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制度(共8篇)(共8篇)
1.产假制度 篇一
员工婚假 产假丧假制度
为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不在此范围内。
二、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的,可统一享受婚假7天,工资照付
三、产假
1、婚后计划生育内的正常生产可享受产前假15天,产后不低于90天。
2、女职工在产前假期和产后假期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生育津贴。公司按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三个月(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发放)
3、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给予男职工7天照顾假。
四、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由本人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可享受三天带薪假期,路费自理
2013年销售部经理绩效考核办法
销售部经理实行利润考核,具体办法如下:
一、每月按销售额0.05%计奖金。考核项:
1、月工作总结计划总经理审阅合格。
2、月销售额(完成80%即为合格)
3、业务培训每月一次
4、两个月以上欠款超过十万(12年长期欠款元月30日前清完)。
5、出差天数不少于15天。
以上考核项由办公室主任,财务经理共同考核,平均各项按月计发奖金。
1.业务费用如实报销记入各自账户《业务费销》,由办公室主任登记,总经理签字,出纳报支。
3.奖金=公司净利润*10%-业务费账户金额(年销售额低于4500万不计
奖金)
2.山东省产假妇女产假规定 篇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3.产假制度 篇三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6婚假产假最新规定: 定了!吉林省婚假15天
产假158天
中国吉林网3月31日讯(记者 李丹)今天上午,记者在省政务大厅召开的“全面二孩放开”新闻发布会上,就群众关注的有关“生二孩”的休假政策和奖励政策方面,记者采访了吉林省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姜国民。
姜国民表示,在最新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中,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无论早婚还是晚婚一律休假15天;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增加产假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一共可享158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职工在享受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三)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四)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五)怀孕28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98天。
4.产假规定-请假参考 篇四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小贴士: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 增加30天
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名词解释:
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晚婚对产假没有影响;晚育不同地方规定又不一样,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
现在这种现象很多,女员工因为怀孕后身体不适为原因请长假。基本处理方法有以下
1、如果能够提供身体不适的证明(先兆流产等),那么可以根据工龄计算医疗期,按照病假发放工资(当地最低工资80%),如果医疗期满还是无法上班,那么将按照最低生活保证发放
2、保险要继续上。
5.病假和产假规定 篇五
一、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是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每年安排职工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轮休的制度。1951年7月,党中央印发《中央关于干部休假制度的规定》。1952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由于各种原因,这一规定只执行了两年。从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各自的年休假办法。1991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允许从当年起安排职工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报中央组织部的人事部备案。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 号),和《个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法规形式确立了职工带薪年休假制试,对休假天数、休假条件、工资报酬支付等作出了规定。
(一)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个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可集中或分段安排。
(二)休假条件,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
年休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工资报酬支付,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对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本人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本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二、事假制度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的,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2、假期在三日以内的,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审批;假期超过三日的,必须由单位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三、病假制度
1955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国秘字第245号命令),明确了病假
期间的有关生活待遇。1981年4月,国务院在原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超过2个
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一定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二)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一定
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
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经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也不上班工作,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
(四)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
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
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工作人员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
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六)职工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
利待遇。职工在病假期间享受上述生活待遇,应有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开据的诊断证明原件及住院病例复印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四、产假制度
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和适用范用范围等作出了新的规定。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制度主要包括产假假期和产假期间待遇两个方面内容。
(一)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期间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为工作时间。
(二)产假期间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陈
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了,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以上内容是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二O一
三年十一月五日下发的《大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业务培训教材》中的最新规定。
五、补充说明
(一)各科室要严格考勤纪律,每天专人负责按实际出勤情况记录考勤,预防监管矩阵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舞弊行为,在全院通报批评。
(二)对不按程序休假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元。
(三)未按期销假人员,延期天数按旷工处理,扣发工资计算方法:旷工一天扣发工资50元。
6.产假问题 篇六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条)
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二十至三十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九十天。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教师产加期间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休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至于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前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产前假: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加点,其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1、问:南京产假与年假有冲突么不?是否可以同时休?
答:原则上是可以的,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假期类别,就象过了春节接着过周日一样。不过关键看你单位的领导乐不乐意。
2、问:南京产假中如遇节假日是否补?
答: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是没的补滴、。
3、问:南京产假工资是只去社保领还是单位给发工资?南京产假期间单位发不发工资?
