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问题的说明(共12篇)
1.若干问题的说明 篇一
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学历和资历条件的掌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学历和资历应按照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规定掌握。
(一)高级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并担任此职务五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副)
1、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3、大学普通班毕业学历(工农兵学员)取得工程师资格并担任工程师职务五年以上。
4、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工程师资格六年以上。
(二)工程师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担任此职务四年以上。
4、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一年以上,已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五年以上。
凡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属于破格申报。
二、关于职称外语条件的掌握:
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现行政策规定,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天津市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理工类高级报考A级、财经类高级报考B级,理工类中级报考B级。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的(60分),其成绩有效期至评聘相应级别的职称结束止。达到天津市地方合格标准的,其成绩在当年评聘相应级别的职称时有效。2009我市地方合格标准为50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可以免试外语:
1、五十周岁以上,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3、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取得人事部颁发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时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4、取得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
5、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
6、通过BFT考试中(Ⅰ)级并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申报中级职称的,通过BFT考试高(A)级并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申报高级职称的;
7、出版过5万字以上外文专著、译著,并经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审核认定的;
8、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9、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并经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审核确认的;
10、经审核确认,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对年满40周岁以上,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放宽外语成绩要求,按当年天津市地方外语考试合格标准规定降低的分数线。即:1970年1月1日前出生人员天津市地方合格标准为40分。
凡申请职称外语免试或放宽成绩要求的,均需填写《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放宽成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申报职称时,随评审材料一并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三、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的掌握:
根据《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津人专[2002]47号),凡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高、中级职称时应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考试采取科目模块化设计,评聘高级须通过4个模块的考试,中级须通过3个模块的考试。根据现行政策,取消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的限制,评聘中级职称时取得的3个模块合格证书,在申报高级职称时继续有效,只需再取得1个模块合格证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员可以申请免试:
1、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初级程序员级及以上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鉴于2009年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安排在7月至12月进行(每月考试10天),为方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保证评审工作正常进行,凡已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但尚未领取证书的人员,可凭查询的考试成绩申报职称,待领取合格证书后补交到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四、报送评审材料规范要求
(一)高级(正、副)和中级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式两份
注意:①“任职期间及任职期满考核结果”栏要求有文字描述,最后注明考核结果,即“优秀”“称职”“不称职”。②“基层单位意见”栏应填写推荐意见,注明推荐委员会(小组)人数,同意票数,反对票数,注明公示结果。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电子版填写的打印后封口装订,盖单位骑缝章。
2、证明材料
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外语证书(高级A级、中级B级)、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高级四个模块、中级三个模块)、获奖证书、业绩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各种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A4纸)并要审查盖章。
3、著作、论文高级2篇、中级2篇(发表1篇)未公开发表的论文需经机械工程学会专家组认定为合格论文。
4、《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资格人员情况简表》 一式20份(B4纸)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副高级一式20份(B4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中级一式13份(B4纸)《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须加盖单位公章。
5、任现职期间考绩卡片近5个(如果专业技术工作较长,除填写5个考绩卡片外,需填写1份《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考绩登记表》
6、破格报告凡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申报的,单位须提交破格报告。
7、凡职称外语免试或放宽成绩的,须提交《职称外语考试免试(放宽
成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其他有关评审材料。(如业绩综述、成果鉴定证书和财务证明等评审申报材料)
(二)初级
初级审定:
1、《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2份。
2、《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登记表》1份。
3、《审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表》 一式13份。
4、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
5、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初、中级认定:(每年3月份、9月份上旬办理)
1、《初聘(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2份。
2、《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登记表》1份。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认定中级需填写《获得博士、硕士学位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备案表》一式3份
五、报评专业技术职称程序
①本人申报②单位推荐(单位推荐委员会超过半数以上才能推荐)③公示④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认真进行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④呈报给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秘书组⑤审核⑥评审⑦颁发证书
2.若干问题的说明 篇二
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字[2005]257号)及河北省人事考试中心、河北省企业联合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冀人考发[2008]4号)文件要求,为组织好报名、培训、考试等项工作,保证全省2008年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顺利展开,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提高管理咨询人员素质,国家人事部颁布了《关于印发<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71号)。文件规定:将管理咨询专业人员职业水平评价,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分高级管理咨询师和管理咨询师两个级别。高级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和程序进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采用考试的办法进行。
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管理咨询师考试实施工作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和国家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共同负责,河北省由省企业联合会和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共同负责。
三、管理咨询师考试合格人员,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
该证书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中国企业联合会用印和加盖省级人事管理机构用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获得证书人员,可受聘承担企业管理咨询业务工作,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和本人专业背景聘任为经济师或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培训机构。
为了保证培训教学质量,提高报考人员业务素质,做好考试前的准备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经河北省企业联合会考核推荐,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办公室批准,确定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为2008年度全省管理咨询师考试培训机构。
五、培训教材。
本年度培训教材仍采用2007年度由中国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和专业人员组成的全国管理咨询师考试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写的考试教材,包括《企业管理咨询实务》和《企业管理咨询案例分析》两部分内容。根据2007年考试情况和考生需求,中企联今年又编印了《习题集》,进一步做到紧扣考试大纲内容,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专业素质教育与应试辅导相结合,注重培养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培训收费。
河北省企业联合会将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的统一部署,在适当时候组织指导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河北师范大学商学院做好培训招生工作,实行统一的培训费收费标准,严格杜绝高收费和乱收费现象发生。
七、
3.公允价值的若干问题探讨 篇三
[关键词] 公允价值相关性新会计准则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关于公允价值的定义,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當前的非强迫或非清算的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或负债)的买卖(或发生与清偿)的金额”;我国新颁布的会计准则把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尽管各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却有种共识: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信息对资产和负债的评价。我们在理解公允价值一词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公允价值是一种市场法评价,不是特定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评价。这是与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等计量属性的重要区别。
2.公允价值计量实际上是动态反映资产或负债真实价值,与按实际交易价格入账的历史成本计量的静态反映是有着本质的区别。
3.公允价值是在非强迫或非清算情况下形成的,即要求交易双方是“自愿的”和“处于持续经营状态中”。
二、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
对于公允价值而言,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其计量比较困难,可操作性差,对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要求高,这也是阻碍公允价值广泛运用的重要原因。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主要有:
1.如果当前的公平交易已经发生,则采用交易价格。
2.如果可以获得市场上同类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价格,则运用市价法。
3.否则应当运用现金流量现值法,这种方法将采用采用大量的估计,包括现金流量的金额、时点、方式及折现率。这不仅要求会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高,同时也会管理当局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
三、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在2006年的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新准则大量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是一大亮点,其中在《基本准则》和21个具体准则都涉及到了公允价值。具体的应用情况如下:
1.《基本准则》明确规定,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公允价值,并对公允价值下了定义,从而确立了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重要地位。
2.在修订的16个具体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主要有:《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收入》、《租赁》。对于新具体准则应用公允价值的有:《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生物资产》、《资产减值》和《石油天然气开采》十个准则。
3.公允价值在实务中可能产生的影响或问题。下面将选择公允价值影响比较大的几个具体准则来进行这方面的探讨:
(1)《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准则都引入了公允价值并确认相应的当期损益。在我国市场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取得存在很大困难,大多数时候,公允价值的确认只能来源于双方协商,则公允性就有待提高了,不能排除某些企业通过不同价值确认来调节利润。修订后的两准则是否将再次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工具值得关注。
