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作协议书(共14篇)
1.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一
合作
协
议
书
合作单位:桐梓县工商业联合会
合作单位:遵义市商业银行桐梓县支行
二O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合 作 协 议 书
甲方:桐梓县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遵义市商业银行桐梓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
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充分运用双方各自的优势进行资源互补,就如何更好地为甲乙双方会员及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方式
1、乙方同意为甲方会员无偿提供:企业投融资、企业或个人理财产品等方面的专业讲座及咨询;乙方可根据甲方的需要和邀请,为甲方的专业服务人员提供培训、为甲方的会员举办专题讲座;
2、乙方同意给予甲方的会员及战略合作伙伴群体提供便捷的贷款;根据综合情况的不同,甲方的会员及战略合作伙伴成员均能在乙方享受贷款费率的优惠,具体优惠政策另行协商;
3、甲方提供的符合乙方公司(或个人)大客户或贵宾待遇的会员,乙方应采取多种形式的互动方式,让甲方的会员得到乙方的满意服务,互动方式具体协商;
4、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即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5、其它活动: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完成。
三、双方义务与权利
1、甲方义务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甲方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推荐的符合甲方入会条件的企业为会员;
2)、甲方为乙方提供并推荐有投资、融资、理财意向的客户;
3)、甲方邀请乙方专业人士为甲方会员提供咨询或讲座时,由甲方提供场地或甲方会员可前往乙方提供的场地,但乙方应保证提供优质的服务;
4)、在宣传或推广时,甲方确认和乙方的合作伙伴关系;
5)、乙方在甲方场地举办企业聚会或大型活动时,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方案为乙方提供企业聚会活动策划与服务执行。
6)、乙方客户成为甲方的会员后,甲方应充分考虑乙方的感受,不得做出令客户反感的营销或宣传;
2、甲方权利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甲方履行如下权利:
1)、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为甲方安排的提供投融资、理财咨询的客服人员提供培训;
2)、甲方有权批准符合甲方会员条件的乙方客户成为甲方的会员;
3)、甲方有权就甲方会员向乙方提出的服务申请和限时服务进行督促和建议;
3、乙方义务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乙方履行如下义务:
1)、甲方推荐给乙方的会员客户,乙方应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
2)、乙方在宣传或推广时,乙方确认和甲方的合作伙伴关系;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会员资料保密。
4)、由甲方的会员单位提出服务申请,甲方的工作人员将完整的资料提供给乙方的工作人员后,乙方的工作人员应立即签收并注明详细签收时间和签收人,尽快给予甲方明确答复。
4、乙方权利
1)、乙方举办或举行大型名家、学者公开课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向甲方指定的客户发出邀请;
2)、乙方有权对甲方安排的提供投融资、理财咨询的客服人员提出专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3)、在甲方会员自愿的前提下,乙方有权批准符合乙方贵宾条件的甲方会员成为乙方的客户;
四、罚则
合作双方应当无条件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如一方违约,则另一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五、协议生效与终止
1、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2、协议终止:本协议遇下列情况发生时可由任何一方终止:
1)任何一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任何一方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对方及相关联用户权益的行为,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六、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依法需要报批和公开的事项,双方应对合作事项涉及的有关资料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双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披露。
七、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框架协议,此协议适合桐梓县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单位。乙方在与桐梓县工商业联合会会员单位合作时,应在此协议范围内重新签订条款清晰的合作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2012年10月31日2012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10月31日
2.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二
业内专业人士表示, 伴随国内股权投资市场的迅速发展, 商业银行与股权投资基金开展积极合作已成发展趋势。
一方面, 参与股权投资业务, 是商业银行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创新盈利模式、促进战略转型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 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 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资金实力、客户资源等方面拥有天然优势, 也是较为理想的合作对象。
3.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三
日前,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在北京签署。协议金额为100亿人民币,主要支持奇瑞公司在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地实施“走出去”战略。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轿车生产企业,是中国民族汽车工业的代表。奇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尹同跃告诉记者,2004年,受国家宏观调控和诸多不利因素影响,公司发展受到严峻的考验。在这关键时期,进出口银行及时为其提供了50亿人民币的信贷资金,为奇瑞从自主品牌向国际品牌的转变提供了关键支撑。自此,奇瑞公司进入了一轮快速发展时期,连续3年汽车销量年均增长近30%,2007年达38万辆,始终占据国内乘用车出口半壁江山。2008年1~10月,该公司出口已达8.13亿美元,国际综合竞争力正在不断增强。
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在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动中国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独特作用,为扩大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4.银行农户合作协议 篇四
乙方: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村民委员会 根据农村金融改革要求,为了更好的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和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甲方依据有关信贷政策向乙方所辖村符合条件农户发放一定数额的惠农贷款。为了使信贷资金更好地发放和回收,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一致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为了更好地推荐甲、乙双方全面合作,降低甲方由此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乙方自愿成立村民互助担保基金。
该担保基金在甲方开立相关资金账户,相应的金额按乙方所辖村农户向甲方惠农贷款总金额的10%确定,并由乙方在甲方发放首笔惠农贷款前三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存到资金账户。为了确保该专项资金不被挪作他用,乙方同意甲方对该笔资金进行冻结。当乙方所辖村任一农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以担保基金中的资金向甲方代为履行全部还款责任: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借款农户未及时、未足额向甲方支付相关贷款利息的; 借款期限届满,借款农户未足额向甲方偿还债务的;
借款农户死亡、被宣告破产或者被宣告死亡,导致债务无法继续履行的; 借款农户违反借款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 其他严重危害甲方权利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相应资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该补偿基金向甲方补偿范围包括:借贷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当出现担保基金中的金额小于乙方所辖村农户向甲方申请惠农贷款总金额的10%时,乙方应在两个月内足额地向资金账户中追加相应资金。
该协议有效期间为甲方向乙方所辖村农户发放第一笔贷款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收回为止,当全部债务偿清完毕后,甲方向乙方的担保基金账户中的资金解冻。其他约定:
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甲方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5.浦发银行合作协议 篇五
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关于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合作协议
甲方:齐齐哈尔市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丹 职务:总经理 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园小区57号楼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 法定代表人:于伟 职务:行长 地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马路318号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业务开展,缓解齐齐哈尔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形成银行、企业及担保公司多赢的局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自愿在乙方分支机构开立账户,且为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按担保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保证责任。
2、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3、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 1 费用。
本协议中的贷款是指银行表内外短期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我行所有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授信业务,含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
