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指标与标志的关系

2024-06-25

统计指标与标志的关系(精选6篇)

1.统计指标与标志的关系 篇一

统计财务报表与会计报表的比较与指标对应关系

统计工作者既是国民经济数据的制造者,又是经济数据的管理者,作为一名新时期的统计工作者,必须掌握多方面的综合经济知识,包括统计知识、会计知识、审计知识等等。由于统计和会计的工作目的不同,统计财务报表与会计报表在口径、计算范围、计算方法等方面并不完全一致。本文以《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为例,谈谈对统计财务报表与会计报表的认识。

一、统计与会计紧密相连

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主要是服务于企业和微观经济组织,统计则侧重于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在使用方法上,会计主要是对价值形态的管理和反映,而统计既反映价值形态,也反映实物形态;在特点上,统计及时、全面、灵活,会计则实际、准确、严谨。虽然统计和会计存在差异,但财务统计核算离不开会计核算,财务统计是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结合统计核算的需要而建立的,是统计与会计紧密结合的具体体现。

二、统计财务报表与会计报表相同点 ㈠ 数据来源基本一致

统计财务状况表主要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企业的成本费用、收益、分配及人员状况等内容,具体到《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分为三部分:

1、资产负债部分,数据来源主要取自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表;

2、损益及分配部分,数据来源主要取自企业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制造成本及三项费用,数据来源主要取自企业的生产成本及费用明细账和企业的相关原始资料。

㈡ 指标名称基本相同 统计财务指标的名称除个别指标外,基本都和会计科目名称一致。

㈢ 部分审核关系是相同的

统计财务状况表中的部分审核关系是和会计公式相同的。如:“所有者权益合计="资产总计-负债合计”是会计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变型;“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也和营业利润的形成过程一致。即使两者有些不同,也是根据会计表中关系转变而来。

三、统计财务报表与会计报表不同点

在会计核算中,准确、严谨的观念贯彻始终,这一点也体现在会计报表中;而统计报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决定指标的取舍,重点调查指标时有调整,因此也就决定了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的不同。

㈠ 报表设置不同

1、价值量的计量单位设置不同:由于统计与会计的服务对象和工作目的的不同,价值量的计量单位设置也有所不同。统计财务状况表价值量的计量单位为“千元”,而会计报表价值量的计量单位一般为“元”。

在基层企业统计人员由会计人员兼任的情况下,统计与会计价值量计量单位的不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不认真或核算错误,个别企业会出现上报数据主观技术性差错。

2、定报报告期期别、表式设置不同:按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期间分为、半、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统计财务报表与会计报表年报的报告期是一致的,但在定报表式的设置上有所不同,会计既核算本月数,也核算累计数,统计财务报表只核算累计数。表式设置不同对有些报表数据也有影响,如有的企业上报1-5月报表时,错报为5月数据。

㈡ 指标数据取得的依据不同:

1、根据会计帐户余额填报的统计指标

“现金”与“银行存款”指标在财务统计报表的资产负债部分,虽然此部分的数据来源主要取自该企业会计的资产负债表,但此两项指标不能直接从资产负债表上取得。因为资产负债表上只有包括此两个指标的“货币资金”指标,而“货币资金”指标是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三项指标的合计数,因此这两项指标要根据其会计帐户期末余额数填报。

2、根据会计科目加工填报的统计指标

在会计科目中没有现成的“本年折旧”指标,此指标应取自“累计折旧”科目,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数,反映的是该单位自成立以来的累计折旧数。因此“本年折旧”指标是“累计折旧”科目中本报告期的折旧数额。在不存在固定资产报废与转出情况下,累计折旧帐户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的贷方发生额=本年折旧。而在有报废与转出的情况下,以上等式不成立。

3、需要分析填报的统计指标

会计科目中“实收资本”科目下是按具体投资者进行的明细分类。因此统计指标“实收资本”下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商资本”等指标就不能从会计科目中直接取得。要区分投入资本的性质,需要结合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企业实际情况等进行分析填列,如企业填法人情况表时的登记注册类型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不管是否存在个人投资,其控股情况都应填集体控股,统计财务报表中的资本类型也应填集体资本,否则审核关系就不能通过。

4、需要从会计科目中计算的统计指标

会计制度上有很多会计科目没有规定明细科目,各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明细分类。如“管理费用”中的“税金”、“财产保险费”、“差旅费”、“工会经费”等指标,在企业没有明细分类时是需要从会计科目中摘算的;再如,会计制度规定“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 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因此统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净额)”指标时,若存在利息收入和汇兑损益的情况下是需要计算得出的。而“上缴的各种费用”、其它费用等统计指标都要从会计科目中摘取,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5、根据会计帐户发生额取得的统计指标

“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和“应付福利费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指标是根据会计帐户发生额取得的指标。“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反映的是本报告期内计入成本费用的应付工资数,而它的借方发生额是发给职工的实发工资,余额是应付未付的工资。应注意此项指标和资产负债表上的应付工资的区别:资产负债表的应付工资是余额、是负债,而此项指标是提取的工资数额。理论上来讲“应付工资(贷方累计发生额)”就是提取的人工成本费用,但遇有会计账目调整,可能就包括了部分调整数额。没有实施新准则的企业“应付福利费总额”取得方法和“应付工资总额”相似。而实施新准则的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

㈢ 报表的审核关系不同

1、资产负债部分

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指标存在关系都是相等的。如:流动资产合计=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待摊费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其他流动资金。而统计财务状况表流动资产合计的审核关系为:流动资产合计≥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帐款(净额)+存货;负债合计≥流动负债合计+长期负债合计。以上这样的关系还有一些,在此就不再一一列举。

在不理解此类审核关系不同的情况下,有的单位统计人员就把没有要求统计填报的会计科目数值,填入他认为相关的指标。4 如把“其他应收款”数额和“应收帐款”合并填入“应收帐款(净额)”指标,达到公式相等。

2、损益及分配部分

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是根据利润形成和分配过程一步步推算下来的,前面已说到过“营业利润”指标,统计和会计核算关系都是一致的,一些基层会计人员比较重视利润指标,在兼任统计工作的过程中,把这种观念也带到了统计报表中,最典型的是把统计报表上没有要求上报的指标,填入他认为比较相近的指标之中:如把“营业外收入”数值填入“其他收入”指标,以达到他认为的“利润总额”在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中的一致。

四、思考与建议

财务统计是统计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统计业务的一个难点。因此把握统计财务报表与会计报表的联系与区别,对于正确处理统计财务情况,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㈠ 建立统计报表信息反馈平台

建议建立统计报表信息反馈平台,利用互联网优势,让基层统计人员把实际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去,以利于上级统计部门随时了解报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做出指导。

1、兼顾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各个专业需要,设立各专业的问题反馈专栏,使各专业能将问题分门别类的及时提交上报,同时能了解到上报统计数据的问题和情况公告。

2、保证反馈的具体信息能够得到高效率的处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处理机制。将各专业问题分类总结后,上级统计部门可以在第一时间在网上予以解答,也将减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重复解答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一定时间后将有代表性的问题汇编成册,下发到各下级单位。这样可以利用网络提高统计报表填报的正确率和办公效率,较好地满足基层单位的业务应用需求。为进行信息化建设打下基础,以进一步创建具有特色的现代化统计信息体系。

㈡ 开展财务统计分析 如何使用和分析统计财务指标,开展财务统计研究,更好的利用会计信息为统计工作服务,是统计工作面临的迫切任务。而解决此问题首先要解决统计教材过于专业化的问题。在统计学历教育和职称培训中都有会计和统计课程,但课程都过于专业化:会计课程中没有关于在统计工作中如何使用会计报表的内容;统计课程中没有关于如何使用统计理论和大量的核算资源对会计指标进行分析的内容。建议编写会统兼顾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且教材不能照搬统计和会计类课程教材,它应既包括统计和会计的基础知识,又兼顾两门学科的交叉部分,并还应有统计人员如何利用所掌握的统计财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的内容。而统计知识与会计知识的融会贯通将会打开一片统计分析的新天地。

㈢加大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

财务统计报表与会计报表的区别,对统计报表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在现有基础上要加强对统计人员尤其是基层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要让统计人员尤其是基层统计人员理解:统计和会计是两个不同的专业,应当跳出会计的观念才能进一步了解统计,学习统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把握统计报表的要求,从源头上提高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

2.统计指标与标志的关系 篇二

标志, 是人类社会具有识别和传达信息作用的象征性视觉符号。它以特定而明确的图形、文字、色彩等来表示事物、象征事物, 同时表达出事物、对象等抽象的精神内容, 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和记忆, 从而体现出识别、引导、涵盖、警告等诸种功能。

