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管理指导书

2024-07-10

制度管理指导书(精选8篇)

1.制度管理指导书 篇一

4.5.5.1(C)1 出院指导及随访工作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了积极推行医院倡导的院前、院中、院后的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将医疗服务延伸至院后和家庭,使住院病人的院外康复和继续治疗能得到科学、专业、便捷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医院特制定对出院病人进行出院指导及随访工作管理制度。

二、住院病人出院指导管理规定

1、出院指导第一责任人是主管医师,上级医师、科主任和责任护士也具有相应的指导责任。

2、出院指导具体内容:

1治疗、用药指导:出院后是否需要继续用药或其它治疗,治疗方式、○疗程,需服用药物名称、剂量、用法、疗程等均应祥细说明、记录; 2康复训练指导:出院后是否需进行康复训练及康复训练的方式、强○度、时间等;

3饮食营养指导:对患者出院后的饮食营养、生活方式的具体要求; ○4随访、复诊指导:是否需要复诊,复诊的时间、方式等; ○5需注意的其它事项:如工作、情绪等。○

3、出院指导的记录要求:出院指导的所有内容必须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清楚,并有条理、祥细、全面地在出院小结的出院医嘱项内记录、打印给患者;特殊病种或患者需认真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发放健康教 1

育资料(健康教育处方)。

4、科室建立出院登记本,记录患者姓名、地址、联系电话,以便进行随访和指导,同时将科里的电话及责任护士或主管医生姓名留给患者,有事便于联系。

三、出院病人随访工作管理规定

1.随访范围:出院后需院外继续治疗、康复、定期复诊的患者。2.责任人与职责:各医疗科室负责对本科室出院后的患者进行出院随访。随访责任人:以“谁主管、谁手术、谁负责”为原则,由主管医生为第一责任人,负责随访工作。科主任对住院医师的病人随访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对没有按要求进行随访的医务人员应进行督促。3.随访时间: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需要而定,治疗用药副作用较大、病情复杂和危重的病人出院后应随时随访,一般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人或疾病恢复慢的病人出院2-4周内应随访一次,此后据病情需要进行随访。4.随访方式:

1电话随访:主管医生对所管患者进行适时的电话随访; ○2咨询服务:各科室需将科室电话、医院预诊电话或总值班电话、特○殊情况特殊病人可将主管医生或科室主任电话告知患方,以便患者咨询; 3书信随访; ○4预约诊疗:主管医生应有预约地对所管出院患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诊疗及指导;主管医生不在时科室主任可指定其他医生进行诊疗及

指导。

5、随访的内容:

1了解患者出院后的治疗效果、病情变化和恢复情况,指导如何用药、○如何康复、何时回院复诊等医疗信息;

2了解患者住院期间,对就医环境、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医疗效果满○意度等服务信息; 3听取患者意见或建议。○

6、随访注意事项:

1随访医师或被咨询医务人员应仔细听取患者或家属意见,诚恳接受○批评,采纳合理化建议,做好随访记录。

2随访中,对患者的询问、意见,如不能当即答复,应告知相关科室○的电话号码或帮忙预约专家。

3随访后对患者再次提出的意见、要求、建议、投诉,及时逐条整理○综合,与相关部门进行反馈,并有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4若患者已死亡则向其亲属了解死亡的时间及死亡的原因,结束随○访。

5各科均要建立出院病人随访信息登记电子档案,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职业、科室、经管医生、入出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诊断、联系电话、家庭详细地址等内容,由病人本次住院期间的经管医师负责填写。

四、监管

医务科、护理部应对各临床科室的出院病人信息登记、出院指

导和随访情况定期检查督导,并将检查情况向业务院长汇报、按相应规章制度奖罚或全院通报。

2.制度管理指导书 篇二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创新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工作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在财政预算上给予制度保障, 其中, 创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国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好的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前提。

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只是职业指导的其中一个环节。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应有着更广泛的含义, 并逐渐向全面的职业指导方向发展。故本文所指的大学生就业指导实质上是包括职业诊断、职业咨询、职业规划、职场导航、职业辅导、职业心理咨询等全面的职业指导。

2 现阶段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

“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 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递增。2016年中国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到765万, 比今年增长16万。”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大学生就业研究所所长余舰表示。

2010年~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分别为:631万人、660万人、680万人、699万人、727万人和749万人。假设每年全社会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量变化不大, 那么, 按照总体平均来说, 每年竞争同一个劳动岗位的的高校毕业生人数正在快速增加。

3 创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的必要性

现阶段, 随着就业压力的持续上升, 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工作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职业指导是为求职者就业、就业稳定、职业发展和用人单位合理用人, 提供咨询、指导及帮助的过程。对社会来说, 良好的职业指导有利于优化配置人才资源;对高校毕业生来说, 合适的职业指导有利于准确的职业定向,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生观。

然而, 目前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工作似乎不尽如人意。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经济研究所在2015年6月又进行了第七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本文是对2015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进行的统计和分析, 样本涉及我国东、中、西部地区17个省份的28所高校。在本次调查中包括对高校就业指导课程的的相关调查, 从毕业生对学校开设的就业指导课或讲座的帮助程度看, 有8.3%的毕业生认为帮助很大, 有16.9%的毕业生认为帮助较大, 有48.4%的毕业生认为帮助一般, 有19.8%的毕业生认为帮助较小, 有6.6%的毕业生认为没有帮助。

导致以上情况出现的原因有很多。在国内, 目前人们甚至许多学校、政府部门一般都把职业指导简单地等同于就业指导或等同于职业规划。但事实上, 职业指导有着更广泛的含义, 包括职业诊断、职业咨询、职业规划、职场导航、职业辅导、职业心理咨询等。在国外, 比如加拿大大学与学院协会就认为, 影响毕业生就业的主要问题不仅仅在于就业信息不对称, 还有缺乏对大学生的职业指导体系、缺乏专业的私人职业顾问等有关。对职业指导含义理解上的偏差会直接影响行政事业单位 (学校、政府) 在编制财务预算时决策方向的准确性。现阶段国内进行职业指导工作的大多为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和政府下属的劳动保障机构, 而企业、社会机构很少进行。而且, 国内进行的职业指导很多只局限于就业信息的公布、中介服务。显然, 政府在采取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的同时, 应该将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重心向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的其他方面转移, 创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以财政预算方向为引导, 才能真正从制度上保障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的全面发展。

教育发展及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 创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促进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工作迫在眉睫。

4 创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充分发挥其在大学生职业指导中的作用的相关建议

4.1 科学规范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的预算编制

一是要坚持科学的预算编制原则。 (1)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的编制要积极稳妥、真实准确, 坚持量财办事、统筹兼顾, 确保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 综合预算原则。政府部门、学校对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的收支要全面、完整地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同时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3) 厉行节约、确保重点原则。政府相关部门、学校的预算编制重心应向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的其他方面转移, 如向企业、学校、社会机构及民间组织 (如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社区居 (村) 民委员会) 的职业诊断、职业咨询、职业规划、职场导航、职业辅导、职业心理咨询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倾斜。 (4) 注重绩效、科学精细原则。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编制工作, 提高财政资金分配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 切实提高财政资金在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中的使用效益。

二是要使用科学的编制方法, 采用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 科学预测经济发展变化, 彻底弃用基数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

