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协议书

2024-06-22

债务转让协议书(13篇)

1.债务转让协议书 篇一

甲方:深圳--------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

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09年5月31日

协议签订地点:深圳市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656.98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3,657.18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656.98万元以人民币656.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656.98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乙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丙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2.债务转让协议书 篇二

一、美国APA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

(一) APA转让定价方法的分类

美国自1991年实施APA以来, 按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交易进行调整的方法较多, 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方法:一类是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比较价格法, 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等;另一类是以利润为基础的方法——比较利润法, 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成法等。对其转让定价方法的实践情况进行汇总, 如表1所示。

(二) APA转让定价方法的特点

根据表1, 可以发现APA转让定价方法的特点包括:一是比较利润法的使用数量超过比较价格法。从1991年以来, 比较利润法使用数量是比较价格法的1.95倍, 自2000年以来, 除2002年外, 各年比较利润法使用数量都超过了比较价格法。二是在比较价格法中, 成本加价法采用数量最多, 居二、三位的分别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价格法。自1991年来, 成本加价法的总数 (244) 远超过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法的总数 (163) , 证明该方法比后两种方法应用的更加广泛。三是在比较利润法中, 可比利润法采用数量最多, 它是美国1994年修改转让定价规章时新加入的方法, 利润分成法次之。

二、转让定价方法应用情况的原因分析

(一) 应用比较利润法超过比较价格法的原因

一是比较价格法在现实采用过程中存在困难。从APA理论和原则两方面看, 比较价格法是最合理、最简便的方法, 但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数据为基础的比较价格法, 最关键的是要找到适用的可比价格, 其可靠性程度取决于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程度, 可比性越高可靠性越强。但由于一些原因, 导致这种可比程度较低, 从而限制了该方法的使用。主要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同于完全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 作为参照的非受控交易与作为调整对象的受控交易之间的差异总是存在的;存在一些只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而独立企业之间不会进行的交易, 很难找到适用的可比价格;美国APA中关联方间关系的性质适于应用比较利润法, 关联企业间的交易经常具有独特性, 关联企业间经常共同开发无形资产, 开发的成本需要在各企业间进行适当分配;纳税人负有拟采用转让定价方法的举证责任, APA需要付出成本和时间, 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一般都是非常规方法所能解决的, 而比较利润法的较多应用, 也正是这种非常规性的一种反映。二是1994年美国新的转让定价税制规定了最优法原则。此前规则中对调整转让定价的具体方法, 规定了优先顺序, 其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为第一选择, 其次为再销售价格法或成本加价法, 而这些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则被排在第三顺序。1994年新规则改变了这一规定, 认为某些类型的交易并不和特定的方法相对应, 对于具体的情况, 需找到最合适的方法, 这使得转让定价方法的确定有了很大的灵活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都同意灵活的方法安排, 这也是预约定价协议实行的初衷, 避免了事后调整所带来的争议。三是比较利润法适应了美国转让定价税制的需要。该法的大量适用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二十世纪90年代后, 跨国公司的结构与内部交易活动日趋复杂, 内部交易所占整个公司交易的比例越来越高, 且难以在外部市场上找到可比交易, 比较价格法的适用越来越困难;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内的直接投资迅速增加, 若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到国外, 美国的税基将受到严重侵蚀, 比较利润法是提高美国跨国公司所得税的一个有效办法;比较利润法从比较具体交易项目的利润入手, 反证交易定价的不合理, 并将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为正常的应税所得, 能排除功能等差异对可比性的影响, 因而容易被使用者接受。

(二) 比较价格法中各方法结构的原因

一是关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应用情况的原因。该法依赖于产品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分析。在签订APA时,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需要紧密合作, 以便找到最适合的参照物。根据APA实践,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大部分都是内部交易的可比性, 由于很难找到与受控交易非常类似而不对价格产生影响的产品, 再加上非受控交易的资料获得往往涉及到商业秘密, 因此在实践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所适用比例不高。二是成本加价法与再销售价格法应用情况的原因。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比, 这两种方法对产品的可比性要求较低, 更依赖于功能分析和会计方法方面的相同或相似程度。在APA中, 成本加价法采用数量相对较多, 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关联买方与关联卖方之间的交易并没有可比非受控交易, 且关联买方在购进产品后作进一步加工然后出售的情况下, 采用该法比较适当。因为在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 一个基本的条件是在关联企业之外存在可比非受控交易;在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 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关联买方在出售其从关联卖方购进的产品时未对该产品增加重大价值。当这些条件都不存在时, 这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 而实际的关联交易中较难找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所需的非受控交易价格, 以及再销售价格法中买方再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另一方面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款项不是单笔结算, 而是按一定的安排进行交易和结算, 如关联企业之间签订有联合使用设施协议或长期购买与供应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成本加价法最为适合。

