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2024-10-26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8篇)

1.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篇一

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作者:张晓芝出处:论文网更新时间:2011-9-2

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摘要:青少年代表祖国的未来,担负着振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青少年是否能被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四有新人,对于祖国日后事业的发展、民族的兴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趋势,总的来说呈上升态势,如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犯罪成为了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青少年的犯罪因素有很多,不仅有社会因素的影响,而且,家庭、学校教育的不当也会导致青少年犯罪几率的上升。

因而,其预防措施必须要将三者有机地进行结合。

其中,比较有效的预防措施则是以学校为主,家庭、社会和学校进行紧密的结合,一起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并且引导其自身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保障青少年健康的成长,逐步引入到健康成长的轨道上来。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家庭教育;社会关注;学校教育。

近年来,少年犯罪已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国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重,且犯罪向低龄化、暴力型、团伙犯罪转变,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指出:“预防未成年犯罪应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心理娇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与此同时还要深入探究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父母是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的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而有些家庭模式,例如,过分宠溺、简单粗暴、气氛异常、经济贫困等家庭都有可能使子女形成不良的个性,从而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

二、社会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在促进社会全民进步的同时,也使得一些崇拜主义、拜金主

义、享乐主义等比较消极的生活方式的出现。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比如,染色馒头、着色芝麻、注水牛羊肉等等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每一个环节无不存在着道德滑坡、违法乱纪现象,而这些“丑陋”的存在确实影响着青少年幼小的心灵。优秀的文化可以提高人的思想,促使我们奋发上进。低级、庸俗的文化会腐蚀人的灵魂,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在当前的文化市场中,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文化娱乐制品充斥了大量的迷信、暴力、色情等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内容,也使得对于社会了解不大清楚的一些青少年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影响。

三、学校因素。

虽然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教育体制中却也存在着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不少学校还是热衷于应试教育、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德育教育,而在具体的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与实际相脱节,盲目地超越、拔高,忽视了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大大抹杀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出现厌学、辍学的现象,从而过早地进入社会,为青少年走上违法道路提供了可能。作为学校主体之一的教师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其“言传身教”有时也极大地伤害了学生的心理,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再有就是有些学校本身存在问题,与家长沟通不及时、不顺畅,有了问题不能及时解决,无法对学生的不良“苗头”进行有效抑制,导致不良习气不断蔓延,从而陷入犯罪的漩涡。

四、青少年自身的生理、心理特点。

青少年不断的犯罪,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不够坚强,此时的青少年正处于心理、生理的不断发育的阶段,各个方面都还不成熟,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制外界影响的能力、自控能力都较弱,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还不强,更加容易走上歧途,走向犯罪的深渊。找出问题存在的根源才能对其进行针对性的有效防治。首先强调家庭,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石,青少年父母在为子女创设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的同时还应该主动积极地去学习补充更多的知识,不断增强自身作为一名监护人应该具备的素质,尤其是在法律以及德育方面知识的学习,并且家长要时刻要求自己的言行等行为,以良好的状态来影响教育自己的孩子。其次强调社会,社会是保障,国家要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营造一个清新、干净、文明的活动环境、生存空间。三是要发挥学校育人的作用,培养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

在教育中,一要针对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实际,安排专门时间,加强对理想、道德、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二是在各门类学科教学环节中,加强德育渗透;三要教育青少年遵守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进一步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四要注意遵循青少年的心理特点,道德认识发展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循序渐进;五要对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矫正。最后突出“法”的权威,有关的政法部门要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对于可能危害到青少年成长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对于已经犯罪的青少年要对其做好改造工作。严厉打击不法犯罪的现象,使社会得到维护与稳定,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营造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总而言之,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将政治、法律、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地充分利用起来,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社会的风气,将一些消极影响消除掉,净化我们的“空气”,才能还青少年一片蔚蓝的天空,才能真正达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目的。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犯罪

2.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篇二

一、应然目标:以刑事司法二元体系下的少年司法理念为依托

毋庸置疑,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属于广义少年司法体系中的一环。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如火如荼推行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在多大程度上不是一种“戴着脚镣跳舞”式的“自娱自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少年司法的理性认识。我们应以革新发展的眼光,牢牢固本于少年司法的对象群体———青少年这一具有特殊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且需要特殊关照的社会群体,将该模式置于独立的少年司法(尽管中国尚未建立独立于成人司法的少年司法制度)前瞻视野中反思远瞩,否则很容易偏离初衷而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当前刑法学和刑诉法学的专家们试图把零散的、有关未成年人司法处遇的法律条款生硬地放进成人司法体系中,既可以说这是一种权宜之计,也可以说这是对少年司法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认,是不承认少年司法所独具的基本原则、理念和体系架构。”[1]

传统司法对象的着眼点仍然是刑事司法一元体系下的犯罪人整体,青少年被视为穿着小号衣服的成年人,没有从成年违法犯罪人中独立出来。我们需要转换视角,把目光聚焦于刑事司法二元体系下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对象青少年群体,以少年司法理念作为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模式构建的应然目标和理念。

第一,国家亲权理论。作为少年司法最重要理念之一的国家亲权理论源自于拉丁语的Parens Patriae一词,其字面含义为国家家长,深层意蕴则是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的君主或监护人的地位。国家亲权理论有三条基本原理:(1)儿童期是一段具有依赖性、充满危险的时期,其间,监管是生存的基本需要;(2)家庭在儿童监管中居于首要的地位,但是国家在儿童教育中起着首要的作用,并且当家庭不能提供充足的养育、道德训导或监管的任何时候,国家应当进行强有力的干预;(3)当儿童处于危险境地的时候,政府官员有权决定何为儿童的最佳利益[2]。根据该理论,青少年不当行为的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理所当然地部分分担为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并且当青少年的父母因其监管不力而失职或者失去父母时,国家天然地承担起对青少年的监管和保护义务,但其职责不是报应和惩罚,而是诊断病因并对症下药。显而易见,国家亲权理论蕴含着国家对青少年的“脉脉温情”。这种“脉脉温情”应该蕴含和体现在我们构建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中: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不应该以一种居高临下的强制管控姿态介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中,必须以一种父母特有的宽容和谅解的姿态体现对青少年个体的尊重和关爱。

第二,青少年之“践习许可”期。践习许可,或称见习驾车许可,即指对达到一定年龄、具备相应能力的人予以的驾驶机动车辆实践学习的许可,待其通过相应的考试后,方能正式领取驾驶执照。处于向成人阶段过渡的青少年,除了因神经系统和大脑发育程度导致的生理心理的不成熟及辨认和控制能力不完全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社会化程度的不足。从生物人到社会人,从感性人到理性人的社会化过程,是一个将社会规范内化、不断汲取经验走向成熟的过程。但是,立法无法规定成熟,成熟需要实践。处于这一阶段的青少年,就像等待正式领取驾驶执照的上路新手,发生点儿事故往往在所难免。“绝大部分少年罪错行为是限于青春期的,也就是说,只要罪错少年能挺过这个阶段,他们未来的生活机会没有被终结,那么,他们就完全有望发展成为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至少不是罪犯)。”[3]面对这一任何人都不可避免且发生或可能发生罪错的人生历程,要“非常注重对犯罪原因的理性关照,尤其是着眼于理智地看待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风险……注重教育,注重帮助,注重化解,以及刑罚宽缓,尤其是强调法律适用的善良秉性,而对‘以恶报恶’的传统古典报应主义刑罚理念予以根本的摒弃”[4]。青少年在青春期的不良行为常被看作是一种“正常”的成长现象,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绝不允许用成人标准的强权肆意抹杀其践习成长的权利,而是需要合理界定哪些罪错行为是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践习许可”期之行为,合理区分有针对性地给予青少年以适当处遇。

