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

2024-12-28

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精选9篇)

1.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 篇一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物业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2.锦水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锦水苑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规定》、《业主大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是锦水苑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小区内共有事权。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本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2010年10月25日会议通过,本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第五条 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前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召开会议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小区内公告。物业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修城社区居委会。

第六条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发放征询意见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业主自己或者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填写征询意见表,并签名有效。

第七条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或者挂号信等形式,回收物业小区内业主意见,并邀请修城区居委会指导、监督。

第八条 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时间,通报征询意见结果,接受物业小区内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自会议结束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修城社区居委会或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议事内容

第九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机构;

(二)制定物业小区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三)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决定物业服务方式,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服务人;

(五)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

(八)制定物业小区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经营方案;

(九)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物业小区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组织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为业主大会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经业主大会决定

和授权,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组织修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

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六)提出维修资金续筹方案,督促维修资金交纳责任人按照规定交纳维修资

金。组织业主讨论维修资金的使用;

(七)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大会决议等内容;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

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九)按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共有物权的经营方案,签订经营合同,管理经营收入,定期公布账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 业主的投票权采用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占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 持有房产证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按要求在投票表格上填写有关情况并签名。

第十四条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共有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视为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五章 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修城社区居委会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二)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集体讨论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小区内的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制。物业小区业主超过30户的,可以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依据业主代表权限的不同,业主代表大会制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委托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因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实行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有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2)全权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事项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形成统一意见,有业主代表按照统一意见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和人数和人数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以下方式回收业主意见: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有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有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议事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2名,由业主委员会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每次业委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传达有关资料。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位表决权,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1)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定期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1/3以上成员提议或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2)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内公告。

(3)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4)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法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5)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及其决定。

(6)决定的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满一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一)正常换届的,原业主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停止工作,并于备案之日起10内将有关资料、公章等在社区监督下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二)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为能达到法定人数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换届的,业主委员会仍继履行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瘫痪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将有关资料。公章移交所在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接受业主质询。

第六章 附则

3.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 篇三

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会议规则修正案第2号:

郭卫建 发表于 搜狐焦点网 北京业主论坛 业主之声论坛 2009-12-14 17:28:03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会议规则修正案第2号:

(2009年12月05日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监事会监事、业委会成员应可以在业主代表大会上发言,但只能在第一轮发言一次,时间为三分钟”《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2008年6月14日由上地西里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2009年8月4日由上地西里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对于《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修正案第1号)第一条 根据上地西里业主公约和业主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原则1.按程序充分讨论; 2.少数服从多数;

3.禁止剥夺少数人《业主公约》规定的业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或作出剥夺前述权利的决定。

