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办公室恋情管理规定(暂行)

2024-07-30

禁止办公室恋情管理规定(暂行)(10篇)

1.禁止办公室恋情管理规定(暂行) 篇一

辽源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的危害,保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级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酒店的会议室(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茶座室;

(三)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六)金融、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的经营场所;

(七)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

(八)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九)学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三条 辽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爱国卫生运 1

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消除禁止吸烟场所内的烟草广告;

(四)及时劝阻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五)根据本规定和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委托对违反本规定的吸烟者进行处罚。

第六条 吸烟者不得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

第七条 非吸烟者有下列权力:

(一)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五条的各项职责;

(三)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委托的组织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由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提出警告或者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委托的组织应当责令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行为,并可以处以一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委托的组织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范围以外的场所,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禁止吸烟制度,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提倡开展无吸烟学校、无吸烟办公室、无吸烟车间和无吸烟工厂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辽源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禁止办公室恋情管理规定(暂行) 篇二

(2000年10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但农民自建住房除外。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受市建委指导。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禁止、限制生产)

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空心粘土砖生产线。

市建材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按照年度递减的原则,制定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

市建材办应当根据空心粘土砖生产的总量调控计划和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现有生产规模,核定空心粘土砖生产单位的年度生产指标。第六条(禁止使用范围)

建设工程中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禁止使用粘土砖;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七条(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要求)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八条(征收专项资金)

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应当缴纳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由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实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10元和空心粘土砖(折标准砖)每块0.025元的标准征收。第九条(核定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在建项目正式接通供水管网之前,应当向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使用粘土砖的核定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核定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关墙体部分的设计说明;

(二)施工单位使用墙体材料的说明;

(三)工程土建部分预算或者决算书。第十条(核定证明)

市建材办或者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理核定证明。未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相应的核定证明;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工程,市建材办应当核定专项资金缴款额,建设单位按照核定的缴款额向指定的银行缴纳专项资金后,市建材办根据缴款证明出具已缴纳专项资金的核定证明。

建设单位取得核定证明后,方可向供水管理部门申请接通供水管网。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用途)专项资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从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开发、应用和进行奖励;

(二)进行禁止、限制使用粘土砖的管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检查)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财政专户存储。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粘土砖的, 由市建材办按照使用量加倍征收专项资金。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由市建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降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

(四)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核定证明的,供水管理部门不予接通供水管网。第十四条(违反生产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生产、超额生产空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对生产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由市建材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特殊规定)

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军事工程、保密工程、监狱工程和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等的修复,在施工过程中对使用粘土砖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应用解释)

市建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3.办公室电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为加强学校办公室电器使用管理,为老师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最大限度发挥办公用各类电器的作用,本着提倡节约,防止浪费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落实到人,制定办公用电器的管理负责人。具体分工如下: 空调管理:梅颖 程石 刘继业

日光灯:喻雪玲 郭风 刘芳 张虹 曾建高

饮水机:李孟月 刘华胜黄煊

二、严格控制办公电器的开关时间,做到合理使用。既不影响工作,又不浪费资源。下班后和无人使用时应做到随手关灯、关闭饮水机、电脑、空调等电器设备。

三、根据光线的强弱程度,灵活掌握办公用照明灯光的开启,严禁长明灯。做到人在灯亮,人走灯关。根据办公室人数决定开启其中几排灯,无人区不要开启。

四、办公空调的使用,要根据气温变化情况,夏天在室内气温高于30℃以上时才可开启,从利于身体健康角度,空调制冷时,设定温度不得低于26℃,并严格控制开关时间,下班前要关闭空调。

