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4-11-25

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共10篇)

1.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放大”作用和杠杆效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 1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及《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苏府〔2008〕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现状,设立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概况

第一条

引导基金宗旨: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资本供给,吸引优质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聚集本市,有效引导创业资本向新兴产业领域投资。

第二条

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1亿元人民币,苏州市级财政出资1亿元人民币,分别由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和苏州产权交易所作为代表出资。

第三条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和苏州产权交易所签署协议约定,引导基金存续期内由苏州产权交易所以自身名义代表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创业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经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3年。

第五条

引导基金组织形式采取契约制。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设立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市财政局、发改委、苏州产权交易所各委派1名,基金管理人委派2名。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由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过半数以上通过的决策制度。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2.负责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制度;

4.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5.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及职责

引导基金委托专业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专

业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市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须有健全业务体系、完整专业团队和成熟运作模式,并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运作方面成绩卓著。

引导基金管理人职责如下:

1.负责引进创业投资企业,推荐跟进投资项目,并对拟合作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

2.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及投资方案报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参加管理委员会并在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决策中享有表决权;

4.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5.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行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6.负责实施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三章 基金投向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可以采取阶段参股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项目方式引导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投资。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承诺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首期出资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剩余

出资3年内全部到位,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2.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有已成功投资两个以上创业企业的经验;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创业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5.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注册于江苏省苏州市。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选定苏州市范围内拟投资创业企业后,引导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对拟投资创业企业投资。

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10%。第十二条

投资方向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1.重点投资于符合苏州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初创期科技型、创新性中小企业;

2.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投资额的50%;

3.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

30%;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总额的20%;

5.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所投资的创业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股份不在此限;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但因投资需要对单个创业企业的集合投资除外;

7.不得投资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房地产、抵押和担保业务、赞助和捐赠,不得利用创业投资企业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资金拆借。

第十三条

投资规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出资额的30%,且对单一创业投资企业出资不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20%。

引导基金以跟进投资方式参与投资创业企业,跟进投资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1.公开征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2.机构申报。拟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提

交合作方案,基金管理人在合作方案基础上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出具专业初审意见。

3.社会公示。初审合格拟合作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审议程序。

4.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告和初审意见,并进行决策。

5.方案实施。经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的合作创业投资企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投资文件签署,落实投资方案。

第五章 投资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后,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将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等。

第十六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参股创投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苏州产权交易所应设置专门帐户管理引导基金的资金,单独建账,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

苏州产权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出的用款申请,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的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由苏州产权交易所进行财务管理,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引导基金的内控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期间,每年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暂在引导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2009年3月,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皖政办[2009]19号),规定了省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资金来源、运作原则、基金管理、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要求与激励、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投向、对省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监督与考核、对省、市引导基金的监督与考核等八方面内容。创投基金信息如何公开化、透明化成为社会的重点关注。本文主要设计并实现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创投系统)。

2 系统分析

系统设计很重要也是很关键的一步首先是进行系统的分析,包括系统的开发模式分析、系统的数据分析、业务流程分析等[1]。从采集创投基金管理工作数据信息的角度出发,围绕现有的基金管理工作的方式,将省创投系统建设分为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基金管理工作系统两个部分。通过分析,根据创投基金管理的要求确立系统需求并开展设计工作。

2.1 系统的开发模式

系统采用浏览器/服务器 (B/S) 模式[2],后台服务器运行在Linux Flag操作系统下,采用Oracle数据库、Apache的Tomcat WEB服务器。由于系统的使用范围广泛,使用者较多,为了保证故障维护处理的稳定性和可拓展性,系统采用先进的多层结构(WEB层、业务层、持久层和数据层构成),每一层在软件结构中实现不同的功能。将一切业务逻辑集中在服务器上便于管理和升级,通过数据库连接池技术、Hibernate ORM等策略保证了客户端连接中心数据库服务器的访问速度,使其响应及时准确。

2.2 系统业务流程分析

省创投系统业务主要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部门围绕基金投资管理工作中各个环节的信息审核和文件备案。项目投资管理内容如下:

1)基金投资管理流程:遴选项目—项目立项—投资决策—签署协议—投后管理—项目退出。

2)投资项目档案:项目投资建议书(含商业、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管理公司内部评审意见、投委会决议、投资协议、资金划拨证明材料等。

2.3 系统数据需求

系统主要管理的对象有基金信息、基金法人、基金公司、创投项目、管理团队等。需要存储的信息如下:

1) 基金信息:基金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组织形式、成立时间、经营期限、实收资本、营业证照、组织机构代码、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基金法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 基金文件:基金出资协议、章程、委托管理协议、银行托管协议、会议决议等;

3) 管理团队:姓名、职务、所属组织、性别、年龄、学历、专业、从业经历、过往投资业绩等。

4) 基金投资项目信息:项目名称、投资领域、投资区域、投资金额、股权结构等。

5) 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组织形式、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组织机构代码、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等;

根据系统的需求,所得系统的概念结构E-R模型如图1所示[3]。图中省略了各实体的属性,只标识了各实体的标识符。通过调研分析,了解到省创投系统要解决的任务是:用户可以通过系统查看基金信息、管理管理公司及其团队的信息,也可以查看投资项目的详细信息;创投基金管理团队可以通过VPN(专用虚拟网)来进行点对点的访问基金信息管理系统。

3 系统结构设计

根据系统分析,可以将整个系统的体系结构设计为基金信息管理系统设计和基金管理工作系统设计,前台管理主要面向互联网大众服务,后台管理主要为基金管理人员管理工作服务。

3.1 基金信息管理系统设计

该模块主要完成以下功能模块:

1)省引导基金信息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基金信息、省引导基金代理机构、创业风险投资行业政策法规(国家层面)、省引导基金政策文件(省级层面)、省引导基金文件资料的介绍;省引导基金各类管理制度;工作简报、管理工作通报(如对基金的考核、投资情况通报及重大事项通报等)等。

2)省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投基金信息模块:主要介绍省引导基金已直接参股设立创投基金的基本信息、文件资料、投资项目信息等。

3)创投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模块:主要是受创投基金委托管理事务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介绍管理机构、管理团队、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

4) 投资项目管理模块:主要是指已投资的项目信息、投资情况、相关文档。

5) 创投机构调查信息管理模块:调查的主要对象是专业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业务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和创业风险投资管理企业,并重点调查省引导基金直接参股基金和配套参股基金的创投机构的投资运营情况。该模块主要分为创投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用户管理、调查时间段设置、年报季报设置、数据导出等功能。

6) 数据统计分析:本系统不仅为用户提供创业投资基金信息,还可提供强大的数据分析功能,以帮助用户快速产出各类报告。其整合分析中常用的各类数据表单,为用户提供不同维度的统计表单,实现交叉统计、灵活统计等功能。

3.2 基金管理工作系统设计

基金管理工作系统将围绕基金项目投资各个阶段进行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如下模块:

