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吸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

2025-03-0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吸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共10篇)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吸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 篇一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行〔2008〕198号 【发布日期】2008-11-11 【生效日期】2008-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9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煤矿企业通过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升了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仍然薄弱。为认真贯彻国务院2008年在太原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就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是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煤炭行业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逐步发展完善形成的一套完整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方法;要求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突出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深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不断发展进步的要求,深入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达标建设,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夯实基础,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制定规划,分类指导,努力提升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颁布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结合本地区和煤矿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逐级达标。到2010年,全国大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要达到95%以上,中型煤矿达到85%以上,小型煤矿达到50%以上。同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两个指导意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和加强煤矿水害防治、顶板管理、防灭火、煤尘防治、机电运输安全管理、火工品安全管理、边坡管理等工作的要求,加强分类指导,促使煤矿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大中型煤矿要在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小煤矿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实现管理强矿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和落后的支护方式,推行壁式开采、机械化开采和井巷锚喷支护等先进适用技术。

三、狠抓关键环节,强化考核,实现全面动态达标

各煤矿企业要从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关键环节入手,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投入到位,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要进一步落实煤矿负责人下井跟班带班制度,严格现场管理,有效杜绝“三违”现象;要加强技术管理,科学合理组织生产,坚决防止“三超”;要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提高采掘机械化程度和矿井装备水平;要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强制参加培训,尤其要严格执行煤矿职工岗前培训有关规定。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坚持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使煤矿各生产系统和环节始终处于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由点、线、面达标向全过程、全方位动态达标的提升。

四、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各地要通过典型引路、政策引导,提高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树立以质量保安全的意识;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树一批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县”、“示范煤矿”,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对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鼓励企业内部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实施奖励。要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自查、集团公司(矿务局)季度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安全质量目标管理,推行安全质量结构工资制,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

五、与深化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做到共同推进

各煤矿企业要把瓦斯治理达标作为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的重点,紧紧抓住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落实项目和资金,制定、实施有效保障措施,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各地在制定“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和配套措施时,应结合辖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情况,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标准,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矿企业进行隐患排查治理时,应对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找差距和漏洞,进行专项整治。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活动时凡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实行“一票否决”。通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有效解决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的突出问题。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狠抓措施落实

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煤矿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做好检查、达标和上报工作;要加大监督力度,对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煤矿,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未按期达标的煤矿,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达标。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每年将对各地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主管部门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类煤矿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吸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 篇二

2014年11月3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发出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科技发展对策 (2014) 》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4]110号) 。

为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 加快科技创新, 调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科技实践, 推动安全科技“四个一批”工作, 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全国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现状进行了梳理, 分析了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现状和存在问题, 组织编制了《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科技发展对策 (2014) 》。通知要求, 《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科技发展对策》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及时将瓦斯防治技术和装备最新研究成果反馈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以便及时更新, 更好地指导煤矿瓦斯灾害防治科技工作。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吸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 篇三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的紧急

通知

(安监总明电〔2008〕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春节期间全国多数小煤矿正常放假或停产检修,南方部分地区一些矿井因灾害影响停产,节后都将陆续恢复生产。特别是灾区雨雪冰冻灾害,给这些地区煤矿恢复生产带来困难。为切实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煤矿节后恢复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确保煤炭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认真抓紧做好煤矿放假、停产检修和节后恢复生产工作。放假和停产检修的矿井要制定安全措施,并落实到各岗位,特别是恢复送电、供风、瓦斯排放和排水措施。矿井恢复生产前必须对全矿各系统进行全面、彻底检查。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是做好煤矿节后复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组织做好复产前的自查工作。煤矿企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别是对新招用的工人要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

二、要高度重视灾区煤矿供电工作。要制定落实停电预案,一旦停电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要制定落实恢复供电生产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恢复送电送风的程序;尤其要严格瓦斯排放制度,由煤矿专业救护队进行瓦斯排放,不得自行组织煤矿工人排放瓦斯。要监测监控井下水位,采取措施排水防止淹井。

三、严禁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边施工边生产。资源整合矿井、技术改造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停工放假的,要认真制定落实安全措施;恢复施工的矿井要认真组织复工前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四、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资源管理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对已关闭的矿井要实施巡回检查、专人包片检查等措施,严防已经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五、煤矿企业复产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必须及时认真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经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下达书面通知后方可恢复生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监管部门要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同时在当地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煤矿,有关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要高度重视抓紧抓好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要建立健全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立即制定煤矿节后复产验收的程序和验收标准,对重点矿井要派驻专职人员驻矿监督指导。要结合当地实际,对矿井负责人进行集中安全培训和教育。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煤矿节后恢复生产验收工作,加强对矿井复产的监管监察,防止复产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七、要严格执行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要防止拖延推诿,敷衍塞责。凡在验收工作中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造成事故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各产煤省(区、市)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立即再次对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作出专项部署,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及时将节后复产验收工作和督促检查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在春节后对部分重点省(区)煤矿节后复产验收工作进行督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吸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 篇四

