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收购协议合同

2024-09-08

蔬菜收购协议合同(精选10篇)

1.蔬菜收购协议合同 篇一

合同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代理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偿向乙方提供优质籽种供给乙方,每公斤元,籽种款在收购种植作物时扣除。

2、甲方负责全部收购合格的种植作物,收购标准:。

3、合格农作物的收购价格,以保护价每公斤 的价格收取。

4、甲方无偿向乙方提供种植技术。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于 前落实种植面积亩。

2、乙方保证甲方投资种植面积内的合格交给甲方(不准混如其他品种的),不准擅自出售给他人,否则,以籽种款的十倍给与赔偿。

3、乙方保证甲方投资种植的品种内不种植其他农作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4、乙方在上交时不得故意掺杂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一旦发现甲方有权拒绝收购。

5、成熟后,乙方必须按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将所种植的产品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拒绝收购,同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乙方种植的作物,甲方每公斤不得低于元收购。

7、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如遇市场价格高于合同定价时,甲方应及时调整合理的收购价格收购。

三、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以及收购时间造成违约的,应向乙方每亩赔偿 。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收购农产品的,应向乙方偿付保管费用每天 元。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回收的,应当乙方赔偿每亩 元,同时还承担全部保管费用。

4、甲方中途提高作物质量档次收购的,应向乙方偿付10%的违约金。

乙方违约: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货的,向甲方偿付甲方投资金额的3-5倍。

2、乙方不按时间要求向甲方交货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购,同时向甲方赔偿投资金额的3-5倍,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四、货款结算:甲方在收购 时,不得向农民打白条收购,必须采取及收及付的方式收购。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均须双方同意后方能生效。

六、乙方由于不可抗拒(冰雹、水灾、战争等)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农林等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须向甲方支付投资成本。

七、本合同如产生争议,由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理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

签订地点:

2.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篇二

甲方(收购方):xxx 乙方(转让方):杨宗强、金文准、张利华、宋新星 丙方(目标公司):主公司-武汉中醇化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 附公司-武汉中醇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中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丙方代表:杨宗强

本协议于二零一二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武汉签署

本协议于二零一二年 月 日由以下各方在中国武汉签署:

甲方(收购方)代表:xxx 乙方(转让方):杨宗强、金文准、张利华、宋新星 丙方(目标公司):主公司-武汉中醇化汽车新能源有限公司 附公司-武汉中醇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中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丙方代表:杨宗强 鉴于:

1、乙方是丙方的合法持股股东,持有丙方全部的股权;

2、甲方有意对丙方进行投资,成为丙方之合法股东。乙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丙方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甲方。以上协议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转让丙方股权于甲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作为甲、乙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依据。释义:

本协议未作特别解释时,以下用语释义如下: 签署日:指甲乙丙三方签订本框架协议的日期 预计条件成就日:指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日期。

3.协议收购 篇三

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笔者认为,其相同点主要表现为:(1)都是股权收购且都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方式。(2)收购人采用这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导致持有目标公司股份30%以上后,若继续进行收购会导致强制性要约收购的适用。(3)无论是发出公开收购要约还是达成收购协议,都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的区别在于:(1)针对的对象不同。要约收购针对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协议收购针对目标公司的个别股东,即通常是控股股东。(2)收购的价格不同。要约收购的价格由要约人(即收购人)单方决定,一般要高于股票的市场价格;协议收购的价格由收购人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即协议收购的股份转让人)协商决定。(3)收购态度不同。协议收购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因此,协议收购一般来说表现为善意的,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持配合的态度;而要约收购收购对象是全体股东的股份,不需要征得管理层的同意,多属敌意收购,会导致管理层对收购的坚决抵制,并采取各种反收购措施。(4)收购对象的股权结构不同。协议收购方大多选择股权集中、存在控股股东的目标公司,以较少的协议收购次数、较低的成本获得控制权;而要约收购则多选择股权分散的目标公司。(5)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则有别。协议收购,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友好协商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而要约收购一般直接适用《证券法》,各国证券立法中也都把要约收购作为规制的重点。12为提供了一个新案例”从而大受推崇。而自1997年至2000年8月,是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频繁进行时期,收购事件层出不穷,协议收购成为控股权转让的主要方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1998年12月,我国共发生协议收购4400余起。2000年8月至2002年6月,我国暂停国有股向非国有协议转让的审核,这期间的协议转让案例自然也就比较少。2002年6月23日后,国有股协议转让工作再度恢复,新一轮的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又呈风起云涌之势。