答:单位是不会再发工资给你了,不过改由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只要您或公司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
4、问:南京产假期间工资哪里拿怎么发??
答:是由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5、问:南京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全勤??
答:产假期是由社保发放工资的,一般全勤奖等与公司特别规定有关的部分奖金一般是没有的。
6、问:南京产假期间工资规定怎么算?南京产假是如何休息的?
答:产假一般为3个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四个月。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工资照发。
7、问:南京产假期间的三金怎么算?
答:产假期间的三金根据往常一样的比例支付、代扣代缴。
8、问:南京产假期间社保发放?
答:产假期间社保发放生育津贴;
1、你单位帮你缴的5险中有一项叫生育险,缴满一年,你生完小孩以后就可以享受领取生育津贴,相当于你的产假工资。
2、有多少钱的话,看你每个月交的社保基数是多少,如果是1455,那么就是1455乘以3个月,加上600多元的营养费,就这么多钱;
3、如何领取。需要你交给你们公司《社会保障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件,还有出院小结,由你们公司的人事部门的人去水西门办理申领手续,一般每月的1-10可以办理,次月的1-10可以领取。这个钱是直接打到你们公司的帐上的,到时候要你们公司的人打你卡上就可以了。
9、问:南京产假申请书与申请单如何写?南京休产假假条如何写?
答:休正常的产假这么写: 产假申请书
****领导:
我于*年*月*日剖腹产/顺产生下一个婴儿,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产妇需休息**天。我现特向公司申请休产假,预计从*年*月*日——*年*月*日,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10、问:南京产假要从生的那天开始算多长时间?
答:产假一般为3个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四个月。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工资照发
11、问:南京产假过后辞职的话产假期间的工资要退还吗?
答:不用退还的;
其实你不用辞职的,你可以继续请假的(因为你小孩还在脯乳期间),而且单位也不能辞推你啊,现在你自己已经辞职,单位没有理由要你返回产假期间交的金啊,因为你那个期间还是单位的职工,他们是违反南京市妇女儿童相关条例的,你可以在网上查阅南京市关于这方面的文件,里面有具体规定的.。
12、问:南京什么时候可以请国定产假?
答:一般你在预产期之前半个月请假就行了,因为怕肚子大了有什么意外,有些宝宝是提前出来的。
13、问:南京男人有没有产假?
答:南京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14、问:南京流产假天数是多少?
答: 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15、问:南京法定产假一般有多少天?
答:产假一般为3个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四个月。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假工资照发。
16、问:南京有小产假和难产假吗?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7、问:南京市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
答:晚婚、晚育的条件和奖励
1、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2、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3、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18、问:南京市产前假规定是什么?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第七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请产前假期间,应作出勤对待;未请产前假的,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安排夜班,给予正常上班待遇。需要指出的是,请产前假的条件有三个,即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19、问:南京孕妇休产包括法定节假日吗?
答: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啊。不会补休的。、、、、20、问:南京孕妇休产假如遇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吗?
答:南京孕妇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如果女职工产假期结束时正逢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
21、问:南京可以提前休产假吗?
答:没有特别规定;看身体情况,可以与公司协商,大体流程是:有请假意愿----->让医师出具证明----->备齐医师证明和一份书面请假说明(格式跟一般的请假条一样)----->让领导批示----->同意或不同意
22、问:南京休产假时间是按月算还是按天算?
答:产假一般为3个月,晚婚晚育者可延长至四个月。产假9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假工资照发
23、问:南京的产假可与年假连休吗?
答: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如果女职工产假期结束时正逢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
24、问:南京的产假和年假能一起休吗?
答: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如果女职工产假期结束时正逢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
24、问:南京的产假是否可以和年假一起使用?
答: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如果产假正好包含了年假,那是不会再给你年假了,除非公司是你开的、、、25、问:南京的产假能否与年假一起使用?
答:规定是不可以的;
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如果产假正好包含了年假,那是不会再给你年假了,除非公司是你开的、、、26、问:在南京产假期间可以领福利吗?
答:餐费、住房补贴等福利属用人单位自主分配项目,同样要看你单位的分配制度对于休产假的女职工是否仍然支付。法律只规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基本工资,同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继续依法缴纳。
27、问:在南京休了产假还可以休公休和年假吗?
答:原则上是可以的,因为它们属于不同的假期类别,就象过了春节接着过周日一样。不过关键看你单位的领导乐不乐意。
28、问:在南京休产假以后第二年社保基数会变吗?
