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税收政策(精选14篇)
1.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篇一
对建筑行业挂靠工程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
2009-7-17 9:28 不详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建筑行业挂靠的认定及挂靠的法律特征
建筑行业的挂靠行为,通常指的是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进行经营,而施工企业则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的行为。
对于建筑行业的挂靠行为,我国民事实体法并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43条作了程序上的规定:没有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施工任务的行为。挂靠的双方当事人,其中出借公司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称为被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一方称为挂靠人。
二、禅城区建筑安装公司挂靠的现状
禅城区建筑总承包施工企业主要有32家,其中,具有一级资质的3家,具有二级资质的11家。而在这些具有一、二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中,除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和佛山市自来水工程有限公司外,都存在挂靠工程。根据企业自报数,以上具一、二级资质的建筑总承包施工企业的挂靠工程总额,2004年、2005年分别约为15.87亿元和16.55亿元。
这些建筑施工企业与挂靠方无论签订什么形式的协议(合同),内容大致都是: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施工,挂靠方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程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被挂靠方收取建设单位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和税金,其余支付给挂靠方,用以购买材料和工资费用支出。
三、挂靠的财务处理模式及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挂靠工程通常是以被挂靠方自营工程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的,挂靠工程利润大量向挂靠人聚集,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报建购料等成本费用的发票注明了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而人工费用被编制成工资表,作为被挂靠方的工资支出。在另一部分工程中,机械设备由挂靠人提供,机械设备发票、共用材料发票上的购货人是挂靠人。挂靠人难以凭有效凭证将这些共有材料成本,机器的折旧,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等,在被挂靠人的帐上作为成本费用处理,只能通过提供假材料发票、虚增工人工资表,甚至用白头单来填补这些费用及掩盖自己的利润,逃避有关税收。特别是人工费用在建筑成本中占的比重较大,工资的签收随意性较大,挂靠人自行编制工资表现象非常严重,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工程人工的实际支出。总之,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致使挂靠人(项目经理)的个人所得无法得到有效控管。
四、对挂靠税收处理方式的探讨
(一)劳务费用开具临商发票
据调查,系统内其他兄弟单位由于当地挂靠工程比较少,其普遍观点为:挂靠行为既然是建筑行业明文禁止的,就不应认定挂靠方是一个纳税主体。他们认为,假如存在挂靠关系,通常由挂靠人(包工头)自行雇佣工人,建筑公司和建筑工人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上述两个区局都有一条不成文规定,没有与建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支出不能作为计税工资在税前扣除,而必须到税务机关开具劳务发票,征收营业税并带征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禅城区很多年前就存在这种做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税负不高,一些建筑公司为了便于入帐都会主动到征收分局就支出的人工费开具临商发票。这种做法,税款名义上是对那些建筑工人征收,实际税款承担者是挂靠方,这样,不仅增加了挂靠方的挂靠成本,而且也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长。但这种做法有几点存在争议。首先,以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保来认定某人员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并不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确认为某单位的员工。其次,要求开具临商发票,纳税人是施工人员,大部分施工人员的工资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他们带征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不合理。再次,挂靠方为了逃避税收,也可能虚增人数,使每个工人的收入低于营业税起征点。这些工人流动性很大,税务机关难以查实其收入的真实性。最后,这种做法,始终未能对挂靠方的所得进行征税。
建议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在本企业任职或与本企业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这样,一方面可大大提高劳动合同和工资薪金支出的真实性,减少甚至杜绝虚假用工,另一方面还将有利于促进社保费的征收。
(二)视同总包、分包工程处理
有一种观点认为,挂靠可参照总包、分包工程税收处理政策,即被挂靠人视同总包方,挂靠人视同分包方。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结算必须到税局门前开票。对于总分包的税收处理,禅城区地税局已经出台的《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详细的规定,因此这种做法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建筑公司(被挂靠人)也非常乐意接受。参照分包,挂靠方只需要到税局开具通用发票,金额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分摊费用等,被挂靠人凭此发票入帐,风险少,容易操作。税务机关可以凭双方的协议和代挂靠方开具的发票金额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作为征收挂靠方所得的依据。
挂靠人按经济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办理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另一种是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建筑户、个人合伙组织、无证施工队等,一般不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在所得税处理中,要分别对待这两类主体。对于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应将全年挂靠所得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对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挂靠人的成本费用难以准确核算,可以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挂靠方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操作可以凭协议取得挂靠方的收入额,乘以法定的应税所得率,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对不具备企业性质的挂靠人,可以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第三条的规定对挂靠人(采取项目负责制的项目经理)取得的承揽建筑安装工程收入带征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同样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1、根据《建筑法》和《合同法》,分包协议是有效的合同,挂靠协议是无效的合同。分包是分包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挂靠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挂靠人虽然自购材料自雇人员组织施工,但未改变挂靠单位的名称,未变更挂靠单位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一切都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被挂靠人的生产经营权,因此被挂靠人是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将挂靠视同分包处
理,意味着挂靠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将挂靠视同分包处理这种方式,意味着改变了营业税纳税主体。
2、对挂靠人征收所得税的前提是确认双方的挂靠关系,但“挂靠经营”是建筑法中所禁止的。在实际中,挂靠双方对外都不会承认挂靠关系,帐务上也未反映挂靠方支付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等项目。税务机关只能通过取得挂靠双方的协议(最有可能是从被挂靠方取得),凭协议内的有关工程造价、结算标准、承包形式、上缴管理费等条款,来确定挂靠方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对其所得进行征税。假如挂靠双方没有签订此种协议,或者建筑公司(被挂靠方)拒绝提供这些协议,特别是被挂靠方为持有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外来建筑公司,则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该公司在本地工程的成本费用。因此视同总包、分包工程处理可能使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趋向于挂靠外来建筑公司,以逃避纳税,造成本地建筑企业连挂靠费都难以收取,影响本地企业的效益。
针对这个问题,目前的应对办法只能局限于建议税收管理员对工程多巡查,到实地了解情况,多与建设管理部门交流信息。对挂靠人多作纳税宣传,对顽固不肯提供挂靠资料的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强制措施或依法进行处罚。要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归根结底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地税局出台有关办法,对挂靠行为的认定问题及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加以明确。我们建议,下列行为可确认为挂靠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
(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
(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
(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2.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篇二
一、正确解读优惠政策的内容
为了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出版社首先应该认真解读政策内容,可以从优惠范围、优惠期限和退税环节三个方面解读优惠政策。
