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共13篇)(共13篇)
1.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一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的情况调研
为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提高案件侦查质量,笔者对垫江县院2012年以来侦查阶段的提前介入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
安机关侦查案件6件49人,其中提前介入故意杀人罪1件1人,聚众斗殴罪2件32人,盗窃罪2件14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件2人,仅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3%,主要集中在聚众斗殴等团伙型犯罪以及对适用法律和证据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的案件中,批准逮捕34人,不批准逮捕11人,公安撤回4人。如2012年9月,侦监科提前介入的董力华等22人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一案。董力华与高鹏二人共邀约30余人持砍刀、钢管分别在垫江县新民镇老桥附近殴斗,并对途经新民的出租车乘客进行无故殴打,之后董力华一方邀约的杨林等人持砍刀赶赴新民卫生院,对治伤的高鹏一方人员进行砍打,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及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犯罪呈现团伙化、组织化,和涉恶涉黑倾向。案发后,我院及时介入引导侦查,提出侦查意见,固定相关证据,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及时提讯犯罪嫌疑人,从快研究讨论案件,依法批准逮捕15人,不批准逮捕7人,追捕在逃人员3人。
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以及《规定》中的侦查介入的范围包括黑恶势力犯罪、群体性及公检认为有必要的案件,上述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但对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范围表述都较为宽泛,且仅为“可以”、“有必要”,何为有必要不易把握,不具有操作性和强制性。就垫江县院情况来看,目前介入的类型主要是团伙型犯罪、案情复杂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小,仅为1.3%,均是在公安机关要求之后介入,而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如故意杀人案,公安机关认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没有必要邀请提前介入,侦查终结之后便直接移送审查批准逮捕。如曾燕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垫江院从垫江论坛及一些民众口中获悉90后儿媳曾燕因为家庭纠纷杀害了婆婆胡世琼,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影响,而公安机关并未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影响了检察机关办案的效率,未较好发挥公检两家的配合协作功能。
公安机关在邀请检察人员提前介入时,通常从有利于定罪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有罪证据的汇报,认为入刑即可提请批准逮捕,而对后期取得的证据不与检察人员沟通。因侦查初期尚未形成较为系统的证据材料,在提前介入时汇报案情,证据较为粗略、片面,检察人员仅能就获知的情况提出侦查建议和意见,对于案件进展、后续处理情况不清楚,无法有效跟踪监督,只有在受理审查之后,才发现证据达不到逮捕条件,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黄秋艳、宫洪月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2013年7月,侦查机关在办理重庆方丰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中发现,山东省滨州市东越木业装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至4月期间,在与重庆方丰公司无真实贸易往来的情况下,虚构家具贸易的事实,东越公司的法人代表宫洪月在收取开票总额6.5%的点子费后,为黄秋艳所在的方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价税合计200余万元,骗取出口退税税款30余万元。因其中涉及跨省市的多个公司,案情较为复杂,公安机关获悉线索后,在暂未搜集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证人证词的前提下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向检察人员汇报的初查的外围证据情况,检察人员就侦查重点和方向提出了建议,建议锁定两名嫌疑人,并查明企业帐目、开票经办人等重要证据。而公安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经进一步取证后,未将后期证据材料情况告知检察人员,也未征求检察人员意见,直接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经本院承办人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黄秋艳对于涉嫌的事实矢口否认,且现有的证据仅能证实东越公司确实向方丰公司开具了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税局办理了出口退税,两家公司的会计帐目未调取,企业基本情况、资金往来状况不清楚,介绍人、企业会计、开票员等均未取证,双方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是否真实也无法查清,最终公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了提捕意见。
根据《规定》第七条,“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均认为需要提前介入的案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发出《提前介入通知书》,检察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书后3日内指派检察官持《派员提前介入通知书》到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活动”,司法实践中,通常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由承办单位相应负责人直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介入,以口头通知为主,形式要件相对欠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效力、程序如何启动等没有相应的法律加以明确和规范。《规定》中虽然赋予了检察人员提前介入应当履行的职责,但实践中通常只是参与案件讨论会,查阅少量证据材料,对于案件事实、定性,是否提捕提出意见,且以口头提出为主,未出具相应书面意见。再者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因个人水平、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侦查机关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建议的可行性和落实程度检察机关惟有通过后期的审查批准逮捕加以制约。
提前介入目的是为审查批捕做好准备,旨在快速、准确地打击犯罪。实践中,有些侦查人员对于提前介入的法律定位不当,当其对于所办案件的质量把握不住时,就主动邀请检察人员参与侦查工作,并根据其提出的要求开展下一步的工作,将提前介入与法制预审等同起来,适时介入演变成全面介入,容易形成工作的依赖性,或者该要求介入而不提请介入,继而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且提前介入时检察人员作出的可以逮捕的口头承诺,若因证据变化或认识分歧导致最终不捕,也极易造成侦查机关对检察工作的误解。
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开展侦查工作,及时指导固定相关证据,通过提前介入找准查证、补证的最好时机,做到不枉不纵,有力打击犯罪。将提前介入的案件范围更加具体化、明细化,如将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暴力型犯罪、涉黑涉恶、重大命案、案情复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新型犯罪等纳入提前介入的范围之内,增强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检察人员需明确适时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查清犯罪事实,通过分析案情、积极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案件能够得以及时审理,应做到参与讨论、协作指导,让事实和证据说话,而不越俎代庖,不得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及作出承诺。
一是规范提前介入的启动程序,对于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将受案情况抄送检察机关备案,或者检察人员通过走访和查阅公安机关的受案台账,以及通过网络舆情、媒体报道等相关途径掌握重案要案线索之后,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了解、熟悉案情,并要求公安机关给予配合,尤其对一些重特大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在案发当日告知侦监部门,对于在介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请集体讨论研究,将侦查监督端口前移,并将建议和意见反馈给侦查机关;其次是对于公安机关商请介入的情形,检察机关在接到要求介入的书面通知后,立即派员介入,出席现场勘查,帮助侦查人员全面收集达到批捕标准的有关证据材料,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二是落实谁介入谁审查的原则,保障办案的连续和便捷,对于介入之后公安机关未报捕的案件也加强跟踪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的进展情况、处理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汇报,同时审查公安的处理是否得当,以保证提前介入的案件件件有着落。
提前介入对于检察干警要求较高,不仅要熟悉检察工作,还要精通侦查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面对挑战,检察人员要锤炼自身综合素质,随时应战,提高工作责任心,通过提起介入,认真听取案件,查阅证据,提出意见,加强案件的跟踪,增强纠正侦查违法的能力,为尽快审查案件作出决定打好基础。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通过开展座谈会、案例研讨会交换办案经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
2.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二
一、检察办案环节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情况
(一) 在“宽严相济”的框架下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
“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是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 该严当严, 该宽则宽, 宽严适度。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将“严打”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有机组成部分, 在宽严结合、宽严适度的大原则下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表现在: (1) 突出强调严格依法办案的原则。即不再单纯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一味强调“严打”, 而是进一步要求检察人员严格执行法律,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做到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 都要于法有据; (2) 适度把握“严打”的重点。在“严”的适用对象上, 把打击的重点锁定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犯罪上; (3) 将实体上“依法从重”与程序上“依法从快”结合起来。即在实体上, 依法加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的打击力度, 在程序上, 要求对属于“严打”范围的案件依法及时审查、及时起诉, 以收雷霆之效果。
(二) 在“宽严相济”的理念下慎用批准逮捕权、起诉权。
为了在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两大检察工作环节充分实现“宽严相济”的要求,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起诉条件, 慎重适用逮捕措施, 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 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在此要求下,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以宽严相济的理念审视逮捕、起诉的条件:一是坚持事实证据条件、可能判处刑罚条件的同时, 注重对“有逮捕必要”条件的正确理解和把握。从犯罪主体的具体情况、犯罪情节的轻重、是否具体法定从轻处理情节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有逮捕必要, 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 尽量不予批捕。二是严格掌握起诉条件, 充分考虑起诉的必然性。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纠纷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 在依法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各类情节的基础上, 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 落实“宽严相济”要求, 逐步推行刑事和解工作。
检察机关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中, 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检察机关不介入双方当事人和解, 在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被害人主动申请检察机关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检察机关为此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案机关撤案;二是由检察机关作为调停人对案件进行和解。主要是由案件承办人在犯罪嫌疑人 (或其家属) 和被害人之间沟通, 或召集双方进行和解, 促成和解协议和达成后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建议公安机关撤案。
二、检察机关在实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 贯彻“宽严相济”中存在的问题
1. 批捕率过高, 宽严失衡。
鉴于公安机关在办案指标的工作机制之下片面强调刑事案件的批捕量, 有些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本来可以作出不捕决定, 但碍于面子和长期合作关系, 检察机关也作了批捕的决定, 造成逮捕率过高。与此同时, 受求稳怕错的思想影响, 审查批捕工作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过失犯等, 往往不敢大胆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决定, 也是造成批捕率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
2. 相对不起诉适用率偏低, 宽严失度。
正确运用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标志。由于上级检察机关限制不起诉率, 加上不起诉的适用程序繁琐, 基层检察院往往不愿意适用这一权能, 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比率较低。如笔者所在市某基层检察院在2008年至2009年1-5月, 对轻微刑事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8件12人, 仅占受理移送起诉案件总数的2.3%。
3. 对轻罪启动刑事立案监督, 宽严失据。
在上级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提出量化任务之下, 有的基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轻罪案件也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 宽严失据。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 轻缓处理的适用程序繁杂。
检察务实中, 无论是不批捕或是不起诉, 适用的程序都十分繁琐。如不批捕, 办案人员提出后, 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批准。不起诉则需要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检委会层层报批, 对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拟作不起诉的, 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繁琐的适用程序促使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出现宁重毋轻的倾向。