一、标志的渊源

标志作为一种传达信息、象征身份的浓缩视觉语言, 最初起源于原始部落或个人信仰的简单的视觉符号, 氏族或部落选用一种认为与自己有特别神秘关系的动物等自然物象作为本氏族或部落的特殊标记 (即称之为图腾) , 把它们当作神灵崇拜。如我国古代的女娲氏族以蛇为图腾, 商族以玄鸟为图腾。还有的以太阳、鱼、蛙等等为图腾。如我国西安半坡遗址出土的人面鱼纹彩绘及龙纹等装饰彩陶, 其人面鱼纹是以异物同构的方式, 将人面图案和鱼图案合为一体的。人面概括成圆形, 额的左半部涂成黑色, 右半部为黑色半弧形, 眼睛细而平直, 鼻梁挺直, 神态安详, 嘴旁分置两个变形鱼纹, 鱼头与人嘴外廓重合, 加上两耳旁相对的两条鱼, 象征着两部落的融合并置。龙纹是从蛇形演变过来的, 传说中龙的形象是:蛇身, 兽类的四脚, 马的毛, 鼠的尾, 鹿的角, 狗的爪, 鱼的鳞和须。这可能意味着以蛇为图腾的华夏部落, 战胜并融合其他部落。这些图形都是象征本部落形象的标志, 同时也是用以区别其他部落的标志符号。这些可以看做是最早的标志雏形。

二、标志的象征寓意

象征性是标志最本质的特征, 采用与标志内容有某种意义联系的事物、图形、文字、符号、色彩等, 以比喻、谐音、形容等方式象征对象的抽象内涵。例如中国传统中鹿象征奉禄、金钱;鱼象征富足有余;桃子、松鹤象征长寿;牡丹象征富贵。又如用橄榄枝代表和平, 幼苗象征少年儿童等。标志的象征性往往采用已为社会约定俗成认同的关联物象作为有效代表物。如用雄狮、雄鹰象征英勇, 用日、月象征永恒等。这种手段蕴涵深邃, 包含着世代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 适应社会心理。在标志设计中, 象征性可以说贯穿始终。

(一) 标志的图形符号象征寓意

标志是一种独具符号艺术特征的图形设计, 是对对象精神内涵的提炼。它把来源于自然、社会以及人们观念中认同的事物形态、符号 (包括文字) 、色彩等, 经过艺术提炼和加工, 使之结构成具有完整艺术性的图形符号[1]。人们描绘自然界的符号语言形式多种多样, 人们的思想、愿望、意向等精神性的东西都凝结到标志符号上, 从对象化与自我实现的角度看, 标志符号的象征性成了人的精神对应物, 它的主要意义在于创造某种人格理想或精神境界[2]。例如鸽子象征和平, 波兰和平图书馆的标志利用鸽子的双翅转化成书的形象, 深刻而富有意义地表达了该图书馆的内涵。青年发展基金会的标志是一双手构成字母Y状象征青年, 其向上张开的姿势又象征该企业的蓬勃发展。

(二) 标志中色彩表现的象征寓意

色彩是营造美好视觉和优秀标志设计的关键之一。设计者往往运用色彩的感觉与联想信息, 激发人们的心理联想与欲望, 突显标志设计的个性化。色彩为标志塑造了一种情感的联想以及情绪的基调, 从而产生了不同的象征寓意。比如暖色调中橙色具有轻快、热烈温馨的效果;红色具有刺激、冲动、热情、活力的感觉, 红十字组织、志愿者组织的标志就使用了红色。冷色调中绿色常代表生命、健康、和平, 一般常见于医疗机构、环保组织的标志;蓝色代表天然、和谐, 给人的感觉是平静、理智, 一般常用于科技等组织如微软公司的标志[3]。一种色彩准确的象征意义往往取决于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民族文化和宗教信仰往往赋予色彩不用的特定的象征寓义:黄色是中国文化中尊贵辉煌的颜色, 但在西方国家则不显得那么高贵;红色是中国文化中基本崇尚色, 象征着吉祥、喜庆, 而在西方红色却象征着残暴、流血;白色是西方文化中的基本崇尚色, 象征着高雅纯洁, 相反在中国, 白色用来办丧事, 象征凶兆、死亡。

三、标志的设计形式感

标志是一种视觉艺术, 人们在观看一个标志也是一种审美的过程, 引起美感冲动。所以标志应具备自身的特色, 以生动的造型图形构成视觉语言, 有个性, 易识别, 便于记忆, 进而给人以视觉上的强烈冲击, 达到体现品牌特点和企业形象的目的。标志的形式感来源于构成图形的诸符号之间的对比、调和、节奏等关系, 在变化中求统一, 在统一中寻变化, 最终使标志在视觉语言的表达上简练、明确、统一、完美, 构思巧妙[4]。

四、标志的象征意蕴与设计形式感关系

目前, 标志设计呈现个性化、多元化趋向, 时代给标志设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空间, 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功的标志作品应兼顾内容和形式两者的关系, 既要表达作为特定信息载体所要传达的内容, 也必须追求标志的设计形式感。

(一) 象征意蕴与设计形式感是构成标志设计的重要因素

标志是表明特定的事或物的视觉识别符号, 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象征性。在标志中, 象征意蕴是精神内涵, 形式感是载体, 两者是是缺一不可的整体。标志的内在精神需要外在个性多样的视觉形式来表现。标志的设计形式感通过点的纯粹、线的敏感、面的多元、空间的现代、正负形的巧妙、想象的童趣、个性的追崇、色调的协调等方面来显现。象征意蕴和形式设计的独特性是构成标志设计的重要元素。

(二) 设计形式感是标志象征意蕴的载体

设计形式感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语言, 准确捕捉标志的内蕴, 使标志的象征意蕴得以充分体现, 展现企业的个性, 传播企业的文化。例如, 龙是体现华夏民族精神的寓意性形象, 搏击四海、升腾向上的龙图形标志成为华夏银行的精神象征。它的外形以新石器时代的大c玉龙为基本原形, 借用毛笔韵味书写, 并作图案化处理, 显示整个企业丰富的文化底蕴;内形采用代表现代银行电子化趋向的信用卡 (电脑芯片) 造型, 展示“科技兴行”的经营理念。标志的内外形天然合成, 呈中国古钱币形态, 将“华夏”与“银行”、“文化”与“现代”从视觉上融为一体。

(三) 标志的象征意蕴通过标志形式感得以体现

在标志设计中, 标志形式感服务于象征意蕴, 标志的形式感好比是躯体, 而象征意蕴好比是灵魂, 内在的象征意蕴通过外在的形式进行表达。在设计过程中把各种各样的点、线、面、体进行分割与组合, 运用艺术原则和艺术规律, 将其调和、对比、对称、平衡, 形成适当的比例、节奏和韵律, 如此将各种元素进行重组, 表现出标志设计的个性特征、文化内涵与民族艺术精神。

中国邮政的标志, 是“中”字与邮政网络的形象互相结合、归纳变化而成, 并在其中融入了大雁飞行的动势造型, 使人联想起“鸿雁传书”这一中国古代对于信息传递的形象比喻, 表达了服务千家万户的企业宗旨, 以及快捷、准确、安全、无处不达的企业形象。采用绿色作为中国邮政标志专用颜色, 象征着和平、青春、茂盛和繁荣。整体标志造型朴实有力, 以横与直的平行线为主构成, 形与势互相结合、归纳变化, 代表秩序与四通八达;稍微向右倾斜的处理, 表现了方向与速度感。

总之, 象征意蕴与设计形式感在标志设计中是相互交融的。标志如果缺乏象征意蕴, 设计形式再具有美感, 也是空有其表, 无的放矢, 所以再怎么漂亮也只能是失败的。同样, 标志没有一个很好的设计形式感, 哪怕设计人员赋予再丰富的释义, 也不能使人感到有趣味、易识别, 美感也不能持久。在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 只有两者完美统一, 才能推动标志向国际化、长远化的方向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张礼全主编.会展:展示传媒设计.沈阳:辽宁美术出版社, 2008.37页

[2][4]曹金明.标志的象征性分析[J].文艺研究, 2007 (04)

3.统计指标与标志的关系 篇三

在提取冕洞特征参数的基础上,利用到8月近十年来对地磁扰动有影响的356个冕洞事例,定量分析了冕洞特征参数(包括冕洞的面积比、经纬度跨度等)与冕洞高速流特征、重现型地磁扰动特征(包括扰动大小和持续时间等)之间的相关性,研究发现,从引起地磁扰动的`冕洞在整个太阳活动周的分布来看,在地磁扰动峰年中冕洞影响同样具有重要的贡献;冕洞高速流太阳风速度与地磁扰动强度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性,而高速流中太阳风速度与冕洞面积比关系不大,与冕洞亮度存在一定相关性;冕洞的经度跨度与地磁扰动持续时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性.