(一)优惠范围的规定。
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图书、报纸和期刊包括随同图书、报纸、期刊销售并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文件中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出版物包括以下两大类:
一类是全国影响面较大、体现中央舆论导向的、可享受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的出版物。这主要包括政府机关刊物和青少年读物,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比较发现,相关内容作出了少量的调整,如增加了“老龄委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取消了“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条款,将其归并为享受先征后退50%政策的范围,在特定图书、报纸和期刊中添加了《环球时报》等。
另一类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50%政策的出版物。相比较财税(2006) 153号文件,这一部分是新设的条款,体现了扶持行业专业出版物的政策。根据财税[2009) 147号文件规定,这主要包括除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和期刊、音像制品;还包括了一些综合类报纸如国际时政类报纸、外宣类报纸、其他类报纸,一些行业专业类报纸如经济类报纸、工业产业类报纸、农业类报纸、文化艺术类报纸、法制公安类报纸、科技类报纸、教育类报纸、新闻出版类报纸、信息技术类报纸、综合信息类报纸。
文件还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二)优惠期限。
该文件明文规定该优惠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于国家这些暂时性的优惠税收政策,出版社应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实现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增大资金积累。
(三)退税环节。
对大多数出版物只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而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以及特定的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实行该项优惠。出版社必须针对这一特定环节做好相关税收筹划工作。
二、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制
财税[2009]1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这就对既经营退税产品,又兼营非退税产品的出版单位在财务核算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纳税人同时经营增值税先征后退项目与非优惠项目时,应各备账册单独列示,否则不得享受先征后退的优惠。其次,纳税人在销售报纸、杂志的同时销售其他非13%税率产品的,对这些不同税率产品的销售也应分别核算,如果不分别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且不能退税。此外,纳税人在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文化产品的同时,又通过媒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如广告服务),而且该营业税应税劳务与销售产品之间属于兼营销售关系,应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与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退税产品与非退税产品在财务上的单独核算,关键在于是否正确分摊退税产品与非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对单一退税商品的核算比较简单,实行“直接计算法”。而对多种商品,又分两种情况:凡从材料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能分开的,按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金确实无法准确分开核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原则,采用“销售比例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退增值税=退税产品销项税额一[(∑退税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全部产品进项税额]
公式中全部产品销售收入应减除不能分摊当期进项税金的收入,包括:残值收入、其它非增值税的应税收人、无进项税金的收人。如果申报退税期中有上期留抵税额、进项转出税额(能够分清非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除外)和期末留抵税额等项目,应适用上述公式的同一比例计算相应税额。
三、完善退税资金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获得的按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因此,出版社就不能将该笔资金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分红,应该按照规定妥善处置。先征后退的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销售出版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的定义可知,该优惠政策完全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所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如下:
(一)根据正常销售,确认收入
(二)缴纳增值税时
本月上交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本月上交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三)计提应收的增值税返还
(四)收到增值税返还
四、按时按量缴纳增值税款
纳税人出版销售出版物后,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欠缴税款、缴纳的过头税以及不能证明已人库的税款不予退付。要保证应缴税金账表之间对应、勾稽关系及数字的一致性、真实性,并将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应缴税金、已缴税金与税票合计数进行核对,不能有应缴未缴和实交税金大于当年应缴税金的情况。年度终了,申请人应在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年度清算后方能提出退税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年度清算结论。
五、妥善保管并及时上报退税材料
3.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篇三
关键词:通信行业;税收政策;执行;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09)32-0075-02
1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1涉外通信企业免税政策带来税负不公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随流转税(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附征的税、费,是中国为了筹集城市建设资金和补充教育经费的不足开征的。按有关规定,凡是内资企业和个人“三税”的纳税人,均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企业除外。通过涉外企业山西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山西省联合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当地税务部门贯彻执行了“三税”附征税费的减免。外资企业享受中国城市基础设施的便利和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但却不负担相应费用,非常不合理。
1.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政策执行难以准确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通过对涉外通信企业调查,应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在执行中口径不一,那些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范围难以掌握。如山西省联通分公司该部将房屋装修费、备品备件列入“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2年摊销。大同分公司将房屋装修费一次性计入费用。山西省移动大同分公司按5年摊销。由于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未对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明确范围,企业费用摊销口径不一。在所得税纳税调整中难以掌握。
1.3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作为固定资产增加计税基础政策不具体
所得税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经对山西移动大同分公司调查,2008年,由于城市改造发生的线路改迁费用500万元,山西网络通信大同分公司(原网通)线路盗抢更新费用560万元,这些在改建或维修中很难界定,企业作为维修费用在成本中列支。难以确定改建支出资本化,增加资产计税基础。
1.4跨地区企业税务部门监管政策执行困难
山西省国税部门对通信行业所得税征管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进行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作为国税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对通信企业跨地区经营监管现行政策执行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中规定:所得税的纳税人,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汇算清缴的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在国税部门如何监管的问题上,通过对山西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分公司调查,当地国税部门无法介入,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汇算也未报当地国税部门。山西省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所得税汇算报总机构的同时,也报送当地国税部门。由于当地税务部门当年度不能例行所得税执行情况的汇算审核和检查,在财政部安排的通信行业征管质量检查中发现,企业分支机构纳税调整不完整。如大同市原移动公司、联通公司2007年—2008年共有529万元(应作为资本化和不得扣减项目)应做却未做纳税调整。由于政策脱节,导致基层国税部门对企业分支机构汇算清缴监管乏力。
1.5营业税税负偏低
近些年,通信企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税收的宏观经济杠杆作用没有得到具体体现,税负低于全国宏观平均税负水平,营业税税收增幅与其发展极不匹配。高利润低税负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2008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原移动)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原联通、网通)营业收入为190.83亿元,增长13.40%。营业税税收17.26亿元。增长5,88%,相比之下税收增长低于收入增长;年人均工资收入5.42万元,比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2.92万元高2.50万元,而流转税税负3%低于全国煤炭2.83%、电力4.41%、医药5.28%、饮食业2%。从中国电信业看,其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达到了7.6%,而税收占比不足2%。相比之下人均收入较高而税负较低,综述由此反映出通信行业营业税负偏低。
