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2024-10-0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10篇)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太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维护行政机关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办理的及时性、有效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审核把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函

[2009]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将应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确需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

(二)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办[2008]36号)文件要求,报省委的公文如需省政府知悉,主送单位写“省委、省政府”;报省政府的公文如需省委了解,主送单位写“省政府并报省委”。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出席公务活动的公文,要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主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三)部门管理的二级局、省属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原则上不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如有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通过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部门管理的二级局需直接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报送主管部门。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市)政府直接向省政府行文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政办[2004]8号),各县(市)政府涉及资金、项目以及农用地转征用、矿产开发等事项的请示、报告,可直接上报省政府,但同时必须抄送所属设区市政府。

(五)各级政府、各部门报送的公文应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01]72号)规定的格式要求制作尤其是以“函”文种报送的公文应按照信函式的格式印制,眉首处只需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不需加“文件”两字。

二、各单位办公厅(室)要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公文审核把关包括收文审核把关和发文审核把关,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办公厅(室)的一项基本职责,重点是把好公文的程序关、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和格式关。

(一)收文审核把关:办公厅(室)首先要对公文体例、格式及行文规则等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其次要着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1.请示和报告是否由主要负责人签发。2.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若联合行文,应审核是否经全部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若一个单位单独行文,应审核主办单位是否已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3.报告中是否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是否符合“一文一事”的规定。4.公文紧急程度和密级确定是否恰当。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公文,办公厅(室)应主动与报文单位沟通,建议其修改后重新报文或退文。

(二)发文审核把关:办公厅(室)要切实按照《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发文审核把关。发文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几个方面:1.办文程序是否规范完整,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2.格式体例是否符合《办法》及其他公文处理相关规定,例如:“报告“、“请示”等上行文是否正确标注签发人,带附件的公文附件说明和附件内容是否一致等。3.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准确确定公文的公开属性。4.出台规范性文件,印发前是否经同级政府法制办

审核。

三、切实减少以领导小组名义滥发公文的现象。各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凡属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行文;未经省政府批准,部门及各种领导小组不能直接向各级政府正式行文;如果经过省政府授权,应在公文中注明“经省政府同意”。各级政府收到未经省政府批准以各种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公文,可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经核实后,省政府办公厅将对此类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并适时进行通报。

四、更加注重办文时效。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的同时,要注重公文的时效,各类公文特别是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舆情等应及时上报;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应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抓紧办理、及早报送;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缓急程度,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各单位收到省政府办公厅的会稿、会签件时,特急件应当天反馈,急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平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意见。

五、做好公文的保密管理与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汇编、复印标注密级的公文,要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

定进行;要切实做好密级公文的保管、清退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市县(区)及部门的公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要切实加强公文公开的保密审查,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时,未经上级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其上网公开。可以公开发布的公文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77号 【发布日期】2006-08-07 【生效日期】2006-08-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6]1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它具有鲜明的政策性、法定的权威性、严格的规范性和较强的时效性,是加强领导,维护政令统一,保证工作步伐整齐一致的有效形式,起着传达政令、指导工作、公务联系、记载凭证的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公文处理工作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道路迈进,工作效率、公文质量和公文电子化水平不断提高,公文运转正常,政令比较畅通,为完成各级行政机关的中心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制的逐步健全,电子公文的普遍应用等,对公文处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更好地落实《办法》提出的要求,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新观念,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行政机关应把公文处理工作摆在政务工作的重要位置,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站在依法行政、加强政风建设的高度来认识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办法》中关于“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在确保公文处理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运转速度,使公文在行政机关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公文处理工作,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新的工作理念。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文处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要牢固树立“大文电”观念,构建“大文电”网络。以学习贯彻《办法》及配套文件为根本,进一步夯实全省文电工作基础。通过几年努力,逐步做到全省各级行政机关领导熟悉、重视、支持公文处理工作;行政机关办公厅(室)切实履行对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职责,文秘人员熟练掌握运用《办法》和相关规定,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健全并得以贯彻执行;公文处理工作网络体系健全完善,联络渠道畅通,纵向、横向的经常学习交流和支持配合机制得以建立,形成上下贯通、左右联系、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的公文处理工作机制;公文处理工作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人员力量加强,素质得到提高,办公自动化建设进一步推进,公文处理工作质量与效率明显提高,更加有效地为政府中心工作服务。

