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销售的方法

2024-10-15

连带销售的方法(精选8篇)

1.连带销售的方法 篇一

连带销售奖励方案

为提升专卖店销售、更好提升各专卖店人员销售热情及附带推荐能力,做到淡季不淡。特制定连带销售奖励方案。

实施方法:

一、连带销售奖励评周期为一星期一次

二、最大单评选办法:

选取销售件数2件(含2件)以上、金额最大的一张销售单据

三、每周一选出上一周最大销售小票给予20元/次奖励

四、奖金直接从费用备用金中拿取,周一开交接班会时公布最大单并当场给予奖励。

五、连带销售奖励获得者应在交接会上分享心得作为对其他员工的激励

六、销售奖金作为费用核算,将最大单取出作为费用单据。

七、各店负责人在本周评比期内应及时公布目前最大单金额并张贴在醒目位置,以促进员工销售热情

连带销售奖励后台细节操作

一、每周一中午12点前店长将最大单销售(金额)(件数)(人名)获奖单据编号发至熊大姐处报备

二、出现最大单后应及时多打印小票一张,在周一发放完奖励后应让获得奖励人员在小票上签字确认并将该小票作为费用单据按正常报销程序报销(没有单据将不予以报销)

三、最大单销售件数必须在2件(含2件)以上的最大金额小票方才有效,否则无效

四、本次奖励方案目的为带动员工销售积极性和连带销售能力,希望各店员工做到公平公正。如发现拼单、让单等情况将对店长进行50元罚款,并对当事人取消本次奖励并且处罚10元

五、如本周未出现符合要求的销售小票则本轮销售奖金继续累计到下一周六、如连续一月未出现符合要求的销售小票则之前多有累计奖励全部取消,奖励从新开始计算。并且将对专卖店负责人进行一定处罚。

2.连带销售的方法 篇二

论文关键词 明星代言 虚假广告 连带责任

一、引言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基于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加害给付的法律责任,而此条文同时规定了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连带责任,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担风险,以下主要以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明星代言为例,对其原因、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方面予以探讨。

二、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分析

(一)代言明星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广告是其吸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他们以巨额代言费与广告主签订合同,表面上看由广告主支付,但此负担最后还是转嫁至消费者,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法律在认可明星代言人高额收益权利的同时,也应为可能出现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等问题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代言明星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共同侵权须承担产品侵权连带责任

代言明星因为与广告商以及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之间签订的巨额代言费合同显然不是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因为根据合同之债相对性原则,消费者并非合同当事人,对因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应该无法给予损害赔偿,而且这也不属于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况。那么,基于明星代言依附于买卖合同关系的产品经营者,产品买卖合同能否作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笔者认为此时对于非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产品使用人无法以加害给付责任对其赔偿,而且代言明星也并非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的学者提出,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合同法律关系,而明星代言的是以其公众影响力,受大众爱戴和信赖标识经营者的产品,明星的代言行为与消费者形成默示的保证合同。可是明星代言合同只是向消费者推荐某种产品,基于其知名度和影响力可能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心理,代言明星并没有对所有不特定的消费者给予一种允诺或保证,也不是对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默示,所以笔者认为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法理基础并不是基于广告代言合同、产品买卖或者默示保证合同等合同之债。

根据我国侵权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生产经营者因产品缺陷而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明星代言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构成共同侵权更为合理,即因缺陷产品使消费者受损害是基于产品代言、生产者及销售者行为结合而导致的,产品代言行为依附于缺陷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产品代言有助于生产经营者侵权行为。根据广告心理学原理,广告代言人特别是名人在传播中形成的“晕轮效应、移情效应、示范效应”会在受众(即广大消费者)中产生特殊的心理效应,可以使相关产品或服务迅速被消费者所认知,令消费者对产品、服务产生认可,并最终说服其做出决定促成购买行为。所以,明星代言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产品的销售,对于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事实中,产品代言行为依附于缺陷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代言明星应与生产经营者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生产经营者与广告代言人明知其食品存在缺陷,仍然故意利用广告虚假宣传;二是广告代言人知道其代言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却放任其虚假宣传的后果;三是广告代言人应当知道,却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疏忽或者懈怠了解其代言食品的安全性。其中,第一种、第二种属于主观关联共同,第三种为客观关联共同,无论是主观关联共同或客观关联共同,广告代言人都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广告代言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间对于所代言的食品质量及广告的真实性没有任何的意思联络,当他们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结果出现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份额

