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13篇)(共13篇)
1.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
上海交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沪交内(实)[2005] 20号
为了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教学和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和《上海交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第一条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更有效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实行有指导的市场化管理。在校内专设危险化学品供应点,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中标单位管理危险化学品供应点,并承担全校各类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品的供应和运输工作。
第二条学校要求校内各使用单位到指定的供应点申购领用危险化学品。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另行采购,财务处对自行采购不予报销。违反规定自行采购,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则追究责任。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专供点由中标单位负责管理,其仓储设施和内部管理应符合国家关于化学品仓储要求和标准。危险化学品的供应要坚持服务优质,价格公道,安全快捷的原则。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规定。由中标单位事前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准运证”并实行“双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由中标单位指定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其他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校车和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学校对剧毒品、易制毒品实行审批制度。毒品申购必须从严,按三级审批制报批。即由使用单位(实验室或课题组)填写申购单,经院(系)主管负责人签字,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加盖公章后,由采购供应单位按申购程序负责向市、区有关部门报批,凭剧毒品采购证申购。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和运输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业。
二、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各自的情况,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制订安全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照章办事。使用单位还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熟悉方案,进行演练。实验室及其相关区域禁止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使用前要制订实验方案及其应急防范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尤其是使用易燃易爆品、剧毒气体、致病性生物品以及有压力反应等危险性较大的实验,严禁盲目操作。
第八条实验期间严禁人员脱岗。过夜、加热、低温、压力和有毒危险性以及生物实验必须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并以国家和行业的相应规定为标准,严格执行。
第九条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应的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参与相关实验操作。如条件允许,可以设课考核。
第十条实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穿着工作服及其他相应的防护用具。原则上,提供实验设备和实验场所的单位,应同时提供实验需要的化学品及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一条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对不稳定或易形成过氧化物的化学药品要标明内容和危害,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互不兼容的化学品应分类存放,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事故。各使用单位不得储存过量化学品,遵循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无特殊情况,不得储存超过一周的用量。
第十三条压缩气体要限制存放,氢气、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应单独放置,与工作间隔离,通风良好,不得靠近火源。气瓶阀门和调节器、压力表须保持完好无损, 颜色、钢印标记清晰。单独靠放应予固定,以防倾倒。
第十四条剧毒品的存放须符合《上海市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地方标准要求。使用单位库房要建立台帐,购进入库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报安全办,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第十五条剧毒品的管理必须从严。申购、领用应专人审批、专人领用,集中保管。各单位应将审批人,保管人名单报安全办备案,人员变动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剧毒品实行全程监控管理。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用多少买多少,用多少领多少,正确及时做好领用和实验使用记录。提倡校内各单位之间相互调剂。
第十七条发现危险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保卫部门。
三、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第十八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或称危险废物应进行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容器密闭可靠,不破碎泄漏。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环境污染。第十九条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由使用部门向实验室与设备处提出申请,安全办定期回收,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学校和使用单位按一定比例承担。第二十条废弃的剧毒品,应由使用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其处理方案必须报院(系)和安全办审批、备案。无处理能力的由安全办报公安管理部门批准,交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对致病性生物废弃物,使用单位必须在实验室先进行杀灭消毒处理,再交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奖 惩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或造成事故的,按《上海交通大学安全工作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管理、使用、保管危险化学品好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上海交通大学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廿日
2.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二
问:《危化品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什么时候开始着手修订工作的?
答:《危化品条例》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现行的《危化品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对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国内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深刻变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一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化, 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 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发生事故较多, 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保障有待进一步强化等;三是现行《危化品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机关规定不够明确, 对有的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偏弱等;四是近年来形成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成熟经验和做法, 有必要上升为法律制度和措施。因此, 非常有必要对现行《危化品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更有利于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促进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发展。
《危化品条例》的修订作为第一类立法项目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 历经4年多时间,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经反复研究、协调、修改, 现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问:此次《危化品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统筹考虑现行《危化品条例》与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衔接, 针对国内发生的多起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暴露的问题,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借鉴和吸收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解决《危化品条例》在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是逐步与国际接轨。本次修订中有关危险化学品的鉴别分类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规定, 体现了联合国关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 (GHS) 的理念,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和措施设计上逐步与国际接轨。
问: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与现行《危化品条例》最大的不同在哪儿, 亮点是什么?
答: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主要有5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确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 并适时调整。对于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 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 依照《危化品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制度。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 , 应当按照《危化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并对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适当下放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由过去的省级和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下放到市级和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时, 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合并为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并明确规定了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审批的时限。
四是补充、完善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规定。在继续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同时, 明确规定禁止通过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五是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单独列出来, 并做了详细的规定, 如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 除应当符合第28条的规定外, 还应当具备一些条件: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做这些修订是基于什么原因?
