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证明卡管理制度

2024-09-20

新生儿出生证明卡管理制度(精选8篇)

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篇一

一、申领制度

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三、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四、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因我院当事医师或我院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亲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登记而需要变更亲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妇产科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妇幼保健院机构书面申请换发。

3、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本完整情况予以相应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妇产科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五、废证登记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2、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1%。

3、对运输、发放等工作出现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元月份上交县妇幼保健院并逐级上交至市妇幼保健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报省证件办集中销毁。

六、印章管理制度

1、应严格按照卫计委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医务科指定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3、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分管院长及卫生局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

七、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1、妇产科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篇二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汀州中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制度

(一)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长:蓝东辉

副 组 长:韩步升、沈煜春

成员:廖海兰、曾水丽、廖陈洁、程祥在、戴香秀

(二)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申领制度

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申领。

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后,可向县妇幼保健院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

(一)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二)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三)妇产科护士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四)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五)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四、首次签发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一次性打印。

(二)各接生人员(须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三)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五、换发制度

(一)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二)无效证件包括如下4种情形:

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打印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3、《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

4、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三)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县妇幼保健院书面申请换发。

(四)换发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我院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六、废证管理制度

(一)《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二)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1%;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和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三)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县妇幼保健院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产生的废证及时上交县妇幼保健院,由上级部门组织集中销毁。

七、印章管理制度

(一)应严格按照卫计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县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县卫计局备案。

(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指定专人管理,实行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四)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医院领导、县妇幼保健院及县卫计局报告,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八、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按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

(二)要做好新生儿及产妇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三)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四)纸质资料归档保管的库房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做到防盗、防火、防虫、防潮、防尘、防高温等。

汀州中医院

3.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篇三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管理制度

1、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XXX(院长)

副 组 长:XXX(副院长)

成员:XXX(妇产科主任)

XXX(妇产科副主任)

XXX(产房产长)

XXX(办公室管理人员)

2、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申领制度

1、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活产数和上一《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下一《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所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所追加申领。

三、入出库、保管制度

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2、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产房产长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经办人员应向药剂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四、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一次性打印。

2、各接生人员(须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粘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五、换发制度

1、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2、无效证件包括如下4种情形:(1)《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打印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2)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3)《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4)其他原因导致无效的。

3、因我院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经办人员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申领人可向县妇幼保健所书面申请换发。

4、换发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予以换发。换发后原证件由我院归档保存,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

六、废证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2、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保证废证率不超过1%;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和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3、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县妇幼保健所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产生的废证于次年元月份上交县妇幼保健所,由上级部门组织集中销毁。

七、印章管理制度

1、应严格按照卫计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县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和县卫生局备案。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要指定专人管理,实行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4、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医院领导、县妇幼保健所及县卫生局报告,声明作废,申请刻制新印章。

八、信息及档案管理制度

1、要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按时向县妇幼保健所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填报真实、准确。

2、要做好新生儿及产妇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3、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4.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管理制度 篇四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2、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3、各级管理和就签发机构要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认真登记废证编号、作废原因、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4、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作废,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5、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于第二年年底前将上一废证逐级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应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上报。

5.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方案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以及《山东省卫计委、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发[2017]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废证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此实施办法。

一、加强业务学习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深刻领会、逐条疏理、吃透内涵,围绕《办法》的新增设内容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系统的学习。按照《办法》规定,严格签发管理流程,进一步强化签发人员医德医风和法制教育,严格落实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各项工作管理到位。

二、加强入库登记

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当天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 保险柜,并做好当日的交接记录。

三、加强签发管理

(一)健全制度,规范领发

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制度,实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达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人员在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出生医学证明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中,存放房间应加设铁门、内屋门锁和防盗门窗,并安装监控设施。当天未签发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放回保险柜,并做好当日的交接记录。

(二)证章分离,严格管理

签发人员要严格遵循《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分别专人管理的规定,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先盖专用章;不得证、章一人混合管理;不得用单位公章、病情证明等证章代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专用章。

(三)遵循流程,规范签发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只限于对在本院分娩的新生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在家中或途中急产分娩后送该机构进行断脐、胎盘、会阴撕裂等处理的),由接生人员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产妇申领时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只能提供新生儿母亲或父亲信息的,应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2.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 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结算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签发人员应当依照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证件录入其父母的信息。其父母所持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须通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能通过验证或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由签发机构出具身份信息核查函,并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身份核查回执确定父母身份信息。