关于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8〕17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广大煤矿企业不断加大机电运输装备的投入和更新改造,积极推进机电运输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了安全生产。但一些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系统可靠性差,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等问题仍然存在,机电运输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现就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要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和技术资料档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维修检查和运行状况的动态管理。要严格岗位责任考核,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三违”处罚与教育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切实提升煤矿供电安全保障水平

煤矿企业要保证供电可靠。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低瓦斯矿井的煤与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要积极推广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 1

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分钟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发电机每10天应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煤矿通风、排水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而且每年必须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供电设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装设可靠的防雷电装置。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煤电钻、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配备绝缘设施。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应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

三、加强电气设备安全性能管理

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电缆。煤矿用于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防爆电气等设备没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要立即停止使用或按要求更换。煤矿新购进、检修或者大修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由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杜绝失爆。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试验,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矿灯应保持完好,保护装置符合规定;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失爆等情况时,严禁发放使用;严禁使用人员拆开、敲击、损坏矿灯。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再投入使用。

四、完善提升运输设施

煤矿企业要完善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传动设备必须有护罩、护栏。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运行时

严禁甩掉保险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动作灵敏、性能可靠。提升机的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斜井提升连接装置要可靠,必须装设保险绳。斜井井巷中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者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机车、无轨胶轮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技术措施。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电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严禁非防爆机动车和畜力入井。

五、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检验检修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要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对斜巷人车和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的罐笼防坠器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每半年进行一次不脱钩试验;提升装置使用的钢丝绳及连接装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对磨损、锈蚀断丝超限的钢丝绳和不合格的连接装置必须及时更换,不得违章使用。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在用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承担,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规范检测检验机构的中介行为,保证检测检验质量。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机电运输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内容,并指定专人或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在拆装、搬运井下大型机电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六、加强煤矿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煤矿企业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电钳工、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输送机司机、信号工、把钩工、电机车司机、采掘机组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要宣传相关规定和安全常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操作行为。要教育职工,严禁超载提升运输,严禁超员乘坐人车或罐笼,严禁刮板运输机和非设计允许的胶带输送机乘运人员,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七、深入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煤矿企业要把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设备完好、质量达标。要加大投入,加快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换代,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努力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实现对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风、采掘、瓦斯抽放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监测监控,提高设备控制自动化、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进一步加大煤矿机电运输专业指导和监管监察力度

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机电运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要进一步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机电运输现场管理,引导和激励煤矿企业大力开展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尤其对机电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小煤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技术指导,提高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监察力度,对煤矿机电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因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各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吸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 篇五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7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32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以瓦斯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煤矿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大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有效地防范了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但一季度,个别地区和煤矿企业瓦斯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发生了2起重特大瓦斯事故和17起较大瓦斯事故,共造成139人死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根据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关于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深化以瓦斯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决定在全国煤矿继续深入开展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瓦斯专项整治的内容

1.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情况。凡是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达到限定值且用通风方法难以解决瓦斯问题、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达到限定值的矿井,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正常运行;所有应抽采瓦斯的矿井,必须保证瓦斯抽采效果指标(包括煤层瓦斯含量或瓦斯压力、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或煤层残存可解吸瓦斯含量、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矿井瓦斯抽采率等)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2.预防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落实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按照区域防突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实施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健全防突机构、配足防突专业人员,完善防突管理制度,落实防突责任制。立即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排查工作,对煤与瓦斯突出矿区的所有高瓦斯、低瓦斯矿井全面排查,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凡是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兆帕(MPa)的矿井,要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一律责令按突出煤层管理。

3.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矿井必须完善通风系统,所有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配足风量,通风设施完好,杜绝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作业行为。特别针对今年以来瓦斯爆炸事故主要发生在低瓦斯小煤矿的特点,督促小煤矿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新修订条款相关要求,加强局部通风和供电管理,保证合理供风,防止瓦斯积聚引发事故。

4.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1-

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5.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煤矿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章规程标准确立的瓦斯防治措施,确保瓦斯管理制度措施得到真正落实。

