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案件办理程序200

2024-08-17

违法建设案件办理程序200(10篇)

1.违法建设案件办理程序200 篇一

办理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策

从**市近几年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的案件,仍呈高发态势,呈现出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导致党和国家的公信力在基层农村的丧失,引起社会不稳定,信访、上访等事件的发生。如何更好地防治涉农案件的发生,并对其进行对症下药,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打赢脱贫攻坚战,提高减贫实效至关重要。因此针对涉农领域出现的问题,建议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做好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惩治和预防工作。

一、建立健全有效惩治和预防工作联络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和涉农部门应从有利于开展惩治和预防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增强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机制和协调配合制度,确定相关联络部门和联络人员,建立定期会谈会商机制等形式,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涉农部门的专业化监督管理职能优势,及时发现和防范涉农领域利用职务之便违纪违法的问题,形成各司其职,双方互动的惩治和预防违纪违法案件格局。

二、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在惩治和预防涉农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农部门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备案,并报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办。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后应向涉农部门通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并结合查办案件,深入

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趋势和对策,积极向涉农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严厉打击涉农领域违纪违法行为

监察委员会作为查办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违纪违法的专门部门,应严肃查办涉农领域中的扶贫专项资金、侵吞征地补偿款、移民脱贫搬迁资金及国家拨付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应依法严肃查办,在社会上形成震慑效应。并积极探索适合涉农领域实际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法,加强对涉农领域多发性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职务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从而有效的减少和遏制涉农领域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共同促进监察建议的落实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查办涉农领域中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专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积极研究涉农领域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从源头上防止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特别是针对骗取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吃拿卡要、挥霍浪费、监守自盗等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有效的监察建议,监督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及时落实,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对监察建议的落实情况、整改情况,予以回复,纪检监察机关同时对监察建议落

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回访工作。

五、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应本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主动和涉农主管部门联系,跟踪预防,强化涉农领域参与者的自我管控能力,积极做好预防违纪违法案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特别是针对农村干部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采取强化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宣教预防的长效机制。

总之,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应积极构建预防、监督、查处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和道德防线,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涉农领域职务犯罪,使涉农领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有效降低,助力脱贫攻坚,为精准扶贫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2.违法建设案件办理程序200 篇二

1 客观地定性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往往是经营者为抢占市场先机而为,没有“坑农”、“害农”的故意,主观恶性小;而生产经营假种子,则一般都发生在某种作物种子供种偏紧的年份,因种子价位高,暴利驱使下违法者胆大妄为,抱着侥幸心理,故意“坑农”、“害农”,主观恶性大。

《种子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可见《种子法》对两种违法行为的规范程度不同,《种子法》罚则中对两种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也不同,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除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外,还要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理论上讲,本案应定性为生产经营假种子,更能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作用。实际上,本案中涉嫌故意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是四川某种业公司。本案当事人初涉种子经营,是不懂而非故意,将本案定性为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2 科学地定性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惩戒作用

行政处罚是对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权利时的一种制裁,促使其不再重犯,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的。客观、科学的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惩戒违法行为。

《种子法》罚则中对经营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种子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规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假种子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规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违法建设案件办理程序200 篇三

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已成为腐败的重要滋生地之一,而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现场管理又普遍被认为是工程建设领域反腐的源头和关键环节。全面分析管理过程中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认清工程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对于进一步加强管理、预防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省内工程建设领域典型腐败案例(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原总经理陈遵举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受贿案)的分析研究,全面提升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防治能力。

案例:2004年至2010年,陈遵举利用职务便利,在宁波栎社国际机场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请托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计人民币87万元、港币5万元、黄金奥运鸟巢模型1个、99克金砖2块、200克金条1根。其中,在机场消防现场用房、集体宿舍等工程招标中,授意下属操纵招标投标,使浙江省三门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收受三门建安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贿赂人民币27万元、99克金砖2块。陈遵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1年5月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一、问题透视

从该案件可以透射出,工程建设特别是重点工程施工周期长、涉及环节多、资金流量大,几乎每一个环节都潜伏着腐败的诱因。对此,我们专门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加以延伸,梳理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的几个主要环节:

(一)前期立项。众所周知,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利润空间,建筑企业只要能承接一两个大项目,就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维持企业全年甚至几年的正常运转。正因如此,建筑企业常常从工程立项开始,就采取各种或公开或隐蔽的手段进行攻关。有的以帮助建设单位获取立项审批为筹码,或在项目考察阶段进行“感情投资”,得到建设单位决策者给予承建的承诺;有的则是在对将来承建有“充分把握”的前提下,对立项决策方进行公关,提前干预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标准、补偿资金额度,从而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打下基础。

