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精选14篇)
1.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篇一
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按照《自治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意见》要求和《___建设局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的部署,结合建筑行业实际,现就___建筑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使全州建筑行业从业人
员普遍受到教育,法律法规意识普遍提高,行政行为得到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端正,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逐步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格局,确保建设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指导原则:建筑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整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___建设局系统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把握政策、维护大局,严格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既立足当前搞好自查自纠,又着眼长远建立制约机制。实行责任划分,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努力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氛围。
二、重点环节和主要表现形式
重点环节:建筑行业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行政审批、工程投标、施工过程、项目分包、工程施工检查管理、工程款预决算、工程款回收、中介机构服务等环节。
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企业在办理资质、资格审批过程中,通过向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行贿获取许可,谋取不正当利益;建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许可、资质、资格等行政审批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打开方便之门,收受贿赂。
二是在招投标活动中,企业通过对业主、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企业进行贿赂,采取陪标、串标的办法谋取中标;业主利用工程建设发包权,强迫承包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私下索取好处;领导干部或政府主管部门人员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从中谋取私利;
三是在工程分包中,总包和分包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层层转包、层层压价、收取好处。
四是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贿赂,通过变更设计或抬高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设计人员违规制定设备、材料供应商,收取回扣。
五是在项目预决算中,施工单位通过向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行贿,采取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骗取工程款;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巧立名目、故意设卡、拖延付款,迫使施工单位为尽快结清工程款而向其行贿。
六是在中介机构服务中,中介机构与第三方串通一气、替人作假,抬高或压低价格,损害业主利益。
三、自查自纠的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5月10日——5月31日)
一是召开会议。充分认识在建筑行业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增强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重点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自治区纪委八次、自治州纪委六次全会以及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是采取简报、板报、宣讲、法制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公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对照检查(6月1日——7月31日)
第一步全面调查摸底,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走访调查等多种形式,畅通发现问题的渠道,广泛征求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初步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第二步认真查找突出问题。重点查找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给予、收受回扣和以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三步梳理问题、分析原因。各单位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归纳梳理,深刻分析原因,找准问题症结,明确整改思路和重点。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8月1日——10月31日)
各单位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及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整,边纠边改,凡是能够马上整改的,立即进行整改,暂时整改不了的,提出时限要求。要落实整改责任,各级领导要亲自抓、抓具体,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整
2.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篇二
关键词:高校,治理,商业贿赂,调研报告
一、当前高校治理商业贿赂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高校商业贿赂案件急遽上升, 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在调研过程中, 我们发现商业贿赂的“潜规则”对社会和高校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使人的行为和思维方式严重扭曲, 高校治理商业贿赂仍任重道远。
1. 认识不到位, 法律观念淡薄
一是对有关高校商业贿赂的情况认识不够。通过对高校商业贿赂的了解程度的调查, 竟有超过1/5的人 (21.88%) 对商业贿赂不了解, 这就很可能造成一部分人不知不觉地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对有关商业贿赂的政策法规认识不多。在教书育人氛围浓厚的高校, 竟有超过1/3的教职工还不知道这样的政策法规, 由此可知高校普及法律教育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三是对高校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模糊。调查中, 竟有1/4左右的高校行政人员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模糊, 如果他们集中在商业贿赂易发多发部门, 就可能对防治商业贿赂带来严峻的挑战。四是自身抵御商业贿赂的意识不强。对受贿态度的调查结果显示, 有将近1/3的人思想并不坚定, 他们或收下, 或视情况而定。关于自己作为供应商, 是否会行贿的调查结果使我们感到震惊, 仅有少数人 (36.09%) 选择了“不会”, 而大多数人 (63.91%选择了“会”或“要看情况”。说明商业贿赂这种“潜规则”在社会上的影响面较大, 使相当一部分人习以为常。
2. 信心不够足, 害怕打击报复
关于举报商业贿赂行为的态度问题, 调查结果显示, 超过1/3的人不会举报 (34.98%) 。在选择“不会举报”的人中, 害怕受到打击报复的占了一半, 还有一半人是因为“事不关己, 何必多事”, 这就要求我们采取切实措施, 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同时还应当有一套鼓励群众同商业贿赂作斗争的激励机制。社会对治理高校商业贿赂的信心不足。将近一半的人 (48.84%) 对中纪委部署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不抱乐观态度, 同样, 也有一半的人 (49.87%) 对高校防治商业贿赂行为的信心也不足。说明防治商业贿赂, 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3. 权力太集中, 缺乏制约机制
调查中, 大多数人认为, 高校近年来成为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灾区, 与高校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具体来说:高校权力过度集中,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尤其是对高校“一把手”的监督难。校务公开度不高, 财务管理不透明, 权力运行机制不规范, 监督机制不完善, 尤其是群众无法也不能监督。对领导干部的考评和任免工作不规范, 不完善。在制定考评和任免领导干部的政策时, 不能充分听取和尊重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部分领导干部在一个岗位上待的时间太长。如石油大学一后勤主任王玉林从1991—2005年长达15年一直在后勤处工作, 多次收受他人贿赂达17.2万元。[1]
4. 监督不畅通, 监督主体缺位
调查结果表明, 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不能有效履行监察监督职责:不愿履行纪检监督职责。履行职责势必得罪一些人, 时间一长, 就势必使纪检监察人员成为众矢之的;纪检监察人员大都由学校领导安排, 受到领导的“恩惠”, 所以也不愿去查处领导的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属于学校的一个部门, 和学校有着共同的利益, 发现学校违法的经济创收也不愿多管。不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高校纪检监察机关不是一个独立的监督主体, 其人、财、物都受制于学校, 处于这种地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自己的上级领导时, 不能不顾虑这些因素。不能履行纪检监察职责。高校对纪检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够, 缺乏相应的侦察工具和设备, 而且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学校权力运行过程中参与较少, 这就造成高校监督部门对商业贿赂行为缺乏有力的发现机制和查处机制。
5. 惩处不到位, 激励机制欠缺
目前, 高校治理商业贿赂缺乏一套有效的奖惩机制。一是激励机制不健全。在防治商业贿赂方面, 我们还没有建立一套对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和对商业贿赂的举报者的奖励机制, 这就使他们缺乏揭发和打击商业贿赂的积极性。二是惩罚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对纪检、监察以及审计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不作为以及不认真作为没有一个惩罚的标准, 使这些监督人员很容易选择不作为的方式来逃避职责。另一方面对违法违纪的惩处不到位。对违法违纪者, 责任追究缺乏力度, 好人主义盛行, 对参与商业贿赂的违法分子的处理也往往是轻描淡写、大事化小。这样势必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高校防治商业贿赂的建议和思考
高校防治商业贿赂, 不能“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临时抱佛脚”, 而应当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环节入手, 要以责任制为着眼点, 以构建惩防体系为中心, 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与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紧密结合起来, 统筹安排, 精心谋划, 扎实推进, 建立健全高校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1. 创新教育形式, 健全教育机制
要认真坚持和不断完善教育制度, 建立长效的教育机制, 使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近期, 应该把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为高校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 使反腐败措施更有针对性, 应采取多种有效形式, 确保教育效果。为此, 在学校党员干部中, 要坚持和完善党委 (党组) 理论中心组廉政学习制度, 坚持和完善廉政党课教育制度, 建立和完善廉政谈话和警示谈话教育制度等, 以增强教育效果。在广大师生员工中大力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完善财经制度、严格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 让其充分认识到违法乱纪的严重后果。在全校范围内, 要加强法制教育, 增强高校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 进一步增强在经济活动中的自律意识, 从思想源头上堵住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2. 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制约机制
“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2要防治商业贿赂, 必须明晰权限范围, 探索权力制衡和约束机制。必须从根本上缩小权力、制衡权力、监督权力, 才能切断权力寻租的链条。现为英国诺丁汉大学校长的杨福家说, 在英国, 表面看起来, 大学的每一项决议都只有等校长签了字才能实施, 而实际上校长拥有的只是执行权, 而不是决策权, 所有比较重要的决策都要在校务委员会上讨论通过, 校长有发言权, 但要接受反驳。对于校务会议的决定, 校长即便有不同意见, 也得去执行。切实做到没有权力不受限制, 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 在这样的情况下, 要发生商业贿赂就不太可能。这就要求我们在防治商业贿赂的工作上, 要逐步建立在干部选拔任用、权力授予以及权力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对干部的预警、问责、纠偏和惩戒机制和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等。同时要积极推进校务公开, 加强对高校经营、采购、工程项目预决算等重点环节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实行“阳光操作”,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加强审计监督, 加强财务管理, 坚持收支两条线, 坚决清理“小金库”, 从源头上铲除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3. 明确领导责任, 规范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干部交流轮岗制度。要对重点岗位 (涉及人、财、物等) 的干部和职工进行刚性、及时的轮岗换岗, 不仅要对职能部门的干部轮岗换岗, 而且对那些职级不高但有业务处置权的普通职工也要进行轮岗换岗, 相关的校领导也要进行主管工作的轮换。同时对这些人员实行严格的离任审计制度。二要规范工作机制。在高校的管理活动中, 引进市场机制, 从机制上杜绝高校商业贿赂的发生。这就要求把握好四个机制建设: (1) 高校集中采购制。 (2) 商业腐败责任追究制。对发生的商业贿赂, 坚决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3) 高校工程招标投标制。严格把关高校工程招标投标制, 为高校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4) 集体决策机制。在重大问题上采取集体讨论、决策, 避免“一言堂”。只有这样, 才能从人员使用和管理上防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滋生蔓延。
4. 推进体制改革, 理顺监督机制
要充分激发高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首先应保证纪检监察部门的独立性。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在当前的情况下, 实行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领导制, 但主要是接受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 包括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力应和高校分离, 从而避免高校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干扰。实行高校间纪检监察人员的流动制, 定期让纪检监察人员在各高校流动, 从而避免因长期呆在一所高校工作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影响到纪检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 纪检监察人员长期在一所高校办案, 可能会得罪许多人, 这无疑增加了纪检监察人员的精神负担。异地工作后, 新的工作环境解除了纪检监察人员的精神负担, 从而有利于他们无所顾虑地开展工作。