二、工作要求

1.加强对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大中型煤矿和小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的分工和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具体实施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2.建立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探索建立煤矿瓦斯治理长效机制,实行煤矿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等制度;采取企业自查和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加强调度,掌握应抽采瓦斯矿井和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矿井、抽查不达标矿井、防突规定不落实矿井、拟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矿井名单,对整改和关闭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落实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和矿井关闭等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继续组织开展好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要求,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4.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确保其按要求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停产整顿矿井以停代整、停而不整,甚至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整合技改和新建矿井的监管,严防借整合技改之名违法组织生产。所有矿井在投入(恢复)生产前,必须按规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建立瓦斯防治工作体系,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5.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瓦斯治理工作监管监察力度,把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监管监察内容。对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的煤矿企业,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对没有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等基础参数或应进行而未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矿井,责令立即整改;对瓦斯灾害严重、拒不执行防治措施、现有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以及违法生产造成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煤矿,要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总结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技装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吸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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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安监发〔2010〕79 号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 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滨海新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87 号)转发给你们,请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 《意见》 《通 和 知》尽快贯彻到辖区内各矿山企业,结合各自的实际,抓好 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认真汲取各地事故教训,且加强重 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管控,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1 鲁安监发〔2010〕87 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 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 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关 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 中毒窒息事 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关于加强金属 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 110 号)、《关于 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 20”透水事故 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转给你们。请将以 上《意见》和《通知》尽快转发至县(市、区)安监局 及 2 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并结合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预防措施,抓好贯彻落实。附件: 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 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 安监总管一〔2010〕110 号 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 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吸取近期一些矿山企业接连发生 重特大透水事故的教训,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 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 我国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 件复杂。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 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在矿山水害预测预报、防治 水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矿山企业存在对矿区水文地质工 作不重视,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防治水工作制度 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尤其是防治水责任不落实,4 部分地区盗采或私挖滥采老空区、废弃矿井周边的矿产资源 现象严重,异常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不完善,对 矿山防治水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矿山水害事故时有发 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加强矿 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 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 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大力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责任制,切实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 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 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层层建立责任制,保障防治水 工作投入,组织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建立健全防治水组 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组织落实防、堵、疏、排、截的水害 综合治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露天矿山要设置防、排水机构,其中大中型露天矿山要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有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 5 业探放水队伍(其中:水害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 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水害不太严重的中小型矿山,也可采取签订技术协议聘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三)完善并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矿山企业要在建立 健全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健全完善防治水技术 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探 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四)加强矿山水害防治基础工作。矿山建设前要进行 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汇水面 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以及水利工程的 现状、规划等情况,了解当地日最大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 位等气象情况。地下矿山还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 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 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与此同时,要查明矿 井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 性。矿山防治水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五)完善矿山排水设备设施。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有关要求建立排水系 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6 露天矿山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在矿山上方和山坡排 土场周围要修筑可靠的截水沟; 排土场内平台要设置 2%~5% 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 汇水。地下矿山主要泵房进口处要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 件复杂的地下矿山还要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水门要 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 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 型的三台水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出一昼夜 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 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备 2 条相同的排水管路,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 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 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 7 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于 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 0.5 米(浅没式泵房除外)。井下水 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 水仓应能容纳 2-4 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 水仓容积,应能容纳 6-8 小时的正常涌水量。由地面到井 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 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确保井下水 泵正常供电。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和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 恢复生产。7

(六)立即组织排查治理矿山水害隐患。所有矿山企业 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从 今年下半年开始,用半年时间,对前期的水文地质资料及工 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该补工程的要补工程,该补资料的要补资料。在此基础上,露天矿山要对周边截排 水沟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确保排水系统通畅;要加强矿山 边坡稳定性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 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 坡稳定时,要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要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要在排 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地下矿山矿井井口标高应高于历 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以历史最高洪 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要筑人工岛;矿区地面塌 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对废弃的矿井、钻孔,要及时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凡井下与周边矿 井有连通处的,要严格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及时进行封 堵和疏排水。

(七)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作措施。地下矿山 企业(包括探矿企业)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 留设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定防透水安全措施;相邻 8 的矿井或矿块,存在一个有透水危险的,则应在矿井或矿块 间留设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必须在初步设计中明确规 定。采掘作业过程中,凡遇到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 空区或相邻矿山、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或尾矿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 断层破碎带、有出水可能的钻孔等其他可能出水的区域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经矿山相关 职能部门、总工程师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审批后,由副 矿长以上负责人带班组织有经验的班组实施。探水前,要检 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并 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 等现象,要停止凿岩,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放 水钻孔要安装孔口管及闸阀,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 放水量;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也应设孔 口管及闸阀。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 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 业时,要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八)落实矿山水害事故应急措施。要不断完善水害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四落实,确保抢 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水害 9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 力;要加强对矿山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 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取得联系;采掘工作面 出现“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报告有关 责任人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要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 有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

(九)加强矿山防治水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应 用。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技术优势,依托矿山 企业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突(透)水机理、采矿诱发的导 水通道形成机理、老空(硐)积水探测手段等技术的攻关和 研究,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在露天矿山推广应用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监控等技术,在大水 地下矿山推广应用物探技术、预注浆堵水和帷幕注浆隔水等 技术,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发生。

三、切实做好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 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 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水害事故隐患。要落实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对矿山建设项目实 施统一的协调管理,积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 督促落实工作,对施工安全进行全方位监督;施工单位要切 实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严禁层层转包、10 分包;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 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立即整改。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完善矿山防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同时要加 强水文地质观测,全面收集、整理、分析水文地质资料,发 现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 报告,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 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四、强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工作机制。要成立企业主要负 责人为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要建立灾害性 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 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加强 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 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 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 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 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 报后,要实施 24 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 撤离制度,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要立即撤人,在 11 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要建立健全汛期安全 检查制度,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 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 改。