(二)竞标发包。一是陪标、串标现象较为严重。参加竞标单位结成利益同盟,有的在自定的最低投标价格内开展竞争,有的以商定的价格中标后轮流承建,还有的借用多家单位资质独自“作秀”。二是串通、泄底行为时有发生。表面上看,招投标的入围、评标,由专家、领导集体决策,但实际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投标方与建设单位私下串通,甚至用金钱贿赂相关人员,事先获得标底,从而击败资质优良的公司,这一点也成为了陈遵举违法违纪的主要手段。三是规避招投标、指定承包人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将工程化整为零、分批建设,达到投资数额小、不须招投标的目的;有的建设单位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单位垫资为由,实现指定承建的目的。四是转包、分包问题屡禁不止。有的凭借在地方的“过硬关系”,逢工程项目就参与竞争,中标后即收取高额“劳务费”予以转包,俨然成了重大工程的“承揽专业户”、“一级经销商”;有的为回报在中标过程中有关人员的“帮助”,或为在施工过程中得到相关人员的“照顾”,应他们的“介绍”将工程分包。

(三)施工建设。有的施工单位通过游说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导致少数领导干部将个人意志凌驾于专业设计和专家意见之上,臵工程量变更须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会签的规定于不顾,以初始设计不适用、不美观、不大气、不超前等为由,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增加额外工程量,以便获得更多的利润;有的施工单位通过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工程主管人行贿等手段,以使用特殊材料、采取新工艺达到更高的环保、安全要求等为由,抬高决算造价。

(四)质量监管。有的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通过向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负责人员行贿等违纪违法手段,在建设工程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降低工程及设备材料质量等级;有的建材供应商以高额回扣引诱材料采购人员,建材物资以劣充优、以次充好,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安全隐患严重,这些工程发现得早是“烂尾楼”,发现得晚便是“彩虹桥”。

(五)款项结算。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干预工程款结算,以优先拨款相诱或以迤延结算相协,迫使建筑企业向其“进贡”;有的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与施工单位合谋,虚结工程量、提高项目造价,增加工程结算款,从中获取私利。

二、原因剖析

(一)宗旨缺失,利欲熏心。从陈遵举,再到大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的领导干部,无一不是见利忘义、贪心过重。他们之所以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工具,究其思想根源,在于心态严重失衡、私欲恶性膨胀。有的领导干部看到自己一个决定、一个签名就能使他人一夜暴富,而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还不如他们轻轻松松干一年,觉得当官太吃亏,于是眼红手痒,对开发商送来的巨款坦然接受,认为这才是对自己用权行为的合理回报。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审批权、监理权、验收权向开发商索取好处费,错把正常履行职责当作索取回报的筹码,权力观扭曲,价值观错位,最终堕入犯罪的泥潭。

(二)体制欠顺,制约不力。当前,与工程建设相关联的一些行政管理体制、市场运行体系还有一些不衔接、不完善、不配套的地方,使工程建设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如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尽管已经出台,但体系仍不健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体系,在具体落实的各个环节上也缺乏一套完备的操作程序,而且各地区、各部门由于区域情况、认知水平的差异,出台的招投标操作细则往往不够严整统一,甚至在解释上也有很大的幅度空间,使招投标制度不能形成真正意义的、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同时,现行的工程管理权力配臵也存在弊端,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一个管理规程,而起决定性作用的决策权却集中掌握在地区、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手中,使一个或几个人就能随意干扰工程立项、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这样一来,主要的权钱交易完全可以在进入法定程序之前完成,之后不过是走走形式而已。由此也可以看出,因体制不顺而导致的监管缺失问题也成为陈遵举案的主要成因之一。

(三)暗箱操作,滥用职权。从该案件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不按规定程序操作、不按规章制度办事是腐败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领导干部便千方百计插手和干预建设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等,有的无原则地打招呼、批条子,有的让亲友承接工程、开发项目,有的对依法办事百般刁难、处处设卡。这些非正常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私欲、私心、私利,直接导致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纠而不止、久治不愈。

(四)唯利是图,恶意竞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里包含着大量的隐蔽工程,由于监管难以到位,加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的经常性变化,为一些不法之徒留足了谋取非法利益的空间。正因如此,各地建筑市场多呈加速发展的态势,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如雨后春笋,个体公司、个体承包户层出不穷,这一点在我县也较为普遍。一些规模、管理、技术、资质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企业,为了能与条件好的企业相抗衡,便不择手段,以金钱铺路、贿赂开道,或是以色情引诱、提供高档娱乐消费活动等方法打通关系、获取工程。而一些各方面占有优势的建筑企业在正常竞争往往败下阵来的情况下,转而开始效仿,形成恶性循环。本应是技术、质量、信誉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却变成了贿赂的竞争;本应是公平竞争、程序规范、运作有序的商业行为,却形成人人皆知的“潜规则”。

(五)监督失衡,惩处不严。重点建设工程投入资金数额大、覆盖面宽、施工周期长、建设主体多元化等特殊性,加大了对其市场监管难度,如陈遵举案的犯案周期就长达七年之久。同时,腐败本身具有隐蔽性,加上监督人员专业水平不足,责任意识不强,许多监督行为还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面,对一些深层次问题介入不够,导致大量腐败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曝光、立案和惩处,在高额利润、侥幸心理的驱使下更加肆无忌惮。一些地方出于加快城市开发的考虑,怕管得过死会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减缓工程建设步伐,对重点工程建设领域的不法行为提得多抓得少,要求严监管松。还有的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即使查处,也多是一罚了之,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导致商业贿赂在建设工程领域泛滥蔓延。

