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2024-10-17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共11篇)

1.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篇一

万里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依照上级党委的要求与安排,我村于2012年5月份选举产生了我村村民监督委员会,监委会成员由3人组成。(主任1名,委员2名)。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村党支部副支书冉进松同志担任,委员由朱光发、刘宇同志担任。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发挥村民群众对村级事务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我村村务工作民主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提高村务工作的透明度和村民群众的满意度,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监委会自产生运行2个月以来,明确目标任务、坚持基本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充分执行权限,形成了对村务公开、村务决策、村务执行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真正体现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工作氛围。现就运行2个月以来的工作情况作以汇报:

一、明确目标任务监委会是新产生的村级监督组织,由村支部对新产生的监委会成员依照相关文件进行了简单培训,使监委会成员基本上明确了工作目标和工作程序,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使其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二、坚持基本原则监委会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落实贯彻党的农村各项,充分体现和反映群众的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群众民主监督、坚持依法监督。依据“贵州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围绕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实行民主监督,确保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的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合理安排、突出重点,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

三、认真履行职责监委会的职责就是对日常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自我村监委会产生以来,已列席村务会议两次,对村的资金来源使用等事项进行公开监督。

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村干部廉洁情况进行监督。我村监委会对村容村貌整治,“十星级文明户”创建及卫生村创建工作一方面给予了充分肯定又提出了不少的建议,使村上的创卫工作和村容整治进展顺利。

四、掌握工作权限,依法行使监督我监委会在短短的2个月以来共列席参加村务会议两次,村民代表会议一次。向村委会提交建议三项:收集整理村民建议两条,召开监委会会议一次。基本履行了工作职责、行使了监督权力,为我村科学发展作出了实效。

总之,我村监委会的成立与运行,有利于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有利于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侵害;有利于农村干部勤政廉洁,促进了农村的各项工作。村民监督委员会毕竟是新生事物,工作范围和业务界限还不十分明确,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强对监委会成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做到民主监督。如果不加强培训与领导,就有可能变相为借机报复和滋事生非,影响团结稳定,这仅是我们的一点建议。

2.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篇二

我国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诞生于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后陈村。后陈村处于武义县城乡结合部, 全村347户888人, 是个远近闻名的产粮村和富裕村。2000年以来, 后陈村集体收入主要来自于出租黄沙沙场和修建金丽温高速公路得到的土地补偿款。随着城市的扩展, 特别是后陈村被纳入武义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后, 该村先后有1100多亩农地被征用, 村集体土地征用款高达1900多万元。村集体财产的迅速增长, 一方面增强了村民与村集体的利益关联性, 引起了村民对村级事务的高度关切;另一方面村民对村务、财务公开与民主管理的诉求空前高涨, 对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的制度创新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 管好用好经营好村集体财产, 逐渐成为后陈村村民普遍关注的村务 (财务) 大事和自觉行动。然而, 后陈村长期以来形成的村务 (财务) 管理不透明, 村级财务不公开、重大决策不民主未能很好地解决, 村干部违法乱纪事件频频发生;同时, 村民的“民主监督”缺乏有效的组织载体, 而上级政府的监管又鞭长莫及。在2002年至2003年之间, 后陈村两任村支书“前腐后继”相继落马。面对后陈村日益严重的治理危机, 白洋街道党工委采用“空降干部”的办法, 于2004年1月6日派遣后陈村籍的街道工办副主任胡文法回村兼任党支部书记, 负责治理后陈村的乱象。随后, 县委、县府又选择了处于治理危机的后陈村作为实施村级民主监督创新的试点村。2004年4月至6月, 县委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农业局、民政局、白洋街道相关人员认真梳理了后陈村各项管理制度, 草拟出《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两个讨论稿, 广泛征求村民及社会各界意见。6月16日, 后陈村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 制定并通过了《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6月18日, 在以胡文法为组长的选举委员会主持下, 经过村民代表民主选举, 后陈村产生了全国首个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并列的、由3名监督委员会委员组成的“第三驾马车”——村务监督委员会。同日, 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至此, 以“一个机构、两项制度”为标志性内容的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正式诞生, 并成为我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成功的制度创新的范例。