(二)加强汛期水害预防工作。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 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当 地水库、水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 的要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汛期来临前,要组织力量 对防排水设施、蓄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挖、泄流,位于地表 河流、洪水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矿坑、尾矿库、工业 场地等应当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分洪设施,有效防止 地表洪水倒灌;要定期对供电、防排水、防雷电设备设施进 行维护检修,并进行防排水试验,保证汛期各种防汛设施可 靠运转、发挥作用;要对地面采空区裂缝及时充填加固,对 采矿后形成的塌陷坑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充实填死关闭废弃 的矿井井筒。

(三)认真开展汛期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 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附近的矿山、尾矿库的防 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与矿区连通的采矿塌陷 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 采取提高井口标高的措施;责令整改的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 12 水隔离保护矿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关 闭废弃矿井是否充满填实;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存在山体 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及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 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尾矿库坝 体是否稳固;露天矿边坡是否稳定;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 和制度是否建立等。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并在当地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

五、加大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和矿山企业要把防治水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 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要把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与深入开展安全生 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二)强化基础工作,严格行政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要对辖区内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矿山登记建档,重点跟 踪,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安 全监管。要督促各矿山企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 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 理尤其是水文地质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和各项工 13 作措施,排查治理水害隐患。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矿山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核准,对新、改、扩建矿山 建设项目,凡防治水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督 促、引导矿山企业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要重点检查企业防 治水机构是否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水文地质资 料是否齐全、防排水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水害事故应急 预案是否完善。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 企业立即停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做水文地质勘察,查明 水害情况,补齐相关资料,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 采掘活动;对防治水工作制度、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要责令 限期整改;对防排水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防治水工作措施 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 严厉追究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 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中毒窒息 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地下 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下矿山通风是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必要数量的新鲜 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舒 适工作环境的根本措施。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 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 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是杜绝中毒窒息事 故的保证。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 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以及(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在通风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15 促进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地 下矿山企业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 实、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 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重大损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 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机械通风作为通风安 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 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地下 矿山企业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深入分析本地区地下矿山通 风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细化工作 方案,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 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中毒窒息事故,严厉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地下矿山企 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 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要实行通 风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将通风安全管理纳入安全 生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并定期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级 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通风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16

(二)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地下矿山企业 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日常通风安全管理以 及通风检测、粉尘测定工作。要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 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要 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风、测尘仪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从事 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和挡风墙等)操作及维 护,以及从事井下防尘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切实加强机械通风工作。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 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 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 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 人员实施相应停风应对措施。每台主要通风机应具有相同型 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应设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 置。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 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 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 风量的 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 风路反风后的风量。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 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 反风。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 行。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 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 17 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和测试的主要通风机,每 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 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经有关 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建设项目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坑探的地 质勘探企业,必须编制勘探期间通风安全设计,按设计要求 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 风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按设计 要求进行施工。基建时期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 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严禁 投入生产。

(五)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根 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 通风系统图。要建立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 图、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种培训考核 等记录档案资料。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六)加大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地下矿山企业 要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及维护保养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检测情况,炸药库、机电硐室通风情况,通风构 筑物的建筑和维护情况,采空区、废弃巷道密闭情况等进行 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18 资金和整改期限。发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等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 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通风安全投入。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安排通风 安全工程、通风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措专项费用,并做到专款 专用,不得挪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技术力量 进行通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 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装备,提高通风系统的科技含 量。

三、严防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一)加强废弃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 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井、采空区等有关情况进行彻 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地 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属的资源枯竭 矿井、废弃井巷等实施闭坑、封堵;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 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确保关闭到位。对关闭和 废弃矿井井筒要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明显 的永久性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矿井和矿洞。

(二)加强采掘工作面和独头巷道、采空区通风安全管 理。地下矿山企业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 局部通风设备,严禁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 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 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风筒。19 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采场进行作业前,必须用仪器进行检 测,确保风量和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独头工作 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 30 分钟,并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 时,局部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暂时或永久停止作业并已撤除 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天井及独头巷 道,应及时用栅栏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若需要重新进入,应先进行通风和空气成分分析,确认安全 后方准进入。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影 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

(三)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起爆前应认真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的情况,确认作业通道和撤 离路线安全畅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风、现场其他人员已经全 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 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 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前,要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作 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 的回风道。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必须符合《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 20 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靠的消防用 水;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 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 硐室、机修硐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 油库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 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各种油 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 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 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 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木质 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 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在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 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应急管理,严防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一)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停 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 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 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 护,及时更新。

(二)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现场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企 业要对所有下井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 21 知识培训,使下井人员了解通风安全管理基本知识,了解井 下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分布及防范措施,熟悉所在作业场 所的逃生路线、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处理措施,并定期 组织现场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 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施救制度。地下矿山企 业要建立完善并强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施救程序以及施救 奖惩制度。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要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有 关区域人员要迅速撤离;在救援队伍到达前,抢救人员要按 照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进入危险区域必须佩戴 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测空气质 量、保持危险区域局部通风机正常开启;严禁擅自进入危险 区域盲目施救。对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护用品擅自 进入危险区域,以及违章指挥盲目进行施救的要从严进行处 罚,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制止盲目施救,没 有造成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救援能力建设。各类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定救援协议。同时,要 加强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的、专用的、特殊的救援 装备。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有力、有效施救。