4.业主代表自由、平等地表达观点和意见。第三条 业主、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提案由业主代表大会秘书受理,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业主代表大会秘书应予以登记并在一周之内报告给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符合开会条件的,召集人应在两周内召集业主代表大会。第四条 召集人可以召开预备会议,对提交的议题进行了解并审查是否符合提交的程序。预备会议应邀请相关业委会委员、监事会监事、或相关的业主代表、业主参加。预备会议可以是电话、或网上、邮件等形式。对于不符合程序的提案应告知提案人应当完善的程序。第五条 召集人在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三天前应将本次会议的议题、相关资料送交业主代表和其他应当列席会议的人员,并告知开会的时间、地点(特殊情况例外)。除非涉及特别的保密议题由业主代表书面表决决定不公开之外,会议一律向全体业主公开,并提前在社区内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社区业主、居民均可自由旁听。第六条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召开,本次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业主监事会监事,临时组成本次会议的主席团,按《会议规则》决定本次会议的程序。主席团成员应不少于三人。第七条 业主代表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列席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和其他被邀请的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安排,需向业主代表汇报工作、接受质询、解释说明某项工作和情况及解答某种专业知识,可以发言。旁听人员只有在代表发言完毕,且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允许后,方可发言。旁听和被邀请人员不得主动要求发方言。业主代表之外的其他与会人员没有表决权。参加本次会议主席团的业主监事会监事就本次会议的程序问题除外。第八条: 业主代表到会人数超过全部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时(含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但允许三名以下(含三名)非在场业主代表电话告知或邮件通知等方式参会,此三名以下代表视为参会。业主代表大会表决议题,只有在参加会议业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含三分之二),且占全体业主代表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允许未参会业主代表会下投票)。第九条 根据会议进程,召集人及主席团可以决定休会,休会时间由主席团决定。第十条 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应制做成书面形式,并送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居委会,并在三日内在社区公告。业主代表大会公告应公布出席会议和未出席会议业主代表名单。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书面文件,在公告前需由业主代表大会主席团二位以上成员(含二位)对内容确认。第十条 业主代表应当按时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连续三次未出席会议且无明确理 由的,视为自动辞去业主代表职务,由监事会按规定主持补选。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委员和监事,应当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经业主代表大会书面提示仍不执行的,视为自动辞职。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对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委员和监事的监督;业主监事会和监事,对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监督,应当以是否违反程序、是否违反全体业主表决、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为标准,通过向业主代表大会提提案的形式进行。监督者直接向被监督者告知监督意见的,一周之内应向业主代表大会书面备案监督事项,监督事项结束后,监督者应向业主代表大会书面报告监督结果。对于未经过提案形式进行的监督,被监督者认为正确的,应当改正,认为不正确的,可以拒绝。第十三条 业主代表大会开会,除讨论业委会和监事会的改选问题之外,应邀请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列席;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应邀请业主监事会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业主代表、居委会代表列席。监事、业主代表、居委会代表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没有表决权。第十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日常正式工作往来,应以书面文件进行。第十五条 每年5月份的倒数第二个周六,为业主代表大会固定召开日期。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和解释《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表决稿)第一条 会议由业主代表大会召集人与监事会组成的主席团决定主持人;主持人不得对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也不得对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提问。第二条 会议开始,主持人根据与会代表人数宣布本次会议是否有效。确认会议有效之后宣布本次会议之前收到的议案,如果议案较多时,主持人应该首先提请代表表决本次会议将讨论的议题的顺序,并且表决该议题属于重大事项或者一般事项。第三条 确定本次会议议题之后,请议题提议人对该议题进行说明,时间不超过10分钟。第四条 说明议题之后,根据代表请求发言的先后顺序安排代表辩论发言,但是持反对意见的代表优先发言,没有反对意见时,应立即表决。当同时要求发言的代表超过二人时,未发言的代表应优先发言;如不能决定谁应先发方时,主持人可考虑按代表的座位顺序、或签到的时间顺序(或其它随机的排序方式)安排发言。主持人尽可能考虑给到会的每一位代表发言机会。第五条 辩论发言时间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分钟,对每一议题,在每一轮辩论中,每人发言只能一次。且不得占用其他代表的发言时间。第六条 辩论按轮进行,一轮辩论结束时,主持人应该征询代表是否进行下一轮辩论,当有代表要求进行下一轮辩论时必须进行下一轮辩论。第七条 每次会议对每个议题的辩论不超过三轮,三轮辩论以后主持人须提请代表就是否继续进行辩论进行表决,如果有1/3的与会代表要求继续辩论,则自动转到下一次会议进行,本次会议不再辩论;辩论程序全部结束后,应立即进行表决。第八条 对议题进行表决以后,代表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提出反对该决议的议案,也不得再对该决议发表意见。第九条 主持人发现或有代表认为发言者有使用辱骂词语而提请主持人制止的,主持人应在征求主席团成员多数同意的情况下警告发言者改正,发言者拒绝改正的,主持人须立即提请全体代表就是否属于辱骂进行表决,如果表决认为属于辱骂的,主持人有权取消该代表的本次发言权。如果该代表在下一轮发言再次使用同样辱骂语言的,主持人须立即提请全体代表就是否取消该代表本次会议的发言权进行表决。第十条 有代表未经主持人允许而强行发言且主持人与主席团成员均无法制止时,主持人可以视具体情况经与主席团商议后,可宣布本次会议休会。第十一条 代表认为主持人的主持行为违反规定的,可以在有五名代表附议的情况下请求主席团提出更换主持人的表决议案,主席团须立即提请全体代表表决。当监事会提出此项表决时,主持人须自动暂时停止主持,待此项表决结束以后,按照表决结果辞去主持人或者继续主持本次会议。会议过程中如果由于代表退席而使得会议代表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主持人须立即宣布本次会议休会。第十二条 旁听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主动提出发言要求。第十三条 本次会议结束,主持人与监事会须即时宣布结果和公布结果的时间地点,记录在案。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业主代表大会制定和解释议事规则、会议规则修正案第1号