作 者:罗冰显 刘四清 钟秋珍 龚建村 LUO Bingxian LIU Siqing ZHONG Qiuzhen GONG Jiancun 作者单位:罗冰显,LUO Bingxian(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北京,100080;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

刘四清,钟秋珍,龚建村,LIU Siqing,ZHONG Qiuzhen,GONG Jiancun(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北京,100080)

4.统计指标与标志的关系 篇四

TH 厅统表

(一)厅统表TH1号

甲栏: 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

宾栏: 1.参保人数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实施统帐结合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在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建立个人帐户,下同)的职工人数,包括符合医疗照顾条件的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实施统帐结合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帐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符合医疗照顾条件的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人数。包括参加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参加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

城镇居民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

城乡统筹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

城镇居民享受待遇人数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

城乡统筹享受待遇人数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 1

遇的人数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同人社统WI1号表宾栏(2)。生育保险参保人数 同人社统MI1号表宾栏(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同人社统UI3号表宾栏(1)。

2.女性参保人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女职工人数。

3.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员。

4.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5.离退休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人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同人社统UI1号表宾栏(2)。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不重复统计。

6.本月新增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退休(职)手续,本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

7.本月新增退休人员应发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应支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补发金额)。

8.本月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当月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9.平均缴费工资 即“本月缴费基数总额”除以“缴费人数”(或“参保人数”)。补充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涉及参保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关闭、破产企业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而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涉及的参保人员数。

3.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

4.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入城乡统筹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当地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转入城乡统筹的人数。

(二)厅统表TH2号

甲栏: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

其中: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包含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事业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事业单位。

机关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机关单位。

其他人员

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后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宾栏:

1.期初累计欠缴金额 指截止上年末的累计欠费金额(本金)。在内各报告期中的期初欠费数不可更改。

2.本期累计应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缴上末之前历年欠费。

3.本期累计实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补缴上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本期累计新欠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本金)。

5.本期累计补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补缴上年末之前累计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

6.本期累计核销金额 指报告期内已按政策规定作核销处理的欠费金额。

7.期末累计欠缴金额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金额(本金)。

8.平均收缴率 即“本期实缴金额”除以“本期应缴金额”。

9.欠费单位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数,每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为一户。

(三)厅统表TH3号

甲栏: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

宾栏:

1.参保单位数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户数,每个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为一户。

企业、事业、机关、其他人员的分类同粤人社统保险2号表甲栏。2.本期增加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内累计新增加的缴费人数。

其中:异地转入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其他统筹区域转入本统筹区域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人数。

3.本期减少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内累计减少的缴费人数。

其中:异地转出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本统筹区域转出到其他统筹区域的人数。

本期办理离退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离退休待遇的人数。

出国定居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办理并领取出国定居待遇的人数。退保人数 指报告期内领取相关待遇并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的人数。

停保人数 指报告期内因失业等原因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解除社会保险关系的人数。

死亡人数 指报告期内死亡的参保职工人数。

4.本期净增加缴费人数 即“本期增加缴费人数”减去“本期减少缴费人数”。

(四)厅统表TH4号 宾栏:

1.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2.应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上期末之前的欠费。

3.实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补缴上期末之前的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期初累计欠费金额 指截止上年末的累计欠费金额(本金)。

5.本期补缴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实际补缴上年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金额。

6.本期核销金额 指报告期内已按政策规定作核销处理的欠费金额。

7.本期欠费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因各种原因未按期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金额(本金)。

8.期末累计欠费金额 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个人,累计欠缴的失业保险费金额(本金)。

(五)厅统表TH5号 宾栏:

1.应参保人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为报告期末,本地区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总数;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应参保人数为报告期末,本地区16周岁以上农村居民人口总数(不含在校生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2.实际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总人数,不含已退保、死亡人数。

其中,60周岁以上人数:包括年满60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和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并且选择继续缴费的人员人数。

3.累计缴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保费的人数。

其中,政府代缴保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已由地方政府代缴居民养老保险保费的特殊群体参保人数。

4.累计缴费金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规定缴纳保费的总金额。

其中,政府代缴保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地方政府为特殊群体参保人员已缴纳保费的总金额。

5.累计退保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退出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人数。

6.累计退保金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向退保人员支付的除政府财

政补贴以外的个人账户金额。

7.本月应发人数:指填报当月经审核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人数,不含暂停发放人员人数。

8.本月应发金额:指填报当月按规定应支付享受新农保待遇人员的养老金总额。

其中,基础养老金:指按照规定应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指按照规定应由个人账户基金负担的养老金。9.本月实发人数:指填报当月成功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人数。10.本月实发金额:指填报当月实际支付的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金额。

11.累计发放养老金人月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按照规定实际领取待遇月数的合计数。

12.累计发放养老金总金额: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给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养老金的合计数。

13.符合领取长期待遇总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经审核符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人员人数,含暂停领取待遇人员人数。

14.暂停待遇领取人数:指报告期末因未进行生存验证或者被判刑等原因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人数。

15.累计新增待遇领取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新增加的经审核符合长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人数。

其中,到龄领取待遇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年满60周岁、经审核符合长期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原缴费人员人数,不含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人员人数。

16.累计死亡领取待遇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申报死亡并停止发放基础养老金的人员人数。

17.累计补缴养老保险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规定补缴新农保费用的人员人数。

18.累计趸缴养老保险费人数: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照规定趸缴新农保费用的人员人数。

19.本月补发养老金人数:指当月按照规定实际补发新农保待遇的人员人数。20.本月补发养老金金额:指当月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给补发待遇人员的养老金金额。

(六)厅统表TH6号

甲栏:

指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所有离退休人员。宾栏

1.期初拖欠金额 指报告期初累计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从2000年1月1日开始算起。

2.本月应发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

3.本月应发金额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应支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总额(不包括补发金额)。

4.本月实发人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数(包括未足额发放的人数,不包括补发人数)。

5.本月实发金额 指报告期内,实际支付基本养老金金额(不包括补发的金额)。6.本月补发金额 指本月补发从2000年1月1日至报告期上月末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7.其中补发当年拖欠金额 指本月补发从本1月1日至报告期上月末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

8.期末拖欠金额 指从2000年1月1日至报告期末累计拖欠基本养老金的金额。9.社会化发放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补充资料∶

1.本月补发调整待遇金额 指报告期内补发本月前离退休(职)人员调整待遇部分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2.本月补发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指补发已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但本月以前未发放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七)厅统表TH7号

宾栏:

1.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数。

2.保费收入: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商业保险公司或经办机构的费用。

3.赔付待遇支出合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统筹区规定赔付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含大病保险赔付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

4.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费用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

门诊特定病种指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列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

5.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6.大病保险赔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7.门诊特定病种自付: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8.门诊特定病种自费: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门诊特定病种就诊人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10.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等费用。

11.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2.大病保险赔付住院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13.住院费用自付:指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14.住院费用自费:指住院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15.住院出院人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待遇的人次数。

(八)厅统表TH8号

1.参保人数:指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数。

2.保费收入: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商业保险公司或经办机构的费用。

3.赔付待遇支出合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统筹区规定赔付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含大病保险赔付住院和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

4.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支出: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费用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的医疗费用。

门诊特定病种:指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

5.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6.大病保险赔付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7.门诊特定病种自付: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8.门诊特定病种自费:指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9.门诊特定病种就诊人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10.住院医疗费用总支出: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保险赔付以及个人自付和自费等费用。

11.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2.大病保险赔付住院费用: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大病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13.住院费用自付:指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即符合“三大目录”规定,并按照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由个人支

付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分担部分+封顶线以上符合“三大目录”规定的部分。

14.住院费用自费:指住院医疗费用中,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5.住院出院人次: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享受大病保险赔付待遇的人次数。

EI养老保险部分

人社统EI4号表 甲栏:

1.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包含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10”的企业。3.集体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20”的企业。4.其他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30”-“190”的企业。

5.港、澳、台及外资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200”-“390”的企业。

6.事业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事业单位,不包含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

7.机关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参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的社会保险业务的机关单位。

8.其他人员

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失业后未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等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宾栏:

1.参保职工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社保经办机构已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职工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但未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不包括只登记未建立缴费记录档案的人数。

2.参保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的平均人数。3.缴费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包括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未缴部分已计入欠费的人员。

4.缴费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平均人数。

5.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人数(包括扩面工作中增加的人员)。其中离休人员指离休干部。

6.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平均人数。

7.本期办理离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8.本期病退人数 指报告期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办理了病退的人数。

9.本期特殊工种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因从事井下、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符合一定条件后,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数。

10.本期提前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国务院批准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可以办理提前5(10)年退休手续的人员。如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共111个)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可提前5年退休。

11.本期死亡离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的死亡人数。

补充资料∶

1.参保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 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数。

