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水电验收流程

2024-10-17

工程水电验收流程(共7篇)

1.工程水电验收流程 篇一

水电站机组启动并网验收流程及相关文件汇编

一、机组启动验收

(一)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二)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机构组成

(三)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四)机组启动试运行

(五)机组72h带负荷连续运行及可靠性运行

(六)验收鉴定书

(八)说明

二、电网新设备投运前期工作

附录一: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相关规定

附录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相关规定

附录三: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规程

附录四 :新建电厂(机组)接入系统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的资料

附录五:新建电厂(机组)并网继电保护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附录六:新建电厂(机组)并网通信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附录七:新建电厂(机组)并网自动化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附录八:新建电厂(机组)并网调试项目 附录九:新建电厂(机组)并网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附录一: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相关规定

1、〘关于印发〖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 电监委 办市场〔2007〕40号),2、关于四川省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3、四川电网新设备投运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电力公司)

附录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相关规定

1、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电监委 电监安全〔2007〕45号)

2、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

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登记表

4、关于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通知(成电监[2008]63号)

5、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附录三:水电站机组启动验收规程

1、〘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23-2000)

2、水轮发电机组启动试验规程(DL/T507—2002)

附录四

新建电厂(机组)接入系统需向电网调度机构提供的资料 附录五: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继电保护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附录六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通信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附录七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自动化专业必备的技术条件

附录八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调试项目

附录九

新建电厂(机组)并网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程规定

一、国家法律、法规

序号 资

颁布单位及文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国务院[1993]第115号令

3.电力监管条例

国务院[2005]第432号令

3.4.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

国办发〔2007〕53号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序号 资

料 名

颁布单位及文号

1.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 DL 755

2.电力系统技术导则

3.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DL/T 723

4.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导则 DL/T 769

5.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管理条例 SD 325

6.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 DL/T 838

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 408-91

8.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统及装置技术条件 DL/T 583 9.大型汽轮发电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DL/T 650

10.水轮发电机运行规程 DL/T 751

11.大中型水电站水库调度规范 GB 17621

12.进口水轮发电机(发电/电动机)设备技术规范 DL/T 730

1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285-2006

14.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82)水电生字第11号

15.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DL/T 995-2006

1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要点

电力工业部电安生[1994]191号

17.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 559-94 18.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 584-95

19.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DL/T 587-1996

20.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DL/T 687

21.高压直流接地极技术导则 DL 437

22.500kV变电所保护和控制设备抗扰度要求 DL/Z 713

2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DL/T623-1997

24.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DL/T667-1999

25.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装置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47 26.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 DL/T 842

27.大型汽轮发电机非正常和特殊运行及维护导则 DL/T 970

28.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L/T544-1994

29.电力系统微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545-1994

30.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546-1994

31.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547-1994

32.电力系统通信自动交换网技术规范 DL/T598-1996

33.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548-1994 34.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 DL 516-93

35.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包含等级划分准则 GB 17859-1999

36.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1部分:总则 GB/T 16436.1-1996

37.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2部分:工作条件 GB/T 15153.1-1998

38.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4部分:性能要求 GB/T 17463-1998

39.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传输规约 第101篇:基本远动任务配套标准 DL/T 634-1997

40.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传输规约 第102篇:电力系统电能累计量传输配套标准 DL/T 719-2000

41.远动设备及系统 第5部分:传输规约 第103篇:继电保护设备信息接口配套标准 DL/T 667-1999 42.电力系统远方保护设备的性能及试验方法 GB/T 15149

43.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448-2000

44.电能量远方终端 DL/T 743-2001

三、政府有关部门文件

序号 资

颁布单位及文号

1.关于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公平、公正调度的若干意见 2.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国经贸电力[2000]1234号

3.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 4.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

5.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4号令6.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5号令[1999]1144号[2002]30号

国经贸电力

国经贸电力

7.电力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

电监安全(2006)34号

8.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10号令

9.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11号令

10.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13号令

11.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14号令

12.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2号令

12.13.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3]23号

13.14.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3]36号

14.15.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平、公开、公正的暂行办法

电监市场[2003]46号

15.16.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

电监市场[2003]52号

16.17.关于对发电企业实施“公平、公正、公开”调度的原则意见

国电调[1999]403号 17.18.关于颁发“电网调度信息披露细则(暂行)”的通知

国电调[2001]109号

19.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调度机构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电网调[2005]50号

四、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文件

序号 资

颁布单位及文号

19.1.关于做好国家电网公司向发电厂发布“三公”调度信息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网办[2005]178号

20.2.关于在电力体制改革期间实施“三公”调度、规范调度行为的暂行办法

国家电网调[2003]186号

21.3.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实施员工服务“十个不准”、“三公”调度“十项措施”和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国家电网办[2005]196号

22.4.国家电网公司公开、公平、公正调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电网调[2005]249号

23.5.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

国家电网生[2005]400号

24.6.电力系统水调自动化功能规范和通信协议(试行)

(国调)调调[2000]76号

25.7.〘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继电保护专业重点实施〙(试行)

(国调)调继〔2005〕222号

26.8.水电厂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实用化要求及验收细则(试行)

(国调)调调[2000]64号 27.9.关于落实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三公”调度“十项措施”的通知(国调)调市〔2005〕63号

28.10.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调度机构工作人员“五不准”规定

(国调)调市〔2005〕49号

11.国家电网公司调度机构直调厂站值班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29.12.水库调度工作规范

