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7〕1号)

2024-11-02

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7〕1号)(精选7篇)

1.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7〕1号)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精神,依法查处了一大批涉税违法案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分子,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目前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大案件没有统一的标准;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税务机关的职责不清,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有效查处;案件查处没有明确的时限要求,一些地区查处案件不及时,结案率不高;案件查处工作缺乏必要的考核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现就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确定案件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涉案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查办形式分为组织查办案件和督促查办案件。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

(二)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地区,在全国范围内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三)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违法行为涉及省内多个地区,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省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省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组织查办的其他案件。

(四)国家税务总局督促查办的案件包括: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或者抗税,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促查办的其他案件。

(五)省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和省以下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督促查办的案件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税收违法案件情况及稽查工作需要自行制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施

(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各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案情重大,违法行为涉及多个其他地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或者督促查办,但不得自行中止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组织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下一级税务机关要确定主管领导、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者参加查处工作,查办机构和查办人员要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八)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组织查办,组织专案组,制订具体查办方案,报送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部署实施。如下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案件数量过多、人员严重不足,可以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由下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但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全程参加案件查办,直接指导案件查处工作。

(九)上级税务机关决定督促查办案件,应当发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并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下级税务机关接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

函》后,应当及时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每15日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一次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十)上级税务机关督促查办的案件,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并在案件查结后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如情况特殊确实无法按期结案的,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结案期限5个工作日之前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后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三、严格案件管理、及时查结案件

(十一)对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条件的案件,下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初步查证案件情况后3日内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上报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根据案情和查办需要决定查办方式。案件上报应当包括案件来源、发现时间、纳税人及其他涉案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所属期间、涉嫌违法手段以及涉案地区、违法数额(数量)及其他相关情节、对案件查办形式的意见等内容。

(十二)案件查处工作需要有关地区税务机关协助查办的,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案件需要进行协查的,由案件发生地税务机关发起协查,提出明确、具体的协查要求,受托方应当及时回复协查结果,提供真实、明确的协查结论和相关证据资料。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协查。

(十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查处时限查结案件。案件违法事实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组织入库,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认定为案件查结;案件违法事实基本查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基本组织入库,经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已无可执行财产,案件达到移送标准,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考核案件基数;案件查处已进行18个月以上,没有新的情况和线索出现,致使案件查处无法进一步深入,经报上级税务机关同意,纳入遗留案件管理,不再列入考核案件基数。

(十四)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结案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案件查处情况、处理(处罚)决定内容、案件执行情况等内容,并应当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报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入库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做好稽查反馈、信息交换工作。下级税务局应当在案件查结后3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分析报告,并结合案件涉及问题抄送相关部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税收征管问题、税收政策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征管部门、法规部门、税政部门反馈。同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间应当及时交换案件查处信息。

四、完善考核机制,适时进行奖惩

(十六)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行案件查处责任制。分管稽查工作的主管局领导负领导责任,稽查局领导负直接责任,查办人员按照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或者不按规定向上级税务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者因工作不力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的,对有关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十七)负责查处案件的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案时限,按照规定进行案情报告,依法及时查结案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各地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每3个月对下级税务机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结合工作重点,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八)查办案件的税务机关或者案件查办机构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过程中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案件查办人员贡献突出、对挽回国家税款损失起到关键作用的,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或者记功。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略)

2.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五日

2.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7〕1号) 篇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35号

2010年5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法治环境,提高税法遵从度,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项目

(一)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工作方案见附件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药品经销行业;

(3)交通运输业。

(4)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

(2)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情况;

(3)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项目。

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2009年限售股减持申报纳税情况税收专项检查的后续检查处理工作。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要对辖区内税收秩序相对混乱、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关注虚开交通运输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

1.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税收检查。

2.税务总局统一选择50至100户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以税收自查为先导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总局定点联系企业税收检查

上述第(三)、(四)项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二、时间安排

1.行业性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总体时间安排是:2010年3月份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3月为组织部署阶段,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2.重点税源企业和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按照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以及贯彻落实稽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国家(地方)税务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稽查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负其责的税收专项检查组织领导机构,并由稽查局具体牵头组织实施;要不断强化督促指导,形成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为税收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科学周密部署

