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污染承诺书

2024-11-13

畜禽养殖污染承诺书(共12篇)

1.畜禽养殖污染承诺书 篇一

黄陂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区农业局 区环保局 区畜牧中心

(2009年7月25日)

为切实加强我区畜禽养殖小区(场,下同)污染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畜禽养殖小区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0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治理范围。经区畜牧中心等部门联合调查,全区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年出栏3000头、牛年存栏300头、家禽年存笼30000只以上)48个,其中,3000头以上生猪小区25家、300头以上奶牛小区4家、300头以上的肉牛小区3家、3万只以上蛋鸡小区7家、3万只以上肉鸡小区3家、3万只以上种鸭小区4家、3万只以上的肉鸭小区2家。上述小区中采用垫料零排放模式的7家,各级财政给予治污政策扶持建有沼气治污设施的18家,采用三级沉淀处理污水但治污效果一般的23家。此次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范围主要包括:

1、整治禁养区外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

2、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先由区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下发限期治理通知书。整改到期后,再由区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对经验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依法处罚,直至关停。

(二)工作目标。用3年时间,至 2011年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1、2009年完成市农业局等5部门确定的21个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和2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2、2010年完成9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3、2011年完成6个未享受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治理达标,全面完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任务。

二、治理原则

(一)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小区业主是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各街乡镇场作为第二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管理、检查、组织实施等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业主,要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地制宜原则。针对畜禽养殖小区养殖品种、养殖规模、治污模式,可实行一区一策,一场一策,分类确定治理方案,实施科学治理。

(三)多元投入原则。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的资金实行业主自觉投入、政府鼓励引导、社会支持参与,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资源利用原则。畜禽排泄物是资源,要通过科学治理,合理利用,既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效利用率。

三、实施步骤

(一)制订工作方案。每年年初,由区畜牧中心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分解治理目标和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当年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的治理范围、时间要求、工作步骤和组织措施,并指导各区制订相应的细化方案。

(二)签订目标责任。确定治理目标后,先由区、街(乡镇场)两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区级目标管理;各街乡镇场再根据需要治理的畜禽养殖小区,与其业主签订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各街乡镇场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与养殖户签订限期整改协议书。

(三)清理公示监督。各街乡镇场要将本地区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签订协议书的情况、限期整改的时间等项目,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关闭拆除。对于不愿签订限期整改协议且超标排污的养殖户,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期治理,若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未经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责令其停止养殖活动,依法关闭或拆除相关设施。

(五)加强巡查整改。各街乡镇场要加强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每年在12月底以前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里。区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对经验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为召集人,区发改委、农业、畜牧、能源、财政、环保、科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畜牧中心。联系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会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街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经费,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责任。各街乡镇场作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专班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小区逐一进行调查摸底、拍照、登记造册,做到“一场一册”,建立完善的档案。根据本地区小区数量及治污现状制订3年治污达标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按要求实现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小区环保达标。

(三)强化执法。从2009年9月起,由环保部门向排污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送达环保整改通知书,对已享受治污政策扶持但排放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限定3个月的整改期限,经整改仍未达到排污标准的,依法实施处罚。其他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也要与区里签订污染治理承诺书,确定治理期限。

(四)政策鼓励。根据各地的整治任务和实际情况,区里将整合农业基本建设、支农资金、沼气工程、科技三项经费、环境保护、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以及中央、省有关畜禽养殖小区改扩建等相关涉农资金,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确保畜禽养殖小区治污专项扶持资金足额到位。原则上区农业局、能源办要整合农业相关项目资金,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6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发改委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纳入预算内农村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争取和整合国家及省项目资金,每年安排落实不少于3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环保局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1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科技局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技术研究纳入科技计划,支持经济、实用、有效的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区财政局要将有关部门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纳入预算和专项管理,在通过验收后及时予以拨付,并加强治污资金监管。

(五)加强管理。按照“分部门下达,同标准验收”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按原有项目申报程序在区确定的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名单范围内安排治污鼓励资金,并将安排情况报区畜牧服务中心汇总。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达标后,由业主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区级预验收后,由区发改委、财政、农业、环保、畜牧、能源等部门组成综合验收小组实施验收,合格后由环保部门颁发环保达标证书并给予相应的鼓励资金。

(六)严格审批。按照畜禽养殖小区治污3年达标的要求,从2009年起,区畜牧中心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实行“消号式”管理。凡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律取消除治污项目外任何项目的申报资格。对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治污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否则一律不予报批。

(七)推广模式。加强环保饲料、除臭剂、添加剂、分群饲养及阶段饲喂技术的推广应用,着力推广沼气配套土地消纳、沼气+环保设施、种养结合、生物床或垫料吸附配套、污水处理、有机肥厂等治理模式。各地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小区的土地流转给予支持,解决畜禽养殖小区排泄物消纳的配套土地,实施种养结合、渔牧结合等综合利用模式,发展以畜禽养殖小区为载体的循环农业。

(八)奖惩分明。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治理工作实行过程与结果双重管理。凡当年未纳入计划但治污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律在次年优先纳入计划并及时兑现奖补政策;对纳入当年治污计划未能按期实现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不再审批新的项目。

2.畜禽养殖污染承诺书 篇二

5月28日, 国务院公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简称“土十条”) , 要求以农用地中的污染耕地为重点, 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土十条”指出, 为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将对农用地分类管理,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 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 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 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以耕地为重点, 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土十条”明确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 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 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土十条”还指出,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 防止过量使用, 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 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到2020年, 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来源:农资导报)

3.畜禽养殖污染承诺书 篇三

关键词:畜禽养殖 污染 治理 现状 应对

当前,吉林省畜禽业得以飞速发展,而由此产生的畜牧废弃物任意排放问题也非常严重,对大、中城市的区域环境污染及农村生态环境产生威胁,已经成为与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并列的第三大污染源。由于畜牧业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对其可持续发展产生直接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甚至威胁人类健康,成为社会发展中必须关注的话题。

1、畜禽养殖污染现状

1.1 畜禽养殖对水质产生的污染

据相关调查来看,在吉林省的畜禽粪便中含有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一般通过如下渠道进入环境中并产生污染问题:①在清理粪便过程中,随着冲洗水而流失;②极少数的畜禽场就建设在河边,粪便直接排放到河水中;③在畜禽粪便的堆放或贮存过程中,由于室外雨水冲刷而导致淋失。