5. 加大奖惩力度, 完善奖惩机制
市场经济呼唤奖惩机制, 适当的奖惩机制将会激发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加大查办力度, 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从而有效遏制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这就需要惩罚分明, 检查机关查处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尚未发现的学校腐败案件, 应当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适当的惩罚。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自己发现并妥当处置的案件应依法给予奖励。反过来, 对于举报人也应加大奖励力度, 给予与涉案金额相应的奖励, 以激励人们勇于揭发商业贿赂的违法违纪行为, 甚至激励社会人员在法律范围内成为专门以搜寻、刺探商业贿赂行为的职业人。这样, 就使商业贿赂行为无处藏身。同时, 要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惩处, 直到人们意识到从事商业贿赂行为不划算为止。
参考文献
[1]傅沙沙.石油大学后勤主任受贿17万被判10年[N].京华时报, 2007-06-06 (12版) .
3.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 篇三
治理商业贿赂 工作方案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第二十一项目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第二十一项目部 治理商业贿赂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省交通厅、省市项目办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结合我标段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 治理商业贿赂重点围绕建设工程分包、工程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以及质量监督等环节,果断纠正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着力解决项目治理过程中的不正当经营行为、严重违反建设项目治理法规等问题。
二、加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组织领导 1、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为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综合办公室,主要工作是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项目部通过加强学习、加强领导、加强措施、加强管理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成果。
二、检查监督 自查自纠工作以在项目部建设为切入点,组织开展对参与施工过程的各施工队、各部室进行自查自纠。
1、教育动员。认真组织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等,重点学习《关于在青临高速公路项目中开展“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在青临高速公路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采取集中学习、平时自学、集中讨论、组织专题讲座、开展答题问卷活动等多种形式,注重实效,营造工作氛围。
2、自查自纠。摸清工程建设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手段,把握所涉及的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
重点查找为获取不正当利润,以送红包、高消费招待、报销各种费用、送礼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行为以及欺诈协作队伍、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对材料采购等经济活动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和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3、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切实加以整改。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诚信为本。
三、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1、加强对职工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2、对项目部的治理规定、监管措施和规范要求进行整理,并针对存在的制度性缺陷进行修订完善。
3、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工程计量等重点环节和项目治理、财务等重点人员的监管。
4、加强内控机制,树立以守法诚信、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制定和完善职工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
施工过程中人人监督,人人自查,彻底防治商业贿赂现象的出现。项目部通过加强学习、加强领导、加强措施、加强治理来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山东省青州至临沭高速公路 第二十一项目部
4.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 篇四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并按照市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的统一布置,认真开展一次以自查自纠,教育整改为主要内容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开展整治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推进场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全场干部职工党纪国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决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进一步推动全场各项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七个原则”,做的“七个区分”。七个原则:
1、依法治理的原则;
2、突出重点的原则;
3、整体推进的原则;
4、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的原则;
5、服务和服从于发展、改革、稳定大局的原则;
6、边治理边整改的原则;
7、制度创新的原则。
七个“区分”是:
1、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
2、商业贿赂和明示折扣、佣金、报酬的界限;
3、一般商业贿赂与严重商业贿赂的界限;
4、收送“红包”与贿赂的界限;
5、国家工作人员与企业人员涉嫌贿赂的界限;
6、单位与个人违法违规的界限;
7、违纪违规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又要维护正常的经济活动和单位及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二、目标要求
治理商业贿赂和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一个时期以来,在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沉渣泛起。如在工程建设、矿产开发、房屋拆迁、旧城改造、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企业改制等工作中,一些人暗箱操作,黑幕交易,官商勾结,权钱互换,利令智昏,扭曲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商品价格严重偏离价值,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
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要使全场广大干部职工,普遍受到教育,并在思想上引起高度的重视和警觉,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抵制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的防线;对于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追究当事人、责任人责任,依纪依规处理,并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进一步做好建章立制工作,规范商业经营活动行为,完善相关制度,对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证商业经营活动交易行为在法律范围内公开透明。最后,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使反腐倡廉工作得到加强,促进园林改革,加快单位健康快速发展。
三、组织实施
全场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局党委、公园党委指导下开展,场治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领导小组组成:××××××××××××××××××××。
专项治理工作期间,领导小组负责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专项治理各项活动的布置和组织工作,全场范围内的自查自纠工作,全场干部职工的教育宣传工作,工作阶段性的总结和汇报工作。
三、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按照市局要求工作分4个阶段、6个步骤进行,从2006年7月
至2007年3月底基本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6年7月)。
1、传达市局“治理商业
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工作方案,利用宣传栏、环艺园林网等进行政策宣传。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2006年8月至11月)。
2、开展调查摸底(2006年8月)。对全场所涉部门、岗位,重点对工程投标、项目分包、生产资料采购等重点环节,利用发放调查表、回访经营活动对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摸底排查。
3、查找突出问题(2006年9月至10月)。根据摸底情况,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意见比较大,和确实存在隐患的部位进行仔细查找,追究责任人。
4、分类处理(2006年11月)。对查找的问题按照工作范围、管理权限,根据事实、情节,按照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分别作出处理,并上报上级党委。
第三阶段:教育整改(2006年12月)。
5、针对查找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中应明确整改重点,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向群众公开整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结合整改,利用开会集中学习和观看警世教育片等形式,对全场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再教育,巩固教育成果。总结经验,根据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方法和特点,补充完善相应制度,重点检查权利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制订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巩固成果和接受验收(2006年1月至3月)。
6、向上级党委及时报告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并接受上级验收。
四、基本要求
5.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篇五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于规范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维护公平竞争,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突出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市场秩序不规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存在弊端的情况下,医疗卫生队伍中也确实出现了职业道德滑坡、行业作风不正等不良现象,致使商业贿赂行为在有的单位、有的人员中也有不同程度的发生,有的甚至还比较严重。坚决治理卫生系统商业贿赂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优化医疗服务,是当前卫生系统的一项重要任务。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从维护群众利益和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和上级的部署要求上来,增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工作重点
1、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提成或“赞助”的行为;
3、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医院转制、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赞助”的行为;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建设、招标、维修、物资采购等活动中进行权钱交易,收受有关单位、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6、对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销企业及经销人员,向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以及工作人员行贿的线索,要及时报告医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医院将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产品的采购。
三、实施步骤:
根据市卫生局和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部署及要求,整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已自查自纠为主,督导检查为辅,达到整改提高的目的。主要包括组织准备、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五个阶段。从现在起凡有违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之行为,应立即“刹车”,顶风而上者,要立即严处。
1、组织准备阶段(5月10至5月15日)。召开专门会议,部署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医院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掌握重点单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的学习领会;研究医药购销中不正当交易的特点、规律及发生的原因,在找准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调查表》。
2、动员教育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网站开设治理商业贿赂宣传专栏,印发《治理商业贿赂文件汇编》,组织开展系列学习宣传和教育活动。认真学习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端正态度、把握政策,为自查自纠工作打牢坚实的思想基础,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进行重点帮扶和教育。阐明政策,晓以利害,让每个人都知道,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3、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7月31日):凡有涉及治理工作重点所列问题的,均应据实填写“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整顿行业作风自查自纠治理商业贿赂调查表”,报送院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说清问题,主动上缴收受钱物,争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鼓励揭露行贿企业和个人。
4、整改提高阶段(8月1日-9月30日)。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查找漏洞,个人分别制定整改措施,作出自觉防范和抵制商业贿赂的书面承诺。对自查自纠中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找准存在问题的症结所在,制定具体整改方案;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查找在教育、制度、监督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5、检查总结阶段(10月-11月)。组织进行自我检查和回顾性总结,并分别写出书面总结报告。迎接上级部门的督导检查。
四、治理措施:
(一)广泛动员群众,坚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查办案件要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鼓励和支持群众进行投诉、举报,充分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坚决做好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对举报有功者给与奖励。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原则,对态度认真、积极配合的有问题人员,从轻处理。对那些顶风作案、线索清晰、查有实据的案件,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办,决不能姑息迁就。
1、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
2、对问题较大、能主动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3、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能说清问题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4、对问题较大、经组织帮助仍不交待、拒不交代问题、不上缴所收钱物、甚至顶风违纪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
医院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加强“八荣八耻”教育。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长效机制。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1、组织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秘书长: 举报电话
2、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同志对全院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负总责;负责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相互之间的协调等项工作;及时向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副组长在组长的领导下,协助领导小组组长抓好全盘治理工作,负责抓好自己分管科室和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及时组织人员对基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
领导小组成员:协助做好治理、完善制度等工作,做好政策的宣传,提出治理工作意见和建议,收集有关资料,监督整个治理过程。
办公室主任---同志负责信息的传播,相互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文件、材料、信息的上传下达;协助领导抓好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6.商业贿赂的危害及治理方法探讨 篇六
1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其危害
1.1 商业贿赂的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 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 商业贿赂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 行贿主体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这种特定的行贿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
(2) 目的明确化, 这是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
(3) 手段多样化, 由于商业贿赂名目繁多, 无账可查或账目虚假, 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给查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4) 侵犯客体复杂化。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 既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同时, 又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
1.2 商业贿赂的危害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中不断地滋生繁衍, 影响面越来越宽, 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危害十分严重:
(1) 商业贿赂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 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 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 使诚信等公序良俗受到极大破坏。
(2) 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商业贿赂为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 使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交易的天平因此向行贿者一方倾斜, 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 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3) 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 增加了消费者负担, 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在我国, 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 建筑企业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3%, 而其正常的费用范围仅仅在0.3%~0.5%之内。在医药行业, 推销人员一般按药价5%~15%或者更高的比例给医务人员以回扣。所有这些费用最终都会转嫁给消费者, 使得交易成本增加, 消费者不堪重负。同时, 由于商业贿赂大都是在账外暗中进行, 产生的不正当利益进入交易对方单位的“小金库”或者个人腰包, 导致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4) 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在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 越来越多的经营者为了在竞争中获胜, 不惜以重金腐蚀、收买商业活动相关单位人员 (其中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在我国, 已查处的高级领导干部受贿犯罪案件 (如陈绍基受贿案) 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如厦门远华走私案) 中, 绝大多数都涉及到商业贿赂。因此, 商业贿赂是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已经成为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
(5) 商业贿赂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商业贿赂严重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诱发了社会的仇富、仇官心理, 对一个国家、民族文化的破坏无法估量。一个盛行商业贿赂的社会, 绝不是一个规范有序的社会。在商业贿赂下形成的“奸商文化”更是对民族传统美德的践踏。
总之, 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 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治理和清除, 将会造成经济秩序的严重混乱, 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 危及社会稳定。因此, 必须下大力气依法进行治理整顿, 坚决刹住这股歪风。
2 治理商业贿赂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斗争, 加大打击商业贿赂力度, 依法查处了大量各类商业贿赂案件,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总体来看, 治理商业贿赂执法中还存在下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执法主体混乱, 执法尺度不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地位, 但从实际情况看, 这一规定已被肢解。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 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 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必然导致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 执法尺度不一, 加大了执法成本。同时, 行业部门“自我监督”的模式也很难真正起到作用, 许多行业内的商业贿赂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 客观上助长了不公平竞争现象的蔓延。
2.2 行政执法手段单一
面对商业贿赂花样不断翻新, 回扣、账外折让等形式更加隐蔽的现实, 工商部门现有的执法手段显得过于单一。另外, 由于工商部门执法手段的限制, 对那些变相以实物相折扣的贿赂行为很难及时取证, 导致一些涉案企业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2.3 一些地方和部门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查处商业贿赂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受社会不良意识的影响, 认为收受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属于商业惯例, 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实现, 一些部门和地方对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认为查处商业贿赂会影响企业发展和当地的投资环境, 因而对商业贿赂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 怠于行使职责。即使查处, 也多是一罚了之, 缺乏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 导致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泛滥蔓延。
2.4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 导致“以罚代刑”
虽然商业贿赂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 行政执法机关也查处了不少商业贿赂案件, 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 最终被审判定罪的商业贿赂案件却不多。据有关资料显示, 2008年, 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227件, 案值16.54亿元。但2000年以来, 由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只有2684件, 最后被移送法院审判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就更少了。
2.5 尚未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合力
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的纪律检查机关以及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有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 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 难以形成合力和有效监管。由于主管部门众多, 多头执法, 致使商业贿赂的治理政出多门, 对重大贿赂犯罪和腐败线索, 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传递, 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一些部门和地方出于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的考虑, 对商业贿赂行为听之任之, 不履行查禁职责, 进一步助长了商业贿赂的肆虐发展, 增加了查处打击的难度。
3 强化商业贿赂治理的几点建议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系统工程, 需要有一个总体上的考虑和部署。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 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惩治力度, 亟需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抓住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 对突出的商业贿赂现象依法进行专项重点治理
对于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疗卫生、建筑、电信、金融等领域存在的较为突出的商业贿赂问题, 可由有关部门与主管单位联合会诊, 提出处理方案, 组织实施, 专项治理。在这项工作中, 人民法院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用好、用足现有的刑罚手段, 加大对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制裁力度。要结合案件的审理情况, 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报道, 惩戒以身试法者, 教育广大群众。与此同时, 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 对社会反响较大的药品回扣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 并适时制定司法解释, 确保司法标准统一和裁判结果的平衡, 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3.2 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
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中, 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 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 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 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同时, 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 明确职能分工, 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 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3 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 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 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重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 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 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强化内部管理, 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内控机制, 防范集体决策带来的“集体免责”风险。与此同时, 健全金融管理制度, 加强票据管理, 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 健全信用交易体系, 加大反洗钱力度,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唯有如此, 才能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把商业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3.4 深化体制改革, 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
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规范行政行为,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减少垄断, 防止地方保护。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企业自律, 推动企业守法经营, 公平竞争。
3.5 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或者修改、完善现有的刑法规定