三、治理对策

(一)强化廉洁教育,提升涉及工程建设人员的拒腐防变意识。首先应加强对领导干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教育,引导他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遵循规律、尊重实际、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加快城市开发步伐,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绝不能为树样板、出政绩而忽视工程监管,让腐败分子有空可钻,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其次,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和建设单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针对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事前、事中教育,增强党员干部法纪意识。再次,要加强对建设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的教育。建设主管部门要自觉承担起教育责任,有效解决建筑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廉政建设无人抓、无人管的状况。要引导建设企业以诚信立业、靠质量生存,树立正确的竞争理念和经营道德,坚决杜绝靠行贿承揽工程、靠偷工减料增加效益的错误理念。例如:我县住建局每年都会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工程监管人员纪律教育学习活动,开展施工人员廉政教育学习活动,增强人员廉政意识。

(二)注重机制建设,打造规范有序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把抓制度落实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一要认真落实招投标法。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挂靠投标;对投标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禁止串标行为;对中标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禁止分包、转包等行为。要积极推行“标底公开和无标底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封闭式评标”等评标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二要建立权力制衡机制。要坚持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坚持科学的项目论证决策程序,制定规范的招投标程序,建立公开的审批程序,严格专家资格的评定标准。要合理制约和分解权力,促使有形建筑市场与行业招投标管理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分离,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市场。三要建立岗位工作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延伸到工程建设领域,健全完善具体的岗位工作责任制,从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招标办工作人员、专家评委,到施工人员、采购人员、监理验收人员,根据每个人职务、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涉及人员都要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县住建局已建立的自行招标采购规范,除了纳入县统一招标外的建设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服务类采购均按照该规范实行内部招标,并严格控制招标程序,杜绝腐败行为。

(三)健全监管体系,对重点建设工程实施多角度全过程督查。一要建立专门机构。要通过实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与招投标中心脱钩、充实专业能力较强人员等途径,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做到监管分离,实现由“体内监督”向“体外监管”的转变。同时,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对监督实施统一领导,并下设办公室和派驻监督组,形成重点工程建设监督大格局,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二要实施全程监督。要围绕监督的目标要求,把实施工程建设监督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工作纪律等,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靠制度监督、按程序办事、由纪律约束的监督模式。三要落实监督成果。要完善重大项目稽查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财政监管制度和行政执法监察制度。要建立诚信档案,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对有假借资质、转包、发包和行贿等不良记录的施工企业或人员,限制进入建设市场;对达不到规定技术要求的企业及人员,坚决依法予以降级或清出。例如:县住建局负责负责实施的城市慢行系统建设、城区老小区地下管线改造、景观环境提升等项目已建立立项监督制度,对住建系统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权力运行进行规范,有效遏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四)突出防治惩处,扩大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警戒效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对重点工程中标合同的实施要实行跟踪调查,对监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者要采取必要的处臵措施,保证监督效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环节、施工过程、资金使用、工程决算等环节的审计,对掌握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和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应拓宽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激励机制,通过群众举报、走访用户单位、剖析有质量问题工程等多种渠道,严肃查处私下发包、泄露标底、定向评标、层层转包、从中收受贿赂等问题;对一些典型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震慑犯罪分子,扩大警戒效应。

4.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篇四

案由: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办案时间:2009年10月 至2010年5月办案机关: xx国土资源所承办人: xxxx简要案件及调查经过: xx有限公司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9年9月28日占用xx镇宁家堡村集体土地建车辆检测线项目,我局于2009年10月27日向其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该检测线已基本建起,占地面积31.5亩,其中

建筑面积13359平方米。处理情况:我局已于2009年11月20日将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限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

126000元。执行情况:我局已于2010年1月26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6月20日,该公司已缴纳罚款126000元;2010年5月16日,我局将该公司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案建议:建议结案主管领导批示

承办人签名(盖章)xxxx

5.烟草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政策 篇五

第一条 对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统一按照其仿冒的正品卷烟案值(全市统一批发价或国家指导价)金额5%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条假冒商标卷烟举报费标准最低不低于2元/条。查获的伪劣卷烟(指自制品牌、仿冒已淘汰的品牌,或经专卖办案部门、质检部门认定包装粗劣不具有迷惑性的品牌),按2元/条的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条 对查获的制假烟机按照以下规定奖励举报人:大中型卷接机组每套奖6万元;YJ13、YJ14、YJ22、YJ23、3000型、嘴棒成型机每台奖3万元;其它小型烟机按机器价值大小每台(套)奖2000—10000元。

