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可以借鉴韩国企业的经验

2024-10-18

中国企业可以借鉴韩国企业的经验(共4篇)

1.中国企业可以借鉴韩国企业的经验 篇一

成功不能复制,但经验却可以借鉴

哪种人能赢在起跑线?听听那些优秀的过来人是怎么说的吧!牛顿告诉我们“我之所以看得更远,是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成功不能复制,但经验却可以借鉴。

1.一位北大优秀毕业生:一定要做自己喜欢并擅长的事情

发自内心的喜好是推动事业进步的最大动力,它能帮你克服困难,坚持到底;而如果你喜欢的事情有很多,要挑选自己最擅长做的事,这样就能在感受快乐的同时也取得超乎常人的成就。

2.一位美国名校毕业的高材生:保持学习心态

在快速发展变化的时代里,如果不能够不断学习,就会被市场淘汰。保持学习的态度让自己知识面更加宽广,了解的东西更加深入,不断学习也可以不断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不断学习才不容易被社会淘汰,才能在自己事业的道路上不断向前。

3.一位28岁获得技术专利的全球顶尖工程师:创新求变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不竭的动力,也是一个企业生命力的源泉。一个人也是如此,如没有一股闯的精神,冒的勇气,而是因循守旧、保守畏缩,肯定就走不出一条好路、一条新路,闯不出一个事业、一片天地。

4.一位二十年坚持做一件事情的创业者:认准了,就去做;不跟风,不动摇

“认准了,就去做”,讲的是判断力和行动力——要正确地判断形势与机会,一旦看准了,就要付诸行动,患得患失只能坐失良机:“不跟风,不动摇”,讲的是远见与定力——能看到机会的人很多,但能坚持到底,不为眼前利益所动,不因一时困难变节的人却很少,所以多数人的.成功都是昙花一现的,

5.一位备受瞩目却始终坚持少说多做的企业家:少许诺,多兑现

在对别人做出承诺的时候,一定要求实,讲真话,做得到再说。如果在承诺与交付的结合处画一条水平线的话,那么我们对别人做出的承诺应该低于这道线,而交付给人的结果则要高出这道线。因为做到的,永远比豪言壮语更有力量。

6.一位身价百亿的顶级富豪:帮助别人,成就自己

现代商业经济的一个最伟大的法则就是:你要实现自己的价值,必须通过得到别人的认可来实现。就是说,不管你多么有才华,多么有能力,你的价值,只有得到别人的承认,并且别人愿意为此付费时,才能够实现。同样,团队成员之间也只有互相尊重、互相宽容、互相帮助才能创造出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7.一位在纳斯达克创造中国奇迹的CEO:把事情做到极致

把事情做到极致的心态,在他们的眼里就永远没有极致,人们会自然而然地从多个角度,想尽各种方法,努力把一件事做到更好。而想要成为市场上的领导者,首先要有领导者的心态,那就是要坚信你做这件事能比所有人都做得好很多。在这种心态下,把每件事情都做到极致,你就能最终成为领导者。

这些金科玉律,看似简单,也颇眼熟,有人会说,说说谁不会啊,关键是,说到容易做到难。有些道理不仅适用于职场,说不定还会成为一生的良方。仔细体味,或许才能真正领会到其中所蕴涵的大道至简、道不远人之理。

小编为你推荐优秀文章阅读:职业生涯的陷阱 职场成功必先制胜一击

更多有关职场励志文章,详情请登录

2.中国企业可以借鉴韩国企业的经验 篇二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国家有关部委和广东相继出台了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政策举措,把之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中之重,切实抓好。最近人民日报刊发的《开局首季问大势》中,进一步强调了处置“僵尸企业”的坚强决心。省政府出台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计划(2016—2018年)》明确要求,到2016年底要完成全省国有关停企业出清;到2017年底全省国有特困企业基本脱困,到2018年实现全省3385户国有“僵尸企业”全部出清,时间紧、任务重。近年来,广东各级政府在“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体制机制和法规不完善,处置进程步履艰难。而在国际上,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在处置“僵尸企业”方面已积累了成熟的实践经验,为其实体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扫清障碍。广东各地在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的实践中,应充分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有效推进处置工作,打好“僵尸企业”出清的攻坚战。