(国调)调水〔2007〕11号

(国调)调调〔2005〕28号

2.工程水电验收流程 篇二

水电作为优质的可再生、清洁能源, 在传统能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 人类对河流进行了大规模的开发利用, 兴建了大量的水电站工程。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 (2007) 》 (发改能源[2007]2174号) 的要求, “全国加快开发小水电资源, 到2020年全国小水电装机容量达到7 500万kW”。因此, 未来的10年仍将是我国水电开发的高峰期[1,2]。

现有的引水式水电站、堤坝式水电站、混合式水电站和集中网道式四种水电站中, 在比降较大、流量相对较小的山区或丘陵地带一般建设引水式水电站[3], 其借助天然瀑布、急滩、河段跌水、河流弯道、高山湖泊、跨流域饮水等, 利用河流的自然坡降进行开发。

引水式水电站利用天然河道落差, 由引水系统集中水头发电, 一般由拦水坝、导流隧道 (或明渠) 、发电厂房3部分组成。

引水式电站作为小水电的一种常见形式, 其优点主要体现在相对规模较小, 工程简单, 建设工期短, 收效快, 水库淹没损失、移民、环境和生态等方面的综合影响小, 且运行维护简单、且接近用户、输变电设备简单、线路输电损耗小。以上这些优点使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然而, 随着引水式电站建设增多, 其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显著, 对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了高度重视, 并在环评阶段从流域开发的整体高度和项目建设可能存在的环境影响等方面, 提出了一系列的生态保护、减缓和补偿措施及污染防治措施。竣工环保验收调查作为检验环保措施和设施是否有效落实以及是否取得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的重要手段, 在引水式电站环境保护中至关重要。

本文在分析引水式水电站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基础上, 总结了引水式水电站竣工环保验收应注意的问题, 以期为做好引水式电站竣工环保验收提供一定的参考, 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1 引水式水电站对环境的影响

引水式水电站的建设和运行对区域环境的影响主要可分为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两个方面, 电站建设在施工期和运行期对各个环境要素的影响见图1。

1.1 污染影响

1.1.1 施工期污染影响

引水式电站施工期对环境的污染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1) 大气环境影响。

水电站隧洞及施工支洞挖掘、岩石爆破、工程基础开挖、灰土拌和、施工道路建设产生大量粉尘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和人群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2) 水环境影响。

施工废水主要有砂石骨料加工系统废水、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废水、生活污水、修理系统含油污水;砂石骨料加工系统废水排放量大, 悬浮物含量较高;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废水量较小、间歇性排放、悬浮物浓度高;生活污水排放量大, 主要污染物为COD、BOD、SS、石油类;修理系统含油污水排放量小、石油类含量高。

(3) 声环境影响。

噪声主要来自施工开挖、钻孔、爆破、砂石料粉碎、混凝土浇筑等施工活动中的施工机械运行、车辆运输和机械加工修配等。

(4) 固体废弃物影响。

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工程弃渣、施工机械产生的废机油、施工废弃的建筑材料和施工人员生活垃圾。

1.1.2 运行期污染影响

引水式水电站正常运行期, 其生产工艺过程中不产生废气、废水和废渣等污染物, 并在工程运行期厂区生活用能以电供给, 不存在废气污染因素。电站运行期间产生的“三废”污染主要是电站厂区生产及运行管理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发电设备运行中产生的机械噪声, 即引水式电站运行期对环境的污染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水环境影响 (生活污水) ;②声环境影响 (厂房机械噪声) ;③固体废弃物影响 (生活垃圾) 。

1.2 生态影响

1.2.1 施工期生态影响

引水式电站施工期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 对陆生生态环境的影响。

水电站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占地、取土、弃渣等活动占用大量土地, 对植被损坏很大;施工活动的地表扰动可能会影响陆生动物的栖息地。

(2) 水土流失。

由于施工扰动和破坏原地貌, 形成了挖损面, 易造成水土流失;电站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弃土弃渣, 随意堆放, 极易造成局部水土流失。

(3) 对自然景观的影响。

施工对附近地区的自然景观造成影响, 破坏了景观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4) 库区淹没。

水库蓄水期, 主要是蓄水过程期, 下游河段出现水量减少, 对下游河道和下游用水产生影响;水库蓄水后, 由于水位变动, 对景观和岸坡稳定将带来一定影响;库区淹没导致原来的陆地变为水域, 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彻底改变, 原有林地、耕地、草地不复存在, 转化为水生生态;同时移民安置区的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4,5,6,7,8,9,10]。

1.2.2 运行期生态影响

引水式电站运行期生态环境影响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 水文情势影响。

水电工程建成后, 江河将由河道型向湖泊型变化, 流速减缓, 水深增加, 水体复氧能力减弱;河床底部冲刷减少, 引起污泥的积累;由于水库蓄水, 使河水面积和水体体积增加, 导致库区及其附近区域的气温、湿度等气象因子发生一定的变化;同时将使库区及工程下游河段的水位、水面积、流速等水文情势发生变化, 将对下游用水水质、水温产生一定的影响。

(2) 对水生生态的影响。

大坝建设破坏了水流和生态的连续性, 对水域水生生物产生明显的影响。

(3) 减水河段。

引水式电站的修建将使闸址到电站之间的河段形成减水河段, 水域空间的减少将对水生生物生存构成威胁, 对下游生态环境和农业需水造成严重的影响。

(4) 水土流失。

由于施工期间施工扰动和破坏原地貌, 形成了挖损面, 并产生大量弃土弃渣, 易造成水土流失[4,5,6,7,8,9,10]。

2 引水式水电站竣工环保验收应注意的问题

2.1 确定竣工环保验收的范围和标准

竣工环保验收调查范围和验收标准原则上与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 中的相同。若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内容发生变动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未能反映实际环境影响的范围, 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调查范围。当验收时工程所在河段的水体功能区划发生变化或已重新修订颁布某些标准时, 验收调查应该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运营管理按新的水体功能区划要求和新标准要求[11]。

