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2024-07-16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精选12篇)

1.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篇一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必须保证开水的供应,严禁学生直接饮用自备生水。

二、必须保证在水源周围30米以内无生活性或工业性污染源;加强水源卫生安全管理,设置警示标志,井水加盖封闭,并及时清洗淤泥,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及时清洗消毒供水设施。指定专人负责自备水管网及蓄水池的清洗消毒工作,坚持每学期开学之前和开学期间定期进行冲洗和消毒,在夏、秋季节台风或暴风雨过后要及时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做好冲洗消毒登记工作。

四、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学校饮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监测如不合格应及时告知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五、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自备水水源、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2.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篇二

1 样品来源与方法

1.1 样品来源

都匀市18个乡镇各1所中心完全小学, 17个乡镇各1所中学的生活饮用水 (有1个乡镇无中学) , 共35所中小学校。

1.2 检测项目

包括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余氯。

1.3 方法

检验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5750-2006) 进行, 结果判定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 进行, 有1项不合格即判定不合格。同时对监测学校基本情况、取水方式及乡镇水厂基本情况进行调查。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都匀市共18个乡 (镇) , 有18所中心完全小学、17所独立中学。中心小学学生数占全乡镇学生数的28.04%以上, 中学占100.00%。每个乡镇府所在地均有一个水厂。中心乡镇有小学17个学校、中学15个学校使用自来水, 有1所小学和2所中学使用自备水源。见表1。

2.2 学校生活饮用水合格情况

小学18所中, 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3所, 合格率16.67%;中学17所中, 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0所, 合格率为0。

2.3 检测项目合格情况

35所学校生活饮用水的色度、浊度、pH、肉眼可见物、臭和味项目合格率均为100%, 余氯值合格率均为0;菌落总数项目小学12所、中学11所合格, 合格率分别为66.67%, 64.71%, 5所小学生活饮用水中检出耐热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项目小学4所合格、中学1所合格, 合格率分别22.22%, 5.88%, 5所中学检出耐热大肠菌群。不合格项目均为在微生物项目, 部分中小学校生活饮用水受粪便污染, 所有水质均未进行消毒处理。

2.4 水厂水处理情况

18座水厂水质均没有经过完全处理或单纯消毒处理;单纯沉淀过滤处理的13座, 占72.22%;未处理的5座, 占27.78%。

3 讨论

都匀市乡镇学校饮用水水质卫生令人担忧, 18所乡镇小学校饮用水水质合格仅3所, 17所乡镇中学饮用水水质全部不合格, 合格率明显低于发达省份的农村地区[1]。学校饮用水合格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微生物污染。造成饮用水微生物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由于都匀市乡镇各水厂均没有配置消毒设施, 水处理工艺落后。

该市乡镇学校饮用水水质卫生存在较大隐患, 一旦外界致病因子污染水源, 极可能造成群体性介水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因此, 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 加大改水力度, 配套消毒净化设施, 提高水厂水处理能力。其次, 卫生部门应加大监督力度, 对供水部门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 严格卫生许可证发放制度, 定期开展乡镇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对不达标的水厂限期整改[2]。第三, 教育部门需加大对乡镇学校自备水源改造的资金投入, 落实消毒设施, 加强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监管[3]。开展健康教育, 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饮水卫生习惯, 提高对肠道传染病的防御能力, 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关键词:饮水,卫生保健质量,学生保健服务

参考文献

[1]杨文康, 王娟芬, 周伟斌.海宁市农村学校生活饮用水与环境卫生现状.中国学校卫生, 2009, 30 (5) :476.

[2]宋红文, 曾秀林, 吴海棣.湖北省部分中小学饮用水及食品卫生现状.中国学校卫生, 2002, 23 (1) :82.

3.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篇三

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每天清扫泵房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整洁。

2、每天打扫蓄水池周围卫生,保持蓄水池周围环境清洁。

3、定期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并及时消毒。

4、泵房间内严禁堆放杂物。

5、泵房内严禁饲养宠物和植物。

6、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泵房及消毒间。

二、供管水人员上岗制度

1、必须持有《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2、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

3、体检时发现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 , 应立即调离本岗位。

三、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城市供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2、认真执行供水卫生管理制度,每天清扫泵房及蓄水池周围卫生,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

3、供管水操作人员健康证到期,要及时体检、培训、换证。如发现

供管水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 , 应立即调离本岗位。

4、要认真执行蓄水池清洗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清洗情况,并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5、每日按时做好水质检测工作,定时巡查加氯机运转情况,并做好消毒记录。

