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代销协议

2024-11-16

商品房代销协议(精选11篇)

1.商品房代销协议 篇一

商 品 代 销 合 同

受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商品类别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甲方是指贵州超市及关联公司。

第二条甲方同意代理销售乙方提供的商品,代销商品的品名、产地、条形码、规格型号、原料成分、等级、计量单位、单价等内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代销商品确认书予以明确。

第三条甲方根据市场需求以订货单的形式确认代销商品具体的运输规格、数量、供货时

间及地点,订货单包括但不限于当面告知、电话等口头的形式,且包括但不限于电传、传真、挂号邮件、当面送达的书面订货单等书面的形式,无论何种形式,乙方按甲方订货单的要求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后,都应在由甲方现场电脑打印出的书面订货单上对上述订货行为签字追认。

第四条乙方保证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供货。合同价(即代销商品确认书中所列“单价”)

为供货价的,不得高于乙方向其他客户供货的最低价;合同价为零售价的,不得高于其他商场同类商品的最低零售价。否则甲方有权将合同价格调整至乙方向其他客户供货最低价或其他商场同类商品的最低零售价并按调整后的价格结算,甲方并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要求调整价格,并经甲方同意的,按下列标准结算:

1、合同价为供货价的,乙方调低价格的,甲方未售出商品的存货按调低后的价格结算,但乙方调高价格的,则仍按原价格结算:

2、合同价为零售价的,乙方调低价格的,甲方未售出商品的存货按调低后的价格结算,但对于甲方按调低后的价格结算扣点金额减少的部分,甲方有权从结算款中扣除:乙方调高价格的,则仍按原价格结算。

第六条商品的包装标准为:。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如包装损坏影响

销售的,乙方应予更换。

第七条代销商品的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有关质量方面的其

他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对有质量问题或滞销的商品,乙方应负责更换、退货;对影响甲方商场销售、声誉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导致顾客投诉、媒体曝光、政府部门责令整改或处罚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甲方在收货时即对商品进行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商品,甲方有权拒收。

经初步验收通过的商品,如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或退货。乙方送货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拒收。

第九条根据本合同第七条零办理退(换)货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1、一般商品,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退(换)货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换)货手续。逾期不退(换)货,每日按商品金额的3%收取场地占用和管理费,逾期二十日

未撤走的,甲方有权削价处理或予以报废并冲低乙方货款。

2、易腐烂、变味、变质的食品、日杂,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退(换)货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办理退(货)货手续。逾期不退(换)货,甲方有权视情况即时削价处

理或予以报废并冲抵乙方货款。

3、不易腐烂、变味、变质的食品、日杂或文化用品,且该批商品售价总金额在50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元以内的,乙方应自甲方发出退(换)货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办理退(换)货手续。逾期不退(换)货,甲方有权视情况即时削价处理或予以报废并冲抵乙方货款。结算方式:天结算一次。乙方在每月12—22日期间按下列方式与甲方结算45天前的实销商品货款:

1、合同价为供货价的,按合同价结算:

2、合同价为零售价的,按代销商品确认书确定的比例结算。如乙方可结算货款的日期不在12—22日期间的,则顺延至下月12—22日期间结算。对按照合同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从结算款中扣除。指定结算地为市(县)商品的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代为提供如保修等售后服务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甲方可从结算款中扣除。合同在有效期内因故解除或到期终止并不再续约的,乙方需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满两个月后方可与甲方结算货款,乙方商品为三包产品的,甲方有权预留未结算货款的10%作为代为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不足元的,则按元的标准预留,满一年后扣除实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余额退回乙方。为保证本合同的公平公正性,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财物、支出回扣或给予其它不正当利益、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有效期内供货总额10%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低于一万元的,以一万元计。甲方并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供货应严格按照甲方订货单进行。如乙方逾期供货,应按每逾期一日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的违约金。乙方供货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视为逾期供货。乙方逾期十日未供货的,则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向甲方偿付十万元的违约金。代销的商品应具备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核批准准许生产企业使用的条形码,如需使用甲方提供的条形码,乙方应在供货时将与该商品相符的条形码贴在商品上,条形码每张工本费0.10元,由乙方承担。如因条形码与商品不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代销商品应按下列标准由乙方向甲方交纳进场费:

1、在合同签订后按每个品种元的标准,一次性交纳商品进场费;

2、按每次结算款的3%交纳进场费。具体标准由甲乙双方在代销商品确认书中予以确定。甲方利用自己的物流系统将乙方商品送至甲方各商场销售的,乙方应按结算款的%向甲方交纳物流费。乙方为促进商品销售要求甲方提供堆头、特定货架服务的,甲方可根据商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供,一旦提供,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堆头费、特定货架费。为促进本合同商品销售,甲乙双方应共同向消费者作各种形式的让利,该销售

折让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如甲方新店开业,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新店开张庆贺费。

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具备向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商场供货的能力,如甲方

需要,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任何商场供货。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

第二十二条 在乙方未承担违约责任以前,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货款。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根据市场需求签订的所有代销商品确认书以及甲方

根据市场需求向乙方下达的所有订货单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甲方特别提醒乙方注意本合同中限制或免除甲方责任的条款以及增加乙方责任的条款,乙方已仔细阅计、充分理解该等条款并自愿接受该等条款。乙方代表

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壹年内有效: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岂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帐号:帐号: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2.商品房代销协议 篇二

一、商品代销业务概述

与一般商品销售相比, 商品代销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代销商品的所有权在受托方售出以前一般归属于委托方, 因此, 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一般不能确认销售实现, 但根据税法规定, 应视同销售计交增值税;二是受托方对收到的代销商品一般没有自由处置权, 不能对其进行加工处理, 也不能作为自有商品进行管理, 一般作为代理业务资产进行核算;三是商品的销售收入通常归委托方所有, 受托方则通过收取手续费或者加价销售赚取差价来获取代销服务收益。

根据受托方获取代销服务收益的方式不同, 商品代销可以分为两种主要代销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 二是加价销售的代销。第一种代销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需按照委托方确定的售价销售商品, 然后根据实际销售金额和费率计收代销手续费。第二种代销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不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 但可在双方约定的结算价格的基础上加价销售代销商品, 可视为受托方按约定结算价格买断代销商品, 然后加价销售, 实际售价与结算价格的差额即为受托方获取的代销收益。因此, 这种代销方式也称为视同买断的代销、不收手续费的代销。