第三,青少年之特别保护。青少年之特别保护指鉴于青少年身心特殊性及突出的社会价值,国家应当给予青少年超过一般社会群体的特别保护措施与策略,以契合青少年身心的特殊性,适应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特殊需要,保护青少年突出的社会价值。青少年之特别保护,意味着青少年与成年人之间的重大差别:具备成年人的体魄却不具备成年人的成熟,社会化程度尚存较大缺陷。这就决定了对青少年处遇的人性假设因其社会化不足只能做“感性人”假设,与之对应,对“感性人”的青少年绝不可简单贸然地采用“自由意志”的“理性判断”。少年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需要与成人全然不同的理念和规则来规范,继续用成人司法的标准来处置少年法律事务应当被认为是一种居高临下的粗暴。这个差别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客观事实,是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根本依据,不能因成人社会的话语霸权而遭到否认。质言之,特殊保护就是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处遇要有特殊的理念,特殊的组织,特殊的法则,特殊的程序,特殊的手段[1]。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需要考虑到青少年身心的特殊性,以保护为终极目的而非一味惩戒。

第四,最佳利益理念。所谓儿童最佳利益,又称儿童福利,是指未成年人不应为其不当行为接受惩罚,相反鉴于其年幼无知的现实,各国政府提供高效的儿童保育、矫正、教化等措施来纠偏[5]。《儿童权利公约》第3 条第1 款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最佳利益理念要求青少年生存所依赖的所有权利均需最大可能地予以满足,任何漠视、侵犯或可能侵犯青少年权利的言语行为均被无条件地禁止。最佳利益理念不仅适用于尚无不当行为的青少年,更应适用到有不当行为的青少年身上。有不当行为的青少年在现实中实质上处于弱势地位,对有不当行为的青少年进行相应处理时,不能打着惩戒、纠正的旗号侵犯青少年之利益,更不能在“教育帮助”的名义下剥夺其应有之权利。对青少年为一切之行为必须考虑其作为特殊群体的最佳利益,脱离最佳利益这一理念的理论、制度抑或其指导下的行为都毫无例外地失去正当性而最终对青少年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在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构建中,最佳利益应该始终是我们遵循的准则和目标。

二、反思与整合:价值取向相左的理论依据

(一)社会控制理论及其评析

通常认为,社会控制理论是解释和实施中国当前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的重要依据。社会控制理论又称社会联系理论、社会键理论(social bond theory),是美国著名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于1969 年出版的《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提出来的。赫希认为,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倾向,如果不进行控制的话,任何人都会进行犯罪。青少年犯罪是个人与传统社会的联系薄弱或破裂的结果。社会联系是指个人与传统社会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一般通过社会机构表现出来。赫希认为,社会联系由下列四个方面组成,这些方面可以用来解释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1)依恋(attachment),这是阻止青少年犯罪的情感因素。依恋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主要包括对父母的依恋、对学校的依恋、对同辈朋友的依恋,对正常人来说,这种感情联系是犯罪的重要抑制因素。(2)奉献(commitment),这是阻止青少年犯罪的成本因素。如果人们为了顺应传统的生活方式而花费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中,就不大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原因在于犯罪的成本太高,当然这种犯罪的成本包括失去已经获得的财产、教育、名誉等,也包括可能获得的预期。(3)卷入(involvement),这是阻止青少年犯罪的时间精力要素。卷入即花费时间和精力参加传统活动。赫希认为,卷入传统活动(如传统的工作、运动、娱乐和业务爱好、学校学习等),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出来,使得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从事犯罪活动。(4)信念(belief),这是阻止青少年犯罪的道德因素。信念即对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的赞同、承认和相信。如果缺乏或者使其削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及犯罪行为[6]。

不可否认,社会控制理论在解释和实施中国当前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明确的是,这一理论具有缺陷:

第一,社会控制理论存在着单一因素分析的缺陷。赫希援引了犯罪学古典学派自由意志或理性选择的观点,强调人是理性的动物,当种种情境有利于犯罪时,犯罪自然就发生。然而,社会控制需要其他情境因素的配合才会发生,这里的情境因素是指控制犯罪的条件及机会因素,这些情境因素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即便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每一个单一条件都具备,如果他们之间的相互影响不能形成良性互动,则犯罪控制的效果很难真正达到[7]。同时,社会控制理论仅仅关注社会因素,没有认识到青少年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犯罪原因异于成年人之处,忽略了青少年致罪的个体因素,片面性明显。

第二,社会控制理论体现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性控制取向,强制性有余而温情不足。青春期发生不良行为通常也被认为是青少年的一种“正常”成长现象,而大部分青少年在度过青春期后并不会把不良行为带入成年期,这被称为青少年不良行为的“自愈”[8]。但社会控制理论指导下构建的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通常不会等待青少年自愈即会采取措施,难以体现对重点青少年的宽容。自上而下的制度性控制不但严厉而且采取措施的对象宽泛,即使部分青少年尚未达致严重不良行为或犯罪行为也会被采取相当严厉的措施,“具有超前干预的预防犯罪措施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早已经受到犯罪学中的经典理论—标签理论(labeling theory)的深刻‘提醒’”[8],个体极有可能因标签效应成为人为制造的犯罪人而成为该理论的牺牲品。

第三,社会控制理论把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或理性选择的假设作为其理论成立的前提,但该前提值得商榷。如果说成人犯罪的原因在一定程度上运用自由意志或理性选择进行解释尚有一定合理性的话,将其运用在解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上则未免牵强。青少年除了具有尚不成熟的身心特质外,还具有社会化程度欠缺的特点。青少年犯罪多是被决定而非理性选择的结果。以社会控制理论作为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构建的理论依据,不可避免地将青少年作为成年人看待,多带有对待成年的惩戒色彩而失却对待青少年的温情。

综上,自上而下的制度性控制取向的社会控制理论虽然也注意到了社会因素在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中的作用,但是其人文关怀、人道主义的精神特质缺乏,较难契合少年司法的相关理念,有待完善或改进。

(二)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及评价

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最先于20 世纪70 年代在美国发展起来。社会支持网络理论认为,应当重视在问题中的个人的社会网络以及获得支持的程度,协助个人发展或维持社会支持网络,以提升其因应生活压力事件的资源。而资源又可区分为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前者包括个人的自我功能和因应能力等,后者指个人的关系网络广度与网络中的人能够发挥支持功能的程度。社会网络干预的目的在于强化个人的社会资源,以增强个人的社会整合度,协助个人解决生活中的问题[9]。

犯罪学理论认为,青少年犯罪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关注了青少年个体,也关注青少年所处的环境因素,对犯罪原因的解释较为全面;该理论强调个体与社会的互动,较之于从上之下的强制性单一控制其人文关怀要浓;个体在该理论之中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凸显青少年群体独立的价值。概言之,该理论以青少年个体和社会情境的人本支持为取向,以其为依据构建的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应较能体现少年司法的诸种理念;但不可忽视的,由于该理论过于聚焦问题中的个人,宽仁有余而矫教不足,没有考虑到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不成熟、任性、需要一定的管教等特点,仍然需要予以补正或完善。