2建议
2.1外资企业应开征城建税及教育附加
执行外资企业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税制,公平税负,此举符合中国对外开放的政策目标和税制改革方向,符合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开征的特定目的,对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也不大。
2.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确定范围
根据税务收入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接受益期摊销。在结合实际基础上,对房屋装修费等以后年度受益的支出,确定作为其他长期待摊的范围,执行所得税条例中规定不少于3年的摊销。
2.3改建应包括更新、改迁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增加计税基础
更新、改迁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是在原有资产的基础上扩大和改建,实际形成以后年度受益应资本化,做为固定资产增加计税基础。
2.4跨地区企业税务部门分级监管要责任明确
通信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应接受当地税务部门的日常监管,所得税纳税申报在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后,向汇总机构申报,达到上下衔接,减少应做未做所得税纳税调整问题的发生。
2.5适当调增通信行业营业税税负
4.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篇四
施
要完善汽贸行业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2007-12-12 16:11:14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
汽车工业已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各地的汽车经销商发展迅猛。以安徽省滁州市为例,经营汽贸行业的纳税人2003年底只有57家,2006年7月底已发展到121家。与火热的市场销售相比,汽贸行业实现的税款却不相称。2006年1月~7月汽贸行业的营业额万元,占整个批发业和零售业营业额的%,而该行业实现的税收仅为万元,占全市国税系统批发和零售业入库税款的%;全市国税系统汽贸行业的增值税平均税收负担率为%,与全市国税系统批发零售业综合税收负担率%相比,低了近1
个百分点。68%的汽贸经营纳税人甚至出现了常年亏损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滁州市开发区国税局对汽贸行业进行了专项纳税评估。
经调查、分析发现,汽贸行业税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销售滞后申报。部分企业通过滞后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滞后入账等手段,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二是人为调节实现税款。一些二级直销公司,只负责销售汽车,进货时不需支付现款,凭进项发票即可扣除税款,一旦月末有应纳税额实现,就要求公司总部增发汽车,从而增加库存汽车、加大进项税额,导致增值税长期留抵、商业环节增值额与实现税金相背离、实际税负与理论税负相脱节。此外还有企业费用支出不规范,应计销售商品未做销售等问题。
为加强汽贸行业的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汽贸行业分类管理。可将汽
贸行业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厂家设立的直销公司(即一般只经营一种品牌,财务由总部统一核算),第二类是当地人自己成立的经销公司(即可以经营多种品牌车辆,资金财务与供应商无关),第三类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在目前的税收政策条件下,直销公司税款实现不正常,容易产生异常申报现象。直销公司可以调节自身税款实现的时间与数额。因此,在目前抵扣政策不调整的前提下,对直销公司税收管理的重点应是对库存商品的监管,特别要加强变更、注销过程监管。经销公司一般经营和实现税款较为正常,应重点监控其使用的发票和日常相关费用。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要注意把握开票征税环节,以免税款应申报未申报、征收不到位现象发生。
2.加强汽贸行业分类税收负担率测算。经本次评估,初步测算各类汽贸经营户税收负担率为:汽贸行业总体税负在%左右。主管国税机关要据此分析汽贸行业加强管理的重点对象和纳税评
估范围,同时向纳税人提供税负偏低预警提示,并要求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低于预警值一定比例申报时,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3.完善汽贸行业税政规定和征管措施。一是确定行业预警值。税负预警值作为管理服务的一类指标,一旦确定,可由征纳双方共同遵照使用定期调整。二是对商业企业进项税抵扣政策进行调整,如实施实耗扣税制度,使得增值额与增值税额相配比,减少库存对税款实现的影响等。
5.银行业税收状况调查 篇五
发送给好友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的银行业税收政策已成为影响其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对河南禹州市银行业发展和税收情况进行了调查,试就现行银行业税收政策对银行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一、禹州市银行业税负情况及对银行业经营的影响
据调查,禹州市银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2007~2010年年底,全辖银行业缴纳各项税收总额32988万元,缴纳营业税总额7289万元。从禹州市各家银行缴纳的各税种来看,营业税和所得税是银行业税收的主体税种,2007~2010年年底,所得税和营业税两项税收平均占比达95.9%。从近年来禹州市银行业税收的变化情况来看,银行业盈利水平是决定营业税税收规模的主要因素,同时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调整对银行业营业税税收也有较大的影响。2007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出台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受此影响,2007~2010年,禹州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分别达到29%、23%、18%、21%,营业收入和税前利润均逐年显著增长,银行业缴纳的税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从禹州市银行业缴纳税金总体税
负情况看,实际税负率及营业税实际负担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总体呈上升趋势,导致银行业税后留利减少,不利于银行业自身的改革和发展。
(一)现行税制下银行税负仍然偏重
目前,我国现行银行业营业税的名义税率为5%,但银行业还要以其计征的营业税为税基,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城市建设维护税,综合计算,一般银行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在5.5%以上,大大高于同样开征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与服务业和部分娱乐业基本持平。就实际税负来说,由于银行业会计制度、财产管理相对规范、透明,其实际税负远高于其他行业。
(二)营业税税基不合理
银行业营业税是针对营业收入征收而非针对净营业收入征收,不允许抵扣相应的存款资金利息支出,更不是如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由此导致无论商业银行最终是否盈利,作为流转税的营业税照常征收,既大幅提高了银行业实际税率,又与企业所得税一道形成事实上的双重征税。
(三)银行间往来没有全部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
目前,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银行间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有的银行甚至已超过50%。银行间往来收入实际上也是一种贷款行为,对其不征税,银行资金将更多进入银行同业市场或增加中央银行超额准备金,导致部分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难以发挥银行间接融资主渠道的作用。
(四)实行营业税影响了银行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高
我国税制设计在指导思想上更加注重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持续增长,对促进银行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考虑相对较少,较高的银行业税负,减少了银行业的利润,削弱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从银行业的税制结构来看,多数国家一般都对银行业征收较低的流转税,许多国家将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对金融贷款等核心业务实行免税政策。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的不断涌入,内资银行税负高于外资银行,影响了其同外资银行的竞争力。
对改进银行业税收政策的思考
银行业税收政策的适当与否,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和健康发展以及公平地参与国际银行业同业竞争关系重大。为确保银行业能够提供安全、稳健的金融服务,我国未来银行业税收安排应当尽可能不对银行业造成负面影响和干扰,避免银行业税收负担过重应成为未来我国银行业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降低营业税税率
从国际经验来看,对金融业课征的流转税税负都比较低,而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导致银行业税负偏高。目前我国国内经济仍处于企稳回升阶段,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政府也正在通过一系列刺激性政策试图熨平经济的波动,而银行系统则是保障宏观调控政策顺利实
施的关键。银行需要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而降低营业税税率可以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有利于金融业的长远发展,进而促进企业的投资和生产,培育更稳定的税源。
(二)调整营业税税基
营业税税基的调整能够顺应并引导我国金融业务结构的调整,实现公平税负,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一是将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净额征收,即将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的净额计入营业税税基;二是将只有逾期180天以外的贷款利息才可不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改为逾期3个月以外的贷款利息就可不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以减少银行对大量应收未收利息垫付的税额。
(三)适时开征增值税
增值税具有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的功能,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是我国流转税改革方向,应借鉴国外把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经验,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可行性探讨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四)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多元化经营