加价销售的代销又可以根据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后是否将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即转移给受托方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发出代销商品时转移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二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不转移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如果代销协议约定, 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 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 均与委托方无关, 则属于第一种情况;如果代销协议约定, 受托方若没有将商品售出, 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 或者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 则属于第二种情况。

二、商品代销业务财税处理的难点

代销业务涉及委托方和受托方, 委托方的财税处理难点包括:一是收入的确认时点;二是发出商品的处理;三是代销手续费的处理;四是货款结算与退回商品的处理。受托方的财税处理难点包括:一是收到代销商品的处理;二是销售实现时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三是货款的结算与涉税处理。

1、委托方的财税处理难点

(1) 收入的确认时点。根据新会计准则要求,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正常情况下的商品销售, 这五个条件很容易判断和满足。与一般商品销售不同, 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如果是采取受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则没有转移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 不符合收入确认的第一个条件, 不能确认收入, 需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后才能确认收入实现;如果是采取受托方加价销售的代销方式, 则还需要根据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后是否将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点。如果代销协议约定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 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 均与委托方无关, 表明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在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即转移给受托方, 则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需确认收入实现, 如果无约定, 则委托方不能在发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需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后才能确认收入实现。

(2) 发出商品的处理。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涉及两方面问题的处理, 一是成本结转问题, 二是增值税涉税问题。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 需要根据是否可以确认收入来确定发出商品的成本结转去向:如果属于受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或者属于受托方加价销售的代销、且代销协议没有约定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 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 均与委托方无关的, 则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 相应的也不能结转销售成本, 此时, 需增设“发出商品”账户, 将代销商品的成本从“库存商品”账户结转到“发出商品”账户进行核算;如果属于加价销售的代销、且代销协议约定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 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 均与委托方无关的, 则受托方需在发出商品时直接确认销售收入, 相应的也需要结转销售成本, 把代销商品成本由“库存商品”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无论会计上是否确认销售实现、是否确认收入, 税法上均视同销售, 在发出商品时均需按照不含税售价或者计税价格和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交增值税。

(3) 代销手续费的处理。采用受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时, 委托方需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委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属于为销售商品发生的推销费用, 应在代销协议约定的结算时点计算确认为销售费用, 不能以代销手续费抵冲销售收入。

(4) 货款结算与退回商品的处理。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发来的代销清单后, 即可进行货款结算, 除此之外, 如果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尚未确认收入, 还需要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如果委托方发出的代销商品由于质量规格不符或者无法售出等原因允许退回, 则委托方收到退回的代销商品时, 需根据发出时代销商品结转的去向反向结转回来。

(二) 受托方的财税处理难点

(1) 收到代销商品的处理。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时, 如果属于受托方加价销售的代销、且代销协议约定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转移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 与一般商品购进无本质区别, 按正常赊购商品处理, 收到代销商品记入“库存商品”账户, 待售出后按协议价结转已售商品成本;属于收取手续费代销或者属于加价销售代销、且代销协议没有约定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转移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 受托方需将收到的代销商品作为代理业务资产管理, 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待售出或退回委托方时才能冲销, 此时, 可增设“代理业务资产” (或“受托代销商品”) 和“代理业务负债” (或“代销商品款”) 账户进行核算。

(2) 销售实现时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受托方销售代销商品取得的货款收入, 是否确认为委托方的收入, 同样需要根据具体的代销方式确定。如果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受托方收取的代销商品货款收入属于受托方的代收款, 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收入, 相应的应收手续费收入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代理业务收入;如果是加价销售的代销方式, 受托方有定价权, 销售代销商品后, 视为销售自有商品, 需要确认为受托方的商品销售收入。

(3) 货款的结算与涉税处理。受托方通常与委托方定期结算货款, 如果是加价销售的代销, 按代销协议约定的价款进行结算, 如果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 则按扣除手续费后的协议价款进行结算。对于受托方而言, 代销商品业务既涉及增值税也可能涉及营业税。无论何种代销方式, 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均属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均需按视同销售计交增值税, 受托方售出代销商品后, 也均需按照受托方的售价 (不含税售价) 计交增值税;至于营业税, 则只有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才涉及, 而且只针对代销手续费收入计交营业税, 采用加价销售的代销, 受托方对代销商品自行加价销售取得的加价收入, 由于已经计交增值税, 故无需计交营业税。

三、商品代销业务的财税处理例析

根据上述难点分析, 下面结合具体实例分别以列表方式列示代销双方在两种不同代销方式下的有关会计分录, 从中可以看出不同的代销方式对双方财务方面的影响。

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项代销协议, 由乙公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1万件,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17%。假定该产品在甲公司的生产成本为6元/件, 市场正常售价 (计税价) 为10元/件 (不含税) , 现可采用两种代销方案:

方案一:不收手续费代销方式。乙公司按每件8元的价格协议买断, 假定乙公司在市场上仍以每件10元的价格销售, 销售价与协议买断价之间的差额即2元/件归乙公司所有。

方案二:加价销售代销方式。乙公司按甲公司规定的每件10元的价格 (不含税) 对外销售, 根据代销数量和不含税代销收入, 向甲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 营业税税率为5%。

1、委托方的财税处理分录。委托方对于代销商品的财税处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 发出代销商品时, 不管采用何种代销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均视同销售, 需要按照协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特别需要注意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如果不能确认销售收入的, 很容易忽略记录销项税额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而仅作把库存商品成本结转到“发出商品”账户的分录。

第二, 由于受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代销, 需按照代销商品正常市场价计税, 无疑加大了增值税的计税基数, 相比之下, 采取受托方加价销售的代销方式, 可以按照代销双方协议价计税, 而该协议价一般要比正常市场价要低, 因此, 从委托方角度来看, 选择受托方加价销售的代销方式将有助于减少实际支付的增值税, 但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最终的增值税负担者还是最终的消费者, 不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成果。上例中, 委托方采用受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比加价销售的方式多交的增值税0.34万元 (1.7-1.36) , 在实际收到货款时也全额收回来了。因此, 对委托方而言, 同等条件下, 选择两种代销方式并无实质区别, 但采用受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委托方的收入、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会有有所改善, 因此, 委托方选择采用支付手续费的代销方式稍优于选择加价销售的代销方式。

