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2024-12-27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共10篇)

1.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篇一

天津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7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津人社局发〔2012〕2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中、小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经认定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家庭重大疾病成员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以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长期失业、失去双亲、残疾、复转军人、刑释解教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应届(含上)高校毕业生中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成员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

第四条 各类企业吸纳上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最长1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工伤保险补贴0.5%,最长36个月。

第五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第六条 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凭证、增减人员名册、补贴资金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扩大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篇二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要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二、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3.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篇三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9-01-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青劳社[2008]121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8]50号)有关规定,现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一)补贴范围。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且在社区(村)内从事下列服务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

1.家政服务、钟点劳务、保洁服务;

2.婴幼儿看护、养老看护、病人看护服务;

3.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

4.房屋修缮、水、电、煤气管道维修、家电维修服务;

5.早、夜市经营服务;

6.修鞋、理发、缝纫、干洗服务;

7.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项目。

(二)补贴条件。上述灵活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且个人以我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市内四区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五市三区按照不超过当地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自行确定。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自2009年1月起按新标准执行。

(二)补贴期限。上述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后,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继续享受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补贴的申报和拨付程序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每季度申报和发放一次。

(一)资格认定

1.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年3.6.

9、12月的25日前,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从业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表1),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员进行信息核实,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于每季度末,按社区(村)打印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表2),将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在所在社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无异议者,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

3.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核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并在《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存档备查。

(二)补贴申报。

1.经资格认定的灵活就业人员,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持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对于首次申报的,需持指定开户银行的存折或银行卡。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当月20日前,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的从业、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表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表》(附表4),报区(市)就业服务中心。

(三)补贴审核。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复核,并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汇总申报表》(附表5)。市内四区的,在5日内连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核准。五市三区的,报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核准。

(四)补贴拨付。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季度拨付到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通过银行报盘将社会保险补贴存入灵活就业人员银行账户。五市三区的,由区(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工作,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申报人员的从业情况、工资收入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严格审核,建立完善申报公示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申报、发放的管理,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追回冒领金额外,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4.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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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广安府发〔2009〕20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认定程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照《XX市就业和失业登记暂行办法》进行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已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户籍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35周岁、男性已年满45周岁,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且无经营性、投资性、转移性、财产性收入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二)已经享受原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的人员;

(三)已经被用人单位招收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等经营许可证件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XX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市、区(市)县国土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收入状况证明。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资料向户籍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符合条件的在社区内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核实意见,并上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汇总上报至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其中,《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发放的,上报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三)市、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援助卡”记载、加盖认定章。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向所属就业服务管理局报告,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注明。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需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区就业服务管理局撤销认定,追回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援助补贴资金。在认定过程中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二)各级就业服务管理局应加强对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将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并录入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实行动态管理。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反映变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

5.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篇五

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

[2008]107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四)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

(一)工作人员要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予以查验,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对困难人员的管理实行动态监控,每年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

(三)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旗县区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并注明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和批准时间。

6.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篇六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有关规定,现就申请和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项补贴、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补贴和奖励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年检合格及正常纳税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工种岗位范围内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且办理下列手续的,可以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招用奖励:

1.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2.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3.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的工程、服务项目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能申请招用奖励。

(三)用人单位招用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达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四)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照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给予补贴。“零就业家庭”年龄低于35周岁(不含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补贴、奖励等政策时间不超过1年。

二、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岗位补贴。

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对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

按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本市户籍人员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80%(四舍五入取整数)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

(三)奖励。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2.招用对象属于达不到就业困难条件、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失业人员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三、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程序

用人单位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拟申请补贴及招用奖励的,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岗位信息申报。

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申报空缺岗位信息并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空缺岗位信息登记表》;

2.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3.年审合格的机构代码本;

4.税务登记证明(新办用人单位提供)或上一纳税额证明;

5.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

上岗地点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的,须提交工作地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业务合同、租赁合同或隶属分公司关系证明。

(二)岗位信息核查。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于受理并验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信息的核查工作。

(三)安排招聘。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岗位信息筛选就业困难人员,安排用人单位招聘,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应聘。

(四)录用与备案。

用人单位应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反馈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并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内通过劳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申报备案,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深圳市用人单位录用失业人员申请奖励补贴备案表》;

2.《就业登记信息表》。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备案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核查情况与申报的备案资料不相符的,应立即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分别在不同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岗位信息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在提交上述资料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岗位信息申报时所提供的各项资料。

四、补贴和奖励申请与支付

(一)补贴和奖励申请。

用人单位在用工每满3个月后的次月15日前,通过劳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向办理录用备案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前3个月的招用奖励和补贴,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及补贴审批表》;

