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2024-10-24

零售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

1.零售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关键词:非处方药,零售药店,药品销售人员,药物不良反应

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医药市场格局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全方位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将给传统的医药零售业带来巨大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就传统零售药店在销售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1 部分药店没能严格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销售药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世界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家药监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患者有了“大病去医院, 小病去药店”的观念, 这给药品零售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但在销售过程中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出现了不少问题。患者仅可自主地选择非处方药, 但很多从药人员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或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随意销售处方药。现实中经常可以见到不需要处方也可以在零售药店买到抗生素等处方药。

2 销售人员在指导用非处方药时容易出现药品滥用、误用等不合理现象

非处方药不需要医师处方即可以买到, 患者虽具有很大的自主选择的机会, 但多数愿意咨询销售人员以获得专业的用药指导。如果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全面就容易不合理地推介药品, 轻者加重药品不良反应, 甚者造成严重后果。以感冒药为例, 多数治疗感冒的药物属于非处方药, 具有退热、止疼的作用。如主要成分为对乙酰氨基酚的药品商品名有百服宁、泰诺止疼片等, 而感冒复方制剂多含对乙酰氨基酚和扑尔敏, 有白加黑、日夜百服宁、感康等。患者出现头疼、发热就建议买百服宁等服用, 为缓解流涕、打喷嚏又加用感康等, 甚至可以见到有些销售人员为更快减轻患者症状自行加大药量或缩短用药间隔, 这很容易造成对乙酰氨基酚的重复和过量使用, 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3 因从业人员临床专业知识缺乏不能根据患者的个体特点制定给药方案

有些零售药店的销售人员虽是药学及相关专业毕业, 但很少接触临床学科, 缺乏临床药学的相关知识。实际销售过程却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丰富的临床药学知识才能胜任。如老年患者因血浆蛋白偏低, 体水较少, 脂肪较多, 肝肾功能自然衰退, 而导致老年人对各种药物反应特别敏感。当遇到老年患者特别是合并有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时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患者情况制定给药方案。

4 为追求治疗效果盲目联合应用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虽然质量稳定、疗效确切、较为安全, 但毕竟也是药品, 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如没有给予注意, 就容易导致不合理的联合用药, 严重的甚至可以出现蓄积中毒等危险。比如大多销售人员知道某一药物的作用, 但是在联合用药时却容易为追求治疗效果、药学知识掌握欠缺出现盲目甚至错误的联合用药。比如双黄连、复方双花口服液等不宜与乳酶生同时服用, 因其抗菌消炎作用可抑制乳酶杆菌的活力, 使乳酶生药效降低或丧失。

5 为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而随便推介药品、保健品等

现在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都很浓, 很多人愿意提前服用药物治“未病”。很多药品销售人员也认为可以服用药品特别是非处方药或保健品来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虽然药品具有预防疾病的作用, 但是不当使用反而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比如大多销售人员知道体内缺钙可以引起佝偻病及手足抽搐症等疾病, 补充钙盐可以预防。经常见到销售人员盲目给患者大力推介补钙药物预防缺钙, 觉得补钙百利而无一弊。其实补钙也是因人而定, 生长发育较快的婴幼儿可以适当补充, 但因钙剂吸收会刺激胃酸分泌, 如过量补充会造成患者出现胃肠道不适的表现。

6 药品销售人员盲目迷信新药、贵药、进口药、“特效药”

国家药监部门允许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做广告, 特别是现在信息社会, 药品广告铺天盖地随处可见。在很多广告中药品疗效被极大地夸大, 象“止痒从此不求人“、“补钙还是蓝瓶的”, 再加上著名人物在广告中极其煽情的表演, 不但很多患者面对众多药品无所适从, 连很多专业人士都在不自主的跟着广告走。比较经典的例子是四环素造成了很多人出现牙齿和骨骼发育的异常。新药、进口药因临床使用时间短, 有些不良反应因时间关系不能表现出来, 且价格贵, 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7 药品销售人员未注意非处方药品的售后服务, 如服用、储存方法等相关知识

很多药品销售人员能做到问病售药, 但没注意到应告诉病人应详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了解药品的服用方法、储存条件等知识, 以便正确服药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药物的治疗作用。因大多患者没有药学专业知识, 特别是碰到一些老年患者时更要详细嘱咐药品服用方法, 剩余药品如何储存, 药品效期, 药品常见及少见的不良反应处理问题等。比如药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药品时告诉患者药物需要1d服用3次, 但是他没注意到患者是个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年人, 结果这个老年人想当然以为是三顿饭后服药。这样服药效果肯定不理想, 严重时甚至可能出现中毒反应。