2、受托方的财税处理分录。受托方对于代销商品的财税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加价销售且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转移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代销, 与收取手续费的代销, 两者的财税处理基本相同, 不同在于实际售出代销商品时, 后者对取得的销货款收入, 不能确认为受托方的营业收入, 而应确认为对委托方的负债, 只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才是受托方的营业收入 (视重要性程度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

第二, 一般的财务会计教科书对于代销业务的涉税处理介绍过于简略, 通常只对加价销售且代销协议约定委托方发出代销商品时转移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代销按照正常销售自有商品一样进行会计处理并涉及增值税, 对于其他代销方式的涉税处理均较少涉及, 往往是收到代销商品时, 直接按不含税协议价, 借记“代理业务资产”, 贷记“代理业务负债”, 忽略了增值税的处理。实际上, 应按不含税的协议价借记“代理业务资产”, 按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 按照含税协议价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等到实际售出代销商品时, 如果是加价销售的代销, 受托方需要确认销售收入, 同时直接按不含税的协议价结转销售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 贷记“代理业务资产”账户, 并按含税售价确认实际负债, 借记“代理业务负债”账户, 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如果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 则受托方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但应按视同销售计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因此, 应把加价销售的代销方式下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不含税收入改记入“应付账款”账户, 视为对委托方的负债, 同时将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含税协议价记录的“代理业务负债”账户与按不含税协议价记录的“代理业务资产”账户对冲, 差额即为增值税额, 也应确认为所欠委托方的负债, 记入“应付账款”账户, 此时, “应付账款”账户所记金额就包含了原记入的不含税收入和增值税额, 这样才能确保代销商品涉及的增值税的正确核算。

第三, 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下, 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 应作为其代理业务收入, 按照重要性不同, 可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账户, 同时,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受托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收入还需计征营业税, 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第四, 采用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需要对代销手续费收入计交营业税, 相对于加价销售的代销, 其税负有所增加, 同等条件下, 受托方应优先选择采用加价销售的代销方式。

摘要:文章通过对商品代销业务财税处理难点的分析, 分别对代销双方在不同代销方式下所涉及的税务与会计处理进行举例解析, 并提出代销双方可根据纳税影响合理选择代销方式。

关键词:商品代销,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人民出版社.2010.

3.代销商品业务会计核算探析论文 篇三

一、代销商品业务会计核算中的三个视角

(一)代销商品业务的当事人

代销商品业务涉及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当事人,双方通过代销协议确定相互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在代销商品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业务关系对应非常明显,比如委托方发出货物对应受托方收到货物,因此,有必要同时分别从两个当事人的角度对代销商品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当然,一家企业也可能同时承担两种当事人的角色,比如批发商,相对于生产商是受托方,相对于零售商即是委托方。

(二)代销商品业务的核算方法

根据代销商品的计量依据不同,代销商品的核算方法有两种:进价核算法和售价核算法。进价即实际成本,售价为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进价与售价的差额即商品进销差价。通常情况下,制造业企业和批发企业的代销商品采用进价核算法,零售企业的代销商品则采用售价核算法,而且,零售企业往往将代销商品和自有商品一起核算,平时按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月末再进行价税分离、结转商品进销差价。需要强调的是,在代销商品业务核算中应该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时,受托方开出代销清单时手续费收入便已实现,应该予以确认;与受托方相对应,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后,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同时,应该确认相应的销售费用。

(三)代销商品业务的具体方式

代销商品业务主要有两种具体方式: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受托方是否有定价权,这直接决定了双方在代销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方式,因此,应对两种方式下同类业务会计处理的区别做重点关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有定价权,实际售价由受托方确定。通常代销协议还会约定,商品所有权归委托方,受托方可以退回商品或要求委托方补偿代销商品产生的.亏损,所以,在委托方交付商品时,与商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委托方不能确认收入,而应于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由于拥有定价权,销售代销商品视同销售自有商品,因此,代销商品实现销售后,受托方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并结转销售商品成本,同时,按照协议价支付货款给委托方,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是受托方在视同买断方式下代销业务利润的来源。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没有定价权,实际售价由委托方确定,受托方不能自行改变售价。与视同买断方式相同的是,委托方应于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不同的是,委托方需要同时将应支付的手续费确认为销售费用。受托方由于没有定价权,销售商品收到的货款属于代收性质,需要转付给委托方,因此,代销商品实现销售后,受托方不能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但是应将代销协议约定的手续费确认为代理性业务收入,并通常在支付货款给委托方时扣除,这是受托方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业务利润的来源。

二、视同买断方式下代销商品案例分析

【案例1】海口公司为罐装椰汁生产企业,三亚公司为批发商,三沙公司为零售商。20××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①-⑧为业务序时编号,A-F为业务对应记号,下同】:①5日,海口公司委托三亚公司代销一批椰汁,该批椰汁成本为40000元,增值税率为17%,三亚公司已将该批椰汁验收入库。根据代销协议,该批椰汁不含税协议价为50000元,三亚公司可自行确定售价,如销路不畅可以退回给海口公司。②6日,三亚公司将该批椰汁委托给三沙公司代销,不含税协议价为60000元,根据代销协议,三沙公司可自行确定售价,如销路不畅可以退回给三亚公司。③8日,三沙公司将该批椰汁验收入库,并确定该批椰汁实际含税售价为93600元。④23日,三沙公司将该批椰汁全部售出,并开出代销清单给三亚公司。⑤25日,三亚公司收到三沙公司的代销清单,向三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向海口公司开出代销清单。⑥26日,海口公司收到三亚公司的代销清单,向三亚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⑦27日,三亚公司收到海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汇付货款。⑧28日,三沙公司收到三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汇付货款。

(一)海口公司采用进价核算法

[2]103-108会计处理如下:(1)5日,交付椰汁给三亚公司【①,A委托方】:借:发出商品———椰汁40000贷:库存商品———椰汁40000(2)26日,收到三亚公司代销清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⑥,略】同时结转该批椰汁销售成本:(略)(3)27日,收到三亚公司汇付货款【⑦,C委托方】:借:银行存款58500贷:应收账款———三亚公司58500

