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点)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共10篇)(共10篇)
1.重大危险源(点)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篇一
*******工程有限公司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对危险品的监控和管理
为了正确、安全使用化学品,所以责任人必须按以下规程使用:
1、仓库必须按要求独立设置、离车间保持相应距离。
2、做好危险品出入登记管理制度,派专人负责危险品仓库进出管理,用多少拿多少,仓库不能存放太多。
3、领取危险品时手不能直接,接触取料,必须戴上胶手套或用勺子拿取。
4、领取后仓管员必须从出仓跟踪到车间监督,直至完成下料程序,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隐患方能离开。
5、经常定期检查红外报警器是否正常。
以上五点必须认真执行,决不能有半点含糊,如发现有违规者,轻者开除出厂,重者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1、对安全检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原则,积极进行整改。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厂部。对重大隐患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制订出可靠的防范措施,设立标志。
2、加强对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如变电房、油房、酸碱腐蚀物使用,危房、危险品以及尾矿库等,都要有完整的资料(含历史资料),如设计说明,图纸、投产使用时间,危险区域范围、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大检查及检修情况等。
3、要害部位和危险区域要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制度和帐目,并配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牌。
4、车间组建有兼职救护队。
********工程有限公司
2018年1月
2.重大危险源(点)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篇二
一、煤矿生产主要是地下作业,自然条件复杂,经常受到瓦斯、煤尘、水、火以及冒顶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重大危险源为:瓦斯、粉尘、水和顶板。
二、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
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管理,能有效地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而且一旦发生事故,可以将事故危害限制到最低程度,现就瓦斯、水和顶板的监测、监控、管理制度分述如下:
1、瓦斯检测、监控、管理
根据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及邻近矿井情况,XX煤矿按瓦斯矿井管理。(1)瓦斯检测
避免瓦斯超限和杜绝火源是防止瓦斯爆炸的前提条件,合理,及时的瓦斯检测可以了解和掌握井下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瓦斯涌出量情况,以便进行风量计算和分配,调节所需风量;防止和及时发现瓦斯超限或积聚等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
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械电气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和瓦斯可能超限或积聚的地点,都纳入检查范围。现使用的检测工具有光学甲烷检测仪,甲烷报警仪。
矿井每个采掘工作面每班派专人检查,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瓦斯涌出量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经常的作不定期检查;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和积聚瓦斯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其它作业地点瓦斯检查次数由总工程师决定,但每班至少检查1次。
矿井管理人员入井使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及时掌握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状况和系统瓦斯动态。(2)监控、管理
矿井瓦斯管理做到预防为主,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把事故消灭于萌芽状态,即使事故发生,也能将损失降到最小程度。
加强采空区瓦斯治理,瓦斯引爆火源治理,瓦斯管理制度,完善矿井通风系统抽放系统;采、掘进工作面进行瓦斯抽放排放;对采煤工作面风巷后尾瓦斯安设低负压瓦斯抽放系统,掘高位抽放巷进行抽放。
加强瓦斯监测、监控,建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设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2、水害检测与评估
采、掘进期间重点以防治浅部小煤矿、老空积水,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制度。
(1)矿井涌水监测
矿井涌水量测量方法采用浮标法。
在水仓建立永久测水站,在上车场、中车场等涌水点设观察点,矿井测水每个月测一次,雨季随时观测,发现异常或雨后及时测量,及时了解井下各地点涌水量变化情况,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相结合。
(2)矿井水害监测、管理
XX煤矿水文地质类型为简单,矿井为裂隙冲水矿床。区内主要的充水因素有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断层水、老窑积水等。大气降水是区内地表水、地下水的主要补给来源,降雨还可以沿地表裂隙及孔隙直接渗入矿井中,同时还可以通过老窑采空区蓄集,给矿井开采带来危害;特别是雨季及暴雨期,地表水暴涨容易造成水灾事故,故矿井在雨季及暴雨期加强防洪工作,对水量进行观察,发现预兆及时撤出人员,启动应急预案。修建的河堤已经大部分启用,但雨季要加强监测和管理。对各煤层的开采要特别注意矿井附近的老窑积水,必须加强矿区内老窑的探放水工作,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必要时应修筑防水墙。
3、顶板监测(1)顶板监测
对采煤工作面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发现顶板来压预兆,必须提前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或撤出人员。
掘进工作面顶板动态监测:在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顶板离层仪进行观测,并对锚杆、锚索进行拉拔测试,建立矿压观测技术资料台帐,根据观察结果对围岩和顶板变形情况进行分析,以便随时指导生产。
(2)顶板监控、管理
回采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采高,防止片帮。在顶板破碎地带加强支护采用单体支柱配合工字钢顶梁,作为超前支护。
掘进工作面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支护,严禁空顶作业;用好前探支护。
作业地点根据顶板状况采用多种支护方式,加强顶板管理,开展工作面安全质量评估,分小项评估工作面的安全等级,不安全不生产。
2017年3月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我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每月8日、18日、28日上午9:00时,由安全科牵头组织对采、掘、机、运、通五条线进行安全大检查;具体排查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种事故隐患。下午16:00,由安全科组织召开安全检查会议,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安全隐患。
二、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三、矿长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领导,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
四、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各类隐患。
五、对在日常的安全检查和每旬一次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有关部门必须逐级上报矿领导;事故隐患未整改完毕之前,必须随时向矿领导汇报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六、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按照“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人落实。
七、事故隐患的管理。安全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工作。
八、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不得组织生产。
九、因不按时整改事故隐患或虽整改但未达到整改要求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7年3月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可能导致发生一次3人(含3人)以上死亡事故,或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隐患为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为特别重大事故隐患。
