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部门考核鉴定意见(共13篇)
1.技术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篇一
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XXX同志在我部门工作期间,能够严格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其他相邻工作同仁协调完成各种工作任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掌握了工作的要点和技巧,并将其合理的运用到工作中去。在工作期间得到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同志自去年毕业开始在***信息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实习。在我单位见习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积极主动的配合其他相邻工作同仁协调完成各种工作任务。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掌握了工作的要点和技巧,并将其合理的运用到工作中去。能够积极主动的向老员工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工作积极主动,学习认真,尊敬他人,待人诚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并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一年来理论水平及操作技能均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在见习期间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2.技术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篇二
[关键词] 部门绩效考核员工绩效考核协调
一、正确协调部门、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性
绩效考核是企业开展绩效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目的是在员工价值创造和价值回报之间构建公正合理、适度激励的价值评价机制,以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绩效。员工绩效是部门、企业绩效的组成部分,员工绩效的实现有助于部门绩效的完成,但员工绩效的完成并不一定保证部门绩效的达成。因此,需将部门绩效考核与员工绩效考核很好地结合。
1.部分部门工作绩效效益不能从员工工作绩效中反映,而在部门绩效中得到反映,尤其是那些需要部门整体合作才能完成的工作。如果只对员工绩效进行考核,会掩盖部门、组织的工作,员工就会忽视对部门、组织的责任感和缺乏整体观念。所以,如何正确处理部门绩效与员工绩效的关系,特别当员工绩效和部门绩效生冲突时,二者绩效的合理评价和密切结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2.因员工素质差异和管理者管理水平差异导致部门之间整体绩效水平的差异,管理者对下属和员工对自身的要求不同将影响绩效考核的结果。管理者在绩效考核中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这种差异,会影响绩效考核的公正性、公平性,产生如下后果:
(1)整体绩效相对优秀的部门主管为了维护本部门员工的积极性和相对公平性,可能采取一些方法缩短与部门平均绩效的差距,从而降低对部门员工的工作标准要求,这样会使员工失去追求更高目标的热情和动力。
(2)部门绩效较差的员工因薪酬水平和部门绩效高的员工无差异,考核结果对其未形成压力,因此就不会主动改进绩效,提高绩效水平。
(3)员工思考和处理问题时只从自身利益出发,缺乏大局观念和全局观念。
根据亚当斯公平理论,员工经常进行“自我-内部”,“自我-别人”,“别人-内部”,“别人-外部”比较,当绩效考核出现外部、自我不公平和内部不公平时,员工会改变投入;或改变自己的产出;或者改变自我认知等。这将导致绩效考核流于形式,出现员工重新回到“大锅饭”时代,从而阻碍部门、企业绩效的实现。另一方面,在企业,合作、协助是企业成功重要因素。如果员工之间不合作,他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就会受到很大损坏。所以在绩效考核时,在对员工个人绩效考核的同时,必须科学开展部门绩效考核,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
二、企业对部门绩效考核、员工绩效考核关系处理的现状
1.只有员工绩效考核。大部分企业只有员工绩效考核。这些企业认为,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了,就没有必要对部门绩效进行考核。
2.只有部门绩效考核。部分企业只进行部门绩效考核。这些企业认为员工绩效考核太复杂,每个员工都有不同的绩效考核标准,员工、主管要填写很多表格,而考核后又要与员工反馈、沟通,还要根据员工考核情况进行培训,所以特别在人力资源部人手紧张时,不愿意搞员工绩效考核。或者害怕开展员工绩效考核后形成员工间的竞争,引起员工间的争斗,部门协调困难。
3.部门、员工绩效考核都有,但二者关系处理不当。有些企业,在员工绩效考核时也进行部门绩效考核,但二者关系处理不当。或没有将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考核结果结合起来;很多企业因部门考核的差别使考核结果失真,扩大部门之间考核的不平衡。
三、协调部门绩效考核与员工绩效考核的思路
1.正确认识团队绩效、部门绩效、员工绩效的关系。团队是由两个以上具备互补知识与技能的人所组成的、具有共同目标和具体的、可衡量的绩效目标的群体,团队成员为达到共同的团队目标相互负责、彼此依赖。员工绩效是员工行为和产出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绩效的基础。部门绩效是为了达成组织的目标,通过持续开放的沟通过程,将组织目标分解到各个部门,形成各个部门有利于组织目标达成的预期的利益和产出。部门绩效管理已成为企业培育竞争优势、获取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举措。团队绩效的考核对象是来自各部门的组成团队的团队成员,团队绩效目标是跨部门的;部门绩效目标是各部门对企业整体目标分解所得到的任务,是该部门全体员工奋斗的共同目标。有些人认为,团队绩效强调协作以集体绩效为主,而部门绩效只强调分工以个人绩效为主。本文认为,这是对部门绩效的片面理解。要实现部门绩效,也必须部门的员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完成个人绩效的同时,互相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完成部门绩效任务。如果过分强调员工绩效,会导致部门内部过度竞争,影响部门整体绩效,甚至牺牲部门利益;如果过分强调部门绩效,忽视员工绩效,则很难确定个体在部门的作用。当绩效考核与员工的薪酬待遇相联系时,容易造成内部不公,影响部门整体凝聚力,也容易造成“搭便车”“大锅饭”,影响部门绩效和组织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因此,企业在进行绩效考核时要正确处理部门、员工二者绩效考核的关系,将部门绩效与员工绩效紧密联系,让员工清楚地认识到,只有部门绩效、企业绩效的实现,才能使员工绩效得到肯定。
2.部门、员工绩效关系处理方法
(1)进行员工多纬度绩效考核,协调部门绩效与员工绩效的关系。员工绩效考核可以实行季度考核、年度考核。部门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员工绩效考核主要从绩效维度、能力维度、态度维度等方面进行。绩效纬度包含任务绩效、管理绩效(管理人员)、周边绩效。周边绩效体现对相关部门服务的结果。主要包括:协作性、响应时间、服务质量等。周边绩效考核员工与有关协助部门和部门员工内部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情况,从而杜绝了部分员工只顾自己的绩效完成而不管部门整体绩效任务完成情况,也倡导了企业积极的绩效文化。
(2)将部门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到员工绩效考核综合评定对应等级比例中。进行部门绩效考核时,对部门绩效进行等级比例限制:优占5%;良占20%;中占40%;基本合格占30%;不合格占5%。部门绩效考核后,将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考核结果通过员工绩效考核综合评定等级比例联系起来,从而协调部门绩效与员工绩效的关系。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对应等级比例限制见表。
表 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综合评定对应等级比例限制表
(3)部门绩效考核结果计入员工绩效考核结果。部门绩效考核在年底进行,将部门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人力资源部在计算员工年度绩效结果时,部门考核结果可以按50%比例计入中层管理人员年度最终考核结果,按20%比例计入员工年度最终考核结果。
(4)建立积极、协作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人性发展寻求一条科学途径,使组织力量得到最大的发挥,取得优异的组织效益。企业文化能够协调个体与部门之间的绩效目标并在二者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企业应该建立积极、协作的企业文化,鼓励员工在完成个体绩效任务的同时,关心部门绩效、组织绩效,员工之间形成协作、互助、友爱的关系,在合理的竞争的同时强调员工之间的配合。
3.部门绩效考核与员工绩效考核关系处理的注意事项。在企业绩效考核时,实行末位淘汰容易造成员工工作的不安定感,使得员工与上级的关系紧张,同事间关系复杂,导致工作环境的恶化。也会导致员工的不满,挫伤其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在员工的考核缺乏客观公正的情况下,淘汰更容易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企业在对不合格员工淘汰时,应该比较灵活,不要一刀切,不要全部中止或解除合同,而是在绩效考核结果反馈时,与员工认真分析绩效不佳的原因,并结合员工个人不同的情况,采取调换岗位,降低工资或下岗培训等多种形式。
四、总结
企业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必须将部门绩效与员工绩效考核紧密结合,在对个人任务绩效、管理绩效(管理人员)、能力、态度考核时,也注重考核周边绩效的,并将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充分利用到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中,使个人绩效和部门绩效均获得明显提升,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最终实现员工和企业共同价值的创造。
参考文献:
[1]付亚和许玉林:绩效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王璞: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实务[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1