(二)三亚公司采用进价核算法

会计处理如下:(1)5日,收到该批椰汁【①,A受托方】:借:受托代销商品———椰汁5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海口公司50000(2)6日,将该批椰汁委托交付给三沙公司代销【②,D委托方】:借:发出商品———椰汁5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椰汁50000(3)25日,收到三沙公司代销清单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⑤,E委托方】:借:应收账款———三沙公司702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同时结转该批椰汁销售成本(略)(4)25日,向海口公司开出代销清单,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款”【⑤,B受托方】:三亚公司“发出商品”来源于“受托代销商品”,此时“发出商品”已经转销,相应的准负债“受托代销商品款”也应转销,变为真正的负债“应付账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海口公司50000贷:应付账款———海口公司50000(5)27日,收到海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汇付货款【⑦,略】(6)28日,收到三沙公司汇付的货款【⑧,略】

(三)三沙公司采用售价核算法

[3]181-183月末采用分类差价率法结转进销差价,会计处理如下:(1)8日,收到该批椰汁【③,D受托方】:借:受托代销商品———椰汁936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三沙公司60000商品进销差价———食品组33600(2)23日,售出该批椰汁并向三亚公司开出代销清单【④,E受托方】:(略)同时按售价结转销售成本:(略)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款:借:受托代销商品款———三沙公司60000贷:应付账款———三沙公司60000(3)28日收到三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汇付货款(略)(4)31日,进行价税分离并冲销“商品进销差价”【只考虑该批椰汁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金额,假设食品组综合差价率为40%】:借:主营业务收入136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借:商品进销差价———食品组37440贷:主营业务成本37440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案例分析

【案例2】海口公司为罐装椰汁生产企业,三亚43公司为批发商,三沙公司为零售商。20××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①5日,委托三亚公司代销一批椰汁,该批椰汁成本为40000元,增值税率为17%,三亚公司已将该批椰汁验收入库。根据代销协议,该批椰汁不含税协议价为80000元,三亚公司不能改变销售价格,销售完成后按不含税协议价的37.5%收取手续费,如销路不畅可以退回给海口公司。②6日,三亚公司将该批椰汁委托给三沙公司代销,不含税协议价为80000元,根据代销协议,三沙公司不能改变销售价格,销售完成后按不含税协议价的25%收取手续费,如销路不畅可以退回给三亚公司。③8日,三沙公司将该批椰汁验收入库,并确定该批椰汁实际含税售价为93600元。④23日,三沙公司将该批椰汁全部售出,并开出代销清单和手续费发票给三亚公司。⑤25日,三亚公司收到三沙公司的代销清单和手续费发票,向三沙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时向海口公司开出代销清单和手续费发票。⑥26日,海口公司收到三亚公司的代销清单和手续费发票,向三亚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海口公司采用进价核算法

会计处理如下:(1)5日,交付该批椰汁给三亚公司【①,A委托方】:借:发出商品———椰汁40000贷:库存商品———椰汁40000(2)26日,收到三亚公司代销清单、手续费发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⑥,略】同时结转该批椰汁销售成本:(略)确认代销手续费费用:借:销售费用30000贷:应收账款———三亚公司30000(3)27日,收到三亚公司汇付货款【⑦,略】

(二)三亚公司采用进价核算法

[4]22-23会计处理如下:(1)5日,收到该批椰汁【①,A受托方】:借:受托代销商品———椰汁8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款———海口公司80000(2)6日,将该批椰汁委托交付给三沙公司代销【②,D委托方】:借:发出商品———椰汁8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椰汁80000(3)25日,收到三沙公司代销清单、手续费发票,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⑤,略】【与视同买断方式下该类业务的会计处理相比,本笔会计分录“抽去”了“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本区别在下述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中仍有体现。】确认代销手续费费用:借:销售费用20000贷:应收账款———三沙公司20000(4)25日,向海口公司开出代销清单和手续费发票,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款”【⑤,B受托方】:借:受托代销商品款———海口公司80000贷:应付账款———海口公司80000确认代销手续费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借:应付账款———海口公司3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收入30000(5)27日,收到海口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汇付货款【⑦,C受托方】:借:应付账款———海口公司5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贷:银行存款63600

(三)三沙公司采用售价核算法

4.产品代销协议 篇四

甲方:北京XX科技创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开拓产品销售市场,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销AA(中文名称:DD,英文名称:AA)产品,乙方可根据甲方的授权销售AA产品,但无权转让给第三方代销。

二、合作的方式:甲方负责将产品运至乙方,由乙方负责售货管理;乙方售出后,返还甲方销售款;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提成。

三、乙方应向甲方交保证金人民币元,本保证金在双方合同解除之日,如无扣除项目,则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

四、利益分配方式: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规定零售价格销售AA产品;乙方每售出一个,甲方则按80元/个标准向乙方支付提成。

五、AA产品由甲方送至乙方处,双方确认产品数量、外观质量并盖章签收,签收单将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六、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必须妥善管理AA产品,保证包装盒外观洁净、封条完好无损,否则视为乙方已销售,甲方有权将该笔销售款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

七、本协议书生效期间,双方都有权自由解除本协议,但一方应当提前两日通知对方。解除协议时,甲方有权撤回在乙方处的所有产品,双方结算后协议失效。

八、除持甲方代理书的人员外,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员支付销售款项。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签章):

法人:

日期:

5.红酒委托代销协议 篇五

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甲、乙双方为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开拓甲方之成吉思汗系列高档白酒的销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双方本着诚信、开拓市场、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确定销售关系:

1、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确立销售关系,不经甲方特别书面授权,乙方只有销售甲方产品的权利,乙方无权代甲方做出任何承诺或立下任何债务。

2、乙方与甲方的合作性质为经销商。

二、销售区域、期限:

1、乙方销售甲方产品,仅限于在(以行政区域划分)内进行销售,不得擅自超出该区域进行销售。

2、乙方若需开辟其它区域市场,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授权。

3、销售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销售产品:

1、销售产品为甲方现有等系列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及包装标准以产品生产企业标准为准。

2、甲方开发其他新产品,将另行通知乙方具体销售政策,经甲、乙双方同意后可另行签约或以本协议为准。

3、乙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体系销售产品(价格体系见附表)。

四、销售目标:

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完成销售目标(指乙方累计购货金额)(见下表)。乙方协议期限内进货金额不得低于万元/年。分月销售目标分解(见下表)(以当月25日前货款到甲方账上为准):(单位:万元)

产品(第一年)年(分月比例)合计金额

2、乙方须完成销售目标,如乙方连续三月购货低于销售目标金额的70%,或至该月累计未完成目标的70%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

(备注:全年分解应按上表所列比例。新开户商家第一次进货,应在此次基础上增加20万元作为首批进货。)

五、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需将订货总金额的全额货款以现金或汇票先行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六、交货和运费方式:

1、交货时间:甲方在确认货款到账后十天内发出货物,若乙方订货超过1000件,甲方以不影响乙方销售为原则分批分期发运。

2、运输工具:经甲乙双方同意以经济安全的运输工具为主,运输手段和工具的选择由甲方决定,但一天以上的长途运输工具以火车运输为主。

3、费用承担:本协议所列双方结算价格已包含货物运到乙方所在地最近铁路到站运费以及货运保险,到站后费用,如中转费、掏箱费、装卸费、短途运输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提货验货:乙方提货时,货物破损低于3‰为正常运输破损,损失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如货物破损超出3‰,应凭铁路部门和保险公司有效证明文件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进行索赔,超过五日视为乙方无异议。

5、乙方在领货凭证上签收后,产品所有权即从甲方转到乙方。

若无甲方书面签章公文许可,甲方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货或借货。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铺货及货款回收风险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收到甲方货物后必须出具加盖乙方公章的收货确认书(传真或邮寄)给甲方,并详细列明所收货物品项、数量及金额;收货后三日内未通知甲方,视为甲方交货正确。

七、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权利:

(1)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价格执行情况、货物流向有权实施监督管理。

(2)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如发现乙方在市场运作中有不规范或配合不力的情况,有权向乙方提出合理建议,直至终止协议。

(3)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规定之条款,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4)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成本调整产品价格。甲方调整产品价格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对乙方对于调整产品价格提出的任何主张不承担责任。

2、责任:

(1)甲方提供之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白酒行业产品质量生产标准,并保证长期、稳定的产品质量。

(2)协助乙方做好市场营销工作。

(3)兑现以书面形式所承诺的各种支持、包括给乙方的补偿、奖励、促销品、广告及营销推广支持。口头承诺无效。

(4)按照乙方的订货要求(货款到甲方账户后),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发运。

(5)如产品滞销是由于甲方供货延迟或根据协议约定甲方提前终止协议时,乙方剩余产品由甲方按原到岸价(根据甲方供货时出具的单据,货号和批次确定)全部收回,使乙方真正实现零风险经营,但包装必须完好无损(以件为单位)。

(6)甲方调整产品价格时,须提前一个月以正式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应作为协议附件存查。

八、乙方的权利、责任:

1、权利:

(1)如因甲方产品质量原因,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退货,经国家质检部门确认后,可以退货。

(2)有权提出对推广市场有益的经营建议。

(3)甲方如有违反本协议规定之条款,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日内据具体事宜进行书面答复,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做出书面答复,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2、责任:

(1)乙方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销售,协议签订后十五日内,组建15人以上的营销队伍,配送工具应即时到位,并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迅速提高服务终端能力。

(2)乙方应缴纳一定金额的市场管理保证金,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在双方协议的销售配送区域内销售,不得擅自越区销售和低价销售。(见第九条)

(3)产品销售应严格执行双方签订的产品通路价格(附价格表),如需调整价格应以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为准,严禁低价恶性倾销或刻意高价销售。

(4)乙方不得销售假冒甲方产品及成吉思汗系列产品商标、专利之任何侵权产品,如发现有假冒伪劣产品出现,应在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传真或信函),并协助甲方进行打假活动。

(5)乙方应积极、主动地搞好营销工作,努力完成双方确定的集团购货销售任务。

(见附件四)

(6)做好促销活动的协调、配合工作,包括各职能部门及终端的协调,协助对活动礼品、品尝酒、形象小姐的管理。

(7)严格执行双方确定的任务量和各月订货计划,并作好市场销售预测,确保足够的产品库存,防止市场断货现象发生。

(8)严格按照协议确定的终端数和目标进行铺货(铺货目标见附件)。

(9)乙方应按月提供产品销售报表、库存及对乙方进行考核所需的资料。

(10)乙方与终端签订销售协议时,必须明确给终端配送的白酒产品,应包括成吉思汗所有系列酒,并主动协助成吉思汗系列酒的销售。

(11)乙方应收集或配合甲方人员收集的当地市场动态,竞品信息、资料传给甲方。

九、市场管理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

1、乙方承诺应在协议签订后10天内向甲方缴纳市场管理保证金万元,未按期缴纳保证金本协议自动终止。

2、保证金扣除:

(1)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到批发市场,如发生,甲方第一次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20%,第二次有权扣除30%,第三次有权扣除全额并终止销售协议。

(2)乙方应按双方约定价格向各级客户销售产品,如低于该价格,第一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20%,第二次有权扣除30%,第三次有权扣除全额并解除销售协议。

(3)乙方不得将产品销售到约定区域以外的市场,如发生,第一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的20%,第二次有权扣除30%,第三次有权扣除50%并解除双方的销售协议。

(4)乙方将甲方产品与仿冒、假劣产品搭配销售,或恶意低价销售冲击甲方重点市场的,甲方有权一次性扣除乙方全额保证金并解除双方销售协议。

3、对乙方市场管理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4、市场管理保证金不计息。

5、市场管理保证金退还:如乙方在协议期内无上述违约行为,甲方应于协议终止后10天内全额返还乙方保证金;否则,双方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结清余下保证金。

十、商标及其它知识产权:

甲方的注册商标、专利、公司名称等一切知识产权,均属甲方所有,虽有本协议签订,但甲方并未授权乙方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专利、公司名称以及其它甲方所享有的知识产权,除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方将依法追究乙方侵权责任。

十一、签名及盖章:

1、本协议或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附件)及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对双方权利义务所达成的新约定,均应为书面形式并有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协议专用章或公章;否则,该协议或文件无效。