6、购买涉水材料时,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

7、检修供水设施时,严禁使用卫生不合格产品,以防水污染,并做好维修记录。

8、定期检查水池通气孔网罩有无破损情况,如有要及时更换修理。

9、如发现意外水污染时,按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要及时汇报,并及时关闭相应供水阀门,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展开调查、救治及其它工作。

四、蓄水池清洗制度

1、蓄水池每年至少清洗消毒检修一次。

2、清洗蓄水池必须使用36伏安全电源。

3、认真检查清洗人员有无健康证明。

4、清洗水箱时清洗人员要注意工作安全。

4.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篇四

一、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制管水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和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二、健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建立、健全卫生档案。

三、供水设备、设施必须满足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

四、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五、健全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贮水设备要定期清洗和消毒,管网未稍应定期放水清洗。

七、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或者修复后,必须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八、必须设置水源卫生防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质卫生的设施和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

九、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

十、必须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定。

二、做好供水设施、场地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确保周围30米内无污染和污染因素。

三、配备余氯比色计,随时对供水进行检测,发现余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补充。

四、加强供水设施卫生安全防护,蓄水设施应加盖加锁,进水孔、溢水孔、排污孔等有密封防护设施。

五、供水设施建设材料必须无毒无害,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年两次,建立清洗消毒记录。

六、供水设施专人负责管理,从事管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

七、新建二次供水单位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所用的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的产品批件。

八、发现饮用水被污染或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部门报告。

水污染事件报告处理制度

一、供水单位成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用水第一责任人。

二、若发现饮用水的感官物理性指标(温度、色度、嗅和味、浑浊度、透明度等)发生改变蝗,供管水人员应即刻核查原因并报告单位领导,单位及时向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讲清污染事件发生地点、类型、可能的影响等。

三、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紧急组织有关工作小组和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态蔓延和扩大。

四、协助供水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污染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紧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五、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针对水污染环节和污染原因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严防水污染事故再次发生。

六、出现饮用水水质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卫生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证水质卫生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其他临时性供水途径。

七、饮用水污染事帮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复供水前,必须重新进行自备水源水的检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水。

八、因饮用相关饮用水出现不适的人群,应及时就医或观察登记、门诊随访;对接触过污染饮用水的茶具、容器进行彻底清洗和有效消毒。

九、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完成调查、控制、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现场调查检测结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处理经过、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按时逐级上报。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行政处罚。

水质检验消毒制度

一、供水管理严格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配置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人员,保证供水水质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的规定。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水源水、净化构筑物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质检员每月应对出厂水、管网末端水的浊度、Ph值、余氯指标进行自检。

四、无水质检验室的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应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合同,按国家规定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五、二次供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消毒四次,清洗消毒后恢复供水前对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六、建立清洗消毒档案,详细记录二次供水设施的基本情况,包括清洗时间、地址、容积,清洗消毒人员的姓名,使用消毒剂的名称。

七、在水质检测中发现水质突然变化或污染,除加强对水源保护管理外,应及时查找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查找原因,消除隐患,进一步加强监测,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水质检验报告、水箱清洗记录给卫生监督部门。

九、如实记录消毒检测记录。

供、管水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负责协调集中供水单位、城市节水办等外部机构,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正常供应。

二、定期检查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联系维修、更换。

三、经常巡检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的操作标志,保质正常状态。

四、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垵标准对细菌指标超标的自备水进行严格的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

五、按要求对净化处理设备、细菌指标设备的操作,保证设备对水质的净化、消毒效果。

六、负责水源地的卫生安全,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水源地、机房,负责锁好井盖、机房、水池(水塔)。

七、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换衣、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头。

水厂运营值班制度

1、水厂必须安排好每天的操作值班人员,水厂不能离人。

2、值班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的规定,按时填写好值班运行记录,接班人未到不得离开水厂,交接班时并在记录册上签字。

3、机泵开机前,值班人员必须检查机电设备是否完好,电器仪表是否正常。开机后应注意运行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或停机检修,运行中如遇停电、缺相,必须及时断开电源和关闭闸阀。

4、平时应注意保养机电设备。水泵一年检修二次,水源井2——3年清洗一次。

5、水厂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各种基本知识和技术。

6、负责销售业务的相关合同的整理签订,抓好部门管理工作,要求部门人员确保完成销售产值任务,同时尽量节约销售成本;