[3]武欣:绩效管理实务手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3.考核鉴定意见 篇三
常州大学XX考核工作意见
各单位、各部门:
考核工作是学校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干部队伍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全面提高各项工作质量的有力手段。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激励大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总结在思想政治、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正确评价教职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一、考核组织
(一)学校成立校考核领导小组,以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组长由校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领导和两办、组织、纪监、人事、教务、学工、科技、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附件1)。
(二)单位、处级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考核工作由组织部牵头,其他教职工的考核由人事处牵头。校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单位和处级干部的考核,各二级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各党工委、党总支负责对所属部门教职工的考核,离退休工作处教职工在机关党工委进行考核。
(三)各单位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各二级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各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任考核小组组长,组织本单位的具体考核工作。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应根据学校考核工作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考核实施细则。
二、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考核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要力求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考核单位和个人的工作。
(二)注重实绩。要注重考核单位和个人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取得的业绩。
(三)群众公认。确定个人考核等级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要把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确定处级干部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集体讨论。单位和处级干部考核等级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二级学院(部)教职工的考核等级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机关等职能部门教职工的考核等级由机关党工委集体研究确定,其它教职工的考核等级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三、考核范围和优秀比例
(一)单位考核范围:所有处级单位和部门。a级单位部门不超过50%。
(二)个人考核范围: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三)各基层党组织优秀比例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处级干部不计入优秀比例计算基数。(优秀指标分配详见附件2)
四、考核内容
(一)二级单位的考核
二级单位包括化工(石油和制药)、机械(机械和石油)、材料、环境、信息、经管、文法、数理、外语、怀德、国际教育交流十一个学院和体育部,原则上按《江苏工业学院二级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苏工党〔XX〕5号)、《关于修改二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苏工党〔XX〕30号)和《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苏工纪〔XX〕2号)文件要求考核。由科技、教务、人事、学工、纪监等职能部门分条线进行。
(二)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后勤公司考核
4.教师职称考核鉴定意见 篇四
该同志自从担任现职以来,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断学习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在思想上和言行上与组织的要求保持一致,教师职称考核鉴定意见。不断加强自己思想意识形态的改造,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了身正为范、廉洁自律。善于沟通协调,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作为主管教务工作的教务科长,该同志始终把服务意识贯穿于整个工作的过程之中,将为学生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学校负责作为指导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具有灵活务实的工作方法、锐意创新的工作态度、勤政务实的工作作风。为软件学院的专业定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建设、课堂教学管理、实践教学创新、学生的素质培养、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
我们认为,该同志自从担任现职以来,工作态度、能力、成绩各方面都很出色,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
xx同志1970年参加工作,198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文化,从事政工工作近20年。该同志政治思想坚定,严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工作水平和理论业务水平,思想品德高尚,工作态度端正,团结同志,勤劳朴实,具有务实求严真抓实干的优良作风。在担任多种经营公司机关支部书记期间,结合本单位女工多、老弱病残人员多的特点,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为稳定员工队伍,搞好多种经营公司经济生产建设作出了贡献,鉴定意见《教师职称考核鉴定意见》。在担任矿工会文体部部长期间,虽年近半百,还兼任生产部部长、俱乐部主任等职,该同志立足本职,毫无怨言,不计较个人得失,积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和各阶段的劳动竞赛,经常组织大型运动会、各种群众活动、各种展览和赛事。在该同志的积极努力下,xx矿的群众文化生活、基层安全文化和各项劳动竞赛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该同志由于个人积极努力,在2004年、2005年连续两年获得中国能源化学工会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会干部称号。鉴于该同志的工作能力、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水平以及所取得成绩,已具备政工师申请资格,同意推荐xx同志申报晋升政工师职称资格。
该同志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师德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具有语文学科课程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储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具有很强的教学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能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开创性的改革;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学科研能力,有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
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关心爱护学生,善于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注意在教育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教育影响学生,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教学成绩显著。教育教学观念正确,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能根据课程改革目标、学科特点,开创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积极开发校本课程。能胜任本学科、课程各年级的教学工作,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等。
5.教师职称单位考核鉴定意见 篇五
荣获靖西县中小学文化艺术活动年文艺比赛指导教师二等奖。20在全区小学语文教学论文、教案评比活动中,其撰写的教案《我应该感到自豪才对》荣获二等奖。
20在全区小学语文优秀教育科研成果评比活动中,其撰写的教学设计《习作1〈我最__的人〉》荣获二等奖;20获百色市小学生读写能力测评活动指导一等奖,20,其本人撰写的论文《再谈农村小学作文教学》参加全国第三届全国小学课堂教学交流研讨展示活动,荣获一等奖。在教学工作之余,该同志积极撰写论文,其撰写的论文《再谈农村小学作文教学》和《教师如何巧妙的运用批评艺术》分别在《百色教育》第二期刊物和百色教育网上发表。
6.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篇六
一、基本案情
1998年被害人罗某某在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e被诊断为“反应性精神病”;1999年被害人罗某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心因性精神障碍;2012年被害人罗某某在当地办理精神残疾壹级证,经全村公示后,获得残疾人补助金。