五、办公用电脑、饮水机的使用,要根据工作情况,需要时开启,下班前关闭。电脑在不使用时要设置好节电模式,停用一小时以上时要设定休眠状态。

六、加强对办公电器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如发现异常问题,应该及时与维修师傅联系。如属人为因素造成,要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七、在办公电器使用期间,级组长将不定时对使用电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第一次查出对分管责任人给予宝贝条一张;电器设备要做到用完随手关闭,以免长时间运行致使零部件发热短路引起火灾。如发现设备用完后人走未及时关闭电器设备电源,将给予宝贝条一张。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禁止办公室恋情管理规定(暂行) 篇四

据纽约市立大学法律教授罗森的调查,目前约有25%的企业订有“防骚扰手册”,并将办公室恋情也包括在内,比五年前大幅提高。足见企业管理者对办公室恋情还是相当感冒的。办公室恋情幸福需要遵守五大法则。

法则一:对恋情对象坦诚以对

如果你只是想找个排遣寂寞的对象,千万不要让对方认为你考虑婚嫁。这方面的坦诚很重要,尤其是在工作场合,否则在几次约会后,热情突然冷却,甚至转而追求办公室其他异性,你就很可能成为被报复的对象。

法则二:爱恋上司,请三思而后行

虽然国外研究指出,64%的女性上班族和老板发生办公室恋情之后,工作情况获得改善,但在某些企业却严禁上司、下属之恋。就算公司不禁止,也要小心,因为如果是你提出分手要求,他/她可以“回敬”你的机会可是太多了,保证让你每天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

法则三:跟下属相恋,请十思而后行

几年前,波音公司总裁兼执行长因办公室恋情曝光而被迫辞职。虽然这段恋情在两情相悦下发生,但这凸显社会及股东关注企业治理的趋势,董事会不得不提高对主管行为的要求标准。主从相恋最难做到公私分明,就算自认公私分明,旁人是否认同又是令一回事。就算你俩情投意合,风险还是相当高,若恋情无法善终,当上司的就很危险,对方可能控告你滥用权力。你有可能丢掉饭碗,又吃上官司。

法则四:尽量保持低调

恋爱时,每一个人恨不得将自己的喜悦分享给全世界。千万别如此做,因为从你公开恋情的那刻起,你俩就注定生活在显微镜底下。即使你们是平行职位的同事,在工作上帮了对方一个无伤大雅的小忙,其他同样需要协助的同事,很可能会向主管打小报告,说你循私偏袒。让大家在收到你们的红色炸弹时,才恍然大悟!

法则五:尽情享受恋爱的甜美

办公室的确是认识情感伴侣的理想地点,不像在酒吧或其他娱乐场所,在酒精和荷尔蒙交互作用下,挑选对象凭借的只是一股冲动。办公室恋情让你有许多时间与机会,去真正了解一个人,换句话说,在公司茶水间比舞厅酒吧,更有机会认识真正理想的对象。

5.办公楼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篇五

(试行)

为加强办公楼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管理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规定,勤奋工作。上下班一律佩戴工作卡,着装整洁,仪表端正。

2、实行人员出入验证制度。工作人员进入办公楼须主动出示工作卡,服从保安人员验证,禁止将工作卡转借他人。

3、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制度。外来人员进入办公楼,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工作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与门厅值班人员联系,值班人员电话征得接待单位同意后填写《来客登记卡》,方可允许进入办公楼。客人离开时,应将《来客登记卡》(被会见人应在上面签字)交给值班人员备查。

4、外单位人员到办公楼参加会议,凭会议通知进入。会议主办单位应事先将会议通知送机关服务中心备案。召开紧急会议或未发书面通知的会议,由主办单位人员持名单在大厅接待确认。

5、上访人员来访,保安值班人员根据来访事由分别处理,需由信访部门接待的,值班人员将上访人员引导到信访接待室;需由纪检部门接待的,由值班人员与纪检室联系,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办公楼。