第三条 对查获的烟叶、烟丝,按照实际收购(变卖)价值的15%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查获的劣质烟叶、烟丝(无变卖价值),按照每担(50公斤/担)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查处的烟草其他违法案件(涉假案件除外),按照查获烟草专卖品案值(全市统一批发价或国家指导价)金额10%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查获用于制售假烟的其他原辅材料,按照每公斤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的标准提奖时奖励金额低于该案件罚没款10%的,可按照罚没款的10%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但不得重复提奖。

6.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培训材料 篇六

一、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总体要求

(一)土地执法监察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法正确、程序完备。

(二)办案依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必须是依法取得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的工作人员。

二、案件调查取证

(一)案件来源。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来源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巡查发现、二是上级交办,三是群众举报。

(二)立案。

发现违法线索后,先进行初步调查,将调查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对有明确的行为人和违法事实,需进行行政处罚,符合国土资发„2005‟176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填写《立案呈批表》经主管局长签字批准,予以立案,及时查处。

(三)案件调查取证。

1、调查人员

对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调查单位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承办,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送达工作。

2、调查材料

调查取证材料要有违法当事人、村、组负责人、有关主要参与人、证人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现场勘测记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地协议、缴款票据、相关单位批准文件(发改委立项、规划建设局规划定点批复、土地预审、规划局规划审批、环保局环评等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书面证据材料;调查完结后要形成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相关询问笔录内容要能相互印证,如出现差异或矛盾时,要进行补充调查,并以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为准。

3、询问笔录内容:

(1)违法单位名称(全称)、单位性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违法当事人)姓名、年龄、职务、政治面貌、住址、联系方式;违法建住宅的,要有被调查人家庭人口(含户籍情况)结构及年龄构成、原房等情况;

(2)有无用地审批文件,并审查是否合法有效;(3)建设用途、建设项目名称、规划定点放线日期及人员、动工日期、建设现状(含建筑物名称、栋数、层数、面积、建设程度等)、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两层以上分层累计)、实际占地面积、破坏程度、占地类型、付款金额、缴付单位、付款类别、收款用途、征地款兑付情况及有无用地协议、会议记录、相关单位批准文件、何时投入使用、村组干部任职期限、原住房及宅基地面积、原宅基地处理等情况;

(4)如属村组集体行为,应提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询问笔录及会议记录;无会议记录的,应提取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材料佐证;直接违法用地单位不具备法人单位资格时,应提取其上级主管单位(法人单位)询问笔录,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要载明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书面证据。

(5)询问笔录首页开始应记载:“我们是户县国土局监察中队(或----国土所)土地监察员,请查看执法证件”字样;询问笔录结尾处应记载 :“

1、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施工,等候处理(或限期改正);

2、你还有无补充;

3、请查看笔录,看有无出入”等字样。

(6)询问笔录结束时,应在末页由被调查人写明“经本人核对,以上笔录属实(或向我宣读过)”,被调查对象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

3、现场勘测

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案件现场勘测时,必须现场制作勘测笔录,绘制现场勘查平面图。现场勘测时,应由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及被邀参加人(见证人)共同到场,并由各方在勘测笔录及现场勘查平面图上签字。

勘测笔录上应写明建设现状,含占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程度或破坏程度、占地四至等内容。现场勘查平面图要准确标注建筑物名称、栋数、层数、建设程度或破坏程度、占地及建筑物尺寸等内容和数据;现场勘测平面图绘制及数据标注要规范整洁,能反映建设现场完整情况。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每宗违法用地案件,须附对应位臵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并标注出违法用地位臵及占地类别。标注要整洁规范,能反映出占地的具体位臵及占地形状。

5、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立即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存根上注明建设现状和建设程度(或破坏程度)。

6、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要书写《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能全面反映违法用地情况,主要有以下内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有无用地批文、有无其他部门批准文件、用地合同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名称、动工日期、建设现状(建筑物名称、栋数、层数、建设程度或破坏程度)、占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证据情况、占用土地的现状地类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的法律条款、以及办案人员对违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处理建议。调查报告结尾处要加盖调查单位公章,并由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注明报告形成日期。

三、违法案件处理。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下发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处罚告知书,并将案卷移交监察科依法定程序处理。监察科对移交来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事实不清的,退回补充调查,调查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调查完毕;对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结束,三日内向违法案件当事人先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填清违法事实、违反条款及拟行政处罚内容。

(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日确定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填清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及当事人提出主持人回避的具体截止时间。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定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下发七日后;一般案件由监察科长主持召开听证会,重点案件由主管领导主持召开听证会;提出主持人回避的,截止时间一般在听证会召开三日前。听证会当事人可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至2人参加(带委托书)。

(三)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三日后,当事人放弃听证,或听证会召开后违法事实清楚、处理依据合法的情况下,三日后向违法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填清违法事实、违反条款、行政处罚内容及提出陈述、申辩的具体截止时间。提出陈述、申辩的截止时间一般为该告知书送达七日后。如听证会发现违法事实存在出入的,待补充调查结束后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

(四)以上时间段,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六)《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发陈述、申辩到期后,七日内由案件承办人拿出处罚建议,上报局务会研究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先行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向相关单位提出党政纪处分建议。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由案件调查人员在七日内送达违法当事人。