7、协助厂长对工作的管理;协调公司相关政府及客户的关系;协调好部门人员的工作;

8、及时做好部门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部门人员对水厂的忠诚,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积极性与销售技巧能力;

9、能及时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供水管理制度

1、水厂供水范围内的配水管道,均由水厂负责管理。凡需安装、改装自来水管道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向水厂提出用水申请,水厂在不超过设计收益人口和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批准办理接水手续,并由水厂派人勘测、设计和安装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管取用自来水。

2、水厂供水设备必须确保完好和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启动、破坏和拆除供水设备。

3、水厂内各种设备设施定期维修保养,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

4、水厂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厂内不得离人,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严防坏人破坏和投毒,确保安全供水。

5、禁止用自来水灌溉农田、浇灌农作物等。

水质化验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水厂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值班岗位,每班对水井水质进行化验

2、负责水质处理,保证水质符合要求并做好记录。

3、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保养,做到设备、场地干净。保证化验室卫生干净。

4、严格操作规程,杜绝修理不及时或质量不过关影响水厂正常营业。

5、保管好维修工具和设备,做到工具齐全、设备完好,帐物相符。

5.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篇五

工作汇报

我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紧紧围绕县爱卫办分解目标任务开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全县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以加强水 利项目建设促进工作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局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打好工作基础

为做好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继续巩固我局省级卫生单位创建成果,我局及时组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传达学习县爱卫会相关文件精神,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张留安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严格的考评责任制度,制订实施方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定人、定岗、定则,做到领导、责任、措施三到位。

二、多措并举,确保工作落实

(一)生活供水方面

我县现有水厂两座,目前自来水普及率80%,服务人口约10万人,管网覆盖面积13余平方公里,城区配水主管网 长35公里,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工作,采取各项措施,确保群众喝上安全水、干净水、放心水。一是规范制水,确保水质稳定。加强对水厂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过滤、净化、消毒等一系列水处理操作规程,定期清洗水池、检修制水设备设施,实时监测全县源水和出厂水水质,确保水质安全,水源使用槐扒提水工程水源,经过水厂平流沉淀池、微型滤池、加药加氯等工艺处理,出厂水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GB5749-2006),合格率99.9%;二是实时检测,确保监管到位。要求县自来水公司坚持每天对出厂水、管网水进行常规指标的水质检测,分析检测结果,为指导供水提供科学依据;加强责任追究,对发现因人为因素造成供水质量问题的,深究原因,严肃处理;三是注重维护,确保管网安全。制定各项供水工作应急预案,成立供水管网抢修应急指挥小组,通过群众反映、观察水压、实地排查等方式,及时发现修复管网漏点,减少漏损。

(二)水利工程建设方面

为配合完成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的目标任务,我局干群发扬“献身、负责、求实”的行业精神,通过一批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推动创建活动的开展。

1、农村安全饮水工程

近年来,解决了近8万名农村居民和1.5万名师生饮水 2 不安全问题,建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62处,引水6处,建管理院及管理房1000余平方米,配泵58台,铺设管道25万公里;同时,编制完成了农村饮水安全“十年规划”,涉及人口12.3万农村居民和3.9万名在校师生,带领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到乡村普及农村安全饮水知识,发放饮用水安全知识手册,使水利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有机结合。

2、小水库除险加固

抓住中央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良好机遇,积极跑项目、争资金,对我县24座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有力提高了全县防灾减灾能力,同时,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防治和整治,杜绝人为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保护的活动,确保水库环境生态平衡。

3、节水灌溉工程

结合渑池地域条件,在不同区域推广微灌、喷灌、管道输水等节水灌溉新技术。在2013年,新增有效灌溉面积5800亩,发展节水灌溉面积5500亩;同时投资1646万元的仰韶中型灌区5万亩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涉及陈村、城关、仰韶3个乡镇,18个行政村,受益人口6.38万人,目前设计变更已上报省水利厅,待批复后即可开工建设,建成后可进一步涵养水源,提高水的灌溉利用率和可持续利用。

4、水保治理工程

通过小流域治理、坡耕地改造、“四荒开发”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增加地表植被,减少水土流失,有效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基础条件。2013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3平方公里,改造坡改梯面积5500亩;投资277万元,改造坡改梯35.5公顷、发展水保林264.6公顷、封育治理404.9公顷,完成了伊洛河流域XX县项目区(二期)工程治理任务,5、河道治理工程