2.2 工程变更调查

水电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地质条件、施工条件不断优化, 因此可能存在工程内容的变更。水电站竣工环保验收应首先调查工程内容是否与设计方案存在差异, 分析工程变更引起的环境影响的变更, 现有的环保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是否需要根据变更的环境影响重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工程变更调查应当包括所有的工程组成, 见图2。主体工程如枢纽、库坝、发电厂房等, 配套工程如引水隧洞等, 辅助工程如对外交通道路、各种作业场地、取土场、采石场、弃土弃渣场等, 公用工程如生活区、水电供应设施、通信设施等, 环保工程如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控制设施、绿化工程等。

在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 随着设计的深入及工程进展, 并从交通条件、开采条件、安全或行洪等方面综合考虑时会对工程枢纽布置、施工组织等进行优化调整。其主要表现为泄洪方式、厂房布置、施工道路设置、料场与渣场布置、开挖 (护坡) 方式等变更, 该类变更主要发生在施工期, 易导致新的环境影响, 在验收调查阶段要重点关注[2]。

2.3 环保措施调查

环保措施的调查是竣工环保验收调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引水式水电站施工及运行期间均会对周围的水、气、声环境质量以及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调查时应重点结合环评报告、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调查核实项目业主是否落实上述文件中提到的环保措施和设施, 并对比调查项目在环评阶段估算的环保投资和工程实际环保投资。

2.3.1 污染防治措施调查

(1) 施工期。

在进行施工期废水、废气、粉尘、噪声防治措施调查时, 由于项目已进入试运行阶段, 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只能通过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结合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来调查。

实际调查发现, 由于水电工程施工期环境管理缺乏有效监督, 绝大多数引水式电站未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因此施工期缺乏有效的跟踪监管机制, 致使施工期环保措施和环境监测计划落实不足;个别实施了环境监理的水电工程, 也由于监理人员缺乏系统培训、介入时间偏晚、环境监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未能充分发挥环境监理的作用。

(2) 运行期。

运行期结合涉及河段的水体功能划分主要调查生活污水的处理措施、处理效果、最终去向;是否采用电暖设备;固废是否经过收集并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卫生填埋。

实际调查发现, 电站在运行期的污染控制措施都能落实到位并达到预期环境保护的效果。

2.3.2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调查

(1) 施工期。

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调查主要通过现场踏勘来检查施工场地的植被恢复情况、施工区域的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渣场的防护情况。

(2) 运行期。

运行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调查主要是调查水生生物影响减缓措施、减水河段影响减缓措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调查项目业主是否认真落实和执行水土保持方案、水土资源保护状况、生态恢复效果等;是否做好绿化工作;是否采取了一些如建设洄游通道、增殖放流、异地建立保护区或保护河段及模拟创造人工生境等措施保护水生生物;水坝是否配套建设了生态环境用水泄水建筑物;是否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等。

实际调查发现, 水生生物影响减缓措施执行力度均达不到环评要求, 许多工程存在无法保障持续下泄生态流量的情况。此外, 存在环评阶段个别环保措施缺失或不明确等问题。当前的工程建设大多按照工程设计进行, 而设计中并未详尽的提出相关环保措施, 这将使得“三同时”制度并不能有效实施, 如引水式电站在设计阶段就应考虑生态流量通道。因此, 应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全过程管理制度的落实, 并应进一步加强设计阶段的监管。建议环境管理部门参与设计、运行调度方案等的审查, 或要求建设单位分阶段 (设计、施工、竣工、试生产和运营等) 向环保部门汇报环保措施执行情况, 建立报告-反馈机制, 确保环评措施落实到位[2]。

2.4 环境影响调查

环境影响调查主要有生态、地表水、固体废弃物、大气、噪声和社会环境影响调查, 以生态、地表水环境影响调查为主, 主要结合试运行期间的水、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水生生物监测报告和现场踏勘进行。

生态环境影响调查主要分析工程建设对生态保护目标、自然生态、减水河段水生生态的影响程度。实际生态环境影响调查多停留在收集资料的定性分析层面上。为更为直观的表述引水式电站对自然生态的影响程度和恢复状况, 实际调查时可在验收报告中附上项目施工前后的对比照片。另外, 水电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是一个渐变、长期、累积的过程, 验收阶段一般在工程试运行一年左右, 一些生态影响还未显现, 仅通过验收阶段的监测和调查, 难以反映工程对生态环境的长期累积影响和变化趋势。因此, 应积极开展水电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工作。

地表水环境影响调查结合河段上下游断面水质监测资料重点调查项目建设前后的水环境质量状况, 包括水污染源调查、水质调查、水污染处理措施及处理效果调查、水污染事故及项目建成后对河流上下游水环境影响调查。

对于涉及移民的引水式电站, 还应对移民搬迁与安置情况等展开调查, 了解移民的生产生活状况, 从而明确移民搬迁与安置的各项措施是否得到妥善落实, 移民的生产条件、生活水平较搬迁前是否有所改善或提高, 分析调查移民对安置区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等问题。环境影响调查的重点调查因子及调查方法见表1。

