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并购贷款

2024-12-14

信托公司并购贷款(精选14篇)

1.信托公司并购贷款 篇一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双方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二、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

三、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贷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天。

六、利率与计息

1.利率:(a)按年利率________%计算;

(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_______(libor+_______)计算。

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

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

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

七、还款

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

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_______%的承担费;

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

八、保证

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

九、违约责任

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2.如贷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____%的罚息;

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_________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_______%的罚息。

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借、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由中国有关部门仲裁。此仲裁是终局的。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贷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数不限。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方:中银信托投资公司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信托公司并购贷款 篇二

因此, 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在想方设法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各种政策支持, 金融监管部门亦不断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在信贷政策上向中小企业给予倾斜, 目前, 国内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纷纷成立中小企业融资部门, 专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融资服务。此外, 个别非银行金融机构亦通过资源整合、金融创新等手段, 为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其中包括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贴息贷款以及对担保公司给予补贴等优惠政策;个别信托公司通过利用信托平台整合资源的优势, 发起设立了中小企业集合信托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 但即便如此仍不能完全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成因

1. 外因

(1) 国家“抓大放小”指导方针的实施以及主办银行制度的试行, 使得国有商业银行以大型企业为主要客户对象, 对民营中小企业有一定的歧视。融资门槛高且手续复杂, 而中小企业的高违约率和高倒闭率也使得银行难以放贷。 (2) 我国目前还未形成完整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经济、金融政策体系, 融资渠道狭窄且不畅。直接融资受到制度性歧视和门槛过高的限制, 使中小企业难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资, 只能通过银行信贷为主要筹资渠道。 (3)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滞后。目前, 我国尚未正式出台相应法律, 担保机构的法律和商誉地位难以确立, 且现有的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范围狭隘, 业务运作水平低, 缺乏应对担保风险和损失的措施, 这些都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难度川。 (4) 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者输出的信息间接地评价企业的市场价值, 且中小企业往往财务状况不透明, 经营管理不规范, 信息的不对称使得贷方资金少于借方需求。

2. 内因

(1) 企业规模小, 资金少, 抗风险能力差, 贷款潜在风险大。目前, 我国中小企业经营规模较小, 产品科技含量低, 人员素质差, 受市场、环境的影响大,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 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2) 经营管理不规范。中小企业普遍战略管理意识模糊, 产业低度化、分散化, 往往哪个项目赚钱就干那一行, 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 甚至违反商业道德和法律规范, 牟取不正当的利润。 (3) 帐表不透明, 财务管理混乱。中小企业不具备严格、完备的财务制度, 缺乏全面的数据核算、成本监控和效益监控。许多企业出于近期利益, 会计处理随意性很强, 甚至做假帐, 设两本帐, 逃税、漏税, 这些不规范行为影响了自身的信用形象。 (4) 抵押担保能力较弱。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少, 甚至没有固定资产, 而流动资产变化又大, 无形资产更是难以量化, 因而可用作抵押品的资产很少, 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自然就较小。

二、中小企业目前的主要融资渠道

目前, 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 银行贷款。

贷款目前仍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但是由于国家对银行贷款额度的限制, 使得许多大中型企业都不能顺利贷款, 中小企业的贷款环境就更为恶劣。

2.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它起步于2005年, 真正实现第一只中小企业集合债是2007年, 虽准备的时间长, 但却是解决中小企业面向社会市场一个很重要的渠道。

3. 集合信托计划。

这是一种中小企业向社会融资的途径, 现在已经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产品。北京中关村每年向社会发出4—5期集合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有两种模式, 一个是北京模式, 多家融资, 一家担保, 单项融资;一个是杭州模式, 多家融资统一担保, 还引进了创投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的担保。公司今年在四季度要推出两期杭州模式的信托计划, 这也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途径。

4. 集合短融与中期票据融资。

债券市场主要是银行间的债市, 占整个中国债市成交量的90%。上半年中期票据业务, 大企业做到3000多亿元, 企业债券有608亿元, 这部分是中小企业很重要的融资渠道。短期券和中期票据有两个特别需要关注的优势:第一, 减少了中小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第二, 融资规模超过一定规模的时候, 能够适度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优化企业融资结构。现已发行两期, 一期是2亿元, 一期是3亿元, 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开拓了一个新的渠道。

5. 应收账款质押、贴现保理与托收。

这个对于中小企业融资也是需要的。企业的三角债应该是应收账款, 这个业务量很大, 但是规模并没有达到。如果做得恰当的话, 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是一个很便利的办法。另外就是托收, 应收账款的托收。一个小企业收不来账, 担保公司去帮着收账, 这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也很有帮助。

三、中小企业信托融资

虽然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看似较多, 但是以上很多渠道为中小企业实际募集的资金却极为有限, 如向银行贷款中小企业受资质及抵押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融资效果不甚理想;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不仅发债的程序繁琐, 而且发行的过程中各种费用较多, 往往入围的企业根本不需要发债, 需要发债的企业却被排除在发债名单之外。

信托融资作为新兴的融资渠道成本较为低廉, 操作较为灵活多样, 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目前, 基于信托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大致有以下几种:

1.信托贷款。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将委托人的资金按其 (或信托计划中) 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 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

2.股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是以股权投资方式将信托资金运用于事业项目投资的资金信托。利用股权投资信托的方式, 信托公司将募集来的信托资金, 按信托合同的约定, 投资于指定项目, 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然后以股东身份参与投资项目的管理, 确保项目按运作计划实施, 从而确保投资人的利益。

3.债权投资信托。债权投资信托是指债权人将其在经济活动中所拥有的象征债权的借据、定期存款单、保险证书、票据等作为信托财产委托受托人催收、管理、运用的信托。

4.创业投资基金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将委托人的资金, 按照双方的约定, 以高科技产业为投资对象, 以追求长期收益为投资目标所进行的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四、中小企业信托贷款的优势及意义

1.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信托贷款的基本模式如下图所示:

2. 中小企业信托贷款的特点及优势

(1) 以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贷款的形式, 通过定向发售信托产品为中小企业融资;

(2) 资金来源一般包括了政府财政资金、专项资金 (如“西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社会资金等, 发挥政府资金放大作用, 改善目前我省中小企业过于依赖银行贷款的困境, 通过政府引导, 将社会资金合法、名正言顺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3) 信托期限一般超过1年, 改变目前中小企业几乎无法获得一年期以上中期融资的困境, 提高企业资金统筹, 降低周转风险。