(2)《投资性房地产》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房地产产业高速发展和房价逐年上涨情况下,可以真实地反映资产的价值,这点应给予肯定。采用公允价值对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并相应地确认当期损益,这将会增加企业的税负,导致现金流出企业,这可能对企业不利。另一方面,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又会大幅度提高其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所以企业对房地产是否运用及如何运用公允价值将有待于以后见证。
(3)《企业合并》准则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对合并商誉进行确认,这样会使合并利润低于以前的权益法操作。新准则可能导致企业利用公允价值和资产减值计提的自由裁量权,蓄意低估被并购方的资产和高估其负债,从而为合并后有较高报告利润创造空间。同时,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采用公允价值会不会导致企业的非理性的合并行为。
(4)《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一经计提,在资产处置前部得转回,这主要是避免企业利用减值准备来调节利润。但同时也会产生另一个问题:新规定只能减少利润和资产价值,可能使得计提减值准备只流于形式,不能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另外,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改用公允价值法,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对于首次采用新准则将对损益产生很大影响,而今后使用影响较少。
四、关于引入公允价值几点思考
1.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不够完善、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信息失真比较严重,还不是全面运用公允价值的时候,这次新准则大量运用公允价值已经是重大突破了。在运用新准则的同时,我们应在进一步完善市场、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惩治会计造假方面下功夫,从而为公允价值运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2.尽管新准则在引入公允价值已经比较谨慎了,但还是给企业留下很多利润操纵的余地。因此,证监会和财政部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了解企业在这方面的实际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在借鉴国际已有成果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研究和发展公允价值理论并不断写入《基本准则》,这样既可以为公允价值运用提供理论基础,指导今后进一步运用公允价值,同时也便于会计人员理解公允价值,从而有利于公允价值的推广。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
[3]陆建桥:关于会计计量的几个问题[J]会计研究,2005
4.若干问题的说明 篇四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根据一九九五年以来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和‘若干问题的意见’”。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望各院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经济庭。如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
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仲裁协议,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能否直接判定行为人是仲裁协议的签订人,裁决其承担因其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为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即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行为人始终未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仲裁协议,故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其自身无约束力。如果相对人要求仲裁解决其与行为人之间的赔偿纠纷,应当与行为人另行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对该赔偿纠纷无管辖权。
二、在外贸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的外贸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国内被代理人是否有约束力?
外贸代理制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一项特定的法律制度,不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委托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被代理人没有约束力(合同法中规定的委托合同除外)。
三、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在哪些情况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依照协议仲裁的原则,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只对合资的股东之间或者合作方之间因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争议有约束力。如果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股东之一或合作方之一发生争议,该仲裁协议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四、主合同未生效,仲裁协议是否生效?
虽然仲裁协议在合同中只是一个条款,但该条款与其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仲裁条款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法律对其生效的条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主合同的生效条件亦对其无约束力。因此,合同未生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下列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一)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作为被胁迫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应当无效。
(二)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仲裁委员会管辖和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如:“发生纠纷,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三)仲裁协议显失公平。如:“发生争议,由卖方选择其认为适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协议直接剥夺了一方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途径的权利。
六、如何理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是明确的,除非仲裁协议对合同列明的某一具体事项予以特别约定,该合同所列明的任何事项都应当属于仲裁范围。
当事人另行签订仲裁协议,必须在协议中明确需要解决纠纷的具体内容,如:合同的具体名称,否则,即为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七、一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自始无效,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仲裁协议独立原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采取欺诈手段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对对方有胁迫行为,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八、当事人同时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当事人对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约定都很明确,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以进行仲裁,该仲裁协议有效。
九、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直接约定仲裁条款,但合同条款中援引其他文件中的仲裁条款,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援引仲裁条款亦表明当事人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有效。如:中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外贸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与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该“条件”是指198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应部关于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具体办法。据此,应当认定当事人已经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该类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十、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临时仲裁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仲裁法》只确认了机构仲裁制度。根据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十条第二款对临时仲裁的确认,我国作为公约国有义务对外国临时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据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约定在我国国内临时仲裁,并同时约定或依法推定用中国仲裁法的,因违反我国法律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当事人约定在国外临时仲裁,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或者临时仲裁机构所在国的法律是否承认临时仲裁,或者当事人选择一致的法律是否承认临时仲裁,如果上述国法律承认临时仲裁,则该仲裁协议有效。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原则是什么?
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行使的是《仲裁法》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审查范围只能依据《仲裁法》的规定,涉外案件只审查程序问题,国内案件着重审查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仅审查证据的真伪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
十二、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且进行了实体答辩,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审理?
仲裁协议是仲裁成立的前提,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明示的。《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赋予了当事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在法律未规定允许当事人以默示方式接受仲裁管辖的情况下,不论当事人是否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或者进行了实体答辩,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提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审理。
十三、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如何认定没有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应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第二、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第三、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确,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而无效。
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况应属没有仲裁协议: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部分转让,受让方未书面明示同意接受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二)仲裁庭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纳入仲裁程序,第三人与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无仲裁协议。
十四、超范围仲裁包括哪几种情形?
超范围仲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第二,依照《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超范围仲裁的法律后果是裁决被撤销。有的裁决中存在范围内裁决和超范围裁决并存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审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从尽快实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出发,如果超范围仲裁事项可以与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裁决事项分开,应当只撤销超范围仲裁部分的裁决。
十五、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是否属于超范围仲裁? 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最终裁决可能高于或低于所请求的具体数额,这种情况与法律规定的超范围仲裁属于不同的两个范畴,在此不应当将法律规定扩大解释。
十六、如何理解“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上述几种表述是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通常采用的表达方式,而一旦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又往往成为当事人提出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理由,将“执行”、“履行”的内涵给予狭义的解释。我们认为,合同的履行(执行)是一个延续性的行为,包括履行中的各个阶段及一方违约后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仲裁范围仅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某一具体阶段,如:“赔偿引起的纠纷”,“合同解释引起的纠纷”等,有关该合同的任何事项都属于仲裁范围。
十七、仲裁裁决结果正确,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是仲裁法律制度的核心。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剥夺其法定权利,在法律上的意义应该高于某一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结果是否正确不影响对仲裁裁决的依法撤销。
十八、哪些证据问题可能导致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仲裁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因为证据问题可以撤销仲裁裁决,一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是双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的证据只能是直接决定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从而使裁决结果错误的证据。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证据范围扩大化,对许多与裁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决结果无实质联系的证据从程序上提出异议,对这类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十九、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涉外案件的审理与国内案件的审理有哪些区别?