4、甲方原则上只为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授信业务提供担保,需延长期限的,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以双方签定的保证合同为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5、甲方应在乙方开立保证金专户,按照甲方所担保项下所有业务金额的五分之一存入保证金。按照甲、乙双方实际发生的合作担保业务的余额的5倍对应的保证金部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转出。
协议签署生效后,甲方应在乙方存入保证金壹仟万元,三个月内追加存入保证金贰仟万元。
6、甲方担保额实行总量控制,融资担保总额最高不得超过甲方存入乙方保证金帐户余额的5倍。甲方对单个主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实收资本的10%。
7、甲方支持被担保企业经营资金存入乙方有关的分支机构。
8、甲方应根据乙方需要,如实向乙方披露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特别是资金运用的情况,定期提交财务报表。
9、甲方代偿后,应在30天内补足保证金,使融资担保余额与保证金余额的比例控制在规定的放大倍数以内。如未在约定期 2 限补足保证金的,担保授信额度暂停使用,待保证金缴存比例符合乙方授信要求比例再行恢复。
10、甲方的代偿期限为二个月,即从贷款到期之日起,二个月内被担保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甲方应无条件地作为第一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乙方从保证金专户划款,如被担保企业已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则甲方代为偿付不足部分。
11、被担保企业应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甲方为被担保企业代偿后,自动获得代位求偿权,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向被担保企业进行追索,包括协助对担保企业的抵押财产的变现。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不承担担保赔付责任: ⑴ 乙方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对变更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⑵ 乙方擅自给被担保人的贷款办理倒贷或展期,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或甲方对倒贷及展期后的贷款未经追认的,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⑶ 乙方和被担保人恶意串通,造成担保失误,而被担保人无力偿还贷款的。
二、乙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对于乙方推荐的企业所提供的各项数据资料,乙方应认真按照有关的信贷政策及业务操作流程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甲方担保要求的企业,甲方将优先考虑为其提供担保。
2、乙方对甲方拟担保的贷款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贷款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及收回工作。
3、乙方在对甲方所担保的贷款企业发放贷款后,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贷款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在取得借款企业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在担保前为甲方提供被担保企业的基础资料,以协助甲方做好担保前的各项准备,同时乙方在甲方对企业提供担保的期间,若发现被担保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有关重大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手段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5、被担保贷款企业违约后,在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扣收被担保企业和为被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的企业在乙方开立账户中的存款。
三、甲乙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现有贷款担保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应为每季度至少一次。
2、甲乙双方要监督被担保人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加强借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人代表的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双方有相互告知的义务,并要求被担保人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甲乙双方可以相互推荐优秀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并 4 可以对重点支持的企业定期共同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4、甲乙双方应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对于调查结果及审查意见双方有相互通报的义务,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客户,甲方及时向乙方出具同意担保的意向书。乙方应优先进行贷款调查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甲方。
四、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业务开展中进一步完善、补充。
2、本协议下发生争议的,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4、本协议约定条款与乙方标准担保合同文本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文本为准。
5、本协议的终止、解除,不影响本协议涉及的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
二〇一二年
日 二〇一二年 6
日
6.1-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篇六
银行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年 字第 号
甲方(开发商):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或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银行):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话或传真: 邮政编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所开发 项目的按揭贷款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上述项目购房者(即借款人)提供不超过总房价 %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年。
第二条 甲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本协议第八条约定的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并在乙方设立保证金账户(账
号),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应当在该账户中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 %的款项作为担保。
第三条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或乙方经办分支机构)书面催收通知后 日内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如甲方未在前述时限内主动履行,则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法人机构开立的账户(包括保证金账户)中扣收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
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或累计八个月未偿付贷款本息的,甲方须在接到乙方的书面催收通知10日内偿还借款人在乙方的全部贷款本息。甲方未及时履行的,乙方有权采取前款措施。
第四条 按揭贷款发放后,乙方应在3日内将全部资金以转账方式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帐户(账号为)。若乙方逾期为将发放的借款款项全额付至甲方帐户,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发放贷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同意加强同乙方的结算往来,对于乙方提供按揭贷款所涉及项目的建造和销售活动存款、结算业务,甲方可在乙方办理。
第六条 乙方对该项目提供的房产按揭贷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按揭额度有效使用期为 月,到期未用完的限额甲方可申请展期,由乙方决定是否同意该项展期。
第七条 甲方同意为借款人提供以下第(壹)种方式保证担保:
(壹)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所抵押的房屋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房屋他项权证》并交付乙方
收妥为止。前述“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房屋他项权证》”是指登记机构办理完毕已竣工验收合格房产的抵押登记并出具《房屋他项权证》,不包括预抵押的登记及相应他项权利证明等情形。
(贰)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贷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八条 对甲方预售的房产需要办理预抵押及抵押登记的,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及借款人办理预购房产的抵押登记,并在具备条件时积极协助乙方及借款人将预购房产抵押登记转为现房抵押登记。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产,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在购房人房屋所有权登记完成后3个月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所购房产的抵押权人为乙方,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应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乙方保管,以保证乙方的权益。
第九条 如遇政策性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形势变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实施,但不得给甲方造成损失。
第十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管辖和约束,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每一笔按揭贷款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本协议的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 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7.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七
北京银行11月12日与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在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业务实施协议”, 并与特力屋 (上海) 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味群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北京蓝天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3家台资企业现场签约, 签约金额合计9500万元人民币。
据透露, 未来3年内北京银行还将专门提供等值50亿元人民币的意向性融资授信额度, 专项用于支持台湾中小企业银行推荐的大陆台资企业发展。