2.“宽严相济”缺乏实施细则。
由于缺乏具体执行标准, 执法人员受执法能力、执法水平限制, 办案中难以准确理解法律的精神和把握宽严相济的执法尺度, 担心承担打击不力以及放纵犯罪的责任。如某基层检察院承办的韦某某抢劫手机 (价值400人民币) 一案, 考虑到韦某某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自首、初犯、偶犯等因素, 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决定。但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不属实施宽缓对象, 一直要求对该案进行复核、复议。检察机关也有些同志认为犯罪嫌疑人韦某某十足是学校的小混混, 光天化日暴力抢劫, 不属宽缓对象。由于缺乏细则性操作指导, 办理该案的检察人员在适用宽严相济问题上顾虑重重, 畏首畏尾。
三、对策建议
(一) 加强学习, 努力提高公正执法能力。
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不断加强理论学习, 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事。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牢固树立权利平等、程序公正的执法观念, 始终坚持“三个至上”, 切实做到“四个在心中”。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其职业相匹配的学识和才能, 如果空有公正执法之心, 而无公正执法之能, 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将无法实现, 因此, 要以大规模教育培训为契机, 扎实推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争创学习型检察院”活动, 根据不同执法岗位的职责和特点, 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门培训和实践锻炼, 只有这样, 才能提高广大检察官的公正执法能力, 以适应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需要。
(二) 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中, 不可避免地存在部分执法办案人员对政策理解不深、把握不准, 贯彻落实不够准确, 运用政策处理案件的能力不强等系列问题, 甚至还存在个别检察办案人员借政策进行权力寻租的情况。因此, 为防止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演变成宽大无边、放纵犯罪, 应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 从诉讼程序、机制设置上防止对“宽严相济”的滥用:一是确立向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机制。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不捕、不诉决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 应当予以撤消或指令下级检察及时纠正;二是完善检务督察机制, 由本院的纪检或者督察部门负责对轻罪案件的不批捕、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理案等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三是构筑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如为了提高检察机关适用不捕、不诉的准确性, 可以确立侦查机关的听证审查申请权, 在作出不捕、不诉决定之前, 应通知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可以提出听证审查申请。此外, 还可以通过加强人大监督、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强化外部监督制约。
(三) 完善立法, 出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细则, 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完善立法。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不起诉适用对象仅限于“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这已经不适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际要求。因为在基层, 轻罪案件占的比例较大, 不少案件最终法院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缓刑, 这样的司法处理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也不利于犯罪人尽快解脱羁押。有必要尽快完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放宽不起诉的范围。
二是制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细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原则、适用程序和具体的适用范围, 统一司法适用标准, 增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 应当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操作处理规范。
摘要: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办案工作中, 严格把握案件质量关, 这就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贯彻落实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本文中, 笔者主要通过检察机关办案执法环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对策建议。
3.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三
关键词 财产刑 执行监督 调研分析
一、成武县域内财产刑判决、执行及监督情况
自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成武县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的判决共计396人次。其中,并处罚金367人次,占全部财产刑判决的93%,单处罚金29人次,占7%,287人次是一次性缴纳全部罚金,54人次是法院强制缴纳,28人次是分期缴纳全部罚金,27人次因家庭经济困难被准予减免罚金。自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共计11件11人次,主要是通过查询本院档案卷宗所附判决书或裁定书,发现判决或者裁定中涉及财产刑的,向法院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正当理由未缴纳的,制发检察建议书,并由法院作出书面答复。
二、财产刑执行监督之问题
(一)财产刑实际执行机构不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财产刑,最高法于2010年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财产刑由法院的执行局执行。然而,在调研中发现,目前成武县法院由刑庭负责执行财产刑。其主要原因在于财产刑执行难度大,由负责判决的刑庭执行,可以更好的与被告人进行沟通,降低执行难度。这一现状造成了财产刑实际执行机构的不明确,在人民检察院进行财产刑执行监督时,法院内容易产生各部门间的相互推诿,加大了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难度。
(二)被告人财产情况难调查
被告人财产情况难以查清是造成财产刑难以执行到位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而这种因素的产生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比如被告人对法律比较熟悉,其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很清楚自己什么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因此会采取转移财产等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有些被告人是流窜犯,家庭住址较远,或者故意隐瞒家庭情况,调查难度较大。另外刑事案件的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一个程序下来往往需要几个月的时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也为被告人家属隐匿财产提供了时间上的便利,还有其他多方面的因素。
(三)检察机关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难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既是财产刑的审判机关,又是执行机关,法院没有将财产刑的执行活动情况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的义务。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对检察机关进行财产刑执行监督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的细化规则,比如检察机关如何得知财产刑执行情况,就没有明确的说明,另外,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主动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根据公权力“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检察机关是不能积极行使调查权的,因此,检察机关要想获得财产刑执行情况的信息,就仅有接受举报等不多的途径,而不执行财产刑受到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对个人基本不会造成直接的影响,也不会有人去关注该刑罚的执行与否,综上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信息严重缺失的情况下想发挥监督功能,难上加难。
(四)检察机关监督措施不足
检察机关对法院在查明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过程中以及在执行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消极应付、不作为的行为很难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财产刑执行机关即法院的监督,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发现财产刑执行中存在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但也仅仅限定为提出纠正意见,而没有更多的进一步的措施,这就造成法院接收了意见,但并不采纳,检察机关也只能无何奈何,除非能查证相关人员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对财产刑义务人即罪犯的监督,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财产刑的罪犯采取措施的权力。
(五)财产刑执行监督力量不够
新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赋予了监所检察部门更多的职责,特别是明确规定财产刑的执行监督由其负责,但是,由于检察机关人员编制有限,加之很多地方检察院不重视监所检察工作,监所检察部门人少质弱与工作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想要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也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财产刑执行监督之完善措施
(一)加强财产刑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配合
虽然最高法明确规定财产刑的执行由执行机构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财产刑恰恰是由刑事审判部门即刑庭来完成的。因为财产刑的缴纳是量刑的一个情节,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审判过程中有些被告人从量刑方面考虑,对于财产刑基本都能积极履行。因此,执行局与刑庭应当积极进行沟通协调配合,对于涉及财产刑即时缴纳的,刑庭应当及时通执行局执行,以避越位之嫌,同时,对于不能即时履行财产刑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裁判文书及卷宗材料移送执行局,便于执行局执行,执行局也应及时向刑庭反馈执行情况。
(二)探索建立嫌疑人财产调查制度
总体上讲,法院执行财产刑的积极主动性还是比较强的,但如果遇到被告人财产情况难以查明时,法院可能就会因人员精力问题而懈怠执行,因此,为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可以探索建立嫌疑人财产调查制度。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可能会被处以财产刑的,或者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嫌疑人,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遇有可能转移、隐匿、变卖甚至毁损嫌疑人财产的情况,可先行查封、扣押,或责令财产保管人妥善保管,记录在案,然后将财产状况随案移送,便于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确定财产刑的数额及判决后的顺利执行。
(三)广开渠道掌控财产刑执行信息
刑事诉讼法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权力赋予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将该项职责赋予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但都没有明确该项权力的行使程序,更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应向检察机关提供财产刑相关信息。因此,监所部门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多渠道掌控财产刑执行信息。一是可以与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如公诉等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涉及财产刑的法律文书应及时通报监所部门。二是可以利用法院网上公开的信息查询关于财产刑裁判及执行情况。三是可以与检察机关内部控告申诉部门建立密切联系,發现涉及财产刑裁判、执行情况的相关线索,及时介入调查。四是可以直接向财产刑缴纳义务人了解相关情况。五是可以积极争取法院的支持和配合,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交流沟通机制。
(四)丰富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方式和手段
检察机关做为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其诸多权力,这些权力同样可以做为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一是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调查等多种监督方式。对于个别的违法违纪现象,应及时向法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违法违纪现象,应及时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对于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应及时介入调查,发现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二是建立动态的检察监督跟踪程序,财产刑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判决确定后存在一次缴、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减免缴纳等多种情况,建立起动态的跟踪监督程序十分必要。对财产刑一次交纳和分期缴纳的监督,检察监督的重点应围绕人民法院是否按判决书、裁定书指定的时间和数额执行财产刑展开。如人民法院超出判决书、裁定书确定的数额或不按照指定的时间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五)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监督机构
目前,从高检院到基层院监所检察部门,均没有设置专门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处、科、室等机构,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广义上的监外执行检察内容由监外执行检察处负责,各省、市、县级院监所检察部门基本上也没有专门的机构。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责是刑事执行检察,监所检察与实际职责名实不符。鉴于这种情况,个别基层院已探索将监所检察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下设综合检察科、看守所检察科和社区矫正检察科。笔者赞同这种做法,同时由刑事执行检察局下设的综合检察科负责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是比较合理的,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设立财产刑执行检察科。
参考文献:
[1]王楠.财产刑执行监督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09).
