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报告(精选11篇)
1.辐射安全报告 篇一
北京同济门诊部
2011年放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
北京同济门诊部是经卫生局批准设立的一座集医疗、保健、康复、社区卫生服务等于一体的一所综合性门诊部。我门诊部取得了《辐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X射线装置运行良好,现把辐射安全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门诊部注册于房山区卫生局,位于良乡北潞园小区北潞春E6号。主要为北潞园小区及周边百姓提供医疗服务。X射线装置是提供医疗服务必备的重要设备之一,目前门诊部仅配备了一台医用X射线机(125kVp/500mA),射线装置位于门诊部一楼放射科,用于透视及摄影。
二、辐射管理情况
l、X射线装置工作情况。门诊部射线装置属Ⅲ类射线装置,电离辐射的产生和消失主要是随着X射线装置的开、停而产生和消失。因此,我院的污染因子只有在开机曝光的状态下才产生X射线。所以我们采用了门机联锁装置,曝光室外设置了明显电离辐射的标志和“当心电离辐射”的字样,还配置了工作状态指示灯防止人员的误入工作区以及防止误开机等一系列管理措施。
2、个人的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门诊部现有从事X射线工作的人员共2人,都配置了个人剂量计,室内设置了通风装置,每天工作时间中通风装置都处于工作状态。放射科操作间和曝光室为各自独立的房间,并采取了可靠的防护,通过了相关检测。同
时我们配备了铅衣、铅围裙、铅帽等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照射。
3、辐射环境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1)建立了全防护管理机构。门诊部指定放射科主任张忠为专职的辐射与环境保护管理员,负责医院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并制定了《放射防护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明确了岗位职责。
(2)管理规章制度。门诊部制定了较为全面的安全和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包括:《辐射事故应急预案》、《X射线装置操作规程》、《设备检修维护制度》等。
(3)从事射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门诊部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经过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知识培训,并通过了考核,持有上岗证。
(4)个人剂量管理和职业健康检查。门诊部为 X射线装置操作人员配置个人剂量计,并每季度参加检测,既往检测均为有异常发现。
(5)射线装置日常使用登记及安全装置的日常检查。门诊部有专门技工对所有射线装置进行日常检查和维修,并建立相关维修记录。
三、评估结论
门诊部2011年行放射检查共计1889人次,其中透视79人次,造影92人次(其中消化道造影56人次,子宫输卵管造影36人次),普通拍片1718人次。放射科医师操作X线设备过程中,未有异常情况发生,受检患者未有不适反应。顺利通过了卫生监督部门组织的监测,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屏蔽效果达到了
防护要求,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所检参数均符合标准要求。
四、不足之处与改进方案
在工作中随着发现个别工作人员对辐射安全防护重视程度不够,今后在工作中定期组织学习,不断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派工作人员参加全市组织的辐射安全培训班。加强辐射安全教育,严防辐射不安全事件发生。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制度有不完善的地方,随着工作的稳步开展,逐渐加以完善。
北京同济门诊部
2011年1月9日
2.辐射安全报告 篇二
1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为推进辐射安全管理, 我科参照GBZ 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标准[1], 并结合我科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地化的辐射防护制度、应急预案及流程, 其更具可操作性, 如放射防护管理规定、职业防护制度、放射性核素操作规定、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放射性药物配制制度、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流程等。
2 加强医护人员辐射安全文化教育
医护人员能否按照辐射防护原则开展工作, 除制定的操作规程、标准、规章文件等“硬件”外, 还需要“安全第一”的工作态度, 加强辐射安全文化素养教育, 培养医护人员在辐射安全问题的思维、意识、行为和安全观念[2]。我科利用每周科内业务学习时间学习辐射防护知识和医学辐射安全文化, 尤其加强对新进科室工作人员、实习生等的教育, 达到人人知晓, 人人参与, 人人管理。
3 科学安排, 合理布局
我科房间配置按三区制原则设计。高活性区主要为核素分装配药室、给药注射室, 卫生通过间作为监督区与高活性区域的通过间, 主要用于工作人员更衣、淋洗和进行体表污染检查。
4 优化高活性区出入流程
4.1 进入高活性区流程
于卫生通过间更换工作服、换鞋—穿戴铅衣、铅围脖、铅眼镜—穿隔离衣—戴口罩、手套—进入高活性区。
4.2 出高活性区流程
于高活性区内脱掉手套并洗手—回到卫生通过间, 摘口罩、脱隔离衣—脱去掉防护用品 (铅衣、铅围脖、铅眼镜) —于卫生通过间内再次洗手—表面污染检测仪进行检测, 判断有无放射性核素污染—更换清洁工作服、鞋—离开。
5 控制污染
高活性区内使用的物品不与其他非放射性区域物品互相换用。放射性核素的分装和制备在通风橱内进行。已被污染或疑被污染的用具专门收集, 保存在放射性废物储存室内。操作时严格执行优化后流程, 加强隔离, 严禁用口吸移液管转移放射源, 严禁在工作场所吸烟、进食和存放食物。当发生污染时及时处理, 避免污染扩散, 定期监测各处污染情况。
6 体会
核医学技术在医学领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进步, 广泛用于临床影像诊断、治疗等方面, 核辐射安全问题便成为核医学科管理中的重点。通过建立健全辐射防护相关制度, 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辐射安全文化的教育, 让工作人员正确认识到辐射防护的重要性, 能积极主动执行优化后的工作流程, 达到辐射安全管理的目标。
摘要:通过建立健全辐射防护相关制度, 对全体医护人员进行辐射安全教育与优化工作流程, 使科室工作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达到辐射安全管理的目的。
关键词:核医学科,辐射,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1]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GBZ 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7:1.
3.手机辐射损害健康的权威研究报告 篇三
这份报告总结了多项研究成果,以详尽的数据分析证明长期使用手机的现代人群有高达95%的导致脑瘤的巨大风险。数以千计的研究表明,电磁波不仅可以导致连通讯业者也承认的电磁热损害,还会导致过去不被重视或故意忽视的电磁生物损害。其实,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监督局很早就认识到无绳电话的电磁波辐射风险。美国生物电磁学会(BEMS)过去十几年来持续的对手机辐射损害基因进行研究跟踪, 相信损害存在的科学家数量是不相信的人的 5 倍。此外,这份报告指出手机辐射导致血脑屏障通透性的变化,进而杀死神经细胞而导致失忆症。一项有趣的发现是手机辐射导致男性生育能力下降。报告指出每天使用手机4 小时以上的男性同完全不使用手机的男性比较,精子的总量减少57%。
数家移动通讯公司在2000-2002 年间资助的5 项研究中,3 项研究也表明使用手机提高脑瘤的风险。他们在此后几年来的多项研究表明,使用手机十年以下才可以保护用户减少的脑瘤的风险。
不受通讯业者资助的许多独立研究报告当然不会为手机危害健康避重就轻、涂脂抹粉。一份报告指出使用手机一年导致提高脑瘤风险8%,使用手机十年以上极大提高提高脑瘤风险2.8 倍。南韩的J.W. Choi 在2006 年BEMS 大会发表的论文对从20 岁到60 岁不同的年龄组来分析手机对健康影响的程度,得出如下表所示的结论,其中青年组(20-29 岁)的风险最大。
《手机与脑瘤:15 个关切理由》的研究报告表明,使用手机提高脑瘤风险受最大影响的是儿童,孩子开始使用手机和无绳电话的年龄越小,风险越高。以色列的一项脑瘤研究对一群平均年龄7 岁的接受过一次X 光头部照射的儿童进行跟踪研究,结果表明在40 年后他们之中5 岁以下接受此次辐射的人有356%的肿瘤风险,5-10 岁有224%的风险,10 岁以上47%的风险。瑞典的研究表明儿童时期使用无绳电话的人有340%脑瘤风险,使用手机的人有420%的脑瘤风险。这篇报告提醒大家儿童的大脑和成人的不同,儿童受辐射穿透的破坏性要大的多。
多个国家的政府发出儿童使用手机提高脑瘤风险的警告。欧洲议会在2009 年4 月以559 票同意、22 票反对、8 票弃权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减少手机辐射改进工作措施,包括:重新考虑电磁辐射限制标准、将目前流行的电磁热影响增加生物影响研究、敦促各国制定电磁辐射源地图等。欧洲议会并谴责以儿童为市场导向的手机销售活动。
手机影响健康严重程度的争论决不会因为一篇研究报告的出炉而尘埃落地。手机成了我们衣食住行的一部分,一日不可或缺。为了您的孩子、家人、亲友和同事的健康,各位用户可以自求多福,寻求反辐射贴片的保护了。
赵春山介绍:
4.辐射安全综合检查工作报告 篇四
**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开展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丽环〔2012〕57号)、《**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和部署,我局认真对全县范围内的各射源单位和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进行了全面综合排查。现就排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面部署、制定方案
为确保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我局依据市环保局《**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了《**县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方案就排查工作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相关要求进行了具体部署和明确。将具体工作明确到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全面排查
按照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依据《**县环保局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拟检查名单》对各相关企业和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基本掌握了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辐射安全按许可证办理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标准执行情况、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等。
三、排查情况汇总