答: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所在单位和个人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确定个人下一月缴费基数时,应将生育妇女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剔除计算。因此,下一你公司在核算月平均工资时,应以你08年工作期间的9个月工资总额除以9个月计算得出08 年平均工资。其剔除的不仅是生育津贴还包括该时间期限。涉及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若核算期间存在女职工休产假情形也应剔除计算。
29、问:在南京休产假天数含不含国家法定假日?
答:产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这是不管 南京 北京的 全国统一。
30、问:在南京休产假有过节费吗?
答:那要看公司的态度了,有的公司这些福利只发给在岗员工,有的所有在册的都有,一般情况下,过节费所有在册的都发。
31、问:在南京休产假的四金如何缴纳?
答:一般来说休产假期间,工资是不发的,都统一到社保中心领生育津贴的,但是休产假期间的四金是正常缴的,但是个人部分的缴金先由公司代缴,等休完假要补还给公司的...32、问:在南京休产假结束以后可以请病假吗?
答:可以,产假是产假病假是病假,公司会按一般病假的条例对待的。
33、问:在南京休产假需要提前请吗?
答:没有规定;看身体情况,可以与公司协商,大体流程是:有请假意愿----->让医师出具证明----->备齐医师证明和一份书面请假说明(格式跟一般的请假条一样)----->让领导批示----->同意或不同意
34、问:在南京休产假需要病假单吗?
7.产假申请格式 篇七
请假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X月底,现因身体需要申请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为X个月。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正常产假为90天,晚婚晚育增加15天,我现特向公司申请X月X日正式休产
假,预计从X月X日--X月X日,请予批准为盼。目前本岗位的工作已移交给
XXX同志,经过近期的交接工作,XXX同志已经可以胜任本岗位工作了。非常
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
特此申请,恳望批准!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2、正常产假休完了,还想再休。
续休产假条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2008年X月XX日剖腹产生下BB,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剖
腹产增加30天,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共65天。我现特向公司申请续休产假,预计从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请予准假.申请人:
X年X月X日
附:1.医院剖腹产证明
8.婚假产假规定 篇八
为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和改进局党组的集体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依照自治州州直机关《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试行)》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党组的地位及职责
(一)地位及工作原则 1.地位
局党组是中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委员会在州统计局的派出工作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局系统内的贯彻执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委和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指导机关党支部的工作。2.工作原则
党组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团结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和决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二)党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和指示精神,制定出本局的贯彻意见、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党组成员、行政领导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出奖惩决定。
2.结合本州实际,理清全局性工作的思路,确定本系统工作的战略目标、工作重点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具体措施,讨论决定本局、本系统工作规划、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党政联席会议、局务会需要提交党组讨论的重大问题。凡属以下重大问题必须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1)本局、本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工作部署。
(2)本局、本系统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计划,重大改革意见方案和措施,重要政策、规定、文件的制定以及向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
(3)本局的财务收支预决算、重大的财务开支项目及数额重大的建设项目的确立、重要的国有资产的处置。(4)研究并向州委、州政府提出关于本局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编制的增减意见。(5)本局及下属单位的人事调配。
3.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干部实施严格管理。
(1)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积极向州委提名、推荐州委任免的干部。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本局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任免、调动和监督管理。(3)研究和决定本局及下属单位所属干部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研究和制定对本局及下属单位干部的考察、考核、评议、诫勉谈话和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4.领导本局和指导下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
(1)研究制定本局及下属单位党组织的思想、作风、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下属单位给予具体指导并监督执行。
(2)教育和监督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勤政廉洁,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政纪和财经纪律,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对违反党纪国法或工作中犯有重大错误的党员干部和职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相应决定。5.领导本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
(1)研究制定本局及下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总体规划和具体部署,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转变观念,开拓进取,创新发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自治州经济建设服务意识的培养;加强对各族干部职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职业道德和秉公执法等方面的学习教育。
6.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及全体党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
(1)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准备并按期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生活会后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以期达到民主生活会的预期目的。
(2)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谈心活动,督促领导干部间开展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提高党组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7.检查和监督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切实保障党员拥有充分的民主权利。8.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齐心协力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9.指导本局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使其活动规范化,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积极作用,为完成本局的中心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党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
