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2025-03-17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7篇)

1.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篇一

顺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8〕174号)文件要求,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顺德区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结合信息化手段开发应用数据成果,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经济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为顺德区辖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的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各镇(街道)的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

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3.生活污染源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各镇(街道)的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订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

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情况。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

放量。

(六)各污染源普查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等,按照国家、省、市印发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方案以及相应报表制度执行。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辖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开展普查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统筹组织各社区、村(居)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的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在国家统一下发的各类污染源信息基础上,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工作时间安排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的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017年启动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与质量核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

(1)区及各镇(街道)成立普查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普查经费预算,建立普查协作工作机制(2018年2月底前完成);

(2)区级普查机构制定并印发普查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区、镇(街道)普查机构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技术支持单位(2018年4月底前完成);

(4)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名录库质量核查;排查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镇(街道)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清查并报送名录库至区级普查机构(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区级普查机构完成普查清查(2018年5月底前完成);区级普查机构完成清查质量核查,并将清查名录库报送至市级普查机构(2018年7月15日前完成);

(5)组织完成区、镇(街道)两级培训,持续开展普查宣传(2018年6月底前完成)。

2.全面普查

(1)各镇(街道)普查机构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2018年10月15日前完成);

(2)镇(街道)级普查机构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将镇(街道)级一稿数据上报至区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5日前完成);

(3)区级普查机构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将区级一稿数据上报至市级普查机构(2018年11月25日前完成);

(4)结合国家、省、市对普查数据的审核与汇总意见,对普查数据开展复核,完成普查数据库的核定(2019年6月底前完成)。

3.总结发布

(1)区、镇(街道)两级普查机构将污染源普查档案移交至同级环境保护部门(2019年5月底前完成);

(2)区级普查机构编制区级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报告与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成果报告报送市级普查机构(2019年5月底前完成);

(3)区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验收(2019年7月中旬前完成);配合市级普查机构开展普查验收(2019年8月中旬前完成);

(4)区级普查机构总结发布普查成果(2019年9月底

前完成);

(5)区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成果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开展表彰活动(2019年年底前完成)。

(四)普查培训

在国家、省、市培训基础上,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普查培训师资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各镇(街道)污染源普查工作小组负责对本辖区内普查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五)宣传动员

区、镇(街道)两级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开展普查宣传。要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特点,突出宣传重点,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通过宣传使普查对象和社会公众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要求,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区内各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本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

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顺德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区、镇(街道)两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七、普查部门分工

区委宣传部:配合开展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配合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展改革统计):负责提供全区

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人口、能源、主要产品等相关统计数据;负责提供第三次农业普查的相关数据;对污染源普查违法行为依法处罚;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济科技):提供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名录清单,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公安局:指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区财税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提供顺德全区域最新卫星遥感正射影像图、全区域矢量数据及多级电子地图等;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普查和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职权范围内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的抽样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保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验收。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配合做好入河

排污口普查和监测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垃圾处理厂(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质监):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区国家税务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区武装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驻顺德军队、武警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镇(街道)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落实部门分工职责,积极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2.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篇二

依据《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第二次农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切实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本市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掌握不同农业污染物的区域分布和产排情况,建立农业污染源档案和各级农业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加强污染源监管和改善环境质量,为农业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决策依据。

(一)种植业源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

(二)畜禽养殖业源主要包括:规模和非规模养殖条件下,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鸭、鹅养殖过程中畜禽粪污产生量和水污染物排放量。

(三)地膜农业废弃物主要包括不同农业区域和不同作物的使用量、残留量、回收利用量及分布特征。

(四)秸秆主要包括全市范围内的水稻、玉米、薯类、花生、甘蔗、菠萝、香蕉等作物的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和利用量。

(五)农产品加工(橡胶加工、槟榔加工)及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长:冯永杰

市农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曲

市农业局副局长

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邢精华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任:熊先文

市农业局农业科技教育科科长 副主任:袁伟方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保站站长 成员:赵小飞

市农业局种植业与市场信息科科长

罗小英

市农业局农业企业发展科主任科员

市热作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周坤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人

吉阳区农林局局长

钟向能

海棠区农林局局长

谭诗琪

崖州区农林局局长

林唐华

天涯区农林局局长

张卫东

育才生态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以上成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继续开展工作,不另行通知。)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按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领导和统一协调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农业科技教育科,负责处理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日常事务,编制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报告等。

——

2.市农业局组织协调普查工作的实施,负责组织宣传,配合省农业厅做好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3.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指导各区(生态区)进行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汇总各区的秸秆、地膜、种植业、农产品加工(橡胶加工、槟榔加工)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协助指导各区制定后续整治处理计划或措施。

4.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主要职责:指导各区(生态区)进行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汇总各区的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协助指导各区制定后续整治处理计划或措施。

5.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指导各区(生态区)进行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汇总各区的畜禽养殖业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协助指导各区制定后续整治处理计划或措施。

6.各区农林局、育才生态区经济发展局主要职责:组织普查员进行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核实秸秆、地膜、种植业、农产品加工(橡胶加工、槟榔加工)、畜禽养殖业、农业机械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具体制定后续整治处理计划或措施。

三、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201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17资料。

四、普查任务与内容

(一)种植业源调查

1.主要任务。(1)系统收集全市种植业基本情况数据资料;(2)抽样调查典型地块,确定各类种植模式的平均施肥量;(3)建设农业面源污染原位监测点,包括常规监测点和实时监测点,根据原位监测结果,核算各类种植模式流失系数;(4)根据各类种植模式平均施肥量、不同农艺措施面积比例与各类种植模式的流失系数,核算全市种植业水污染物氮磷流失量。

2.调查内容。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等生产情况,农药、化肥使用情况。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化肥,商品有机肥、人畜粪便、沼肥等有机肥的肥料名称、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施用量、施用方法、施用时期以及灌溉用水量、农药使用量等。

3.监测内容。基于典型地块和监测小区,开展总氮、总磷、氨态氮等涉水污染物的流失量监测;开展氨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涉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监测。

(二)畜禽养殖业源调查

1.主要任务。(1)系统收集全市养殖业基本情况数据资料;(2)对规模养殖场全部进行入户调查,抽样调查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3)根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和入户调查数据,获取不同区域、规模、工艺和粪污处理方式的存/出栏数;(4)建设面

——

源污染原位监测点,测算产污和排污系数;(5)根据调查的存/出栏数和产污/排污系数,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2.调查内容。畜禽种类、饲养目的、饲养方式、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畜禽体重、采食量,粪便和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利用方式、利用量、排放量,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处理能力、处理效果、运行时间和运行状况。

3.监测内容。以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开展粪便污水产生量,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氨氮等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以及氨排放量监测。