此次专项行动共出动人员30余人次,对县内的5家选煤厂和11家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了排查。5家选煤厂使用的放射源均为安装在管上密度计上的铯137;11家医疗卫生机构中,除**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外,其余9家医疗机构均只安装了一台医用X光机。**县人民医院安装有3台医用射线装置,分别为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面装置、医用X县摄影系统(DR)和牙片机,其中牙片机已停用。**县中医院5套医用射线装置,分别为:X线机(600毫安)、X线机(500毫安)、牙片机、CT机和数字X线机(DR)。
四、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
1、部分医疗机构至今没有领到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医疗机构只有正本或副本。
2、辐射安全工作的宣传有待加强。部分涉源单位对放射源的监管重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
3、医疗卫生机构中普遍存在制度未能按要求上墙的情况,需进一步督促整改。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加大对辐射安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涉源单位辐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督促各医疗机构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制度上墙工作,对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单位严格要求改正。
**县环境保护局
5.辐射安全报告 篇五
度评估报告
根据XX市环境保护局《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宁市2017年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院编写2016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我XXXX医院合法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X环辐证【XXX】,现单位有Ⅲ类射线装置4台,均在《辐射安全许可证》上登记。本单位无密封放射源应用项目、无非密封放射源应用项目、无放射性同位素等其他核技术利用项目。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
我院 有机房4间,机房配置有辐射防护门、铅玻璃观察窗、个人防护用品、辐射警告标志等辐射防护设施。机房及其附属防护设施,经区疾控中心检测符合国家放射防护标准。
2016年,辐射安全和防护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记录。检查每月一次。辐射防护情况自查后,在《辐射防护工作定期检查记录》上记录。每月自查的内容包括:X射线装置的使用、运行、故障、停用、检修和完好情况;机房防护门、防护窗完好情况;工作指示灯和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完好情况;防护用品的使用和完好情况;辐射防护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制度执行情况等。2016内,未发现射线装置及防护设施故障现象。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医院制定健全辐射管理制度包括:放射科工作制度,放射防护安全保卫制度,放射工作岗位职责,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维修制度。放射防护人员培训计划,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放射诊疗安全操作规程等。
以上制定均有上墙张贴。我院同时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业务副院长为组长,放射科主任为副组长,监督制定落实及执行。每月由科室兼职辐射防护管理员进行自查制度落实情况。2016年放射科职工严格遵守以上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医务人禁止直接暴露在照射野内,辐射工作人员均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对个人年接受外照射的剂量进行准确监控。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我院暂无辐射工作人员变动,2016年3名工作人员参加XXX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基础知识培训,完成学习内容,经过考核合格取得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考核合格证。剩余工作人员均已报名2017年辐射安全和防护基础知识培训班。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我院无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送贮情况;射线装置已设立台账,并有专人保管记录。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我院共有4台射线装置,其中3台射线装置经X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辐射环境防护符合要求。1台射线装置经XXX安检测公司检测,辐射环境防护符合要求。我院14名辐射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个人防护,并配备个人剂量监测仪,每季度定期向XXX疾控中心送检,有检测记录,2016年辐射水平均未超标。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我院制定了对各种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的应急预案,并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预防辐射事故的应急小组。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我院无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我院辐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经上级部门及我院工作人员的自查,未发现安全隐患。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我院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操作,任何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对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我院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成员负责对法律法规落实进行监督。
在2016年一年中我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未发现任何不安全隐患和违规操作情况,未受到任何违纪处罚。
6.辐射安全报告 篇六
辐射类医学装备临床使用安全监测与报告制度
一、辐射类医学装备的工作必须符合辐射安全相关制度。
二、放射源及其医学装备的使用由使用科室专人管理。
三、放射科、放疗科和核医学科的医学装备的使用场所必须符合辐射安全的相关要求。
四、辐射类医学装备的临床使用须定期由有关部门进行监测。
五、遇重要节假日或长假,必须提前进行辐射类医学装备的安全检查工作。
六、使用辐射类医学装备人员须经相关的资质认证,方可操作使用。
7.LED光辐射安全标准解读 篇七
1 LED光辐射安全标准研究现状
目前已制定了光辐射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6项、认证用技术规范1项、认证实施规则1项:
●《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辐射安全第1部分:要求与等级分类方法》 (国标, 报批稿) ;
●《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辐射安全第2部分:测试方法》 (国标, 报批稿) ;
●《普通室内照明用LED产品光辐射安全要求》 (国标, 报批稿) ;
●《普通照明用LED产品的光辐射安全测试方法》 (国标, 报批稿) ;
●《LED显示屏干扰光评价规范》 (国标, 报批稿) ;
●《LED显示屏干扰光现场测量方法》 (国标, 报批稿) ;
●《车灯用LED性能认证技术规范》 (已完成实验验证, 正在进行试点示范) ;
●《车灯用LED性能认证实施规则》 (已完成实验验证, 正在进行试点示范) 。
本文将重点介绍半导体发光二极管 (LED) 的光辐射安全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2《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辐射安全第1部分:要求与等级分类方法》
2.1 LED光辐射危害类型的确定
目前白光LED的主流技术为蓝色LED芯片激发黄色荧光粉形成白光, 采用这种技术的白光LED, 当其色温较高时在短波蓝光波段有一个较强的峰值 (色温为5 186 K, 峰值波长约440 nm) , 视网膜蓝光光化学危害是最主要考虑的类型。
另外一种LED白光技术即采用RGB三单色LED混合产生白光, 采用这种技术的白光LED, 当其色温较低时在短波蓝光波段有一个较强的峰值 (色温为3 500 K, 峰值波长约470 nm) , 视网膜蓝光光化学危害也是最主要考虑的类型。
根据国内外的报道及对目前市场上LED产品的试验研究, 现有LED产品的可见光和红外辐射还不足以造成明显的视网膜热危害。因此, 不考虑视网膜热危害和波长超过780 nm的红外辐射危害。
根据以上所述LED器件的特点, 在《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辐射安全第1部分:要求与等级分类方法》中, 对GB/T 20145-2006中提出的八种光辐射危害进行了剪裁, 以使LED器件的光辐射安全评价更加科学合理, 将LED器件光辐射危害分为四种:
●皮肤和眼睛的紫外危害:眼睛和皮肤受到紫外辐射时潜在的光化学危害, 有效的作用光谱范围为200~400 nm, 本标准的起始波长为300 nm。该类危害, 用眼睛和皮肤的紫外危害辐照度ES进行评价, 即:光谱范围300~400 nm的光谱辐照度Eλ与紫外危害作用光谱加权函数SUV (λ) 加权积分所得的值。
●眼睛近紫外危害:近紫外辐射对没有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眼睛的潜在危害, 有效作用光谱范围为315~400 nm。该类危害, 用眼睛紫外危害辐照度EUVA进行评价, 即:光谱范围在315~400 nm范围内的总辐射照度。
●视网膜蓝光危害:视网膜受到蓝光辐射时潜在的光化学危害, 有效作用光谱范围为300~700 nm。该类危害, 用视网膜蓝光危害辐亮度LB进行评价, 即:光谱范围在300~700 nm的光谱辐亮度Lλ与蓝光危害作用光谱加权函数B (λ) 加权积分后所得的值。
●小光源视网膜蓝光危害含:视网膜受到小光源 (视场角小于0.011 rad的LED) 的蓝光辐射时潜在的光化学危害, 有效作用光谱范围为300~700 nm。该类危害, 用视网膜蓝光危害辐照度EB进行评价, 即:眼睛的光谱辐照度Eλ与蓝光危害作用光谱加权函数B (λ) 加权积分后所得的值。
2.2 LED光辐射安全等级的分类
本标准同GB/T 20145-2006, 将LED器件光辐射安全等级按对人眼和皮肤潜在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0类 (无危险) 、1类 (低危险) 、2类 (中度危险) 和3类 (高危险) 。不同之处在于:
●在每一等级中规定了四种危害类型在规定的发射时间段不能超过的辐射值, 明确了小光源视网膜蓝光危害、剪裁了视网膜热危害和红外辐射危害。
●明确规定测试距离是200 mm。
四个光辐射安全等级分类的具体原则如下:
(1) 0类 (无危险)
是指LED在下列条件下, 不造成潜在光辐射危害的光辐射安全等级;其可达辐射值应不超过表1所规定的发射限值。
——在tmax=30 000 s发射中不造成眼睛和皮肤的紫外危害 (ES) ;
——在tmax=1 000 s内不造成眼睛近紫外危害 (EUVA) ;
——在tmax=10 000 s内不造成视网膜蓝光危害 (LB、对于小光源可采用EB) 。
(2) 1类 (低危险)
是指LED在下列条件下, 不造成潜在光辐射危害的光辐射安全等级;其可达辐射值应不超过表2所规定的发射限值。
——tmax=10 000 s内不造成眼睛和皮肤的紫外危害 (ES) ;