6.电脑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电脑经销行业税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防范税收风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从事电脑经销的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电脑经销企业是指从事电脑及其零配件经销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分局各科室应根据征管工作实际,充分运用科学管理办法和信息化手段,通过合理配置税收管理资源,科学确定行业管理重点,有效降低征纳成本,在提高征管效能的同时不断提升纳税服务质量。
第四条电脑经销企业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条件、程序办理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分局各科室应加强对辖区内电脑经销企业的行业认定管理:
(一)分局各管理科应对电脑经销企业的认定实施动态跟踪。由责任区管理员根据新办综合调查、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和日常巡查的结果进行新增或取消确认,填制业务传递单,报科长和分管局长批准后转一科进行维护;
(二)各管理科责任区管理员在电脑经销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环节中,应重点核查企业账册建立情况,财务核算制度情况,特别是针对库存商品的财务核算和管理情况,并应在调查报告中注明。一旦确
定成本核算办法,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如要变更成本核算办法,必须在责任区管户员处备案,按规定办理确定手续。
第六条电脑经销企业应建立并完善企业发票管理内控制度:
(一)电脑经销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收入时开具发票;
(二)电脑经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必须真实、具体。开具的购货单位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必须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
(三)电脑经销企业一律不得代替其关联企业向购货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第七条电脑经销企业应遵循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及时准确核算企业的各类涉税事项。对购进货物已入库,而购货发票未到的,必须在当月末做估价入账处理,次月初做红冲处理。
第八条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必须保持会计指标前后各期口径的一致性。
第九条电脑经销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
第十条分局管事员和管户员应认真贯彻分类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流程,切实加强行业税收分析和日常管理,提升行业管理专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分局管户员应及时收集和整合各管理科及评估科对电脑经销行业的管理经验,统一公布分析指标、预警标准和分析要求。
各管理科管事员应准确掌控辖区内电脑经销企业税源变化的情况,根据分局要求按季对有关数据和资料进行案头分析,定期与管户员进行税源变动信息的交换。
(一)管户员除按季进行各系统预警信息的日常税收分析外,应重点加强对评估期内以下指标的行业税收风险分析: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收入占全部开票销售收入的比例;
2、未开票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
3、每月增值税税负比较,是否存在增值税税负趋同的情况;
4、存货周转率;
(二)管户员应对照企业历史数据和行业同期平均数据,对指标中超过预警指标或超出预警范围的数据进行审核评析,形成《案头分析工作底稿》。根据风险程度分别采取纳税辅导、跟踪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不同的服务管理措施。
(三)管事员应对不同电脑卖场中的关联企业资料进行详细,包括法人、股东、财务人员、经营地址,并与管户员及时进行沟通,对各电脑卖场中的关联企业经营动态、纳税情况进行密切关注。
第十二条各管理科管户员在电脑经销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应及时核查综合科要求核查的各类信息。同时应结合专题分析结果,按季对电脑经销企业进行巡查。巡查应着重于以下内容:
(一)立足于优化纳税服务,针对纳税人不了解税收政策、纳税意识薄弱的情况,把日常巡查与辅导排险相结合,加强税法政策宣传,做好各类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各管理科责任区管户员在对电脑经销卖场进行巡查过程中应对存货计价方法注意查看核对,防止企业人为调整计价方法;
(三)核实企业库存明细帐的记录是否按照规定,记录是否真实、准确、详尽;对分析疑点大的企业应实地核查库存,并与账面相关数据核对;
(四)随机抽查企业各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
(五)审核分析企业购进货物品种、数量与销售品种、数量是否相匹配。
(六)管户员在进行核查的时候应注意查看不同卖场间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发票串用、虚开的情况。
第十三条分局评估科应根据本办法对电脑经销企业的管理规定和内部税源管理指标及日常巡查内容,开展电脑经销行业评估。
第十四条电脑经销企业有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一)电脑经销企业未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停止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并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IC卡;
(二)电脑经销企业未按规定设置产品或商品明细账的,应按有关规定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处相应的惩治措施。
7.砂石行业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 篇七
2013年, 随着砂石行业规模的壮大, 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提升了对砂石行业管理的重视程度, 逐步出台了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 如《机制砂石行业发展指导意见》通过了工信部组织的专家验收;《建设用砂石开采准入条件》通过了由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组织的专家组评审;《机制砂生产技术标准》通过专家评审, 近期将向社会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 中国砂石协会已在国家统计局申请立项, 建立砂石行业重点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纳入国家统计局系统。
(摘自中国建材数字报)
8.旅游:政策支持行业高速发展 篇八
1、“旅游+ 互联网”有望创造“3 个1 万亿红利”。
2、行业高速增长,业绩良好,市值迅速扩张。
国家旅游局局长李金早在9 月20 日中国“旅游+互联网”大会上发表讲话时提出,未来5 年,中国“旅游+ 互联网”有望创造“3 个1 万亿红利”——基于旅游互联网软硬件设施建设的1 万亿元需求红利、基于在线旅游交易的1 万亿元市场红利和基于各种产品和模式等创新带来的1 万亿元增值红利。国家旅游局于9 月21 日面向全国各地方旅游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实施“旅游+互联网”行动计划的通知》,提出实施“旅游+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基本思路、发展目标及重点行动等。
中秋和国庆长假即将来临,板块近期走势强劲。在“旅游+互联网”和小长假效应的带动下,我们认为旅游个股及板块有望迎来阶段性投资机会,维持行业“推荐”评级。年初至9 月22 日板块涨幅64.1%,排在中信29 个子行业的第一位。我们认为板块市场表现强劲,一方面源于行业年15%的高速增长和上市公司良好的业绩,另外则源于在互联网浪潮下,整个板块上市公司纷纷寻求外延拓展发展,从而带动市值迅速扩张。短期建议关注景区类公司,中长期建议重点关注免税、演艺、在线旅游和出境游等子板块发展。上市公司标的方面,短期我们推荐景区类的括张家界、丽江旅游、峨眉山和桂林旅游等公司,稳健蓝筹股推荐中国国旅;中长期,我们维持推荐腾邦国际、宋城演艺、众信旅游和易食股份等子板块成长类龙头公司。
9.城投行业政策环境(三) 篇九
城投行业政策环境
(三)三、行业政策趋势分析
2013年对城投行业的调控政策预计仍然坚持适度从紧的取向,若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持续发酵且超出政府所能承受的范围,国家将可能出台更为严厉的政策和措施。
地方政府债务的膨胀发生于2008-2009年间。当时为了抵御全球金融危机,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信用扩张以刺激经济,在廉价资金的冲击下,诱发了投资泡沫等一系列的后遗症。地方政府建立的融资平台投资了无数低效益的项目,甚至“鬼城”,其收益根本不可能偿还银行的贷款。若无意外,这些低效项目都将反映在地方债务甚至银行坏账中。但是市场更担心其中潜伏的风险,比如影子银行系统。
10.钢铁行业税收管理的分析与思考 篇十
独山有丰富的铁矿,已探明具有开采价值的铁矿石,总储量丰富。2004年以来,随着国际市场变化,铁矿价格飚升,铁矿冶炼业已逐渐成为我辖区的重点税源,2010年正常经营的钢铁企业3家,年实现税收800多万元,占年收入比重40%,成为黄梅县国税收入的“顶梁柱”。但由于相对规模小,生产工艺复杂等因素的影响,钢铁行业成为我辖区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难点。我们在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调查的基础上,对我县钢铁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性思考:
一、关于近年来全县钢铁行业税收的管理成效
2009年以来我辖区钢铁行业对黄梅县税收计划完成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我们非常重视其税收征管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开展了有针对性调查,并结合纳税评估及近两年税收稽查情况,对其中分析的问题予以证实,对其产生根源进行了适当评估。
(一)平衡地区差异,搞好精细化管理、促进收入增长
1、管理延伸、税企互动、共建和谐。
一是我们针对钢铁行业特点,在成立钢铁行业监控管理专班进驻企业,把管理延伸到企业各部门,要求这些部门按时报送《产量完成情况表》、《存货变动表》等。二是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并深入开展全面的税源、税基分析,了解其真实生产经营和税收负担状况;三是由点及面,建立行业生产经营税收数据库和行业税收管理范本,进一步带动和促进整个钢铁行
业的规范化运转。四是通过及时到位的税收宣传和政策辅导,帮助企业做好税收筹划,合法、有效地规避纳税风险,增加了税企业间沟通与理解。
2、统一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征收、平衡税负。
年初对钢铁企业所得税户籍进行了全面清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并在全县范围内统一了企业所得税钢铁行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面达到100%,使我县整个钢铁行业税负得到平衡,促进了我县企业所得税快速增长。
(二)注重纳税评估,搞好管查配合,收入监控措施有待进一步改进