2014年4月份至5月份,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其家中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两次性行为。2014年10月24日,被害人罗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11月11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2014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监视居住。2014年11月4日,第一份鉴定意见鉴定显示:被鉴定人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2015年8月18日,第二份鉴定意见鉴定显示:被鉴定人罗某某无重性精神病表现,有性防卫能力。
二、分歧意见
关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鉴定意见采信问题产生了以下分歧: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表现,有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一方面,结合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采取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本案的发案过程也是基于他人发现而发案,即系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发生第二次性行为数月之后,其丈夫李某某在家中发现其他人丢弃的烟头产生怀疑,经询问被害人罗某某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于报案不及时,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系违背被害人罗某某的意志而为。
另一方面,第一份鉴定意见中显示出被害人罗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但是从该鉴定意见中显示被害人罗某某对性行为的性质有一定的认知,知道非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是强奸,其精神问题并不足以否认其无性防卫能力。第二份鉴定意见中引用的证据材料更加完整、全面,同时又对被害人进行了住院观察,应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无重性精神病,有性防卫能力。
综上所述,鉴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那么认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是被害人罗某某不具备性防卫能力,本观点倾向于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性防卫能力,因此,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强奸罪。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时,考虑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根据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予以考察是妥当的,但是不能仅仅只看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或者仅仅看被害人有无反抗表现,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是佐证,而是根据行为人的手段结合当时被害人的心理、表现等因素综合判断。[1]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罗某某不具有自主保护性权利不受侵害的决定能力和控制能力,其虽然对性行为发生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不具备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就鉴定意见而言,事实上,本案中两份鉴定意见作出前,在1998年、1999年、2012年都有证据显示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且经过全村公示,也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人,仍然与之发生性行为。第一份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为2014年11月4日,距性行为发生时7个月左右;第二份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为2015年8月18日,距性行为发生时15个月左右。第一份鉴定意见出具日期接近性行为发生之日,更能接近并反映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第二份鉴定意见被采信的原因之一在于经过对被害人的住院观察。但经过仔细查证得知,被害人之所以住院观察原因恰恰是鉴定人员当场作出鉴定意见后,被害人家属因为鉴定时间过短,才强烈要求住院观察;在被害人住院期间,鉴定人员并未近距离观察被害人,已经做出的鉴定意见并非必然更加客观、全面一些。此外,被害人有精神病经过了三次鉴定意见的佐证,第二份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也曾鉴定被害人为精神病人。有鉴于此,同样当场作出的第二份鉴定意见并不能完全否定第一份鉴定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前三次精神病鉴定结论做出后的时间推移,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并未有所好转,相反,结合其日常表现,被害人的精神病状态为全村人所共知。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是在明知被害人为精神病人的情形下,与之发生性行为,被害人的自愿无法成为其辩解理由。结合案件证据材料,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时十分随意,随意时间段、随意地点。据此可见,被害人罗某某的心理防卫并未达到正常人的判断。被害人在性行为发生后,并未告知别人,仅说明被害人有基本的性羞耻心,但是并不能因此认定被害人具有支配、控制与决定性行为的能力。从本案鉴定意见以外的其他证据可以看出,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时性防卫能力并不健全。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为故意,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论被害人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综上,应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建议采信第一份鉴定意见,被害人罗某某有精神分裂症,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成立强奸罪。理由如下:
(一)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特征及解决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对刑事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鉴定意见属于八种法定证据之一。鉴定意见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我国并未将鉴定事实分类划分,但对于凭借专业知识做出的鉴定意见,例如DNA鉴定、尸检鉴定、药物鉴定、毒物鉴定等可以直接采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而对需要结合案情或者其他案件材料等加以辅证才能做出的鉴定意见在适用时还需结合案情审查其鉴定意见内容的合理性。就本案而言,被害人是否有精神病的鉴定意见就是属于此类鉴定意见。
两份鉴定意见完全不一致的鉴定文书该如何审查和认定的关键在于,证据证明力强弱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证据过程中,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及证据效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相关性的大小,[2]这属于事实问题范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即是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强弱程度,是指鉴定意见的质量、说服力或者证明价值。[3]就本案而言,两份鉴定意见都是由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所作出的,所不同的是鉴定意见的出具时间,第一份鉴定意见时间较为接近案件事实发生之日,第二份鉴定意见鉴定时间离案件事实发生之日较远。而审查鉴定意见过程中需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存在的客观联系的程度,以及对确定案件事实的作用。[4]此外,评价鉴定意见还需根据其内容结合案件情况分析,并结合其他证据围绕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评价。本案中除了这两份鉴定意见外,对被害人罗某某的精神病鉴定已经做了三次,分别有三份诊断或者鉴定,足以说明被害人罗某某患有精神病。只有第二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就证据效力而言,第一份鉴定意见更接近案件事实发生之日,结合案件其他材料,被害人罗某某说话颠三倒四,日常行为异于常人,且经过全村公示被害人有精神病,作为同村人的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有精神病这一条件是符合的。
有精神病是否必然等同于无性防卫能力这一问题,需要专业的医生给予专业的回答。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就犯罪嫌疑人与精神病患者发生性行为已经给出了明确的评断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第5条第4款中明知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较轻微的痴呆症,也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经本人同意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强调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明知,也着重表明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从常识常情出发,我们不能“当然”要求犯罪嫌疑人明知被害人无性防卫能力,这样对犯罪嫌疑人的资质要求过高,也不利于保护此类特殊被害人。因为即使是专业人员对被害人是否有性防卫能力,都有不同的认知。因此,不具备专业知识的犯罪嫌疑人“明知”的内容不应指代为性防卫能力,取而代指为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程度严重的痴呆者。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明知被害人罗某某是精神病患者,这一事实无容置疑,审查两份鉴定意见中也应当看到,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都予以了佐证,只不过就被害人是否有性防卫能力有了分歧。那么,在这个意义上,犯罪嫌疑人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故意得到了确证。这里的关键,在于对被害人是否具有性防卫能力的审查。