由于管理手段不到位,大量堆放的畜禽废弃物受到雨水冲刷之后就直接渗透到地下水中,或者随着迁移过程进入到下游水源,进入农户的农田、鱼塘等,污染水质。另外,在畜禽业养殖场中,污水中的污染物质非常中,其污水生化指标超高。例如,猪粪尿混合排出物中的COD质量浓度最高达到了80g/L;BOD的质量浓度达到了18-30g/L;NH4+-N质量浓度达到了3.0-4.5g/L。当前,畜禽养殖业引发的污染问题已成为吉林省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1.2 畜禽养殖对空气产生的污染

由于采取规模化养殖方法,产生了大量的粪便、污水等,且一年四季处于均衡排放状态,与农作物的需肥季节不匹配;在畜禽养殖业中,废弃物中的水分、氮的含量相对较高,再加上加工处理手段不到位,难以及时运输或妥善储藏,再加上天气原因可能引发恶臭;在猪、牛等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甲烷、硫化物。当恶臭的气味进入到大气环境中,就会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产生直接影响。

1.3 畜禽养殖产生的病菌传播

在畜禽的粪便中,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卵、蚊蝇等,增加了环境中的病原体种类,可能发生人畜共患的传染病,甚至引发疫情,带来灾难性的危害。尤其北方的气候干旱,大风天气相对较多,更易于病菌的传播。

2、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措施

结合当前吉林省畜禽养殖的实际情况,针对各种污染的类型、原因及治理现状等,应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2.1 合理的选址和布局

在进行畜禽养殖选址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布局原则,尽量选择远离工业矿区、人口密集区域。在场区内,应确保生产区与生活区保持一定距离,同时生活区处于主风向的上风口位置,粪便处理设施则应处于生产区主风向的下风口位置,同时注意在场区内多种植绿色植物,可较好地保障环境质量。

2.2 全面推广畜禽清洁养殖模式

结合畜禽处于的不同生理阶段,按照营养需求做好调控,科学、合理地进行饲养,在确保日粮氨基酸和满足基本能量的基础上,控制日粮蛋白质的水平,减少营养素的排除。加强管理措施,少使用抗生素类的添加剂,应该以低毒、无残留的兽药为主,严格按照药物的休药期规定实行。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计划,不得发生疫苗滥用行为,对畜禽粪便进行干湿分离处理,同时雨水与污水分流,畜牧的粪便堆积发酵,可就地消纳或者运往附近的林果园、鱼塘等,尽量控制污染。例如,在终端产物中可以实行有机肥料的加工,开办有机化肥加工厂,提高大量畜禽的使用效率。据相关调查分析,如果投资10万元左右创办工厂,每年处理的猪粪便可达到5000t,当猪粪经过干化、催化、除臭等一系列处理过程之后,就可以起到保氮、解磷等作用,具有极高的肥效,其成本低于其他肥料,具有一定应用价值和推广空间。

2.3 建设猪粪尿分离堆积发酵与沼气池

猪粪、猪尿作为一种非常有效且宝贵的农家肥,当前畜禽规模化养殖过程的粪便却没能得到充分利用,今后应加强重视。一方面,应采取猪粪和冲舍水相分离的方法,对猪粪进行堆积发酵处理。这样既可以起到杀病菌、杀病毒的作用,也可以瀝出含有的水分,缩小体积、便于运输;另一方面,采用沼气池也是处理畜禽粪便的有效方法之一,尤其适用于小规模化的养殖业。以每年出栏500头生猪的养殖户为例,可以建设25-30m3左右的沼气池,每立方米造价约500元,则投入约2-3万左右即可以处理年出栏500头生猪的粪便,而由此产生的沼气还可以作为发电、照明或者原料,具有清洁、无污染的优势。

2.4 全面推广微生态养殖技术

通过采用秸秆、锯木等作为原材料,添加了微生态制剂,形成发酵床,在发酵床中进行畜禽养殖,如鸡、猪等,其中形成的微生态有益菌可以降解粪便,这样畜禽舍内就免去了清理粪便的麻烦,也无需用水冲洗,不存在废水污染问题,再加上没有粪尿、污水的排放,不会产生异味。另外,奠定在益生菌环境中的良性微生态环境,可有效抑制病原菌的生长和繁殖,减少疾病的发生;实现了粪便零排放目标,营造清洁的良好环境

在当前低碳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而低碳畜牧养殖也成为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结合当前国内畜禽养殖的污染现状,只有实现畜禽粪便处理技术,促进畜禽粪便的能源化、肥料化发展,全面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畜禽养殖方式,增强养殖的健康性、环保性,才能从根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希胜.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治理[J].农技服务,2011(11)

[2]李无双,潘淑君.畜禽养殖有机废弃物的污染与治理现状[J].农业环境与发展,2012(5)

4.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实施方案 篇四

为了做好我区创建国家级生态区工作,推动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惠阳区畜牧兽医局在对目前我区规模化养殖场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区委区政府指示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国家级生态县考核指标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95%”,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肉鸡、1.5万羽以上的蛋鸡畜禽养殖场。我区目前共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约XX家,总存栏量约为猪XXX头、蛋鸡XX万羽。本项工作的总目标任务就是对上述养殖场进行全面的环境污染治理并基本实现固液污染物零排放。

二、整治标准与程序

(一)整治标准

禁养区内养殖场应按规定关闭。准养区内各养殖场整治工作要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容量等方面综合考虑,原则上要求各养殖场整治后达到零排放。整治验收标准见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相关规定。

(二)整治程序

各养殖场在进行污染治理前应制定工程实施方案并报区畜牧局、环保局审查,审查通过后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实施方案中应说明养殖场的常年存栏量、粪污处置的技术工艺与设施建造规模及加工处理能力、粪污承载农田面积,养殖场应对其上报常年存栏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得少报瞒报,整治结束后如有养殖场常年存栏量大于其上报数量需要增建粪污处置设施,按照工程实施方案整治完工后,养殖场向区畜牧局、环保局申请验收,三、主要技术措施

在我区养殖污染治理中着重推广以下几项技术:第一,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养殖粪污由农田消纳利用,实现资源循环;第二,好氧堆肥生产技术。用好氧堆肥技术将畜禽粪便加工制成有机肥料供应农资市场;第三,沼气厌氧发酵技术。通过沼气池厌氧发酵技术处理养殖场污水,实现无害化后回用于当地农田;第四,雨污分流、干法清粪。对养殖场的圈舍、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雨水可直接排放,污水尿液集中处理。全面淘汰水冲式清粪工艺,推广干式清粪工艺。此项措施一可减少污水产量节约水资源二可降低固体类粪便处理难度。