(2009年8月4日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监事会提案)

“上地西里业主代表大会:我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规则实施以来,在保证业主代表自由平等发表意见以及增进会议效率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据以往经验,目前会议规则中每位代表每轮发言时间不超过3分钟的限定,不利于代表充分表达其意见,尤其在遇到重大问题讨论时更是如此,鉴于此,监事会提议将每位代表每轮发言时间由3分钟增加到5分钟。请大会在本次会议上将此议案列入代表讨论和表决议程。业主监事会。2009年8月3日。”议事规则、会议规则修正案第2号

(2009年12月05日第二届业主代表大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监事会提案)。

4.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 篇四

业 主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示范文本)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编制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规则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则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

2、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业主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侵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4、本示范文本条款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名称及其执行机构议事活动用房)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座落: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依法、依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与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自觉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运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建筑区划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建筑区划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主动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日常运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各业主同意提交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成和设立)本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第六条(业主大会设立备案)

业主大会依法设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设立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业主大会设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备案情况以及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委员分工情况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第七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包括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决定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

(五)决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七)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工作经费;

(八)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等方案;

(十)决定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十一)决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

(十二)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

(十三)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小组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决定;

(十五)决定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十六)决定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定本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决议采用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应尊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决定,应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并不得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

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从业主小组中推选业主代表;

2、;

3、。第十一条(业主小组的职责及议事程序)

本建筑区划内以幢、单元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的,业主小组由该幢、单元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三)讨论、决定本幢、本单元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及维修等事项。业主小组通过召开业主小组会议履行上述职责。业主小组会议的召集人由该小组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担任,会议议事程序参照本规则中业主大会会议程序执行。业主小组依法履行上述职责作出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认为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应当就此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予以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的职责)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并将业主大会会议凡需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赞同、反对及弃权的表决票经本人签字后,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所代表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本建筑区划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业主位于本建筑区划内的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二)、(三)项的,应当由本建筑区划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已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本建筑区划内设投票箱,由业主或业主代表自行将业主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三)业主通过提供给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委员会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表决专用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四)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提供的表决专用传真号发送传真件,表达意愿;经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在监票人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统计汇总,并公布表决结果。

(五)。

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视为同意或者反对的,不适用于差额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差额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等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与会业主的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实到业主以及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的业主计算。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的,与会业主数以表决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开时间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60日前,应当就有关物业管理工作征询业主意见,并对业主提出的意见、建议等,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就业主委员会提交的议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表决议题应与业主委员会提交议案相一致。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

(四)业主小组决定的事项,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有抵触的;

(五)。

属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发起人;

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

3、提议人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所提供的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有必要核实的可以对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核实。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建筑区划内书面公告。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决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提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议题,并应当在作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表决议题应与提交议题相一致。

属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的处理方案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缺额补选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小组决定作出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业主小组决定与业主大会决定有抵触的事项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表决通过,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属第一款第五项情形的。第十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会议筹备工作(审议议案)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公告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形式;2.会议日期、地点;3.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5.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三)投票表决或征询意见(决定事项)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决定事项的,由参加会议的业主或业主代表就业主大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决定事项的,由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发放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建筑区划内业主意见或由业主投票表决。

(四)回收统计意见(形成决议、作出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的约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回收业主意见,并在投票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由唱票、计票人员在监票人员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投票统计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决议的执行和处理等作出说明。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会议决议、作出业主大会决定。