答:从实际情况看, 原《危化品条例》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提出了生产条件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但没有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管理亟待规范和加强, 我国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数量远远超过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发生事故较多, 约占全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1/4, 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 堵塞漏洞, 加强管理。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从源头上严格把关是非常必要的, 而且随着产业分工更为细化, 有些并不直接生产、储存以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因为使用危险化学品造成事故, 因此本次修订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做了相应的完善。
此次修订, 在满足修改后的条例第28条规定的一般条件的基础上, 在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等4项条件, 进一步严格许可准入条件。
问:针对我国近年出现的危化品安全事故, 《危化品条例》内容做了哪些相应的修改?
答:为吸取近年来发生的输送危险化学品管道爆炸火灾等影响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 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
一是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二是充实有关保障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 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的7日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 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三是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选址应符合保障安全要求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 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问: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中对于生产、经营、使用及运输危化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大, 如第86条的违法情形中, 由交通部门处罚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现行《危化品条例》则为2万以上10万以下。除了加大罚款金额外, 还有哪些强硬措施?
答: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完善了有关监督检查措施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了保障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加大执法力度, 除了加大罚款金额外, 《危化品条例》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措施, 包括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同时, 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对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做了完善:如未按照《危化品条例》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明的品种、数量及销售剧毒化学品等, 都做了相应规定, 明确了法律责任。此外, 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
问:修订后的《危化品条例》施行后, 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有什么样的促进作用?想达到什么样的预期目标和成效?
答:化学品 (含危险化学品) 与人类生活息息相关, 有关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是对安全生产、使用和处置化学品的规范和调整。此次《危化品条例》修订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的第2次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危化品条例》的修订, 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旨在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加强政府监管, 为进一步指导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对于加强社会管理、规范政府行为、保障社会民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具有重要意义。
3.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三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
1、一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没有完全落实。由于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总体上数量偏多,规模偏小,绝大多数企业拥有危险品运输车辆都在10到20辆之间,因而管理人员数量偏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工作亦难以完全到位。一些企业驾驶员、押运员安全责任不明确,似包代管,挂靠经营的松散管理现象在个别企业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2、大多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一是大部分企业缺少槽罐车专用停车库,有车库的也没有配备专职值班人员;二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地与其它场地未设立隔离栏,危险专用停车场地无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三是停车场地消防设施配备不足。
3、绝大多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全且可操作性差。大多数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都同时承担着多种理化性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但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往往都只有一个,没有根据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同的理化性质制定不同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应急预案,使得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
4、一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不够。主要是安全学习、安全教育缺乏计划性;学习记录不详细;参学人员没有实行签名制度;缺学人员普遍没有补学记录;安全知识培训也缺乏针对性。
5、政府相关部门间齐抓共管的合力尚未完全形成。一是管理法规尚待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对危险品运输企业的消防监管责任没有明确,造成了这一块监管工作的脱节。二是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管理还有“死角”。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危险化学品配载给无运输资质的企业或车辆运输。按现行法规,交通运管部门只能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实施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则无处罚权。交通运管部门仅靠路查,一方面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源头违法配载的问题。另一方面,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违法运输车辆要实施驳载。这对于既无运输工具,又无储存场所和驳载设施、设备的交通运管部门来说,无疑是两难的。一旦明知违法运输不查处或查处整改不到位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又都将受到责任追究;三是外地非法制造、改装的运输车辆的现象依然存在。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
为从根本上防止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提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认识。要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情况宣传教育,引导有关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及社会有关方面,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严把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执法行为等一系列举措,使危险化学品运输步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要引导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加快组织结构、运力结构、经营结构的调整,走集团化、规模化运输经营的路子,不断提高运输企业管理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以及本质安全度,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保障机制,切实完善和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和措施。
2、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保障的投入。要按照最新资质要求,加强企业专用槽罐车停车库的建设和专用停车场地的建设,设置隔离区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要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库消防器材配备,将各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营运驾驶员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车辆和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承担剧毒、易燃易爆、放射性等高危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逐步推广安装GPS、行车记录仪等先进技术设备,以对车辆运行、驾驶员行为进行有效监控,进一步提高运输安全保险系数。
3、进一步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员的教育和管理。搞好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关键在驾驶员和押运员。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完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要使从业人员特别是驾驶员、押运员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和应急措施及注意事项,如产品的比重、闪燃点、毒性、膨胀系数等。要加强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督促驾驶员加强车辆保养和例行检查,选择适当的行车路线,按安全操作规程行车。督促押运员切实做好装卸指导、验收和途中押运及途中停靠的看管等工作,确保装车不超限、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混装,对不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不装车。
4、加大危险化学品运输源头管理。一是各有权部门针对一些地方普遍存在的违法配载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生产企业的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二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把好运输源头关;三是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与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联席会议制度,促进信息联系与沟通,使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四是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取缔违法运输行为。
4.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四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股份有限公司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管理细则 目的
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的申请和报送工作责任,指导各所属单位规范、有序地履行安全许可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程序。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学公司”或“公司”)总部机关、下属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投资建设并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备案的,或依其他情形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由地方政府负责实施安全许可及试生产方案备案的项目,由各所属单位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3 编制依据
3.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4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方法(试行)》(2009),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