对长期低税负、收入反映不全面的钢铁企业,实行低税负、评估异常告诫制度;根据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当期现金、银行存款的变动情况,资金规模、仓储能力与购进数量情况,机器设备的生产(加工)能力与购进数量情况,投入产出比与产量、购进数量情况,单位能耗与产量、购进数量情况,副产品、联产品、下脚料的销售收入申报纳税情况与国家标准产量等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综合评定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纠正错误的纳税行为。
通过制定《黄梅县纳税评估管理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职责、时限、流程,来对纳税评估实施跟踪管理,并制定了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图,把指标采集、计算分析、集中评议、调查约谈以及稽查等工作职能与岗位和部门联系起来,把工作步骤之间联结与关系直观地表现出来,确保纳税评估顺利开展。
二、关于钢铁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是难点,使用废旧物资发票调控税负率问题突出。钢铁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用铁矿石与购进的废钢铁、等进行混和治练。而购进的废钢铁、绝大部份是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购入的,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因此,如何管好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如何核实企业购进废钢铁价格及数量的真实性,是我们日常税收征管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二是销售的次品、联产品、副产品、下脚料不计销售现象普遍。钢铁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一般都有联产品、副产品和下脚料,如在高炉炼铁生产中有高炉粗煤气、高炉煤气灰和水渣等副产品。但这些联产品、副产品和下脚料,企业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隐匿其销售收入或抵顶账务,少计或不计增值税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
三是“帐外帐”的问题。小钢厂、小铁矿的税收管理,就目前来说,也是我县税收征管上的一个薄弱环节。客观上他们无帐可查,又没有好的征收方式,定税也不可能完全到位,稽查也查不到真实的计税依据。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个新难题。“帐外帐”已经多年存在的老大难问题了,已慢慢成为行业“潜规则”。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与警觉!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评估、转变思路、精细管理。根据钢铁行业的特点,应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确定出统一的钢铁行业评估指标,测算出有关指标(如行业税负率指标)峰值,建立起行业纳
税评数学模型。
税收管理员要及时转变观念,要由单纯的管户转变到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纳税情况,根据钢铁行业原材料品种少,但最终成品品种规格多达特点和生产经营规律,确立以下工作思路:“以计算销售收入为切入点,根据所耗用的原材料及投入产出率确定其产成品的产量,以产成品产量及库存推算其销售量,以销售量计算其销售收入;根据其所耗用的能源动力计算其产成品的产量,以产成品产量及库存推算其销售量,以销售量计算其销售收入,从而实现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监控的目的。
钢铁产品成本主要由原材料和燃料动力消耗构成,因此我们要根据钢铁行业生产过程及工艺参数来实现精细管理。一是按照生产所耗用的原材料推算应纳税额。由于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耗用较为固定,我们可以根据其投入的原材料推算其产量,进而推算出销项税额。二是按照生产所耗用的燃料(煤)推算其应纳税额。由于单位成品所耗用的燃料(煤)是一定的,可以根据企业一定时期内所耗用的燃料(煤)推算其产量,进而推算出销售量。三是按照生产所耗用的动力(电)推算其应纳税额。由于单位产品所耗用的动力(电)是一定的,可以根据企业一定时期内所耗用动力(电)推算其产量,进而推算出销售量。
二是要落实制度、减少漏洞、强化考核。针对钢铁行业特点,在成立钢铁行业监控管理专班的基础上,进一步定人、定岗、定责,把
责任落实到每个专班人员、要求专班人员要管得住炉子的大小,特别要强调钢厂停业,必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将责任区、责任人管理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并建立日常考核制度、使考核常态化,鼓励专班争创行业管理精品项目,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对不达标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是要加大力度、改变方式、整治秩序。对于四小票稽核比对异常的发票,我们做到一查到底、确保检查面100%、确定为有问题发票的我们做到补税面100%、处罚面100%。对于四小票稽核比对相符的发票,我们采取抽样核查的方式,核查票流、物流、资金流是否一致;日常十分注重数据对企业申报情况、运费情况、废旧物资耗用等情况监控。今年9月份对四小票稽核对比中发现某公司取得的运输发票比对异常,不符合抵扣规定,查证落实后,责令该公司对该笔7万多元的进项税额在10月份进行了进项税额转出。
11.浅析中美银行业税收制度比较 篇十一
关键词:银行业 银行税制 税收负担 税制改革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银行企业的竞争将愈加激烈,而银行业税制是影响银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我国加入WTO以来,银行业既面临着全方位的竞争和挑战,又遇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是因为历史原因,我国银行的税负相对于外国银行比较重,而大家都知道,银行税制中的税收负担是影响我国银行业竞争和生存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本文通过中美银行税收制度的比较,提出我国银行的一些改进意见。
1 中美银行业税制的比较
1.1 税制设计原则 税制设计在税收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美国在促进本国银行业竞争力的需要的同时,一般是尽量减少税收产生的超额负担和保持税收中性为目的,以保证整个经济链条的稳健运行、确保税收征管链条完整,而我国对促进银行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考虑相对较少,更加注重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持续增长。
1.2 银行业税制不统一 根据调查,从发展历程的角度来讲,国外正不断地转变税制,改变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逐渐变成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美国银行的税制以企业或公司所得税为主体,像是如英国、日本、俄罗斯和巴西等这些发达国家也是如此。
在我国目前的银行业税制中,首先我们来看流转税制方面,内资银行不仅需要缴纳营业税,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外资银行就不用缴纳这些税费。其次在企业所得税制方面,内资银行承担的税负重,相对而言外资银行要轻些,外资银行在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一些优惠政策,特别是关于税收扣除项目,跟内资银行的规定差距还不小。而且,在对转贷业务的税收制定规定时,国有银行与非国有银行的标准也不一样。
1.3 流转税制度比较 美国等很多国家规定,银行企业的大多数业务享有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从根本上来讲,我们可以对银行等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对金融企业按现金净增量征收“现金流量税”。但考虑到我国现在银行的经营状况,再结合我国当前的国家财政情况,相关专家分析,近些年银行业提供的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银行业税收对全部税收的影响力已经减弱,从而为银行的税制改革提供了较大空间。
2 我国银行税制现状及发展趋势
金融市场正在不断的开放,银行业要面对越来越激烈竞争,在各种阻碍我国银行业繁荣的因素中,税制的不完善、税负的不公平表现的越来越明显。我国对银行业税收制度做过多次调整,但是,受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影响和现实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国现行银行税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
2.1 调控和规范促进银行经营 根据我国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商业银行是以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存在的,国家不可以使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其发展,但是为了使他们的经营风险变得最小,消除或者是减小其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只能通过税收等方式对其调控。受历史因素的影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之前有很长一段时间属于政策性银行的性质,而且存在着很多的不良贷款,很可能会出现金融风险,不利于提高银行竞争力。所以,国家可以借助税收政策对其调控,使企业税收成本变小,能够更好的解决不良贷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并最终增加银行盈利能力,使之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2.2 流转税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是5%,比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要多3%,而且还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在国外,金融业务通常是缴纳增值税,可以取得进项税额的扣除,而且不少国家都免征核心金融业的增值税。因为营业税具有重复征税、不量能征税的根本性缺陷,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对金融业征税,就不可避免的使金融业的承担着更重的经济负担,使其收益率变得更低,给金融业的资本积累和长期稳健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2.3 结构性减税是发展趋势 现在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据相关资料显示,由于银行经营的金融业务是不一样的,其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业务收入、差价业务收入和中间业务收入,其中,银行业营业收入主要依靠的就是贷款业务收入,在缴税时是根据其经营金融业务营业收入的全额来计算的,其他相关费用都要算入其中。
相关专家分析,银行业的实际税基比提供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较宽,在这次的税制试点改革中,金融保险业被纳入了增值税扩围范畴,可以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这对于降低试点地区金融保险业的税负有一定的作用。
从整体进行考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这样认为,从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角度来讲,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措施,不断减轻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从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的角度来讲,无论在哪个地区,因为可抵扣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税负自然会变得小些。