4、矿井事故隐患按性质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及其他8类,井下机电安装比照矿建施工。
5、地面生产、经营事故隐患分为火灾、爆炸、泄露、触电、坠落、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及其他8类。
6、矿井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经相应的组织形式评估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报送处矿安全科。重大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整改完成。属于长期监控管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逐月检查上报。
7、重大事故隐患内容包括: ①事故隐患类别 ②事故隐患等级
③事故隐患可能影响的范围及程度分析 ④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⑤整改资金来源和保证措施 ⑥整改目标 ⑦事故应急预案 ⑧整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8、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贯彻“严格责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副职和技术负责人要具体负责,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9、一时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无措施,一律停止施工生产或经营。
10、矿安全科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综合管理、统计上报工作,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监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3.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整改制度 篇三
(一)、危险源监控的规定
1、重要危险源的监控工作要设专人管理,要制定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2、各部门要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和负责监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各种规章制度;
3、必须建立健全的记录;
4、野外零星爆破,经公安部门审批后要用民用爆破公司爆破;
5、各种用电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要安装漏电保护器;
6、对各种危险源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或警示牌;
7、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各种法规、法令;
8、对危险源监控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或职工,要按公司内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1、对安检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三定”、“三不准”的要求落实整改。
三定:定解决事故隐患措施,定解决事故隐患日期和定解决隐患的负责人。
三不准:对于事故隐患,个人能解决的不准推到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准推到机台,机台能解决的,不准推到公司。
2、将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利友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领导及安全技术部汇报。
3、临时解决不了的事故隐患,整改内容由安全部列入公司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有关部门按计划实施。
4.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篇四
目 录
一、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2
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4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意义和目的......................12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13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要求......................................14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15
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16
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考核..................................17
九、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制度...............18
一、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制定伙盘沟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矿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业务部门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班组、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5、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类事故隐患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6、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7、事故隐患的管理。由安监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统一管理。
8、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隐患未整改完成的,不得生产。
9、因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内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伙盘沟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各采掘班组、各业务部门。
二、重大事故隐患定义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以下类型隐患:
(一)通用部分
1、可能造成死亡的事故隐患。
2、可能发生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隐患;
3、可能发生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二)采煤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或上级明令禁止的非正规采煤方法的;
2、采掘工作面无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尚未批准或已批准尚未贯彻而开工生产的;
3、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放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规定,没有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矿领导及安检人员未 到现场的;
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5、锚杆支护巷道不进行拉拔试验的;
6、非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的;掘进机前有人工作停机不停电的;铲板前方、机器上面和截割臂附近有人而启动掘进机的;
7、回采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巷道失修严重,威胁行人和运输安全的;
8、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可能造成大面积冒顶(三棵柱以上)或支架倾斜(两组以上),又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9、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2个(含2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3个(含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10、回采工作面顶板坚硬,老塘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1、掘进锚杆巷道,锚杆托盘出现脱落或锚杆失效连续达到三根以上,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2、巷道过地质构造带、应力集中区,未及时修改支护参数或采取加固措施的;
13、掘进工作面斜巷施工,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