——在tmax=300 s内不造成近紫外危害 (EUVA) ;
——在tmax=100 s内不造成视网膜蓝光危害 (LB、对于小光源则为EB) 。
(3) 2类 (中度危险)
是指LED在下列条件下, 不造成潜在光辐射危害的光辐射安全等级;其可达辐射值应不超过表3所规定的发射限值。
——在tmax=1 000 s内不造成眼睛和皮肤的紫外危害 (ES) ;
——在tmax=100 s内不造成近紫外危害 (EUVA) ;
——在tmax=0.25 s内不造成视网膜蓝光危害 (LB、对于小光源则为EB) 。
(4) 3类 (高危险)
3类LED在更短的时间内造成危害, 超过2类限值的就属于3类。
3《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辐射安全第2部分:测试方法》
由于LED是点光源, 光学特性与其他光源产品不完全相同, 因此在参考了IEC 62471:2006基础上, 制定了《半导体发光二极管光辐射安全第2部分:测试方法》, 增强了可操作性, 主要包括:
●详细规定了一般要求:环境条件、供电电源、预热时间、实验室要求、测量设备、安全警告等;
●详细规定了测量要求:作用光谱函数、测量视场、接收孔径、测试距离、最大辐射等;
●详细规定了测量方法:辐照度、辐亮度和安全距离的测量步骤;
●详细规定了对于测量设备的技术要求;
●详细规定了测试报告中需要包含的技术内容。
3.1 测量视场的确定
对于波长在300~780 nm之间的光辐射, 眼晴和皮肤、视网膜等受到的辐射与视场角有关。由于人眼的生理运动, 在眼睛的视网膜上成像的最小有效区域与观察光源的时间有关。因此, 在LED光辐射安全测试中, 辐照度和辐亮度是在相应危险等级所对应的视场下进行测量。测量视场角应与等级分类所对应的视场角一致, 见表4。
rad
对于表面发光不均匀的LED来说, 测量区域应该选择在LED最大辐射位置;当在不同的距离下进行测量时, 仪器的测量视场角应保持不变。
3.2 入射 (接收) 孔径的确定
在LED光辐射安全测试中, 必须使用合适的孔径光阑来限制接收的光束。测量设备的入射孔径应该是一个圆形, 辐照度和辐亮度都在这个圆形区域内取平均值。
对于与眼睛光辐射危害有关的测试中, 测量系统的入射孔径与人眼瞳孔大小相匹配, 入射孔径的直径应该是7 mm。
在辐亮度测量中, 加在光学透镜之前的孔径光阑即为入射孔径, 如图3 a所示。对于孔径光阑位于透镜之后或透镜组之间的情况, 入射孔径则为孔径光阑经过其前面的光学透镜所成的像, 这种情况下的入射孔径通常与实际孔径光阑的尺寸不同, 如图3 b所示。
3.3 最大辐射方向的确定
某些LED的最大辐射方向可能不是中心法线方向, 除非产品说明书中有明确规定, 否则需采用变角光度计找到其空间最大的光辐射方向。
对于扩展光源型LED, 需要判别表观光源上最大辐射的区域, 从而测量对应的辐照度或辐亮度。不同的危险等级, 最大辐射可能对应于光源的不同区域。如图4所示的LED辐亮度分布, 应根据危险等级对应的测量视场角, 从表观光源的辐亮度分布中获得最大辐亮度。
4 结论及建议
在《LED灯具的光生物安全》中特别介绍了“亮度守恒定律”, 即:光辐射在传输介质中没有损失时, 各个传输面上的辐亮度是相等的, 光学系统无助于亮度的增加。
如果是使用了漫射扩散等二次光学系统的LED应用产品, 则其光辐射安全等级会降低;如果是由多个LED集成或带会聚光束等装置的LED应用产品, 则其光辐射安全等级的改变则不一定是降低。
对于独立应用LED的产品 (即在对应的视场中只有一个LED) , 或加有漫射等扩散光束的二次光学系统的应用产品, 当LED器件在灯具内的工作条件与对其进行单独测量时的条件相似时, 则它对应的蓝光危害值即为含有这些光源的照明产品的上限值, 即初级光源 (即LED器件) 的亮度 (或辐亮度) 已知, 那么它对应的蓝光危害数据可以在器件、模块、灯具这几个不同层级间往下传递。LED器件的光辐射安全等级分类可直接应用于LED应用产品。
8.辐射安全报告 篇八
在中国核事业创建60周年前夕,全国核电厂核安全经验交流会和全国放射源安全专项行动经验交流会相继在北京召开,标志着全国核电厂、研究堆和核技术利用领域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行动正式启动。
李干杰指出:国家核安全局组织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就是要强化全行业的法律意识,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核与辐射安全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要深刻理解核安全文化的内涵,二是要准确把握核安全文化的本质要求,三是要努力构建和培育核安全文化,四是必须扎实开展核安全文化宣贯推进专项行动。
9.辐射安全报告 篇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以下简称“防护与安全”)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的防护。
2定义
本标准所采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J(标准的附录)
3一般要求
3.1适用
3.1.1实践
适用本标准的实践包括:
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或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3.1.2源
3.1.2.1适用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源包括:
a)放射性物质和载有放射性物质或产生辐射的器件,包括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密封源、非密封源和辐射发生器;
b)拥有放射性物质的装置、设施及产生辐射的设备,包括辐照装置、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c)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源。
3.1.2.2应将本标准的要求应用于装置或设施中的每一个辐射源;必要 时,应按审管部门的规定,将本标装的要求应用于被视为单一源的整个装置或设施。3.1.3照射
3.1.3.1适用于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照射,是由有关实践或实践中源引起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或公众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3.1.3.2通常情况下应将天然源照射视为一种持续照射,若需要应遵循本标准对干预的要求。但下列各种情况,如果未被排除或有关实践或源未被豁免,则应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
a)涉及天然源的实践所产生的流出物的排放或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所引起的公众照射; b)下列情况下天然源照射所引起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因与其工作直接有关而受到的氡的照射,不管这种照射是高于或低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2)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氡的照射虽不是经常的,但所受照射的大小高于工作场所中氡持续照射情况补救行动的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3)喷气飞机飞行过程中机组人员所受的天然源照射;
c)审管部门规定的需遵循本标准对实践的要求的其他天然源照射。3.1.4干预
3.1.4.1适用本标准的干预情况是: a)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包括:
1)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况;
2)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b)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包括:
1)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物所内氡的照射;
2)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以及未受能知与批准制度(见4.2.1及4.2.2)控制的以往的实践和源的利用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
3)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射情况。
3.2排除
任何本质上不能通过实施本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如人体内的40K、到达地球表面的宇宙射线所引起的照射,均不适用本标准,即应被排除在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
3.3实施的责任方与责任
3.3.1责任方 3.3.1.1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以下简称“主要责任方”)应是: a)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 b)用人单位。
3.3.1.2其他有关各方应对本标准的实施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其他有关各方可以包括: a)供方; b)工作人员; c)辐射防护负责人; d)执业医师; e)医技人员; f)合格专家;
g)由主要责任方委以特定责任的任何其他方。3.3.2责任
3.3.2.1各责任方应承担本标准有关章、条所规定的一般责任和特定责任。3.3.2.2主要责任方应承担的一般责任是:
a)确立符合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目标;b)制定并实施成文的防护安全大钢,该大钢应与其所负责实践和干预的危险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并足以保证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在该大钢中,应:
1)确定实现防护与安全目标所需要的措施和资源,并保证正确地实施这些措施和提供这些资源;
2)保持对这些措施和资源的经常性审查,并定期核实防护与安全目标是否得以实现; 3)鉴别防护与安全措施和资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并采取步骤加以纠正和防止其再次发生;
4)保存履行责任的有关记录。
3.4实施的监督管理
3.4.1本标准的贯彻和本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审管部门负责;对于干预情况,干预组织应对本标准有关要求的贯彻负主要责任。
3.4.2主要责任方应接受审管部门正式授权的人员对其获准实践的防护与安全的监督,包括对其防护与安全记录的检查。
3.4.3发生违反本标准有关要求的情况时,主要责任方应: a)调查此违反行为及其原因与后果;
b)采取相应的行动加以纠正并防止类似的违返事件再次发生;
c)向审管部门报告违反标准的原因和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纠正行动或防护行动; d)按照本标准的要求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3.4.4主要责任方应及时报告违反本标准的事件。如果因违反标准已经演变成或即将演变成应急照射情况,应立即报告。
3.4.5发生违反标准的事件后,如果主要责任方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采取纠正或改进行动,则审管部门应修改、中止或撤销原先已颁发的注册证、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4对实践的主要要求
4.1基本原则
4.1.1任何实践的引入、实施、中断或停止,以及实践中任何源的开采、选冶、处理、设计、制造、建造、装
配、采购、进口、出口、销售、出卖、出借、租赁、接受、设置、定位、调试、持有、使用、操作、修理、转移、退役、解体、运输、贮存或处置,均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除非有关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是被排除的或有关实践或源是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的。