3 我国银行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我国银行税制的改革不能照搬国外银行税制的成功经验,要根据我国银行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设计和优化。 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对此进行论述:
3.1 应该选择时机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现在我国金融企业在流转环节缴纳的是营业税,这样做的不利之处在于,并不能扣除金融服务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进项增值税额,也就是说不能扣除购进品所含的增值税,事实上金融企业不仅要全额负担增值税,承担的营业税负担也是比较重的,这样就会导致重复征税,造成税负的不公平。改征增值税就能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进而实现税负的公平,而且对税收征管也很有帮助。如果把现在征收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那么自然会减轻金融业实际税负,对于提高国内金融业管理水平有很大的帮助,还能够不断提高其经营能力,还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进而帮助他们更好地解决金融风险。
3.2 优化银行税制 我国已经在对银行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比如: 目前正在热烈讨论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其作为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备受关注。有专业人士建议,取消营业税,将银行业的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从长期来看,我们应结合向所得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转变,努力与国际通行措施保持一致,逐步对银行核心业务免征增值税。
3.3 税制改革应综合考虑效率和公平两大目标 优化税制理论有一个很大的优势就是兼顾了效率和公平两个原则。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税制结构都是只注重效率,而忽视了公平,其模式是以增值税为核心的间接税为主体,这一模式与当时的市场环境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那时候还不具备较高的生产力水平,市场没有得到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生产力水平逐渐改善,进一步要求税制结构能够更好地促进资源配置、收入公平分配,进而更好的推动经济的发展,所以,以增值税为核心的间接税以及与以个人所得税为核心的直接税,他们将共同促进效率和公平的实现。
4 结束语
国内银行业正在不断的走向繁荣,尤其是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加快了股改上市进程,商业银行是否能在资本市场中出现良好的状态,税收起着重要的作用,现行税制中逐渐出现了一些矛盾,因此需要进一步加深对税收制度的改革。专业人士认为接下来我们应该做的就是,认真落实和推进结构性减税政策,要掌握好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宏观经济需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整,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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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婕.银行税制改革迫在眉睫[J].银行家,2003,(2):56—62.
1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政策浅议 篇十二
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现行税收政策
2008年12月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 (以下简称《通知》) , 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一是取消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 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 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是自2009年1月1日起,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 实行先征后退政策。2009年按70%的比例退税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税给纳税人。
三是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 适用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报废机动车回收是再生资源流通环节中的一个特殊行业, 它不同于一般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目前全国现有380多家具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 这些企业大都经营规范、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设施。多年以来, 企业始终坚持社会效益至上, 主动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责和公益事业, 对我国的道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财税部门对再生资源 (含报废机动车) 取消免税政策, 恢复征收增值税, 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原本很高的运营成本更加扩大, 企业盈利空间大幅度压缩甚至丧失。因为企业在汽车报废回收过程中很难取得进项税加以抵扣, 需要全额交纳增值税, 这就是行业的特殊性和无法回避的问题, 它必将使企业经营困难增加、难以为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是企业执行的高标准新要求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 (GB22128-2008) 国家标准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是自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颁布以来行业最新政策和标准, 它对于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科技含量、标准化程度等是十分必要的。但是, 面对税收调整给企业带来的困难, 回收拆解企业在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时还要对硬件设施进一步增加投入, 添置设备, 加大了企业的负担;同时由于二手车交易的日益活跃和不规范, 大量即将到期的报废的车辆通过转藉避开了强制报废的规定, 使报废汽车资源流失日益严重。一方面社会车辆保有量迅速增加, 另一方面报废汽车回收量明显减少, 出现了汽车业两大环节发展的不平衡、不正常。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是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重要行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2008]134号) 第 (七) 条“积极促进汽车消费, 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促进汽车消费稳定增长。支持二手车市场改造, 倡导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新旧汽车置换业务, 建立二手车信息平台, 升级改造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 提高补贴标准, 增加补贴范围, 加快淘汰“黄标车”, 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给予必要的支持, 提高回收的技术水平。”财政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建[2009]16号) (二)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内容:7、二手车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升级改造。支持二手车市场进行以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的技术改造和服务功能升级;支持有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示范。
财政部、商务部2008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 (2008年第10号公告) 明确:2008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 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 车长大于4.8米 (含4.8米) 、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 000元人民币。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建[2009]104号) 对汽车摩托车下乡制定了扶持政策: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 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 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 实行定额补贴, 每辆补贴5 000元。同时, 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 000元, 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 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 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 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 实行定额补贴, 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摩托车, 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 购买摩托车单价5 000元以上的, 实行定额补贴, 每辆补贴650元。
上述政策是国家通过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确保增长、惠及三农来扩大汽车消费, 拉动内需, 促进汽车报废更新, 振兴经济。它必将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3.五大行业油补政策调整到位 篇十三
五大行业油补政策调整到位
继去年7月、11月先后召开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和全国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视频会后,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四部门又联合召开了农村客运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视频会。至此,我国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渔业、林业五大行业的油补改革全部到位,油补与用油量挂钩的机制得到根本改变。
为什么要对五大行业进行油补?