二、我国协议收购的立法概况

我国最早关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系统规定是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

章,前者的主要内容是禁止自然人对上市公司控股和收购;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股东,每 增加或减少2%时的报告义务;股东持股达30%后的大股东的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要约收购的具体规则等。该条例没有规定协议收购制度。后者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应具备的内容。其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旧《证券法》,即2005年12月27日修改前的《证券法》)第78条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该条文肯定了协议收购的合法地位,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它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旧《公司法》,即2005年修改前的公司法)的第144条相冲突,该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协议收购是由收购人在交易场所以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私下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从而完成收购行为的。而根据旧《公司法》第14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之外的任何转让股份行为均是不允许的,这显然排除了协议收购的合法性。这导致了旧《证券法》与旧《公司法》这两部法律的冲突。针对协议收购,旧《证券法》仅有短短的两条规定。②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9月28日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该《办法》除确认了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方式的合法性外,又新增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笔者称之为“公开市场购买”)。该办法针对协议收购也有不少创新之处,譬如,明确规定了协议收购也可以适用于挂牌交易的股票(即流通股),这样就突破了以往协议收购只适用于非流通性的国家股和法人股的思维定势;规定了协议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30%股份后若继续进行收购的,要适用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除非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等。其实,该办法允许协

议收购流通股的规定是与旧《证券法》相违背的,旧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1

市交易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第33条第一款规定:“证 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流通股的转让只能采用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的方式,排除了协议转让流通股的合法性。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有效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根据该规定,协议收购方式显然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方式”,这样,协议收购上市公司流通股就有了合法依据。2005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新《公司法》也默认了协议收购的合法性。①新《证券法》只有短短的四条专门针对协议收购作了规定,但是,要约收购的某些规则对协议收购也应当是适用的。我国目前调整协议收购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管理办法》、《股 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 的通知》等等。

第三章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基本原则及法律程序.....................14

第一节协议收购的基本原则.......................14

一、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14

二、信息充分披露原则........................15

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原则.......................16

第二节协议收购的法律程序.......................16

一、协议收购非流通股的程序...................16

二、协议收购流通股的特殊程序......................24

第二节信息披露制度

一、披露义务方

披露义务方,又称披露义务主体,是指在协议收购中哪些人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在美国,判例先是确立了“知情人”规则,即凡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都负有披露义务;后来又确立了“公开或戒绝”(discloseorabstainrule)规则,即知情人应公开其知悉的内幕信息,否则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在这个规则中,知情人所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即如果他遵从“戒绝”则不负披露义务;然而,对某些知情人而言,他们所承担的是一种无条件的真正的披露义务。具体到协议收购,本人认为承担这种真正披露义务的主体应包括:协议收购的持股一方、上市公司、收购方。其中负主要披露义务的是持股方,这是因为:

1、在我国,协议收购的标的主要是在各上市公司处于控股地位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一般而言,控股股东基于“资本多数决”规则而对公司享有全面的控股利益,这是中小般东所不享有的。因此法律常常规定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负有注意和忠实义务并以此作为控股利益的对价。就协议收购而言,披露有关信息以便中小股东知悉是控股股东履行此种义务的最起码的要求:另外,协议收购是个别交易人之间的行为,法律似没有充分理由责令协议收购人负有与要约收购人一样的义务。

2、国家股、法人股不上市流通,却能给证券市场带来巨大震荡,流通股东(通常以中小股东居多)自然非常关心非流通股的动向,若法律不能保证流通股东从正常渠道获得非流通股的信息,将不利于市场公平交易理念的形成,同时也有悖于中小股东的信赖利益。

3、协议收购对国家股、法人股而言是其价值变现的契机,根据“享有利益者承担义务”的理念,被收购的持股者承担披露义务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二、大股东的持股报告义务

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购的前兆,如果某个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股票达到特定比例,就有可能进一步谋取公司控股权。《证券法》就要求其向公司及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其持股情况,其目的是为潜

在的目标公司的股东及公司管理部门建立早期的预警机制,向他们发出警告,使其对可能发生的公司收购活动提高警觉避免做出不明智的投资决策。有关权益披露的规定使得收购人难以在公开其收购意向之前秘密积累目标公司股份,从而保护了证券市场上缺乏经验和信息的中小股东。美国《威廉姆斯法》13D条款规定:当一个人取得一家公司发行在外的股权证券5%以上的受益所有权时,必须在持股达到5%后10日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填报表格13D,并须分送发行人和该种股权证券挂牌交易的交易所。13D表格要求披露的主要内容是:

1、所购股票或股权证券的名称、种类,该股票发行人的名称及主要管理机构所在地;

2、申报人的身份及背景资料,包括其职业、国籍、犯罪记录以及违反证券法规的记录使用的购股资金或其他对价的数量及来源,如果需要贷款,应提供贷款人的名单;

3、购股的目的:包括对公司的未来经营发展计划,尤其是有无将公司兼并、重组或解体的计划;

4、该申报人持有公司股票的总数,以及过去60天内为买卖股份而订立的合同协议所达成的默契

关系等。《威廉姆斯法》的目的是促进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股东能够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因此《威廉姆斯法》被大多数美国法院认为是一部“披露法”。5:英国1989年《公司法》规定:任何人在持有股份公司有投票权的股份权益超过3%时,或降至3%以下,或者在其持股超过3%情形下任何l%以上的增减,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披露。香港规定比例为10%,持有人必须在取得或处理日期的下一个交易日上午9点之前作出披露,澳大利亚统一公司法规定披露比例为5%,披露日期为5日。法国股东持有披露的义务,如披露事项的多少,随股东持股比例不同而变化。划分为5%、10%、20%、50%、66.6%几个层次,披露日期为15日。我国99年《证券法》第79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己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5礴我国采取的披露比例与美国相同,但所不同的是我国的披露期限仅为3日并且在报告前的期限内,不得再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而美国则在报告前”胡滨《试论L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现代法学》,1999年(2)542006年新《证券法》在第86条第l款作了相应的规定,只是增加J’“一致行动人”原则,对该内容将在下文详细论述的10日期限内仍可继续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我国对于大量持股比例及期限的规定,可以说是在借鉴了各国的做法并总结了我国经验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选择,与我国现阶段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是基本相符的。当然,这并不否认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制度会作相应的调整。55我国99年《证券法》第80条(新《证券法》第87条)规定大股东持股报告的内容包括:

1、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2、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

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如果说信息披露旨在保护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仅仅披露这些信息是不够的,应作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为了配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证监会发布了5个配套信息披露规章并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五个规章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和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需要披露的内容以及格式准则。这批配套文件的出台,将最大限度防止并购重组中“隐藏在细节里的魔鬼”产生,规范和完善了上市公司收购、股东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已经开始建设完整的法规体系从2002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一系列新规章,严格界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需要披露的信息,有利于中小股东理性判断重组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三、大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义务

大股东持股达到法定界限,其持股量的变化无疑会对投资者的判断产生影响,因此同样需要履行披露义务。法律通常会设置“台阶规则”,即任何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5%时,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

况。此后每增加或减少持有一定比例时,均需暂停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且需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变化情况。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己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该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如果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无条件的受让。英国和澳大利亚都规定,超过3%界限后,持股数量变化1%时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而美国的规定则比较灵活,大股东在填写了13D表格第4项备案后,任何持股的重大变化(包括在达到披露界限上的持股数量l%的增减或收购股权的意图由纯粹投资转向对股权的控制等实质性变化)都必须立刻补充申报,但对何为“立刻”未明确规定。

四、我国对协议收购中大股东披露信息规定的不足

99年《证券法》第79条(新《证券法》第86条)规定了大股东的持股披露义务,第80条(新《证券法》第87条)对报告和公告的内容作了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政府鼓励收购之意图。但现行法规中仍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如99年《证券法》第80条虽对大量持股及增减变化披露的内容作了规定,但披露信息的内容尚不充分,最重要的是欠缺大股东大量持股目的之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中小股东抉择是否出售自己的股份尤为重要。如《证券法》未对一致行动共同持股的信息披露作出规定,而我国首例上市公司收购案一“宝延**”,就是宝安公司与其两家关联公司采取一致行动,从而损害了广大延中公司中小股民利益的事件。5,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新《证券法》对书面报告的内容并没有作出修改,披露信息的内容应该说依然不够充分,但其86条将收购主体界定为:“投资者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对“一致行56新《证券法》相应的97条修改为:“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少市条件的,该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中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5,1993年9月30日到10月4卜l,延中实业(股票代码600601)被深圳宝安集团收购,最终深圳宝安集团持有延中实业19.8%的股份,实现控股.这是我国证券市场_l二发生的第一起二级市场收购。被业界认为是我国证券市场真正意义上的收购的开端人”首次作了规定,应该说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大进步,令人欣喜,关于该制度,下节论述。第三节关于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一、披露事项