14、巷道贯通时,没有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或没有按照《煤矿安全规定》组织贯通的;
15、煤矿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地面单位在预算中没有或不足量列支安全投入资金的;
16、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三)一通三防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煤工作面、硐室风量达不到要求的;
2、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采用不合理的扩散风、角联通风的;未经批准的不合理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的;
4、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同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5、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或无计划停电、停风的;临时停风、停工的掘进工作面恢复通风前,无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
6、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或风流中瓦斯、一氧化碳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7、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末按规定及时封闭或封闭不严造成发火的;
8、火区封闭后,未经批准,随意启封的;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0、矿井(或采区)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1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 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1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13、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4、采区内关键通风设施无专人看管或不闭锁的;
15、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16、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或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人为删除监控计算机数据的;
17、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数据不准或擅自放限的;
18、掘进工作面无实现三专(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两闭锁或采掘工作面瓦电、风电闭锁不起作用的;
19、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伪造瓦斯检查数据的;
20、用动力线或矿灯放炮的;放明炮和糊炮的;停风仍继续放炮作业的;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时,不制定安全措施而放炮的;
21、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超限频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2、井下作业地点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以上,未采取可靠处理措施的;
23、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局部瓦斯积聚而放炮作业的;
24、矿井通风巷道严重失修,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影响通风安全的;
25、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供电没有分开或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专用供电线路的;
26、排放瓦斯无排放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27、采掘工作面、运输巷、煤仓、转载点防尘系统不完善,煤尘经常超限的;
28、井下烧焊审批制度落实不到位、制定的措施没在现场完全落实、烧焊现场没有瓦检员或救护队员监护、没有持烧焊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
29、没有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库手续、现场爆破材料乱扔乱放或爆炸材料不按时退库,造成爆破材料丢失的。
(四)机电运输
1、矿井、采区供电线路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主要通风机、主水泵、主提升设备没有实现双回路供电的;
2、井下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器材在同一采掘工作面出现两处以上失爆的;
2、皮带输送机的打滑、跑偏、满仓、撕裂、急停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全或虽有安全保护装置但动作不可靠、失效,未及时解决的;
3、供电系统整定与计算无资料,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动作不可靠,开关操作机构动作不灵活的;
4、乳化液泵站距离和压力不符合规定的;
5、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煤电钻综合保护、拆掉过流或无压释放器不用、短接电机综合保护器的;
13、溜子机头机尾没有打设可靠戗压柱的;
1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矿井防治水
1、各类井巷工程贯通前,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煤或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在距贯通点30米(煤巷)或20米(岩巷)前,未停止施工,进行排干积水、清理淤泥或探清水文地质情况的;
2、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采空区内有积水或积水情况不清,未采取有效措施就盲目进行采掘施工的;
3、未经批准,擅自在各类防水煤柱内进行任何采掘施工的。
4、未按照已批准的探放水钻孔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或有关规定进行探放水设计的;
5、在采掘施工过程中,防、排水措施不落实或管理不到位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带水压开采”的采掘工作面,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7、导水断层、陷落柱及其它地质构造,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探查并留设防水煤柱或煤柱尺寸不够的;
8、井巷、钻孔揭露含水层、积水区、导水的地质构造,预计涌水量大于所在区域排水能力,而未提前采取措施的。
(六)矿建、土建工程
1、工程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盲目开工的;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3、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4、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5、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和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7、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栏、标志、消防通道及有关安全设施的;
8、施工设备无保护设施、带病运转、供电线路不合格、电机外壳不接地的;
9、压力容器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
10、施工场地无防灭火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
11、起重机械及辅助起重工具技术参数不标明,安全装置不完善仍在继续使用的。
(七)安装工程
1、工程无设计文件或审批手续不全,盲目开工的;
2、施工所用绞车及其它设备开工前未经检修,带病运转的;
3、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不良,文明生产差,威胁施工人员安全的;
4、高空作业防坠、防滑安全措施不完善的;
5、施工设备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
(八)地面
1、“雨季三防”措施不落实。排洪沟淤塞,排洪不畅,防滑坡构筑物起不到应有作用的;
2、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没有进行鉴定,安全装置不完善,违章使用的;
3、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按期修定的;
4、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使用或高空作业没有防护设施和措施的;
5、重点防火单位(地点)不制定安全措施而进行动火作业的;
6、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而发生的重复隐患;
7、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辱骂、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
