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为违法确认申请书

2025-02-04

司法行为违法确认申请书(精选3篇)

1.司法行为违法确认申请书 篇一

司法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徐冬香,女,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宣州区溪口镇东华村麦一组,系谢春来妻子,联系电话:***谢锋锋,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谢春来儿子,联系电话:***

谢玲玲,女,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谢春来女儿,联系电话:***

申请人: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航南公路2333号,法人代表:许凤梅

委托代理人:程小龙,男,汉族,住宣州区溪口镇东华村麦二组,联系电话:***

限公司因 谢春来工伤死亡事故赔偿 纠纷,于 2012年4月 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2012年4月7日,谢春来在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中死亡,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法人代表对上述事故的经济赔偿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

二、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徐冬香,谢锋锋,谢玲玲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分三期支付:2012年4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220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2013年3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以上款项不含安葬费。安葬费由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三、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赔偿金的,依法要承担违约金赔偿责任,违约金按当期未支付赔偿金部分每日万分之五点五计算。

四、以上全部款项按期支付完毕后,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履行完毕,徐冬香,谢锋锋,谢玲玲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上海震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索要赔偿。

五、任何一方违约,对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请求。

现请求宣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

申请人 :

年月日

2.司法行为违法确认申请书 篇二

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开展重点管理对象大教化活动,从源头上、根本上预防和控制重新违法犯罪。今年共举办社会管理重点对象教化培训班40多期,参训人员共800多人,社会反响良好,维稳效果明显。

一、“五个建立”强管理,夯实教化基础

攸县从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县里主导、乡镇负责、部门支持、村组配合”的原则,狠抓“五建”,切实加强大教化活动的规范管理,夯实教化基础。一是建立教化队伍。建立以县司法局牵头、县安置帮教办和县社区矫正办协助,以及以乡镇为主体、乡镇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紧密配合的教化队伍,确保大教化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二是建立教化档案。建立健全大教化活动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一档,一式两份,县存一份,乡镇一份,把教化的情况详细记载,以备查考。三是建立联系方式。因重点管理对象流动性大、人户分离现象比较严重,我们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了与重点管理对象的联系方式,登记了重点管理对象的电话号码,或是其亲属的联系电话,确保重点管理对象始终在稳控之中。四是建立教化现场。攸县将县里的十大重点项目、十大重点工程、十大民生实事,以及民营企业作为教化现场,如衡炎高速、醴茶高速、s315工程、衡茶吉铁路、桐坝电站等工程项目,供重点管理对象参观、学习,让他们亲身感受攸县发展成果,增强重新生活信心。五是建立教化保障。大教化活动经费,纳入了县乡财政预算,确保了活动的正常开展。县里负责活动资料的发放、法律知识的讲授、警示教育片的播放等工作事项;乡镇负责活动场地的提供,以及活动现场、运输后勤的准备等工作事项;公安派出所负责重点管理对象的召集;司法所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大教化活动全面有序开展。

二、“四个把握”创特色,提高教化水平

重点管理对象大教化活动是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我们在教化方式、内容、对象、环节上始终做到四个把握:一是把握活动方式。教化活动以县司法局为主管,以乡镇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重点管理对象由公安派出所负责召集,集中到所在乡镇进行大教化。每次教化的时间不得少于1天。目前,有城关、菜花坪、新市、鸭塘铺、柏市、黄丰桥等10个乡镇举办了法制教育教化活动。鸭塘铺乡、柏市镇党委书记、乡镇长还亲自参加了教化培训班,并作了重要讲话。同时还组织乡镇办点干部、村干部全程观摩了大教化的情况。

二是把握教化对象。我们开展大教化的重点管理对象是: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共343人,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共585人,不务正业的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劣迹又不够治安处罚的青少年共423人。还有社会上的无业闲散人员,不在学、无职业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等青少年群体,也是这次大教化活动的重点对象。

三是把握活动环节。大教化活动分五个环节进行。即“看”:看攸县发展成果增强信心;“观”:观警示教育片警钟长鸣;“授”:授法制教育课知法懂法;“写”:写心得树立正确人生观;“帮”:帮扶解困结对子走出窘境等五个活动环节。在具体操作中,做到了相互渗透,环环紧扣。