三是要创新预算编制的集体决策机制, 比如政府有关部门、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成立“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预算项目招投标决策组”, 对职业指导工作预算项目方案进行民主优选。政府可以向企业、社会机构及民间组织 (如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社区居 (村) 民委员会等) 进行有关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预算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政府部门在编制预算之前要调查取证, 优选预算项目方案, 保证预算项目的可行性与真实性。学校等事业单位在编制预算之前可广泛征集学校内各组织 (如就业指导中心、就业促进协会、学生会、团委等) 提交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方案, 经可行性评估后再在预算中预留对优选方案的专项资金。

4.2 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监督

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控制与监督, 一方面应设置专门的预算执行监督机构, 对违规行为专项整顿, 如违规挪用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专项资金的行为等;做好各个预算项目的详细记录, 加强对单位 (部门) 虚报预算情况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经发现应严惩不贷。另一方面应建立上级部门对下属单位的职业指导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不定期检查机制, 预防相关违规行为的发生。

此外,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 应谨慎关注专项资金的管理, 对于短缺资金支持的职业指导项目应重新做科学性评估;不能片面地强调预算执行进度, 对实际执行进度与预算进度偏差过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预算管理部门应将各预算指标在不同单位 (部门) 间进行逐级分解, 并将预算的执行责任具体落实到个人。

总之, 随着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的发展,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管理需要充分地与之相结合, 以体现其相关工作的特点。

4.3 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财务预算的绩效评价管理

预算的考核评价是预算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 也是连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的有机环节。所以, 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应做好预算实施效果考核评价分析。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本地区的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的特点, 建立一套相适应的预算考核体系, 用以衡量项目收入完成情况, 支出超支或结余情况、预算执行偏离情况等, 提高预算执行的积极性和实现对预算监管工作行为的有效约束。

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某镇 (街道) 为例, 2016年该镇 (街道) 继续推行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动态项目库入库管理。这种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模式可以应用于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项目的预算管理之中。项目库是指镇 (街道) 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工作职责, 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 根据镇 (街道) 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求及部门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 未来一定时期内需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集合。该镇 (街道) 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除人员、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外的街道财政专项支出30万元 (含) 以上的项目均需纳入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分为以下三类。

(1) 政策类:指有明确的文件、政策规定, 未来3年内需每年安排且有标准或金额的项目。

(2) 常规类:指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 未来3年内, 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

(3) 一次性项目:指单位根据相关的文件精神、政策导向, 在近期内需特定开展的项目。

该镇 (街道) 规定入库方式, 即单位按项目类型申报入库项目, 镇 (街道) 财政局组织第三方评审, 并经镇 (街道) 预算编审小组审核确定入库项目。这个预算编审小组的作用类似于之前提到的“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预算项目招投标决策组”, 按照该镇 (街道) 的相关规定, 各企业、社会机构及民间组织 (如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相关行业协会、社区居 (村) 民委员会等) 可以申请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预算项目入库, 该镇 (街道) 财政局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初审, 再组织第三方评审并将结果提交街道财政预算编审小组, 由镇 (街道) 财政预算编审小组审核确定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预算入库项目, 最后镇 (街道) 财政局将入库项目反馈至相关单位作编制年度预算的参考。

当然, 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创新来促进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的做法仅仅是一个试验性的开端, 有待实践的考验。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为例, 现阶段在实践中有关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适合企业、社会机构申请的创业孵化补贴、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招用补贴;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高校毕业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租金补贴等, 这些都可以在佛山市南海区各镇 (街道) 行政服务中心申请。但这些财政专项资金都集中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或创业方面, 而对于职业诊断、职业咨询、职业规划、职场导航、职业辅导、职业心理咨询等方面的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资助项目十分少见, 专业的职业指导机构、职业指导人才队伍体系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衡量政府、学校职业指导工作业绩大小的, 不仅仅只是粗放式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统计数据, 而应该逐渐转移到就业质量、职业成长的轨道上来, 这是未来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的发展趋势。同时, 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创新来促进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工作, 可以带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新一轮改革, 这都是笔者应该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李明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 2014.

[2]刘敏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2 (24) .

[3]凌翔.论大学生就业中政府的法律责任[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2011, 30 (2) .

3.论案例指导制度与能动检察 篇三

虽然宪法和组织法规定我國检察系统上下级是领导关系,而法院系统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但实践当中,我國法院各审级的独立性也不够。下级法院法官在审理一些案件前,往往会“不自觉”的先请示上级法院的法官,在得到上级法院法官的初步意见后再进行判决,这与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从办理案件的效果上看没有区别。检察机关的部分办案部门或部分案件承办人也出现在案件没有办结前“主动就案件办理结果加强与法院沟通”的做法。检法两家这样的做法显然与检察官、法官办理案件独立的现代司法理念相违背(与我國目前的司法体制设置有一定关系)。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将能够使这样的做法变得没有意义。因为既然已经以一种可以看得见的、有预见可能性的结论将案件的结果呈现。检察官和法官在办案中只要结合相应的指导案例加上自己作为司法者特有的自由心证逻辑思维,即可以将案件顺利的办理,无论是对侦查部门或者是审查起诉部门都具有明确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减少“人情案”以及冤假错案的发生。以意大利为例,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其一开始并不主张适用判例法制度,意大利的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目的是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为了统一下级法院对法律的适用。但事实上却事与愿违,由于最高法院需要处理很多案件,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一般法律问题的解决越来越少,而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越来越多。由于个案问题逐渐增加,经常会对类似案件的看法不一致。同类案件有时会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在意大利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指导。于是司法实践者们就把这些判决当做先前判例来使用,使用方法就是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总结出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原则,套用在自己的案件中使用,结果就会使得司法实践者們只用研究最高法院判决的法律陈述就可以了,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司法实践者(尤其是检法两家)由于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而导致类似案件的结果迥异。笔者认为:

检察机关只有运用案例指导制度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才能实现能动检察。

一、构建在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检察官说理制度

说到“释法”、“说理”。人们往往首先想到这是法官的职责,因为法官是裁判者。应当就其所裁判的结果进行解释,说明裁判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但我國的政治制度决定了检察官所肩负的“释法”、“说理”责任不仅不比法官轻,反而更重,而且应当更重。我國的政治架构决定了检察机关是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司法和施法的监督责任,法院作为运用法律进行裁判的机关,理应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虽然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案件当事人知道检察机关有抗诉责任和可申诉职责的不算太多,但知道的当事人往往会在接到裁判后除了选择上诉途径以外,找到检察机关寻求法律帮助。随着我國法制化程度以及民众文化程度逐步提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民众选择到检察机关进行申诉和要求抗诉,因此检察官说理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而该制度的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则是案例指导制度如何运用。正如笔者在前文所述,我國民众对司法的要求首先是公平,是“同案同判”、“同案同罚”,检察官在释法说理的制度下不能仅仅局限于法理基础和法律条文本身,民众需要一个更直观的理由,这个理由正是案例,“案例+条文+案件事实”的检察官说理制度符合我國民众对裁判是否公平疑惑的解惑需要。