一是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采集、分析、利用各方信息,探索案源管理科学方法,准确选择检查对象和项目。必要时先行选择典型企业开展解剖式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全行业检查方案。二是要坚持和谐税收理念,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全行业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查前告知以及约谈等工作,进一步优化执法服务,取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推进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处罚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宽严相济,确实提高税法遵从。三是要认真开展查前培训工作,注重培养分行业专家型稽查人才,不断强化稽查核心业务能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要统筹安排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检查与专项评估、日常检查等工作的衔接配合;二是要明确有关部门在重点税源企业税收自查和检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做到统一部署、各负其责、沟通顺畅;三是要健全国税局、地税局协作机制,尽可能实施联合检查,提高执法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四是要加强与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健全税警协作机制,落实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共同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要深入落实税源监控、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稽查部门既要及时对各部门移交的案源信息分析筛选、立案查处,也要及时总结税收违法行为发生规律和特点,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改”的职能作用。

(四)创新方式方法

一是要进一步推进分级分类稽查,结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合理设定纳税人分类标准,确定不同层级稽查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二是要继续推行税收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完善税收自查的相关工作制度,促进纳税人自觉提高税法遵从度;三是要积极开展对信息化管理企业的税务稽查,努力提升税务稽查信息化应用水平。

(五)及时全面总结

3.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7〕1号) 篇三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

(国税函[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现将《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一日

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

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重大挑战、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键一年。今年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宣传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改进和加强税务系统党的建设,落实税务基层建设纲要,大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引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一、扎实抓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一)认真做好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整改阶段各项工作。根据中央安排,税务系统第一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已基本结束。各省(区、市)税务机关领导班子要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在税制改革、纳税服务、科学管理、廉政建设、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税收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束后,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学习实践活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在此基础上做好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并向总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报送本单位开展活动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认真组织指导第二批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按照中央部署,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税务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将在第二批展开。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抓住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确保达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的目标要求。要通过科学应对金融危机压力、圆满完成今年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来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参加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各级税务机关的指导检查,督促抓好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全面完成学习实践活动的各项任务,并统筹抓好学习实践和其他各项工作,以学习实践活动推动当前各项工作,在推动当前各项工作中深化学习实践活动。

二、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加强税务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要依据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和税务系统逐步推进各类改革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税务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着力解决税务干部职工中出现的各种现实思想问题。要从释疑解惑、调适心里、理顺情绪、振奋精神入手,采取灵活多样、注重实效的方法,大力宣讲改革开放大好形势,弘扬税务系统优良传统作风,学习身边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在税务干部职工中培养和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政治、思想保证。今年税务总局将修改完善《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推进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建设。

(四)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建设。要持续深入组织开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从税务干部职工的关注点和兴奋点入手,通过专题研讨、主题演讲、参观访问、文化活动等形式,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改革开放30年成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共同理想,动员广大税务干部职工投身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要持续深入推进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通过宣传先进典型事迹、评选道德模范、完善奖惩机制,树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典范,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抗震救灾精神、北京奥运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在税务系统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和道德追求。

(五)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今年税务总局主要组织开展3类评比表彰工作:一是向团中央推荐表彰“中国优秀青年卫士”。二是“三八”节前夕向全国妇联推荐表彰一批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年底与全国妇联联合开展“巾帼建功”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一批税务系统全国巾帼文明岗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三是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全国税务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先进集体200个。此外,税务总局将配合中央文明办等部门开展全国道德模范、文明行业、行风评议等评比表彰活动。

(六)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的创新实践。以“做时代新女性,创税收新业绩”为主题,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的开展。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服务税收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一系列适合女干部特点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优质办税服务等活动,鼓励税务系统广大女干部爱岗敬业、刻苦学习、不断进取,争创一流税收工作业绩,争当税收事业和谐发展的先锋。同时组织广大女干部积极投身建设文明城市、学习道德模范、创建“五好家庭”、构建和谐机关和文明社区等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以实际行动扎实推进“巾帼建功”活动在税务系统深入持续开展。

(七)积极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以迎接上海世博会为契机,今年全国将围绕文明礼仪、公共秩序、社会服务、城乡环境等方面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世博会主办城市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工作,积极开展“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要加强税法宣传,提高服务水平,提供纳税便利,减轻纳税人负担,努力改善征纳环境。同时积极配合地方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活动,大力普及文明礼仪知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面貌,树立文明新风。税务总局将组织部分税务机关参与“迎世博讲文明树新风”全国文明礼仪知识竞赛。

(八)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年初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国税函〔2009〕71号),就税务系统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队伍组建、活动内容、活动原则、保障措施等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依据创建文明单位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发挥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