2.《深圳市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奖励及补贴明细表》;

3.社会保险清单;

4.员工本人签名的工资表;

5.《单位银行帐户确认证明书》;

6.员工本人的银行工资存折。

办理达到退休年龄员工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退休人员核定单》。

办理已离职人员的最后一期补贴时,须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二)补贴和奖励拨付。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补贴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对拟补贴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核实,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和奖励费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将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奖励拨入申请单位银行账户,将岗位补贴拨入员工银行帐户。

五、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限

享受补贴和奖励从用人单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后第一次发放员工工资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时间起算,最长不超过3年。

六、补贴和奖励的终止

用人单位或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发放补贴和奖励:

(一)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缴交社会保险超过3个月。

(二)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享受补贴期间改由其他单位缴交社会保险的。

(三)已上岗就业困难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享受补贴和奖励时间已满3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七、监督和管理

(一)全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使用就业服务网上办公系统办理岗位信息申报、录用备案、核准补贴等手续。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补贴人员的在岗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停止支付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提交的录用备案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予支付招用奖励和补贴;

2.用人单位虚假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骗取招用奖励或补贴的,就业服务机构不予支付奖励或补贴,已发放的予以追回,取消该用人单位申请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补贴资格并予以公告;

3.就业困难人员与用人单位相互串通虚报上岗骗取补贴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追回已支付的岗位补贴,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将情况记入该失业人员登记管理系统;

4.用人单位强制员工承担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员工工资、支付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向其拨付招用奖励及补贴,并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三)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超过规定备案时间3个月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受理备案。

(四)用人单位备案后超过规定申领补贴时间6个月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受理申领资料,不予支付其各项补贴和招用奖励。

(五)因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以下(含3个月)未交社会保险的,须重新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后方能继续申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停交期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不予支付。

(六)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查,下列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员工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可以继续享受补贴:

1.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业务转到另一新单位,员工随业务同时划转入新单位上岗,并提供业务转移协议及人员转移证明的;

2.员工在原补贴申领备案用人单位所属的集团公司内部岗位流动,并提供集团公司隶属关系证明的;

3.用人单位名称依法变更,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变更证明的。

(七)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对申领奖励补贴的用人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用人单位领取奖励补贴每满12个月后,继续申请的,应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本、上一纳税证明以及有效的劳动合同文本。

八、不予支付补贴及招用奖励的岗位和对象

(一)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二)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三)工作(岗位)地点不在本市范围内的。

(四)其他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五)个体工商户、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及中层以上管理者。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7.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篇七

成就发〔2007〕62号

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局:

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是促进城乡充分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多渠道就业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为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就业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充分就业工作的通知》(成委发[2006]43号)精神,严格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115号)的规定,加强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对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核查考评制度,实行与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残联会审检查制度。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区(市)县就业局要加强对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工作标准和规范申报审核发放程序,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和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落实三级核查和抽查制度。

(一)社区要建立集体审查制度,对照认定灵活就业的基本标准,每月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并到实地核实,对跨区跨街道(乡镇)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站应每月核实并为其出具灵活就业认定证明,以便灵活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申报。经核实的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情况,社区要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二)街道(乡镇)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每月抽查面应达50%以上,根据抽查结果,督促社区及时修改系统信息,实现动态管理。

(三)区(市)县就业部门要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的管理和核查。对街道(乡镇)申报的补贴人员要加强核查,每月核查面应达20%以上,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审核认定或及时终止享受补贴,并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修改系统信息。

三、明确认定范围

对灵活就业的认定要立足于“服务居民,面向社区”的原则。持《失业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应是“4050” 就业困难人员(即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和单亲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从2007年10月起,对持《失业证》但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

四、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要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宣传画、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政策。对不符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区(市)县就业服务部门应提供就业援助,通过就业援助110帮助上岗。

五、强化管理,确保工作质量

要按照“以街道为主体,统筹管理,三级核查和抽查”的工作原则,建立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管理考核体系,严格按照工作标准考核。各区(市)县要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市就业局要对区(市)县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帮助解决。对在工作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篇八

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企业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经办工作流程

(暂行)

一、业务描述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7号)的规定,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补建养老保险关系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以下简称补建补缴)。

二、工作流程

(一)受理

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受理补建补缴对象提交的资料:

1、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经本人签字的《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本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主页、副页原件及复印件。

2、对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须提交相关原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同意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由经办机构填写《湖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批(核)表》(以下简称《养老金审批表》)。