2.5 环境管理状况及监测计划落实情况的调查

环境管理调查主要调查以下几个方面: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环保设施实际完成及运行情况;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设备及设施的落实情况。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析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针对项目环境管理的不足, 提出补充建议。调查发现, 当前, 环境管理执行力度较低, 并未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环境监测部分, 一方面调查项目在施工期落实环评拟定的监测方案情况, 为竣工验收调查提供可靠的背景资料;另一方面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 拟定项目运行期监测内容及相应的监测方案[12]。验收调查中发现, 建设单位真正按环评要求落实施工期监测计划的少之又少, 因此工程施工期的环境监管制度尤为重要。

2.6 公众意见调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中的公众意见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不同, 它是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延续, 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结合起来可使公众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到投产全过程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13]。

为了解引水式电站在施工前期、施工期及试运营期实际存在的社会、环境影响问题及验收阶段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弥补水利枢纽工程在设计、建设过程中的不足,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工作, 验收阶段必须进行公众意见调查。

公众调查对象应具有充分的代表性, 以距项目较近, 在经济、生活、环境等方面受较大影响的居民和地方环保部门为主, 调查形式有发放调查问卷、随机走访、报纸公示等, 调查内容涉及工程所产生的环境影响、施工及试运行期间对居民生活影响程度、有无发生扰民和污染事故、工程给所在区域带来的变化、涉及搬迁、安置和赔偿的项目, 要特别调查并征求搬迁户对的满意度及意见。

3 结 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作为监督项目业主落实环保措施的有效手段, 水电站竣工环保验收的有效实施对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但实际工作中, 竣工环保验收多流于形式,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中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以生态类影响的项目-引水式水电站为例, 分析了其竣工环保验收应关注的问题, 以加强竣工环保验收实施的有效性, 切实保护好水电站所在的河流生态环境。

摘要:水电建设项目属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 兼有大气、水、声、社会环境影响。本文结合工作经验, 总结分析了引水式水电站施工期和运行期的主要环境影响, 提出了引水式电站竣工环保验收调查要点, 针对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与对策, 以期对做好引水式电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有一定的帮助。

3.工程水电验收流程 篇三

关键词:验收;传动;遥控

变电设备运行达到年限要求时,需要进行大修,隔离开关是运行时容易发生问题的设备,比如动静触头的发热,传动部分的操作卡涩,限位开关的偏移等一系列问题,是隔离开关长时间运行后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北方地区由于四季及早晚温差比较大,这些问题显得尤其严重。隔离开关大修后的验收工作关系到新隔离开关投入运行后的运行状况,关系到运行人员在日常使用中的情况,所以验收工作对运行人员显得非常重要。下面笔者就自身多次参与验收的经验与大家进行探讨。

在隔离开关大修更换新设备后,假定新设备一次验收合格,厂家已移交新设备的所有资料(包括新设备的出厂说明书,图纸、合格证和大修实验报告等),那么传动验收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①将新设备的微机五防投入运行,在传动时检查微机五防的逻辑是否正确,同时检查隔离开关的实际位置与监控机和五防机位置变化是否一致。

②验证该设备测控回路正确性及有无经其他寄生回路。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远方”位置,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测控屏控制压板除大修隔离开关测控压板外,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分合闸命令下达到测控装置上,但是隔离开关本身不动作,那么说明该测控回路具有唯一性,没有寄生回路。如果隔离开关本身动作,那么说明该测控回路不经测控压板出口,或者有其他寄生回路,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排查。

③验证远方操作功能正确性。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远方”位置,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分合闸命令下达到测控装置上,同时隔离开关本身应该正确动作。

④验证五防功能正确性。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远方”位置,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退出微机五防系统,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结果不能进行遥控操作,监控窗口显示“要求询问微机五防”系统。这说明微机五防系统的闭锁关系确实存在。

⑤检查控制电源是否不经小空开。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远方”位置,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退出;投入全部测控压板。投入微机五防系统,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分合闸命令下达到测控装置上,隔离开关本身应该不动作。

⑥验证就地位置远方不能操作。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就地”位置,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分合闸命令下达到测控装置上,隔离开关本身应该不动作。

⑦检查动力电源是否串接其它空开或不经空开供电。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远方”位置,刀闸动力电源退出,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分合闸命令下达到测控装置上,隔离开关本身应该不动作。

⑧防止手动操作不断开电机控制回路。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手动操作盖打开,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主控室监控系统进行遥控操作,并核对监控信号;分合闸命令下达到测控装置上,隔离开关本身应该不动作。

⑨检查远方位置就地功能正确性。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远方”位置,刀闸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进行就地电动操作,隔离开关本身应该不动作。

⑩检查就地操作功能正确性。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将“远方/就地”切换把手投“就地”位置,刀閘动力电源投入,控制电源投入,投入全部测控压板。在隔离开关机构箱内进行就地电动操作,隔离开关本身应该正确动作。

在进行隔离开关验收操作时,还应该同时查看监控系统的报文是否与现场一致,比如:分合隔离开关检查监控系统信号、报文和现场设备位置、状态是否一致;投切“远方/就地”把手时检查监控系统信号和现场是否一致;隔离开关电机电源投退,监控是否上信号,信号是否和现场一致;另外在传动验收时,还应该在操作时注意隔离开关、接地刀闸是否拉合到位;隔离开关是否三相同步等。

结论:通过上述我所总结的步骤和方法进行隔离开关大修后的传动验收,那么,大修隔离开关在投入运行后的报文、信号及遥控、就地操作就可以过关运行了。

参考文献:

[1]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4.工程水电验收流程 篇四

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汇报

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2月

猴场水电站工程竣工验收

监理工作汇报

一、工程概况 :