治理商业贿赂, 法律是必不可少的武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996年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由于立法层级过低、规定的一些内容滞后, 已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需要。从长远看, 建议借鉴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 或者在拟议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中作出专章规定, 以填补这一法律体系中的缺陷。从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看, 制定专门法尚需假以时日, 为适应治理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 比较现实的做法是, 以现行刑法为基础, 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 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 扩大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范围, 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人员、收受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 (至少应包括财产性利益) 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控范围, 扩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范围, 增设剥夺、限制从业资格刑, 完善资格刑设置等。通过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有关规定, 加快国内法治进程, 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国际、国内商业贿赂形势。
摘要:阐述了商业贿赂的特征及危害, 指出了商业贿赂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治理建议。
关键词:商业贿赂,特征,危害,治理建议
参考文献
[1]邓启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探析[J].山东经济, 1999, (2) .
[2]王振川.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若干问题[J].国家检查官学院学报, 2007, (3) .
7.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篇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围绕大局、服务发展、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治理旅游行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使旅游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提高对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守法、诚信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从而使旅游市场环境继续净化,公平竞争原则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建立起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旅游业发展环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工作重点
1、着力解决导游人员私拿回扣、索要小费问题;
2、解决旅游商品购物场所、星级饭店、a级旅游区私授回扣问题;
3、加强行业监管,纠正旅游饭店、景区(点)私拿回扣等贿赂性营销方式等问题。
4、其他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5、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我市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文件,把握政策要求,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纠正错误观念,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8月)。自查自纠是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的有效措施。在继续深入学习领会中央和省上以及市委、市政府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照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在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切实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从本系统、本单位和个人具体工作上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从本系统、本单位现行的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进行自查自纠,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县(区)旅游局和市直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市旅游局,市旅游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自纠阶段的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上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对自查出的问题,要认清危害,找准根源,认真整改。市旅游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查自纠结束后,结合群众举报,要认真分析旅游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结合纠风工作,加强督促和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2月)。市旅游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市直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并将情况向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各县(区)旅游局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市旅游局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李恒元同志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宏军、张佩年二同志为副组长,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佩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为广泛动员群众反映、投诉、举报商业贿赂行为,设立举报电话0935—2229686,对发现的商业贿赂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予以查处。各县(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明确责任。各县(区)旅游局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汇报。
8.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实施意见 篇八
为贯彻落实《三门峡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建设厅《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对建设领域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推动全市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指导原则
工作目标:
通过对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自查自纠,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企业经营行为和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得到有效查处。
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
自查自纠工作要与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市政公用市场秩序相结合,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相结合,与反腐倡廉工作相结合,与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二是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原则。
要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并主动配合检察、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二、自查自纠的重点
1、重点部位和环节:
建设系统商业贿赂主要集中在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产权交易两大部位。前者主要发生在规划和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项目验收以及追加投资等环节上;后者主要发生在资产评估、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环节上。
2、行政主体:
一是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即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市政公用等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中介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以及与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所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有关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二是负责规划审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其他一些实行审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3、自查自纠五类行为。
一是建筑、施工、设计、监理等企业在承揽建设工程项目中以各种名义支付的中介费行为;
二是建设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年审等行政审批中收受财务和吃请行为;
三是公用事业部门(供水、供气、供暖、市政建设)在设备、耗材等购物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务、回扣或提成行为;
9.浅议商业贿赂治理的制度建设 篇九
一、商业贿赂的新特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呈现的新态势, 目前我国的商业贿赂也发生了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
1. 逐渐向社会多领域、多行业渗透
目前, 商业贿赂已渗透到建筑、金融、卫生、教育、税务、工商、司法、经济管理等部门或领域。贿赂环节和领域相对集中的同时。向一些新领域扩散。当前商业贿赂相对集中在工程发包、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产品推销和争取资金等环节上。但也开始向教育、科研文化等领域蔓延, 其中科研机构中贿赂犯罪增势较强。商业贿赂的动机、目的呈多样化。有的是为了走私、制假, 有的是为了争取工程项目, 有的是为了推销产品, 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商业贿赂分子的身份发生明显变化, 从私营企业经营者、个体业主等, 发展到医疗、教育、金融、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等不同领域不同类别的人员。
2. 四类公共部门成为商业行贿的重点对象
据查, 司法机关查办的贿赂案件中有60%以上属于商业贿赂案件。从已经查办案件看, 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六个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九个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8:6%等, 超过一半的商业贿赂案件集中在工程建设和医药购销领域 (《治理商业贿赂相关案例解析》, 2006) 。如我市供电局电力调度中心大楼原筹建办负责人金建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 义刑初字第917号) ;我市江东街道办事处青岩刘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厉声陆, 在旧村改造过程中, 收受贿赂36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 义刑初字第1833号) 。上述领域属于利润空间大、商业机会多、竞争激烈的行业领域, 经营主体为了获得紧缺的公共资源不得不对其行贿。因拥有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和市场监管权, 质检、药监、环保、安检等部门卫成为商业贿赂新的重点领域。近年, 社保基金和公积金管理、新农村建设等拥有大额资金使用权的部门也成为商业贿赂新的焦点。
3. 单位一把手成为商业行贿首选对象
在上述六大领域九个方面的商业贿赂高发多发领域中, 商业贿赂受贿主体主要是他们。对这些领域和环节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例受贿主体的实证分析证明了这一点 (《治理商业贿赂相关案例解析》, 2006) 。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于拥有决策权, 可以左右交易结果, 在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如我市义乌市运输场站建设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 原总经理华灵群受贿42万余元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8) 义刑初字第1014号) 。
4. 商业贿赂的利益最大化
如土地市场规范化过程中, 对于土地征用、以租代征、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等问题的规定上存在着疏漏, 这成为商业贿赂新的增长点。如我市稠城街道办事处原党工委书记刘锦良利用职务之便,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收受贿赂40余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 义刑初字第1832号) , 以及今年发生的重庆地产窝案等。前述商业贿赂形式的一些新变化, 如以合法费用掩盖贿赂支出, 以合法交易掩护贿赂性支付, 通过特定关系人完成权钱交易等, 都是为了减少商业贿赂被发现和受到制裁的机会逃避法律的制裁。
5. 贿赂的隐蔽化趋势加剧
这种隐蔽化趋势具体表现在:一是贿赂交易在时间、主体、内容上的分离性增强, 更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和复杂性, 这增加了商业贿赂的认定难度。目前一手贿赂一手办事同时进行的情况不多, 即“贿赂”与“谋利”存在“时间差”, 实行“先贿赂、后谋利”或者“先谋利、后贿赂”, 故意模糊贿赂与谋利之间的因果关系, 使贿赂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 给案件认定设置障碍。二是交易形式上以“合法性”掩盖非法目的。行贿者往往利用法律的“空白地带”打“擦边球”。企图掩盖犯罪实质, 如类似“庆典馈赠”、“联谊发奖”、“喜庆送礼”、“咨询取酬”、“借用商品”等多种表面“合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当前商业贿赂猖獗的原因分析
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转轨时期, 由于改革的渐进性和改革不到位所造成的一些制度缺陷、制度真空以及规制缺失等因素对于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1. 政府越位导致商业贿赂猖獗
中国市场化取向的经济改革是一种渐进改革, 政策性因素对生产要素价格的影响超过了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由于在资源配置中存在政府和市场两大主体, 各类重要资源有行政控制性价格和市场价格两种价格并形成价格落差, 即经济租金。企业寻求这种差价或租金的寻租行为就是商业贿赂行为。而权力配置资源和干预交易价格为政府设租和企业寻租创造了空间。只要市场体系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还未完善, 市场机制还未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各级政府还继续干预微观经济活动, 以权力设租和企业寻租为特征的商业贿赂就仍然会存在。
2. 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经济地位诱发商业贿赂猖獗
个体工商户、私企等长期在税收等诸多方面受到歧视性待遇。而各类经济资源却通过政府计划和财政等渠道向国有企业倾斜, 外资企业则在税收等多方面享受超国民待遇。今天, 以中小企业居多的私营企业在政府采购等与公共部门之间的交易、服务机会方面仍然受到公共部门的歧视性待遇, 交易机会远少于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劣势的情况下, 采取正常手段竞争往往难以获胜。为在竞争中取胜, 许多个体工商户、私企被迫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谋取商业利益。之后, 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也相继加入商业贿赂的行列。这样商业贿赂的恶性竞争日益成为决定市场交易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
3. 刑事立法不够完善纵容商业贿赂