形成决议、作出决定由唱票、计票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应当由非业主委员会委员(包括委员候选人)的其他业主担任。

(五)通报业主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业主大会决定,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重大事项的,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以本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身份以及专有部分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单个业主拥有多个或者数人共有一个物业专有部分的,其业主投票权人数按一人计算。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业主、业主代表的代理)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根据委托内容进行投票表决。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建筑区划内的其他业主或者 参加;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行使投票权。

(二)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业主是其他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小组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

(二)。第二十一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

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365日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选聘)业主大会决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可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之前,业主委员会应通过业主代表会议、征询意见表等方式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的意见和要求,并结合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制定具体选聘方案和草拟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约定,将选聘方案(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和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的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作出业主大会决定,并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合同签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依法、依管理规约和本规则约定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之日起30日内,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质量及费用标准、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 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事项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经营单位签订有关协议。

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按照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进行使用、分配。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财务管理由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二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决定。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使用、续筹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第二十六条(印章的使用管理)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档案资料管理)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相关规定和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中的相关约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解散)

因建筑区划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会解散的,在解散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业主大会解散前,业主共有财产清算结束后3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业主大会注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注销等手续,并将保管的其他档案资料移交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与任期)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事项、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由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依法约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建筑区划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5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缴物业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八)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在成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前参加市、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主办的物业管理培训;

(九)。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和集体辞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40%的,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全部辞职、离任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 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业主委员会逾期不组织补选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变更)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可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规定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半年以上;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或者20%以上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存在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约定的禁止行为;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做好以下换届选举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学历以及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出具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和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证明等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换届选举筹备组,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换届选举筹备工作,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

换届选举筹备组应当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表性、广泛性和专有部分的比例,确定委员和委员候选人的分布和人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下列、、方式产生:

1、换届选举筹备组直接听取业主意见,经汇总后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2、换届选举筹备组向业主发放推荐表,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换届选举筹备组书面公告业主到指定地点领取推荐表推荐,根据得票多少,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第三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 元/年;

(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 元/月;

(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 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1),费用 ;(2),费用 ;(3),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不得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摊派,其工作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 种筹集方式: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 元;

(二)全体业主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 %,合计 元;

(三)业主自愿捐赠;

(四)。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归全体业主共有,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约定进行财务管理,并由 进行审计。经费收支帐目于每月 号在建筑区划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之日(年

月 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三十九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 物业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区(市)县

(物业名称)业主大会(盖章)

****年**月**日

5.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 篇五

(1988年6月18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工作,对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市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陕西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讨论、决定本市有关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

民检察院的工作,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五)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

当的决议。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在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备案;补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八)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九)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报陕西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和罢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三)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十四)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十五)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建议会议主要议程等事项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和初审的法规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一位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一位副主任和一位委员轮流担任。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各区、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

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列席会

议。

第十三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由

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议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安排公民旁听会议。公民旁听会议的具体事项由主任会议规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

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

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

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

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

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由有关委员会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受主任

会议的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

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在常

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递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有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提请任免的机关对审议人事任免案中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拟任人选在会议表决前,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表态发言;任命通过后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或者同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法规案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委员会向提案人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全体会议上说明,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有关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付诸表决。作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付诸表决。

第二十五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再行审议该法规案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付诸表决。

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予以搁臵。

第二十六条 法规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种原因搁臵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付诸表决后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罢免本市选出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时,提案人应当说明问题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并回答询问。

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不

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九条 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

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

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

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计划之外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每年第三季度,常务委员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市级财政决算的报 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审查和批准调整预算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市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综合整理,送有关委员会负责人核阅后,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签,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修改后,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决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时,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质 询

第三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

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九条 提出的质询案应当是涉及违反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重大问题,以及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问题和领导人的失职、渎职问题。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

容,并有提质询案人的签名。

第四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列为质询案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

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并将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

署的书面答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

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

对该质询案处理结果的报告。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

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机关再作

答复。

由受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

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受质询机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撤销。

