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06-30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15篇)

1.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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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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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人大·公报版》2013年第05期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土地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浙江省2012年财政总决算和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12浙江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全省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大财经委关于浙江省2012年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

六、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修订草案)》

七、审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八、审议《浙江省价格条例(草案)》

九、审议《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

十、审议《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

十一、书面审议浙江省人大代表团出访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的情况报告

十二、审议人事任免及其他事项

2.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二

北京市小学电化教育专业委员会第十二届主题年会暨“三优”评选活动于1 0月1 2日~1 4日在北京延庆县召开。

本次年会由北京市小学电化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 延庆县教育信息中心、延庆县第一小学、第二小学、第三小学、第四小学、十一学校协办。北京市教委教育信息与网络中心主任武装出席开幕式, 各区县年会理事校校长、执行理事及信息与网络教学工作人员共计3 0 0多人参加会议。

会议对2011年“三优联评” (优秀教学课件、优质录像课、优秀论文) 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 并为获奖者颁发了获奖证书, 获奖单位和教师在大会上进行了交流研讨。1 4日, 与会代表集体到延庆县第三小学聆听研讨课。

3.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三

省人大常委会夏宝龙主任出席会议并在会议结束时发表讲话,茅临生、姒健敏副主任分别主持各次全体会议,程渭山、毛光烈、袁荣祥、冯明、王永昌副主任和厉月姿秘书长及委员共58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袁家军、熊建平、孙景淼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和斯金锦、林一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张雪樵、黄生林、庄建南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秘书长办公会议成员、机关副厅以上干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10位省人大代表。此外,13位公民旁听第一次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了省财政厅钱巨炎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2014财政总决算和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省审计厅徐宇宁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4年度浙江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全省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楼小东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2014年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2014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2014年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重点支出,注重改善民生,深化财税改革,财政监督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但也应看到,预算管理和执行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办公厅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二、会议听取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敬主任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启动以来,省政府按照以“药品零差价”为切入点、以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的改革思路,行动迅速、方向明确,目前已经初步实现了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覆盖,许多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取得了明显成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会议要求,省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会同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结合前期调研情况,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稿,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省政府研究处理,并加强对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推动重点问题解决,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三、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洪排涝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政府重视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在规划编制与完善、工程建设与管理、河道整治、姚江流域统筹治理和重大工程建设推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针对重点防洪排涝工程推进难度大、小流域缺乏系统治理、平原排涝能力亟待提高等薄弱环节,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会议要求,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同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送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四、会议分别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任亦秋副主任所作的关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杨晓光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专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陈荣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旅游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关于杭州市报批的三件地方性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浙江省专利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智慧经济促进条例〉的决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绩效管理条例〉的决定》。

五、会议分别听取了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吴顺江厅长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俞仲达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陶君毅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丁祖年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说明,并对上述四件法规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这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对创建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节能建筑推广和完善立法体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十分必要的。会议要求,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对这四部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印发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四

第53号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日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2005年12月2日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12月2日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维护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以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行业协会的权利。

第五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开展活动。

第六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并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行业协会进行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支持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第二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但名称不得相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成立行业协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五十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申请入会;

(二)有规范的名称,标明所属行业和活动地域;

(三)有固定的住所、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三万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申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申请筹备成立行业协会必须有八个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有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的经济组织。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和经营情况证明;

(三)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发起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筹备的决定;决定不准予筹备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

筹备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

筹备大会必须有全体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三分之二,筹备大会的其他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过半数通过。

行业协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会费缴纳标准;

(四)组织管理制度,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监事会的产生、职权、任期和罢免的办法;

(五)财务预算、决算、清算等资产管理和使用办法;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办法;

(八)协会变更、注销或者注销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协会章程;

(三)检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或者章程需要修改的,按章程的规定进行变更或者修改后,行业协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行业协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

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同行业经济组织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该协会会员。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期交纳会费。

第二十二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权;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修改章程;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协会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拟定协会的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四)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根据章程规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由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者监事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协会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职 能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决策论证咨询,提出相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行业标准,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采取维持价格、限制产量、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制订涉及行业利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调查等服务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统计、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以及产业损害预警等工作。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承担公共事务的,应当向受委托的行业协会支付费用。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行业协会提供产业政策、行业信息和咨询,并向上级机关反映行业的需求。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分开。

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任职。

第三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行业协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行业协会的机构。

行业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的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的活动安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四)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一)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未经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违反本条例其他行为的。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

(四)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

(五)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按章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业协会会员对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提请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非会员的单位和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调整或者变更有关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对行业协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不准予筹备、不准予登记,或者对撤销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登记成立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条例规定,并依法申请重新登记。逾期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要求或者不依法申请重新登记的,予以撤销登记。

5.中共长沙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 篇五

(57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陈润儿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

张剑飞 市委副书记、市长

谢建辉(女)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主任 张湘涛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张迎龙 市委常委、副市长

陈泽珲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胡伏安 市委常委、警备区政委

姚永春 新任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原副市长

虢正贵 市委常委、统战部长

程水泉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文树勋 新任市委常委,原副市长

赵文彬 新任市委常委,原副市长

李军新任市委常委,原副市长

余合泉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谢树林 市政协主席

袁观清 原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范小新 原市委常委、组织部长

李田贵 长沙警备区司令员

陈献春 副市长

罗衡宁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陈绍纯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黄中瑞 长沙学院党委书记

杨懿文 长沙县委书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李科明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张庆红 长沙县委副书记、县长

罗社辉 长沙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黎石秋 宁乡县委书记

黎春秋 宁乡县委副书记、县长

张迎春(女)开福区委书记

凌勤杰 开福区委副书记、区长

周杏武 雨花区委书记

邱继兴 雨花区委副书记、区长

夏建平天心区委书记

曾超群 天心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赵建强 副厅级干部、岳麓区委书记

陈 中 岳麓区委副书记、区长

梁仲 芙蓉区委书记

李蔚 芙蓉区委副书记、区长

黄佳惠 望城区委书记

谭小平望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钟 钢 浏阳市委书记

曹立军 浏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李介德 市政府副厅级干部、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唐志浩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李晓宏 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