一是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受贿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人员及国有单位, 但对国有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如医生) , 则没有构成受贿犯罪的规定。二是商业贿赂的犯罪对象范围过窄。当前商业贿赂的形式越来越隐蔽, 已从简单的送金钱、财物发展到提供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旅游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以及安排子女出国, 甚至提供美色贿赂等。而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 无法满足现实中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需要。三是附加刑的设置存在缺陷。如财产刑的设置, 刑法规定只能在较高的量刑幅度上附加适用, 而且一种犯罪只规定了一种财产刑。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
4. 政府监管的缺位和缺陷延续商业贿赂猖獗
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习惯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审批的方式管理自己管辖的行业或国有企业。当非公有制企业加入竞争需要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时, 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仍然用旧的方式来管理经济。当政府试图加强监管的时候, 前置性的行政审批成为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的首选监管方式, 费力不讨好的事后监管和事中监管受到冷落。在各类非公有制企业试图进入相关的行业或领域的时候, 前置性的行政审批制度提高了市场准人的成本。抬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为了获得审批许可, 商业贿赂应运而生。
5. 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有效监督加剧商业贿赂猖獗
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之前, 国有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企业有党委会、工会和职代会。完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后, 国有大中型企业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新三会。新老三会之间关系难以协调相互掣肘的问题也随之产生。由此, 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有效监督成为新问题。一线工作人员在服从领导和依法办事出现冲突的时候, 后者迫于各级领导权力巨大, 服从领导往往成为理性的选择。所有这些都使得各级党政领导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成为商业行贿的主要目标人群。
6. 微弱的社会监督力量弱化商业贿赂成本
舆论监督的缺失和新闻媒体的被动消极角色使商业贿赂案件查办机构失去许多发现线索的机会和抵制查案阻力的舆论支持。以监督政府和企业为己任的专门民间组织在我国尚未发展起来。企业商业道德和社会诚信建设由于外部压力不够内部动力不足而进展缓慢。一般公民由于缺乏对公、私部门之间交易行为的必要信息而难以发挥监督作用。上述问题使党政系统之外的社会监督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三、对策分析
为改善当前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预防和打出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 我国党委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制, 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当前的商业贿赂的发展趋势来看, 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制度建设。
1. 深化市场改革、消除滋生商业贿赂的体制性根源
我国目前商业贿赂猖獗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作用发挥不充分、市场竞争受限制、审批过多过滥等。为此需继续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 (1)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提高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和竞争性。工程建设等领域应当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通过公开、合法、竞争性的交易行为完成商业交易。 (2)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 在国有企业独占的垄断行业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在实行专营的行业逐步打破专营体制放开市场准入, 在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领域鼓励“公有民营”、“民办公助”和民有民营,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消除暴利。 (3) 理顺生产要素和公共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 消除不合理的行政定价和价格管制, 使生产要素和公共资源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 减少围绕公共资源的行政定价和市场价格的差价收入而滋生的商业贿赂。 (4) 强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裁减行政审批事项, 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 进一步完善365便民中心的行政审批职能, 压缩审批时限, 规范审批程序, 公开审批过程和结果, 减少利用行政审批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机会。
2. 加大立法、强化执法
对公职人员的商业受贿犯罪,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 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以与受贿数额相等的罚金, 并在服刑期满三年内禁止担任任何公职;对公司企业人员的商业行贿犯罪,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 应剥夺其通过商业行贿手段所获得的商业利益或交易机会并处以与行贿所得同等数额的罚金, 还可剥夺或限制其在法定年限内的从业资格、市场准入资格、出口资格或获得相关交易机会的资格。还应明确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数额与程序, 在有关商业贿赂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可依法启动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程序, 追究其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3. 建立线人、污点证人保护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管
针对商业贿赂行为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的特点, 建立公民监督机制, 健全知情人举报保护和奖励制度, 有助于依靠群众力量遏制商业贿赂行为。污点证人出庭作证是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成功起诉的重要条件, 对污点证人刑事责任的减免和提供安全保护是取得污点证人配合的关键, 有必要在有关法律中作专门的规定。商业贿赂的举报者往往是企业内部知情者, 他们的身份一旦被曝光, 很容易遭到打击报复或者排挤歧视, 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因此应建立商业贿赂案件举报者保密制度、遭遇打击报复的法律救济制度、人身保护制度等, 同时给予他们足够的物质奖励以补偿其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代价。政府可参照瑞典财产申报与公开制度的相关规定, 通过实行彻底的政务公开作为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的有力武器, 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任何一个政府部门的文件 (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 。任何公民想了解某官员的收入和纳税信息, 可以到国家税务署申请查询, 如果他怀疑某官员公款私用或收受贿赂, 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媒体举报, 这就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商业贿赂发生的可能性。
4. 大力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 执法机关应重视和加强商业贿赂案件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积极开展贿赂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并将其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 与其他部门共同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信息交换、资源共享机制。其次, 建立失信企业公示制度。政府有责任定期、及时、充分公开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实体和个人以及相关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剥夺或严格限制失信者的商业机会, 形成“一处失信, 处处受制”的制约体系, 有效遏制企业为获得商业机会而进行商业贿赂的现象发生。与此同时, 健全金融管理制度, 加强票据管理, 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 健全信用交易体系, 加大反洗钱力度,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促使市场经济主体完善自律控制机制。唯有如此, 才能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把商业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5. 建立行贿企业公告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检察院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很好的举措, 如能向社会公告行贿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名单, 定期向新闻媒体通报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 形成强大舆论压力更有助于治理商业贿赂。联手建立全国联网的“行贿黑名单” (现在华东地区六省一市已建立) ,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在与私营部门进行经济往来时应预先审查相关企业是否被列入行贿企业黑名单, 否则将受到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6.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多维治理商业贿赂
从多维全球治理的视角来看, 商业贿赂的治理仅靠单一国家的治理已无法奏效, 必须要强化主权国家、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三位一体的多维治理格局。在我国商业贿赂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况下, 推进商业贿赂治理领域的对外开放, 在打击跨国商业贿赂中加强与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这对我国有效治理商业贿赂具有重要意义。
摘要:商业贿赂在我国呈现蔓延之势。本文列举了商业贿赂的新特点和动向, 分析了商业贿赂蔓延及日益猖獗的原因, 并就如何进一步治理商业贿赂, 在制度建设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商业贿赂,市场经济,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治理商业贿赂相关案例解析.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年
[2]何增科:依靠制度建设遏制商业贿赂.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08年第1期, 116~127
[3]蓝艳:当前我国治理商业贿赂面临问题与思考.广西社会科学, 2008年第6期, 108~111
[4]李小军:商业贿赂的多维治理研究.当代经济与贸易, 2008年第6期, 62~63
10.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篇十
【文件来源】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国资发纪检〔2006〕46号)
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
现将《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六日
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的要求,现就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做好治理产权交易环节商业贿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健康发展,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主要工作任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执行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情况进行检查,切实纠正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办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治理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和制度,推进产权交易市场不断规范。
三、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中央企业从今年4月初至9月底用半年的时间,对产权交易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要认真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对2005年以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一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情况,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通过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直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二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过程的规范情况,主要是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信息披露、交易方式、价格确定、合同签署、价款支付以及产权变更登记等环节操作是否规范。三是检查国有产权转让中管理层受让情况的合规性。四是检查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
对上述产权交易过程各个环节中,给予或接受审批部门、受让方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按规定在国资委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低估漏估国有资产,在信息披露和受让方选择过程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规避竞价或虚假竞价以及违规操作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交易行为,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区分不同性质给予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政策,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以及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对发现的管理中的漏洞,要认真进行整改,切实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产权转让全过程的管理。