(4) 较低的融资成本减轻中小企业财务负担。通过政府扶持资金的引入, 大大的降低了融资成本。

(5) 结构化的安排。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贷款项目一般都有结构化得安排, 不同的投资人根据自身的特点及需求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 承担不同的风险与收益, 使得投资更为灵活。

(6) 优先级受益人的投资风险较小。中小企业信托贷款通过结构化的设置 (机构化信托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1) , 使得一般受益人的本金及收益得到了保障 (信托项目在后面清算时优先级受益人的收益分配排在第一位, 本金分配排第二位, 接下来才为劣后级受益人的收益及本金) 。

另外, 从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角度, 与传统的财政扶持方式相比, 信托方式具有以下优势:

3. 中小企业信托贷款的意义

通过由地方政府引导, 在社会各方参与的基础上, 通过发行、管理中小企业信托贷款的方式, 以合适的融资成本、期限、提升企业信用等优势, 为中小企业开辟了除银行贷款之外的又一新型融资渠道, 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中小企业当前融资难的困境。

中小企业信托贷款的实施将对提高社会金融要素供给,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结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符合中央及省、市各级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精神。

综上所述, 信托方式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是有很大优势的。我国公司的融资结构存在严重的缺陷, 除了证券市场和银行制度上的一些制度缺陷外, 融资工具单一, 缺少金融创新也是其重要影响因素。因此, 信托融资不仅拓宽了企业, 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而且手续简单、方便, 融资成本低, 还能优化企业的治理结构。当然, 在利用信托模式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譬如, 国内的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机制, 没有标准化, 也没有可以交易的一个平台和为风险投资提供的退出机制, 同时还缺乏对投资者的税收激励计划。但是, 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市场环境、政策体系、法律构建的逐步完善与发展, 信托产品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同时也将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现实、重要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李鉴君, 徐向东: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会计之友, 2008[2]

[2]田欣: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应对措施[J].管理观察, 2009[6]

[3]杨华, 梁静溪:中小企业基于信托融资渠道的分析[J].科技与管理, 2006[5]

3.信托贷款类产品短期化趋势不减 篇三

据普益财富不完全统计,当月共发行了925款理财产品,较5月增加了12款。发行款数最多的3家银行分别是中行、交行和民生银行,各发行了110款、103款和100款。另有9家银行发行了74款理财产品。

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受影响

当月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共发行了592款,较5月增加79款,为2010年以来的最高值;保证收益型产品发行了229款,较5月减少24款;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发行了104款,较5月下降43款。

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发行款数较5月增加最为明显。投资对象范围相对更为广泛,主要为信贷类、票据资产和债券与货币市场等。信贷类共发行226款,其中信托贷款类129款,5月为105款。监管层对银行信贷规模的严格控制,造成了近期信托贷款类产品的持续增加,各关键期限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也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当月3个月期产品平均预期收益率为3.23%,1个月为3.05%;6个月期平均预期收益率为3.45%,产品预期收益率主要是受信托贷款需求上升和未来加息预期这两方面影响而上升。

银监会近日口头通知各地银监局及相关信托公司,暂停一切与银行理财业务对接的银信合作业务。信贷类理财产品作为银信合作的重要方式,面临叫停,必然将对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的发行造成一定影响,信贷类产品一向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初,银行转让自身信贷资产被叫停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市场占比就明显降低。但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即各种组合类产品的发行也逐渐增加。

外币发行有所下滑

当月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数为817款,环比增加51款。其中,债券和货币市场类241款,信贷类226款,结构性理财产品99款。

然而,当月外币理财产品发行数却有所下降,较5月减少至108款。其中美元理财产品发行数为50款,环比减少24款。债券和货币市场类41款,结构性产品6款及组合投资类3款。

当月澳元理财产品发行数为25款,从投资领域上看,分为债券和货币市场类19款,信贷类1款,结构性产品5款。当月发行港币理财产品共计15款,其中债券和货币市场类13款,结构性产品1款,组合投资类1款。14款欧元产品中,债券和货币市场类11款,信贷类2款,结构性产品1款。此外,当月英镑产品和加元产品各发行3款和1款,均为债券和货币市场类。

产品发行短期化趋势依旧

当月各期限类型理财产品中,除1个月(含)以下和1年以上期限产品的发行数有所增加外,其余各类均有不同幅度减少。但1个月及其以下期限产品发行数和市场占比上升程度显著,并在其余期限产品数下降的情况下依然拉动总数上升。除开放式产品外,当月发行的理财产品中,期限最短的为2天,最长的达5年。

当月1个月(含)期以下理财产品共发行252款,市场占比环比27.24%。1~3个月(含)期理财产品发行218款,市场占比23.57%。3~6个月(含)期理财产品发行161款,市场占比下降0.78%。6个月~1年(含)期理财产品发行数和市场占比分别减少5款和0.89个百分点。1年期以上产品增加11款,市场占比提升1.14%。开放式产品当月发行数较5月减少9款。当月虽然1~3个月期产品发行下滑,但1个月以下产品发行强劲上涨,使得3个月以下产品占比超5成,仍然显示出理财产品的短期化趋势。

理财市场短期化投资热升温

2010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短期化趋势逐月愈加明显。上半年1个月及其以下期限产品发行数逐月递增,从1月的106款增至6月的252款。

资金流入银行理财市场短期避险

二季度,上证指数下跌幅度超过20%,4月以来股市几乎呈一路下行态势。股市重创导致投资者纷纷逃离,转而将避险资金投入银行理财市场,尤其是流动性较高,风险较低的短期限理财产品受到此类资金的追捧,以达到短期避险目的。

小长假催生假期理财热

清明、五一及端午等国内小长假使得投资者的闲置资金需要稳健的投资渠道,而银行为假期专门发行的3天、5天或7天等超短期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活期利率,正好满足此类资金的过渡需求。6月适合端午理财的超短期产品共计26款,产品投资期限多为5天或7天,如光大银行的“假日盈”系列、中信银行的“假日赢”、浦发银行的“汇理财稳利系列”等都为此种类型。另一方面,端午期间国内股市休市5天,投资者无法进行股票买卖,超短期理财产品正好提供过渡期。

通胀预期导致升息可能性加大

通胀预期显现,使得市场对加息预期愈发强烈。投资者在强烈加息预期下,更加青睐短期限产品,以规避加息所带给长期限产品的利率风险,从而造成了近段时间短期化投资热。

收益率走高激发市场投资热情

4.信托公司并购贷款 篇四

项目名:五矿信托-北京城建道桥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发行机构:五矿信托

发行地:全国 万元 发行规模: 50000

万元 资金门槛: 100

预期年化收益

率:

投资期限: 12 个月 销售期:售完即止

销售状态:已售完

联系电话: 400-630-3000

用款方: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晨在河北省滦县建设的“滦县旧城改造一期BT工程”需3亿元,用于资金用途: 旧城改造主体工程施工;滁州华晨正在安徽省滁州市建设“滁州市清流河综合治理BT工程”需2亿元,用于河岸铺装。(1)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担保 产品概要: 北京城建道桥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大望路的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土地面积6800.81平米、建筑面积7050.5平米,位于北京朝阳区西大望路12号,预评估6.08亿。

(2)股权质押担保

北京城建道桥以其持有的北京华晨、滁州华晨、污水处理环保投资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3)连带责任担保

上海致达科技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0年末,上海致达集团资产合计达到45.53亿元(未包括北京城建道桥和湖南衡邵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债31.84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0%,实现利润1.14亿元。

(4)强制执行公证

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5.信托公司并购贷款 篇五

2013-11-21 房地产投资俱乐部 房地产投资融资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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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没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相互借贷,必须委托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具体形式包括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的金融机构借款给用款人,受托人以委托人确定的借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发放贷款并监督使用、协助收回贷款,受托人只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如果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对于造成的贷款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形式上,委托贷款业务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并有三方协议:协议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为三方直接签订协议,另一种为受托人与委托人、借款人分别签订协议,但两份协议的委托内容一致。构成委托贷款的,存单原则上不作为委托借款合同成立与否的依据,法院不能仅凭金融机构开具存单否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委托借款关系,但如果存单等是金融机构作为担保凭证开具的,对这种担保的性质如无其他相反证据,应认定为连带保证担保:

信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签订信托贷款协议,委托人将款项存入受托人处,委托人只提出一般投资要求,不指定具体对象,由受托人金融信托机构自选确定放贷对象。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区别主要包括:(1)性质不同。委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具有财产管理性质,主要根据委托人的指示转移委托财产;而在信托贷款业务中,受托人通过类似银行的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投资。(2)形式不同。委托贷款合同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分别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内容一致协议。信托借款合同只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签订协议。即,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而信托贷款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仅为委托人和受托人。(3)确定借款合同内容的主体不同。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合同中,委托人对于借款合同很少干预,借款合同独立于信托合同,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受托人确定。(4)责任和风险承担不同。委托贷款中借款人负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没有直接向委托人还款的义务。信托贷款中款项的安全由信托机构负责,风险由信托机构承担。

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受托人(金融机构)对委托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风险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到期由受托人(金融机构)确保将委托贷款资金转人委托人账户”。那么,在用资人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受托人(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如长城公司委托信用社向借款单位利华公司委托贷款,约定:贷款到期由信用社确保将委托贷款资金转人长城公司账户,后由于用资人利华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还款,委托人起诉受托人信用社承担还款责任。对于受托人信用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基本上有两种观点:

6.信托公司并购贷款 篇六

在监管当局收紧银行信贷、各行信贷规模受限的情况下,信托贷款目前已成曲线获得间接融资的手段。据统计,今年头两个月信托贷款规模或已接近了4000亿元,已达同期银行累计新增贷款2.09万亿元的五分之一。为此,笔者希望管理层高度关注信托贷款风险。

信托贷款不同于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资金信托,直接来源于投资者;而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于各种负债和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于企业。所以,信托贷款属于直接融资范畴,信托贷款受益须按事先约定收益的由各方分享,其中受托人收益才是信托公司该笔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再经过一系列的扣除后的最终余额,才构成信托公司的业务利润;而银行信贷收入完全归放款银行作为业务收入,继而转化为利润,构成银行收入的主体。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只要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尽职,信托贷款风险承担的主体是受益人;而银行贷款风险承担主体是银行。针对从发起到执行的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暴露,银行必须随时准备采取各种可能的保全措施化解和转移风险,使风险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在当前“均衡放贷”的信贷政策环境条件下,部分信贷额度紧张的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将部分优质信贷项目经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分离出去,既以合法方式腾出了信贷规模空间,又满足了项目需求,引导了社会资金投向,增加了居民理财渠道,从微观效果上来看,确有值得肯定的一面。

但是,为防患于未然,对信托贷款的风险不能不严加防范。商业银行通过向客户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与信托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借款协议,再由银行作为贷款服务商负责借款的贷后管理。融资方的选择、基础资产的管理、产品销售及服务上均在于银行。所以,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产品的发售方和购买方。融资方虽与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实质上融资方的选择在于银行,实践中,部分银行出于拓展客户、扩大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等考虑,未严格遵循现有的信贷政策,对于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或者授信管理审批条件的借款人,也选择以信托贷款方式发放,规避行内的信贷监管。除了上述银行与客户的风险外,更严重的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借款人因受外部经济环境恶化、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恶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利用假资料骗贷等原因,在信托贷款到期后未能及时归还,导致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付。例如,在2008年5月以来,银监会通过“窗口”指导,叫停保本型理财产品之后发行的非保本型浮动收益性贷款类信托理财产品,形式上银行并不承担理财产品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但如果出现理财产品未能及兑付的情况,将会给银行造成的极大的声誉风险。此外,还有政策“漏损”风险。目前信托贷款的规模和银行新增贷款之间的比例在过去是从未有过的。在银行贷款的“水龙头”拧紧的情况下,信托贷款的“水龙头”却放松了,这意味着央行的货币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漏损”,紧缩政策效应被大打折扣。

目前可以采取的措施,首先是严防信托贷款成为过桥贷款。如客户利用信托贷款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其抵押再从银行获得贷款,用贷款偿还信托贷款本息。去年底,银监会曾下达通知要求各商业银行暂停融资性信托担保业务,并禁止商业银行在融资性理财产品中承诺收益率。之前又规定银行间相互持有次级债的规模将从附属资本金计算中剔除。这些政策措施很好,下一步还要制定进一步监管措施。对一直属于银行表外业务的贷款信托理财产品也应将其归为表内业务,同时防止将没有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引入直接融资。更重要的,还是要防止银行借道信托渠道,变相扩大信贷规模。

其次,重视构筑银信内控“防火墙”。尤其是信托公司的内控,要重点研究防范大股东关联交易风险措施,防止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严格担保业务管理,防止通过担保业务进行场外融资,变相从事负债业务;严格分开自营和信托业务,实行前、中、后台操作分开,督促公司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和内控机制。