8、带电检修设备的;带电搬迁设备的;停电作业不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的;
9、车间游离煤尘浓度大于4 mg/m3或地面积尘超过2mm,没有采 取措施的;
10、原煤堆场发生自燃发火的;
11、原煤堆场受煤口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意义和目的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使各级管理人员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心中有数,促进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便于监督检查,促使各单位安全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四、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
分管领导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部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具体负责部门。
矿长对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全面负责,副矿长、总工程师各分管副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各区队、班组负责工作场所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安全部门(安全生产专职人员)是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征集具体负责部门。
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一)各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分级排查整改、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二)班组、区队必须坚持每班对现场进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并排查整改到每个作业岗位、每台设备。对危及安全生产的,要立即停产(停运)进行整改处理,对当班整改不了的,要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落实整改。
(三)各部门必须坚持每日对作业地点和岗位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整改,汇总、分析班组、区队上报的隐患信息,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和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及跟踪复查。
(五)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召开分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分析会,掌握分管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及整改情况,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促和检查。
(六)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每月组织召开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分析会,掌握本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平衡解决整改隐患所需的人、财、物,落实整改负责人,确定上报的隐患内容。
六、重大事故隐患的上报
(一)班组、区队每天将重大隐患排查结果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各部门每旬将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情况上报分管领导和安全科(安全生产专职人员)。
(三)安全科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单位的重大隐患排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矿领导上报。
(四)对解决不了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随时上报。
(五)矿安全科每月上报的重大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分析整理一次,对需要矿决策解决的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及时上报矿领导审批。对需要上级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请示上报上级部门。
(六)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书面报告矿领导,报告的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治理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措施和方案。
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执行“四签字”、“五落实”制度,即:隐患班组、主管部门、安全部门(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和主管负责人在隐患通知单上签字。“五落实”即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人落实。
(二)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记录、验收记录、有关会议纪要等资料要实事求是,原始记录要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台帐。
(三)安全科(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要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跟踪检查工作。隐患整改后,由安全科(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验收单,执行事故隐患消号制度。
(四)在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得到整改之前,每月均要上报矿安全科。
八、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
(一)矿安全科每月将对上报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报表统计分析,对排查治理不认真发生事故或本单位未查出而由上级单位查出的重大隐患,将在年底安全综合考评中予以处罚。
(二)对按本规定应界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问题,本单位未在重大事故隐患分析排查整改中发现或登记上报,被矿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将责令现场停产整顿、并组织分析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或未上报的原因、层层追究主管领导或责任者的责任。对内连续出现两次因重大事故隐患分析排查治理、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将给予黄牌警告。对在黄牌警告期间,矿又再次查出重大事故隐患存在或未上报的,将建议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或解聘处理。
(三)对威胁矿井安全和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矿在安全检查中一经发现,除执行上述处罚外,还要对责任单位按照重大未遂事故同等考核。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安全第一责任者的领导责任,通报。
九、各班组、科室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安全科审查后执行。
九、重大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制度
1、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各业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和现场安全检查等排查出的隐患按要求进行分类(重大隐患、一般隐患)登记建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跟踪落实处理。
2、由安全矿长牵头,安监科负责明确重大隐患整改的时限、责任人及验收人,并监管落实。
3、安监科对安全隐患整改要落实专人现场监管隐患整改情况,并填写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台帐。
4、对隐患整改已完成,需销号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进行验收,安监科将验收记录存档。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由安监科组织验收和销号处理,并将整改验收情况记录在案。
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人员要按照“五定”(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原则,认真填写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并签字确认。
6、矿安委会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召开专项整改会议,制定措施,落实专人进行整改,对隐患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会议精神如实记录。