猴场水电站位于水城县东南部猴场乡境内月亮河上,是月亮河规划的第十个梯级水电站,电站距县城65km。坝址在猴子箐河段,距猴场乡13km,厂址在补那村上游约300m,距猴场乡4.5km。

猴场水电站装机规模为3×3200KW,工程以发电为主。电站年发电量为3760万KW.h。

主要建筑物包括挡水坝、溢流坝、取水口、引水建筑物(隧洞、明渠、暗渠)、压力前池、压力钢管、厂房、升压站等。

电站水库正常蓄水位818.50m,最大坝高16.5m,总库容71万m3,发电引水隧洞设计全长3656.368m,纵坡i=1‰,为无压式引水洞,设计引水流量为18.6m3/s,流速2.13m/s。发电厂房为地面式厂房,分有主厂房、副厂房和安装间等部分,厂房长 44.370m,宽 22.954m。

工程计划总投资为7619.31万元,实际投资9904.67万元。

项目法人:水城金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单位: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施工单位:

贵州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晟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金水大坝安全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质量监督部门:六盘水市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二、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受贵州中水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贵州黔水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水城县猴场水电站工程的监理项目,对该工程的建设内容进行全过程的监理。

项目监理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立即组建了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在总监理工程师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和审定的监理规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实施细则进行施工阶段管理。依据监理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各类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变更进行控制,对项目的合同和信息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定期召开监理例会,检查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相应的监理资料与报告;及时把握项目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监理建议;公平公正地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了工程建设的质量和顺利进行。项目监理部全面履行了监理合同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圆满完成了本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工作控制目标达到合同要求。

三、监理工作的措施和效果

1、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是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始终以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验收及评审标准为依据,督促承建单位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工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基本达到设计方案的要求,目前工程运行比较稳定。

检查分包单位的资质,严格审查承建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实行了严格的材料、设备、配件的报验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填写《报验单》报监理部审核,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允许使用用。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现场验收及见证取样,本工程共计见证取样水泥12组,钢筋28组,砂36组,碎石38组,砼试块72组,经送样检测全部合格。

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实行巡回检查、旁站监理及平行检查等多种手段。每完成一个分项工程,都要求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再报监理部签认,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于隐蔽工程更是要检查合格后才能封闭。经过多种有效的措施和严格的管理,组织了猴场水电站工程所有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参与各阶段验收和各专项验收。

2、进度控制

要求从工程一开始就制定《项目总进度计划》;各分部工程开始前制定《分部工程进度计划》;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按工程的不同阶段制定《阶段工作计划》。对于每个工作计划,监理方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方严格督促计划的落实情况,当发现有严重偏差时,立即组织相关各方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实时纠正。对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在不能按时完成的,协调各方重新调整工作计划。在进度控制的过程中,确保“质量优先”的原则。在监理方有力的措施下,工程的进度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项目的进度较预期目标有延后,但是这有其客观的原因:制定项目总体计划时对工程建设的难度和复杂考虑不够,特别是对引水隧洞地质条件分析不够。虽然,项目的总体进度有所延迟,但这都是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预见并经各方客观分析,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而一致认可的。

3、投资控制

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程序进行工程款的支付,对承建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严格对照合同相关的支付条款,符合合同规定的,再提交项目管理单位审批。经常检查工程款支付情况,对实际支付情况和计划支付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确保建设方的投资计划目标。

4、合同管理

项目开始时,监理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合同条款。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合同确定的项目的质量、工期、成本等执行情况进行及时分析和跟踪管理,合同执行有偏差的,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并向承建单位提出意见,要求改进,督促各方严格履行合同。

5、信息及文档管理

在整个项目建设的过程中,产生多种文件或文档,主要包括:(1)合同文件;(2)设计方案、图纸、实施方案;(3)产品文档;(4)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文档;(5)监理方产出的月报、阶段总结报告、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监理建议等。信息及文档管理贯穿整个工程实施的各个阶段。监理方对合同、设计方

案等工程依据性文档及时分类归档;对各方发出的过程文档进行接收、审查并转发给相关方,保证了各方的沟通和信息共享;及时要求承建单位提交工程的阶段性成果文档,进行归档并及时提交;验收时要求整理提交最终的产品性文档;及时编制月报、会议纪要等监理文档,提交项目管理单位并进行归档。总之,监理平时注意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提交。保证信息的完整性,确保了猴场水电站工程建设各项活动的可追溯性。

6、组织协调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理方和项目管理方共同担负着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使工程各方充分协作,有力地促进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的保证。协调的内容不仅仅体现在技术层面的交流与沟通,更多是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对各种管理组织层面的协调。监理方主要通过如下手段进行协调:(1)月例会制度:每月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要求各承建方按时参加,向项目管理方和监理方汇报上一月项目实施的情况和问题解决情况,汇报下一月的工作计划,并说明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监理方和项目管理方协调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2)专题会议:对于工程中遇到的一些技术或业务的重点或难点时,监理方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进行研究分析和讨论;(3)协调会:对于某项工作各方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对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讨论,公平公正地做出科学客观的协调。监理的协调工作,为项目的成功实施扫清障碍,在关键时刻推动了项目的进展,有效地促进了项目的成功。

四、工程质量的评价

通过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努力,在政府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下,该工程已按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项目全部完成,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规范及使用功能要求,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及各阶段验收已全部验收完成,各专项验收已顺利通过,竣工决算已完成,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按照相应的要求处理完毕满足设计要求,符合竣工验收条件。