1) 基金投资工作自定义流程模块:该模块主要完成管理工作数据上报审核的流程自定义功能。

2) 项目投资信息上报系统。该模块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对拟投资、以投资、备选的项目的信息进行添加、修改、上报等功能。

3) 数据审核管理模块。基金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拟投资项目的意见进行在线审核以及意见的填写。

4) 系统组织机构及用户管理模块。该模块主要包括单位、用户信息的添加、删除、搜索功能。以及对其进行相关权限的设置等。

5) 系统基本信息管理。主要是对系统的基本的用户类型、角色、区域、省份、币种、行业等基本信息表的维护。

3.3 系统模块结构设计

根据系统分析及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基金管理工作系统设计,得到安徽省创投引导基金管理系统的模块结构图如图2所示。

4 数据库建设

数据库的设计对系统开发的成败至关重要,系统开发过程中很关键的技术就是数据库的设计与编程。本系统将建立如下数据库:

1) 建立安徽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本信息数据库,包括基金信息、创投机构信息、创投人才信息、政策法规、法律文件等信息库。

2) 建立安徽省创业引导基金备选项目库,帮助相关创投机构拓展项目源。

3) 建立投资项目档案信息库,记录项目投资全过程的所有相关材料。

4) 建立安徽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科技部门、创投机构联合遴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 建立安徽省创投机构调查信息库,主要是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业务的创投机构和创投管理顾问企业,以及省引导基金直接参股基金和配套参股基金的创投机构的投资运营情况等各类数据信息。

基于上述五类数据库,采用标准规范的数据库接口技术,实现将各类数据库进行有效整合,打造较为完整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网络服务平台综合数据库。

5 网络设计

本网络架构设计分为基金信息管理系统、基金管理工作网络服务系统两个部分。

根据网络服务系统的应用和开发需要,两个系统对应的用户群不同,数据的安全角度也不同。基金信息管理系统的大部分信息是针对互联网大众群体,所有数据除需要用户授权外,其他的均为公开信息,信息数据不属于保密范围,这部分信息通过互联网直接访问。基金管理工作网络服务系统的服务对象是省基金代理机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机构等,设计法律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团队人员信息、投资协议等设计商业密码的数据,系统设计通过VPN(专用虚拟网)来进行端到端的安全访问。网络拓扑图如图3。

6 结束语

通过对实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工作的调研分析与设计,采用B/S模式,利用Java技术和Oracle数据库管理系统,实现了一个针对互联网大众和基金管理人员的创投基金管理系统,根据不同用户群采用不同网络分配不同的权限,主要完成了基金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实时跟踪基金管理和运作过程,形成全面、专业、快速的服务模式,提高基金管理工作效率。

摘要:针对B/S模式的特点, 提出了Tomcat和Java技术的系统解决方案。首先, 分析了安徽省创投引导基金管理系统的业务流程和数据需求;其次, 采用Tomcat和JAVA技术、Oracle数据库管理系统, 设计并实现了创投引导基金管理系统功能需求, 包括数据库的构建、数据的流转、审核和查询等功能;最后, 通过设置用户的操作权限以及两种网络的架构, 实现了不同用户对管理系统的管理。系统的实现具有很强的安全性、实用性和方便性。

关键词:B/S,创投基金,SSL,Oracle,Tomcat,Java

参考文献

[1]赵惠勤, 张景安.网络数据库应用技术[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 2005.

[2]杨勇.基于B/S模式通用试题库的设计与实现[J].计算机工程与科学, 2009 (4) :143-145.

3.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促进投资基金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业协会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基金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以下简称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调查、审理、复核,以及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第三条

基金业协会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采取查审分离原则。

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立案及调查。

基金业协会设立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及复核。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的案件,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

(三),第六条

(一)至

(三)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的,由会长办公会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类型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缴纳违约金;

(五)行业内谴责;

(六)加入黑名单;

(七)公开谴责;

(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

(十)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十一)暂停会员资格;

(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

(十三)取消会员资格;

(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从业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参加强制培训;

(四)缴纳违约金;

(五)行业内谴责;

(六)加入黑名单;

(七)公开谴责;

(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九)暂停基金从业资格;

(十)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十一)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纪律处分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三章 立案

第八条

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移交;

(二)基金业协会在日常自律管理中发现的;

(三)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合规风控部门自查中发现的;

(四)举报、投诉;

(五)其他来源。

属于第八条第(一)项情形的,报基金业协会分管领导后立案;属于第八条

(二)、(三)、(四)、(五)项情形的,由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部门根据情况提出是否立案的书面建议,报协会分管领导决定。

立案过程中发现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报基金业协会分管领导后移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第九条

决定立案的,由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向涉嫌违规的当事人发出书面立案通知,立案通知中载明立案调查的原因、依据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四章 调查

第十条

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对涉嫌违规案件开展调查。

第十一条

开展案件调查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组成。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合法身份证件。案件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

(二)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五)调查需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确认。提取书证和物证的,应当制作证据提取笔录,注明提取书证和物证的名称、地点和时间,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可由见证人签名。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制作调查工作底稿。调查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调查人名称;

(二)调查人员姓名;

(三)调查过程的记录;

(四)对重点调查事项的初步结论;

(五)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

(六)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协会领导同意,作出如下处理:

(一)未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予以结案;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及时处理的案件,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

(三),第六条

(一)至

(三)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的,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三)涉嫌违反相关自律规则的重大疑难案件,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受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至

(十四),第六条

(四)至

(十一)项规定的纪律处分的,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审理;

(四)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能受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五章 审理及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成审理小组审理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审理小组由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主席指定三或五名委员组成。

第十六条 审理小组成员评议案件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投票表决,表决结果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审理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审理记录中说明理由。

重大疑难案件或审理小组成员争议较大的案件,经主席同意,可提交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投票表决,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并由出席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他不同意见也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七条 审理小组作出暂停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取消会员资格、暂停从业人员资格、取消从业人员资格纪律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审理小组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审理小组根据一致意见或表决结果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纪律处分的,作出相应纪律处分意见;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不予纪律处分意见。如有需要,可以要求补充调查;

(三)违规情节轻微并已纠正,且未产生不良后果的,可以作出不予纪律处分意见;

(四)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移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会员主动上报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可以减轻或免除纪律处分。

当事人积极且适当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减轻或免除纪律处分。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拒绝、逃

避调查,或以其他方式阻挠案件办理人员调查的,可以加重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对会员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意见,应经理事会表决决定。其他纪律处分意见,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后,由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提交会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本办法第五条

(三)至

(十四)、第六条

(三)至

(十一)项规定的纪律处分,应当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受到本办法第五条

(四)至

(十四)、第六条

(四)至

(十一)项规定的纪律处分,基金业协会可在其网站或认定的其他媒体上予以公布。

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由基金业协会按照有关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直接作出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申请和解且涉嫌违规当事人承诺赔偿的,经协会同意,协会可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金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受损权益。当事人按协议支付和解金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其相关纪律处分。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四条 被实施纪律处分的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纪律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组成复核小组对纪律处分决定进行复核。复核小组由主席指定三或五名委员组成。复核委员应未参与同一涉嫌违规案件的前期审理。