7、安监科要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示台,向广大职工公示存在的安全隐患、监控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8、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内容包括检查人、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和安全隐患及隐患的等级、紧急程度、整改时限和处理措施等。
9、安监科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对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因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事故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部门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5.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篇五
(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二)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镇安监办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举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对本单位有关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填写《重大危险源登记表》,报送镇安监办备案。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
(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的资金投入。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人员,同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对设备、设施的管理。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月将检查情况报送镇安监办。
(十)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向镇安监办报告。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报镇安监办备案。
6.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识别 篇六
2.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项目部每月定期向公司工程质安部报告在建工程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工程质安部每月向市安监站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表》。
3.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追究制度:项目经理是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定经费,组织落实整改;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项目部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治理的,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4.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销案制度:负责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人员完成整改工作后,要及时向公司工程质安部汇报,公司工程质安部进行复查,在确认事故隐患已经消除,符合安全要求后,报市安监站报告报销案。
工伤事故处理、报告、统计结案制度
一、凡发生在施工生产中,由于生产区域和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操作方法的错误,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操作,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至使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一天及以上(或死亡)的一切事故(含急性中毒事故)应由事故发生所在的项目负责人迅速层层如实上报到主管部门(不准隐瞒或拖延上报)。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及劳动部关于对《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的条文解释。工伤事故的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理》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执行。
二、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1小时之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工程质安部,公司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上级有关部门。事故所在工地负责人应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不准破坏与伪造事故现场,直至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允许后方准移动现场,对受伤人员应积极抢救。
三、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填写《工伤事故审批表》根据公司工程质安部审批;重伤事故及未遂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经理组织工程质安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及项目部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由工程质安部收集、整理资料报市建委、劳动局审批。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报市建委等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公司工程质安部负责建立、保管公司工伤事故档案。
四、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被调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如实反映与提供,不得拒绝与隐瞒情节,伪造假情况和资料。
五、轻伤、重伤事故受伤人员复工后,应由项目部填写工伤事故复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质安部。
六、项目部每月应向公司工程质安部上报。《河南隆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综合统计月(年)报表》,自留一份建档。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还应建立事故档案资料。
七、工伤事故的统计:
1.事故的严重程度:得分为轻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①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1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②重伤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执行; ③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④重大死亡事故:批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2.按事故加害物统计可分为:特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坍塌、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灼烫、火灾、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3.事故频率统计: ①轻伤事故频率:
年(或月工伤事故频率(%)= ②重伤频率: 重伤频率= ③死亡频率: 因工死亡频率(‰)= 项目安全生产纪律
1.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工地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酒后上岗,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罅他人的违章作业。
3.进入施工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施工现场严禁穿皮鞋、带钉易滑鞋、拖鞋、高跟鞋,不准赤脚,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任何物料、工具等物件。不准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
4.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门字架和乘坐吊盘上下。
5.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特种作业。6.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准任意拆除。
7.非有关操作人员不准进入危险区内,不准在施工现场内打闹或私自乱动机电设备。