五、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新 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履行“三同时” 22 审查时,要依法依规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情况 严格审查。凡新建地下矿山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机械通风系 统的,掘进工作面以及无贯穿风流的回采工作面没有局部通 风设计的,没有要求制定炮烟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专篇审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没有按初步设计安装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设备设施,或者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的,现场没有配备通风检测仪器仪 表以及自救器等防护用品的,通风效果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 得投入生产运行。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地下 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现场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清辖区内 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完善通风管理制 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科学作出安排。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通风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情况,通风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配备情况及检测 记录,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 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应急演练及培训记录情况,发生 中毒窒息事故的地下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 范措施情况等。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薄弱环节、重大隐 患等要重点跟踪,进行专项和定期督查。

(三)严格行政执法。对地下矿山企业通风安全管理机 23 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检测记录不完善,检测 仪器和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中 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机 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严肃调查处理每一起 中毒窒息事故,对通风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章指挥施 救,以及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厉追究 责任。要监督指导地下矿山企业认真分析每起中毒窒息事故 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及时修订相关作业规程和工作制度,举 一反三,吸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 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 违章建设、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遏 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促进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矿山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 监管局令第 18 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督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有效遏制了建设项目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但是,部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 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 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管;二是建设项 25 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以包代管,未对建设 项目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三是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 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边建设边 生产;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施 工;五是擅自变更设计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 工;六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 位。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 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安 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 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 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项目安全全面 负责。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 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 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对安全设施进行 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对其设计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 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 进行认真分析,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26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岗位操作规 程,做好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 岗。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切实查明建设项目地质条件 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条件,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 依据。水文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对矿床开采有影响的地表水 的汇水面积、分布范围、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动态变化、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没范围;矿区地下 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区域地下水对矿区的补给关系,主要 进水通道及其渗透性;矿区含(隔)水层的岩性、产状、分布 范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 定性;对矿坑充水有较大影响的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产状、充填与胶结程度、风化及溶蚀特征、富水性和 导水性及其变化、沟通各含水层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构 造破碎带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议;调查核 27 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老采空区,估算积水量,提出防 治老空水的建议。工程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 位,主要构造线方向,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规模及充 填、充水情况,指出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详细查明矿体及 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对岩体质量及其稳定性作出评 价;可溶岩类矿床,应详细查明岩溶发育主要层位、深度、发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况及表部覆盖层的厚度、岩性、结构特征。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 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 计任务。

四、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相 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委托 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要 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未经有关 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 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设 28 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 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安全 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对施工组 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 施工边修改。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 延长建设期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继续施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但要 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试生产期限 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要向安全 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五、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 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要确保每天至少有 1 名安全管理人 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 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要组织施工人员认真 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使其了解并掌握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要 29 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每班 至少要有 1 名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要严格执行施工 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 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摸清情况,逐一建档。要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强 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 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质或者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对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者不 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 投入生产或者故意拖延工期、边建设边生产的,要责令其停 止建设、生产,限期整改;对于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跟 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要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 20” 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 通 报

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 年 7 月 20 日 18 时 10 分左右,湖南省花垣县磊鑫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发生透水事故,共造成 13 人被困。据初步了解,磊鑫公司锰矿硐在掘进过程中(巷 道标高 327m),与邻近的花垣县中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发锰业公司)巷道贯通(该公司已停产 4 个月左右,巷道标高 338m,巷道内有约 3 万立方米积水),大量积水迅 速涌进磊鑫公司锰矿硐,造成该矿硐现场施工人员 8 人被困。因磊鑫公司锰矿硐与另一相邻的文华锰业公司矿硐也相通,又造成文华锰业公司 5 名作业人员被困。磊鑫公司、中发锰业公司和文华锰业公司均属民营企 业,所属矿硐均位于花垣县锰矿区,均为斜井或平硐开拓方 式。磊鑫公司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至 2010 年 4 月),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整合矿硐;中发锰业公司各种证 照齐全;文华锰业公司无任何证照。这起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非法违 31 法开采活动猖獗,企业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管理混乱,水文地质工作不落实,防治水工作不落实等问题。为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 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118 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全 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立即开展“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土、工商等部 门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私挖滥采、越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矿山;严厉打 击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 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提请地方 政府关闭; 认真执行 “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 要求,对已纳入实施整合的矿山,遵照“先关闭、后整合” 原则,依法注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实施关闭的矿山,必须及时吊销或注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毁闭井口,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遣散从业 人员,防止关而不死、死灰复燃。