7.信托公司并购贷款 篇七

一、信托公司财务战略目标定位与风险控制

作为一种支持性战略, 财务战略必须依托企业集团的战略发展目标, 即管理总部或母公司为谋求竞争优势并实现整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来确立资源配置与资本运营的总体思路、基本方向与运行轨迹。近年来, 随着监管机构和信托公司对信托业发展问题的广泛讨论, 提出了合规、持续发展的理念。合规、持续发展要求企业首先具有合法、理性经营的意愿和信心、并为此制定长期发展方向和战略, 即在考虑当前市场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 审视自身发展的需要;不能为追求自身利益而牺牲市场的利益、社会的利益。现代管理理论杰出人物彼得·德鲁克就指出, 企业使命就是企业存在于社会的理由。

进入21世纪以来, 风险日新月异的演进, 风险的巨大能量不断释放, 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 让人们更加懂得了现代经济的风险内涵, 要实现合规、持续发展, 风险控制是重中之重。由于自身缺乏发展经验及理性定位, 加之监管机制不完善, 我国信托业在恢复经济职能的历程中偏离了原本应有的角色, 在短短几十年经历了6次清理整顿, 发展之路极为坎坷, 甚至一度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面对挫折与磨难, 在现代管理与经营理念充斥的市场经济环境下, 国内不乏众多的信托公司甚至存在相信赌局不相信判断、相信机缘不相信制度、相信公关不相信实力、相信等待不相信进取的思想。由于缺乏明确的长远目标和整体思维, 我国信托公司经营中的短期化行为十分普遍, 最终导致风险事件频发, 甚至破产、倒闭。一些风险问题还不断升级, 使得金融市场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中国信托业要真正重返“受人之托, 代人理财”的本业, 实现可持续发展, 就意味着必须依照制度经济的发展要求, 面对风险环境始终保持竞技状态, 用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武装头脑, 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控制风险, 在方圆之内探索理性的价值创造。

二、信托公司财务风险分析

财务的本质是人类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及其体现的财务关系。财务风险是由于企业资金运动或理财事务中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风险, 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及收益分配风险等。

信托公司在不确定环境中由于盲目举债, 可能导致资本结构恶化、现金流不足、债务清偿不及时, 发生筹资风险。由于资本结构变动而导致固定利息的变动, 引起每股收益发生变化, 而财务杠杆放大了每股收益的变动性。如果融资方案存在固定性的支出则这种风险就会随之被激活, 而当固定性支出能得到补偿的情况下, 财务杠杆风险就会成为财务杠杆利益。信托公司在不确定环境中由于盲目性扩张, 可能导致未来经营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受信托公司投资项目的市场定位、产业特征、同业预期收益率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投资项目的市场容量已超负荷, 或投资项目资金占用过大、周期过长, 发生投资收益率波动的可能性较大。如进一步发生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调整, 市场波动在所难免, 投资项目发生实际收益率达不到期望值的可能性将非常大。资金回收风险主要受产品定价、产品营销等因素的影响。合理的产品定价应是在综合考虑产品要素内涵、产品市场交易行为、交易方式、利率等因素基础之上, 择优定价模型, 提出公允交易价格的决策行为。如果产品定价不准确、市场认可度不高, 发生资金回收风险的机率将大大提升。同时, 产品营销也是影响资金回收的重要方面, 营销方案不完善, 方式、方法不合理同样会影响资金回收的时间、货币形式以及回收效率。收益分配风险发生于分配环节, 不同的收益分配政策会对企业资本以及资产结构产生不同的影响, 进而还会影响筹资政策的制定。按照股利支付程度, 一般包括低股利支付政策、适中股利政策以及高股利政策;按照支付方式, 一般包括现金股利及非现金股利。适宜的分配政策应与企业发展程度、资产规模、筹资能力相匹配, 不当的分配政策轻则导致资本成本增加、债务权益比异常变动, 重则导致资金链断裂、引发财务危机。

三、基于风险控制的信托公司财务战略规划

与一般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同, 财务战略规划是在各种可行性方案存在的情况下, 依据战略原则做出的选择。财务战略规划主要是对以下问题确定应该采取的行动方针, 即:确定财务目标、订立融资财务计划、完善投资战略、制定资金回收政策以及分配政策的等。财务战略规划具有时期性和综合性的特点。信托公司不同项目的资本预算分析程序差异较大、既使同一项目不同时期的资本预算也具有差异性, 要将每个经营单位较小的财务计划进行合理合并, 最终形成一个有机的大计划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 信托公司对于财务战略规划的时期性及综合性特征应十分强调。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 内外部环境差异较大, 一般企业会形成不同的财务战略模式, 相应的, 风险是在给定的客观情况下, 在特定的发展期间内发生的, 也表现出阶段性的特点。信托公司应根据发展阶段的周期性特征, 选择适宜的财务战略模式, 综合预测、分析各种可能的风险, 进行组合管理, 提高财务战略的有效性。

(一) 信托公司扩张型财务战略与风险控制

在信托公司创业之初, 一般采取以实现资产规模扩张为目的的扩张型财务战略。信托公司应立足市场, 建立一套完善的经营风险预防机制, 及时对权益资本风险、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 制定适合信托公司实际情况的风险规避方案, 通过合理的资产结构来分散经营风险, 避免由于经营决策失误而造成的资产与信用危机, 把财务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此时, 信托供公司的核心业务尚未成熟, 筹资风险及收益分配风险较小, 但投资风险与资金回收风险较大, 因此, 这一时期应重在强调项目的市场定位、产业分析以及政策导向分析, 倾向选择稳健型的投资项目, 以化解投资风险;强调营销策略的有效性、科学性, 防止出现资金回收风险。同时, 应增加债务融资, 选择适中的非现金股利政策, 以满足资金需求、增加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

在信托公司成长期, 一般仍应采取扩张型财务战略, 但与创业期不同的是, 公司资产规模扩张的进程更为迅速, 此时有规则的财务风险仍然很高。为满足成长所需的大量资金需求, 信托公司虽仍应以权益资本为主, 但债务融资财务计划已付诸实践。负债虽然会加大财务风险, 但同时也能为信托公司带来丰厚的财务杠杆利益, 防止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稀释。信托公司应根据一定资产数额, 按照需要与可能安排适量的负债, 制定合理的债务融资财务计划, 同时, 还应根据负债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还款计划, 利用财务信息网络建立财务风险预防机制。及时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和防范, 制定适合信托公司成长阶段的风险规避方案, 通过建立合理的资产与筹资结构来分散总风险, 避免出现财务危机。