第二十六条 案件复核过程中,复核小组成员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应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复核小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复核记录中说明反对理由。第二十七条 重大疑难案件或复核小组成员争议较大的案件,经主席同意,可提交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投票表决,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并由出席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其他不同意见也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八条 复核小组变更或撤销原决定而作出暂停会员资格、撤销管理人登记、取消会员资格、暂停从业人员资格、取消从业人员资格的复核意见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复核小组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第二十九条 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根据复核情况形成以下复核意见:

(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自律规则正确的,作出维持原决定的意见;

(二)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撤销原决定,作出不予纪律处分的意见;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自律规则错误或不准确,撤销原决定,重新作出复核意见。

第三十条

复核意见作出后,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由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制作复核决定书,提交会长签发。

第三十一条

复核期间,原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 回避 第三十二条

参与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复核的相关人员,如果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其他关系,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参与案件立案、调查、审理、复核的相关人员,须忠于职守,廉洁公正,严格遵守基金业协会纪律守则,保守履行职责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相关信息。对于违反纪律的相关人员,基金业协会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4.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根据《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杭自主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8〕7号)和《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75号)精神,在原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市区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资助对象为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为2005年及以后,从毕业证书的签发之日算起)以本人名义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以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准),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当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二)大学生在杭创办企业,必须由大学生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三)在杭普通高校在校生提出创业资助资金申请,必须有在校期间接受孵化并在杭州市区落地转化的创业项目。

对参加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大学生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创业项目,在市区落地转化的,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创业资助。

三、资助种类及用途

创业资助包括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申请人可根据自身创业要求自行选择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并提出申请。商业贷款贴息或项目无偿资助不能重复申请,且商业贷款贴息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已获得市、区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动漫业发展等方面专项资金(经费)项目资助的在校生或毕业生,不得再重复申请创业资金。同一企业申报项目无偿资助的项目最多为2个。

(一)商业贷款贴息

1、申请人获得银行商业贷款;

2、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相关开支;

3、对实际应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最高额度为2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

1、申请人有具体的创业项目并具有可行性;

2、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选择资助对象,确定资助等级与金额,重点资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和文化创意类的创业项目;

3、项目无偿资助分为六个等级: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4、项目无偿资助用于经营成本、研发成本等实施项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

四、申报程序

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大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身份、户籍、学历(在校生提供在校证明及校方出具的在校接受项目孵化证明)、工商注册(登记)

证明;

3、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须提供贷款合同;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须提供相关支出的合同、凭证和商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申请15万元、20万元无偿资助的项目,由创业导师或风投、创投机构及相关企业推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申请商业贷款贴息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向所属区人事局申请,下同);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3、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贴息金额由市人事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4、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5、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供的商业贷款付息凭证,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商业贷款贴息进行拨付。

申请项目无偿资助的,具体按以下流程进行:

1、受理。申请人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

2、审核。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所属区人事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后在每季度的第3个月25日前上报市人事局(区人事和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创业资助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共同签署初审意见后,将申报项目的审核材料上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评审。对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按产业导向、自主创新、商业模式、企业规模、就业人数和利税等要素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评审本季度受理的项目;

4、公示。经评审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和资助金额由市人事局在杭州人事人才网上进行公示,由受理部门在拟资助对象的单位或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5、核准。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发放核准通知书;

6、拨付。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对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分两期拨付,首期支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审计后再予拨付。

五、资金承担

市属企业的贴息和资助项目按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贴息和资助项目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区两级贴息和每期资助资金应在市创业资助资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到位。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加强或完善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事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六、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大学生创业资助办法。

5.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南岸区创业风险投资体系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岸区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南岸聚集,推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股权投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运作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争取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为创业投资企业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及其他方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南岸区内的电子信息技术、装备制造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及拟上市储备企业。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南岸区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理事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理事长由财政局局长和区金融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上市办)、区审计局、区国有资产营运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和管理的重大决策,包括投资基金的设立、终止等;

(二)确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职能职责,任命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三)审核批准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审议引导基金的运营情况,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

(五)决策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操作主体,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运作,并代表引导基金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或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

(二)承担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引导基金使用计划,负责筛选合作机构、谈判合作事宜、协商合作协议,并报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项目筛选工作,并向投资机构推荐;

(四)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五)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拟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损益方案报理事会审批;

(六)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投资对象

第十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该企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出资总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至少有3个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5%,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额20%以上,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上市的企业。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项目;不得用于抵押、质押,不对创业投资以外的企业担保;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等市场;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但可用于购买国债和政府债券等。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及其他方式实施运作。第十五条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引导基金以“母基金”方式运作,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私募投资机构等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的机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在南岸设立或管理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的股权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左右,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投资基金主要投入南岸区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企业;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等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需政府扶持的区内骨干企业;其他可投资区域。

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第十六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跟进投资范围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向创业企业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对拟跟进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投资企业章程;

(三)上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六)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七条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融资担保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支出的10%。

第十八条 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南岸区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以及社会专家组成。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选择按照事先协议约定退出、到期后清算退出和在适当时机按照公共财政原则有关规定依法退出等方式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良性循环。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的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持续投入,经理事会批准也可按一定比例作为引导基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理事会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业绩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定期向区政府报告运作情况,并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6.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1.1 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种主要由财政出资设立的, 不以盈利为目的, 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性基金。从2006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中新创投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10亿元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开始, 北京海淀中关村、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地纷纷设立了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现在这类基金已经迅速发展到近10家。

1.2 我国引导基金模式存在的缺陷

虽然我国到目前为止已经成立了十余只引导基金, 对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这十余只引导基金的模式来看, 都是由政府财政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出资设立的引导基金, 没有有效地利用民间资本。因此这种模式的最大缺点是没有有效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本。结合我国现实的国情, 寻找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模式, 真正实现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 适逢时机。

2. 创新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新模式———信托模式

2.1 信托模式的含义

所谓的信托模式就是政府财政拨一定数额的款项, 以这部分财政资金作为担保资金, 委托信托公司发行信托收益凭证, 再将发行信托凭证筹集的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于我国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 因此各地政府应该根据本地的条件来实施信托模式。也就是说有条件的地方由当地政府财政出资, 将这部分金额作为担保金额, 联合信托公司发行信托收益凭证, 再将发行信托收益凭证筹集的资金设立引导基金。没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委托中央政府按照这一流程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2 信托模式的优点