4.1.2对于适用于本标准的任何实践、实践中的任何源或4.1.1所规定的任何活动,本标准各项有关要求的实施应与该实践或源的特性及其所致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并应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要求。
4.1.3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应遵循国家有关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4.2管理要求
4.2.1通知
4.2.1.1拟进行某项实践或本标准4.1.1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通知书,说明其目的与计划;对于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只要求说明有关制造、装配、进口和销售等方面的计划。
4.2.1.2如果实践或活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则可只履行通知程序,否则,还应按4.2.2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a)所引起的正常照射不大可能超过审管部门规定的有关限值的某一很小份额; b)所伴随的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可以忽略; c)所伴随的任何其他可能的危害后果也可以忽略; 4.2.2批准:注册或许可
4.2.2.1对任何密封源、非密封源或辐射发生器负责的任何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得批准,除非其所负责的源是被豁免的。这类批准是采用注册的方式还是许可的方式,应由审管部门根据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的性质及所致照射的大小与可能性决定。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实践应具有如下特征: a)通过设施与设备的设计可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安全; b)运行程序简单易行; c)对安全培训的要求极低; d)运行历史上几乎没有安全问题;
4.2.2.2对下列任何源负责的法人均应向审管部门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对这类源的批准应采用许可的方式:
a)辐照装置;b)放射性矿石的开采或选冶设施; c)放射性物质加工设施; d)核设施;
e)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
f)非豁免的、审管部门尚未指明适于以注册方式批准的其他任何源。4.2.2.3任何申请者均应:
a)向审管部门提交支持其申请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b)在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中,说明对其所负责的源所致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所作的分析,并说明为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所采取的或计划采取的各种措施。
c)如果照射可能大于审管部门规定的某种水平,则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其申请书的一部分提交给审管部门;
d)在审管部门颁发注册证或许可证之前,不进行本标准4.1.1中所规定的任何活动。4.2.2.4医疗照射实践及其用源的申请者在申请书中还应: a)说明执业医师在辐射防护方面的资格;或
b)承诺只有具备有关法规规定的或许可证中写明的辐射防护专业资格的执业医师,才允许开具使用其源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4.2.3获准的法人: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
4.2.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应对制定和实践各项必需的技术与组织措施负责,确保其获准的源的防护与安全;它们可以委托其他方完成某些有关的活动或任务,但它们自己仍应对这些活动和任务承担主要责任。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按需要选聘合格人员,负责确保符合本标准。
4.2.3.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如果拟对其获准的实践或源进行修改,并且拟议中的修改对防护或安全可能具有重要影响,则应将其修改计划通知审管部门;在获得审管部门认可前,不应进行这类修改。4.2.4豁免
4.2.4.1如果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审管部门确认和同意,则该源或利用该源的实践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a)符合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所规定的豁免要求;
b)符合审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豁免准则所确定的豁免水平。4.2.4.2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免。4.2.5解控
4.2.5.1已通知或已获准实践中的源(包括物质、材料和物品),如果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以不再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即可以将其解控。
4.2.5.2除非审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清洁解控水平的确定应考虑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豁免准则,并且所定出的清洁解控水平不应高于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或审管部门根据该附录规定的准则所建立的豁免水平。
4.3辐射防护要求
4.3.1实践的正当性
4.3.1.1对于一项实践,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有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的实践及该实践中的源,不应予以批准。
4.3.1.2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的正当性判断应遵循第7章所规定的详细要求。4.3.1.3除了被判定为正当的涉及医疗照射的实践外,在下列实践中,通过添加放射性物质或通过活化从而使有关日用商品或产品中的放射性活度增加者是不正当的: a)涉及食品、饮料、化妆品或其他任何供人食入、吸入、经皮肤摄入或皮肤敷帖的商品或产品的实践;
b)涉及辐射或放射性质在日用商品或产品(例如玩具等)中无意义的应用的实践。4.3.2剂量限制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制
4.3.2.1应对个人受到的正常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除本标准6.2.2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由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综合照射所致的个人总有效剂量和有关器官或组织的总当量剂量不超过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规定的相应剂量限值。不应将剂量限值应用于获准实践中的医疗照射。
4.3.2.2应对个人所受到的潜在照射危险加以限制,使来自各项获准实践的所有潜在照射所致的个人危险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所相应的健康危险处于同一数量级水平。4.3.3防护与安全的最优化
4.3.3.1对于来自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源的照射,应使防护与安全最优化,使得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这种最优化应以该源所致个人剂量和潜在照射危险分别低于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为前提条件(治疗性医疗照射除外)。4.3.3.2防护与安全最优化的过程,可以从直观的定性分析一直到使用辅助决策技术的定量分析,但均应以某种适当的方法将一切有关因素加以考虑,以实现下列目标: a)相对于主导情况确定出最优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确定这些措施时应考虑可供利用的防护与安全选择以及照射的性质、大小和可能性;
b)根据最优化的结果制定相应的准则,据以采取预防事故和减轻事故后果的措施,从而限制照射的大小及受照的可能性。4.3.4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
4.3.4.1除了医疗照射之外,对于一项实践中的任一特定的源,其剂量约束和潜在照射危险约束应不大于审管部门对这类源规定或认可的值,并不大于可能导致超过剂量限值和潜在照射危险限值的值;
4.3.4.2对任何可能向环境释放放射性物质的源,剂量约束还应确保对该源历年释放的累积效应加以限制,使得在考虑了所有其他有关实践和源可能造成的释放累积和照射之后,任何公众成员(包括其后代)在任何一年里所受到的有效剂量均不超过相应的剂量限值。
4.3.5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应制定供执业医师使用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这类指导水平应: a)根据第7章的祥细要求并参照附录G(提示的附录)制定; b)对于中等身材的受验者,是一种合理的剂量指征;
c)为当前良好医术(而不是最佳医术)可以实现的医疗实践提供指导; d)在可靠的临床判断表明需要时,可以灵活应用,即允许实施更高的照射; e)随着工艺与技术的改进而加以修订。
4.4营运管理要求
4.4.1安全文化素养
应培植和保持良好的安全文化素养,鼓励对防护与安全事故宜采取深思、探究和虑心学习的态度并反对固步自封,保证:
a)制定把防护与安全视为高于一切的方针和程序;
b)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所采用的方法应与问题的重要性相适应; c)明确规定每个有关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对防护与安全的责任,并且每个有关人员都经过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d)明确规定进行防护与安全决策的权责关系;
e)做出组织安排并建立有效的通信渠道,保持防护与安全信息在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各级部门内部和部门间的畅通。4.4.2质量保证
应制定和执行质量保证大纲,该大纲应:
a)为满足涉及防护与安全的各项具体要求提供充分保证; b)为审查和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综合有效性提供质量控制机制和程序; 4.4.3人为因素
应采取措施确保符合下列要求,以尽可能减小人为错误导致事故和事件的可能性: a)所有防护与安全有关人员均经适当培训并具有相应的资格,使之能理解自己的责任,并能以正确的判断和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b)按照行之有效的人机工程学原则计设备和制定操作程序,使设备的操作或使用尽可能简单,从而使操作错误导致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小,并减少误解正常和异常工况指示信号的可能性;
c)设置适当的设备、安全系统和控制程序,并做出其他必要的规定,以: 1)尽可能减小人为错误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可能性; 2)提供发现和纠正或弥补人为错误的手段; 3)便于安全系统或其他防护措施失效的进行干预。4.4.4合格专家