二、着力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及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 管一〔2010〕75 号),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安全隐患 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建立健全 32 并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制度,配套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措施。尤其是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或相邻矿山等可能出水的区域,必须确定探水线,编 制探放水设计。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 企业立即停产,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要 对水害隐患实行逐级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重大水害隐患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

三、进一步强化对整合矿山和矿区的安全监管。各级安 全监管部门要把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非煤矿山“打 非治违”专项行动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要紧紧 盯住小矿山密集、事故多发的重点整合地区和已公告的全国 省级挂牌督办整合矿区,指导编制非煤矿山淘汰落后产能工 作方案,大力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淘汰落后开采 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企业重新 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扎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 企业制订和完善矿井水害及其他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 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签定协议,配备满足抢 险救援需要的各种设备、物资;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 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水害等事故的 应急处置能力。目前正值汛期,要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 33 预警信息,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发现 隐患立即撤离井下作业人员,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 复生产,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五、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 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尤其要加大对非法违 法生产行为和由此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吸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 篇七

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装〔2009〕19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要求,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南昌会议”和“延吉会议”精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示范工程”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为总结交流各地经验,进一步推动“示范工程”建设,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示范工程”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

(一)年内将建成一批“示范工程”。

根据全国“示范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到2010年底,全国计划建成示范矿井643个,示范县(区)101个。其中:到今年底,全国将建成示范县(区)40个、示范矿井293个。截至今年7月底,山东等8个省(区、市)已初步建成示范矿井82个,占本计划的28.3%。

(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一是强化瓦斯治理政策激励。部分地区积极制定、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各项经济政策,督促引导规划建设的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四川省出台了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经济补贴政策,省财政今年拿出瓦斯治理专项引导资金950万元,主要用于补贴示范县瓦斯治理工程,并在使用安全专项资金时优先安排示范矿井。重庆市决定对验收合格的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并在制定相关政策、办理有关手续和安全专项资金安排中给予重点支持。

二是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不少地区开展了瓦斯治理基础性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河南省依托其煤层气开发利用公司的技术和人才优势,通过签订协议,为“示范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湖南省煤业集团与省煤矿瓦斯治理利用工程研究中心合作,开展了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和小煤矿瓦斯集中抽采利用可行性研究;同时,强力推进小煤矿瓦斯抽采,要求所有煤与瓦斯突出严重的矿井,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建立固定泵站瓦斯抽采系统。黑龙江省七台市把推广瓦斯报警矿灯作为实现瓦斯监控的有效手段,要求全市所有高瓦斯矿井入井人员必须配备瓦斯报警矿灯。

三是优化生产布局。神华集团实施“减头减面、简化系统”发展战略,为瓦斯防治提供系统保障。宁煤、乌海等煤矿企业高突矿井先后封闭各类巷道5万多米,废弃各类设施500多处,减少工作面和掘进头30多个,分流井下人员5000多人,今年共压缩产能400万吨。

四是强化瓦斯治理监察监管。江苏煤矿安监局建立“示范工程”建设情况月度汇报制度,将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内容细化成57条监察项目表格,并加大监察频率和力度。吉林煤矿安监局制订了煤矿瓦斯“两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监察的通知》,详细制定了60条瓦斯治理工作监察内容。重庆煤矿安监局与相关区县签订了深入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备忘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示范工程”建设进展不平衡。部分地区 “示范工程” 建设的主动性不够,没有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示范县、示范矿井的具体工作方案;个别地区的相关部门还没有制定“示范工程”建设考核标准,缺少必要的技术和管理制度等支撑,工作进展缓慢。

二是政策措施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和煤矿企业工作还停留在一般的布置和会议贯彻上,没有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缺乏推动“示范工程”建设的有力手段。-1-

三是技术手段不能满足要求。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瓦斯预抽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落后,没有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尚未形成切合实际的技术体系,瓦斯抽采不达标,通风系统不可靠,防治瓦斯工作处于被动地位。

四是现场管理工作不完善。一些矿井通风管理工作薄弱,通风瓦斯管理的规章制度不能得到落实;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安装数量不足、维护不及时、运行不正常,不能发挥预警作用,没有达到“监控有效”的要求。

三、努力推进“示范工程”建设

为实现今年“示范工程”建设目标,各地和有关煤矿企业要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要深入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紧密结合各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会议、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示范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已计划在2010年底前建成示范县、示范矿井的各县(区)、各矿井的具体工作方案,出台激励政策,依靠政策支持,推动“示范工程”建设。要树立正面典型,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要完善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督导检查。

(二)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促进“示范工程”建设。

各省级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内的大中型煤矿进行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部门,组织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进行“会诊”,提出“会诊”报告;要认真贯彻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真正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查出的重大瓦斯隐患建档立案,落实分级监控责任,并跟踪整改进度和整改质量,确保整改到位。