(二)强奸罪中被害人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5]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这是对性权利无自主决定权与意志能力的精神病人予以的特殊保护。域外很多国家对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此类强奸罪的特殊犯罪人予以了严惩。[6]问题的关键在于,精神病人同幼女一样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即使能认识到非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行为,但是其并不具备对性行为的决定和控制能力。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罗某某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缺乏正常的意志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罗某某为精神病患者的情况下,仍然与之发生性行为,应当认定为成立强奸罪。
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是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还应充分考虑到妇女是否知道反抗、是否能够反抗,精神病患者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行为人明知是精神病患者而与之性交的,即使征得被害人同意的,也应当成立为强奸罪。因为虽然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可以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就像罗马法彦中“不可能对承诺者实施不法”所表示的那样,但具体到强奸案中幼女及精神病妇女的承诺不能成为违法性阻却事由。[7]原因在于有效的承诺必备要件之一是需要具有承诺能力的人基于真意作出的承诺。而事实上,无论是幼女抑或是精神病妇女在强奸案中并不具备承诺能力,即使作出承诺,也是无效的。
虽然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但本案中被害人是精神病人,无论在第一份鉴定意见还是第二份鉴定意见都予以了描述,不同的是第一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是精神分裂症,第二份鉴定意见显示被害人无重性精神病。就这个角度而言,作为精神病妇女的被害人即使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承诺也是无效的,更遑论被害人的供述中曾提及自己对发生性行为进行过反抗。
至此,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病,无性防卫能力,犯罪嫌疑人余某某构成强奸罪的论证已然完成。
(三)有利于实现案例释法说明功能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与人权保障的实现,绝不意味着容忍那些侵害他人权利的犯罪行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在每一件案件中体现司法公平与公正,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公、检、法机关办理和审理的案件都具有引领与指导社会公众如何沿律循法的导向作用,在具体个案中向社会民众释法说理,形成良好的释法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目标,这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并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初衷所在。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不可动摇的基础仍然是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本案中,被害人罗某某与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同村生活,全村人周知被害人罗某某具有精神病,倘若对余某某强奸精神病人罗某某的事实不予以处罚,那么是否会形成一种导向:与精神病人罗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不受刑法评价和处罚的,在此情形下被害人罗某某的人身权利尤其是性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是可以明确预见的。正如笔者所提倡的,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与保护是社会公众的共同责任,作为检察机关更是责无旁贷。本案中依法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强奸罪,具有案例指导作用,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以案释法说理的功能。
(四)余论——鉴定意见的司法审查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84条、85条、86条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事实上,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其他法定证据的认定均是指有关人员对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认可、确认等活动。[8]虽然有学者认为,认定证据应属于法官的特有职权,检察机关只有审查证据的权利。[9]但是对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认可等活动同样也是检察人员审查证据过程所从事的活动。因此,撇开审查证据与认定证据之间的概念界定之争,毋庸置疑,检察机关有义务也有权利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进行判断、评断,并选择认可的鉴定意见。笔者赞同眼下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模式属于“印证证明模式”,[10]也同样觉得与其批判司法实践及立法解释中对于证明力规则限制的现状,不如找出其存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进而发现此现状出现的原因及条件。[11]不得不承认,当下我国证据规则中注重证据的真实性,也正是在这种优先考虑证据真实性的理念推动下,促使了司法实践中着重强调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规则的形成。故此,检察机关审查证据过程中,即使通过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但还是要依据法定的客观证据规则作出评价。这个法定的客观证据评价规则和评价标准即是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规则。
不言而喻,鉴定意见的审查应注重证据相互印证规则,但同样不能忽视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的审查。在案件审理阶段,英美法系国家有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对鉴定人出庭要求较为严格,但规定了可行性的方式允许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予以说明。我国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证据专章中第五节也明确规定了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其中第86条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强制鉴定人出庭作证。虽然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第八节专门就鉴定意见的处置方式有了较为宽泛的规定,但是对鉴定意见的具体审查在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思考。
笔者认为,就本案而言,鉴定意见的审查除了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资质、鉴定方式是否客观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外,更重要的是可以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实质审查。具体来说,首先询问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作出鉴定的依据和原因,其次询问以前的精神病鉴定结论对现在鉴定意见作出的影响,并比较两份鉴定意见,将两份鉴定意见中争议焦点——被害人是否具备性防卫能力问题询问鉴定人员,请其解答性防卫能力鉴定是如何作出的和包括的内容,询问其精神病与性防卫能力之间的关系等。向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员询问清楚鉴定意见作出的依据,不仅能更好地判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和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还能更加准确地审查证据材料,作出精准的判断。
注释:
[1]赵秉志:《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第四卷: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犯罪》,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5页。
[2]陈瑞华:《刑事证据法的理论问题》,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3页。
[3]拜荣静:《论刑事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评价》,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4]同[3]。
[5]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77页。
[6]如英国1956年《性犯罪法》中规定:“与精神有缺陷的妇女非法性交的男子构成犯罪,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德国刑法中规定“利用他人因病例性精神错乱而反抗能力的情况而与其实施性关系为犯罪”;日本刑法中规定“乘女子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或者使女子心神丧失或者不能抗拒而奸淫的行为为犯罪”;意大利刑法中规定“利用被害人在行为实施时身体或者精神劣势状况,诱使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关系为犯罪。”
