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共6篇)
1.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 篇一
西安市尧柏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永继, 副总经理贺伟;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庆十, 备件公司总经理侯龙华、副总经理刘长雨、国内市场部部长胡彦方、副部长高婷婷等相关人员出席了签字仪式。
陈庆十在致辞中首先对尧柏集团给予的长期支持和信任表示由衷地感谢, 并对装备集团近几年在客户服务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介绍。在签约仪式上, 备件公司侯龙华总经理对李永继一行的来访表示欢迎, 感谢尧柏水泥在备件公司发展壮大道路上给予的支持, 同时还就近期的行业现状与双方的合作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希望双方以本次签约为新起点, 能够在日益严峻的形式下, 打破固有思维, 重新梳理供货范围与原则, 争取一如既往地友好合作、优势互补、在各自领域中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为彼此双方的发展创造出更大价值。
李永继总经理首先对同备件公司的长期合作表示肯定, 并就新形式下的合作提出了诚恳的建议, 同时也希望能够加强与备件公司在备件业务知识、规范合作制度等方面的交流, 提出双方携起手来共同应对当下疲软市场环境的良好倡议, 随后李永继还就双方近几年合作中产生的问题表达了个人的看法。
2.合同到期 续签or终止? 篇二
单位逃避无固定期合同
多次续签被判违法解除
张某于1998年8月入职北京某设备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1月,双方合同到期终止。2006年2月,张某再次入职该公司,此后,双方多次签订为期半年的合同,最后一份期限为2008年2月。2007年12月,公司又重新与张某签订期限为2006年2月至2010年6月的劳动合同。2010年7月1日,公司与张某签订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
2013年5月30日,公司在未征询张某意愿的情况下,向其送达书面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张某拒签,此后公司便未安排张某上班。张某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0元,故公司向张某支付了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3.3万元。此后,张某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万元。仲裁委驳回张某的全部请求,张某不服诉至大兴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入职后双方多次续签合同,某设备公司已将与张某签订的合同续签至2008年2月,又于2007年12月与张某重新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2月至2010年6月的劳动合同,且公司无法就此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公司认可张某拒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公司在通知不续签前未征求张某的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法院认定,张某有权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其已支付的3.3万元经济补偿金应予扣除,法院判令公司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5?郾7万元。
【点评】
本案中,用人单位多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后在未征询劳动者意见的情况下,单方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被判违法。
《劳动合同法》生效后,司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是否有单方终止的权利存在争议。对此,《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作出规范,即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尽管本案发生在《会议纪要(二)》发布前,但其裁决要旨与该规定一致。
本案中,用人单位延长原劳动合同期限,以避免增加劳动合同签订次数,进而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没有意义的。根据《会议纪要(二)》,仅就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变更,用人单位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的次数应连续计算。
员工未续签继续工作
单位被判赔双倍工资
2010年7月27日,谷某入职北京某电子公司,担任招聘专员,双方签订了自该日至2013年7月26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7月27日,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谷某继续在公司工作至2013年12月。2014年初,谷某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为由,向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5万元。
仲裁支持谷某请求后,某电子公司不服诉至西城法院。庭审中,公司主张与谷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前,该公司以不低于原合同约定的条件要求谷某续签劳动合同,并发出电子邮件。但谷某要求涨薪,双方未达成一致。此后,公司向谷某送达书面《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但谷某拒绝签收。2013年12月,谷某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当日为谷某办理离职手续并出具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认为,不应向谷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且谷某系个人原因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某电子公司对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应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在此情况下未及时与谷某终止劳动关系,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应向谷某支付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与谷某拒绝续签为由,向谷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故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判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4万元。
【点评】
本案中,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拒签并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争议后,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获得支持。
员工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获得支持,这反映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存在明显的“低级错误”。本案中,用人单位已经提前通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的正确做法是,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仍不能与劳动者就续签达成一致的,应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即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拒绝续签,但因其应当对“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具有一定判断能力”,故也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续签合同形式不当
单位被判赔经济补偿金
许某于2008年4月30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同日签订劳动合同至2010年4月29日。2010年3月30日,双方将合同续签至2013年4月29日。2014年4月23日,公司向许某寄送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随后在《工人日报》公告了该通知书,内容为:“致许某,您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4月29日到期,经公司研究决定,意与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工资待遇不变,请您于合同到期前3日到某物业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逾期视为由您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续订劳动合同,原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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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30日,某物业公司作出《劳动关系自然终止通知书》,同样对许某进行了邮寄公告,内容为:“致许某,您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29日到期,本单位在2013年4月23日向您邮寄并公告送达了《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您在规定时间内未与本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的规定,截止到2013年4月29日,您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自2013年4月30日起,你与本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请您于2013年5月6日前,与公司联系并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许某不服,向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餐补、年终奖等款项。仲裁支持其部分诉求。双方均不服诉至东城法院。