发达国家处置“僵尸企业”的经验模式

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处置“僵尸企业”的成功经验和模式,值得广东参考借鉴。

(一)美国的处置模式:以市场化机制为主,政府不承担过大责任和风险。美国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自我调节,通过企业破产、重组来消化过剩产能、出清“僵尸企业”;但也不排除通过直接注资等措施对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进行援助。

——政府不承担较大的救助责任和经济风险。一是只救助关乎国计民生的且仅因资金链断裂而陷入困境的重点企业,其他“僵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出清。如次贷危机引发的汽车企业破产浪潮中,仅救援了负责研发生产军用车辆的通用集团等关键汽车企业,而任由大量中小汽车企业进入清算。由于美国政府的精准救助成效显著,汽车业等重要行业快速复苏,重新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二是不对“僵尸企业”救助大包大揽。主要通过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司法程序保障劳动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下岗职工的补偿和安置方案、债务处理方案都由重组或清算计划条约规定;若职工、债权人等对处置方案不满意,须通过法律诉讼维护权益。三是及时退出“僵尸企业”。“僵尸企业”完成重组后,政府主要通过在资本市场出售上市公司股票等方式退出。如通用汽车重新上市后,美国政府就及时在公开市场中多次出售公司股票实现了退出。

——以多元的金融资本手段促进“僵尸企业”重组。一是参与机构多元化。银行、私募基金、并购重组基金等各类机构是推动“僵尸企业”出清的重要力量,各类机构依托其丰富的企业重组和金融业务经验,积极介入“僵尸企业”重组。如摩根财团在19世纪末美国铁路重复建设导致大量铁路企业陷入破产的危机中,通过介入企业重组,成功帮助全美约1/6的铁路企业重生。二是运作方式多元化。包括运用发行垃圾债券、换股、债权收购、债权转股权、债权收购+借壳上市、破产重整+资产重组、定向增发+并购重组、资管计划+并购重组等多种运作手段。三是运用的金融工具多元化。综合运用过桥贷款、并购贷款、认股权证、高收益债券、累计可转换优先股、卖方融资、延迟支付债券、零息可转换票据等多种金融工具,并根据重组交易的需要进行大量的金融创新。

——以完善的不良资产处置体系减少金融风险的掣肘。通过引导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抵押品出售、资产管理外包、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不良资产。橡树资本、孤星和阿波罗等不良资产私募投资基金成为承接不良资产的主力军,仅2009年至2014年就募集了3180亿美元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通过帮助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稳定了金融市场,减少了银行不良资产加速暴露等金融风险的掣肘。目前,美国不良资产处置已形成了较完善的体系,拥有大量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及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每年发行量在700亿美元以上。

——以严格的法治化手段规范“僵尸企业”的处置。一是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经过多次修改和出台大量的配套政策法规,目前美国已形成国际上最健全、完备和细致缜密的企业破产重组、清算的规范体系,成为各国学习借鉴的标杆。二是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美国形成了一整套较完善的破产运作程序。企业的重组、清算等所有操作均在破产法等法规指引下严格执行,否则将受到严厉的惩罚。三是设置破产法院。为了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化、便捷化,美国专门设置了破产法院。四是保证信息公开透明。涉及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的各种处置等均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政府设立了多家临时监管机构进行专业化监管。

(二)日本的处置模式:设立“产业再生机构”,助重点“僵尸企业”重组再生。日本在处置“僵尸企业”的初期走了不少弯路。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增速加速下滑,不少企业负担沉重濒临倒闭。为保护就业和银行业,日本政府推出刺激政策,对大量名存实亡的“僵尸企业”进行救助。最终导致健康企业同“僵尸企业”进行不平等竞争,整个产业的生产效率被“僵尸企业”拖垮,助推了日本陷入“失去的十年”困境。2001年起,日本政府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设立了“产业再生机构”作为推进“僵尸企业”出清的重要抓手,帮助有经营资源或能力但负债累累的企业走出困境。在存续期内,产业再生机构挽救了百年老店佳丽宝、大荣集团等40多个涉及食品、百货、工业等领域的大型“僵尸企业”,成效明显。