四、财政补贴措施

畜牧业是事关国计民生的一个弱势产业,养殖业的污染治理既要考虑环境保护又要考虑畜牧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所以政府应采取倾斜政策,借鉴发达国家和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经验,对完成环境污染

治理并通过验收的养殖场,政府应给与一次性财政资金补贴。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

1.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畜禽养殖场业主必须切实承担

治理责任。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辖

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治理。

3.区环保局负责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关闭搬迁、依照《环境保

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各养殖场排污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汇同区畜牧局进行养殖场整治方案审查与整治验收。

4.区农业局负责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

5.区畜牧局负责养殖场污染治理技术培训指导、负责养殖场整治方案审查与整治验收、负责对各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6.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落实与发放。

(二)验收与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规定期限前一个月将辖区内养殖场整治资料收集汇总报区畜牧局,畜牧局汇同环保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对资料审查并到现场核验,对照验收标准得出验收结论。养殖场根据自身工作进度可提前申请验收。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其整治方案进行粪污处理,循序渐进,科学安排,合理规划,建立长效的污染治理机制,使发展与生产同治污工作协调进行。环保执法部门将加强对这些养殖场的法律监管。

惠州市惠阳区畜牧兽医局

5.畜禽养殖小区环境污染的治理 篇五

近年来,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入,农村畜禽养殖由分散饲养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转变,规模化养殖比重逐年上升,但由于新发展的规模养殖小区不少是原养殖大户扩建改造项目,在场址选择、功能设置上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周围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激化了邻里矛盾,对畜禽养殖安全和群众的身体健康构成了一定的威胁。本文从改善养殖环境角度谈谈控制规模养殖小区环境污染的方法,供同行及养殖户参考。

1、环境污染的危害

通过调查发现,1头90公斤左右的商品猪日排粪量约2.2公斤,尿量2.9公斤,污水20-30公斤(约含0.6-1.0公斤的总固体)。这些粪尿污水若得不到及时处理,任其随意排放就会污染周围环境,特别是养殖场所附近的土壤生态系统。目前有不少养殖小区在建设时没有科学设置粪便污水净化处理场所和设施,畜禽粪便露天堆积,污水随意排放,滋生了大量病原体、寄生虫,粪便、残料发酵产生的有害气体影响了空气质量,对养殖场所周围的农田、沟塘、水源、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增加了疫病防控的难度,对畜禽养殖构成严重威胁,同时,及易引起人畜共患病的传播扩散,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2、养殖小区的建设

科学规划,是发展现代养殖业的前提,是保障畜禽生产安全的基础,建场时一定要把猪场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将排 污及配套设施规划在内,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对粪污的容纳能力。只有科学规划、建设好养殖小区的位置、功能,才能保证畜禽生产的健康发展。

2.1养殖小区选址。要结合本地区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选择远离村庄、学校、工厂,交通便利,水源洁净,地势较高,排水顺畅,无污染、无燥音,通风采光良好,治理污染方便的位置规划建设养殖小区,同时能与当地的现代农业、生态农业相配套。

2.2功能区设置。在建设时一定要把养殖场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将排污及配套设施规划在内,按照利于防疫消毒、生产管理的要求,在养殖区内科学设置相对独立的生产管理区、仓储加工区、畜禽养殖区、污染净化区等。并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防止水源、饲料、人员、工具、排泄物的交叉重复污染。对老的养殖小区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可在合适的位置改造建设污染净化区。2.3净化区建设。根据养殖规模科学规划净化区面积, 建设适度的水泥晒场和干粪肥存放库以及污染物清洗消毒间,并按栏存200头生猪1万只家禽建设50立方米沼气池的标准,在净化区内建设大中型沼气净化池,养鸡场还要在沼气池的进料口上方增建鸡粪沉淀池,以防鸡粪中的贝壳粉直接进入沼气池,在小区内所有养殖圈舍建设排泄物专用排放通道,随时将所有排泄物排放到污染净化区集中处理。

3、污染物质的处理

3.1排泄干物质的处理。对育雏期的鸡粪等含水量少的干物质可直接进入净化区,通过凉晒干燥包装,作为生物有机肥料或水产养殖饲料 入库保存。

3.2草料等污染物的处理。可在净化区内通过堆积发酵生物消毒或焚烧处理。

3.3粪尿污水的处理。所有畜禽粪尿和污水可随时通过专用通道直接排放到沼气净化池集中处理。

4、生物资源的利用

4.1通过凉晒包装的畜禽粪便,可直接作为水产养殖饲料发展生态循环养殖,或销售给花卉苗木基地,作为生物有机肥料使用。4.2通过发酵净化的沼渣、沼液可作为无公害、有机农产品的生物有机肥料。

4.3发酵产生的大量沼气可用于饲养场所的照明、加温、雏鸡的育雏,生产生活用燃气,大型沼气还可发电,节约能源。

5、环境治理的成效

通过对畜禽排泄污染物的综合处理利用,不仅为生态农业发展提供大量的生物有机肥料,使养殖小区周围的土壤、水体及大气自然生态系统免受污染;还能改善养殖小区内部的卫生环境,提高饲料转化率和畜禽生长速度,节约成本,增加收入,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增长,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统筹兼顾,促进社会和谐。

6、建议

6.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 篇六

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

目 标 责 任 书

二〇一二年三月

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的区域,即江河流域及其支流沿岸500米以外1000米以内。

(一)养殖户畜禽养殖规模在限制标准内(2分)

(二)养殖户畜禽粪污经化粪池或沼气池处理,并复耕利用。(3分)

(三)养殖户畜禽养殖设施达到标准化要求。(2分)

(四)限养区内所有养殖户污水排放达标。(3分)

四、新增养殖发现及处理(20分)

(一)将禁限养区内违规养殖行为发现工作纳入对村(社区)考核。(2分)

(二)建立健全社区违规养殖巡查报告制度。(9分)1.文书制度健全,程序清晰,奖惩分明。(3分)2.各级责任人员落实到位。(4分)

3.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且来电记录健全。(2分)

(三)违规养殖处理。(9分)1.制订养殖处置预案。(3分)

2.对违规养殖处置责任人员,单位明确。(3分)3.对违规养殖处置时限要求明确。(3分)

五、工作保障(10分)

(一)工作经费足额到位。(5分)

(二)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落实到位。(5分)

六、长期规划(10分)