(三)依靠科技进步,加大瓦斯防治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把科技进步作为推进“示范工程”建设的重要支撑。一要通过加大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大瓦斯治理基础研究,切实解决本地区、本企业瓦斯难题。二要坚持技术创新,不断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为瓦斯治理探索新途径。三要积极引导煤矿企业充分利用国债资金,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并组织相关专家为示范矿井的瓦斯治理进行技术论证,为“示范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四要在本地区灾害严重、技术基础相对薄弱的示范县(区)、示范矿井,大力推广先进适用装备,淘汰落后装备。

(四)严把验收关,保证“示范工程”建设质量。

各地要严格对照标准,对今年规划建设的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要加强工作指导力度,及时进行验收,并严把质量关。对达到标准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给予表彰,落实优惠政策。

(五)加大监察监管执法力度,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各有关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把“示范工程”建设纳入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掌握“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有力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附件:1.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2.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进展情况统计表

3.截至2009年7月已初步建成的煤矿瓦斯治理示范矿井明细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吸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 篇八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6年7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实施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检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摸清了全国氯酸钾生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基本情况;二是组织开展了烟花爆竹药物抽检,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现象得到了遏制;三是一些烟花爆竹燃放“禁改限”城市明确禁止含氯酸钾的产品进入市场,产品抽检合格率提高;四是替代氯酸钾的安全型新药物得到了进一步推广应用。

但是,目前仍有一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仍然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增加了事故风险;部分地区对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有畏难情绪,持观望态度,对违规使用氯酸钾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氯酸钾销售没有得到有效监管,给不法分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以可乘之机。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从原材料供应方面抑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为了巩固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继续保持高压势态,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提高烟花爆竹生产本质安全水平,同时从原材料供应方面抑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象,有效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进一步开展氯酸钾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2007年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治理范围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督促氯酸钾生产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和完善氯酸钾安全监管制度,有效监控氯酸钾销售流向,严格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降低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风险,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1.通过对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销售氯酸钾行为,促使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从源头上防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2.通过组织开展药物抽检,严厉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切实落实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规定,降低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风险,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3.建立规范的氯酸钾销售、购买、使用登记制度,掌握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氯酸钾销售流向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氯酸钾购买、使用情况。

(二)治理范围

氯酸钾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企业。

二、工作任务

(一)对氯酸钾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流向登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有氯酸钾生产企业的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氯酸钾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建立氯酸钾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和登记档案的情况,有无违规销售氯酸钾行为等。要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氯酸钾生产企业。同时,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重点地区还要组织对氯酸钾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和检查,重点检查氯酸钾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和登记档案建立情况以及有无违规销售氯酸钾行为。请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于6月30日前将检查和摸底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重点地区的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抽查。

(二)继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工作

1.2007年二季度和四季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2-3次烟花爆竹药物抽检,抽检企业数量将比2006年大幅度增加,抽检范围扩大到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2.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制订本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工作。2007年,各地区组织抽检的覆盖率应达到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20%以上。

(三)建立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登记制度和登记档案

1.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和生产烟雾类、摩擦类的烟花爆竹企业分别按照《氯酸钾销售流向登记表》、《氯酸钾购买登记表》和《氯酸钾领用登记表》(见附表1、2、3)建立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登记档案,如实记录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情况,并每月将登记档案报送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监管局。

2.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对现有生产烟雾类、摩擦类的烟花爆竹企业的许可范围和生产能力进行认真复核,于2007年6月30日前公告名单,并结合实际采取出具购买氯酸钾证明和限定购买数量等手段,加强对这类烟花爆竹企业的监管。

3.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对购进产品严格把关、验收,确保不购进含氯酸钾的产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支持,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综合治理、联合执法等手段,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二)要加大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及时公布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和对违规单位的处罚情况,起到警示作用;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违规使用氯酸钾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文件的要求,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没有按照要求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生产烟雾类、摩擦类的烟花爆竹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四)凡是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以及发现使用氯酸钾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都要认真追查氯酸钾的来源。对违规销售氯酸钾的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安监总危化〔2006〕154号文件规定,依法从严处罚;再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相关许可证。

(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购进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科技部门的支持,鼓励和支持安全型新药物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七)各省级安全监管局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告请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附表:1.氯酸钾销售流向登记表

2.氯酸钾购买登记表

3.氯酸钾领用登记表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吸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 篇九

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二〔201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1.强化综合监管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途径。强化综合监管,就是要指导协调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突出标本兼治、源头治理、远近结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发生。

2.强化综合监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而紧迫的任务。目前一些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还未彻底解决,综合监管工作面临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二、切实把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以事故多发、易发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为重点,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指导督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努力推进、加快实现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增强综合监管工作的效能;坚持综合协调、重点推进,统筹把握区域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和重点工作。

三、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体系

5.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本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监督检查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履职和责任落实情况,并进行评估和通报。

6.切实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文件印发),抓紧制定完善本级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监管职责全覆盖,消除监管空白。省、市、县三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要于2011年底前全部出台。

7.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拟订安全生产政策规划、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督促检查和考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安全生产重要建议和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等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8.强化对区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统筹把握。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评估,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的倾向性、规律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判、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及发展趋势,向本级政府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9.构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重要事项协调制度、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联合督导制度、联合约谈制度等,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形成地方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