(一)议题的提出
1.属于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干部人事任免、调配方案,机构、编制变动等方面的议题,由党组拟定和提出。
2.本部门、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重大议题,应经党政联席会、局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由行政领导提出。3.本局党支部、团支部的重大活动由本局党支部、团支部向党组提出。
(二)参加党组会议人员
1.会议由党组全体成员参加,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全部到会时,至少要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时方能开会。在讨论干部选拔、推荐、任免、奖惩等重要问题时,至少要有2/3以上成员参加,不能与会者,会前要留下书面或口头意见。
2.必要时请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三)会议的召开
1.党组会议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
2.会前,党组书记必须与党组成员就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意见有严重分歧时,应集中多数成员的意见作为上会方案,也可下次会议再议,以便充分酝酿。
3.对议题在会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拟好会议通知,提前2-3天通知每个成员。不允许搞临时动议。4.会议的议题一经提出,党组应及时召集党组会议进行研究决策,不得无故拖延,贻误工作。
(四)决议的形成 1.与会成员必须对每一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在酝酿成熟时,作出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遇有意见严重分歧时,不要急于做出决定,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干部群众意见,进一步统一思想,下次再议。
2.党组实行集体领导,成员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也无权改变党组会议的集体决定、决议。在个人代表党组发表重要主张时,不能超出党组决定、决议的范围;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做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3.党组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风的通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认真规范干部工作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负责人本人工作有变动时,不准在变动前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的组织处理。
4.党组讨论决定问题时,书记应充分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集中大家的智慧,做出正确的结论;其他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维护党组的集体领导。
三、严格会议保密制度
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漏党组研究决定的保密事项和时效限制的内容。
四、党组秘书
党组秘书由党组决定。党组秘书应如实纪录党组会议上各成员发表的意见,以及会议对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决议结果,并根据党组会议情况,起草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党组秘书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五、组织实施和监督保证
(一)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由党组成员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1.党组各成员按照分工认真抓好对党组的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做到分工不分家,要着重提高党组工作质量和效率。
2.党组全体成员和行政领导对党组集体做出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无条件地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3.党组要支持和帮助行政领导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保证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按照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州委、州政府的指示、决定和决议,结合本局、本系统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进而形成科学、协调、和谐、相互促进的党政关系和工作秩序。
(二)违反本规则情况的处理
1.凡属应由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未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而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由其他形式决定的,其决定无效,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年终考评可视情况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处理,执行者明知决定无效,仍继续执行的,处理情况同上。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党组集体讨论或上级党组织责令其做出检查,并对其造成的后果负责。
2.对于符合本制度做出的党组决定、决议,有拒绝执行、执行不力或消极应付者,要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建议组织对其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制度的实施,局党组接受全局党员、干部职工的监督,接受州委、州委组织部,州纪检委的监督检查。
巴州统计局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州统计局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局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和程序化,根据州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政治面貌不同的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行政领导的职能,保障行政领导的权利行使,创新领导班子科学领导机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讨论决定本局有关工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议题由局长、党组书记共同协商拟定,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局长或书记单独提出。参加会议人员为局县级领导干部。
二、党政联席会,议题要提前2天向与会人员通知,并进行会前沟通,由局长、书记共同或分别主持。
三、会议所讨论决定的事项为: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及自治区统计局安排的重大工作任务的安排落实,本局主要业务工作部署。
(二)本局的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本局重大事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计执法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贯彻执行情况。
(四)干部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的建议方案。
(五)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的建议方案。
(六)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培训工作。
(七)大额度现金支付、借款、各类工程、采购、物资处理等资金收支问题的建议方案。
(八)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重要事宜或本局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四、党政联席会议程序及要求
(一)召开党政联席会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领导干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
(二)会前沟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议题应在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沟通协调,局长与书记,正职与副职之间要充分协商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还要加强调查和论证。