投资2398万元的洪阳河仁村段河道治理工程,目前已完成工程量28.4万方,整治河道2.1公里,修建两岸岸坡3.6公里;同时,投资2541万元的涧河西河南段河道治理工程,目前已建成橡胶坝两座,陇海铁路桥以西河道护砌主体已全部完工。河道治理工程建成后,在一定程度上可改善当地人居环境,增加景观水面和绿地面积,提高城市品位,既可确保防洪安全,又利于创造优美的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健全防制措施,确保病媒防制有实效

不断健全防治“四害”措施,继续开展以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为重点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一是坚持因地制宜,集中人力、物力对相关区域进行彻底消杀,采用喷雾器药物消杀方法,药物统一采购,专人管理,在卫生管辖范围 4 内清除杂物和堆放物,封堵下水道周围的缝隙,杜绝老鼠的食源、水源;二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展板、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从根本上消灭病媒生物的孳生源。通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与药物消灭相结合、突击与经常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工作方式,进一步扩大除害成果,使四害密度继续控制在县爱卫办规定之下。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措施

我局在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县爱卫会工作要求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围绕县爱卫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方案,结合水利工作实际,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努力构建人水和谐水利,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6.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篇六

关键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传统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模式主要以定性的行政管理为介入手段,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这显然已跟不上人民群众对饮水卫生要求的步伐, 但就目前而言,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尚缺乏科学性、高效性[1], 因此探究出一种可行的更为健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机制为行之有效的办法。现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用价值进行探讨, 从而为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提供长效保障。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本研究调查对象为我市5 家卫生监督机构和8 家集中式供水单位。

1.2 调查方法

随机抽查5 家卫生监督机构的220 份监督意见书;分析抽检水样结果, 并对分级管理前后全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设施设备建设以及卫生管理制度进行调查, 计算其建设率, 建设率= 有完整组织制度的单位数/ 总单位数。使用量化评分表研究分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影响因素, 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施行后的结果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前的有关数据进行分析比较。

1.3 统计学处理

分析处理所有数据时使用SPSS20.0 统计软件, 计数资料采用 χ2检验, P<0.05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较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用前, 应用后单位监督人员的工作量明显提高, 且出厂水合格率、末梢水合格率明显提高, 供水单位卫生组织制度整体完善度较好, 超过90% 以上的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物资配备齐全, 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并具备一支专业的应急队伍, 基本形成了安全为人们群众供水的良好格局, 分级管理前后各项指标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1、2、3。

3 讨论

当前社会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这就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也要逐步更新。传统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模式主要以定性的行政管理为介入手段, 其存在的管理理念陈旧、工作模式呆板、技术手段落后等薄弱之处日益凸显, 这使得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模式相对滞后, 在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等方面都存在极大的不足, 导致漏洞较多, 效率不高, 显然已跟不上人民群众对饮水卫生要求的步伐。

量化分级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通过资源的综合规划在选择水源及设计水库等方面, 充分考虑到了生活饮用水、城市生态用水, 以及工业、农业用水等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一个水库的建造能够为多方面用水需求提供服务, 避免了重复建设造成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逐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2]。同时, 根据实际不同情况的要求可转换用水的方式, 这在农业生产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保障农业生产的稳定具有积极的应用价值。建造的水库的单位库容以“分格存水、分区取水”的形式供水能力更强, 在不必提高库容的条件下便可进一步扩大水库供水的规模, 这无疑是现代科学化管理供-需水量的很好的体现。

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中引入量化分级管理, 促使以抽象的定性的行政管理模式的监督工作变得更为具体, 进一步细化了监督管理过程, 使得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 增强了监督管理的规范性、针对性、可行性以及目的性[3];进一步明确了效果评价的标准, 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效果评价的体系, 克服了实际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盲目性与随意性, 让浮于表面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为人们群众谋取福利。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后, 可有效避免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人员的自身因素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质量以及连续性造成的影响, 进而促使由传统的定性模式朝定性、定量结合模式的真实转变。

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后, 可促进监督管理效率的明显提高。量化分级管理把握着每一家供水单位的信誉级别, 这有助于卫生监督机构及时对供水单位的监督力度与频次进行及时的调整, 从而真正做到动态的监督管理, 不仅有利于合理分配使用卫生监督资源, 同时还可最大程度地发挥出卫生监督资源的实际价值, 明确工作的重心, 从而大大节省了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人员有限的时间与精力, 提高工作效率。