但是,代言明星的连带责任的承担比例不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份额相同,毕竟明星代言并不是造成消费者损害事实的直接原因,食品经营者应对其加害给付行为负主要责任。笔者主张依据代言明星应承担依其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出于保护消费者弱势利益的价值衡量,消费者有权要求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或者代言明星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若代言明星清偿该产品侵权之债后,有权再向食品经营者、食品生产者予以追偿,追偿的范围为超出其应该负担的依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所应承担的赔偿份额。

三、代言明星承担的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事实,明星是否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食品安全法》弥补了《广告法》的缺陷,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也给予了一定的连带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为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以及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不包括以个人名义的商业广告虚假宣传活动(如广告表演者、代言人),作为代言人的明星的代言虚假广告行为也没有予以规制。可是,在实际的明星代言纠纷中,明星承担责任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3.连带责任保证函 篇三

浙江绩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本保证人同意为贵司和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吊车租赁合同》合同编号:ZJJF20131116

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工程名称为: 龙源陕西凤县观日台风电场风机吊装项目,工程地点及范围: 陕西凤县观日台风电场,合同签订于 2013年11 月16日)。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展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延展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如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起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利息、逾期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以及实现债务的所有费用。实现所有债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催讨债务的差旅费和其他一切费用。保证人承诺:当债务人营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贵司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然继续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连带责任保证。

(以下无正文,为保证函的签署页)

保证人签字:

2013年 11月16 日

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正面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4.连带销售的方法 篇四

销售活动一般要经历4个阶段:开场启动阶段、调研交流阶段、能力展示阶段、买卖承诺阶段。只有上一个阶段完成了才能进入到下一个阶段,其中第二阶段即调研交流阶段是最关键的,在这一阶段的表现 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销售成功与否,很多销售失败的案例就是销售人员将重点放在了其他阶段而在第二阶段浅尝辄止。

SPIN销售法提供了一种巧干的高效系统方法。SPIN销售法其实就是情景性(Situation)、探究性(Problem)、暗示性(Implication)、解决性(Need-Payoff)4个英语词组的首位字母合成词,因此SPIN销售法就是指在销售过程中职业地运用实情探询、问题诊断、启发引导和需求认同4大类提问技巧来发掘、明确和引导客户需求与期望,从而不断地推进销售过程,为销售成功创造基础的方法。进一步说,SPIN是一套对客户进行由浅入深的导引、启发、联想的问答系统。它从一些基本问题出发,将客户导引至痛苦深层,最终结合产品或服务的利益,用提问的方式给客户解决之道。它的特点是导引客户说出其痛苦点,导引客户替我们说出我们的解决方案将带来的利益,而不是传统习惯上的由销售员一个人滔滔不绝地叙述产品利益的模式。

SPIN销售模式具体如下。

(1)利用背景问题(Situation Questions)(例如客户是从事什么职 业……)来了解客户的现有状况,建立背景资料库(收入、职业、年龄、家庭 状况……),销售人员透过资料的搜集,方能进一步导入正确的需求分析。

(2)以难点问题(Problem Questions)(如对产品内容满意吗……) 来探索客户隐藏的需求,使客户透露出所面临的问题、困难与不满足,由技巧性的接触来引起客户的兴趣,进而营造主导权,使客户发现明确的需求。

(3)通过问暗示问题(Implication Questions)使客户感受到隐藏性需求的重要与急迫性,由销售人员列出各种线索以维持客户的兴趣,并刺激其购买欲望。

(4)一旦客户认同需求的严重性与急迫性,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时,销售人员便会提出需求一效益的问题( Need-payoff Questions)让客户产生明确的需求,以鼓励客户将重点放在解决方案上,并明了解决问题的好处与购买利益。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SPIN的具体运用方法。