第四十二条 提出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

定不列为质询案的,可作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

人到会说明。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

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

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

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

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

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

名投票、电子表决器或者举手表决等方式;具体采用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安日报》上刊登公布。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应当及时在《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西安日报》等有关媒体上刊登公布。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为常务委员会机关刊物,所刊登的决议、决定和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采取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采访报道。常务委员会会议新闻发布的具体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制定。

6.合伙人大会议事规则 篇六

一、大会的召集权

按合作制的原则,社员代表大会由《章程》规定的有召集权人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对本社所有社员都具有约束力。

1、由理事会召集社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权力执行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社员代表大会在召集之前,要把召集的意图、日期、场所和主要议题交由全体理事进行讨论,做到目的明确,议题清楚。大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

2、提议召集社员代表大会

提议召集社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由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召集。如遇理事长不能正常行使职权等特殊情况而召集的临时社员代表大会所表决通过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xxx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章程》规定,社员代表大会可行使以下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对本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三、召集程序

1、确定本次大会议题,提交相关资料和数据;

2、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提前15天发出通知);

3、向代表下发会议所需审议的主要文件;

4、向各位代表发出提案表。

四、会议程序

1、大会由理事长主持。若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由其他理事主持。

2、审议工作报告或议案。

3、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

4、形成会议决议。

五、表决方式

根据表决的内容采取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方式。

六、表决权

根据实行《xxx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法人)章程》规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七、会议的其他要求

出席的社员代表须达到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时方能召开。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方案,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的形式委托他人进行表决。

八、会议文件整理工作

1、对从会议筹备到会议结束期间的所有文件进行整理;

2、会议记录;

3、议案和决议的整理;

7.党委议事决策议事规则 篇七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 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制度,更好的发挥党委会在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决策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党内有关法规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维护大局的原则。在重大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上级组织政令畅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讲真话,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实际的正确决策。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的两种倾向。对重大问题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允许发表各种 不同的意见,严格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每个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5、坚持保密原则。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二、议事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2、加强党的建设的规划措施及重要问题;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

4、坚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5、学校党员大会的组织筹备;

6、学校干部的管理、奖惩等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7、报请上级任免的干部,后备干部的确定;

8、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

9、校党委和工会、团的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

10、工会工作有关重大问题,主要有:(1)贯彻上级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的重要决议的意见;(2)学校职代会的有关事宜;(3)报上级表彰命名的劳模、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学校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4)工作计划、总结;

11、团委工作有关重大问题,主要有:(1)团代会的有关事宜;(2)工作计划、总结;(3)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干部审查中的重要问题;

13、学校党委表彰决定和报请上级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和优秀个人;14、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15、党委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16、组织发展工作,主要有:发展计划、各支部发展党员工作;17、综合治理、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8、其他应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程序

1、会议组织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召开党委扩大会(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必须由党委成员和应到会总人数分别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党委会议应明确议题,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予变动或临时动议。

2、会前准备

(1)党委有关部门,按照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提出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并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收集和整理,送交会议主持人确定。

(2)议题确定后,应提前两天将议题和开会时间、地点通知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一并送达。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由书面形式表达。

3、召开会议

(1)会议主持人介绍出席和列席人员情况,通报会议议题和开法,按议题顺序逐项进行。

(2)会议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汇报人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发言要开门见山,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3)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或部门)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在其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4)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要逐个表决;赞成票超过与会党委成员半数和与会全体人员半数方可为通过;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5)决定重大问题,如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6)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决定有关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4、组织落实

(1)党委成员要根据会议决议,对自己分工的工作,要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组织落实。

8.村民代表议事规则 篇八

一、为了保障村民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代表村民群众办理自己的事情,健全民主与法制,促进本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定本规则。

二、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经过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后的村民代表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使村民一切权利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授予村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是村民会议的决议和决定。

三、村民代表会议是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组成,应邀请非村民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总支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四、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五、村民代表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六、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书面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提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七、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负责,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下列有关村务方面的事项。

1、讨论修改决定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细则》。

2、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发展计划及主要措施,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以及机、电、水、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3、讨论决定村长期和当年建设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方案,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4、审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决策、重要的经济合同、提留款、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5、讨论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村民代表会议对各项议题应当充分讨论,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决议和决定才能生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及时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十、本议事规则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