(二) 信托公司稳健型财务战略与风险控制

在信托公司成熟期, 现金需求量有所减少, 一般应采取以实现财务绩效稳定增长和资产规模平稳扩张为目的稳健型财务战略。这一阶段信托公司可能有现金结余, 股权融资压力较小, 财务风险降低, 但前期积累的大量债务, 使得有规则的筹资风险会很大。公司应尽可能优化现有资源的配置和提高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 提高投资项目的收益。将利润积累作为实现公司资产规模扩张的基本资金来源, 减少大规模的债务融资, 以防止过重的利息负担。信托公司公司的核心业务趋于成熟、一元化经营为主时, 投资风险与资金回收风险会下降, 相应的, 筹资风险开始增大但仍可控, 信托公司财务战略规划应重点倾向于收益性强的、投入大的创新型投资项目, 同时兼顾投入少、收益稳定的传统型投资项目, 而减少债务融资, 采取低股利政策。信托公司公司的核心业务已经成熟, 并已开始进行多元化经营时, 投资风险会有所增加, 此时筹资风险也较大, 信托公司财务战略规划应重点倾向于投入大的合作型投资项目, 减少风险大、周期长的投资项目, 实施积极的资金回收政策, 同时适当减少债务融资, 实施低股利加稳定增长的股利政策。

成熟期是信托公司创造价值的黄金时段, 信托公司应根据经营战略整合资产, 制定合理的新发展计划, 利用成熟的发展平台, 改善内部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利用强大的市场供应能力, 改善信托业务与产品结构, 建立与其他金融机构共赢的业务合作, 不断创新业务发展模式、开发信托产品。通过合理的风险控制与不断升级的管理创新, 信托公司不仅能够在成熟期创造丰厚的利润, 还能够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延迟衰退, 实现真正意义的可持续发展。

(三) 信托公司防御型财务战略与风险控制

在信托公司衰退期, 现金需求量持续减少, 最后经受亏损。信托公司应采取以预防出现财务危机和求得生存为目的的防御型财务战略。这一时期不仅创造价值的能力降低、债务融资压力大, 而且前期积累的财务风险也没有降低, 导致财务风险非常高。信托公司应将减少现金流出和增加现金流入作为首要任务, 集中一切可以集中的人力, 用于信托公司核心业务, 以增强信托公司主导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考虑到外部环境以及内部竞争战略的改变都会导致风险因素的变化, 在出现突发事件的情况时, 建议应首先降低筹资风险。为保证股东资本利得收入不至于严重受损, 公司股利政策不宜较大幅度调整。为保存生存实力, 这一时期的信托公司应尽量以稳健收益的投资项目为主, 但应十分强调项目的时间性特征, 尽量不涉及周期过长、投资数额大、风险等级较高的项目。同时, 采取积极的资金回收政策, 以维持有限的现金流。建立财务风险预警机制, 及时对期限风险、通货风险、违约风险进行预测, 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规避方案。衰退期, 信托公司应只有通过谨慎的资产管理与融资策略才能分散风险, 避免由于冒险决策而造成的破产、清算, 把希望留给可能的未来。

本文立足于信托公司合规、持续发展的前提, 通过对信托公司财务战略目标定位、财务风险、发展阶段的分析, 提出基于风险控制的信托公司财务战略规划。面对不可预期的风险经济环境, 本文强调风险控制是信托公司价值创造的保障;根据信托公司财务战略规划的实践与内涵, 本文强调信托公司在不同的生命周期应理性选择财务战略模式, 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方案, 因地制宜、合理调控。基于风险控制的信托公司财务战略, 以风险控制为基础, 着眼于信托公司长远的发展, 具有全局性特征, 对于改善信托公司资源配置的取向和模式, 提高信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盈利能力, 促进信托公司合规、持续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郭晓婷.上市公司财务战略管理问题初探[J].现代会计, 2008, 5.

[2]刘海强.从企业战略看公司未来的财务战略[J].财务与会计, 2007, 2.

[3]栗玉仕.信托公司主营业务塑造及其风险控制[M].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8.

[4]申景奇.基于风险控制导向的财务战略规划[J].经济论坛, 2009, 8.

[5]杨雄胜.高级财务管理[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5.

8.信托公司纷纷“傍大户” 篇八

日前,有消息称,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将入主金港信托。如果传闻属实,金港信托今后将是背靠大树好乘凉,而业界将又有一例“傍大户”的戏码上演。

其实,信托公司“傍大户”在业界并不算是一件新鲜事。2008年7月,首钢控股亦承诺参与爱建股份旗下爱建信托的重组,以现金形式认购爱建信托部分股本,成为爱建信托第二大股东,爱建信托傍上首钢这个“大户”。此前还有国家电网控股英大信托、中铁集团入主衡平信托、摩根斯坦利参股杭州工商信托等。

对于信托公司积极“傍大户”的现象,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赵扬表示。这样能达到双赢的结果。首先,对信托公司来说,开展业务需要有强大的金融平台支持,傍大户就能引入高素质的投资者,能获得强大的金融实力支持。而对“大户”们来说,一方而,入主信托公司后,能通过很低的成本进行资本运作。另一方面,信托牌照资源十分稀缺加上申请困难,是战略投资者正想瞄准的目标。

金港信托增资扩股由来已久

据了解,金港信托是宁波市唯一一家信托公司,2008年年底,经银监会批准该公司名称变更为金港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并已在宁波银监局换领新的金融许可证,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据统计,2008年金港信托累计管理资产1400亿元,创利8000万元,并在业内率先将业务划分成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机构融资和证券投资四大业务板块,形成成熟的业务发展模式,逐渐转型为专业化资产管理机构。

金港信托增资扩股的想法由来已久。早在2007年上半年,在宁波市金融发展座谈会上,宁波银监局局长袁亚敏就透露,金港信托资产质量大幅改善,正酝酿股权改造和增资扩股。之后,在金港信托披露的2007年年报一位负责人明确表示,该公司将积极进行增资扩股,增强抗风险能力。另据一位信托业内人士透露,金港信托近期一直在就增资扩股寻找合适的投资人。不过之前业界盛传的是国开行将八股金港信托,当时说的投资金额大概是1亿元人民币左右,没想到现在又说可能是花落中石油。

对于金港信托的增资扩股,资深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不论花落谁家,对金港信托来说,都是一次强筋壮骨,向行业内一线信托公司挺进的契机。

