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2024-12-16

北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精选7篇)

1.北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延人社发[2010]128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贯彻落实《延

年期满后,于次月起60日用人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享受补贴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享受补贴人数后,拨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履行不满一年的不予补贴。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财政局不再受理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劳动力初次申请县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关于延庆县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试行)的通知》(延政办发[2010]7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属地依法纳税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和承接行政事业劳务的用人单位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县城镇户口或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1、女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

2、城市低保人员;

3、残疾人;

4、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

5、零就业家庭成员;

6、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并办理《转移就业证》的农村劳动力。

第四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发放工资,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期内根据招用城乡劳动力类别给予用人单位不同程度的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县级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5年的县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2、用人单位招用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给予1-3年的县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人每年3000元;

3、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3年的县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

(二)县级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内给予1-3年的县级社会保险补贴;县级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的60%为基数,补贴20%;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1%。第五条: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用,后补贴”的原则,按劳动合同进行拨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劳动力按规定办理招聘备案手续、招用农村劳动力按规定办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0日后,于次月起6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本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待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中华人员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核后退回;(需提供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

(三)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原件; 农村人员需提供转移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原件;(以上材料需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用人单位申请县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1)、《用人单位申请县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2)、(一式二份)《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说明》(附件3);

(五)被招用城乡劳动力劳动合同生效至申请当月的职工工资发放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审核后退回;(需提供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再次申请县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交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

(二)前次申请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复印件;

(三)本次申请的《审批表》《花名册》及缴费证明;

(四)申请补贴时上月职工工资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将拨付的县级岗位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险补贴用于单位职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开支。

第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对使用县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县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将按规定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与延政办发[2010]73号文件一致。2011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城乡劳动力岗位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市级促进就业政策补贴标准执行。《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失业人员县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07]79号和《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县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07]78号文件同时废止。原享受延政办发[2007]79号文件的用人单位,在补贴期限内的按本办法继续执行,直至补助期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用人单位申请县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附件2:用人单位申请县级社会保险、岗位补贴花名册 附件3: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

(联系人:薛宏哲联系电话:69144615)

2.北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篇二

发布日期:2009-7-7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年拨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于招用人员次年1月底前,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提报材料:

⑴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⑵《招用人员就业备案花名册》;

⑶《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

⑷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年初、年末);

⑸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年初、年末);

⑹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⑺招用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离婚或丧偶证明; ⑻招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民政部门开出的低保证明; ⑼招用残疾失业人员的,应出具《残疾人证》;

⑽招用失地失业人员的,应出具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出的失地证明;

3.北京高校辅导员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篇三

1、根据《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北京市设立北京高校辅导员岗位补贴,根据每年学校在校学生总数,按照每200个学生设立一个辅导员岗位,每个岗位每月500元的岗位补贴,由学校在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发放到每个辅导员。

2、中央在京院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在北京市与中央院校共建经费中列支;市属院校辅导员岗位补贴按辅导员岗位数量核增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纳入学校正常经费管理。

3、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学生、财务、人事等相关部门,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参与的工作小组,制定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报教育工委备案。发放办法既要惠及所有辅导员,又要体现绩效导向。

4、学校按照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在对辅导员进行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形成辅导员岗位补贴分配方案,最终分配情况须经校内公示,并报教育工委备案。市委教育工委根据全市辅导员基础数据库,核对岗位补贴发放范围,并进行公示,确保专款专用。

5、北京市开通热线,接待、处理有关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4.北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篇四

办法》的通知 [2010-11-03]

京劳社服发〔2006〕45号

颁布时间:2006.04.0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本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通过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现将《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可以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中、重度残疾人;

(二)在失业期间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

(三)在市或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

第三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补助政策、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安置费的,不能再次按本办法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再次失业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不再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8%的费率,补助20%,个人缴纳8%。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失业保险:以本市上年末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补助1.5%,个人缴纳0.5%。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补助6%,个人缴纳1%。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患病时,按照《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及中度残疾人,可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后,对经营状况良好并吸纳5名以上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可再享受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请补贴时,女年满45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及重度残疾人,可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连续享受最长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程序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交验本人《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再就业优惠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个人委托存档证明材料、提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填写《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二)社保所受理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中填写社保所意见,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三)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批复。

(四)社保所应于接到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与其签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协议书》(见附件3)。自批准之月起为其申请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手续并办理个人缴费手续;对未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经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在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内,在市或区县职介中心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第八条 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于每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向社保所如实报告经营状况并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社会保险补贴:

(一)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时间向社保所报告经营状况超过30日的;

(二)未按照第八条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三)因各种原因歇业、停业、转租以及个体营业执照未通过年检的;

(四)个人提出高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

(五)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六)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七)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预算批复,按月审核划拨的方法进行管理。