4.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四
一、去年以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基础性工作,贯穿于法律监督和队伍建设的各个方
面,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制度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注重更新执法理念,打牢规范执法思想基础
我们始终坚持把更新执法理念贯穿规范执法活动的始终,切实提高广大检察人员对规范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一是按照省检察院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教育,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强化对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引导检察人员树立与法治无锡、平安无锡建设相适应的执法观,努力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并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并重。二是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结合“无锡还少什么”思想大讨论,教育引导全市检察人员自觉做到“四破四立”:破除按“惯例”办事的观念、确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破除“坐堂办案”的观念、确立执法不作为也是违法的意识,破除方便自己、省事省力的观念、确立主动服务群众的意识,破除检察神秘主义的观念、确立以公开促公正的意识。三是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过举办法治理念报告会、辅导讲座、全市检察系统领导干部素能培训等专题培训77次,引导检察人员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增强严格依法办案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通过开展一系列教育活动,全市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不断更新,为严格规范公正执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全市检察机关以“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争创活动为契机,抓住检察执法活动中可能发生不规范问题的重点领域和环节,查薄弱、排隐患、析原因、促整改、抓成效。
一是深入查摆突出问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确定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办案部门作为查摆重点,集中时间深入查摆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走访发案单位、组织案件复查等方式,开展自下而上的排查,发现一些干警中存在理念不适应、执法不文明、办案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四个方面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是认真解决执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对查摆梳理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依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基地,按照“不间断、高品质、强监督”的更高要求,投入专项资金,进一步改造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并为9个基层检察院全部配备了便携式录音录像设备,确保了随时、随地实施全程录音录像。狠抓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安全防范,坚持使用金属探测器对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危险物品探测清理,严格落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体检规定,健全应急预案,畅通“急救绿色通道”,并为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指挥工作基地配备了2名医师、1名护士专职负责医疗保障。围绕奥运维稳要求,深入开展集中解决涉检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活动。坚持检察长接访、包案制度,落实首办负责制,建立健全涉检信访案件应急处置机制,正确处理群众合理诉求。省检察院排查出的3件重信案件全部结案息诉,市检察院排查出的13件重访案件已结案12件,停访息诉8件。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建立健全对未到案犯罪嫌疑人的建档跟踪监督制度。认真实施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四个办法”,建立并落实监所检察工作巡察制度,由市检察院派员对全市监管场所定期巡察,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对价值3000余万元的涉案款物清理和规范,对扣押的涉案款物,区别情况,依法处理,该上缴的上缴,该返还的返还。
三是着力抓好制度建设。在查摆和整改的基础上,坚持把建章立制作为专项整改的重点环节。针对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对规范执法行为、违纪处理、问责追究的刚性规定。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改、废规章制度200余项。市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中涉案款物的扣押、冻结、保管和处理工作的意见》等21个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使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置于严密的制度规范之下。
(三)建立完善执法规范化体系,积极构建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
全市检察机关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目标,以完善办案流程和工作机
制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建立统一的执法规范化体系,努力构建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
一是全面推行办案流程管理和案件质量考评。严格执行《全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以涵盖全部业务工作的办案流程和考评标准来规范办案工作的各个环节。继续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网上教学、辩论赛、闭卷考试等形式,督促每一位办案人
员都能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办案流程。加强对流程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各市(县)、区检察院自查的基础上,市检察院每季度都从全市检察机关抽调业务骨干对重点案件进行抽查。去年以来已从办理的20795件案件中随机抽出6类1135件案件,集中进行质量考评,选编优秀案例,查纠质量问题,及时通报讲评,有效促使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入了强力推进、自觉入轨的新阶段。
二是创新规范执法的工作机制。为促进平安无锡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市检察院探索建立了民事行政检察息诉与人民调解的工作对接机制、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法律监督文书说理改革、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规范职务犯罪线索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行“结案释法”。在全省率先建立贪污贿赂案件质量督查员制度、初查工作“两表制”。全面推行批捕、起诉案件分类审查、简易案件流程提速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两个基层院被高检院确定为“认罪轻案办理程序改革”试点单位。为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司法保障力度,专门出台了《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全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深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援助,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会同团市委、市教育局开展“百所校园法制宣讲行”。推动司法合力建设,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司法协作、构建和谐司法的工作意见,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在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有的基层院还牵头与区公、法等单位联合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了司法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三是依靠信息化推动执法规范化。在基层检察院普遍设立检察技术信息科,全面开展网上办公应用,积极推进网上办案应用,努力使执法办案工作的各项规范和要求细化为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网上操作流程,逐步实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网上动态管理、适时监督和质量控制。通过推进信息化,有效解决全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执法规范化。
(四)强化督察检查,推动制度规范落到实处
针对执法规范化制度、执法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等问题,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努力做到执法办案进行到哪一步,监督制约就跟踪到哪一步,发现问题就查究到那一步。
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在全市检察机关普遍设立案件监督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全面开展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督查、督导,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监督;统一负责开具法律文书,规范案件的受理、登记、分案、告知、扣押物品管理等工作。推行办案回访制度,增强规范执法、文明办案的责任和意识。完善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提高检察委员会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严格执行省检察院规定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双报批、双报备”制度,做到下级检察院决定立案、监视居住、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决定撤案、不起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规范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是加强专项检务督察。重点加强对初查、逮捕、撤案、不起诉等环节的监督,规范检察权的行使。针对执法中的主要问题和重要环节,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监督和专项检查。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统一部署,先后组织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检信访,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专项立案监督,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专项工作;认真组织对以来办理的126件立案监督案件进行全面复查,对53件不捕不诉案件进行了专项检查。切实查找执行法律和制度方面的漏洞和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研究整改措施,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积极推行绩效考核,对各个执法环节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分解细化办案人员、部门责任人、主管领导的责任,把责任落实到人。健全纪检监察工作机制,通过明察暗访、接受举报、当场纠察和深入调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督察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规范执法问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违规的办案人员,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五)依法主动接受监督,促进检察权的规范正确行使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机关更要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接受监督的机制,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依法接受人大监督。依法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市检察机关共向两级人大常委会报送信息简报等相关材料2324份。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转交的案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召开座谈会,主动征询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一些基层检察院还通过短信平台等方式,及时向人大代表等报告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人民群众关注的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今年9月,13名省人大代表在省检察院主要领导陪同下专程来锡视察我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文明办案的有关情况,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二是认真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从社会各界选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把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不断拓宽接受监督的范围,对拟不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试行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涉检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置,积极开展对超期羁押以及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五种情形”的监督。到今年4月,全市共选任两届人民监督员165名,共监督“三类案件”28件。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执法水平。
三是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开辟检察专版专栏、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自动触摸屏、开展“市民开放日”活动、建立民生服务站等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检察机关的办案原则、办案程序和检察工作进展情况,增强执法透明度,拓宽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今年7月,市检察院还根据市委政法委统一安排,召开了“强化规范执法,促进司法公正”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认真解答新闻记者提问,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监督。