《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与《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相比较可以看出:
(一)法院对国内仲裁的审理既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某些实体问题——证据问题;对涉外案件的审理只审查程序问题,不审查实体问题。
(二)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审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相比较有细微的区别,法定程序对国内仲裁是强制性的,对涉外仲裁有一定的灵活性,即《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二十、如何理解“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5.若干问题的说明 篇五
作为教学改革的一次尝试,上学期我们要求提交了第一份研究性报告,通过批阅我们发现了报告撰写中的一些问题,另外许多同学也对我们的教改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下面就一些普遍问题做些说明。
1.“摘要”不是“引言”
摘要是一篇文章论述的主要内容,应反映该文的核心论点与创新点。在同学们提交的研究性报告中,很多把摘要写成了引言,或从书上摘取了一段背景资料,或写成了实验目的与要求,等等。
下面是几份写得比较好的摘要,可供大家学习、参考:
“本报告以‘振幅法测声速’实验为研究对象,(1)对比讨论了计算处理波长的两种方法:逐差法和一元线性回归法,并得出了一些结论;(2)考虑空气湿度对理论声速计算的影响,粗略地计算了其修正值。此外,报告的末尾还附上了一些心得体会。
“本文对菲涅耳双棱镜干涉实验的原理、步骤、仪器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实验数据进行处理以及误差估算。通过分析实验室条件下误差产生的原因并进行精确计算,探究共轭法测量光源与屏间距的原理,深入理解实验,并说明实验的收获与感想。”
“本研究性报告介绍了模拟示波器的基本工作原理、振幅法测量声速的原理及实验的基本操作步骤,并对实验数据进行了处理。用逐差法计算声速的测量值,并计算了其不确定度,对声速的测量值与真值的误差进行了计算并做出分析。在讨论中谈到了实验的收获并从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对老师的教学方式做了简单的评价。”
2.关于论文题目的确定
绝大多数研究性报告是直接把实验题目作为论文的题目,这样的文章只是在简单陈述所做的实验,缺少研究性内容,还易于千篇一律。若在题目上反应出研究的含义,论文的内容就可丰富多彩。
如一份获得满分的优秀报告:“对迈克尔逊干涉实验的误差探讨与理论改进”,题目就很明确,内容写得也很全面,最后的讨论也有一定深度。3.数据处理仍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1)公式书写不完整
如:只写成偏微分形式,没有推导出具体公式。
例如计算声速c=fl,只给出公式(2)不写数字式
如:,未说明D=?
(3)间接测量量与直接测量量不分
如:在声速测量实验中,声波波长l是间接测量量(),Dl是直接测量量,但有相当多的同学写出不确定度B类分量为。期末最后一道试题也考了这个题,仍有许多同学没能将此错误找出,暴露出同学们此概念混乱。(4)结果表述方法不正确
如:最终结果表述为c±u(c)=349.71±0.10 m/s(5)变量的符号使用混乱
如:不加定义随便使用x、b等符号;ua(x)写成ux(A)等等。4.讨论中误差分析流于形式,没做定量分析
一些报告中误差分析只是在罗列误差可能产生的途径,其中许多来源只要稍做量级分析就知是可略的,对此类误差没必要进行讨论。误差分析应针对会影响结果的环节进行,并且要做定量或半定量的分析,不可泛泛而谈。5.研究性报告中的抄袭问题
在交上来的研究性报告中,发现了部分同学有抄袭现象,有的报告只是把数据改成了自己的,其余部分甚至体会都是一样的,这种现象很不好,希望引起高度重视。
6.对实验仪器有损坏感到不快
由于学生人数众多,实验仪器高频率使用,出现损坏是不可避免的。究其原因,除正常磨损外,也有相当多的情况是学生操作不规范甚至操作错误造成的,也有时是学生使用不当误以为仪器损坏。对实验中出现仪器故障问题,一方面提醒大家在实验中一定要遵守操作规程、爱护实验仪器,另一方面也希望大家能正确对待,从学习的角度考虑,这并不是一件坏事,若你能自己找出仪器的故障,从中得到的锻炼远比只是照书本顺顺当当测完了数据要多得多,毕竟将来工作中没有人去为你准备好一切。
7.希望老师课堂上演示一遍实验
一些同学在讨论中提出,希望老师在课堂讲解时能演示一遍实验。这样做固然能提高实验速度,从表面看大家都能做得很好,数据也能测准,但做完实验不会给大家留下什么印象,也就谈不上收获。实验课的特点是从失败中学习,只有经历一次次挫折才能积累经验教训,从而提高综合实验能力。因此希望同学们多一些自主学习,不要仅满足于照本宣科完成数据的测量。8.对选课网站的意见
部分同学提出,希望每周能做两次实验,对选课网每次只能选一次课感到不便。这一点是教学管理的要求,若放开随便选,先选的同学把所有时间都占掉了,其他同学就选不上课了,按照全体学生与全部开放时间的比例折算,每位同学应两周选一次课,你若每周做一至二次,必然有同学本周选不上课,我们的选课网限定必须做完一个实验才能选下一个,正是为了全体同学的利益。9.对实验积分或计算方法的意见
6.关于心理暗示的若干问题 篇六
相信您一定有过这样的经历:“一道新菜上来,初品还没有什么特殊滋味,待主人细细介绍之后,似乎才能体会到菜的新奇和特殊来,”或者,有一天同事突然 说:“你怎么这么瘦弱,是不是病了?”这句不经意的话你起初还不太注意,但是,不知不觉地,你真的会觉得头重脚轻,浑身隐隐做痛,似乎自己真的病了似的。 最后,竟然真的觉得挺不住了,经过在医院的一番大张旗鼓的检查,由权威的医生向你宣布“没病”之后,你会在病床上一跃而起,三步并做两步地走下楼去,与先 前的“准病人”判若两人。这些现象初看起来,似乎很神奇,也有些令人迷惑不解。其实,这只是一种心理现象——心理暗示在起作用。心理暗示现象在人的日常生 活中非常普遍,暗示作用每天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每个人的生活。
对于心理暗示,《心理学大词典》上是这样描述的:“用含蓄、间接的方式,对别 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暗示作用往往会使别人不自觉地按照一定的方式行动,或者不加批判地接受一定的意见或信念。”可见,暗示在本质上,是人的情感和观 念,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别人下意识的影响。
那么,人为什么会不自觉地接受别人的影响呢?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对一个人进行决策和判断的心 理过程,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其实,人的判断和决策过程,是由人格中的“自我”部分,在综合了个人需要和环境限制之后,做出的,
7.浅析住宅电梯的若干问题 篇七
如何选择电梯, 似乎并非难事, 现在市场上电梯种类众多, 从中选择一部经济﹑耐用品质好的住宅电梯确实不难。电梯本身是电力驱动装置, 最好选择有“后备电源”装置的电梯, 这样即使突然断电, 电梯也会有着后备电源的支撑, 继续运行, 不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甚至人员伤亡。《住宅设计规范》明文要求, “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 每栋楼设置电梯应不少于两台”, 各个楼层应设有贯通的通道, 使每个单元的电梯服务于该单元的乘员, 尽可能选用高速住宅电梯, 提高电梯运行速度和电梯使用者的满意度。
2 监控系统
电梯轿厢内装有闭路监控系统。监控系统的设置不仅有利于轿厢困人等紧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而且也是预防犯罪发生的有力平台。
3 安全管理
电梯省时高效的特点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 同时, 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风险。如2005年朝阳市在短期内发生了两起电梯的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造成两人死亡。电梯作为特种设备, 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 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势在必行。物业方面要按要求建立完整的电梯管理制度, 设置专门管理住宅电梯的机构或者人员严格实行“专人专关, 一人负责”的原则;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在电梯轿厢内张贴乘客须知和救援须知的警示标牌, 宣传正确的乘梯知识。机房是电梯核心部件安置的地方, 既要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更要保证通道的畅通, 严禁占用机房作为其他用途。乘客方面要树立安全意识, 严格遵守电梯的使用章程, 控制使用电梯运输建筑材料, 防止超载, 不损害电梯设施, 小孩乘坐电梯由成人陪同, 确保电梯的正确使用。
4 人员培训
电梯交付使用期间, 电梯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必须经当地质检部门考试合格, 并掌握一定的电梯使用常识和相关知识以及紧急情况下的救援措施。
5 建立储备基金
电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不可分, 电梯安全已经成为群众关心的民生工程。住宅电梯的资金有两部分, 一是电梯运行服务费, 这部分费用主要用于日常电梯维护和电费的开支;二是电梯更新、改造费用, 按照正常使用情况估算, 一般在5-7年的时候是需要进行一次大修或者更换重要的部件, 届时会有一笔不菲的支出。这部分费用的收取出现了矛盾, 电梯作为公共服务设备, 维修更新的费用, 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目前我国物业市场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有很多不透明的地方, 提取比较困难。住宅电梯的维修、改造、更新资金得不到保障, 成为电梯安全运行管理的一个瓶颈。为此可以采取建立储备基金的方式:以日常收取极小额度的储备金或者其它形式, 以备特殊情况下及时有效的解决大问题。
6 维保单位
电梯的日常使用是需要有专业的维保单位来维护保养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是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关键。为了保证电梯的安全, 每部电梯在安装使用前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电梯安装使用后由电梯的使用单位进行登记注册, 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装一年以内, 安装单位是免费维保, 以后将是有偿服务。电梯使用单位要与维保单位签订符合要求的维保合同, 并对维保单位维保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 实行网上公开。维保单位要认真检修维护每一台电梯并建立电梯使用及维修档案, 发现隐患, 及时处理, 还要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开展救援演练, 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维保单位每半个月必须对电梯进行一次维保, 并做好相应的维保记录。维保单位最好选择有资质有经验且距离较近的单位, 这样一旦发生突发情况, 维保单位可以最快时间地赶来服务, 减小损失。
7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政府及物业要利用各种形式, 大力宣传电梯安全常识, 提高乘客安全意识, 减少电梯使用中的不安全行为, 正确应对电梯突发故障。如候 (乘) 梯时不要踢、撬、扒、倚层门;不要用手、脚或物品阻止轿厢门的关闭;运送货物时, 石子、沙子等掉进电梯要及时拣出;当停电、火灾甚至地震等突发情况发生困在电梯内时知道进行自我保护和求救的方法。