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后, 供水单位进一步加强了对生活饮用水规范性的重视, 进一步强化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法律意识, 深刻认识到供水单位是安全供水的第一责任人, 卫生安全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 由被动工作转变为主动自觉行为, 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得以顺利进行提供了支持。

施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后, 饮水卫生质量得到明显性提升, 水突发重大事件得到有效的预防与控制, 尤其是以霍乱为代表的介水传播传染病重大疫情的防范效果渐趋显著好转, 统计显示, 在1999 年至2008 年期间, 实现了从0.17/10 万降至了0.00/10 万的霍乱发病率, 人们群众的健康安全得到了实质性的保障[4]。

本研究结果显示, 较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应用前, 应用后单位监督人员的工作量明显提高, 且出厂水合格率、末梢水合格率明显提高, 供水单位卫生组织制度整体完善度较好, 超过90% 以上的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物资配备齐全, 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并具备一支专业的应急队伍, 基本形成了安全为人们群众供水的良好格局, 分级管理前后各项指标比较差异均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这进一步强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加强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科学性、规范性, 可行性强, 能够显著提高单位监督人员的工作效率及质量, 加强供水单位卫生组织制度的建设, 对预防水传播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减少社会医疗卫生资源支出的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黄丽红, 阚海东, 陈仁杰.量化分级管理在管道直饮水卫生监督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 2010, 17 (1) :64-67.

[2]国素云.饮用水卫生监管的量化分级管理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 2015 (3) :195, 197.

[3]张振荣.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探讨[J].浙江预防医学, 2009, 21 (8) :79-80.

7.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篇七

宛政【201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望认真贯橱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南阳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防止介水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生活饮用水的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及个人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水单位是指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市、区(县)建设、规划、环保、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活饮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六条供水单位和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水源、输配水和净水

工程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和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置与供水能力相适应的水质检验室,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二次供水、蓄水设施每年至少清洗和消毒一次。

第十条直接从事供水和管水的人员、蓄水设施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工作方案。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工作方案认真落实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样检测工作,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公布监督检测结果。

第十二条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和发生介水传染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任何单位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生活饮用水污染报告和介水传染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发生介水传染病时,应当责令供水单位立即停止供水。但是责令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或者安排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供水、管水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供水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无卫生许可证,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从事供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城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

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结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8.学校饮用水卫生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篇八

一、实行直饮水供水申报备案制度。

使用水处理设备供应直饮水的学校,在使用前必须向区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

二、建立涉水产品索证制度。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如饮水机、水质处理器等)应当经过卫生许可,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供应直饮水的学校在选购涉水产品时,应当查验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包括附件)和用户使用说明书,索取加盖供货商公章的上述材料原、复印件,存档备查。

三、完善饮水设备采供合同。

学校在购买饮水设备时,应与供应商签订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协议及相关组件的更换、维护合同。协议必须注明购买的产品名称、型号、批次、使用期限、质量保证、执行卫生标准、使用范围;合同同时应注明滤芯清洗以及更换频率、设备清洗消毒频率、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情况,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四、饮水设施的设计、选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水处理设备的额定处理能力(见卫生许可批件)应当满足全校师生饮用水需要量。学校应严格按照直饮水工艺设计卫生要求,确保饮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卫生,周围10米范围内无渗水厕所、昆虫孳生地及粉尘、工业废气、放射污染等污染源;相邻房间无积水、污水处理设施,无垃圾、污物堆放;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地面、墙壁应该使用防水、防腐、防霉、易于消毒、易于清洗的材料铺设;地面有一定的坡度,便于排水。

五、健全学校直饮水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为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配备专职或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包括岗位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奖惩制度、水质检查制度、介水传染病报告制度、突发饮水污染应急预案等卫生管理制度及检查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档案。

学校供、管水人员须持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并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或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供、管水工作。

供、管水人员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配备整洁的工作衣、帽、鞋,不得留长指甲、戴首饰、涂指甲油等,不得进行有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活动。对非本校的直饮水维护人员,校方应查验其健康检查证明及维护当天的健康状况。

饮用水卫生档案内容包括:(1)成立卫生管理组织(小组)的文件;(2)岗位责任制及卫生操作规程;(3)设备清洗消毒制度及记录;(4)设备周围的卫生清扫制度;(5)卫生检查制度及卫生管理小组进行卫生检查、卫生考核、奖惩记录的书面记录本;(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及职业禁忌人员调离文书档案;(7)卫生监督部门、疾控中心出具的监督文书、检验报告单等;(8)供应商、维护商采购索证制度及相关的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合格报告;