(四)各单位要为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注重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充分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和成长,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二、规范程序,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工作制度

(五)制度建设是一项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工作,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紧紧围绕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本机关实际,从工作需要出发,不断探索、勇于创新,认真制定并不断完善公文运转程序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通过制度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六)加强制度的落实,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办公厅(室)是本机关公文运转的枢纽,是公文进出的总关口。因此,本机关的公文运转规则和相关制度要由办公厅(室)组织制定并带头严格执行,推动制度的学习遵守,帮助和督促本机关其它内设机构贯彻执行。

(七)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通过举办公文处理培训班、开展检查评比表彰、对不规范的公文下发退文说明单、公文错情通报讲评与展览、加强上下之间的沟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充分了解并认真指导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三、树立精品意识,切实提高公文和公文处理工作质量

(八)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加强对制发公文的审核把关,提高发文质量。不仅要把好公文的内容关,确保内容和观点正确,确保公文是必须发、有效用的;同时要把好公文的格式文字关,确保格式标准规范,文字通顺准确,文件印制清晰整洁,用纸用墨符合归档要求。

(九)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搞好收文办理工作。要设立公文的统一入口,确保进入本机关的所有公文都通过入口审核登记,避免文件直送领导个人或一文多送;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公文,要建立退文制度并及时做好指导衔接工作。同时,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的公文错情通报制度,定期对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及本机关内设部门办文过程中存在的差错情况进行通报,以利于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水准。

(十)切实改进文风,大力压缩发文数量。既要尽量压缩公文数量,也要注重压缩公文篇幅。在不影响内容表达的前提下,公文的篇幅应力求简短、精悍,真正做到开门见山,直述不曲,要言不繁,意尽言止。要制止发文升级倾向,凡由部门发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不得要求同级政府直接行文或行文批转,也不得要求由同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各级政府部门除与下级政府商洽工作、征求意见或回复意见外,未经同级政府批准,不得向下级政府行文。部门的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十一)加强档案管理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办法》中的规定,在公文处理过程中保证有关材料符合归档要求,并做好办毕公文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与公文相关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都能及时归档,确保机关档案完整有序,以更好地反映本机关历史真实面貌,并为机关工作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公文处理过程中的保密管理。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办法》中的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相关制度,在公文规范定密、秘密载体管理和政务信息系统保密管理等方面,都要落到实处,在人员、措施、设备上给予保障,确保政务信息该保密的能保住,该交流的能交流。

四、理顺公文处理环节,努力建设顺畅高效的公文运转体系

(十三)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理顺并规范公文处理各个环节,落实到位,责任到人,努力使每个单位每个环节都能够做到顺畅高效。

(十四)公文处理要有明确的时限要求。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督查室转有关设区市或省直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行文反馈。凡未明确提出办理时限要求的,各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按照“公文提速”的要求,在效能建设要求的时限内,尽快办理并反馈。

(十五)要切实加强公文处理过程中的工作协调。各单位需要请示同级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协调工作,涉及相关部门的事项应事先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无法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经过部门会签后上报政府;凡在规定期限内要由政府做出决策或转报的事项,部门请示件要提前上报,给同级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

(十六)要建立公文催办制度。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对公文催办工作要亲自过问,办公厅(室)领导要亲自抓,具体承办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反馈办文情况,充分发挥机关公文催办网络的作用,坚决杜绝拖延、推诿和压误的现象发生。