这项制度创新, 解决了农村民主选举后监督缺位、乏力的问题, 解决了村两委干部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角色, 探索出了一条保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到实处的新途径。基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杰出贡献, 后陈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于2005年10月入围“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 2007年6月, 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又授予武义“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创新奖”。2009年底, 浙江省3万余个行政村全部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 在村务监督委员会实现基层农村“全覆盖”的同时, 浙江省政府进行了省级层面的制度建设;2010 年7月, 浙江省颁布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行) 》, 2011 年1月出台《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2011年3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1]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机制创新和运行绩效

1.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机制创新

以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为例,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标志性内容是“一个机构、两项制度”。

一个机构即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它是在原有村级组织基础上增设的专门的村务监督机构。与以前的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相比, 其创新在于:以前的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隶属于村委会, 组长通常由村支委兼任, 而后陈村的监委会, 是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并列的一个独立组织。

两项制度即是《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主要对村集体资产管理、集体土地征用费管理、集体项目收益和分配管理、集体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财务管理、村干部报酬管理、村计划生育管理、村民房管理、村户口变动管理、非经济合作社人员待遇、溪滩沙石管理、村公墓管理、外来人口管理、低保对象确定、救济款发放管理、印章和会议记录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管理制度明确划分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三者在村务中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并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是对村级民主监督作出的制度安排, 尤其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职能和义务等作了明确规定, 并把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村干部述职考核制度等纳入民主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一, 监委会候选人是非村两委的成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的村民代表;监委会成员除了党支部召开的党务会议外, 村里其他一切会议都有权参加, 它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直接对村民代表大会负责。第二,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有:坚持党的领导, 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级各项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对村财务公示清单和报账前的凭证进行审核;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不按村务管理制度规定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废止建议, 村委会须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决定;协助街道党委对村两委成员进行年终考评;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对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罢免意见, 提请村党支部, 报上级党委、政府后, 依法启动罢免程序;可根据多数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见, 以书面形式建议村委会进行听证, 如果村委会7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作出听证决定或解释, 有权向街道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第三,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义务主要有: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 及时消除村民对村两委工作的误解;定期、不定期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联系村民, 广泛听取意见, 履行监督职责。

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一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 有效促进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农村的落实。其制度创新主要在于创新和完善了村民自治的制度体系。[2]众所周知, 一个有效运作的制度往往是一系列具有有机联系的制度元素联结起来的闭合系统, 它具体包括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以及救济制度。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以及通过建立《村务管理制度》、《村务监督制度》, 使得村务管理中的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救济制度相互配套, 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具体而言:第一, 创新和完善了村民自治治理结构。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后, 突破了过去村“两委”制, 完善了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议事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 创新实现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村民自治体制机制, 让村民能真正参与村务民主管理中。第二, 创新和完善了农村基层组织监督机制, 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级公共权力和公共事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村监会”与村委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村监会”主动介入、全程参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利用质询、述职等方式对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 议决事项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拒不执行、以权谋私等不正当行为, 进行劝诫, 并向村党组织报告或向街道办事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情节严重的可提出罢免动议。“村监会”的这种监督就使原来村委会的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转变, 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转变, 由单纯的财务监督向村务监督转变, 垂直监督向水平监督转变。[3]

2.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运行绩效

从2004年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诞生到目前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全覆盖”, 经过六、七年的运行, 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在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产生了现实和潜在的绩效。

(1) 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沟通村两委与村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有利于村务管理的良好运作和村庄秩序的重建。据统计, 自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实施后, 后陈村连续6年保持“零上访、零投诉、零违纪、零违规收入”的纪录。浙江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反映农村干部的信访举报呈整体下降趋势, 2009年同比下降6.71%, 2010年又下降了15.5%。