4.4.4.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需要选聘合格专家,为执行本标准提供咨询。4.4.4.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选聘合格专家的安排通知审管部门。通知时所提供的信息应包括所聘用专家的从业或专业范围。
4.5技术要求
本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实践和源。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保证其实践和源的防护与安全符合本条中的有关要求。应用这些要求和严格程度应与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的实践和源所引起的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对于核设施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除本条中规定的这些基本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更为专门的技术要求和其他要求。4.5.1源的实物保护
应按照下列要求,使源始终处于受保护状态,防止被盗和损坏,并防止任何法人未经批准进行标准4.1.1所规定的任何活动。
a)确保源的实物保护符合注册证或许可证中规定的所有有关要求,并保证将源的失控、丢失、被盗或失踪的信息立即通知审管部门; b)不将源转让给不持有有效批准证件的接收者;
c)对可移动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认它们处于指定位置并有可靠的保安措施。4.5.2纵深防御
应对源运用与其潜在照射的大小和可能性相适应的多层防护与安全措施(即纵深防御),以确保当某一层次的防御措施失效时,可由下一层次的防御措施予以弥补或纠正,达到: a)防止可能引起照射的事故;
b)减轻可能发生的任何这类事故的后果; c)在任何这类事故之后,将源恢复到安全状态。4.5.3良好的工程实践
实践中源的选址、定位、设计、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均应以行之有效的工程实践为基础,这种工程实践应: a)符合现行法规、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规定;
b)以确保源全寿期过程中的防护与安全为目的,有可靠的管理措施和组织措施予以支持; c)在源的设计、建造及运行中留有足够的安全裕量,以确保可靠的正常运行性能;预留安全裕量时着眼于预防事故、减轻事故后果和限制照射,并考虑质量、多重性可检查性; d)考虑技术标准的发展,以及防护与安全方面的有关研究成果与经验教训。
4.6安全的确认
4.6.1安全评价
应在不同阶段(包括选址、设计、制造、建造、安装、调试、运行、维修和退役)对实践中源的防护与安全措施进行安全评价,以:
a)在分析外部事件对源的影响和源与其附属设备自身事件的基础上,鉴别出可能引起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各种情形;
b)预计正常照射的大小,并在可行的范围内估计潜在照射发生的可能性与大小; c)评价防护与安全措施的质量和完善程度。4.6.2监测与验证
4.6.2.1应确定用以验证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的参数,并对这些参数进行监测或测量。
4.6.2.2应为进行所需要的监测与验证提供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应对这类设备定期进行维修和检验,并定期用可溯源到国家基准的计量标准进行校准。4.6.3记录
应保存监测与验证的记录,包括设备检验与校准记录。
5对干预的主要要求
5.1基本原则
5.1.1在干预情况下,为减少或避免照射,只要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是正当的,则应采取这类行动。
5.1.2任何这类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均应是最优化的,使在通常的社会和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能获得最大的净利益。5.1.3在应急照射情况下,除非超过或可能超过旨在保护公众成员的干预水平或行动水平(见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2),否则一般不需要采取防护行动。
5.1.4在持续照射情况下,除非超过有关行动水平(见附录H(提示的附录)),否则一般不需要采取补救行动。
5.1.5对于适用本标准的任何特定干预情况,本标准各项有关要求的应用与该干预情况的性质、严重程度和所涉及的范围相适应。
5.2管理要求
5.2.1应急照射情况
5.2.1.1每一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如果其所负责的源可能发生需要紧急干预的情况,则应制定相应的应急计划或程序,并经审管部门认可;应急计划应规定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的场内应急职责,并考虑与其所负责的源相适应的场外应急责任;同时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为实施所规定的各种防护行动作好准备(详细要求见本标准第10章)。
5.2.1.2有关干预组织应根据可能出现的紧急干预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涉及的场外范围制定相应的总体应急计划(以下称为场外应急计划),据以协调场区内、外的应急行动和实施所需要的场外防护行动,以支持和补充根据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急计划实施的各种防护行动。场外应急计划应由相应的干预组只负责实施。
有关干预组织还应为应付其他各种可能可求紧急干预的意外情况(如源非法入境、带源的卫星坠入境内或境外事故释放的放射性物质进入境内等)做出安排。5.2.2持续照射情况
对于超过或可能超过有关行动水平的持续照射情况,有关干预组织应按需要制定能用或场址专用补救行动计划,并经有关部门认可。采取补救行动时,负责实施的法人应确保按照经认可的补救行动计划进行。5.2.3工作人员与公众的保护
5.2.3.1对于工作人员因实施干预而受到的职业照射,应按审管部门的要求,由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用人单位或有关干预组织承担本标准10.5所规定的各项防护责任。
5.2.3.2对于干预情况下的公众照射,应按政府根据实施有效干预所确定的各种组织安排和职能分工,由国家、地方有关干预组织以及导致干预的实践或源的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承担各项公众保护责任。5.2.4报告要求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需要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时,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立即报告有关干预组织和审管部门,并应随时向它们报告: a)事态的发展和预计的发展趋势; b)为保护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所采取的措施; c)已经造成的和预计可能造成的照射。
5.3辐射防护要求
5.3.1只有根据对健康保护和社会、经济等因素的综合考虑,预计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正当的。如果剂量水平接近或预计会接近附录E(标准的附录)的E1所给出的水平,则无论在什情况下采取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
5.3.2在干预计划中,应规定最优化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这种最优化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的确定应以附录E(标准附录)的E2和附录H(提示的附录)所给出的准则为基础,并应考虑国情和当地的具体条件,如: a)通过干预可以避免的个人和集体剂量;
b)干预本身所伴有的放射和非放射健康危险,以及干预的经济、社会代价与利益。5.3.3在对事故进行响应的过程中,应根据下列因素对干预的正当性和预定的干预水平的优化程度重新加以考虑:
a)实际情况特有的因素,如释放的性质、气候条件和其他有关非放射性因素; b)未来条件不确定时,防护行动带来净利益的可能性。
6职业照射的控制
6.1责任
6.1.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的防护负责,并遵守本标准的有关要求。
6.1.2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向所有从事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承诺:
a)按照本标准附录B(标准的附录)的规定限制职业照射; b)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使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
c)记录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决定,并将此类决定通知有关各方;
d)建立实施本标准有关要求的防护与安全方针、程序和组织机构;并优先考虑控制职业照射的工程设计和技术措施;
e)提供适当而足够的防护与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它们的种类与完善程度应与预计的职业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提供相应的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 g)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
h)提供适当而足够的人力资源,为防护与安全培训做出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定期再培训,以更新知识保证工作人员达到所需要的适任水平; i)按照本标准的要求保存有关的记录;
j)就如何有效地实施本标准和所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等问题与工作人员或他们的代表进行协商和合作;
k)为促进安全文化素养的提高提供所需条件。
6.1.3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聘用新工作人员时,应从受聘人员的原聘用单位获取他们的原有职业受照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6.1.4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要求工作人员遵守本标准,必要时应采取行政管理措施,确保工作人员了解他们负有保护自己及分阶段免受或少受辐射以及保持源的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6.1.5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应是: a)遵守有关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则和程序; b)正确使用监测仪表和防护设备与衣具;
c)在防护安全(包括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方面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有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经验与信息;
d)不故意进行任何可能导致自己和他人违反本标准要求的活动;
e)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
6.1.6工作人员发现违反或不利于遵守本标准的情况,应尽快向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或用人单位报告。
6.2职业照射的剂量控制
6.2.1正常照射的剂量控制
正常照射的剂量控制应符合4.3.2的规定,并应遵循4.3.3中对辐射防护最优化的有关要求。
6.2.2特殊情况的剂量控制
6.2.2.1如果某一实践是正当的,是根据良好的工程实践设计和实施的,其辐射防护已按本标准的要求进行了优化,而其职业照射仍然超正常照射的剂量限值,但预计经过合理的努力可以使有关职业照射剂量处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之下,则在这种情况下,审管部门可以按照附录B(标准的附录)B1.1.2的规定,例外地认可对剂量限制要求作某种临时改变。