五、适应形势发展要求,扎实推进公文处理电子化工作

(十七)进一步推进公文无纸化传输。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和落实公文无纸化传输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网络传输横纵、内外畅通,形成电子公文网络传输体系,提高公文处理的时效。要积极利用福建省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进一步扩大公文无纸化传输的种类和范围,使用统一配发的电子公文模板、版式文件转换、阅读、打印工具,实现电子公文版式的规范统一,逐步向取消纸质公文过渡。尚未联通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与技术部门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尽快联通。各单位自行建设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应与福建省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兼容,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必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十八)切实加强电子公文网络传输管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管理电子公文传输设备,平时每天上、下午至少各入网一次,及时接收电子公文,收发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移动通讯工具并保持7×24小时开机,以便及时接收紧急公文的提醒消息,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时效性。对于传输的电子公文,要及时下载,及时打印,及时呈送办理。在内部办理过程中,电子公文的效力视同纸质公文。要加强对上网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接入互联网;上网密码要严格保护,每月至少应更换一次。

(十九)加快实现内部公文管理电子化。各单位要按照福建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自身公文处理电子化的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计算机与网络设备,做好内部公文运转管理软件的需求分析,理顺办文程序,确保与电子公文传输平台无缝集成,积极应用稳定可靠的公文运转管理软件,实现机关内部公文运转电子化管理,努力减少办文环节,提高办文效率。

(二十)适时应用公文管理新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自行开发应用公文二维条码系统,在公文上印制的二维条码必须符合《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中秘文发〔2005〕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规定的单位条码编号要求。应用公文二维条码,必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六、完善机构,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文处理工作队伍

(二十一)重视培养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公文处理工作队伍。各设区市政府办公厅(室)和省直机关办公室应设立以公文处理工作为主要业务的处(科)室,并配备熟悉《办法》、具备相应政治素质、业务理论水平和较强文字处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文电(秘书)处(科)长。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应配齐配强专职文秘干部从事公文处理工作。

(二十二)加强公文处理业务培训。各单位要把公文处理业务培训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办公厅每年要举办3-5期不同培训对象的培训班,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部门尤其是垂管部门每年要举办1-2期培训班,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每年至少要举办1期培训班。

(二十三)建立梯度型的表彰制度。省政府办公厅每两年召开一次公文处理工作会议暨表彰会,各单位也应该1-2年对所辖区域或下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表彰。公文处理表彰评比要有量化考核标准,包括:公文处理规章制度健全情况、公文处理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办班次数和参与人数,年发文量和精简比率,电子公文签收情况,公文电子化应用指标等等。要避免表彰考核流于形式,真正让表彰制度起到鞭策、激励的作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七日

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浙政办发〔2010〕16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建设“平安浙江”、打造“法治浙江”、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有关各方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积极引导和帮助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查处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实现我省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涉及众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和执法工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牵头协调、工商部门为主、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省查处规范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区域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负总责,相关职能部门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并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

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由综治办、监察部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等共同参与的督查机制,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纳入各市、县(市、区)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并考核。

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部门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各部门职责,就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各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件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剧毒化学品运输等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消防部门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撤销许可仍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等须经卫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等须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

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市县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之前,保健食品、化妆品、餐饮服务等行业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查处取缔由原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六)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等须经环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等须经文化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广电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网络传播视听业务、视频点播业务及其他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广电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质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品生产、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安监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成品油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拍卖、典当、生猪定点屠宰等须经商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或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经信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煤炭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须经经信部门许可

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十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道路运输业、水路运输业、国际海上运输及相关辅助业等须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人力社保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烟草专卖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烟草生产经营等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其中,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或由工商部门会同、委托烟草专卖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十九)农业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农作物种子、蚕种、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销售、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林业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林区木材加工经营等须经林业部门许可或批准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一)旅游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旅行社经营等须经旅游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二)盐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食盐批发、盐资源开发、开办制盐企业等须经盐务管理部门许可、审查同意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三)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信件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等须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四)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从事经营电信业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信工程建设(含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及外商投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等须经通信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十五)其他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以及已被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公用服务企业要加强自律与管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协助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有关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偷逃国家税收,逃避执法监管,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认真抓好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和监管工作。