(二)审核审批

1、业务经办人员对参保对象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对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及所提供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参保对象,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业务经办人员将已受理的参保对象的资料递交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

经审批未同意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写出说明,并向参保对象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经审批同意的,由业务经办人员依照审批结果打印《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通知单》(以下简称《补建补缴通知单》),并加盖公章给参保对象。

(三)缴费记账

参保对象持《补建补缴通知单》到经办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缴纳规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并将收款银行签章的缴款凭证和-2-

《补建补缴通知单》一并交社保经办机构的财务窗口,财务人员据此开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交参保对象、一联交业务人员、一联做财务凭证并记账)。

(四)养老金核定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持《申报审批表》、《补建补缴通知单》、《基金收款收据》到退休待遇核定窗口办理核定基本养老金手续。退休待遇核定业务人员,根据上述材料和规定计算养老金,将计发养老金的各项信息、数据填入《养老金审批表》内。

(五)录入校核

业务经办人员根据《申报审批表》、《养老金审批表》和《补建补缴通知单》、《基金收款收据》的相关内容录入《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信息登记表》;另一业务经办人员对所输入的信息与原始资料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原始资料存档。

(六)养老金发放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并经审批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核定的养老金,并将发放时间、金额等暂记入《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退休待遇核定发放信息登记表》。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年起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

三、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信息登记表》和《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退休待遇核定发放信息登记表》属临时性过渡表,在新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安装使用后将此表的内容导入新的系统再进行处理。

2、本次补缴从办理补缴之月依次向前补缴,最多补缴至各地统账结合制度实施之月,但参保对象最早补缴起始之月必须年满16周岁。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不论是否存在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方可办理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城镇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向前补缴不足180个月(15周年)的,可向后补足至180个月;在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按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纳满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4、本次补缴属于2009缴费补缴,缴费基数统一为1940元/月或1164元/月两档,补缴费率为20%。

5、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间、记账规模、《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信息登记表》、《湖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退休待遇核定发放信息登记表》由省社保局另行发函。-4-

6、2009缴费及以后补缴以前的,不得再按以前当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必须以补缴时上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基准并计算缴费指数。

7、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含一次性补缴)的,可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待遇计算按照现行的规定和办法执行,实行新、原办法对比,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月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过渡性调节金的标准封定在2006年;待遇计算时,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按上全省在岗职月工平均工资的100%或60%缴费的,缴费指数分别为1或0.6,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为1。

8、补缴人员中年龄已达到70周岁以上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的70周岁的计发月数56个月计算。

9、按劳社政字〔2006〕10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应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过去已按此规定办理的城镇居民,本人要求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规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保的,可将过去已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回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过去的缴费年限予以认可,并一次性补缴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即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0、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时间,按省有关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按省有关规定连续工龄需缴纳有关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过去未缴纳的现不予补缴,也不视同缴费年限。

11、户口登记在城镇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过去被判刑或劳教的期间,不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服刑或劳教前的工作年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规定执行。

12、参保对象提供的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准确、清晰;

13、录入的信息必须完整、准确;

9.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理须知 篇九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条件:

1、具有我市常居户口,以个人身份在省、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且正常缴费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为用工单位(个体经营者)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的。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和期限:

1、就业困难人员在灵活就业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我市流动人员个人缴费最低档的60%给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每年随缴费基数变动调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2、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申报社保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女:50、男:60)。其余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1、《武昌区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表》2份;

2、个人在邮政储蓄银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凭证,即“武汉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凭证”。原中央、省属在汉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的灵活就业人员,还需提供省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申报核定单”(原件)。

3、灵活就业证明;个体经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为个体经营户帮工者,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雇佣人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从事家政服务者,提供户主详细地址、联系方式和户主签名,就业地所在的社区需签署意见盖章;流动摆摊,提供证明人签字、地址和联系方式,就业地所在的社区需签署意见盖章。

4、个人提出社保补贴的申请;

5、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主与本人一页)。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其中一份要注明:本人自愿办理工商银行卡,本人签字并盖手印)(审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2、3、5、6、7页)。

8、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供低保证;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买断协议书。

10.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 篇十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精神,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程序,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难以实现就业且无其它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持身份证、户口本、就失业登记证等证明材料,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残疾人员:《残疾证》;

(二)低收入家庭人员: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三)被征地农民:有关部门出具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证明。

在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示上述材料原件,交复印件留存。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持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未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核实相关情况,并在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

(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三)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中盖章,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四、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再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并在就业失业登记中记载:

(一)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三)终止就业要求或多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已就业,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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