(2) 确保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以及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一系列财务管理配套制度, 使集体资产的运作有章可循, 有制可依, 严格杜绝了集体资产流失的现象。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后六年来, 村务监督委员会先后对4000余张金额共计2400万余元的财务发票进行了审核和公开, 审核纠正不规范票据42笔, 拒付不合理开支3.8万元, 为全村增收节支480多万元。

(3) 改善和融洽了干群关系。

过去因为基层监督缺位乏力, 有的地方民主选举后, 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为摆设, 村民自治往往成为“村官”自治。监委会建立后, 使权力有了制衡, 推动了村干部的领导方法向民主的、法制的、服务的方式转变, 消除了村民对村务活动的各种猜疑和不信任, 村民积极支持村两委工作, 增强了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沟通, 融洽了干群关系。后陈村村委主任陈忠武说:“以前村干部怕干事, 村民总怀疑你从中得多少好处, 有了监委会, 村里一切事都在监督下进行, 就没有这种情况, 我们干事放心了, 听到的赞扬也多了, 一些过去上访告状的村民如今还主动提出要为村干部加工资, 心里感到很温暖”。[4]

(4) 激发了村民参与公共治理的热情。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畅通了民意表达的渠道, 每一个村民都获得了涉及自身利益的村务管理工作的话语权, 他们的需要和意见可以直接通过监委会反映到村两委干部手中, 再反馈到本人。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村民直接有序的政治参与, 为村民的政治、经济利益诉求提供了有效的渠道, 使得村民的政治、经济权利得到具体的落实, 从而激发了村民参与公共治理的热情。

(5) 为全国农村建立新型的基层民主监督制度提供了样本和示范效应。

后陈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成功实践, 为全国各地的村级民主探索和国家立法提供了借鉴。继后陈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后, 重庆市武隆县首次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河北省承德市首个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汪家庄镇成立。[5]尤为重要的是, 2010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或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 负责村民主理财, 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三、几点启示

1.群众的创新精神是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力

实践已经证明, 对民主政治中的新生事物, 要充分发挥基层人民群众的创造性, 要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 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和民主参与要求。后陈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创新, 正是村民群众由于民主意识的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的担忧和参与村级财务运作的强烈愿望而产生的, 村民是推动农村制度创新的直接动力。

2.政府的支持与推动是农村创新制度成功运行的关键

在我国基层农村, 如果不能得到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 制度创新是不可能成功的;如果政权力量导向有助于村民自治, 农村的自治能力就会大幅提升。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一项新生制度安排, 是在政府主导下成立并推行的, 政府为制度变迁提供了主要动力。

3.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要在实践中为参与各方所接受并推行开来, 制度的设计必须能够增进参与各方的利益, 产生一种共赢的博弈结局

后陈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就是这样一种产生共赢博弈结局的比较精巧的制度设计。后陈村的制度设计者力图通过保证村务决策、执行、监督“三权”的相对分离和相互制约, 从制度和机制上保障村干部“不能腐败”和“不敢腐败”, 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农村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社民, 徐首红, 颜新文.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有力抓手——浙江深入推进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纪实[J].中国监察, 2011, (08) .

(2) 邱荣根.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制度创新——基于浙江武义县试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案例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论文, 2006.

(3) 张桃荣.议事监督委员会:村民自治决策与监督新机制——成都市龙泉驿区若干乡镇的调查”[J].党政干部学刊, 2009, (08) .

(4) 谢云挺.监委会:浙江农村出现“第三架马车”[J].记者观察, 2005, (04) .

3.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篇三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每月集中办公时间合计不少于3天,学习有关文件资料,研究重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具体时间安排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两委”商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集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

二、由镇统一刻制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制作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公章仅限于在履行工作职责时使用,由主任、委员“双人双锁”保管。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四、实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月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工作记录簿,据实简要记录学习、监督、反映社情民意及监督村“两委”工作等情况。每月5日前,应将上月工作情况简要报告镇纪委。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应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宣传村“两委”工作,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接受群众信访举报等,协助村“两委”化解矛盾。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年终或下年初要向镇纪委、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述职报告工作并接受满意度测评。对“不满意”