周岳云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赵跃驷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周敏(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邱俊杰 市水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芮英姿(女)市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

谭慧慧(女)市妇联主席、党组书记

郑耀频 市委农村工作部部长、市农办主任

肖良定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汪泽秋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委书记

王小平(女)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彭新)

文丽霞(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 姚英杰

中国共产党长沙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10人,按得票多少为序)

杨兴龙 市商务局局长、党委书记

侯 文 团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袁志恒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党委副书记(书记肖思源)郭力夫 市国资委主任、党委副书记(书记李国莲)

朱东铁 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明理为无党派)

周志凯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党委副书记(书记赵柏林)黄吉邦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张智勇 长沙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曹再兴 市民政局局长、党委副书记(书记丁文)

彭惊雷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中共长沙市第十二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33人,按姓氏笔画为序)

姚永春 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邱俊杰 市纪委副书记

周松波 市纪委副书记

尹小英(女)市纪委副书记 周耀炳 市纪委常委

陈育俊 市纪委常委

熊冬华 市纪委常委

沈 光 市纪委常委

彭清华 市纪委常委

胡德强 宁乡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张作林 开福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王清政 雨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

6.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六

(2013年6月14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公开活动,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公开,是指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案及其他与立法工作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就立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第四条 立法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循广泛、平等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

第二章 立法信息公开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本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案、法规草案修改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等立法文件;

(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

(四)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五)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1—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所列立法文件还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刊登。

第七条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第一项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或者调整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第二项由有关委员会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第三项、第四项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第五项由负责征求意见的有关委员会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其他事项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八条 根据需要,下列事项可以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二)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专家咨询会的基本情况;

(三)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完成的项目情况和有关报告;

(四)其他可以公开的事项。前款规定的事项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普遍关注的内容时,可以接受公民申请旁听。

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要求和程序按照《公民旁听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关于公民旁听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实施意见》办理。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南方日报》以及广东人大网刊登。

涉及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的专题性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负责法规实施的相关委员会协办。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按照《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闻发布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途径公开立法的有关事项。

广东人大网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信息公开的官方网站。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向公众、省人大代表、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向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在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四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还可以根据需要向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就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其意见。

第十五条 公开征求对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时,应当提供立法项目名称、起草部门、主要内容、起草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信息。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公众和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筛选。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基本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人大网对公众和人大代表等

各方面对于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综合反馈。

第十八条 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反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二)意见采纳的情况;

(三)意见未采纳的情况及必要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前,有关委员会应当重点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问题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委员会应当将公开征求的意见汇总等材料移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就法规草案的主要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和有关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等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附提纲。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一定数量的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代表的意见,主要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背景的基层代表。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专门征求社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日。

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在广东人大网等媒体发布当天起算。

第二十七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材料的电子文本发送到人大代表的电子邮箱,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将征求意见的通知送达人大代表。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委员会做好联络代表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或者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主席、副主席办公室建立立法工作联系点,听取公众、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有关委员会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代为征求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内容涉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还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代为征求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者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第三十条 立法调研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采取抽样问卷调查、网上民意调查等方式。

采取抽样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

第三十二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委员会应当对公众、人大代表等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并进行研究。

确有必要的,有关委员会应当邀请专家、学者对意见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的重要意见及处理情况,有关委员会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作出说明。

有关委员会应当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文件中汇报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和意见采纳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委员会应当通过广东人大网对意见和建议作出综合反馈。

反馈还可以采取书面回复、召开立法座谈会、说明会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反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二)意见采纳的情况;

(三)意见未采纳的情况及必要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有关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立法说明会,就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意见比较集中或者分歧比较大的问题、意见的研究和采纳情况、拟提出的解决方案等事项公开进行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立法听证、立法论证和专家咨询工作,依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7.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七

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641名,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确认代表资格后,实有省人大代表637名。此后,衢州市的周柳军、嘉兴市的徐道文、73021部队的杨笑祥等3名代表调离浙江省。上述3名代表的代表资格依法终止。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和解放军驻浙部队选举、补选3名省人大代表后,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637名,缺额4名。

特此公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0日

8.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八

书记:张少军 男,汉族,山东临朐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55年10月出生,198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7月参加工作。1973.07—1975.09临朐县辛寨公社水利技术员、农机管理员;1975.09—1977.08昌潍商校计划统计专业学习;1977.08—1981.05临朐县供销社统计员;1981.05—1982.07临朐县供销社办公室副主任;1982.07—1984.03临朐县政府办公室秘书;1984.03—1986.07潍坊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副科长(1983.09—1986.07在山东电大商业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学习);1986.07—1988.10潍坊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1988.10—1990.12潍坊市委组织部干部任免科科长;1990.12—1991.05潍坊市寒亭区委副书记;1991.05—1996.10山东省委组织部城市组织处副处长;1996.10—1999.03山东省委组织部组织一处处长(1995.09—1997.12在山东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9.03—2000.10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二处处长;2000.10—2001.09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三处处长;2001.09—2002.01山东省委组织部助理巡视员、干部三处处长;2002.01—2003.10山东省委组织部助理巡视员(1999.09—2002.07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3.10—2007.03临沂市委副书记;2007.03—2011.01临沂市委副书记、市长;2011.01—2011.02临沂市委书记、市委党校校长;2011.02— 临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市委党校校长。