(三)准备材料:上会讨论决定问题或事项,由分管领导准备规范的材料,材料准备不充分不得上会,不准搞临时动议。
(四)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要明确宣布会议议程,安排充分的时间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与会人员要积极发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提出意见和建议,要严肃会议纪律,围绕中心主题,主持会议者必须在充分听取大家发言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或建议作出决定,不得提前表态或隐含指令性的表态发言。
(五)形成决议。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适时决定进入表决程序,意见一致时,即进行表决;如果出现严重分歧或持赞成与反对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下次会议再议;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决议形成后,属于党务工作的事项由主管或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督办,属于行政业务工作的事项由主管或分管行政业务工作的领导督办。
五、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须记录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到会人、缺席人名单、记录讨论发言、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
会后需要形成纪要的,按发文规定拟制文件,根据文件内容由局长或书记签发,文件视内容以党组或统计局名誉冠称。党政联席会议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巴州统计局行政会议制度
一、周例会
为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工作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督促各项任务的完成,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周例会通常情况下每周一上午召开。由局长主持,如局长不在位时,由党组书记主持,如局长、书记均不在位时,应由受委托负责工作的局副职领导主持。
(二)参加会议人员为全局正科(实职)以上领导,必要时可扩大副科或有关人员参加。
(三)周例会的主要任务
1.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指示,传达上级会议和有关会议精神,汇报各有关部门专业会议情况,通报局党组的有关决议、决定。
2.听取各科、室、中心的工作汇报,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意见、建议等。3.对上周或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全局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进行讲评。4.安排部署本周或近期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二、局务会
局务会是处理局机关行政事务的会议。及时讨论决定本局行政事务和业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一)局务会应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会前应由局长与书记商定议题,并征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充分沟通,必要时也可征求科室、中心领导的意见。会议通常应由局长主持,局、队领导、各科室、中心领导参加。会议议题应提前1-2天通知参加会议人员。
(二)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问题畅所欲言,形成决议后要坚决贯彻执行。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等。
2.讨论通过州人民政府、自治区统计局交办的各项工作和呈报上级重要事项的请示、报告。3.讨论通过人大、政协议案、提案的答复和交办的有关事项。4.总结分析前一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5.讨论本局统计业务建设和重要行政事务工作。6.讨论本局统计改革方案、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7.讨论本局重要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报废、处理意见。8.讨论决定局务会权限内的财务开支。9.讨论通过统计公报、重要信息的发布等。10.讨论决定需要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局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
1.经局务会形成的决议:全局干部职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令行禁止。各科室、中心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决议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必要时还要制定详细方案或细则。在办理过程中或事后要主动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报告。
2.经局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按分工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3.经局务会形成的决议,须形成文件的,由局办公室按公文要求,拟制公文上报、下发,并做好文书归档工作。凡不必形成文件的,一律按会议决定执行,记录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文字记录。
三、全局大会
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适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的重要文件、指示、命令和会议精神,阶段或工作动员总结,安排部署工作,通知、通报重要事项等。会议通常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全局干部职工到会。
巴州统计局公务接待工作制度
为做好公务接待工作,体现以人为本、节俭朴素的传统美德,规范、统一接待规格和标准,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对象必须是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公务接待活动坚持“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突出巴州地方风俗和特点,禁止铺张浪费,严禁超标准接待。
二、公务接待活动,根据接待对象,按照对等对口的原则接待。即接待国家、自治区统计局正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局长、书记和对口分管副职参加;接待副厅级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局长及对口分管领导参加;接待县(处)级领导及随行人员,由局长及相关副职、对口的科、室、中心领导参加;来宾超过10人,陪同就餐人员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来宾数的二分之一;来宾在3人以下,陪同就餐人员可灵活掌握。
三、接待兄弟省区、地州、县市统计系统来宾,原则上由一名局领导参加,另根据来宾数量确定1-2人陪同。
四、公务接待中,不得馈赠礼品、纪念品,不得举办专场文化娱乐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可赠送少量土特产,但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公务接待中原则上供应地产酒水。
五、各县市统计局局长、书记、副局长及工作人员来州统计局办事,中午不能返回时,由办公室安排工作午餐一次,人均标准不得超过30元。
六、凡属本局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负责保障,要严格接待标准,执行相关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巴州统计局考勤制度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国家公务员制度,为年终考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作息时间以州人民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为准,法定节假日休息按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现行规定执行。工作时间不得随意离岗。
二、考勤由各科室、中心领导负责登记,负责考勤的人员要严肃认真,如实填写,不徇私情。办公室负责全局考勤的记录及考勤表的保存,同时负责全局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的抽查、监督。各科(室)站每月的考勤登记表应在次月三日内交办公室签收并统一管理。考勤情况由办公室每季度公布一次,以增强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
三、认真执行《巴州统计局请销假制度》,病、事假超出规定的范围,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执行。探亲假、婚假、产假、公休假,均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负责考勤的人员必须认真登记。