2.零售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R7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019(2015)01-0572-01

不合格药品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药品合格与否至关重要,同时药品零售业对于不合格药品的质量控制更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药品领域对于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的管理虽然有了一定的研究,但是随着我国医药领域的发展和进步,现有的对该方面的研究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药品领域的发展。因此,在今后的药品领域的发展中,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管理的研究,并且在不断的研究中,将对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的管理纳入到药品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之一,从而促进药品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一.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管理过程中暴露的问题

(1)对不合格药品的界定尚有不清晰之处;

(2)处理不合格药品的相关责任岗位及岗位责任不够明确;

(3)对不合格品的全过程监控易留于形式,尚有不足之处。

二.如何进行有效地进行不合格药品的全程控制性管理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且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医药领域的发展带来的一定的威胁,更加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因此,我国医药领域必须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研究,加强对不合格药品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且不断的寻找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从而根据原因,对症下药,找出解决的措施。为了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对于不合格药品的管理,本文在此对不合格药品的全程控制性管理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希望能够为药品领域的发展做出一些贡献。

2.1清晰地界定不合格药品所包括的范围:

(1)质量验收人员在进货验收或销后退回药品验收时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2)药品所含成份或成份含量與国家药品标准不符合的;

(3)应标明却未标明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不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污染的药品;

(6)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有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

(7)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8)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抽样送检确认不合格的药品;

(9)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通知禁止销售的药品。

2.2明确不合格药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及人员

检查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负责不合格药品或可疑为不合格药品的报告工作。质量管理员: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查询、通报和监管处理。质量管理员、采购员:负责不合格药品的处理和监销工作。财务部:负责不合格药品的报损和账务处理工作。不合格药品的全程控制管理法:

(1)报告:企业的任何部门,特别是质量验收、养护和保管部门,若发现有质量可疑的药品,应立即将其放入待验区,相关人员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表》,报质量管理员复检,由质量管理员进行确认和处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可疑药品进行处理。

(2)复检,分清质量责任:质量管理员应对可疑药品进行复检,确为不合格药品的查明原因,分清质量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及预防措施并上报经理审批。有效预防企业其他环节出现类似问题,并消除隐患。分清质量责任一般以验收前后作为分界点加以判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入库验收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由供货单位负责,企业只需做拒收和退货处理;

b.入库验收把关不严,使不合格药品进入企业的,由验收部门负责;

c.在库养护和陈列检查不得法,造成不合格药品出现,由养护部门负责;

d.营业员对柜台陈列药品保管不当,造成不合格药品出现,由当事人负责;无论何种原因,质量管理员均需填写《不合格药品报告确认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

(3)移库:企业应设立不合格库(区),悬挂红底白字的不合格药品库(区)标志。不合格药品应集中存放在不合格库(区),由仓储部门专人管理,并填写5不合格药品登记表6,对不合格药品进行严格控制,防止出现错收错发等质量事故。

(4)处理:不合格药品的处理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a.退换货处理:通知企业业务部门,联系供货商及厂家办理退货或换货,同时填写《退货通知单》。办理退换货时要有供货商提供的加盖企业红章的正式票据,注明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零售价等内容。

b.报损销毁处理:不能办理退换货的不合格药品,由企业报损,统一销毁。保管员应每月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部门主管、企业质量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审批后,通知业务、保管、财物等部门对报损药品实施销帐,报损的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库(区),等待统一销毁,保管员不得擅自移动。待销毁的不合格药品,保管员应填写《不合格药品处理销毁记录》,企业质量负责人及企业负责人审批,质量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对不合格药品的销毁进行监督,并在销毁记录上签字。销毁不合格的特殊管理药品时,应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销毁可根据药品剂型不同分别采用捣碎、粉碎后与水混合倒掉、液体直接倒掉、外包装撕毁等方式,需在销毁记录中详细注明。

(5)分析汇总:

每月由不合格药品的发现部门填写《不合格药品情况汇总表》,汇总交质量管理员。及时汇总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对分析不合格药品出现的原因、处理情况是否得当、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控制过程,有效杜绝不合格药品进入流通领域具有深远的意义。不合格药品的各岗位处理流程先后为:验收员、保管员;养护员;质量管理员;采购员:按照《购进退回程序6》办理。财务部门:按照《药品报损程序》,负责不合格药品的报损及帐务处理工作。