率达到到会代表人数50%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要及时进行改选或罢免。

七、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应指定其他村务监督委委员临时代行其职责。如遇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较长时期不能到会正常履行职责的,经镇纪委核实后,原未当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可直接递补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也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改选部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保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无特殊原因应正常履行职责。

4.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四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县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会议之后,我镇及时召开了党政班子会,针对我镇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及时召开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动员会,传达学习市、县有关会议要求,统一思想认识,研究分析村委现状,要求各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及早调查,及早准备,及早宣传发动。并确定在于9月14日在船形村首先召开试点现场会。

一是成立工作机构。镇党委政府成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动员培训、督促指导,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由各联片领导负责5个片区的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指导组分片分村指导选举工作。全镇21个村居委村据镇党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分别成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镇领导即总揽全局,统筹安排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同时,又各自负责所联片各村的选举工作,把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深入到村社调查研究,指导把关,为全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二是认真研究,制定方案。镇党委召开了专题党委会,多次召开村三职干部和驻村干部会议,研究和安排部署我镇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集凤镇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我镇整个选举工作在9月30日前结束。三是搞好培训、打好基础。

我镇在多次召开会议的基础上还于9月14日在船形村进行了选举现场试点观摩会。各村在会上认真学习和参与了选举各流程的具体操作方法,并听取了党委副书黄晓明同志作的解释和强调的注意事项。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为全镇全面展开选举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充分准备、认真实施

1、各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层层传达市、县选举工作会议的精神和要求,从而使镇、村广大干部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广泛深入地宣传发动群众。扩大基层民主,实行依法进行选举,必须有村民的广泛参与。

2、严格要求,规范操作。按照镇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我镇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于8月10日全面展开,10月20日各片各村开始投票选举。25日全面完成本次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工作。全镇共选举产生监督委员会委员68名,其中主任21名、党员50人。

3、完善工作,确保稳定。对于在选举中出现的突发情况在镇选举领导小组的及时处理下均得到一一化解,确保了本次选举前后无一起上访事件和不稳定隐患存在。

5.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总结 篇五

总 结

按照县乡统一安排,我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从*年*月底开始,到*月*日结束。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五个注重”原则,注重在村务决策中发挥监督作用,注重在村务财务公开中发挥监督作用,注重在“三资”管理中发挥监督作用,注重在村级工程建设中发挥监督作用,注重在村干部问责中发挥监督作用,通过监督委员会来促进我乡*个村的科学化民主管理。此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共选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人,委员*人,共计成员*人。其中,50岁以上*人,40至50岁*人,30至40岁*人;初中以上文化*人,小学文化*人;党员*人,非党员*人,预备党员*人。*个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全部获得成功。现将我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为做好我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乡成立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制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由纪委书记陈志霞同志组织在**村进行试点选举,对剩下的*个村采取下派

选举工作指导组的选举工作方法,选派干部到村具体指导选举工作,确保选举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培训,宣传发动。为切实抓好我乡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年*月*日我乡召开了由全乡干部会、*个村支两委全体干部参加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工作动员会,会上党委书记旺卫作了动员讲话,安排部署选举工作,要求各村要充分利用宣传栏、公告栏、标语、横幅、宣传资料等广泛宣传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和有关政策规定,做到家喻户晓。充分让群众了解到此次选举工作。

三、审核考察,严格把关。我乡为确保各村监督委员会的质量,对候选人进行严格把关,对各村上报的25名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员,在优先考虑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熟悉财务等条件基础上,明确要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均不得列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同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必须于投票选举日的7天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监督指导,透明公开。我乡采取了先试点后铺展的方法,在**村先试点选举,在试点村选举成功后,选派乡干部到各村开展指导与监督选举工作。*个村村在乡选举工作指导组的指导下,精心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严格按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取得圆满成功。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选举会议由驻村干部与村支部书记一同主持,并由全体村民代表监督。

选举会通过了选举办法、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选举等相关内容。*个村村民代表积极参与,全乡村民代表参与率达85%以上。