经过不懈努力,全市检察机关广大干警规范执法的自觉性、责任感进一步增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成效逐步显现:一是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全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撤案率、起诉后无罪判决率均为零;受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捕后不诉率、起诉后无罪判决率均为零,在近期全省反贪工作会议通报的我市案件质量有关六项指标位居全省前列。二是规范化促进了检察业务工作的争先进位。全市7个检察院被评为“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司法公正”先进集体,涌现出9个先进个人;两级检察院全部建成省级“文明接待室”,其中7个建成全国“文明接待室”,2个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1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被评为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涉检信访案件数量为全省最少。三是检察人员廉洁从检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全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初信初访线索比上年下降了15.8%。今年1至10月同比下降10%。四是基层检察院建设和检察队伍建设得到加强。一个基层院被高检院确定为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2个集体、2名同志被评为全省“十佳”反贪局、反渎局,“十佳”反贪局长、反渎局长,2名同志还被评为“全国优秀侦查员”、“全省优秀公诉人”,1名干警入选江苏省“十佳检察官”。
在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当前,检察机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更新,执法方式比较简单,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影响了执法办案的效果。二是规范执法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全市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案件多人手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还需进一步加快。三是上级检察院有关规范执法的要求和部署落实不够到位,执法不文明、不规范、打擦边球的问题仍有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安排和打算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长期工作,任重而道远。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规范执法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检察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坚持政治建检、从严治检,树立检察队伍公正严明、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两级检察院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领全市检察机关把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当作一项惠及全市百姓的“民心工程”,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工程”,促进检察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阳光工程”,抓紧抓实,常抓不懈。
(二)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规范的贯彻落实。针对规范化制度执行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组织自查、互查、抽查和专项督查,加大建规立范抓落实的力度;通过完善考评机制,引导和激励广大检察人员自觉严格规范执法;通过严格领导问责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三)着力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水平。全面提升检察信息化应用水平,用信息化手段支撑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开展网上办公,加快推进网上办案,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落实办案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水平。
(四)突出抓好检察队伍和基层建设,夯实规范执法的基础。把规范执法的重点放在基层,切实加大对基层检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切实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推动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两院”工作的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有利于规范执法的检务保障水平。
(五)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依法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不断强化法律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和自觉性。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认真负责地办理人大代表转办的案件和事项,主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切实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大检察工作宣传力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使社会各界更多地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检察机关自查自纠报告 篇五
围绕县委开展的干部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要求,通过学习,查找了自身存在的的问题和不足,分析原因、理清思路,并提出了整改方法,决心落实,以便更好的开展工作。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缺乏虚心学习的心态。作为新近人员,实践经验不足,对本职工作的相关程序和环节还不熟悉,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能力不够,基于以上原因,就应该虚心学习,向有经验的同事请教。
2、对工作的严谨性认识不到位。检察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要求我们必须做事严谨,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有的思想不能有。
3、做事急躁不细心。我平时的工作内容包括报表填写、文件处理、笔录制作等,这都要求我必须细心、耐心,保证各项数据文档无误。而自己在工作中,特别是在工作繁忙时,有时存在只图完成任务,急急忙忙做事情,忽略了工作质量的问题,此时,工作中出现错误的几率就会变大。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在思想上对政治学习认识不够,参加政治学习目的不够明确,学习时缺乏思考,理论与实践脱节,自己思想意识的更新不够。同时参加工作时间较短,缺乏磨练。
三、整改措施
通过本次干部作风教育整顿活动的开展,明确了开展此项活动的意义,同时我也认真反思了自己的不足,决心边学边改,立查立纠。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一是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加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素养。
二是虚心学习,勇于请教。孔子有言“敏而好学,不耻下问”,作为新近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多学习相关文件规定,尽快熟悉各个工作环节,遇到问题多向领导和同事请教,不畏首畏尾,同时要虚心做事、认真干事。
三是提高工作责任意识。明确工作性质,慎独慎微,注意言行举止,恪守“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职业道德。在工作中,抱有“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坚持严谨、细致的工作原则,做到实事求是,细心审核,谨防工作出现纰漏,如果出现问题,也一定要向领导汇报,及时改正,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6.检察机关涉农职务犯罪调研对策 篇六
了农民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职务犯罪的职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依法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活动,保障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和改善农村民生措施的落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在刑事管辖权中,职务犯罪立案管辖归属检察机关。多年来检察机关已经查处了多种形式的涉农职务犯罪,如涉及农村村镇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项目的犯罪案件。在新形势下,还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和预防力度。
二、涉农职务犯罪表现形式
典型的涉农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
1、在农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广播电视“村村通”,电网改造、饮水工程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2、在涉及“三农”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粮农补贴专项资金、政策性银行贷款,扶贫开发资金等支农惠农资金分配、管理、发放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3、在天然村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环境污染治理、风砂源治理、水土保持和水源保护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工作;
4、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5、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及征地补偿款管理,矿产等资源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6、涉及抢险、救灾、防汛、优扶、移民、救济以及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职务犯罪案件;
7、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各项农村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
8、在乡镇、政权组织选举中破坏选举、农村自治组织选举中实施贿赂,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影响农村稳定的侵权职务犯罪案件。
可以说,在各个涉农领域都有职务犯罪发生。
涉农职务犯罪是一种腐败现象,这种腐败行为极大地损害了社会正义,破坏了经济发展,毒化着社会风气,它不仅破坏我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先进文化的传播,而且严重危害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影响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我县预防职务犯罪和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县人民检察院自2003年以来,在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特别是在行业系统预防方面工作力度逐年加大,初步构建了全县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体系。目前,本院共与全县23家部门(单位)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联络中心,其中涉农部门18家,占78.26%。本院与18家涉农部门,采取研究制定实施各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办法、成立领导机构、上预防讲座、对涉农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召开座谈会、对存在的漏洞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帮助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长效机制、召开行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分析研究会等措施,开展了大量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同时,我院不断加大涉农职务犯罪力度。2007年以来,我院查办25件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中,就有5件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占总查办数的20%。在**县这样一个国家扶贫重点县来说,比例相当高,而且近三年来还呈现快速上升趋势。
四、我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的特点
从已经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及线索的情况看,我县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案件线索性质单一,均属贪污贿赂类;
2、案件线索均发生在乡镇和村,没有一件是发生在涉农行政事业管理部门;
3、案件线索多发于救灾抚恤金发放和土地开发和国家环境保护领域;
4、手段单一。多采取“雁过拔毛”的方式贪污国家的钱物;
5、以项目为名骗取国家资金;
6、涉案个案金额小,但累积并不小。
五、我县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成因
一是权力集中,监督不足。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乡(镇)以及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很多重要生产要素(土地、资金等)的开发利用权掌握在部分乡镇和村干部手中。同时,群众民主权力没有得到有效保障,造成监督失控,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二是制度不严,管理松懈。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问题,有章不循或无章可循,少数村干部独揽大权,为滋生腐败现象提供了温床;
三是放松学习,淡化思想教育。由于乡镇工作的特殊性,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得不到
有效落实,有些乡镇和村干部长期不读书、不看报,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放松思想改造,经不起金钱诱惑;
四是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许多群众分不清乡镇和村干部哪些行为是公务行为或非公务行为,哪些行为是违法或违纪,在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勇气去揭发、举报犯罪分子。腐败分子正是利用了农民的这些弱点,有恃无恐,连续作案。
六、预防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预防网络,强化预防功能。要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延伸至乡(镇)村,以乡镇为中心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体系,做到乡(镇)村联动、齐抓共管,增强预防工作合力。选择政治思想觉悟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的村民代表为村务监督员,及时发现基层问题的苗头,消除隐患。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监督、乡纪检部门行政监督及政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三道防线的作用。
(二)加强乡镇和村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和村干部的管理、监督,把监督落到实处;选好用好干部,从组织上保证干部质量。乡镇和村两级组织要加强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提倡艰苦奋斗精神,与农民群众同甘苦共患难,全心全意为农民群众服务,坚决杜绝吃农坑农。使农村干部时刻懂得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乡镇和村干部素质。要采取多种方式对乡镇和村干部进行廉政和法制教育,使乡镇和村干部弄清职务犯罪的特点、危害、产生的原因以及防范职务犯罪的意义。切实抓好对乡镇和村干部的法律宣传工作,深入开展送法进乡镇和农村活动,提高基层乡镇和村干部法制观念。帮助发案单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