2.私营企业参保职工、离退休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指《规定》中代码为“170”的企业)的职工、离退休人数。

3.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全日制、暂时性和弹性工作等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4.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人社统EI5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EI4号表。宾栏

1.缴费基数总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其中:“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额,“个人”

以本人缴费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额。

2.本期单位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上末之前历年欠费。

3.本期单位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实际补缴上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4.本期个人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出的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

5.本期个人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实际补缴的上末之前历年的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6.本期应发养老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金额总计,不包括应补发的上末之前历年的拖欠金额。

7.本期应发离休金

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离休金金额。

8.本期应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应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丧葬抚恤费、一次性补助等费用。

9.本期实发养老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职)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金额总计,不包括补发的上末之前历年的拖欠金额。

10.本期实发离休金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的离休金金额。

11.本期实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实际发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不包括丧葬抚恤费、一次性补助等费用。

补充资料∶

1.跨预缴及一次性缴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或个人预先缴纳跨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

2.补缴欠费 指报告期内欠费单位和个人补缴的历年欠费金额(本金)。

人社统EI6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EI4号表。宾栏

1.建账人数合计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人数,包括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和其他人员(指因各种原因已中断缴费、但未解除养老保险关系并保留个人账户的人员)。

2.职工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仍在缴费的职工人数。

3.离退休人员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已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从中定期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以及个人账户已支付完毕仍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定期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数。

4.其他建账人数 指报告期末因各种原因个人账户被封存的职工人数。

5.期初累计记账余额 指上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记账余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6.本期账户记账额 指报告期内记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包括个人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记账利息和其他收入部分。

7.个人缴费部分 指报告期内个人所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8.利息 指报告期内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额按规定记账利率计算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利息额。

9.其他 指报告期内记入个人账户的其他收入。

10.补记历年记账金额 指报告期内补记因各种原因以前当期应记而未记的职工个人账户金额。

11.账户支出额合计 指报告期内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基本养老金和其他支出)。

12.定期支付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定期支付给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金额。

13.一次性支付养老金 指报告期内对缴费不足15年、不能享受定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或政策允许的其他情况下,一次性兑付的个人账户结存金额。

14.其他支出 指报告期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的其他支出,包括异地转移等支出。

15.期末累计记账余额 指截止报告期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记账余额。

HI医疗保险部分

人社统HI2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EI4号表 宾栏

1.参保单位户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户数。

2.参保人员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统账结合和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和退休人数的合计。

3.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数。4.实施统账结合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职工人数(在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并有单位或个人缴费记录),包括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职工人数。

5.实施统账结合的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职工平均人数。

6.实施统账结合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人数(在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并有单位或个人缴费记录)。包括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退休人数。

7.实施统账结合的退休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退休人员平均人数。

8.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人数。包括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的职工。

9.单建统筹基金的职工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职工平均人数。

10.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人数。包括原劳动部门开展的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

11.单建统筹基金的退休人员平均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平均人数。

12.享受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

13.特殊人员人数 指报告期末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分账管理的人员数(包括按照国家和各地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或医疗保健待遇的职工、退休人员;离休人员及老红军;1-6级革命伤残军人)补充资料∶

1.国有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代码为“110”的企业。

2.集体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20”的企业。3.私营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170”的企业。

人社统HI3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HI2号表。宾栏

1.实施统账结合的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2.实施统账结合的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3.实施统账结合的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4.实施统账结合的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启动金。

5.单位实缴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实际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6.实施统账结合的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缴费单位、个人,补缴上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7.实施统账结合的期末累计欠费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8.实施统账结合的期末累计财政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承担但未拨付到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额(本金)。

9.单建统筹基金的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及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10.单建统筹基金的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1.单建统筹基金的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个人,按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应补上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12.单建统筹基金的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缴费单位、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13.单建统筹基金的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补缴上末之前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4.单建统筹基金的期末累计欠费合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累计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本金)。

15.实施单建统筹基金的期末累计财政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按有关规定由财政承担但未拨付到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额(本金)。

补充资料∶

1.实施统账结合的跨预缴及一次性缴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施统账结合办法的单位个人预先缴纳跨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2.单建统筹基金的跨预缴及一次性缴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预先缴纳跨或一次性趸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

人社统HI4号表 甲栏

1.医疗机构级别 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级别。宾栏

1.定点医疗机构数 指经办机构确定的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数。说明:上报全省定点医疗机构数应避免定点医疗机构数重复统计。

2.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数 指非政府举办,不纳入财政预算,由社会及个人出资举办的各类定点医疗机构。

3.普通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4.普通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

5.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门诊大病指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

门诊大病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按当地政策确定为门诊大病的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门诊大病自付 指按当地政策确定为门诊大病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门诊大病自费 指按当地政策确定为门诊大病人员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不属于城镇职 17

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门诊大病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7.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8.政策范围内住院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全部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9.政策范围外住院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属全部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10.政策范围内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11.政策范围外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12.政策范围内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13.政策范围外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14.住院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5.住院自付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16.住院自费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7.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18.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补充资料∶

1.享受门诊大病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当地政策确定为门诊大病人员并到医疗机构

就医的人数。

2.出院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数。

3.职工用个人账户基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的药品费用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用个人账户基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的总额。

以下几个指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解决职工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地方填写。4.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次。包括本期因生育和计划生育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次数。

5.生育医疗费用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含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6.生育医疗费用统筹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含产前检查)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7.非公立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

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弥补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8.非公立非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

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

人社统HI5号表 宾栏:

1.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合计

指报告期末,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由成年人和学生儿童参保人数构成。包括城乡统筹参保人数。

2.城乡统筹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当年缴费记录)的人数。

3.成年人参保人数小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居民人数。4.低保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中,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人数。

5.重残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中,由残联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重度残疾成年困难居民人数。

6.低收入老年人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中,由当地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数(不含低保)。

7.其他困难人员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中,除按 19

国务院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成年人以外的,由省及市县规定的纳入地方财政补助范围的其他成年困难居民人数。

8.中小学生儿童参保人数小计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人数。

9.低保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由民政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学生儿童人数。

10.重残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由残联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重度残疾学生儿童人数。

11.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由当地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学生儿童人数(不含低保)。

12.其他困难人员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中,除按国务院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学生儿童以外的,由省及市县规定的纳入地方财政补助范围的其他困难学生儿童人数。

13.大学生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人数。

14.困难大学生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人数中,由教育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困难人员数。

15.享受待遇人数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16.城乡统筹享受待遇人数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

补充资料∶

享受生育保障待遇人次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15-49岁之间的参保人数中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障待遇的人次,主要包括享受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的人次数。

人社统HI6号表 甲栏: 同HI5号表宾栏 宾栏:

1.个人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数。

2.个人缴费金额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金额。

3.医疗救助资金补助个人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数。

4.医疗救助资金补助个人缴费金额 指年初到报告期末,由医疗救助资金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金额。

5.本期应补财政补助资金 指报告期内按参保居民筹资标准有关规定当年应由各级财政补助的资金额。

6.本期实补财政补助资金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当年各级财政实际到位的补助资金额。7.财政补拨往年未到位资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当年各级财政补拨往年未到位的资金额,不含补拨当年未到位资金。

8.财政补助累计未到位资金合计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应由各级财政承担但未拨付到位的历年累计资金额。

人社统HI7号表

本表所涉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

甲栏:

1.医疗机构级别 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级别。宾栏

1.普通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同一天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同一科别就诊的视为一次。

2.门诊统筹 指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开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3.普通门急诊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5.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6.门诊大病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门诊大病指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病种,包括大病、慢病、特殊病。

7.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8.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9.门诊大病个人自付 指在实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0.门诊大病个人自费 指在实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12.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13.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14.住院目录内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15.住院目录外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16.政策范围内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17.政策范围外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18.政策范围内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19.政策范围外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20.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21.住院费用自付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22.住院费用自费 指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补充资料:

1.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费用的人数。

人社统HI8号表

本表所涉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统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出。

甲栏:

1.医疗机构级别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级别。

2.社区医疗机构不是独立法人的,也要报送该社区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3.没有门诊大病的统筹地区,只填报普通门急诊栏下的相关数据。宾栏

1.普通门急诊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同一天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同一科别就诊的视为一次。

2.门诊统筹

指按照《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开展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3.普通门急诊首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人次。

4.普通门急诊转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向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或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向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次。

5.普通门急诊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6.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7.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中首诊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8.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中转诊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转诊发生的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9.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中药品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就 23

诊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中药品的费用支出金额。

10.普通门急诊个人自付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普通门急诊个人自费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2.门诊大病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13.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14.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5.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中药品支出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中药品的支出金额。

16.门诊大病个人自付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7.门诊大病个人自费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8.按人头付费标准 指报告期内经办机构按照在一定时期内首诊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每参保人员的人头支付给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金额标准。