(三) 比较利润法中各方法结构的原因

一是可比利润法。可比利润法是利用可比非受控纳税人的利润水平指标, 对受控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比, 可比利润法对“可比性”的要求更具弹性, 可比利润法要求的关联企业与独立企业之间的可比性将大大低于其他方法, 其适用范围更加灵活, 而独立企业的行业分类、业务描述和营业利润比率可以相对容易获得。二是利润分成法。在可比利润分成法下, 首先要进行可比性分析来判定非受控纳税人和受控纳税人之间的可比性程度。由于此法基于受控与非受控纳税人的营业利润的比较, 特别依赖于所用的资源和承担的风险因素, 如果无法找到合适的非受控可比方的合并营业利润数据, 就不能应用, 因此在APA中较少使用。在APA中剩余利润分成法的应用较多, 它可以避免逐笔审核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定价、逐笔分配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复杂且繁重的工作, 从而简化税务管理。同时关联方关系中大量的母子公司关系, 使得关联企业在营业活动类型上经常很类似, 加上该类关联公司存在较多的无形资产转移、管理费往来、成本分担等情形, 使其具有适用利润分成的基础。

三、美国预约定价中转让定价方法应用的借鉴意义

美国实施预约定价已有十几年的时间,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呈现的特点对我国APA中转让定价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关注转让定价调整与预约定价协议中转让定价方法的区别

一是适用目的不同。对于转让定价税制, 其转让定价方法是一种事后调整, 而预约定价协议中的定价方法则是事前调整, 适用目的不同将使得在调整中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各自的角色有所不同预约定价安排实施的数量要远远少于一般纳税调整, APA申请人往往是跨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二是预约定价协议中转让定价方法适用往往需要国际合作, 双边及多边的预约定价协议需要涉及双方或多方之间签订有相关协议。三是预约定价中转让定价方法确定的难度更大。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需要纳税人付出相当成本纳税人会对是否签订预约定价协议进行权衡, 因此决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关联交易比一般交易复杂。

(二) 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中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规定

目前, 涉及到预约定价制度中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法规有: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 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目前的法规中, 一方面没有规定APA中转让定价方法优先顺序, 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另一方面没有对APA转让定价方法与特别纳税调整中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区分。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APA中转让定价方法运用的具体指导性文件, 以保障预约定价安排的顺利实施, 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三) 加强比较利润法等转让定价方法的研究与运用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 主要采用的是比较价格法, 而较少利用比较利润法。由于采用比较价格法操作的难度加大, 存在的争议也很多, 需要加强对比较利润法等其他方法的研究。随着我国的经济逐步融入全球市场, 将吸引更多的国外企业投资, 同时我国企业也将走出国门向外投资。涉及双边甚至多边的关联交易调整及预约定价协议的采用, 亟待建立完整极、灵活的转让定价方法运用体系。

参考文献

[1]刘永伟:《我国与西方国家关联企业间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方法的比较探讨》, 《涉外税务》2002年第12期。[1]刘永伟:《我国与西方国家关联企业间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方法的比较探讨》, 《涉外税务》2002年第12期。

3.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探析 篇三

关键词 瑕疵股权 转让协议 效力

对于何为瑕疵股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资金等,其行为即构成瑕疵出资,形成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如何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生效的问题,主要存在“绝对无效说”、“区分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四种观点。

一、绝对无效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若要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必要条件,出资人只有在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若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则意味着其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权。该学说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资格来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区分说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份额的方式可分为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允许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只要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即可成为公司股东;而实缴资本制则要求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即实际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持此观点者认为,是否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视情况而定,若该公司属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出资的认股人,则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若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认股人均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够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说

此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均或直接或间接地承认瑕疵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允许其所持有股权的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 28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支持了此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虽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但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该股东享有股权,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此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受让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必然会对受让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销说

此观点主要是从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上着手,区别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为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笔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首先,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亟需确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事主体,笔者认为,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商事主体的公示法定原则,即股东资格应由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确定,瑕疵出资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瑕疵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次,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还需注意转让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时,不应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商法虽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股权转让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其并不具备“经营性行为”的特点,由其而产生的协议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在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从股权受让人的主观心理角度进行认定,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属欺诈行为,此时还应区分该欺诈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构成侵害,如果构成侵害,则应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如果不构成侵害,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协议,受让人可以主张撤销该转让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篇四

乙方:

丙方:

甲、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丙方租赁。现三方就甲方概括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予乙

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

1、甲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况转让予乙方,丙方同意甲方之转让行为。

2、本协议签订后,有关合同履行的所有甲方义务和权利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和享有,甲方不再是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除本协议约定的代付义务外,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实体权利。