(四)规范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一是要完善管理体系,促使目前乡镇和村双重管理模式向一元化管理模式转变,强化上级监督管理;二是要规范财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要注重发挥审计职能作用,对乡村两级干部进行定期审计、离任审计和抽查审计相结合,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的发生;加强跟踪监督,要组织资产自查与审计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严肃处理;三是要建设“阳光工程”,进一步深化乡镇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所务公开,探索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定期组织群众对乡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大涉农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要广泛宣传发动,调动广大基层群众举报农村干部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心慈手软,姑息迁就。只有严格执法,才能震慑犯罪,使之不敢轻易伸手捞取不义之财,从而有效防止和挽回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维护农牧民利益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
(六)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农村法制宣传和反腐败斗争宣传,通过展示反腐败斗争成果,用生动的案例说话,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反腐意识,知道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管辖。
7.新时期对检察机关的要求 篇七
关键词:和谐社会 执法观 检察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的重要目标。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也相对严峻,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犯罪是一种客观社会现象,一段时期刑事犯罪高发不可避免,但是对于各种社会矛盾,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越积越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危及上层建筑。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必须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一、必须树立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正确执法观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下,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执法观是执法的灵魂,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法观,才能保证正确的行使检察职能,确保国家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来修补已经遭破坏的社会关系,使其恢复平衡,一方面通过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来维护平衡的各种社会关系,促使其和谐。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有些检察干警执法观念、业务素质、政策法律水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为办案而办案,片面追求重刑,有罪推定,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重惩戒、轻教育挽救,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在执法实践中,过多的强调法律刚性的一面,把惩罚和震慑当作法律唯一的属性。这些陈旧过时的执法观,与和谐社会的发展需要格格不入,必须坚决摒弃,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第一,检察干警头脑中要时刻牢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总目标,经常从服务这个大局的高度思考和处理问题,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深刻认识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用来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服务,要廉洁从检,坚决克服以权谋私,执法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必须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牢固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观念,坚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二,进一步实践和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这一主题不仅揭示了检察工作的本质和规律,也反映了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价值追求。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拓宽和健全监督渠道,把权力运行置于有效制约和监督之下;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些都向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进展,法律监督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法律监督的期望越来越高,同时,法律监督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牢牢把握工作主题,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在落实工作主题的实践中,根据形势和任务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思路,开拓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领域,探索法律监督的新举措,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开创法律监督工作新局面。
第三,要以正确的执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检察职能的几个关系。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检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从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根本原则。在办案中,既要严格地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既要依法打击犯罪,又要注意多做化解矛盾的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法律和政策结合起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打击犯罪是司法机关的职责,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维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进步和司法文明的标志。在办案中,既要坚决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又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尊重其人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违法行为,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严格依法、客观公正。三是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工作力度是办案数量和质量的有机统一,加大工作力度,需要有一定的办案数量,更要保证质量,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不能一强调数量就不顾质量,违法办案,一强调质量就缩手缩脚,不敢办案,不愿办案,要克服工作大起大落的现象。四是事先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法律监督既是一种事后监督,也有事前事中的监督,不要墨守陈规,要有积极主动的进取精神,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全方位开展法律监督中有所作为。五是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司法公正要靠正确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障,二者缺一不可。在执法活动中,不仅实体上要搞准,程序上也要严格,用程序的规范来保证实体的公正。既要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又要严把办案的程序关;既要依法加强对违反实体法的监督,又要注重纠正违反程序法的行为,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
二、必须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和谐社会的建设作出了全面规划,这是党中央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基于对国情、民情的深刻洞察作出的重大部署。检察机关要按照五中全会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健康、全面、协调地发展。
一是要更加自觉、牢固地树立为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的意识,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开展法律监督,通过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要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促进形成诚信有序的经济秩
序,保护自主创新。要注意依法打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的经济犯罪,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要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是要认真搞好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环境。要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积极查办发生在新经济领域、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垄断行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打击借改革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财产,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企业破产关闭、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以及贪污、挪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犯罪,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推动预防工作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四是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保障人权,为构建和谐社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要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坚持把查办职务犯罪与诉讼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坚决查办执法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案件,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要按照五中全会要求,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加强监督为主要措施,大力推进检察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抓好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的落实,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作用。
六是要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共同发展。要立足检察职能,充分利用打击、监督、保护、防范等手段,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要改进执法作风和执法方式,增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效果。要更新执法观念,强化法治意识、程序意识、人权保障意识,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要规范执法行为,用严格的程序和规范保证公正执法。要改进作风和执法方式,努力提高文明执法的水平。
三、必须持之以恒地狠抓队伍建设,确保检察权的正确实施
建设一支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忠于法律、精通业务的检察队伍,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构建和谐社会的组织保证。长期以来,检察干警坚决同各种形式的犯罪作斗争,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少数干警执法思想不够端正、执法行为不够规范,违规违法办案的苗头时有发生。因此,必须从战略的全局高度着眼,狠抓队伍建设,围绕容易发生的执法环节,着力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
一是提高检察干警的个体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检察职能具体承载者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法律监督的效果。所以,为促进法律监督能力的提高,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必须全面增强检察机关个体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提高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以个体能力的提高推动整体能力的增强。
二是要强化领导干部的自律和监督,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挑战,要完成历史赋予检察机关的使命,建设好领导班子是关键。要始终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来抓,做到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领导班子要自觉坚定信念,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和家长制作风。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政绩观,坚持“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严格遵守“六个严禁”,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上的实干家,勤政廉政的带头人。
三要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增强整体活力。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自身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法律监督能力的问题,而且直接影响着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效果,试想一个检察院人人尔虞我诈,相互诬告陷害,彼此貌合神离,大家勾心斗角,拉山头,搞宗派,流言四起,贪欲成性,必将断送社会公平正义守护神的良好形象,又怎能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事业中有所作为呢?因此,检察院各部门之间,同志之间要始终保持充分的互相尊重与信任,坚持与人为善,始终坚持以工作为重,大局为重,事业为重。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同志,注重思想上的沟通与交流,工作上的理解与支持,生活上的关心与帮助,精诚合作,同舟共济,努力营造一种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生动活泼,团结友爱,各尽所能,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使每个干警在大家庭的温暖中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聪明才智。
总之,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伟大的系统工程,是中国共产党孜孜追求的社会理想,反映了最广大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也是检察机关责无旁贷的职责。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要合理定位,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既要立足当前,踊跃参与,又要持之以恒,积极投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发挥检察机关应有的作用。
8.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八