2.2.1 符合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 又能较少动用财政资金

2006年我国财政支出40422.73亿元, 比2005年增长19.1%, 占GDP的比重达到19.17%, 财政赤字2162.53亿元。2007年以来, 我国通货膨胀率持续在高位运行, 政府财政支出相当大一部分比例用于对三农的转移支付支出, 此时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引导基金, 必然会加重财政负担。信托模式采取由政府财政出资设立一家具有独立法人的投资公司, 并由具有基金管理背景的专业人士负责投资公司的日常运行和负责引导基金的运转。该公司委托信托公司发行信托受益凭证 (信托受益凭证可以滚动发行, 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一样) , 并以其运营资本为限, 对该信托受益凭证进行担保。投资公司再将所筹集的资本设立引导基金。一般来讲信托受益凭证的收益率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高, 但是又较普通的基金收益率要低, 信托受益凭证的收益率, 一般在同期银行存款收益率的基础上, 上浮30%-50%, 因此通过信托模式设立引导基金和引导基金的保本微利经营原则是并行不悖的。另外信托模式中, 通过投资公司可以将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从政府财政出资演变为由社会资本出资, 政府资金在这里只是间接的起到担保的作用。担保资金在同等程度上必然较政府全额出资设立引导基金要少得多, 因此信托模式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减少财政支出压力, 特别是对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方政府而言, 更能有效缓解财政资金压力。

2.2.2 政府信用做担保, 提高信托券的信用水平

在信托模式中发行的信托收益凭证有政府做担保, 因此信托收益凭证有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信托券较一般的信托券信用要高, 能够吸引较多的投资者。首先信托券对那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其次对机构投资者也有较大的吸引力。如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 这些机构投资者的资产组合既要有能带来高额收益的资产, 也需要能保证资金安全性的资产, 信托券由于有政府担保, 正好符合这些资金安全性的需求。

2.2.3 我国储蓄总额庞大, 潜在投资者较多

一方面, 从2004年以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持续超10万亿;另一方面, 我国股票市场在经历了2006年—2007年牛市后, 股票指数从6000多点降到目前的3000多点, 跌幅将近50%。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打击, 股市成交量萎缩。这一方面固然表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渠道不顺畅, 另一方面也表明私人投资者能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2.3 信托模式的设立

按照信托担保模式的要求, 由政府 (或联合国家开发银行) 出资成立投资公司, 再由这家投资公司委托信托公司发行受益凭证, 为了保障投资公司资金的稳定性, 信托受益凭证应定在3-4年时间, 其后的资金来源可以通过滚动发行, 或者是引导基金分红部分来偿还前期发行的信托受益凭证。这家投资公司可委托政府寻找著名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再将发行信托受益凭证所得资金设立引导基金。基金为封闭式基金, 封闭期为10到

中国期货市场风险控制问题研究

高辛欣

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重庆400067

摘要: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产生和发展源于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的实践要求,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我国期货市场直接由政府推动产生, 其建立源于价格体系改革后经济稳定的需要。然而, 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发育时间太短, 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其中风险控制成为业界的一个中心话题。如何有效地控制、化解风险, 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 成为期市组织者和管理者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键词:期货市场风险成因风险控制

1.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历程

我国期货市场经历了超常规发展的初创期, 也经历了问题迭出的整顿期, 经过数年的整顿, 我国期货市场又开始了新的放量增长, 而且是在一个更加规范更加理性的市场体系中。

中国期货市场自20世纪90年代初重新开办以来, 历经了曲折和坎坷, 从雨后春笋般地萌发, 继而市场风波迭起、风险陡生, 进而被视为“洪水猛兽”加以治理整顿。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 中国期货市场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 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纵观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史, 可分为四个重要阶段:期货市场的理论准备与初步试验阶段 (1988-1991) ;期货市场的试点发展阶段 (1992-1994) ;期货市场的规范与调整阶段 (1994-2001) ;期货市场的恢复与发展阶段 (2002-现在) 。

2.期货市场的风险及其成因

在我国期货市场的试点过程中, 风险控制始终是业界的一个中心话题, 许多观念在人们头脑中已根深蒂固。无论是监管

15年。基金的规模可小一些, 这样更有利于基金的灵活运作和有效竞争, 也利于减少管理风险。

3. 完善我国引导基金模式的政策建议

3.1 大力推进担保业发展

在信托模式中, 担保业的作用不仅起到对创业企业担保的作用, 更重要的是间接地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 担保业发展与完善程度, 直接关系到引导基金的资金放大倍率。所以政府应当大力发展担保业, 壮大担保公司的规模, 为切实发挥解决创业企业融资难的作用, 也为促进引导基金的有效运营提供保障。

3.2 为民间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氛围, 调动私人创业投资热情

在信托模式中, 民间资本既是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 又是企业后续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政府应当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调动私人投资者创业投资的积极性。

3.3 转变政府职能, 变直接投资为间接投资

在信托模式中, 政府财政出资并不直接设立引导基金, 而是通过设立一家投资公司间接的设立引导基金。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只是引导基金的担保人。在整个流程中, 政府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只是担保人的作用。但是又因为政府做为一个部门, 还是交易所都以不出风险为首要任务。这种谈风色变的观念, 严重地影响了期货市场的发展。必须对风险和风险控制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改变一些不科学地观念, 才能够解放思想, 推进期货市场的发展。

2.1期货市场风险来源

从我国历史上出现的风险事件中, 梳理出来的风险来源, 有如下几个方面:

1) 由于我国期货市场早期曾有过暴利现象, 不少金融机构、现货企业纷纷以各种形式进入期货市场, 经营管理不规范性大大增强。这使得期货市场情况变得更为复杂, 使原本经营风险就很大的期货市场经营管理的风险扩大化。同时迅速发展的机构和业务与近乎空白的经验之间的矛盾是期货公司管理滞后的一个实际问题。而管理滞后对于期货公司来说, 意味着内控风险、事务风险、经营风险的发生。

2) 期货行业属于高风险的行业, 由于其特殊的行业背景,

特殊的主体, 其作用往往会超出一般投资者的作用, 甚至会干扰引导基金的正常运转。因此为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 政府必须要转变观念, 变原来的“直管”和“直接投资模式”为“市场化监管”和“间接投资模式”, 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 促进引导基金又快又好的发展。

3.4 改善创业投资的投资环境

一地创业投资的发展程度, 不仅与本地的资金支持直接相关, 也和当地的创业投资环境密切相关。设立引导基金不仅要吸引当地的民间资本、金融机构的资金投资, 更要吸引国外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和创业资本投资我国的创业投资业。政府应该在注重引资的同时, 加大创业投资环境的建设力度。

摘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旨在引导社会闲散资金投资于初创期创业企业, 有效地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现有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的研究, 认为当前我国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存在某些缺陷, 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新的引导基金的模式——信托模式。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担保模式

参考文献

[1]郝丽萍, 谭庆美.不对称信息下中小企业融资模型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2, (5) .

[2]夏恩君, 苏广领, 闫绪娴.风险投资中的信息不对称[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 2004, (4) .

[3]刘健均.境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与启示[J].中国科技投资, 2006, (10) .