社保所根据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意见,每月10日前,将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缴纳(补缴)社会保险费名单和社会保险补贴台账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实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社会保险补贴用款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时抄送区县财政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计划审核汇总后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社会保险补贴经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相应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社保所填写《停止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见附件4),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书面通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造成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并追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社保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停止其社会保险补贴,并协助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今后不得再次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四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保所应积极宣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树立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典型。

第十五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工作,向批准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推介创业项目,加强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组织专家开展跟踪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税收减免的政策支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单位提供的创业服务。

第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2〕5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对2006年4月30日前经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享受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但未到期的自谋职业人员,在剩余期限内的补贴按原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仅限于本《办法》)

一、中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二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二、三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

(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

(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

(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

(五)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

(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

5.北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篇五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参加了失业保险,不炒鱿鱼、少炒鱿鱼、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老板,可申领“岗位补贴”这笔钱啦。

礼包一:稳岗补贴

什么样的企业才能获得补贴呢?

答:企业要申请稳岗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依法在深圳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深圳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34%)。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不适用稳岗补贴政策。

听起来好复杂,裁员率怎么算啊?

答:“裁员率”=企业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 ÷ 年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月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平均值)。

深圳有多少企业能领到这笔钱?

答:深圳至少一半企业都符合条件哦,深圳市人社部说,大概有30多万的企业能以申请拿到稳岗补贴,减负金额达到了20亿!所以,赶紧自查下是不是能申领这笔钱。

稳岗补贴用来干吗?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说了这么多,到底能领到多少钱啊?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自然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获得稳岗补贴。

给你算笔账:以某企业为例,该企业共有109名员工,每月一共要交的失业保险费共5900元。按照申请补贴标准计算:5900(元)×12÷2=35400元。所以该企业可以领取到35400元的补贴,好几万呢。

深圳市人社局再举例:比如企业和员工一年缴交的失业保险加起来共10万元,其中企业缴交7万元,员工缴交3万元,那么稳岗补贴则为5万元,全部补给企业,相当于企业只需要交2万元,省下了5万!

不只是杯水车薪!再举个例子,据报道今年1月,已发放稳岗补贴的郑州市,郑州失业保险就给富士康郑州厂区发放了新年大“红包”:8187万元的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原因是厂区内有近30万员工,就业稳定。

看样子,员工越多的企业拿到的补贴自然越多,因为你给稳定岗位做了更大贡献~~

那么问题来了,作为不裁员的良心老板,我怎么申请?

什么时候能申请稳岗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深圳市社保机构网站(www.szsi.gov.cn)申报系统,要在6月30日前提出申请。注意,稳岗补贴政策时限很长,从20执行到,长达4年时间。

“这个必须要企业自己提出申请,然后系统自行比对成功。”深圳人社局解释,今年是两年一并申请,包括20和年。

6.北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篇六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税分局、医疗保险分中心,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我市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工作,根据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4〕31号)文件精神,现将公益性岗位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保险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个体参保部,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办理医疗保险转出手续,持转出手续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核定大厅拷贝参保员工信息采集程序(自带两张3.5寸软盘),建立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同时填报《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情况调查表》。每月1日至15日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核定大厅办理申报、核定手续,并购买《就医手册》、IC卡。申报核定的次月,持《核定费款单》到单位税务登记所在区地税分局凭缴纳养老保险的社保登记号办理缴费手续。

二、享受医疗保险补贴的范围及补贴标准

1、市、区两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及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补贴。

2、市、区两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的10%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政府补贴8%,个人承担2%。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按照社会平均工资8%的30%给予补贴。

3、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全市统一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大额补助医疗保险缴费额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于每年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

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从2004年8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政策,并自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人员变动时,应从变动之日起15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四、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医疗保险缴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实行地域统筹(市内五区及东陵、于洪、开发区参加市级医疗保险统筹,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实行区域统筹)。缴费方式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同时申报、同时缴纳。

五、医疗保险补贴申报方式

市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前在申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岗位工资补贴时,应将医疗保险按照地域统筹的比例,核定本单位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并一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区级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及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以区为单位,于每季5日前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岗位工资补贴及医疗保险(按照地域统筹的比例,核会保障局。

六、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问题

按照沈劳社发〔2004〕31号文件规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时,要将个人承担的部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7.北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篇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3月26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2015〕31号

2015年6月30日

根据人社部(2015)7号文件精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文件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上级政府长期派驻乡镇(6个月以上)工作人员。

补贴标准为:5年以下200元,6~10年220元,11~15年240元,16~20年260元,21~25年280元,26年以上300元。

对条件艰苦乡镇可适当提高补贴,原则不超过100元,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补贴时间:2015年1月1日开始。

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出乡镇,补贴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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