(一)建议披露事项发行人一旦有重大披露事项发生,就须公告,而“重大事项”是指被一个理性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认为是重要的并加以考虑的事项。58建议通过修改《证券法》或者通过证监会颁布相关法规,作如下规定:“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的,被收购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批准收购计划意向后,股东大会正式通过前,必须向证监会报送协议收购报告书备案,同时与收购方共同向公众公开披露下列事项: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股东情况;

2、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3、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收购目的与收购后发展方向;

4、收购股份数额及价格;

5、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来源;

6、收购双方上一财务报表;

7、收购方对收购后下一公司盈利状况的预测。”前文已述,新《证券法》已经颁布、实施,遗憾的是,对于协议收购中的信息披露未作改变,笔者在遗憾的同时也希望证监会能够颁布相关法规,细化相关披露事项。

(二)建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一项公司法上的制度,内容为当被公司收购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时,反对被收购的股东在收购决议前,以书面通知公司其反对被收购的意见,并与股东会上投反对票者,得请求公司以当时公平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该制度的法理理由在于,当公司控股股东出于自己利益做出同意收购或其它对公司经营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时,处于少数地位的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往往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如果中小股东认为该类交易对他们有重大

不良影响时可以有权要求公司购买其所持的股份,从而保护自身的利益,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

(三)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及建立诉讼机制

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不仅在第213条、214条规定协议收购中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更在214条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而首次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协议收购中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也在协议收购中的民事赔偿制度上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尽管在受案范围的确定、程序、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等方面都尚待有进一步的规定,但是它毕竟为中小股东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一个可能。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信息披露制度,那么,中小股东根据上市公司在协议收购过程中的披露的虚假信息做出的投资决定,其损失则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得到补偿。需要说明的是,在协议收购过程中发布虚假信息的主体,往往既包括上市公司与收购方合谋欺骗市场的情况,也包括上市公司在轻信收购方的情况下发出了虚假的信息。上市公司协议收购在中国的盛行,是一个明显带有“中国特色”的现象,在协议收购中,信息披露不实是较为突出的问题,因为收购方与被收购股东、上市公司都有隐瞒协议内容及进展的动因。65也许直到国有股权流通问题的彻底解决后,国的收购制度刁‘可能真正完全的与西方股市中的收购制度具有制度环境上的可比性。“6

二、建立一致行动人制度

前文已述,本文写作于新公证券法》颁布、实施之前,因而分析及相关的立法建议也写于新《证券法》颁布之前。新《证券法》颁布后,我们可以发现一个令人瞩目的改变就是在第86条及其他相应的条款在“投资者”后面加入了“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从而明确规定了一致行动人。尽管该规定尚过于原则,未能明确行动方式.行动主体的范围,也未在立法中明确对共同行为的证明,但这样的规定仍然具有里程碑式的的意义。是指现时可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行使的所有投票权,无论该等投票权是否由该公司的股本所赋予。该8类人为:①一个公司与其母公司或子公司;②公司和它任何一个董事;⑧一个公司和它的退休基金、公积金及雇员持股计划;④基金经理人和他所经营的或有知情权的投资的所专业顾问(经纪人等),以及顾问控制人等与该客户;⑥目标公司董事或准目问或其他事的近亲有人;,⑤一个财务顾标邵d莆事(包括董粤相关受托人以及近亲、相关受托人控制的公司;⑦合伙人;⑧任何人与J七近亲、相关信托和山〕〔本人、近亲、相关信托所控制的公司

第2章协议收购出现的原因

1经济原因: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第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偏小,要约收购难以进行。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是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造过来的,国有股法人占有很大比例,而且不能流通,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流通股所占比例很少。2一般来讲,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收购通过买入流通股获得控股权的数量微乎其微,而协议转让由于具有收购范围大和实施障碍小的优点,成为目前最具实际意义的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方式。据统计,在中国的1200多家上市公司中,有950多家都是由国家股和国有法人控股的上市公司。这些公司不仅数量大,而且从整个股本结构看,在近5900亿总股本中,有3800亿是非流通股,在非流通股当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有3000多亿。就是说,从股份公司的数量看,它占到了80%,从股本的结构看非流通股占了2/3,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到了总股本的50%以上,3这就使得任何一个投资者都无法通过要约收购方式,从股票二级市场上获得一个上市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因而投资者买卖股票的目的经常是通过短线炒作获取股票买卖的差价,而不是战略性的投资收购。

第二,股权结果不合理造成经营者权力膨胀,极易阻挠要约收购的开展。“在中国,上市公司收购往往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许多上市公司收购也是政府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结果。这是因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形成了大量不可流通的、掌握在政府手中的国有股份,构成了不太合理的股权结构。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政府拥有对控制权转让的当然发言权。4我国大多数上市公