五、结束语

5.工程水电验收流程 篇五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提高验收工作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字[2005]34号)、《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6]124号)等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法规要求,根据《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水电规办[2005]0002号)的实施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之后进行。当工程分期建设时,每期工程完建并分别通过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消防专项验收,可以分别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收范围内的土建和金属结构工程及安全监测系统等已按批准的文件全部建成投入使用,全部机电设备投入运行后半年,并完成了工程安全鉴定。

2.安全评价机构已提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3.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第四条 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中如确需对涉及工程安全的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优化、调整、修改,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并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提交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水电建设项目枢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见附件。第五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自检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内容,应符合《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文件编制规定》(水电规安办[2006]0021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在报送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以下验收技术文件一式二十份,并附上电子版(光盘)一份:

1.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设计自检报告、监理自检报告、施工安装自检报告和建设运行自检报告。

第六条 水电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文件、资料备查:

1.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等同原初步设计)及审查意见。

3.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对于枢纽工程竣工安全鉴定范围未含发电厂的机电工程的,应同时提交机电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

4.枢纽工程专项(或分期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5.消防专项(或分期工程消防专项)验收鉴定书。

6.涉及工程安全的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意见。

7.其它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的审批文件、各阶段验收报告、合同文件及图纸、技术设计文件等。

8.投资在2亿元以上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必须提供国家甲级水力发电业安全评价机构有效资质证书的复印件。第七条 建设单位负责安全设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安全评价机构和各参建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建设单位在收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并完成备案手续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全部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水电建设项目枢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

以审查批准的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比较基准,在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水电工程规模、防洪标准及其他涉及安全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水轮发电机及其主要辅助设备选型和布置、电气主接线方案、施工导流方式等的变化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基本资料及其它设计条件

1.洪水、泥沙资料及其计算成果的重大变化。2.工程地震基本烈度、地震动参数调整变化。3.枢纽主要建筑物工程地质缺陷的重大发现。4.筑坝材料料源的调整或其性质的重大变化。

二、工程规模和建筑物安全标准

1.工程开发任务与开发方式的重大变化。2.装机规模、工程等别和防洪标准的变化。3.主要建筑物整体安全性设计标准的变化。4.水库特征水位、运行调度方式重大变化。

三、枢纽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坝址的改变和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2.主要水工建筑物结构型式的重大变化。3.坝基处理及防渗排水方案的重大调整。4.枢纽总体布置格局的改变(含导流)。5.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四、机电及金属结构

1.主要机电设备布置方案的重大调整。

2.机组型式、机组台数的变化及主要技术参数的重大调整。3.电气主接线方案和厂用电电源方案的变更。

4.主变、高压配电装置、高压引出线及其他主要电气设备结构型式的变化。

5.电厂调度、控制方式及继电保护配置方案的变更。6.电站过电压保护与绝缘配合方案的重大变化。7.金属结构总体布置及选型方案的设计变更。

五、消防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消防设计方案的调整变化。

6.工程水电验收流程 篇六

国能新能〔2011〕26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1—

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能源 水电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审计署、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

—2— 附件: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投资的,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企业投资的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 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

—3— 国家能源局负责,并委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相关法规办理。

第八条 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

(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设备制造安装、运行、安全鉴定、质量监督等单位提交验收所需的资料,协助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以上单位对各自在工程验收中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工程蓄水验收

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计划下闸蓄水前6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工程蓄水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

—4— 验收申请。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开发任务、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投资规模、主要投资方、项目审批(核准)情况等;

(二)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形象面貌、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安全度汛措施等;

(三)蓄水验收计划安排;

(四)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五)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建议。

第十二条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工程蓄水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通过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程形象面貌满足水库蓄水要求,挡水、引水、泄水建筑物满足防洪度汛和工程安全要求;

(二)近坝区影响工程安全运行滑坡体、危岩体、崩塌堆积体等地质灾害已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三)与蓄水有关的建筑物的内外部监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需进行水库地震监测的工程,其水库地震监测系统应投入运行,并取得本底值;

—5—

(四)已编制下闸蓄水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水库调度和度汛规划,以及蓄水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安全鉴定单位已提交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下闸蓄水的明确结论;

(六)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已通过专项验收,并有不影响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完成蓄水验收工作后,应出具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在下闸蓄水前将验收鉴定书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不具备下闸蓄水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验收主持单位和项目法人。

验收主持单位应在下闸蓄水1个月后、3个月内,将下闸蓄水及蓄水后的有关情况报国家能源局。

第十五条 水电工程分期蓄水的,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三章 枢纽工程专项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在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前3个月,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验收申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 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面貌、投资完成情况等;

(三)工程运行情况。包括工程蓄水、水轮发电机组和各单项工

—6— 程运行情况、工程运行效益情况等;

(四)枢纽工程专项验收计划安排。

第十八条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九条 通过水电工程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枢纽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完成审批手续;

(二)施工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工作;

(三)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洪水期的考验,多年调节水库需经过至少两个洪水期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正常蓄水位,全部机组均能按额定出力正常运行,每台机组至少正常运行2000小时(含电网调度安排的备用时间),各单项工程运行正常;

(四)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的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验收委员会完成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工作后,应出具枢纽工程专项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验收鉴定书报送国家能源局。

—7— 第二十一条 水电工程分期建设的,可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或一次性进行验收。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基本完工或全部机组投产发电后的一年内,开展竣工验收相关工作,单独或与枢纽工程专项一并报送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申请。

单独报送的,须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能源局报送验收申请。属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还须经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报送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同时抄送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三条 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建设运行情况,专项验收计划及竣工验收总体安排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主持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并邀请相关部门、项目法人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验收主持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十五条 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对验收工作进行总结,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各专项验收鉴定书