负责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履行安全“三同时”程序的情况,按本细则组织审查、检查和申报工作,负责与总公司的协调工作。4.2 各所属单位
5.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五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安监总厅危化函〔2007〕27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对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套用回收装置,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可以按照现有规定的申请程序同时申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中的安全评价报告可用现状评价报告替代。
二、对在建的危险化学品溶剂套用回收装置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以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视项目不同建设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并在项目建成之前及时补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的申领手续。
三、凡本文件下发之后的新、改、扩建回收利用危险化学品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回收利用 许可 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篇六
为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深刻汲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巩固近年来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结合实际情况,就落实《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清新府办„2017‟17号)部署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夯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二、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7年5月底前)。各镇(场)安监站、各有关股室要按照总体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镇(场)安监站、各有关股室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镇(场)安监站、各有关股室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区安全监管局。
三、治理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
1.全面摸排风险点危险源。根据国务院安委会《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安委„2016‟7号),按照《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区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清新府办函„2016‟126号)和上级安全监管局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摸排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港区内的除外,下同)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化工、医药、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建立相应行业领域企业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数据库报区安全监管局)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和国家《高危化学品目录》,认真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排查,全面摸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高危化学品底数,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完善相应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并将数据库报区安全监管局)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依据国家、省、市制定的高危化学品目录,制定我区高危化学品管控办法,落实管控措施,依照职责督促相关企业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管控。(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风险点危险源分级管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的原则,结合实际提出科学有效的管控措施,依照职责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监管。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辨识本企业的风险点危险源,建立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等制度,明确每一处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管控状态,落实各项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推进)
5.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依照职责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
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动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持续推进)
6.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开展化工园区(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优化区域内企业布局,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巩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安全风险评估成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和落实建议措施。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建立安全、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应急处臵设施装备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臵能力。督促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程。结合危险化学品危险点风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推动、配合经信部门摸清本辖区内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底数并推进搬迁工作。(2017年7月底前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逐个制定工作方案并报所在政府和区安全监管局,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
10月深化提升)
8.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安全管控。依照职责督促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建立装货前购货单位、运输企业、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安全状况及单据等查验制度和现场安全操作、应急管理制度,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管理。(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9.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依照职责协调配合能源主管部门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做好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验收销项工作,进一步明确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10.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政府进一步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按照“网格化、实名制”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单位逐一明确和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建立无缝隙、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2018
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1.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统筹协调能力。(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2.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管和落实相关行业(专业)主管管部门、本部门内设非煤矿山、工贸等科室(处、股)对相关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做到照单监管。(2018年3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3.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和配套工作措施。(持续推进)
14.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会同质监部门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体制。(2018年3月底前完成)
15.制定完善有关地方标准。根据国家修订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相应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制订、修订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相关地方性标准。(持续推进)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6.统筹规划编制。在编制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配合发展改革、经信部门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持续推进)
17.规范产业布局。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推动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严格落实禁止在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要求。根据实际报请政府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并制
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9.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强化建设单位提供的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材料审查。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20.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持续推进)
21.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持续推进)
22.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内容之一,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臵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
急处臵人员。(持续推进)
23.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储存设施必须按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臵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按规定加快现有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在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完善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持续推进)
24.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采取扶持措施,依照职责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在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选树一批安全标准化典型标杆,培育省、市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示范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推进)
25.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执法检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
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的要求,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6.依法严肃追究责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推进)
27.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或依照省安全监管局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信用广东”网站公示。(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8.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落实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套的相关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9.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