四、申请执行

(一)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内容,未起诉、未申请复议的,到期后(拆除案件送达后两个月、其他案件送达后三个月)由案件调查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违法当事人下发《土地行政处罚催告书》,十日内违法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监察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由案件调查人员在五日内向违法当事人下发《土地行政处罚催告书》,十日内违法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由监察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结案

(一)移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承办人填写《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结案。

(二)整理材料装订档案,一案一档。案卷应按照下列顺序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1)案卷目录

(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3)罚款票据

(4)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及送达回执(5)党政纪处分建议书和处理决定(6)违法案件调查报告(7)立案呈批表

(8)案件来源、信访材料(9)现场勘查平面图(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1)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2)听证告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13)听证通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14)听证会纪录

(15)处罚告知书存根及送达回证(16)催告书存根及送达回证(17)调查笔录

(18)合同书、协议书、交款凭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会议记录、违法现场照片等书面证据材料

(19)强制执行申请书(20)结案呈批表

六、调查取证及法律文书送达相关要求

(一)违法案卷中所有材料,除打印、复印外,均应用钢笔或中性笔书写,不得用油笔等不能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更不能使用铅笔。询问笔录要清楚记录询问内容,不得使用容易产生歧义、影响证据采信力的记录方式和语言。

(二)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测平面图应在被调查人当面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应专人记录,不得出现多人笔迹(不含签名)。

(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首页所列项目、相关数据要填写齐全,调查人、勘测人、被询问人、见证人须签字按指印,并注明见证人身份。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查平面图相关数据处要由被调查人按指印。

(四)交款票据、用地合同、相关部门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证据材料,复印件要先与原件进行核对,在无出入的情况下,由提供人签名、注明提供日期。

(五)立案呈批表、停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催告书等法律文书由各调查单位自行编号并填写下发,存根及送达回证由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发,承办人签名。各项法律文书各调查单位要分类登记造册。

(六)停建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催告书等法律文书要规范填写。一是文书发送主体填写要规范,是自然人违法的,主体为违法者个人姓名;是法人单位或集体违法的,主体为法人单位或集体全称,且各法律文书主体要填写一致;二是法律规定既有主罚又有从罚的,主、从罚均须填写。涉及罚款的,按法律规定的幅度填写;三是处罚内容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填写,如补办用地手续等;四是不能出现《行政处罚告知书》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处罚内容更重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两者处罚内容是相同的;五是法律文书存根和向违法当事人所发原件内容必须一致,并在中缝线处上下方向将编号用汉字大写。

(七)停建通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催告书等法律文书送达时,必须现场填写送达回证及存根(处罚决定书无存根)。送达回证上要填齐收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法律文书名称、送达地点、送达时间、签发人、送达人、收件人等内容。送达回证及存根均要由收件人签名,并由其注明签收时间。送达时间、收件人签名处均要按指印。以上法律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将送达回证送监察科。

(八)法律文书送达分为直接送达、留臵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在实际工作中,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一般不予采用。

(九)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由家庭成员中成年家属代收的,应注明与违法当事人关系;违法当事人拒绝签收时,注明事由,邀请村干部、乡镇土地协管员或包村干部两人以上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按指印,注明见证人身份及留臵送达地点等内容,并将法律文书留臵在送达现场。

(十)应保持笔录字迹工整、材料整洁完整,相关日期、数据不得涂改。

(十一)违法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调查结束,20个工作日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报主管局长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超过30天。

七、其他要求

(一)案件承办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坚决杜绝违规代签和要求违法当事人提前在空白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现象。

(二)案件调查取证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调查取证对象出示国土资源执法证件。

(三)案件承办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四)案件承办人员不得使用哄骗、恐吓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进行询问。

(五)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处理过程,不得存在接受违法当事人的吃请等不正当行为。

7.关于违法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 篇七

结违法上访案件的特点,更好地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现对这5起违法上访案件进行调查分析。

一、违法上访案件的特点

综合分析5起违法上访案件的情况,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上访人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女性居多。5起违法上访案件的上访人中,女性有3人,占60%;上访人年龄均在30岁以上,其中50岁以上的有4人,占80%;70岁以上的有2人,占40%。

5名上访人均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其中文盲2人。

(二)原案发案时间较长。违法上访人反映的原案经多个诉讼程序处理后,上访人仍不满意。这5起违法上访案件的原案案发时间距今最短的两年多,最长的达20余年,如肖某因与邻居宅基地纠纷上访达22年之久。5起案件中除胡某宅基地纠纷问题未进入诉讼程序外,其余4起案件的原案均进入诉讼程序,有的甚至经过几个司法部门的诉讼程序处理。如冷某不服刑事案件处理决定的原案,其上访反映的原案经县、市、省三级公安机关复查终结,经县、市、省三级检察机关复查、复核,均维持原处理决定。丁某、肖某原民事案件都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其中丁某离婚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收到的裁判法律文书达10余份。