作为台湾唯一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银行,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有着95年的发展历史, 1998年在台湾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具有丰富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经验。该行总资产超过2300亿元人民币, 拥有超过310万存款客户及14万贷款客户群。
8.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八
——题 记
战略合作是参与方在总体战略利益互补的基础上,着眼长远而进行的合作,通常伴随着不以争夺控制权为目的的资本纽带和技术、人员等方面的交流与帮扶。银行业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自身情况与外部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竞争趋于充分而激烈。在这一阶段,广泛而丰富的机构网络资源能够对银行各项业务提供强有力的落地平台支持,是广大银行尤其是中小股份制银行提升竞争力的前提保障。
因中小股份制银行转型和发展的需要,传统上以在经济发达地区新设机构为特点的战略扩张模式面临修正和补充,而将机构新设(或并购)与战略合作结合起来的“远交近攻”模式值得重点关注。
以15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85家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地方性银行机构与中小股份制银行在地理区位、业务重点等方面都存在较强的互补性。尤其是近些年来大规模的财务重组和战略引资,地方性银行机构整体上在资本补充、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方面发生了根本性好转,更为战略合作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加强与地方性银行机构战略合作是中小股份制银行在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战略合作“曲线”扩充网点数量,丰富银行战略扩张模式
常规的新设机构模式审批周期较长,又有严格的数量限制,在效率上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通过与地方性银行机构的战略合作,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较多的业务落地平台,延伸业务边界,对新设机构的扩张模式做出有力的补充。
具体而言,在战略合作的框架下,地方性银行机构可以在一定的利益安排下成为中小股份制银行落地于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业务平台,既可以在诸如理财产品销售、银行卡等方面实现个人业务的边界延伸,又可以通过优质客户联合开发或转介绍对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对公业务做出贡献。中小股份制银行在这一过程中,也可逐步熟悉当地市场,发现并培养优质客户;同时,以地方性银行机构为媒介,还能够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关系,为进一步合作打好基础。
战略合作降低机构和风险集中度,优化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分支机构战略布局
通过与地方性银行机构的战略合作,中小股份制银行在一线、二线城市多点开花,可以优化机构布局,降低收入集中度,有效分享地方经济增长的成果。首先,与盈利能力强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合作能够实现较高的财务回报。以城商行为例,经历剥离低效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财务重组措施后,城商行的盈利水平大幅提升,整体上超过全国性银行。2007年全国城商行平均资产收益率超过1.5%有29家,有接近一半的城商行资产收益率超过1%;而同期8家全国性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平均资产收益率为0.87%。理论上只要投资于资产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在财务上就能实现相对较高的回报。其次,以投资收益、业务分成等形式获得的合作收益还可以从地域角度拓宽收入来源,改善收入结构,利用地区间经济周期不同步及部门经济互补的特点,减小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对中小股份制银行经营活动的冲击。
战略合作抢占有限的地方银行资源,是中小股份制银行应对同业竞争的重要手段
近两年来,中小股份制银行以各种形式加强与地方性银行机构尤其是城商行合作以抢占地方金融资源的行动蔚然成风。主要包括:招商银行出资2.72亿元入股台州商行10%;北京银行出资1.2亿元入股廊坊商行19.99%;浦发银行与莱商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谅解备忘录,在股权投资、公司治理、银行业务等多方面开展战略合作;兴业银行收购哈尔滨通河城信社后设立哈尔滨分行,出资近3亿元入股九江商行20%,同时通过其首创的“银银合作”平台,谋求用科技手段将地方性银行机构联合起来,共享资源。
无论从业务角度还是从与当地政府关系角度,地方性银行机构都是各地区唯一而独特的金融资源,在二线城市尤其如此。率先与地方性银行机构实施战略合作,独占这一资源并加以有效部署,可以对同行业进入该地区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所谓“跑马圈地,先到先得”。
加强与地方性银行机构战略合作的条件已经成熟
以城商行为代表的地方性银行机构财务状况整体好转是战略合作的前提
近两年来,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地方性银行机构开展拯救重组行动,通过财务重组、引入战略投资人等措施,使得财务状况整体上发生根本性好转。以城商行为例,截至2008年底,全国112家城商行平均信贷不良率下降至2.3%,资本充足率达到13%;资产总额4.1万亿元,增长23.7%;资本利润率(ROE)和资产利润率(ROA)为16%和0.84%,利润增速为98.54%(2007年底数据)。总体指标已接近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从而为战略合作奠定了物质基础。
地方性银行机构存在寻求股份制银行战略合作的潜在意愿
尽管在财务指标上有所好转,但如果体制和机制不变,地方性银行机构快速健康的发展就不可持续。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战略投资者,与股份制银行的战略合作不仅能够带来资金,更重要的是可以带来业务上的合作和拓展。这种“授人以渔”的合作显然是地方性银行机构做大或做强的根本。但是综观2007年以来各地方性银行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情况,在20余家进入城商行的内资战略投资者中,接近90%都是以财务投资者形象出现的非金融企业,显然无法满足地方性银行机构的成长需求。
与股份制银行战略合作也符合当地政府和金融机构管理层的利益诉求。对地方政府来说,地方性银行机构在股份制银行的帮扶下走上持续健康发展之路,对发展当地经济和彰显政府政绩都大有裨益。对当地金融机构管理层来说,与股份制银行战略合作,既可以把业务做强做大,又可以通过公司治理等制度安排增强独立性,减少政府的过度干预;而伴随与股份制银行合作而来的激励机制改革也会使管理层和员工对薪资水平的提高充满期待。
可见,与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战略合作符合地方性银行机构各利益相关者的潜在意愿和根本利益,这是战略合作的成功关键。
中小股份制银行与地方性银行机构优势互补,战略合作可以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
在业务上,中小股份制银行的传统优势往往在对公业务方面,而地方性银行机构普遍侧重于当地的零售银行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两者优势互补,各自的强项又恰恰都是对方的战略发展方向,战略合作水到渠成。
此外,地方性银行机构与当地政府的紧密关系有助于获得较其他银行更多的支持帮助,而这正是中小股份制银行初涉当地市场时立足的关键;中小股份制银行在公司治理、业务开拓、人才与科技等方面具有相对丰富的经验与优势,而这些都是地方性银行机构的弱势所在。
中小股份制银行与地方性银行机构战略合作的模式与内容
战略合作对象的选择
战略合作对象的选择应结合中小股份制银行机构扩张的整体规划,侧重于在近期内没有新设机构计划的一线和二线城市,根据规划要求和遴选标准同时选定多个的城市作为备选对象。总体而言,备选战略合作对象至少应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在地理区位上,所在城市应具有一定的规模、腹地广大、资源丰富,是中小股份制银行机构布局中的空白点;其次,在竞争水平上,所在城市金融机构尤其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较少,地方性银行机构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大,当地认知度较高;再次,地方政府认可支持战略合作,地方性银行机构管理层对待合作的态度友好真诚;最后,备选机构资产质量优良,盈利能力高于中小股份制银行或具备在短时间内盈利能力迅速提升的潜力。
战略合作的模式:财务投资、技术支持和业务合作相结合
战略合作的模式主要有财务投资、技术支持和业务合作三种模式。实践中,只有这三种模式三位一体地统一在一起,合作利益才能够得到最大的保障。与直接并购不同,战略合作的投资限于财务投资,一般不谋得直接的控制权。但是为保证投资安全、确保合作效果,并为未来的战略行动打好基础,入股比例也不宜太少。参考同类入股比例基本在10%~20%之间,处于前三大股东之列。
完善的公司治理是中小股份制银行与地方性银行机构战略合作的关键
战略合作成功的前提是在地方性银行机构内部构建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既能在相互制衡中科学决策,保障合作成果,又可以减少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在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之下,地方性银行机构的经营决策和人事政策受地方政府的干预有所减弱,其管理层肯定也乐见其成。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以投资者身份在董事会层面发挥积极作用,保障合作的顺利推进;同时通过人员交流、制度建设,在经营层面控制风险。
战略合作的内容:业务、人才、科技和管理
中小股份制银行与地方性银行机构战略合作集中在业务合作、管理输出、科技合作与人员交流等方面。通过这些领域的合作,可以有效地将合作双方绑定在一起,实现合作双赢、互信认同的效果。
业务合作。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银行卡业务。中小股份制银行的银行卡业务普遍经多年经营,均已初具规模。合作后,中小股份制银行可利用科技平台优势,与地方性银行机构发行“联名卡”,从而既可通过业务分成获得收益,又可成功介入当地的零售市场;地方性银行机构则不但大大降低发卡成本,而且持卡人能获得异地存、取款及查询服务,拓展了服务的空间范围。
其次,财富管理和理财销售。中小股份制银行可利用地方性银行机构的窗口优势,通过联名或代理形式将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的销售业务延伸至当地;地方性银行机构在代理过程中既可获得收益分成,又可深化金融服务层次。
再次,代理业务。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代理地方性银行机构因资质所限而不能进行的业务,如外汇业务、贵金属交易业务等,并从中获取手续费收入。地方性银行机构则填补了此业务的空白。
最后,资产业务转介绍。地方性银行机构可将因资产规模等条件限制而无法独自开展的资产业务转介绍给与其合作的中小股份制银行,一方面中小股份制银行获得了优质的客户和业务,另一方面地方性银行机构也可获得一定的中介费用。此外,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等也是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
人才培训与交流。人才缺乏是大多数地方性银行机构的现实问题。在战略合作中,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通过派驻业务骨干挂职、专题业务培训等方式帮助地方性银行机构提高人员素质,另一方面也可在操作层面为中小股份制银行把握关键的风险点,直接获取对当地经济环境的感性认识。
科技合作。中小股份制银行可通过共享或协助建设的方式与地方性银行机构进行科技合作,一方面可以降低地方性银行机构的建设成本和运行费用,另一方面也可用科技的方法为合作增添保障。
管理输出。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从公司治理、组织架构设计、风险管控、激励机制等方面向地方性银行机构输出管理,使其认同中小股份制银行的基本理念,为进一步的合作奠定基础。
战略合作的未来与退出
与地方性银行机构进行战略合作,其成果底线是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需区分如下几种情况,对合作的效果与未来提前做出预测与安排:
第一,如合作顺利,且当地市场潜力巨大,中小股份制银行可以通过适当的利益和制度安排,取得当地政府与地方性银行机构等利益相关者的支持,顺势增持股份,将其改造为控股子公司或分行;第二,如合作平稳,利益相关方谋求深入合作的意愿不强烈,可保持财务投资者和业务帮扶者的角色,长期合作;当出现更好的市场机会时,也可以考虑协商转让股份;第三,如合作与预想效果相差很大,且当地市场空间有限,或与中小股份制银行现有分支机构在业务交叉和冲突较多,可考虑在一定的年限后减持转让该机构股份;第四,对于有条件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可在入股后支持其股份制改造,成为上市银行,增强中小股份制银行金融控股的实力,也增加退出的渠道。
中小股份制银行加强与地方性银行机构战略合作的思考与建议
中小股份制银行与地方性银行机构进行战略合作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蕴含良机的同时也充满风险,在细节上的疏忽往往导致通盘失败,进而对整体的合作策略造成深远和持久的负面影响,因此对银行的战略领悟能力和战略执行能力均提出较高要求。保障战略合作走向成功的关键因素至少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战略眼光
战略合作需要战略眼光。首先,应根据全行的发展战略制定全国范围内网点机构的扩张规划,然后区分轻重缓急,按照“远交近攻”的策略确定扩张的次序和基本模式;其次,要坚持对战略合作的目标地区进行长期持续的跟踪关注和研究,把等待机会、抓住机会和创造机会结合起来,既要抓住稍纵即逝的偶然性机会,也要主动出击,创造合作可能性,实现机构布局战略。
运行机制
战略合作客观上要求中小股份制银行将其战略投资管理职能与网点规划管理职能有机协调衔接起来,实现董事会层面的投资行为与经营层面机构布局的统一,同时加强对战略合作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组织领导,在银行内部打造反应迅速、决策高效、应对灵活的运行机制。
合作精神
战略合作计在长远,信任为先。尤其对于实力相对强大的中小股份制银行而言,更需要具备平等真诚的合作共赢精神,理解并尊重双方的利益诉求。合作双方应通过完善的制度安排打消合作的顾虑,保护各自的利益,解决问题,共同发展。
人才选拔与培养
战略合作需要选拔和培养专业人才有效实施和持续跟进。对主动出击的中小股份制银行而言,具体需要三类人才:第一类是跟踪、研究、选择时机并具体实施战略合作的投行类型人才;第二类是熟悉公司治理规则、能够作为派出董事利用制度在战略合作对象的决策层面维护合作大局、保障银行利益的专业人才;第三类是派到合作机构的业务骨干,在人才帮扶、把控风险的同时,应尽快熟悉当地市场情况,为深化合作提出具体的建议。上述三类人才是战略合作成败的关键之一,尤其需要重点选拔、培养和储备。
风险管控
一是战略合作前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通过合作协议的条款安排在制度上对合作时隐藏的不良资产隐患等加以规避,从而锁定投资决策风险;二是在合作后,通过在董事会层面的决策把控以及在经营层面的业务风险把控,科学管理各类经营风险;三是有效协调战略合作机构与银行自有经营单位的潜在业务冲突与矛盾,通过谈判明确分工和业务边界,谋得合作共赢。
结语
9.银行承兑汇票合作协议(xiu) 篇九
甲方(调资方): 乙方(出票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诚信的基础上,就甲方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乙方在武汉xx银行
支行按1:1比例开出半年期银行承兑汇票 , 调资方不贴现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银行承兑汇票总金额为5亿元,分批操作,首单1000万元,首单操作成功后,以后每单5000万元内,共
单(双方协商),操作完成。
二、使用期限12个月。
三、资金总成本为11%(含银行承兑汇票贴息费用、银行存款利息,居间费另行承诺)。
四、操作流程:
1、乙方提供企业六证一卡、公司章程、企业征信、银行给予的授信等合法文件供资方审核,甲方出示可查询的首单资金供已方查询。经双方查询无误后网签本协议。
2、乙方定甲方人员的往返机票,甲方人员到达乙方操作地机场后收取乙方操作订金20万元(不离开视线)。进行核实该出票方银行给予的授信等合法文件的真实性,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此次摆账不能进行,甲方无条件拿走订金,其中订金的30%归居间方。
3、甲、乙方到达乙方操作地后,甲方出示首单资金,乙方在银行办理银票的出票手续交给甲方审核,甲方与出票银行沟通落实操作细节,所有手续完善无误后,开始正式操作。
4、乙方将首单资金贴息打入甲方指定账户,居间费打入居间人指定账户,资方查验无误后将首单资金划入乙方的摆帐账户。
5、银行在确定首单资金到账后,银行随即按1:1的比例开出半年期银
行承兑汇票(进款后如不能在2小时内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已汇入的资金全部原路撤回,出票企业的所有公章、财务章、网银由资方保管,并使用直至业务结束)。
6、后续资金按上述程序操作,批进批结。在资方资金注入之前,根据注入资金的多少,乙方需按照约定支付全额贴息和居间费用,5亿额度时间不超过2日,如果超过2日甲方不予退还订金。
7、操作此单业务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8、合同期为一年,银行承兑汇票为半年期,须在首次开票到期日15天前更换。
9、银行承兑汇票由甲方保管,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背书:此承兑汇票不贴现、不转让、不挂失、不做票据质押。
10、甲方保证合同到期前,此承兑汇票不贴现、不转让、不挂失、不做票据质押等金融同业业务。合同到期后当天,乙方需将甲方资金无条件退还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将承兑汇票贴现等处理。
五、违约责任
1、协议签订后,在约定期限内甲方在银行若没有安排资金进账,属甲方违约,甲方双倍退回已收的费用作为乙方的损失。
2、协议签订后乙方若没有按约定条款付甲方费用定金和费用款,属乙方违约,甲方已收到的贴息及其他费用不退,同时乙方放弃一切追索权。
3、如因火灾、停电、系统故障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业务搁置,操作时间顺延,双方免责。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2015年4月
日
2015年4月
10.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十
(适用于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负责人: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为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及有线电视网向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电子支付服务,深化双方在电子支付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作为网上支付业务的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就电子支付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电子支付:指甲乙双方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及有线电视网和电脑、手机和有线电视等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可以满足客户通过乙方提供的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电子支付指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支付系统与乙方支付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共同为客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根据电子支付渠道的不同,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家居银行支付。2.客户:指甲乙双方共同的客户,即利用甲乙双方提供的支付工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
3.买方与卖方:即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过程中的交易双方。买方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卖方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若乙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亦为卖方。
4.退货:指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退款指令,按照该笔退款指令对应的原始订单号和初始付款账户信息,将相应款项退还至买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服务。
5.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收款人、交易处理结果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
6.差错处理:指甲乙双方在支付交易资金清算完成后,在出现甲乙双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7.信息:指任何以口头、书面、图标或电子方式存在的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计划、规章制度、财务信息、技术方案、操作手册等资料的内容以及电子支付相关的合作协议、收费方式、结算方式、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方面的信息。
8.日:除明确说明为“工作日”外,“日”指日历日。9.当日:指日历日北京时间0:00-24:00。
10.支付成功:指甲方收到客户通过乙方系统提交的支付交易指令后,扣减客户的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资金或额度成功。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及保证
1.甲方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的金融机构。2.甲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乙方或其合作卖方售卖商品或服务的投诉。
(二)乙方声明及保证
1.乙方为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网上营业资格。
2.乙方应使客户全面、清晰地了解甲乙双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的操作方法,避免客户对甲乙双方合作提供的电子支付的功能产生误解。
3.乙方或其合作卖方不会利用交易平台售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政策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商品或服务,不会利用自身或客户资金通过甲乙双方系统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盗窃、违规套现、恐怖融资等在内的任何违法或违规的资金操作及其他操作,也不会参与或协助包 3 括但不限于客户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从事上述活动。
4.乙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甲方的投诉,但可协助客户联系甲方。5.乙方从事的业务或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6.乙方未成为甲方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7.乙方、乙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
第三条 合作内容
1.甲乙双方共同合作,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与乙方支付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为客户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所需的基于甲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服务。乙方开通的电子支付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支付
□手机银行支付
□家居银行支付。