7.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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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规标题】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 【发文字号】〔2010〕34 号 【颁布时间】2010-10-2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keywords=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 【全文】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

细则(试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法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告[2010]34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2010〕34 号

现公布《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doc http:///pub/zjhpublic/G00306201/201012/P***258767.doc

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以下简称基金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其他从事或者拟从事基金相关业务机构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制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服务业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基金法律业务,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33号)的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查验,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确保获得适当、有效证据并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

第二章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查验内容

第四条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格,律师应当对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查验,内容主要包括:

(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主要股东的名称、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等情况。

(二)经营范围和股权投资情况,具体包括:是否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控股其他企业等情况,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是否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出让过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以及出让股权是否已满3年。

(三)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具体包括:是否实缴出资,资金是否如数到账,出资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四)是否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资产质量情况,具体包括:股东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税收情况,特别是最近3年盈利情况、净资本和净资产情况、拨备覆盖率和资本净额情况。

(五)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体包括: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

(六)是否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信托财产行为,是否存在欺诈客户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如被责令整改,整改完成情况。

(八)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是否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存在不良记录,具体包括:缴纳相关税费及合同履约情况,在开立基本账户商业银行等的信贷记录,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案件,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第五条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除主要股东外其他股东、境外股东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对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参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六条 对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确认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最终权益持有人,股东股权结构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股东之间是否相互持股、是否同时持有第三方股权、是否同时被第三方控制,各股东的董事、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有兼职现象,是否可能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第七条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草案,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章程草案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章程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必备条款是否已经具备,规定任意性条款的具体情况和理由。第八条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额是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股东关于出资额的安排,出资时间的安排,是否承诺用自有资金出资和不代为持有出资。

第九条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是否已经履行法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是否已经与主要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人数是否在15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存在在其他机构兼职的情形以及解决方案。

第十条 对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内部监控制度。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查验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公司的治理内控以及经营财务状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相关机构之间是否分工明确、协调高效、相互制衡,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和召开;市场营销、研究投资、后台运营、风险控制、监察稽核和内部管理等内部控制是否完善;公司经营管理是否稳定,是否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第十二条 对公司受处罚的记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在最近1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

第十三条 对公司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况,律师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七)项规定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 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场所、人员和设施等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规范,办公场所是否已经购买或者租赁,办公场所是否经过消防验收,主要业务人员是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是否已经与主要业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对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职责和管理制度,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已经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组织机构授权,公司是否已为该分支机构制定了相关业务、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对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宜是否已经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的批准,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还是经理层决定,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修改章程的查验内容

第十七条 对修改章程的内容,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修改章程的具体内容,其中哪些部分是因为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相符而修改的,哪些部分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修改的;章程修改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修改后的章程是否已经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必备条款作了规定。

第十八条 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修改章程的程序是否合法;修改章程提案提出的情况,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情况,在股东会就修改章程进行表决时是否存在股东反对或者弃权的情形。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股东的查验内容

第十九条 对变更股东后新增股东的资格,根据新增股东属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其他股东还是境外股东,律师应当分别对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二十条 对新增股东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新增股东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是否存在为他人代为出资或者由他人代为出资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变更股东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律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查验。

第六章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名称、住所和 注册资本的查验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变更名称,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名称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拟变更的公司名称是否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登记手续;对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名称的处理方案。第二十三条 对变更住所,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住所在公司内部应当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决定;变更住所是否已经经过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批准;新的住所是否已经购置或者租赁。

第二十四条 对变更注册资本,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事宜是否已经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各股东是否同比例变更注册资本;公司股东不同比例变更的,对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股东承诺增资的,是否已经到位并经过法定机构的验资,是否以自有资金出资。

第七章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的查验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基金从业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何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所取得的基金从业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

第二十六条 对法律知识考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第二十七条 对相关工作经历和管理经历,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3年以上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督察长拟任人选是否具有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此前所从事的主要管理经历的具体内容,该具体工作内容是否与拟任职务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 对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对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3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是否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不良后果是否已经消除。

第八章 募集基金的查验内容

第三十条 对拟任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业务资格,即是否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人员配备,即是否具备符合规定并与管理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合规情况,具体包括:最近1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前只基金的募集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募集成功;募集失败的,投资人缴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是否全部返还完毕并已满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对拟任基金托管人的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业务资格,即是否为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人员配备,即是否具备符合规定并与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业务人员。

(三)合规情况,具体包括:最近1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第三十二条 对拟募集基金的具体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方向是否明确、合法;

(二)运作方式是否明确;

(三)基金品种是否符合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是否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授权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拟任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是否依法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第三十四条 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关系,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否为同一人、是否存在相互投资和持有股份。

第三十五条 对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基金的募集设立,律师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拟任境外投资顾问、拟任境外资产托管人的主体资格进行查验。

第九章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查验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内设机构,即是否设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合规情况,即最近3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制度建设情况,即是否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销售适用性情况,即是否建立了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

(五)人员情况,即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数量是否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的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第三十七条 对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了对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所列内容进行查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是否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行的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了对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列内容进行查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5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三)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了对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内容进行查验外,律师还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是否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是否不少于30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1/2。

第十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查验内容 第四十条 对审议事项,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必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议案内容属于一般事项还是特别事项;议案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一条 对召集人主体资格,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第四十二条 对召集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是否已经履行相关前置程序;是否依法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第四十三条 对参会人员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否为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十四条 对会议形式和议事程序,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第四十五条 对表决情况,律师应当查验的内容主要包括: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非行政许可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8.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 第39 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现提出设立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行

性方案。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必要性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目的和作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将政府的政策性目标与创业投资的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引导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动市内外社会资本在秦设立和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增强其资金实力,是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二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转变为通过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机制选评项目、投资项目和管理项目,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率。三是发挥政府引导投资方向的作用,吸引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处于创业前期和重建期中小企业的投资,提升我市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企业上市。四是吸引战略投资者和引进先进的投资管理理念,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专业化、市场化运作,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和资本增值服务,提高我市投资的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水平,增强社会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自觉性,营造一种从事创业投资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的需要,是拉动投资的需要,是解决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对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加社会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市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批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原本应该但未能成长为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必须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扶持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将我市科技优势、资源优势有效转化为经济优势。我市具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重大科技成果,而高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仅靠政府直接投资难以满足需要,必须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充分运用创业投资机制,有效带动社会资本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我市中小业融资结构不合理,发展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受抵、质押等因素限制而获得银行贷款占比较低,上市和债券融资的难度很大。由于全社会投资渠道狭窄和投融资工具单一,致使民间资金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启动,中小企业资金紧缺实质上是资本性资金紧缺,由此导致了债券融资的严重障碍,因此,充分利用创业投资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型投融资工具显得十分重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少、规模小 , 投资能力弱,虽然近年来外市创业投资企业对我市一些项目进行了投资,但投资项目数和投资量也依然有限,特别是投资创业早期的创业投资资本严重不足。总体上讲,我市创业投资在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增加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尚不明显。因此,有必要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可行性