3、乙方应妥善保管、使用丙方出租的机械设备,因保管、使用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损坏、灭失的,应自行向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前述责任。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在退租时向丙方交付机械设备,丙方接收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文件予以确认;若乙方交付的机械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丙方之要求的,相应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4、为保障丙方租赁款的回收,乙方概括受让合同权利义务后,对发生的租赁费用乙方应按计量阶段分期向甲方交报《机械租赁结算汇总单》,委托甲方代付租赁款,由甲方向丙方直接支付租赁款;《机械租赁结算汇总单》即视为乙方委托甲方付款之凭证,乙方无需另行出具委托书,乙方不交报《机械租赁结算汇总单》的,甲方有权拒绝代付租赁款。三方一致同意按如下方式计算甲方代付租赁款金额:由甲方根据机械费用在整个工程造价中所占合理的成本比例予以确定。若甲方代付租赁款可能超过前述金额的,甲方有权拒绝代付,超过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支付责任,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

5、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中,承租单位必须为甲方。

6、因乙方委托甲方代付租赁款或因其未能完整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甲方为此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乙方劳务款中予以扣除。

7、本协议内容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三方对协议所有条款有清楚认知并充分理解其内容,也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有足够了解,不存在任何误解、欺诈、胁迫的情形。

8、履行本协议引发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义务履行结束则自然失效。

10、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5.债务转让协议 篇五

乙方:

丙方:

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甲方向乙方采购中药材,由于中药材质量问题,致甲方被药监局罚款,罚款合计: 元整(大写: 元整),乙方与丙方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丙方欠乙方货款合计: 元整(大写: 元整),为妥善解决甲、乙、丙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经三方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债权债务转让内容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所欠乙方的债务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代为行使,转让金额为 元整(大写: 元整)。

2、甲方受让丙方的债务后,与乙方所欠甲方中药罚款相互抵消,双方互不相欠。

3、丙方转让上述债务后,剩余部分欠款由乙方即时承担。

二、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3、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丙方要求承担转让的该部分欠款,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与转让欠款抵消的重要罚款。

四、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八、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丙方:

6.最新债务转让协议范本 篇六

合同编号:

字第号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 如下债务转移协议: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

****年**月**日订立的编号为的借款合 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协议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 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 借款人。

(二)在本协议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 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协议无关。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 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年

字第号)(六)债务受让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贷款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债务转移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7.债务转让协议书 篇七

律师您好:

去年6月份,我与杨某签订开办煤厂的合伙协议,这个煤厂用的采矿许可证是我们从另一个煤厂买来的。此后,我与杨某就煤厂经营发生争议,我要求杨某按照当初约定,支付我的煤厂收益。但是,杨某说那张从别人手里买来的采矿许可证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是无效的,所以我无权要求获取收益。请问他的说法是否有道理?

四川成都 李志成

李志成读者:

你好!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只有经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组织和个人才可以依法采矿。采矿权的转让必须获得国土资源厅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才生效。你与杨某共同投资的煤厂所拥有的采矿许可证是经转让获得,但却并没有获得批准,是无效的,进而导致你们据此签订的合伙协议不能实现目的。你无权要求煤厂收益,但是你可以要求杨某返还你的投资,如果对你造成损失,可以根据对方过错程度,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赔偿。

因股东纠纷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怎么办

律师你好!

前两年我公司与新力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制冷公司,新力公司委派三名董事、我公司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制冷公司董事会,董事长由新力公司委派。今年1月,制冷公司原董事长任期届满。为选举新董事长,我公司派驻制冷公司的两名董事建议召开董事会,但遭到新力公司委派的三名董事拒绝。此后双方一直未能解决此问题,导致制冷公司至今没有法定代表人,经营根本无法运作,这也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运营。请问有何解决办法?

江苏南京 武萍

武萍读者:

你好!从你提供的情况看,制冷公司已经陷入“公司僵局”,即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使得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状态。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制冷公司。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

律师您好:

去年我公司向另一公司购买一项专有技术。作为条件之一,合同中规定我们只能购买他们提供的零配件。今年以来,市场上的配件价格大幅度下降,而这家公司的配件价格仍然很高,这让我们不能接受。我们要求降低价格,或者直接从市场上购买配件,但对方加以拒绝,并威胁说如果我们从市场上购买配件他们将起诉我们违约。他们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北京 赵金胜

赵金胜读者:

你好!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而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正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表现形式之一。所以对方限制你们购买配件渠道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对方的做法也不合理。

编辑:夏伟

本期“律师信箱”由 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刘明俊律师独家赞助

8.债权转让及债务抵销协议 摸板 篇八

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甲乙丙三方截止年月日的如下债权债务关系:

甲方应收乙方万元,即甲方对乙方享有万元的债权;

乙方应收丙方万元,即乙方对丙方享有万元的债权;

丙方应收甲方万元,即丙方对甲方享有万元的债权;

为清理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经协商一致,三方就债权转让及债务抵销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甲方将其对乙方享有的债权万中万的部分,转让给丙方;

乙方同意对丙方抵销万元的债务;

作为甲方向丙方转让对乙方债权的对价,丙方同意甲方对其抵销 万元的债务,与万元的差额部分,再由丙方直接偿付给甲方。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乙方: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9.债权债务转让合同(共) 篇九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1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电话:身份证号:地址:

乙方:(借款人、出质人)电话:

身份证号:地址: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①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型号为:

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②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车钥匙把□

6、保险□

7、车船使用税□

8、购车发票□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③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④汽车外观状况

⑤其它

第二条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借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______日止。

第七条车辆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不足一个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

第八条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

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九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十条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甲方处分,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一)乙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三)乙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如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质押车辆应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甲方此车辆共有人详实情况;

(四)乙方向甲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六)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

(七)乙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甲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八)乙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甲方原因明显减少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当物。

(九)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质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乙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乙方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记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质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二)乙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甲方保管。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车辆。若甲方暂未出售车辆,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5、如乙方未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赔偿金及违约金等,行使质押权。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1、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证件;2、车辆过户委托书;3、车辆交接证明;4、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第十八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

解。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1、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证件;2、车辆过户委托书;3、车辆交接证明;4、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乙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2

甲方:

乙方:_公司(旧债权人)

丙方:yy公司(新债权人)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分包范围内的_x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工作内容达成以下协议:

1.三方关系概况:甲方为本工程的总包方,乙方为本工程的_方,丙方为_。x年x月x日 与 签订了_x合同。

2.事由: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确定合同权利义务转移)。

3.债务债权转移:截止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三方确认:。。。(确认已发生的债务债权,并准确约定债权的转移方向、获取条件、获取后果)。

4.结算约定:(约定旧、新债权关系的结算方式)。

5.费用支付约定:

5.1(已发生债权支付的方式方法的约定)。

5.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新债权的费用支付方式方法的约定)。

6保修约定

6.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工程的已完工程或已供产品的保修约定)。

6.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工程的待完工程或待供产品的保修约定)。

6.3(保修金约定)。

6.4(保修期约定)。x方承诺(旧债权人承诺,主要是放弃对债权的主张)x方承诺(新债权人承诺,主要是获得债权后的义务)

8.x承诺按照本协议,由甲方自丙方结算值中扣除结算值的5%作为财务费用。

9(违约责任约定)

10甲乙丙三方同意:原_x合同如与本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1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12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二份,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日期: 日期:

丙方:

日期:

债权债务转让合同3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拖欠丙方共计元人民币。

二、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丙方将针对乙方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甲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付款给甲方,由乙方于20_年 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共计元人民币。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债权,如果乙方履行义务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抬头为乙方全称的发票()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乙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年月日:

10.债权债务转让主体有什么限制吗? 篇十

债权债务转让主体有限制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是民事法律行为,对主体是有要求的,主体如果是自然人的,需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转让方式有哪些

1、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有负债型

11.债务转让协议书 篇十一

由】股权转让纠纷【案

号】(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41号【判决日期】2014年08月05日【审理法官】 葛卫东【上

诉 人】 兰齐(一审被告)【被上诉人】 叶远滨(一审原告)【上诉人代理人】 唐力峰(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代理人】 廖晓钢 罗伟康(均为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争议焦点】 股东向当事人转让股权,第三人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于2011年8月26日前承担当事人的股权转让款,如未支付,由保证人个人支付。当事人未按时支付转让款,2012年2月9日,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共同承担,是否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马家红、张立坤支付转让款一百三十四万八千一百元及利息;

二、被告兰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张立坤追偿。被告兰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收购协议》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本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张立坤的《还款承诺书》性质为第三人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不能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办理变更手续后,当事人分期交付剩余款项。第三人出具《还款承诺书》,表示愿意于2011年8月26日前承担剩余款项,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当事人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款项,第三人应当与当事人共同清偿。《还款承诺书》约定,如第三人不支付转让款,由保证人个人承担。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明确保证期间的,应在还款期限六个月内主张权利。故债权人于2012年2月9日主张还款,未过保证期间。第三人应与当事人共同清偿,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法理评析】 并存债务承担,指债务人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债务承担要求原本存在有效债务,第三人承担范围仅限于原债务范围,不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减,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 ,也可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后,就被承担部分的债务,承担人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保证人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张债权。综上,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并存的债务承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有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可在保证期限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与一企业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当事人支付定金后,转让方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当事人分期交付剩余款项。出让方办理相关手续完毕后,第三人向出让方出具《还款承诺书》,表明愿意于2011年8月26日前支付剩余款项,如不支付,由保证人个人承担。第三人志愿加入到债权债务关系中,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应当与当事人共同清偿上述债务。《还款承诺书》未明确约定保证类型,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期间为2011年8月26日起6个月内。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负有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当事人到期不支付,转让方有权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共同承担清偿义务,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于2012年2月9日主张还款,未过保证期间。【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如何认定并存的债务承担。2.论述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3.试论连带保证责任的概念及期间。【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兰齐,男,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唐力峰,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远滨,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廖晓钢,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康,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马家红,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审被告:张立坤,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上诉人兰齐因与被上诉人叶远滨、原审被告马家红、张立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尚公司)原登记股东为叶远滨及案外人莫晓,法定代表人为叶远滨。2010年3月29日,叶远滨(出让方,乙方)与马家红(收购方,甲方)签订《收购协议》,就马家红整体收购叶远滨所拥有的资产--东尚公司及韩国东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尚集团公司)及其所有的品牌和资产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资产详情1.资产范围:由乙方出具资产详细清单,经甲方清点、确认后附后;„„