销售员:王厂长,您好,请问你们工厂安装了节电设备没有?(背景问题)客户:没有。

销售员:据我所知你们在控制成本方面做得相当不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没有困难?(难点问题)

客户:在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职工待遇的前提下,我们一直致力于追求生产效益最大化,因此在控制物料和人工的成本方面着实下了一番工夫,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益,但在控制电费的支出上,我们还是束手无策。

销售员:那是不是说你们在民用高峰期也要支付超常的电费?(难点问题)

客户:是的,尤其是每年的6、7、8三个月的电费高得惊人,我们实在想不出还有什么可以省电的办法。事实上那几个月我们的负荷也并不比平时增加多少。

销售员:除了电费惊人,你们是否注意到那几个月电压也不稳?(难点问题)

客户:的确是这样,工人们反映那几个月电压往往偏高,也有偏低的时候,不过并不多。

销售员:为防止民用高峰期电压不足及减少供电线路的损耗,电力部门供电时会以较高的电压传输,电压偏高对你们费用的支付意味着什么?(暗示问题)

客户:那肯定会增加我们实际的使用量,使我们不得不支付额外的电费。

销售员:除了支付额外的电费,电压偏高或不稳对你们的设备比如电机有什么影响?(暗示问题)

客户:温度升高缩短使用寿命,增加维护和修理的工作量和费用。严重的可能直接损坏设备,使生产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全线停产。

销售员:有没有因电压不稳损坏设备的情况发生?最大的损失有多少?(暗示问题)

客户:有,去年发生了两起,最严重的一起是烧毁一台大型烘干机,直接损失就达50万元。

销售员:如此说来,节约电费对你们工厂控制成本非常重要?(需求一效益问题)

客户:是的,这一项支出如能减少,那就意味着我们的效益增加。 销售员:稳定电压对你们来说是不是意义更为重大?(需求一效益问题)

客户:是的,这不仅可以维持生产的正常运行,还可以延长我们设备的使用寿命。

销售员:从你所说的我可以看出,你们对既能节约电费又能稳定电压的解决办法最为欢迎,是吗?(需求一效益问题)

客户:是的,这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我们非常需要解决电费惊人和电压不稳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使我们降低成本增加效益,还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使我们的生产能够正常进行。(明确需求)

SPIN模式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一系列提问,启发准客户的潜在需求,使其认识到购买此产品能够为他带来多少价值。SPIN模式是销售的利器。在销售中,大多数购买行为的发生都是客户的不满达到真正严重迫切的地步,并且足以平衡解决问题的对策所付出的成本时才会发生。这就要求销售员能够发现并理解客户的隐含需求——难题和不满,并进一步放大澄清,转为明确需求——一种清晰的、强烈的对解决方法的渴求,而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正可以满足它,这样我们的销售也就达成了。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销售情况都会遵照SPIN销售模式的发问顺序,例如:当客户立即表达明确的需求时,销售人员可以立即问需求一效益问题;有时候销售人员在询问暗示问题以探索隐藏性需求的同时,需辅以背景问题来获取客户更多的背景资料。但是大致而言,多数的销售过程会遵循SPIN模式的发展顺序。

5.连带保证合同范本 篇五

担保人:

债权人:

为确保__________(债权人)与______________(债务人)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履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_____同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照以下条款订立合同。

一、保证人承诺

1、本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2、公司有合法的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

3、完全了解债务人的借款用途,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处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如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

二、担保的范围和期间

1、本合同担保人所担保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主债权的本金及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2、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______年,自主合同约定的还款届满之日起算。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四、担保的责任

1、保证期间,自

签订《合作协议书》之日起,至该《合作协议书》履行期满后两年为止。

2、《合作协议书》续签,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3、《合作协议书》经债权人、债务人修改和补充,只要是上述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文件,无需告知担保人,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保证人如果再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2、保证人有权过问《合作协议书》的执行情况,有权坚持在《合作协议书》范围内履行担保义务。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债权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后,应有认真履行协议条款的义务,不得再与第三方签订资金合作协议。