以上总结了本店对于不合格药品的一些管理实践,仅供药品零售企业参考。规定是死的,管理是活的,企业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使不合格药品的管理流程更加完整适宜,不断总结完善。

三、结语:综上所述,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在药品的发展领域当中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对于不合格药品的管理涉及的内容比较多,相关的事项也比较复杂,所以,这一工作内容给药品零售企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然而,对于不合格药品的管理涉及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所以,必须要认真对待。因此,在今后的药品领域的发展中,要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并且从药品的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而研究出有利于药品零售企业管理不合格药品的方法和措施,促进我国药品领域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为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靳雪妍.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8)

[2]王倩楠,叶桦.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制度的建议[J].中国药事.2010(03)

3.零售药店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根据省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实施精神,为加强小药店整规工作的长效监督和领导协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完善优质服务机制,保障用药安全长治久安,探索我市小药店整规工作实际,巩固和深化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提出温州市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制度。

一、责任分工制度

1、将各县(市、区)划分不同区域的责任区,每个责任区由1-2人包干负责,每个“小药店”都明确一名监管人员为第一监管责任人,实现监管无缝隙覆盖,责任无推诿落实,形成药品流通领域规范拓展、全方位机制衔接、全系统能力提升的整规责任体系,确保小药店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责任人必须全面、正确履行责任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整规明确相应责任应严格依法执行。

2、“小药店”按检查类别分为GSP认证和日常监管两大类。一类为GSP认证类:需要进行GSP认证、GSP重新认证或GSP认证跟踪检查的 “小药店”,不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另一类为“小药店”日常监管类:需日常监督检查的“小药店”,其中,对上信用评定等级为A级的“小药店”,本可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3、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协同乡镇做好 “小药店”整规的业务指导和宣传工作。

4、市局不定期开展效能督查,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管理造成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药品经营使用秩序严重后果影响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二、监管信息通报制度

1、对违法小药店的通报曝光,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追踪最新整规动态,起到警示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作用,增强小药店违法案件查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2、监管信息通报内容包括:总结“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规工作中的示范创新方式方法;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小药店”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获的假劣药品案件;上级要求查办假劣药品案件;宣传新颁布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小药店”整规工作的相关文件;收集“小药店”发现的质量可疑的药品信息及案件线索;信用等级为严重失信的单位;违法发布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单位;通报及收集“小药店”发现及上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小药店”督查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内容。

3、信息通报的途径程序要征求“小药店”整规领导小组的同意,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通过“温州市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信息网”(网址:http:///)直接报送和登载。

4、信息通报的方式可采用座谈会、培训会、信件、电子邮箱、电话、手机短信、QQ群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批评性通报、张贴公告、报纸、和电视等形式向社会曝光。原则上每季度通报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通报。

5、小药店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信息员每年初向市局、县质安办报送工作计划,7月初和年底分别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和工作总结。

三、药品经营人员约谈制度

1、约谈对象主要为“小药店”法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2、有下列情形应当接受约谈的“小药店”:

(1)销售假劣药品或不合格、质量可疑的药品,不及时做好假劣药品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记录与上报工作;

(2)出租、出借或转让经营许可证或柜台,超范围经营药品;

(3)夸大药品疗效,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以药品的名义推销非药品,宣传非药品的疗效;

(4)非法采购药品渠道,购进药品不按规定验收,记录、凭证、帐、货情况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

(5)药品未按规定陈列、储存、养护,各类标志标签不清楚、不醒目,药品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不符合;

(6)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处方药不凭医生处方销售,无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时销售处方药;

(7)麻精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不得经营,药源性兴奋剂(麻黄碱)、可待因复方制剂未凭医生处方销售或超数量销售;

(8)驻店药师不在职在岗、虚挂;

(9)擅自变更法定条件、伪造经营记录

(10)店堂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违法药品广告情况,不符合《药品广告审查办法》;(11)对 “小药店” 管理混乱、多次教育效果不明显、质量负责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

(12)上信用评定等级为C、D级以及降等级的单位;

(13)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以上行政处罚;

(14)GSP认证、跟踪检查存在重点缺陷;