6.2.2.2剂量限制要求的临时改变应由注册者或许可证持有者应在申请文件中对需要进行这种临时改变的特殊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 a)已尽了一切努力减少照射,并已按本标准的要求使防护与安全措施最优化; b)已与有关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协商,并就临时改变剂量限制要求的需要和条件取得了共识;
c)正在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改善工作条件,直到满足附录B(标准的附录)B1.1.1所规定的剂量限值要求;
d)工作人员个人受照的监测与记录足以证明已遵守了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的有关要求,并为受照记录在有关用人单位之间进行转交提供了方便; 6.2.2.4对剂量限制要求的任临时改变均应:
a)按照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给出的适用于特殊情况的剂量限制要求进行; b)限定改变的期限; c)逐年接受审查; d)不再延期;
e)仅限于规定的工作场所。6.2.3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
工作人员体素、内衣、工作服、以及工作场所的设备和地面等表面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应遵循附录B(标准的附录)B2所规定的限制要求。
6.3从事工作的条件
6.3.1工作待遇
不得以特殊补偿、缩短工作时间或以休假、退休金或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优待安排代替为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所需要采取的防护与安全措施。6.3.2孕妇的工作条件
女性工作人员发觉自己怀孕后要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以便必要时改善其工作条件。孕妇和授乳妇女应避免受到内照射。
用人单位不得把怀孕作为拒绝女性工作人员继续工作的理由。用人单位有责任改善怀孕女性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以保证为胚胎和胎儿提供与公众成员相同的防护水平。6.3.3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
年龄小于16周岁的人员不得接受职业照射。年龄小于18周岁的人员,除非为了进行培训并受到监督,否则不得在控制区工作;他们所受的剂量应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中B1.1.1.2的规定进行控制。6.3.4工作岗位的调换
审管部门或健康监护机构认定某一工作人员由于健康原因不再适于从事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时,用人单位应为该工作人员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6.4辐射工作场所的分区
应把辐射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以便于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6.4.1控制区
6.4.1.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以便控制正常工作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
6.4.1.2确定控制区的边界时,应考虑预计的正常照射的水平、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和大小,以及所需要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的性质和范围。
6.4.1.3对于范围比较大,的控制区,如果其中的照射或污染水平在不同的局部变化较大,需要实施不同的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则可根据需要再划分出不同的子区,以方便管理。
6.4.1.4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应:
a)采用实体边界划定控制区;采用实体边界不现实时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的手段; b)在源的运行或开启只是间歇性的或仅是把源从一处移至另一处的情况下,采用与主导情况相适应的方法划定控制区,并对照射时间加以规定;
c)在控制区的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处设立醒目的、符合附录F(标准的附录)规定的警告标志,并给出相应的辐射水平和污染水平的指示; d)制定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包括适用于控制区的规则与程序;
e)运用行政管理程序(如进入控制区的工作许可证制度)和实体屏障(包括门锁和联锁装置)限制进出控制区;限制的严格程度应与预计的照射水平和可能性相适应; f)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入口处提供防护衣具、监测设备和个人衣物贮存柜;
g)按需要在控制区的出口处提供皮肤和工作服的污染监测仪、被携出物品的污染监测设备、冲洗或淋浴设施以及被污染防护衣具的贮存柜;
h)定期审查控制区的实际状况,以确定是否有必要改变该区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或该区的边界。6.4.2监督区
6.4.2.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将下述区域定为监督区:这种区域未被定为控制区,在其中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以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
6.4.2.2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 a)采用适当的手段划出监督区的边界;
b)在监督区入口处的适当地点设立表明监督区的标牌;
c)定期审查该区的条件,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和做出安全规定,或是否需要更改监督区的边界。
6.4.3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应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的规定进行。
6.5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与应用
6.5.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有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具,如各类防护服、防护围裙、防护手套、防护面罩及呼吸防护器具等,并应使他们了解其所使用的防护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5.2应对工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具的指导,并检查其配戴是否合适。6.5.3对于需要使用特殊防护用具的工作任务,只有经担任健康监护的医师确认健康合格并经培训和授权的人员才能承担。
6.5.4个人防护用具应有适当的备份,以备在干预事件中使用。所有个人防护用具均应妥善保管,并应对其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6.5.5对于任何给定的工作任务,如果需要使用防护用具,则应考虑由于防护用具的使用使工作不便或工作时间延长所导致的照射的增加,并应考虑使用防护用具可能伴有的非辐射危害。
6.5.6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通过利用适当的防护手段与安全措施(包括良好的工程控制装置和满意的工作条件),尽量减少正常运行期间对行政管理和个人防护用具的依赖。
6.6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
6.6.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其负责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与评价。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6.6.2个人监测和评价
6.6.2.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负责安排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对职业照射的评价主要应以个人监测为基础。
6.6.2.2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受照做出评价。
6.6.2.3对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1mSv/a~5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应以这类人员的职业受照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应以个人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
6.6.2.4如果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1mSv/a的工作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
6.6.2.5应根据工作场所辐射水平的高低与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大小,确定个人监测的类型、周期和不确定度要求。
6.6.2.6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包括使用呼吸防护用具的人员)安排相应的内照射监测,以证明所实施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为内照射评价提供所需要的摄入量或待积当量剂量数据。6.6.3工作场所的监测和评价
6.6.3.1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在合格专家和辐射防护负责人的配合下(必要时还应在用人单位的配合下),制定、实施和定期复审工作场所监测大纲。
6.6.3.2工作场所监测的内容和频度应根据工作场所内辐射水平及其变化和潜在照射的可能性与大小来确定,并应保证: a)能够评估所有工作场所的辐射状况; b)可以对工作人员受到的辐射进行评价; c)能用于审查控制区和监督区的划分是否适当。6.6.3.3工作场所监测大纲应规定: a)拟测量的量;
b)测量的时间、地点和频度; c)最合适的测量方法与程序;
d)参考水平和超过参考水平时应采取的行动。6.6.3.4监测的质量保证
应将质量保证贯穿于从监测大纲制定到监测结果评价的全过程。监测大纲必须包含有质量保证要求,以确保:测量设备具备所要求的计量特性(如准确度、稳定性、量程和分辨能力等)并得以适当的维护,测量与分析程序得以正确地建立和执行,监测的结果得以正确地记录、评价和妥善保管。
6.7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职业照射管理
6.7.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用以控制和管理本单位职业照射的书面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防护与安全水平符合本标准的要求。6.7.2应在所制定的规则和程序中包括有关调查水平与管理水平的具体数值,以及超过这些数值时应执行的程序。
6.7.3应加强防护与安全培训和安全文化素养的培植,提高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所制定的规则、程序和防护与安全规定的理解和执行的自觉性。应将所有培训记录妥善存档保管。