信托引资“傍大户”两大动因

很显然,引进高素质的投资者已经成为信托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战略性选择。如果引进的投资者具有强大的金融实力,能够很好的支持信托公司开展业务,而且信托新牌照的稀缺性也决定信托公司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赵扬表示,信托公司引进高素质投资者主要有两方面好处,首先,可以很好的利用股东的资源进行资产管理业务,其次,小的信托公司可以借住股东的品牌效应很好的打开市场。

据了解,《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展新业务有资本金方面的限制,如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要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应当满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2亿元,且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2亿元的净资产。因此,信托公司要想开展此类业务,首先必须满足资本金的要求。而对于原来规模较小的信托公司来说,增资扩股是达到创新资格要求的必由之路。

9.信托公司并购贷款 篇九

释义

本计划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委托人:指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XX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指根据本计划书与相应的信托合同设立的XX公司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信托财产: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以及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资金:指根据本信托计划书书和信托合同,委托人设立信托时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项目计划下信托资金的总和。

信托净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应缴纳的税费及对第三人的负债后的剩余部分。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取得信托净收益的权利。

借款人:指XX公司。

信托文件:指本信托计划书、资金信托合同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一、信托计划名称

XX公司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目的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山西财苑信托投资公司将多个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发挥规模经营优势,主要向XX公司发放贷款,通过专业化的管理和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三、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为人民币1亿元,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一年(2008年12月30日至2009年12月30日)。推介期内,委托人与XX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

五、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二年(2009年12月30日至2011年12月30日),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六、加入本信托计划的条件

1、委托人资格

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重庆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3、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资金应当是人民币,单笔资金金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七、信托计划的成立

1亿元的信托资金募集完成,信托即告成立。信托成立日最迟为推介期。

八、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将把本信托计划资金主要以贷款方式发放给XX公司。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XX公司是国家级示范院校,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

(二)贷款主要事项

1、贷款用途

XX公司将把此笔贷款资金用于扩建现代化的新校区。

2、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二年,自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日始。

3、贷款利息 :

贷款年利率为5.56%,利息分支付。

4、贷款本金偿还 :

贷款本金在贷款期限届满之前返还。

九、信托收益及其分配

(一)信托收益的构成: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信托贷款所得的利息收入;

2、提前收回的贷款和贷款利息收入在信托收益分配前进行稳健型投资所得收益。

(二)信托净收益的归属和分配

10.信托公司并购贷款 篇十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第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九条 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第十条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

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信托投资公司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的资金信托,应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对不同的信托,应在银行分别开设单独的银行账户,在证券交易机构分别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资金信托终止,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

第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

(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

(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

(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资金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直至取消其办理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对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取消其信托从业资格。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11.信托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研究 篇十一

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主要是以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的身份来参与企业年金业务的, 信托公司申请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牌照须具备的条件:

(一) 申请受托人牌照须具备的条件

(1)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3)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6)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申请账户管理人牌照须具备的条件

(1)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 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3)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5) 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6)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我国信托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开展现状

中国社会正在走向一个老龄化的社会, 养老问题是我国现阶段急需解决的一个社会性问题。而企业年金正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并逐渐成为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数据显示, 截止2013年, 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管理的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为66120个, 参加职工人数为2056.29万人, 受托管理金额6034.71亿元, 投资管理机构实际投资运作的企业年金基金金额为5783.60亿元。然而目前仍保持或延续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信托公司仅有2家:华宝信托和中信信托。两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企业数仅321个, 职工人数仅158972人, 受托管理的资产金额为637850.98万元, 占比仅在1%上下。

三、企业年金业务的主要运作模式

我国企业年金运营模式采取以受托人为中心的分类标准, 具体可分为:

(一) 法人受托模式

法人受托模式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给一个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相关职责。

(二) 理事会模式

理事会模式是指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参加该年金计划的职工将企业年金的管理权和相关事务委托给企业内部年金理事会, 由其行使处置和管理企业年金的相关职责。

(三) 全拆分模式

全拆分模式是指企业年金受托人只担当受托人角色, 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等业务分别委托给独立法人机构, 并由这些机构行使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管理人职责。这种模式的优点每个基金管理人行使一个角色, 独立性较高, 降低了企业年金运营的风险;缺点为各运作主体间有可能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 降低运营效率, 监管的分散化可能会使联合监管体系出现漏洞;各管理机构之间协调的工作量大, 成本高。

(四) 组合模式

组合模式又称捆绑模式, 指受托机构将账户管理、托管及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一项或两项委托出去, 受托机构保留两项或两项以上业务的一种运营模式。这是目前企业年金运作普遍采用的一种模式, 其优点是流程相对简化, 降低了管理机构之间协调沟通的成本, 同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和管理积极性;缺点为同一金融机构承担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职责, 需要严密的防火墙、强有力的内控制度及严格的外部监管。

组合模式根据捆绑形式又可细分为“2+1+N”、“1+2+N”和“3+1”三种模式:“2+1+N”是指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捆绑, 选择多家投资管理人及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1+2+N”是指账户管理人与托管人捆绑, 选择一家受托人及多家投资管理人的管理模式;“3+1”是指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捆绑, 选择一家托管人的管理模式[3]。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 由于中信信托只具备受托人资格, 因此其企业年金运营模式只能采取全拆分模式;而华宝信托同时具备受托人资格和账户管理人资格, 因此其企业年金运营模式主要采取“2+1+N”组合模式。华宝信托为宝钢集团设计的企业年金信托计划就是以宝钢集团下属各公司为委托人、集团职工为受益人、华宝信托同时作为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参与该项企业年金项目的管理。项目采用“2+1+N”运营模式, 在其企业年金计算机管理系统成功建立的基础上, 该项目做的非常成功:截止2014年上半年, 累计收益率达到23.19%, 平均年化收益率为4.86%, 高于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同时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四、我国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

由于企业年金追求安全性甚于追求回报率, 而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最规范的主体当属信托公司, 且信托制度的“财产隔离”等特点在保障企业年金财产安全上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2], 具体体现在:

总 (一第) 信57托0财期产) 所有权与利益分离性

信托成立后, 信托财产必须以维护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前提, 不是为受托人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他人利益而享有对标的物的绝对支配权。

(二)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具有独特的破产隔离优势, 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破产影响, 能实现信托财产与其他各种责任的隔离。在信托制度下, 信托财产处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债权人的追及范围之外, 具有三个不可追及性。

(三) 信托财产的有限性

信托财产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存在, 受托人只能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 在有限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运用,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 不能违背信托目的随意改变财产的用途, 不得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或互换,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财产不因受托人的欠缺而影响其成立, 也不因受托人的变更而影响其存续。信托财产在践行财产转移与管理功能时, 受托人不仅担当“媒介”的角色, 更重要的是可实现财产增值。