(二)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疏堵结合、惩教并举,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对大学生创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并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帮助其实现合法经营;对严重危害社会,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坚决查处取缔;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注册的经营活动,或按政策规定应免予登记注册的经营活动,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对待。

(三)依法行政,依法准入。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许可事项监督。工商部门要依法核发营业执照,把好市场准入关。在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申请登记注册前,凡不属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不得作为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项目;对依法需经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件的,各级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需审批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者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七条规定及时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督促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既分头把关,又齐抓共管,形成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取缔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级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进一步加强各职能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通报渠道和工作机制,建立部门间信息抄告制度,实现证照管理信息和整治工作信息互通共享。健全联合执法制度,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查处难度较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公室

侯政办〔2009〕79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

祥谦镇、上街镇、白沙镇、大湖乡、廷坪乡人民政府,各有关库区村:

根据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移文〔2008〕129号)和市移民局〘关于贯彻落实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榕移字〔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后扶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实施管理、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等工作环节,切实做好我县后扶项目实施工作,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按照省、市移民局要求,为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我县在完成〘闽侯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闽侯县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修编基础上,需要组织论证、筛选、储备一批符合省里确定的重点投向、移民群众急需解决、涉及民生问题、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各库区村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好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并经公示(需附公示相片)后上报县移民办备案,所有入库的项目都必须附现状照片作为备案第一手资料进行储备。凡列入年度计划和申请省市专项资金的项目均从储备库中安排,项目储备库建立后一般不做变更,特殊情况报送上级移民局审批。

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

为简化项目的前期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移民局的要求,项目前期工作调整如下:

1.总投资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

2.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只需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总投资20万元以下项目,可委托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3.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移民资金投资为辅(指移民资金未达到总投资50%)的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主要投资部门规定执行。

4.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在上报项目计划前完成,原则上前期文件必须包括初步设计文件(50万以上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等,使项目达到可实施程度。

三、规范项目实施管理

一要进一步明确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一般为项目所在移民村的村委会;对于项目规模较大,涉及两个以上移民村的,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筹划、申报、筹资、实施、管护负总责。

二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项目,严格按照〘闽侯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闽侯县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施工采用简易邀请招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侯政文〔2006〕66号)文件精神执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是中央专项扶持资金,原则上所有后扶项目的工程造价预算都必须经县财政部门审核。

三要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各业主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好项目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总投资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落实专业工程监理制度,按规定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采用公开招标来确定;按规定不需要公开招标的,可通过邀请3家(含)以上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招标来确定。总投资在20万元

以下1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应按照行业规范标准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后期扶持基金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由库区所在乡镇参照行业规范标准,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其他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应根据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投资主体要求,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四、加强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是检验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措施,是工程交付使用的前提和基础。

一要及时组织验收。我县涉及的库区村数多、工作量大而专业人员少,各库区村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及时组织作好自验工作,收集好项目资料和验收资料并归档后上报县移民办备案,由县移民办相对集中组织初步验收并将验收意见上报省、市移民局,待省、市移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预留款拨付和项目移交。

二要提高验收质量。其它资金投资为主、移民资金投资为辅(移民资金未达到总投资50%)的项目,由主要投资部门负责组织验收,移民管理部门派人参加,移民管理部门不再另行组织验收。主要投资部门的验收材料要收集归入项目档案。移民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验收工作要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其中,总投资在25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必须由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自验,由乡镇组织相关单位和乡镇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并将项目资料和自验材料收集归档,报县移民办申请验收;总投资在25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由乡镇组织自验,县移民办组织初验,并由县移民办将项目资料和验收材料

上报省、市移民局申请最终验收。参加验收的人员要签署意见并作为项目档案资料存档。

五、严格资金报账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移民资金报账管理,规范报账票据及防止以拨代支、支出不合理等问题,现具体明确如下:

一要明确报账申请单位。实行承包的工程和项目,由承建单位作为报账申请单位;未实行承包的工程和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报账申请单位。报账单位要根据合同规定和施工进度,认真整理报账凭证资料,及时进行资金报账。原则上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在备齐项目资料、搞好项目验收的基础上,报账单位必须及时报账,确保后扶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要规范报账资料审核程序。由移民村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报账单位提报的报账资料必须经项目所在村委会审核,由村委会负责人在报账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送所属乡镇审核;由乡镇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的,报账单位提报的报账资料由乡镇审核。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账资料审核,并由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在报账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乡镇公章。

三要严格报账凭证审核。县移民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报账单位提供的报账凭证,确保真实合法有效,坚决杜绝白条报账、收款收据报账等行为。

六、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我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分散在5个乡镇17个建制村,既有经济发达的平原地区也有相对经济落后的山区,库区和移

民安置区所在建制村基础设施建设现状、村财经济实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不相同,后扶资金投入与具体需求之间矛盾比较突出。为了更好地调动业主单位的积极性、有效地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更大地发挥后扶资金的效益、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上,由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我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际情况,对每年省移民局核定我县的移民项目资金合理进行统筹安排,重点优先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方面突出存在的问题,实现移民资金效益最大化。

七、做好直补资金发放对象增减处理工作

直补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增减处理涉及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库区村要认真作好扶持期内直补资金发放对象的核增核减工作,及时上报人员变动花名册,对按规定增补的直补资金发放对象,所增加的人数指标从本县登记到村指标中调整解决。对按规定核减的直补资金发放人数指标,统筹使用,作为登记到村人数,用于项目扶持。所核减的指标,可以作为核减人数所在村的登记到村指标,也可以调剂到其他村。具体由县政府在尊重移民意愿、有利维护稳定的前提下研究确定。

八、规范年度结余资金使用

年度结余资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当年直补资金发放对象自然减员等原因而停发的资金;二是当年已实施项目竣工决算金额少于预算批准金额而结余的资金;三是分户实施项目所结余的资金。以上三项资金的使用,由县移民管理部门将本年度结余资金来源、金额以及拟实施的项目上报市移民

局,并由市移民局审核汇总后将结余资金使用计划报送省移局审批。

九、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县移民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保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要抓紧做人口登记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县移民管理部门应收集好人口登记档案资料,以乡镇或村为单位整理分类、装订归档。需归档的资料有:移民户主提报的人口登记申请表,村委会、户籍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人口登记表,村级分户汇总表,村、乡、县三级人口汇总表,以及移民搬迁补偿底册、身份证明等有关人口登记的凭证和依据,公示通告的有关资料等。

二要及时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按照一个项目一套档案的要求,及时做好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应收集归档的资料有:项目公示、项目通告、施工前相片、前期文件、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预算书、财审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和监管记录、隐蔽工程报告书、投资构成、建设项目竣工报告、工程决算书、竣工图、竣工验收书(工程竣工验收书上必须要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监督)单位、移民管理机构和参加验收单位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初步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凭证、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由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机构提供的决算审计报告或工

程造价审核意见)、项目竣工后相片、标志牌相片、项目移交单等。

以上规定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5.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 索引号:430S00/2013-64096 文号:湘办〔2013〕52号 统一登记号: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发文日期:2013-10-25 所属主题: 主题词: 所属机构: 公开责任部门: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农业农村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创新农村经营体制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提高了农业经营效率,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健康有序。但少数地方也出现了一些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进行商业开发;土地流转规模过大,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经营风险;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损害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低位固化,与民争利;流转合同不规范,指导服务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纠正,将会冲击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明确要求。各地要切实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将土地确权到户、到地块,并颁发证书,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鼓励多形式推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从千家万户分散经营逐步走向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各地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集中。要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展互换、出租、转包、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探索土地信托、托管、股田制等新的流转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户发展股份合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合作社,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股权,形成企业与农民、农民与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获得长期可靠的收益。要把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结合起来,加快种粮大户、造林大户、家庭农(林)场、联户林场、股份合作农(林)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带动农村土地流转。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在财政扶持、项目安排、用地保障、金融支持等方面,对农村土地流转大户予以倾斜。

