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2024-07-17

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精选10篇)

1.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篇一

自强社区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我社区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社区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谈话的对象:各社区书记、主任及其他干部。

第二条 谈话的内容:(1)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提出廉洁自律方面的希望和要求;(2)对有信访或其它渠道反映社区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存在有问题的,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以示提醒。

第三条 谈话的程序:社区干部当选后,街道党工委在其上任前约其进行廉政谈话。对社区书记、主任的谈话,由街道党工委书记负责,组纪委员参与谈话;对社区其他干部的谈话,由组纪委员负责,相关人员参与谈话。进行廉政和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内容要做记录。谈话记录归入被谈话人的档案,供考察任用干部时作参考。

第四条 若情况比较复杂,谈话人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后的一定时期内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检查。

2.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 篇二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医院党委及该科室(部办)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新华乡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谈话制度。

第一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

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包括全乡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原则

廉政诫勉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形式

廉政诫勉谈话主要分为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两种形式。

第四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组织领导

在乡党组统一领导下,乡纪委书记对廉政诫勉谈话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廉政诫勉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转任职的干部就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1、主谈人应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两责”,按分管工作的范围承担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2、谈话对象对廉政要求做出承诺。

(二)诫勉谈话是指对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尚够不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的谈话。

l、主谈人应讲清被谈话人在廉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

2、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及要求。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实施

(一)谈话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重要谈话应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方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谈话前监察室或人教科应将谈话的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三)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按主谈人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报送监察室。

(五)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六)任职廉政谈话由人教科与监察室提出具体意见,按照局党组统一安排,纪检组长适时进行。

(七)廉政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由监察室与人教科提出意见,按谈话分工进行。

第七条

谈话的分工

(一)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长负责。

(二)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1、正科级干部,由局纪检组长负责。

2、副科级干部,由局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负责;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或所在部门的领导负责。

3、其他级别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门主要领导及监察室主任负责。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要严格掌握政策,对不宜向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违反谈话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廉政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主谈方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谈话一般应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员签字后,与谈话对象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三)每年12月中旬由我局办公室向市纪委三分局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时,将廉政谈话制度执行情况一并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局系统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市水产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局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重大项目评估、验收审批与污染治理,违法排污企业处罚、排污费减免等;

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水产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处级干部任免;

2、局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市水产学会(协会)负责人任免;

5、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污染治理项目;

2、自身能力建设;

3、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4、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赤壁市水产局财务管理制度》和《赤壁市水产局机关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落实局长和局长授权的分管局领导审批制度。

2、原则上,一次性经费开支5万元(含)以上集体研究决定。

3、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操作。

二、“三重一大”议事规划

局“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会议形式决策。依照有关规定,“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一)决策范围与规则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中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党组议事规则》、《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二)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题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根据副职或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建议,确定研究议题。

2、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材料由局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单位)提前准备。

3、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4、充分讨论。会议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议题由局分管领导或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意见。

5、逐项表决。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应实行逐项表决。根据不同内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6、作出决策。会议主持人参考表决结果,作出最后决定。

7、形成纪要。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重大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核签发。

(三)管理与监督

1、召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会前应以电话和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报送市第五纪工委,接受纪工委的监督。

2、经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应严格按照会议决策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有较大修改,应及向第五纪工委报告并说明修改执行的理由。

三、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其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不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各直属单位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局党组备案

“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

一、班子成员分工

1、***同志分管财务工作

2、**同志分管人事工作。

3、***同志分管工程、物资采购工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

1、预算安排须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一旦通过,由办公室按预算核拨。未列预算的经费开支,一千元以下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二千元至一万元由分管财务局长审批,一万元以上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2、差旅费报销须持出差审批证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会议,报销凭证须附会议通知书;无书面通知的会议差旅费及到各县(市、区)差旅费须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其他邀请性会议,须由局长办公室会议审批同意,未经审批一律不予报销。绕道办私事或游山玩水的车船费、伙食补贴、住宿费一律不予报销。出差归来要一周内及时报销,不得跨月份。预领差旅费未报结者一般不能再领差旅费。

3、赤壁始发火车可及地区,机关中层以下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乘坐飞机(与局领导同行除外),如确实需要乘坐飞机,由本人写书面申请,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

4、市区差旅费进行包干每月100元,实行包干后,一切市区的差旅费不准报销。区内下乡补贴实行包干每月100元。

5、住宿费报销标准按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及下乡检查指导工作的住宿费按实报销。外出考察住宿费用应严加控制。