四、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工作任务应尽量在上班期间完成,一般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加班,需经局领导批准。局领导安排的加班任务必须按时完成。加班须有领导签字,可补休,加班补休者审批程序与请假相同。
五、出勤日没有出勤者,按旷工处理,每天扣发津贴补贴工资50元。
六、请事假累计十天以上者,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七、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纪律处分。
巴州统计局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机关工作秩序,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培养公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请假、销假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长、书记因公外出(离开库尔勒),须相互告知,并通知局办公室。
二、局长、书记到疆外出差、休假,因私事离开巴州,必须请假。局长、书记商定后,按程序报州委、州政府审批。
三、除正职外的其他县级领导因公外出,须经正职领导同意。休假、因私事须向正职请假,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巴州须呈报州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离开。
四、科长、副科长、科员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培训,由分管领导与局长、书记商定同意后,办公室作登记,返回后须向直接领导销假,并向直接领导和局长、书记汇报有关情况。
五、科以下干部、职工因病、私事离岗,须至下而上逐级请假,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后向办公室和直接领导销假,直接领导不在位时,要向主持工作的局领导销假。
上班时间通常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的临时性外出、离岗(3小时以内),局领导要向办公室主任说明去向,科以下干部要向直接领导请假。
六、批假权限
科长对本科副科长批假为半天时间,对本科科员批假为1天时间。
局副职领导对分管科室、中心的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批假为1天时间,对科员批假为2天时间。凡超出上述审批权限,需请假的科以下干部职工,均按程序至下而上逐级请假,通常应由局长负责审批。根据审批时限按时返回,返回后至上而下逐级销假。
七、对县级干部请(休)假,通常情况下须经局长、书记商定后,由局党组书记负责审批,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八、坚持请假必销假的原则,若不按程序销假,将在一定范围提出批评,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九、请假的方式:县级干部休假、请事假离开巴州6天以上要正式办理请假申请报告,有关领导签批后,交办公室登记。因病请假电话、口头报告即可,三天以上病假须持医院证明。销假由本人采取口头或电话方式销假,他人不得代替。
局长、书记假满返回后,须由局办公室向州委、州政府主管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十、如遇特殊情况,局长、书记可直接批假,但事后须向班子成员说明情况,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十一、干部职工休假原则上安排在每年6-8月,由科室作出休假计划,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公休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跨的不累计使用。休假可采取一次性使用,也可分段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三次,5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决定,6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县级干部休假须报州委、政府审批。
十二、探亲假、休假、婚假、产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探亲假:已婚职工探望异地居住的父母(必须为跨地区的距离)每满四周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假合并使用,一次给假45天;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亲假可给予路程假,但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以上提法如与现行有关法规制度有冲突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休假: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休假期限: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每年休假14天。休假天数计算,不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当年享受探亲假的不再享受休假。干部、职工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婚假: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20天(不含国家法定假日)。
产假:汉族公民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公民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初婚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为晚育。符合上述条件的,晚育妇女职工享受90天的产假,初婚晚育的再增加30天产假(再婚家庭初婚晚育的一方可享受此规定),同时给配偶15天的假期。如女方为剖腹产增加14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增加14天。休假期间如遇法定长假,假期顺延。巴州统计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为使州统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局的公文是统计局党组、统计局行政机关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二、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必须坚持从严办理的原则。
三、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简明、确切、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条理清楚、生动活泼。
四、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五、局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局公文处理工作。对全局的各类公文负责草拟、审核、呈送领导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的把关。公文送局领导签发前,办公室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行文规定等。
六、以本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党组的由党组书记签发;行政事务方面的由局长签发;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党组书记或局长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或局长授权的其他局领导签发。拟制公文、领导签署意见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七、各科室、中心需用公文形式办理有关工作事项,必须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拟制公文,但必须以统计局名义行文,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手续。
八、收文办理。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无论是以文字形式还是网上发布,无论是涉及到上级下发的专业工作的公文,还是其他部门的平行文,各县市统计局上报的公文,必须交由局办公室进行登记,提出办理意见,任何业务人员或文件签收人员不得私自办理,也不得直接报送领导签批。科、室、中心收到领导签批的办理公文,必须按要求及时办理,办理完毕应将原文件及时清退,不得积压,收发人员做好公文借阅登记。
九、局办公室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收发员应对紧急公文及时送达,当面交领导签批,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和要求,立即办理。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十、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或办理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圈阅人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或办理事项的,签名表示已阅知。
十一、机密、绝密级公文应专人管理,随阅随收,不得存放在个人手中,不准私自复印、摘抄。