四、证件年检和公司变更„„2.公司变更手续和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办理公司变更手续,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以及公章;

五、资产收购价格及付款方式1.品牌和资产收购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整,2.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三天内支付给乙方定金人民币20万元整,乙方开始办理公司证照变更手续,3.经甲、乙双方商议付款方式,本协议签订后剩余余款人民币180万元整,分别在2010年4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20万元整,2010年6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60万元整,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整;

六、资产移交期限乙方收到甲方20万元定金后3日内将公司资产一次性移交给甲方;„„

九、协议书生效条件和争议解决方式1.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附件同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同日,双方在《协议附件》中约定:1.东尚往来账目核对经叶远滨、马家红双方确认后,东尚集团公司、东尚公司转让方叶远滨所有欠结款以核对单为依据,由马家红负责结算清,所欠款在叶远滨的转让款中扣除,支付款方式如下:①签订协议后三天内支付叶远滨定金人民币20万元,叶远滨开始办理东尚集团公司、东尚公司证件变更手续,变更手续费由叶远滨承担,②2010年4月10日前后(不超出规定时间三日内)支付20万元,其中须减除原欠“永辉展柜”货款4.7625万元,欠新大包装公司货款1.8525万元,欠汕头易发货款1.085万元,三家公司总额欠7.7万元,只须支付第二笔收购款总额为13万元,③2010年6月20日前支付收购款第三笔人民币60万元,此次收购款须减除原客户贷余款人民币10万元,只须支付第三笔收购款50万元,④2010年10月30日前支付收购款第四笔人民币100万元,此次收购款须减除原客户货余款人民币14.1838万元,此次只须支付第四笔收购款总额85.81万元;小型普通客车长安之星车牌号粤a×××××所有人陈华,叶远滨负责过户至马家红指定人名下等内容。2010年4月1日,叶远滨与马家红签署《公司资产交接确认书》,确认东尚公司及东尚集团公司转让交接涉及的公司资产及各部门人员工作手续的交接已全部交接完毕。2010年4月7日,叶远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变更东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马家红,变更东尚公司股东为马家红、张立坤。东尚公司于2010年4月9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上述变更登记。2010年4月12日,叶远滨办理了东尚集团公司的变更登记手续。2010年5月25日,叶远滨与张立坤亦签署一份《公司资产交接确认书》,确认东尚公司及东尚集团公司转让交接涉及的公司资产、公司证照变更以及各部门人员工作手续的交接已全部按合同条款交接完毕。2011年5月26日,张立坤、兰齐向叶远滨出具《还款承诺书》,写明:“本人张立坤自愿承担马家红欠叶远滨先生的收购广州市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收购款共计134.81万元,在2011年8月26前还清,并愿意于签承诺书当日还款2万元。此还款承诺由兰齐先生担保,兰齐先生愿意在张立坤承诺还款期内未能如期还款,则此项欠款由兰齐先生个人承担,特此承诺。(备注:此欠款总数三日内核实)”。上述事实有叶远滨提供的《收购协议》、《协议附件》、两份《公司资产交接确认书》、东尚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和《企业注册基本资料》、东尚集团公司的《周年申报表》和《秘书及董事更改通知书》及《还款承诺书》证明。现叶远滨主张马家红在协议签订后仅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4万元,尚余134.81万元未付,要求马家红、张立坤立即清偿,并要求兰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远滨称,依据《协议附件》的约定,在扣除相应款项(311900元)后,马家红应付的股权转让款为168.81万元,因叶远滨分别于2010年4月1日及2010年6月16日收到股权转让款20万元和10万元,此后也零星收到转让款4万元,故马家红尚欠的转让款为134.81万元。对此,兰齐不确认叶远滨主张的欠款金额,称此数额未经马家红的确认,并称叶远滨未在2011年8月26日后的6个月内向其主张权利,故告兰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另,兰齐称在签署《还款承诺书》当天,张立坤向叶远滨另偿还了2万元,但未举证证明,叶远滨对此亦不确认。诉讼中,叶远滨提交了一份《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证明其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为2012年2月9日,只因缺少有关诉讼材料,才于2012年4月27日最终立案。该通知书由原审法院出具,落款时间为2012年2月9日。另查明:就本案纠纷,原东尚公司登记股东莫晓提供了一份《证明》,确认其原持有的东尚公司股份是代叶远滨持有的,股份实际持有人为叶远滨。莫晓同时表示其对叶远滨以其个人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无异议,并称不对本案主张权利,所有权利均由叶远滨主张,且其不参与本案诉讼。叶远滨原审起诉请求判令:1.马家红、张立坤支付叶远滨股权收购款134.81万元及利息(以134.8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8月26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兰齐对上述收购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马家红、张立坤、兰齐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叶远滨与马家红签订《收购协议》及《协议附件》,约定叶远滨将其拥有的东尚公司及东尚集团公司资产及品牌作价200万元转让予马家红,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协议约定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而协商不成时,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但协议并未明确“当地”的具体指向,应属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在双方未就此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认定该仲裁条款无效。