9.行政会议议事规则 篇九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议事要以“四个坚持”为指导思想,即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贯彻学校党委的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认真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坚持依法治校,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行政会议主要由院务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组成,由院长根据工作的性质和任务要求确定召开何种形式的会议。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院务会议的安排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根据工作要求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主持会议。

第六条 院务会成员由正、副院长,正、副书记组成。党委与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院务会一般应在正副院长到齐的情况下召开,若遇特殊情况需召开院务会,院务会成员应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正副院长不少于2人。

院长办公会由正、副院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参加。参加会议的正、副院长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七条 行政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可通知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讨论到有关内容时列席会议,非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须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内容进行介绍、说明或提出建议。参加专题汇报的列席人员,按办公室通知要求候会,以便讨论相关议题时能及时参会。

第三章 会议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务会议事范围

1、学习和讨论党和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与学校工作有关的法令、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2、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决定和建议,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3、研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文件和报告以及征询党委会意见和建议的问题。

4、在党委的领导下,主持研究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和办法。

5、研究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有关全院性的规章、制度、办法及上报的重要文件。

6、讨论审定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竞赛训练以及重要科研项目的立项和实施。

7、研究人事调配、教职工奖惩工作,拟定教职工队伍建设、机构调整、干部聘任、全校编制方案。

8、讨论审定招生和就业方案,研究学生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9、审定学期和财政年度的预、决算以及基本建设和经费情况;审定重大项目(10万元以上)的立项、预算资金变更,校产开发计划,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项目,筹资和审计工作。

10、审定重要的外事活动。

11、审议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等。

12、各分管副院长期中和期未工作情况汇报。

13、院长、副院长及各部门要求行政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1、研究解决在贯彻落实学院党委会的重大决策、决定和意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2、研究讨论需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事宜或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院务会或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3、研究学院发展规划及教学、训练、科研、后勤、人事方面重大改革思路。

4、审定5--10万元维修项目和一次性5--10万元经费支出。研究基建维修工程中有关重要事项和在建工程预算、学校年度预算内的经费支出,以及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

5、听取并研究院主管领导、各系、部、院、校及各行政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汇报。

6、审定由学院各行政部门发布的行政文件、规章制度。

7、研究行政工作的年度、学期总结与计划安排。

8、研究一般人事安排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会议的议题由院长直接提出和确定,也可由分管校领导向院长提出,或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由院长确定。各行政部门提出的议题,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确定。院务会提出审议重要事项的议题之前,应征求党委书记意见。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求提交行政会议审议决定的问题,要事先准备好详细的背景材料、基础数据、各类文稿和拟定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备选方案应有2个以上),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核查提交会议。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院务会议议题安排及书面材料,提前2天以上送达与会成员。

第十二条 院务会议原则要按事先确定的议题一事一议一结,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行政会议的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院领导作出说明,然后针对议题进行研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集中多数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明确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根据议题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如对重要问题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如分管院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列入会议研究的相关议题原则上暂缓审议。但对急待审定的议题,分管领导应在请假时,将意见和建议告知主持人。

第十六条 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亲属的利益问题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议事内容涉及保密事项时,要严格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第十七条 院务会在研究提交党委会做出决定的重大问题或事项时,若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会成员出席了会议,并形成了一致的意见,经由党委书记提出,会议研究的结果可不再提交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行政会议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负责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的会务工作。

第十九条 为了简化办事层次、精减各种会议、提高办事效率,凡能通过其他形式解决问题的,一般不要召开会议。必须召开的会议,应尽量缩小会议范围,时间不宜拖长。

第五章 会议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条 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由与会分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并将实施结果向院长报告。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则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院领导。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因故不能完成会议决定时,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向院长进行说明,亦可提出复议请求。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定,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 行政会议形成的决定,一般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主任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报送院领导,并根据会议内容印发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党委与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篇:电大毕业论文致谢词下一篇:实习老师致实习学校的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