抚州市临川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顾剑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年6月汛期以来,抚州市遭受了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护卫着抚州市城区和临川区各乡镇的唱凯大堤、中洲大堤险情频出,告急不断。临川区检察院98名干警,积极响应市委、区委号召,坚决遵循曾页九检察长的指示,在市院刘炽检察长的带领下,从6月18日到7月18日,日夜奋战在抗洪第一线,保堤除险,巡查值班,转移群众,分派物资,以实际行动奏响了一曲抚州检察勇斗洪魔的动人凯歌。
在这次抗洪抢险斗争中,我作为临川区检察院的普通一员,只是做了一名检察干警应该做的事。
6月18日上午,宜黄河秋溪乡堤坝决口,洪水顷刻间涌入临川区上顿渡镇,淹没了主要街道,也淹没了包括我在内的我院十四名干警的宿舍。由于事发突然,周边群众不明真相,一时“洪水马上就要淹没城区”的谣言四起。我那时努力使自己保持镇静,首先想到的是要去稳住干警们的情绪,再用干警们的泰然去影响周边群众,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混乱。于是,我顾不上家里的东西正在被洪水冲走,一面向李仲学检察长汇报这里发生的情况,一面四下走访干警家里。当得知院里已安排了救助小组,随时可以送来食物和饮用水时,我更是沉着平静,1
一边和干警家属及左邻右舍交流灾情,一边消除谣言。就这样,整整两天,我没有挪动地方,随时做些帮助群众解困的事,我家也成了居民们询问灾情的“信息中心”。由于谣言澄清及时,整个小区秩序井然。
6月20日,防汛指挥部要求增派力量守卫唱凯大堤,我主动请缨上堤,带领着68名干警日夜巡堤,不敢懈怠。6月的晚上,炎热异常,河边蚊虫肆虐。我和干警们分段把守,逐段巡查,同时组织干警铲沙装袋,以备急用。我院负责的地段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地方甚至要拨草前行,涉水勘查。凌晨时分,一位巡查的干警报告说堤内出现浑水流,具体从哪里流出的不清楚。于是,我连忙带领三名干警顺着水流前往查看。临近大坝底部的时候,被一条3米宽的水沟阻住,无法前进。有的干警提出报告指挥部,等上面派人来查看。我坚持一面报告指挥部,一面继续带领干警游过深水向前查看。我们到达浑水源头时,每个人腰部以下全部被水浸湿。我们没有心思顾及这些,赶紧查看地面冒浑水的原因。当发现浑水不是从地面冒出,而是从一菜地流出时,我们这才放下心来,继续查看其它堤段。我们每天就是这样,做着一件又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处理一处又一处细小的险情。正是由于我院68名值班干警的认真负责和严谨细心,才确保了巡守的堤段万无一失。
21日傍晚6点左右,传来唱凯大堤灵山何家段决口的消息,我的脑袋顿时“嗡”的一声,心里焦急万分,因为这个决口处离我父母家只有不到三里的路程。我连忙拨打弟弟的手机,通 2
知他们到高处去躲避,可是手机却因讯号不畅,无法接通。我立刻想到开车回家,把年迈的父母亲接出来。就在这时,突然接到防汛指挥部的命令,要求我带领检察院的抗洪应急分队火速赶到罗湖镇华溪村、良溪村、安溪村,动用所有可用的交通工具,在洪峰经过这些村庄前,把1000多名群众安全转移出来。望着近在咫尺的家,我只得掉头西去。我深知自己身上背负的是一份义不容辞的责任,身后是数百个家庭期盼救援的眼神。在平静了一下跌宕起伏的心情后,我赶紧集合队伍,准备救援工具,火速赶往目的地。一到村里,我马上和干警们一道,拿着手电筒,在暴雨中挨家挨户敲门通知村民立即转移。面对突如其来的行动,有些村民将信将疑,有些表示难以理解,还有的牵挂家中的物品和牲畜,不愿离开自己的住所。针对这种情况,我马上要求干警们把警车上的高音喇叭打开,分头开进各人群集中的地方,告知真实情况,开展宣传说服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帮助村民运送家中的物品,对孤寡老人和妇女儿童给予特别的关照和帮助。对于那些车辆不能到达的村庄,特别是道路被洪水阻断的地方,我分派水性较好的救援干警,淌水到达目的地,帮助村民们转移。在整个转移过程中,我要求所有参与救援的干警不得放过任何一个死角,对那些敲门没有反应的农户,直接翻墙进去,仔细察看,高声呼喊,不漏掉一位群众。当晚,我院先后共出动干警300多人次,动用车辆26部,经过6个多小时的努力,次日凌晨零点半左右,在洪峰经过这些村庄之前,罗湖镇1000多名村民全部被安全转移,确保了无 3
一人伤亡,无一人失踪。这次行动受到了防汛指挥部领导的高度赞扬。
随着抗洪抢险战斗的不断深入,我院后勤保障工作也面临着较大的压力。除了要安排好68名抗洪抢险突击队员的必备工具外,还要安排好他们的生活物资。我作为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除了坚持每天上堤抢险,每晚巡堤值班,还要定期召开后勤保障工作会议,部署安排各项工作。由于一线抗洪抢险的任务较重,事情繁杂,会议地点有时只好安排在堤坝上,有时安排在单位食堂里。对于物资的采购、运送,我也是直接过问和参与,并督导各项物资顺利交接,确保一线物资保质保量供应。此外,在整个抗洪抢险期间,我还安排督促食堂每晚制作包子馒头550多个,并在次日凌晨7时和后勤组队员一道将食物送达安置点的灾民手中,受到安置点灾民的热情赞扬和广泛好评。
9.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九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万年及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于**月11日至15日,对全市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坚持以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人权司法保障为主线,围绕刑罚执行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认真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刑事执行机关依法规范执法,为保障刑罚执行公正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严格依法履职,刑罚执行监督水平进一步提升。一是强化刑罚交付执行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通过日常派驻监督与专项检察相结合,加强对不及时交付执行、违法留所执行、监狱违法拒绝收押等问题的监督。开展审前未羁押判实刑罪犯刑罚未交付执行情况专项检察,2015年以来,共核查出该类罪犯8人,其刑中收监执行3人、监外执行4人,并对12158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同步监督,共纠正不当提请607件。二是强化财产刑执行监督。针对服刑罪犯财产刑“空判”及执行不到位问题,连续2年开展财产刑专项检察及“回头看”活动,促使财产刑执行取得实效。三是强化社区矫正监督。建立每周驻点检察制度和公、检、法、司月联席通报制度,坚持定期检察与日常检察相结合。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请销假手续不规范、手机定位无法查询等问题,向全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65件。开展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对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矫正对象督促收监执行。四是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力度。2015年以来,全市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398件,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393件,办案机关采纳375件,采纳率94.22%。
(二)坚持纠防并举,刑事被执行人权益保障措施逐步强化。一是规范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办理。通过在监管场所设立检务公开栏、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设立检察官信箱等方式,推行与罪犯定期谈话、罪犯约见检察官等制度。2015年以来,共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属控告、申诉、举报325件,经审查后监督纠正刑期计算错误15件,依法保障刑事被执行人诉讼权利。二是强化对监管活动的监督。通过常态化的派驻检察和不定期的巡视检察,督促纠正不规范、不文明的监管行为,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三是依法保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全市看守所建立入所统一体检、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和司法救助等制度,注重对未成年人、女性和年老病残刑事被执行人的人权司法保障,对未成年人和女性罪犯实行定点集中关押。
(三)注重建章立制,刑罚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一是健全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出台《**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相关部门监督措施适用办法(试行)》《**市检察机关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日清、周结、月核”工作办法(试行)》《**市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周清、月结、季核”(试行)》等一系列细化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进行。二是加强派驻机构建设。一方面,在检察力量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坚持“小机关、大派驻”的原则,加强派驻检察工作。另一方面,以规范化检察室评比活动为契机,促进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的规范化。在最高检察院第五届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评定中,全市所有11个检察室被评定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三是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开展检察人员专项业务培训、岗位练兵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检察人员文明规范司法的能力和水平。2015年以来,全市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11个,干警3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力度仍然不够。一是监督刚性不足。按照刑诉法规定,目前,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手段主要是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检察建议及纠正违法意见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刑罚执行检察活动中,客观上极易导致执行机关对监督意见不够重视,从而弱化监督作用。二是财产刑执行监督效果不明显。虽然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连续两年开展了财产刑专项检察,但财产刑“空判”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仍然突出。
(二)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一是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现行法律规定刑罚执行由多个执行机关分别实施。实践中由于彼此之间的执法标准不统一、内部规定的执法程序不够规范,工作衔接不够顺畅,引起的个别罪犯羁押难、交付执行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影响了检察机关刑罚执行及其监督职能的发挥。二是信息共享渠道不够畅通。当前,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均依托自身网络建设相应的刑罚执行信息系统,但相互之间尚未建立刑事执行信息共享平台,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衔接不够,易出现刑事执行脱节、监督不及时等问题。
(三)刑罚执行队伍建设仍有差距。一是部分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业务精细化、专业化程度不高。有的派驻检察人员长期不交流,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情况。部分驻所检察室的工作仍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等现象。二是检务保障工作不够到位。有的刑罚执行监督机构的基础设施比较老旧,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如建宁县看守所没有独立的检察人员谈话室,影响了检察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职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要围绕加强人权保障、强化司法活动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提升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水平。
(一)着力提升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作用。要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监督观念,把握工作主线,明确工作范围,突出工作重点,真正实现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理念“三个转变”。要突出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主题,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不断加大刑罚执行监督力度,确保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得到正确执行。
(二)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增强刑罚执行监督实效。一要加强对刑罚执行各个刑种、各个环节的监督力度,努力提升监督实效。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切实把好“入口关”,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不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该交付执行不交付执行等违法问题的监督;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中,重点加强对“三类罪犯”(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黑社会组织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日常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和预防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及再犯罪问题。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联动强制执行机制,减少财产刑发生“空判”及执行不到位问题,切实提高财产刑执行监督效果。二要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规范化建设。通过完善制度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限、方式、程序、内容和效果,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逐步健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发现、纠正、追查和责任追究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派驻检察室、巡回检察、巡视检察、日常检察和专项检察的作用,全面提升监督工作水平。
(三)扎实推进改革创新,逐步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一要完善协调配合机制。不断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及监狱、看守所等单位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联席会议、重大事项通报、案件移送等信息互通机制,加快建设刑事执行网上协同办案平台,推动司法机关之间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办理的案件全部纳入案件统一管理系统,将每个监督对象、所有执法环节、各个监管场所都纳入监督范围,切实做到“全面、全程、全部”监督。二要探索建立羁押必要性听证审查制度。持续加强和规范派驻检察室管理,深化刑事执行巡视检察和一线工作机制,提升监督水平。三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主动加强检务公开,增强执法、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10.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十
关键词: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法律监督
一、刑事拘留概述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了可以适用刑事拘留的7种法定情形,第89条规定了常态的刑事拘留期限及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严格条件。从这一立法内容可以看出,刑事拘留作为一种仅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应急性、必要性、例外性、短暂性是其主要特点,在立法定位及其要求的执法适用中的谦抑性,即大部分案件的侦查阶段不存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的必要。