务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鼓励相关企业引入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化工装臵开停车、建设项目试生产、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环节实施安全监管。(持续推进)
30.推进科技强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成果应用推广。加快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推广应用安全技术装备,推动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31.严格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加强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查审批和日常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评价检测行为,严格实施评价公开制度,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2.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和经济赔偿功能,保障安全生产和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持续推进)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33.建立风险点危险源电子图。绘制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危险
源电子图,及时更新数据信息。(2017年6月底前取得成果,持续推进)
34.对接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国家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配合经信部门建立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大数据库,合力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5.进一步完善应急处臵机制。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精心组织、科学施救”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完善现场处臵程序,强化救援现场管理,有效防控应急处臵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实现应急处臵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持续推进)
36.完善应急救援经费保障机制。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危险化学应急体系建设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持续推进)
37.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统一指挥、分类指导,平战结合、一专多能,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
品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规范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级危险化学品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消防特勤、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广州队和各省级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先期处臵能力。(持续推进)
38.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按照国家要求,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臵卡。督促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推进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39.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落实相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宣传和普及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类型、性质、储存和运输、应急救援和处臵等内容的宣传普及,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
水平。(持续推进)
40.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加强化工行业安全复合人才培养和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1.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加快特种作业人员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臵、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持续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场)安监站、各有关股室要深刻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科室分头落实的逐级负责、分工明确的工作机制,把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开展。
(二)落实治理任务。各镇(场)安监站、各有关股室要根据本通知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完善具体实施方案,突出重点、关键点,明晰时间表、路线图、任务清单、保障措施,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攻坚克难,严格质量把关,确保每一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密切协调配合。各镇(场)安监站、各有关股室要积
极作为,主动做好对上与对下、对内与对外的联络、协调、指导工作,加强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有序高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责任共担、任务共领、难题共解”。同时,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委办作用,切实推动地方政府和部门责任落实,积极协调督促有关工作任务落地生根。综合治理过程中若遇到难以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径向区安全监管局反映。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镇(场)安监站、各有关股室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省安全监管局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特别是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力、进展快慢不均衡、质量水平不够高的地区,将列为重点对象,集中力量,强力推进,并提请区政府将此次综合治理工作作为2017-2019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纳入省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确保全区“一盘棋”,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五)及时总结通报。各镇(场)安监站、各有关股室要及时总结本辖区好经验好做法,做好各阶段总结、深化、提升工作,在综合治理期间的完成期限内的每季度结束后2日向区安全监管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于2019年11月2日前向区安全监管局报送总体工作总结。区安全监管局将认真收集分析各地工作信息,充分利用每季度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会议、微信、网站
7.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七
高校特别是理工科院校一般都设有化学实验室,根据化学实验的需要,往往要储存和使用各类危险化学品。由于具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如何加强高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高校管理层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
1 高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分析
1.1 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根据危险特性,常用危险化学品可分为8类:一是爆炸品;二是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三是易燃液体;四是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五是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六是有毒品;七是放射性物品;八是腐蚀品[1]。
1.2 高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特点
高校化学实验室中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2类,一类是易制毒易腐蚀化学药品,另一类是剧毒化学药品。高校化学实验室中易制毒易腐蚀化学药品使用量很大,但危险性相对低于剧毒化学药品。剧毒化学品需求不多,但危险性相对高于易制毒易腐蚀化学药品。所以这2类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是有区别的。化学实验室常用的易制毒易腐蚀化学药品主要有盐酸、硫酸、苯、丙酮等,剧毒化学药品主要有硫酸汞、二硝基苯酚、水银、氰化钾等。
2 高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一般高校都设有各种科目的化学实验室,虽然每个化学实验室的实验任务不尽相同,但都涉及到了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都在进行各种化学实验,经常性地接触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屡有发生[2]。目前,各高校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方面做得远远不够,比如安全教育懈怠、师生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实验室安全设施落后、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现象普遍存在。因此,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就成了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界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西方发达国家在高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研究与培训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十分突出,而我国在这方面工作开展得却远远不够。
2.1 实验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现状
高校化学实验室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腐蚀性等危险特性,而且数量大、种类多。如果管理不善,就会隐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化学品事故。
近几年来,高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面临着一些新的形势。许多高校扩招,在实验室进行科研试验的人数逐年增长,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数量也明显增加;许多高校不注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有些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部分学生在实验前不掌握实验内容和要求,不熟悉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和仪器的使用方法,在实验过程中不完全按实验规程操作,从而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此外,有些学校在实验安全防护设施方面,舍不得投入。实验室不配备通风设备、消防设备、防护服等防护设备,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
2.2 实验后化学废弃物的处理现状
现在,有很多高校化学实验室在实验后都存在这样的情况:废物随意丢弃,废液不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废气直接排入大气,造成了土壤、水体、大气的污染。化学实验室中排出的废液虽然和工业废液相比在数量上是很少的,但是,由于其种类多,加上组成经常变化,其集中排放对环境的危害性却很大。可见高校化学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污染源。
由于化学品的特殊危害性,必须对工艺过程废弃物进行严格控制和处理[3]。但是,高校在这方面的投资却很少,几乎没有任何处理设施和设备。大量化学废弃物的无处理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
2.3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管理,国家先后颁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近些年来,随着材料、化工等相关领域学科的发展,许多高校尤其是理工科院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数量及种类呈递增趋势。因此,如何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管理,就成了一个各高校亟须解决的问题。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要求很多。一般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目前,很多高校不设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有的高校即使有专设仓库也不设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不分区、分类储存。
3 高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对策分析