6.7.4应建立监督制度和按照审管部门的要求聘任辐射防护负责人,对所有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进行充分监督,并采取合理步骤,保证各种规则、程序、防护与安全规定等得到遵守。
6.7.5应向所有工作人员提供: a)他们所受职业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的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 b)适当的防护与安全培训与指导; c)他们的行动对防护与安全的意义的信息。
6.7.6应向可能进入控制区或监督区工作的女性工作人员提供下列信息; a)孕妇受到照射对胚胎和胎儿的危险;
b)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尽快通知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的重要性; c)婴儿经哺乳食入放射性物质的危险。
6.7.7应向可能受到应急计划影响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信息、指导和培训。
6.8职业健康监护
6.8.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安排相应的健康监护。
6.8.2健康监护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其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对于其预期工作的适任和持续适任的程度。
6.9职业照射的记录
6.9.1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必须为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保存职业照射记录。6.9.2职业照射记录应包括: a)涉及职业照射的工作的一般资料;
b)达到或超过有关记录水平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以及剂量评价所依据的数据资料; c)对于调换过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和所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
d)因应急干预或事故所受到的剂量和摄入量记录;这种记录应附有有关的调查报告,并应与正常工作期间所受以的剂量和摄入量区分开。6.9.3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
a)按国家审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报送职业照射的监测记录和评价报告; b)准许工作人员和健康监护主管人员查阅照射记录及有关资料;
c)当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单位时,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人员的照射记录的复制件; d)当工作人员停止工作时,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审管部门或审管部门指定部门的要求,为保存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记录做出安排;
10.辐射安全培训规定 篇十
本标准规定了辐射安全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生产、研究和应用放射性物质和其它电离辐射源(或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内从事或涉及辐射工作的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工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对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培训。
术语
2.1 辐射安全
在核能、核工业、放射性同位素及辐射应用中保护所有人员和环境免受过量的电离辐射危害。
2.2 入岗培训
工作人员在初次进入某辐射操作岗位之前,所必须接受的与该岗位的安全操作要求相适应的辐射安全培训。也可称作职业前培训。
2.3 换岗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由于岗位不同而必须补充的安全培训。
2.4 再培训
在入岗培训或换岗培训之后,由于辐射安全出现新的要求,或者由于脱离岗位较长时间而需要的再次培训。
2.5 应急人员
在应急情况下,参加应急行动的各类非专门从事辐射安全工作的人员。
2.6 有资格单位
获得上级辐射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格负责组织其管辖范围内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并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单位。3 基本原则和目的
3.1 辐射安全培训是整个辐射安全实施计划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切辐射工作单位都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辐射要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有资格单位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3.2 培训合格证书应一式两联。由本人签名,有资格单位盖章。一联由辐射安全部门存档,另一联则交受训者本人。既作为他已通过该次培训的凭证;又表明受训人员开始负有遵守有关安全规定的义务。
3.3 各类人员只有在他们取得必要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之后,才允许参加相应级别的辐射工作。否则应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3.4 辐射安全培训的目的至少应包括:
a.了解本岗位工作中的辐射安全问题和潜在危险,并对其树立正确的态度;
b.了解有关安全法规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辐射安全规程;
c.了解与掌握减少受照剂量的原理和方法,以及有关防护器具、衣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d.促进工作人员提高技术熟练程度,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e.了解与掌握在操作中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原理和方法,懂得有关事故应急的必须对策。
安全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4.1 各单位的行政领导必须把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列为职工教育计划的主要内容之一,并保证为培训提供必要师资和专项经费和时间。
4.2 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应由有资格单位负责,或会同职工教育部门共同负责。也可由有资格单位委托合格的教育或科研机构进行其中的一部分中全部培训工作。
培训计划应当能适应不同培训重点的要求,以满足不同设施的运行要求。4.3 在培训中承担教育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在该科目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能从理论上和实际应用上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4.4 应该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建立必要的档案。由培训部门记录各次培训中的课程名称及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所有这些记录应当由培训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保存足够长的时间。至少保存到该受训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十年以后。5 受训人员的分类及其培训要求
依据工作人员进入辐射区域的频度、停留时间、他们在工作中所处地位的重要性以及其它照射情况,可以将受训人员分为下列五类。
5.1 职业受照人员。指那些在他们在职业性工作中经常有可能受到某种程度照射的人员。这类人员需要更多更系统的安全培训。附录A(参考件)中列举的一些内容可以考虑作为他们培训的内容的一些基本方面。可根据情况选择其中的必要部分并由此估计出所需的培训时间。对于这类人员的职业前培训以一周左右为宜。
5.2 偶然受照人员。指那些并不操作放射性物质或其它辐射源,但因其职责而可能偶然进入辐射区域的工作人员。对于偶然受照人员的安全培训,需要2~4h或者更多些,内容也可以参考附录A(参考件)例举的课程,但其深度可稍浅一些。
5.3 领导和技术管理人员。对这类人员的培训是重要的。因为它可能影响到他们隶属人员的操作和安全。为此,他们应当具有较广泛的辐射安全知识,以满足他们在组织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应急对策方面履行其职责的需要,对于他们的培训,可按对职业受照人员的要求实行。
5.4 访问人员。这类人员一般不会受到明显的照射。对其中的临时来访人员,只需要在进入某些区域时有专人陪同即可。但对另外一些来访人员,如访问学者、咨询人员、实习学员等,他们访问的时间一般会长一些,对他们应当给予必要的辐射安全培训。
5.5 应急人员。他们可能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也可能是合同人员或临时从邻近地区来的有关人员。对这类人员应根据他们在应急情况下所担负的责任,使他们受到为履行这些责任所需要的辐射安全培训。这种培训可包括听课,熟悉现场,观看有关录像,联合演习等方法,让他们了解设施内部存在的各种辐射危害因素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可能影响因素及其对策等。
确定职业受照人员培训要求的原则
6.1 对初次参加辐射工作的职业受照人员的入岗培训(职业前培训)应当给予特别的重视。这种培训应包括有关辐射防护和安全法规的基础知识及要求,见附录A(参考件),以及紧密结合本单位、本岗位具体情况的有关危害因素分析、安全规定、应急要求等两大部份。
6.2 在确定职业受照人员的培训要求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a.实际的和潜在照射种类、性质和严重程度。
b.工艺和设备操作的复杂程度。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潜在因素。事故的性质、危害和损失程度。
c.其它因素。主要指受训人员将要从事的工作的独立程度和受监督程度。独立工作或不受到经常监督的人员应比那些受到直接和连续监督的人员受到更多的培训。
6.3 对以前受过培训的人员,应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再培训和再考核。
6.4 特殊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提供附加的特殊培训。当工作人员需要进入强辐射场工作时,必须严格限制其工作时间。此时,为了能快速而安全地按规定程序操作,就可能需要附加的特殊培训,或需要进行一些模拟和空白操作练习。这种特殊培训对各种职业受照人员都是适用的。
6.5 除了按需要组织的较系统的培训和特殊情况的附加培训以外,还可以组织一些小型专题培训见附录B(参考件)。
辐射安全培训计划的拟定和培训方式
7.1 在拟定辐射安全培训计划时,应考虑到受训人员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条件、受训人员的类别以及受训人员的原来水平和素质等因素而有针对性的进行。
7.2 培训计划至少应包括下列几个部分: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和要求、选用或编写的教材、课时安排和实施、考核要求和办法、效果评价和总结等。
7.3 培训教材应能及时反映有关科学技术的发展、经验的积累或者操作规程上的变化。以便不断地提高培训水平和满足再培训的要求。
7.4 培训可根据需要采用个人学习,集体培训或现场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
个人学习是以个人阅读和钻研书面教材、演算习题为主。适于分散进行,自由安排进度和增补学习内容。