7.浅谈畜禽养殖与环境污染 篇七

1 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

1.1 畜禽粪便的污染

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的营养物质, 如不能集中进行加工处理和合理利用, 让粪便随意堆集在露天, 则一些有害菌将使粪便中的一些营养物质腐败发臭, 严重影响环境中空气、水、土壤的质量, 既严重危害了环境, 又影响了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我国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的调查, 从畜禽粪便的土地负荷来看, 我国总体的土地负荷警戒值已经体现出一定的环境压力。目前, 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养殖场不到总数的10%。一份川渝地区的调查资料显示, 在被调查的猪场中, 其污水中的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都大大超过了国家已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一88) 》, 且未处理的猪场污水指标也超出了小麦、水稻、蔬菜等农作物的安全承受浓度[1]。另外, 畜禽粪便发酵还会产生大量的氨气、硫化氢、粪臭素、甲烷、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 其中氨气的浓度直接影响到动物的生长, 硫化氢对畜禽及人眼、呼吸道影响很大, 高浓度时还会麻痹人的嗅觉和神经。

1.2 饲料带来的污染

当前许多养殖户没有实施规范化的饲养操作, 没有合适和充足的饲养设备, 致使在喂料过程中畜禽争食、抢食严重, 造成饲料撒向食槽外, 同时由于采用自配粉料, 且粉料过细, 造成适口性差, 畜禽不喜食, 而在挑食过程中造成大量的饲料浪费。尤其是鸭、鹅养殖场, 直接将饲料撒在地面饲喂, 饲料中的营养物质又与粪便混合到一起污染着环境。在饲养中, 为了满足限制性氨基酸的需要, 在饲料中必须有较高的蛋白质水平, 但由于氨基酸在体内不能留存, 则不配套的氨基酸在体内降解后排出体外, 这不仅降低了饲料的利用率, 还导致了氮对环境的污染[2]。此外, 谷物中不能被动物吸收的植磷, 绝大部分也随粪便排出体外污染环境。

1.3 兽药残留引起的污染

近几年, 药物残留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 因为它不仅是对环境, 更是对人类的一种威胁。兽药在动物体内经过生物转化后, 由尿和粪排汇到外界环境中, 被植物吸收, 在植物体内富集, 并保持很长时间的搞菌活性对人类产生危害[3]。以抗菌素为例, 它被动物吃食后, 短时间内进人动物血液循环, 最终大多数的抗菌素经肾脏的过滤随尿液排出体外, 少量未排出体外的抗菌素则残留在体内, 这些残留的抗菌素就能直接或间接的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由于部分畜禽养殖户在饲养设备上投入不足, 而且对科学的饲养技术及怎样科学地预防畜禽疾病缺乏一定的了解, 不能按时进行预防接种工作, 致使其饲养的畜禽不断地生病, 畜禽长期大剂量地服用兽药, 结果造成药物在畜禽产品中大量残留, 甚至包括一些违禁药物的使用。而且目前畜禽应用的抗生素, 有的抗病性已优于人类使用的同类药。所以有专家预测, 长此下去, 一旦人类发生人畜共患病, 人类将找不到更好的药物治疗。

1.4 其他污染

畜禽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各种能促进生长和提高饲料利用率、抑制有害菌的微量元素添加剂:如硒、铜、锰、砷等。这些无机元素在畜禽体内的消化吸收利用率极低, 在排出的粪便中含量却很高。在畜禽生产中高浓度长期使用, 使得土壤中和畜禽机体内的重金属或有毒物质大量增加。这不但会抑制作物和动物本身的生长, 而当作物和动物机体内富积的这些金属元素的浓度超过一定标准时就会对人类的健康造成威胁。

近几年来兴起的微量元素添加剂给环境带来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 根据有关报道预测, 一个万头猪场, 按美国FDA允许使用的砷制剂剂量推算, 若连续使用含砷加药饲料5~8年后, 其可能向猪场周边排放近1 t的砷, 16年后土壤中砷含量可翻一番, 由此带来的后果便可想而知。

以上这些污染源, 有的直接进入环境带来环境污染问题, 有的通过一些间接的途径进入环境造成了环境污染。因此其污染源和造成污染的途径是多方面的。

2 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特点

目前, 我国畜禽养殖分布广, 管理难度大。养殖户环境保护意识相对簿弱, 畜禽废弃物、污水任意排放现象极为普遍。大量畜禽废弃物、污水未经处理直接进入空气, 土壤和水体中造成养殖周边环境恶化, 而污染治理却严重滞后。畜禽废弃物产生的环境污染已成为我国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

2.1 污染水体, 使水体富营养化

畜禽养殖场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污染物质, 污染负荷很高。畜禽养殖场废物排入水体, 是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的重要因子“磷”的来源之一。高浓度畜禽养殖污水排入江河中造成水质不断恶化, 导致水体严重富营养化。一旦进入地下水中, 可使地下水中溶解氧含量减少, 水体中有毒成分增多。严重时使水体发黑、变臭, 造成持久性的有机污染, 使原有的水体丧失使用功能, 且治理和恢复难度很大。富营养化的水体中含有大量藻类和其他水生生物, 生物死亡分解释放有毒物质并造成水体缺氧, 使整个水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丧失应有的功能, 并导致人类因食用受污染水产品而影响身体健康[4]。

2.2 污染空气, 加快疫病的传播和流行

畜禽养殖业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来自粪便中有机物厌氧分解所产生恶臭、有害气体及携带病原微生物的粉尘。畜禽养殖过程产生的大量恶臭气体中含有大量的氨、硫化物、甲烷等有毒有害成分。除引起不快、产生厌恶感外, 恶臭的大部分成分对人和动物有刺激性和毒性, 长时间吸入会改变神经内分泌功能, 降低代谢机能和免疫功能。影响人的健康, 并使畜禽生产力下降, 发病率和死亡率升高。据有关资料表明, 畜禽粪便中20%~30%的氮为氨态氮, 易挥发, 在通风不好的情况下, 会使饲养员身体不适, 饲养效率降低, 死亡率提高。更重要的是氨气在大气中挥发扩散, 将使雨水的pH值提高。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在雨水中的溶量 (溶解度) 增加, 土壤中酸性盐沉降会增加2~5倍。此外, 废气中的粉尘使大气可吸入颗粒物增加, 且粉尘携带的微生物数量和种类众多, 可随风传播30 km以上, 加快了口蹄疫、猪肺疫、大肠埃希氏菌、炭疽、布氏杆菌、真菌抱子等传染病的传播。是人畜共患病的重要传染源[5], 危害人和动物的健康。