法院认为,公司主张曾向许某寄送《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员工在规定时间未与公司续订,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许某主张2013年4月23日本人正在休假,未收到公司邮寄的续订通知。为此,其向法院提交了火车票等证据。法院认为,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才作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许某提供的火车票等证据,公司在未穷尽其他手段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明显不当,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现许某认可劳动合同已终止,只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共计23500元。
【点评】
本案中,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以邮寄形式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其后又以公告形式发出《劳动关系自然终止通知书》。法院仍认为用人单位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适用公告送达显属不当,判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本案中,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存在很大问题。首先,用人单位其实知道应当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为了达到送达的目的,还启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但最终未获得法院支持,原因在于:其一,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其二,当时员工正在休年假。在此背景下,公司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手段”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于法于理都有不当。
另外,虽然本案案值不大,但员工诉求获得支持后,又有另外5名员工以类似的理由提起仲裁、诉讼,且其请求大多获得了支持。此外,如本案的员工主张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公司也可能承担更严重的赔偿责任。
(摘自《劳动午报》)
3.合同到期不续签 篇三
1、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双方可以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署《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不能以单方面的通知函代替。
2、如果公司和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均未提出续签,而员工个人仍在单位工作,则公司不仅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且还存在一年后与劳动者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日后辞退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二、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合同期满,通俗地说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签的情况。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所以在合同到期时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双方意志的体现,是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即使当事人后来意思发生变化,反悔了,也不能改变当时的约定,这是合同存在的基础。既然是双方约定到期终止,双方都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的内容,所以遵循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是不设立经济补偿的最根本原因。此外,双方约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说明双方都知道什么时候该合同会终止,所以这件事是可以预料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根据该情况为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自己做好准备工作,所以也就谈不上损失问题,即使有损失,也是损失方自己疏忽,没有做好准备的关系,损失由自己承担。
所以从法律上说,合同期满不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当然,为了双方能更好的完成交接工作,最好能提前通知一下。
三、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 篇四
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常见,但是员工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少见。那么当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呢?公司可以与员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吗?请阅读为你提供的文章了解。
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
1. 对该员工采取劝说的方式,说明合同是为保障他的合法权益。否则,当他受到不平等待遇时,将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2. 说明公司的立场,即假如不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将没有权利任用任何一名员工。假如他还不肯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将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3. 假如该员工仍不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员工已经存在随时要走的想法,那么,晚走不如早走,避免将来承担双倍工资,并且这样的职工对用人单位也已经丧失了忠诚度,对于企业会存在更大的隐患。
4. 在新职工入职的时候,如果是考察的比较满意的职工,建议在入职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好试用期等,对于不办理入职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建议不用聘用。
5. 对于部分在入职时就明确表明不想签订合同的职工,建议不要录用,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必须录用的,建议直接要该职工在入职时明确表明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直接在入职时向该职工送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规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拒绝签订,责任就不再企业了,当然,签订合同通知书的样式要进行设计,防止职工扯皮,主张他们根据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企业拒绝签订的相关说法,关于通知书的设定,本书稿会专门讲解,再次不再多说。
6. 对于招用的职工,没有立即签订劳动合同,马上就到一个月的,应该怎么办呢?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职工有权要求企业自入职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支付职工双倍工资。国家之所以制定该惩罚措施,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与职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防止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用工后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与企业发生争议后,没有任何依据,只能承担不利后果,为此,国家在此次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就是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当即时向职工书面下达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职工书面签收,企业保留好证据。如果更稳妥一些,建议在下达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签署通知书的同时,最好要职工写一份声明,声明内容大体为,“职工由于个人原因,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切后果由职工自己承担,与企业无关,职工不得以未签劳动合同为有主张2倍工资。”