副书记:张务锋 男,汉族,山东莱芜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60年10月出生,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2月参加工作。1979.12—1984.02山东省工商局市场管理处办事员;1984.02—1987.03山东省工商局团委副书记,基层教育处副科长;1987.03—1988.08山东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1988.08—1990.03山东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1990.03—1997.11山东省工商局办公室主任(其间:1993.06—1993.08参加美国加州商学院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培训;1993.09—1994.02在山东省委党校第4期中青班学习);1997.11—2000.08山东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2000.08—2006.12山东省工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2005.09—2006.01在中央党校中青班二班第4期学习);2006.12—2007.03临沂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2007.03—2011.01临沂市委副书记(2006.03—2008.01在中央党校在职干部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11.01—2011.02临沂市委副书记、代市长;2011.02— 临沂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副书记:李峰 男,汉族,山东淄博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61年1月出生,198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77.08—1978.09临沭县玉山公社河湾大队下乡知青;1978.09—1982.07莱阳农学院园艺系果树专业学生;1982.07—1983.04临沂地区林业局技术员;1983.04—1985.10临沂地区农业局果茶站技术员;1985.10—1993.07临沂地区农业局果茶站副站长(其间:1986.11—1988.11挂职费县新桥乡副乡长);1993.07—1995.03临沂地区果茶技术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生产经营科科长;1995.03—1998.02临沂市果茶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1998.02—2001.01费县副县长;2001.01—2001.03临沂市罗庄区委副书记、代区长;2001.03—2003.01临沂市罗庄区委副书记、区长;2003.01—2004.12临沂市罗庄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2004.12—2006.12临沂市副市长、罗庄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2006.12—2007.03临沂市副市长;2007.03—2011.12临

沂市委常委、秘书长(2004.09—2007.06在山东省委党校在职干部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11.12— 临沂市委常委。

常委:左沛廷 男,汉族,山东郯城人,在职大学学历,1957年5月出生,1982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年7月参加工作。1975.08—1978.10郯城县归义联中社办教师(计算连续工龄);1978.10—1980.07临沂师专政治系政治专业学习;1980.07—1981.06莒南县许口公社团委干事;1981.06—1982.03莒南县许口公社团委副书记;1982.03—1982.11莒南县直机关团委书记;1982.11—1984.09共青团临沂地委科员;1984.09—1988.04共青团临沂地委组宣部部长;1988.04—1992.04共青团临沂地委副书记(其间:1989.03—1990.02挂职临沭县委副书记);1992.04—1995.03共青团临沂地委书记(1989.01—1992.06在山东教育学院自学考试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班学习);1995.03—1998.01共青团临沂市委书记;1998.01—2001.09临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正县级;1998.07兼市社联主席;其间:1998.03—2000.02在南京理工大学管理工程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2001.09—2004.04临沂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2004.04—2006.12临沂市兰山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2006.12—2007.01临沂市副市长候选人;2007.01—2008.01临沂市副市长;2008.01—2011.12临沂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2011.12— 临沂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常委:尹长友 男,汉族,山东苍山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61年3月出生,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79.09—1981.07临沂师范专科学校政治专业学生;1981.07—1982.02沂水县崔家峪公社团委副书记;1982.02—1984.09共青团沂水县委帮助工作;1984.09—1987.12共青团临沂地委工农青年部副部长;1987.12—1991.02共青团临沂地委工农青年部部长(1987.11—1988.12驻平邑县下后河村扶贫工作组组长);1991.02—1998.01共青团临沂市(地)委副书记(其间:1991.09—1993.02挂职莒南县委副书记;1993.09—1995.06在首都师范大学管理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1998.01—2001.01共青团临沂市委书记(1997.09—2000.06在山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政治学专业学习;1999.08—2000.06在山东省委党校中青班学习);2001.01—2001.03费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01.03—2003.02费县县委副书记、县长;2003.02—2006.02费县县委书记、县委党校校长;2006.02—2007.03费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委党校校长;2007.03—2010.09临沂市委常委、费县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县委党校校长;2010.09—2011.12临沂市委常委;2011.12— 临沂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副书记。

常委:焦海旺 男,汉族,河南南阳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59年12月出生,197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2月参加工作。1978.02—1981.01陆军第四十六军步兵第一三六师四○六团二营机炮连战士;1981.01—1983.11陆军第四十六军步兵第一三六师四○六团后勤处参谋;1983.11—1985.12陆军第四十六军步兵第一三六师四○六团政治处宣传股干事;1985.12—1986.06陆军第六十七集团军步兵第一三六师政治部干部科干事;1986.06—1987.10陆军第六十七集团军步兵第一三六师炮兵团指挥连指导员;1987.10—1994.01陆军第六十七集团军政治部干部处干事;1994.01—1995.02陆军第六十七集团军政治部干部处副处长;1995.02—1996.09陆军第六十七集团军政治部秘书群联处副处长;1996.09—1999.01陆军第六十七集团军政治部纪检处处长;1999.01—2002.10陆军第二十六集团军炮兵第八师二○七团政委;2002.10—2003.10陆军第二十六集团军炮兵第八师政治部主任;2003.10—2004.10陆军第二十六集团军装甲第八师

政治部主任;2004.10—2005.03陆军第二十六集团军装甲第八师副政委;2005.03—2009.12陆军第二十六集团军步兵第一三八旅政委;2009.12—2010.04临沂军分区政委、党委书记;2010.04— 临沂市委常委、军分区政委、党委书记。常委:李刚 男,汉族,山东诸城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61年10月出生,198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4月参加工作。1978.04—1978.12陵县抬头寺公社下乡知青;1978.12—1984.09烟威警备15团战士、排长、参谋;1984.09—1985.12济南陆军学校参谋专业学习;1985.12—1988.09山东省军区教导大队训练处参谋;1988.09—1989.09山东省乡镇企业局调研处科员;1989.09—1991.01山东省委组织部下派办帮助工作(1986.12—1990.06参加高教自学考试党政干部科学习);1991.01—1992.11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干部;1992.11—1996.11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正科级巡视员;1996.11—1999.12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1995.10—1997.05挂职任平原县县长助理、平原镇党委副书记);1999.12—2000.10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综合处副处长(1997.09—2000.01在山东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0.10—2003.07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副处长(2000.09—2003.07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3.07—2007.01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调研员;2007.01—2010.09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一处处长;2010.09— 临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常委:张广敬 男,汉族,山东临朐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61年6月出生,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79.08—1983.07莱阳农学院农学专业学生;1983.07—1984.12共青团临沂市(县级)委干事;1984.12—1990.11共青团临沂市(县级)委副书记(其间:1988.09—1990.06在山东省委党校研究生班学习);1990.11—1992.03临沂市(县级)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其间:1991.08—1992.03挂职临沂市(县级)南坊乡党委副书记);1992.03—1993.12临沂地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1993.12—1998.04临沂市(地)委办公室秘书一科科长;1998.04—2000.01临沂市委办公室副主任;2000.01—2001.01临沂市河东区委副书记;2001.01—2001.03蒙阴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01.03—2003.01蒙阴县委副书记、县长;2003.01—2009.07蒙阴县委书记、县委党校校长;2009.07—2010.02临沂市副市级干部,蒙阴县委书记、县委党校校长;2010.02—2010.12临沂市副市级干部,蒙阴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县委党校校长;2010.12—2011.02临沂市委常委;2011.02— 临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常委:关华 男,汉族,山东莘县人,省委党校大学学历,1959年12月出生,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1976.12—1984.11聊城地区第一招待所办公室干事、秘书(其间:1980.10—1983.12在聊城师范学院夜大中文专业学习);1984.11—1986.05聊城地委办公室综合科干事;1986.05—1990.03聊城地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1990.03—1994.05聊城地委办公室督查科科长;1994.05—1998.01聊城地委办公室副主任;1998.01—2001.02阳谷县委副书记(1997.09—2000.01在山东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文秘档案专业学习);2001.02—2006.01阳谷县委副书记、县长(其间:2001.05—2003.05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国民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2006.01—2011.11阳谷县委书记;2011.12— 临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常委:闫剑波 男,汉族,山东诸城人,大学学历,1971年12月出生,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8月参加工作。1990.09—1994.07兰州大学地理