七、违约责任

1、债权人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债权人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2、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3、担保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债权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1)向债权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2)不配合、拒绝接受债权人的监督。(3)未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4)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5)其他任何可能导致债权人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八、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2、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1)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担保人未能按债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2)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九、争议的处理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担保人(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6.论不真正连带债务 篇六

正确理解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含义,应注意其与请求权竞合及请求权聚合的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同于请求权竞合。实践中,不少人把两者混为一谈,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请求权竞合的一种情形,但实际上两者区别是明显的。首先,请求权竞合发生在债权人与一个债务人之间,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问题。其次,在请求权竞合中,债权人对数个请求权只能择一行使,而不能同时行使。如甲购买乙的彩电在观看时爆炸受伤,依《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甲对乙享有违约和损害赔偿两个请求权,其只能择一行使。但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分别享有数个请求权,其既可择一行使,也可同时或先后行使。文初题中,受害人甲是对两个债务人――厂家和商家,分别享有侵权请求权和违约请求权。对该两项请求权,甲既可择一行使,也可同时或先后行使。

7.连带关系短篇散文 篇七

世间的事物都是有连带关系的。我看完了一本《情感依附》是我感觉到一种很累的感觉。每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形成人格,都跟小时候有很大的关系。

一个母亲稍不注意的细节,就有可能在小孩子的心中留下阴影。别看事情很小,但是能够影响孩子的一生。没有一百分的父母。所以父母只要做到及格就好了。看到很多的青少年都有很多的问题。不由得让我想到了《变形记》。我觉得他们以前用那种不友好的方式与父母形成了敌对。可能因为参加了个节目的、就让自己改变。我觉得就是让他们出了个名。的确看到城市的孩子都改变了很多。但是让别人行动感化。可是伤害还是在那,除非是他们内心足够的`强大。那些东西能够得到很好的排解。

现在这个社会,存在很大的拜金主义。每个父母都在说 。,我要赚钱养你,可是他们知道孩子最想要什么,所以父母的钱赚够了,回头看看自己的孩子,那孩子已经不像以前一样了。变得让父母伤心,父母终于知道后悔。但是想让孩子再像以前那样,我觉得可能性也不大。

每个孩子都会有个理想的客体,但是你这个客体是个坏客体,可想孩子内心是有多么的失落。

8.连带责任 篇八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二、连带责任的分类

(一)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依连带责任内容之不同,又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三)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依产生连带责任的合同效力的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分为有效合同连带责任和无效合同连带责任。有效合同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时,当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订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违约行为。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从合同皆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多方违约才产生了连带责任。无效合同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是无效合同。或是主合同无效,或是从合同无效。由于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合同在成立时就无效。合同无效并不能免除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即为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四)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与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不分顺序地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如合伙、半紧密型联营、代理关系等。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顺序上或者与责任总额不一定相等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如保证人在被保证 1

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连带责任。倘若被保证人只能承担60%的债务,那么保证人只能承担另40%的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自身的条件和特点。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当然,连带债务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绝对的。债务不可侵害性是对责任人而言,对责任人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不受这种约束。当债权人允许责任人分担债务时,这种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三)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主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四、连带责任的承担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确定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和依据是:

(一)连带责任法定原则。连带责任产生的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有:

1、《民法通则》规定,这是连带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主要有:第35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52条因联营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第66条、第67条代理中因授权不明、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无权代理或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违法活动而产生连带责任的承担;

2、《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担保法》关于保证责任的祥尽规定;

3、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1条、第148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3条,《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0条,《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等,均有连带责任承担的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广告法实施细则》规定广告虚假而承担连带责任等。

(二)连带责任约定原则。即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见于担保合同中。

(三)连带过错原则。即根据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连带的承担。包括两种情况:一种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应负连带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上无过错,因而在一定条件下(并非所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协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之情形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又如合伙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便不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虽负有连带责任,但由于损害后果的造成非其一人过错所致,而是因债权人、债务人等均有过错所致,所以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方当事人也因此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连带责任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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