2.甲乙双方合作为客户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范围包括:在(此处填写该商户的经营范围)等网上和移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客户本人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乙方利用与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连通为客户提供上述支付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商务应用之前,需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甲乙双方在电子支付系统开发、对接、测试和投产等工作的过程中有义务为对方提供与支付相关的本方系统情况和业务流程的清晰、准确、完整的描述。双方应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系统开发、对接、测试和投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或因与甲方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系统构架、安全 4 措施、业务流程、客户资料、算法、指标、商业方法)负有保密义务,无论甲方是否对该资料、信息、数据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任何非本合同的目的;未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数据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授予第三方有关权益,并应在甲方要求时或合同执行完毕时将所有信息及其复制件交还甲方或根据甲方要求将其销毁。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受协议期限的限制。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4.甲方为乙方提供上述电子支付合作范围内的支付资金在甲方系统内的清算和入账服务,并为乙方提供退货资金清算、资金对账和交易查询服务。5.甲乙双方支付合作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6.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以及相关电子商务应用的市场推广工作,并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向客户普及电子支付及相关电子商务应用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7.甲乙双方均应建立风险事件分析处理机制,并在欺诈案件等风险事件防查工作中应充分合作。对于一方提出的数据分析要求,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另一方应密切配合提供,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风险事件处理工作。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保障甲方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状态,并保障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载体成功支付的交易结算资金在交易发生后的第 个工作日清算到 5 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若分行在协议中不承诺入账时间,此条款可改为:甲方有义务保障甲方各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状态,并保障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成功支付的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如发生客户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或涉嫌洗钱、欺诈、违规套现、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或违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章程和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和损害甲方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声誉、或恶意攻击甲方网银支付系统等情形时,甲方有权暂扣此交易款项,若此款项已与乙方进行清算,甲方有权从后续交易款中直接扣除与本次交易额相当的金额,若无后续交易或者后续交易金额不足,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将该金额支付到甲方的账户中。
2.基于乙方平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甲方承诺就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信用卡、中银信用卡提供电子支付业务。(若乙方仅受理借记卡,此条款改为:基于乙方平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甲方承诺就长城电子借记卡提供电子支付业务。)3.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支付交易结果查询、网上退货资金清算等服务,也可在乙方要求时提供相应的清算对账文件或业务对账文件,包括支付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交易处理状态等。客户交易的处理状态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4.甲方有权对向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模式见第七条。5.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合作伙伴自愿开展电子支付宣传营销活动,也有权利选择是否与乙方协作开展类似的宣传营销活动,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在电子支付业务合作的必要范围内有权使用乙方中英文名称、标识、商标。
6.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并应提前发布公 6 告,并预告恢复日期,但无需向乙方或客户进行逐一通知;甲方可以对服务进行改进,但应将改进服务事项提前发布公告。双方同意,甲方上述公告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网址:]发布。
7.甲方有义务及时通报、告知乙方甲方有关电子支付业务的业务处理机制、收费方式等重要事项变动,对于甲方业务处理机制、收费方式等事项的变动涉及修改本协议内容的,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实施。对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变动涉及双方合作内容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予以实现。
8.甲方有权对乙方财务信息、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乙方应对甲方对其进行的审查、问卷调查和咨询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充分的信息或书面说明,并应保证相关信息及说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9.甲方有权为保障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对相关交易采取监控、可疑跟踪等电子技术手段。
10.甲方应在本方系统内将乙方及客户的电子支付交易流水、账务记录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时间;
11.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或拒绝支付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的有关款项,并有权追索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失。
12.甲方依据乙方系统发送并经客户确认的交易数据和交易指令划拨资金,乙方、买方、卖方之间因电子商务应用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以前述交易纠纷为由要求更改或影响甲方对乙方受理业务的资金清算,由于此类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13.客户资金经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划出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后,乙 7 方应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性负责;在甲方正确处理乙方系统发送的支付交易指令的前提下,如客户否认交易、交易或支付交易过程涉嫌洗钱、欺诈、违规套现、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由乙方承担相关风险和责任。14.本协议中甲方对与乙方合作的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买方的服务,是甲方履行对乙方义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卖方、买方的任何承诺或担保,卖方、买方不因此而获得对甲方的直接请求权。
15.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并向乙方追偿导致的损失:
(1)乙方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政策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2)乙方组织或参与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盗窃、违规套现、虚假申请、侧录、恶意倒闭、恐怖融资等在内的违法或违规资金操作;
(3)乙方不具有从事本协议项下行为的相关业务资格或条件,或国家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认定乙方不具备全部或部分相关业务资格;
(4)乙方无理拒绝受理客户使用甲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交易;
(5)乙方故意诋毁或损害甲方声誉;
(6)乙方经营不善,可能或已破产、停业或倒闭;(7)乙方交易过程中存在过多交易纠纷或过大交易风险;
(8)乙方连续一个月无交易,经确认已无收单需求的,或连续三个月无交易的;(9)甲乙双方的合作导致甲方经营风险加大以至于显著影响甲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10)乙方未遵守受理银行卡操作规程,经警告后无改进的;
8(11)乙方被银行卡国际组织或中国银联列为高风险商户;(12)乙方泄露客户账户和交易信息;(13)乙方发生其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如乙方发生以上情形,损害甲方或客户利益的,甲方有权采取妥善留存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并提交公安机关处理、列入黑名单、录入银行卡风险信息系统、与相关银行卡组织共享风险信息等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1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相关人员进行电子支付业务方面的必要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
17.甲方根据乙方的业务性质、业务特征、营业情况,对乙方设定动态营业额上限。对乙方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交易、整数金额交易、交易额与经营状况明显不符、争议款项过高、退款交易过多、退款额过高、拖欠退款额过高、出现退款欺诈、非法交易、乙方经营内容与其商户类别码不符、或收到发卡银行风险提示等情况,甲方有权及时调查处理,乙方应予配合。18.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核实并要求乙方及时更新乙方资料。
19.甲方有权采取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乙方应支持甲方工作,并予以配合。
20.甲方有权依据其内部的风险控制要求对乙方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测评结果对乙方采取延迟入账等风险控制措施。
21.对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甲方有 权采取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并增加现场核查频度。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保证向甲方申请开通电子支付商户服务时提供的资金结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于乙方未能正确提供账户信息产生的入账错误和交易风险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保证其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留有足够资金,用于乙方与买方或乙方与卖方之间的资金结算需要。如因乙方账户资金不足影响客户交易结算,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3.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和防范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盗窃、违规套现、恐怖融资等在内的违法或违规资金操作。对通过乙方系统发起的上述违法或违规资金操作,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4.乙方应保证其支付平台系统与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正常连接。