(三)地膜调查

1.主要任务。(1)开展地膜应用情况普查(重点监测冬季瓜菜等覆膜作物);(2)布设原位监测点采集样品,测定获得地膜残留系数。

2.调查内容。不同农业区域、不同作物的地膜使用量、覆盖周期、覆膜种植比率、田间覆盖率、覆盖作物类型及方式等基本信息。

3.监测内容。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农田地膜当季残留量、累积残留量监测。

(四)秸秆调查

1.主要任务。(1)在农作物(水稻、玉米、薯类、花生、甘蔗、菠萝、香蕉)收获时节对监测点(每个品种最少10处采样点)进行秸秆植株的现场采样,获得每种农作物秸秆的草谷比、— 5 —

可收集系数;(2)通过农户入户调查、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调查,获得秸秆“五料化”利用系数。

2.调查内容。我市不同作物种类、不同区域的产生量、可收集量,以及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量。

3.监测内容。以典型地块为单元,开展秸秆草谷比、秸秆可收集量监测。

五、普查技术路线

对于第一次农业污染源普查经验和已有统计数据,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我市农业源污染现状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种植、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秸秆和地膜以各区为基本普查单元,规模化畜禽养殖以养殖场为基本普查单元,来开展普查工作,核算农业源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以及地膜使用量和残留量、秸秆可收集量和综合利用量。

六、实施步骤

依据文件要求,确定普查的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 1.准备阶段(2018年3月)。制定我市实施方案,进行专家论证,修改完善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3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组织培训方案的编制和普查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

2.前期实施阶段(2018年4月—2018年6月)。5月底前完

——

成第三方参与污染源普查办法、保密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6月底前完成第三方机构遴选工作,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明确分工,签订项目合同;组织宣传培训,签订各级任务书;确定监测点选址等。

3.中期报告阶段(2018年7月—2018年8月)。7月底前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8月底前完成汇总分析半年监测数据,提交阶段报告。

4.后期实施阶段(2018年9月—2018年10月)。开展下半年实地监测工作,采集、保存各类样品,开展样品测试分析工作,建立监测数据库;10月底前完成入户调查工作。

5.数据审核与汇总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3月)。2018年11月底前,组织对全市的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2019年1月底前,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要求,开展质量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2019年3月底前,对各区普查数据进行审核与汇总,核定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库。

6.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4月)。4月底前,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

七、普查培训与质量控制

1.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员的普查培训由各单位组织。2.质量控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对包括普查参与机构质控、普查人员质控、工作全环节质控、普查数据质控、测算结果质控等五方面,建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二是在调查、布点、采

样、样品运输、检测、数据录入等普查流程的每个节点配套质量控制技术措施。三是所有监测样品须送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监测。四是对产排污量等普查测算结果开展区域验证。五是组织会商普查结果,统一发布口径。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各负责单位要安排专人对接,专人负责,于4月4日前报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要履行好属地责任,成立工作机构,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核实确认。

(二)落实普查经费。由各单位依据工作实际,从组织动员、选聘普查人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校核、加工、购置数据采集设备及其它设备等方面,按照相关标准报市农业局,待农业局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后统筹安排。

(三)强化技术支撑。农业污染源普查机构根据需要建立技术专家组,负责本市区农业污染源普查的技术支撑。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文件 篇三

目 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1 王勇国务委员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12 关于印发李立国同志在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19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3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方案......................53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标志和推荐宣传口号的通知..................60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督查工作的通知............67 关于做好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72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监理办法》的通知................82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87 关于建立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进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90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第1期)................93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第2期)................98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第3期)...............101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第4期)...............104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第5期)...............107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总第6期2015年第1期)110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总第7期 2015年第2期)113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总第8期 2015年第3期)116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总第9期 2015年第4期)120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总第10期 2015年第5期)123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简报(总第11期 2015年第6期)126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

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014年4月11日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臵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等方面的基础作 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臵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刻意崇洋、虚张声势、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臵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臵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国所有陆地国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三、组织实施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省(自治区、市、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XX省、自治区、市、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省、自治区、市、县、区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保障措施。

(二)组织部署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审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有关工作。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职责:

(一)拟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制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

(三)负责组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五)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检查指导验收。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八)负责组织编纂普查地区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九)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相关县(市、区)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地方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民政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普查领 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级地名普查办)成员的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主管部门负责地(市、州、盟)及县(市、区)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臵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臵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臵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地名普查验收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负责组织,各省级地名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市、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 小组办公室(简称县级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地(市、州、盟)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地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地级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出具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监理组,可视情而定。

(十)成果审定。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民政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国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地方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省(自治区、直 辖市)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民政部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教育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国家民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公安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财政部负责中央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国土资源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国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和铁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 保障工作。

水利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文化部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卫生计生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工商总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宗教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能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测绘地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资料、基础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铁路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铁路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民航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航空运输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文物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以及世界文化 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总参谋部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王勇国务委员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

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2号 王勇国务委员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

理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

关于印发李立国同志在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暨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国地名普查办发[2014]3号

李立国部长关于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总体安排的说明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普查背景和已做工作

1979年至1986年,我国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此后一直没有进行全国地名普查。近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国地名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掌握的地名信息已难以反映地名实际情况,地名数据不新、不全、不准的问题十分突出,迫切需要开展全国地名普查,尽快摸清地名底数详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新时期的地名管理工作。为此,国务院于1月23日下发通知,决定于2014年至201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为搞好这次普查,我们着重做了两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了地名普查试点。2009年至2012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要求,我们组织完成了359个沿边沿海县(市、区)的地名普查任务。通过试点,共确定12大类116万条陆地标准地名,采集3131万地名信息条目,修测标绘1.5万多幅标准地名图,标准化处理4.6万多条不规范地名,设臵了10.2万多个地名标志,建立完善了各级地名数据库,在维护国家 主权和领土完整、提高地名管理和服务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试点,在地名普查的流程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和质量监控等方面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地名普查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

二是完成了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国务院通知下发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求,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重点完成了六方面工作:一是组织召开了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普查的目标任务、普查范围、组织实施、职责分工、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等内容。二是组建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秘书处、业务指导处、成果转化处,调剂了编制,配备了专职人员。三是组织编制了普查工作规程,推进了普查培训教材建设,初步建立了普查技术体系。四是组织人员对地名普查所需经费进行了测算,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五是制定了普查宣传方案,明确了宣传内容、宣传重点以及宣传方式。六是组织了专家团队,成立了全国地名普查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关于普查的目标任务

这次普查总的目标任务可分为五个方面:一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全面采集各类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二是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三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臵地名标志;四是建好地名普查档案,实现档案数字化管理;五是建立地名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创新服务内容与形式,拓展地名信息社会服务功能,加强普查成果转化运用。