四、对我国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相关建议

自2011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确定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以信托为基本模式, 这对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是非常有利的一味“催化剂”。《办法》的实施, 从长远看对信托公司有利, 但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短期内还需面临一定的挑战:如信托公司在国债市场火暴的时候很难得到想要的国债产品;在股票投资方面专业化程度不高等。尽管如此, 信托公司仍可着手准备做企业年金业务, 因为对信托公司而言, 企业年金是一块新的蛋糕, 如果可以拿下, 将为其带来长期稳定的利润。对于信托公司而言, 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关键在于如何在内部建立良好的机制, 从人员配备、机制上为这个新的业务做准备。以下是对我过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几点建议。

(融一) 立足受托业务, 建立“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N”的O行.业11特, 色2

Finan信c托e公司在企业年金业务中最 (明C显um的优ul势at是iv受e托ty, N应O该.定5位70于) 受托业务, 在对企业年金业务深入研究、积极进行技术准备和业务准备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相对完善的信托业务模式和管理体制。

(二) 提高自身竞争力, 定位高端客户

企业年金资产可以弥补信托公司缺乏期限较长、现金流稳增的长期资产的不足, 但其低风险的特性决定了在初期资产规模不大的情况下, 收益甚微甚至亏损。信托公司想要发展企业年金业务, 须依靠较大资金规模的高端客户。信托公司只有提高自身竞争力, 才有能力获得高端客户, 从而获取一定的市场份额, 使企业年金业务发展成为公司稳定的长期资产管理业务。在公司现有的条件下, 应该适当放弃一些中小客户, 采取服务于高端客户的市场策略。

(三) 提高风控能力, 完善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关乎企业职工的养老钱, 因此企业年金资产须特别关注风险。为获得企业年金的稳健收益并严格控制风险, 公司须不断提高风控能力, 以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增值。

(四) 在资产管理方面突出专业化优势

企业年金业务的客户多数是企业客户, 尤其是特大型企业客户, 他们对专业化的要求很高, 横向比较的能力很强。信托公司要想赢得这些大客户, 须在资产管理方面表现出专业化的优势———业务人员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管理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只有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 提高业务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 建立稳定的业务团队, 才能保证信托公司的年金业务长期持续发展。

摘要:企业年金是在企业及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 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本文在介绍我国信托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开展现状及其主要运作模式的基础上, 分析了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优势, 并对我国有意染指企业年金业务的信托公司提出一些相关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2011, 3-6.

[2]邓大松, 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 (修订版)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3.

12.信托公司并购贷款 篇十二

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项目中对于委托人尽职调查的标准与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交流沟通。对于委托人的尽职调查标准的讨论主要围绕委托人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犯罪纪录这三方面展开,其中最主要的讨论集中在如何证明委托人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方面。目前信托公司在设立家族信托项目时关于对委托人的尽职调查的标准与界限、如何防控自身风险并没有形成业界标准的操作流程与认知,各信托公司处在各自探索阶段,鉴于信托公司家族信托业务刚刚起步,信托公司对于委托人尽职调查的标准与自身风险防控要与自身业务发展阶段相匹配,既要保证项目能够成功落地,又要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

以下就关键点进行阐述: 1.关于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就委托人身份信息的尽调认识基本相同。

信托公司主要以由委托人填写表格的形式对身份信息进行采集

信托公司目前采用的客户身份识别系统与公安部门网站联网,能够保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关于港澳台同胞以及境外人士作为委托人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港澳台同胞应当提供境内认可的身份证明文件;另外是当委托具有美国国籍,受托人负有向美国纳税局申报的义务问题。

2.关于信托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信托公司工作人员提出了在实操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例如:委托人不愿意提供材料、尽 调与保护私密信息的矛盾、需要委托人提供的具体文件包括哪些(尽量保证精确可以让委托人一次提交所有需要的材料)、企业主用什么文件证明自己资金的合法性问题、对委托人的尽调包含哪些方式、尽调的穷尽界限在哪里、风控的底线标准是什么、风控标准与维系客户的问题、受托人会承担哪些责任问题、对于资金来源的调查追溯几个环节的问题。

信托公司目前采用的模式:发家史自述文件+资产存量证明+资金来源证明+征信报告 关于资产存量的证明主要用于证明委托人资产大于负债,防范恶意避债的风险。但是也提出了现实中面临的问题,即无法有效证明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比如对于委托人的民间贷款无从调查。面对这种现实,受托人是否还要对委托人资产大于负债的情况进行证明,如何应对自己面临的风险,双方提出鉴于受托人和第三方机构无法证实委托人资产大于负债的现实情况,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要强调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主要让委托人自我保证自身资产大于负债,并明确告知虚假陈述可能带来的后果。

关于设立信托的资金向前追溯几个环节的问题,双方讨论认为只调查前一个环节即可。关于证明资金来源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双方会议中提到的有股东会决议、分红决议、公司章程、企业单独出具的证明材料、银行流水、银行存款证明等。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何在获取这些证明文件的同时保护委托人的隐私。

信托公司的人员提出面对一些年老的企业主设立信托前经营过多家企业,很多企业可能已经注销了或者无法提供类似于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收入的文件,面对这种情况如何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问题,也即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标准的底线在哪里。

此外对于信托公司的老客户用资产的收益权设立信托时该如何进行尽职调查以及怎样转移风险进行了探讨,讨论中提及如果委托人能够利用第三方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证明或其他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可以有效的降低信托公司的风控风险。

总体来说,让委托人提交什么证明文件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并没有一个简单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标准化流程,而是要根据委托人的具体情况以及信托公司风险承受能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经过业务经验的不断积累必定有章可循。

3.关于违法犯罪记录

有些信托公司对委托人的尽职调查方面没有涉及过违反犯罪问题。

4.实质审核的困难

13.信托公司背景一览 篇十三

中原信托、北方信托、北京国投、渤海信托、大业信托、东莞信托、甘肃信托、国联信托、国元信托、杭州工商信托、湖南信托、华宸信托、吉林信托、江苏信托、陆家嘴信托、山东信托、山西信托、陕国投信托、上海信托、苏州信托、天津信托、西部信托、西藏信托、粤财信托、长安信托、浙金信托、中江信托、重庆信托、紫金信托。

二、央企国企背景的有19家:

中融信托——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恒天集团、央企)、厦门信托——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福建100强首位、国企)、国投信托——国投资本控股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全资控股,央企)、方正东亚信托——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国企)、百瑞信托——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央企)、华宝信托——宝钢集团(央企)、华能信托——中国华能集团(央企)、华润信托——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央企)、华鑫信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央企)、华信信托——华信汇通集团有限公司(央企)、昆仑信托——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央企)、外贸信托——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央企)、五矿信托——中国五矿集团(央企)、英大信托——国家电网(央企)、中诚信托——中粮集团(央企)、中海信托——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央企)、中航信托——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央企)、中粮信托——中粮集团(央企)、中铁信托——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央企)。

三、金融机构为背景的有10家: 华融信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金谷信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长城信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建信信托——中国建设银行(商业银行)、交银信托——交通银行(商业银行)、兴业信托——兴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平安信托——平安保险、中泰信托——华闻控股、中投信托——中国建银投资有限公司控股、中信信托——中国中信集团。

14.信托公司并购贷款 篇十四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公司的主要经营方式就是开展各类信托业务,即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由于信托公司除经营管理自有财产外,主要经营的是信托财产,而且往往经营的信托资产总额远远高于其自有财产规模,为了保证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利益,避免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进行交易,或滥用信托财产,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经营业务进行了特殊规定。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三十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二、信托公司会计核算的特点

(一)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分别建账、分开核算

固有业务是以公司自有财产开展的业务,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以下固有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但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信托业务是以委托人委托给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由信托公司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而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由于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且《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可以开展的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规定的范围不同,基于此,信托公司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必须分别建账、分开核算,从而明确区分自有业务与信托业务财产经营情况,并保证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独立性。

(二)每项信托业务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信托公司是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不同的信托业务其信托文件约定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方式各不相同。并且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因此,信托公司只有对每项信托业务分别建账,单独核算,才能清楚划分各不同信托业务项下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及收益、处分情况。信托公司财务部门对于每一个信托项目,均需建立独立的财务账套,开设独立的银行专用账户,编制独立的会计报表,再汇总为信托业务会计汇总报表。因此,信托公司财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财务账套多,往往建立成百甚至上千个独立账套,银行专用账户多,信托业务会计报表多。

(三)信托公司会计报表不包含信托业务会计报表数据

由于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且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因此,信托公司对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分别编制会计报表。并且以反映公司实际资产状况及经营情况的固有报表作为公司对外披露的会计报表。而基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编制的信托业务会计报表不合并到信托公司会计报表中,避免与公司实际资产及经营利润混淆。但在进行报表披露时,一般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信托业务会计报表,并按照监管要求,对信托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如: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规模;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统计;信托资金投资方向统计等等。

(四)会计核算内容多元化

信托公司开展的固有业务,除上文提到的以外,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信托公司,还可以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由于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信托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很宽,同时,运用信托资金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几乎囊括了包括银行、证券公司、金融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所有金融企业的业务类型,同时产品设计也富于个性化。目前,信托公司正通过业务创新,逐步拓展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企业年金、证券承销、私募股权投资、购并财务顾问等业务,业务更趋多样化和差异化,使信托业务会计核算也根据不同的财产运用方式具有多元化的特点。

(五)根据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结果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一样,需定期对期末贷款和其他各类资产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并按分类结果分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这和一般企业主要按账龄不同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是有区别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较难把握,需考虑更多因素,并收集更多的分类依据以保证分类的客观和准确。

三、对信托公司进行审计的策略

针对信托公司会计核算方面的特点,注册会计师在对信托公司报表进行审计时,除采用一般审计程序和方法外,应针对其核算的特殊性制定更为有效的审计策略和方法,以降低审计风险,实现审计目标。笔者认为,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获取内部审计报告,了解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受到国家监管机构的严格监管,一般来说,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较为全面和完善。如果审计中仅仅通过收集内部控制制度或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往往难以获取内部控制真实情况的全面信息,甚至做出错误的内部控制评价,影响最终的审计结果。建议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前,获取公司审计期间全部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基本涵盖了公司所有的业务,并对业务从项目成立前的调查、决策和审批,项目成立后的执行和管理,项目到期的兑付和收益情况均进行详细的审查和报告,并逐项反映业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因此,通过查阅内部审计报告往往能获取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或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失控情况,以及经营风险问题等信息,从而帮助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

(二)检查公司对外贷款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信托公司在出现某个信托项目到期无法按时收回信托资金而面临兑付风险时,往往存在不得不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信托项目兑付资金的情况。为了规避信托公司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必须分开管理,不得相互进行交易的规定,一些信托公司采取迂回战术,即:寻找一个第三方(往往为关联单位),以公司自有资金给该第三方发放一笔贷款,该第三方再将此笔款项转入信托项目银行专用账户,通过这一方式,掩盖了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信托资金的事实。但此操作必然有其漏洞可查,往往该类贷款不收取贷款利息,贷款审批手续不完整,缺乏必要的文件资料,贷款合同中借款用途、借款利率等条款模糊,且借款单位一般无用款需求。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此类无利息收入的异常贷款,检查贷款发放审批手续及有关文件资料,并检查与贷款发放日接近的到期信托项目,查看其到账信托资金来源,以发现自有资金和信托资金变相的交易情况。

(三)重视信托会计报表的审计

由于信托公司会计报表不包含信托业务会计报表数据,只在进行报表披露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信托业务会计报表及部分内容。由于注册会计师并不直接对信托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往往在审计过程中,对信托会计报表的审计流于形式,这其实隐藏着极大的审计风险。信托公司是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的公司,经营管理的信托财产远远大于公司自有资产,且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也是信托业务,如果不对信托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计,就很难发现信托公司利用报表分离调节利润,隐瞒风险等情况。通过审计信托会计报表,查看已实现的信托报酬是否已足额转入公司自有账户,检查公司是否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计提各项费用和信托报酬,检查信托项目资金运用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未按时收取信托利益的情况,对信托利益不能正常收回的信托项目,公司采取了那些措施化解资金风险,其有效性如何?只有对信托会计报表进行充分的审计,才能更准确地评价公司的整体经营和风险情况,因此,加强信托会计报表审计非常必要。

(四)关注信托公司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变动

信托公司作为金融企业,需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对资产进行五级分类,并按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资产计提不同比例的减值准备。一些信托公司利用这一规定,随意变动资产分类结果,并调整减值准备金额,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能仅以信托公司提供的五级分类结果,简单计算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是否正确,而应关注公司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结果的变动情况,获取分类变动的支撑依据,审查该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监管机构关于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的规定,如无充分依据,则应进行审计调整,挤掉公司利润中的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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