科学系经济地理学与城乡区域规划专业学习;1994.08—1995.10德州地区建委干事;1995.10—1997.03德州市规划设计室主任;1997.03—1998.09德州市建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科员;1998.09—1999.10德州市建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主任科员;1999.10—2000.12德州市规划处副主任、市建委城建科主任科员;2000.12—2001.01德州市交通局副局长;2001.01—2001.05德州市城市规划局局长;2001.05—2005.02德州市建委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城市规划局局长(副县级);2005.02—2006.12德州市建委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城市规划局局长(正县级);2006.12—2007.02禹城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2007.02—2008.07禹城市委副书记、市长;2008.07—2010.04禹城市委副书记、市长,禹城高新区管委会主任;2010.04—2011.11禹城市委书记、禹城高新区党工委书记;2011.12—临沂市委常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常委:林国华 女,汉族,山东莱西人,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1964年1月出生,1988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0.09—1982.07北镇师范专科学校体育系体育专业学习;1982.07—1984.04滨州市第一棉纺厂子弟学校教师;1984.04—1990.01滨州市(县级)体委会计;1990.01—1993.06滨州市(县级)体委办公室主任;1993.06—1997.06滨州市(县级)体委副主任;1997.06—2000.01滨州市(县级)体委主任;2000.01—2000.12滨州市(县级)市中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2000.12—2001.03滨州市滨城区市中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2001.03—2003.02博兴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2000.09—2002.12在山东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2003.02—2006.06博兴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2006.06—2007.01滨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正县级);2007.01—2008.06阳信县委副书记、县长(2007.12—2008.06主持县委工作);2008.06—2010.12阳信县委书记;2010.12—2011.11滨州市滨城区委书记(其间:2011.03—2011.07在山东省委党校第21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11.12— 临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常委:李沂明 男,汉族,山东沂水人,在职大学学历,1962年4月出生,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0.09—1982.07临沂师专政治系政治专业学习;1982.07—1985.08沂南一中教师、团委书记;1985.08—1987.07沂南县委党校教师、教务处副主任(1985.08—1988.07在曲阜师范大学政治系政治专业学习);1987.07—1990.06沂南县委组织部知识分子工作科干事(其间:1988.05—1989.05在四川国际科技与经济管理交流培训中心厂长管理专业学习);1990.06—1994.01共青团沂南县委书记;1994.01—1995.01沂南县张庄镇党委书记;1995.01—1998.03苍山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1998.03—2001.01苍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1.01—2001.03临沂市兰山区委副书记、代区长;2001.03—2006.12临沂市兰山区委副书记、区长(其间:2002.03—2002.12在山东省委党校第12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9.08—2001.10在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2006.12—2007.01临沂市兰山区委书记;2007.01—2011.11临沂市兰山区委书记、区委党校校长;2011.12— 临沂市委秘书长。

常委:王行华 男,汉族,山东莒南人,省委党校大学学历,1961年11月出生,198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年12月参加工作。1978.12—1980.05莒南县造纸厂统计员;1980.05—1982.01莒南县轴承厂统计员;1982.01—1983.04莒南县工业局统计员;1983.04—1985.07莒南县经委统计员、人秘股副股长;1985.07—1987.07山东电大干修科党政管理专业学习;1987.07—1988.05莒南县

9.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九

财务工作报告

—在成都市工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

(审议稿)王建平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成都市工会第十二届委员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市总工会十二大以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工作,请予审议。

一、市总工会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基本情况

十二大以来,市总本级经费收入合计31,028.60万元。其中:拨交经费收入24,409.74万元;事业收入334.12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664.33万元;政府补助收入1,664.64 万元;投资收益562.89万元;其他收入1,392.88万元。

十二大以来,市总本级经费支出合计27,282.31万元。其中:职工活动费1,993.14万元,事业支出2,476.27万元,工会业务费2,705.11万元,补助下级支出2,872.61万元,其他支出2,263.71 万元,专项资金支出487.40万元,上解经费9,381.16万元,工会行政费5,102.91万元。对下服务经费占总支出的57.70%,本届收支相抵经费结余3,746.30万元,比上届经费结余增加3,196.81万元,滚存经费结余3,315.78万元。

十二大以来,市总本级经费收支预算均经过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报省总批准执行。省总经审办、市审计局、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等对市总本级预算执行情况、部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了审计、审查。市总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按相关要求进行了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了财务管理水平。

二、工会财务管理工作情况

市工会十二大以来,全市各级工会和广大财务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国工会十五大精神,坚持依法聚财、科学理财、民主管财、有效用财的工作思路,全面提升了工会财务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水平,开创了工会财务工作新局面。市总工会连续三年被全总授予“财务工作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