——政府对产业再生机构大力注资,并维护其经营的自主性、独立性。由日本财务省、金融厅、经济产业省三大政府部门共同牵头组建,政府为产业再生机构共提供了高达10万亿日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并指定一家存款保险金融机构出资505.7亿日元。产业再生机构按企业的机制运作,政府给予产业再生机构税收优惠、人才引进等诸多政策支持,同时又维护了其经营活动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产业再生机构建立起分类处置“僵尸企业”的甄别机制。通过多种措施保证“僵尸企业”救助的精准性。一是该机构执行董事均由日本国内经济、金融、智库等领域最权威人士担任,保证了其在处置“僵尸企业”中具有辨别企业重生能力的专业水平。二是对申请救助的“僵尸企业”进行3至6个月的全面调查,重点调查企业的债务和经营情况。三是建立决策委员会,每次救助企业的决议须获2/3以上的委员通过;同时聘请精通金融的权威人士出任监察;主管大臣负责最后把关,签署是否救助的最终意见。四是设置守法室定期负责评估该机构对“僵尸企业”的救助效果。守法室与董事会和委员会平行。五是保证所有决策高度透明化,每个救助决策及操作都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主动、及时向外界公布,接受大众监督。

——产业再生机构收购“僵尸企业”债权再重组,助其重生发展。首先,产业再生机构先以一定的折扣收购“僵尸企业”的债务,通过债转股取得股权,再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注资,最终获得企业重组的绝对控制权。然后,全面推进重组。一是进行“外科手术式”的组织结构重组和财务重组,包括进行企业合并、分拆、转让,落实收购协议中的债务互换、债务减少,以及引入战略投资者等。二是进行“内科手术式”的业务重组,调整高管队伍、改革人事制度、提高产品研发和服务创新力度,以及改变销售方针和成本策略等。如产业再生机构通过收购“僵尸企业”佳丽宝债务再转为股份并注资获得其控制权后,出售业绩不佳的业务换取资金,以盈利最好的化妆品业务为核心成立了新佳丽宝公司,并重新梳理经营模式等,原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卸掉了沉重的债务、人员包袱后,佳丽宝重焕生机,成为全球最优秀的化妆品品牌之一。最后,产业再生机构出售“僵尸企业”股权及时退出。原则上必须在收购后的三年内将所持债权和股权转让,主要转让给业务与重组企业有互补性的企业或具有丰富行业资源的投资基金。检察机关介入交易全过程,以防止违规交易等。

与此同时,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处理职工安置问题的服务作用。行业协会内部大多设立“企业退出补偿基金”或“救助基金”,由协会和企业共同出资,严格用于失业人员的拖欠工资支付、失业救济、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方面。

(三)德国鲁尔区的处置经验:以“产业并购重组+劳动力再就业体系”加速“僵尸企业”出清。20世纪中期兴起的新技术革命浪潮给德国鲁尔区造成了巨大冲击,煤炭、钢铁等行业出现了大量“僵尸企业”。鲁尔区政府主要通过引导产业加速并购重组和健全完善的劳动力再就业体系,快速去产能、处置“僵尸企业”。

——政府引导企业合并重组加速“僵尸企业”出清。1969年鲁尔区政府通过提供多种税收优惠和补贴,引导经营陷入困境的19个矿务局企业、52个煤矿公司、29个型煤厂合并组建了鲁尔煤炭集团(鲁尔集团前身)。由于合并涉及复杂的资产和债务转移,鲁尔集团与各煤炭公司共同建立了4亿马克的基金,向资产、债务转移中权益受到影响的企业进行补偿。集团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调整煤矿布局,大力推动技术升级改造,显著提升了鲁尔区煤炭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绿色化。目前鲁尔集团已成为世界最大的特种化工集团、世界500强企业之一。

——建立完善的劳动力再就业体系加速“僵尸企业”出清。1969年起,德国陆续颁布了《劳动促进法》和《职业培训法》等法律规范,并不断完善。一是修改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其促进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和失业者的基本保障区分开,缩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对年满55岁失业者适当延长领取期限。二是提供补贴鼓励企业雇用失业者。企业每雇佣一名失业者政府奖励5万马克,工人的转岗培训费用全部由政府资助。三是制定多项政策鼓励自主创业。为充分调动失业者创业的积极性,政府通过提供补贴、小额贷款、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失业者自主创业。四是为失业者挖掘再就业机会。鲁尔区的职业培训学院和各类再培训中心与招工局联网,为失业者充分挖掘与其能力相匹配的就业岗位,并保证每个培训者拥有两个以上的再就业机会。

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广东“僵尸企业”出清的几点建议

广东“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广东目前已出台出清、重组“僵尸企业”的具体目标、途径和时间表,各地应注重学习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加快“僵尸企业”出清、重组,有效化解过剩产能,提高全省各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竞争力。