8 安全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电梯是强制检验对象, 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 电梯安全检验的周期是每年一次, 由电梯的使用单位提前一个月申报定期检验, 检验合格后由验收单位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并张贴在电梯轿厢的醒目位置, 方可使用。电梯的定期检验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是住宅电梯在日常使用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随着电梯数量的增加, 与电梯安全相关的问题也随之攀升。保障电梯的安全既需要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尽职尽责的维修与保养, 也需要乘客文明乘梯。只有经过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安全、舒适的现代化的生活空间, 享受住宅电梯带给我们的方便与快捷。
摘要:住宅电梯作为现代高层建筑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承载着大量的人流垂直运输, 有时还要运送物品, 使用量相当大, 给人民的生活起居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那么如何保证电梯安全, 使其更有效的为大家服务, 成为我们大家共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住宅电梯
参考文献
8.民事送达若干问题的研究 篇八
关键词:民事送达;二元送达体制;送达主体;方式
民事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送达是一向重要的民事诉讼行为,是法院与诉讼各方之间相互联系沟通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各个诉讼行为、诉讼阶段得以相互联系、衔接的基础。通过送达,诉讼当事人知晓诉讼活动并参与到民事诉讼活动中,保障了各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公平地位。当前,由于司法资源有限,送达过程中也遇到种种困难,形成“送达难”问题。本文拟分析当前的送达制度并对送达难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送达的概念及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
送达包含了送达的主体、受送达人、送达的方式、送达证明、送达的效果等多个因素。
当前我国的民事送达实行以人民法院为当独送达主体的依职权送达模式。原告、被告、第三人、鉴定机构等递交的诉讼材料,由法院作为送达主体向其他各方当事人进行送达。当事人配合法院进行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可见,自然人的受送达人为其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送达人应当是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授权负责签收送达文书的人员。
在送达方式上,我国法律规定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可见,直接送达是法律规定的主要送达方式,也是保障当事人知晓送达文书材料内容最直接、最方便的送达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04]13号文件第二条赋予了法院特快专递送达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力,成为了当前诉讼文书送达的主要方式之一。留置送达是在当事人不在的情况下,将诉讼文书等材料留置给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并经见证人见证的送达方式,是对直接送达的补充。民诉法规定的委托送达与外国法律规定的委托送达不同,指的是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下,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等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而德国、法国、日本、德国等民诉法规定的委托送达均是特指对在国外当事人的送达。至于公告送达,是民事送达的最后方式和保障。在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后才选择的送达方式。
送达证明是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后,由有签收诉讼文书材料的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上名字和日期,以证明完成了送达行为及当事人确已接受到了相关材料的证明。当前的送达回证主要由法院出具为主。
送达行为,对法院而言,保障了各诉讼行为之间的相互衔接,保障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于当事人起诉材料、传票的送达等,只有经过合法送达才能引起下一阶段的诉讼行为。而对于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有效的送达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送达行为使得当事人能够参与到诉讼中,保障期权利。正如贝勒斯在《法律的原则》中指出:通知的权益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是如此之根本,以至于只有存在最重大的理由,并且尽一切可能保护被告的利益时,才可剥夺。[1]
二、当前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制度是以法院为主导的一元送达制度。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送达难”问题突出,笔者认为存在一下几方面的问题:
1.送达主体方面,当前我国实行一元送达制度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法院制发的文书由法院作为送达主体进行送达,有利于将送达行为赋予司法强制力和公信力。但是,由于法院的司法资源有限,材料送达不及时或者不规范,都会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不信任。法院的司法目標是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在司法实践中处理好公平与正义的关系。
2.送达方式
民诉法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是主要送达方式,法院工作人员可以向当事人解释案件基本情况及举证回避等诉讼权利。当前法院以法院特快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与直接送达一并作为送达的主要方式。法院特快专递借助了社会资源,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送达主体的范围,减轻了法院送达的压力。但特快专递人员无法进行专业的答疑解惑。无法达到法院工作人员的送达效果。
民诉法规定在当事人拒收文书的情况下,法院送达人员在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对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进行留置送达。司法实践中,因种种原因见证人员无法到场的情况存在,使得留置送达无法完成。民诉法对留置地点和对象均有严格规定,地点为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对象为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
公告送达是对民事送达的最后保障,是在穷尽其他所有的送达方式以后所采用的送达方式。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难以直接送达的案件,公告了之的简单处理方式,这与当初设立公告送达方式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在常规的送达方式难以送达的情况下,不得已以公告送达的方式拟制通知受送达人时,往往被视为是法院在法律上对保障参加机会作出的一种妥协。但是这种妥协要有一个最低限度,即要穷尽所有的送达方式后,才能作出是否使用这种妥协手段的决定,否则就与程序保障的规则相悖。[2]
3.送达证明
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受送达人按照法院送达人员的提示填写送达证明,不存在送达证明缺失的问题。但在法院专递送达的情况下,收回送达回执需要一个过程,在这过程中,如果严格按照没有收到送达回证,就不能展开下一诉讼程序的原则,则会影响诉讼效率。
4.送达不能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法院负责民事送达,同时也单独承担着送达不能的后果。当事人恶意回避法院送达,使得送达因为当事人不配合而延误,浪费了其他当事人及法院的时间,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影响司法工作效率的提高。而当事人恶意拒收送达的材料,或者作出其他妨礙诉讼的行为,却没有受到相应成都的苛责,这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三、完善送达制度的设想
1.在送达主体方面,尝试建立以法院为主、当事人配合的二元送达体制。
依诉讼行为原理,对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予以分类,大陆法系的主流分类是“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其区分标准是诉讼行为是否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得以完成。送达行为也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笔者认为,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是为方便双方当事人。证据交换属于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双方意见一致,尤其是都委托了律师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证据交换,并制作交换证明,将证据副本及证明提交法院,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同理,对于答辩状、陈述的书面意见等不需要法院强制力介入的诉讼行为,可以尝试由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
2.完善特快专递送达模式,根据送达材料的性质合理选择送达方式。
法院实施送达行为,既要保障送达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要件,又要保障送达效率,需合理选择送达方式。目前特快专递的送达模式得到了各级法院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司法解释中赋予了特快专递送达以直接送达的效力。在完善特快专递送达方式上,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赋予特快专递工作人员类似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使得形式上更趋近法院送达。二是对特快专递工作人员进行特定的培训,在受送达人对送达材料提出疑问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解释,起到法院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