6、购置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承办,未经办公室登记的财务不予报销。

7、慰问品、礼品只能以局机关或局工会名义报销,凡以科室或个人名义慰问或馈赠的慰问品、礼品,其费用自负。

8、各科室的收入一律由办公室设账统一收取管理,科室不得私设小金库自收自支,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9、公务接待按要求须向办公室登记,填写公务接待卡。无名目的接待费用及擅自在各酒店记账的,财务科不负责报销。接待费报销时须持卫生局公务接待登记卡,按审批金额报销,时间不超过一周。

接待工作坚持热情周到、合情合理、节俭简朴、安全满意、反对奢侈浪费。接待费用定期公布、上报。

接待标准:本区党政机关干部下基层,确需在当地就餐,一律吃工作餐,每人每餐不得超过30元;市级机关来客,可按规定宴请一次,费用控制在每桌600元以内(包括一切费用):省级机关和外地区来客,可按规定宴请一次,费用控制在每桌1200元以内(包括一切费用)。超标准接待的,超标部分一律由接待人员自行支付。

三、民主议事制度

1、领导班子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均须党组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日常性工作,局班子成员实行分工贯彻,真抓实干,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各科室应顾全大局,服从领导,不得各行其是。如遇两个以上科室合作的事议,主办科室应提出初步意见,交分管领导协调确定。确有必要党组或办公会议讨论的,由党组或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实行办事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实行“一公开两监督”。凡干部任用、人事调动、晋升晋级、调资等;财务基建经费的安排使用;个体医疗的审批等均须经党组或办公会议集体决定。

四、干部人事制度

1、凡干部任用首先由党组决定候选对象,然后对候选对象进行考核考察,再实行民主测评,通过民主测评的,根据干部任用规定,进行公示,通过公示才进行任命,并规定试用期,试用期考察合格的才最后正式任命。

2、干部升任、离任、调动按照干部任用规定完成正常手续外,必须对其的任期目标和经济责任进行考核和审计,对考核和审计结果进行公示,考核和审计不合格或公示未通过的,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3、招聘招录人员,经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考,按规定比例进行录用。晋升职称、调资的人员,按照职称、调资规定执行。

五、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制度

1、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按照招标法的规定,进入市、区级招投标中心或单位所在的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公开招投标,并实行全程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项目款。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须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项目款。

2、全区车辆、重大物资和办公用品等均列入集中招标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决定上述重大物资的自行采购,并逐步进入市级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重大工程廉政谈话制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谈话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谈话人:谈话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对行政村工程,一般项目由联村领导进行谈话,重大项目由镇纪委负责人进行谈话,特别重大项目由镇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对镇级工程,一般项目由镇纪委负责人进行谈话,重大项目由镇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二、谈话对象:谈话对象为镇、村级项目主管领导、项目具体负责人,项目承包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项目监理负责人。

三、谈话职责: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谈话人在5天内要求发包单位项目主管领导指定项目具体负责人,确定发包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的谈话对象,并视情况进行逐个或集体谈话。谈话人须在谈话中明确发包单位项目主管领导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廉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发包单位项目具体负责人和承包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负直接责任,监理方负监理责任,并对谈话经过进行记录。谈话后,谈话对象须向镇纪委签订廉政承诺书并备案。

四、谈话内容:

(一)对发包方的要求

1、不准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由承包方或相关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5、不准向承包方介绍本人或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家属参与同发包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方购买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二)对承包方的要求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报、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向发包方和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条件。

4、不准向发包方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对监理方的要求

监理方必须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监理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

五、组织领导

3.村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村干部的思想素质,激励村干部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适用范围

村干部诫勉是指村干部因工作不力,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对其进行诫勉,并责令进行整改的行为。村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镇党委应对其实行诫勉谈话。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镇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承诺的;

2、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宗教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

5、违反村务决策程序,不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群众反响较大的;

6、缺乏思想道德修养、态度粗暴、作风不正、形象不佳、社会影响较坏的;

7、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

8、未经请假长期外出,不履行职责的;

9、年度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

10、组织上认为其它需要诫勉的问题。

二、诫勉程序

1、镇党委派员调查诫勉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

2、镇党委集体研究诫勉决定;

3、镇指派专人(一般为分管副书记)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

4、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告镇党委和村党组织。

三、诫勉期限

4.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篇四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公司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拒腐防变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自我约束能力,使其少犯或不犯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鄂尔多斯分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诫勉谈话是一种预防措施。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