目前,我乡村务监督委员会已选举成功,接下来,我乡将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为要求,帮助和指导各村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计划。将对新当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进行一次岗位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知识水平和履职能力,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今后能有效开展工作。当好村支两委的参谋,认真开展好各项工作,使我乡经济更好更快,高速发展。

**乡社会事务办

6.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篇六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对村务决策、执行、公开全程监督的职责,重点围绕人、财、事等方面进行监督:一是监督人。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对两委班子成员尤其是对村主要干部的监督上,看其是否勤政廉政、廉洁履职,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帮助做好自查自纠,督促抓好问题整改。二是监督财。把监督的重点放在“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特别是在财务管理上,围绕村务华数电视公开、村级财务按月逐笔流水账式公开、村级财务集体审账日等重点内容开展监督活动。三是监督事。把监督重点放在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断完善和落实村监会参与村级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二监督”民主决策工作机制,对村级重大事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7.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篇七

中共建宁县委办公室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建宁县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建宁县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 共建宁县委办公室

建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 日

建宁县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村级民主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意见》(闽民建[2011]249号),现决定在我县农村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村民自治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组织保证。

二、试点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试点范围:各乡(镇)视情选定1—2个条件成熟的村委会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2012年结合村委会换届在各村委会全面推广。(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整合原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村级监督力量,进一步完善村级民主监督制度,逐步形成对村干部权力行使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向农村全覆盖,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机构性质与设置

(一)机构性质: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对村级事务决策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

(二)机构设臵: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 人,委员2—4人,具体人数可根据村委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村民人数由各乡(镇)确定。组成人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主任一般由党员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与村委会相同,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监委会成员届满后,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下设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三资”管理监督小组(原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由“三资”管理监督小组履行,不再单设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受村民或村民代表监督,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换违法乱纪、严重失职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任职条件:村务监督委员成员应符合如下要求:

1、本村常住人口,年龄6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财会、管理知识和议事能力。

3、热爱集体,乐于奉献,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热心为村民服务,敢于监督。

4、无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尚未解除或因触犯法律在劳动教养或服刑期间的情况;无参加过邪教组织或从事地下宗教活动的情况;无违反信访规定,带头组织、煽动、参与集体上访,长期无理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等。

5、非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非村秘书、村报账员等。

(四)产生办法:

1、候选人的提名:

(1)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时已经选举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和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可直接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选举。(2)未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村民理财小组的,由村民代表会议酝酿提出候选人人选,也可由村民自荐或联名推荐候选人人选。

2、资格审查:提名的候选人由村党支部负责资格审查,确立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3人,正式候选人报乡(镇)党委审核批准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选举。

3、选举产生:村党支部负责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选举。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选举,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规定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后报乡(镇)纪委备案。

四、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一)职责

1、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决策进行监督,包括对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村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村级财务预决算、集体债权债务处理、集体资产处臵、村集体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决策。

3、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公开村集体财务收支、村民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劳务、宅基地分配、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集体土地承包(租赁)及收益、享受低保、落实支农惠农政策等方面的情况。

4、对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按月或按季进行复核。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复核盖章的票据,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支出项目,村务监督委员会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对村干部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6、对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监督的其它事项实施监督。

(二)权限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列席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2、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和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3、复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4、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村党支部或乡(镇)党委召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义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1、带头遵守法律和村规民约。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

3、认真完成村党支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4、积极参加村党支部、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活动。

五、工作程序和制度(一)工作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1、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或根据村党支部、乡(镇)党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召开小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会议,确定监督事项。

2、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及时向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打算。

3、监督落实。结合村委会工作安排,认真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情况反馈。通过公开栏公示、召开会议通报、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二)工作制度

1、建立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其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各村集体经济条件,可给予适当的误工、交通补贴,但不得增加村民额外负担。补贴经费和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并列入乡(镇)本级财政预算。

2、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表决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4、建立考评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测评。民主评议可同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进行,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5、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应认真、如实记录工作情况,以备查阅。