2006年,为保证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部署,中央财政对受成品油调价影响大、支出大幅增加、自身承受能力不足的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200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中央财政继续对从事近海捕捞、内陆捕捞及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等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油补。
按照原有油补资金管理办法,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施补贴前的水平,即汽油高于4400元/吨、柴油高于3870元/吨时,国家启动油补机制。补贴机制启动后,油补资金随成品油价格的浮动而调整,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时增加补贴,当成品油价格下跌时减少补贴,中央财政按年据实结算。
据了解,从2006年启动实施油补政策,到2015年对油补政策全面作出调整,整个过程历时http://
10年。2006年—2014年,中央财政对五大行业累计安排油补资金5040亿元。这些沉甸甸的“真金白银”,为促进五大行业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指出,在中央相关部门支持和指导下,各地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狠抓政策落实,油补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对于顺利推进成品油定价机制和交通税费改革、保护困难群体利益、促进公益性行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表示,自2008年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之后实施油价补贴政策以来,有效减轻了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运输经营者成本的压力,对于促进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什么要对五大行业油补政策进行调整?
政策调整源于问题导向。油补政策实施10年来,随着补贴规模刚性增长,补贴机制趋于僵化,补贴效应逐步减弱等问题的显现,油补政策调整势在必行。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何建中表示,油补政策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油补与用油量相挂钩,用得多补得多,容易形成对油价补贴依赖性,影响价格机制发挥作用,不利于行业结构调整和新能源车的推广应用,不利于行业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措施的实施。同时,在审计中,也发现存在一些违规申请补助的行为。http://
有鉴于此,利用当前国内油价走低的有利时机,经国务院同意,四部门决定对油价补贴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政策将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有力促进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有效增强地方资金的统筹能力。
刘昆强调,改革调整五大行业油补政策,不仅是财政管理理念、支出结构和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变革,而且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改革和绿色发展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调整油补政策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改革,更好地适应需求结构变化的需要。近年来,交通运输业、渔业、林业等行业获得了较快发展,但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我国海洋捕捞渔船近20万艘,数量居世界首位,但“小、旧、破、木质”渔船占较大比重,安全、舒适、环保、效能性较差;目前仍有约500个乡镇和4万多个行政村未通客车,农村客运基础条件较差,农民群众出行难等问题比较突出;城市公交燃油车居多,新能源车推广使用不力。这就需要在保持现有支持力度的基础上,盘活资金存量,优化支持结构,将以前主要用于弥补运营成本的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支持标准化渔船、公共交通和新能源车等发展,着力改善供给结构,使供给体系更好地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
其次,调整油补政策是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绿色发展的需要。实施油补政策以来,五大行业用油量稳中有升。通过改革调整油补政策,将相关支出与用油量脱钩,鼓励用油成本“随行就市”进行传导,有利于防止信号扭曲和逆向调节,使价格机制更加灵敏、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环境保护,实现绿色低碳发展。http://
再其次,调整油补政策是激发内生动力,促进相关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油价补贴妥善解决了成品油价格改革对相关行业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强化了相关行业对油补资金的依赖。通过改革调整油补政策,实行补贴资金与用油量脱钩并逐年退坡,并将腾退的资金统筹用于相关行业发展,有利于倒逼相关行业调结构、促改革、建机制,激发内在发展动力,促进相关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最后,调整油补政策是改进财政支持方式,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的需要。油补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相关行业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在支持力度不减的基础上作结构优化,实现财政支出由“刚”变“柔”,由“僵”变“活”,由“分”变“统”,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的统筹能力和“兜底”责任,进一步补民生“短板”,保社会稳定;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就地、就近监管的优势,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有效性。
农村客运等行业油补怎么调整?