(一)“一改三策”,确保工会经费稳步增长

我市各级工会和财务部门按照全总要求,结合实际、解放思想,积极稳妥地实施了工会经费收缴体制改革,实行了委托税务 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和收取建会筹备金三项重大措施(简称“一改三策”)。市总与政府有关部门在 “入轨、足额、全覆盖”上狠下功夫;通过实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立和完善工会筹备金制度等措施,拨交工会经费收入迈上新台阶。工会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为我市工运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一是稳步实施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工作。按照全总“一改三策”和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6]187号文件规定以及省总工会与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要求,市总通过召开已实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区(市)县座谈会,与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在比较鉴别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了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2%由税务机关全额代征,上级工会再按比例返还基层工会,由此逐步做实基层工会经费账户的税务代征模式。同时,按照税务代征工作“一入轨、二足额、三覆盖”的目标和川办函[2006]187号文件规定,市总及时会同市地税局拟定下发了《成都市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实施办法》等文件和实施细则,使税务代征工作于2007年4月在全市平稳启动。按可比口径计算,市总2007年拨交经费收入与2006年相比增长

32.06%;2008年,完成工会经费(筹备金)代征金额3.2亿元(2% 全额),比2007年增长66%。收入的大幅增长,基层工会经费收入的做实,使工会组织有更多的精力和更强的财力保证工会职能的有效履行和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是积极推动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2003年全总、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总与市财政局等单位多次协商于2006年6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解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始通过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上解工会经费。同时,市总积极督促区(市)县工会实行财政统一划拨或国库集中支付工会经费,较大程度地解决了区(市)县工会因地方财政困难,工会经费难以到位的问题。

三是扎实推进工会经费纳入库税银一体化工作。2008年初,市总通过与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有关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研讨制定方案,考察调研,开发一体化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软件等方式,顺利地完成了工会经费(筹备金)纳入库税银一体化工作。工会筹备金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了基层单位组建工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建会工作较为被动的局面得到改变。

四是完善目标考核,健全经费收缴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十二 大以来,市总深化和完善了财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切实把财务改革的成效与经费回拨补助、财务考核、经常费补助和奖励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了各级工会收好经费的积极性。同时,通过与经审会等联合开展计拨审计等多种形式,推动了基层工会欠解经费补缴入库工作,维护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

(二)保障重点,彰显工会经费“三服务”的宗旨

市总坚持工会经费“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宗旨,在保证完成上交经费任务的前提下,压缩市总机关行政经费开支比例。工会经费向职工群众倾斜,向基层组织建设、职工维权、劳动竞赛、送温暖等重点工作倾斜,向第三圈层区(市)县工会倾斜,从而较好地发挥了工会经费“保障重点、强化基础、服务职工、推动发展”的作用。去年,面对突如其来的“5.12”汶川大地震,我市各级工会一方面积极拨付资金用于抗震救灾,一方面按照政府、财政、审计和上级工会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明确救灾资金的拨付区域、发放范围、受益对象、分配原则,物资资金定期向社会各界公示,使救灾资金的划拨既及时正确,又规范透明。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各级工会向全国各地工会组织及广大职工共募集救灾资金 2,297.54万元,主要用于灾后救济慰问、板房建设、金秋助学及重建工作等。随着市总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和对下补助力度的增大,工会各项重点工作得到了经费保障,进一步扩大了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三)苦练内功,推动财务资产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市总从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增强民主管理的角度加强了制度建设,提高了经费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先后制定和完善了税务代征、预算内外经费管理、财务报销、银行账户管理等制度、办法和规定;突出了重大资金决策集体研究,从严控制审批权限,严格预算审批和执行,大宗物品政府采购,重大项目招投标比选等。同时,市总不断提高对资产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细化、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工会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日趋规范。制定了《成都市总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对工会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增减变动、日常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2007年,按照财政部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理的要求,市总对工会资产的种类、结构、存量、使用情况进行了摸底核实,为工会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服务职工、服务工会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几年来,各级工会也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和规范了财务资产管理。全市工会财务资产管理体系、制度日臻完善,各级 工会依法理财意识明显加强,科学理财步伐明显加快。

二是严格预算编制、细化预算科目和强化预算执行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首先通过建立以预算管理为中心,完善配套的财务管理体系,市总各部门、事业单位、区(市)县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围绕中心工作,结合各自职能特点,在合理立项、认真论证、严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了本部门(单位)预算。市总各部门预算经审核汇总形成本级预算,报市总经审会和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各区(市)县工会和市总直属事业单位预算报市总审批执行。其次,注重及时调控经费使用方向和数量,不断提高财务决策水平。部门经费和项目经费纳入市总目标考核,规定执行结果应控制在90%-110%以内,执行项目变动率不能突破30%,年底执行结果按一定分值与部门其他工作捆绑考核,年中完成本级预算调整追加、追减。第三,定期开展经费使用情况分析,逐步建立工会经费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力争效益最大化。

三是严格内控机制,强化监督。市总严格按照省总经审办、市审计局和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等在审计、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本着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资金安全性防范;认真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重点强调和实施了银行印章分离,支票收据专人管理,资金划出审批与执行分离,审核与支付分离,档案专人管理等,较大程度地推进了财务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向着规范化标准迈进。同时与经审、纪检等部门一道对各级财政、上级工会拨付给工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了监督、检查,确保了专款专用。

(四)注重培训,全面提高工会财务人员整体素质 为适应工会经费收缴“一改三策”和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形势,市总组织各级工会财务人员先后多次参加省总、市财政系统举办的会计电算化、财政支付系统操作等培训。同时,市总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召开专题研讨会、组织继续教育等形式,加强了对下指导和服务的力度。使基层工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对工会全局工作的把握和对基层财务工作的指导都有了明显进步。