刑事拘留的必要性是指只有对那些符合法定刑事拘留理由的犯罪嫌疑人确实需要以羁押的方式进行管理时才能采取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必要性和例外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应尽可能少地适用刑事拘留,必要性强调刑事拘留的理由应当严格和谨慎,例外性强调刑事拘留的适用率应当是低而不是高的,刑事拘留应当是少数而不是具有普遍性。刑事拘留的适用应属必要和例外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也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自由的需要。
刑事强制措施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排除“因行为人所引起的阻碍”,保全被追诉者,另一方面在于排除“因犯罪事实所引起的阻碍”,保全犯罪证据,从而达到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最终目的。因此,刑事拘留的必要性在于其为紧急情况下保全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所必需,即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所必需。如果情况不紧急,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则无适用刑事拘留的必要。至于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无羁押的必要,则需要侦查人员依据“特定的事实”,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判断。特定的事实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体情况、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认罪态度、监护帮教条件、对诉讼的影响等方面。侦查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则表现为依据特定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羁押的必要性”则为侦查人员行驶自由裁量权的指导准则和重要限制。
一、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存在的问题
1.任意扩大刑事拘留的对象较常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二是具有正在预备犯罪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并未严格遵守拘留的法定条件,任意扩大拘留对象,在诸如轻微伤害、轻微盗窃等不具有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和一些自诉案件中违法适用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我院办理的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非法经营一案中,经审查后发现涉案人员黄某等七人在非法经营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三十日,严重侵犯了上述人员的人身自由权。
2.随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现象较严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公安机关的有些办案部门随意延长拘留期限.对不该延长的案件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但在实践中,凡在非户籍所在地作案,公安机关往往视为流窜作案,对外地来本地打工、上学、探亲访友期间涉嫌犯罪的,也按流窜作案对待,擅自延长拘留期限。②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却将一些未实施共同犯罪的案件作为结伙作案处理而延长拘留期限。
三、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机制
针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应从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制度结构出发,构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监督机制,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的适用,达到兼顾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1.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经验和有益探索
为了切实解决刑事拘留存在的上述问题,浙江瑞安、四川南充、山东宁津等地的检察机关在辖区内开展了监督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试点工作。各地检察机关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整合监督力量,做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效果。以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的做法为例:首先,制定方案,监督有理有据:该院与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刑事拘留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其次,明确工作重点,监督有的放矢:该院将刑事拘留是否超范围,是否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是否超期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案件处理是否合法等监督工作重点。再次,完善监督程序,破解监督难题:即在畅通检察机关知情渠道、完善驻看守所检察听取刑事拘留入所人员意见制度、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规范监督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构建刑事拘留监督机制的具体举措
(1)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备案审查机制。公安机关每周将上周刑事拘留后撤销、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和未报捕而转行政处罚的数据和基本案情报送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可以查询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案件情况和数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每月将监督的案件简况和数据后反馈给公安机关。
(2)健全监督备案衔接机制,形成刑事监督合力。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与公诉、监所等部门之间及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适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侦查监督部门要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监所及公诉部门,以对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后续处理进行监督。各监督部门对于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不同阶段发现的公安机关不当或者违法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情况进行记录备案,及时送达其他相关部门,使公安机关不当或者违法适用刑事拘留行为能够及时进入相应的调查程序。
参考文献:
[1]张超.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期限状况调查报告[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6):1-12.
[2]韩殿云,李国超.浅谈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3(9):26-28.
11.检察机关空编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十一
一、队伍基本情况
隆昌县检察院现有编制83人,实有人员76人。其中干部编制76人,实有干部67人;工勤编制7人,实有工人9人。性别结构情况:男61人,占80%,女15人,占20%。法律职务情况: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检委会委员7人,检察员27人,助理检察员1人,书记员15人,司法警察9人,无法律职务4人。具检察官资格人员39人,占58%。行政职务情况: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纪检组长1人,政治处主任1人,反贪局长1人,部门正职12人,部门副职11人。行政职级情况:副县级2人,正科级28人,副科级19人,科员级16人,未定级2人。副科级以上占73%。检察官等级情况:四级高级检察官11人,一级检察官20人,二级检察官3人,三级检察官1人,四级检察官1人,五级检察官2人。学历结构情况:本科54人,占71%,专科22人,占29%。年龄结构情况:30岁以下7人,占9.2%,30-40岁18人,占23.7%,40-50岁33人,占43.4%,50以上18人,占23.7%。队伍平均年龄43.2岁。政治面貌:党员66人,占87%,非党员10人,占13%。民族结构:汉族73人,苗族2人,回族1人。
2008年-2010年,司法考试通过6人,占参加考试人数9人的66.7%。2008-2010年,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培训128人次。编制使用情况按照省市检察院要求,历年在空编人数内上报招录计划,1
无超编情况。2007年7月落实了检察官津贴。我院暂无“双语”法律人才。无提前离岗、离职的情况。
二、业务建设情况
2008年至2010年,共受理提请批捕案件513件662人,经审查后批捕和决定批捕485件623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11件 875人,经审查后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71 件1021 人。与三年同期相比(2005-2007年),受理的批捕案件基本持平,受理的公诉案件上升6.7%,案件审结率均为100%。自侦部门立案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0件58人,三年同比上升11%,所有案件有罪判决率100%。控申检察共受理各类来信来访147件,其中控告申诉101件,举报46件,受理数量三年同比下降22.5%,均已按规定全部妥善处理完毕。民事行政检察共息诉12件、促成民事和解案件4件。
三、制度建设情况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新时期、新阶段检察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兴废结合、拾遗补缺,清理、补充和完善了一系列项规章制度。2008年至2010年共增订、修改制度50项,废除11项。如围绕领导决策和班子自身建设,制定完善了党组会议、检委会议事等制度;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重新梳理了各项业务流程和业务规范及执法行为规范;围绕日常行政管理,建立了考勤、卫生以及车辆、通讯工具、文印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相关制度,把管人、管案、管事、管物有机统一起来。
二是强化执行责任。从班子成员抓起,认真落实“一岗双责”,把队伍管理、业务工作、制度落实、职责权限和奖惩措施,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加以规定,专门成立了由纪检组、监察室、政治处、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的巡视督查小组,形成逐级逐层明确责任、层层抓落实的督查工作体系。
三是完善考核体系。制定《部门综合目标管理办法》,实行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百分动态考核,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目标管理和考评。考核办法的核心内容是,以工作计划为主线、以各科室的职责任务为依据,以工作目标责任为保障,综合评价检察工作业绩,将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综合管理的任务量化、责任细化,年终由院考评组根据各业务科室的工作,进行综合评分,兑现奖惩。
此外,制定了内部管理考核制度、信息调研写作奖励制度,调动了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我院把加快信息化建设,作为实现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的基础平台,强化领导,合理规划,优先保障。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压缩非业务性开支,保证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三年来,直接投入信息化建设的经费达80万余元。在完成三级网建设的基础上,接入了党政网、互联网,建起自己的网站。从增强基础配臵入手,新购臵台式电脑46台,笔记本电脑18台,使全院电脑总数达到了83台,人均1.1台。安装了侦查监控指挥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多媒体示证系统、举报自动受理系统。购
臵了摄像机2台和数码照相机5台,加快了信息化建设进程。
五、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我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有综合办公楼1栋,建于1997年,面积6000平方米,人均79平方米。2003年投资100万进行了简装修,2010年投资100万对几个会议室做了装修,包括党组会议室、中干会议室、视频会议室。更新了办公桌椅,为每个办公室安装了空调。对办案区、警务区进行了合理布局和修缮,建起专门的接访室、律师接见室、询问室、审讯室。保证讯问室和询问室能全程录音录像,优化了各项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了交通设施。投资100万元,购臵各种办公、办案车辆8台,淘汰旧车4台,使车辆总数达到14台,基本满足了办公、办案需要。
影响和制约基层检察院建设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是队伍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规范化管理的层次还不够高,尤其是由于信息化的应用水平不够高,直接影响了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二是在基层检察院进人渠道上,检察机关处于协管地位,当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人事安排意见不一致时,检察机关的意见很难坚持,特别是最高检察院要求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中要配备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需要地方组织部门给予最大的理解和支持,也需要市院提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三是基层检察工作离不开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
导、监督和支持。在解决办公、办案经费、干部职级待遇、检务
保障等等方面,检察机关自身难以解决,必须紧紧依靠、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
隆昌县人民检察院
12.检察院服务年活动情况报告 篇十二
一、领导重视,思想统一,为活动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政法系统开展“服务年”活动,既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延续,也是促进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此,院党组对“服务年”活动的开展高度重视,认真进
行了动员和部署。动员会上,检察长刘德强同志代表院党组对全体干警提出了四项要求:一是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正确认识当前在政法系统开展“服务年”活动的重要意义;二是要求全体干警要正视目前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难题,并要客观认识到这些难题同每位干警之间的关系,不能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三是要求全体干警必须认真参与,客观查摆和解决在服务发展、服务和谐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四是要求全体干警把此项活动与“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平安县建设活动,以及讲党性、重品行、优环境、促发展作风建设活动紧密结合,力争抓出特色和亮点。同时,成立了以检察长刘德强同志为组长的“服务年”活动领导小组,并把开展活动的责任落实到每位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确保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抓。
二、重点明确,原则清晰,为活动的顺利开展指明方向
经过反复学习上级领导讲话及县委政法委、市检察院的活动方案内容,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要开展好此项活动,必须抓住重点业务部门和重点岗位人员,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执法思想、作风、质量和效率等方面的问题查起,从最根本的方面改起,做到立竿见影,让社会各界看到检察机关的正确态度和谦虚自省的良好品质,从而能够配合该院解决相关服务社会方面的问题。
