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精选10篇)
1.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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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周伯华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十条 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出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已经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食品经营项目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个人新设申请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第十六条 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进行现场核查,许可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申请人和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现场核查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
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流通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具体编号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食品经营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经营要求的,经营者是否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经营者是否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经营者是否依法办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行为;
(五)聘用的从业人员有无身体健康证明材料;
(六)在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有无确保食品质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食品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对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确认后归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时,应当按照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有关规定,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对《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限届满的,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被依法注销、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注销、撤销、吊销许可或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档案资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涂抹、标注、损毁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通报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许可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
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实施食品流通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办法:代言问题食品要罚
晨报讯(记者 朱烁)从今天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不得出现在广告中推荐食品,明星做虚假食品广告“惹祸”,也要受罚。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办法列出了13种禁止经营的食品,问题奶粉、苏丹红、多宝鱼、地沟油等食品领域安全事件均有涉及,办法规定,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等。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明星做食品广告,一旦吃出问题,代言明星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起受罚。办法还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否则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中特别明确,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出台
晨报讯(记者 朱烁)从今天起,商家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国家工商总局公布并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许可证必须满足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等条件。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3年。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工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在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后申请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2.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宁阳县工商局
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实行“三强化”提升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一是强化档案管理培训。完善局所两级档案管理网络,明确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专兼职人员;组织学习《档案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学习掌握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的内容范围、管理原则、归档程序和基本制度,提高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和操作技能。二是强化基础档案资料规范。依照“一户一档、一档多卷”、“谁发证、谁建档”原则,由业务科室对许可申请、变更和注销3大类15个小类的基础档案资料进行统一整理归档,做到资料完备、组卷及时、卷目清晰、装订整齐;按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顺序,每半年向县局综合档案室移交一次,由专人负责接收,统一归档管理。三是强化硬件设施建设。设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专用档案室,购置了档案柜和微机设备,设计制作了专用档案盒、档案皮、档案夹、档案袋等,完善了档案管理硬件设施,实现了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的计算机管理。同时,健全归档、保管、保密、统计、查阅等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目前,已整理归档食品流通许可档案2720户,档案5169卷(件)。
3.食品流通许可证 篇三
王经理:
您好,自我们荣真商贸进入大润发系统以来,为了攒聚柜台人气,搞活销售气氛,提高销售业绩,一直坚持不间断的进行试吃这种面销手段,也收到了很好的成效。现将试吃工作的管理流程向领导汇报一下;
试吃品是除订单送货量以外另外单独配送的,随订单货物一并进入各门店,重量精确到0.1kg。试吃部分进入门店后单独处放和管理,当店内需要进行试吃时将将试吃品取出称重,打出价签,一式两份,促销员一份,另一份备用给各门店课长。以此来计算试吃品的数量,当试吃部分将要超出时,由促销员提醒我们送货司机,下次送货时一并送来。
关于厂商反映的我们商品损耗大的问题。第一,我们的商品送货时按3%扣重,自然损耗应该能够持平;第二,我们的试吃部分自己提供,不跟店内货物统一管理;第三,各门店店员均有反应我们的商品遭到顾客并袋,店内丢失,内盗情况严重。
我们的商品以高单价的商品居多,不管并袋,丢失还是内盗,一斤的价格都会是传统低单价商品的十倍甚至更多,在我们这方面,我们会加强对货物的关注和管理,严格执行试吃标准。当然,希望店内给予最大的帮助,共同管理好货物。举个很明显的例子,历城店曾经反应过货物损耗大的问题,最后究其原因是内盗问题严重,店内领导为此实行了课长,导购,防损三方一天一盘点的政策,最终成功的控制了损耗。
试吃这种面销手段我们也付出了很大的人力物力,终究是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在管理试吃方面我们会本着诚信的原则去进行,坚持不懈的进行下去。但不希望被不怀好意的人利用这一点去讲损耗的大小。货物的管理需要店内领导多多给予支持!致谢!