(三)上访人长期闹访、缠访,采取过激行动,导致违法犯罪。5起案件中,辱骂工作人员、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滞留、闹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3案3人,占60%;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1案1人;构成妨害作证罪1案1人。违法上访的当事人均被作有罪判决。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4案4人,占80%;被判处管制1案1人,占20%。

二、造成违法上访的原因

综合分析5起违法上访案件的情况,造成违法上访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机关在原案处理过程中,有不规范的行为,导致司法不公,达不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5起案件中,因不服原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不服交通肇事处理结果上访各1件,各占20%,因对民事案件处理不服上访3件,占60%。

(二)司法机关对上访人的诉求处理不及时、不到位,错过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期。从这5起案件的演变情况看,大部分在开始的时候都属于正常合法的诉求,但由于问题久拖不决,或虽经处理,但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办案单位为了摆脱上访人的纠缠,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依法全面彻底地解决上访人的诉求,使上访人形成错误的思想认识,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行动上开始升级为无理取闹、反复多次越级上访,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领导才会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动辄赴省进京,以上访相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有关部门再想解决他们的问题,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期,很难达到信访人的满意。

(三)上访人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综合这5名违法上访当事人的情况看,上访人的身份为一般群众,其中,农民3人、市民1人、职工1人。他们多数为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常识,不懂法律程序,属文盲加法盲。再加上长期上访,心中积怨太深,心结难解,性格偏激,个性固执,不听解释,不听劝阻,个人要求不断膨胀,甚至超出政策法律的范围,有关部门法律程序走完,已经没有解决他们问题的空间,他们仍不满意,提出种种无理要求,达不到目的,就置法律法规于不顾,采取过激行动,以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防止违法上访案件发生的对策

违法上访特别是已构成犯罪的上访比一般的越级访、闹访、缠访行为性质更加恶劣,社会影响也更大,不仅影响正常的信访秩序,而且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拢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这些案件处理难、息诉难,处理不好,还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根据对违法上访案件的调查分析,就防止违法上访案件的发生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政法机关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执法为民意识和公平正义意识,在提高案件质量上下功夫,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各级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做到程序和实体并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将案件办成铁案,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从案件质量上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接受处理结果,不给当事人留下任何上访的理由,实现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涉诉案件发生的目标。

8.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分析及对策 篇八

发表时间:2010-10-15 11: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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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广进

当前,我国正处于腐败案件的高发期,反腐败的形势不容乐观。从我县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村干部即村官腐败案件仍处于高发态势,基层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村官违纪违法案件的频发,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对于促进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案件的总体情况

从我县近三年来查办的案件情况来看,村官违纪违法案件总体呈高发态势,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违纪违法方式不断翻新,侵害集体和群众经济利益的现象比较突出,“一把手”和会计违纪违法问题比较严重。

1、村官违纪违法案件总量居高不下并呈上升态势。2008年1月至2010年9月,我县共查处违纪违法案件449件,其中村官违纪违法案件86件,占全县查办案件总量的19.2%。其中,2008,我县查办违纪违法案件144件,村官违纪违法案件为27件,占全年查办案件总量的18.8%;2009,我县查办违纪违法案件150件,村官违纪违法案件为27件,占全年查办案件总量的18%;截至2010年9月30日,我县共查办违纪违法案件155件,其中村官违纪违法案件为32件,占全县查办案件总量的20.6%。

2、村官违纪违法方式不断翻新,经济类问题仍占据主体地位,失职渎职案件日渐增多。从我县立案查处的村官违纪违法案件分析,发现当前村官违纪违法方式无奇不有、花样不断翻新,但是涉及经济方面的案件仍在违纪违法案件中占据主体地位,其次是失职渎职案件。近三年来,我县共查处村官违纪违法案件86件,其中违反财经纪律类案件24件,受贿、职务侵占、非法占有、挪用资金案件34件,失职渎职类案件8件。由此可知,在我县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经济类案件占村官违纪违法案件总量的67.4%,居第二位的失职渎职类案件占村官违纪违法案件总量的9.3%。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会进一步壮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会受到越来越严格的保护,在村官违纪违法案件中的,经济类案件、失职渎职类案件仍将一定程度地占据主导地位。