[7][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总论)》(第三版),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页。
[8]何家弘:《论证据的基本范畴》,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9]何家弘:《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10]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模式》,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7.技术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篇七
乐山师范学院旅游与经济管理学院教师高文香,在2010年7月20 至8月30日期间在本公司销售部进行挂职锻炼。在此期间,该教师主要担任了本公司的营销计划制定、人员拜访和营销手段与模式的改进工作,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对我公司营销观念的更新、营销模式的改进、销售业绩的提升都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该教师积极主动、踏实肯干,刻苦钻研业务
高文香老师来挂职我公司的销售部,面对新的工作岗位、新的知识领域、新的工作环境,高文香老师不辜负组织的期望,她十分珍惜有限的宝贵时间,强化业务学习,努力锻炼本领,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勤奋学习,力求多掌握一些铸钢公司相关的专业知识与术语。在挂职锻炼期间,该老师工作积极主动,服务意识较强,能够紧紧围绕本公司销售部门的中心和重点工作,协助营销部的领导和员工一起抓销售工作。
二、该教师营销理论知识扎实,业务水平较强
作为我公司销售部的领导与员工具有较高的销售实践能力,但是营销的理论水平一般。高文香老师在我公司销售部工作期间,了解这种情况,对销售部分做了一次培训,能够从市场营销观念、营销模式、新的营销理念、关系营销等方面做了系统的讲授,使我们的员工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践上的一次升华,也学到一些新的营销观念如服务营销、绿色营销、关系。从中 我们可以看出该教师营销理论知识扎实,业务能力较强。
三、该教师作风扎实,不漂浮,具有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精神
能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脚踏实地得做好销售部领导交给的各项工作,较出色地完成一些任务。积极要求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虚心向企业负责教师、员工请教和求教,尽可能多地了解和掌握第一手资料,并结合自己所学到的业务知识,认真撰写营销计划表,改造企业的电子商务流程与画面为日后企业的销售业绩的提升提供了基础。并根据目前企业的销售无法满足顾客需求的情况,结合行业和竞争情况为企业制定了日后市场扩展战略计划,让我公司的主要领导认识到扩大企业生产的必要性和扩展市场的可行性,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
四、该教师在挂职锻炼中业务能力与水平不断提高
该教师多次跟随销售负责人深入乐山市肿瘤医院、乐山东方电机厂、各加油站、水电站和水泥厂进行客户拜访,还了解电子商务等业务的开展与制作等,对我公司的销售客户、销售技巧、电子商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这对他日后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的提高打下了一定基础。同时,高老师的、在营销计划的制定中,调查研究能力和文字综合水平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五、该教师还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积极参与其它日常工作
该教师在参与到销售部的营销计划、营销流程与电子商务等工作以外,还积极参与销售部门及其他部门的的日常工作,进一步熟悉公司组织、企业管理、企业运作流程以及各个环节的工作节点。获得公司各部门的领导与员工、客户的好评。
根据以上该老师的表现与实际销售效果,将此次高文香老师的挂职锻炼评为良。
乐山沙湾长兴铸钢有限责任公司
8.干部技术培训与考核意见 篇八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亲民、为民、富民”的总要求,适应当前农村发展的需要,努力打造一支学习型干部队伍,促进广大乡村干部学习和掌握农业生产技术,创新农村工作方法,更有效地指导农业、服务产
业、服务农民,推进全乡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干部的培训与过关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乡干部培训与过关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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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培训内容与考核目标
考核目标:全体乡村干部都必须接受2门以上农业实用技术的学习和培训,参加乡党委组织的至少1门以上相关技术知识考试,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技术指导一项农业生产并取得实际的成效。
四、培训方式及原则
1、技术培训采取自由选择、个人自学、分组学习、集中培训、聘请技术专家授课与现场指导,外出考察学习等方式进行。
2、每名干部根据个人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任务、原有的技术知识基础或兴趣,从今年所开办的培训科目中选取2门实用技术,报乡技术培训与过关考核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根据各门技术的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发放培训资料及联系培训场所、师资等准备工作。
五、考核办法
采取“分组分项进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年终总评、末位淘汰”的办法,对全体乡村干部在个人自学、参加培训、考试成绩、指导生产的成效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实行百分制,不足80分的为不过关。
1、个人经常自学并坚持记学习笔记,年内自学时间不少于30天,学习笔记不少于2万字。此项完成的记10分,不足的按比例扣分。
2、坚持参加所选学技术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计划的记10分,每缺一期(次)按比例扣分。
3、参加乡组织的相关技术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允许一次补考。此项满分为50分,按考试成绩折合计分,一人参加2门以上考试的,取其最高分为所得分。参加农函大学习并毕业(或结业)的,可不参加考试,凭毕业证书计分。
4、运用所掌握的技术指导2户以上农户发展生产,当年取得实效。此项满分为40分,按好中差分别计40分、30分、10分。指导的农户较多,促进当地产业迅速发展,成效显著的可酌情加分并给予表彰奖励。
六、相关措施
1、乡培训与考核办公室对每位干部的学习、培训与考试情况建立档案,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2、乡村干部实用技术培训与考核列入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考核不过关的年度内不能评先评优。
9.医疗鉴定意见与责任判定 篇九
我碰上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有一些法律问题不大清楚,想向专业的医疗律师请教一下。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大致情况如下:
2005年5月我就读大学时,感觉下腹坠胀,至某医院就诊,经检查,除彩超显示右侧隐睾外,其余均正常,且精液报告中精子数量和质量均正常。医院告知我,今后不会影响生育,但是左侧腹股沟疝气、右侧隐睾、包皮过长并有阴囊新生物均必须手术治疗,术后告诉我手术顺利。2006年9月,我去医院复查,医生表示恢复很好,不会影响生育,但冠状沟里的珍珠疹有癌变可能,需涂药治疗,并开具了相应药物。我使用药物后感觉非常疼痛,遂至华山医院就诊,该院专家称珍珠疹是正常的,不需要医治,过度治疗反而会导致病变。
2012年2月,因婚后无法生育,我和妻子至上海市第一妇婴医院做孕前检查,发现精液中无精子,该院医生告知是2005年氙气手术导致。后来我到上海国际妇幼保健院检查,结果依旧,医生也认为是疝气手术导致。我于2012年2月至原医院,手术医生表示我是梗阻性无精,只能做试管婴儿才能繁衍后代。基于此,同年我将原医院起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某区医学会对涉案医疗纠纷进行鉴定,认为:1.患者右侧隐睾、左腹股沟疝气等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符合诊疗常规。2.术前精液的检查结果对本次鉴定并无重要影响,无精症原因很多,2005年至2012年已经长达七年,期间有众多可能会引起无精症。3.根据目前提供的鉴定资料无法证明患者的无精症与2005年6月3日手术有关联。4.医方的病史记录存在不足,如病史修改无注明日期及签名,但与病情无关。鉴定意见为:我与某医院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我对上述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再次鉴定,后上海市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再次鉴定,分析认为:患者因左腹股沟斜疝、右隐睾至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经精液检查发现精子密度为0。根据患者症状、体征,医方诊断“左腹股沟斜疝、右隐睾”正确,行左腹股沟斜疝修补及右侧睾丸固定术有指征。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术前准备不充分。2.手术操作不慎不能排除。鉴定意见为: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某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操作不够谨慎等医疗过错,与患者左侧梗阻性无精症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损害等级为三级丁等,对应九级伤残。4.本例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上海市医学会另出具三期鉴定意见:休息期为30日、护理期为15日、营养期为30日。
虽然最终结果要等待法院的开庭审理判决,但是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在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法院对责任大小的认定只能依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吗?