四、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严肃查办在产权交易中收受贿赂,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借机隐匿、转移、侵占国有资产的案件。各企业要注重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通过来信来访和其他举报形式发现问题线索。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认真进行排查,确有违纪事实的要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查办案件中,要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把握政策。同时,着力在堵塞漏洞、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上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五、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教育。开展对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加强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增强产权意识,增强规范产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完善制度。针对国有产权转让中出现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作出具体规定,对协议转让的范围和批准权限进行严格限定;完善对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的各项监管制度。中央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三)深化改革。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结合,通过强化出资人监管,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权力制衡,规范决策和用权行为。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功能。推进建立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开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在2006年对北京、上海、天津三家产权交易机构实现联网的基础上,实现与各地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的联网工作,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
(四)加强监督。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要进一步加强对产权交易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产权转让规定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企业国有产权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李荣融同志任组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黄丹华同志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局、统计评价局、产权管理局、企业改革局、监事会工作局、党建工作局、群众工作局、纪委、驻委监察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驻委监察局,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各企业也要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加强协调。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明确的分工,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职责范围内产权交易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抓好中央企业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央企业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要认真接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治理产权交易中的商业贿赂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协调。
(三)加强检查。各企业要对所属企业治理产权交易环节的商业贿赂工作加强检查。结合落实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和证监会等六部门《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94号)的要求,国务院国资委将组成专门检查组,对中央企业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的规范操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信息工作。各企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方案、产权交易环节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分别于4月中旬和10月初报国务院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专报制度,有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其他重要情况、重要案情和工作进展情况,要在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国资委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11.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篇十一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和国家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大决策。为了开展好这项工作,根据省、市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依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紧紧抓住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依纪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三项重点,通过行之有效的效能监察手段,既认真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又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企业发展,维护矿区稳定,努力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维护大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有利于煤矿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有利于建设平安、高效、和谐矿区。
(二)明确工作重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针对当前存在的症结,着力解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煤矿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要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的界限,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商业交易中的一般性不当行为,要通过自查自纠,认识错误,进行纠正。构成违法违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对已经触犯法律的商业贿赂案件,要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立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与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企业改革建设发展相适应。要不断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通过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管理机制,切实规范煤矿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的交易行为,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三、工作重点
(一)在集团公司各种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施工、设备及材料的采购,项目的概算、结算、决算和验收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施工单位在项目分包、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之间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在购买各种生产设备、原材料和物资时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未按招投标程序指定使用关联企业生产或提供的产品。
(三)在产权交易、资源共享及资产重组时与中介机构、重组和交易对象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抓,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及工作机制。
为了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纪委,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按照领导小组的布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起草有关文件,督促、检查自查自纠工作落实情况;受理群众举报,组织案件线索排查处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方法步骤
这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2006年8月开始,至2007年3月结束。
第一阶段:宣传教育阶段(2006年8月底前)
集团公司拟用一个月的时间,以多种形式进行动员、学习和宣传,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要与当前正在进行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相结合,加强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题廉政谈话,签定廉政承诺书,积极运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9月―12月)
1、进行自查。各单位和部门既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又要对自身监管工作和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要通过审查营销
费用、清理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备忘录、查看董事会和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方式方法,认真查找经营决策、物资采购、市场营销及重点岗位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在商品(服务)购销中给予或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各类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在国企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暗箱操作,侵吞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可能产生或纵容商业贿赂的问题。
2、进行自纠。对查找出的一般性问题要限期进行纠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分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注意从源头抓起,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1月)
1、各单位针对自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上报有关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等方面的书面综合报告。
2、对自查、群众举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要及时上报。对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并完善有关制度及监督约束长效机制,防范商业贿赂再次发生。
第四阶段:总结分析阶段(2007年2月―3月)
通过前三阶段工作的开展,认真查找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写出书面总结并上报集团公司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及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到“四个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巩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开展“八荣八耻”和廉政文化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紧密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同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坚持把专项治理工作同发现问题、查办案件、加强整改紧密结合。要在宣传上下功夫,在预防上做文章,切实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等,畅通举报渠道。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问题,拓宽案源
渠道。要认真排查处理案件线索,抓住案件查办重点,加强办案协作配合,严格依法依纪办案。
12.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篇十二
一、交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 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 也应当遵循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和特点, 积极地借鉴和吸收其有益的机制为我所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 加强廉政建设, 要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为此, 我们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制度, 不断地在实践中探索和完善这一机制。特别是当前正处于超前和跨越式发展的交通领域, 更要先行一步, 积极地为其它行业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方法。
(一) 信用体系建设在治理交通领域商业贿赂中的作用。
商业贿赂是伴随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自发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 在一些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普遍存在, 甚至成为许多行业的市场潜规则。就交通领域而言, 尽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治理商业贿赂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形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交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交通行业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 是从根本上约束、规范公路建设市场和道路运输市场主体行为, 建立长效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
2.有利于形成预防和抵制商业贿赂的社会风气。
面对腐败向交通领域渗透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特点, 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和完善诚信监管保障的机制和体制, 营造交通行业各方主体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有利于形成预防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环境。
3.有利于交通行业的跨越式发展。
当前, 随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 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发展, 加快推进公路施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强化诚信管理的内部约束和利益激励机制, 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 运用市场手段来公平合理地配置资源, 是打造“诚信交通”的重点环节和主要内容, 也是推动交通行业跨越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二) 信用体系是预防交通领域商业贿赂的有效手段。
当前, 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诚信为本、制度支撑和法规保障”的信用体系, 是抵制和预防交通领域商业贿赂的有效途径。