(9)饮用水日常检测记录;(10)其他卫生管理制度。

六、加强水质监测管理。

供应直饮水的学校应根据直饮水工艺流程特点,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落实专人进行直饮水的日常检测工作。日常检测包括周检测、月检测和年检测。周检测项目为:臭和味、色度、肉眼可见物、PH、浑浊度,要求各校至少在每周周一供水前完成自检。月检测项目为:周检测项目以及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月检测一般安排在每月月初。年检测项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规定的常规检验项目(放射性指标可每2年检验1次)和非常规检验项目中可能与进水、水处理工艺及材料有关的项目,年检测一般安排在春季开学前。在直饮水设施正式使用前、更换与水接触材料后和水质出现严重异常时,参照年检测项目进行相应检测。月检测和年检测可委托区疾控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卫生监督部门定期对年检测项目进行抽检,每学期至少一次。

当水质出现感官异常(如异色、异味等)或检测结果出现异常时,各学校应立即停止供水,查明原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保证水质安全后再进行供水。必要时,应向区卫生、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七、切实做好饮水设施日常维护工作。

供应直饮水的学校应落实专人做好直饮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直饮水设施每天使用前,应打开每个水龙头放水60秒,以排尽管道中的水。每天还要进行必要的清洁工作,以保持饮水台水槽无茶叶、饭渣等杂物,外壳清洁光亮,无污染物粘附其上。每周应对出水龙头消毒一次,具体消毒方法如下:用棉签蘸取酒精伸进出水龙头嘴中进行消毒或者用棉签蘸取酒精点燃用火焰在龙头嘴处灼烧10秒,消毒完之后打开水龙头冲洗10秒钟即可。

此外,根据水质、设计要求以及饮水机水表的流量,及时更换过滤、吸附等水处理材料,定期清洗、消毒管道,特别是节日长假或新学期开学后,必须对饮水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后方能使用。

各单位同时应做好自检、清洗、消毒的记录,记录内容必须注明日期、工作内容(检查、清洗还是更换组件)、耗材的型号是否与合同一致、健康证持证情况等。

八、加强饮用水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

9.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篇九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2011年第175号 【颁布时间】2011-2-22 【失效时间】 市政府令175号

《石家庄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或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是指对二次供水水质和设施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由二次供水设施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制定生活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二)负责或委托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三)委托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水质检测结果应及时公布;

(四)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

(五)建立卫生档案,将清洗消毒记录、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六)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清洁。

第八条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应与消防水池分建,不得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或自建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二)二次供水设施应便于防护和清洗,排水应通畅。室外蓄水池周围十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围两米以内不得有污水管道;

(三)储水设施内壁应坚固、光洁、不渗漏,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五厘米以上,有上锁装置,并有防止雨雪渗漏的设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的装置,通风管应安装防护罩;

(四)储水设施结构合理,无死水区,机泵室与储水设施分建,泄水管应设置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

(五)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建筑材料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使用的管材阀门以及过滤、软化、净化、加压、消毒、防腐等产品、设备必须安全、卫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作业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到具备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专业机构、经费、设备;

(二)配备有不少于两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的工作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二十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到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告知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予以改正。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用户资料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情况,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应将水样送有水质卫生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水质微生物检测,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清洗消毒记录水质微生物检测报告交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监测,对二次供水设施水质常规指标监测每两年不得少于一次,水质细菌学指标监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监测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生活饮用水应急事件和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接到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报告或群众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处置。

第十八条 因供水污染,造成人体严重中毒或介水传播疾病危及人身安全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封闭供水设施、通知供水部门停止供水等措施,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将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水和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或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专业清洗消毒单位清洗消毒使用的除垢剂、净水剂、消毒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供水,限期治理,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篇十

《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1995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供水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供水设施。

第三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西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

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房产、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设施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要求的供水压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保证压力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壁坚固、光洁、不渗漏,水池(箱)盖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透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内的装置;

(四)储水池一般应分为两格,以便清洗与检修。兼作消防的水池,生活饮用水与消防用水应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五)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并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六)储水、配水、输水、溢水等设施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

(七)建筑材料、管材阀门符合卫生和质量要求;