第三条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党员领导干部为目的。

第四条诫勉谈话的对象

(一)主要为公司中层(含副总师)及其以下公司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中层管理干部(含中层助理级人员),由公司纪检部门负责组织诫勉谈话,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组织部)负责人参加。公司基层管理干部(主管级)及其以下党员干部,由本单位纪检部门或所属党组织负责组织诫勉谈话。

(二)具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1、对职工群众有举报,但不构成违纪或违纪轻微,尚不构成处分、也不须进行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职工群众经常有反映,甚至反映强烈,但又没有具体明确线索的。

2、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的。

3、工作不在状态,作风飘浮,搞形式主义,有不良影响或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4、经济责任审计发现有需要提醒注意或者纠正的问题的。

5、未能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7、其它问题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三)对在管理、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必要时可与其党政负责人或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进行诫勉谈话。

第五条诫勉谈话的程序

(一)确定诫勉谈话对象。公司会议或公司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信访举报、平时考察情况、考核情况、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的,提出诫勉谈话名单。

(二)诫勉谈话名单确定后,由进行谈话的部门提出计划安排,并严格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三)严格期满考核。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诫勉期满,被诫勉干部写出自我总结,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意见,书面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诫勉期内,改正缺点、错误的,提出解除诫勉建议;没有改正缺点、错误的,提出进一步处理的建议。

(四)建立诫勉谈话档案。干部诫勉谈话结束后,要做好诫勉谈话材料的整理,统一建立档案。

第六条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实施部门应提前做出诫勉谈话的计划安排。

(二)谈话实施部门在谈话前应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三)谈话人应根据谈话对象所涉及问题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谈话重点。

(四)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得把举报信件或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让其阅看。

(五)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被谈话人有权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六)被谈话人不得探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七)必须现场书面记录谈话情况,经本人核实后签名,由进行诫勉谈话部门存档。

(八)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进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九)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党组织研究处理。

(十)参与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谈话情况。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其他事项。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5.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篇五

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公司党员中层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中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和有关组织中的矿处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根据公司党委要求,公司纪委、组织部、人事部按照管理权限,对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三条党员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工作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五条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公司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六条纪委、组织部、人事部针对职工群众反映的党员中层管理人员政治思想、安全生产、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该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函询。

第七条党员中层管理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对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或组织部、人事部提出意见,报公司党委批准。

第九条党员中层管理人员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

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党员中层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留存。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非中共党员中层管理人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6.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篇六

为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深入开展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纪委)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按照中央纪委提出的实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建立诫勉谈话制度的要求,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建立以下谈话制度。

一、纪检组(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1.谈话目的。各级纪检组(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实行谈话制度,要围绕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等情况,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研究问题,共同做好气象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

2.谈话人。各级纪检组(纪委)负责人包括纪检组长、副组长、纪委书记、副书记。

3.谈话的对象。同级党组(党委)管理的下属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党组(党委)书记或主持党组(党委)工作的副书记。每次谈话的具体对象由纪检组(纪委)研究确定。

4.谈话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是领导班子及本人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中国气象局党组,当地党委、政府决议、决定及指示的情况;二是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三是领导班子及本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四是本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是介绍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结合实际就加强被谈话人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六是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每次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也可以结合每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内容确定谈话内容。

5.组织领导。谈话由党组(党委)、分管领导或纪检组长(纪委书记)提出,由纪检组(纪委)组务会作出安排,一般一届谈话1-2次;谈话前纪检组应同有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掌握有关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每次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谈话的具体工作,由纪检监察机构承办。

6.谈话中应注意的事项。纪检组(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不同于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考察 谈话,也不同于发现干部有违纪问题进行的诫勉谈话,而是从关心了解下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入手,与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负责人交流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

(1)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以与人为善的态度,与下属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同志式的交谈。

(2)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求得共识;

(3)对需要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4)对涉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的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要随意表态;

(5)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6)谈话要有记录,并整理谈话的情况定期向同级党组(党委)通报,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党组(党委)和有关方面反映。

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提任新的领导职务,组织上对其赋予新的领导职责,同时,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于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所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任前廉政谈话的对象为气象部门各级新进入领导班子的成员和新提任的各级职能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前谈话的重点是司处级领导干部。

2.廉政谈话工作在党组(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具体工作由纪检组(纪委)部门商人事部门后组织实施。