(五)融入中心,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

我市各级工会组织主动融入党政中心工作,切实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在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组织群众性的建功立业、精神文明创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推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各级工会以省委、市委召开工青妇工作会议为契机,认真贯彻省委、市委主 要领导同志讲话精神,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各级财政普遍加大了对工会在技能登高、“两节”慰问、困难职工帮扶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有效地确保了各项重点工作的开展。

回首十二大以来的几年,是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广大工会财务工作者,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做好财务工作的几年;是经费收缴体制创新,工会经费明显增长的几年;是制度不断完善,依法理财步伐加快的几年;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力度持续增大的几年。工会财务工作取得成绩的基本经验是: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理念,将工会财务工作主动融入中心工作;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注重调研,敢于和善于破除思维定势,不断推动工会财务理论、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坚持科学理财、民主管财,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并严格执行预算,自觉接受国家审计和工会内部审计以及职工会员群众的监督,确保工会经费的正确使用;坚持提升素质,提高水平,重视工会财务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为开创财务工作新局面提供人力支持。

回首过去,工会财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这是各级工会干部和广大财务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果,是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大力支持和通力协作的结果,是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 员会监督和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总第十二届委员会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取得成绩的同时,全市工会财务工作离全总、省总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经费来源结构有待改善,财务管理工作相对薄弱,财务人员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并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三、今后五年工会财务工作的建议

今后五年,全市工会财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成都市工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对今后五年工作的部署,依法抓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以贯彻执行工会新会计制度为契机继续深化财务工作体制改革,加强对下指导和服务力度,规范工会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抓好财务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财务管理体系,使工会财务工作在工会全局工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强本固基,全面深化“一改三策”的要求

工会经费是各级工会组织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是工会财务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抓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是增强工会综合实力,更好地服务职工群众的需要。各级工会和广大财务人员要以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和建立 工会筹备金制度三项政策为抓手,适应形势,创新和完善工会经费收缴机制,在“入轨、足额、全覆盖”上狠下功夫,确保工会经费持续适度增长。

一是全力推动工会经费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工作。针对金融危机和“

5、12”汶川大地震对我市的影响,我们将注重调研,完善细节,切实解决各类型经济组织在经费收缴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完善相关措施,把税务代征工作作为工会经费收缴的长效机制,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是按照市总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解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抓好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统一划拨。使由财政统发职工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依法足额列入部门财政预算,由国库集中支付,保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的及时、足额收缴。

三是继续按照《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坚持对未建会单位收取筹备金,增强未建会单位组建工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促进建会工作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细化筹备金纳入库税银一体化工作。

(二)重心下移,服务基层职工群众

职工群众和基层工会是工会财务工作的基础,是工会经费使 用的重点。在未来的五年中,我市工会财务工作应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工作方向不动摇,围绕中心,着力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把经费支出的重点向推动发展、促进和谐、服务职工、维护权益等方面倾斜。将工会维权能力、困难职工帮扶、县级和基层工会标准化建设、劳模待遇的落实、群众性的技术创新等作为经费支出的重点,着力解决好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三)协调配合,营造更加良好的财务工作环境

近年来,省委、市委分别召开了工青妇工作会议,市委主要领导同志也多次就工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通过召开政府与工会联席会,促进了工会经费税务代征等工作的有序开展,各级财政也加大了对工会资金的支持力度。全市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良好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代征细节,力争将工会经费的申报缴纳纳入税务日常和专项检查。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工会的资金支持,逐步促进财政把对工会工作的资金支持纳入预算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适应形势,努力提高财务工作整体水平

全市工会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强化监督,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一要认真宣传学习贯彻全总新修订的《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使新的核算方法更好地为工会财务工作服务。

二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合理安排资金,确保资金有效使用。细化预算编制科目,增加预算透明度,强化预算约束,完善追加(减)审批制度。

三要加强工会会计基础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会都要按照《工会法》进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建立健全预决算审批制度。

四要依据《会计法》、《工会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要求,加强工会财务监督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坚持科学理财,强化财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实行工会领导班子集体领导下的经费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要确保对政府或上级工会拨付的专项资金严格管理、有效监督、专款专用。

五要积极探索建立经费开支绩效评价体系,为工会工作分析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要加强工会财务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建设,提高财务信息数据管理水平。同时充分利用网络这个载体,宣传工会财务工作,宣传工会财务工作者,为工会财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 好氛围。

七要强化工会资产管理,增强工会资产产权意识。切实提高工会资产管理水平,实施动态监管,健全资产运营机制,发挥工会资产效能,促进资产保值增值。

八要高度重视工会财务队伍建设,通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培训、研讨、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工会财务人员的政治理论修养、管理服务能力、专业技术水平。

10.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十

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委托,副主任王永明、徐宏俊、吴国华分别主持各次全体会议,副主任刘奇、程渭山、冯明和秘书长姚民声及委员共55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陈敏尔、金德水、龚正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和王幼璋、高杰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和刘建国、顾雪飞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机关副厅以上干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6名省人大代表。此外,还有14位公民旁听各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陈敏尔副省长所作的《关于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近年来,省政府十分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采取措施,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工作是富有成效的。全省政府性债务整体上处于安全、可控的范围之内,但部分地方存在系统性债务风险隐患,应引起高度重视。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财政经济委员会同办公厅认真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交省政府研究处理。

二、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财政厅钱巨炎厅长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2009年财政总决算和省级财政决算的报告》、省审计厅岑国荣副厅长受省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9年度浙江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全省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丁耀民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2009年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审议了《关于浙江省2009年和2010年上半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关于批准2009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认为,去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省政府及财税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成效明显;但是,预算管理和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审计查出的问题,反映了预算管理和执行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关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求,办公厅会同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整理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送省政府研究处理。

三、会议听取了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周玉根副主任委员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设立浙江生态日决定(草案)的说明,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浙江生态日的决定》。

四、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陈仲方主任受主任会议委托所作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决定(草案)的说明,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人大代表工作切实发挥代表作用的决定》。

