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
(六)稳妥审慎调整优化行政区划格局。根据国家政策,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要求,适应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研究调整优化行政区划,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研究完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机制,率先在黔东南州开展自治州辖区行政体制改革研究。
(七)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着眼于提高贵州民政系统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指导贵州加强民政信息化系统建设与管理,做好相关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中央财政对贵州低保信息系统重点工程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支持贵州采取省级筹集一部分,市(州)、县配套一部分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设集社会救助、救灾减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区划地名、社会事务及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对外宣传、业务管理和指导、远程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并以此为切入点,按照功能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民政信息网络、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安全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民政信息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指导和支持贵州制定实施各项“十二五”规划。在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时,指导贵州做好衔接工作,加大项目倾斜力度。指导贵州制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规划,编制三个民族自治州和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黔桂石漠化贫困山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支持贵州拓展民政资源。进一步加大对贵州民政
事业费转移支付力度。大力支持贵州开发、发行福利彩票新品种、新游戏,加大部本级福彩公益金支持贵州社会公益事业力度。鼓励和引导国内外慈善组织、民营资本参与贵州慈善公益事业发展。鼓励东部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贵州欠发达地区民政事业,形成区域间协调互动、共同发展新局面。
(三)支持贵州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重大民政人才工程,将贵州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国规划体系给予大力支持。支持贵州加强民政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民政干部、民政专业技术人才、民政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培训,为推动贵州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四)建立健全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民政部与贵州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协调协作机制,加强对各项支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跟踪分析,及时研究解决贵州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贵州各级民政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把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切实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确保基层民政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能力服务。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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