二、以案例指导制度为基础。形成能动的检察官办案观念

“能动检察”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被动的释法制度,该部分笔者已在前陈述,在此不再累述:另一方面是主动的执法。熟悉检察制度的人都知道,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打击腐败,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拳,而这本套是主动出击的组合拳在现实中往往是被动出拳,其被动性主要体现在每年打击的领域都相对较为固定,如今年是卫生系统,明年是林业系统。后年是建筑工程领域等,这种安排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却使得本应全面打击腐败的拳头只打在个别腐败分子的身上,而更多的漏网之鱼则暗暗窃喜。如果能够建立以案例指导制度为基础的能动办案观念,则反贪、反渎的检察官们将能够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对发生在身边的腐败问题及时予以制止,因为“隔行如隔山”。一旦打击领域特定化,则相当于检察官们需要每年从头学习各领域的知识,不利于打击腐败,而如果打击领域非特定化,则相关知识可以循环运用,检察官们在案例指导制度下可以更能动的、有针对性的主动出击打击腐败。

三、将“违反先例”作为检察机关法定的抗诉理由

“违反先例”是指既违反先例所判决的依据或违反了先例所确定的刑罚执行方式,最重要的是违反了先例的立例原意。以“云南李奎昌案”为例,之所以对二审改判死缓的结果不仅民众从个人良心和社会良知上认为不公正,众多法律界人士从其专业角度出发也认为二审判决不符合刑法基础理论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重要的是不少人看到了一旦这个案件最终的判决没有改变,则会对今后其他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与李奎昌案相类似的如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厕内,一名女子被强奸杀害。公安机关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就是前来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在移交检察院、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内蒙古高级法院核准并执行死刑。且不论“呼格吉勒图案”是否属于“真凶重现”性案件,但却没有民众对强奸杀人的凶手判处死刑认为判决过重。“呼格吉勒图案”的判决出现在1996年,李奎昌案的二审判决作出是在2011年3月4日,而至今为止笔者并没有见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没有确立“违反先例”为法定的抗诉理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为从刑法对刑罚种类的设置上看,“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属“死刑”这一刑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变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虽然没有超出“死刑”这一刑种的类型范围,但却直接改变了死刑的执行方式,并且通过改变执行方式,直接改变了判决的正义性,而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并不属于检察机关可抗诉的范围。如果将“违反先例”确立为检察机关的法定抗诉理由,则李奎昌案给检察机关所带来的抗诉难题将得到迎刃而解,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检察机关的能动性也将大大的增强,

4.制度管理指导书 篇四

(一)药剂科实行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四级技术岗位负责制。

(二)上级药师承担下级药师(士)的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并有计划地对下级药(士)进行技术培训。

(三)对初级职称中,青年药学人员,应按其任职要求,要加强基础理论学习和基本操作训练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或选送外出进修,争取在5~10年内达到中高级职称水平。

(四)药剂科(部)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计划地选送人员进行专题培训。

5.制度管理指导书 篇五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管理制度编写纲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两大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涉及到各类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涉及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企业应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 ●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职责

●各职能部门和车间(分厂、工段)安全职责 ●各类人员安全职责

企业应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 安全会议制度 ●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

—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应急及事故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工艺、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票证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供应商管理制度

●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 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

—2—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在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应根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确定具体内容,要充分体现责权相统一的原则,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管理的完整制度体系。

对身兼数职的人员,可根据其兼职情况,承担其相应各职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写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基本原则。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履责的范围,明确人人有责。

二是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分厂、工段)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

三是各职能部门责任制。包括行政部门(含厂办、人事、劳资等综合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基建设备动力部门、环保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供销储运部门、工会等。

1、基本原则

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3— 体责任规定》等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级部门、各级人员负责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各级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写要点如下:

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设置的,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管理特点,增加或合并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但本纲要提出的有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安全负责人的责任制要求必须涵盖。各级各类人员都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得遗漏。

2.1主要负责人

●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明确如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并对其能力提出要求

●明确如何组织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明确如何配备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4— ●明确如何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明确如何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明确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明确如何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明确如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明确如何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明确如何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明确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总要求(组织、制定、演练、完善等)

●明确如何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2.2分管安全生产副职

—5— ●在董事长(总经理)的领导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董事长(总经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具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抓好安全生产目标落实

●组织制订和修订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落实培训计划

●具体组织定期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协助董事长(总经理)做好工伤事故的抢救处理和上报工作。明确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2.3其他副职

—6— ●其他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同的责任人分管的工作不同,应根据其具体分管工作,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作出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内容。

2.4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职责是按照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则是本人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5各车间(分厂、工段)负责人 ●明确如何对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明确如何制定或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明确如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明确如何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明确如何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明确如何建立、健全车间安全管理组织 ●明确对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的要求 2.6班组长

●确定如何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和车间有关的安全生产

—7— 规章制度及要求

●确定如何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

●确定如何负责本岗位防护用品(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确定如何防范事故,出现事故如何处理,如何组织抢救 2.6操作工人

●明确认真学习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的要求 ●明确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 ●明确有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力 ●明确有阻止他人违章作业的权力 ●明确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能力的要求 ●明确岗位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上报的要求 ●明确本岗位设备设施保养的要求

3、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能部门设置是根据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设置的,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管理特点,增加或合并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机构简单的企业,也可按明确到人进行编制,但本纲要提出的职责要求必须涵盖,不得缺项。

3.1行政部门(含厂办、人事、劳资、教育等综合部门)●明确协助单位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 —8— 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安全会议记录

●明确如何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效果考核等)

●明确如何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明确如何负责对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的检查登记和对进厂新员工的安全教育

●明确如何负责安全工作记录和安全文件管理工作 ●明确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进行工伤保险的责任

●明确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

3.2生产部门

●明确如何编制长远发展规划及编制生产计划,以及安全技术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项目

●明确如何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坚持生产与安全的“五同时”

●明确如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和安全技术规程的做法及时制止,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明确如何发现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

—9— 时,果断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明确如何组织安全检查,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明确如何执行操作纪律管理的规定

●明确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

3.3基建设备动力部门

●明确负责对基建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明确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特种设备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明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施工的承包商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明确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对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并确保实施

●明确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明确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明确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危险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10— ●明确设备设施变更的风险分析和审核、审批职责 ●明确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

3.4技术部门

●明确如何编制和修订工艺技术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并对工艺技术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明确如何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

●明确如何负责组织工艺技术安全性检查,并及时改进安全技术上存在的问题。

●明确如何采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和装备。●明确工艺技术变更的风险分析和审核、审批职责 ●明确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

3.5安全管理部门

●明确如何在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明确如何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 ●明确如何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明确如何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明确如何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明确如何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如何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明确如何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明确如何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各部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明确如何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档案。3.6财务部门

●明确如何保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计划,保证资金到位,并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专款专用

●明确如何保证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安全教育费用等资金到 —12— 位

●明确如何负责审核各类事故处理费用支出

●明确如何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等职工健康保障的费用支出 ●明确如何保证安全设施、应急器材的费用支出

●明确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

3.7供销储运部门

●明确建立外购原料、辅料、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器材的验收制度,对其质量和安全负责

●明确如何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装卸管理,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工作

●明确如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和押运人员的管理 ●明确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

3.8工会

●明确如何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监督管理。

●明确如何协助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13— ●明确如何组织职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支持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的奖惩。

●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教育职工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杜绝事故发生。并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明确如何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 明确负责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安全工作负责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也是各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是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健康以及财产安全的最基本的规定,各企业应当在本纲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出具体且操作强的规章制度。