故兰齐有关原审法院不应受理叶远滨起诉的抗辩不成立,原审法院可对叶远滨的起诉进行立案审理。依据上述协议约定,马家红应在签订协议后三日内向叶远滨支付定金20万元,叶远滨则开始办理东尚公司及东尚集团公司的证件变更手续,后续款项(合计1488100元)由马家红在2010年10月30日前付清。现叶远滨已于2010年4月1日与马家红办妥东尚公司及东尚集团公司的相关资产及员工工作交接手续,并至2010年4月12日在相关部门办妥了上述两公司的证照变更登记手续。马家红理应依约付款。现叶远滨主张马家红仅支付款项合计34万元,马家红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审法院对叶远滨的主张予以采信。基于马家红的违约行为,叶远滨现要求马家红支付转让款134.81万元及利息(以134.81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由于张立坤向叶远滨出具《还款承诺书》称自愿承担马家红的上述债务,并承诺于2011年8月26日前还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张立坤的上述承诺属于债的加入,张立坤应对马家红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故叶远滨要求张立坤与马家红共同清偿上述转让款及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兰齐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因在《还款承诺书》中,兰齐同意就张立坤承诺偿还的上述转让款承担保证责任,未明确写明保证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兰齐提供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于《还款承诺书》中写明债务的清偿期至2011年8月26日届满,而叶远滨与兰齐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兰齐的保证期间应为2011年8月27日起的六个月。如叶远滨未在该期间内向兰齐主张担保责任,则兰齐可免除担保责任。现依据叶远滨提交的《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显示,叶远滨已于2012年2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距2011年8月27日未超过六个月保证期间,叶远滨的上述起诉行为应视为已向兰齐主张担保责任。叶远滨现要求兰齐对张立坤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兰齐承责后,有权向张立坤追偿。马家红、张立坤经原审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案件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马家红、张立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叶远滨支付转让款134.81万元及利息(以134.81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8月2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兰齐对张立坤所负的判决主文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张立坤追偿。如果马家红、张立坤、兰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马家红、张立坤负担,兰齐对张立坤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已承责部分向张立坤追偿;公告费1000元,由马家红、张立坤负担(该费用叶远滨已预交相关单位,马家红、张立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叶远滨)。判后,上诉人兰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叶远滨与马家红于2010年3月29日签订的《收购协议》约定:“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件法院不应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再者该仲裁条款应视为约定明确,合法有效。上述条款虽然未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但广州市当地仲裁委员会就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双方对《收购协议》发生纠纷应提交仲裁解决,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函【法经(1998)287号】对此有相关规定。原审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确认无效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并且未经双方质证。原审判决根据叶远滨代理人提供的原审法院《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确认叶远滨于2012年2月9日曾向原审法院提出了起诉的事实错误。主要理由有:1.兰齐的代理人在2013年11月8日左右才接到原审法院的电话通知,说叶远滨提供了该证据。2013年11月14日下午通知兰齐的代理人到原审法院领取该通知书复印件,兰齐的代理人没有看到原件,对该通知书真实性及其内容不确认,当时仅由书记员给兰齐代理人的意见作了简单记录。2013年11月l5日原审法院就制作了判决书。2.该通知书叶远滨在原审法院起诉立案时并未提交,在2013年3月6日开庭过程中,叶远滨代理人从未提及有该通知书,也从未说2012年2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出过起诉的事实。此后,2013年9月、10月,兰齐的代理人两次到原审法院领取了“韩国东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一直至2013年11月8日前,兰齐的代理人从未听说、也不知道有此通知书。3.该通知书没有经办人的签名,补充的材料打勾的还有“结婚证原件”,明显与本案无关联。原审法院立案窗口的全部法官没有该通知书的书写字体。4.兰齐的代理人在2013年11月14日下午,要求书记员提供叶远滨2012年4月27日正式立案时兰齐及其他两位原审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核对时,查看卷宗里面竟然没有,不知何故。如果叶远滨以此通知书去公安机关查询过兰齐的身份信息资料,一看就清楚查询时间。如果叶远滨真的查询过,该通知书原件应由公安机关留存,不应还在叶远滨手中。5.该通知书作为原审法院判决兰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要证据,未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其质证,就认定该证据事实,明显违法错误。