(三)适当整合与完善:价值取向上的互补

综上可以看出,社会控制理论与社会支持网络理论具有价值上的互补性和兼容性,且二者结合可以达致“宽严相济”、帮教适中之要求,故笔者赞同曾培芳教授的整合观点:社会控制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对个人的规范要求,在实务操作层面是自上而下的控制取向;社会支持网络理论的目标与社会控制的目标并不矛盾,但其理论出发点则是对各种原因导致行为偏差的青少年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关怀,在实务操作层面上是自下而上的支持取向,这两种理论的整合,将有助于建构真正具备综合而系统特征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社会服务体系……无论在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上,还是在青少年犯罪问题的预防和矫正工作上都有一定的理论优势和实务技术优势。两种理论取向在目标构建上是一致的,在方法上互相补充,互相支持[7]。

不过,笔者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整合绝非简单相加,而是在互补基础上从青少年的特质和社会因素两方面指导构建致力于实现少年司法理念的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这需要做到至关重要的两点:一是社会控制的强制性色彩需要柔性化的管理予以冲淡,二是青少年社会联系薄弱的修复需采取“润物细无声”的融入方式而非特意或不经意凸显特定青少年个体致形成标签效应的方式。

三、模式的构建:社会控制和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指导下的尝试

现行的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在构建上多失之偏颇:要么以强制性的管控为主,要么以松散无目标指向的“服务”为主;要么偏重于社会环境的调控,要么偏重于个体因素的提升,在实践操作上既无法充分考虑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特质,更无法实现少年司法理念的目标。究其根源,在于模式构建的理论依据片面或单一,模式构建的目标理念出现偏差。据此,笔者试图以社会控制和社会支持网络的整合理论为依据尝试构建实现少年司法理念目标的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模式:

(一)社会控制理论指导下的构建

在社会控制理论的指导下,不仅需要健全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组织管理系统,更需要专业化的人员依据少年法律将管理工作贯彻到社区及青少年个体,具体来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第一,进一步健全组织管理体系。中国目前的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组织管理体系具有明显的“漏斗效应”———越往基层管控能力越弱,这与该系统在职能设置上越往基层管理部门越少、管理部门越不专业、基层社区专门管理部门缺失有密切关系。结合中国相关职能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在区县以上级别宜应由政法委及团委共同成立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组织管理机构作为领导机关,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作为成员单位共同承担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工作,在街、镇直至社区中,则由领导机关和成员单位设立或组织派出机构、派出人员如社区警务填补真空漏洞,健全组织管理系统。

第二,组织专业的社区工作队伍。对大部分青少年群体而言,除了学校、家庭外,社区是其主要的生活空间,组织专业的社区工作队伍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就成为必然。就目前的情形看,短期内普遍建立数量较大的以社区工作者为主体的社区工作队伍并不现实,采取志愿者与社区工作者相结合的方式就成为首选。对志愿者的筛选除了把握品行和责任心关口外,更要注意专业的甄别,尽量使具有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法学等专业背景的志愿者纳入其中,打造专业过硬的社区工作队伍,在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组织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切实发挥作用。

第三,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相关法律的完善和落实。为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为青少年提供的法律保护是多方面的,而中国关于青少年保护的法律显然不足且零散。从法律政策逻辑的纵向维度及借鉴国外少年立法实践,中国宜采取少年福利法、少年保护法、少年案件处理法的立法模式。少年福利法致力于青少年基础性社会关系普惠性的合理调试,是未雨绸缪式的积极治理策略;少年保护法致力于青少年特定问题的缺漏修复与关系协调,是遮风挡雨式的局部性消极防范策略;少年案件处理法则致力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具体个案的处理,是亡羊补牢式的司法保障策略。在立法上完善上诸法律之时,更要注重该法律在实践运用中的贯彻和落实。

(二)社会支持网络理论指导下的构建

在社会支持网络理论的指导下,需要针对青少年群体建立不同层面的社会支持网络,从儿童福利和少年的特殊保护理念角度给予青少年群体以最佳利益。从司法的纵向逻辑维度及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少年法的基本策略,需要做好以下层面的模式构建:

第一,日常生活中的福利照顾,力求预防。考虑到青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发展规律及环境因素的决定性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对青少年群体应当首先注重以福利政策来优化其生存的社会环境,减少甚至消除环境对青少年的不当影响,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进而体现预防优先的少年司法理念。《利雅得准则》第5 条明确指出:青少年从其幼年开始的福利应是任何预防方案所关心的重心。福利政策的内容应当包括教育、医疗、收养、就业、反家庭暴力、对处于困境的儿童的救助等诸多内容,全面周详地构筑儿童生活的福利网,一方面,“少年儿童之福利之工作,重在提供足以促进其心身正常发展之健康环境,俾使民族幼苗,得能善加栽培,个个成为国家社会有用之材”[10];另一方面,其也是“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体现。福利照顾是较易实施却又难以全面实施的措施,但在青少年教育帮助和犯罪预防模式中具有基础性和优先性的地位。

第二,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中的适当宽缓,最小伤害。由于中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体系,违法犯罪青少年在司法过程中基本上和成年人一视同仁,虽然也有轻缓,但二者的实际处遇相差无几。必须明确,青少年绝不是穿着小号衣服的成年人,其违法犯罪很大程度上是被决定的结果,对其适当宽缓处理具有确定依据。在具体处遇措施上应做到:尽量使用较之于成年人较轻的刑事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尽量适用轻缓的刑罚、非监禁刑;司法或行政等程序中尽量保障其权益;羁押拘留中与成年人的分离;避免违法者或犯罪等标签性称谓的出现,等等。不扣否认,违法犯罪青少年形式上也要接受一定的惩戒,但这种惩戒的方式及程度均应该在适度轻缓基础上具有最小伤害性,体现对青少年的人道和宽容。

第三,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后的保全发展,帮助教育。此措施之根本目的在于强化青少年与社会的互动,加强其社会支持的获得,避免其因社会联系薄弱而被边缘化直至被社会抛弃。保全发展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前科封存制度、身份信息保密制度、非监禁刑、相对宽松的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制度、教育权的适当延续、死刑的绝对禁止与无期徒刑的相对禁止、等等。教育帮助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与帮扶、生活困窘的救济、重要信息的通告、心理的疏导、矫治与辅导、社区矫正、公共活动的参与、社区居住者的沟通交流的促进等等。一定程度上看,保全发展、教育帮助既是违法犯罪青少年处理后的措施,也是对青少年的福利照顾、预防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纵向逻辑维度的三个层次之措施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如福利照顾、力求预防之相关措施就贯穿于青少年教育帮助与犯罪预防模式的全程,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根据情况对上诸措施有所取舍或整合。

四、结语

3.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篇三

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分析

青少年犯罪是指6岁到25岁的青少年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1。我国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了不同于往昔的新的特点:

犯罪低龄化趋势突出

这一特点十分明显地体现在了犯罪率持续上扬的“90后”“00后”人群中。

犯罪主体趋于复杂

这一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外来人口的青少年犯罪增多;二是在校生犯罪率上升;三是“富二代”、“官二代”犯罪增多。

暴力犯罪数上升

目前的青少年罪犯开始频繁使用成年人的作案方法,暴力色彩突出,动辄有持刀砍人或互相残杀的惨剧发生,以致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的比例大幅上升。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自身因素

自身的心理因素是青少年犯罪形成的内在因素。心理发育与生理发育之间的矛盾及心理意识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是青少年时期的主要矛盾。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化解而被激化,极易形成违法犯罪的心理。这些特点主要包括:

1、认知方面

由于认知能力偏低、法制观念淡薄,青少年很容易在逆反心理的支配下走上犯罪道路。

2、动机方面

青少年往往容易受到各种欲望和不良心理的影响,产生犯罪动机。其二,基于嫉妒、报复心理而作案。

3、情感方面

青少年犯罪者的情感具有不稳定性。在遇到不顺心的事时,青少年也体现出了内心承受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差的特点。