区医学会鉴定意见与市医学会鉴定意见的效力和证明力上有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如果不一致的话如何处理?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院方及其医务人员除了履行注意义务外,是否还应履行其他相关义务(例如风险告知义务等)?
求助人:何先生
A:何先生,你好!
关于第一个问题。在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实行“双轨制”: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判断医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无论是之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鉴定,还是现在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其本质上都是法官为了解决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学专业性问题,借助鉴定专家的意见,明晰医方的责任。因此,并非每一个医疗纠纷都必须经鉴定程序,若依案件审理需要,不涉及超出法官认知范围的医学专业性问题,则医疗损害鉴定无须进行。而且,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鉴定意见只是法定证据中的一种,法官在判案的时候应该是综合考虑各項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鉴定意见的采纳须经严格认证、审核其相关效力。因此,法院对责任大小的认定不仅仅只依据医学会的鉴定意见。
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八条的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区医学会与市医学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区医学会鉴定意见与市医学会鉴定意见的效力和证明力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是否合法鉴定机构经过合法程序做出的内容规范、依据充足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的确定取决于法院是否采纳。开庭审理后,如果法院认为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分析合理,会予以认同。
关于第三个问题。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遵守医疗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同时必须遵守诊疗护理常规,这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对于医疗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因有明确规定,比较容易判断其是否遵守。如医务人员有在紧急情况下不得拒绝诊治的义务、不得任意终止治疗的义务、有请会诊的义务等等。
医务人员在诊疗常规中的义务可归纳为“注意义务”、“预见义务”、“告知义务”及“取得同意义务”等四项义务。
1.“注意义务”是指在诊断、治疗、病情观察等过程中,用现代医学标准衡量,应注意的医学事项注意到了没有。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预见义务”是指按照医学科学的规律及医务人员应该掌握的医学知识,在疾病的病程发展过程中或者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应当预见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或者做好预防准备工作。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告知义务”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对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方面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取得同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行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等时,必须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的同意。
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10.技术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篇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2〕 124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新时期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现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
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五、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六、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
负责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须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认定。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八、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的考核,应当由特种作业人员或用人单位或培训单位向当地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单位自考核开始之日起,应在15日内完成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含IC卡);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九、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十、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局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机构审查认可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单位申请复审。
十二、培训、考核及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十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国家局委托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应每年向国家局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情况的年度统计资料。
十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无证上岗作业的,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教育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十五、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七、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11.技术部门考核鉴定意见 篇十一
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9〕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
市经贸委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
(二○○九年二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重点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工业结构调整,推动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省政府 《关于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工业新特优工程的意见》(鲁政发 〔2008〕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重点
(一)技术改造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技术改造是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应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按照国家产业调整振兴规划,从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入手,消除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瓶颈制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技术改造要与技术创新有机结合。技术创新是技术改造的先导,技术改造能够放大自主创新成果的规模化效应。要深入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关键技术,加快产品更新换代。要将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作为技术改造的核心内容,不断改善研究开发试验验证条件,提高工程化产业化技术装备水平。