1、安全会议制度

●明确会议的层次及参加会议的人员 ●明确会议的各层次会议的内容及频次要求 ●明确会议记录存档或下发纪要的要求 ●明确对会议决定执行的要求 ●明确会议纪律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4—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要求,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

●明确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提取,并对因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明确安排各项费用预算时,应当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正常的安全生产投入

●明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⑴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⑵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⑶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⑷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⑸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⑻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⑼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

●明确建立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专用台帐、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结余或不足的如何处理

—15—

3、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明确主管领导、主管(考核)部门的职责范围 ●明确制定与安全责任制及经济利益挂勾的奖惩办法 ●明确考核种类与办法(如平时的安全检查、抽查、培训、安全责任制考核等)

●明确应当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人员及行为(如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工作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违反各项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等)

●明确做好安全奖惩记录及档案的要求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明确安全教育类型(三级安全教育,日常教育、特殊教育和外来施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培训管理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确定,特别明确应有本企业和同类企业事故案例的教学内容)

●安全教育的形式(脱产、不脱产学习;现场教育、参观学习、观看安全教育片、演习训练等)

●安全教育时间要求(依据法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确定)●安全教育考核、持证上岗规定(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 —16— 持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需明确的其它内容(如明确考核记录备案及奖惩、教材更新、教考分离、委托培训或自主培训等)

5、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 ●明确值班层次及人员要求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分为厂级、车间级

●明确厂级由副总以上领导干部轮流带班、车间级由管理人员值班

●明确各级值班人员职责

●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

●值班人员负责生产安全运行,检查两律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明确值班管理部门和工作程序 ●明确值班责任追究 ●其它需明确的内容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0号令)规定,明确特种作业工种及人员

—17— ●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基本具备的条件(年龄、身体、文化程度、其他条件等)

●明确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的部门及职 ●明确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包括复审)管理规定的要求

● 明确证件使用及管理的内容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明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方式(如日常、定期、季节性、节假日前后或者一般性、专业性等)及检查周期。

●明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内容(包括对思想认识、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安全装置、生产现场、工艺操作、尘毒监测、隐患整改及预案演练)及记录保存时限

●明确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人员组成

●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事故隐患)的处理程序和管理要求(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临时防范措施,重大隐患除采取应急措施外要上报、挂牌、评估)。对事故隐患下发限期整改及复查要求。确保整改到位。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明确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明确 —18— 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明确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不到位责任追究方面的内容 ●需明确的其它内容

8、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明确重大危险源确定的依据

●明确重大危险源涉及的范围(具体清单)

●明确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内容(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明确重大危险源评估要求

●明确重大危险源必须实行登记制度(包括安全检查、维修、参观等)

●编写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的内容。

●明确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和评审 ●明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安装监控和检测报警、紧急切断等自控装置。

—19—

9、变更管理制度

●明确变更分类及内容。变更分类及工艺技术变更包括内容、设备设施变更包括内容、管理变更包括内容等

●明确变更手续及程序,填写《变更申请表》报至变更审核处室,审核,最后报至分管领导,进行变更审批

●明确变更实施前,变更的实施单位对变更实施过程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后实施变更

●明确变更审核部门对变更的实施结果进行验收 ●明确相关记录和表格

10、应急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

包括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应急、事故管理的内容要求等内容。

●明确承担主体及职责范围

●明确事故预案编制、颁布、演练、修改的要求 ●明确事故应急程序

●明确事故应急设施及管理要求、抢险与救护需注意的事项 ●明确事故分类的要求 ●明确事故管理分工

●明确负责企业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的部门 ●明确事故报告程序

—20— ●明确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需明确的其它内容

11、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明确适用于生产运行过程防火、防爆、防毒的管理范围 ●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管理的要求(设备维护、定期检修、设备良好率、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等)

●明确生产现场危险化学品原料、中间体及成品存放的要求(数量、位置、存放期限、存放条件等)

●明确建立防火、防爆、防毒的培训要求 ●明确防火、防爆、防毒的检查要求

●明确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毒品泄露的情况下,应急救援方法及事故处理程序

●明确救援器材的放置地点,器材种类的要求,使用方法 ●明确救援器材设施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

12、工艺、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工艺操作(运行、开车、停车、紧急处理)各阶段规程、制度、方案、预案建立要求

●明确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及指标,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

●明确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

—21— 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在异常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不可随意交接班)

●明确在开车生产前需进行各类安全检查,达到开车条件方可开车。开车中要密切注意工艺变化和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严禁强行开车

●明确停车方案(如系统降压、降温)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化学物品的排放和扩散,防止造成事故。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管的情况,防止冻坏设备

●明确紧急情况的妥善处理,按步骤紧急停车,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发生火灾、爆炸、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泄露源,同时迅速上报

●明确工艺技术人员对工艺配置、工艺指标加强管理控制 ●明确设备选购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设备选购原则,并建立设备管理台帐

●明确设备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制,对员工进行内容包括设备原理、结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知识等培训

●明确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必须完好

●明确设备使用(操作)维护、保养管理要求

—22— ●明确设备检查、设备更新改造及报废的管理要求

●明确建立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记载设备全过程的状态

13、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承担主体及职责范围。

●明确单位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及资格要求。●明确应遵守的有关规程 ●明确电气检修的要求 ●明确对用电设备环境的要求

●明确电气设备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的要求 ●明确用电设备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明确电气设备日常维护中应注意的问题

●明确对移动用电设备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如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明确对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 ●明确临时用电应有审批的要求

14、安全作业票证制度 ●明确承担主体及职责范围。

●明确安全作业票证的作用、种类、执行及管理分工 ●明确安全作业票证的的使用管理规定或程序 ●需明确的其它内容

—23—

15、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包括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分类,各环节管理工作内容,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等内容。

●明确承担主体及职责范围(如各级人员职责范围)●明确本单位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分布情况 ●明确各环节(采购、生产使用、储存、运输、销售、报废处置)的责任主体及管理工作内容

●明确安全技术措施要求 ●明确个人防护措施的要求 ●明确抢救的要求。●明确装卸与运输的要求。●明确报废处理的要求。

16、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明确职业危害治理的原则

●明确建立、健全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明确职业危害场所应符合的条件

●明确对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泄漏和扩散防护措施 ●明确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管理要求

●明确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保养、检测管理 —24— 要求,对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危害现状评价及管理要求

●明确有毒有害作业车间(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应按有关规定、标准配备的急救设施、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

●明确健康检查的有关规定和对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要求。

17、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设施管理分工

●明确安全设施(装置)的检查、校验、检修依据的有关规定、标准

●明确安全设施(装置)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明确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的要求

●明确检查、校验、检测依据的有关规定、标准 ●明确选择防护用品和器具的原则 ●明确有关发放标准规定的要求 ●需明确的其它内容。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明确适用范围和责任主管部门及责任 ●承包商的安全资格审查内容

●明确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和责任要求。●明确组织承包商人员的培训部门和培训内容

—25— ●明确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内容 ●明确作业过程的安全协调 ●明确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明确作业过程事故报告 ●明确依据

19、供应商管理制度

●明确适用范围和责任主管部门及责任 ●明确供应商资格评审和选定程序

●明确对供应商的安全告知和教育管理内容

●明确供应商安全资质符合性确认和制度遵守的监督检查 ●相关文件 ●相关记录

20、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明确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确定的依据 ●明确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确定清单 ●明确各级人员职责