1)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教育是确保高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较多、理化性质不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储存和使用的基本常识。为此,各高校应组织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交流培训活动,或以聘请危险化学品管理专业人士到学校做讲座等形式,对学校师生等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除讲授安全理论外,还应结合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案例,培养学生安全操作和应急救助能力。
此外,高校还可以利用广播、报刊、宣传栏等进行安全教育,发放安全常识宣传单,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主题演讲等多种形式,强化安全教育,营造校园安全氛围。通过广泛、深入、扎实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从而形成“全员安全”的校园安全大环境。
2)健全管理体制,规范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是高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础。应建立校、院两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学校应成立专门的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各学院也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实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层层负责制,健全管理体系,真正做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法可依,有制可循,有例可鉴。
规范的实验室运行机制是高等学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根本保证。实验人员应严格恪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遵守实验操作规程,遵循产品工艺流程。各级实验负责人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定岗定人,做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同时,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建立全校危险化学品档案,掌握全校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及使用情况,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的应急预案,杜绝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3)完善硬件设施,加强防护措施。完善的硬件设施和安全设施是确保安全的前提条件。高校要根据实验室当前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的安全设施和除污设备。各个实验室都要配备防火、防潮、防毒设施,如灭火器、干燥箱、通风橱等,改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实验环境。
严密的防护措施是确保安全的重要条件。实验室所有人员都应掌握各种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发生火灾时的应急措施、实验室紧急出口等。有机化学实验室接触有毒试剂较多,故应配备口罩、橡皮手套、防护眼镜或防护面具等防护设施,还应准备一些急救用药品,如被强酸灼伤时急用的2%小苏打水、被氨水烧伤时用的2%醋酸。
4)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在目前高校的安全管理中,安全教育缺乏、安全意识淡薄是高校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要使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能得到严格落实,使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得到及时治理,都需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学校要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问题要限期整改,严格落实;并以定期召开校园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克服安全生产与己无关的思想,增强全员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4]。
签订安全责任书是落实安全责任制的一种重要手段。学校应与学院及学生层层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书,各级负责人要坚决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位师生员工,使他们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中肩负的重大责任。
4 结论
高校化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高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此项工作,就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体制,规范运行机制,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建设,加大监管力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安全隐患,促进高校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技术监督局.GB 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2.
[2]刘海成,李奉翠.化学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J].安全、健康和环境,2004,4(9):28.
[3]向江红,宋楚华.有毒化学品销毁设施的环境保护[J].环境污染与防治,2003,25(1):5.
8.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实践与探讨 篇八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管 制度体系
1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蚀性,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若处理不当疏于管理,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著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设备多样化、复杂化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造成极大灾难。危险化学品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会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正是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其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
化学工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为人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且每年以数万种的速度产生新合成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都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现行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台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新化学品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造成安全监管的漏洞,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现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原化工部、交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的规定和标准。它们之间存在着互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执法者无章可循,企业无所适从。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管理上缺乏多部门共同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各部门按照行业特点自行制定标准,造成了实际监管的难度。
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大国,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不接轨。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登记中产品归类不同。危险化学品标签差异明显,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
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这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在登记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
危险化学品登记对象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在实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很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市级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部门,缺少技术支持指导,监管体系不完善。同时存在监管部门不同,信息交流困难的问题。例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
2.3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备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如有不慎,会造成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泄露,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响恶劣的松花江污染国际事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问题严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规和要求,各部门、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还是处于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仓促面对的现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多部门合作,分工明确,综合协调的体系,而今我国目前的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3.1 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修改,消除法律、法规、标准的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弊病。
一是尽快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尽快修订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当前应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实施新的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监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关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规章,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从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为总纲,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核心,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3.2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人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著特点,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实时的监管。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保、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3.3 建立完整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工作应注重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完善预案体系、开展风险分析、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科技术水平和开展全社会的应急教育。其指挥应当实行国家集中管理、统一指挥的基本原则;国家要大幅度地增加应急体系建设的整体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确保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位置;其主要基础是全社会总动员。我国已在全国8个地市(上海、吉林、沈阳、天津、济南、青岛、株洲、大连)成立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初步建立起了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应加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提高自身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7.3(6).
[2]苏大勇,耿继原,耿志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6.25(6).
[3]李合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废弃中安全问题及对策[J].石油化工安全技术.2006.26(6).
[4]韩丹琦,范礼彬.浅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机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06.1.