1.诚信为本的效力手段。所谓“诚信为本”, 是指要不断提升交通行业各方主体的诚信意识和公信力, 构建交通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交通行业的发展, 离不开公路施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的逐步成长和壮大, 而交通企业的发展首先必须拥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实践证明, 没有信用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 诚信是交通企业立足市场的根本。
2.制度支撑的效力手段。“制度支撑”, 是指要不断完善市场监管手段, 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的规则体系, 逐步形成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保障体制和机制。为此, 要在深化交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 进一步规范和理顺交通主管部门与所管行业、企业的关系, 在行政许可、项目准入等方面平等对待各个主体, 确保各项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对所监管的行业要建立诚信机制, 通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方式, 逐步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3.法规保障的效力手段。“法规保障”, 是指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形成齐全和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一要对现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和充实, 使其更加有利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有利于防治商业贿赂。二要积极和大胆借鉴同行业乃至其他领域的工作经验, 创设和制订新的规章制度, 创新企业信用监管的方法, 逐步形成新法规体系。
二、构建预防和抵制商业贿赂的信用体系, 推动交通事业科学发展
当前, 交通领域涵盖公路建设市场和道路运输市场及其所属的子行业。公路建设市场, 主要涉及公路工程招投标、转分包、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公路经营权转让等重点监管环节;在道路运输市场, 涉及客货运输、驾校、汽车修理厂的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为此, 构建预防和抵制商业贿赂的信用体系, 应当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构建预防和抵制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结合交通领域特点, 围绕公路建设和道路运输两个市场的监管、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结合廉政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需要, 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 继续深化各项制度改革, 逐步形成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新模式。在实际工作中, 要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及划定的行政职权, 科学设置行政职权运行的程序和模式, 形成权力运作的内部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规范的决策和办事程序, 通过科学规范行政职权, 理顺政府管理与市场作用之间的关系, 逐步实现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方向转变, 保证行政职权公开透明运行。
(二)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进一步加大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和执法监察力度, 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防止执法人员特别是重点岗位人员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 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 促进各类别交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提高执法人员服务意识、能力和水平。同时, 要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 重点加大商业运作中违反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查处, 加大对交通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和索贿受贿行为的查处, 形成抵制商业贿赂的监督机制。
(三) 营造抵制商业贿赂的外部环境。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不仅要求做人要诚实, 还要求做事要讲信用。积极推进交通行业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的机制。通过对交通企业开展质量信誉考核, 加大对公路施工、设计、监理企业和客货运输、驾校、汽车维修企业的动态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在动态考核中,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被降级或发现有商业贿赂等影响企业信誉行为的, 要限制其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从而形成由主管部门和交通施工、运输企业及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积极参与, 共同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 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 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从而增加因违反诚实信用而承担的违规成本, 实现不同信用等级企业优胜劣汰, 进而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逐步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是交通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也是检验专项治理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交通行业自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 要依法办案、依法处理, 特别是对于重大典型案件, 要予以曝光, 惩一儆百, 增强震慑力。在查处过程中, 要排除干扰、克服困难, 坚决纠正和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特别是对于在商业贿赂活动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交通部门机关工作人员, 不管涉及到谁, 都要一查到底, 决不手软, 决不姑息。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与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工商等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 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网址和信箱, 广泛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商业贿赂行为。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对反映商业贿赂的每一件来信来访, 都要及时进行转办或直接督办, 凡经查实的都给予当事人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做到件件有结果, 事事有回音, 对署名举报给予反馈, 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开展治理交通行业商业贿赂工作, 我们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 (监管) 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强化监督管理, 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合力, 为我国经济复苏提供法制化、信用化的交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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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治彬.商业贿赂的危害及治理路径[J].党政论坛, 2006, 10
13.电力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实施方案 篇十三
临泉县质监局治理商业贿赂
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局党组《关于在全省质监系统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质党组发[2006]9号)市局党组《阜阳市质监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阜质技监组[2006]13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局工作
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惩防体系建设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切实做好自查自纠、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三项主要工作,通过专项治理有效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实现我县经济和质监事业的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是:
1、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治理;又要深入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
2、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要通盘考虑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既要立足当前、搞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此项工作推向深入。
3、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
4、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坚持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我县经济和质监事业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全局的稳定。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1、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学习吴官正同志和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同志有关讲话精神,学习中办发[2006]9号文件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学习省局《实施意见》和市局《实施方案》,结合系统内外发生的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教育和思想发动,切实把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统一到省、市局党组和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和意见上来,务必做到“四个认清”:一是认清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它违背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之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二是要认清商业贿赂的根源是滥用权力。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但与一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有密切关系,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背后往往是腐败,它毒化社会风气,腐蚀党政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已成为滋生腐败和经济犯罪的重要原因,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三是要认清中央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完全符合我们质监部门的实际。近年来,我局也有个别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资源,谋取非法利益,甚至索贿受贿的问题。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决定,严肃认真地搞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对于进一步加强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质监事业改革发展,提高质监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四是要认清质监部门担负着履行好行业主管职责和抓好自身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采取得力措施,务必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搞好自查自纠。根据省局党组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质监工作实际,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从5月份开始,用5-6个月的时间,集中搞好治理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要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严厉查处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重点治理物品采购、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领域存在的商业贿赂现象。
各单位要围绕权力制约监督和防范商业贿赂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抓出实效。要在普遍进行学习教育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五个环节:一是要全面进行调查摸底。技术机构要认真查找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有没有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利用掌握的资源接受或索取贿赂的问题,搞清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所涉及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各单位要摸清工作人员有没有利用手中的权力参与或干扰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问题;有没有滥用行政权力、支持一些企业垄断市场和不正当竞争、从中获得甚至收取回扣的问题,搞清在行政审批、许可和行政执法中的不正之风。二是要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对技术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和各股室队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一一进行查找,尤其要围绕重点领域查找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三是要对查找出的问题,根据事实、情节、影响和认识态度,依法依纪、事实求是地分别作出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问题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拒不自查、敷衍塞责、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四是要切实抓好整改。要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严格自律机制。各单位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查找监管和检验检测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加大对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实效;依法严格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监管规章,加强宏观调控;五是强化督察工作。局纪检组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凡敷衍了事,得过且过的单位,将追究负责人责任。