三、防范农村土地流转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采取激励措施,引导土地流出方与流入方签订全省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严格按合同办事。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应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备案。加强对土地流入方的资格审查,在签订流转合同前,要全面了解土地流入方的资金实力、产业规划、经营能力、诚信度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土地流转风险评估,把好“进入关”。要准确把握土地流转的适度规模,土地流转的规模要与土地流入方从事的产业、经营能力等相匹配。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引导流转大户积极参保投保,增强抗风险能力。

四、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

各地要站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确保耕地用途不改变。既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农业产业开发,又要切实加强监管,防止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坚决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农村土地流转规避土地管理审批,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坚决制止以资本下乡和推进农民集中居住为名,流转农户承包地,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坚决制止。“以租代征”、非法强占“四荒地”等以掠夺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的行为。严格设施农用地管理,对土地流转面积较大,确因产业发展需要配套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的,依法依政策按农用地管理;对以农业为依托的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确需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级纠风、国土资源、减负、林业、农经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流转后土地经营情况的日常监管。各地要对近年来流转土地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法违规进行商业开发的,要从严查处。

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各地要把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深化农村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按照“县有市场、乡有服务站、村有信息员”的总体要求,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力度,提升服务能力。要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交易平台,开展信息沟通、政策咨询、价格评估等

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对于租期较长的,引导采取实物计价或租金逐年浮动比例的办法支付租金。要坚决纠正和杜绝流转农户土地“一口价”“一锤子买卖”的行为,确保农民流转土地全程收益。各级农经、林业部门要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监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规程。各县市区要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和“一庭三室”(仲裁庭、受理室、调解室、档案室)的建设,落实人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信访工作,及时调处好土地承包经营、林权争议等各类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6.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党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能,加强机关执行力建设,现就公文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级来文处理

(一)所有上级机关来文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收到的上级机关来文须统一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秘书科机要室登记并及时送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

(二)为了让学校主要领导能及时、全面了解上级党政群机关的工作要求,根据发文单位及文件精神所涵盖的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时,一般签送校党委书记和分管副职阅示或签送校长和分管副职阅示;如果上级来文很重要,可同时签送校党委书记、校长阅示。

(三)校领导有可能认为文件要求很明确,只阅读签名而不再签署处理意见,因此,为了让办公室机要秘书准确传文,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时应签明文转单位。

(四)因公文阅办单篇幅有限,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在签阅文件时,语句应简明扼要,意见应具体明确,文字应大小适中。

(五)办公室机要秘书必须严格按照办公室主任签署的处理意见,依序送达有关校领导阅示和有关部门阅处。一般性通知、评选结果、信息简报传阅不受此限制。

(六)为加快公文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文件送达后,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须当天签阅,不得积压。机要秘书要加强催办。

(七)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签阅文件后,应及时返还机要秘书或叫其取回。为避免丢失,文件不得横传。

(八)校领导签阅及相关职能部门按文件要求处理后,机要秘书要根据情况将该文再送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可视校领导签阅的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情况签署“存档”或再处理意见。

二、校内文件签发

(一)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的文件,须经拟稿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会签后(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公文应由所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会

签),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复核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呈送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各部门不得直接将公文送校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二)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文件,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多个部门联合发文的须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联合会签),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复核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呈送校领导签发。各部门不得直接将公文送校领导签发。

(三)下发文件要大力精简,讲求实效,可发可不发的不发;内容与已发过的文件基本相同的不要重发;不成熟的酝酿成熟再发。确有必要下发的文件,要严格掌握发文规格,严格控制发文范围,严格执行公文会签制度。