5.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无实质性交易背景的资金划转进行限制,避免客户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的无实质性交易背景的其它资金调拨,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有义务对其合作卖方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准入控制、交易监控等方面的风险管理,确保乙方合作卖方不利用本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相关支付系统从事违法、违规交易,由于乙方管理不善而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7.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接口数据说明开发相应接口程序,并自行完成支付信息与订单信息的数据项核对及校验,因乙方核对及校验失误导致发生错误,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甲方凭乙方传输的交易数据及乙方的付款指令为乙方提供资金清算服务,乙方应保证向甲方传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因数据准确性、10 真实性、合法性瑕疵给甲方或客户造成的损失。
9.乙方收到甲方的支付成功反馈后,乙方应依约及时履行发货等义务,不得以资金未入账为由拒绝或延迟发货,由此造成的责任、损失由乙方承担。10.乙方可通过甲方提供的服务自行查询客户货款的到账情况,甲方不负责特别通知。
11.乙方对甲方入账的款项应及时核对。超过入账日30日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甲方入账处理的确认。
12.乙方有义务保护自身网站和支付系统的安全性,防范来自不法分子的恶意攻击或篡改,保证其向客户提供的甲方电子支付系统链接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由于乙方原因导致链接错误,并造成客户使用电子支付系统受到影响或蒙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但因甲方系统或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
13.乙方应将在本方系统内将甲方及客户的电子支付交易流水、账务记录妥善保存至少五年时间,并确保交易及客户信息安全性,乙方应对上述信息及记录建立授权管理机制,仅被授权人员方可接触相关信息。14.乙方应向其合作卖方和客户推荐使用甲方电子支付相关服务。
15.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电子支付系统做必要宣传,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本协议项下电子支付业务合作的必要范围内有权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英文商号、LOGO及电子支付系统的名称、标识,上述许可不得转许可,在任何情况下不意味着乙方获得除上述许可使用权外任何其他权益。乙方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上述商标、名称或标识,滥用权利,或发生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甲方的其他侵权行为,并承担因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甲 11 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的赔偿责任。乙方应正确描述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使用方法和乙方所承担的服务内容,相关内容由甲方提供。
16.对于甲方开展的电子支付相关广告宣传或推广活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优先的和优惠的合作。
17.乙方应保证基于其平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18.甲方对从事网上交易的乙方,进行严格的审核和评估,乙方以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安全和资金安全。乙方应在其网站等交易平台标注以下内容:商品或服务的完整描述、交易流程、退换货(退款)及送货的政策和具体流程、运输政策、客户服务联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服务电话号码、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交易货币、安全管理和保密声明、客户信息使用行为的管理要求、保护客户隐私的声明、其他商业银行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具备的信息等。如乙方网站未明确标明上述信息,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合同。
19.若乙方发生变更本公司50%以上股权、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主要出资人、合并、分立、业务类型或业务覆盖范围等重大事项,乙方应提前60日向甲方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且甲方有权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协议,但甲方应做好以下工作:(1)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2)按本协议约定结清交易款;(3)为乙方办理网上支付商户销户手续。
20.乙方应严格管理与其合作的卖方,并向甲方提供对合作卖方的管理办法。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因乙方合作卖方产生的一且风险及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均 12 由乙方承担。
21.若乙方指定第三方为乙方进行电子支付业务的开发与维护,则该第三方与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客户产生的纠纷、投诉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处理。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由该第三方所产生的风险及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2.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电子支付业务方面的必要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23.甲乙双方共同合作,保证买方客户电子支付过程中,只能在甲方银行支付系统相关页面输入支付相关信息。乙方不得解析、存储或截留买方客户的支付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买方客户的电子银行用户名、密码、账户信息等。若乙方未履行该义务,甲方有权立刻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保留法律追索的权利。因乙方未履行该义务而给买方客户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退货处理
1.乙方提交甲方进行退货处理的订单应匹配甲方电子支付系统中对应的原始订单。
2.退货支持隔日退货,不支持当日退货。退货的期限应在对应的原始订单支付成功当日起的一年内。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退货。
3.退货支持对某订单的全部金额退货,也支持对某订单的部分金额的单次或多次退货,也允许某订单下相同金额的多次退货。其中,部分金额的多次退货的累计金额不能超过对应的原始订单的总金额。
4.退货由乙方主动发起,退货金额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中扣除,划转 13 至对应支付交易的原付款账户中。
5.退货支持批量退回的方式,以乙方上传批量退货文件的方式进行退货。同时,退货具备操作员提交和复核员复核的功能。
6.乙方向甲方上传批量退货文件时,该批退货文件的退货总金额应不大于甲方系统中记录的截至该时点客户通过乙方系统成功提交甲方处理且支付成功的当日支付交易资金的累计总金额,否则,甲方有权对该批退货不予接受;同时,乙方每日全部批量退货文件的总金额应不大于甲方系统中记录的客户通过乙方系统成功提交甲方处理且支付成功的当日支付交易资金总金额,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当日成功上传的全部批量退货文件不予处理。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交易失败,甲方不承担责任。
7.因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状态不正常造成甲方无法正常扣款的退货不成功,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8.因买方账户销户或其它原因造成退货款无法正常入账的,甲方应通知乙方,由乙方与买方协商处理。
9.依据甲方的特约商户管理制度,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商户类型和业务特点对已合作的商户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交易处理程序和退款程序,乙方不得因与甲方有其他业务往来,而向甲方提出降低对乙方交易检查的要求。
第六条 差错处理
1.双方须指定具体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差错处理工作,明确权限和职责,并将对应人员的通讯方式:如电话,Email地址等相互告知,如有变更也应及时通知。
2.乙方如在对甲方入账款项核对过程中发现任何差错,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按双方另行协定的业务流程进行调账处理。当甲方提出查询或账务调整要求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将反馈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供给甲方。3.甲乙双方至少保存最近五年内的账务记录以作异常数据的备查。4.其他未能预见差错,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费用
1.电子支付商户开通费:金额为人民币
元,于甲方为乙方开通电子支付商户服务时一次性收取;
2.电子支付商户服务年费:金额为每年人民币
元,首次费用于
年
月
日收取,并于合作开始后历年
月
日逐年收取;
3.电子支付交易手续费:甲方有权对每笔成功处理的电子支付交易向乙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借记卡收费标准为支付交易金额的 %,信用卡(含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收费标准为支付交易金额的%,手续费直接在甲方清算完成后向乙方结算账户划转的入账资金中扣除。(分行若与商户就借记卡和信用卡谈定统一费率或商户仅受理借记卡,此条款可改为:甲方有权对每笔成功处理的电子支付交易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为支付交易金额的%,手续费直接在甲方清算完成后向乙方结算账户划转的入账资金中扣除。)
电子支付交易退货手续费:对于乙方提交给甲方的退货交易,甲方将在退货交易成功处理后将该笔退货交易对应的初始支付交易的手续费退回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退回手续费的标准为:借记卡退货为退货交易金额的%,15 信用卡退货(含中银信用卡、长城信用卡)为退货交易金额的%。
5、交纳保证金:
(1)为担保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所负债务及承担因未履行本协议所负赔偿责任,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人民币
万元的保证金质押担保。(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其在甲方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划入保证金。乙方保证金账户名称: 开户行:中国银行_____支行 账号:
(3)乙方将上述资金划入乙方保证金账户,即视为乙方将保证金移交甲方占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取或要求返还已交付的保证金,也不能使用保证金账户进行收付结算。
