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948项目验收报告

2025-01-21

水利部948项目验收报告(精选3篇)

1.水利部948项目验收报告 篇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验收是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竣工验收标志着建设目标的完成,是检验设计水平,检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这方面的情况,由下个专题具体介绍。在这里主要介绍相关程序问题。

验收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要按照工程建设进程,制订验收计划。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2.水利部948项目验收报告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 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 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 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 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四)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

主持单位是水利部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流域机构的,直属项目可直接申请,地方项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请。

第八条

档案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项目法人的档案自检工作报告和监理单位专项审核报告附后。

档案自检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编制与整理情况,档案自检工作的组织情况,对自检或以往阶段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按《评分标准》自检得分与扣分情况,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对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专项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履行审核责任的组织情况,对监理和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档案审核、把关情况,审核档案的范围、数量,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与整改情况,对档案内容与整理质量的综合评价,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审核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档案验收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条

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应对申请验收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先进行预验收或直接进行验收。

对预验收合格或直接进行验收的项目,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4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对需进行预验收的项目,可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也可由其委托流域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有正式委托函)。被委托单位应在受委托的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要求组织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意见上报验收委托单位,同时抄送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二条 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应会同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档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的档案部门,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

第十三条 档案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须经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注明单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验收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验收意见中注明个人意见并签字确认。验收意见应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印发给申请验收单位,并报国家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档案验收通过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组成员及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档案验收会议主要议程:

(一)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会议文件及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

(二)项目法人汇报工程概况和档案管理与自检情况;

(三)监理单位汇报工程档案审核情况;

(四)已进行预验收的,由预验收组织单位汇报预验收意见及有关情况;

(五)验收组对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质询,并察看工程建设现场;

(六)验收组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并按比例抽查已归档文件材料;

(七)验收组结合检查情况按验收标准逐项赋分,并进行综合评议,讨论、形成档案验收意见;

(八)验收组与项目法人交换意见,通报验收情况;

(九)验收组组长宣读验收意见。第十六条

档案验收意见应包括的内容:

前言(验收会议的依据、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情况,工程概况,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简述);

一、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质量,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理情况,已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与数量;

三、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四、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五、得分情况及验收结论;

六、附件:档案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十七条 对档案验收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组织单位应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将整改情况一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档案验收(含预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按本办法第二章要求,重新申请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3.水利部948项目验收报告 篇三

为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明确验收责任, 规范验收行为, 根据水利 部第 30号令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以及水利部、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 制定本流程。本流程适用于由市级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委托建设项 目,各市(县区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一部分 概述

一、按规定, 属于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按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属于市重点水利 工程的建设项目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以下所指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均指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市水 利局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政府验收 是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或者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组织进行,包括 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局计划基建处代表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 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 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四、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 员(或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 意裁决意见的, 法人验收应当报请市水利局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五、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 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于 20个工作日内按照 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六、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 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第二部分 法人验收

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 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市水利局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法人验 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

八、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 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市水利局、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此处可理解为法人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可不参与

九、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站核备;未经核备的, 项目法人 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此条明确了单位工程验收前,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要求明确分部 核备意见。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质量监督站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 量监督站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十、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 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市水利局备案。(此项未明确法人验收资料必须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十一、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 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 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 保修期限按合同约 定执行。

第三部分 政府验收

十二、政府验收分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由市水利局组织的政府验收有计划 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 专项验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行政许可服务处在工程开 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十三、专项验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的专项验收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专项验收原则 上独立进行,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2、根据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局有关部门的分工,对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分工 如下:需供电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请供电部门组织;需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请 环保部门组织;需绿化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请园林绿化部门组织;需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 由农水处组织;需自动化专项验收的由市防办组织;财务专项验收由财务审计处组织;工程 档案专项验收由局办公室组织。

3、项目法人在专项验收前应向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专项验收组织单位 接到书面申请后 15个工作日内应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完成专项验收。

4、在各专项验收完成后 1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验收成果,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 收成果文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计划基建处备案。专项验收成 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阶段验收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一般包括水下工程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单位工程投 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市水利局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

需要, 可以增设阶段 验收的环节。(此处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已经纳入政府验收范畴, 与部规 定有所出入

2、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市水利局、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 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 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3、计划基建处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 发送 参加验收的单位。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十五、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年内进行。不能按 期进行竣工验收的, 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市水利局作出专题报告。

2、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市有关局或局财务审计处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通过 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并报计划基建处审查。计划基建处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建设周期长或者 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市水利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6、计划基建处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 程质量进行检测。

7、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 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 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 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 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计划基建处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 并发 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9、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 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 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 和验收成果报送计划基建处。

1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 市水利局向 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11、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 , 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 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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