6、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办公室住宿,因加班确需住宿的人员须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并由本科室通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7、保安值班人员要严禁无关联的外来人员进入办公楼,维护正常办公秩序。外来人员须服从值班人员管理,不得刁难和干扰值班人员履行职责,如有蓄意闹事者,立即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1、办公楼的安全工作由市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办公楼安全有序无事故。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法律法规、防火、防盗、防汛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安全防范意识,熟悉掌握应急知识技能,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3、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在下班前要检查门窗、用电、空调等使用情况,离开办公室必须锁好门,关好窗,关掉空调、微机等办公设施,确保安全。

4、各单位贵重设备、仪器仪表等要设专人负责,严格管理,避免发生财物丢失等责任事故。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档案库、配电室、设备机房等重要区域。

6、对财务科、档案库、配电室、设备机房、仓库等重点区域要严格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加强管理,杜绝隐患。

7、保安值班实行全天24小时警卫制度,保安人员要按时到岗,按照《安全保卫人员工作职责》、《安全保卫人员工作守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登记备案,重大问题和带有苗头性的隐患要及时汇报,及时排除。

8、保安人员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不准脱岗离岗,每2小时巡逻一次,做好巡逻记录。不准在值班期间打盹、睡觉、看书、看报、嬉闹、收听录音机、看电视。不准在值班室接待自己的客人,不准在值班休息室容留他人住宿。

9、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维护电视监控系统,确保24小时开通,运转良好。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电视监控室,如需要调看监控录像,必须征得办公室、纪检室同意。

10、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交接班记录。对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不得迟报漏报。

11、实行每日清楼制度,清楼时间为21时。节假日需要加班人员进入办公楼须在值班处登记,出门时签销。

三、电梯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电梯日常运行、安检、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好运行、安检、维修维护纪录。

2、乘坐电梯要文明礼让,进出轿厢时保持良好秩序。如超载、指示灯报警应自觉退出电梯,保证电梯安全快捷运行。

3、乘坐电梯时应注意安全,不可将身体依靠轿门。电梯门在关闭时请勿将身体任何部位或其它物品伸出门外,以免发生危险。

4、搬运物品时,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要妥善包装,细心搬运,物品应尽量放置在轿厢中央并注意不得超载。

5、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乘坐电梯。禁止在电梯内吸烟、吐痰、乱涂滥画、乱扔杂物。

6、电梯运行中出现故障,要保持冷静,可按警铃按钮求救或按照提示与管理人员联系,严禁敲击按钮、强行扒门,以免造成危险。

四、中央空调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空调日常运行、维修维护等管理工作,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做好开关、维修维护纪录。

2、空调开机时间根据季节变化确定,原则上定于每年6月1日至9月31日开机制冷,11月15日至2月15日开机供热。

3、法定节假日期间中央空调不开启,因加班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提前通知物业管理部门。

4、空调开放时间根据机关上下班时间及时调整,原则上早晨上班前半小时开机,下午下班前半小时关机。

5、各单位要注意节约能源,降低能耗。空调启动后,应及时关闭门窗,提高增温降温效果,夏季设置空调温度不得低于摄氏26度,冬季设置空调温度不得高于摄氏20度。室内无人和下班后,及时关闭空调。

6、各单位要自觉爱护送风设备及空调开关,注意保持清洁卫生,确保中央空调正常运行。

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市局组织的消防培训,熟悉楼内安全通道,掌握消防器材的基本使用方法,自觉遵守办公楼各项防火安全制度。

2、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擅自移动或破坏办公楼内消防设施,严禁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

3、配电室、设备机房、档案库、餐厅、车库、物品库等重点防火部位,要按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立禁止烟火标记,禁止在办公室、门厅、走廊内乱扔烟蒂,禁止在电梯内吸烟。

4、妥善保管纸张等可燃性物品。严禁在办公室和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严禁私接、更改电器线路和设备。

5、严禁各单位随意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用火用电作业的,在操作前必须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专业人员操作,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对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严禁在楼道、办公室、卫生间、地下车库及办公楼周围焚烧废纸、树叶等物品。

7、严禁在消防通道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8、严禁在地下车库内吸烟、使用明火、乱扔废弃物、放置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品。