7. 建议在规章制度里面明确约定,职工要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公司企业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拒绝签订。
8. 建议在职工入职通知书中先列名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并明确表明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书面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拒绝签订的字样,防止职工将来有意拖延签订合同,企业承担不利后果。
9. 企业一定要将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资料予以保留,并且保留期限不得少于职工离职后的一年,防止职工离职后的一年内随时主张双倍工资。
10. 企业可以召开全体职工会议,以会议的形式通知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将会议记录由每位参会职工进行签字确认,特别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做好备案。
11. 企业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就是企业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不明确表示拒绝签署,但是,职工手中还有许多企业非常重要的工作没有完成,或者是公司的一些老员工,不好意思辞退,经企业多次通知签订合同拒绝签订,对于企业书面通知拒绝签字,企业最终也没有办法,往往得过且过,结果,等项目结束,职工离职了,反过来告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我们建议的办法就将是,如果对于拒绝接收通知的职工,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进行通知。在邮寄送达的备注栏目及中,明确写明书面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的字样,以备将来进行诉讼时可以有回旋余地。
12. 除此之外,建议企业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最好是解除劳动关系。只有这样,企业的风险才可以将到最低。当然,因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仍旧需要支付劳动报酬但是企业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13. 针对职工因为逃避保险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建议企业最好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定要职工自己写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企业做好备案,以防备将来职工向企业索要双倍工资。
14. 针对一些企业职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担心需要个人交纳社保的问题,可以与职工约定提高职工的部分工资待遇,职工个人应当交纳的社保由企业承担,包含在社保以内。
15. 关于一些职工担心签订合同会影响职工的跳槽问题,如果企业真的想保留该职工,需要该职工提供工作,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作出让步,比如,可以约定职工需要离职时,可以随时离职,企业不追究职工的责任。
16. 当然,需要明确说明的事情是,现在,对于职工明确表示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到底应当怎么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并不特别明确,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杜仲裁官认为,企业通知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就要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终止该劳动关系,继续聘用该员工,如果该员工以未签署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企业还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
公司要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已经和员工提出过以原来的合同约定条件来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明确表示不同意续签的,公司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是不违法的。
5.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 篇五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效力的消灭有2种情形,一种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一种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是因法定情形出现而使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属于劳动关系的正常结束。
员工申请离职,即辞职,实际上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一种),这属于劳动关系的提前消灭。
由此可知,劳动合同期满,法律导向的后果是劳动合同终止,不是劳动合同解除。
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了,员工不愿意续签的,就需要员工申请离职,法律只是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So,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了,即使员工不愿意续签合同,他也有权不申请离职,我们不要对此表示大为愤慨。
二、员工申请离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显然,除非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被迫离职的,法律才规定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所以说,题主让员工申请离职是对的。因为,员工申请离职的法律后果是单位不用给经济补偿金。
所以,当员工出现或这或那问题的时候(比如:本案例的员工不愿意续签合同),从降低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我们处理离职事宜,第一要选择的操作就是劝退,劝员工自己申请离职,这样,几乎是零风险。
三、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区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情况:劳动合同期满时,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怎么拟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
上面可知,合同到期了,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单位不能证明其续签是在同意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的,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说,如果单位什么都不操作,那么,单位可能没办法证明上述2点,就导致了单位需要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就是本案员工打的如意算盘。
故单位需要做什么呢?
单位需要证明: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而且,是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后面这一点是很多HR会不太注意的。姐看过不少单位的续签通知,大多是:“劳动合同将于什么时候到期,公司现在通知你续签劳动合同,请你于什么时间前回复是否同意续签,如果不回复的视为不同意续签”诸如此类的。
这里,姐想告诉你:这样的续签通知是不够完善的,你怎么样证明你维持或提高了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呢?
所以,你的续签通知中一定要表明这一点:“公司现在通知你:公司愿意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与你续签劳动合同。”
五、怎么通知到员工?
好了,拟了续签通知之后,还要通知到员工,怎么通知:
1、当面直接通知,一式两联,让员工在单位留存的那一联上签收。
当然,遇到本案这样的员工,可能是不愿意签收的了,我们要防这一点。
于是,我们可以找一个安静的房间,事前安装好摄像镜头,把全过程给录像下来。这样子,我们就要把续签通知的内容给员工读上一遍,完了让他签收,他说不签收,说我知道了。
好了,这些都足以证明单位已经通知员工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下续签合同而且员工不愿意签订了,这就OK啦。
如果不能录像的,录音也是有效的。
只是录音录像一定要把握好细节,比如:时间、什么事情等等。
2、EMS通知。
但不要以为只要EMS就足以解决问题了,因为EMS通知也需要质证。
万一你EMS了,员工不住在那个地址呢?或者住在那个地址,但是快递员送上门的时候,他说这个人不在那里呢?这样,EMS的回单一定是该地址无此人,退件。这样,质证的时候,员工否认收到了,你也没办法证明已经通知到员工了。
所以,如果要采用EMS通知的,事前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送达条款或者在员工入职的时候,让员工填写一个送达地址确认书,防止查无此人退件或拒收等情况。
六、是否需要主动发不续签通知书?