2、所有甲方驻乙方区域业务人员或其他人员的行为必须以本协议为准,对超出本协议约定且无甲方特别授权的任何行为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对方业务人员或其他公司员工的口头承诺作为改变本公司约定事项的依据,若确需增加内容,须经双方同意,且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公章作为协议附件。

3、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盖章公文同意时,任何甲方人员向乙方的借贷行为均属于其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乙方有权向该个人追索其个人欠款。

4、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汇出首批进货款,超过期限视为自动放弃,本协议自行终止,经双方协商、确定首批进货金额不低于万元。

十二、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价格和区域的约定,可以根据第九条的约定处理。

双方的任何一方行为构成为违约,对方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3、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到达对方,协议解除。约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协议,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否则视为违约,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相关规定精神执行。

十三、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协议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将取代协议生效前的双方的所有洽谈协议和以前甲、乙方签订的各类协议和约定。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形成协议附件,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甲、乙方在经营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4、本协议(连同附件)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 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客户经理: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6.代销协议正式版 篇六

甲方:东莞市溢源动漫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位置

(1)甲方同意乙方在东莞市南城区西平三路东莞动漫城A区动漫天地商场超市位置设置品牌产品销售,场地面积总计20平方米,经营本协议所

定的业种。

(2)场地陈列商品的设施、商品由乙方提供。

(3)品牌专柜的装修、装潢方案由甲 方负责。

第二条 经营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限自_2013__年__09__月__17_日起至_2016_年_9_月__16_日止。

(2)乙方在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柜(架)经营权或与第三者共同经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权益之行为(现合作经营面积总计80平方米,经营品类动漫衍生品),否则以违约论处,甲方可终止本协议,并视情节予以处罚(协议签定之后如不报请甲方批准另行租赁经营,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协议期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续约,但应于期满前3个月由乙方先行提出书面申请。协议期间乙方如需中途撤柜(架),应于 30 日前提出撤柜(架)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撤柜(架)。

(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遵守甲方所定的管理规章。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

(1)乙方场地保洁、保安等物业管理由甲方负责,甲方不再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2)甲方免除乙方全年中央空调费用。

第四条考核标准

(1)甲乙双方议定每期___3__个月,营业目标如下:第一期(第_2013年10__月1__日起至_2013__年__12__月__31___日止)营业总额为_2000__ 元整;第二期起(自_2014__年__1_月__1__日起至__2014年_3_月__31 日止)营业总额为_3500元整。1

(2)乙方的营业情况每___3__个月应接受甲方评鉴一次,业绩未达甲方规定者,甲方

可调整其经营面积或单方面终止协议。

第五条营业项目与方针

(1)乙方经营项目以动漫衍生品为限,乙方所售商品及定价应送交甲方审核后方可陈

列出售,其业种不得随意变更超越。新增营业项目须提前提出正式申请,经甲方同

意后方可陈列出售,否则以违约论处。

(2)乙方销售的商品品质应合乎要求,售价应合理公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若品

质不佳或售价高于其他商场及其连锁店,经检举或查证属实,乙方应无条件办理退

货、换货或退还货款,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商品价格十倍的罚款,及单方面调

整价格直至终止协议。

(3)乙方商品的品质、内容、数量或新产品的开发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或乙方因陈列

销售伪劣、仿冒商品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与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并且甲方可随时取消其卖场经营资格,并终止租赁协议,如商品供应断档,造成柜

台、货架闲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4)乙方同类商品在其他卖场若有打折特价活动时,在甲方陈列的相同商品也应自动

降价,否则以本条款第(2)款办法处罚。

(5)乙方同意接受由甲方统一运营管理和每月核算并愿意将每月的专柜营业额与甲方

分成,甲方按每月营业额的 50 %提成作运营管理成本费,剩余 50%的营业额由甲

方返回给乙方。

(6)乙方在甲方卖场陈列销售的商品,应合乎一切政府法令的规定,如有违反法令的情形,其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如因此而遭受损失,可追究乙方赔偿。

(7)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顾客要求退换货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退换。

第六条订货

(1)甲方将订单传真或以邮件方式发给乙方。

(2)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48个小时内发货,如乙方对甲方的订单有异议,应在收到订单后1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协商更改。

(3)乙方如有新品到货,应提前把新品数据以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提供给甲方确

认再发货。

第七条交货

交货时间和收货地点详见订单。

第八条验收

(1)乙方发货商品的条形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以实

际收到商品为准。

(2)甲方有权拒收不合格商品。甲方收到货后应及时清点,如有异议应在收货

后7个工作日内回告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回告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或邮件确认。

第九条合作方式

乙方负责供货给甲方,由甲方安排店员负责陈列销售,乙方有义务指导甲方做

销售陈列、产品知识培训。

第十条结算

(1)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商品实际销量结款,货款结算周期为1个月,对账期

为次月的5日-10日,双方核对完毕后乙方开据发票,上一个月的货款在每月15日

前付到乙方指定账号,如:1月26日至2月25日的货款在3月15日前付款。

(2)乙方向甲方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发货款支付通知,甲方核对无误后,乙方按

每月对账后核实货款金额开具发票交给甲方,甲方按乙方开具的发票金额结算货款。

(3)发票开具:乙方开具的发票抬头应和汇款户名、发货清单客户名一致,甲、乙双方账户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4)付款方式:银行汇款

乙方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帐号:

(5)为充分调动甲方销售积极性,更好开展区域性营销活动,在双方合作期间,经双方协商,乙方在甲方开业或活动期间给予甲方赠品或折扣优惠支持。

第十一条供货产品

乙方供货的产品是:,乙方供货的产品不可以与甲方

现已经营商品相同,如有相同甲方有权拒收并退回给乙方,同品牌产品甲方在和乙

方合约期间也不得经营重复品牌产品。

第十二条调退、换货

(1)甲方在一年内的退、换货,乙方应在结算时按发货价予以冲减。

(2)发货、质量问题商品退货产生运费用由乙方承担,非质量问题退货、调换

货产生运费用由甲方承担。

(3)如是货品的质量问题,货品送达7日内须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乙

方无条件接收退货,如是人为损坏由甲方承担列入销售并不得退货。

(4)甲方正常退货的,乙方收货后7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告甲方。

(5)甲方退货需附退货清单,乙方收货与退货清单所列品种、数量不符合的,乙方在收货后5日内须书面或邮件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收到《到货差错单》后7