2.3 污染土壤, 对土壤产生不利影响

畜禽粪便是很好的农田肥料, 经腐熟后施用, 可满足作物对N、P、K的需求, 既可减少化肥用量, 又能消纳粪便。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密集分布地区, 产生的粪便大大超过本地农田的消纳容量, 加上粪便运输受距离的限制, 导致大量磷和畜禽粪污中某些高浓度成分 (如铜、铁、铬、锌、磷、抗生素等) 累积在土壤中, 导致土壤孔隙堵塞, 造成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 严重影响土壤质量。另一方面, 由于粪便中养分N∶P的平均比例 (4∶1低于作物吸收的N∶P比例 (8∶1) , 如果根据作物N的需求施肥, 就会造成P的过量, 长期施用将会造成土壤中磷盈余并积聚在土壤表层, 使土壤的组成和性状发生改变, 破坏其原有的基本功能, 影响作物的生长和产量[6]。

3 畜禽环境污染的防治策略

3.1 合理应用畜禽粪尿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 要大力提倡和引导畜禽养殖场户以经济联系为纽带, 将畜粪尿充分利用起来。畜禽粪尿可以直接使用, 也可按需求生产加工成专用肥料。但在实践中由于加工费用高, 一时难以推广, 应大力提倡田间地头养殖, 就近就便还田。当前,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因地制宜, 把畜禽养殖与种植业同步按比例协调发展, 不可偏废。同时积极扶持养殖场户建立沼气生产, 以粪尿养鱼, 形成畜-沼气-鱼-种植的生态循环圈, 建设良性生态农业, 走生态农业之路, 把畜禽粪尿变害为利, 变废为宝[7]。

3.2 加快畜牧业先进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应用

一要科学研究畜禽饲料配方及加工工艺, 不断提高饲料转化率, 达到减少蛋白质饲料的浪费, 减少粪便的排泄量;二要积极开发与推广应用低毒、低残留新型饲料添加剂如糖萜素等绿色添加剂, 重视中草药等添加剂的研发与应用, 不断探索新型农牧结合的新模式。大力开发绿色畜禽产品, 以减少畜禽养殖业对生态及人身的危害;三要利用生物发酵等无害化处理技术, 小规模户通过建立沼气池经厌氧发酵处理, 使畜禽粪便分解后产生沼气作为能源利用, 沼液、沼渣作农作物的有机肥, 可生产无公害农产品, 建设生态型农场[8]。

3.3 推广生态养殖

遵循生态学原理, 建立生态工程处理系统。如以农牧结合, 渔牧结合, 果牧结合等多种方式, 建立生态畜牧农场, 以实现多级循环利用[9]。

总之, 畜牧业对环境污染的因素多, 原因复杂, 牵涉面广, 必须采取综合治理, 标本兼治的措施, 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同时, 环境问题是大家的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每级领导都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

摘要:随着社会生产的不断发展, 养殖业生产的集约化和机械化程度也越来越高。畜禽密集饲养除给控制疫病传播带来困难外, 产生的大量粪污和生产废弃物, 不仅直接危害畜禽本身, 也给生态环境造成比较严重的污染。就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 污染特点及防治策略进行简单综述。

关键词:畜禽养殖,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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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银义.防治畜禽面源污染初探.环境科学导刊, 2009 (28) :57~58

[3]张成虎.规模化养殖与环境安全.甘肃农业, 2005 (4) :47~49

[4]苗长生.浅谈农村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与防治对策.黑龙江环境通报, 2007 (2) :66~69

[5]王水生.修水县畜禽规模养殖与环境保护对策.江西畜牧兽医杂志, 2008 (4) :19~20

[6]栗章凤.邯郸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对策研究.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6 (5) :108~112

[7]刘凤华.家畜环境卫生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 2004

[8]王兆军、张怀成、刘键, 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有效防治途径探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1 (51) :72~74

8.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法制研究 篇八

关键词 畜禽 水产养殖 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

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战略部署提出后,农村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被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科学的环境管理政策,是有效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制度保障,而完善相关立法,便成为有效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法律支撑。

一、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现状

目前,发展养殖业已经成为许多农民增收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农村养殖业虽然不断走向规范化、标准化、无害化,但是我们也应当明确认识到,我国农村养殖业依然处于规范化、标准化、无害化的初级阶段,大多数农民及养殖场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来处理养殖场每天产生的大量的禽畜粪便。多数禽畜粪便被直接排入水体或者露天堆放,排入河流的禽畜粪便导致河流严重污染,河水无法被利用,河流内鱼虾绝迹;而禽畜粪便的露天堆放不仅会导致污染物质渗入土壤或者地下水,影响土质和地下水质,而且露天堆放的禽畜粪便是蚊虫繁殖的主要场所,在禽畜粪便中繁殖的苍蝇、蚊虫身上携带大量病菌,蚊虫的活动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水产养殖污水污染物主要为氨氮、亚硝酸盐氮、磷等。养殖水体中氨氮包括非离子氨氮(NH3N)和离子态氨氮(NH4N),主要来自于水体生物的粪便、残饵及死亡藻类。研究表明, 投喂的饲料只有25%~35%用于增加鱼类体重, 65%~75% 留存于养殖水域环境中, 对其造成污染。磷是鱼类必需的矿物元素之一,是构成骨骼和鱼鳞的必需成分。养殖水体中磷的多寡不会对养殖对象造成直接的影响:当水体中磷缺乏时会制约藻类的生长、影响浮游生物的丰度,这对滤食性的养殖种类和池塘养殖时控制水质不利;磷过多的负面作用主要是通过加速水生植物的生长而破坏养殖环境和水生态的平衡,引起水华或赤潮,进而危害到水产养殖的生产和水域环境的安全。

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分析

针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我国现有多部环境法律都有所涉及,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农业法》、《畜牧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等。通过对以上法律文件相关规定的研究可以发现,目前禽畜、水产养殖防治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立法规定比较多,但法律层次不够高。虽然在各个层次立法中都有畜禽污染防治的一些规定,但总体来看,立法层级偏低,影响其法律效力。

二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现有法律法规中大多是原则性和概念性的条款,缺少指标化和可操作的政策,这样造成实施过程灵活性很强,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法律调控手段侧重命令控制。沿袭环境立法的传统,现有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在法律调控手段上较为单一,以命令控制为主。

除此之外,禽畜、水产养殖还存在政府防治责任虚化、法律责任薄弱等一系列的问题,这都需要对我国禽畜水产养殖立法作进一步的完善。

三、健全我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

综上分析,现有立法难以应对当前日趋严重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问题。为此,必须完善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具体构想如下:

第一,制定专门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法。现有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立法散见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专门环境立法和《畜牧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等行业性立法之中,其结果是:一方面有关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松散,彼此缺乏相互支撑联系;另一方面专门环境立法与行业性立法在立法目标上存在着一定冲突。基于此,应考虑制定专门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法,在法律层阶上可确定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以提升其法律效力,而不是目前设计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第二,细化制度体系,注重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问题。考虑到法律出台的程序性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急需,建议分三步走:首先,在法规正式出台前,先抓紧出台《国务院关于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或指导意见)》;其次,在此基础上,争取出台《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最后,在《条例》的基础上力争出台《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法》。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应细化法律条款,尽量使一些指标量化,提高其可操作性。

第三,拓展法律调控手段。在保留必要的行政命令控制的同时,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应进一步拓展法律调控手段。一方面要切实通过市场机制,采用经济刺激法律调控手段,具体如通过税费的调整引导畜禽、水产养殖户进行污染防治;另一方面还可采用信息公开、自愿协议等新型法律调控手段。信息公开主要是利用公众在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积极参与,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自愿协议则是畜禽、水产养殖户与政府基于双方合意达成的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公法契约,由双方按照协议自觉履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李启家.中国环境立法评估:可持续发展与创新[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3).

[2]梁正高.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探析[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7(3).

[3]彭新宇,张陆彪.农村环保有法才能有治—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J].环境经济,2009.

[4]王艳玲.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的思考[J].公民与法,2011(11).

[5]叶元土,林仕梅,罗莉.水产养殖的饲料损失量及原因分析[J].内陆水产,2001(8).

9.畜禽养殖污染承诺书 篇九

作者:杨芙蓉等

来源:《安徽农业科学》2014年第28期

摘要近年来,黔江区畜禽养殖规模化发展迅速,随着规模化养殖场数量的不断增加,养殖污染问题呈堆积化态势,制约了生态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成为黔江区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亟需解决的问题。阐述了黔江区养殖现状,分析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推进黔江区畜禽污染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黔江区;畜禽养殖;防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S815.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0517-6611(2014)28-09788-02 作者简介杨芙蓉(1981-),女,重庆人,助理工程师,从事环境保护研究。

收稿日期20140826 重庆市五大功能区划分将黔江区确定为生态保护发展区,既要在生态保护中推动发展,又要在发展中搞好生态保护。黔江区地处渝东南中心腹地,主要以山地为主,辖区内有30个街道、乡镇,养殖业是黔江区农业的主要产业之一。畜牧业迅猛发展,畜禽养殖量不断增加,同时也致使畜禽排放粪污量激增,各种废弃物相应增加。如果这些粪污处理不当,势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引发各类突出的环境问题,甚至成为灾难。如何治理好养殖污染,使粪污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促进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友好,是建设生态区、实现美丽新黔江面临的一大课题。

1畜禽养殖基本情况

黔江区养殖业以生猪养殖为主。据2013年统计数据可知,黔江区较大规模养殖场有407家,年存栏量165万头生猪当量,占全市养殖总量的5%左右。年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养猪场154家(500头规模以上养猪场51家、1 000头以上养猪场20家、3 000头以上的养猪场7家),其中规模化养猪场(常年存栏量300头以上)53家,区内养猪场平均存栏量2 863头。规模化养牛场(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7家,年存栏肉牛50头以上的养牛场7家,年存栏量1 964只;规模化养羊场1家,年存栏量810只;规模化养鸡场(10 000只)7家,年存栏量5 000只的养鸡场6家,年存栏量20.35万只;兔场3家,年存栏量8.535万只[1]。

规模化养殖场主要集中在沙坝、石会、五里、马喇、中塘、鹅池、金洞、邻鄂等乡镇。畜禽养殖产生大量的粪污是畜禽污染的主要源头。据统计,全区规模场年产生湿粪15.45万t,龙源期刊网 http:// 污水56.15万t;畜禽养殖主要污染物COD和NH3N排放量分别占全区COD、NH3N排放总量的60%和51%,是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2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污染物治理的基础设施不配套,污染物处理利用率低

目前,黔江区中小规模养殖场(以下称规模养殖场均为存栏生猪当量100头及以上规模)中还有65家养殖场未进行清污分离,占规模化养殖场总数的61.3%;57家养殖场未实行粪污干湿分离,占规模化养殖场总数的53.8%;71家养殖场未建成沼气池,占规模化养殖场总数的50%,直接排污至区内主要河道的养殖场有7家,加大河流的环境污染程度,形势不容乐观。已建成规模养殖场的污染物大多数都是经简单处理后直接排放;另外,现有的粪污处理设施都比较简陋,污染物排放量大于污染物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部分规模养殖场的储粪池、沼气池、沉淀池等治理设施都未进行防渗处理,成为地下水的潜在污染源[2]。

畜禽粪污管网还田配套面积不够。目前,黔江区规模养殖场中只有24家养殖场进行了粪污管网还田处理,还田总面积仅有281.4 hm2,大部分干粪露天堆放,对周围环境污染较重。畜禽粪便中有害微生物、致病菌及寄生虫卵增加来自粪便中病原体可能引起的疾病传播风险。畜禽养殖污染引起的投诉日益增多,纠纷不断发生,已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2.2养殖场区划及污染控制实施力度不够

长期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对畜禽废弃物污染环境问题的重视和管理不够。加上规模化畜禽养殖是近10年来发展起来的,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和政策导向等原因,畜禽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制度滞后,因此各级环保部门尚未对畜禽废弃物的环境污染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

畜禽养殖、污染物治理管理部门间的职责模糊不清,各部门协调配合不畅,对规模化养殖场畜禽废弃物的治理监管力度不大,使污染物治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不能很好执行,造成设施建设不够规范,畜禽养殖废弃物不能做到达标排放[2]。从黔江区实际情况来看,畜禽养殖业环境影响评价环节中未批先建居多,不符合养殖区划的现象严重。目前,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在禁养区的有18家,占规模养殖场总数11.8%;在限养区的有46家,占规模养殖场总数的30.06%。

2.3农畜脱节致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难

传统的一家一户养殖模式中产生的粪污作为有机肥能够就地消纳。随着养殖规模的日益扩大,粪污量急剧增长,众多规模养殖场需要大量粪污还田土地[3]。但是由于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分散种植面积急剧缩小,黔江区85%的土地是山地,集中规模化种植难以形成,且多数养殖场未发展种植业,造成畜禽养殖的粪污不能得到就地充分消纳,农畜结合脱节,致使大量畜禽养殖粪污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污处理途径单一。目前,养殖场粪污处理主要以修建沼气