很显然,依这个员工的品性,单位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要的了,因为他不老实,哪象我本家红字辈的那个帅哥红尘醉弥勒。
让这样的员工留下来,迟早是个祸害。
但我们还不能主动不要,因为主动不要需要支付补偿金。所以,我们先发一个续签通知书,员工收到之后,未如期来续签的,则我们合法终止,不要给补偿金。
如果员工如期来续签了(可能性比较小),那基于我们定下的原则,不要这个员工了,我们反悔,说不愿意续签了,给他发一个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这样,我们合法终止就好,顶多给2个月的补偿金。
所以,我们千万不要直接发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都知道员工不想续签了,我们还主动不续签,那也太傻不拉叽了。
七、如何做好事前防范?
前面谈的都是当这个事情发生了,事后如何去处理,如何去补救?
但如果你处理事情的思路总是想到如何补救,而不是去想到如何做好事前防范,那么,你就永远不会大步向前进。
只是,如何才能做好事前防范呢?
这里,姐又要忍不住show一show了,我们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这么2个条款:
1、甲方声明:在本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内,凡涉及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甲方至少维持本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不变,如部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等。乙方表示已知悉甲方的声明。
2、乙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前45-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送达《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决定告知书》,就愿意终止该劳动合同或者续订该劳动合同作出选择。如乙方逾期未将《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决定告知书》送达甲方,或《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决定告知书》中的内容未按要求书写,以及《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续订决定告知书》不是乙方本人签名的,均视为乙方要求终止本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到期后,本劳动合同终止,甲方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条款出自冼武杰律师设计的劳动合同文本,这是姐报名冼律师的微课得到的福利之一:N多的表格、合同、模板......)
6.合同到期自己不续签有补偿吗 篇六
新劳动法:合同期满不续签可获补偿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续签的,没有经济补偿。如是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应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
齐先生5年来无任何工作失误,却在今年7月无奈地离开了单位。他在一家制衣厂做高级工,每个月1200元工资。今年7月合同期满,单位不再与其续签。5年来,公司采用“一年一签”的方式,使得齐先生一到7月份都面临失业的威胁。目前,单位也许无需为齐先生的失业负责,因为现行《劳动法》规定,合同期满就自然终止。
若根据《劳动合同法》,单位就没那么轻松了,需要支付齐先生总计1.8万元的补偿款。首先,合同期满后,如不再续签的,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齐先生工作5年,可获得5个月工资总计6000元的补偿。其次,连续订立两次合同后,即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齐先生单位恰好是“一年一签”,从第3年开始就应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也就是说,单位现在让齐先生走人,依据现法来看,合情合理,一分钱不用给齐先生。依据新法来看,其实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一来,单位不仅要支付6000元的“经济补偿”,还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即1元。总的算下来,一共是1.8万元。
【比较】
不续签可获补偿金
《劳动法》:尚为空白。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比如,齐先生的合同在7月份到期,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如不续签,齐先生只能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齐先生工作5年,获得5个月工资共计6000元的补偿。
续签两次后“无固定期限”
《劳动法》:尚为空白。每签订一次合同,都视为独立的一次,与前后没有任何联系。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续签两次合同后,即成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齐先生单位“一年一签”的方法,从第3年开始就应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样一来,单位就不能随便“炒鱿鱼”。如违反,就跳进了第87条的“雷区”:违法解除合同要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即12000元。
孕产期、患病中合同“延续”
《劳动法》:尚有缺陷。第29条,单位不得在三项情况下“解除”合同(请注意,没提“到期”后如何处理),女职工在孕产期、哺乳期内的,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合同法》:第45条,即使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劳动关系,直至孕产期、医疗期等以上三项情况结束时,才能视为合同期满。
【提醒】
劳动者:
孕产期“不续签”属于无效
在孕产期、医疗期等三项情况下,根本不存在“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说法。即使合同期满,也必须“延续”到三项情况结束时,单位才能提出“合同期满,不续签”的说法。
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第46条第5项),就没有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单位主动提出跟你续签(不低于原先待遇),而你坚持要走人,就拿不到一分钱。
企业:
关键人员应订中长期合同
首先,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化不强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到期不续签的方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这些劳动者数量众多,招聘难度不大,而这些岗位也容易在短时间内熟练、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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