4.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信息不一致的,以有效身份证件为准。住院分娩登记的姓名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未在公安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姓名,5.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

五、规范换发程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可向我院签发办公室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1.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它信息发生变更等); 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要求变更新生儿父母的;

3.经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二)申请换发时,需提交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等。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三)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或失踪等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的,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文件;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签发人员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填写换发登记表、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换发登记。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

(五)签发人员不得以机构外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本机构的证明。

六、规范信息档案管理

(一)严格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要健全相关登记,登记内容。

(二)加强档案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 表存根、单方办理声明、亲子关系声明、补发信息资料、废证登记必须分类归档,永久保存。

(三)遵守信息保密制度。签发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损毁,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况、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流程,明确责任人,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下运行。

6.新生儿出生证明卡管理制度 篇六

发布部门:卫生部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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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9-17 发布文号: 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关键字:

【阅读全文】

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4〕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启用以来,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未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违规签发、乱收费以及群众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出生户口登记质量,损害了群众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生户口登记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公安部研究决定统一制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启用,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普遍使用。现就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意义,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出发点,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对指定机构要明确任务,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凡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管理不顺问题,要以本通知下发为契机,以规范服务为宗旨,理顺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尚未转发卫生部、公安部有关管理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立即转发,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和签发真正落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要坚决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对由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机构“垄断”签发的做法要给予纠正,坚决取消由“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卡”等为换发条件的中

间环节,采取措施保障助产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

(三)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出生医学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因打印、换发、其他损耗等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得到省级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严禁强制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部分地方一并收取产后访视费、新生儿体检、儿童保健以及其他未说明原因费用的做法要给予坚决制止。所有助产单位都要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要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和管理规定,所有的助产单位都要张贴卫生部下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宣传画,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指导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配合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工作。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其副页“户口登记机关保存联”和“签发机构存档联”内增印了电子水印防伪条码,提高了防伪性能。各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尽快熟悉掌握新版《出生医学证明》防伪印记的识别方法(识别方法见附件)。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应认真核查和识别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情况。对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发现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将本文及附件原件下发至所有助产单位及基层户籍登记机构(其中,附件5只下发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并共同指导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工作。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抄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

附件1、5为实物。

附件2.doc 鉴别表附件3.doc 检测方法附件4.doc

7.新生儿出生证明卡管理制度 篇七

1、落实出生统计报告制度。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应查验住院分娩的孕妇的身份证、生育证等相关证明,对新生婴儿实行实名制登记制度。新生儿出生后,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卫生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发现无生育证而要求生育的孕妇,应于发现当日向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各乡(镇)卫生院和乡(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要共同做好本辖区非住院分娩婴儿的出生统计工作。

2、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应在当月内持《出生婴儿医学证明》将新生儿姓名、出生时间、性别、分娩地点报村计划生育管理员。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应在一月内对新生儿访视一次,准确填报《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单》,逐月逐级汇总上报到县级人口计生委。

3、新生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死亡的,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由两名以上医生签发的死亡证明。新生儿父(母)应持婴儿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4、新生儿在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外(家庭、个体诊所)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三天内向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报告。乡(镇)、街道办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对新生儿死亡予以核查,并出具由2名以上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签字的死亡证明文字材料。

5、凡政策内出生婴儿死亡的,所持生育证作废,根据有关证明和调查材料,重新申报生育证,凡弄虚作假的,生育证作废,并限期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6、医务人员为产妇出具假《婴儿死亡医学证明》的,每发现一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6条规定处有关责任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职工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8.《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专题 篇八

一、《出生医学证明》由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每联都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各助产机构在孕妇输住院手续时应查验《孕产妇保健手册》,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应动员产妇亲属将产妇和婴儿出生情况资料转交给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防保组(所),以便安排产后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等事宜。

二、签发机构只能在本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建立发放管理制度,严格发放程序,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程序各环节相互监督,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

四、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孕产妇保健手册中的分娩记录及附页,并加盖接生机构印章,指定专人查验新生儿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由婴儿母亲(父亲或监护人)签章、接生人员签字,加盖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将出生医疗证明正页和副页提交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签发机构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分娩记录附页。孕产妇保健手册由产妇亲属交给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防保组(所),安排产后访视、42天健康检查并归档。

五、应建立《分娩登记薄》,逐一登记新生儿分娩情况汇报;按规定格式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领证人应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

六、助产机构庆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作为产前保健宣传教育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家庭做好新生儿报名、相关证件的准备,自觉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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