(一)国家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为推动创业投资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 鼓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又专门对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设立与资金来源、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提供了法规政策依据。

(二)国际、国内已成功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国际上,美国、英国、以色列等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均由政府出资设立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早期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和示范作用。2005年11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全国各地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热情都比较高,先后设立了60多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中: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20亿元,深圳市引导资金总规模为16亿元,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

资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总规模为5亿元,浦东新区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 亿元 , 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杭州引导基金5亿元,绍兴市引导基金2亿元,常州市引导基金1亿元,珠海引导基金1亿元,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引导基金3000万元,杭州市余杭区引导基金3000万元,另外,很多市也正在积极的筹

备设立,其中西安拟设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总规模3亿元,首期到位1亿元,其中:市发改委0.2亿元,市财政0.5亿元,工业专项资金0.2亿元,科技专项0.1亿元。这些引导基金的主要特点:一是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二是主要采取参股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而不是成立国有独资或固有控股公司进行运作;三是有些市通过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机构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三)我市设立引导基金的条件基本具备

一是我市拥有中小企业6173家,其中有许多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做大做强的潜在基础,可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优秀的投资项目资源。二是上世纪 90 年代我市曾掀起过创业投资的热潮,但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很快陷入低谷。但目前社会资本仍具有从事创业投资的市场热情,希望得到政府政策引导。三是是我市已经涌现出一批具有较高风险鉴别能力和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与机构投资者,为引导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创造了较好的市场条件。四是我市近年财政增收的因素多、速度快,具有解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资本金的条件。五是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市发改委近几年反复调研设立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有关问题,形成的方案已经基本成熟。

三、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基本框架

(一)引导基金设立原则、规模和来源

根据我市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公共性原则和将政策性创业投资基金与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严格区分的原则,按国家规定以独立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引导基金。由××*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行使决策权,××*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

引导基金总规模2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基金来源于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首期到位资金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500万元,科技专项300万元,工业专项200万元。后续资金视运作情况分五年按同比例出资及其它方式到位。由理事会从引导基金设立的下起提出具体的资金分五年到位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引导基金运作原则、方式和程序

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市外资本来秦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扶持本土社会资本设立创投企业并举。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在××*市境内设立并在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运作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同时根据运作情况兼顾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引导基金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和权益,适时以企业回购、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退出。引导基金采取优先股方式参股,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商定。引导基金运作程序按公开征集、申请、受理、评审、公示、决策、实施和退出等八个步骤进行操作。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管理

引导基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理事会、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和管理中心

1、××*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5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由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科技局、工促局分别派出领导兼任。理事长由市发改委一名领导担任。理事会对市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理事长作为法人代表,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决定引导基金基本管理制度;审定引导基金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定股权投资退出方案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下设战略咨询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和专业人士,为引导基金提供战略投资咨询。

2、××*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为11人,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工促局、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低于半数。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参与评审投资方案的创业投资专家担任。建立投资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参与评审,确保评审质量。

3、××*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为理事会决策的执行机构。按事业法人机构设立,有利于将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进行投资规范运作;有利于创业投资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归口管理;有利于按照国家规定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而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管理中心性质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6名,所需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可从社会上招聘解决 , 由发展改革委作为我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由于我市全额、差额事业编制紧缺,财政供养人员负担重,根据国家对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的要求,考虑到该管理中心按照引导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和未来具有投资盈利能力的实际,确定该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较合适和可行。管理费用由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和惯例核定控制数。其中评审费、咨询费以及会计事务所审计费等应在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

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拟定引导基金的具体管理制度;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实施投资方案和对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管理;参与对所投资方的重大决策、监督投资方向;负责制定和实施退出方案等。

(四)引导基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

引导基金由市创业投资管理部门、金融办、财政厅进行监管。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制定和发布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相关规定,防范风险。通过制定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等,以最大限度控制资产和财务风险。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和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为加快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建议分五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学习考查外地经验。(2009年3月8日至3月16日)

由发改委组织到西安市等先进单位学习取经。

(二)制订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2009年3月17日至4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 2008116 号文件和设立思路,由市发改委牵头,组建以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促局、科技局为成员的引导基金筹备小组,起草引导基金设立可行性方案和引导基金管理办法(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

征求金融办、财政局、工促局、科技局意见后,进行修改和完善(2009年4月15日前完成)。

(三)上报市政府批准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2009年4月16日至5月15日)。

(四)拟定引导基金章程(2009年3月20日至5月10日)。

根据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牵头起草引导基金章程(初稿)(2009年3月20日至4月15日), 并初步征求市金融办、财政局、工促局、科技局意见后进行修改(2009年4月15日至25日), 待市政府正式批复可行性方案和管理办法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2009年5月10日前完成)。

(五)设立事业法人(2009年6月底前完成)。

办理事业法人设立和登记手续,首期资金到位,正式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9.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篇九

一、引言

作为北欧国家的芬兰,其地域狭窄、资源贫乏,但其非常重视科技发展。自八十年代初,芬兰提出了以科技开发为核心的科技兴国战略以来,目前芬兰已经成为了在能源、电信、生物和环保等领域的技术及设备均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国家。

但是芬兰的创业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的发展水平长期以来却低于欧盟的平均水平。在90年代末期,芬兰的创业风险投资市场经历了快速发展,但是创业风险投资规模占GDP比例长期低于欧盟国家的平均水平[8]。2006年,芬兰的创业风险投资占GDP的总量仅为0.233%,低于欧盟的0.569%的平均水平。在芬兰创业风险投资市场中,扩张期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相对充足,但是对于创业投资企业早期阶段(包括种子期和初创期)的融资则显不足。早期的创业风险投资的不足也导致了扩张期创业风险投资的项目相对匮乏。

和许多国家一样,在芬兰的早期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出现了“市场失灵”。原因在于,早期创业风险企业需要长时间培育,创业风险投资家需要投入更大的精力在早期创业风险企业上,包括投资和日常的监管,而时间成本直接加大了创业风险投资的投资成本,降低了创业风险投资的内部收益率;比较之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更愿意投资于处于扩张期的创业风险企业,此阶段的企业能创造更具吸引力的回报水平,使得创业风险投资的股份可以更快变现。这种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倾向于选择偏后期的成熟项目,而较少涉及前期项目的现状,被比喻为“红苹果效应”[9]。这种对种子期和初创创业企业投资不足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进行修正。

二、芬兰应对“市场失灵”的政策实践

为了促进本国创业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尤其是解决对那些高科技、中小规模企业股权资本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芬兰政府出资建立了芬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Finnish Industry Investment Ltd,简称FII)。FII属于芬兰的国有独资公司,FII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表股东批准FII的投资并对投资进行监督。

FII采取引导基金的方式运作,即通过出资形式,为涉足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的民间资本按照一定比例匹配杠杆资金,发挥投资乘数作用的放大效应,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创业风险投资领域。为了规范FII的运作,芬兰分别颁布专门的法律和政府规章。