—8— 的主要结论以及所提主要问题和建议的处理情况,遗留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计划安排等。

第二十六条 水电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完成各专项竣工验收的全部工作;

(二)各专项验收意见均有明确的可以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的结论;

(三)已妥善处理竣工验收中的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验收委员会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应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主持单位应及时将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和验收鉴定书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水电工程颁发竣工验收证书(批复)。

第二十九条 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移交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三十一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协调、裁决,并将验收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涉及重大问题的保留意见列入备忘录,作为验收鉴定书的附件。主任委员裁决意见有半数以上委员反对或难以裁决的重大问题,应由验收委员会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

—9— 定,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国家能源局。

第三十二条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的其他有关要求按《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工程水电验收流程 篇七

(SL 223—2008)(替代SL223—1999)1 总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级、2级、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0.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1.0.4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6

法人验收还应以施工合同为依据。1.0.5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工程建设做出评价和结论。

1.0.6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1.0.7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0.8

工程项目中需要移交非水利行业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宜同时参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0.9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0.10

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1.0.1

1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

1.0.1

2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责任。验收资料目录分别见附录A和附录B。

1.0.1

3工程验收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竣工验收资料要求制备。除图纸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国际标准A4(210mm×297mm)。文件正本应加盖单位印章且不应采用复印件。

1.0.1

4工程验收所需费用应进入工程造价,由项目法人列支或按合同约定列支。

1.0.1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除应遵守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工程验收监督管理

2.0.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0.2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工程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工程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2.0.3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方式应包括现场检查、参加验收活动、对验收工作计划与验收成果性文件进行备案等。

2.0.4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到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验收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对接到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2.0.5工程验收监督管理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验收工作是否及时;

2验收条件是否具备;

3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4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5

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6

验收结论是否明确。

2.0.6

当发现工程验收不符合有关规定时,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及时要求验收主持单位予以纠正,必要时可要求暂停验收或重新验收并同时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0.7

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应对收到的验收备案文件进行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文件应要求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2.0.8

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法人验收工作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重新备案。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内容要求见附录C。2.0.9

法人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技术性问题原则上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应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定处理。当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暂无规定时,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协调解决。分部工程验收

3.0.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3.0.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单位工程验收

4.0.1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4.0.2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4.0.3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0.4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4.0.5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4.0.6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0.7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0.8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4.0.9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满足4.0.5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

已经初步具备运行管理条件,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提前使用协议书。

4.0.10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除完成4.0.6的工作内容外,还应对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进行检查。

4.0.11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4.0.12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

4.0.13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应按3.0.9的规定执行。4.0.14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F。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5.0.1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5.0.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5.0.3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5.0.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

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0.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

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已投入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

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

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5.0.6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阶 段 验 收 6.1 一 般 规 定

6.1.1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6.1.2阶段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6.1.3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H。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6.1.4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的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

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1.5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6.1.6

技术预验收工作可参照本规程8.4的规定进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J。

6.1.7

阶段验收的工作程序可参照8.5.3的规定进行。

6.1.8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I。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6.2 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6.2.1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6.2.2导(截)流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导流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投入使用(包括采取措施后)不影响其他后续工程继续施工;

2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完成;

3截流设计已获批准,截流方案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工程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5截流后壅高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6

有航运功能的河道,碍航问题已得到解决。6.2.3导(截)流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检查已完水下工程、隐蔽工程、导(截)流工程是否满足导(截)流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完成情况;

3审查截流方案,检查导(截)流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检查为解决碍航等问题而采取的工程措施落实情况;

5鉴定与截流有关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2.4

工程分期导(截)流时,应分期进行导(截)流验收。

6.3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6.3.1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6.3.2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

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

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9

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3.3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3.4

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6.3.5

拦河水闸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组织蓄水(挡水)验收。

6.4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6.4.1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6.4.2通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引(调)排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通水的要求; 2

通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3引(调)排水位以下的移民搬迁安置和障碍物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4引(调)排水的调度运用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得到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4.3通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通水的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清障完成情况;

3检查通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4鉴定与通水有关的工程施工质量;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6.4.4

工程分期(或分段)通水时,应分期(或分段)进行通水验收。

6.5 水电站(泵站)机组启动验收

6.5.1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6.5.2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负责;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的机组启动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应有所在地区电力部门的代表参加。根据机组规模情况,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也可委托项目法人主持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

6.5.3

机组启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成立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开展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首(末)台机组启动试运行前,项目法人应将试运行工作安排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必要时,验收主持单位可派专家到现场收集有关资料,指导项目法人进行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

6.5.4 机组启动试运行工作组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审查批准施工单位编制的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和机组启动试运行操作规程等;

2检查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调试、试验以及分部试运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

3检查机组充水试验和空载试运行情况;

4检查机组带主变压器与高压配电装置试验和并列及负荷试验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

5检查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

6检查带负荷连续运行结束后消缺处理情况; 7

审查施工单位编写的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情况报告。6.5.5

机组带负荷连续运行应符合以下要求:

1水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72h;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时间为24h或7d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h,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受水位或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经过项目法人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机组启动运行负荷以及减少连续运行的时间。

6.5.6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应在机组启动试运行完成后进行。6.5.7

技术预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2

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3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4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消防系统等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测或验收;

5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水、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6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电力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供)电准备工作已就绪,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

7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 8

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已落实,并准备就绪;

9按设计要求配备的仪器、仪表、工具及其它机电设备已能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需要;

机组启动运行操作规程已编制,并得到批准;