十二、收到的各类公文和本局形成的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巴州统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局机关财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务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财务管理,进行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厉行节约,规范开支审批报销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财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集体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实行专人负责、分级审批的制度,认真履行财务审批、监督的职能。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确保财务开支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杜绝经费开支中违纪违规的现象,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二、局机关财务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熟悉国家的财经法律,严格遵守《会计法》等财务法规制度,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财务核算,不断提高财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树立服务意识。掌握本单位财务会计、出纳业务范围,做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会计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做好工资核算及审批,进行财产物资核算、往来结算。按时完成会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管理全局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业务、个人所得税和教育基金的核算上交业务。出纳负责本局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支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的使用和管理,日常经费收支、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的登记,做好水、电费的收缴、行政机关代码证的审批等项业务工作。
四、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出纳人员工作岗位职责制,行使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把好机关财务关,及时记帐、算帐、报送财务报表,做到帐目清晰,收支合理,记账规范、科目运用准确,票据装订整齐成册,票据帐簿保管安全,提供的财务动态数字准确及时,确保国家资金财产的安全。出纳应服从会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配合会计人员共同做好机关财务工作。
五、财务人员应接受财务主管领导的管理,随时掌握本机关内外资金、预算收支情况,合理使用资金,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经费。按照局领导的安排,保障单位资金的正常运转。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并每月将主要收入和支出情况报财务主管领导。每年初要向局领导报告上财务决算和本财务预算。
六、本单位的财务资金活动坚持局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统一领导下的局长“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财务报销程序。5000元以下的零星办公用品的购买、各项行政经费的开支、正常差旅费的列支,按标准执行的各种费用的发放,由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非专项财务开支项目,由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30000元以上由局党政联席会讨论,党组会议决定;对职工的福利、奖金的发放标准、范围,对各县市统计局的奖励经费、标准要根据国家和上级的规定,按照本条规定的开支数额,提交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局长监督执行。
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及时开具收据收回本局家属住宅楼的水费、取暖费等费用,做到该收的钱及时收回,并向主管领导汇报收入情况。财务人员应向局有关会议报告季度、及大额专项支出的财务情况。
八、办公用品的购买。全局每年的办公用品年初由办公室作出计划,报局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分发,并进行登记,领用者签名。
九、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由局业务分管领导提出建议名单,局主要领导决定,并告知局办公室可预借差旅费。其他经批准的外出预借款,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局主管财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出差人员归来后要及时结账,报销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会计审查,办公室主任审核,局主管领导审批。其标准按照州财政局巴财文[2005]150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严格执行。
十、医疗费管理。因病住院,原则上不允许借公款,如遇特殊情况由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门诊医疗费、住院费按州人民政府出台的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离退休干部医疗、住院费,由州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支付。
十一、各种需要在财务报销的单据,通常应该是国家税务部门的统一发票。票据必须正规合法,数字清晰、内容完整。报销前要有经办人签字、办公室主任审核和主管财务领导的签名及审批意见。财务人员对单据不全,单据中重要内容辨认不清或单据内容不合法、签署手续不全的单据,不予报销且有权拒绝支付和结算。
十二、出纳员要妥善保管票据、凭证及现金、银行帐簿,做到日清月结,严格按照支票和现金的管理规定,使用好各种支票,管理好现金,超出限额的现金,要按规定当日存入开户银行帐内。定期结算现金收支与银行存款,与本单位会计做好对账,做到帐款相符,清楚无误;不得私自占用、挪用公款。
十三、严格执行财务购买申请制度,凡属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的和限额以上物品均由办公室向州财政局申请计划,经批准后,采购中心按批准的品种、规格、数量购买。
十四、局机关的开支,通常应使用转帐支票支付,现金支票仅限于零星开支、差旅费和应付给职工本人的款项、备用金等开支,其他业务不准使用。
十五、独生子女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每年一次性发放60元奖金,发至子女年满16周岁为止。
十六、职工个人不得借用公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本局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支,并限期归还借款。
十七、职工调动时,应先办理财务手续,并由会计签字,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婚假:
A)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B)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产假:
A)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的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的计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为准。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给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并且必须由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婚证明。B)单胎生育者,假期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C)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D)产假若在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息时间可以顺延,对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乳时间单胞为三十分钟,如路途较远,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含人工喂养)。
E)增加的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三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期期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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