(八)水泵机组运转正常。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市自来水公司不予办理装表供水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第三章 保洁管理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 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保洁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保洁通知单制度,并由二次供水设施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专业清洗公司承担。专业清洗公司应与用户签订保洁合同。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池(箱)每半年至少要保洁一次,如一年以上未进行保洁或发生水质污染,应立即暂停供水,及时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单位,应有固定的清洗消毒人员,有健全的组织和财务制度,并有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的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须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十六条 清洗消毒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从事二次供水保洁的专业清洗公司,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建立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保洁资料档案,做好跟踪服务;

(二)每次清洗消毒完毕,须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商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

(三)接到已签订保洁合同的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报告,须立即向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派人处理。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按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价格收费。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器开关须进行维修更换的,工料费按有关规定收取。

第十九条 当二次供水发生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是卫生防疫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施工材料、涂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饮用水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监督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投入使用的,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经营性的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经营二次供水保洁的单位不按规定通知水质检验部门取水样检验的;

(三)水质检验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取水样检验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办理《卫生许可证》的;

(二)二次供水保洁经营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药剂和原材料的;

(三)使用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从事与二次供水有关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1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试题 篇十一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30.0分)

第 1 题.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的供水方式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2 题.对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包括依法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3 题.从事饮用水生产或者供应活动的单位称为供水单位,包括市政自来水厂、自建供水单位、农村自来水厂、分质供水单位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4 题.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制水工艺与分质供水基本相同,也是将市政供水或自建供水进行进一步处理,但不是通过管道送到用户,而是由用户自己到供水站购得饮用水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5 题.所有的涉水产品可以通过卫生安全检测防止其对污染饮用水;部分有净化或消毒作用的涉水产品可以通过功能检测验证其效果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第 6 题.分质供水的制水工艺的膜过滤可选用砂滤、精滤、微滤、超滤、纳滤和反渗透等技术方式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7 题.有一种二次供水的基本形式是将水贮存到低位水池或水箱中,再通过水泵加压后,送到高位水箱,最后送给用户。一般用于有多幢多层建筑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8 题.由于饮用水安全涉及水源水的资源选择与调配、水源保护与污染控制、水厂处理、管网建设与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以及用水点水质监测等多个环节,在我国,监管职能涉及政府多部门。卫生部门主要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工作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9 题.自来水水厂通过制水、输配水过程,将饮用水送到用户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B

第 10 题.部分城市水厂供水范围广,通常采用环状管网保证供水

A.正确

B.错误

标准答案: 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30.0分)

第 1 题.因地质地理原因,使某地区土壤饮水中微量元素含量过多或过少,导致该地区居民发生一种特殊性疾病,该病称

A.公害病或地方病

B.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或地方病

C.慢性营养性缺乏病或地方病

D.代谢障碍病或地方病

标准答案: B

第 2 题.我们说饮用水是传播疾病的重要媒介是因为

A.改善环境卫生的需要

B.保证个人卫生的需要

C.绿化和改良气候的需要

D.水质不良可引起多种疾病

标准答案: D

第 3 题.生活饮用水简称饮用水,指的是饮水和用水,在日常生活中以下哪种水不属于饮用水

A.泡茶或煮饭用水

B.淘米或洗菜用水

C.洗脸刷牙或洗衣服用水

D.冲刷厕所用水

标准答案: D

第 4 题.关于饮用水水质的错误说法是

A.部分水源的污染比较严重

B.因生物性污染,每年与水有关的肠道传染病占全国传染病例总数的两成以上

C.不同规模城市的饮用水供水水质合格率基本相同

D.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问题突出

标准答案: C

第 5 题.关于我国水资源的错误说法是

A.占全球水资源的6%,名列世界第四位

B.地大物博,水资源丰富

C.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大约为2300立方米

D.世界上用水量最多的国家

标准答案: B

第 6 题.饮用水引起的肠道传染病原因是

A.部分地表水饮用水源有机污染比较严重

B.部分地下水饮用水源铁、锰、总硬度等化学污染物本底较高

C.饮用水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

D.饮用水供水水质参差不齐

标准答案: C

第 7 题.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即是

A.县镇的自来水厂

B.企事业单位的自来水厂

C.农村自来水厂

D.二次供水设施

标准答案: C

第 8 题.饮用水化学污染对人群健康的影响主要是

A.急慢性中毒、三致作用

B.慢性中毒、致癌作用

C.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慢性中毒

D.致癌、致畸、致突变

标准答案: A

第 9 题.集中式供水的输配水管网系统的设置

A.仅有环状一种

B.有线状和和枝状两种

C.有环状和点状两种

D.有环状和枝状两种

标准答案: D

第 10 题.地面水的常规处理为

A.过滤-混凝-沉淀-消毒

B.过滤-澄清-消毒

C.混凝-沉淀-过滤-消毒

D.消毒-过滤-再消毒

标准答案: C

多选题部分(每小题3.0分,共30.0分)