由于农村财经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督的不到位,我们可以发现,在经济类案件中,村官违纪违法的主要形式仍将以职务侵占、非法占有、违反财经纪律等为主,直接侵害的主要是村集体的资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由于村官权力有限,受贿类案件占比较小,在以农业为主业的经济薄弱村尤其如此。村官经济类违纪违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工程建设上捞取好处。近年来,各地为发展农村经济,改变村容村貌,兴建了不少乡村道路、上马了不少水利工程等。有些村官通过多开材料费发票、多填写人工工资单、虚增工程量捞取工程款;有的村官则利用工程施工矛盾协调、给付工程款之机,索取或收受工程老板的贿赂。(2)在专项资金上动脑筋。有的村将土地开发费、补偿款、租赁费,各种拆迁补偿款,粮食直补资金农网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截留不入村帐,有的被挪着他用,还有部分村官从中直接私分或经手人侵吞。(3)在返还款上想办法。在村里完成乡镇交给的征收自来水开户费、有线电视开户费、各企业征用土地、购买泥土及公益设施建设等各项任务后,有的村官将上级或协作单位返还的部分奖金、手续费或协调费,不进村财务账,有的直接私分,有的在账外坐支。(4)在招待费上做文章。自从村级取消招待费后,村官为了招待上级来人和村官自己的吃喝,以虚开路砂、水泥洞、公用工的形式变相报销招待费或者将村营收入不入村财务账,村官从中捞取好处。(5)在处理集体资产时做手脚。为了增加集体收入,有些村变卖或承包集体财产,村官就在处理集体财产、物资上大做手脚,将集体的资产以低价出让给他人或自己的亲戚朋友,将集体企业、房屋、鱼塘、土地以低价承租给他人或自己,村官从中捞取好处,来满足自己的贪欲。

3、村官违纪违法,“一把手”占比较大,会计腐败问题不容忽视,窝案现象比较普遍。从我县查办的村官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其中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作为“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在村官违纪违法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一把手”村官伙同村会计腐败问题不容忽视。近三年来,在我县查处的86件村官腐败案中,村支部书记违纪违法案28件,村委会主任违纪违法案件13件,“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共41件,占村官违纪违法案件总量的47.7%。村会计腐败案件23件,占村官违纪违法案件的26.7%。由此可以看出,“一把手”案件和村会计腐败案件就占到村官违纪违法案件总量的74.4%。查处村官腐败案件,往往一查一大窜,窝案现象比较普遍,这是村官腐败案件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2009年3月,在查处我县孙庄镇孙庄村村干部职务侵占案过程中,村委会主任许某、村会计朱某、村民调治保主任唐某均牵涉其中,三人都严肃查处。2010年5月,在查处城东镇韩洋村村干部违纪案过程中,发现村支部书记吴某、村委会主任杨某、村会计王某、村支部副书记毛某、村党支部副书记韩某、村委会副主任吴某均涉案其中,整个村领导班子几乎全军覆没。

二、村官违纪违法案件产生的原因及主要危害

(一)村官违纪违法案件产生的原因

村官违纪违法案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村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法纪观念淡薄、制度缺失、监督形同虚设、村务公开落实不够到位、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还不够大是主要的原因。

1、部分村官素质不高,法纪观念极其淡薄。据统计,我县210个行政村有村官1261人,平均年龄46岁,其中高中以下学历732人,占村官总人数的58%,村“两委”班子中,35岁以下的年轻人只有109人。村官群体总体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法纪意识淡薄,小农思想较为严重。有相当数量的村官一干就是十几年,长期在一个村当村官,形成了“一个人”说了算的工作作风,法纪观念极其淡薄。由于当前村官待遇等实际问题的存在,在我县农村,年轻的劳动力大都外出务工或经商,尤其是有文化的,掌握一技之长的年轻人不愿当村官。近年来,尽管陆续有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但是大学生村官能不能扎下根,工作上能不能独挡一面还有待观察,目前村官中农民占主体的现状仍然没有改变。

2、制度缺失,监督管理不到位是村官违纪违法案件产生的核心原因。从客观上讲,村官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身份多数是农民,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约束国家公职人员的条条框框、法律法规,大多对他们不适用。村官管理制度的缺失是新时期加强村官管理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用权缺乏有效监督。村官权力过于集中,常集领导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大小事情自己说了算。在监督上上级太远,同级太软,下级不敢。以至作案时有恃无恐,导致腐败;二是对工作机制缺乏有效监督,特别是财务正规化管理跟不上,账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三是上级缺乏有效监管。一些乡镇对村官重使用、轻管理,导致一些村官素质下降,自律能力降低;四是现行法规对非党员村官的监管形成事实上的空当。非党员村官由村民选举产生,不是党员,党纪管不了,也不是监察对象,行政监察对其无效,只有司法机关可以监管,但由于立案等法律上的问题,也往往不了了之。

3、村级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从我县查处的村官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经济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占到村官违纪违法案件总量的67.4%,显然居于主体地位。有些乡镇和村财务管理不规范,对财经纪律宣传教育不够,财务制度不落实,财务监管难到位,对专项资金的处置监管缺失、乡镇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资产监管不到位,这些都在客观上为村官经济方面违纪行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到位,部分村会计难司其职,“一把手”村官掌握财经大权,削弱了会计职责和监督作用,会计的职能无法实现,“一把手”想怎么入帐,村会计只能照办,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更有甚者,“一把手”村官伙同村会计共同违纪,共同侵占资产、损害群众利益。有些村多年不清账,村官手中有大量的“白条帐、包包帐、胡涂帐”,还有些村官脑袋是帐本,口袋是银行,这就成了贪占村集财产的黑洞。有的村民主理财流于形式,村级财务失于监督,财务公开走了过场。