在留置送达的方式中,法律规定了见证人制度。但司法实践中,有时候找不到见证人进行见证。这种情况下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且留置送达的地点和受留置的对象也做了较严格的规定。见证人制度是为了保障法院送达行为公正公平,可以参照外国的规定,不将见证人必须到场作为留置送达的必要条件。对于留置的地点,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均规定,可以在任意遇到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的地点进行留置送达,同时,留置送达的对象可以扩大到受送达人的律师、同住亲属、房主、出租人、雇员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也规定了会晤场所、居所、从业场所等可以进行直接送达及留置送达。
区分送达材料的性质,对于法院制作的相关文书中如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其送达内容仅是告知受送达人人民法院当前采取的相关诉讼行为,对于此类材料的送达,除采用传统的送达方式外,可以采用较为简易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在确认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收到送达信息的情况下,可以视为送达。但是对于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送达是为了将法院对于案件纠纷的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这类材料需严格送达程序及送达方式的选择,不得简易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在严格程序送达的相关材料中起到了送达方式选择的导向作用。对于与效性送达行为送达的材料,可以采用二元送达体制中当事人自行送达的方式。但在采用当事人自行送达的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认为需借助法院送达的,法院仍应当担起送达的责任。
3.恶意妨碍送达行为的处罚机制及诚信机制的完善
当事人恶意拒收送达的文书,造成妨碍诉讼、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当前法律对于此类当事人的苛责主要为教育、训诫等,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以考虑加大对恶意妨碍诉讼当事人的惩戒制度,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3]完善社会的诚信机制,使得不诚信的当事人不因不诚信的行为获得利益,保障司法公正。
4.他山之石
送达受领人制度。日本民事送达制度中规定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没有住所、居所、营业所或事物所时,应当指定在该法院所在地接受送达的受领人。[4]我国现阶段人口流动频繁,落后地区外出务工较多。如果能够建立送达受领人制度,如村委会中委托村委会负责人,企业中委托相应的负责人员等,在其外出的情况下,代为接受诉讼文书材料,可以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执达官制度。执达官是独立于法院的专门负责诉讼送达的人员。《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6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受诉法院的书记科将送达事务委托给执达官。[5]建立执达官制度可使得法院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等不因繁重的送达行为而影响司法裁判的效率。我国民诉法确立的特快专递制度,即是类似执达官的制度,借鉴执达官制度,对于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很有裨益。
参考文献:
[1][2]王福华.《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总第96期),第96页
[3]吕国清.《浅议如果解决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的问题》,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11/11/142355.shtml,于2014年6月7日访问。
[4]谭秋桂.《德、日、法、美四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比较分析》,《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4期,第89页
[5]谭秋桂.《德、日、法、美四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比较分析》,《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4期,第86页
作者简介:
9.关于病退问题的说明 篇九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申请办理病退。现就职工办理病退做几点说明:
1.办理流程:用人单位申请,到社保机构审核年龄和缴费年限,由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组织随机安排医院进行查体认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通知社保机构核定退休费用。
2.医院专家组根据国家标准认定等级,4级以上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对医院专家组认定不服的,由医院给予解释。解释仍不服的,可向市人社局医保处申请重新安排查体认定。
10.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篇十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8/01/07
【实施日期】1998/02/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企业登记管理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
【题注】《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和程序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得称“公司”。
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非公司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区、盟及大中城市所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各类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没有公司登记权,不得登记注册公司。
住所设在直辖市所属区内的公司,除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以外,由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管辖范围,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省情况,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辖权的划分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保税区、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改建为分局的,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设立公司,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由股东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行政法规的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不作为公司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经审批或者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除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外,应当依法取得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批准文件应当加盖省人民政府印章。
第七条 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八条 设立公司,申请人应当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未被有关部门批准时,公司名称由原名称核准机关重新核定,或者由申请人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简称“有限公司”。
公司不得称“总公司”、“集团公司”。对于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其核心企业可以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有权出具验资证明的法定验资机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有国有资产入股的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不作为公司登记必须提交的文件。第十一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由国家或者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取得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当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第十四条 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也不得向非公司企业投资入股,但非公司企业改建为公司或者公司兼并非公司企业并按《公司法》将其规范为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其名称可以不含“分公司”字样,但应当按分公司登记程序办理登记。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核发1994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非公司企业核发1989年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的印章应当是登记机关的公章,不得使用登记专用章替代。
第十七条 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先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再以企业法人名义投资入股。