三、关于普查的时间安排

本次地名普查为期4年,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 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2014年7月至12月为第一阶段,主要完成普查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为第二阶段,主要完成普查和检查验收工作;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为第三阶段,主要完成成果上报和开发应用等工作。三个阶段分为多个工作环节,每个环节层层相扣、密切相关。任何一个阶段和环节的滞后,任何一个地区的工作落后,都将影响整个普查工作的正常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时间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严格控制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四、关于普查的组织实施

本次地名普查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普查的组织领导,制定普查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地名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工作配合。这次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五、关于普查的质量管理

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制定地名普查质量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建立普查质量控制体系,对方案设计、资料收集、野外调查、数据处理、成果验收和转化应用等环节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数据 科学准确、真实完整。各省(区、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各省(区、市)可视情设立质量监理组。

六、关于普查的成果运用

要通过这次普查,掌握全面、翔实、准确的地名数据,并形成一批能够服务于社会治理、公众需求和地名管理的地名普查成果,重点实现四个目标:一是通过普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标准地名数据库,形成各类地名专题数据库;二是通过普查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形成地名申报、审批、发布、共享和数据更新维护长效机制;三是形成一批普查报告,既要形成地名普查工作报告和主要数据公告,又要形成地名文化遗产分布、地名标志设臵和地名标准化处理等专题报告;四是编纂地名图集资料,包括地名图集、地名典志、地名图书以及电子地名图、电子地名辞典等。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搞好普查成果的保存、转化和利用。在保证普查数据安全的基础上,要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普查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深入研究、深度开发普查成果,最大限度发挥和提高普查成果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

这次会议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王勇国务委员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本次会议的安排部署,科学筹划、认真协调、积极落实相关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任务;同时,通过普查使地名行政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改善和加强,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生活提供技术支撑。《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搞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工作规程》(修订版)和《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普查任务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臵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四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第三条 普查工作用图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及地图数据,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工作用图。有条件的地区可使用大比例尺地图和遥感影像数据,成果数据必须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条 地名代码编制

地名代码依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号)编制。

第五条 资料数据信息管理 普查中涉及的资料、数据和信息应分类管理,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的管理须按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地名普查内容

第六条 地名分类

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为基本依据,结合工作实际和现实需求,确定为海域,陆地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2大类地名。海域类地名在试点工作中已普查,不再涉及,本次普查仅包括除海域类以外的11大类地名。

第七条 地名的属性信息

地名的属性信息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及其别名、简称、曾用名;地名的书写形式,即地名的汉字书写和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形式;地名的读音,包括其原读音,以及其标准名称的汉语普通话读音并用罗马字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表示;地名的语种,指标准名称所属的民族语言种类;地名的类别,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类别;地理位臵,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臵;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指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标准名称及别名、简称、曾用名的命名理据(文化内涵)及演变的历史过程;地名的密级,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的保密级别。

第八条 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地理实体概况)

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是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性质、特征及文化内涵等。12.陆地水系类。

121.河流:长度(千米)、流域面积(平方千米)、主要支流、河流级别、河流类别(内流河/外流河,地上河/地下河,常年河/季节河)、主要水文站、径流量、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揭示河流历史文脉和特色文化内涵的信息等)。

1211.河源: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2.峡谷:长度(千米)、宽度(千米)、走向、所属山系、起点名、止点名、河流名、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3.河滩:面积(平方千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1214.阶地:高度(米)、阶地级数、陡坎角度、所属河流、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5.河湾:所在河流、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1216.河口:类型(滨海/滨湖/滨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17.三角洲:类型(滨海/滨湖/滨河)、面积(平方千米)、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2.湖泊:类型(常年湖/时令湖,淡水湖/咸水湖)、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主要水源、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沿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及有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等)。

123.陆地岛屿。

1231-1232-1233.洲、河岛,湖岛,矶:类型(基岩/冲洪积)、面积(平方千米)、近陆距离(千米)、相对高程(米)、植被覆盖率、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人口(人)、自然聚落、建筑 物等‟。

124.冰川: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冰层厚度(米)、海拔(米)、所属山系、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25.瀑布:最大落差(米)、最大宽度(米)、流量(立方米/秒)、上游水源、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景观特征、故事传说等)。

126.泉:类型(冷泉/热泉)、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输出量(立方米)、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年均水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景观特征、故事传说等)。

13.陆地地形类。

131-132.平原、盆地:面积(平方千米)、平均海拔(米)、四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气候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土壤类型、区域经济特征等)。

133.高原: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平均海拔(米)、四至、所属山脉、气候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土壤类型、区域经济特征等)。

134.丘陵山地:面积(平方千米)、长度(米)、宽度(米)、平均海拔(米)、走向、所属山系、主峰名称、主峰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地质、地貌特征等)。

1341.山口、关隘:长度(米)、宽度(米)、海拔(米)、所属山脉、所在(跨)山峰、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自然与 人文景观,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1342.山谷、谷地:长度(米)、平均宽度(米)、相对高差(米)、走向、所在山脉、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自然与人文景观,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1343.山坡:走向、所在山脉、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自然与人文景观,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1344.山峰:海拔(米)、所在山脉、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地质地貌,主要生物,自然与人文景观,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1345.山: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地质地貌,主要生物,自然与人文景观,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1346.山体:长度(千米)、宽度(千米)、主峰海拔(米)、平均海拔(米)、走向、主峰名称、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地质地貌,主要生物,自然与人文景观,重要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135.重要陆地景观。

1351.湿地(沼泽):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深度(米)、水源、气候类型、动植物种类、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52.苔原: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气候类型、植被种类、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1353.草原: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主要植被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54.森林: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植被类型、气候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水源、建筑物等)。

1355.沙漠: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气候类型、植被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56.戈壁: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气候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57.绿洲: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上游水源、气候类型、植被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9.其他。

1391.洞穴:面积(平方米)、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海拔(米)、容量(立方米)、土岩类型、所在山峰、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92.天生桥: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1393.台地: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海拔(米)、四周山脉、四至、气候类型、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1.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类。

212-213-214-215.行政区域类(省级、地级、县级、乡级行政区):行政区划单位(如,省级可选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行政级别(选择省级、地级、县级、乡级)、行政区划代码、政府驻地、政府网址、上一级行政区、下一级行政区、总面积(平方千米)、总人口(万人)、政区的历史沿革(始臵时间和臵、废、分、合及驻地迁徙、辖属变更等情况)、其他信息(如四至、毗邻的相关行政区,政府驻地人口、民族构成,气候类型,地貌特征、主要山峰、主要河流,主要工业、主要农业、主要矿产、主要土特产,主要交通干道,主要文教科体卫事业单位,名胜古迹和著名旅游景点,著名历史人物、主要历史事件等历史文化和民间传统文化内涵)。