4、村务公开还有待进一步落实。这些年我县村务公开工作逐步完善,比较规范,但还有少数村避重就轻,只公开成绩,不公开问题,只公开结果,不公开过程,特别是对经费支出不如实公开,甚至把村务公开栏变成村干部不廉洁的挡箭牌和弄虚作假的盖头,没有起到公开的真正作用,村务公开要做到公示与公开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合、事前与事后相结合。

5、对村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村官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党员村官一般属于乡镇纪委监督管理的对象,但是乡镇纪委工作人员偏少,办案力量薄弱,对村官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难以加大。而县级纪委对村官的监督管理也是鞭长莫及,力不从心。这严重制约了对村官违纪违法案件的严肃查处。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2008年至2010年9月,被查处的86名村官中,1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查办案件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二)村官违纪违法的主要危害

群众利益无小事。村官尽管“干部”不大,有时金额也不大,但是违纪违法的危害大。具体来说,村官违纪违法的主要危害有以下几点:

1、直接侵害群众利益,给集体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少数村官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私分、挪用公款的行为,其后果是坑害集体、损害群众、肥了自己。个别村干部作风霸道,以“一支笔”为名,独揽财经大权,在资金使用上随意操作,盲目拍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一些村官大肆挥霍,造成严重铺张浪费。

2、引发群众上访,影响农村稳定。由于村官不廉洁、不民主等问题,导致群众信访举报增加,牵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很大精力,甚至投入很大人力物力来解决问题,直接危害农村稳定,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3、直接损害党群政群关系,影响基层政权的巩固。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面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与人民群众直接联系的纽带。村官工作在最基层,同群众的接触最直接、最广泛,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村官的违法违纪行为,群众看得最清楚,也最痛恨。村官的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久而久之,群众对党和政府就会失去信任,严重损害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和威信,直接影响到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

4、影响了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村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违法违纪行为和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削弱了农村党组织和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影响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三、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措施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农村,农村的发展稳定,是实现全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基础。村级组织直接做群众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村官拥有广泛的权利,并在一定范围内代替政府行使国家的管理职权。“基层干部的腐败,是最具有离心力的腐败。”加强村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农村党员干部腐败行为,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抓好村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堡垒作用,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是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工作。

经中央批准下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等方面提出了今后五年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采取有力的对策措施,努力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1、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村干部素质。村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从根本上说,还是自身素质差、缺乏自控能力造成的。要针对村级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一定范围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培训,以达到提高村官综合素质的目的。同时,继续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给村官队伍不断输送新鲜血液,改善村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有效提升村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基础,没有公开,就谈不上监督。实行村务公开,要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真实。二是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钱帐分管、民主理财、会计委派、村帐乡管、定期审计等制度。三是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村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决不能个人说了算。四是民主评议制度,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都要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五是加强党内监督,要利用党支部大会、支委会和各种民主生活会,针对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党员干部中存在的不良风气,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战斗力、凝聚力,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六是健全村官监管法规,并重点针对村官特别是非党员村官违法违纪的处理办法作出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以弥补村级制度建设上的不足,确保对村官的监管有法可依。

3、切实加大村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村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有效的经济监督形式。通过审计,并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评价村官任内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情况;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少数村官违纪违法行为,避免给集体造成更大的损失;有利于对村官的缺点错误早发现、早提醒,促其改过,最大限度地教育和保护干部。实行村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但为选拔村官提供了依据,还可以促进干部作风的转变,调动和保护真正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干部的积极性。

4、加强监管,加大查处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各级执纪执法机关要把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作为办案的一个重点,形成合力,严肃查处那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案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侵吞公款公物、中饱私囊的案件,与民争利、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案件,作风粗暴、称王称霸、欺压群众的案件,弄虚作假、浮报虚夸、欺上瞒下、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的案件。乡镇纪委要充分发挥最直接、情况清的优势,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把握好政策界限,改进办案方法,创新办案模式,提高办案水平,做到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严惩违纪者,使腐败分子没有藏身之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

9.违法建设案件办理程序200 篇九

宿豫地税稽公告〔2010〕03号

我局稽查局于2010年4月27日对宿迁市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单位成立于2005年,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文,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在2009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少申报缴纳营业税2955.45元。

2、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6.88元。

3、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88.66元、地方教育附加29.56元。

4、少申报缴纳印花税89.60元。

5、少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1982.43元。

6、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909.45元,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2902.60元。我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针对以上违法事实作出责令该单位补缴营业税2955.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6.88元、教育费附加88.66元、地方教育附加29.56元、印花税89.60元、土地增值税1982.43元及补扣缴个人所得税7812.05元,合计13164.63元及相应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单位少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各处百分之五十罚款,合计2617.19元的处罚决定,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百分之六十罚款计4687.23元的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10.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篇十

名称:XXXX县金丰葡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xx管委会金莲村田心围。

二、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

该单位在未经依法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xx年5月20日开始动工占用东坑管委会金莲村田心围小组的集体土地291.40㎡(基本农田)进行建房。现已浇筑基础。

三、法律依据: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5条“未经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之规定进行处罚。

四、建议:

1、责令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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