(15)歇业的小药店。

3、约谈一般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由小药店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必要时可邀请分管领导参加。

4、约谈会应形成书面记录,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及时书面报告药监部门。

四、召开会议制度

(一)重大整规工作会议

1、召集人:由小药店整规领导小组负责召集。

2、参加对象:参加“小药店”整规工作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镇“十小” 整规办的领导参加。

3、时间: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遇重大、紧急情况即时召开。

4、主要议题: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关于“小药店”整治的“全面规范、长效监管、转型发展” 工作要求,省、市、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下阶段主要工作任务;研究、部署阶段性“小药店”整治重点工作。

(二)定期例会

1、召集人:由小药店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

2、参加对象:各“小药店”主要负责人。

3、时间:原则上每六个月召开一次,遇重大、紧急情况即时组织召开。

4、主要议题:学习培训有关药械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小药店”整规工作相关文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例行公布前一阶段违规药店的查处情况、交流相关信息;提出整规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具体落实小药店整规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

五、协管巡查制度

1、为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监督网络,充分发挥药品安全协管员、药品安全信息员的协管作用,构建小药店社会监督机制。

2、协管巡查人员为药品安全协管员、药品安全信息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协管巡查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组织指导县、镇、村药品协管巡查工作。

3、协管巡查的对象包括小药店、村卫生室、诊所等涉药单位。

4、协管巡查工作的主要为“六有三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小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医疗机构是否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有无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有无过期、变质的药品;

(3)购药凭证、验收记录、养护记录是否完整;

(4)驻店药师是否在岗;

(5)药品分类及陈列是否整齐、规范;

(6)药品储存现场卫生状况;

5、巡查记录应注明巡查的时间、地点、巡查人员,详细记录现场巡查情况的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建议。

6、协管巡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辖区责任制和岗位负责制相结合,由县(市、区)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7、协管巡查工作情况纳入药品安全协管员、药品安全信息员绩效考核内容。

六、新闻发布制度

1、“小药店”整规工作新闻发布。由信息员报小药店整规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发布。

2、对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单位个人利益的时,要经上级部门批准或利益关系人同意后才可发布。

3、发布的新闻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发布部门应在发布前与相关部门协商和沟通。

七、督查督导制度

1、综合督查:根据整治与规范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由小药店整规领导小组负责人适时开展综合督查督导。综合督查的重点是各县小药店整规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及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

2、专项督查:对小药店整规领导小组负责人批示办理的落实,新闻媒体曝光的新闻事件,重大事故的查办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3、暗查暗访:与乡镇十小整规人员一起对小药店具体整规标准的落实进行检查,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八、投诉举报制度

1、小药店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做到事事有答复;

2、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的报案要认真热情接待,问清情况,凡属于药品监管部门管辖的问题和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要在24小时内组织力量进行初步调查,需要立案的,在7日内报分管局长签署立案,不得拖延;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法定管辖范围的群众举报、投诉,应及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移送具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做好移送记录,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或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投诉或举报。

3、对举报和投诉的,应填写《举报登记表》。有条件的应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说明诬告应负法律责任,报案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4、需要几个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理的群众举报、投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该项举报、投诉的处理、落实,各相关职能科室要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拖延不办;

5、由市质安办移交的群众举报、投诉,食品药品监管职能科室应依法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质安办;

6、明查暗访反馈意见及时予以沟通,并抓好落实整改工作。

九、联合执法机制

1、联合执法的范围。整治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或发生重要事件、重大案件、突发事件,其违法行为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

2、联合执法的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事前应商请相关执法部门征求提出方案,报十小质安办备案。其他人员参加,需要协调的事项,应提前联系。

3、联合执法的实施

(1)小药店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联合执法前的调查摸底和分析,确定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查处对象,并在行动前主动与案源所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公安部门派出机构沟通、协调,预防发生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可邀请新闻部门记者进行现场采访报道。

(2)发现违法行为超出参与部门的查处职权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责任科室取得联系,办理案件移交手续。(3)对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能科室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遇有与其他监管部门在职能界定上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县质安办牵头协商解决。

十、许可和退出机制

1、小药店审批公开制度是指业务部门在办理小药店许可事项,包括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责任等,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向社会和监管相对人公开,增强办事的透明度。

2、对新开办的“小药店”,严格按照《温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及补充规定、《浙江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设置和管理暂行规定》、《温州市乙类非处方药店(柜)设置验收标准(试行)》进行审核,严把审批关,杜绝新开办“小药店”假、乱、差现象。