●明确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要求

●明确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应急预案及演练要求

21、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明确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 —26— 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明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明确检修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办理有关作业证的要求

●明确检修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要求 ●明确检修用具设备和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要求

●明确检修涉及到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抽加盲板、登高、吊装、临时用电、破土等作业的安全规定(或明确具体要求)

●明确检修中遇特殊情况处理措施(撤离现场,停止作业等)

22、生产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

●明确要求制定生产设施拆除方案,内容应包括拆除范围、拆除实施单位要求、人员要求、设施设备要求、管理要求及拆除技术方案可靠的要求等

●明确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明确拆除施工和人员作业主要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设备报废处理要求。●需明确的其它内容。

23、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27— ●明确仓库、储罐区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对保持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等处畅通的要求。

●明确出入库物资的登记制度

●明确物资储存场所按规定安装电器设备的要求

●明确仓库防火管理:物资储存场所按规定实行动火审批的要求、明确物资储存场所配置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器材的要求等

●明确物资储存场所安全保卫措施的要求

24、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公用工程的范围 ●明确承担主体及职责范围

●明确公用工程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如水源不断、电力保证、供气压力及质量保证、下水畅通等

●明确公用工程日常运行管理要求 ●明确建立各专业事故应急预案

25、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

●明确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企业外聘专家查隐患制度体系

●明确外聘专家查隐患的频次、要求、内容、重点和措施 ●明确外聘专家的条件

●明确外聘专家查隐患的隐患整改要求

—28— ●明确外聘专家查隐患检查记录及情况上报要求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 操作规程编制指南

1、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安全操作规程的制订、审批程序及内容、要素,确保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完善和有效执行。

2、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的程序、内容和要素等基本要求,适用于日照市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3、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 3.1 编制准备

3.1.1全面分析本岗位工艺过程,熟悉本岗位的化学品危害信息、工艺技术信息、安全信息、设备信息,了解正确的操作步骤及控制参数;

3.1.2做好本岗位的工艺危害分析,包括以下内容

—29— a)操作人员各种误操作可能导致的危害; b)装置、设备故障可能导致的危害; c)控制参数发生变化的原因分析;

d)停水、停电、停气、停汽或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导致的危害;

e)如何及时发现上述危害,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f)发生危害时可能对人员安全和健康造成影响的范围。g)本岗位以往发生的导致严重后果的事故或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事件;控制危害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以及失效的后果。h)熟悉正常开车、停车及发生异常情况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 i)熟悉本岗位涉及的特种设备和特种安全作业; j)充分借鉴同行业经验。3.2编制程序 3.2.1成立编制小组

结合本岗位实际成立由车间主任为领导,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班组长参加的编制小组。3.2.2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

根据本岗位的工艺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和编制要求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编制过程应注重全体人员参与和培训,使相关人员掌握安全操作方法与步骤。

3.2.3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核、批准与使用

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完成后,应组织企业安全负责人、工艺技 —30— 术、设备负责人、车间主任审核,确保反映当前的操作状况,包括化学品、工艺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变更。审核完成后由企业生产负责人审批后实施,企业应确保操作人员可以获得书面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3.2.4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

企业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3.3培训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管理程序,根据岗位特点和应具备的技能,明确制订各个岗位的具体培训要求,编制落实相应的培训计划,确保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变更后应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使操作人员掌握如何正确使用操作规程,并且使他们意识到操作规程是强制性的。

企业应保存好员工的培训记录,包括员工的姓名、培训时间和培训效果等内容。

4、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

—31— 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4.1工艺技术信息,至少应包括: a)工艺流程简图; b)工艺化学原理资料; c)设计的物料最大存储量;

d)安全操作范围(温度、压力、流量、液位或组分等); e)偏离正常工况后果的评估,包括对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的影响。4.2装置概况

4.2.1装置周边相邻的主要设施或装置

4.2.2装置的生产能力(年或小时)、主要原辅材料及使用量(年或小时)、工艺流程简介

4.2.3装置的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简介 a)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b)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c)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4.2.4装置内的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消防道路要畅通,消防设施要完好,应急照明,装置联锁要完好、投用,严禁火种等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4.3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分析及控制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a)操作人员各种误操作可能导致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32— b)装置、设备故障可能导致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c)控制参数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 d)停水、停电、停气、停汽或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导致的危害及控制措施; 4.4岗位操作规程

4.4.1正常开、停车的操作步骤

4.4.2初始开车、长期开停车的操作步骤 4.4.3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安全操作步骤 4.4.4紧急停车的安全操作程序 4.4.5各种异常情况下的安全操作程序 4.4.6岗位大机组的安全操作(如果设置)4.4.7岗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如果设置)4.5特殊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5.1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5.1.1动火作业定义

4.5.1.2动火作业的作业许可流程 4.5.1.3动火作业危害识别要求 4.5.1.4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要求 4.5.1.5动火作业许可 4.5.1.6动火作业及监护要求 4.5.1.7动火作业完工验收要求 4.5.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

—33— 4.5.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定义

4.5.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作业许可流程 4.5.2.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危害识别要求 4.5.2.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要求 4.5.2.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4.5.2.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及监护要求 4.5.2.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验收要求 4.5.3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5.3.1高处作业定义

4.5.3.2高处作业的作业许可流程 4.5.3.3高处作业危害识别要求 4.5.3.4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要求 4.5.3.5高处作业许可 4.5.3.6高处作业及监护要求 4.5.3.7高处作业完工验收要求 4.5.4临时用电安全操作规程 4.5.4.1临时用电作业定义

4.5.4.2临时用电作业的作业许可流程 4.5.4.3临时用电作业危害识别要求 4.5.4.4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要求 4.5.4.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4.5.4.6临时用电作业及监护要求

—34— 4.5.4.7临时用电作业完工验收要求

4.5.5吊装作业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吊装作业、破土作业等)4.5.5.1吊装作业定义

4.5.5.2吊装作业的作业许可流程 4.5.5.3吊装作业危害识别要求 4.5.5.4吊装作业安全措施要求 4.5.5.5吊装作业许可 4.5.5.6吊装作业及监护要求 4.5.5.7吊装作业完工验收要求

4.5.6动土作业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动土作业、破土作业等)4.5.6.1动土作业定义

4.5.6.2动土作业的作业许可流程 4.5.6.3动土作业危害识别要求 4.5.6.4动土作业安全措施要求 4.5.6.5动土作业许可 4.5.6.6动土作业及监护要求 4.5.6.7动土作业完工验收要求

4.5.7断路作业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断路作业、破土作业等)4.5.7.1断路作业定义

4.5.7.2断路作业的作业许可流程 4.5.7.3断路作业危害识别要求 4.5.7.4断路作业安全措施要求

—35— 4.5.7.5断路作业许可 4.5.7.6断路作业及监护要求 4.5.7.7断路作业完工验收要求 4.5.8抽堵盲板安全操作规程 4.5.8.1抽堵盲板作业定义