龙源期刊网 http:// 池、就近浇灌农田为主,处理途径相对单一;配套有机肥加工企业、农业季节性有机肥加工少;生态循环养种基地配套发展甚少。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对策与建议

3.1完善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养殖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

针对目前养殖场的沼气池、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不配套等问题,建议各级政府在重视工业污染治理的同时,要加大对养殖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2]。严格按照环保部发布的《农村小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建设与投资指南》中的畜禽养殖治污设施建设要求,大力推广雨污、粪尿、净污“三分离”技术,采用干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建设沼气池、沼液储存池、人工湿地、氧化塘等污染处理设施,完成畜禽粪便废渣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配套建设改造工程,实现粪尿的无害化处理。建立养殖生态治理与政策补助挂钩机制,对符合养殖条件的养殖场、合作社纳入扶持对象,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同时支持引导养殖场的配套产业发展。

积极引导养殖场增加污染治理投入,修建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和开展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养殖场内外环境。对于生猪存栏1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实现干湿分离,干法清粪,粪便、沼渣堆肥发酵,沼液还田,还田面积不足的采用工业污水治理模式或“沼气池+氧化塘”方式,污水经过“厌氧+好氧”深度处理后达标排放,实现粪便污水的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实现生态经济型无公害化生产,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畜牧业。

3.2加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制度和落实力度

严格执行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和重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7〕103号)以及黔江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黔江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域划分及养殖场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3〕85号文件),层层落实畜禽生产发展规划和畜禽粪便及污水的治理规划,按照进退有序的原则,逐步取缔在“禁养区”范围内的养殖场,逐步削减“限养区”的饲养总量。各级政府在加强生态治理的同时,将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作为建设美丽乡村、生态示范区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大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要充分考虑消纳土地、配套产业,合理布局“适养区”内的养殖场。合理确定养殖规模,避免盲目追求建大场,同时规模养殖场之间保持相对距离,防止大量粪污无法治理消纳和养殖场之间相互污染的问题。

3.3推进畜禽养殖与土地消纳配套,提高治污能力

龙源期刊网 http:// 采取建池蓄粪的养殖户(场),应与自有或周边的耕地及所种植作物相匹配。沼气发酵模式,其沼液常年产生,应与周边农业种植(如蔬菜、花木、林果等)业主做好对接,签订消纳协议,避免成为另一种污染源。就某一养殖场而言,养殖规模应与生产水平、防疫条件、粪污处理能力相适应,切勿盲目求大,污染周边环境[4]。畜禽粪便污染治理工程是一种能源与环境的综合性工程,要加强对畜禽粪便处理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的不断摸索,大力推广畜禽污染防治无害化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努力降低治理成本,提高科技含量。总结现有成功的各类治理技术和治理模式,大力推广综合治理工艺,推广“能源生态型”、“能源环保型”的处理模式以及发酵床养殖(也称畜禽粪便原位降解健康养殖,多应用于养猪,以木屑作为发酵床主要原料,接种优势菌种,降解畜禽粪便)的环保生态养殖技术,促进种养业协调发展,缓解畜牧用地和环境污染给畜牧业带来的制约,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向资源循环型社会发展,形成生产与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畜牧产业,实现畜禽污染物生态利用和零排放的目标。3.4积极推进农村畜禽养殖发展生态模式

充分发挥政府协调和服务职能,结合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在大型养殖场和养殖密集地区开展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建成有机肥加工厂,生产商品有机肥,农田推广使用有机肥,从根本上解决了地区性过剩和季节性用肥矛盾的问题,实现就近区域的生态循环养殖模式[3]。结合 “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功能定位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要求,制定农村畜禽养殖业实现循环生态经济相关配套政策。由各级政府政府规划、指导养殖场选址,根据辖区实际规划建设一批与土地肥料消纳面积相适应的生态养殖小区。以促进农民增收为契机,大力推广“猪-沼-藕”、“猪-沼-鱼”、“猪-沼-果”、“果园养鸡”、“鱼鸭联养” 等种养结合模式[5]。①从政策上鼓励在荒地、草地、林地面积大的地方建设养殖场,从选址的第一步上充分考虑生态平衡,同时实现种养结合,建立以镇、乡为单位的养殖专业合作社,为养殖的销售铺好路;②选取符合条件的养殖区,打造养殖与农田(水田、旱地)、茶(果、桑)园、花卉基地、养殖水面和民俗生态旅游统一的生态养殖示范区,既可以实现旅游、观光,也可为科研提供实习基地,有利于探索更先进的畜牧理念。4小结

综上所述,推进黔江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需要黔江区生态建设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一方面,政府应增加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补助和投入,同时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养殖业主环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应结合黔江区“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功能定位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要求,政府规划选址,发展种植-养殖-环境一体化生态无公害化畜禽养殖模式,打造养殖和民俗生态旅游统一的生态养殖示范区,解决畜禽粪尿污染问题,提高经济、社会、生态等综合效益,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1]

10.畜禽养殖污染承诺书 篇十

【关键词】农村畜禽养殖业;污染原因;防治对策

二十年前,农村户养两三头猪很普及,猪粪、猪尿是很好的农家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养殖业呈现出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同时伴随着大量的污染物,严重影响生态环境。

1 农村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1)畜禽养殖场无统一规划,选址不合理,村民乱搭乱建

(2)污染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理跟不上,环保意识淡薄,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大部分畜禽养殖场基本属于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无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在消毒、粪便管理等方面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对水环境造成一定污染。

(3)养殖户无法做到既是养殖业主又是种植业主,农牧脱节、粪便综合利用率低,由于受土地资源的制约,绝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没有相应的配套耕地,污水横流,而无法进行消纳处理,粪便资源未得到有效综合利用。

2 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物

2.1 粪便污染

目前畜禽养殖产生了大量粪便,畜禽粪便中含有大量氮、磷和有机污染物等。畜禽粪便随意堆放,并随雨水进入水系,因此,畜禽粪便成为大污染源,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2 水质污染

畜禽养殖场排出的污水,严重污染农村水资源,高浓度的污水排入河中,造成水质不断恶化,污水对周边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有些已对集中饮用水资源地构成严重威胁。

2.3 大气污染

畜禽粪便经过发酵后产生大量的氨氮、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不但破坏生态,而且还会直接影响人类健康,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由于对粪便处置不当,晾晒场散发出非常难闻的气味,从很远的地方就能闻到很不愉快的滋味,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老百姓苦不堪言。