9.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九
一、组织领导
成立“铁炉小学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景红星
副组长:李思林 王小红 成 员: 各班主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品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守安全红线,全面排查治理学校危险化学品、水电管网线路设施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降低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坚决杜绝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立即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整治。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总体要求,针对实验实室、教学实验室和实验用品仓库等重点危化品区域,电网线路、水电设施等重点易燃易爆部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余盲区,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方位、立体式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要逐项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隐患责任和隐患预案,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彻底堵塞漏洞,坚决予以消除。
(二)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整治工作。要开展风险辨识,重点开展对学校剧毒、易制毒、易制爆试剂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等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有毒有害化学品试剂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规范设置、严格管理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完善实验室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保证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实验用品仓库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备维护及运行良好。
(三)重点开展易燃易爆气体消防安全整治。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蒸饭车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加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用火、用电、用油、等危险源管理措施,切实提高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师生自防自救能力。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要充分认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守“发展决不能发生安全事故为代价”这条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切实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0.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十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4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
(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
(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七条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子公司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通知(复制件)。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之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二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分别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已经受理的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和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等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格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已经建成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应当依法进行生产,确保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进行整改并制定安全保障措施;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生产。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或者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五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和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一)发生重大事故的;
(二)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
(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
第四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和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危险化学品名录,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是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十一
按照“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的工作要求,福建省安监局确定200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依法强化监管。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期和备案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
二是全面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现状级别评定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强化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是认真抓好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全面抓好新颁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17项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督促政府或有关部门完成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推进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结合安全许可,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剧毒品经营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是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
五是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危险化学品市场管理经验;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依托安全生产专家的专业特长、安全技术协会、安全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服务于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果。
1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分析 篇十二
1 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整个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松散, 不够重视。
据不完全统计, 在危险化学品这个行业中出现了管理松散, 没有足够的自律机制。一些既有存在的规程和标准依然是老旧的, 尤其在生产安全管理上没有较新的可操作流程及规范可循。这些都是进一步制约危险化学品行业无序发展的因素。
1.2 生产设施、设备存在老旧问题。
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 现在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建设之前都没有按照相应的规划设计实施, 再加上年代久远, 一些设施设备无法再改建扩建, 同时也加大了安全隐患整改的难度。再有就是有的企业还经历了停产、改制、再起动的历程, 设施设备得不到正常的维护、保养。另一方面像一些常压反应设备和容器, 在实际的操作中都没有按照标准规范要求, 设置安全阀、爆破片、声光报警等, 这也是不安全因素的体现。
1.3 操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造成的。
一般来说体现在具体的负责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方面。在他们中间没有建立科学决策和现代管理的机制, 所以在安全生产上既有重视不够的问题, 也存在着不会管、管不好的问题。另一方面还集中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培训教育这个环节薄弱, 安全技能培训缺失, 操作人员素质得不到有效提高。
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在现在的企业生产中还是比较常见的。但是有些时候也是难以改变实现的。
2 解决的具体措施
2.1 做好安全管理模式
所谓建立行之有效地安全管理模式就是界定企业在选址、设计、施工等方面做好自我安全管理的措施, 通过这些模式来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一些企业要做好风险评估, 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程度。
2.2 落实好制度化管理工作
在一些法规、标准的制订方面严格执行。尤其是要在分类制度、标签和标识方面。同时还要把工作机制作出相应的规定, 明确职责,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调节、保障的功能, 健全管理体制与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措施, 减少或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2.3 做好操作人员的考核定岗工作
一定要明确各级人员的定岗定责, 同时要把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与工资制度挂钩。更要做好普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岗位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 切实做好企业三级教育工作, 将各种管理行为和操作行为有效置于制度的框架内, 强化以制度促管理, 以制度促规范。
2.4 做好工艺技术过程的安全管理
在具体的生产车间氧化过程中, 如果以空气或氧气作氧化剂时, 这个时候反应物料的配比应严格控制在爆炸范围以外, 减少爆炸的可能性。同时在氧化过程中, 对于那些放热反应, 应及时将热量移出, 适当控制氧化温度、流量, 防止超温、超压。如果是硝化过程的反应, 要避免其与油脂特别是不饱和有机化合物接触, 否则会引起燃烧, 在制备硝化剂时, 不能超温或进入少量水, 要保证设备不漏, 否则可引起燃烧爆炸。
2.5 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宣教工作
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宣传和教育两方面。所谓的宣传就是指“安全发展”理念的宣传, 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形势任务的宣传。同时还要在企业中树立企业安全发展的意识。教育是指在宣传的基础上为企业及员工树立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安全素质。
2.6 做好生产中的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是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中特设的一种管理方式。当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就要启动应急管理模式。在平时要做到这方面的演练, 尤其是应急处置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专业培训, 提高其应急专业技能, 目的是发生后各工种及各部门能较好地配合起来进行有效地处理。
结语
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 企业生产技术也会在不断更新。但是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安全中不会更改的主题, 安全管理工作是安全系统工程理论与实际经验的具体体现。随着安全评价工作更加深入、广泛的开展, 它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和不可估量的经济潜能将逐步显露出来, 并会被诸多的企业采纳接受。希望每个企业能够把安全管理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同时配合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做的更好。
参考文献
[1]牟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问题及对策[J].科技信息, 2009 (02) .