4.5.8.2抽堵盲板作业的作业许可流程 4.5.8.3抽堵盲板作业危害识别要求 4.5.8.4抽堵盲板作业安全措施要求 4.5.8.5抽堵盲板作业许可 4.5.8.6抽堵盲板作业及监护要求 4.5.8.7抽堵盲板作业完工验收要求 4.6气防、消防器材的安全操作规程 4.6.1空气(氧气)呼吸器安全使用规程 4.6.1.1使用前的检查内容 4.6.1.2使用(佩带)步骤 4.6.1.3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4.6.1.4日常检查维护要求 4.6.2隔离式防护服 具体条目同4.6.1条 4.6.3灭火器材 具体条目同4.6.1条 4.6.4其他

—36— 具体条目同4.6.1条

6、附件

6.1化学品危险性信息:物理化学特性、毒性、职业接触限值、急救措施、应急处置(灭火、泄漏)

6.2重大危险源(重点要害部位)的分布及其配置的安全监控措施

6.3装置的安全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安全阀、阻火器、避雷器、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火灾报警仪等设施位号、型号、介质、量程、布置点位等)

6.4安全连锁系统(连锁名称、连锁仪表位号、连锁值、连锁结果等)

6.制度管理指导书 篇六

新华社北京9月22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适应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的新要求,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队伍建设,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强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改革试点要有利于推动解决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的明确、分解及落实,有利于调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有利于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

——强化履职尽责。地方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

——确保顺畅高效。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省级环保部门对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监察的管理,协调处理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关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搞好统筹协调。做好顶层设计,要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相联动,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二、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三)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试点省份要进一步强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支持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履职尽责。

(四)强化地方环保部门职责。省级环保部门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级环保部门对全市区域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属地环境执法,强化综合统筹协调。县级环保部门强化现场环境执法,现有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级环保部门,在市级环保部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五)明确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试点省份要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工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垃圾处理、国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机动车船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按职责开展监督管理。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实现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三、调整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六)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负责提名市级环保局局长、副局长,会同市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提交市级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局长提交市级人大任免;市级环保局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征求市级党委意见后,由省级环保厅(局)党组审批任免。直辖市所属区县及省直辖县(市、区)环保局参照市级环保局实施改革。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涉及厅级干部任免的,按照相应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市级环保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级环保局任免。开发区(高新区)等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由试点省份确定。

地方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后,要注意统筹环保干部的交流使用。

(七)加强环境监察工作。试点省份将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通过向市或跨市县区域派驻等形式实施环境监察。经省级政府授权,省级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八)调整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各市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现有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调整为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由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由省级承担;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级环保厅(局)任免;主要负责人任市级环保局党组成员,事先应征求市级环保局意见。省级和驻市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直辖市所属区县环境监测机构改革方案由直辖市环保局结合实际确定。

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执法监测,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九)加强市县环境执法工作。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环境执法。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由市级承担人员和工作经费。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

四、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加强环保机构规范化建设。试点省份要在不突破地方现有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的前提下,统筹解决好体制改革涉及的环保机构编制和人员身份问题,保障环保部门履职需要。目前仍为事业机构、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县两级环保局,要结合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转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

强化环境监察职能,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系,加强对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配强省级环保厅(局)专职负责环境监察的领导,结合工作需要,加强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探索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试点省份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设置环境执法机构。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市县两级环保机构精简的人员编制要重点充实一线环境执法力量。

乡镇(街道)要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有关地方要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

(十一)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尽快出台环保监测监察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环保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妥善解决监测机构改革中监测资质问题。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应按照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市级环保局设立党组,接受批准其设立的市级党委领导,并向省级环保厅(局)党组请示报告党的工作。市级环保局党组报市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后,可在县级环保分局设立分党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基层党组织接受所在地方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和本级环保局(分局)党组指导。省以下环保部门纪检机构的设置,由省级环保厅(局)商省级纪检机关同意后,按程序报批确定。

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

(十三)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试点省份要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环保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省级环保厅(局)可选择综合能力较强的驻市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能。

试点省份环保厅(局)牵头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推行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加强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

鼓励市级党委和政府在全市域范围内按照生态环境系统完整性实施统筹管理,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整合设置跨市辖区的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

(十四)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试点省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

(十五)强化环保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为属地党委和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提供支持,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监测支持。市级环保部门要协助做好县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科学决策。省级环保部门驻市环境监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属地环保部门的协调联动,参加其相关会议,为市县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目前未设置环境监测机构的县,其环境监测任务由市级环保部门整合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或由驻市环境监测机构协助承担。加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执法、应急响应,协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实施环境监测执法信息共享。试点省份环保厅(局)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牵头建立、运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传输网络与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市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县级政府及县级环保分局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环保部门应将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等情况及时通报属地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六、落实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十七)稳妥开展人员划转。试点省份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机构隶属关系调整,相应划转编制和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环保部门的机构和编制进行优化配置,合理调整,实现人事相符。试点省份根据地方实际,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改革后,县级环保部门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十八)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清查,做好账务清理和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清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损益,按照有关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处理。按照资产随机构走原则,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资产划转和交接。按照债权债务随资产(机构)走原则,明确债权债务责任人,做好债权债务划转和交接。地方政府承诺需要通过后续年度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安排解决的债务问题,待其处理稳妥后再行划转。

(十九)调整经费保障渠道。试点期间,环保部门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基本支出和相应的工作经费原则上由原渠道解决,核定划转基数后随机构调整划转。地方财政要充分考虑人员转岗安置经费,做好改革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环保部门纳入相应级次的财政预算体系给予保障。人员待遇按属地化原则处理。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标准由各地依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

七、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试点省份党委和政府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关工作领导小组。试点省份党委要把握改革方向,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试点省份政府要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积极稳妥实施改革试点。试点省份环保、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力推动。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环保工作有序推进。

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跟踪分析,做好典型引导和交流培训,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出台有关政策措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涉及需要修改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十一)严明工作纪律。试点期间,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等各项纪律,扎实做好宣传舆论引导,认真做好干部职工思想稳定工作。

(二十二)有序推进改革。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开展试点工作,并积极做好前期准备。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问题类型,结合地方改革基础,对申请试点的省份改革实施方案进行研究,统筹确定试点省份。试点省份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和改革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创新方式方法,细化举措,落实政策,先行先试,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自评估报告。环境保护部、中央编办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配套政策和工作安排建议,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全面推开改革工作。

7.我国与日本案例指导制度对比研究 篇七

一、日本判例制度的现状

( 一) 日本判例制度的性质

日本仍然是一个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 但随着判例制度在日本司法领域的影响愈来愈大, 日本法学界对判例制度的性质的争论也愈加激烈。

然而在日本, 起码在制度层面, 判例作为法源的说法却被广泛否定, 尤其在以罪刑法定为原则的刑事法领域, 判例并不被承认为法律, 仅仅作为对以后裁判的参考。

与仅仅具有参考作用不同, 日本判例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 必须通过对制定法的解释来创设规则、形成判例。判例通过法官对制定法的解释来实现形成或创设法规范的功能, 这是日本判例制度的特点之所在。从这个角度出发, 在碰见法律模糊甚至空白的案件时, 法官通过灵活解释法律, 克服法律的局限, 使得罪当其罪, 从而形成法规范, 此后再制作成为的判例的合法性就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因此, 鉴于判例在成文法国家并不明朗的地位和实质效力, 称判例为事实上的法源更为恰当。从司法实践的实情来看, 判例几乎能与立法并驾齐驱, 在形成、创设法规范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 二) 日本判例的法律效力