6、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或其成员受到恐吓、打击报复,可以向村党支部、乡(镇)党委和县纪委反映情况,村党支部、乡(镇)党委和县纪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六、方法步骤 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从4月份开始,5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一)宣传动员阶段(2012年4月1日至20日)。各乡(镇)要成立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深入各试点村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充分利用动员会、宣传栏、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舆论,使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下一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组织选举阶段(2012年4月20日至30日)。各乡(镇)组织各试点村党支部召集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民主推荐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人选,或组织动员村民自荐和联名推荐产生候选人人选。在审查候选人资格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三)制度建设阶段(2012年5月1日至15日)。各乡(镇)要对试点村现有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梳理,修订完善。指导各村结合实际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同时要加强培训,提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业务水平,保证依法有效开展监督。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5月15日至30日)。各乡(镇)要认真总结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度和工作流程,为下步全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打好基础。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规划统筹部署。

(二)加强指导管理。开展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试点工作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强。各乡(镇)要深入调研,认真组织实施,强化指导和管理。要抓好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要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大胆监督,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肯定表扬,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帮助改进。要帮助村务监督委员会找准工作定位,处理好与村“两委”的工作关系,提高监督的公信力和说服力。要积极探索有效开展监督的方法和途径,提高监督实效。

8.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和保障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深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组织设臵和任职条件

第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经乡镇纪委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认真审核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予以公布,并报乡镇纪委备案。村务监督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期举行,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或5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为便于开展工作,也可由村党组织副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能正常履职。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本人可兼任村党组织成员外,其他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担任。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一)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私心重,影响恶劣的;

(二)在党政纪处分期间或受撤职以上党政纪处分未满三年的;

(三)正在服刑或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或涉嫌违反党纪正在接受调查以及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四)依照法律规定处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期间的;

(五)违反计生条例未受处理或处理后未满五年的;

(六)长期拖欠、占用村级集体资产的;

(七)一年中连续在本县外时间超过6个月且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

(八)身患疾病无法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资格终止,并立即公布,同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有关程序补选新成员。

(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测评中信任票数达不到应到会人数一半的;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三)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等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向干部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廉政建 设方面的有关规定;

(二)对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村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

(三)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和村干部公、勤、廉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纠正,提出改进意见。

(五)在乡镇党委、政府、纪委牵头指导下,组织召开村干部向广大村民或村民代表述职测评会议,对违背廉洁承诺和创业承诺,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干部,要求做出解释、重新承诺或主动辞职。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列席村党支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做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盖章;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协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规则及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村规民约,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决定调查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实行分工负责,调查情况必须有两名以上成员参与,有关事项的决议、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在调查、处理监督事项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同时不得将未经核实的情况对外传播;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及自身解决不了的其他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应,并协助进行调查。

(五)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县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村务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村务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特别是重大决策是否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及时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对应当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而村民委员会不组织召集或擅自做出决定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二)村务公开的监督。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主要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公开事项有疑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和处理。

(三)村级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支出事项,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及时进行审查。未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的票据,乡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均可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无法召开的,可由乡镇纪委召集财务监督部门及相关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人员研究决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密切关注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发现本村财务收入或支出不入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方拒不配合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直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处臵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四)村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立项、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质量验收、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款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主要监督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民主;是否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有无随意变更工程设计;有否超概算;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合格;资金管理 和支付是否规范等。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时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收集民意。根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或根据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广泛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分析。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了解、核实相关情况,查阅、收集有关资料。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及时将工作建议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

(三)监督落实。根据调查的结果,提出监督意见,明确分工,认真细致、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做出解释说明。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年应 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应向乡镇纪委报告村务监督情况,遇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

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通过调查核实、工作片会、集体会审等形式,协调和帮助解决村务监督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建立考评制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应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其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民主评议可与对村干部述职评议和考核等一起进行,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六条

建立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开展工作,都应认真、如实记录,以备查阅。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十七条