四、推进行业安全监管,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以道路客运安全为重点,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督促相关部门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强化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建立道路安全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隐患,严格查处超员、超速和非法载客行为。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平安农机”活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工作。

11.以“四区一线”水域、“四客一危”船舶为重点,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交通海事、农业等部门严格落实水上运输企业适任船员配备和渡船签派等制度,以“四区一线”水域(渤海湾水域、舟山群岛海域、琼州海峡水域和西南山区的内河水域以及长江干线水域)、“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和危险品船舶)为重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运输、船舶非法载客、超载、非法渡运等非法违法行为。深入开展创建“平安渔业”活动,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12.以防坍塌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建设、交通、水利、铁道、电力等部门严格施工资质行政审批,加强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加强安全隐患监督检查,特别要对在建工程涉及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施工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要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和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13.以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源头管理,依法落实有关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坚决防止新开工建设工程产生先天性火灾隐患。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为重点,持续组织开展排查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等隐患的专项治理,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级挂牌督办。

14.以整治“四超”“三违法”为重点,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强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严厉整治“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以危险作业工房的建筑结构、危险工序的防护、监控设施、民爆专用生产设备为重点,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并督促企业对排查出的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15.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指导推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继续推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化,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水上运输企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标准化,铁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标准化,民航运输企业安全审计标准化,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标准化以及水利、军工、民爆、电信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安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16.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快推进道路交通动态监控试点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在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的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凡未安装的,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210号)要求,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和通过定期审验。督促客运企业建立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

17.推进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会同农业、交通运输部门推动在海洋运输船舶和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其中海洋运输船舶在2012年底前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率达到100%;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在2012年底前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安装率达到80%。

18.推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会同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快推进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在专用运输车上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推动在炸药现场混装车上加装安全监控装置,2012年底前完成。

19.推进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会同质检部门共同推动在大型起重机械上安装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1年开始试点,在铁路、公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领域)的有关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进行试点,重点推动在320吨米以上的架桥机、315吨米以上的塔机和4000吨米以上的电站塔机上安装应用安全监控管理系统。2012年在全国推广应用。

六、强化行业安全准入,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0.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积极协调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行业安全标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配套办法,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21.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督促指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把符合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

七、强化政策引导,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22.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等各项经济政策。督促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对公路、水运、铁路、建筑、军工、民爆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及时、足额提取,并按规定使用。研究推动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23.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产业政策。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4.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鼓励企业加大安全设备投资,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八、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25.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通报考核制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绩考核中,严格执行控制指标“日报告、周调度、月通报、季发布、年考核”制度,强化指标实施和工作绩效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抓紧制定“十二五”安全生产综合控制指标体系和年度执行规定。

26.完善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要指导、推动和支持各行业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督促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依法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要完善与相关部门、企业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安全生产救援工作机制,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和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协调救援能力。

27.严格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查处。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8.严格执行事故联合督导和通报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要求,事故发生后,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赶赴现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做好事故查处工作,并联合有关部门及时发出通报。

29.严格执行事故联合约谈制度。针对发生重大事故或多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中央或省属企业,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企业负责人,共同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30.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安委〔2010〕6号)要求,切实落实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对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的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严格按照督办程序,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事故调查结案后,要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时报备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吸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 篇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全面推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见附件

一)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见附件二、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全面开展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实施体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企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体系。烟花爆竹企业要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并实施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 现有烟花爆竹企业在2012年底前原则上都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今后新建烟花爆竹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一年内应实现达标;至“十二五”末,力争2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30%以上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上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烟花爆竹企业现状,制定切实可行的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实现工作目标。烟花爆竹企业要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和达标计划时间表,并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三、认真组织宣贯,正确理解把握《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相关内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对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重点产区市、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宣贯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认真学习、准确掌握《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对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评审人员,以及所有烟花爆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自评人员进行宣贯和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要对每一名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确保在评审工作中熟练掌握、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烟花爆竹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组织机构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和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提高全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认识水平,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知识和有关要求,为开展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企业自评奠定基础。

四、加强监管和指导,确保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加强技术专家队伍建设,建立评审质量管理机制,提高评审组织能力和评审工作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质量;对烟花爆竹企业要进行分类指导,组织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等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对企业开展必要的咨询服务,引导企业把着力点放在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上,注重工作实效,严防走过场、走形式。

五、采取相关配套措施,全面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一是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行政许可等工作相结合。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的企业,给予优先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等扶持鼓励政策。对在规定时限内标准化未达标和被撤销标准化达标等级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二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保险、投融资和评先推优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后,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申请二级达标评审。四是做好与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衔接,对已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81号)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并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证书的企业,视同新标准的标准化三级企业管理,待有效期满后按照新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请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各烟花爆竹企业。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方案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名单、乙级烟花爆竹安全评价机构名单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

附件:

一、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三、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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