2.4 滋生大量蚊虫

粪便、污水是蚊虫很好的繁殖场所,产生大量蚊虫、苍蝇,农民吃顿饭,苍蝇也争着满桌子吃,严重影响群众的生命健康。

3 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3.1 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畜禽污染的严重性,提高养殖户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治理,防止任意排污现象的发生,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使广大畜禽养殖户明白自己肩负着治理环境、消除污染的责任,从而有利于环境污染的减轻和消除,也促使畜禽养殖户及早注意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现象的发生。

3.2 加强项目审批的监管力度

规范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养殖业的发展,控制畜禽养殖环境污染,凡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环保审批手续。规模化养殖场,需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报相关部门(镇、农业、畜牧、国土、林业等)签署初审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批。小型规模的养殖场或养殖大棚,经相关部门或企业及所在村委会初审后,报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现场勘验,审核后审批。建设规模化养殖场或小型规模的养殖场,项目主体工程与污染处理设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染处理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养殖。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3.3 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在对畜禽养殖业进行规划时,必须避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区、城镇居民区,必须符合当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养殖场应设在环境敏感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并远离河流、水库等上下游主干流和支流,远离村庄集中饮用水源地,远离村民居住区,并且距离不得少于500m。

3.4 清粪工艺

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储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4 污染物的处理措施

4.1 畜禽粪便的防治措施

4.1.1 自然凉(晒)干法

场地的选择必须远离公路主干线,远离居民区(村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环境敏感区。

4.1.2 堆肥发酵技术

堆肥发酵技术是在供氧的条件下,畜禽粪便中的微生物迅速繁殖,使物料温度逐渐升高,粪便中的有机物被分解,放出H2S、NH3等气体,非蛋白氮转化为可消化蛋白,得到无臭、无虫卵的优质有机肥和再生饲料。

4.1.3 生态技术

利用畜禽粪便养殖蝇蛆、蝇蛹、蚯蚓和培育浮游生物等,再将这些生物用作食料养鸡养鸭养鱼,是间接利用畜禽粪便作饲料的一种方式,提高了粪便利用率和利用的安全性。

4.1.4 粪便的储存

应设置专门的储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储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储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对于种养结合的养殖场,储存设施的总容积不得低于当地农作物生产用肥的最大间隔时间内本场所产生粪便的总量。储存设施应采取设置顶盖等防止降雨进入的措施。

4.2 污水的防治措施

4.2.1 生态型模式

一個养殖场主应该也是一个农场主,要有足够的土地可消纳畜禽粪便污水,利用养殖场周边的土地(如经济林、果园、花卉基地、农田等)自然吸纳降解经一定处理后的畜禽污水,避免直接排放到水体,达到零排放,一般采取猪—沼—果立体种养模式,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污水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后的污水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4.2.2 环保型模式

此模式适用于周边土地无法自然吸纳降解畜禽粪便的养殖场,工作流程:粪便污水—格栅—沉砂—集水池—固液分离机—沉淀池—储存调节池—厌氧池(沼气池)—氧化塘—达标排放或回用。此种模式在福清丰泽农牧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养猪场就做得很好,采用台湾红泥塑料沼气工艺,值得推广学习。不过此种模式投资费用大,农村小型养殖场基本做不到,可以在养殖小区多家养殖场联网处理,结合环保部门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无缝接轨,得到双赢。

4.2.3 生物发酵舍零排放模式

此项技术是集好氧发酵技术、微生物制剂技术和猪舍环境调控技术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垫料床分为舍内舍外两种。舍内垫料床是将锯末屑、谷壳、粗糠与一种日本进口的酵母混合,进行微生物菌群繁殖,以此作为猪圈的垫料,然后利用猪的生物特性,喜欢拱翻,垫料同猪粪尿充分混合,在有益菌的作用下,粪尿迅速被降解、消化,从而达到免冲洗猪栏、无臭味、零排放的效果。舍外垫料床是将储液池的粪便混合物抽灌到猪舍外的垫料床进行发酵,同样达到免冲洗零排放的效果。垫料床需要定期翻堆以更透彻的发酵,每2至3年更换一次垫料,更换后的腐料,是一种极佳的农业有机肥。

4.3 环境消毒

经常在周边的环境消毒打药,杀灭蚊虫、苍蝇。

5 加强日常监管

1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保护和改善环境,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采取有效措施, 加大资金投入, 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 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预防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 合理布局, 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 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 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 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二)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满足动物防疫条件, 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 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 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 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 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 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 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第三章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 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 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 并采取有效措施, 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 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 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 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第二十一条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 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 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 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 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 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 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 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 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 应当统筹安排, 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 落实养殖用地。

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二十八条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 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 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 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 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 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 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 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

第三十五条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 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 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 超出土地消纳能力, 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未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 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 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 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 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

12.畜禽养殖污染承诺书 篇十二

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出台有什么现实针对性?

我国是畜牧业大国,随着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也迅速增加,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我国农业污染的主要来源。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个别条款涉及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原环保总局于专门制定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对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当前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不够。一方面,有的地方为追求增加畜禽养殖量,盲目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导致局部地区环境不断恶化;另一方面,有的地方为实现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随意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是畜禽养殖者的污染防治义务不明确。目前有关环保规定没有体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特殊需要,没有考虑不同规模畜禽养殖者的实际承受能力,规定的污染防治义务过于笼统,致使大量养殖者未切实履行环保义务。

三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最佳方案是通过制取沼气、还田利用等进行综合利用,但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和要求,目前我国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还很低,既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造成了环境污染。

四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在总投资成本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法制保障。

问:条例在统筹畜禽养殖生产布局与环境保护、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答: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强化污染源头管控,是实现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和加强环境保护“双赢”的前提和基础。对此,条例明确,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生产,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同时,条例还要求地方政府通过划定禁养区、对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等措施,对不合理的畜禽养殖生产布局进行调整,并对整治中遭受损失的养殖者依法予以补偿。

问:为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考虑到我国的畜牧业发展相对较弱,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形势又比较严峻的现实,条例明确其适用范围是养殖场、养殖小区,并要求省级政府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同时明确牧区放牧养殖不适用本条例。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要求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之外的其他养殖户,采取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并及时收集、贮存和清运畜禽养殖废弃物。要求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由市、县政府进行综合整治。

问:对扶持畜禽规模养殖及其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条例规定了哪些激励措施?

答: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是调动养殖者积极、主动进行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条例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装备研发提供支持。

二是针对畜禽养殖活动的特点,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并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三是采取多种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明确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可以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

四是对制取沼气、天然气、发电、生产经营和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等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给予相关税收、资金、运力、价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对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发电的,还要求电网企业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全额收购多余电量。

五是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六是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达标排放后自愿签订进一步减排协议的,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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