四是把握教化内容。为了丰富大教化内容,我们在每次教化过程中,认真做到了“七个一”:一本教化书。从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出发,我们投入4万元编印了5000多本《刑释解教、社区矫正对象大教化读本》,发至全县重点管理对象手中,以及乡镇办点干部、村干部、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手中。一封公开信。对全县的重点管理对象,我们在开展教化活动之前,均发了一封信。一张登记卡。凡是参加大教化活动的重点管理对象,均建立了登记卡,做到一人一卡一档,一式两份,将其基本情况、教化表现、联系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登记。一次现场会。对参加大教化活动的重点管理对象,我们还组织到县内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等现场参观,让他们感受攸县发展成果,增强弃旧图新信念,树立正确人生观。如新市镇组织参加教育教化的重点管理对象,统一到该镇新联村看新农村建设、到东方红发展有限公司看企业的蓬勃生机。有一重点管理对象刘某参观后深有感触地说,“我要是生在这样的环境就好(因新联村近十多年来无刑罚对象),我要是能在这样的企业工作就好”。一声警示钟。在大教化活动中,我们安排了《禁毒》、《扫黄》、《赌博的危害》、《犯罪忏悔录》等10多部警示教育片,组织重点管理对象观看,起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一堂法制课。每期大教

化,我们都安排了一堂法制教育课,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等专业人员授课。台上讲得生动形象、语重心长、引人入胜、发人深省;台下听得神情严肃、大悔当初、百感交集、声泪俱下。如菜花坪镇有易某、谭某、夏某、苏某(女)等4个重点管理对象,当场边听课边抽泣,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柏市镇樟井村刑满释放人员张某外出做生意,7月5日,在赶回镇里途中堵车

而不能及时参加镇里的教化培训班时,其父代子到政府参加大教化,回家后,便将学习资料、学习内容和具体要求向儿子认真交代,并教育儿子以后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一篇教化感。对参加大教化活动的重点管理对象,我们要求在大教化后,都要写一篇心得体会。原黄丰桥医院医生刘敏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以缓刑,他在心得体会中写道:“通过本次教育,使我更加认识到做人要走正道,不要走邪路,违法得到的东西始终不会心安理得,只会增加社会的反感,加剧家庭的矛盾。我以后做人、做事一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守本分,再不会做危害社会、家庭及个人的事情,相信我以后会是一个勤奋、务实、守法、自信的良好公民”。柏市镇谭某在心得体会中说:“感谢党和政府举办了这次法制教化培训班,给了我这样一次学习的机会。参加培训后,我深受感动,决心在社会上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做守法、用法、护法的模范”。

三、“三个强化”抓落实,保障教化到位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的重点管理对象大教化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督查指导。并成立了四个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组织领导、现场指导、动员宣传、考核督查等方面的工作。制定了详细的大教化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大教化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重点、活动流程、活动措施和活动要求,列入了岗位目标责任,年终统一实行考核奖惩。

2、强化宣传发动。年初召开了全县社会管理重点对象大教化活动的动员大会。要求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加强队伍建设,健全大教化活动保障机制,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横幅标语、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宣传,大造大教化活动声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强化督促检查。成立了专门督查组,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访(被教化对象转化情况)的形式,分别对所辖乡镇大教化活动进行督查。县委书记邝邹飞,县长胡湘之,以及县人大、政协领导也分别到有关乡镇进行督查,有效促进了各乡镇大教化活动的顺利开展。如6月9日-12日,攸县副厅级干部、县委书记邝邹飞同志在县委副书记谭智勇,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彭良平,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尹诺昂,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毛春良,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吴爱清,县委常委李子善,县人大副主任黄清秀及县司法局领导的陪同下,深入到渌田、菜花坪、皇图岭、大同桥、桃水、鸭塘铺等乡镇进行督查指导工作。邝书记每到一个乡镇,都要认真听取社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到各司法所详细询问刑释解教人员、五种犯罪人员等重点管理对象的基本情况,调查了解司法所长走访、联系重点管理对象工作开展情况,查阅重点管理对象建档入档情况。督查中,邝书记对渌田、菜花坪、皇图岭、大同桥、桃水、鸭塘铺司法所长,做到资料齐全、档案整齐、情况明了、业务熟悉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就如何做好当前社会管理创新工作,提出一是观念要转变。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三大家领导要切实转变观念,要高度重视社会重点管理对象的大教化工作,不断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真正从源头上、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社会重点管理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社会平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底数要清楚。对所在乡镇的重点管理对象要做到底子清楚,情况明了,要建好台帐,做到心中有数。三是教化要多样。教化形式要灵活,教化内容要丰富,教化效果要明显。与此同时,邝书记还指出,对社会重点管理对象的管理好坏,是检验一个乡镇工作成效的标尺,要作为“凭政绩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县里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督查,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教化活动的开展,要在政治上、经费上、待遇上关心、支持、厚爱司法所的工作,为全力打造平安攸县、和谐攸县作出不懈的努力。