青少年家庭因素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直接學习的对象。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不良的家庭教育和不健康、不健全的家庭环境。

1、不良家庭教育,主要是不正确教育方式方法。

主要表现在:(1)家长的溺爱;(2)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3)简单粗暴,即家长教育子女的手段、方法过于简单粗暴,非打即骂;(4)疏于管教。

2、不良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

家庭环境如何,对成长过程中的青少年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当家庭结构受到破坏的家庭或不道德家庭,容易引起孩子的紧张、痛苦,使孩子心理变态,产生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这些家庭主要有:破裂家庭、不道德家庭以及暴力家庭。

社会环境因素

首先,在网络传媒方面,带有暴力色彩的网络游戏、网络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对青少年的危害极大。

其次,在“一切向钱看”的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等多种腐朽的价值取向开始蔓延,青少年群体极易受到这些不良观念的侵蚀。

最后,社会竞争压力的无法有效的疏导,容易导致青少年的逆反心理的产生。

学校教育因素

过分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放松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导致了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整体下降,为青少年滋生犯罪心理埋下了隐患。

对心理健康教育的忽视,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很低,不健康的心理往往产生不健康的行为。

青少年罪犯的法律意识薄弱,与学校对法制教育的忽视显著相关。

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通过以上因素的分析不难看出,青少年犯罪成因是多方面的,必须通过多种手段进行预防:

青少年的责任与义务

在家庭里,应多与父母沟通,不赌气任性,适当表达自己的感情。只有父母和子女三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形成防止青少年犯罪的第一层保护网。

在学校里,青少年应认真上好每一节课,不断充实自己,培养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对自己,应正确调整好心态,应学会通过正确的途径释放自己的不满情绪;对他人,应给予应有的尊重。

家长的责任与义务

第一,尽量保持家庭完整和睦的责任。不健全的家庭也易导致犯罪的产生,因此,家长的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增强自身的责任感,对家庭负责,对子女负责,从表面上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可能。

第二,要履行积极教育、正确引导的义务。在教育过程中,避免与孩子激烈冲突,多与孩子进行沟通;与子女的关系处理上,不过分干涉,不放任,不溺爱,做到张弛有度,促进其健康发展;在生活中,要处处争做子女的表率。

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社会的各类主体应各尽其责,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比如,针对网瘾少年,网络主管部门也应推出相应政策,以尽可能避免网瘾的养成。

其次,社会主体也应采取积极的措施,改善我们的社会环境,比如新闻报社多多登载发扬见义勇为等内容的文章,宣传我们的传统美德,使我们的社会风气更加健康。

学校的责任与义务

其一,加强道德品质的教育,树立学生正确的道德观。例如有些学生虽然受到过良好的教育,但是,他们的内心却在犯罪前存在着严重的扭曲,其本质原因就是德育的缺失。因此,学校有责任、也有义务重新审视品德教育的重要性,将思想品德这门课程作为重点课程来讲授,从本源上抑制犯罪的发生。

其二,及早添加法律课程。我们如想全面建成法治社会,就得从青少年抓起,培养他们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意识。

其三,适时进行性知识的教育与普及。如果学校能通过相关课程的讲授,引导学生正确看待自己与异性,消除青少年之间的朦胧感,那么,强奸、猥亵等恶性犯罪的发生几率就很有可能降低。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品质的优劣,素质的良莠,关乎国家的兴旺。因此,就更需要我们的国家、社会和个人各司其责、各尽其职,预防青少年犯罪心理的形成,帮助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这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4.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调查报告 篇四

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逐年提高,已经逐渐成为影响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只有积极深入地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才能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国家的未来建设。据统计,当前我国14-25岁的青少年在社会总人口所占的比例大约是25 %。在我们**县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大约占所有犯罪人数的8%左右,每年审理的未成年被告人达百余人。因此我们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深入探讨青少年犯罪的成因、特点、发展趋势及预防工作。

一、青少年犯罪原因

(一)青少年自身发展的不成熟

14-18岁年龄段的青少年具有其特殊的心理与生理特点,这一阶断处于正在发育的青春期,生理发育已渐渐完善,而心理发育尚不成熟。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一方面: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往往较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所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环境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另一方面,一些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缺乏自制力,也极易采用非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如**县某校一起聚众斗殴案中,两位男生仅仅因为餐桌上的一名话引起口角,便各自纠集一大帮人摆场子,打群架,造成了恶劣影响,甚至其中一位被告人因为持械造成三人轻微伤而被判有期徒刑,自此失去了自由。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常因遇到一些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向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例如去年的一个案件,几名在校初中生因为上网玩游戏缺钱,从而想到找人“扒”钱用,于是几人预谋商量后,晚上在路上对行人采取威胁、恐吓并实施殴打,从路人处劫得手机和几百元现金,在庭审中这几名被告人都不认为找他人要钱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期徒刑,而且抢劫犯罪是没有数额限定的,不因为你不懂法而不受法律追究,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家庭是青少年个性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他们最早接触的“小社会”。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该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一些家教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相关调查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以及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当,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内的凝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相反,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

诸多的家庭因素导致了青少年的不良成长。表现为:一是家庭破裂。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失和、失教家庭逐渐增多。在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单亲家庭的占15%。二是父母素质偏低,亲子沟通不足。有的父母文化水平低下,见识面狭窄,又不积极主动学习,而青少年接受新事物快,思想“新”,与长辈的沟通存在着许多障碍,导致孩子在他律期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引导。三是家庭教育观发生偏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对。一些家长存在“树大自然直”等观念,忙于生计,长期外出打工,从而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在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父母外出打工的占50%。一些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动则打骂、训斥,使孩子形成孤僻、自卑、冷漠的性格和逆反心理;有的父母对子女娇生惯养、过度溺爱、纵容庇护其不良行为,养成孩子好逸恶劳、自私任性、骄纵霸道等性格。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我们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曾遇到这样一个案列:这是一起未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叶某杀母案。

我们还发现一些家长对子女的管教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与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子女的管教义务。对子女身上的错误和缺点,或是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是蜻蜓点水,关心帮助、沟通不够。生活在疏于管教家庭中的子女,因得不到父母及时而悉心的管教,生终由小错而大错,直至违法犯罪。下面也是我们审理过的一起真实的案例:17岁少女溺婴案。这起案件值得我们大家反思,我们认为家庭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如果家长在平时多与子女沟通交流,多关心过问一下子女的生活,或者能及时发现子女的异常,可能悲剧就不会发生。

(三)学校教育的偏差

学校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偏差,也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在一些学校一味追求高升学率,教师平时很少注重对学生道德、法律方面的教育。许多学校所开设的法律课程往往被文化课所挤压、侵占,成了摆设,甚至很多学校并未开设法律课程,使得在校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教育,个别未成年人因此不知法、不守法,极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如前面所讲到的几名在校初中生抢劫的案件,就是因为他们不懂法造成的。另外,有些教师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学生缺乏耐心,导致学生产生厌学心理,从而辍学流入社会。而社会的复杂性大大的提高了这些辍学学生犯罪的危险性。所以,我们认为,学校要教授学生文化知识的同时,更应注重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使他们今后能成为守法的公民。特别是对于犯过小错误的学生更应注重教育而不应将他们过早地推向社会,从而推卸学校老师所应承担的责任。