“职工持股会”或者其他类似的组织已经办理社团法人登记的,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第十八条 农村中由集体经济组织履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公司。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公司,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可以投资设立公司。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关具体规定,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变更而使中方投资者获得企业全部股权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企业应当按照拟变更的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缴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第二十二条 法人之间可以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不受是否存在产权关系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第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投资比例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明显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同行业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经理职务。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以外的人可以被选举或者聘任为董事、经理。
第二十八条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二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是由发起人提交并经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设立费用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发布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应当表明公司登记的依据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期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超出经营期限又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分别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未将分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分别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该公司自始即无法人资格。
11.关于水闸若干问题的探讨 篇十一
摘要:水闸是水利设施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防洪、抗旱、灌溉、等方面担任着重要角色。因此,确保水闸工程的质量,优化管理结构,已成为施工企业的重要工作内容。该文针对水闸的主要施工技术、水闸的质量管理、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望给予相关人士以借鉴意义。
关键词:水闸;施工;质量;控制
0前 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闸不仅成为灌溉、供水等方面的重要工具,水闸的应用不仅涉及到了百姓人家,同时也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事实证明科学有效的施工技术以及合理的施工管理才能保证水闸的工程质量,才能保证它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1水闸施工质量管理面临的问题
在水闸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中,起控制作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工程质量与工期及成本的关系
工程质量与安全、工期及工程成本密切相关,四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不能盲目地偏向某一方。施工安全是工程质量的前提,片面追求工期而不注重合理工期的要求,工程质量将法保证,刻意追求利润,节约成本,减少施工投入,将使工程质量失去保证的基础。
1.2工程分包管理
虽然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严禁承包人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常常存在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以包带管的现象。由于转包或违规分包工程,层层瓜分所谓的利润,导致工程质量无法保证,国家执法机关应加大督查执法力度,扩大检查范围,细化检查手段,杜绝转包或违规分包。
1.3 技术控制
1.3.1土体的含水量控制
在水闸施工的整个过程中,从基坑开挖到闸首、闸室混凝土结构施工,都是以控制地下水为前提的,基坑土方中的含水量太高,基坑开挖无法顺利进行;已开挖好的的基坑底面地下水位太高,不是无法封底,就是无法封铰;回填土中的含水量太高,墙后回填质量无法保证。
1.3.2混凝土内部结构的均匀性控制
混凝土内部组织结构均匀既是内部强度合格的前提,也是外部质量合格的要求。因而,从混凝土的原材料的采购到配合比设计,从混凝土的拌合到混凝土的运输,从混凝土浇筑的层次到料斗点的布置,从混凝土的水灰比、坍落度的控制到混凝土的振捣及养护等等,道道工序都与混凝土的均匀性相关,要控制好混凝土的均匀性,达到良好的混凝土质量,必须从每道工序开始。
1.3.3水闸使用功能的基本参数控制
水闸的基本质量参数的保证是水闸工程验收及水闸正常发挥效益的基础。水闸的门槛高程、口门尺寸,闸首、闸室临水面平整度及垂直度、混凝土结构的强度等都直接影响到水闸的施工质量和正常运行。
1.3.4水闸裂缝防治
水闸施工的质量通病不仅影响水闸工程的验收,而且影响到施工单位的信誉,更重要的是影响到水闸在使用期的使用效率和全寿命期的寿命。有些难题如廊道裂缝问题,至今没有彻底消除的有效方法。
1.4质保体系的完善
目前许多水闸建设在质量管理上虽然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但在实施工程中,有于各自利益的需要,存在质保体系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监理人员素质低下、施工单位质量管理混乱等现象。为了真正的控制好水闸施工质量,水闸建筑市场的质保体系应该进一步健全,政府监督部门应该加强监管,加大对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1.5试验和检测规范性问题
质量检验的主要方法包括:目测法、量测法和试验法,前两者常用,但有其弊端,许多质量检验要通过现场试验或实验室试验(包括理化试验、无损检测)取得数据来分析判断质量情况。但目前水闸施工市场上,无论是硬件,还是软件都不能满足实际建设的要求。不仅实验室的数量严重偏少,而且实验室的仪器及人员不能适应工程需要,常存在着仪器超期使用、试验检测人员有证不动手无证在上班、工地实验室验收形式化等现象。规范试验检测工作刻不容缓。
2 新建小型水闸应注意的问题
小型水闸建设过程施工工艺并不复杂,但是设计施工中如果不严格把关,同样容易造成质量缺陷,给以后的管理、运行造成问题。因此,对小型水闸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切不可忽视,下面提出一些应该注意解决的问题。
2.1 混凝土工程的外观质量
在实际的质量检查中,经常发现有些工程的钻芯取样混凝土质量达到了规范要求,但其外观质量却不能令人满意。小型水闸工程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由于资金或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多采用小型钢模板,模板接缝较多,缝隙如果处理不好或稍有渗漏,漏浆处容易造成蜂窝空洞,成型后接缝处混凝土凸起多,影响外观及平整度,混凝土外观质量差,给以后管理单位的美化工作增加困难。
因此,小型水闸工程亦应借鉴大型水闸混凝土工程的施工经验,尽可能采用大块模板或滑模施工,在满足混凝土内部质量的同时,改善混凝土工程的外观质量。
2.2 翼墙沉陷缝设置
为适应翼墙下地基的不均匀沉陷,一般需设置沉陷缝,其设置应从翼墙的基础开始,两边缝面应平整垂直。在实际施工中经常发现有的翼墙上部设缝,而基础底板忽略了沉陷缝的设置;有的虽然设置了沉陷缝,但两边缝面并不垂直、平整,尤以砌石翼墙容易出现此类问题;甚至有的砌石翼墙根本没按设计要求设置沉陷缝,等砌石完工后以砂浆饰一假缝。因此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
2.3 永久缝止水橡皮的设置
为了防止水体渗漏对主体工程造成损害,要设置永久止水缝,包括需设置水平和垂直止水,止水材料通常选用止水橡皮。施工中容易出现以下错误:一是止水橡皮嵌固不牢,施工中被移动,完工后止水带不在浇筑层或砌体中间;二是止水橡皮搭接方法不当,搭接不牢;三是水平止水橡皮下的混凝土振捣不实。针对以上问题,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一方面要按规范要求精心组织,认真施工,止水橡皮要用模板嵌固,不能用鐵钉固定。橡皮接头用热接法,在不重要部位,如采用胶接法,搭接面要新鲜干净,以保证粘接强度,严禁止水橡皮用铁丝或铁钉固定搭接。另一方面在缝两边工程施工时,不要移动止水橡皮,水平止水下的混凝土施工时,要谨慎振捣,使之密实无孔隙。在止水橡皮埋设的部位,不能留施工缝。
2.4 闸门止水问题
闸门漏水主要原因:一是止水橡皮与止水面不在一个平面上,止水橡皮与止水滑道之间有缝隙而漏水;二是从止水橡皮螺栓孔漏水;三是底止水橡皮与侧止水橡皮的接头处或止水橡皮接缝处漏水。解决以上问题的方法:一是在安装止水橡皮时要谨慎操作,使止水橡皮与门页合贴,闸门吊入后在设计水位差下,橡皮与止水座板或滑道间无偏离,无缝隙;二是门叶预留螺孔与止水压板上的螺孔要对应一致,然后对止水橡皮进行钻孔或冲孔,不宜采用烫孔,橡皮孔径可比螺栓直径略小一点,以保证橡皮对螺栓包裹紧密,如闸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在预制过程中应保证预留孔的位置、孔径、方向准确无误;三是闸门止水橡皮应尽量定制“门”型橡皮,减少橡皮接头,如需要接头,应采用生胶热压法胶合,不宜采用氯丁胶粘接,因为闸门在启闭过程中橡皮受力较大,很容易把胶接处撕裂。底止水橡皮与侧止水橡皮的接合处也应挤压紧密,以防漏水。
2.5 启闭机底座封闭与开度指示问题
水闸启闭机多采用螺杆式或卷扬式两种,都存在开度指示不准确甚至有的螺杆式无开度指示问题,给以后的运行管理带来困难,有的管理单位在用螺杆式启闭机首次启闭闸门时,压弯了螺杆,有的甚至危及启闭机房的安全。因此,施工单位在定制启闭机时应要求生产厂家标上开度指示,且应力求准确。另一方面现时启闭机底座都为开敞式,不利于管理单位保持启闭机房的卫生和维修养护,很多管理单位在接管后都进行了各式各样的封闭处理,既费时费力,又不美观、协调,生产厂家如果在底座上加一个活动式封闭盖板便可解决问题。
3 结束语
水闸作为水利工程中的重要建筑物工程,其施工管理应得到足够重视。这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是否利于运行。水闸的质量不仅仅取决于项目负责人,更多的取决于广大的基层工作人员。只有在全体工作者的众志成城下,做出优质工程。
参考文献:
[1]SDJ20-78,水工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
[2]JTJ300-2000,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技术规范[S].