9、物业管理部门要经常巡视办公楼防火情况,对重点部位加强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对不及时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10、各单位要加强消防管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发现异味、火患要尽快通知物业管理部门,必要情况下向119报警,并向分管领导报告。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指挥和组织救火工作。工作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序疏散。

六、卫生保洁管理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保持办公室内干净整洁,地面无杂物,办公桌椅无积尘,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2、办公楼大厅、走廊、电梯、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由保洁人员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3、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听取被服务人员意见。

4、保洁人员按专业标准对公共区域每天进行常规打扫,定期进行大清扫,确保室内各部位卫生整洁。安全通道、墙壁、走廊无灰尘、无蛛网,玻璃明亮,地面整洁;电梯门洁净光亮,轿厢四壁无污迹,厢底整洁;卫生设施完好无损,清理及时,卫生洁具无污迹、无滴漏、无堵塞、无异味。

5、公共区域公用物品要及时清洁,保持完好无损,摆放有序,无灰尘、无污迹。确保环境美观舒适、卫生整洁。

6、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设施,节约使用卫生用品,自觉维护卫生秩序。禁止在办公楼内、道路、绿化区域随地吐痰、泼脏水,乱扔烟蒂、果皮纸屑等杂物;禁止向窗户外抛掷杂物;禁止在洗手盆、花盆内倒茶叶、丢烟蒂、吐痰。禁止乱扔乱倒垃圾。

7、禁止在公共区域随意堆放物品。垃圾及废旧物品要及时清运。

七、绿化管理规定

1、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区域绿化苗木的管理、养护,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挪动或更换公共区域内的绿化花木。

2、养护人员要定期为绿化苗木、草坪浇水、施肥、打药、修剪,保持花木生长茂盛,枝繁叶茂。

3、机关工作人员要爱护花坛、草坪、树木,禁止攀折花木和践踏草坪。

八、设施设备使用维修管理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要爱护办公设施,正确使用,规范操作,延长办公设施的使用寿命,节省资源,杜绝浪费。

2、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要严格工作程序,严格技术要求,确保办公楼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有序运转。

3、配电室、空调机房、水泵房、电梯间等设施重地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公用设施设备要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制订保养维护计划,搞好维修保养。设备运行期间,值班人员要按时巡查,检查各项运行参数、状态是否正常,遇到问题及时排除,并做好记录,确保各项设备运行正常。

4、大型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维修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做到科学计划,周密安排,严格审计,确保质量,厉行节约。

5、各单位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各单位通知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填写《维修派工单》安排维修工及时维修,维修完毕,由用户填写反馈意见。维修单每周一汇总,维修统计表每月5日前公示,存档备查。

九、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一)车辆进入办公区须服从保安人员指挥,按划定区域和车位有序停放,车头一律朝外。

(二)车辆停放区域划分范围

1、办公楼前24个车位和办公楼东34个车位,停放局公务用车。

2、办公楼西28个车位,停放外单位来局办事车辆。

3、私家车停放在地下车库。

4、非机动车辆停放在楼后非机动车棚内。

(三)各级领导、外单位来访,由办公室及相关科室负责通知保安人员协调好车辆停放。

(四)外单位来办事的,保安人员要按照划定区域安排好车辆停放。

(五)私家车凭一卡通进出地下车库,按照划定车位有序停放。地下车库内不得冲洗、维修车辆和加放燃料。

(六)非机动车辆应排放整齐,非机动车棚由保洁人员负责清扫,物业管理部门定期对长期存放、不用的非机动车进行清理。

(七)车辆停放后要关好门锁好窗,防止物品丢失。物业管理部门不承担停放车辆内的物品保管,发生丢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八)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服从保安人员管理,按照划定区域和车位有序停放,保持院内道路畅通。

(九)对违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的,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劝勉教育,对屡教不改性质严重的,在曝光台予以公开曝光。