(一)《芬兰产业投资公司法案》

芬兰政府在1999年颁布了《芬兰产业投资公司法案》,法案明确规定产业投资公司的运作任务是投资于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公司,即通过引导基金发挥政府引致投资作用,促进芬兰创业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1]。法案还规定了对FII引导基金的管理体制,即由芬兰国务院根据法案明确FII投资活动的一般准则;芬兰贸易和工业部对FII进行直接监管。

随着芬兰创业风险投资产业的发展和变化,2007年芬兰对《芬兰产业投资公司法案》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法案进一步明确了FII的目的就是促进中小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并明确要求FII的投资活动必须是进行修正股权投资融资供给的不足。法案要求FII的运作从长远看必须是盈利的;但是,为了执行[10]FII的贸易和工业政策,允许个别投资的风险高于一般水平[11]。

(二)关于FII投资商业活动一般准则的政府令

根据法案的授权,芬兰国务院对FII投资活动一般准则进行了规定,并颁布了政府令。

芬兰政府在1999年颁布了《芬兰产业投资公司法案》后,芬兰国务院于2000年出台了政府令[2]。政府令对FII的目标和作用领域进行了规定:FII应通过促进设立专注于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私人资本投资于该领域;加速科研成果的商业化;促进芬兰创业风险投资产业的提升;引导欧盟的股权融资资金到芬兰。

2007年芬兰对《芬兰产业投资公司法案》进行了修改后,政府令也进行了修正[3]。修正后的政府令要求:FII的任务是通过向基金和目标公司进行股权投资,以促进芬兰公司融资的增长和国际化,并主要通过投资于其他基金来实现这一目的[12]。政府令还明确了对FII投资的监管:FII应保持和私人部门投资者同样的商业条款;私人投资应在共同成立的基金中占至少一半;FII的投资有固定期限,并包括推出计划;在基金投资方面,FII考察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运营和风险,对被投资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项目监督;FII尤其关注被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管理能力[13]。

三、FII的投资运作与评价

(一)FII的投资运作

截至2009年6月30日,FII投资认缴额达到59.66亿欧元,具体投资比例如下表:

注:FII对总计89只基金进行了投资,其中包括它的附属基金Start FundⅠKy。总投资额达到了75亿欧元。这些基金由37家管理公司管理。数据来源(FII公司网站披露信息,2009年10月24日):http://www.teollisuussijoitus.fi/in_english/investments/

从FII已经进行的投资中我们可以看出:投资于出现“市场失灵”的早期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的份额仅有17%;而投资于后期的成长基金和并购基金的总额高达57%;同时FII通过设立附属基金进行直接投资,占总投资额的9%;在地区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方面,FII也有9%的投资。

(二)FII的评价

第一,对FII盈利要求限制了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能力。FII运作的目的是解决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市场失灵问题。芬兰法案要求FII运作是盈利的。尽管盈利目标可以确保避免政府投入资源的浪费,避免投资于一些不可行性的项目,但这种盈利要求也极大地限制了FII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能力。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投资呈现典型的J曲线特征,即创业风险投资的回报和收益随着时间的推移缓慢的实现[14]。而由于面临盈利目标的压力,FII不断增加在成长型基金和并购基金的投资额。这种与政策初衷的背离,一方面降低了FII政策本身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将可能对特定领域中的私人部门投资者产生“挤出效应”。

第二,FII与其他私人部门投资者保持统一商业条款的要求,也限制了FII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能力。根据这种投资策略,FII所投资的领域对于私人部门投资者而言是足够有吸引力的。FII的介入没有改变私人部门投资者对市场失灵领域高风险的预期,FII只是成为了私人部门投资者的补充。

四、对我国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政策的启示

我国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支持政策经历了政府直接介入到间接介入的转变。自2005年开始,我国政府在引导基金有关政策方面陆续出台了有关政策。在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地方政府等各个层面均出台了设立和规范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政策。芬兰FII运作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引导基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应弱化对引导基金的盈利要求,改变“保值增值”的评价指标

设立FII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对创业风险投资的供给,解决对于早期创业风险投资资本供给的不足。FII被赋予了盈利的要求,尽管这一盈利要求是为了防止FII投资的浪费。但是,这个盈利要求限制了FII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能力。FII出于盈利的需要,开始了大量对后期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如成长基金和并购基金。

我国成立的引导基金多数以财政资金出资,并且大部分采取公司制。一旦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后,必然要遵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求,这无疑使引导基金面临和FII一样的境地。可以想象,实践的引导基金也将面对一定的利润压力。引导基金所投资的由早期和初创期投资基金面临着高风险和低收益,出于平衡投资收益的考虑,也必然有部分资金投入高收益项目。由此一来,引导基金的政策效果可能和FII一样,偏离其政策初衷。

因此,对于引导基金,应豁免对其每年的“保值增值”的考核要求,避免出现芬兰FII的偏离政策的现象,使引导基金发挥引致投资作用。

(二)引导基金应注重激励私人部门投资者

FII的政策效果被降低的另一个原因是FII和其他私人部门投资人以共同的投资条款进行投资。这样一来,FII对其他的私人部门投资者的激励作用非常有限。FII的唯一能催化私人部门投资者的就是先行投资,并为私人部门投资者补充提供一部分资金。

在创业风险投资的不同阶段中,市场失灵投资被广泛地认为存在着专注于企业发展早期(包括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创业风险投资领域。美国创业风险投资学者Lerner也指出了处于早期阶段的企业出现融资缺口最为严重,因为此阶段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最为严重,商业风险大[15]。对于市场失灵领域,引导基金应通过经济手段补贴私人部门投资者,通过提高私人部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吸引其投资于市场领域。

五、统一引导基金的政策制定和监管体系

我国引导基金政策目前出自多个部门,2007年财政部和科技部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与此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纷纷设立引导基金,试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2006年,苏州工业园区成立的国内第一只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此后,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西安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杭州市政府引导基金、山东淄博、广东中山、云南昆明、辽宁沈阳、北京市海淀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成都高新区等地区也分别设立了政府引导基金[4]。

笔者建议,为确保引导基金政策执行的统一,应建立统一的引导基金政策体系。首先,建议出台《引导基金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引导基金条例》,对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监管进行规定;其次,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东西部地区创业风险投资产业发展差距较大,应允许各地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对引导基金运作的具体投资阶段、投资产业进行调整,但必须遵循仅应用于“市场失灵”领域的原则。最后,鉴于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来增加创业风险投资资金的供给,以解决早期创业投资企业融资的问题。因此建议主要由创业投资行业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发挥其熟悉创业投资企业的优势。

我国的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刚刚出于起步阶段,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政策出自多个部门,缺乏统一监管等。因此,引导基金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该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确保引导基金政策发挥应有的作用。