12.“韦伯热”的若干基本问题 篇十二
关键词:韦伯,韦伯热,社会科学方法论,宗教社会学
0引言
马克思·韦伯(Max Weber,1864-1920)一生致力于社会、经济、政治和宗教等多种问题的学术研究。同时,他也是一位多产的“作家”,给后人留下了丰厚的学术著述。他在社会学界声名显赫,与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和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并称为经典社会学三大家。同时,他还是著名的历史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哲学家。
韦伯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他不但通晓多个国家语言,而且著述涉及各个研究领域。正如科塞说评价的那样,“他具有第一流的法律头脑,对法律的历史和原理了如指掌。他对古代史、近代史以及东方社会的历史具有百科全书式的知识。当然,他专心研读过当时所有重要的社会学论著,就连那时还鲜为人知的弗洛伊德的著作也为他所熟悉。韦伯是最后一批博学者中的一个。”[1]韦伯开创的“理解社会学”使其分析和认识的深度达到了绝对深刻。也就是说,他不仅在学术的广度这个面上具有百科全书性,在认知的深度上也是其他学者所不能企及的。所以,科塞又评价道:“很少有人达到他那样的深度。他介入许多事物,从斗争脱身时常常身上带伤,有时甚至被打垮。但是他带来的是对人和社会的深刻了解,这对下几代的学者和政治家来说是一份丰富的财宝。他对社会行动中的磨难、悲剧以及偶尔的成果和超脱的关注,使他成为社会分析的科学和艺术的至今无人能及的大师”[1]。
自韦伯作品被帕森斯翻译成英文以来,韦伯便开始为英语世界学者广为关注。随后全球掀起了一层又一层研究韦伯的“热潮”,甚至,韦伯在学术研究中已经成了绕不开的人物。即使在今天,韦伯仍在学术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很多人常常发问:为何动辄韦伯,为何开口就马克思·韦伯?可以说,韦伯作品震撼力如此之强,以至于在国际学术界经久不衰。“韦伯热”起于何时?就社会学角度而言,可以通过什么样的基本维度研究“韦伯热”?“韦伯热”的背后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解决?
1“韦伯热”的基本维度
1.1“韦伯热”的三个阶段
韦伯的学术思想在20世纪30年代经由结构功能主义大师帕森斯的翻译和介绍进入美国,也就进入了英语世界。这构成了后来各地兴起“韦伯热”的渊源。此前,韦伯很少为英语世界的学者所了解,甚至在“二战”之前,韦伯的影响也不甚大,其学术影响也是有限的。
按照苏国勋的归纳,“韦伯热”包括三个历史阶段。除了帕森斯将韦伯的思想引入美国后掀起的第一波“韦伯热”外,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韦伯热”反馈回德国,于70至80年代出现的“韦伯复兴”热潮———20世纪70年代中期德国社会科学界出现的一场旨在恢复韦伯思想本来面目、深入阐发其学说精义的潮流,其重点一直是纠正帕森斯对韦伯的曲解和附会,重构韦伯作为一名德国学者的思想肖像;其二是深入阐发韦伯[3]。在此意义而言,没有帕森斯,包括一些学者所批评的韦伯的“帕森斯化”,也就不会有“韦伯热”,至少“韦伯热”将会以另一种姿态展现在世人面前。
20世纪80年代,伴随着中国社会学发展的需要,西方的学术作品开始被引进翻译成中文。而当韦伯作品翻译进中国之始,社会学界即掀起了“韦伯热”。苏国勋认为,韦伯的思想正是随着社会学的恢复开始在中国学术界传播开来的。1987年《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在北京由三联书店出版问世,韦伯的学术思想才开始为中国读者所了解。随着东亚“四小龙”的经济腾飞,韦伯研究热潮开始东渐[3]。这是“韦伯热”的第三种形态。
1.2“韦伯热”的基本维度
“韦伯热”不是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的现象,而是几乎遍及全球、发生于多个学科领域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正如韦伯研究专家苏国勋所阐述的那样,“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韦伯热’出现于不同的国度和地区,各有其特定的社会—政治—文化背景,不好一概而论”[5]。笔者认为,韦伯的社会研究方法论和宗教社会学可以作为解读“韦伯热”的两个基本维度。
1.2.1研究方法论
韦伯将他的社会学称为“理解社会学”———“社会学(这个使用上含义十分模糊的词在这里所理解的意义上)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6]。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在其理解社会学基础上阐发的。在韦伯看来,文化科学的对象是有意义的文化事件或实在,文化科学的目的是认识这种实在的独特性。他的方法论就是关于达到这个目的的方式、原则和手段的讨论构成的。
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可以浓缩为三篇论文:《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中的“客观性”》、《文化科学逻辑领域内的批判性研究》和《社会科学和经济科学“价值无涉”的意义》[7]。韦伯方法论的精髓基本上都在这三篇精炼的论文中体现出来。首先是作为概念工具的“理想类型”。我们知道,理想类型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概念,其提出的初衷是为了作为与自然主义相对立而体现出来的研究方法而提出来的。“韦伯认为没有一种科学系统能够重视全部具体现实,也没有任何概念工具能完全顾及到无限多样的具体现象。全部科学都包含抽象,也包含选择。然而社会科学家在挑选概念工具时很容易落入一种困境。如果他的概念具有很高的概括性,他就容易丢掉现象的特征。相反,如果他使用历史学家的传统概念,把现象孤立化、特殊化,他就无法把这一现象同相关现象进行比较。理想类型这一概念就是要避免落入这种进退两难的困境”[1]。后来,“理想类型”几乎成为社会科学特别是社会学界的分析模型而被世界各国学者广泛应用。韦伯还通过理想类型这个分析工具、将社会行动分为目的合理的行动、价值合理的行动、情感的行动和传统的行动[6],将统治的类型划分为合理的统治、传统的统治和魅力型统治[6]。其次,是提出了价值中立或曰价值无涉与和价值相关原则。这两大原则至今仍被学界广泛讨论。
1.2.2宗教社会学
韦伯一生都处于学术创作中。在某种意义上,韦伯的“著述等身”来源于其从不间断的学术思考。也许正是这种不间断的思考使其能够跨越不同的学科研究不同国家进而进行某种程度上的比较研究。比如,1912年,他由“为什么只有西方有和声音乐”这一问题出发,第一次开始考虑更一般的“为什么只有西方才具有一种独特的理性主义”这一支配其后期学术思考的中心问题,开始走向西方与非西方的宗教文化比较研究。韦伯对新教伦理以及后来对中国宗教、印度宗教以及未完稿的伊斯兰教的研究构成了其宗教社会学的基础。其中,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关系的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作“韦伯热”的内核。而韦伯对中国儒教和道教的研究则构成了20世纪80年代中国和亚洲掀起“韦伯热”的基本内容。
在韦伯论述新教伦理之前,马克思通过历史唯物主义对资本主义的分析已为学界广泛熟悉,并表现出了强大的学术生命力。但是,韦伯还是另辟蹊径从与马克思分析基础完全相反的视角做了分析和研究。韦伯是通过精神因素(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相对应)研究为什么近代资本主义文明最初发生在欧美,而不是在其他地方。在成名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认为,西方发展出了资本主义,不仅数量上颇为可观,而且(随着数量上的增长)还发展出了在其他各地从未出现过的类型、形式和方向[11]。他通过比较福格和富兰克林的话语体系认为,福格的话表现的是商人的大胆和在道德上不具褒贬色彩的个人嗜好,后者则是具有伦理色彩的劝世格言,而他所认为的资本主义精神即后一种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精神,亦即近代资本主义精神[12]。“在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乃至整个近代文化精神的诸基本要素之中,以职业概念为基础的理性行为这一要素,正是从基督教禁欲主义中产生出来的”[13]。他认为,新教伦理所体现出来的“禁欲观”和“职业感”是资本主义得以产生的内在动力。可以说,致力于探讨世界诸主要民族的精神文化气质(主要是通过宗教的视角分析)与该民族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可以看作韦伯后期学术研究的基本旨趣。这在学术界产生了强大的影响和广泛的争鸣。