日本最高法院判决的先例拘束性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事实层面之上, 换而言之, 日本最高法院判决的拘束力是介于规范层面与事实层面之间的。判例在制度层面也许并没有明确, 然而上级法院的判例由于审判管辖权或审级制度却可以对下级法院产生一定的约束力。根据日本《裁判所构成法》第4 条规定, 下级法院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判例。日本的违反判例可上告制度通过将来源于此的约束力制度化, 从而使判例拥有法律效力。

( 三) 日本判例的发布形式

日本将判例与一般案例明显区别开来。在名称上就以“判例集”和“裁判例集”来区分具有司法权威性的判例与普通案例。且由官方主持发布的判例仅来自于最高裁判所和高等裁判所。判例集每月一期, 被称为《最高裁判所判例集》和《高等裁判所判例集》。

二、由日本判例制度引发对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反思

( 一) 制度效力从案例到判例的转变

相较于日本法律化的违反判例上告制度和修改判例的严格程序,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发布的案例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往往起到一些指导性作用, 而非法律上的强制性, 相关法律依据寥寥无几。我国案例的约束力借助审判管辖权活审级制度的效力来施加, 仅通过《公报》最后的按语来表达, 缺乏在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

因此, 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要真正发挥作用, 就必须赋予其法律约束力, 实现从案例到判例的转变。同时, 我国实行的仍然是成文法环境下的判例制度, 不能单一片面地将判例制度等同于判例法制度。

( 二) 判例运用从被动到主动的转变

首先, 我国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 依据的仍然是现行的成文法和司法解释, 并不会主动参照相关案例, 在最后的判决书等文件中也缺少对《公报》中某个案例的援引说明, 没有充分的理由阐述。同时, 我国相关的法律文件也没有对司法审判中案例援引的程序、格式等作详细的规定。

其次, 我国法官对案例的援用主要是模仿。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 法官一味被动地参照现有案例, 直接将《公报》中的案例作为现成的模式进行运用, 使单一模仿替代深入思考, 切断了与本身案件事实的联系。这种方式使得司法工作机械被动, 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

反观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 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低下, 案例指导制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 三) 对判例的研究

日本近代法治起步较中国更早, 法制氛围浓厚, 对判例制度的研究也更加深入。日本判例发布秉承公开化原则, 了解与获得判例制度的渠道多样、广泛,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 判例制度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加深。“不管住在哪里, 都可以看到重要的判例及最近的判例”。而我国在1987 年以后通过《公报》的形式发布案例变成唯一的发布渠道, 发布方式单一、覆盖面窄, 而之前运用通知和普通文件发布案例的方式在扩大案例指导制度影响力方面也都收效甚微。

三、构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设想

( 一) 明确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地位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有着不可小觑的司法影响力, 但仅具有指导作用, 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地位并不明确, 仍可能出现地方人民法院同类型案件不同裁决等有违司法统一、破坏司法公信力的行为, 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因此亟需对案例指导制度进行相关的法律规定, 拓宽案例指导的途径, 加快对其法律地位的确认, 建立系统符合我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 进一步避免地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审判行为。

( 二) 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结构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 民族众多, 各个地区的风俗习惯等客观实际也不尽相同, 因此在建立一套完整的案例指导制度时, 应当将各地的差异性考虑进去。笔者参考劳东燕博士提出的设想是所谓“两级法院判例制度”, 认为应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拥有判例的制作权。在没有特别理由时, 下级法院应当遵守上级法院判例。同时保持地方法院的独立性和法官的自主性, 赋予地方法院和法官适当的法律解释权以及自由裁量权。我国可借鉴日本的违反判例上告制度, 给予司法有效的监督, 发挥法官充分的主观能动。

( 三) 严格案例的筛选与监督

首先, 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判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定期选取本辖区内的案例报送判例委员会, 由判例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审定有关案例。除此之外,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为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基层实际需求、搜集社会疑难案件开辟了新途径, 充实了典型案例库, 加强了对地方法院的约束力。所有的案例都应当最后在最高人民法院汇总审查并及时备案。其次, 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指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因此, 亟需统一同类案件裁判标准, 重视案例的质量, 统一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工作程序以及指导范围, 既要确保案例的典型性和指导意义, 又要认真审查所筛选的案例, 保证裁判文书的法理和叙述既要准确无误又要简明扼要, 避免可能影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疏漏。

( 四) 加强法律院校的案例指导制度教授和研究

与日本相比, 我国对案例指导制度的研究远远不够。在案例公开方面, 应当拓宽社会了解案例指导制度的渠道, 例如通过互联网等新兴方式广泛发布案例, 使更多学者参与到案例研究之中, 也能使普通民众通过参考案例更好地预见自己的行为。此外,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为司法一线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输送, 首先要重视人才储备与能力的提高。各大法学院校等法律人才培养机构除了要注重传统知识的灌输, 更要将案例制度研究等新问题融入教学, 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对知识的融会贯通。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中国判例制度的创建[J].判解研究, 2000 (1) :7.

[2]解亘.日本的判例制度[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9 (1) :91.

8.制度管理指导书 篇八

摘 要:2010年7月29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于同年7月30日印发施行,颁布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施行案例指导制度,来进一步把检察机关的工作纳入规范管理之中。同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也相繼颁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期达到总结审判经验,提高审判质量,统一法律适用并且维护司法公正的目的。事过五年之后,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9日又对之前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改善,此足以表明最高检对此项改革的重视和决心。但在此项推进的进程当中,由于法律传统以及我国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渊源的影响,暴露出一系列问题,本文将对问题作出阐述,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案例指导制度;问题;完善建议

我国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属于司法改革措施的范畴。除了司法解释,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法和最高检解释和适用法律的另一大机制创新。近年来,社会关系处于深刻转型时期,面对这样的社会状况,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作出的正确回应,并且将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内涵

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义的官方说明较为匮乏。搜集多方资料,简单归纳,案例指导制度是指由案例来指导审判实践的制度。指导性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权威性。指导性案例由我国最高权威司法机关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这在制度层面有利于提升案件的指导作用。这种权威性在法律实践中具有权威性,而不强求在学术上具有权威性。第二,正当性。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当性,指示指导性案例隐含的法律水平较高。由于法律的局限性,法官存在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个人因素倾向,因此,判决并不总是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公平正义。但指导性案例作为其他案例参考的依据,经过程序选择,释法准确、公平公正、逻辑严谨。第三,典型性。指导性案例立足社会现实,注重解决社会中高发的现实问题,对日后审判工作起到典型的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产生的背景如下。第一,笼统的法律规定导致法律解释产生分歧。第二,法律规定较空白以至于无法可依,才产生需要去案例中寻找法律。指导性案例就这样随之产生。

二、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铁则,法律成文化是这个原则的题中之义,通过此原则,实现刑法领域法律的确定性与安定性。罪刑法定原则将罪与刑的关系用普遍的方式确定下来,以促进更大程度的公平公正。罪刑法定原则确定了一种成文法立场,立法过程中确定并且固定下来的法律规范,是司法裁判者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遵守的规范。