摘要:创业风险投资对一国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市场失灵”的情况出现,许多国家不得不通过政府介入的方式条调整和修正“市场失灵”。其中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方式是许多国家所采取的介入方式。芬兰高度重视科技发展,在其创业风险投资产业发展中,面临着种子期和初创期创业风险投资资本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本文通过对芬兰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政策实践的研究,对我国引导基金政策运作提出了政策建议。

10.校长奖励基金暂行办法(试行) 篇十

为规范校长奖励基金的申报与评审,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第一条 校长奖励基金是学校用于奖励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部门和教职员工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 所有校长奖励基金获奖项目的知识产权属于学校。

二、奖励类别

第三条 校长奖励基金设常规奖和特别嘉奖两种奖励,并分设集体奖和个人奖。集体奖指以学校各级单位或团体名义获得的奖励;个人奖指以学校教职员工个人名义获得的奖励。

(一)常规奖

常规奖指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的周期性和即时性评选的奖励。常规奖分为教育教学类、科技类、管理与服务类三大类。

1.教育教学类

包括学校普通全日制教育和继续教育的教学、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奖励。教学建设与竞赛奖励、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及成果奖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奖励纳入教育教学类。

主要项目如下:

(1)教学能手、教学团队、教学名师、优秀导师、指导教师;

(2)专业建设成为重点、特色等突出专业;新增本科专业和学位点;

(3)精品课程;出版主编教材;(4)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立项;(5)教育教学改革成果与实施;

(6)实习基地、培养创新基地、实验室建设立项;(7)学科(含专业、课程)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8)优秀毕业论文、设计。2.科技类

包括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成果、发明专利奖励。主要项目如下:

(1)纵向科研课题立项;(2)科技成果获奖;

(3)学科建设方面的创新团队、产学研基地、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重点研究基地;

(4)发明专利;(5)学术专著;(6)论文收录。3.管理与服务类

校属各单位及其员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开展管理和服务中,为推进学校工作或重大活动起到组织、参与或协助作用,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奖的项目。主要项目如下:

(1)获得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湖南省厅局级及以上级别(以获奖证书或者文件的公章为准)的中国共产

党组织、国家政府及部门、工会和共青团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

(2)专项工作竞赛获得厅局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3)文体活动、知识竞赛(不含学科竞赛)获得厅局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二)特别嘉奖

特别嘉奖主要奖励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中,对学校办学层次的提升、办学范围的扩大、办学水平的提高和办学影响的增强具有重大作用和原创意义的项目。特别嘉奖项目为常规奖励未列入的项目,主要项目如下:

(1)新增博士后流动站;

(2)新增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与社会服务项目的资质;

(3)新增办学领域且具有一定规模;(4)根本性提升招生层次;

(5)专项管理、服务工作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和突出成绩;

(6)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见义勇为、救困扶危等行为事迹显著、影响突出,并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专题报道;

(7)其他对学校有重大贡献。

特别嘉奖纳入管理类组织评奖。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项目作为特别嘉奖项目提交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评奖依据

第四条 所有奖励必须具有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依据。特别嘉奖项目必须具有相关支撑性文件、数据和资料。

常规奖励项目必须具有文件或奖状原件。

第五条 作为依据的文件或奖状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国家各级政府及部门、工会和共青团的各级组织的发文或授奖。

第六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校长奖励基金评奖: 1.学会、研究会、协会等非编机构及除工会、共青团外的社会团体的评奖;

2.专项工作竞赛获得厅局级二等奖(不含二等奖)以下奖励;

3.学校教职员工的校外兼职取得的奖励(署名南华大学作为参评单位或个人除外);

4.未纳入教育教学、科研类奖励的文章、论文及其奖励。

5.优胜奖; 6.组织奖;

7.文体活动、知识竞赛厅局级一等奖(不含一等奖)以下的奖励;

四、评奖标准

第七条 常规奖励按照分类制订的具体奖励标准和办法核定。

1.教育教学类奖励分别按照《南华大学教学建设与竞赛奖励办法(试行)》、《南华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及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南华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核定。

2.科技类奖励按照《南华大学科技工作奖励办法(试行)》

规定的标准核定。

3.管理与服务类奖励按《南华大学校长奖励基金特别嘉奖及管理与服务类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核定。

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其他奖励项目独立办理,不纳入校长奖励基金项目奖励。

第八条 特别嘉奖项目及其标准的核定由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校务会审定,不与常规奖重复奖励。

第九条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级别给予评奖。

五、评审办法

第十条

学校成立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和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分管教学、科研校领导和纪委书记任副主任委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评定校长奖励基金的各类奖励。

评审办公室设党政办,党政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小组,组织初评教育教学类、科技类、管理与服务类三个类别奖励。

1.教育教学类:

(1)教学建设与竞赛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负责初审教学建设与竞赛奖励,由教务处组织初评;

(2)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及成果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高教所所长任副组长,负责初审高等教育研究项目及成果奖励,由高教所组织初评;

(3)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研究

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处长任副组长,负责组织初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奖励,由研究生处组织初评。

2.科技类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校领导任组长,科技处处长、军工办主任、人文社科处处长任副组长,负责初审科技类奖励,由科技处和人文社科处组织初评。

3.管理与服务类奖励评审小组由分管党政办的校领导任组长,党政办主任任副组长,负责初评管理与服务类和特别嘉奖项目,由党政办组织初评。

第十二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每年评审一次,下学期中期完成。

奖励项目校务会审定通过后不予以复议。遗漏项目可在第二年补报,标准和办法依照申报年的规定执行。

五、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评审实行申报制。1.申报校长奖励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需交验获奖证书、文件原件,并附获奖证书、文件复印件一份向责任部门申报。

2.各单位办公室按各类奖励的要求收集本部门集体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并汇总,统一报送责任部门。

3.各类奖励负责组织初评单位为责任部门。

4.申报校长奖励基金特别嘉奖项目须填写《南华大学校长奖励基金特别嘉奖申请表》。

第十四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评审实行集体评审制。

各类奖励由相应责任部门汇总申报项目,报评审小组初审,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拟定奖励等级与额度,再报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办公室,经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定,由评审办公室提交校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实行公示制。校长奖励基金各类奖励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分类在网络办公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相应责任部门受理并核实对奖励项目的举报和差错修正,超过公示期不再受理。漏报项目当年不补报,可在第二年补报。

第十六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审定实行民主集中制。

校长奖励基金各类奖项经校长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定后,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并发文。

第十七条

校务会审定通过后不予以复议。

第十八条

校长奖励基金奖励项目及奖金的核发由财务处根据校长奖励基金奖励文件核发。

六、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预算一定的经费作为校长奖励基金,纳入当年的预算。

第二十条

校长奖励基金作为专项经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一般当年提取当年使用。科研类和教育教学类奖励经费分别计入相应学校财政支出科目。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项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汇总、核查、把关,出现差错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校长奖励基金项目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违规行为,除追回奖金外,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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