十、环境秩序管理规定

1、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保持环境整洁,保持工作场所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2、楼道、走廊、地下车库等公共区域,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动和占用公共部位。

3、不得随意在外墙、走廊粘贴图画、宣传广告及安装物品;不得拆卸建筑装饰,不得在地面上拖拉重物和用水冲刷地面。

6.自治区办公用房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桂政管发【201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

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租赁管理, 规范办公用房租赁行为,节约财政资金,防止铺张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租赁,是指各单位因原办公用房拆迁、机构新成立暂无办公场所,或机构增设、职能调整导致现有办公场所无法满足正常工作需要,且无法通过自治区本级办公用房调剂解 决而利用财政性资金、上级部门或非财政部门拨付资金面向社会租赁办公用房的活动。

第四条 各单位租赁办公用房应当遵循勤俭节约、保证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赁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核定财政负担办公用房租赁经费;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核实租赁面积、签订租赁合同及进行房屋后续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办公用房租赁标准

第六条 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租赁期限,且不得租赁高档价位的商业办公楼、宾馆等作为办公用房。

第三章 办公用房租赁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通过调剂难以满足办公用房需求的,可向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租赁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现状;

(二)拟租赁办公用房的位置、面积、租赁期限和资金测算、资金来源等;

(三)编制部门下达的关于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文件;

(四)若为二层单位,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租赁办公用房的批示意见;

(五)其他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经济实用的原则,确定办公用房租赁方案(包括拟租赁办公用房的位置、面积、档次、期限、金额等)。

第十条 按照确定的办公用房租赁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办公用房租赁标准,核定财政负担租赁资金数额,将其列入租赁部门和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与房屋业主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合同,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租赁合同和办公用房使用协议范本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有关政策及规定制定。

第四章 办公用房租赁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进行大规模装修。确需装 修的,应当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租赁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不得改变房屋用途及使用功能,不得转租,不得转借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四条 租赁的办公用房发生质量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维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办公用房租赁费用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办公用房租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租赁办公用房的,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公用房租赁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7.禁止办公室恋情管理规定(暂行) 篇七

颁布机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3-09-30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

国农办[2003]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在检查、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行为,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

附: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网址:http://-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要求逐级报经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国家农发办批准,以及先调整后报批,情节严重的。

(三)以项目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下。

(四)国家农发办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时,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县。

(五)对国家农发办检查、验收、人民来信核查,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六)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国农办[2003]162号),项目申报前未按规定程序征求项目区农民意愿。

第五条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县资格。

(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如采用“以旧顶新”、“以虚冒实”等手段,套取上级财政资金;搞形象工程,欺骗上级部门和项目区农民群众。

网址:http://-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 应向国家农发办提出建议,并报送有关材料(含项目县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疑问,国家农发办应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国家农发办确认后,正式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暂停或取消某项目县资格的通知。

第七条对被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县,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要负责监督其完成在建项目任务,并确保在建项目财政资金的安全,以及到期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期足额回收。

第八条暂停项目县资格的整改期限为1年,1年内整改措施不到位的,取消项目县资格。

第九条被暂停的项目县申请恢复项目县资格的申报和审定程序。

(一)1年内对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后,县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向所在的地级、省级农发办事机构逐级报送恢复项目县资格的申请材料(含存在问题整改情况)。

8.禁止办公室恋情管理规定(暂行) 篇八

钦政办〔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钦州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征地拆迁任务完成以及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由市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监督,专项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第四条 公益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项目业主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经营性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拆迁的资金;

(二)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储备土地征地拆迁资金筹集:

(一)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拆迁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银行贷款、社会融资等途径筹集的资金;

(四)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采取预出让公告形式,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预公告方式收取的预付款;