建立申诉救助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受到无理阻挠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时,或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情况,村党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应及时协调和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保障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工作经费,要按规定制作村务监督委员会牌子并悬挂,规范制作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和财务审核章,工作制度要张贴公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考核情况,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第十九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认真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党组织及乡镇纪委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又无充足理由的,村党组织可临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成员进行信任度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因故暂时无法召开,或乡镇纪委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或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可提请乡镇党委或在乡镇党委授权下集体研究是否暂停相关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资格及临时替代人选;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或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9.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计划 篇九

一、日常工作记录不严谨

从周学习和月例会的落实情况来看,存在学习内容多次重复、干部之间学习笔记雷同,月例会上只组织学习不研究工作、村监会主任不对当月工作总结进行审核把关等问题。

二、日常工作落实不到位

在值班工作中,存在值班情况不记录、联系方式不登记、值班人不签字的情况,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制度不严格不到位;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中,对反馈村“两委”的问题没有接收人签字,导致工作责任不明确,对村“两委”下一步工作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缺少再监督再跟进,监督工作成效不明显。

三、档案资料整理不规范

各类资料没有按、类别分别归档,装订不统一,与其他档案资料混装,甚至存在资料丢失的问题。

另外通过监督检查还发现个别村还存在补照片补笔记、会议记录值班记录代签字等情况。

10.村务监督委员会 篇十

中共芭蕉乡委员会

芭蕉乡人民政府 转发仪陇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现将仪陇县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暂行办法转发各村支部、村委会,请按要求贯彻落实。

芭蕉乡委员会

芭蕉乡人民政府 2010年3月24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村民行驶民主监督权利,增强村务工作透明度,加快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基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对村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的村民自治组织。

第二章 成员组成及产生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按每个村民小组不少于1人的比例组成,其中社主任1名。

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续连任。

第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主任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整治素质号、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辖区内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代表。

第七条 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村“两委”成员直系亲属及近姻亲的村民原则上均不得进入村务监督委员会。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义务监督事务制度,成员报酬可实行务工补贴制度,具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履行权利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的各项规章制度;监

督检查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村务、财务管理及公开情况,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

(二)积极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两委”反馈,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配合支持村“两委”正确履行职责,引导村民支持村“两委”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整治工作;

(三)参与村(组)干部的年终述职考评;

(四)由村民(代笔)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对本村村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有权列席村“两委”工作会议、村“两委”联席会议等,有权了解掌握村务决策、执行情况;

(二)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调查核实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情况,有权要求村委会及时对监督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和提供相关材料;

(三)否决权:对村级财务开支实行监督,享有对不合理开支的否决权;

(四)提议权: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意见并要求予以纠正,有权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四章 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范围: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目标、计划、方案等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和结果以及本村公共事务的决策、运行等。主要内容包括:

(一)村务监督事项:

1.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本村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2.本村产业结构调整,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立项及进展情况,重要集体资产的租凭承包和收益分配方案及涉及多数村民利益的公益事业建设承包、资金筹集使用方案等制定情况;

3.本村集体用地、公益用地、村民建房用地计划及审批情况; 4.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

5.优抚、救济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落实情况;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等政策落实情况; 7.村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承发包情况; 8.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其他事项。

(二)村财务监督事项:

1.村集体财务收支、办公费开支等情况; 2.集体资产经营情况;

3.土地拆迁征用费分配使用情况; 4.债权债务情况;

5.建设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6.低保户、困难户、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7.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收支情况; 8.村民关心的其他重大财务事项。

第五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监督事项必须符合集体和大多数村民利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有利于党的方正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有利于村民(代表)会议正确决议的实施,有利于村的发展和稳定;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审议监督议题、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一般每半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举行会议必须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过半出席才能举行,表决议题由全体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六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权利和监督事项,原则上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一)事前列席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委会召开的重要村务会议,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会议作出的决定为依据,启动监督程序;

(二)村务类监督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召集有关成员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务会议所决定的事项,在事中进行1-2次检查询问,并将查询结果向村民(代表)报告监督结果,重大更改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

财务类监督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定期对村账务账目进行审查,按财务管理规定对相关票据进行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三)在监督过程中就重大事项提出的合理监督意见或建议,如村民委员会10天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作出改正决定或解释的,村务监督委员可直接向村党支部反映;