(4)乙方保证金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5)若乙方在任何债务清偿日未按约定向甲方清偿债务,或未履行本协议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权,从乙方保证金账户里直接扣收相关款项。保证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或弥补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乙方必须于当月月底补足所扣收的保证金金额。
(6)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该利息同账户内的保证金一起作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所负债务及承担因未 16 履行本协议所负赔偿责任的质押担保。
(7)随着双方业务发展,每年年末乙方的保证金额度将随之相应调整,具体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定。协议期满两个月后,在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方能提取保证金。第八条 安全与保密
1.甲乙双方均有为对方有关数据、经营状况方面的信息,以及对方客户信息及数据保密的义务。本条所述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如有披露保密信息的需要,应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并明确使用范围、披露对象、时间和内容。如有保密信息被第三方非法取得或外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均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的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配合对方减少损失。
2.甲乙任意一方因内部人员流动、辞职、解雇等情况对电子支付交易相关信息储存与保密造成影响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信息泄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人员原所在方承担。
3.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均不需承担信息泄漏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有权机关提供电子支付交易信息;在双方已经采取了必要的系统管理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由于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发作、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影响系统、网络正常运行造成的信息泄漏;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息泄漏。
4.由甲乙双方合作直接产生的有关知识产权、著作、商标或者技术专利为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共同履行保密义务。
5.甲乙双方均须承担对方和客户及其交易数据保密的义务。如有交易数据被非 17 法取得或外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均有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的义务,并及时采取措施配合对方减少损失。
6.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泄漏或转让给第三方,或将本协议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使甲方电子支付系统不能为乙方提供及时、有效的支付中介服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权终止合作,但须提前3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通知甲方。
2.如因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使甲方受到不利影响的,甲方应及时与乙方联系,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但须提前30个工作日将终止合作的意愿通知乙方。
3.任何一方因政府管制或法律法规改变、因战争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入侵、黑客攻击)、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或停电等不可控制或无法预测的突发事故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前述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或通讯恢复后(如发生了通讯中断)当日书面通知对方不能履行的理由。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并及时将处理方案告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第十条 纠纷处理
1.甲方仅为乙方或其合作卖方与买方之间提供支付服务,不介入乙方或其合作卖方与买方之间因电子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
2.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政策相冲突,经甲乙双方同意,可本着尽可能接近原条款的宗旨对本协议的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其它不受影响的条款则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有效期___年,自甲方负责人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如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双方均未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协议,应视为自动延期一年。如一方欲终止或变更协议,应在有效期届满日至少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变更协议的,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后书面变更,如协议到期前无法达成一致,则协议于到期之日终止,双方另有约定除外。3.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已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和义务应继续履行完毕。
4.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有权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对协议内容进行补充、修 19 改,若双方不能就补充协议达成一致,则任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协议。
第十三条 风险说明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的电子支付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有些不法分子盗用他人银行账户通过网络进行活动或持卡人拒绝付款等。对于此类恶性支付事件,双方应充分合作、共同应对和防范,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效力相同。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公章)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乙方:
(公章)有权签字人:
11.浅谈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 篇十一
关键词:担保 合作 风险
1、担保机构如何选择合作银行
担保业的发展初期,银担之间的合作,往往是银行占据主动权,是银行同担保机构合不合作的问题。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对银行贷款结构管理的不断细化和加强,以及银行之间竞争的需要,相对运作比较规范、资金较为充足的担保机构就可能成为各家银行争相合作的对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机构如何选择合作银行,就需要进行细致的分析,根据数年的工作经历,认为银担之间的合作大概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1、两厢情愿、情投意合型:在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过程中,银行切实感受到担保机构的社会价值和作用,认识到担保机构的介入不仅有利于开拓市场,也大大降低了金融风险,提高了资产质量;担保机构其控制和识别风险的能力,反担保的灵活性以及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因素,使得银担合作处于良性运作状态。
1.2、政府媒介、关系撮合型:由于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在成立时就由政府“拉郎配”,选定一些政府参股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因此,这种合作形式具有相互依赖、相互受制于人的天然属性,所开展的业务也可能是政府指定或干预的项目,也可能是双方共同把关的项目。这种合作运作也算比较正常。
1.3、“量利而为”、各取所需型:作为担保机构,要获得银行的认可,必须具备较大数额的资本实力以决定其担保能力大小。因此,同担保机构合作能够为银行带来一些客户外,还能带来一定数额的存款。于是,一些银行尤其是外埠银行遇到一些想吃但不好下口的骨头,就交给担保机构,这样即可以分散风险,又增加了业务量,这些业务的合作带有很大的机会性和偶然性,一旦彼此认为对方没有什么利用价值,就有可能貌合神离,需要等待以后偶然的机会来合作。
1.4、转嫁风险、于中取利型:银行在长期的业务操作过程中沉淀下来了很多客户,但这些客户并未完全符合银行的要求,之所以继续开展业务,其中掺杂着很多复杂的因素,如银行内部的个人因素,银企之间资金往来的交织,以及企业资金需求的增加。上述原因从银行的自身风险防控条件无法满足,银行对这类企业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这样的客户,银行就有可能有意的找担保机构合作,然后将上述企业转嫁给担保机构。这些业务的开展,对担保机构来讲,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风险较大,需审慎而行。
2、如何在合作中把握风险
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中,首先,双方应建立彼此相互信任,配合默契的合作关系,针对各自的业务流程双方互相了解,提高办事效率,共同防范风险,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合作目的。其次,在合作中,担保机构接受的企业客户大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能够满足银行直接贷款的要求。因此,担保机构应对客户的经营状况及以往贷款情况等,作详细的分析和调查,防范被转嫁风险的客户,以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最后,担保机构在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以及贷款保证合同中,一定要设计好流程以及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将保证金存储方式以及代偿方式等做出详细说明。对那些有实力的担保机构,可以同银行约定代偿比例或损失比例,从而增加双方的责任心,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通过这些做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一定的风险,但风险的防范还需要担保机构从多方面对申保企业进行综合的评价才能达到最终目的。
3、银保合作的展望及未来
作为一家融资性担保机构如何能够同银行开展好合作以及同更多的银行开展合作,应从以下几点去把握。
3.1、应加强自身的业务管理水平
俗话讲:打铁还需自身硬,只有加强了担保机构自身的管理水平,风险防范能力,才能不断发展起来,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增加自身的赢利水平,才会吸引众多银行抛出橄榄枝。
3.2、熟悉和掌握银行的贷款审批流程及种类
只有掌握了银行的贷款动态和品种等,才能了解企业的还款时间、还款方式以及融资的成本,从而进一步把握好企业的风险点。
3.3、应加强资本金的管理,提高赢利能力
只有担保资本金不断的积累与增加,才会吸引更多的银行与其开展融资担保合作,这样在保的客户可选择性增强,才能留住好的客户,不断开发新客户。
3.4、设计多样灵活、多变,具有可操作性的反担保方式
銀行之所以同担保机构合作大多是因为贷款企业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要求,同时中小企业资产的不完整以及不充足是中小企业的现状,那么担保机构就应采取灵活多变的反担保方式,不断进行创新,从而即满足自身风险防范的需要,又满足贷款客户融资额度的需要。