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起到类似于法律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解释和适用法律,然后对适用中逐渐凝结出来的规则,在裁判中体现出来的方法,以及相伴随的法律理念加以提炼,然后提出有新意的解决办法,这就是指导性案例的产生。因此,解释和创造法律是案例指导制度的首要功能。因此,也有观点主张,如果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没有对法律进行细化或者超出本身内容进行一定程度的创新,那么这种指导性案例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所以问题就产生了,在刑事法领域,如果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超出了刑法本身的内容,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如果不创制法律的指导性案例又没有意义,所以就产生了矛盾。

(二)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性不明确

指导性案例的存在的理由是解释和创造法律。但是已颁布的刑事指导案例中,仔细分析归纳,发现创新性指导性并不十分明显。以下挑选其中两个例子进行解释。

1.指导案例第3号“潘某某、陈某受贿案”

此指导性案例中列举的裁判要点此处不赘。3号指导性案例的确具有典型性,属于用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的情形,所提炼出来的裁判要点,也比立法更生动、细致。但本案作为指导性的原因也值得推敲,结合当前政治热点,反腐倡廉广为社会关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初衷可能在于对此热点问题作出司法回应。毕竟法律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起着保障作用,法律是打击腐败的有力武器。这个案例表达了正确的政治立场,但是解释和创造法律的作用上,并不明显。回顾以往的司法解释,在2007年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受贿的规定已相当体系和严密。即使没有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点,类似案件的处理也不会无法可依。因此,这个案例主要作用是回应政治议题,而没有案例指导。

2.指导案例第4号“王某某故意杀人案”

本案的案情是:2008年10月9日,王某某因女友提出分手,对其女友捅刺导致死亡,次日,王某某自杀未遂。王某某平时并无不良表现,且有悔罪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但未达成赔偿协议。2011年5月3日,王某某被判处死缓,同时限制减刑。乍一看,本案的处理结果合情合理。对此,最高法的回应点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但仔细思考依然可以找出疑点。第一,被告本身罪行是否足以判处死刑?第二,如果不足判死刑,限制减刑的依据是什么?第三,如果王某某行为是否达到“罪行极其严重”的程度被判了死刑?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将时间顺序晚于案件时间的刑法修正案(八)的限制减刑的内容适用于本案,就是刑法不允许的情形,即不利于被告的溯及既往。

对此问题的答案是:首先,被告人不足以判处死刑的原因在2010年《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可以找到答案,此处不赘。第二,被告有法定从轻的坦白行为。第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属于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第四,自杀行为证明被告人心里愧疚,证明其人身危险性并不大。因此,不应当判处死刑。退一步说,就算被告人应当判处死缓,那么将限制减刑制度追溯到法律颁布之前,则属于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这在刑法上是禁止的。因此,对此案的评价是,由于被害人家属情绪强烈,为了达到安抚被害人家属的目的,先判较重刑罚,然后再在此基础上,予以减轻,以体现宽严相济的特点。此指导性案例的作用没有创设法律规则提供方式,只是考虑了被害人的诉求,达到息事宁人的效果。

(三)缺乏强制约束力

1.如何确定类似性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效力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的态度分别是“应当参照”和“可以参照”。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案件才属于“应当参照”和“可以参照”的范围?案件范围如何界定?法官在决定如何到底要不要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根据时,必须区分两个案件的到底是不是类似案件。虽然最高法也有相关的回应,但言辞也笼统,未解决实际问题。类似案件的区分技术成熟与否,关系到指导性案例能否发挥作用。

2.如何援引指导性案例

关于如何在判决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的态度是,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法律机关说理的参考,但不具有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的作用。最高法的立场是这样的,指导性案例可以用于判决书中的裁判说理,但发挥不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只能有事实上的拘束力。但这些规定含糊不清,在实践中被遵循的实例也不多。

如果一个指导性案例本应该被参照,但并未被引用的后果是什么?最高法认为,如果不引用,则必须给出原因让人信服。如果不说明原因,导致案件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有上诉和申诉的权力。但在法律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缺乏法律的明确性规定。

三、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以上阐述的问题说明了案例指导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下面将对于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一)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的解决

如前文所讲,案例指导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似乎是一堆不可调和的矛盾,但我们结合中国现状,我们依然可以找到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在中国存在的基础。

裁判要点本身就具有造法功能,这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中没有疑问。但刑事领域与民事和行政领域不同,裁判要点没有也不应有造法功能,原因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因此,对于刑法领域的空白,不能通过法官解释的方式来解决,更不能通过判例的方式来解决。为了保护人权,刑法要求具有确定性,所以刑法应该进行非常严格的解释来满足罪刑法定原则的需要。扩张解释的存在空间是在法律条文的含义射程之内进行扩张。因此,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的存在空间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审理情况,在成文法的基础之上,提出法律意见,而不是在创造法律。

(二)提高指导性案例的质量

1.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建设主导性

目前指导性案例由最高法和最高检统一发布。这种建构模式主要是主动的建构式的,因为创制机关较少,但社会关系又复杂,因此导致当地方法院需要从指导性案例中寻找依据时,却无法可依。三三两两的规则形不成规模,就会造成指导性案例本身被援引的机会降低。首先,最高法和最高检作为有有权创制机构,由于他们的专业性,会令人信服,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在两高的领导下,把权力下放到省级法院的检察院,不仅数量增加,而且也可以根据地域的特殊性来更好的实现指导。

2.指导性案例形成的自发秩序

一个案例被真正遵循的原因来自于案例本身被司法人员的内心认可,除了主动化的建构模式,这种主动遵循的模式才是发挥作用的最好方式。一个好的判决结果有其自身的吸引力,在司法实践中会吸引法官在遇到类似案件时遵循先例,这种吸引力量是自发的,非强制性的。在实践中,有一些被其他法院反复参考的判决,这种判决虽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但实质上已经具有指导作用。因此,把这些经过自发秩序形成的被反复参考的案例,上升为指导性案例,有利于指导性案例真正发挥作用。

(三)增强约束力

为加强指导性案例约束力,首先用区分技术界定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案件。然后由法律保障其实施。

1.区分技术的应用

执行案例指导制度的前提是区分哪些案件运用已颁布的指导性案例。法官对类似案件如何判断并没有统一的认识标准。因此,对于判断标准仍需深入研究。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后案的判决需要遵循先例,即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和实践。法院在处理后案时,需要适用与前案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推理技巧。

具体情况如下:①两个案件完全一致,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将前案判决理由适用欲后案。②两个案件重要事实不完全相同,运用类比推理:①确定基点②分析两案件的相同点和不同点③比较相同点和不同点的重要性④作出决定。其中,分析相同点与不同点仍然是这项活动的关键。

其实判例法国家也并无明文规定的判断標准,而是由审判法官决定,以上方法可以供我国借鉴。

2.强化裁判援引,确立指导效力

不可否认的是,指导性案例难以取得与法律或司法解释一样的地位,不过,我们仍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促进指导性案例发挥效力。①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这些被援引的案例可以排除审级因素的影响,隐去法院级别、被告人信息等细节,只吸取判决结论的精华。②法官在审判时应当将裁判要点作为考虑因素,如果法官忽略,但当事人提出援引,则法官必须说明引用或者不引用的理由,强化法官的论证说理义务。③虽然在上诉审过程中,最终起作用的是法律或司法解释,但如果当事人在初审裁判中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情形提出依依,那么上诉法院在应当说明理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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