[2]李华天.潍坊市危化品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山东大学, 2013.
13.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十三
鲁安监发[2012]55号
各市安监局,各县(市、区)安监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切实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省安监局组织制订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目录 总则……………………………………………………………………3 2 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4 3 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4 4 企业申请………………………………………………………………5 4.1申请提交部门…………………………………………………………5 4.2初次申请………………………………………………………………5 4.3延期申请………………………………………………………………6 4.4变更申请………………………………………………………………7 4.5企业(总部)的申请…………………………………………………9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9 5 实施机关受理…………………………………………………………10 6 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10 6.1审查……………………………………………………………………10 6.2发证……………………………………………………………………11 6.3存档……………………………………………………………………11 7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12 8 安全评价………………………………………………………………13 8.1安全评价依据…………………………………………………………13 8.2安全评价期限…………………………………………………………13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14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15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15 9 监督管理………………………………………………………………15 9.1属地监管………………………………………………………………15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16 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16 9.4公告与通报……………………………………………………………17 10 对有关问题的处理…………………………………………………17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7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8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置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9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19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20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20 11 工作人员守则…………………………………………………………20 12 附则……………………………………………………………………21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通知书 附件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附件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附件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通知书 总则
1.1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中间产品,是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者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不包括在同台(套)反应器内多步化学反应连续进行、生成物质不断转化的中间产物。
1.3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总部)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1.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1.5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危险化学品目录》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新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执行 4
新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机关
2.1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负责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2各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各市安监局)受省安监局委托,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负责以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各市安监局接受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的指导、监督,以省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许可。
省、市安监局统称实施机关。
2.3委托颁发有关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办法》(鲁安监发[2006]79号)、《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委托颁发有关问题说明》(鲁安监函字[2006]82号)执行。取得许可的安全生产条件
省安监局依据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汇总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附件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上条件的要求,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企业申请 4.1申请提交部门
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向省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企业向所在地市安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4.2初次申请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2.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2.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4.2.3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2.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4.2.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4.2.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4.2.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4.2.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4.2.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4.2.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2.1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4.2.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4.2.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4.2.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2.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兼并重组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在取得(变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核准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并提交除4.2.6、4.2.10、4.2.11、4.2.12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4.3延期申请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4.2条中除4.2.11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 7
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含二级)以上,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经实施机关同意,可提交4.2条中除4.2.2、4.2.7、4.2.8、4.2.10、4.2.11、4.2.12、4.2.13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复制件,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4.4变更申请
4.4.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4.4.1.1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4.4.1.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4.4.1.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复制件、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4.1.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购买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4.4.1.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4.4.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行政区划调整、企业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注册地址称谓、企业经济类型和隶属关系等变更的,仅需提交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报实 8
施机关备案;需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4.4.1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4.4.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4.4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臵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时,应当对该生产装臵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安全评价报告、整改情况报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4.4.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兼并重组行为(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者拆分为两个及以上企业,两个及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生产装臵重组等),导致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4.2条中除4.2.6、4.2.10、4.2.11、4.2.12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以及具备资质 9 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对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兼并重组前后变化情况的安全评价报告。
4.5企业(总部)的申请
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总部本身不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等企业(总部),包括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可单独或与所属子公司、分公司一起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申请和延期申请均应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提交4.2条中除4.2.4条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和4.2.8、4.2.10、4.2.11、4.2.12、4.2.13、4.2.15条规定以外的文件、资料。
企业(总部)的变更申请按照4.4条的规定执行,其中,涉及4.4.3、4.4.4、4.4.5条变更申请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中,除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外,其他可用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代替。
4.6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
企业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省及市安监局网站上下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可通过信函、申请人到实施机关递送等方式提交申请的文件、资料(一式三份)。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印制样式,纸张尺寸为A4,填报内容应当符合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
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为最新版本且在规 10
定的有效期内。实施机关受理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5.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即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
5.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企业向相应的实施机关申请;
5.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5.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5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实施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实施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实施机关审查与发证 6.1审查
6.1.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至少2人),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6.1.2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 11
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至少2人)、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不存在疑问以及疑问不需要通过现场核查方式解决的,可不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6.1.3对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初次申请或变更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现场核查的意见。
6.1.4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对企业的申请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书面意见并签署姓名。
6.2发证
6.2.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研究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实施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企业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间均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6.2.2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送达企业或者通知企业领取,或者将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3存档
6.3.1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等由省安监局存档。
6.3.2其他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文件、材料及审查书 12
等由市安监局存档。