补充资料:

1.普通门急诊就诊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数。

2.门诊大病就诊人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就诊的人头数。

人社统HI8号表续

甲栏:

1.医疗机构级别指卫生行政部门评定的级别。宾栏

1.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2.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3.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其他补充保险和个人支付等费用。

4.住院目录内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5.住院目录外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6.政策范围内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7.政策范围外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8.政策范围内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9.政策范围外住院服务设施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服务设施费用的总额。

10.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1.住院费用自付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但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12.住院费用自费 指报告期内在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补充资料:

1.住院分娩出院人数

指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出院的人数。

2.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合计。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自付和个人自费等费用。

3.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

指报告期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发生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人社统HI9号表 甲栏

1.在职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在职人员。

3.其中 省内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中,发生省内异地就医的人员。

4.其中 省外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中,发生省外异地就医的人员。

5.退休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退休人员。

6.其中 省内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中,发生省内异地就医的人员。

7.其中 省外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中,发生省外异地就医的人员。

宾栏

1.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异地居住、工作、转诊、急诊等原因在本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数。

2.异地就医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异地就医人数。

3.普通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普通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4.普通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

就医中,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

5.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6.门诊大病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7.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住院的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社会统筹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支付和个人支付(个人自费)的医疗费用。

8.住院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发生的住院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9.住院自付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10.住院自费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1.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12.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累计住院床日数。

补充资料:

1.异地安置居住退休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数,具体指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以及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诊人数。

2.异地工作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工作人员数,具体指按当地规定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因病在工作地就医的人数。

3.异地转诊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转诊人员数,具体指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转至统筹地区外就诊的人数。

4.异地急诊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人员数,具体指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的人数。

人社统HI9号表续 甲栏

异地居住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居住人员。

宾栏

1.异地就医登记备案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在本统筹地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异地居住、工作、转诊、急诊等原因在本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数。

2.异地就医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异地就医人数。

3.普通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普通门(急)诊就诊的医疗费用。

4.普通门急诊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中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5.普通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普通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

6.门诊大病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

7.门诊大病就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门诊大病就诊的人次数。

8.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中,发生住院的医疗费用。

9.住院统筹支付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时,发生的住院费用中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10.住院自付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照政策规定应由个人部分支付的费用。

11.住院自费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12.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包括死亡)的人次数。

13.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本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累计住院床日数。

补充资料:

1.异地转诊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转诊人员数,具体指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转至统筹地区外就诊的人数。

2.异地急诊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本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发生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人员数,指参保人员短期外出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并就地紧急诊治的人数。

UI失业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UI1号表

1.上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上期的“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2.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其中: “参加职工医保人数”指本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女性“,指本期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数;

“连续领取6个月以上” 指包括当月已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3.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 指报告期内失业人员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之和,含领取当期、补发和提前发放失业保险金月数之和。

4.实际缴纳医疗保险费人月数 指报告期内实际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月数之和,含缴纳当期、补缴和提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月数之和。

5.本期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数,包括初次失业和再次失业人员。其中:“参加职工医保人数”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开始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包括:

(1)企业 指本期从企业转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人数。(2)事业单位 指从事业单位转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人数。

(3)其他 指社会团体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中的雇工,同单位或雇主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6.本期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开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包括:

(1)重新就业 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2)待遇期满 指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届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3)其他 指因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等原因,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

7.本期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数 指报告期内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数。

补充资料:

8.本期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地方规定,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提前就业的失业人员,将本人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剩余部分一次性全部领取的人数。

9.本期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月数

指报告期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月数之和。

(二)人社统UI3号表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及按地方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人员人数之和。

2.女性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的女性人数。

3.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

4.外国人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在中国境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合法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非中国籍的人员人数。

5.实际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数。6.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7.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8.其他企业

指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简称《规定》)中代码为“130”-“190”的企业。

9.港、澳、台商及外商投资企业 指《规定》中代码为“200”-“390”的企业。10.事业单位 指由编制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

11.其他 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

(三)人社统UI4号表

1.失业保险金标准 指各市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2.最高 指调标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 3.最低 指调标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4.平均

指调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平均数; 5.调标时间

指省级调标文件规定的开始执行日期。

WI工伤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WI1号表 宾栏

1.参保单位户数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户数。

2.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3.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4.事业单位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5.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因工伤或职业病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人数。它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中未评定等级的人数、享受伤残待遇人数以及享受工亡待遇人数之和。

6.享受伤残待遇的一至四级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人数。

7.享受伤残待遇的五至十级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五至十级伤残人数。

8.未评定伤残等级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不够评定伤残等级,但已享受工伤医疗等项待遇的生存者。(不含工伤死亡人员)

9.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人员 指报告期内认定为因工死亡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职工。

10.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死亡

指报告期内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人 31

数。

11.供养亲属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数。

(二)人社统WI2号表 甲栏:

1.高风险企业 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主要有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

2.其他高风险企业 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

3.服务业

指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中所有的一类风险行业。4.其它服务业 指一类风险行业中除餐饮业、住宿业以外的所有行业。

(三)人社统WI3号表 甲栏

1.企业 指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确定的企业类型。包含乡镇企业。

其中,一类至三类风险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对应企业所在风险类别。

2.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指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有雇工(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

3.事业 指报告期末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规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中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4.其他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宾栏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数。2.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中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人员。3.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4.按工程项目总造价核算 指根据《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第三条规定,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5.按产量核算 指根据《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第五条规定,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6.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金额(本金)。7.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包括应补缴的上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金额。

8.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9.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实际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本金)。

10.期末累计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工伤保险费金额(本金)。

11.统筹地区 工伤保险基金在一定范围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在属地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这样的地区(含委托管理单位)称为统筹地区。

(四)人社统WI4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WI3号表 宾栏

1.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合计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基金支付,享受工伤医疗、伤残、工亡待遇的总人数。不进行重复计算。

其中:职业病 指职工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待遇的人数。

2.享受伤残待遇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标准支付给一至四级、五至六级、七至十级和未评定伤残等级伤残职工的人数。

3.认定为因工死亡的人员 指报告期内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直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职工。

4.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死亡

指报告期内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人数。

5.供养亲属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数。

6.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同护理等级标准支付给伤残职生活护理费的人数。

7.安装辅助器具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安装辅助器具的工伤人数。补充资料:

1.本期1-4级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数

指报告期内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数。其中,退休后未转入养老保险管理的人数是指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

遇而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人数。

2.上年转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总人数 指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继续享受的人数。

其中:上年转入享受伤残津贴的人数 指上享受伤残津贴本继续享受的人数,也包含领养老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人员。

其中:只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人数 指工伤职工退休后,在上工伤保险基金只支付生活护理费本继续享受护理费的人数。

其中:旧伤复发只享受医疗待遇 指上病情复发,经审核属于旧伤复发并跨只享受工伤医疗一项待遇的人员。

其中:其他 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跨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人员。

3.一次性领取待遇的指标 指根据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

4.本期退休的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 指退休的工伤职工在报告期内享受旧伤复发后的医疗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

5.“小工伤”人数 指依据各统筹地区针对伤害轻微、医疗费用额度低的人员专门制定的简易认定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人数。

(五)人社统WI4号续表 甲栏 同人社统WI3号表 宾栏

1.伤残待遇支出 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是指符合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人数及费用金额。

2.工亡待遇支出 其中,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符合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人数及费用金额。

3.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费用 指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4]18号)规定的人员可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总金额。

4.基金补差的伤残津贴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六)人社统WI5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WI3号表 宾栏

1.门(急)诊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门(急)诊就诊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合计。

2.门(急)诊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门(急)诊就诊的人次数。3.住院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合计。

4.住院药品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草药费等。

5.住院检查治疗费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总额,包括检查费、治疗费、放射费、化验费、输血费、手术费等。

6.出院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治愈(包括死亡)出院的人次数。

7.住院床日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累计住院床日数。

(七)人社统WI5号表续 甲栏 同人社统WI3号表 宾栏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符合规定的5-10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总额。

2.住院伙食补助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补助的总额,含统筹地区内的住院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费用。

3.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 指报告期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就医期间的交通费用和非住院期间的工伤职工的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用支出合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在协议康复机构治疗康复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康复费用的合计。

5.工伤康复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康复的人次数,一个疗程统计为一人次。

6.职业康复费用小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进行职业康复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并由工伤基金支付的费用的合计。

7.职业康复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人员进行职业康复的人次数,一个疗程统计为一人次。

8.工伤预防费支出 指报告期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的工伤预防方面的费用总额。包括宣传费、培训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于预防的开支费用。

MI生育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MI1号表 宾栏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其中女性是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人数。

2.本期享受生育待遇人次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次数。包括本期因生育、流产和计划生育手术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次数。