三、请示报告处理

(一)请示、报告的概念及使用的原则

“请示”是校内使用的一种报请学校领导或部门对某项工作或者某个问题给予指示、做出答复、审核批准所使用的一种文体。“报告”是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答复上级部门的询问和要求时所使用的一种文体。校内各单位如有事项需向学校请求批示、批准的,应使用“请示”;如需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学校的询问,应使用“报告”。

(二)报请学校审批的请示或报告必须以学校二级单位的名义呈送,学校不受理越级请示或报告。请示或报告均应一事一文。

(三)凡向校领导呈送的请示、报告(来文应一式两份),均须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登记,填写《西南石油大学部门请示报告处理笺》后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

(四)各单位呈送请示、报告前必须向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汇报、沟通。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署处理意见,一般签送呈送单位分管校领导或联系校领导阅处。

(五)为防止请示、报告在审批和运转过程中出现混乱或重复签批,所有请示、报告一律不准分送,校领导不直接接受单位的请示、报告。

(六)各学院的请示在上报学校之前,还应根据内容要求,先送相关职能部门会签,由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再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呈送校领导批示。

(七)校领导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呈请批示的请示、报告应及时批阅或清退,对紧急事项的请示应及时答复,最迟应在一周内答复,对一般事项的请示也应在15天内答复。

(八)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及时将校领导批示的意见反馈给呈文单位和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校领导的批示进行催办、督办。事项处理完毕后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呈文单位,并同时向校领导报告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

(九)对于不按程序,未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登记而直接呈送校领导的请示、报告,校领导可不予阅批,由此导致工作贻误或造成损失,由呈文单位自行负责。

(十)校内各单位请示学校的事项,一般应提前两周上报,给学校领导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

7.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财库〔2012〕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省级以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要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认真阅读所有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比较和评价;对供应商的价格分等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或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或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要在采购项目招标失败时,出具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要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答复质疑或处理投诉事项。

三、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共享机制,采购项目有特殊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异地财政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但应事前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中央驻京外单位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评审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类型专家不足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向财政部门提供专家名单,经审核入库后随机抽取使用。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采购文件和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将补抽专家或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8.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皖人口发〔2008〕14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政府法制办:

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举措,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省政府皖政[1997]54号)有关要求,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认证工作原则上5年开展一次。鉴于一些地方合并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变动较大,经研究,同意将零星的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委托给相关市人口计生委和政府法制办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证对象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人口计生行政管理工作,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且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2.符合条件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机关行政在编人员及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3.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服务所在编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

4.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人口计

生工作的领导及从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

二、规范认证程序

1.凡申请参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人员,均须填报《安徽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表》,连同学历证书复印件和三张一寸免冠照片,交所在单位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查、主要负责人签字,报所在市人口计生委正式核准后,连同《安徽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花名册表》统一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2.凡参加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人员,必须经过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人口计生专业知识两个科目的测试,合格者由省人口计生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确认后,办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资格证。

3.由省人口计生委和省政府法制办统一确定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改卷、统一组织巡考和监督检查。

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9.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工作的通知

穗环监〔2010〕57号

各污水处理厂,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暂停使用、闲臵、拆除的报批工作,杜绝擅自停用现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污水处理设施停用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含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或者部分停用、拆除。因下述原因需暂停使用、闲臵或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的市管单位,无论排污与否,均要提前向我局报批,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暂停使用、闲臵或拆除:

(一)因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水处理设施不需要使用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维修保养的;

(三)因易地改造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水处理设施的;

(四)企业停产、关闭、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五)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六)计划性停电、停水等原因导致污水处理设施无法运行的;

(七)因放假停产的;

(八)其它可预见性原因。

二、我局已在“广州环境保护”网上()公布《污染防治设施暂停使用、闲臵、关闭或拆除审批办事指南》,需要报批的单位应按办事指南要求提前15天向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报送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联系电话:38920928)。如遇不可抗因素确实难以提前15天报批的,至少应提前2天,否则不予受理或批准。在我局批复之前,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