(三)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张立坤的《还款承诺书》是债务加入错误。原审被告张立坤的《还款承诺书》既不是债务加入,也不是债务承担或第三人清偿。而属于第三人自愿履行的性质。因为本案债务人马家红与张立坤之间无任何委任关系,张立坤与本案债务人马家红、债权人叶远滨无任何合同关系,张立坤作为与股权转让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单方作出还款承诺,自愿为本案债务人马家红清偿债务,只要没有发生债的转让,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承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叶远滨只能请求债务人马家红履行还款义务,不能请求张立坤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四)兰齐对本案合同外张立坤的单方还款承诺作出担保,不属于本案债务担保的性质,可视为无因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兰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上诉费由叶远滨承担。被上诉人叶远滨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马家红、张立坤二审期间未陈述意见。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原审卷宗的询问笔录记载,2013年11月14日一审法官向兰齐的委托代理人唐力峰告知叶远滨提交了2012年2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原件法院已核,并询问唐力峰对该证据的意见并将其意见记录在案,唐力峰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二审期间,叶远滨向兰齐出示了2012年2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原件,兰齐否认该通知书的真实性,但表示没有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叶远滨还出示了其于2012年2月9日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查询的兰齐为法定代表人的广州绿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资料,其称该证据于一审庭审后提交但原审法院未组织对该证据进行质证。叶远滨称其想在上述工商档案资料中查找兰齐的身份资料未果,后来是通过私人关系才查到兰齐的身份资料。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叶远滨与马家红签订的《收购协议》约定:“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该协议对“当地”没有明确指向,即该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在当事人对此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因此,原审法院受理叶远滨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兰齐主张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与法律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兰齐上诉主张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审询问笔录的记载,兰齐已对叶远滨提交的2012年2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补充诉讼材料通知书》发表了质证意见,兰齐关于该证据未经质证的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兰齐主张上述证据是伪造的,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兰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因此,原审法院采信上述证据认定叶远滨在保证期间内向兰齐主张了担保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认可。根据2011年5月26日《还款承诺书》的记载,张立坤自愿承担马家红欠叶远滨的收购款134.81万元,原审法院认定张立坤的承诺为债的加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张立坤应遵守其作出的承诺,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未向合同当事人作出任何承诺的“第三人”,兰齐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主张叶远滨不能请求张立坤承担还款义务,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采纳。兰齐主张原审判决关于债务加入的认定错误,缺乏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2011年5月26日《还款承诺书》的记载,张立坤的还款承诺由兰齐担保,兰齐关于债务担保的意思表示真实清楚,原审法院判令兰齐对张立坤所负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兰齐上诉主张其不属担保而为无因管理,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兰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550元,由上诉人兰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获得更多案例资源,点击左上角蓝色字体“法律家”关注即可!

12.新三板-协议转让-股权转让协议 篇十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一)甲方合法拥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现甲方有意将其拥有的该部分股权转让于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部分股权。

(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一)甲方同意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以下简称“”)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流通股股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二)甲方同意转让的股权包含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中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双向报价成交确认委托的方式进行转让。

(二)交易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元,执行交易日期为,交易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三、甲乙双方声明

(一)甲方为本协议项下交易标的唯一所有权人,且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转让其合法持有的公司流通股股。

(二)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受让甲方合法持有的公司股流通股。/ 3

四、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负担。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三)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四)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

六、违约责任

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保密条款

(一)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二)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八、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3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生效条款及其他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四)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五)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章)

受让方:(签章)

13.债务转移及股权转让协议书 篇十三

转让协议书

作者:徐永平律师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市×××有限公司、×××

债务承担人暨股权出让人:(以下简称丙方):

×××、×××

股份受让人:(以下简称丁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鉴于:

1、兹因乙方拖欠甲方到期债务无力清偿,丙方作为乙方的股东,自愿出售其所持有的乙方100%的股权(含资产,下同),并用股权转让所得款项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部分债务。

2、丁方有意收购丙方持有的乙方100%的股权,前提是乙方除本协议明确外,无其他任何债务。

3、甲方同意丙方在以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清偿乙方对甲方所负的债务后,甲方放弃应未受清偿的债权向乙方、丙方进行主张的权利。

4、本协议各方同意通过(1)乙方将其对甲方所负债务全额转让给丙方,(2)丙方将其所持有的乙方10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3)丁方应付丙方的股权转让款按丙方指定直接支付于 用以清偿丙方因债务承担而应付甲方的款项,合同当事人全体于协议背面签名,以示认可本协议

(4)甲方在收到以股权转让款清偿的债务后,放弃未受偿的债权。

现经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为明确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协议如下:

1.债务的转移

协议各方同意,乙方将其向甲方所负债务,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详见债务清单)转让给丙方。