(四)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也不断发生着变化。社会资源配置方式和流向的转变以及社会成员能力和机遇的不同,使得社会群体、成员之间对社会资源的`拥有和职业安排的差异加大,社会贫富进一步加剧,使青少年产生了畸形的价值观念和心理需求,盲目地追求物质生活享受。这种畸形的价值观念和心理需求,转化为青少年潜在的消极因素,成为犯罪意念的“恶性肿瘤”;加之一些社会不良青年对其的污染,使他们掉入“偷、摸、扒、抢”的旋涡,既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处于受教育时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其思想行为受文化因素的影响最为直接。当前,文化领域中的糟粕和不健康因素泛滥成灾,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充斥文化市场,让缺乏甄别能力的学生容易失去自控能力,严重侵害了青少年的身体健康,使一些学生盲目仿效,进而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我们审理过的一起强案中的被告人张某案发时正在上高中,在暑假期间因看了黄色光碟后产生了性犯罪的想法,后对邻居家的女童下手,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最后也是被判处了徒刑,这不仅影响其求学,更是在自己的人生上刻下了抹不去的污点。另外,我们遇到过有些孩子盲目追求物质享受,从而走向极端的案例。如未成年的被告人徐某拐儿童案。还如,有的青少年家庭条件一般看到周围的人都用苹果手机而羡慕不已,后来趁人不备到偷偷拿朋友的手机,他岂不知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构成盗窃罪的(目前**盗窃罪的追诉标准是元,一部苹果手机一般价格在4000元左右)。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由于青少年的年幼,身心不成熟,其生理、心理都与成年人有很大的差别。青少年犯罪有以下的特征:

(1)犯罪类型集中。以简单暴力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为主。其中又以暴力犯罪为重。这和青少年的心理素质发展尚不成熟,又正处于血气方刚之时有很大的关系。综合**地区近三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数据来看,暴力犯罪占所有案件的59%,其中,以聚众斗殴犯罪和寻衅滋事犯罪为重,分别占总数的26%和23.2%,而侵犯财产犯罪所占比例达35%。

(2)具有盲目性与突发性。突发性是指青少年犯罪在事先往往没有明显的动机会明确的作案目标,没有预谋和准备阶段,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发和特定情境的刺激下突然、临时起意,或因一句话,一件小事发生口角,感情一时冲动,顿生犯罪念头并立即实施,即所谓头脑一热,感情一时冲动,说干就干,根本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在我们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占最大比例的聚众斗殴犯罪均因为一些小事发生口角便发生了斗殴。而故意伤害等其他暴力犯罪的也仅仅是因为被告人的一时气愤引发。在侵犯财产犯罪中,大部分涉案人是一时见钱眼开,均为临时起意,没有预谋。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也易于教育矫正,故在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能适用非监禁刑(不削夺人生自由),也都是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3)文化素质偏低,从我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上看,文盲占0.2%,小学文化占12.7%,初中文化占70.9%,高中文化占15.45%。大专文化占0.68%。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初中生所占比例最大。这是因为初中生文化程度低,文化修养素质差,不仅使他们容易为外界不良因素引诱,价值观念容易被扭曲,而且也使他们法制观念淡薄,自制能力差。而文化程度越高,接受的教育越多,人的思想就会越成熟,犯罪几率也就相对比较小。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强化家庭的监管力度

我们知道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细胞,是人生活的起点,对未成年人来说其生活的第一场所,学习的第一所学校就是家庭,家庭对人的个性特征、心理特征的形成,道德情操的陶治有重要影响作用。为人父母者,应不断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自己的行为,注意自己举止文明,以身作则。做为家长首先就要增强法律意识,行的端做得正,才能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堂堂正正做人。未成年人优良的品德,良好的行为方式的培养和形成,不仅需要父母的正确引导、教育、更需要家长严格、科学的管理。但无论是正面的鼓励、引导,还是反面的批评、限制,都必须掌握一个度,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鼓励过分和批评无度都不能起到应有的、预期的效果,反而会使得其反。家长在教育子女时既要注重对孩子的智力和能力的教育,也要注重对孩子道德、生理、心理、法律知识的教育。对孩子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密切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并予以正确引导,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那么,做为家长如何才能让孩子远离犯罪、健康快乐成长呢?首先要培养孩子要爱学习。通过学习提高人的素质,陶冶人的情操,使人过得充实,所谓“无事而生非”。很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都是因为不爱学习、不爱读书、不求上进,天天觉得无事可做,于是就想歪点子,动歪脑筋,偷鸡摸狗,坑蒙拐骗,打架斗殴。当然,这里的学习除了文化课之外,也包括科技知识、法律知识等,只要对人的成长发展有益的,我们都可以让孩子去学。二要注意孩子的小节,严格要求,养成好习惯。许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因为过早涉足社会,结交了一些不法分子,在一起称兄道弟,是非不分,胆大妄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要让孩子与人交往时一定要慎重,要让孩子学会如何“择友”,尤其是与社会人员交往时要注意,千万不要与品行不端的人交往,要让他们牢记古人的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三要让孩子适度使用网络,要远离黑网吧。我们在办案中发现网吧已经成为青少年犯罪,特别是中学生犯罪的重要发生地。主要表现在,受网络游戏内容的渲染,青少年盲目模仿,过度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计后果,一些痴迷于网吧的青少年,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无能力支付游戏费用,但又抵挡不住游戏诱惑,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念头,为达目的铤而走险。另外,长期泡在网吧的青少年比较熟悉网吧的环境和出入人员的情况,于是选择网吧为作案地点,将出入网吧的人员作为实施犯罪的对象。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未成年被告人,如果他不是去了不应该去的象网吧这样的地方,他就不会沉迷于网络游戏,也就不会发生后来抢劫他人钱财这样事情。四、要强孩子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培养孩子独立思考的能力。要让孩子知道什么地方能去,什么地方不能去,遇到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要增强辩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要让孩子管好自己的手、脚和眼,不该去的地方不去,如网吧、游戏室、舞厅等;不该伸手时不伸手;不该看的不看,如低级趣味的报刊、录像等就不能看。

(二)强化学校教育管理力度

许多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的学生之所以会触犯法律甚至受到刑罚的处罚,很大程度上与学校、教师的法律道德心理教育、管理力度不够有关。学校应当全面开展法律课程的建设,保质保量上好法律课程,让青少年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学校也可以与公检法机关合作,形成法制教育联动,定期邀请资深法官、检察官、民警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进校园,立足工作特点,从不同角度开展以案讲法、专题教育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学法用法水平。同时,学校和教师要转变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法,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对学生的评价要以鼓励为主,完善学校考核考评工作的指标体系,善于发现学生的闪光点,正确引导帮助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同时,学校要改善教育内容,加强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律教育、人生观的教育。另外学校也可以与司法机关、家长建立“三角力”框架。以学校为平台,定期开展三方会议,为学校如何更好的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献计献策,为家长如何更好的管教孩子,更好的与孩子沟通,成为孩子的好朋友与家长们倾心交流,为未成年人构建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安全的学习环境,温暖的社会环境。

(三)建立建全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防控机制

构建预防减少青少年犯罪的防控机制,需要公、检、法及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投入,形成多方合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教唆青少年犯罪的教唆犯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净化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社会不良场所。检察机关应注重对微罪免予起诉的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力度,预防他们再犯。审判机关则针对已经起诉的少年,构建审教一体化机制,对涉少犯罪案件推行专业化审理,使法官有更多的精力去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减少重新犯罪率。同时要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尤其是要加大对青少年犯罪类型比较集中的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等犯罪的宣传力度。针对学校,发动群众,通过图片展板、电视台播放典型案例、法制讲坛等各种形式向青少年展示犯罪的构成及犯罪后果,以达到预防、震慑目的。