司的经营者都是由非流通股的国家股和法人股股东委派的,很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同时也兼任其控股母公司的董事长。由于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权还没有实现人格化,所有者缺位,股东“用脚投票”监督和第2章协议收购出现的原因积累的机制还不够健全,股东大会不可能对经营者形成硬约束。5加上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过小,即使公司业绩较差,流通股的股东纷纷抛售持股,致使公司股票的价格下跌,经营者也不必担心自己经管的上市公司会在二级市场被收购,小股东的“用脚投票”机制也不可能对经营者产生压力。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监督不到位,极易使经营者权力膨胀,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其结果是对危及经营者利益的任何行动,都会导致经营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动用公司力量加以阻挠,客观上造成任何敌意收购都会遭到应邀者以目标公司之名义和财力进行反对。因而,为减少交易费用,避免目标公司经营者不必要的阻挠,收购人往往寻求以善意的方式与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直接谈判,在不损害经营者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议收购。2

2政治原因:不规范的政府行为

我国目前尚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政企职能还未完全分开,政府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介入较深。例如1996年,上海市政府做出了以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为龙头,带动全市的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在政府的推动下,仅10月一个月就有8家上海本地上市公司发生了并购事件,当年524家上市公司中,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达60多起,约占上市公司总数的巧%。1997年众城实业、联合实业、钢运股份的重组也是上海市政府推进上市公司重组政策的体现。6曾经有学者这样评价:“中国股市作为政策安排的产物,历来被要求按国家意志发挥功能和作用。在实现国家意志过程中,中央政府逐渐形成了极富特色的、目标与手段相互适应的强有力的行政干预体系。”7一方面,政府往往作为公共政策的供给者,通过制订有关公共政策来对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施加影响;另一方面,我国有关社会保障体制并未完全健全,企业还负责本应由政府提供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的供给,因而,政府又往往以社会福利保障和社会秩序稳定为藉口,干预公司收购活动。

3实际情况:要约收购面临诸多障碍

首先,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集中,普遍存在绝对控股股东,在这种情况下,要约收购是很难进行的。其次,上市公司价值高估,要约收购成本过大。我国股票市场规模太小,又人为地把股份划为流通股、非流通股,使得市场上供求失衡,造成股价居高不下,上市公司的价值被严重高估,对收购方缺乏吸引力。在目前,可能的收购对象是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份,而这部分高估的股价加上一定比例的收购溢价,收购方要付出很高的成本。收购的目的在于创造新增价值,如果收购成本太高,成本收益倒置,理性的收购便不会发生。再次,投融资体制对要约收购形成制约。要约收购的整个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包括交易和收购之后的整合,都需要商业银行的支持。国外普遍采用的换股、融资收购等在我国很难推行,国家对企业发行债券控制又很严,公司唯有采用现金和借贷收购。日而现金收购成本很高,我国公司普遍现金不足,因此现金收购很难进行,另外,借贷收购又受限于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同时《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也制约了要约收购的发生。最后,上市公司股权割裂,导致同股不同价,要约收购难出价。从现实看,协议收购仍是获取公司控制权的最佳选择,是上市公司收购的主流方式,原因在于它的成本远低于要约收购的成本。协议收购的成本很低,谁又会去发起要约收购呢?如果控股股东不愿转让控制权,协议不成,通过发起收购要约来夺取,要付出很高的成本,而且要冒失败的风险。即使最终收购成功,万一获得的股权超过75%,还得面临下市的危险,这是收购方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尽管要约收购是“阳光收购”,更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但是,它的发生和盛行需待市场条件的齐备,这可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协议收购仍然是主流。

4.债权收购协议1 篇四

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

甲方(债权收购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方式

组织机构代码证:

乙方(债权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方式

组织机构代码证:

甲方因对第三人xxx公司负有债务,在向该公司债转股过程中,发现第三人xxx公司对贵单位(个人)负有未偿还之债务。因甲方有上市交易的股权若干,为使贵单位(个人)的债权能够得以维护和实现,现甲方欲以以股抵债之方式收购贵公司对第三人xxx公司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甲乙双方本着互利共赢、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之原则,就甲方就收购乙方持有xxx公司债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承诺:

为使甲乙双方收购事宜得以顺利进行,甲方向乙方承诺如下:

1、甲方以上市交易股权每股股价的90%收购相对应的债权(即

以0.9元的股价收购1元的债权)。

2、若甲方上市交易的股权在一年内(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被第三方全额收购时,甲方承诺,甲方向乙方整体