(九)做好税务系统先进典型的发现、总结、宣传工作,研究税务系统先进典型激励方案。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各项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培养和发现具有行业特点、时代特征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加大对先进典型人物的宣传学习力度,大力倡导学习、尊重、争当先进的价值导向,在全国税务系统形成学习、崇尚先进典型的浓郁氛围。同时积极为先进典型解决工作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继续组织先进模范人物疗养活动,树立先进典型在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用实实在在的举措激励表彰先进、教育引导群众。

(十)落实《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各省(区、市)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两个奖励文件,依照规定的奖励条件、种类、审批权限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奖励工作对税务干部职工的激励作用。

(十一)积极推进税务文化建设。2009年税务系统要掀起税务文化建设的新高潮。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大力弘扬税务精神,展示税务形象,宣传税收事业发展愿景,激发广大税务干部职工为国聚财、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结合税收实际工作和地域特色,不断丰富和拓展税务文化的内涵,不断创新和充实税务文化的形式和内容。要广泛动员和吸引税务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税务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税务文化建设活动,打造独具特色的税务文化品牌。要把税务文化融入税收改革、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行政管理、廉政建设等税收各项工作中去,形成整体联动、百花齐放、繁荣健康的税务文化建设新局面,促进税务文化建设和税收工作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的建设工作

(十二)扎实推进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认真组织好党员干部理论学习。通过上党课、中心组理论学习、专题讲座、读书活动、主题实践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坚持不懈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党员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引导党员干部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一步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今年春季,税务总局将在总局党校举办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副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进修班。

(十三)扎实推进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和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转变作风,按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推动各级干部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好群众工作,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的宣传教育,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十四)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工作规划,把具体的工作要求落实到依法治税、税制改革、税收管理、纳税服务以及干部队伍建设等各项税收工作部署中去。把加强教育与严格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畅通民主管理渠道,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坚持惩防并举,筑牢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完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税务人员廉洁从政和违纪行为惩处等制度,健全预防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大预防的工作格局。以优质服务促进政风行风建设,坚决防止在税收执法中损害纳税人利益,继续治理各类不正之风,牢固树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重视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结合税收改革,积极完善内部岗责体系,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腐败风险。

(十五)扎实推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四个长效机制文件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抓好《2009-2013年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情况,抓好党员学习培训,重视实践锻炼,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经常总结党员教育的成功经验,促进党员教育工作的健康开展。大力推进党员服务网络建设,广泛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点、党员承诺、结对帮扶等活动,在联系和服务群众中保持和发展共产党员先进性。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党员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按照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发挥党的领导作用、有利于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要求,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增强活动效果,切实提高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自身建设

(十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今年税务系统省以下税务机关将进行机构改革,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及职责明确后,要抓紧建立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规则、办事程序、会议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尽快实现工作的规范运行。要加强基本资料、基本数据的保管,组织好相关培训,尽快提高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要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强化工作人员的党性意识、品行意识、团结意识和服务意识,形成严格管理、团结和谐、廉洁奉公的良好风气,努力把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建设成为率先垂范、善于领导、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坚强集体。税务总局人事司将在今年适当时间检查了解省以下税务机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部门设置情况。

4.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7〕1号) 篇四

【发布文号】鄂办发〔2007〕14号 【发布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2007-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工作要点

(鄂办发〔2007〕14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3月30日

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07年工作要点

2007年全省人才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和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以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强宏观指导,突出重点项目,优化创业环境,建立健全人才队伍开发机制和人才工作协调机制,为把我省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建设和谐湖北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加强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全省人才工作

1、进一步健全领导小组运行机制。完善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进一步规范领导小组议事决策内容和程序,健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和联系协调制度。研究制定组织部门在人才工作中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的意见。(省委组织部)

2、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督促各地健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完善运行机制,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坚持和完善人才工作联系点制度,切实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带动作用。(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落实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市县党政领导班子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把人才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内容。把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列入省直单位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实施省领导联系高级专家制度。(省委组织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4、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工作舆论氛围。制定人才工作宣传计划,做好经常性人才工作宣传报道和优秀人才典型的宣传。围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组织开展人才工作主题宣传活动。继续办好《湖北日报》“人才”专栏。开展“2006湖北人才工作好新闻”的评选。加强人才工作理论研究。(省委宣传部、湖北日报社、湖北广电总台、省委组织部)