(一)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实现“僵尸企业”出清。建立起“僵尸企业”出清的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是参与主体市场化。“僵尸企业”出清的参与主体主要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股权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政府应减少行政规划和干预,不搞“拉郎配”,并建立金融机构与企业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提供税收优惠等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股权基金等介入“僵尸企业”的重组。二是处置机制市场化。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建立健全“僵尸企业”产权处置公平公开交易的市场平台及体系,推动所有产权在交易平台上合理有序交易。优化工商税务注销手续,完善企业退出程序,防止新的“僵尸企业”形成。

(二)要以法治化手段规范“僵尸企业”的处置。要确保处置过程公正、公平、公开。一是要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推进“僵尸企业”出清。通过法规体系和司法程序规范“僵尸企业”的破产重组或破产清算,合法解决债务、人员等各类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维护各方权益。二是要加强对重整、和解计划和清算方案的司法审查,防止关闭企业利用新设公司、债转股、债务重组等手段转移优质资产,恶意逃废债务。三是探索建立全省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信息网,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在“僵尸企业”较多或审理“僵尸企业”破产案件任务较重的地方,探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保障破产案件审理的专业性。

3.中国企业可以借鉴韩国企业的经验 篇三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存在着障碍性因素。各国政府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实行了政策支持,促进其发展。本文就国内外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探讨了我国政府支持的成效和不足。

一、国外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1、扩大创新资金来源,拓宽融资渠道。美国国会于1982年通过了《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法》。中小企业管理局据此制定了“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要求联邦政府机构中,凡研究和开发费用在1亿美元以上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向SBIR拨出专款;凡研究与开发经费超出2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每年要为小企业确定科研项目和目标。目前,已由农业部、商业部、国防部、宇航部、卫生部、能源部和国家基金会等11个部门参加了该项计划。据估计1983—1995年间,SBIR共从这些部门接到55亿美元拨款。这笔经费分别用来资助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三个阶段的活动,其中研究开发占大头。其次,该政府制定的《小企业法》授权小企业管理署(SBA)作为中小企业的借贷担保人,允许其提供各种不同形式的借贷担保;SBA还制定了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s)计划,通过全国270多个风险投资公司向中小企业投资和提供长期贷款。另外,美国在股票市场上还开辟了NASDAQ市场,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法国政府每年通过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ANVAR)向中小企业提供约14亿法郎的无息贷款,资助额占每个资助项目总费用的50%,项目成功后,企业返还全部资助,如项目失败,经专门的评估机构确定后,可以不偿还资助;政府还对实施新技术的企业给予减免50%的税收优惠,以提高企业采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生产新产品的积极性。对中小企业的科研投入部分,政府采取退税办法予与优惠;政府还在证券交易所设立专门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迅速上市。其次,政府还为新技术企业设立专项风险资金。此外,自1984年起,法国先后为推广电子器件、先进材料和信息技术提供大量资助。资助对象为20000人以下的企业,每年约1000个项目。资助方式为,对可行性研究费用资助50%,工业项目投资给予50%的贷款。国家技术交流转让中心还向创办不足三年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资助金”。德国政府自1994年8月起实施了“创新信贷计划”,目的在于间接资助中小企业及其与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根据该计划,政府将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对年销售额不超过5亿马克的中型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方法进行资助;对年销售额不超过4000万马克的小企业,除资助创新费用外,还资助投入市场的费用。该计划的贷款期限为10年,年利息为4?郾5%,支付96%的现款。2、通过政府采购促进技术创新。政府采购为科技型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提供市场需求。政府的公共采购被普遍认为是影响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速度的重要政策工具,可以有效起到引导作用,引导企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政府采购在该领域市场培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科技型企业的风险问题。许多国家都采用创造需求策略提供创新产品的初期市场。美国是最早采用政府采购政策的国家之一,也是世界上采用政府技术采购对技术创新进行扶持和推动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在美