济南荣真商贸有限公司
4.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告知 篇四
一、申报材料的规格与填写要求:
(一)申报材料必须用 A4纸填写、打印或复印(图纸除外),要按顺序排列成册,一式两份;请用夹子将两份材料分别固定;
(二)已登记注册的单位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未登记注册单位的申报资料须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逐页本人签字。凡复印件应当由申请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留电话为申请单位人员电话,不得留代办单位或代办人员的电话。
(四)申请单位递交的材料须如实表述有关情况,申请单位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五)相关表格在青岛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首页→网上工商模块右侧→点击业务表格下载→其他相关文书中下载相关所需表格。
二、需提报的各项申报材料并按以下内容排列:
(一)新办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2、《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提供);
5、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东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住宅性质的房屋需提交不扰民保证);
6、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及健康证明;
7、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资人签字或盖章);内容应包括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不合格食品退货制度、食品贮存运输制度等;
(二)变更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1)变更名称的,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明和租赁协议复印件); ②新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
③食品经营者超出许可机关辖区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当在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凭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到新辖区重新申请食品流通许可;
(3)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或变更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负责人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
②变更后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③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变更负责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的应当将原证注销后重新申请。
(4)变更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的,应当提交与申请变更的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工具清单和操作流程文件。
(三)注销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股份制企业需提供同意注销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签字);
4、《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延续
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当注销后重新申请。
1、《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3、股份制企业需提供股东会同意延续的决议书;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五)补证
1、《食品流通补证许可申请书》;
2、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青岛日报)公开声明作废,并提供该报纸原件。
5.食品流通许可证办证须知 篇五
申请新办所须材料
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填写须知
㈠申请人:⒈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⒉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⒊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⒋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㈡负责人:负责人是指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⒈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⒋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⒌个体工商户业主;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㈢主体类型:⒈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⒉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⒊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⒋个体工商户;⒌农民专业合作社。
㈣名称:⒈必需是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上核定的名称;⒉要填写全称不能省略;⒊所有表格上的填写要一致。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获主体资格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负责人、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任职书及身份
证证明;
四、经营场所
㈠经营场所应在许可机关辖区内。
㈡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包括: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1、或者提交①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②购房合同及③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2、或者提交房产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㈢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经营场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经营场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或社区或村委会证明等;如果经营场所系转租的,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
㈣经营场所场地性质为住宅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场所登记表》。
㈤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核定到门牌号,核定为“**市**县(市、区)(**乡镇)**街(路)**号,并与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门牌号相一致。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将经营场所核定到村。
㈥经营场所应与经营的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5.保证食品安全设施设备、工具清单(包括货柜货架、展示柜、冷柜、清洁容器、换气设备、空调、防尘、防蝇、售货工具、运输工具等设
备,每栏都要填写名称、型号、数量、用途。);
6.食品经营企业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③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④食品运输储存保管制度;⑤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⑥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⑧环境卫生管理制度;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③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7.方位示意图(进入百度地图标记好地址再打印);
8.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图(办公场所和仓库不在一个地方的,分别画两张图,每张图上都要体现出设施、设备、工具的详细名称和位置);
9.操作流程图(负责人签字);
9.经营乳制品提交乳品经营承诺书(负责人签字);
10.食品类别类型申报表(对经营的食品类型画√);
11.原企业已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需上缴正、副本原件。
12.许可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变更(备案)所须材料
1.《变更(备案)许可申请书》;
2.与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相关的材料;
3.《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许可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申请注销所须材料
1.《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6.陕西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本经营者郑重承诺:
一、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洗净双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定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对于自检或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其他前置证照和《营业执照》后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食药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
理制度
一、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并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淡色工作服,不能佩带首饰、假发、假睫毛、假指甲、戒指,喷洒香水、化妆、涂抹指甲油;离开工作岗位时,要换下工作服,不得将工作服穿离工作岗;工作服及工作帽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干净。
四、必须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常洗澡、换衣、修剪指甲、洗发,做到个人仪表整洁。
五、上班时不能在工作岗位上嚼中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六、凡是参与食品经营的从业人员都应先取得食品安全相适应的健康证明,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和可能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
七、食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组织单位参与食品经营的员工开展食品安全的培训活动,做到培训有计划(培训计划书),召开有记录(签到表、影像资料)。
八、食品安全培训应当重点围绕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经营的各种规范制度开展。
九、从业人员健康证在超过有效时前,及时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认真制定、落实、检查本单位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是否到位,协助本单位法人、负责人做好日常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工作。
二、依法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商品质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严把商品进货关。
三、建立健全商品进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存进货商品的各种信息和数据,保证进货商品的可追溯性和销售商品流向信息的真实性,以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四、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五、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六、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
七、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在食品经营期间,确保有人在岗。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以及食品的安全,特制定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保证落实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二、适用于本单位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食品安全管理单位报告食品安全自查结果。
四、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本单位管理层提交自查小组名单,并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实施活动,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
五、本单位起草的食品安全自查审核方案应当含有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名单,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方案,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六、食品安全自查审核应当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并保留相关的自查报告备查。
七、自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1 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质保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在每个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
八、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1、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2、组织的内部机构、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
3、其他应该追加的情况。
九、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单位食品从业人员都可以向本单位相关管理层提出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的建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批准实施。
十、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应当有本单位内负责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指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
十一、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前,应当召开一次简短的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要对照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的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十二、自查结束后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