(四)每年底,村务监督委员会结合村“两委”班子述职工作,向党员、村民代表报告全年村务监督工作,并对村干部民主管理村务情况作出评议。

第七章 附

第十四条 各乡(镇)党委可结合实际,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11.吉林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篇十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16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务监督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保障农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服务农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第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对村级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成员行使权力情况实施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能。研究议定事项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建设,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具体负责指导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和产生方式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人或者5人组成,设主任1人,委员2人或者4人。

第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任期三年,届满与村民委员会同步换届。

第八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兼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除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成员外村党组织其他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村报账员(村会计、村文书)不得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

(二)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三)热心本村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文化知识,掌握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熟悉财务管理的人员。第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采取推选的方式产生:

(一)提名候选人。采取村民、村民代表联名推荐或者村民本人自荐的方式进行。乡、民族乡、镇或者村党组织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组成结构和成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受到刑事处罚的村民在受刑事处罚期间、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和因从事公务受到行政处分的村民在受处分期间,不宜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二)民主推选。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向与会人员介绍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情况,提请大会讨论推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民族乡、镇政府和乡、民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乡、民族乡、镇要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推选工作的指导,成立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推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职务,并补选新的成员。

(一)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执行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的;

(二)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严重影响村级班子、村民团结或者村级工作的;

(三)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村级事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四)煽动、组织或者参与越级集体上访、无理上访的;

(五)长期外出或者身体有病不能履行职责的;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

(七)任职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查处的;

(八)存在其他不宜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以及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章 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化解村民与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三)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助完成乡、民族乡、镇开展的其他工作任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不直接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执行,不干涉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正常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重要村务事项的会议、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重要村务事项的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质询,要求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核实权。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或者工作需要,核实有关村务事项情况;

(五)建议权。对村民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也可以提请村党组织或者乡、民族乡、镇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履行职责,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

(三)积极参加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乡、民族乡、镇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反映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章 监督内容和监督程序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内容:

(一)农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维护群众土地权益、征地补偿分配、种粮补贴、专项资金、农机具补贴、优抚救助、低保补助、救灾款物、财政奖励补助、计划生育、村级公益事业、村民建房、农村义务兵优补金等政策落实情况;

(二)村务公开情况。监督村务公开事项是否具体全面,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适当,公开程序是否规范;

(三)村务决策情况。监督村级重大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决策程序的行为;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四)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监督村集体债权债务、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等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合同签订、执行情况;

(五)村工程项目建设情况。监督项目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资金预决算及支付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村财务开支情况。监督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其他专项经费、集体经费的使用和村集体财务收支公开等情况;

(七)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尽责情况。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贯彻落实《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情况;

(八)其他涉及村务管理和村民利益的事项。第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实施监督:

(一)调查核实。围绕监督事项查阅、收集有关资料,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二)监督落实。督促村民委员会改进工作、纠正存在问题。必要时可直接向乡、民族乡、镇反映情况;

(三)通报反馈。通过公开栏(屏)、召开会议、个别反馈等形式公布监督结果,对村民的询问、质疑作出解释说明;

(四)民主评议。协助乡、民族乡、镇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学习培训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集体学习,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村党组织、乡镇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收集民意制度。根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围绕村民关注的热点、疑点问题,或者根据乡、民族乡、镇和村党组织的要求,通过上门走访、个别约谈、议事日等形式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具体监督事项。

第十九条

工作例会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工作报告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作台账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应认真记录每次开展工作情况,以备查阅。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台账列为村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评议考核制度。每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进行评议,由乡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刻制印章,规格和式样与村民 委员会印章相同。

第二十四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可享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和报酬。具体数额根据《关于做好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基本报酬保障工作的通知》(吉纪发〔2012〕17号)执行。县(市、区)、乡、民族乡、镇可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考评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者补助,但不得增加村民负担。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即停发其基本报酬。

第二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受到无理阻挠不能正常工作,或者其成员受到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村党组织、乡、民族乡、镇或者上级党委、政府、纪委反映情况,相关组织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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