(二)人社统MI2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HI2号表。宾栏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其中女性是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人数。

2.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实际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人数。

3.缴费基数总额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缴费人员的应缴口径计算。

4.期初欠费 指上年末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金额(本金)。5.本期应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按规定标准计算出来的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应补缴的上末之前历年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6.本期实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实际缴纳的生育保险费金额,不包括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和跨(或跨季度)的预缴金额。

7.本期补缴 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实际补缴的上末之前的历年欠费(本金)。

8.期末累计欠费 指报告期末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累计欠缴的生育保险费金额(本金)。

补充资料∶

1.农民工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非城镇户口在城镇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

(三)人社统MI3号表

甲栏

同人社统HI2号表。宾栏

1.享受待遇的总人次 指报告期内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总人次数。包括按待遇类别分类参保女职工生育人数和参保人员计划生育待遇的人次数,按支出类别分类享受医疗待遇和津贴待遇人次。

2.女职工生育津贴人次 指报告期内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人次数。说明:生育一次记享受生育津贴一次。

4.计划生育津贴人次:指报告期内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津贴待遇的人次数。5.本期医疗费用: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生育(含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和参保人员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等。说明: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不含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6.本期津贴:指报告期内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享受津贴的金额。包括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和参保人员计划生育津贴。

RI农村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RI2号表

1.参保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已建立缴费记录以及制度实施当年已经年满60周岁并在经办机构参保登记)的人数(不包括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数)。

2.应缴费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保人员中尚未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包括中断缴费人数)。

3.本期增加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应缴费人数。

4.新参保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新参保的人数。5.制度内跨省保险关系转入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人数。

6.本期减少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数。

7.通过待遇核定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新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

8.制度内跨省保险关系转出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出,并终止本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关系的人数。

9.跨制度转出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属于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包括考取公务员的人数)。

10.死亡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由于死亡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11.出国(境)定居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应缴费人员中,由于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12.待遇领取人数 指报告期末参保人员中已经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

13.本期增加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待遇领取人数。

14.新参保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待遇领取人员中,属于新参保的人数。15.通过待遇核定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增加的待遇领取人员中,属于新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的人数。

16.本期减少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待遇领取人数。

17.死亡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待遇领取人员中,由于死亡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18.出国(境)定居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待遇领取人员中,由于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19.重复享受待遇已注销人数 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减少的待遇领取人员中,由于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而已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包括跨地区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数)。

(二)人社统RI3号表

1.当年新增被征地农民人数

指报告期当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被征地农民人数。

2.其中:城市规划区内 指报告期当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人数。

3.参加城镇乡民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 38

数。

4.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5.基本生活保障人数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人数。6.期末实有被征地农民人数 指报告期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被征地农民累计人数。

7.其中:城市规划区内

指报告期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累计人数。

8.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累计人数

9.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人数。

10.基本生活保障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累计人数。11.当期收入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金额。12.当期支出 指报告期当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金额。

13.其中:社保保障金 指报告期当年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金额。

14.期末累计收入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入累计金额。15.期末累计支出 指报告期末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累计金额。

16.其中:社保保障金 指报告期末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累计金额。

SI社会保险其他

(一)人社统SI1号表 宾栏

1.补充养老保险参加企业年金职工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人数。2.补充养老保险享受企业年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数。

3.公务员医疗补助列入补助范围人员的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列入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人数。

4.公务员医疗补助实际享受补助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人 39

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享受两次以上待遇,按一人计算。

5.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为解决封顶线以上人员的医疗费用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人数。

6.享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人数 指报告期内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的人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享受两次以上待遇,按一人计算。

7.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参加人员期末数 指报告期末参加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除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以外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数(含职工、退休)。

8.其他补充医疗保险享受待遇人数 指报告期内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享受除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以外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数,如报告期内一人享受两次以上待遇,按一人计算。

(二)人社统SI2号表 甲栏:

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划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其经办险种的稽核情况。

宾栏:

1.实地稽核 指由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到被稽核对象所在地进行的稽核。

2.户数 指报告期内被稽核单位的数量。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为一户。3.人数 指报告期内被稽核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该参保缴费的总人数。4.违规户数 指报告期内经稽核发现违反社会保险规定单位的总数量。

5.违规人数 指报告期内被稽核单位应参保未参保人数与已参保未足额缴费人数的合计。应参保未参保人数,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已参保未足额缴费人数,指已经参保但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

6.少报基数 指报告期内被稽核单位未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少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少报基数=应报缴费工资基数-实报缴费工资基数。

7.少缴社会保险费 指报告期内少报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出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8.征缴稽核追回金额 指报告期内已经补缴到账的社会保险费总数。

9.核查享受待遇人次 指报告期内核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金等)的人次数。

10.欺诈冒领人数 指报告期内查出不具备领取资格或条件而故意骗取社会保险金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次数。

11.欺诈冒领金额 指报告期内冒领人故意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的数额。

12.追回欺诈冒领金额 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欺诈冒领社会保险金

或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到账总金额。

13.稽核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数 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总数量,对同一家医药服务机构同一事项的稽核视为一次。

14.实地稽核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数 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到社会保险服务场所或违规现场稽核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数量,对同一家医药服务机构同一事项的稽核视为一次。

15.违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数 指报告期内经稽核查处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协议规定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总数量。

16.违规金额 指报告期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违反协议规定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总额。

17.拒付追回违规金额 指报告期内拒付或追回到账的违规资金总额。18.涉案案件数 指报告期内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总数。

(三)人社统SI3号表 宾栏

1.基金已先行支付 指报告期内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总额。

(1)未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病,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2.基金已追偿 指报告期内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基金已先行支付的费用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第三人追偿的费用总额。

其中:扣减个人 指报告期内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拒不退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

3.累计未尝还 指报告期末《社会保险法》规定应由用人单位、第三人累计尚未偿还医疗、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费用的总额。

二、逻辑关系式

TH 厅统表

(一)厅统表TH1号

甲栏:(1)=(2)+(3)+(4)+(5),(7)=(8)+(9)+(10)+(11),(12)≥(13)宾栏:(1)≥(2),(1)≥(3),(1)≥(4),(5)≥(6)

(二)厅统表TH2号

甲栏:(1)=(2)+(7)+(8)+(9)+(10),(2)=(3)+(4)+(5)+(6)宾栏:(7)=(1)+(4)-(5)-(6),(4)=(2)-(3),(8)=(3)÷(2)×100%

(三)厅统表TH3号

宾栏:(1)=(2)+(3)+(4)+(5),(15)=(6)-(8)

(四)厅统表TH4号

甲栏:(1)=(2)+(7)+(8),(2)=(3)+(4)+(5)+(6)宾栏:(3)≥(5),(4)≥(6),(10)=(3)+(4)-(5)-(6),(11)=(7)-(8)-(9)+(10)

(五)厅统表TH5号

宾栏:(1)≥(2),(2)≥(3),(4)≥(5),(6)≥(7),(10)≥(13),(11)≥(14),(12)≥(15),(16)≥(13),(17)≥(14)+(15),(18)≥(19),(20)≥(21)

(六)厅统表TH6号 宾栏:(1)+(3)-(5)-(6)=(8)

(七)厅统表TH7号

宾栏:(3)=(6)+(12),(4)=(5)+(6)+(7)+(8),(10)=(11)+(12)+(13)+(14)

(八)厅统表TH8号表

宾栏:(3)=(6)+(12),(4)=(5)+(6)+(7)+(8),(10)=(11)+(12)+(13)+(14)。

EI养老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EI4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1)≥(3),(5)≥(6)+(7),(8)≥(9)+(10),(11)≥(12)+(13)+(14)

(二)人社统EI5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3)≥(4),(5)≥(6),(7)≥(8)+(9),(10)≥(11)+(12),(7)≥(10),(8)≥(11),(9)≥(12)

(三)人社统EI6号表

甲栏:(1)=(2)+(7)+(8)+(9),(2)=(3)+(4)+(5)+(6);

宾栏:(1)=(2)+(3)+(4),(6)=(7)+(8)+(9),(11)=(12)+(13)+(14),(5)+(6)+(10)-(11)=(15)

表间栏目关系:

人社统EI4号表的宾栏(1)+(5)≥人社统EI6号表的宾栏(1)人社统EI4号表的宾栏(1)≥人社统EI6号表的宾栏(2)+(4)人社统EI4号表的宾栏(3)≥人社统EI6号表的宾栏(2)人社统EI5号表的宾栏(1)*单位费率=人社统EI5号表的宾栏(3)人社统EI5号表的宾栏(2)*个人费率=人社统EI5号表的宾栏(5)

HI医疗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HI2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2)=(3)+(5)+(7)+(9)