7.重大危险源(点)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篇七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危险因素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特制定屯留煤矿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管理制度:
1、矿必须成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测、监控及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该机构的总指挥由矿长担任,副总指挥为安全、生产、机电、通风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成员具体由调度室、安监处、机电科、通风科、工程科、生产科、自动化科、地测科、总工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该机构全面负责全矿井重大危险源和主要危害因素、日常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管理工作。
3、相关部门在编制技术资金计划时,必须优先考虑并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测监控实施方案。
4、对重大危险源因素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必须每季度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加强对矿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使必须熟练掌握所从事岗位的安全操作和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同时,必须熟知避灾路线及避灾方法,能够熟练使用自救器,达到自救互救的目的。
6、矿井必须设立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治水领导组,研
8.重大危险源(点)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实现中国建材集团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四条 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
第五条 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见附件一)和申报登记范围(见附件二)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见附件三),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数据库、档案库和定期报告制度,实现自身重大危险源的简易辨识与危险源的危险等级初次评估。
第三章 重大危险源监控评估
第七条 单位应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第八条 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九条 应该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四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决策机构或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治理整顿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缺陷和隐患的立项、监控、整改、审核、销项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对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评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辩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二十三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9.重大危险源(点)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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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鄯善县未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鄯善县未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鄯善县未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方案
今年以来,我县按照自治区、地区统一安排,开展了为期三个多月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全县各重点行业和领域及各乡镇共排查出各类隐患2912条,其中2023条已整改完成,目前正在整改和限期整改的889条。“十·一”前夕,地区行署领导和自治区安监局领导对我县“十·一”节前和十七大召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落实国家“9·21”和自治区“9·23”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我县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还未治理整改的隐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工作非常关注,要求我县立即对未治理的安全生产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限定时间进行整改治理,防止未治理的安全生产隐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未整改治理前要对这些安全生产隐患严防死守,绝不能发生事故。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安监局督查组和地区行署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对我县未治理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制定如下整改治理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帕尔哈提·卡德尔(县委副书记、县长)副组长:阿斯娅·色依提(政协主席)
李晓军(县委常委、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何 强(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白秉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古丽夏提·艾合买提(县委常委、副县长)方铁胲(人大副主任)买买提·司迪克(人大副主任)花保华(副县长)亚森·艾力(副县长)谭建国(副县长)马礼松(副县长)田 刚(副县长)白明石(副县长)冯金海(政协副主席)程黎明(政协副主席)成 员:李 凯(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胡小龙(安监局书记、副局长)韦玉林(安监局副局长)魏 成(煤炭局局长)陈 军(公安局副局长)艾尔肯·肉孜(交通局局长)蒋仕新(城建局局长)刘建政(消防大队大队长)王 刚(经贸委主任)邢良德(旅游局局长)夏茂桐(农机局局长)董新民(供电局局长)阿不都·许克尔卡德尔(教育局局长)朱景刚(水利局局长)张传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阿吉·尼亚孜(安监局副局长)郑双成(南山矿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整改治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韦玉林同志兼任。
二、工作目标
对未整改治理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有效的治理,防止这些安全生产隐患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给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造成损失。为我县经济建设和全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创造安全和谐环境,确保我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三、重点行业、领域未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治理部署安排
1、煤炭行业
责任县领导:谭建国(副县长)责任单位:煤炭局
责任负责人:魏 成(煤炭局局长)协助单位:供电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8年6月30日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政府配套。
2、道路交通领域
责任县领导:谭建国(副县长)责任单位:交通局
责任负责人:艾尔肯·肉孜(交通局局长)协助单位:公安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8年4月30日前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预算拨付。
3、非煤矿山企业
责任县领导:谭建国(副县长)责任单位:安监局
责任负责人:韦玉林(安监局副局长)
协助单位:南山矿区管委会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非煤矿山企业自筹
4、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
责任县领导:谭建国(副县长)责任负责人:韦玉林(安监局副局长)
责任单位:安监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危化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自筹。