3、受理信访举报,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是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势头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管的威慑力。纪检部门要对收到的信访举报认真分析研究,涉及商业贿赂又有线索的,要抓紧查处。及时掌握和认真对待在自查和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组织力量认真核查,研究确立查办的重点。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加强与检察、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的机制。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案件,必须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对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问题,必须严惩不怠;对每个商业贿赂案件,不管涉及到哪个单位、哪个人,都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坚决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问题的发生。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坚持宽严相济,重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抓源头中的建设性作用。
4、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从大局和长远出发常抓不懈。一要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相结合;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与深化质监工作的各项改革相配套,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二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树立“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提高全局工作人员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深化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要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纲要》的具体意见,加强对行政审批、备案注册、执法稽查、检验检测、名优推荐、物品采购等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的监管。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必须全部实行项目名称、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受理单位、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八公开”;实行“审查、批准、监督”三分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层级责任制;加快推进“一个窗口对外”工作;加强审批各个环节的全程监控和审查、检测机构的监管;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细执法责任,健全行政执法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奖惩兑现机制。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会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全面执行物品采购制度,强化对物品采购全过程的监管。
三、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的决定及省局、市局的要求,从本单位实际出发,深入搞好思想动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要牢牢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我局已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任副组长,股室队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长兼任,市局办公室、人教股、法规股分别承担综合联络、自查自纠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
要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局物品采购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其他股室以及技术机构负责各自承担的项目审批及相关领域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按照职能分工的要求,分别提出加强监管和自律的意见。牵头部门和相关股室要切实负起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14.物资公司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方案 篇十四
物资公司是受省公司委托为电网生产建设集中采购配送电力设备物资的公司,担负着建设坚强电网的重要使命和责任。近年来,公司紧紧围绕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和电力服务“两个率先”的目标,主动适应省公司“规范、透明、和谐、高效”的要求,严格管理,依法经营,努力做好电力物资的集中招标与采购和集约化经营工作,为保障公司系统生产基建物资供应,保证工程按期投产,控制工程造价和降低生产成本作出了一定贡献。但同时要看到,公司还存在着内控机制还不完善、有些经营行为还不规范,监督管理还不到位以及体制、机制、制度还不健全等原因,在一些部门和个人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各样、形式不一的不正当交易或商业贿赂行为,对公司的改革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商业贿赂行为,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极易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和国有资产流失,滋长各种不良风气和腐败行为,与公司的发展目标和价值取向背道而驰。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是坚决贯彻省公司党委重大工作部署、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施“集团化运作、集约化发展、精细化管理”、确保“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推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建设和谐企业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努力做实做优物资集中采购和招标的客观需要。各部门既要充分认识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要认清其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公司党委《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要求,结合企业工作实际,以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依纪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为主要内容,切实开展治理工作,铲除电力物资招标与采购过程中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和条件。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使全体员工普遍受到教育,企业经营思想得到进一步端正,经营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坚决遏制,商业贿赂问题得到严肃查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指导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确保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物资招标与采购局面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地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要做到有利于保障物资供应、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益、有利于强化企业管理、有利于规范招标与采购行为、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针对公司系统商业贿赂的易发部位,认真研究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物资招标与采购秩序的问题。重点解决在电力生产建设所需大宗设备物资招投标与采购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经济、组织、纪律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切实纠正,从严惩治,强化管理,堵塞漏洞,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效措施。
(四)坚持把握政策,实事求是。准确领会中央关于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的政策精神,注重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事求是地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既不扩大问题,也不掩饰不足;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确保物资供应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推动公司的改革与发展。
四、重点内容和任务范围
把握重点,是确保治理商业贿赂取得明显成效的关键。结合公司实际,深入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必须突出以下几个重点:
(一)在电力生产建设物资集中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在集中采购电力设备、原材料和大宗物资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三)在材料及元器件的内外贸工作及中转接运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四)在支付电力物资设备预付款和货款过程中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五)在处置不良资产、进行产权交易和投资、贷款、担保过程中,和交易对象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
五、认真自查自纠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按照省公司党委《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组织开展对公司各部门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要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学习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学习国家电监会柴松岳主席关于电力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讲话,学习省公司党委《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深刻领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义,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积极主动开展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二)排查问题,制订自纠方案。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认真分析和检查可能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涉及的部门和岗位,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纠正。
(三)区别对待,正确处理。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的规定和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政策,讲求策略,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予以区别对待,正确处理。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四)查找漏洞,落实整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分析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认真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规范经营行为。
(五)加强督促,务求实效。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自查自纠走过场。公司将开展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检查,公司将加强对部门工作的业务指导,对自查自纠不力、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积极协查案件
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取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一)认真受理信访举报。对群众举报和自查自纠以及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梳理和初核,并及时和省公司纪检监察请示汇报,构成违纪案件的,积极协助查处。
(二)严格执行纪律。按照党的纪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共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等要求,严肃认真,排除干扰,不讲情面,坚决纠正在查处过程中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下不为例的现象。
(三)坚持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部门和个人向本单位和省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认真整改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七、长效机制
(一)加强防治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社会主义商业文化,积极营造“干事、干净”的廉洁文化。结合公司开展的“爱心活动”、“平安工程”和“八荣八耻”教育,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公司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监督,增强公司广大干部员工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
(二)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司章程和省公司“三重一大”的规定要求,在涉及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紧紧围绕公司重大决策部署,规范决策程序,明确决策权责,完善决策机制,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决避免违法违规决策和暗箱操作行为,大力推进“阳光管理”。
(三)强化企业管理,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要加强对招标、采购,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部门和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健全招投标和集中采购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以抓好“四好领导班子”建设为龙头,全面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
(四)加强行风建设和优质服务工作。进一步抓好三个“十条”和“四个服务”的贯彻落实工作,巩固和完善优质服务常态机制,努力为用户提供一流的产品和服务。
八、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公司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领导,公司分别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各部门要根据公司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要求,把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纳入考核范畴,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各有关监督和业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整体合力。各部门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
(二)开展调研,加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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