三、因突发事件或事故导致污水处理设施紧急停运、确实无法提前向我局报批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并于事后24小时内向我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书面报告。在污水处理设施恢复运行之前,需要直接排放污水的,应报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我局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特此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设施 停用△ 通知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10.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工作的意见

*政办发„2011]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网底”,直接承担着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近年来,我县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有了较快发展,村卫生室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为保障农村扩大人民群众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我县村卫生室的建设与发展不够平衡,少数村卫生室建设仍然比较薄弱,基础设施落后,人员素质不高,服务不够规范,农民群众还不能得到方便、价格合理的卫生服务。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规范乡村医生队伍管理,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的意见》(鄂卫发„2011‟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县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着眼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方便群众、功能实用、便于管理的原则,把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作为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科学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增强服务能力,保证我县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在保持村卫生室全覆盖的基础上,全县80%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水平,3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率达到100%,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到2015年,所有的村卫生室要达到标准化水平,50%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内涵更加丰富,管理更加规范,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明确工作职责,科学合理设置村卫生室

(三)明确工作职责。村卫生室的主要职责是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中心)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办事处)卫生院(中心)及以上医疗机构;受县卫生局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四)科学合理设置村卫生室。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按照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设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应有一所村卫生室,镇(办事处)卫生院(中心)所在地原则上不再设立村级卫生室。对人口较少、交通较为方便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超过3000人的,设立中心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的设置应当由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法人代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

(五)加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基本装备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原则上,中心村卫

生室面积为120-150㎡,一般村卫生室面积为80-100㎡,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应设有独立的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健教室和药房,并做到分区合理,符合卫生学要求。要有与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相应的基本设备。村卫生室建设要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配置。

(六)加大对村卫生室建设的扶持。村卫生室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各乡(镇、办事处)要把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村级活动场所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并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新建村卫生室的建设用地由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会无偿提供。鼓励乡(镇、办事处)卫生院通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方式建设村卫生室。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由政府、村集体、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共同出资举办村卫生室。

(七)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要结合国家项目要求,以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平台为基础,积极推进农民健康档案管理、新农合资金即时结算管理、医疗器械和基本药物供应使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绩效考核等重点工作的信息融合互通,着力提高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不断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八)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应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制定乡村医生的配置标准。原则上,每1000名服务人口应有1名乡村医生。可以综合考虑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在乡(镇、办事处)范围内的各村卫生机构之间合理调配乡村医生。引入竞争机制,聘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九)加强执业管理。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加强执业管理和监督考核等工作。在村卫生室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合法执业资格。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控制医药费用,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乡村医生考核实施细则》等规定开展乡村医生执业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

(十)提高业务素质。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医生大、中专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采取定向免费培养方式为村卫生室培养一批大专层次的医学类人才。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制定乡村医生培

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镇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中心)或县直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选派县直医院或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中心)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使用技能水平。对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制定农村适宜卫生技术推广规划,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农村基层规范、合理应用。

五、创新管理体制,严格绩效考核

(十一)积极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积极推进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中心)和村卫生室的一体化管理。合理划分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中心)和村卫生室的职责,明确乡村医生应承担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一些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乡村医生承担。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中心)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加强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规范医疗服务和用药行为。积极推行在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十二)开展绩效考核。各乡(镇、办事处)卫生院(中心)要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按照《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参考指标(2011年版)》(卫办农卫发„2011‟34号)的要求,每年对村卫生室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要与

村卫生室相关财政补助挂钩,也应当作为表彰奖励及其负责人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合格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拨付相关财政补助;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规定进行扣减。县卫生行政部门对镇级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六、完善补偿和收费政策,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

(十三)完善补偿和收费政策。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工作中,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提供的门诊服务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根据其承担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和数量经考核后发放。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要按照服务人口数量,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保证其合理执业收入。

(十四)逐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十五)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实

施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在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医生享受同等待遇。

二○一一年*月**三日

主题词:卫生 村卫生室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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