5、非矿山工业企业
责任县领导:谭建国(副县长)责任单位:经贸委
责任负责人:王刚(经贸委主任)协助单位:消防大队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6、人员密集场所和火灾消防
责任县领导:亚森·艾力(副县长)责任负责人:刘建政(消防大队大队长)责任单位:消防大队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2月20日前
资金来源:公共设施政府财政预算拨付,企业消防设施自筹资金
7、建筑行业
责任县领导:白秉书(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责任负责人:蒋仕新(城建局局长)责任单位:城建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8、农机行业
责任县领导:花保华(副县长)责任负责人:夏茂桐(农机局局长)责任单位:农机局 协助单位:交通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按最低收费标准,由车主自行承担。
9、教育系统
责任领导:亚森·艾力(副县长)责任负责人:阿不都·许克尔卡德尔(教育局局长)责任单位:教育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财政预算拨款
10、电力系统
责任县领导:谭建国(副县长)责任负责人:董新民(供电局局长)责任单位:供电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8年5月1日 资金来源:用电企业、客户自筹,电力部门按规定收费
11、火工品
责任县领导:亚森·艾力(副县长)责任单位:公安局
责任负责人:陈 军(公安局副局长)协助单位:安监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2月30日前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2、石材工业园区
责任县领导:白明石(副县长)责任单位: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负责人:李 凯(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协助单位:城建局、安监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8年5月1日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3、化工工业园区
责任县领导:李晓军(县委常委、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责任单位: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负责人:阿不都·依明尼亚孜(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协助单位:安监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4、旅游行业
责任县领导:田 刚(副县长)责任负责人:邢良德(旅游文物局局长)责任单位:旅游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15、水利领域
责任县领导:花保华(副县长)责任负责人:朱景刚(水利局局长)责任单位:水利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8年6月30日前 资金来源:政府财政预算拨付
16、鲁克沁镇
责任县领导:古丽夏提·艾合买提(县委常委、副县长)责任单位:鲁克沁镇人民政府
责任负责人:居来提·艾买提(鲁克沁镇镇长)协助单位:供电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单位自筹,公共设施财政预算拨付
17、七克台镇
责任县领导:方铁胲(人大副主任)责任负责人:艾尔肯·力提甫(七克台镇镇长)责任单位:七克台镇人民政府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单位自筹,公共设施财政预算拨付
18、城镇
责任县领导:阿斯娅·色依提(县政协主席)责任负责人:吾斯曼·买买提(城镇镇长)责任单位:城镇人民政府 协助单位:交通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单位自筹,公共设施财政预算拨付
19、连木沁镇
责任县领导:冯金海(政协副主席)责任单位:连木沁镇人民政府
责任负责人:买买提·赛甫尔(连木沁镇镇长)协助单位: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大队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单位自筹,公共设施财政预算拨付 20、吐峪沟乡
责任县领导:马礼松(副县长)责任负责人:加帕尔·热西提(吐峪沟乡乡长)责任单位:吐峪沟乡人民政府 协助单位:交通局、安监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单位自筹,公共设施财政预算拨付
21、东巴扎乡
责任县领导:程黎明(政协副主席)责任单位:东巴扎乡人民政府
责任负责人:马千里(东巴扎乡乡长)协助单位:安监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单位自筹,公共设施财政预算拨付
22、辟展乡
责任县领导:花保华(副县长)责任单位:辟展乡人民政府
责任负责人:吾斯曼·艾力尼亚孜(辟展乡乡长)协助单位:公安局交警大队、教育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单位自筹,公共设施财政预算拨付
23、达浪坎乡
责任县领导:买买提·司迪克(人大副主任)责任单位:达浪坎乡人民政府
责任负责人:阿力甫·买买提(达浪坎乡乡长)协助单位:供电局
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单位自筹,公共设施财政预算拨付
24、迪坎乡
责任县领导:亚森·艾力(副县长)责任单位:迪坎乡人民政府
责任负责人:哈木提·沙吾提(迪坎乡乡长)隐患整改治理完成时间:2007年11月30日前 资金来源:生产经营单位自筹,公共设施财政预算拨付
隐患内容、整改措施以及责任县领导、责任单位、责任负责人、完成时间、资金来源详见《鄯善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排表》
四、工作要求
1、各责任单位、责任负责人及协助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未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部门实际,明确责任,在限定的时间内精心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治理措施,狠抓落实工作,保证按时完成未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工作。
2、在治理中要坚决贯彻落实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工序、设备和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3、各乡镇、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和标语等有效宣传形式对存在的未治理隐患进行公示,依靠广大从业人员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进行监督,并对企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再排查、再治理,绝对不允许走过场。
4、县人民政府将组织政府办公室、监察局等部门对各单位的未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在规定限期内不完成整改治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责任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
10.重大危险源建档监控制度 篇十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资金投入,配备符合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要求的电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
(二)安排专门部门和专人从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人员应参加过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
(三)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档案,登记建档资料要反映重大危险源的真实情况,档案资料管理规范,并按要求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完整准确的数据资料;
(四)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及时将检验检测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的结果资料登记在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中,并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的补充修改;
(五)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储量、防护措施和周边环境、生产场所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危害后果告知牌;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抄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将安全评估报告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有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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