国的《联邦采购法》中,有专门针对技术创新成果采购方面的内容。美国硅谷的许多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成长壮大,都离不开政府采购政策的支持。美国政府采购每年要花费几千亿美元,美国国防部、能源部、航天局等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定货价格比国外产品高很多。克林顿政府为扶持国内新产品的初级市场,仅计算机相关产品的采购就高达90亿美元。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政府采购资金都投入到了日本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时期,政府办公自动化建设和通信设备采购也极大地支持了刚刚起步的电子工业。法国政府要求航空、铁路、通信等部门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英国要求政府部门从本国采购计算机和通信器材。2005年软件产业迅速发展的印度能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软件出口国,与其政府规定在安全、军事、国防等政府部门必须采用国产软件密不可分。3、提供信息等服务,建立服务机构,优化创新环境。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产品的研发周期日益缩短,技术更替日趋加快,只有加快技术成果的产业化速度,才能抓住转瞬即逝的市场机会,获得成功。建立完善的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信息服务网络,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尤为重要。服务功能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开展。成立于1953年的美国小企业局创办的商业信息中心遍布全国的大中小城市,每个中心均配有8到10部计算机和专业软件,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最广泛的信息服务和资料服务。美国政府还实施了小企业信息服务计划。该计划在全国建立了信息网络,把信息分门别类地输入网络,供中小企业自由选用。中小企业信息服务计划既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技术、资金管理、专家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同时又可以防止社会资源的重复使用造成浪费。欧盟针对中小企业建立了一系列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包括EICs、CORDIS、BC—NET、BRE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服务。欧洲信息中心(EICs)作为中小企业的“首选信息服务窗口”,现已形成了覆盖整个欧洲经济区以及中东欧、地中海沿岸,拥有294个分支机构的信息网络。它向中小企业通报有关欧盟的活动和议案,包括研究与开发技术的信息及技术转让计划。欧盟研究与开发信息服务机构(CORDIS)负责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欧盟研究和创新活动的全面信息(包括计划的执行、结论等),同时还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合作研究伙伴,寻求研究活动的潜在资金来源等。创新传播中心(IRCs)负责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和创新方面的帮助,协助它们确认技术要求和合理技术,帮助它们参与欧盟科研开发计划。两个企业合作网络(BC—NET与BRE)专门负责帮助中小企业在地区、成员国、欧盟乃至全世界寻求合作伙伴。

二、完善我国政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中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植政策正在逐步完善,并不断地显示出其巨大的成效。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加速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包括:为中小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政策、鼓励创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金融支持政策、土地优惠使用和转让政策、科技人才引进及激励政策、出口和对外投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等。此外,各地还根据自身的特点,进一步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措施。根据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困境和我国政府对这些企业的扶植政策,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我国在政府支持方面实施了很多政策和策略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亟待我们进一步完善,引导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1、采取更多方式,扩大融资

4.中国企业可以借鉴韩国企业的经验 篇四

关键词:国际经验;税源管理;分类管理

税源管理是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实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税收收入最大化所进行的管理活动,既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也是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税源管理工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这些国际经验对中国的税源管理工作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专业化的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加大宣传力度,提供优质纳税服务。涉税宣传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不断改进,涉税宣传的方式也发生了不少变化,充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经验,运用免费电话服务、免费提供纳税手册、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开设税务课程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和详尽周到的纳税服务,真正建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税收征管基础。税源管理的最终对象是纳税人,要高度重视纳税人纳税主体地位,没有良好的服务体系作保障,没有广大纳税人的积极配合,就不可能搞好税源管理。因此要建立以纳税服务为中心的工作模式,将现有的重征管、轻服务的征管模式,转变为重服务、重稽查的模式,加快由单纯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角色的转换;为纳税人提供经常化和多元化的全程涉税服务。

在税务局与纳税人所打交道中,应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充分了解纳税人的愿望与要求,对纳税人进行细分,使纳税服务在普遍化的基础上兼顾个性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

[1]郭弛.澳大利亚税务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涉外税务,,(8):50-53.

高春发,王静梅.从阿根廷税务状况看中国税收征管[J].黑龙江财会,,(11):50-51.

吴洁蕙.澳大利亚税源管理及对中国的启示[J].涉外税务,,(3):48-51.

李中华.发展中国家税源控管的经验借鉴[J].当代财经,2004,(4):54-56.

严明,越祥兰.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税源管理[J].税收征纳,,(1):9-10.

吴洁蕙,葛敬书.美国税源管理经验[J].经济纵横,2007,(6):66-67.

顾长虹.借鉴国外经验 强化中国税源管理[J].涉外税务,,(2):22-25.

上一篇:厦门参观土楼的作文500字下一篇:小区自管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