对于历史悠久的政区实体应深入调查、考证、梳理其承载的地域文化内涵。

216.群众自治组织类。

2161-216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下级组织、辖区范围、长途电话区号、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人)、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工业、农业、商业、主要驻区单位、名胜古迹等)。

217.非行政区域类。

2171.矿区:矿产类型、范围、驻地、设立时间、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人)、所在(跨)行政区、产值(万元)、其他信息。

2172.农、林、牧、渔区:类型(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范围、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人)、年均气温(摄氏度)、年均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173.工业区、开发区:类型(工业区/开发区)、范围、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万人)、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174.边贸区、口岸:类型(边贸区/口岸)、范围、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万人)、主要商品、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175.军事区:对社会公开的名称及信息。2176.地片:范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2177.区片:范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22.居民点类。

221-222-223-224.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类型(城镇/农村/工矿点/农、林、牧场)、长途电话区号、邮政编码、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人)、所在(跨)行政区;民宅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城镇居民点所临街巷与门牌号、邮编等组合地址信息,村落等农村居民点的聚落形态、传统民居及民俗等文化内涵;其他信息。

23.交通运输设施类。231.水上运输。

2311.锚地:面积(平方米)、锚位(个)、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2313.河港:类型(河港/湖港)、泊位(个)、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岸线长(米)、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14.船闸、升船机站:类型(单级/多级)、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15.渡口:年客运量(万人)、渡程长度(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2.公路运输。

2321.公路:类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等级(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以下)、起点、止点、长度(千米)、宽度(米)、路面性质、沿途重要地理实体、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

2322.长途汽车站: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23.收费站:所在道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3.铁路运输。

2331.铁路:类型(单线/复线,普通线路/客运专线)、起点、止点、主要车站、长度(千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

2332.火车站:类型(客运/货运/客货混合运)、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33.道口:所在线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所在铁路相交叉的道路等)。

234.航空与管道运输。

2341.航空港:类型(国际/国内)、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占地面积(平方千米)、停机坪面积(平方千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42.管道:运输物质、起点、止点、长度(千米)、年运输量(万吨/万立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43.管站:所在管道、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5.城镇交通运输。

2351.道路、街巷:起点、止点、长度(米)、宽度(米)、路面性质、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门牌号范围、沿途重要地理实体、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一些古老街巷的传统文化内涵等)。

2352.有轨交通线路:起点、止点、长度(千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53.公共交通车站: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运营线(条)、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32 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54.停车场:占地面积(平方米)、泊位数(个)、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36.交通运输附属设施。

2361.桥梁:类型(铁路/公路/人行/其他)、所在线路、所跨河流(道路等)、最大载重量(吨)、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最大跨度(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2.隧道:类型(铁路/公路/地下通道/其他)、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所在山峰(河流、湖泊等)、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3.道班:所在线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4.检查站:所在线路、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5.环岛、路口:类型(环岛/路口)、所在线路、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6.加油站:所在线路、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67.灯塔、导航台:所在航道、高度(米)、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39.其他。

2391.索道、扶梯:起点、止点、长度(米)、始建时间、建成33 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类。

241.井:深度(米)、水质、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输出量(米/秒)、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年均水温(摄氏度)等‟。

242.蓄水区。

2421-2422.池塘、海塘:面积(平方千米)、长度(米)、宽度(米)、水深(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23.水库: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总库容(万立方米)、主要水源、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24-2425.蓄洪区、泻洪区:面积(平方千米)、蓄(泻)洪量(万立方米)、蓄洪水位(米)、主要水源、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26.灌区:面积(平方千米)、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243.排灌设施。

2431.灌溉渠:起点、止点、平均流量(立方米/秒)、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

2432.排水沟:起点、止点、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其他信息。

2433.渡槽:长度(米)、宽度(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34.泵站:所在线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35.涵洞:宽度(米)、高度(米)、所在位臵、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4.堤堰。

2442-2443-2444-2445.河堤、湖堤、闸坝、拦河坝:所在位臵、长度(米)、顶宽(米)、高度(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5.运河:长度(千米)、起点、止点、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沿途自然与人文景观,历史人物、事件及传说等文化内涵)。

246.电力设施。

2462.发电站:类型(火力/水力/风力/核/太阳能)、总装机容量(千瓦)、日发电量(万度)、年发电量(万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63.输变电站:输入容量(千瓦)、输出容量(千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47.通信设施。

2472.通信基站:发射功率(瓦)、基站天线高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

25.纪念地、旅游景点类。251.纪念地、遗址。

2511-2512.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占地面积(平方米)、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人物或事件、保护级别、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主要建筑物、主要景点、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513.宗教纪念地:占地面积(平方米)、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宗教文化内涵、保护级别、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重要人物、事件、传说等)。

252-253.公园、风景区:占地面积(平方千米)、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景观特色及相关文化内涵)。

254.自然保护区:级别、保护对象、占地面积(平方千米)、管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建立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其他信息(如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和交通线等)。

26.建筑物类。

261.房屋:地址、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体层数(层)、主体高度(米)、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建成时间、其他信息(如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特殊意义等)。

262.亭、台、碑、塔。

2621-2622-2623-2624.亭、台、碑、塔:所在位臵(地址)、建成时间、主体层数(层)、主体高度(米)、建筑结构、其他信息(如建筑特征、特殊意义等)。

263.场。

2631-2632.广场、体育场:所在位臵(地址)、占地面积(平方米)、建成时间、其他信息(如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特殊意义、与之相连的主要道路或交通线等)。

264.城堡、墙。

2641-2642.城堡、墙:所在位臵(地址)、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体高度(米)、建成时间、其他信息(如管

理单位、建筑风貌、历史文化内涵等)。

27.单位类。

271-272-273-274-275.党政机关、民间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军事单位:地址、所属行业、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业务范围、单位网址、其他信息。

第三章 地名普查基本流程

第九条 收集资料

搜集整理地名及相关资料。包括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资料、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图、地方志、文史资料及有关古籍等;党政机关和各专业部门相关普查资料与数据;基础地理数据与遥感影像数据等;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及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成果。

第十条 编写地名调查目录

以工作图图载地名信息为基础,结合收集到的相关地图、资料,编写地名调查目录,标注所收集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并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 预填地名登记表

根据地名调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预填地名登记表。地名登记表可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按地名分类打印或按普查内容印制。

第十二条 地名调查方式

根据地区情况,采取政府部门协作分类调取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召集当地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实地核实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草图

根据地名调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图到实地对照、核实、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草图。

第十四条 整理地名登记表

根据外业调查核实采集的信息,进行资料的梳理、考证、核定等内业工作,并对地名登记表进行整理、修改和完善。

对暂不能到实地调查的地名,应进行室内资料收集整理,进一步核实、充实地名登记表。

第十五条 地理实体及地名标志位臵测量

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地理坐标,在普查工作用图上能准确判定位臵的,可采用图解法确定坐标。在普查工作用图上不能准确判定位臵的,应到实地测量。