(四)社会其它力量预防

5.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和预防 篇五

摘 要:近些年,青少年犯罪问题频发,日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也是困扰当前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的一个难题。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比例的持续上升,不但成为影响当前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问题,也对社会未来埋下了不稳定的因子。因此,认真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具有现实而紧迫的意义。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成因;预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的青少年犯罪也呈现出低龄、团伙、暴力、智能化的趋势,日益加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一份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令人震惊: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3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明显增加,其中十四五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因此,认真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h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具有现实而紧迫的意义。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深刻认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特点,是有效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前提。通过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案例进行梳理,可总结出当前青少年犯罪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1 犯罪年龄呈现降低趋势

通过近些年新闻报道的年犯-情况,并就相关调查显示,我国青少年初次犯罪年龄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18-25周岁,逐步下降到14-16周岁发展,14周岁以下犯罪的青少年的数量也越来越多。

1.2 犯罪的主体呈复杂化趋势

当前青少年犯罪除了社会不良青年的犯罪外,很多在校大学生,甚至很多高中生、初中生也成为犯罪主体。这些学生中,还有不少的学生成绩较为优异,家庭条件也不错,却依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通过调查,农村留守青少年及城乡结合部的青少年犯罪比例近些年呈现大幅上升趋势。

1.3 团体化犯罪较为普遍

通过梳理近些年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可知青少年结伙暴力犯罪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很多青少年犯罪因为通过结伙,相互壮胆,增加安全感,减少恐惧感,在团伙之间,互相教唆,互相利用,互相依存,多是三五成群共同作案,且手段越来越狠,甚至结成类似帮会,黑社会等形式的形形色色违法犯罪团伙,称霸一方,抢劫,勒索,摆场子打架等,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1.4 犯罪的手段呈现暴力化智能化趋势

暴力型青少年犯罪是指青少年凭借自身的自然力或借助一定的、具有杀伤性能的器械以强暴手段或以其他危险方式,对人或物施暴并造成损害后果或造成危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一般包括杀人、伤害、放火、爆炸、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此外,青少年犯罪也越来越多采用技术手段,通过网络学习,购买相关技术设备等,实现犯罪的智能化。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成因分析

对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成因进行分析,可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

2.1 青少年犯罪的主观原因

一是青少年阶段的个体心理结构尚未成形,较为不稳定。随着青少年身心两方面的显著发育,他们的认知结构也发生了根本变化。青少年认知结构的变化,突出表现在自我意识的增强,产生了强烈的独立性意向,遇事不想依赖成年人,不想按照父母和老师的指导办事,强烈要求按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自由活动,心理上不稳定,表现出冲动和盲目。

二是青少年阶段的理性较为脆弱,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念。一些青少年由于过早地走入社会,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奋斗目标,精神空虚,好逸恶劳,特别是受到社会上奉行的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影响,不劳而获的思想严重,羡慕纸醉金迷、声色犬马的生活,但由于这些青少年多数无固定职业,无经济收入,当他们面对物欲横流的世界时,经不住金钱的诱惑,私欲不断膨胀,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甚至是绑架、杀人等犯罪。

三是青少年阶段的意志较为薄弱,遇事容易冲动。青少年阶段个人意识增强,自我约束力差,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喜欢模仿却往往较为盲目,加之大多数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和贫乏,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年龄“。这一阶段的青少年认识能力有限,而情绪则比较强烈带有很大的冲动性,其行为常受感情或情绪的左右,经常产生“理智与感情之间的矛盾”,在个人情绪激愤时的理解力和自制力都明显降低,往往做出人们意料不到的行为,所以很容易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2 客观原因方面

一是家庭成长环境不好,家长疏于正确教育引导。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产生的原发性影响。通过研究,可知很多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家庭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父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这就严重影响了孩子世界观的形成;二是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学习成绩不理想,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容易畸形;还有就是过分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忽视了思想品德的教养,娇生惯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最后是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任其发展,不闻不问。

二是学校德育法制教育较为欠缺,部分教师师德有所欠缺。虽然素质教育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二是法制教育缺乏,很少对学生上法制课、出法制黑板报等进行普法教育;三是在具体教育中联系实际缺乏,盲目的超越阶段,忽视了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满堂灌,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甚至有的还逃学;四是有些教师岐视后进生,动不动就进行所谓的“批评”,甚至是人格侮辱,极大的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影响了身心健康。

6.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篇六

针对我国未成年人,党和国家历来都十分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高度重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刑事犯罪活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也相伴而来,加之一些地方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在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时,一手硬一手软,使这些地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同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愚昧迷信活动蔓延,渲染暴力、色情、迷信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及电子信息产品屡禁不止,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出路是综合治理,虽早已成为共识,但是要使其成为整体性的、持续运行的社会工程,就必须使之系统工程化,建立全方位的运行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克服“紧一阵、松一阵”的随意性;克服“有的硬、有的软”的不平衡性,才能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持久、长效、有序地运行,形成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这种长效机制如何构建,主要体现在以下制度和系统的建立:

一、建立严密的系统工程责任制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系统工程,要求全社会的整体行动。从中央到地方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应设有责任一致的专门组织。从全国到地方,应制定长远的规划,推行全局性的战略部署。宏观的统一性是在微观的多样性中实现的。而落实预防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措施,并建成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形成其综合治理的责任制。严密的责任制是系统工程的主干,“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预防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保证。为了不产生综合治理的“漏洞”,就要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责任制,把责任制落实到一切负有青少年教育的责任部门、单位、组织直到家庭。各有关部门应当主动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切实承担起共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任务。

二、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稳定组织机构

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难点和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落实上不系统、不平衡,在一些地方不持久,没有形成一项可持续发展的事业。当进入21世纪之际,我们迫切的任务是使这项工作提上战略地位,使这项全社会都已关注的事业走上系统工程化的道路。这就是要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原创:http:///到社会的一整套完整的、多层次的综合治理组织系统,使整个综合治理有运行的实体。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策要落到实处,首先也要有组织实体作为整个任务的载体。落实综合治理,第一步是组织落实,是要有人干实事。

从中央综治委到地方综治委(现在中央综治委已有了专门机构),直到基层,都应有组织健全的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机构。这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工程的硬件,是整个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载体。这个机构是在分级领导和组织实施中联结成完整系统的。它不但要求中央层的整体性领导能力,同时要求逐级的领导与执行的有效性。分级环节的弱化和中断,都意味着整体性的局部否定。

参加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的各个党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应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专门力量,有了专人来抓,综合治理才不是虚任务、软任务。从中央到地方、到各部门、团体,形成组织上的渠道,使中央的方针政策在全国范围落到实处。同时,还应当加强社会上民间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力量的建设。这主要是在社区居委会中,应有专门负责青少年工作的人员。通过他们,将中央关于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精神落实到社区,落实到群众中去。他们是各级综治委中青少年工作力量在群众中的延伸,是综治委青少年工作的有力助手。

首先,工作对象面广量大、责任分散。在社会上,青少年无处不在,而公安司法机关和社会的控制面与青少年存在面有着很大差距。能够做到有把握控制的社区和单位尚属少数。同时,负有预防青少年犯罪责任的各级组织、社区、家庭和个人,他们的责任感、责任能力也是有差异的。这种统一的责任要求与极不统一的责任者的矛盾,使预防青少年犯罪责任的落实在实践中有很大的困难。

其次,由于预防犯罪工作见效迟缓,特别是作为主导形式的教育工作更是靠潜移默化、影响灵魂、培育品质的长过程才能起作用的。而且其实际效益更是在相当长时间以后才能显现的。因此,这项工作往往被视为软任务而排不到日程上,这使得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难以纳入统一的运行轨道,并能持续地、大面积的平衡发展。但是,要真正达到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目的,我们就必须构建系统工程。说到底,解决这些困难,都