集体培训包括大组和小组两种形式。大组适于授课,小组则适于讨论和学习。
现场培训是指结合岗位现场的工作条件进行的培训。它可以结合实际操作条件重复实践。对于事故预防或应急培训,还可以组织适当的模拟事故演习等。
监督检查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它包括:检查培训计划是否正在确实有效地进行;必要的记录是否得到保存;培训工作人员是否够用;师资水平是否合格;以及检查课程和教材,听课、考核学员达到的实际水平等。
附 录 A 辐射安全培训的基本课程内容(参考件)A1 辐射的特点及其生物学效应
a.放射性和放射性衰变;
b.致电离辐射的特点;
c.人工辐射源;
d.辐射的急性效应与远后效应;
e.职业照射的可能危害以及应对其采取的正确态度;
f.生育年龄妇女受照的特殊考虑。
A2 辐射防护基本知识
a.辐射量和单位;
b.剂量限制体系—辐射防护三原则;
c.贯彻最优化原则的具体办法;
d.辐射模式—内照射、外照射;
e.基本的防护措施—时间、距离、屏蔽和包容、消散;
f.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分区原则和标志;
g.辐射监测及仪表;
h.污染控制、个人防护措施和防护衣具(包括呼吸器)。
A3 辐射应急基本知识
a.应急程度要点;
b.应急组织设施和对策要点;
c.人工去污、急救措施与预防药物的使用、受害人员的简单自救自护措施;
d.应急监测和事故评价的一般知识;
e.警告信号、报警。
A4 安全法规教育
a.辐射安全法规和标准;
b.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源和管理办法、废物管理办法等。
A5 职责和相互关系
a.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在辐射安全方面的相应职责;
b.工作人员和防护人员的相互关系等。
注: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培训的基本内部分成不同级别,对不同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附 录 B 辐射安全专题培训班和特殊培训班课题举例(参考件)
B1 辐射安全规程培训班
对象:从事放射性物质操作或辐射应用人员
培训时间:视人员类别分别可为0.5--3d不等
目的: a.掌握有关规定
b.懂得在出现或可能出现违反规程的情况时如何按规定程序办理。
B2 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班
对象:工艺和设备操作人员。
培训时间:视工艺和设备复杂程度而定。
目的: a.掌握安全操作程序;
b.懂得避免违章操作或错误操作方法,掌握应变措施。
B3 事故应急情况下的一般对策和必要时的撤出程序专题培训班
对象:单位内的工作人员。
培训时间:包括必要的听课和演习时间,视各类人员的具体情况而定。
目的: a.掌握应急情况下的一般对策原理和方法;
b.掌握应急情况下的撤出程序规定;
c.通过必要的演习,提高熟练程度。
B4 个人剂量计使用方法专题培训班
对象:个人剂量计使用者。
培训时间:1.5--2h。
目的: a.了解个人剂量计的简单原理、特性、用途及适用范围;
b.掌握剂量计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懂得它们的更换周期、用途、剂量
数据的获得和解释等。
B5 X射线设备安全使用专题培训班
对象:X射线设备使用者。
时间:1.5--2h。
目的:a.了解X射线的危害;
b.掌握X射线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有关防护规定。
11.辐射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性 篇十一
为了核技术利用和辐射安全监管的发展要求, 我国已形成了一个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为领导, 各省、市、县 (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放射源监管网络。
1 辐射安全与防护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在很多时候,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运用单位, 在安全防护上缺少自我防范意识, 不少单位由于不愿“花钱”, 没有按要求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这样便存在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 对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防护的检查尤为重要。
1.1 首先要查看配备与辐射工作类型相适应的辐射监测仪器,
对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进行检测, 射线机器工作场所操作控制装置系统应设置门机联锁系统, 应设置钥匙开关并指派专人负责钥匙管理, 或采取其他防止误操作的控制措施或装置。
1.2 放射科X光射线机工作场所操作控制装置系统应设置门
机联锁系统, 应设置钥匙开关并指派专人负责钥匙管理, 或采取其他防止误操作的控制措施或装置。这样便可防止人员在加速器运行期间进入超过某辐射水平的区域, 也可防止在这个区域内出现可能超过某辐射水平的运行。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 常见的不符要求及整改项就是:
(1) 使用单位门机灯和门机联锁出现问题, 而往往这些看似不起眼的问题会造成事故的发生, 因此, 门机的安全联锁是确保人员安全的最有效的措施。
(2) 警示标志不符规格或没有, 这样容易在工作人员忘记关门情况下, 给其他非工作人员造成辐射伤害, 也容易让非工作人员进入射线机室, 引起不良照射。
(3) 防盗装置缺少必要监管, 有些甚至没有, 而有些单位平时几乎不能做到物尽其用, 造成没有必要的浪费, 加强防护安全的培训也是更好让辐射安全工作更好地进行。
1.3 各辐射工作场所应配备与辐射类型相适应的个人剂量报
警仪。应当强调的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辐射, 必须自觉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能为了一时的方便给自己或其他人员增加完全可以减少下来的辐射剂量。
2 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的健全性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规定, 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建立防护安全机构或任命专 (兼) 职防护安全员, 并经过主管部门放射安全防护知识专门培训。放射工作单位应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成立辐射防护机构。
2.1 健全的管理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规章制度
与实施细则并监督实行。这样, 更能是辐射管理更加的规范化, 减少管理的混乱, 使人员能各尽其能, 发挥自我监督的责任和义务。
2.2 良好的组织机构能更好地方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指导
与检查, 并能提供有关资料, 配合进行辐射防护的监督、监测的工作。
2.3 健全的管理机构能为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健康体检, 并进行培训与考核, 加强自身的监督检查。
2.4 定期对周边环境进行防护检查, 控制放射危害, 对异常情
况及时报告本单位临到和主管部门, 及时向主管行政部门报告突发的放射事故, 参与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3 辐射安全检查需加强射线工作人员的培训、健康档案管理的
重要性
为了提高各类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对辐射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防护意识, 掌握防护技术, 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照射, 避免事故发生, 保障相关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确保环境的安全。射线工作人员应加强辐射安全防护的培训, 对自身及周边防护的工作更要严格操作, 妥善保管好相关档案。
3.1 加强防护培训有利提高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所指定的规
则、程序和防护与安全规定的理解和执行的自觉性。应将所有培训记录妥善存档保管。
3.2 环保部门对辐射安全的检查意义重大, 运用射线单位需积极配合, 要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各类档案, 各种数据要属实。
在实际检查工作中, 有些单位个别档案有后补的痕迹, 如人员培训等, 而实际情况是并未进行, 只是应付了事。这就与所建立、所要求的制度相违, 也为辐射安全伏下安全的隐患。
4 大力加强辐射安全日常监管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各环保分局对辖区内拥有放射源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对拥有射线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做到检查到位、检测到位、监管到位。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 如发现以下情况, 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进行相应整改或处罚:
(1) 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的;
(2)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核技术的广泛应用, 辐射安全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 特别是2011年日本福岛核泄漏更为人们敲了警钟, 怎样更好地做好辐射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便显得尤为重要了。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 丝毫不能放松警惕, 坚持安全至上。
随着辐射安全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 作为环保人, 我们面临新的时期、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做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要在了解问题本质的前提下, 把握其基本规律, 采用科学的方法, 在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上加强。所采取的措施既要符合宏观社会经济条件, 又要满足技术标准的要求, 既要具备科学性, 又要具备系统性。只有多管齐下, 才能做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在日常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中, 必须采取纵深防御的原则和多重保护的手段, 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安全问题。具体来说, 在安全问题上, 一定要做到有事没事, 要当有事准备;一事多事, 要当多事准备;小事大事, 要当大事准备, 只有这样才能有备无患。要把细节考虑得更多一些, 把情况设想得更复杂一些, 把防御措施设计得更完善一些, 把安全量打得更充足一些, 这样做尽管会提高一定的成本, 但从全局、从长远来看是有益的, 也是必要的。
摘要:目前, 我国的核技术发展迅速, 作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 在对运用单位的监管上更要加强管理, 严格的要求, 强调其重要性, 特别是县 (区) 运用较为普遍的医院射线装置, 更要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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