(三)技术改造要以省市工业发展规划为重点。按照我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实施工业新特优工程的意见和我市工业布局调整指导意见,以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为切入点,以大中型工业企业为主力军,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振兴先进装备制造业,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升我市工业整体水平。
(四)技术改造要以我市七大重点产业为主线。根据我市工业实际,着重推
进家电电子、石化化工、汽车机车、船舶海洋工程、纺织服装、食品饮料、机械钢铁等七大产业的技术改造工作,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加强技术改造工作的组织管理
(五)组织实施全市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开始组织实施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计划》,建立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库,通过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汇总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支持与服务。
(六)健全区市组织管理体系。区市工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研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在组织上报投资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的同时,可以建立投资500万元以上区市技术改造项目库。
(七)企业要切实发挥技术改造主体作用。企业是技术改造投入的主体、实施的主体、承担风险的主体和分配利益的主体,技术改造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积极利用鼓励技术改造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抓住有利机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三、完善和落实促进技术改造工作的政策措施
(八)加强对技术改造的财政支持。用好国家鼓励企业技术改造的财政政策,争取更多项目列入国家专项。市财政设立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通过贴息等形式,促进企业技术装备升级和结构调整。区市财政也要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
(九)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落实国家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强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并购贷款业务,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十)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探讨通过政府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探讨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比重。支持商业银行设立主要为小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全面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十一)鼓励通过融资租赁形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十二)技术改造相关的借款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税法规定扣除。
(十三)技术改造相关的培训费可以税前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
(十四)政策性搬迁收入用于技术改造可以税前扣除。搬迁企业根据市政府发展规划,将搬迁收入用于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
(十六)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免税。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国产设备,促进装备制造自主化。企业引进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之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可以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七)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十八)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九)购进软件可以缩短年限折旧或摊销。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十)购置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可以部分抵免税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此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十一)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可以减免税收。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可以减征税收。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及要求的产品所取得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对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增值税税收优惠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三)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
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12.班级鉴定意见与辅导员鉴定意见 篇十二
班级意见:
XX在校期间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先进理论知识 /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曾参加管理学院第XX期党课培训,顺利结业。)(于XX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表现良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参加过“法轮功”及任何其他非法组织的非法活动。
该生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科研能力强,(曾获得X次奖学金)。在生活中任劳任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曾担任XX职务 / 曾获XXX荣誉称号)能够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综合素质较高。
同窗思想踊跃要求上进,主动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坚持思想汇报;为人厚道,与人为善,团结同窗,个人涵养好,富有文明礼貌;学习刻苦勤奋,始末如一,坚持不懈,成长性快,成绩压倒一切,曾获一等、二等助学金、“学习进步奖”、“三好学生”;热爱劳动,任劳任怨,踊跃参加班级和社会形态公益活动,屡次被评为“劳动先进个人”和“劳动踊跃分子”;重视社会形态实践,暑期社会形态调查陈诉被评为优秀论文;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重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同窗为人随群,性格开畅,思维活跃,思想富厚,乐观向上,严以律己,富有文明礼貌,思想上也日臻成熟;学习自发性高,目的性强,锐意进取,连年进步,成绩处于中上游水平,曾获二等助学金和“学习踊跃分子”;徽标专业知识较为扎实,取患上计算机国家一级等级证书;写作方面小有擅长,钢笔字也越写越标致;热爱劳动,勤劳肯干,注意习气养成,个人自理和自立能力显著提高,曾被评为“生活先进个人”。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重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同窗热心肠,为人厚道,严以律己,诚笃守信,做事踏实,富有文明礼貌;思想上也日臻成熟,人际关系好,期末被评为“生活先进个人”;学习刻苦勤奋,踊跃进取,成绩提高快,曾获二等助学金;热爱劳动,重视习气养成,曾获“劳动先进个人”和“劳动踊跃分子”;个人自理、自立能力获患上很好的锻炼和提高。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nbs
思想踊跃要求上进,主动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坚持思想汇报;性格开畅,热心肠,与人为善,个人涵养好,富有文明礼貌;学习刻苦努力,锐意进取,连年进步,成绩处于中上游水平;徽标专业知识较为扎实,取患上计算机国家一级等级证书;热心公务,关心集体,富有正义感,任班风监督员时,事情能力获患上很好的锻炼和提高;爱好宣传、画画、唱歌,并注重发展特长,在文艺方面曾与队友勇夺元旦汇演三等奖,曾被评为“文娱先进个人”。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是名合格的毕业生。