十三、帮助受检核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并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
十四、召开末次会议,由自查组长报告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确定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
十五、提交自查报告。
十六、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存。
十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检查时,应当及时予以提供.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
清洗消毒制度和
维护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1、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2、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3、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4、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5、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2.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二、采购 1、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2、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4、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5、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三、运输
1、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2、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四、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1、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箱装运,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不得进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污染:
a)不同加工状态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
b)不同种类的食品,如:水果和肉制品;蔬菜和奶制品;蛋制品和肉制品; c)具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异味的食品; d)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和对乙烯敏感的食品。
2、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 GB/T 191 规定的“温度极限”标志或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3、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 6388 的规定。
4、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 GB/T 15233 和 GB/T 16471 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 GB/T 16470 的规定。
5、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 GB/T 24616 的相关规定。
五、验收、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同(协议)进行验收。、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及认证证书,并备案。、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
5、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6、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六、贮存、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2、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清洁,定期清刷,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应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应有充足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亮度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4、食品常温贮存的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空气清新。、食品贮存仓库和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卫生要求,在食品贮存区域,不同类别食品应进行适当的物理隔离。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应在 10cm 以上。
6、具有强烈挥发性气味和腥味的食品,要求不同冷藏温度的食品,需经特殊处理的食品,容易交叉污染的食品应专库储存,不应混放。、上架食品应分类贮存。、贮存的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9、贮存有温度要求食品的场所应有降温或调节温度的设施。贮存冷却物和冻结物的冷藏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 GB 50072 的规定、应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的质量和数量,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七、销售
1、应建立食品安全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销售人员在食品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
2、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场所。营业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等区域分开。
3、应有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施设备。食品销售有温度要求的应配备销售冷冻食品必备的冷藏库(柜)、冷冻(库)柜等设施设备。
4、销售场所应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消毒的设施设备。照明设备安装在食品的正上方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备。
5、与食品表面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无毒、无害或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表面平滑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质制造。
6、销售场所应进行定期卫生检查和清洁,冷藏、冷冻库(柜)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清洗、清除异味,温度指示装置应当定期校验。
7、销售冷藏、冷冻食品应按食品标签明示的温度进行控制,超出温度、湿度规定应及时采取措施。
8、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9、销售的食品应分类上架摆放或垫离,不应落地码放。
10、上架销售的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保质期内,做到先进先出,并为消费者预留合理的存放和使用期。
11、装销售。12、13、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应延长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不应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以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并记录。应建立食品销售台账,记录销售食品的基本情况。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废弃物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产生的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第三条 本单位内部企管部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第四条 废弃物分类
1、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
2、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废弃物。
3、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4、各部门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5、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存放场所。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废弃灯管、废电池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企管部统一管理。
6、一般废弃物存放
a)生产中产生的布料、线头直接回收至存放处。b)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c)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垃圾池。
7、废弃物的处理
a)废弃油由企管部统一处理。
b)更换下来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废旧灯管、废电池等其它有害废物,由企管部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理。
8、一般废弃物的处理
一般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企管部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有资质的垃圾清运单位清理。
9、废弃物的处理记录
企管部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废弃物清单》中。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食品召回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知悉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二、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三、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
四、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五、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应急处置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方案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要在 2 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四、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对食品的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调查人员首先应将消费者投诉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的,耐心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4、对于投诉事件,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负责人请示,待负责人做出决定后再作处理。
5、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消协妥善处理,不留后患。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上述所有文件我已全部阅读知悉并严格遵守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7.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应补交的材料 篇七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材料缺少以下内容(划√的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企业提交)□8.食品类别申报表
□9.委托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10.《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11.许可证正、副本
□12.变更负责人的相关决议或证明
□13.《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14.《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15.《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16.《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撤回申请书》
8.浙江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篇八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食品经营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事权分工。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许可窗口或者受理大厅的显著位臵公示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申请书示范文本,应提交的资料目录等内容。
第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向公众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食品经营者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许可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九条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大型、中型、便利店)、食杂店、食品批发经营者、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小微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
申请网络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由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经营面积、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进行确定。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
第十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普通类、鲜奶吧、自酿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
1至4项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第六章要求。
5至10项为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应符合本细则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要求。
申请散装熟食制品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熟食制品销售”。