二、适应建设创新型湖北的要求,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

5、组织实施各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开发工程。研究制定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我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的培养、选拔、使用办法,启动“荆楚创新人才开发计划”。继续推进“湖北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楚天学者计划”的实施。扎实推进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加强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653工程’)”。举办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重点的各类专家培训班。(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省经委、省委组织部)

6、做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的吸引、使用工作。制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组织海外人才招聘活动,建立健全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鄂工作、创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筹备组织 “2007华侨华人创业发展洽谈会”及高层次人才招聘活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外侨办、省委组织部)

三、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开发

7、推动农村实用人才整体开发。研究提出加强农村实用人才资源开发的意见。召开全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会议,加强对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工作的统筹协调。新建一批农村人才资源开发示范县。(省农业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

8、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落实 “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规划,完善有关政策保障措施。深入推进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作,加快实施“温暖工程”、“百万中专生计划”,加强远程教育,完善农村科普示范体系。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认真贯彻《关于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06〕32号),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切实落实“三支一扶”工作计划,完成首批3000名高校毕业生的招募工作,加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服务。(省农业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委统战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技厅、省科协、省扶贫办、省委农办、省委组织部)

四、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9、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调研。认真完成中央组织部下达的“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问题研究”调研任务。研究制定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社会工作人才开发试点工作。(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

10、加强社会工作人才开发工作。制定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开发计划,建立培训基地,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培养急需的社会工作人才。研究建立社会工作人才的职业规范、从业资格和评价标准。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充实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的人才力量。研究各类社会工作人才的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广大社会工作人才在关爱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

五、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促进各类人才协调发展

11、加强党政人才培养。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抓好干部的教育轮训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干部挂职锻炼“十个一批”计划。深入推进鄂港人才交流计划,做好选派优秀中青年县处级干部到香港大公司学习挂职的轮换工作。继续选调1000名应届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召开全省选调生工作会议,完善选调生管理办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外侨办)

12、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继续实施“1315”企业人才培训工程,举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抓好“双百家”重点中小企业和民营排头兵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境外举办民营企业家高级职业经理研修班。(省国资委、省经委、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

13、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定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召开全省高技能人才工作会议。评选表彰一批“湖北省技能大师”、“湖北省技术能手”。抓好技师学院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推动校企合作,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加强和改善职业技术教育、职业培训工作,继续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

14、推动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做好青年人才、妇女人才、党外人才、少数民族人才、非公有制经济和新经济组织人才的培养工作。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省委统战部、团省委、省妇联、省民宗委、省经委、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

六、推进人才工作项目建设,为各类人才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15、开展人才工作服务我省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活动。运用第二届“中国・中部崛起人才论坛”成果,制定我省人才工作为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武汉城市圈人才一体化”行动计划的实施和各类人才合作项目的开展,进一步促进区域人才资源的开发开放和合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发改委)

16、实施 “贫困地区人才援助计划”。研究制定“贫困地区人才援助计划”实施方案,统筹贫困地区人才援助工作。加大对贫困地区急需人才的培养力度和人才工作项目的支持力度。采取措施引导各类人才到贫困地区开展智力扶贫活动。(省扶贫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民宗委、省科协、省委组织部)

17、深化“湖北科技创新院士专家行”活动。组织院士专家深入经济社会发展第一线开展规划论证、技术咨询、科技攻关等活动,加强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提高活动实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优秀中青年专家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人事厅)

18、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科技副职选派、管理工作。制定湖北省科技副职选派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改进方法,完善管理。做好第八批科技副县(市、区)长考核和第九批科技副县(市、区)长的选派工作。继续做好中组部、团中央“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协调服务工作。(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团省委)

七、坚持体制机制创新,不断夯实人才工作基础

19、深化选人用人制度改革。抓好中央和我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关法规文件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公务员法》的实施。研究提出全省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国有企业领导人才市场化配置机制,逐步开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试点工作。加强和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建设。(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国资委)

20、推进人才资源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高层次人才信息库,提出各类人才分类管理办法,规范人才信息平台。完善全省人才资源信息和人才队伍状况统计、发布机制。(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统计局、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

21、加强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继续开展 “湖北省青年科技奖”、“湖北十大杰出青年”等评选表彰工作。研究制定各类优秀人才表彰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人才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首届“湖北省杰出人才”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工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科协、团省委等有关部门)

22、强化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建立工作检查督办落实制度,抓好各项任务的分解落实。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总结各地各部门推进人才工作中的新探索、新做法、新经验,运用典型指导工作。围绕全省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十一五”人才规划落实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加强检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5.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7〕1号) 篇五