(五)土地储备资金存款利息收入。

三、征地拆迁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实行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制度,市本级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征地拆迁应急备用金规模为800万元,专项用于征地拆迁资金应急开支。资金由市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拆办)专户储存管理,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八条 征地拆迁资金实行按宗地或项目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开支,包括征收、征用、收购、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依规需要支付的与征地、拆迁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由市征拆办审核后报市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财政性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市征拆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用款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一条 银行融资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融资单位根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提交《工程(项目)用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银行进行审批划转征地拆迁资金,同时报市征拆办备案。

第十二条 社会融资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融资单位根据与投资者签订的投融资合作协议以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交要求划转征地拆迁资金的书面申请,由市征拆办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再转投资者划转相应的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三条 因征地拆迁行为发生的社会融资、银行贷款必须经由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其所获得的融资资金、贷款只能用于征地拆迁,不得作其他用途。融资成功或获得贷款后,应及时报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意向人预付的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程序:

项目意向人把项目需要的征地拆迁资金以预付款方式将资金缴存市财政局后,由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征地拆迁工作进度,向市征拆办提出书面用款申请,市征拆办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后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征拆办的审核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征地拆迁资金。

第十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补贴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十六条 拆迁资金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要严格控制拆迁支出,积极引入拆迁施工队伍竞争机制,对拆迁支出大的拆迁项目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进行选择评估、拆迁、监理等单位。

四、征地拆迁融资资金的偿还

第十七条 征地拆迁融资资金的偿还来源为:政府指定给予征地拆迁融资单位的土地出让收益、资产置换和政府回购资产收益。

征地拆迁融资指定地块出让后,实现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缴入市财政局指定帐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审核的征地拆迁费用确认数以及形成相应的融资利息或融资回报核拨给征地拆迁融资单位,偿还征地拆迁融资资金。

五、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财政及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等机构负责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9.禁止办公室恋情管理规定(暂行) 篇九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委办发〔2013〕53 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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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用房,应当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单独审批和核定;没有国家标准的,坚持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产权统一登记至市政府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名下。

第八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或者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当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而未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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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因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者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说明,市机关事务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特殊业务用房,经市政府同意,权属可以登记至使用单位名下,但应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需求和使用现状,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申请立项、选址,由市机关事务局、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等组成项目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单独使用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求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事务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建设控制标准,提出初步建议意见,各单位再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代建、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材料、设备、设施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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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市机关事务局同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者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以及将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对外投资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机关事务局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一)超过配置标准面积的;

(二)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

(三)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

(四)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的;

(五)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超过配置标准建设的办公用房,单位可以提出超标准使用申请,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超标准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或者无办公用房的,由市机关事务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控制标准和有偿使用制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对外出租办公用房,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公开招租。办公用房对外出租应当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者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市机关事务局,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及合同期限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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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清退的,须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并由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按照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

第二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资产管理规定,建立有效的公共资产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国有资产收益,应当上缴市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维修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项目(50万元及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经费由市机关事务局年初编报计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超标准装修。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定期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由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物业管理经费由负责组织实施单位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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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预算。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特殊用房或者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安保、会议等公共性服务。

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六章 法律责任与纪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者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购建、租用办公用房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管理和权属登记,应当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

第一条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要本着节约、合理、适用的原则。采购复印纸、大中型设备器具、大宗基建材料、批量办公用品、副食品、药品等,必须有两至三人参加洽谈,货比三家,务求价廉质优。经办人在业务交往中严禁收受回扣、红包及高额贵重馈赠;不得受贿,不得索取钱物。

第二条各处室要根据实际需要申请购买办公设备,应于每年末申报下年采购计划,每季度末申报下季度具体采购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采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予以购买。

第三条需要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各处室应于每月5日前报清单到办公室进行计划安排。

第四条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须经分管局长审核,由分管财务局长同意后,统一由专人采购。需实施政府采购的,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购买资料书、工具书、刊物的,由处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凡订购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书籍、刊物的,不予报销。

各处室要在年初填报下报刊订阅计划,由办公室汇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采购。

第二章 领用及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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