(二)人社统HI3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3)+(4)+(5)-(6)-(8)-(9)=(10),(4)≥(6),(5)≥(8),(6)≥(7),(10)≥(11),(13)+(14)-(15)-(16)=(17),(14)≥(15),(17)≥(18)

(三)人社统HI4号表

甲栏:(1)=(3)+(4)+(5)+(6),(1)≥(2);

宾栏:(1)>(2),(5)≥(6)+(7)+(8),(10)≥(11)+(12)+(13)+(14)+(15)+(16),(10)≥(17)+(18)+(19)

(四)人社统HI4(续)号表

甲栏:(1)=(3)+(4)+(5)+(6),(1)≥(2);

宾栏:(1)>(2),(5)≥(6)+(7)+(8),(10)≥(11)+(12)+(13)+(14)+(15)+(16),(10)≥(17)+(18)+(19)

(五)人社统HI5号表

宾栏:(1)≥(2),(1)=(3)+(8)+(13),(3)≥(4)+(5)+(6)+(7),(8)≥(9)+(10)+(11)+(12),(13)≥(14),(15)≥(16)

(六)人社统HI6号表

甲栏:(1)=(2)+(7)+(12),(2)≥(3)+(4)+(5)+(6),(7)≥(8)+(9)+(10)+(11),(12)≥(13);

宾栏:(5)≥(9)+(13),(6)≥(10)+(14),(7)≥(11)+(15),(8)≥(12)+(16)

(七)人社统HI7号表

甲栏:(1)=(2)+(4)+(5),(2)≥(3);

宾栏:(1)≥(2),(3)≥(4),(4)≥(5),(7)≥(8)+(9)+(10),(13)≥(14)+(15)+(16)+(17)+(18)+(19),(13)≥(20)+(21)+(22)

(八)人社统HI8号表

甲栏:(1)=(3)+(4)+(5)+(6),(1)≥(2);宾栏:(1)≥(2),(2)≥(3)+(4),(5)≥(6),(6)≥(7)+(11)+(12),(7)≥(8)+(9),(7)≥(10),(14)≥(15)+(17)+(18),(15)≥(16)

(九)人社统HI8(续)号表

甲栏:(1)=(3)+(4)+(5)+(6),(1)≥(2);宾栏:(3)≥(4)+(5)+(6)+(7)+(8)+(9),(3)≥(10)+(11)+(12)

(十)人社统HI9号表

甲栏:(1)=(2)+(5),(2)≥(3),(2)≥(4),(5)≥(6),(5)≥(7);宾栏:(5)≥(6)+(7)+(8),(10)≥(11)+(12)+(13)

(十一)人社统HI9(续)号表 甲栏:(1)≥(2),(1)≥(3);宾栏:(3)≥(4),(6)≥(7)+(8)+(9),(11)≥(12)+(13)+(14)

(十二)人社统HI10号表 宾栏:(3)≥(4),(6)≥(7)

表间栏目关系:

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2)=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2)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3)=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5)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4)=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6)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5)=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7)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6)=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3)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7)=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4)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8)=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5)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9)=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7)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0)=人社统HI8号表的宾栏(18)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1)=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1)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2)=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2)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3)=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3)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4)=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4)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5)=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5)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6)=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6)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7)=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7)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8)=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8)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19)=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9)

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20)=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10)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21)=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11)人社统HI7号表的宾栏(22)=人社统HI8号续表的宾栏(12)

UI失业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UI1号表

宾栏:(2)=(1)+(8)-(13),(2)≥(3),(2)≥(4),(2)≥(5),(8)≥(9),(8)=(10)+(11)+(12),(13)=(14)+(15)+(16)。

(二)人社统UI3号表

宾栏:(1)≥(2),(1)≥(3),(1)≥(4),(1)≥(5),(6)≥(7),(12)≥(13),(14)≥(15),(1)=(6)+(12)+(14),(6)=(8)+(9)+(10)+(11),(2)=(7)+(13)+(15)。

(三)人社统UI4号表

宾栏:(1)≥(3)≥(2)

WI工伤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WI1号表

宾栏:(2)>(3),(2)>(4),(5)=(6)+(7)+(8)+(9)+(11)

(二)人社统WI2号表

甲栏:(1)=(2)+(3)+(4)+(5),(6)=(7)+(8)+(9)宾栏:(2)≥(3)

(三)人社统WI3号表

甲栏:(1)=(2)+(6)+(7)+(8),(2)=(3)+(4)+(5);

宾栏:(1)≥(2),(7)+(10)+(13)+(15)-(8)-(11)-(14)-(16)=(17),(7)≥(8),(10)≥(11),(13)≥(14)。

(四)人社统WI4号表

甲栏:(1)=(2)+(6)+(7)+(8),(2)=(3)+(4)+(5);

宾栏:(3)=(4)+(6)+(8)+(10),(12)=(13)+(15)+(17),(1)=(3)+(13)+(17),(2)=(5)+(7)+(9)+(11)+(14),(1)≥(2),(4)≥(5),(6)≥(7),(8)≥(9),(10)≥(11),(13)≥(14),(15)≥(16)。

(五)人社统WI4号续表

甲栏:(1)=(2)+(6)+(7)+(8),(2)=(3)+(4)+(5); 宾栏:(1)=(2)+(4)+(10)+(14),(16)=(17)+(19)+(21)。

(六)人社统WI5号表

甲栏:(1)=(2)+(6)+(7)+(8),(2)=(3)+(4)+(5);

宾栏:(1)≥(2),(3)≥(4),(5)≥(6),(7)≥(8),(9)≥(10),(11)≥(12),(13)≥(14)。

(七)人社统WI5号表续

甲栏:(1)=(2)+(6)+(7)+(8),(2)=(3)+(4)+(5); 宾栏:(11)≥(12),(13)≥(14)。

MI生育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MI1号表

宾栏:(1)≥(2),(3)≥(4)+(5)

(二)人社统MI2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1)≥(2),(5)+(6)-(7)-(8)=(9),(6)≥(7)

(三)人社统MI3号表 甲栏:(1)=(2)+(3)+(4)+(5);

宾栏:(1)=(6)+(7),(2)≥(3),(4)≥(5),(7)≥(8)+(9),(10)≥(11)+(13),(11≥(12),(13)≥(14),(15)≥(16)+(17)

RI农村保险部分

(一)人社统RI2号表

宾栏:(1)=(2)+(12),(3)≥(4)+(5),(6)≥(7)+(8)+(9)+(10)+(11),(7)=(15),(13)≥(14)+(15),(16)≥(17)+(18)+(19)

(二)人社统RI3号表

宾栏:(1)>(2),(3)=(4)+(5)+(6),(1)>(3),(7)≥(1),(7)>(8),(7)>(9),(9)=(10)+(11)+(12),(14)≥(15),(16)=(13)-(14),(18)≥(19),(20)=(17)-(18)

SI 社会保险其他

(一)人社统SI1号表 甲栏:(1)=(2)+(3)+(4)+(5)

(二)人社统SI2号表

宾栏:(1)≥(3),(2)≥(4)+(5),(13)≥(14),(13)≥(15)

5.统计指标与标志的关系 篇五

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序号1≥序号1-1 提供决策咨询的报告≥获得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 序号3≥序号3-1 反映科技工作者建议≥获得批示的科技工作者建议 序号4≥序号4-1 科普惠农兴村奖补资金总额(省级科协报表)≥省级财资金 科普惠农兴村奖补资金总额(副省级、地级科协报表)≥市(地)级财政资金

科普惠农兴村奖补资金总额(县级科协报表)≥县级财政资金

序号5≥序号5-1+序号5-2+序号5-3+序号5-4 科普惠农兴村奖补资金使用总额≥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和展品展具费+培训讲座和展览费+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

序号6=序号6-1+序号6-2+序号6-3+序号6-4+序号6-5 科普惠农兴村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其他(“序号6”组指标有数据,则“序号4”指标不能为“0”)

二、落实《科学素质纲要》

序号7 举办1次主题科普活动可以有多次科普讲座、科普展览和其他形式科普宣传。

序号8>序号7 参加主题科普活动科技工作者>主题科普活动 序号9>序号7 主题科普活动受众人数>主题科普活动

序号11≥序号10 青少年科技竞赛参加人数≥举办青少年科技竞赛次数 序号13≥12 参加科技下乡活动科技工作者≥科技下乡活动次数 序号14≥序号12 科技下乡活动受众人数≥科技下乡活动次数

序号16≥序号16-1 科普挂图发放总数量≥减灾、救灾、灾后重建科普挂图发放数量 序号17-1≥序号17-1-1 科技类博物馆≥科技馆

序号17≥序号17-1+序号17-2+序号17-3 科普基础设施≥科技类博物馆+科普画廊(宣传栏)+科普活动站

三、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序号18≥序号18-1 境内学术会议≥其中:国际学术会议 序号19≥序号18 境内学术会议参加人数≥境内学术会议 序号20≥序号18 境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境内学术会议 序号22≥序号21 期刊印发总数≥期刊种类