日内无异议的,结算时以双方核对后数据为准,甲方无退货清单的,以乙方清点

为准,双方的发货、退货、货物在途损失均由发货方承担。

(6)双方终止合作时,甲方将全部货品及货架退回给乙方,丢失、人为破损

商品甲方自行负责处理。

(7)甲方在销售过程中所产生的丢失、人为破损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促销

(1)甲方为促进销售举办的各项活动,乙方应尽量配合,并分担费用以求共同发

展,甲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促销方案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2)乙方若自行促销,所发生的一切促销费用等悉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自行促

销的海报、广告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3)乙方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认为乙方的促销行为有妨害他人营业的可能,可予以制止,乙方如未即停止,以违约论处。

第十四条商品管理

(1)乙方陈列于卖场的商品由 甲 方负责管理。

(2)乙方销售或陈列的商品不得有仿冒商标或侵害他人代理权、专利权的侵权行

为,并不得陈列销售政府规定的违禁品,如经查获,乙方应自负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若乙方有上述违法之事而导致甲方承受连带责任,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并可视情

节轻重予以罚款或终止协议。

(3)乙方在承租卖场销售的商品,如经顾客使用后产生不良反应而损害顾客利益,对顾客身体造成伤害或因而使甲方信誉受损时,乙方应负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保证

(1)乙方保证其对甲方所提供的全部商品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均为获得相关合法

授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版商品。

(2)甲方保证:不销售与乙方提供给甲方相同的商品中盗用乙方名义或盗用乙方

产品的商品,否则应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

(3)乙方允许甲方(需经乙方厂家同意)在卖场内为推广乙方产品而使用乙方产

品的图形、商标、产品宣传语等。

(4)双方保证:双方均有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其它从对方获得的商业秘密等

对第三方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广告

商场内非乙方专柜位置广告权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张贴广告或

宣传画、利用广播等任何形式在步行街内进行广告宣传。如确属需要,经甲方审核并

收取一定费用后可办理。

第十七条乙方如有下列事情发生,应立即以书面告知甲方

(1)公司组织及主要业务变更。

(2)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的地址、电话变更。

(4)派驻专柜(架)的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须经甲方同意。

第十八条免责条款

乙方因下列情况遭受损害,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1)因不可归于甲方的原因发生的灾害。

(2)火灾、地震、风灾、水灾所导致的损害。

(3)乙方不遵守本协议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所发生的损害。

(4)紧急停电、停水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非甲方责任事件,致使商

场不能正常经营,属乙方经营中的合理风险,乙方不得要求其他费用及要求赔偿其他

损失。

第十九条违约处理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同时扣罚乙方一个月营业额作为违

约金。甲方决定解除协议的有权处理。

A.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3)条规定,因销售商品质量被顾客投诉,在一周内累

计达3次以上。

B.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不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拒绝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商场管理规定、协议约定的行为。

C.如乙方因其行为给甲方造成恶劣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被新闻媒体负面报道、被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批评或处罚等。

D.如乙方因违反本协议或非法经营或侵害他人利益被甲方给予3次以上书面警告。

E.如乙方因违反协议同第十七条的约定。

F.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

应的责任与赔偿。

G.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上述各条款规定者,甲方可终止协议,解除乙方卖场经营

权利,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H.协议期满未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经甲方通知而终止协议,乙方于接到终止

协议通知后3天内负责将商品撤离现场,如故意拖延不履行,视为抛弃其所存留于专

柜(架)的货物,任由甲方处理。

I.乙方于协议终止日应立即清偿各项费用,如仍不足者,甲方可行使留置权,并

依法追诉。

第二十条续约

本协议期满时,乙方有优先续约权,乙方如欲续约,应于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

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另订协议。

第二十一条协议终止

(1)本协议履行期满。

(2)因任何一方违约,按照本协议约定可终止。

(3)租赁期内,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协议履行。

第二十二条租赁卖场的交还

(1)在本协议期满而双方未予续签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日后

三日内将甲方提供的卖场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等以良好、整洁、清洁、适租的状

态交还甲方。

(2)租赁卖场交还前,乙方应将物品自行负担费用搬出商场。否则,乙方应按照约

定交付有关费用

(3)租赁卖场交还时,乙方装修等不可拆除的设施归甲方所有,但甲方要求乙方恢

复铺位原状的,乙方应予恢复。

第二十三条双方需提交文件

1,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件、相关产品代理授权书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开户银行资料。2,甲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 登

记证明、开户银行资料。

第二十四条其他事项

(1)联络与通知:

A.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在本协议中)提供的通讯联络方式为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通讯联络方式,如有一方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两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责任。

B.双方之间任何关于本协议向对方的通知行为,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方为有效。但对于全体乙方均有约束力的内容,甲方有权以公告、布告等形式进行通知。

(2)争议解决:

A.因本协议的履行及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起公诉。

B.本协议的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C.凡本协议未列事项,双方按本协议精神友好协商处理,必要时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效力等同。

本协议签订后有任何变更或对未尽事宜做出补充,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7.乡镇网点代储代销协议 篇七

乡镇网点代储代销协议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化肥代储代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交纳管理保证金元,订购底肥吨,向甲方支付订货保证金元/吨,合计元。

二,代储代销商品名称、数量

以到货后实际数量为准。

三,货权及回款

1.货物所有权统归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甲方出库,乙方有义务保证货物顺利调出。

2.乙方按甲方规定价格销售,实现销售后立即回款给甲方。

四,仓储

1.仓储地点:

2.乙方接到甲方到货计划通知后准备好入库工作,对货物认真检验,如发现受潮、破损、短件等情况立即通知甲方,是承运人造成的上述情况追究承运人责任;货物入库完毕后,乙方根据实际到货数给甲方打欠条,甲方拥有货物的绝对拥有权、支配权。

3.乙方要保证货物的安全,因仓库、乙方责任等造成的货物受损,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4.乙方对存储期内货物的数量、商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5.乙方出库(或销售)时填写出库(或销售)单,标明数量、金额、销售对象等信息,并立即将销售款和出库(或销售)单交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冲减乙方入库时打给甲方欠条所载明货物数量。

五,销售

1.代理品牌:

代理区域:

2.乙方须遵循《XX公司乡镇加盟规则》之规定。

3.乙方在以上代理区域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不得窜货。否则,甲方在乙方所交纳管理保证金中扣除因窜货发生的费用,并有追究因管理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因此产生的费用的权利。

六,其他

1.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任何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 方:

负责人:

日 期: 乙 方: 法人代表:

日 期:

电话:

8.商品房协议 篇八

认购人:

第一条 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 项目中的 幢 单元。出卖人已领取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该套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框架剪力墙 结构,层高为 ,建筑面积 米,其中,套内面积平方米,共同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 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全款付清;

2、先付首期款,余款通过银行按揭贷款付清(按揭贷款额以最终银行审定的额度为准,申请贷款与实际发放贷款的差额部分由认购人向出卖人一次性缴清,贷款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由认购人自己承担);

第三条 认购定金

(一)认购人在签订本认购合同时,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小写) 元人民币(大写) ;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二)认购人应当在定金支付之后 7 日内,携带本合同、定金收据原件、全部按揭资料、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证件到出卖人售楼处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合同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认购人交纳的定金则无息转为其购买该单元房款的一部分。

第四条 认购人对该商品房已做了充分了解,并且已阅读了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含补充协议)和《住户手册》,同意该合同范本相关条款和《住户手册》的约定,并愿意以该合同范本和住户手册的相关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业主公约》。

第五条 认购人未在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合同并不予退还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同时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 认购合同签订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该商品房发生被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出卖人应将已收取的定金原数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应双倍返还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

(一)出卖人未遵守第二条的价款约定的;

(二)出卖人在认购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认购合同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或者抵押给第三方的;

(三)出卖人未告知认购人在签订本合同前该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的。

第八条 合同双方如更改地址、电话、传真或代理人等时,应当以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 本认购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认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认购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认购人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认购合同由出卖人向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申请网上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

出卖人(签章): 认购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9.商品房定金协议 篇九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预订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_________区_________街(路)_________号《_________》项目________幢________层_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_________),并经________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总房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需支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__ 元,剩余部分支付开发商后期房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购买合同、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户型结构、土地使用年限、房屋交付、房屋质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2.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房地产权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不愿与乙方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

2.甲方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商品房买卖价格销售给乙方的;

3.甲方未遵守第五条约定的;

4.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抵押、预租、查封等事实的。

第八条 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预订期内提出解除本协议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份,________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泰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商品房定金协议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预订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一、预定商品房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坐落: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路、道、街

设计用途___________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二、总房款及定金数额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_____元,总房款为人民币(其他)________元,计________________(大写)。定金数额人民币(其他)_________元,计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三、定金交付

双方签定预定协议的同时,预定人应一次性将定金全部支付给出卖人。此定金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四、预定时间

预定时间为自定金协议签定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五、定金处理

在预定期间,出卖人不得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他人,否则应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预定时间期满,预定人不愿与出卖人签定正式买卖合同的,定金不得要求返还;出卖人不与预定人签定正式买卖合同,未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作为该商品房买卖价格销售给预订人的,出卖人应当双倍返还预定人定金。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泰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0.商品房内部认购协议 篇十

(合同编号)

出售方(甲方):大同市泰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双方应履行的责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废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扣除乙方总房款的10%的违约金,其余款退还乙方,其房屋将另行处置。

2.办理房屋贷款的客户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办理者甲方除扣

地址:御河西路西侧联系电话:6029444、6024333购买方(乙方):身份证号:现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位于大同市御河西路西侧兴旺佳苑第幢层号 房住宅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单价元人民币,总价元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二.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单价元人民币,总价元人民币(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分期付款:首付总房款的%即元;余款元主体封顶时全部交清。

3.按揭贷款:首付总房款的%即元;贷款元。4.其它:

本合同付款方式按以上第项执行。

三.如乙方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剩余房款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将其所购房屋另行处置。

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之外,其余款退还乙方,预定房屋另行出售。

3.甲方定于年月交工,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 ⑴.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⑵.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⑶.其它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⑷.其它。

五.住房面积最终以房管局测绘科测定计算为准,多退少补。

六.经房管局产权办核实面积后,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负责完善建设及产权手续,产权证由乙方自己办理。

七.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乙方未能按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的交接手续,甲方应当通知一次,乙方未按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自通知的第二日起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买售人须使用实名制,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所购楼房只作住宅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楼房的结构和用途。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约定协商解决,或签补充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编号:

签于年

日签于

年日品

大同市泰和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11.服装代销协议书 篇十一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代销区域:

1.甲方是乙方的代销商,代理销售乙方生产经营服装。

2.甲方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具有销售乙方服装的经营店面,独立经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与乙方不具有经济、行政等各方面的隶属和连带关系。但是,甲方应在代销活动中维护乙方品牌的声誉和信誉,并依本协议约定开展代销活动。

3.甲方在销售范围内为乙方的保护代销商,乙方不得在甲方所在的同一商场里/同一条街或同一条路段范围内,再行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其服装。

二、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的供货商,为秉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的预销货物不会收取任何押金等,实行时销时结的结算方式。

2.甲方为乙方的代销商,为秉承互惠互利的原则,特此说明。如若甲方销售不佳,为降低乙方的库存风险,可进行货物抽调。

3.乙方会在一定周期对甲方进行销售跟进,以便及时补充货物。

三、付款方式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采用时销时结的结款方式,以天 为一个结款周期,甲方财务付款到乙方指定账户或者现金交付于乙方负责人。

四、供货、货运与验收、退换货:

1.甲方向乙方订货及补货订单时,甲方应提供准确的服装款式型号、号段、颜色和数量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发往甲方指定位置,乙方负责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

2.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甲方应立即对服装进行验收和清点服装款式型号、号段、颜色和数量,如有短缺、损坏或者其他任何异议,甲方都应在收货登记表上给予乙方有效证明,并全面配合乙方查明原因,以及开展相关货物的退换等各项工作。

3.代销期限内,乙方需为残疵服装,滞销服装,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服装,人为原因除外(如破损、油迹等)对甲方无条件提供退换服务。

五、代销期限:

代销期限为-月,从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并盖章生效之日起算。

六、其他内容:

1.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店主:

签订日期:

上一篇:医院感染科下一篇:新学期小学生代表的讲话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