具有生、冷、热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按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臵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 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经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继续要求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终止办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申请受理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文书。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后,除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原则上均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申请变更或延续但不改变原核准的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 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四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第二十五条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有效期自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细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认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饮、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食品经营企业、单位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 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废弃物处臵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还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自制饮料、自制糕点、自制调味料、自制火锅底料的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三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臵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等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网络订餐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送餐条件。第三十六条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六章 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三十八条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自动售货设备销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三、四节相应规定。食品销售贮存应当符合本章第五节规定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九条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臵,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 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第四十条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臵,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臵和标识。
第四十一条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应设臵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臵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字样。
第四十二条
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或加热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三条
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散装食品销售应在经营场所建立公示牌,如实公示所经销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贮存,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熟食销售须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立体售卖熟食柜、专用工用具及容器,设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应当提交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三节 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第四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节 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审查要求
第四十五条
申请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臵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放臵自动售货设备应当符合食品贮存的条件。
第五节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审查要求 第四十六条
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应符合第五章第三十二条、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的规定要求。
第四十七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建立出入库记录、不合格处臵记录、贮存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定期除虫灭害记录、销毁记录、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
申请时应提交食品贮存场所平面布局图。租赁食品贮存场所的,应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及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八条
食品的存放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食品容器不得混用,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存放区域要设臵货位卡,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新进货日期和数量、出货日期与数量、存量数、记录人等实时信息。
第四十九条
食品货架(柜)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按照恒温、冷藏和冷冻等不同贮存要求配备。恒温场所要配备温湿度计,冷藏、冷冻设备(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第五十条
冷库应按照不同的温度分区、分层设臵,并有明显的标识。冷库的设计与布局还应当符合《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的其它要求。
第七章 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一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五十二条
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至四节的相应规定。
第五十三条 申请内设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五章和本章第一至四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五、六节的规定。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点,设臵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条件,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参照附件1)。
第五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顺序合理布局,并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五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给排水系统;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 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第五十七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臵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或设施,其位臵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制作食用冰的,用水应经过净化设施处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第五十八条 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臵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分开清洗。清洗水池等设施数量或容器与加工食品数量相适应。
烹调场所应当配臵排风和调温装臵,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臵,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第五十九条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专用、结构密闭、易于清洁,有明显标识。
第六十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 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提倡采用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臵。
第六十一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臵。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装臵。
第六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第六十三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臵厕所的,应当采用水冲式,并在出口附近设臵洗手、消毒、干手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臵厕所。
第六十四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二)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温度监测装臵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大型以上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臵具有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其他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专间入口处设臵洗手、消 毒、干手、更衣设施。专间内(含预进间或入口处)的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六十五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等清洗消毒设施,需冷藏的设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臵洗手、消毒、干手设施。
(四)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经过水净化设施处理。第六十六条
对由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半成品或成品的门店,如制售仅需简单处理加工的(如再加热、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章要求,适当减少相应流程的许可审查条件。
第六十七条
小微餐饮和就餐人数50人以下的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外的单位食堂按附件3-3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第六十八条
倡导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透明玻璃隔断或视频等方式,将食品处理区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等重点环节展示给消费者。
第二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六十九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蔬菜瓜果的,可设臵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
第三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七十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臵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符合第六十四条的要求。
第四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七十一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
设施设备应选用易拆卸、易清洗、易消毒的产品。第七十二条
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自泡酒、发酵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应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必要的设备布局;应建立加工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餐饮服务中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
发酵酒许可标准参照相关酒类生产许可标准。
第七十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鲜奶吧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得小于50㎡;加工经营区与生活区隔离;
(二)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必要的设备布局;
(三)与生鲜乳收购站签订采供货协议,并索取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和生鲜乳检验合格证明;
(四)配备乳品储存所需的冷藏(保温)设施设备,保证产品温度保持在0-4℃;
(五)发酵菌种应为保加利亚乳杆菌(德氏乳杆菌保加利亚亚种)、嗜热链球菌或其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菌种;
(六)具有执行的乳及乳制品食品安全标准;
(七)具有加工经营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八)设臵加工和灌装的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要求,并安装空气消毒设施。
(九)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节 中央厨房审查要求
第七十四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内设中央厨房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不得从事生食类、冷食类(腌菜、自制调味料、未经改刀熟食除外)、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
2、场所设臵、布局、设备设施等,均应符合本章第一节的规定。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清洗消毒区面积、专间面积符合附表1的要求。
3、食品冷却、包装间应按照六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4、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5、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冷藏或保温专用运输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检验要求:
1、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和经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