3、鼓励和引导药品零售网点向农村边远山区延伸,连锁公司在农村边远地区开设乙类非处方药柜类“小药店”,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物质的支持。

4、简化小药店变更审批手续,如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负责人变更;质量负责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门牌号码变更。

5、对经营不善、效益不佳、管理滑坡、常发生违规行为的“小药店” 引导退出市场,倡导企业主动退出,开辟退出“绿色通道”。利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和GSP认证的有利时机,对不符合整规标准的企业依法核减经营范围或注销。

6、有条件的县对小药店审批事项可通过县局网站、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张贴或发放办事指南,以及通过新闻媒介等形式对社会公开。

十一、信用分类管理制度

1、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小药店信用信息档案,根据信用等级标准划分信用等级,并按照信用等级给予相应的奖惩,强化小药店的信用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2、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小药店登记注册信息: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编号等;

(2)小药店的日常监管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小药店在经营药品的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整改落实情况;

(3)小药店案件记录信息:稽查中发现的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3、信用等级通过计算机辅助系统按照《温州市药品经营企业信用评定评价标准(试行)》自动生成,分为ABCD四级。A级表示守信;B级表示基本守信;C级表示轻微失信;D级表示严重失信。

4、根据信用等级情况实行对应的分类监管。

对A级单位,定期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在日常监督中,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外,一般情况下减少日常监督检查次数;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对重点许可项目,可提前介入,全程帮促服务。

对B级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不良记录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事后回查。

对C级单位,要对其不良记录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事后回查,增加对该类单位的日常监督巡查频次。

对D级单位,除采取与C级单位相同的措施外,还要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名单,集中力量进行治理整顿,并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公告警示。

十二、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1、小药店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变动情况;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执行和变动情况;营业场所、储存条件及主要储存设施、设备情况;人员资质情况;药品购进验收情况;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情况;其它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2、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在乡镇十小工作人员参与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按法定程序,共同解决小药店整规回潮问题。

3、小药店每年的现场检查次数与信用、举报、药师QQ视频非现场检查等情况挂钩,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

4、现场监督检查,要认真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情节较轻的问题,检查人员要督促其整改到位,对需要限期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到期进行现场复查;对日常监管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稽查进行调查处理。

5、药监业务部门负责将小药店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录入药品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系统。

6、小药店整规工作人员在小药店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小药店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不得借机谋取其它利益。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小药店整规工作人员渎职失职,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报温州市十小整规领导小组,依法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整规扶持制

1、加强宣传,提高“小药店”从业人员法律和诚信意识

(1)发放宣传资料

(2)每年一次培训法律知识

2、引导从业人员进行函授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和药学服务水平

(1)一年一次本科、专科、研究生学习报名;

(2)开展网络教育学习。

3、组织上岗前人员进行GSP培训,巩固上岗人员用药安全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

(1)每月组织一次培训;

(2)每月进行一次考试。

4、应对药品流通转型发展,鼓励壮大连锁零售规模。

主题词:药品监管 小药店整规 制度 通知

4.零售药店人员管理制度 篇四

1、规定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卡,严禁冒名配药,发现伪造或冒用挂失卡的应立即扣留,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2、药店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

3、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处方配售,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

4、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不得拒收卡资金,不得超范围刷卡,不得为持卡人员兑换现金。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5、规范店员电脑操作,维护好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6、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广告宣传;不以现金、礼券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二、处罚:

1、丢失原始凭证:出货小票、退货单等(店长罚款100元,当班营业员50元)

2、超范围刷卡的,一旦发现立即重处(第一次:店长罚款500元,营业员300元,收营员200元;第二次翻倍;第三次予以开除)

3、刷卡区与非刷卡区商品未分开摆放,或标示不清不正确的(店长罚款100元、营业员50元)

5.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严格控制处方药品的销售,确保药品销售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条 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第二类 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第三条 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 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中药饮片应设专柜陈列,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 专人上锁:毒性中药饮片不得陈列,应专柜专帐、双人双锁储存。第五条 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六条 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调配 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二年备查。第七条 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调配;

2、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3、民间自配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开具本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方可销售,每次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4、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第八条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 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第九条 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调剂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字盖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量等情况,应 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都要用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多戥分称,以保证计 量标准。

3、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 付药给顾客。

4、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 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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