四、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序号23≥序号23-1+序号23-2+序号23-3+序号23-4+序号23-5 表彰奖励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奖+优秀科技工作者奖+……

序号24≥序号24-1+序号24-2+序号24-3 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实际发生的表彰先进集体个数相加

6.统计指标与标志的关系 篇六

关键词:地理标志,陶瓷产业,品牌

1 地理标志的内涵解读

地理标志是TRIPS协议中明文规定的知识产权, 在该协议的第22条第1款规定:“本协议的地理标志, 系指下列标志, 其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 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 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由此可见, 地理标志是指表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是能产生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的商业标志, 凝聚着经营者的智慧和辛勤劳动成果。同时地理标志也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的需要。因而地理标志保护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条约的重要保护对象。

景德镇是一个以陶瓷产业为支撑的千年城市, 景德镇陶瓷是景德镇的称都之源。在《景德镇陶瓷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第2条规定:“景德镇陶瓷指主要利用产自景德镇及周边地域内的高龄土、瓷石、釉果和釉灰等为制瓷主要原料, 经加工制成的上釉和不上釉的各类硅酸盐制品。”由此可见, 景德镇陶瓷与其自身的地理环境和独特的制作技术、传统的生产制作工艺有着密切的联系。景德镇地理标志有着浓厚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景德镇地理标志保护对景德镇的经济发展而言, 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景德镇市政府在1999年成立景德镇陶瓷协会, 并成功申请到“景德镇”证明商标。在2005年, 景德镇经申请获得景德镇陶瓷原产地名保护。

2 地理标志保护对景德镇陶瓷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地理标志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 是某种产品具有一定质量特色和信誉的标志, 这也是其经济价值的表现。从这方面来看, 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对景德镇的产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地理标志的保护是提升景德镇陶瓷品牌形象和提高景德镇陶瓷销售量的有效途径

品牌是以文字或图形的有机组合, 是生产者, 经营者用来标志其产品, 以区别其他竞争对手, 便于消费者认识而采用的显著标志。品牌具有识别的功能, 可以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起到引导的作用。从而有利该品牌产品进入市场、占有市场。但是一个产品在进入市场时, 它的成分、制造工艺、产品的安全性等信息消费者无法感知。景德镇陶瓷产品在市场销售中同样也遇到这种问题。但景德镇地理标志的使用为消费者提供了获取这类产品信息的渠道。申请获得使用“景德镇”证明商标的陶瓷产品, 预示着该品牌陶瓷产品是在景德镇生产, 使用的是景德镇周边的土壤, 采用的生产工艺是景德镇独有的工艺。在无形当中增加了该品牌陶瓷产品的市场信誉。消费者在众多的陶瓷产品中作出选择, 改变原有的供求关系, 使该品牌的陶瓷产品获得增值。自景德镇1999年申请获得“景德镇”证明商标以来, 景德镇的陶瓷产品的销售量是以往的5倍。

(2) 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景德镇陶瓷企业的发展, 形成陶瓷企业产业集群化

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是景德镇陶瓷的质量和美誉的标志, 在景德镇地理标志的形成过程中不仅需要自然因素, 同样的需要有人文因素甚至是历史传统的投入。这使得景德镇地理标志不仅具有经济价值, 还就有文化价值。最终构成了景德镇地理标志在商业上的经济利益的地理标志的信誉。在消费者群体中形成了一种品牌形象和忠诚。目前景德镇正式利用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和美誉, 引进外来资金和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 对整个陶瓷业进行整合, 形成了集原料生产、产品生产和产品销售的产业集群化。

(3) 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 实现景德镇陶瓷可持续发展

景德镇陶瓷之所以具有“薄如纸、白如玉、明如镜、声如罄”的品质, 与景德镇四周的土壤是分不开的。景德镇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 促进景德镇陶瓷的可持续发展是景德镇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实施景德镇陶瓷地理标志保护, 提升陶瓷的质量标准, 对陶瓷产业进行整合。有利于陶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 推动景德镇陶瓷产业发展的具体途径

(1) 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战略, 促使景德镇陶瓷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共同发展

区域品牌是一种公共品牌, 与一定地域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关的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具有私有性是经营者个体所有。他们之间的关系相辅相成, 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打入市场并占有一定的市场比例需要依靠区域品牌, 而区域品牌的维护和发展也需要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发展。景德镇陶瓷产业的发展不能仅仅依靠“景德镇”这块金字招牌, 还要有自己的商标, 自己的品牌。目前景德镇除了“龙珠阁”、“红叶”、“玉风”、“法蓝瓷”、“景赐坊”、“玉柏”等陶瓷产品商标。大部分都没有自己的品牌而是依靠“景德镇”这块牌子, 其产品缺乏创新, 质量一般。由于不需要自己的品牌, 不需要创新也能获取丰厚的利润导致仿冒风盛行。严重影响了景德镇陶瓷产品在市场上的美誉。例如景德镇的玉风陶瓷厂的玉风系列茶具在获得专利后, 在市场上的销售量见长, 但好景不长, 半年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仿冒品, 价格低廉, 玉风瓷厂的销售业绩下滑。企业在注册自己的品牌后忽视了自己的品牌宣传和经营, 消费者在购买陶瓷产品时容易形成误区, 认为只要是标有景德镇字样的就是景德镇生产的瓷器或是标示着该瓷器有着良好的质量。拥有自己注册商标的企业一旦在市场上有好的销量, 势必会引来仿冒。

由此可以看出, 仅仅依靠“景德镇”证明商标并不能使景德镇陶瓷产业良性的发展。要增强陶瓷业主商标意识, 陶瓷业主应将自己的陶瓷产品注册商标, 发展特色行业品牌。同时要加强对“景德镇”证明商标的监管, 使用“景德镇”瓷器证明商标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经景德镇陶瓷协会许可。未经许可的不能使用“景德镇”证明商标。在景德镇陶瓷产业的发展中形成证明商标加普通商标的立体保护体系。促使景德镇陶瓷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和产业品牌的共同发展。

(2) 实施地理标志战略保护, 促进景德镇陶瓷产品品牌营销

品牌营销是企业竞争的核心, 景德镇陶瓷企业要想在陶瓷市场竞争中取胜, 就要重视品牌经营。品牌经营的具体措施主要有提高品牌的知名度, 提高品牌知觉质量和品牌的忠实度。景德镇陶瓷产业中除了屈指可数的几家陶瓷企业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之外, 其他的中小企业都没有自己的商标。对于已经注册拥有自己的商标企业可以通过“景德镇”证明商标加自己商标来宣传自己的品牌, 提高自身产品的知名度。如“玉风”可以采用“景德镇玉风”, 有利于消费者对“玉风”牌产品的认知, 从而产生对“玉风”牌陶瓷产品的忠实度。对于中小企业无法像大企业、知名企业那样对自身的品牌进行创造和维持, “景德镇”证明商标无疑是它们最好的选择。中小企业可以向陶瓷协会申请使用“景德镇”证明商标, 在自己的陶瓷产品上标注“景德镇”。“景德镇”证明商标是区域品牌, 其持有人是景德镇陶瓷协会。陶瓷协会对申请使用“景德镇”证明商标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对不是景德镇地区生产的, 陶瓷产品达不到要求的陶瓷产品取消其使用“景德镇”证明商标的资格。并且陶瓷协会对景德镇商标标识实行统一管理, 很好的杜绝了陶瓷产品的假冒情况。

景德镇陶瓷产品的销售除了实体店的销售还有展销和网络销售的方式。景德镇陶瓷外出展销多是群众自发性的, 成分复杂、秩序混乱。少的三五个多的二十几个结群就能成立一个展销组织。展销的瓷器多是来自手工作坊, 甚至有些是外地瓷。这种展销均是露天摆地摊的方式, 质量上以次充好, 在价格上“虎头蛇尾”, 严重的影响了景德镇陶瓷的区域品牌形象, “景德镇”证明商标受损, 也使得消费者对景德镇陶瓷产生怀疑, 没有了忠实感。面对这种情况, 景德镇陶瓷协会应发挥景德镇陶瓷展销的主渠道作用, 规范组织国内外陶瓷展销。

此外, 陶瓷生产销售企业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根据的侵权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知识产权法 (第二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2]郝海望, 操武斌.景德镇陶瓷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之构建[J].中国陶瓷, 2005, (4)

[3]张玉梅.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J].知识产权, 2005, (1) .

[4]孙志国.江西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分析[J].江西农业学报, 2009, (21) .

上一篇:2024年华中科技大学 城市规划原理 试题汇总下一篇:牡丹江市兴隆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物意外事故处理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