图解法测量,首先在普查工作用图上确定地理实体或地名标志的点位,然后量取该点位的地理坐标,图解坐标精度表示到秒。

实地测量,首先在实地确定点位,再采用适合的卫星导航系统确定地理坐标,在保证位臵相对准确的前提下,测量误差小于20米。

地理坐标的测量要求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地名语音采集

标准地名的发音,应制作语音文件存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语音文件可采用合成音或人工发音两种形式。合成音可由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自动报读,报读与实际发音不一致的(如多音字、生僻字等),应录制人工发音文件。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原生读音、地方的地名专用字和方言读音,应在实地录制,确保清晰准确,制作语言文件存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

库。

第十七条 数据整理与入库

在计算机上对实地采集的文字、照片、录像、录音等进行检查、整理、编撰,并导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十八条 历史地名普查

对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之后产生的历史地名要进行普查,并填写地名登记表,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章 地名在地图上的标注

第十九条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及符号类型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分为几何中心、中心线、最高点和驻地位臵等,符号类型包括点状和线状。

各类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及符号类型见附件1。

第二十条 工作图地名标注

普查工作图上所有地名都要使用0.3mm以下红、蓝两色中性碳素笔进行标注,地名注记的修改、增删一律使用红笔标注,其他用蓝笔标注。文字注记要字体正规、字迹清晰、用字规范、位臵准确、图面整洁。

第二十一条 工作图地名位臵符号的标绘

工作图上用直径3mm 的“⊙”符号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在图上的位臵,圆圈内的中心点为定位点。红色符号代表实测坐标点位,符号位臵在工作图上为示意性表示,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矢量图上根据实测坐标准确表示点位。蓝色符号代表图解坐标点位,符号位臵在工作图上表示为准确点位,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矢量图上根

据工作图标绘的点位量取坐标。

第二十二条 工作图标绘整饰

工作图上地理实体名称及其位臵没有变化的,用蓝色笔在地名注记文字下划横线。

实地有名而工作图上没有标注的,用红色笔将地名标注在工作图定位点适当位臵,如图上标注不开,可采用编号代替,并在图外采用相应编号注明。

工作图上有地名而实地没有的,用红色笔圈上此地名,并在圈内划45度斜线。

工作图上的地名与实地地名不符的,用红色笔圈上图中的地名,圈旁标注确定的标准地名。

第二十三条 地理实体的修测

对新增或变化的与地名有关的重要地理实体,要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矢量图上进行修测,可通过大比例尺遥感影像、地形图进行图解或实地测量,确定地理实体的起止点和拐点并在工作图上用红色直线示意性表示,同时标注地名名称,再根据相应图式符号和标准地名注记标绘到矢量图上。

在保证位臵相对准确的前提下,测量与标注误差小于20米。

第二十四条 矢量图及成果图上表示的地名

(一)将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11大类地名的标准名称,标绘在矢量图上。

(二)根据图面承载情况,将11大类地名每类中的重要地名标注在普查成果图上,其他的地名尽量标注。未在普查成果图上标注的地名,也要填写地名成果表。

第二十五条 地名在矢量图上文字注记的位臵

地名在矢量图上注记的位臵,点状地理实体的地名按定位点的右、上、左、下顺序选位注记,线状地理实体的地名按地理实体走向散列式注记,面状地理实体的地名在范围内或中心处注记。注记不能压盖地名位臵图式符号。

地名注记的字体、位臵、颜色、样式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 绘制地名普查成果图

根据地名普查工作图和地理实体坐标,利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的标注工具,将现今地名和相应的图式符号标绘在数据库矢量图上,对矢量图进行图外整饰,制作成地名普查成果图,签字、盖章。

图外整饰内容包括:图例、成果图名称、标绘者、检查者、验收者、时间、密级、编号、单位、单位负责人等。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绘制格式见附件2。

第五章 地名标准化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地名审定

对普查入库的地名,要结合历史资料、现势资料,核对、分析、论证外业调查成果,依照地名管理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审定。

第二十八条 跨省地名审定

跨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国务院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核定标准名称,并按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

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在一定范围内重名的地理实体须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对罔顾传统、刻意崇洋的外来语地名和用英文译写通名的地名等不规范的地名,要予以更名和纠正。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地名罗马字母拼写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汉语地名按1984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蒙、维、藏语地名以及惯用蒙、维、藏语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国家测绘总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修订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原则上以汉译名称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第三十一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

少数民族语地名,在各自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按其标准(通用)语音,依据汉语普通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对约定俗成的汉字译名,一般不更改;多民族聚居区的地名,如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称谓并无惯用汉语名称时,经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征得有关少数民族的意见后,选择当地适用范围较广的某一种语种称谓进行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第三十二条 地名审音定字

对带有区域性或有特殊文化含义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读音,说

明来历、含义及读音缘由,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音定字。

第六章 地名标志设臵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标准

地名标志按照GB 17733—2008《地名 标志》国家标准和《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民地标„2006‟1号)设臵。

第三十四条 设臵更新地名标志

根据实际需要,对重要地理实体增设地名标志。对原设地名标志区域进行查漏补缺,更新已损坏的地名标志。

第三十五条 地名标志普查登记

新设臵的地名标志以及此次地名普查前独立设臵的、目前仍使用的地名标志均要测量标志位臵,实地拍摄标志照片,填写地名标志登记表,将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地名标志登记表主要内容:标志代码、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民族文字、所在(跨)行政区、标志位臵、设臵单位、设臵时间、生产厂家、材质、规格、标志照片文件名和标志照片等。标志代码指地名标志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的代码,由地名代码加2位数字组成,2位数字表示同一个地名设臵的标志的个数,从01至99顺序排列。标志照片文件名指设臵的地名标志实地照片的文件名称,文件格式为JPG,文件名由该标志的标准地名加2位数字组成,2位数字表示标志照片的顺序,如灵山01。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

第七章 地名普查表格填写

第三十六条 地名普查表格

普查的地名,包括地图上增加的地名、删去的地名和更改的地名,县级地名普查办应按照本规程要求,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等表格。

第三十七条 地名成果表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中自动生成,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样式见附件4。

(一)地名代码,是地名的唯一识别码,根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编制。

(二)类别名称,按照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分类,为《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中“地名地理属性类别代码”中的类别名称。

(三)标准地名,指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书写,并经过官方认可的地名全称。

(四)罗马字母拼写,指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书写。

(五)民族文字,指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民族文字书写。

(六)所在(跨)行政区,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

(七)简称,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单称谓。

(八)别名,指某一地理实体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

名称。

(九)地理位臵,指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经纬度)。地理坐标填写要求见附件1。

(十)语种,指地名的语言种类,如汉语、藏语、蒙古语等,表中只填少数民族语种。

(十一)地理实体概况,概述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

(十二)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地名的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