偿还第三方xxx公司对乙方所负债务。

3、若甲方上市交易的股权在一年内未被第三方收购时,甲方承

诺:

(1)若以股抵债的股权股价市值高于本款第一项约定的价格的,则该股权的全部收益归乙方。

(2)若以股抵债的股权股价市值低于本款第一项约定的价格的,甲方将按照本协议签订时每股股价的90%回购该股权,以此

偿还乙方债务。

二、收购债权事项

1、乙方自愿将以下内容的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向乙方交付

约定数额的股份。

2、收购债权的债权标示:

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住址:

债权额人民币),利息

为:。

清偿期限年

偿还方式: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订立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恶

意磋商等有违诚信之行为,若因一方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对方受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之责任。

2、乙方应保证其让与的债权合法真实有效,且该债权具有可让与

性。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应保证其对转让的债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应保证

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乙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4、若乙方与第三方xxx公司互负债权债务,则乙方应保证其向甲

方转让的债权先于第三人xxx公司对乙方的债权到期。如若第三人xxx

公司以其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先于或者同时与转让的债权到期为由主

张抵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5、乙方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本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约

定的债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债权转让事宜。

甲方应自乙方转让债权后的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股权转让事宜的进行。

6、乙方应将债权转让事宜及时书面通知第三人xxx公司。

若第三人xxx公司以其未接到乙方的书面债权让与通知为由进行

抗辩,致使甲方接受让与的债权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收购该债权的款项及利息,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甲方自债权让与通知到达第三人xxx公司时,对第三人xxx公司享有

债权并取得与该债权相应的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乙方自甲方将该

约定的股权交付给乙方时取得该股权的所有权。

8、甲乙双方因办理以股抵债事宜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自的费用各自承担。

四、支付方式

甲方依约定,向乙方交付股(大写:)的股份以抵偿元(大写:)的债权。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应当恪守

协议之约定,非因不可抗力之缘由,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因一方违

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所抵债权额的%作为违约金。

六、补充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

本着合法、公平的原则,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协议的内容与补充协议的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七、合同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解释。该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者本协议相抵触。

八、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下列第(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人民法院管辖

九、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5.二手车收购协议 篇五

旧机动车收购协议书

甲方(出售方):

乙方(收购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目的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出售旧机动车——车牌牌号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本协议自年月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交易车辆价款

1.旧机动车的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圆),上述价款

包括车辆、备胎及

2.过户手续费由

三、等附件。方支付。付款及交付、过户

1.乙方于协议签订后(当日/日)内支付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圆)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支付方式:(现金/指定帐户)。

2.甲方于协议签订(当日/日),将旧机动车及其(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

件及复印件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3.乙方于(过户/转籍)事项完成后(当日/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价款人

民币元(大写:圆)。

4.支付方式:□现金□指定帐户□冲抵换购新车款项

四、/ 2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协议编号:

1.甲方应确保该车辆出售给乙方时(年月日时分以前)无债

权、债务、交通违章、未还清的分期余款、刑事盗抢、违法案件等纠纷。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不得无故推脱,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该车过

户困难,或不能过户导致乙方和买主之间产生纠纷时,甲方须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乙方

和买主的实际损失。

3.甲方承诺已对旧机动车的配置、技术状况和原使用性质了解清楚,该车能根据居住管辖

地车辆落籍规定办理落籍手续。如由于甲方的过失导致(过户/转籍)手续不能办理,则乙方可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返还定金,已经发生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负责保管甲方移交该车辆过户手续,并确保在待售期间该车无交通违章,刑事违法的纠纷,若发生以上状况,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该车过户手续,在最短时间内进行车辆手续过户。本协议书签

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收购车款,并取走交易车辆及全部手续。车辆一经收购概不退还。

六、违约责任

由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非责任方均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本协议相关条款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

七、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章):乙方(签字/章):电话:电话:

6.最新股权收购意向协议 篇六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依法持有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XX%股权。

2、乙方拟向标的公司个人股东收购所持有的标的公司之股权,前述收购完成后乙方依法持有标的公司XX%股权。

3、乙方已知悉截至2018年7月31日标的公司股权情况及标的公司资产负债情况,有意受让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XX%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持有标的公司XX%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转让给乙方达成以下意向:

一、标的公司主要资产概况

截至2018年7月31日,标的公司资产总额为人民币XXX

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XXX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XXX万元。

二、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标的公司XX%股权(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三、评估基准日