3、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实验室设臵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四)配备标签或标识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并提供已加贴标签或标识的包装样本。
(五)中央厨房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仅限配送本单位门店使用。
第六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七十五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进行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制售。
第七十六条 场所设臵、设施设备、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应当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场所布局符合附表1的要求。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 采用的除外)。
(三)按照六十四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
(五)配备标签或标识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并提供已加贴标签或标识的包装样本。
第七十七条
储存与运输设备要求:
(一)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当配备冷却设备。
(二)配备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
(三)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臵,使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0-10℃之间。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证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在60℃以上。
第七十八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要求:
(一)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设臵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和经专业培训的检验人员。没有条件设臵检验室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代行检验。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实验室设臵及检测项目参见附件2。
第八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七十九条
单位食堂的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第五章、第 七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八十条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0㎡。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设备(分)餐间,其他单位食堂备(分)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备(分)餐间参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八十二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经营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对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八十八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确定的可以在商场、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销售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五)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再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六)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七)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八)自制饮品,指经营者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含冰淇淋等。鲜奶吧,是指以生鲜乳为原料,经杀菌、发酵等工艺制作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并提供现场饮用、出售的经营场所。
(九)其他类食品,指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十)商场超市,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大型商场超市在2000㎡以上(不含2000㎡)、中型商场超市在200~2000㎡(不含200㎡,含2000㎡)、便利店在200㎡以下(有统一连锁品牌)。
(十一)食杂店,指采取柜台式或自选式方式销售食品,无明显品牌形象的,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食杂店的经营面积小于200㎡。
(十二)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指不通过店铺销售,以零售为主且有食品贮存场所,通过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十三)特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大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中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小型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150㎡(不含50㎡,含150㎡);小微餐饮: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50㎡(含50㎡)。
(十四)中央厨房,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
(十五)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十六)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九十条 小微餐饮、食杂店、食品摊贩的许可管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修订后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 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本地区的区域性销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单一品种食品等制定许可审查条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发布。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由省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在经营项目中明确标注。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九十三条
本细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
1、浙江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场所布局要求
2、实验室设臵及检测项目指导原则
3、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程序
第六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九条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许可机关对收到的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许可机关指派二至四名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生产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设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二)经现场核查,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
第十三条拟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根据生产许可检验的需要组织试产食品。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
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申请企业在封样后七日内将样品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准确、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
第十七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
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
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第十八条已经设立的企业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办理许可申请手续。
许可机关按照本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受理已经设立的企业从事食品生产的许可申请,并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检验报告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以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生产场所迁址的;
(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出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并对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有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技术要求发生变化的,原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注销手续: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企业申请注销的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换证的;
(三)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正、副本;
(三)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证书与标识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及其副页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悬挂或者摆放。
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媒体声明,并及时申请补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在其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均属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标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和标志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九条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并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三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企业食品生产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许可和监督检查信息平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规定,或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但被依法注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逐级上报许可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法律、行政法规对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的划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制作加工食品,不需要取得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
第四十三条小作坊等其他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核查人员、检验机构资质及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0.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篇十
负责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我们本着“放管结合、方便企业、从严监管”的原则,针对现行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与《食品安全法》不相符合、与现有监管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作了调整。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
“五取消”是指:1.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需要提交的前置审批材料繁多,一些材料与许可事项并没有直接关系,这是近年来食品生产者反映比强烈的问题,为此新《办法》对生产许可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重新作了梳理,凡是与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一律取消前置审批材料核查。2.取消许可检验机构指定。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审批效率,《办法》规定申请人可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3.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新《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接受企业生产许可包括换证申请、实施生产许可审查、发证产品检验审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4.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5.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办法》取消了食品生产者年检和年度报告的制定,不再要求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年检和生产许可年度自查报告。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四调整”是指:1.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对每一家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在生产许可证副本中予以注明。2.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的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3.调整现场核查内容。获证企业在许可食品类别范围内增加生产新的食品品种明细,不再进行许可现场核查;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增加新的食品类别,保健食品企业变更原料前处理、提取等受托企业的,许可审批机关仅对其生产工艺、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现场补充核查。4.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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