有赖于系统组织的建立。

三、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系统

有了上述的组织系统,他们的行动,需要由统一的认识、统一的决策来保证其取得一致的有效性。这是一个意识系统,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工程的软件,是硬件运行的“灵魂”。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组织系统如何动作,创造何等的价值,它们的工作质量、人员素质,全是由这方面的知识因素或

对策的内容决定的,也就是说要取决于这方面知识和对策系统建设的水平。

要使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知识和对策科学化,成为一门日臻完善的科学体系,用以武装其工作组织的成员。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知识和对策,必须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组织及成员相结合,才能变成有价值的物质力量。要有统一的指导理念、统一的对策、统一的组织配合、统一的战略部署。现在,我国犯罪学研究机构中已经有了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科研力量,我们认为在综合治理工作系统中,也应当有自己的自上而下的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研究力量,他们从事这方面的科学研究,从事这方面的对策开发,成为领导机关决策的咨询和参谋力量,使整个预防青少年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有科学理论的指导,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教育预防体系:

(一)加强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矫冶工作。

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培养他们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使他们懂得自尊、自爱、自重、自信、自立,增强他们的自控能力。同时,做好对青少年心理矫治工作,通过对不良心理因素的清除,对扭曲心理的矫正,对创伤心理地修复,以阻止不良行为的发展,削弱或者排除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动因,从而有效地预防或者制止犯罪。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学校应当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理想、道德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教育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与此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情况,开展以预防青少年犯罪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如参观打击积压种犯罪的专题展览,收看法制教育电视片,观看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电影、戏剧、文艺演出、举办法制报告会,搞好警校共建等。

(二)改善社会风气,消除犯罪诱因

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社会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社会中存在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无时不在腐蚀着青少年的心灵,严重妨碍青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长。不少人正是在这些思潮影响下,形成了犯罪心理,走上犯罪道路的。为此,必须旗帜鲜明地加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消除腐败分子;消除寄生现象,反对享乐主义,鼓励诚实劳动和适度消费;净化文化传播媒介,坚持消除腐蚀青少年人的精神垃圾。要搞好犯罪心理预防,就必须改善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消除犯罪诱因。

(三)加强社会控制,减少犯罪机遇

犯罪心理形成后,只有与适宜的机遇条件发生联系后,才会转化为犯罪行为。因此,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的改善和控制,加强对复杂的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的监控,加强技术性防范措施的研究和开发等等,这些都有利于减少犯罪机遇,从而有助于预防犯罪。

(四)建立家庭预防模式。家庭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的同时,应成立家长学校,让父母多些教子方略,提高对子女的教育水平,针对学生的具体表现对子女进行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纠正不良行为,防止违法犯罪。防止犯罪心理的形成,必须要防止个体形成反社会意识。要努力培养个体的亲社会的意识,包括正确的认识观、世界观、价值观、法律意识、集体主义观、劳动观念、爱国主义思想和健康的道德心理结构。

对于已形成犯罪心理的人,要防止其恶性发展,努力矫正其心理发展的方向,还要注意分析犯罪的思想基础和个性基础,然后对症下药,改变其错误的认识,重塑其性格结构。

(五)努力克服学校教育中的弊端

从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规律来看,青少年受教育时期也是极容易产生问题的“危险期”,而且犯罪呈底龄化趋势。因此各级学校加强对青少年的管理和教育,刻不容缓。并且在办好重点学校的同时,花大力气办好普通学校,尤其是普通中学,改变不合理的快慢班,正确对待“后进生”和“双差生”,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加强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学校对青少年教育的主导作用,是一项长期任务,同时,家庭也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信息系统

在任何一种系统工程中,无论是自然界的,还是社会的工程,信息系统都是联结整体的神经系统。全国的青少年犯罪预防组织,联结成为整体,靠的是信息系统的有效传播工作。如何掌握全国的、具体地区的青少年犯罪情况和成功的经验,也靠信息系统的有效传播。在现代同犯罪的斗争中,情报信息工作是至关重要的。同时,对于领导机关部署的执行情况,也需要有真实的通畅的信息反映机制。

建立专门的预防青少年犯罪信息体系,是其系统工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种系统工程都应当是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正自己的决策方向的能动系统。这被称为“自组织”、“自完善”的功能。这种功能是信息所特有的“反馈”作用。控制论认为:“没有信息反馈就没有系统工程”。预防青少年犯罪工程是社会控制工程,只有通过及时的、有效的信息反馈,才能完善自己,才能使自己有持久的运行机制,从而克服虎头蛇尾,原创:http:///有始无终的工作毛病。各级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机构,都应有专门负责情报信息工作的人员,并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工作体系和责任制,充分发展信息系统的神经节作用。

五、建立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资金投入体制

这是以上几个系统正常运行的经济保证条件。各地综合治理机构中,经费虽然是有限的,但鉴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应保障它有一个固定的份额是属于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的。

无论是组织系统、知识系统、信息系统,都是由人来进行的,都需要人才,都需要设备。今天,它们都是有价格的,都要依赖经济支持的。没有稳定的经济投入(哪怕是少量的),就难以有稳定的、持续运行的青少年犯罪预防系统工程;没有完善的青少年犯罪预防资金的投入机制,青少年犯罪预防系统工程,就不是“硬”的,而是“软”的。说到底,如果没有持续的、长期的资金投入保证,预防未成年犯罪系统工程只能是“纸上谈兵”。因此,可以不夸张地说,是否把预防青少年犯罪系统工程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战略任务,有没有起码的经费保证是一个重要标志。投入资金的落实,可以是多渠道的。首先应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对资金的落实上做出合理的规定。应改变综合治理工作部门布置任务不考虑经费保证的现状。应规定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团体、在参加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时,应有自己的工作资金预算,使各项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都是有资金保证的行为。

7.浅谈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篇七

(一) 对个人的危害

青少年犯罪的危害性首先体现在对个人的危害, 不管从何种角度来考虑, 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对个人的危害, 这个危害性是最直接的。大部分的危害都来自于人的行为, 青少年犯罪不仅仅对本人产生了危害, 对被害人人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既害了别人, 也害了自己。一旦犯罪发生, 将会影响到人的一生的命运, 从以往的活力四射变成前途一片黑暗, 一失足成千古恨, 到那个时候后悔也没有用了, 即使学好改好到社会后也摆脱不了永远的被动局面、历史的污点, 半文盲状态必将决定他们只有成为社会的底层, 草根中的草根。

(二) 对家庭的危害

对被害人进行犯罪之后对被害人的家庭同样也带来了无限的痛苦, 并且会一直给他们后续的生活带来影响, 原本很完美的家庭变得支离破碎, 所以违法犯罪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伤害, 同时也会给家庭, 包括自己的父母和亲人。这种方式是双方的, 犯罪一方的家庭和被害人一方的家庭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这种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只有通过时间慢慢来进行消化。

(三) 对社会的危害

青少年的犯罪和成年人犯罪一样, 都会给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甚至有些会超过普通犯罪。青少年虽然年纪相对来说比较小, 但是还是必须严厉打击和预防, 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大投入, 通过各种形式来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青少年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 虽然他们是青少年, 但是造成的影响绝对不能忽视, 我们不能低估这些影响, 对社会稳定和工作、学习、生活等正常秩序的破坏都是无法计算的, 会很大程度的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 家庭因素

家庭因素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家庭环境对于青少年的成长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能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的成长。所以家庭因素是很重要的, 青少年的成长和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分不开的, 一个良好的家庭教育能够培养孩子的良好习惯, 能够影响到孩子的一生。家长自身对事情的看法和做法也是影响着孩子的成长的, 身教重于言教就是这个道理, 缺乏家庭教育的孩子在成长道路上一定是艰难的。