【发布文号】建稽综函[2007]5号 【发布日期】2007-04-03 【生效日期】2007-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7年工作要点

(建稽综函[200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7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供参考。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三日

建设部稽查办公室2007年工作要点

2007年,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将根据部党组的要求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提出的任务,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认真组织开展稽查工作,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继续组织协调并深入推进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稽查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逐步形成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体制。

一、加强稽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围绕部中心工作,认真组织开展专案稽查。在城乡规划领域突出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擅自调整规划、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以及违反“四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在建筑市场领域突出对围标串标、企业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挂靠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在房地产市场领域突出对房地产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销售、中介机构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在风景名胜区领域突出对不严格执行规划、占景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加强对野蛮拆迁、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

(二)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积极参与专项稽查。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对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稽查;针对稽查中反映出的行业管理、市场监管等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依法组织专案稽查。

(三)重视群众利益问题,认真处理投诉举报。与纪检监察、部信访办、相关司局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信息沟通,认真受理涉及城乡规划、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风景名胜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根据投诉举报信件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重视督察工作,扩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范围

(四)围绕部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开展对试点城市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督察,加强对试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情况、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情况、“四线”和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划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内容的督察。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发出督察建议书和督察意见书,将问题控制和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扩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范围。认真总结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经验,重点研究规划督察机制与现有行政管理机制的结合,使规划督察工作融入规划管理之中,充分发挥规划督察的预控作用。今年要在试点工作基础上,争取将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扩展到省会城市。

三、加强组织协调,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六)落实中央和国务院要求,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作好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工作,全面清理、排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与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等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七)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坚决纠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市场准入,针对关键环节和部位,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制度,强化对招标投标的后续监管;落实已经颁发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推进信用档案制度建设;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坚决纠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深入推进自查自纠,认真做好检查评估等各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建设系统自查自纠检查评估,对查出问题要进行分类整改;正确把握法律和政策,宽严相济,坚持惩防并举,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务公开,注重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筑牢抵御商业贿赂的防线。

四、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层级监督和指导

(九)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稽查和规划督察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与部内相关司局开展稽查和规划督察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机制以及与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相应机构的层级指导与监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建设系统的分级负责与层级监督相结合的稽查和规划督察工作体系,基本形成发现及时、反馈快速、查处有力的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十)加强制度建设,推动稽查和规划督察工作有序开展。制定并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和《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规程》,明确稽查和督察工作范围、方式及程序;研究制定城乡规划督察员遴选办法;会同有关单位在部分试点城市实施规划动态监测;研究制定稽查信息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形成覆盖全国的稽查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地方建立健全稽查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和推动各地建立和健全稽查工作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督促地方积极开展稽查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对各地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对未建立制度地区加强宣传和跟踪,掌握最新动态,指导其建立制度。

五、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十二)加强调研和理论研究,提高稽查和规划督察工作水平。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稽查和规划督察工作的特点,总结和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加强对稽查典型案例的研究分析,针对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举一反三,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课题研究,通过研究成果推动稽查和规划督察工作制度的完善,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十三)加强内部组织机构建设,构建学习型机构。健全稽查办机构设置,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稽查特派员和规划督察员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保证稽查、规划督察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顺利开展;注重学习型机构的建设,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注重对年轻同志的培养,充分发挥稽查特派员的传帮带作用;加强党支部建设,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素质;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形成廉洁自律的工作氛围。

6.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7〕1号) 篇六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税收宣传工作 和开展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2]4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2年税收宣传工作和开展第21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税发[2012]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开展好今年的税收宣传工作和税收宣传月活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组织好税收宣传月活动

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按照总局要求,仍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各市局要科学筹划,精心组织,确保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一是精心组织筹划,形成宣传声势。各市局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汇报税收宣传月的部署,取得地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强与地税系统的联系,共同组织群众广泛参与,形成宣传合力,壮大宣传声势,增强税收宣传的社会影响力。二是注重宣传实效,提高活动质量。要从提高社会税收法治意识和纳税遵从度出发,坚持“三贴进”,使税收宣传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群众性,突出宣传重点,打造宣传精品,提高活动质量,切实增进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三是结合当地实际,创新内容载体。要结合总局要求和地方实际,注重发挥当地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地域性资源优势,创新宣传内容和载体,把时代精神、税务特点与地域特色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一批创新型宣传活动项目,努力形成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税收文化。

在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中,省局将着力开展好以下几项活动:

(一)组织全省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与邯郸市局联合举行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邀请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隆重表彰诚信纳税企业,进一步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开展“河北省国税局长谈‘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活动。按照总局要求,省局将在3月29日上午通过河北省政府门户网站举办“河北省国税

局长谈‘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活动。

(三)组织“我身边的好税官”评选活动。按照总局要求,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我身边的好税官”评选活动,各市局要积极参加推选活动。

(四)组织税收好新闻和税收评论文章征集活动。按照总局要求,省局将组织全省税收好新闻和税收评论文章征集活动。各市局要推荐精品文章,力争在总局的评选活动中获得较好名次。

(五)组织税收动漫、公益广告和漫画的征集活动。省局将面向社会征集动漫、漫画和公益广告作品。各市局要利用各地优势资源,积极做好作品的征集活动。

(六)开展“百家媒体话税收”活动。省局与河北电台、河北电视台等省级新闻媒体合作,以刊登公益广告、播放公益短片等形式扩大宣传的影响面。各市局、县(区)局要积极与当地电台、电视台合作,播放宣传片和公益广告,形成百家媒体话税收的强大宣传声势。

(七)开展“千家企业问需求”活动。组织税务干部深入到一千家纳税骨干企业宣传最新税收法规、税收优惠政策,征求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拉近税企距离,和谐税企关系。

(八)召开“大企业税收遵从协议签署仪式暨税企座谈会”。邀请我省纳税大户签署税收遵从协议,向社会发出“依法诚信纳税”的倡议,并就优化纳税环境、支持企业发展与参会企业进行座谈。

二、做好税收宣传工作

今年全国税收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宣传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各项部署,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围绕营造良好的税收工作舆论氛围这一中心任务,加强税收新闻宣传,加强涉税舆情引导,加强税务形象宣传,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加强宣传能力建设,着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激发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增进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为促进税收工作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各市局在具体工作中要按照总局要求,认真把握好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坚持做好统筹结合和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三个原则,具体开展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税收新闻宣传。要突出税收新闻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影响力,围绕中心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发起新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各项重点工作和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新出台税收政策和工作措施的理解支持。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税务总局规定,严格落实“三同步”机制,确保税收政策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及时性。

(二)加强涉税舆情引导管理。要以建立科学严密的长效机制为抓手,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充实力量、强化手段,切实提高舆情引导、应对和源头防范的能力。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做好舆情的分析研判,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科学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切实提高对舆情的掌握和应对能力;要关口前移,畅通纳税人的诉求渠道。

(三)加强税务部门形象宣传。要以“我身边的好税官”推选宣传活动为载体,推选先进典型。充分运用各地主流媒体等多种途径,深入广泛地宣传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弘扬国税部门核心价值理念,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四)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传播形式和平台,增强税收宣传的大众化。进一步加强各级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和办税服务厅建设,充分发挥它们在普法宣传中的载体作用。认真落实全国“六五”普法规划,继续做好税收法律知识的“六进”活动。

(五)加强宣传能力建设。要加强对税收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税收宣传的组织协调机制、经费保障机制、激励考核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培训,切实加强税收宣传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宣传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市局要在年底前向省局办公室报送全年税收宣传工作和宣传月总结,推荐1-2个优秀创新项目并附文字说明和音像图片资料。相关资料请通过信息传递系统报送至“办公室/部门公共目录/网站”文件夹下,联系人:王威、靳小鹏,联系电话:0311-88625614。

7.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国税发〔2007〕1号) 篇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14号 2008-1-2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对于调查和登记资料不完整的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土地清查的技术、数据、资料等支持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清查方法,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土地清查和地籍调查工作,并根据本地条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清查结果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应用到土地登记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中对清查中发现的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不一致的,财税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以贯彻国务院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对在籍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缴纳情况进行一次摸底和清查。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财税部门的要求,提供在籍建设用地的档案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二、继续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贯彻落实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基础之上,细化信息交换的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工作。

(一)各级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在开发税收征管和地籍管理系统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标准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数据口径,确保数据共享工作在信息化的基础上有效实施。在采集有关数据指标时,要尽可能根据双方的工作需要,一并采集相关内容。要因地制宜地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真正实现准确及时的信息共享。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配合财税部门,根据土地税收征管的具体需求,将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目的,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批准又件(涉密的除外)及时抄送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同级财税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保证当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并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财税部门,以满足土地税收征管的需要各级财税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财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涉税土地评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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