(十三)资料来源,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

(十四)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采集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十五)备注,指对一些在上述栏目中无法填注又必须加以说明的问题,在备注一栏中填注。

第三十八条 地名目录

汇总资料时应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内容包括:序号、地名代码、标准地名、类别名称等。

地名目录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中自动生成,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样式见附件5。

第三十九条 地名标志登记表

地名标志登记表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中自动生成,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45 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第四十条 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通过地名外业调查和查考有关资料,对存在的未经国家审定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读音,应进一步理清其形成的来源及缘由,确需沿用的,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样式见附件6。

第四十一条 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汇总资料时应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内容包括:序号、地名代码、类别名称、标准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所在(跨)行政区、原用名称、原罗马字母拼写、批准时间、备注等。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样式见附件7。

第八章 数据库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数据库

国家、省、市、县统一使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系统,建立本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四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标绘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已勘定的乡级行政区域界线,标绘到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1∶5万矢量图上。

第四十四条 地名信息录入

依据地名登记表等资料及时将地名信息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并进行编辑。

第四十五条 地名的修改、整饰

对照工作图,对有变化的地名,在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图形数据中进行标绘和修改。

(一)删除不存在的地名。

(二)对变化的地名进行位臵、名称、属性的修改。

(三)通过“地名信息”中图库匹配的功能,逐个检索标准地名,添加新增地名。利用图上标注或输入地名经纬度对其具体位臵进行标注。

(四)对相互叠加的注记进行方位或显示级别的调整。

第四十六条 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匹配

(一)通过“地名信息”中图库匹配的功能逐项、逐个检查地名是否建立连接关系。

(二)对于没有建立连接关系的地名逐个进行匹配,具体如下: 1.通过自动匹配使图上名称与属性名称完全相同的地理实体自动建立连接关系。

2.通过地名的关键字检索、定位查询进行地理实体的半自动匹配。

3.通过遥感影像、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方式进行匹配。

第四十七条 多媒体数据的处理和存储

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动员会议讲话 篇四

今天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工作安排,动员部署我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是一次重要的公共信息资源的专项调查,是加强和改善地名管理和地名服务的重要基础工作。县政府已经下发了工作方案,一会儿州民政局的领导还要给大家作详细的业务培训,请大家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开展地名普查,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全国第一次地普查工作是1979年至1986年进行的,离现在已经30多年。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诸多因素,导致许多老地名逐步消失,新地名不断涌现,迫切需要我们通过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全面掌握地名现状,注销废弃地名,补充现有地名,同时对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规范等问题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二)地名普查,是开展地名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地名工作既是一项社会管理工作,更是一项社会服务工作,地名普查,对掌握我县地名基本情况,推动地名命名、更名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我县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有着重要意义。通过地名普查,可以更好地保护地名文化遗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提供优质的地名公共服务。

(三)开展地名普查,是实现地名数字化的基础。建立地名网站、实施网上地名查询是未来地名工作的发展方向,通过开展地名普查,可以掌握详尽、准确的地名信息数据,建立起全覆盖的地名数据库,为实现贵定地名数字化建设目标提供基础保障。

二、正确把握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明确普查目标,规范普查内容。本次地名普查要查清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完成对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建立并完善我县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做好普查成果验收上报,为履行各项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供重要依据。

(二)遵循普查要求,确保普查质量。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普查工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建立并落实逐级检查验收等工作制度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普查质量的控制管理。要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三)加强资料研究,促进成果应用。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整理、分析和考证普查数据,依法处理地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地理数据的整合和共享,促进普查成果的有效应用。

三、切实加强对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此次地名普查从3月开始,到6月结束,为期近四年,时间跨度长,工作要求高,实施难度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常抓不懈、通力合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这次普查任务。

(一)建立专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已经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也要相应地成立领导机构,明确一名班子领导专门抓这项工作,同时也要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切实把地名普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

(二)明确工作责任,相互协调配合。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要求较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民政部门作为普查工作的业务主管单位,要统筹安排、把握重点、科学组织、严格管理,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与各镇(街道)、各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工作。

(三)强化业务培训,保证工作开展。今天的业务培训非常重要,参加培训的人员要认真领会,并且在培训会结束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思考如何结合实际开展好此项工作,全面提高地名普查工作水平,确保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促进信息沟通。要建立普查联络员制度,加强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随时沟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的普查联络员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系统上下之间、系统与县普查办公室之间的联系沟通,具体做好本系统的地名普查工作。

(五)严格序时进度,推进普查工作。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普查方案,在工作安排上做到超前提前,在时间掌握上做到从紧从严,在实施步骤上做到科学合理。县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全面加强对整个实施过程的跟进督查,对地名普查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5.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篇五

山高岂碍野云飞

——记邻水县经普办副主任***

此刻已经近凌晨5时了,远处依稀传来公鸡喔喔喔地叫鸣声。

***慎重的在《邻水县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数据评估报告》上落下了自己的名字,他叫醒了伏案而寐的两位同仁。

“大家辛苦了,今天还要再坚持一天。回去眯一会儿,我们八点准时出发,去市局送审经普数据”。

从到统计局的第一天起,他已习惯这种“经普节奏”了。

8:40召开经济普查专业评审会;

10:30召集经普相关部门数据评审会;

13:00对部门提出的相关数据进行核实;

14:30到财政局核实几个重点单位的专项支出情况;

16:00到国税局、地税局核实限额以上企业税收情况;

17:00审签经普汇总表,向县经普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18:30向县委、县府主要领导汇报全县经济普查结果。

„„

这是他一天的工作日志。自2008年8月,邻水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正如火如荼展开的时候,***由县财政局调任县统计局副局长、县经普办副主任伊始,他紧紧团结和依靠经普办全体同志,转换角色、强化学习、务实苦干,以强化基层调研为突破口,科学规划全县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成为一名边干边学、边战斗边指挥的经普带头人。

明确理念,找准声音

人们总是希望有人能详尽描述出来我们要到达的彼岸在哪里,这样我们才能选择到达的路线。经济普查千头万绪,涉及全县二、三产业单位两千多个,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科学的实施邻水县的普查工作,作为一名普查战线上的“新兵”,他首先对《经济普查方案》、《经济普查条例》及《普查员手册》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仔细查阅了邻水县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主要数据,虚心向参与了上一次经济普查的同事请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邻水县《普查员选调方案》、《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培训方案》、《清查摸底工作实施方案》、《普查登记实施方案》、《普查数据审核方案》和《普查数据处理方案》等一系列具体方案,提交经普办报经普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他拥有这样一种力量,花时间和人们在一起,在同事的身边默默工作,通过自己的行动把心中的信念讲述出来,而在不确定的情况下,他却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提出问题让人们思考。他通过自己直接参与和行动,为自己赢得了信任和尊重。