五、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胡虎林主任委员和丁祖年、吕汉夫副主任委员分别所作的关于《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草案)》、《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草案)》三个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六、会议听取了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陈振濂副主任所作的关于《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和《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等三个说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姚力副主任所作的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丁祖年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两件法规和三件废止修改法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审议批准了《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废止《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关于废止《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七、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张孝琳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王良仟主任委员、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赵玲副主任委员和省财政厅钱巨炎厅长分别所作的关于《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草案)》、《浙江省营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草案)》等四个说明,并进行了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根据我省实际,制定这四件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会议要求,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对这四部法规草案进行修改,印发省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11.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十一

亮点一:专家把脉行业趋势

这一年来彩电行业围绕供给侧改革,着力推动技术升级和品质提升,不仅实现了自身技术多元发展、产品融合创新,同时也激发了市场更多新的消费需求。这些将给行业带来怎样的发展前景?在平板电视行业大会,你将能在第一时间听到中国电子商会副秘书长、家电专家陆刃波关于《2016年中国平板电视消费及2017年趋势预测报告》的分享。

亮点二:大咖“论剑”产业发展

作为一年一度的行业盛会,平板电视大会大咖云集,包括国家主管部委领导、业界专家、以及来自平板电视制造企业、面板企业、连锁渠道和电商企业高层的嘉宾。大咖主题演讲将贯穿整个会议,带动行业同仁交流最新技术,分享产品案例,共商热点问题。

亮点三:年度平板电视十大精品揭晓 前沿产品集中亮相

除了精彩的主题演讲,每年大会上的最新彩电产品展示也是一大亮点。2016年彩电行业OLED、HDR、量子点、激光显示、VR、裸眼3D等显示技术多元发展,同时互联网与电视的融合创新,加快了人工智能技术、OTT业务在彩电领域的发展应用。这些技术成果的拥有者——主流彩电制造企业都将受邀参会,现场展示重磅技术和最新产品。

而“2016~2017年度平板电视十大精品”奖项将花落谁家,答案将在会上揭晓。

亮点四:HDR技术升级标准发布

随着HDR技术成为产业热点,为确保产品品质、标准化规范市场发展,中国电子商会联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在原有《HDR显示认证技术规范》基础上提升相关指标参数,形成《HDR2.0显示认证技术规范》,并对目前市场主流HDR电视产品展开认证。会上将正式发布升级版技术规范和认证名单。

此前,中国平板电视行业大会已经连续举办十一届,今年将是第十二届。12年代表着生肖更替的一个轮回,也记录着彩电行业成长和蜕变的.过程。2016年(第十二届)中国平板电视行业大会将不仅仅是一个集中展示和信息交流的平台,也将成为中国彩电行业走过本命年、踏上新征程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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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 篇十二

铁人三项项目竞赛规程

(草案)

一、竞赛项目

(一)男子个人决赛

(二)女子个人决赛

二、运动员资格

(一)报名及参赛运动员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规定。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符合《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运动员参赛体检指导建议》,该文件可到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官方网站查阅和下载。

三、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参赛名额及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铁人三项项目参赛名额分配办法》执行,其中运动员积分排名依据最新版本的《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专业运动员积分排名办法》计算。

(二)各单位随队官员及工作人员数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四、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际铁人三项联盟公布的最新版本竞赛规则,规则全文和参考译文可到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官方网站查阅和下载。国际铁联竞赛规则中未具体说明的部分按照最新版本的《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犯规行为处罚细则》以及本竞赛规程执行。

(二)运动员年龄:按照2013年12月31日时的年龄计算,参赛运动员原则上须能满18周岁;个别成绩优秀或贡献突出的青少年运动员年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铁人三项项目参赛名额分配办法》适当放宽,但最小不低于16周岁(按2013年12月31日计)。

(三)竞赛距离:奥运会标准竞赛距离51.5公里(游泳1.5公里,自行车40公里,跑步10公里)。

(四)在自行车赛段被套圈的运动员将被取消继续比赛的资格。

(五)参赛运动员自备比赛服、自行车、头盔等比赛装备,且须符合最新版本的《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专业运动员比赛服和装备细则》的规定。其中比赛服按照参加国内比赛设计,国际铁联标志和英文国家代码可不印制,运动员姓名可使用中文。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执行。

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运动会铁人三项项目参赛名额分配办法》

13.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十三

受省人大常委会赵洪祝主任的委托,副主任王永明主持各次全体会议,徐宏俊、金德水、吴国华、程渭山、冯明、厉志海和秘书长姚民声及委员共49人出席会议。省委书记、省长夏宝龙和陈加元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和徐杰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和顾雪飞副检察长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还有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机关副厅以上干部,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1月25日在杭州召开。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确定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列席人员共232名。

三、会议审议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征求了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稿的意见。会议要求,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抓紧对这4个工作报告稿作修改完善,及时印发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四、会议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陈小恩副主任委员所作的《关于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说明》,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636名代表资格有效。

14.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十四

Chin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

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邀请函

尊敬的:

当前,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全球经济增长明显放缓,为了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进一步落实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邮政局等相关部委指导,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主办的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将于2009年5月26-27日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

本届大会将在前十一届大会成功的基础上,以“十年回顾、创新发展、应对危机、共同行动”为主题,就电子商务政策、环境、投融资、模式创新、区域发展、行业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和研讨,从县域特色产业电子商务试点到行业的推广、从企业应用到项目对接、从人才储备到扩大就业等领域全面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应用发展。

本届大会拟邀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成思危等国家领导人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晓强、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杨学山等相关部委近10位部长莅会指导,大会还将邀请倪光南等著名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龙永图、马云等业界资深人士,数十位清华、北大等全国重点高等学府教授、各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及机构代表、100多个国家的华商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以及市长团、县长团、高中等职业学校校长团、2000多家著名企业和中小企业高层、数百家电子商务网站CEO和上百家媒体记者出席本届大会。

会上将举办600人规模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投融资对接会”,邀请摩根士丹利、高盛集团、凯雷集团、鼎辉投资、弘毅投资、深圳创新投资集团、IDG创业投资基金、英特尔投资、软银中国、红杉资本等100多家基金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50多家金融机构参会,为行业企业及资金需求方提供投融资对接和股权融资服务。