韦伯对中国宗教和道教的研究则构成了“精神因素对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作用”的后续研究。韦伯比较了中国的儒教与道教,他认为,儒教纯粹是世俗内部的(innerweltlich)一种俗人道德(Laiensittlichkeit)。与佛教形式更加鲜明对比的是,儒教所要求的是对世俗及其秩序和习俗的适应,归根结底,它只不过是为受过教育的世人确立政治准则与社会礼仪的一部大法典[14]。儒教所关注的只是此世的事物[15]。与清教徒相比,中国的宗教信仰,无论是在官方的国家祭奠方面,还是在道教这方面,都没有像清教那样为个人以宗教为取向的生活方式提供足够强烈的动机[16]。清教伦理在对待尘世事物的态度方面,与儒教的伦理形成强烈的对照。如果说儒教对世上的万物采取一种随和(unbefangen)态度的话,那么清教伦理则与“世界”处在一种强烈而严峻的紧张状态之中[17]。而清教主义代表一种与儒教截然相反地理性地对待世界的类型[18]。“除了渴望摆脱无教养的野蛮之外,儒教徒不企求任何“救赎”。他期待着此世的长寿、健康和财富以及死后的声名不朽,并把这些视为对德行的报答。儒教不仅不奉行禁欲、冥思、苦行与遁世,而且还把它们视为像雄蜂一样的寄生虫。”[19]。这构成了中国没有产生资木主义的客观原因。韦伯在论述近代资本主义企业家必不可少的“伦理”特质后说,“这种无情的、宗教上系统化的、任何理性化禁欲主义所特有的、‘生活于’此世但并不‘依赖于’此世的功利主义,有助于创造优越的理性的才智,以及随之而来的职业人的‘精神’,而这种才智与精神,儒教始终是没有的。也就是说,儒教适应现世的生活方式虽是理性的,但是由外到内地被决定的,而清教的生活方式却是由内到外地被决定的。这种对比有助于我们认识到,光是与‘营利欲’及对财富的重视相结合的冷静与节约,是绝对不可能产生出以现代经济的职业人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精神’的。”[20]。
从韦伯的宗教社会学研究中,我们可以发现,韦伯和马克思的分析路径恰恰是相对的。但是,学术上的分歧并不代表韦伯对马克思全部思想的否定。事实上,韦伯是非常肯定马克思的。包姆加凳在《马克思·韦伯:行动角色》一书中曾援引韦伯对其慕尼黑的一个学生所说的话:“判断一个当代学者,首先是当代哲学家,是否诚实,只要看他对待你才和马克思的态度就够了。凡是不承认没有这两个人所作的贡献就没有他们自己的大部分成就的人,都是在自欺欺人。我们在其中从事学术活动的领域,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马克思和尼采开创的。”[1]
2“韦伯热”的背后
2.1对“韦伯热”的简单述评
韦伯的思想是一个体系,通过肢解的方式将一个系统的研究体系分开往往会断章取义。但韦伯的思想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可以“单门独户”的———事实上,英语世界和汉语世界对韦伯的理解都是通过由部分到整体的方式,通过韦伯的各个专门问题的翻译和研究进而达到对整个韦伯的认识的。这也是韦伯的学术著述与众不同之处之一。
在“韦伯热”的研究中,对韦伯学术的毕恭毕敬偏多,但对韦伯的批判少之又少。任何一种学术观点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背景,不可能毫无破绽。如果不管具体的时空环境,只是生搬硬套韦伯的观点,那么既是对学术的不负责任,也是对“韦伯”的曲解。事实上,因为特定的时空背景,韦伯的学术见解中也是有瑕疵的。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亚洲四小龙”和中国经济的崛起,说明了传统的儒教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甚至很多学者呼吁,应该挖掘以儒教为代表的传统文化资源,进而促进中国等东亚国家经济的发展。
2.2韦伯命题与环境问题———一个新的话语体系
韦伯虽然没有使用过现代化这一术语,但是韦伯对西方近代文明的解释,则是现代化理论的发轫,为现代化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样是中国现代化研究不可缺少的理论资源。“为什么中国没有发展出理性资本主义”及其回答方式,被中国学界称为韦伯命题“韦伯命题”[22]。
资本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新教教义的世俗版本[23]。而清教徒的“天职观”事实上在人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提供了精神动力。事实上,这也构成了今天资本主义的“生产的跑步机”(treadmill of production)和“消费的跑步机”(treadmill of consumption)的根源[24]。所以,韦伯命题和当前环境的环境之间的关系,似乎又构成了一个新的话语体系。
3结论和讨论
韦伯的学术研究涉及社会学、历史学、政治学、哲学、法律、宗教、经济和文化等诸多领域,可以说被不同领域的人同时奉为“经典作家”。而且,仿佛韦伯的任何讲演都会对学术产生很大的影响。
即使在社会学领域,韦伯的研究除了本研究涉及的宗教社会学以外,韦伯关于法律社会学、统治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现在似乎都已经成为经典。所以,“韦伯热”也不是韦伯在某一个学科或某一领域的“热”,在某种程度上“韦伯热”已经如同其学术研究那样,形成了一个体系。而本文仅仅是就社会学领域的“韦伯热”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探讨。限于篇幅等原因,本文对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和宗教社会学两个方面进行侧重分析,力图通过这两个基本的维度对“韦伯热”进行学术分析和研究。而要深入和全面地理解韦伯,深刻地阐释“韦伯热”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而就目前学术界对韦伯的研究兴趣而言,可以预言的是,“韦伯热”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会持续下去。届时,“韦伯热”会有更多的维度。
参考文献
[1][2][8][21]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历史背景和社会背景下的思想[M].石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4]苏国勋,马克斯·韦伯:基于中国语境的再研究[J].社会,2007(5).
[5]苏国勋.“韦伯热“及其三种形态[R].中华读书报,1998-4-15.
[6][9][10]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册)[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7]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1]-
[13]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于晓,陈维刚,等,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4]-
[20]韦伯.儒教与道教[M].洪天富,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22]尹红群.韦伯命题与中国现代化研究[J].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23]Bell.M.An Invitation to Environmental Sociology[M].CA:Pine Forge Press,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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