在开展活动上,院党组经过认真研究,确定了如下原则:
一是全员参与原则。无论是检察长还是其他党组成员,无论是办案部门还是综合部门,都不得以工作忙为借口而不参加或少参加“服务年”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是学、查、改并行原则。要通过学习科学发展观等相关理论知识来准确把握查摆问题的方向。并且结合学习,同步查摆和整改问题。
三是公正与效率原则。在查摆和整改问题上,要做到客观公正,讲求效率,不能搞“一刀切”,也不能应付了事。
三、措施得当,落实具体,为活动的深入发展提供了强大助力
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我院结合活动方案要求及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措施。主要体现在“五个结合”上:
一是与检察机关绩效管理考评工作紧密结合。把查办案件的社会效果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考量干警工作绩效的一项依据,从而调动干警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二是与自侦部门查办案件结合在一起。在重视查办民生领域案件的同时,要求干警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发案原因和规律,并且与发案单位共同研究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措施。此外,要求自侦部门干警每办结一起案件,都要搞“述案”活动,总结办案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并认真改进。
三是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结合在一起。要把平安
**建设工作落到实处,通过履行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全面启动执法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避免因执法行为不当而激化社会矛盾及引发涉检上访问题发生。
四是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在一起。认真研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新措施,把服务新农村建设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以点带面,培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典型,发挥其示范作用,全面增强各领域、各部门预防职务犯罪意识。
五是与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结合在一起。要通过全员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的开展,提升干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他们全面思考能力、依法履职能力、挖掘线索能力、突破案件能力、抗扰防腐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通过一个阶段的工作,收到了良好成效。干警们廉洁自律意识、自警自省意识、服务大局意识均有所增强,在工作中更注重社会效果,并把执法程序问题重视起来,提高了执法水平和质量,强化了执法的社会效果,避免了执法风险的出现。目前,我院已立案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案件6件,其中有5件为大案,反贪工作出现了从未有过的良好态势。其他工作也保持上升势头。
13.检察机关专项预防工作的组织实施 篇十三
1.专项预防的概念。专项预防是指检察机关在一定时期内,围绕党委政府关心、人民群众关注、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项整治活动等热点问题,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和配合,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项专门性业务工作。专项预防不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在资金使用、环保、招投标、涉农、换届选举等专门项目开展的系列预防活动。如2011年,高检院预防厅下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
2.特点。一是专业性强。专项预防是检察机关针对一个单位、一个领域、一个行业、一个环节部门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或问题开展的预防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二是操作性强。专项预防是针对某个案件在发案单位及其同行业、同系统中深挖原因、找出问题、提出建议、落实措施,工作有步骤,有形式、有内容,已形成一定规范化格局,便于操作。三是典型性强。专项预防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从个案预防中发展和延伸过来的。但并不是所有的个案预防都可以发展为专项预防,而是在一些重要的、热点的部门、领域发生案件,且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新颖性、趋势性,在一段时间内有一定的代表性,才会延伸出专项预防。四是综合性强。专项预防的工作形式和内容包含有案例分析、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检察建议、预防调查等,基本包含了预防工作所有的形式和内容。
3.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依据。一是政策依据。中共中央有关反腐败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决定,是开展专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依据。如,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是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政策支撑。同时,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也是落实中央《实施纲要》和《工作规划》的具体举措。二是法规依据。一些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如,2002年10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决定》第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紧密结合法律监督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等工作;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及其他有关工作。”以后相继推出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均结合本地特点,为开展专项预防活动提供了法规依据。三是实践依据。多年来,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是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规范性文件。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专项预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这些指导实践的文件下达,为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在社会上树立鲜明的形象,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提供了充分的实践依据。
二、开展专项预防的方法步骤
(一)专项预防项目的选择
一是围绕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开展专项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灾后重建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项目资金使用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是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三是围绕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领域开展专项预防工作。按照中央“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的要求,针对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司法、教育、医药等领域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情况,配合专项治理,深入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二)专项预防工作流程
1.立项审批。专项预防项目选择后,由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向上级检察机关履行专项预防立项审批程序。具体是:由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填写《××专项预防立项审批表》,并附《××专项预防工作可行性考察报告》,由主管检察长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机关已有明文规定或通知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视为该专项预防已经立项。
2.制订方案。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是做好专项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保证。检察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调研,主动走访有关主管部门,了解并掌握预防需求,特别是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因素、环节、部位,与相关部门、单位等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保证工作落到实处。下级检察院制定的预防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要及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专项预防工作的时间安排、主要内容和措施形式,组织领导和任务要求等基本内容。
3.主要措施。专项预防工作措施比一般预防工作要多,基本包含了预防工作所有的形式和内容,应当善于综合运用。主要包括: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及时准确提供查询结果,把好廉洁准入关口;督促项目相关主管单位实施廉政承诺,开展公示,接受各方监督;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相关公职人员廉政辅导;受理举报,开展预防咨询;分析犯罪因素和隐患,总结职务犯罪特点、规律,向决策部门提出治理防范建议等等。
4.效果评估。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比照专项预防目标对专项预防工作的阶段性成效和结项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收到良好效果的及时进行总结,对效果不明显的,应分析原因,及时改进,使专项预防工作顺利进行。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比较开展专项预防活动前后不同时期的案件发生情况;相关预防单位的机制制度建设是否得以完善;检察机关提出的预防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得到相关单位采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开展专项预防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5.总结归档。专项预防结束后,预防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文书等材料,均要整理装订成册后归档,要把《××专项预防立项审批表》、《××专项预防终结报告》、《检察建议书》等工作文书和开展预防活动照片、会议记录等相关书材统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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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展专项预防过程中需要把握的几个事项
1.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执法办案开展专项预防工作。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在2003年4月2日听取预防业务工作汇报时,就专门指出:“有些预防工作目前不能插手太深,要‘超脱’一些。如在重点建设工程中,检察机关参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便不能参与招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越权代替其他部门的职能;不能搞形式、摆样子,不能让有的人利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来掩盖他们的违法犯罪的问题。”可以说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当前专项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开展专项预防工作中要紧密结合执法办案,积极研究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注意发现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相关单位加强廉政管理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特别要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为开展专项预防切入点,有选择、适度地开展专项预防工作。
2.要重视专项预防工作成果的转化运用。目前,对专项预防工作成果运用的途径和方式问题思考不多。但是,成果的运用又非常重要。从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不少地方的专项预防工作上报党委政府以后,有关领导作出了批示、给予了肯定,有的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是有的检察机关却没有了下文。这就有必要思考专项预防工作成效和成果的转化运用问题。对于专项预防成果的运用,可以围绕以下几方面来展开:一是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把专项预防工作报告作为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制定预防腐败政策或措施的决策依据。二是宣传警示教育功能。以专项预防工作报告为素材,对相关单位进行警示宣传,动员有关单位和社会民众自觉抵制有关腐败行为。三是提出查办重点和方向的建议。根据对犯罪发展趋势的预测,为侦查部门确定办案重点和侦查方向、研究发案规律等提供参考,拓宽侦查部门的侦查视野。
3.要坚持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既有专业化特色也有社会化特点,只有把两者结合好,才能把专项预防工作做好。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才能取得良好的预防效果。因此,在专项预防工作中也必须走社会化道路,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推进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有序运转,营造党委重视,纪检组织协调,党政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配合,完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目标,建立健全社会化预防网络。另一方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充分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内在要求和价值取向,是检察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专项预防工作中必须坚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走专业化发展道路,要善于综合运用预防调查、犯罪分析、预防建议、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行贿档案查询等工作方式开展专项预防。
4.要严格工作纪律,增强专项预防工作公信力。在开展专项活动中要严格坚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预防工作提出的“四个不准”,即:不准借口预防干预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不准利用预防掩盖有关部门、单位存在的问题或者包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干预市场主体自主的经济行为,不准利用开展预防谋取个人和单位私利。在预防活动中,既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又不能超越职权搞大包大揽,更不能脱离法律监督者身份代替行政职能;既要搞好法律服务,又不能干预相关单位的正常工作,更不能给相关单位增添负担。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
栏目编辑: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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