据了解,此次对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调整,是从2015年开始实施的。调整的总体要求是: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以保民生、保稳定为目标,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实施,盘活存量、健全机制,明确责任、平稳推进”的原则,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健康稳定发展。http://
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分类处理”的思路,以2014年为基数,将农村客运、出租车行业油价补贴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农村客运补助,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将远洋渔业油价补贴并入现有中央财政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贴,对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和渔船更新改造等能力建设给予支持;将林业油价补贴并入现有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具体说来,这次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将费改税补贴补助作为基数予以保留。原来的油价补贴保护两部分资金:一部分是成品油税费改革形成的费改税补助,另一部分是油价涨价的补助。这一次政策调整对于费改税补助继续予以保留。从2015年到2019年,费改税补助数额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作为基数可不做调整,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
二是涨价补助资金逐年退坡。
从2015年到2019年,以2014年实际执行数为基数逐年递减,其中2015年减少15%,2016年减少30%,2017年减少40%,2018年减少50%,2019年减少60%,2020年以后再另行确定。
三是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继续拨付地方,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农村客运补助,水路客运行业的结构性调整等。http://
14.建筑行业税收政策 篇十四
在国内银行业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收紧各类贷款融资的背景下,古老的典当行业迎来了勃勃生机和发展动力。为了及时掌控典当行业税源情况,切实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规避税收管理风险,我们对典当行业税收征管进行了全面调查剖析,探讨其发展趋势,以其为特殊行业税收管理提供依据,更好地提高行业税收监管水平。
一、典当行业征管现状
目前,无锡地区的典当行业就开设家数、经营规模、典当品的范围都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全市共有35家典当企业和14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逾9亿元,2010年典当品总额达到了45亿元。无锡市国税一分局征管的典当企业为11户及分支机构2户。其中,一般纳税人3户、小规模纳税人10户,约占全市典当征管企业的22%。其余均分散在其他各区域征管。典当业主要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增值税仅限死当物品的销售。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典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征收。企业所得税方面,原典当行业认定其他金融业,现归类为其他服务业性质,新开办的典当公司的所得税由地税征管。而新开设的分支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大多回总机构统一核算,汇总缴纳。2008-2010年共征收入库增值税45.53万元,企业所得税992.09万元。
二、典当业发展趋势及自身经营风险
1.典当业处于高速平稳发展的通道中。典当作为中小型企业融资、个人投资的补充平台,具有一种银行外的金融工具职能,灵活,手续简便的特点作为短期借款的优选,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随着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的齐头并进,今后几年,业务收入和税收收入将会继续维持平稳的速度增长。
2.典当行业的高收益率吸引了更多企业的加入。一些新设立典当行的法人股东都是一些知名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大大提升了典当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抗风险能力,但是高收益也伴随高风险,一旦发生重大呆账和坏账损失,小的典当公司难以生存。由此,典当公司会不断进行洗牌。目前房地产受控,典当的房产部分存在滞后性的隐患。加上运行资金多样化,费率高,公司收益有所下降,典当行业的平均收益率有所下降,对所得税征收预期带来一定影响。
3.典当行业纠纷较多。由于典当公司市场准入严格,典当公司的开业须由商务部核批,时间至少要跨一至两个,因此许多想进入而拿不到证照的公司,通过借壳,或者以分公司的名义开设,由此引发的股权纠纷较多,有的甚至诉于法庭。目前我分局征管的典当公司就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增加了税收征管风险。也给当今的典当行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思考。
4.典当行业正面临着多种转型。作为一种短期融资理财工具,古老的典当业逐步转型,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经营模式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近几年的典当行业的收入结构已发生了很大的转变。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类产品业务增长显著,当下的房产新政促使了典当公司在以后的发展中,必然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的水平,考虑新产品设计,开发一些新产品,比如说权利质押等。这对税务部门对典当行业的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典当行业征管难点
1.增值税税源小。因典当行业收入结构的重大转变,传统的动产典当已不在是典当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死当物品的销售同比在逐年下降。增值税入库税金明显减少,与所得税收入相比,入库的增值税处于微小劣势。
2.业务经营大中小并存。典当企业因各自经营发展不同,经营规模、经营品种也各不相同。有注重做“小额民品”、“过桥
贷款”、“房地产抵押”的综合类典当公司,也有以发展房地产抵押业务为主业的单一典当公司,还有依靠拍卖、中介等相关产业链,与物流中心合作做仓单质押业务的全产业链典当公司,更有类似个体经营和合伙人性质的小型典当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
3.异地分支机构逐年增加。因典当企业实行市场核准制,监管程度较高,异地典当公司纷纷以分支机构的形式开展业务,由于分支机构在人员配备、业务结构、经营规模、财务核算等方面不健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
四、典当行业涉税风险点
1.典当业的营业收入来源于当金收入(典当利息及综合费)和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当金收入依据当票记载的综合费率与借贷金额计算。质押贷款利息收入完全凭典当票据记收入。典当票是企业凭省商务厅开具的批条直接从印刷厂购买,而商务厅对购买数量没有限制,对当票的领用也没有进行登记,而且当票也未经税务机关监制,只有企业完全掌控自己收入的多少。这样缺乏监督的收入必然形成漏洞,容易造成收入申报不实。
2.典当综合费用存在随意性。典当法规定的综合费率只有上限,没有下限,企业自身调控余地较大。企业收回质押贷款的日期,综合费率的设定,只根据当票上企业自己填写的时间,究竟综合费用收入在何时截止,综合费率高低,没有相佐证的有效资料,难以确认。企业的综合费率随意下降,有可能存在帐外运转,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可能产生逃避税收现象发生。
3.内部管理缺陷突出。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操作随意性大,多以手工笔记本记录作为业务台账。新当、续当时,由典当行自行填写当票、续当票。赎当时,当户拿着新当时的当票就可以赎当,若提前赎当,退回部分预售的费用。一笔业务当期长短、综合费用收入情况、是否续当、续期长短、赎当的确切时间、是否提前赎当等,其连续性无法体现,只能从典当行内部手工登记的内容逐笔核实,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处理也不够健全。
4.目前典当行业征收的增值税全部为绝当物品销售收入,集中在金银首饰这方面的动产上,绝当物品销售有时开具发票,有时开具收据,销售绝当物品的时效性难以控制,实现销售的日期完全由企业决定。是否存在部份销售不开票、不入账的行为,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待证实。有关的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市场行情,有否内部低价处理等现象也有待佐证。
5.根据国税发【2008】第030号国税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起,所有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改按查账征收执行。虽然这一规定使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纳税水平和税负率同以往相比明显上升,但典当行业的高收益率,经营者对利润的最大化,加上自身财务制度的漏洞,典当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少申报、不实申报的原动力和相应手法,并未得到有效控制。
五、典当行业涉税风险应对管理措施
1.针对典当行业的差异性和特征性,实现行业管理。一是根据行业特点,对所分管行业进行税源风险识别。结合典当行业的发展和变化、政策的引领和导向、企业的经营和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该行业税收风险点。其二是对征管企业实施分类管理,重点关注典当大户,保证税源的正常均速发展。加强经营起伏波动大的企业的督导。分析确认税源风险源,提前介入,强化控制。
2.依托信息平台强化税收分析。利用各类税收风险管理平台等多个管理系统,及时收集典当企业的经营数据,并分析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明确该行业税源监控的标准、范围及要求,按照风险等级排序,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措施,合理地配置税收管理资源,实行在高度信息化基础上的专业化管理,提高化解税收风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收集相关数据信息情报,建立较为规范的典当业务收入管理流程。不断完善典当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处理规程,使
每一笔业务能完整体现收支金额。同时,对典当过程中使用的各类票据应进行信息化管理,全面体现领、销等动态情况,使票据管理呈现有序状态。为体现整个典当业务的连续性,要求在典当、赎当的同时,应把典当票、续当票、赎当票、当金收入发票等连续性的票据集中粘贴到一起,相互佐证,确保真实核实收入成本和利润。关注典当行业死当物品销售的合理定价和登载时效,确保死当物品的应纳增值税能及时完整和足额的申报入库。
4.加强宣传辅导,提高使用发票的自觉性。典当企业取得当金收入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典当票只是一种合同性契约,并不具备发票性质,对于当金收入,应开具地税服务业统一发票;对于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必须如实开具国税商业发票。国、地税部门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加强辅导、监管,提高典当双方依法纳税意识,自觉开具或索取正规发票,才能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
5.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对典当行业的一些大的融资业务,应积极加强与有关机构的联系,实现信息互通,掌控大典当业务的动向和流程,对由于各种情形造成的影响企业经营和税收征管的情况,积极与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沟通联络,搞好税收服务,保持税企畅通,有效地保证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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