性格文静,待人热忱,乐于助人,严以律己,个人涵养好,富有文明礼貌,人际关系好,曾被评为“生活先进个人”;热爱劳动,任劳任怨,勤劳肯干,曾获“劳动踊跃分子”;学习目的性强,自发性高,刻苦勤奋,锐意进取,始末如一,成绩始末处于上游水平,曾获二等助学金和“三好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取患上计算机国家一级等级证书;任学习委员时,事情责任感重,事业心强,深患上班主任和同窗们的认同;个人自力生活能力也显著获患上锻炼和提高。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同窗为人诚笃谨慎,与人为善和睦,热心助人,集体荣誉感强;思想踊跃要求上进,主动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坚持思想汇报;学习态度好,进取心强,成绩连年进步;体育运动方面很有特长,在两届校运会100m、200m、4*100m等项目上均有突出体现,曾被评为“体育运动先进个人”;任宣传委员时宣传、画画慢慢发展为特长,曾获“宣传先进个人”;其个人自力生活能力也明显加强。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同窗平时待人随群而友善,团结同窗,人际关系好;该生劳动踊跃,能吃苦,不怕累,曾获“劳动踊跃分子”;学习态度端正,一直在向前进;在宣传方面小有特长,写有一手标致、清秀的钢笔字,被评为“宣传先进个人”;任班风监督员时,事情能力获患上很好锻炼。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重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同窗为人诚笃,严以律己,尊敬师长,团结同窗,富有文明礼貌;学习态度端正,一直在向前进,曾获“学习进步奖”;热心班级事件,踊跃参加集体活动,曾参与班干部竞选;个人自力自理、自立能力明显获患上锻炼和提高;一手钢笔字越写越标致,进步明显。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重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同窗为人诚笃,做事踏实,严以律己,团结同窗,人际关系好;学习勤奋,稳中有进,成绩处于中上游水平,曾获“学习先进个人”;热爱劳动,重视常规养成教育;在爱好广泛的根蒂根基上体育运动特长突出,尤其是在两届校运会200m、4*100m项目上均有上佳体现,被评为“体育运动踊跃分子”;任团宣传委员时,手工制作及事情能力获患上很好的锻炼,钢笔字也进步明显。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重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13.关于职称评定考核鉴定意见 篇十三
1、职称评定中“所在部门考核鉴定意见”范例
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能够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钻研业务理论,立足工作实际,团结同志,勤奋工作,兢兢业业,能够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能够胜任本级职称所要求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2、单位给你出的公示应该写
***公司关于职称评定公示结果的证明
按照有关要求,我公司对***职称的评定结果自XX年11月20日至11月27日进行了公示,期间无异议,特此证明。
****
XX年11月28日
-
该同志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钻研业务理论,立足工作实际,团结同志,勤奋工作,兢兢业业,能够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胜任本级职称所要求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职称关系到教师的工资,也关系到教师的名声,所以大多看的相当重,因为看的重,许多教师总是感到痛。
一是撕下脸皮之痛。本来教师的关系是其乐融融的,可是每到职称评定季节,就人人自卫,人以群分了,为了几分之差,争论的脸红的有很多,昔日温情脉脉变成了冷嘲热讽,老师斯文的脸皮撕破了,这种痛许久也不能治愈成功。
二是折断脊梁之痛。求主任,找校长,好话说尽,笑脸陪光,关系用透,金钱到位,这种折断脊梁的疼痛,让老师本来纯洁健康的心态染上了污垢。
三是划破血管之痛,我向来把教师的工资当作教师生命的血脉,但在职称评定面前,教师不得不划破血管了,花钱买文章发表;花钱请枪手参加没用的考试;参加花大钱形式主义的培训,虽然隐隐做痛,但还是把血献给了人家。
职称评定应该是促进教师工作的一种举措,应该让教师心中高兴,但现在却成了教师的痛,每年有那么多教师承受职称评定之痛,是对教师队伍团结的破坏,是对教师整体素质提高的阻碍,更是对教师心理的一种伤害。
说得不好听点评上高级的不一定比评不上中级的工作好,不一定比人家贡献大。评上的得不到尊重,评不上的不能增加工资。
如今提倡和-谐社会,有鉴于此慎重建议取消教师职称评定。
一、给中小学教师评定职称的制度,妨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各地普遍搞重点中小学。这些重点中小学都在城里,教师的中、高级职称有限额且大都向城市的重点中小学校倾斜。刚开始评定职称时,有的农村中学连一个高级教师名额都没有,有的学校有也仅一、二个而已,所占比例不过百分之二、三罢了,这使农村教师大失所望。在给教师评定职称以前,原本教师还不那么刻意追求进城,进重点学校。而评定职称以后,由于到城里,到重点学校容易评上高级职称,所以大家就一窝蜂地挖掘各种关系,采取各种正当的和不正当的手段,拼命往城里挤,往重点中小学钻。结果造成大量活的优质教育资源——教师,迅速集中到城里,城里的学校和重点中小学教师大量超编,偏远地方,乡镇学校严重缺编,只好请代课教师上课。结果荒废了农村教育,造成了城乡教育严重不公。现在各地又实行教师职称编制管理,根据各地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不仅继续维持这种现状,而且更有所加剧。长此以往不仅城乡教育严重失衡,连城里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差距也会越来越大。教育活动的主导者是教师,对教师都不公平了,教师的分布都不均衡了,还谈什么教育公平。如此发展下去,教育公平就会成为仅仅说说而已的空话,成为与时俱进的五颜六色的肥皂泡而已。
二、给中小学教师评定职称的制度,极大地妨碍了“教育合力”的形成,降低了教育的有效性。
职称分高、中、低,按照职称获得的物质待遇当然也有高、中、低之分了。教师也食人间烟火,当然也要讲求物质利益,人人都希望获得自己应得的物质利益,才会心甘情愿地为教育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应该而没有评上相应职称的教师,难免会大失所望、伤心、泄气,从而降低广大教师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教师之间经过了职称的不正当竞争,难免会离心离德,甚至相互嫉恨和拆台。当然,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教师的教育能力和教学效果并不与职称成正比,能力低资历浅业绩差而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评上高级职称的并不是个别现象。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能力资历深业绩突出而没有评上高级职称的也不在少数。这种状况,广大教师非常清楚,我们的一些教育管理的官员其实也是心知肚明的,职称确实早已失去了应有的光环。现在又来培训各级骨干教师,被培训的骨干也与职称、年龄等条件挂钩。有的被学校推荐上去的骨干原本既不是学那个专业,也没有教那门学科,仅仅是有必备条件的职称和年龄恰当,外加其自愿报名以及学校领导的青睐就获得了各级骨干教师的资格而参加培训,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了那个学科的骨干教师了。如此一来,教师被职称和骨干分成了三、六、九等,哪里还能形成什么“教育合力”,哪里还会有什么教育效果呢?
三、给中小学教师评定职称的制度,成了地方政府节约支出,降低教师待遇的手段。
教师有了职称,当然也就按职称定工资。把教师的高级职称比例降低,当然就要少支出教师工资。不知道国家对于教师高、中、初级职称的编制比例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我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教师职称编制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高、中、初级职称的比例,很多条件符合的教师因名额的限制被挡在了高级教师的大门外,使他们的工资待遇比应得到的少了一大截。高级职称的比例少了,有关人员还说超了编,要在今后逐步消化,如此把教师的待遇要“化”到什么程度才甘心。
四、给教师评定职称,既扭曲了教师的心灵和人格,也成了有关政府部门敛财和部分基层领导腐-败的手段。
教师要评上职称,就必须参加各种考试,这些考试的考试报名费加买相关的资料和培训辅导的费用,是教师不小的支出,当然就是政府主管部门的可观收入了,职称考试也就成了有关政府部门创收敛财的渠道。由于教师中、高级职称名额有限,每年到了评定职称的时候,各位有条件上的教师,都使尽浑身解数,采取目前我们这个社会能采用的种.种手段(这些手段说来也简单,无非吃、喝、送、玩以致献身),争取把职称捞到手。这些一心想得到职称的教师的竞争手段成就了一些基层领导不大不小的腐-败。获得相应职称的教师因被-迫不正当付出,也内心不得安宁。因此而扭曲了心灵,玷污了人格。那还堪为人师表,又怎能理直气壮地教育学生呢?
五、给中小学教师评定职称,还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教师形象。
要评职称就要参加计算机、外语、普通话考试,这些考试表面严格,实际情况怎么样还用说吗?学校历来被人们视为净土,教师要求学生遵守各种纪律规则,而自己面临神圣考试就将一切规则纪律置诸脑后;教师教育学生如何做人,而自己在竞争职称其实就是争取利益的时候,却扭曲了心灵,自贬了人格。还怎样去教育学生如何做人呢?如此一代一代传下去,难怪会使人哀叹:世风日下,阳光下最神圣的职业原来并不神圣。
六、在教师职称制度下,按劳分配变成了按职称分配。
劳而不得,不劳也得或者多得成了理所当然的事情。这个不须多说,有心人只要看看很多教师评上高级职称就不上课去打杂或者少上课就明白了,真正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却是那些低职称、低工资的一线教师。
也许有人说,以上理由其实不是理由,即使是那样,也不具有普遍性,只是个别现象罢了。其实不然,你只要深入实际,看一看听一听就知道,找点数据分析分析就什么都清楚了,职称其实早已失去了应有的光环,若不是为了几个钱,谁还在乎呢?有人说,现在的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有三大功能:一、是摧生腐-败,为官员特别是学校领导谋福利,为出版社谋福利(职称论文给钱才出版,一般300-1500元左右一篇)。二是鼓励虚假,为投机钻营创造条件而且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三是泯灭人性,不管男女老少都去不要脸的争个你死我活,从而扭曲教师的心灵,贬低教师的人格。仔细推敲起来,这话其实一点也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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