3.5、随着担保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担保机构自身的不断发展,担保机构同银行之间的合作会不断深化和加强,在不远的将来银担之间会开展一些打包贷款担保、总额授信贷款担保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的合作,从而使担保机构拥有更大的自由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12.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十二
2011年1月日, 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在昆明翠湖宾馆举行了业务合作签字仪式。双方就加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信息交流及人员培训等方面达成深入合作意向。
签字仪式上, 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李大军表示, 交行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现代体制、成长性好、全球展业、综合经营的国有大型银行。2010年, 云南省分行贷款余额已达364亿元人民币;而中国进出口银行则是政府全资拥有的国有政策性银行, 是国内支持经贸体系发展的重要金融力量, 两家银行签订业务合作, 将有利于借助双方各自的优势, 不断加大对云南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服务云南开放型经济的发展, 助推云南“两强一堡”发展战略。中国进出口银行云南省分行行长徐联升表示, 云南省分行虽然是云南金融体系的新生力量, 但自2010年10月成立以来, 就高度重视与其他银行的合作, 截至年末, 已经有5家银行代理了云南省分行的业务, 交通银行云南省分行作为代理业务中的一家重要银行, 下一步将扩大与其的合作领域范围, 合力为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13.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十三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行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合作院校):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支持接受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完成学历,促进全民素质的提高,双方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友好协商,就个人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 双方承诺坚持平等互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 甲乙双方指定专人负责个人助学贷款业务,以便协调工作。
第三条 甲方为确保与乙方合作的顺利进行,甲方承诺如下:
(一)对乙方推荐前往甲方申请个人助学借款并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保证在收妥借款人全部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的决定,并告知乙方。
(二)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个人助学贷款运转情况和其他资金信息。
(三)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已贷款的学生名单和贷款的偿还情况。
第四条 为保障与甲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承诺如下: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个人助学贷款的宣传营销工作。
(二)乙方对贷款学生的情况应进行审查,向甲方开出《个人助学贷款推荐书》,对贷款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状况、身体情况、家庭情况及还款来源写出鉴定材料。
(三)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个人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定期向贷款行出具借款人的学习、健康、品德情况。
(四)贷款学生出现足以影响贷款回收的特殊情况(如退学、休学、被校开除、生病住院等),乙方应及时将此情况通知甲方。
(五)乙方应协助甲方回收个人助学贷款,对未还清贷款的毕业生应扣押《毕业证》和《派遣证》,并及时将其欠款情况通知借款人的用人单位,督促其偿还贷款。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终止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未尽事宜,双方承诺经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双方同意不得提前终止。确因客观原因,一方需要终止协议时,应提前通知合同另一方,共同就协议终止后的双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 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银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五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双方就是否延长合作期限可另行协商。
合同期满后,甲方不再发放新的贷款,但合作期内发放的尚未收回的贷款,乙方应继续履行协助甲方回收贷款的义务。
第八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或
14.银行合作协议书 篇十四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确山县范围内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1、资金结算
2、银行存款业务
3、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4、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5、基金业务
6、电子商务
7、银行卡及其他业务
8、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可就上述合作内容进行具体洽谈,并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签署专项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条 资金网络结算
1、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
2、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在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其保险费收入、相关费用应通过甲方进行结算和管理。
3、甲方根据乙方资金运动特点,利用甲方网点、系统平台、结算产品、网络通信和人才的优势,为乙方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四条 银行存款业务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资金优先存放于甲方,甲方就此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做好支付结算服务。
第五条 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一)代理收取保险费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网上银行、代收代付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3.甲方分支机构应按照乙方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划入乙方开设在甲方的指定账户。
(二)代理支付保险金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满期保险金、保险理赔金等支出。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付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反馈代理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条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一)合作产品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代理推销乙方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定于企业财产险、个人财产险、抵押物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意外险、交强险、短期健康险等产品。
(二)重点合作领域
1、个人信贷资产保险。围绕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按揭下的住房财产险、汽车消费贷款项下的车险等业务。
2、企业抵押资产保险。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时,乙方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及时制定出承保条件和费率,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甲方为保险金第一受益人。
3、柜面保险业务。甲方可在其柜面代理销售经乙方确认的理财型财产保险产品、交强险、意外险等适合柜面销售的保险产品。
4、重大信贷项目保险业务。甲方可就重大信贷项目的保险安排与乙方开展对口合作,有效分散信贷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甲方为乙方代理的保险产品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存续期内的保险产品,同时是乙方总部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第七条 代理业务收费
1、甲方代理乙方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的手续费。支付的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协商确定。
2、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基金业务
在以甲方为主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
第九条 电子商务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应用的研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2、在条件成熟时,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代理乙方办理网上保险业务,并通过网上银行为乙方宣传保险业务。
3、网上其它合作。
第十条 银行卡业务及其他业务
1、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乙方客户和代理人员办理甲方相关银行卡产品,并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开展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同需求的银行卡保险合作业务及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乙方借助其营销力量,积极向其优质客户和内部员工推荐甲方的银行卡产品
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第十一条 其它项目的合作
甲乙双方指定有关人员共同成立银保大项目合作小组,共同进行市场拓展。第十二条 业务交流和培训
甲乙双方加强业务交流,建立定期的数据交换和信息沟通渠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双向培训。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终止本协议。协议期满前,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协议履行中如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同时,为细化合作内容,双方在本协议基础上达成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附件一)和《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协议》(附件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甲方(盖章)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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