6.3.3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7.1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实施机关应当分别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上载明编号、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内容。其中,正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注明“危险化学品生产”;副本上的“许可范围”应当载明每一处生产场所的地址和对应的具体品种(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生产能力。
7.3初次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为实施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日,截止日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顺延三年,发证日期为实施机关作出延期许可决定之日(可适当提前或晚于有效期起始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变更事项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载明变更日期。
7.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印制等有关事项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仍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印制和填写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91号)和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7.5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或者被依法撤销、注销的,企业应将原许可证正本、副本交回实施机关。
7.6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实施机关提出补领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提交当地新闻媒体公告遗失的证明材料或者毁损件,实施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正、副本内容不变,载明补领和补领日期。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7.7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 8.1安全评价依据
在国家及省相关新的标准规定发布实施前,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仍按《安全评价通则》(AQ800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2004]127号)的规定执行,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仍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的规定执行。
8.2安全评价期限
已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14
提出安全评价报告,该报告即是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但是,报告的签发日期距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不得超过12个月,否则,应由原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做出补充评价,并修订原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形成补充评价材料与原报告一起作为申请材料提交。
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否则,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大变化产生的后果负责。
8.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8.3.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次申请、延期申请和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所列安全生产条件的全面评价。
8.3.2原生产装臵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以及安全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申请,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所列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以及变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相应评价。
8.3.3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全部问题及其整改的方案、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查意见和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相关审查内容的评价意见。
8.4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其结论性意见作为实施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实施机关可不组织对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但有权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安全检查表,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其整改方案,评价结论,评价人员是否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安全评价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或者存在重大疏漏,是否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等。
8.5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无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是否需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企业都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存在问题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监督管理 9.1属地监管
9.1.1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办法》第六章的规定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其中,暂扣、吊销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市安监局决 16
定实施,暂停安全评价资质半年、撤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报省安监局或者国家安监总局决定实施。
9.1.2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暂扣、撤销、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实施机关。
9.1.3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等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依照《办法》第四
十六、第四
十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9.1.4各市安监局负责本市受委托范围内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注销工作,并在实施撤销、注销行为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被撤销、注销的安全许可证有关情况及其理由书面报告省安监局。
9.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2.1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2.2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9.2.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9.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注销
发现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9.3.1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9.3.2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9.3.3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9.3.4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9.4公告与通报
9.4.1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各市安监局应当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9.4.2省安监局至少每半年在全省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一次公告,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9.4.3省、市安监局应当分别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9.4.4各市安监局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委托颁发情况报省安监局,省安监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全省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监总局。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10.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前,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和子公司(以下简称上级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已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0号)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现有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申请由其上级单位负责,经实施机关审查、批准后,安全许可事项归并入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上级单位不一致的,以最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为准,由上级单位统筹安排,为自身或者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提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10.2停产期间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因市场疲软、原料短缺、装臵搬迁、兼并重组等原因,停产时间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仍然准备继续生产的,可办理一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按本实施细则4.3条的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提交4.2条中除4.2.10、4.2.11条规定以外的申请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停产报告(包括停产理由和期限、停产期间的安全措施)、复产承诺书(复产前提交4.2.10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经实施机关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产的承诺文件)。实施机关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按规定审查后,可先批准延期换证,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在企业复产前,再对企业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和企业现场进行审查、19
核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允许复产;不符合的,不允许复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符合规定要求。
10.3两个及以上企业共用装臵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共用一套或者多套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资料,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企业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4租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过租赁形式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无论整体租赁还是部分租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生产装臵、设施,承租企业都应按照4.2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还应提交出租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的批准文件、双方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出租企业应同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10.5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时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企业已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实施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停止生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企业的整改时间超出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0
有效期且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完成整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批准延续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10.6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注销的企业申请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及我省的相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试生产(使用)备案手续。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0.7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的填报
企业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前,要向企业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不包括总部)、省管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市安监局填写,其它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填写。企业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时,负责填写征求意见书的安监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回复是否同意,回复不同意的要写明不同意的原因,超过时限不予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工作人员守则
11.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法规规定、《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做好安全 21
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
11.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非法利益。
11.3严格审查把关,不向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11.4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1.5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12 附则
12.1将纯度较低的化学品提纯至纯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同时伴有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12.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推荐阅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06-30
四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10-30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06-09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03-0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12-05
化学危险品保存使用安全承诺书09-10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对策研究10-09
检验科化学危险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