2.股权转让

2.1丙方将持有的乙方100%的股权转让于丁方,股权转让所得款项按照本协议 的规定清偿丙方因受让债务所欠甲方的负债。

2.2股权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1020万元(大写:壹仟零贰拾万圆整)。须明确,乙方向××银行所借并以乙方土地抵押的贷款人民币770万元(大写:柒佰柒拾万圆整)及贷款利息(暂计10万元)在股权转让后仍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丁方为乙方垫付的应付工资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在股权转让完成作为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相应部分。故丁方实际需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圆整)

2.3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3.1丁方应当于2013年2月 日将股权受让款预付至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账户(下称“指定账户”)。

2.3.2指定账户为:×××(以下称“收款人”)姓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2.3.3除本协议约定丁方收回已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外,股权转让完成后,丁方按2.2规定预付至指定账户的款项,即作为丁方已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且乙方也不再对甲方负有任何债务,但股权转让未能完成者除外。

2.3.4收款人在收到丁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在股权转让完成日前不得动用,且应当保证该款项不被冻结、划拨或因其他措施而使该款收到限制和/或损失。

2.3.5在股权转让完成日后,收款人应按照本协议3的规定向甲方其他人员合同当事人全体于协议背面签名,以示认可本协议

分配该笔款项。

2.4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办理

2.4.1丙方应当于甲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当日即与丁方一同向乙方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予以一切配合与协助,以确保变更登记顺利办理。

2.4.2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且丁方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为股权转让完成日。

2.4.2如不能于丁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且在2013年2月7日前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并生效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丁方所付款项由收款人全额退还丁方。

3.债务的清偿

股权转让完成日后,收款人应当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应当优先支付的费用和向甲方每个人(含收款人本人)清偿债务:

3.1优先清偿的费用

3.1.1甲方中×××、×××已提起诉讼并保全财产的诉讼及保全、代理费用包干补偿10万元。

3.1.2应付法律服务费用20万元。

3.2向甲方每个人(含收款人本人)清偿债务:

3.2.1实际受让款项=实际所欠该债权人款项×[(1000-20)万元/债权总额].3.2.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日前原结欠的应付款人民币50万元,该款按上款规定方式由丙方中的×××收取后进行实际清偿给付。若不足于清偿本协议签订前×××公司实际存在的应付款的,由丙方无条件承担支付义务,否则因此造成丁方及丁方受让股份后×××公司损失的,丙方应负全面赔偿责任。

4.撤诉与解除保全

4.1鉴于甲方中已有人员就有关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在丁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丁方通知甲方现已提起诉讼及保全的人员,股份受让登记部门已正式受理股份转让登记之当日最迟次日,甲方中已提起诉讼的人员应当向法院撤销诉讼,并撤回保全申请。

合同当事人全体于协议背面签名,以示认可本协议

4.2如丁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三日内,甲方中已起诉人员未能提交撤诉和解除保全的,丁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届时丁方所付款项由收款人全额退还丁方。

5.承诺与保证 5.1甲方承诺与保证

5.1.1所持债权真实、有效;

5.1.2按本协议约定受偿后,对于未收清偿的债权自愿放弃,并承诺不再向乙方、丙方、丁方提出债权主张。5.2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5.2.1所列债务真实、有效;

5.2.2除按本协议确认的债务外,乙方无任何其它债务。若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后,发现乙方本协议订立前仍负有本协议之外的其它债务的,应由丙方承担,由此造成丁方损失的,丙方并应赔偿丁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5.3丙方的承诺和保证

5.3.1按本协议约定与丁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并清偿债务;

5.3.2积极协议丁方办理股份转让变更手续,履行各项配合义务; 5.3.3除按本协议确认的债务外,乙方无任何其它债务。若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后,发现××公司本协议订立前仍负有本协议之外的其它债务的,应由丙方承担,由此造成丁方损失的,丙方并应赔偿丁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5.3.4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及收款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自行分配处理股份转让款以清偿债权、支付费用,在本协议附件债务清单范围内清偿的款项,即作为丙方已收到的实际款项。5.4丁方的承诺和保证

5.4.1按本协议约定与丁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5.4.2按本协议约定方式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

5.4.3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含收款人)返还股权受让款,或主张赔偿。6.本协议的解除

6.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者外,本协议的解除须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方能合同当事人全体于协议背面签名,以示认可本协议

解除;

6.2甲方任一债权人再行提起诉讼或诉前保全,本协议得以解除,但届时甲方违约人员其本人应当就协议解除给丁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向丁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6.3因乙方、丙方等非丁方原因致股份不能变更到丁方名下的; 6.4非因甲方原因致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受偿债权的。6.5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履行的。7.本协议附件

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8.本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签署后,于丁方按本协议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后成立,自股份转让变更为丁方后生效。

协议各方于以下签名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债权人(甲方):于以下签名

×××、×××、××× 债务人(乙方)于以下签名:

××市××××××有限公司(盖章)×××(签名): 债务承担人暨股权出让人:(以下简称丙方):

×××(签名): ×××(签名): 股份受让人:(以下简称丁方):

签名: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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