3.对新进入各级气象部门领导班子的成员,由上一级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或委托纪检组(纪委)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对机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组或机关党委、纪委会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可根据干部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4.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1)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增强公仆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认真执行 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要求自己,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2)进行民主集中制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增强组织观念、政策观念和大局观念,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凡属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问题,一定要坚持审批程序,由集体讨论决定,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要求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气象局制定的一系列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规定,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4)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明确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任务,提高其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像抓业务现代化那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5)针对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出存在的缺点和差距,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和要求。

(6)新任职的领导干部如有需要向组织上说明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讲清楚。任前廉政谈话的内容可根据谈话对象 的具体情况有所侧重。

5.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应在干部任职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进行。人事部门须在干部任用前将拟任干部的基本情况、考核材料抄送纪检组(纪委)领导,以便有针对性地安排任前廉政谈话。

三、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实行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保障,将监督的关口前移的教育和监督工作。建立和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深入开展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努力减少违纪现象,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1.诫勉谈话的对象。主要是群众反映有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对管理混乱、违纪行为多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突出、普遍性问题的单位,可视情况对单位负责人或班子集体进行诫勉谈话。重点是处以上领导干部。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一是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二是群众反映突出,经过初核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三是部门或 单位存在的普遍性的不良现象,应予以重视或纠正的问题;四是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五是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要本人做出说明的问题。可根据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对谈话内容有所侧重。

3.谈话形式。诫勉谈话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对普通党员,应以党支部书记和纪检委员为主进行;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由上一级行政领导、党组(党委)成员或纪检组(纪委)领导进行;必要时由党组(党委)指定人事部门或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参加。对领导班子集体的诫勉谈话,由上一级党政领导负责进行,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参加。

4.组织领导。诫勉谈话由纪检组(纪委)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的反映,并进行初核认定存在违纪苗头或有轻微违纪和不廉洁行为,以及其他需要谈话诫勉的,由纪检组(纪委)向党组(党委)提出建议,经党组(党委)负责人同意后,由纪检组组织实施。每次谈话之前,应将谈话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纪检组(纪委)应作好诫勉谈话的记录,并负责检查谈话对象的自查自纠情况。诫勉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纪检组办公室或监察审计处承办。

5.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

(1)诫勉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 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同时应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对反映的违纪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的诫勉谈话,谈话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认定问题的性质、事实。

(2)被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诫勉谈话,对存在的问题,须如实说明,认真纠正;对诫勉谈话后无改进的,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

(3)各级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开展诫勉谈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认真开展诫勉谈话,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追究违法违纪者本人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7.诫勉谈话制度 篇七

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作用,进一步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从关心和爱护干部出发,督促干部廉洁从政。通过与干部进行谈话,沟通思想,交流看法,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推动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

二、谈话对象:教育局全体干部

三、谈话的具体内容:

(一)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办公室决定决议,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和办公室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问题。

(二)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

(三)有关科室负责人及一般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接受党内监督方面的问题。

(四)有关本人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五)有关本科室落实反腐败各项任务方面的问题。

(六)有关外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一般 干部问题的来信来访中,需要进行了解和说明的问题。

(七)有关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问题。

(八)有关未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的问题。

(九)有关对待来来办事及上访人员态度粗暴、恶劣的问题。

(十)有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未经请示、汇报,擅自作决定的问题。

(十一)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四、谈话的程序与层次:

由教育局纪检主任根据各股、办、室的实际情况,根据掌握的线索,亲自与股、办、室负责人或一般干部谈话,股、办、室负责人主动与本股、办、室干部谈话,谈话要有记录,谈话对象需要向科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说明的问题,应及时向机关领导反馈说明,需要及时纠正或处理的应尽快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本办领导。本办领导根据谈话人认识及态度和问题的严重程度,在召开教育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后决定是否对被谈话人予以责任追究。

8.太原科技大学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篇八

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我校廉政谈话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根据中央和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高校纪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指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三项谈话制度。集体廉政谈话为集中性学习教育活动,一般定期举行。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为警告性、批评性措施,因事、因人而定,不定期进行。

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新提任的处级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有群众反映的干部;其他需要谈话的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的程序:廉政谈话在党委领导下组织进行,拟定谈话内容,通知谈话对象认真准备,明确时间、地点和谈话要求。

由党委与第一责任人谈,纪委与新任干部廉政谈话,纪委与有反映的干部谈话,基层党委与其他需要谈话的干部谈话。

第四条 廉政谈话的内容及方式:

(一)廉政谈话:新任职干部的廉政教育谈话在其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在其到任之后10天内进行,一般情况下与组织部门对干部的任职谈话结合进行。

谈话主要内容: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见》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教育;介绍其履任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部门领导班子和本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对学校和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勉励新提任或者履任新岗位职务的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做人民的公仆。

(二)诫勉谈话:领导干部出现违纪违规问题时的诫勉谈话,一般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审批后的半个月内安排。

谈话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三)警示谈话:单位出现党风廉政建设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时的警示谈话,一般在纪检监察部门初核报告或者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总结经审批后的半个月内安排。

谈话内容: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其予以重视;责令其制订整改方案。

谈话方式:廉政谈话分为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1、各部门在平常工作考核、干部考察、民主评议、专项检查以及信访工作中,发现违纪线索或需要谈话的现象时,及时报告,纪委核实并向党委汇报后组织谈话。

2、参加谈话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根据谈话主题、谈话方式和谈话对象确定。每次谈话情况要及时整理存档。

3、实施谈话前,由谈话组织者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接受谈话。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前来的,应提前请假。

4、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汇报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于谈话对象要求向党组织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六条 学校派人参加廉政谈话并负责记录,根据需要,组织部、人事处、党委办公室也可以派人参加有关的廉政谈话。

第七条 廉政谈话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属于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

第八条 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存入中层干部党风廉政档案。第九条 谈话应注意的事项:

廉政谈话坚持实事求是和及时、保密的原则。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纪委要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及时收集反馈信息。同时,要注意针对性、时效性、严肃性。任职和工作调动谈话,一般应在一周内完成;举报谈话,一般应在初查结束后,一周内完成;个别谈话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2:党员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 篇九

根据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自治区纪委二次全会关于新上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要求,依据地区纪委《谈话制 度》,结合塔瓦库勒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为依据,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通过实施廉政谈话制度,早提醒、早打招呼,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共同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谈话的对象

村级领导班子,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新调整的 村级领导班子,新上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三、谈话的内容

(一)被谈话人所在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被谈话人所在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三)新调整的村级领导班子和新上任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任职容易出现哪些问题、以前出过哪些问题、今后要注意的方面。

(四)为政不清廉,以权谋私,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贪图享乐,虽够不成党纪、政纪处分,但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群众反映(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等)有轻微违纪行为、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六)听取被谈话人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

(七)群众信访反映的其他需要予以廉政谈话的问题。

三、谈话的实施

(一)谈话由乡纪检委决定,并确定谈话人。

(二)参加廉政谈话的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做好记录。谈话后及时整理廉政谈话情况,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不能泛泛而谈,要有侧重点和针对性,直截了当地说明被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指出其思想根源。

(二)谈话对象介绍情况要紧扣本村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热点”、“难点”问题。介绍情况要开门见山,实事求是。

10.抗菌药物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篇十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制定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制度:

1、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处方点评制度和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监测、分析制度,对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使用强度、进行排名和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前几名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全院通报。

2、医务科对临床科室前10位抗菌药物每月进行监控通报,内容包括:抗菌药物使用金额、数量以及药占比进行排名并以院周会形式公示通报。

3、每月初药剂科按抗菌药物的使用金额与单价进行单品种统计,对单品种用药金额前10位抗菌药品进行排名、公示。每月药剂科对全院医师使用抗生素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排名、公示。

4、药剂科每月组织对全院临床科室、临床医生药物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进行督查,对不合理、不规范用药结合处方、等相关资料。由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小组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对使用不合理的科室和医生,及时予以干预,并对药品使用情况、评价结果、处理结果以院周会形式通报全院。

二、诫勉谈话制度:

1、诫勉谈话制度适用范围:

①、未达到抗菌药物专项整治活动目标并存在严重问题的。②、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屡次教育不改的。

③、因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引发医疗纠纷、差错或事故的。

④、对抗菌药物管理小组的工作进行抵触、刁难、打击报复者。

2、谈话诫勉的对象:

①、临床科室负责人;

②、相关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3、谈话诫勉的程序:谈话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提出意见,经院长或书记同意后进行。

4、谈话诫勉工作的实施:谈话由院长或书记主谈,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5、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①、谈话人要明确指出被谈话人的问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②、谈话了解问题与事实不属实,应教育被谈话人正确对待,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对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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