第 1 题.以下有关水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常规处理现在仍然是地面水处理的主要工艺

B.因水源条件不同可选择是否进行消毒处理

C.如果水源水的无机盐类超标,可在消毒处理工艺前增加特殊处理工艺

D.深度处理是在常规处理基础上,需要增加的处理工艺

标准答案: ACD

第 2 题.生活饮用水(简称饮用水)指的是

A.日常生活饮水

B.日常洗漱用水

C.日常洗涤物品用水

D.日常沐浴用水

标准答案: ABCD

第 3 题.饮用水卫生监督人员工作内容包括

A.参加预防性卫生监督和饮用水污染事故处置

B.进行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管理以及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C.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D.提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议

第 4 题.地面水水源通常采用

A.泉水

B.水库水

C.井水

D.河流水

标准答案: BD

第 5 题.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求的含义包括

A.水是维持生命和新陈代谢不可缺少对物质

B.人类的生产活动需水量更大

C.是构成机体的重要成分

D.人体的一切生理活动和生化反应都需要在水的参与下完成标准答案: ACD

第 6 题.卫生部门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A.依法对饮用水生产供应活动以及涉水产品实施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

B.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C.开展饮用水卫生日常监督监测

D.进行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标准答案: ABCD

第 7 题.以下的那些可说明涉水产品的卫生学特点

A.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有害物质以缓慢速度溶解饮用水中,使人们不自觉受到危害

B.部分产品有去除水中有害物质的功能

C.在饮用水生产和供应过程中与饮用水密切接触

D.部分产品有水质消毒功能

标准答案: ABCD

第 8 题.涉水产品直接影响饮用水水质是因为

A.产品本身含的有害物质在与饮用水接触过程中可能会溶解到水中,造成二次污染

B.部分产品含的有害物质在与饮用水接触过程中可能会溶解到水中,造成二次污染

C.产品本身具有净化消毒水或去除水中有害物质的功能

D.部分产品具有净化消毒水或去除水中有害物质的功能

标准答案: AC

第 9 题.卫生部门的饮用水卫生监管职责有

A.对饮用水生产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B.承担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参加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C.水源保护与污染控制、水厂处理、管网建设与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D.饮用水卫生日常监督监测和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工作

标准答案: ABD

第 10 题.部分地下水饮用水源的状况是

A.铁和锰本底较高

B.微囊藻毒素本底较高

C.总硬度或硝酸盐本底较高

12.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篇十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建水厂、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自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三、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具体为:“所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涂料、化学处理剂应当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准文件”.四、将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设施和设计的卫生要求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五、将第十条第五项修改为:“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料应当使用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六、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农垦、森工系统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但纳入城镇公共供水系统的除外。”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地)所在地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单位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八、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建水厂、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六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稍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八)所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涂料、化学处理剂应当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准文件。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设施和设计的卫生要求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备,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零点八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零点二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零点七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料应当使用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所属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卫生管理制度,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水质检验和检验结果定期上报;

(二)进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对供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贯彻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从事直接供水人员应当经饮用水卫生业务知识和饮用水卫生法规培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位供水人员每年应当复训一次。

第十四条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供水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从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凡患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应当调离岗位。

第十五条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农垦、森工系统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垦区、森工林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但纳入城镇公共供水系统的除外。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地)所在地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单位自建水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需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十日内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五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处理剂、除垢剂等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活饮用水卫生监测频次是: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监测一至二次,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监测一至二次,末稍水每月监测一次,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适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国家及省另有要求时,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抽样检测一次。监测收费按省物价、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单位,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过监督监测,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有权进入供水和生产单位检查、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按规定进行采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对被监督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责令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组织生活饮用水专业预防部门及时发现并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保护现场,保存被污染的水样,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饮水污染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及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清退,并对供水单位处以二十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以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以三千至五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二千至五千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五百至二千元罚款;

(六)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未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供水使用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七)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上岗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八)使用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清洗消毒剂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一千至三千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条 卫生、建设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处理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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