为树立典范,激励先进,表彰十年以来在中国电子商务各领域各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市、县)、行业协会、企业、专家、学者及业界优秀工作者,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将在本届大会开幕式上限额颁发经协会严格评选出的、具有至高荣誉的“中国电子商务十年发展突出贡献”奖杯等,以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以及提升我国电子商务从业者的祟高地位,从而更好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和谐发展。

大会组委会拟与央视二套《对话栏目》合作,在大会现场特别推出专题对话节目,以“金融危机下电子商务的机遇”为主题,从不同领域、不同视角,深度探讨当前经济形势下电子商务的机遇。本节目将于CCTV2经济频道“对话栏目”播出,节目时长为60分钟。(为保证现场秩序,对话节目限人数参加)

为总结10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纪录部分领军企业的发展足迹和风采,从而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次大会将特编撰《中国电子商务十年发展》大会特刊及《中国电子商务十年发展论文集》及相关资料一套。

第十二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不仅仅一次聚会!她是一个紧扣“中国电子商务前沿机遇”主题的展示平台!她是一场中国电子商务最顶级的头脑风暴!她是一次影响中国企业未来15年成长曲线的CEO群策会!

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出席大会!在非常时期共同携手推进中国电子商务发展!

附件:

1、大会相关事宜

2、出席确认表

3、补充说明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二00九年三月

附件:1.大会相关事宜

一、组织机构:

(一)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二)指导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邮政局

(三)支持单位: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中国市长协会、国务院部委信息中心主任联席会、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美国信息产业机构、日本电子商务协会、韩国电子商务协会

(四)支持媒体:

1.电视媒体: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

2.网络媒体:新华网、人民网、中华网、北青网、新浪、SOHU、网易、TOM、天极网、腾讯网、慧聪网等

3、平面媒体:新华社、中新社、道琼斯通讯社、中华工商时报《财经》杂志、人民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参考消息、光明日报、中国计算机报、中国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世界、数字商业时代、IT经理世界、计算机世界、中国计算机用户周刊等

附件3:

补充说明

(一)嘉宾待遇(2800元/人)

1.会议期间佩戴嘉宾证;享有与会其他嘉宾平等交流、沟通的机会;

2.享有本次大会5月26日的答谢酒会;

5.获赠大会精美礼品(极具文化内涵的寿山石方章一套8枚);

6.享有本次大会全体代表合影照片1张;

7.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站上体现单位名称;

8.获赠《中国电子商务十年发展》大会特刊及相关资料一套;

9.在《中国电子商务十年发展》大会特刊上享有一个彩色半版的形象宣传;

10.享有免费出席会议期间包括“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投融资对接会”在内的各类专题论坛;

(二)贵宾待遇(7800元/人)

1.享有贵宾礼遇,以贵宾身份出席本次大会5月25日特设的贵宾交流晚宴,由礼 仪小姐引导,凭贵宾名字牌入座贵宾席;

2.获赠与会国家领导人、部长、院士、业界知名人士的题词。(印刷版)

3.享有贵宾礼遇,佩戴贵宾荣誉胸花;

4.享有贵宾礼遇,佩戴有贵宾相片的“贵宾出席证”;

5.享有贵宾礼遇,会场开辟贵宾专用通道;

6.享有贵宾礼遇,开幕式由礼仪小姐引导,按标有贵宾名字的桌牌依次就坐;

7.享有贵宾礼遇,出席本次大会5月26日的答谢酒会,享有与领导同等就餐机会;

8.享有贵宾礼遇,安排与其他贵宾平等交流、合影留念;

9.享有大会全体代表合影时前排站位;

10.获赠大会全体代表的合影照片1张;

12.享有价值880元的贵重礼品;

13.优先享有出席会议期间包括“中国国际电子商务投融资对接会”在内的各类专题论坛;

14.获赠《中国电子商务十年发展》特刊及相关资料一套;

15.在《中国电子商务十年发展》的大会特刊上享有一个彩色整版形象宣传;

16.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站上体现单位名称及LOGO;

17.在大会的官方网站给予贵宾所在企业一年的免费链接;大会由搜狐网作独家宣传报道;

18.开幕式会场提供饮品、纸笔。

(三)奖项

为树立典范,激励先进,表彰十年以来在中国电子商务各领域各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省(市、县)、行业协会、企业、专家、学者及业界优秀工作者,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将在本届大会开幕式上限额颁发经协会严格评选出的、具有至高荣誉的“中国电子商务十年发展突出贡献” 杯奖(单位/个人)、“中国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奖、“中国电子商务应用示范标兵”奖、“中国电子商务十佳网站”、“中国电子商务最具发展潜力县域”等奖项。

(四)协会会员单位参加会议,优惠1300元/位。组团参加有优惠.您若决定出席本次会议,请及时回传《出席确认表》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以便给您办理好相关证件。我们真诚地希望您能出席本届大会,再次衷心感谢您对中国电子商务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期盼您的光临!

15.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篇十五

大连市西岗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纪要

大连市西岗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18日在区机关七楼会议厅举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林强,副主任吴华、周善和、耿成林、陈柯及委员共20人出席了会议。区政府副区长谭淑萍,区法院院长李辰章,区检察院检察长赵守才,区人大代表于为民、黄国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林强主任主持。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区政府教育局局长李生滨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加强学前教育、推动“教育强区”建设——西岗区学前教育发展与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就此所作的调查报告。

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区法院院长李辰章所作的《西岗区2008年以来行政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以及区人大常委会就此所作的调查报告。

按照《西岗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的规定,本次常委会对以上两个专项工作报告的表决实行票决制。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两个报告。

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名单

出席(20人):

林强吴华周善和耿成林

陈柯葛延林李彦徐杰

万军李娜张爱玲任永涛

段京华迟守明刘凤英李新

白贵龙秦大海宋玉山王冰

缺席(7人):

戴洪贵丁延黎蒲建国顾永建

李桂玲王晓波孙树斌

列席(5人):

谭淑萍李辰章赵守才于为民

黄国栋

主题词:常委会十五次会议纪要

抄送:区委办,政府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0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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