(二) 学校因素

有一部分原因和学校的管理有相当大的关系, 学校应该是培养学生良好素质的平台, 对青少年进行良好教育的场所, 但是有些时候并没有起到良好的作用, 由于学校自身的管理问题, 这些问题带给学生的都是负面的, 所以就成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据调查发现, 近70%的少年犯超过了一条由学生变为流生, 再由流生沦为犯罪的道路。被调查的少年犯中, 在校成绩好的占2.97%;成绩一般的占31.68%;成绩差的占56.44%, 还有8.91%说不出成绩好坏。这种现象的产生, 不能不说与学校教育有极大关系。

(三) 社会因素

当今社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网络化发展速度飞快, 在社会上对青少年存在的诱惑太多, 而青少年本身由于认知能力发展的不完善, 很多地方不知道是对还是错, 只能凭自己的感觉去做事情, 这个时候风险就很大。由于目前社会很多的体制建立的还不是非常完善, 社会不正之风是诱发和助长犯罪思想, 产生犯罪分子的思想基础, 所以青少年在面对这些诱惑的时候无所适从, 在加上自身的原因, 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一) 家庭预防

家庭教育是孩子的启蒙教育, 是从出生到成长孩子所接触的第一个教育, 所以家庭作为社会构成的一部分, 显然是预防犯罪的最佳时刻。青少年走向社会首先要从父母的引导开始, 在这之间有很多父母的思想会传达到孩子的脑海里, 认为这个就是对的, 不管从文化修养还是价值观等方面都能够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家庭的影响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需要潜移默化的慢慢融入, 青少年在发展过程当中都是有一个过程的, 并不是突然就变成犯罪的, 是家庭的长期影响才能产生的, 所以家庭的影响还是起到决定性作用的。

(二) 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教育的一方, 有责任培养优秀的学生, 最起码要让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 如果不能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势必会让学生误入歧途。个人认为学校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最关键的环节, 如果没有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青少年犯罪的几率将大大增加。学校要想预防青少年犯罪, 主要的工作就是要提高学生的教育水平和管理水平, 培养学生学习知识的积极性, 提高学生思想道德品质。同时学校还要创建一个健康的校园环境, 让学生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下接受良好的教育,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三) 社会预防

进入社会之后整个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和学校的环境截然不同, 那么很多事情都要自己去做决定。个人认为应该加大综合治理防控体系, 在社会的各个角度做到防控体系的健全。另外每个社区应该建立良好的社区文化建设, 包括了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 同时要强调社会文化的建立健全, 包括了社会风气等。这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对于青少年犯罪我们需要社会、政府、个人的共同努力才能进行有效的预防, 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摘要:青少年犯罪一直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 也是社会的热点话题, 如何预防青少年的犯罪目前成为了大家共同需要探讨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中, 青少年所接触的新鲜事物太多, 对他们心理有一定的影响, 在加上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和辨识能力都相对较弱, 使得他们的成长道路非常复杂。本文主要针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其预防上做出阐述, 希望能够减少青少年的犯罪, 创造社会和谐。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危害性,预防

参考文献

[1]程歆.青少年犯罪预防研究[D].燕山大学, 2009.

[2]韩良芝.青少年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D].黑龙江大学, 2004.

8.浅析留守青少年犯罪原因及预防 篇八

关键词:留守青少年;犯罪原因;犯罪预防

据全国妇联2013年发布的《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农村留守儿童目前至少有6102.55万。占农村儿童37.7%,占全国儿童21.88%。因缺乏父母的应有监管以及学校的有效教育,加之年龄偏低,判断能力较差,这部分留守儿童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在接受采访时指出,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留守青少年犯罪不仅是严峻法律的问题,还带来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预防与减少留守青少年犯罪,成为当前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

1留守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第一,家庭教育缺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启蒙老师,有学者认为,家庭因素是导致青少年犯罪发生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在微观上家庭因素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基础性因素,在宏观上犯罪趋势的变化与家庭组织程度变化密切联系。《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调查发现,如果父母不能保证每3个月与孩子见面一次,孩子的“烦乱度”会陡然提升,对生存现状产生焦虑。情绪容易出现躯体化、恐怖、敌对、偏执、强迫、人际关系敏感等问题。留守青少年由于父母长期外出务工,平日与他们接触甚少,缺乏应有的家庭教育教与监护,极易使他们在思想不成熟时期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第二,学校教育单一。学校是教书育人的重要场所,但当前片面追求较高升学率而忽视了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对于一个生活在健康家庭环境的青少年而言,缺乏学校道德教育都易受到不良思想侵蚀,更何况是生活在家庭结构不健全的留守青少年,缺乏德育、法制及心理教育,忽视对留守青少年情感和心理健康的关注,导致部分农村留守青少年在缺乏家庭关爱和成绩较差的情况下,产生厌学情绪,甚至逃学。同时一部分留守青少年在学校周边租房,学校对这部分学生在放学后的活动无法监管,使得这部分学生处于无组织、无纪律、无约束的“三无”状态,从而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第三,受不良文化的侵袭。当前,网络媒体等信息传播工具的快速发展既给我们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了许多问题,一些网络传媒等由于未受到有效监管而传播一些低俗文化思想。留守青少年由于未受到有效监管与教育,年龄小,思想发展不成熟容易受到不良文化侵蚀。

第四,社会监管不够。农村留守青少年大多年龄小,是非辨別能力差,父母外出务工给他们留出充足的自由和空间,终日浸泡在政府监管未到位的网吧,玩游戏、聊天或看形形色色的影视、图片,由于受不良网络内容的诱惑,便常萌发尝试、模仿的念头,最终在我行我素中触犯刑法。而留守青少年所在的乡(镇)、村、组对其管理、关爱几乎是空白,这就使他们极易误入歧途。

2留守青少年犯罪预防方法

留守青少年犯罪有其独有的特点及形成原因,应当依据这些特点和原因,结合农村社会的实际,从监管教育、法制宣传、社会防控等多角度预防农村留守青少年犯罪。青少年一旦脱离了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保护和管束,也就离违法、犯罪不远了。因此,为了有效地防范青少年犯罪,需要从家庭、学校和社会多层面入手,来系统地构建青少年犯罪防范机制。

第一,提高自我认知与控制能力。留守青少年正处于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关键时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的人生态度,增强辨别是非与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家长加强对留守青少年的情感教育。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温饱问题,更要注重情感沟通。尽可能零距离进行叫教育,平时打电话等形式多与留守青少年交流。家长还要与孩子的临时监护人保持密切的联系沟通,了解孩子的学习、生活、成长等情况,及时对其进行疏通教育。

第三,强化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强化对留守青少年的监管、教育是个系统的工程,学校对于青少年的监管教育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学校在传授知识的同时要强对留守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留守青少年在校期间要多些关怀与指导,时刻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建立留守青少年备案制度,针对问题留守青少年多加引导与鼓励。

第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近年来,为推进法治化进程,社会各方面都进行了积极宣传,取得了较好成绩,法制宣传应当具有高效性、针对性,尤其是对农村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留守青少年犯罪类型主要为盗窃、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设立法制宣传栏、颁发法制宣传手册,除采用传统的法制宣传外,还应拓宽法制宣传渠道,充分发挥网络在法制宣传中的积极效应。需要说明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预防的宣传报道应当精心挑选和设计,避免未成年人从违法犯罪事例中受到诱导,进而模仿犯罪行为。在精密的设计下,犯罪新闻报道可以是一种强力的社会控制工具,如果失之管理,其也会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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