四、“两项活动”促转化,增强教化效果

开展大教化活动的同时,攸县在重点管理对象中积极开展了“四帮一”和“奔新生、奔富裕、促和谐”两项活动,有效深化教化内涵,增强教化效果。

一是开展“四帮一”活动。大力开展乡镇办点干部、村干部、司法干警、公安干警“四帮一” 活动,全面落实管理、安置、矫正等各项措施,定期进行帮教转化,帮助重点管理人员解决就业、就学、生产、生活等实际困难,鼓励他们弃旧图新,重新做人,促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控制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菜花坪镇东联村的周军(化名)因抢劫入狱,获刑十年,刑满释放回来后,无业、无家,整日在镇里游荡。菜花坪镇在开展“四帮一”活动中,乡村帮教人员分析周军情况后,为他联系师傅学做铝合金门窗安装。因他能吃苦耐劳,几个月后,便掌握了这门技术,精通了经营管理,并与师傅做起合伙人,一起在县城搞铝合金门窗安装。凭着吃苦能干的作风和过硬的技术,如今在攸县家装行业小有名气,事业也开始走上正轨。后来又在菜花坪乡村干部的帮助下从银行贷款5万元购买了一辆出租车,在县城搞“的士”出租,收入大增加。今年,周军和邻村一位姑娘喜结连理,并在老家新建了一幢三层两空的楼房,过上了幸福安定的生活。邻居们无不感叹:昔日人人畏而远之的刑释人员,如今在县城搞“的士”出租、从事家装行业。通过自己的努力打拼,不仅娶上了媳妇,还建成了新房,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他还捐款元给组里硬化组道。

二是开展“奔新生、奔富裕、促和谐”活动。重点管理对象大多数是心理背着沉重包袱,总觉得低人一等,怕与人打交道,也不愿和周围的人多接触,对生活失去信心。因此,在大教化活动时,在重点管理对象中大力开展“奔新生、奔富裕、促和谐”活动,消除他们的不良心理,重塑健全人格,重扬生活风帆,引导他们走上创业之路,有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新市镇村民易某,曾因犯诈骗罪在新市镇大会堂公捕公判大会上被判刑。刑释回家后,在镇村干部的帮助下,积极参加“奔新生、奔富裕、促和谐”活动,贷款大办企业,红红火火,并成为当地纳税大户。今年,在同一个地点——新市镇大会堂的大会上,镇领导对他进行了表彰和奖励,并亲手为他戴上了大红花。

3.故意拖延执行可确认法院违法 篇三

据新华社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4种可以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

申请确认基层法院违法案件,由中级法院受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向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为使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实体上有章可循,司法解释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14种应当确认人民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申请人如果认为人民法院14项具体司法行为违法,可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申请确认。

“兜底”款项审判中从严把握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说,如果出现14种具体情形之外的、又必须确认违法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款项。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以适用此项作出确认。但该人士同时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位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案件中,还应当特别注意,某些当事人可能利用确认法院司法行为违法,转嫁其应当承担的诉讼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对此类确认案件需从严掌握。

这一司法解释自10月1日起施行。

确认违法案法院有义务举证

案件审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据新华社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确认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审判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原司法行为是法院作出的,法院应当掌握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审理确认案件的也是人民法院,与确认申请人相比,法院明显占据优势地位。

该人士表示,为切实保障确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司法公平原则,确认案件的审理,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减轻确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了其他两种情形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申请确认人民法院不作为构成违法的证据责任,申请人及被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确认申请人因人身权损害申请确认违法的,由确认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人民法院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应当合理确定确认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但无论确认申请人的证据是否成立,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作出原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对自己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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