1水库水位控制与发电水位调度计划已编制完成,并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1

2运行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的要求; 1

3水位和引水量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 1

4机组按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 6.5.8

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运行情况报告;

2检查评价机组及其辅助设备质量、有关工程施工安装质量;检查试运行情况和消缺处理情况;

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讨论形成机组启动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6.5.9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已提交;

2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6.5.10

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听取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和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2检查机组和有关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以及运行情况;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讨论并通过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

6.5.11

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可参照首(末)台机组启动验收的要求进行。6.5.12

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J;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是机组交接和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

6.6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1

项目施工工期因故拖延,并预期完成计划不确定的工程项目,部分已完成工程需要投入使用的,应进行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6.6.2

在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申请报告中,应包含项目施工工期拖延的原因、预期完成计划的有关情况和部分已完成工程提前投入使用的理由等内容。6.6.3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投入使用工程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完成并已通过相应的法人验收;

2拟投入使用工程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3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部分工程安全运行(包括采取防护措施);

4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部分工程提前使用协议;

5工程调度运行方案已编制完成;度汛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6.6.4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检查工程的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6.6.5

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M;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是部分工程投入使用运行的依据,也是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交接和项目法人向运行管理单位移交的依据。

6.6.6

提前投入使用的部分工程如有单独的初步设计,可组织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参照第8章有关规定进行。专 项 验 收

7.0.1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确定。

7.0.2项目法人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做好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

7.0.3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主要内容、验收程序以及验收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应执行国家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0.4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应是工程竣工验收成果性文件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附相关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复印件。竣 工 验 收 8.1 一 般 规 定

8.1.1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一定运行条件是指: 1

泵站工程经过一个排水或抽水期;

2河道疏浚工程完成后;

3其他工程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8.1.2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L。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1.3工程未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延期竣工验收专题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延期竣工验收的主要原因及计划延长的时间等内容。

8.1.4

项目法人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应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审计部门应出具竣工审计意见。项目法人应对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8.1.5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8.1.6 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8.1.7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 3

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5 各专项验收已通过; 6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

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8

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 9

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见附录N、附录O。

8.1.8 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8.1.9

竣工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竣工验收自查;

2项目法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进行竣工技术预验收;

5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6

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8.2 竣工验收自查

8.2.1

申请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竣工验收自查。自查工作应由项目法人主持,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以及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8.2.2竣工验收自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检查工程建设情况,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确定工程尾工内容及其完成期限和责任单位;

5对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作作出安排; 6

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

8.2.3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前,应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向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自查工作会议。

8.2.4

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竣工验收自查工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的工程项目质量结论(格式见附录E)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

8.2.5

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格式见附录M。参加竣工验收自查的人员应在自查工作报告上签字。项目法人应自竣工验收自查工作报告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自查报告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8.3 工程质量抽样检测

8.3.1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项目法人应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检测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列支,质量不合格工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8.3.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应与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隶属同一经营实体。

8.3.3根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和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法人应负责提出工程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内容和数量,经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见附录P。

8.3.4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按合同要求及时提出质量检测报告并对检测结论负责。项目法人应自收到检测报告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8.3.5对抽样检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在影响工程安全运行以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前,不应进行竣工验收。

8.4 竣工技术预验收

8.4.1竣工技术预验收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的专家组负责。技术预验收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成员的2/3以上成员应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参加技术预验收,负责回答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8.4.2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可下设专业工作组,并在各专业工作组检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8.4.3竣工技术预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隐患和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

3检查历次验收、专项验收的遗留问题和工程初期运行中所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

4对工程重大技术问题做出评价; 5 检查工程尾工安排情况; 6

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7

检查工程投资、财务情况;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8.4.4竣工技术预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并查阅有关工程建设资料;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等单位工作报告;

3听取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和工程质量抽样检测报告;

4专业工作组讨论并形成各专业工作组意见;

5讨论并通过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6

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初稿。

8.4.5

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应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附件,其格式见附录Q。

8.5 竣 工 验 收

8.5.1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竣工验收委员会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

8.5.2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3竣工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4)听取竣工技术预验收工作报告; 5)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报告; 6)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7)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5.4工程项目质量达到合格以上等级的,竣工验收的质量结论意见应为合格。8.5.5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R。数量应按验收委员会组成单位、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份数确定。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9.1 工 程 交 接

9.1.1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的交接工作,交接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且有双方交接负责人签字。

9.1.2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或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及其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9.1.3工程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的同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其格式见附录S。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9.1.4工程质量保修期应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1.5在施工单位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竣工资料后,项目法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T。

9.2 工 程 移 交

9.2.1工程通过投入使用验收后,项目法人宜及时将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并与其签订工程提前启用协议。

9.2.2在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9.2.3工程移交应包括工程实体、其他固定资产和工程档案资料等,应按照初步设计等有关批准文件进行逐项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9.2.4办理工程移交,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9.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9.3.1有关验收成果性文件应对验收遗留问题有明确的记载。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不应作为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9.3.2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应由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处理工作。

9.3.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有关单位应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成果性文件。项目法人应参加验收并负责将验收成果性文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9.3.4工程竣工验收后,应由项目法人负责处理的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已撤销的,应由组建或批准组建项目法人的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处理完成。

9.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9.4.1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向施工单位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其格式见附录U。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9.4.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竣工证书。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移交情况;

2工程运行管理情况;

3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情况; 4

工程质量保修期有关情况。

9.4.3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项目法人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其格式见附录V(正本)和附录W(副本)。颁发竣工证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1竣工验收鉴定书已印发;

2工程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

工程已全面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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