科学实用的普查方案,需要有强有力的执行和监督者,在这方面他的“熊胆牛劲”又一次凸现得淋漓尽致。无论哪个单位或者个人,只要想“跨大步,超近道”都被他一一制止。

积极探索,共启愿景

对未来清晰的想象推动着人们前进,为了让普查任务让人们接受,获得众人的支持,作为一名组织者,他深知宣传是就像部队打仗前的军事动员,如果普查员自身没有正确认识经济普查的重大意义,普查起来就会马马虎虎、应付了事;被调查对象如果对经济普查认识不清,就不会配合、不提供真实数据,就会造成普查单位的“漏、错、重”等,调查数据质量也难以保证。

为了使“经济普查,求真、求实、求发展;把脉经济,利国、利民、利未来”的理念深入人心,他下企业、入社区用生动的语言和极具感染力的方式大力宣传经济普查,积极探索普查宣传新办法。为了赢得被普查对象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为入户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制造舆论和氛围。2008年底,在普查登记即将全面铺开之际,由他策划并历经多次易稿的经济普查宣传小品《一举两得》借助“三下乡”时机,将经普的目的意义、普查办法以及普查资料开发应用等内容通过小品这种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展现出来,实践证明宣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扫清了障碍。

以身作则,强化职责

他经常对同事们说:“我从来不要求别人做我自己首先就不愿意做的事”作为业务分管领导的他深知,如果想得到认同,实现更高的目标,领导者要以身作则,为其他人树立行为规范。

全市经济普查培训试点选择在邻水进行,从会务安排、试点企业的选定、培训试点的宣传发动,他事无巨细,一一过问。为会议指南的设计,他与普查办的同志争红了脸;为会议材料的准备,他一天之内三次到印刷企业,站在作业台旁对模版进行最终的把关;为会场的布置、影音设备的调试,他更是亲自“操刀”;为了落实试点企业,他带领专业人员一户户企业进行宣传动员,最多的一天跑了二十户企业,与业主一一见面,宣讲普查试点的目的意义,为了打消业主的顾虑,他磨破了嘴皮,“我们对取得的普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将资料用于普查以外的任何目的”,这句话他天天念叨,普查办的同志都笑称他是《大话西游》中的唐僧。遇到不配合的户,他采取“牛皮糖”战术,黏上去就难甩掉了,业主服气了,对他说:“冲着你这种犟劲,我信你了”。普查培训试点的一周里,他天天是深夜

一、两点才拖着僵硬的双腿回家,儿子的作业顾不上检查,老师打来电话严肃批评,他总是认错但不改错。年迈的双亲照顾不了,只好给老婆陪笑脸,家里人都说:“原想你从财政局到统计局能清闲一点,没想到你现在家都难回了”。

挑战现状,激励人心

初次组织普查工作,经验不足是他的劣势,但不囿于思维定式,愿意挑战现有的普查机制,探索新方法、新服务和新程序,“跳出普查搞普查”,也是他的优势。

从事财政工作十多年,他对许多单位的开支了如指掌,每一项决算科目的来源、去向也讲得头头是道。在普查工作中,他经常给普查办的同志“授课”。在一个单位的普查登记中,该单位仅从部门决算报表中直接抬取数据,“不对”,他说:“你们应该还有单项支出,是由财政局单列决算的,那也是你单位的经费支出”。

面对遍布全县的共111家毛织加工企业,由于前置审批正在办理之中,企业还未注册,如何界定他们的“身份”,准确反映我县二、三产业经济现状。他在清查摸底阶段,带着刚动完手术的病躯,与专业人员一同深入企业,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形成了《邻水县毛织加工业的调查与思考》的调查报告,不仅为普查的顺利开展厘清了思路,还对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了良好的对策建议,为党政决策提供了非常及时的参谋。

情系经普,使众人行

在这个飞速发展变化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需要前行的方向,需要工作的价值,需要启发和关爱,需要激励和认同,需要引领和帮助。***在工作中的雷厉风行的作风与生活里对同志春风化雨式的关怀,赢得了经普办全体同仁的心。

在经济普查开展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不断激励年轻同志脚踏实地,有所作为。“长江后浪推前浪,一代更比一代强”他鼓励人普办的新手,要敢于开拓,勇于挑战原有的普查办法。在他的带领下,邻水县经济普查工作“花招百出”,普查队伍朝气蓬勃。羞于言辞的小杨,第一次站上的讲台;不善交往的小廖,在普查工作中与乡镇领导据理力争;小何担负起了工交统计股的重任,刚跨入统计局大门的小甘,也开始独挡一面......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黄沙始到金”,初识普查的他,爱上了普查工作;历经普查磨砺的他,收获了酸甜苦辣,也收了硕果累累。

6.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篇六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发应用经济普查资料,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国际社会、社会公众服务,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组织开展经济普查资料课题研究。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

第一条经济普查课题研究工作,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研究课题的推荐、招标、评审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设立了由国内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经济普查资料开发应用专家组,负责研究课题的选题、技术支持、评审、鉴定和其他相关咨询工作。

二、课题确定

第三条经济普查研究课题的题目,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资料开发应用专家组,根据党和政府制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的决策需要,选择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重点、热点和难点等问题,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讨论确定。

第四条所列课题题目均为课题选题方向。课题投标单位在选题时,可根据选题方向和自身研究优势,提出自选课题申请。自选课题一旦中标,视同正式招标课题对待。

第五条课题分为重点课题(资助)、一般课题(资助)和自筹经费课题(无资助但协助提供资料)三类。

三、课题立项

第六条经济普查课题研究招标工作将严格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采取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相关单位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程序进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七条课题招标面向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课题招标不面向个人。课题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课题负责人应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申报课题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二)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三)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课题。

第八条课题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选择课题,如实填写《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申请书》,并于2009年12月20日之前报送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一个单位可以申请多个课题,但每个课题必须是不同的负责人。

第九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资料开发应用专家组对投

标课题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于2010年1月20日之前下达课题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与中标单位签署承担课题研究协议书,按合同规定拨付经费并提供资料。该课题正式在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立项。

四、资料提供

第十一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将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供与课题相关的经济普查汇总资料和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编印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在研究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其他经济普查资料,可提出书面申请,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研究中需要的其他非经济普查资料,由中标单位自行收集。

第十四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的所有经济普查资料只能用于所承担的经济普查课题研究中,不得对外提供或用于其他研究。

五、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课题立项后应纳入中标单位课题研究计划,切实保证按时优质完成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第十七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推荐1名有关专业人员参与课题组,负责协调数据处理、参与课题讨论和研究,同时掌握课题的研究进度。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两个月以上或多次延期;

(六)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撤消课题。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以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

(五)未使用任何经济普查数据,或研究内容与经济普查资料无关;

(六)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七)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八)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六、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课题负责人应于2010年8月20日之前完成课题的初步研究成果,提交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初审,通过初步审查后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于2010年9月20日之前将研究成果一式5份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并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二十二条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资料开发应用专家组,对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鉴定。经评审合格的课题成果,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颁发荣誉证书,并向有关报刊杂志推荐发表或编辑出版。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有权对研究成果进行压缩、提炼和改编,形成《统计报告》或《研究参考资料》。

第二十四条研究成果未经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经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同意发表的课题,应注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研究课题”字样。

七、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设立课题研究基金,对中标课题研究工作进行资助。研究课题的经费支持分为两类,一类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资助,另一类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六条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批拨付。课题立项后,第一批拨付课题经费的70%;课题完成后,经评审合格,拨付课题经费的30%。具体金额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课题研究经费应直接用于从事课题调查研究、收集资料、论证咨询、资料印刷等方面,必须作到专款专用。

八、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进行修订,或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下发。

7.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全文 篇七

(第一号)

门头沟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门头沟区统计局 门头沟区经济社会调查队

2008年5月7日

根据国务院及北京市市委、市政府决定,我区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门头沟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普查对象为地域内的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村居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所有普查对象由普查员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区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1718人,填报普查表8万多张。通过普查,掌握了我区有关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按照市农普办的要求,门头沟区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一是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随机抽样的方法,在全区抽选了85个住户进行再次访问,并与普查登记结果进行比较核实;二是随机从全区抽选200个普查小区的基础数据,对普查表的抄录、填报、识别等方面的差错进行全面检查。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应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原始数据差错率为0.09%。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门头沟区农普办、门头沟区统计局和门头沟区经济社会调查队将分期发布普查公报,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

门头沟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9个镇,177个行政村,33046个农村住户[1],其中居住在行政村地域内的农村常住户[2]为31613户,农村常住人口94085人。

一、农业基本状况

2006年末,门头沟区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13088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274个。农村农业从业人员[4]12943人。农业技术人员[5]369人。

二、农村基础设施

2006年末,门头沟区6个镇地域内有火车站,占66.67%;5个镇地域内有二级以上公路通过,占55.56%; 8个镇有邮电所,占88.89%;9个镇有储蓄所,占100%;6个镇有公园,占66.67%;5个镇有综合市场,占55.56%;1个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占11.11%。

门头沟区5个镇实施集中供水[6],占55.56%;4个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7],占44.44%;2个镇有垃圾处理站[8],占22.22%。

门头沟区177个村[9]通公路,占100%;177个村通电,占100%;177个村通电话,占100%;177个村能接收电视节目,占100%。163个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10],占92.09%;148个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11],占83.62%;10个村有沼气池,占5.65%;47个村完成改厕[12],占26.55%;57个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占32.20%。

三、农村社会服务 2006年末,门头沟区1个镇有职业技术学校,占11.11%;1个镇有广播、电视站,占11.11%;9个镇有医院、卫生院,占100%;9个镇有敬老院,占100%。

117个村在3公里范围内有小学,占66.11%;101个村在5公里范围内有中学,占57.07%。7个村有幼儿园、托儿所,占3.95%; 97个村有体育健身场所,占54.80%;130个村有图书室、文化站,占73.45%; 87个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占49.15%。145个村有卫生室(站、所)[13],占81.92%;126个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占71.19%; 7个村有有行医资格证书的接生员,占3.95%。

四、农村劳动力资源与就业

2006年末,门头沟区农村劳动力资源[14]总量70224人,其中男性占54.88%。农村从业人员51751人,占农村劳动力资源总量的73.69%。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15]10984人,其中男性占65.63%。

五、农村居民生活条件

2006年末,农村居民平均每户拥有住宅面积[16]86.23平方米。95.39%的住户拥有自己的住宅。97.59%的住户使用管道水。14.05%的住户炊事能源以煤气、天然气为主。

平均每百户拥有彩电100台,固定电话74部,手机74部,电脑10台,摩托车4辆,生活用汽车10辆。

六、评价监测体系初步测算结果

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门头沟区农村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全面小康进程两个评价监测体系进行初步测算。2006年,门头沟区农村城镇化综合实现程度为62.08%;农村全面小康社会综合实现程度为88.75%。注:

1.农村住户:作为门头沟区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登记对象的住户包括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村住户包括集体户和家庭户。

2.农村常住户:是指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户。普查公报中,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的资料范围均为常住户口径。

3.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农业用地和单独的设施中经营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并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住户和单位:

① 年末经营耕地、园地、养殖水面面积在0.1亩及以上; ② 年末经营林地、牧草地面积在1亩以上;

③ 年末饲养牛、马、猪、羊等大中型牲畜1头及以上; ④ 年末饲养兔等小动物以及家禽共计20只及以上;

⑤2006年全年出售和自产自用的农产品收入超过500元以上; ⑥ 对本户或本单位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在500元以上,或者行政事业性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的服务事业费支出在500元以上。

普查公报中,农业生产基本状况和生产条件的资料范围是我区全部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农村地域也包括城镇地域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4.农村农业从业人员:是指在2006年农村从业人员中,以农业为主要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我区全部农村住户中的农业从业人员。

5.农业技术人员:指2006年末,农业从业人员中受过各种专业技术培训或掌握某项专门技能并具有各种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且必须有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档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上登记的为准。包括我区全部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中的农业技术人员。6.实施集中供水的镇:指本镇镇区内,通过管道系统对镇区居民进行集中供水。集中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自来水或者饮用水的标准。不符合国家自来水或饮用水标准,或者水质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验认定为合格的,虽然其形式为集中供水,也不算集中供水。

7.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的镇:是指镇区居民的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收集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8.有垃圾处理站的镇:是指在镇区内有对垃圾进行集中、转运或各种无毒化处理的垃圾清理场所。不包括只存放垃圾,但不进行任何处理的垃圾堆放场所。

9.村:指村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和有集体所有制农业用地或有农业户籍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门头沟区就是指行政村。

10.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的村:是指年底本村村委会驻地的住户的生活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消毒等处理。来自自来水厂的饮用水视为经过集中净化处理。

11.实施垃圾集中处理的村:是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

12.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基本消灭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3.卫生室: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由村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卫生机构。卫生室(所、站)有固定场所,从事医疗活动,承担管理职能。不包括专科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4.农村劳动力资源:是指2006年末农村住户常住人口(即在本户居住6个月以上人口)中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15.农村外出从业劳动力:是指农村住户户籍从业人员中,2006年到本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外从业1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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