甲乙双方确认,标的公司的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18年7月31日。

四、转让标的的价格确定

甲乙双方确认,由甲方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评估值作为转让标的价格的参考依据;甲乙双方同意以XXX万元人民币作为本次标的公司XX%股权转让挂牌底价的参考价格,如核准或者备案转让标的评估价值高于XXX万元人民币,则甲方应通知乙方,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如核准或者备案转让标的评估价值低于XXX万元人民币,则甲方将以该价格作为挂牌交易底价递交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挂牌交易。

五、股权转让流程

1、甲方制定《转让方案》,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实施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3、标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4、甲方申请在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交易价格最终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时的竞价结果为依据。

5、交易成功后,由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履行股权转让程序,双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期限内完成所转让产权的工商变更手续。

六、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乙双方应相互协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期限内完成所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

2、乙方应于甲方递交股权转让挂牌申请后,按照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以及期限提交受让申请并按照要求缴纳保证金,按照本协议约定参加股权挂牌交易。

3、标的公司XX%股权竞拍底价或竞拍价超过人民币XXX万元时,乙方有权不参加竞拍或退出竞拍。

七、定金条款

为了启动国有股权挂牌交易审批流程,乙方同意以乙方名义在甲方所在地银行开设双方共管账户,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天内,向共管账户支付定金人民币50万元,作为乙方依约参加竞拍的保证。

1、在甲方向产权交易中心递交标的公司XX%股权转让挂牌申请后,乙方按时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并通过上述的共管账户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如乙方因自身

原因未按照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或期限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等,导致无法参与交易竞价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共管账户中定金人民币50万元。

2、为避免歧义,双方确认,如届时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已提交予产权交易中心作为保证金,则前述转为保证金的资金,将按照产权交易中心执行的保证金操作细则及转让信息公告中关于保证金处臵的约定执行。

3、乙方因自身以外的原因(如第三方以高于本协议约定交易底价摘牌等)未能成功摘牌竞得标的公司XX%股权,在产权交易中心退回保证金至共管账户后三日内,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将共管账户资金按原路退回至乙方。

九、其他

1、为避免歧义,双方确认,甲方仅需依照本协议约定之流程、条件将转让标的提交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同时乙方仅需依照本协议约定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且以本协议约定之竞拍底价竞得转让标的。本协议并不代表甲方与乙方已就转让标的公司XX%股权达成一致,股权交易最终以产权交易中心竞买结果为准。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3、本次股权交易涉及的税费,甲乙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4、甲乙双方因本次交易产生纠纷的,应友好协商,如协

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5、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或盖章):

合同签订时间: 2018年 月 日

7.稻谷收购协议书 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优质稻谷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稻谷基本要求:

产品名称品种规格产地等级单位数量价格金额合计交货时间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优质稻谷应符合gb 18406-XX《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达到优质稻谷相应的国家标准。

2、外观质量:稻谷谷粒饱满,色泽金黄。

其他要求。

第三条、种子提供方式为:□乙方提供:□甲方自备,提供种子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种子应满足的条件为:_____ _ ;对种子验收的方式为_____。种子价格为___元/___(单位),合计:_____ 元,种子(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_______年____ 月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于秋后收购时抵作货款。

第四条、收购定金:乙方□ 是/□否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定金_________________元。交货时定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定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稻谷种植的管理:乙方负责稻谷种植的技术、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技术指导,甲方应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接受乙方的技术指导并按照要求抓好种植和管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除草剂,确保稻谷质量。

第六条、检验方法:抽样达到无公害要求,国家标准;检验时间:交货时;检验地点:交货现场。双方对质量有争议的双方抽样封存后在送当地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承担:抽样合格的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交(提)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第八条、收购及结算方式:乙方应提前一天安排次日应交售的稻谷的地点、品种和数量并通知甲方,甲方根据乙方的预约通知单要求将稻谷送到乙方,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验收合格后,当场以现金方式结清甲方的稻谷货款。计量方法:以交货地的称量为计价重量;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由乙方负责包装并承担包装费用。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仅限于双方约定种植数量),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和外观质量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______日内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甲方不按时、按质向乙方提供稻谷或在未完成订购任务情况下将稻谷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稻谷的市场价款的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误差等问题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未按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稻谷的,乙方应按平均亩产量和保护价的标准向甲方赔偿损失;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第十条、不可抗力: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它约定事项:

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并应采用书面形式达成变更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_____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2、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种植方(签章): 收购方(签章):

住所: 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8.资产收购意向协议书 篇八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乙方欲,甲方有收购乙方相关资产意向,经双方多次协商,现就收购事宜达成意向如下:

一、甲方收购乙方的资产标的基本情况如下: 1:土地(土地证号:面积)2:房屋 2:设备

(具体明细详见本意向附件《收购资产清单》)具体收购资产范围由双方协商同意后在正式资产收购合同中确定。

二、收购的尽职调查

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其律师对所涉收购资产状况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应当如实向律师提供转让资产的法律文件及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甲乙双方均同意,在乙方已经确认其对该资产收购项目所涉事项的尽职调查完成后,方可签订《收购协议》。本《意向书》的签订不表明双方必须在此基础上签订《收购协议》。

三、意向书的变更和解除

1:未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变更和接触本意向书。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意向书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变更或终止履行本意向书。

3:本《意向书》在双方正式签订《资产收购合同》后终止。

四、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保证对《意向书》的内容及双方各自提供的资料保密,除非对方同意,否则不得泄露获得对方的相关资料和谈判信息。

五、其他事项

(手写)或直接填写(无)

六、成本与费用

双方各自承担执行本《意向书》产生的成本与费用(包括相关方的顾问费)。

七、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意向书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 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章 :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公章 : 日期:篇二:资产收购意向书 资产收购意向书

申请书所需附件(交易特别规定的除外):

□ 董事会决议;资产负债表;授权委托书;(以上附件均需签字)□ 若申请人为自然人,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篇三:资产收购意向书

资产收购意向书

申请书所需附件(交易特别规定的除外):

□ 董事会决议;资产负债表;授权委托书;(以上附件均需签字)□ 若申请人为自然人,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篇四:资产收购意向书

资产收购意向书

一、目标公司资产的详细陈述:

1、资产范围(附清单);

2、资产有无设定抵押、担保情形;

3、如系国有资产,有无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三、保证条款:保证上述条款及文件的真实性,如有错误和不实之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过渡期条款:

1、双方应尽快取得涉及本项交易或与本项交易的实施有关联的第三方同意、授权及核准;

2、卖方承诺在此过渡期内妥善保存管理目标公司的一切资产;

3、为维护目标公司的现状,防止卖方利用其尚为目标公司之机,变相从公司获得其他利益,使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4、双方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以免节外生枝。

五、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a、办理有关产权证照转户手续; b、资产移交期限;

c、分批移交,移交时间表。

2、买方:a,付款日期; b、付款方式; c、机关日期和方法。

六、现有职工安置问题

七、违约责任

八、生效条件

收购方: 年 月 日

附件(略)被收购方:篇五:资产收购合同范本

资产收购合同

(征求意见稿)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与甲方已于 年 月 日签定《资本收购意向性合同书》,约定甲方分两期收购乙方的部分资产。其中第一期资产甲方在 日内接收;第二期资产甲方在 年 月 日前接收。现甲方愿意收购乙方的上述资产,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资产收购范围 1.1 资产收购:甲方同意依本合同条款和条件收购上述乙方的资产(详见本合同附件一:转让资产清单,略)(下简称“转让资产”),乙方同意依本合同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该等资产。

1.2 资产交接:转让资产按下列方式分期交付:

(1)转让资产清单内载明的位于 的房地产,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交付给甲方;

(2)转让资产清单内载明的其他资产,乙方应在甲方按本合同

第二条的约定支付收购价款后 日内交付给甲方。1.3 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1)乙方应将附件1所列房地产按本合同第1.2条的约定交付时到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办妥房产过户手续,并缴还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2)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第1.2条的约定交付相关资产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产的发票、资料等文件。1.4 解除抵押合同:由于乙方已经把本次转让的位于 的房屋抵押给抵押权人,乙方同意在甲方支付第一期价款后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终止与抵押权人签署的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办妥注销抵押登记和缴还房屋他项权证手续。抵押权人或乙方在完成上述手续后的当天将有关抵押登记注销证明传真给甲方。

第二条 支付价款 2.1 收购价款:作为乙方向甲方转让资产的对价,甲方将向乙方支付总额为人民币 元的价款(下简称“收购价款”)。2.2 收购价款来源: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向银行贷款 元(下简称“承债式贷款”),并承诺该承债式贷款将用于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并以未抵押的部分房产及其他未抵押的资产为该贷款提供足额的抵押担保。2.3 支付方式:甲方承诺将按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收购价款:

(1)第一期付款:人民币 元将在本合同第2.2条抵押贷款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2)第二期付款:人民币 元将在甲方收到贷款银行 元承债式贷款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3)剩余的收购价款:人民币 元将自 年起从甲方税后利润中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其中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人民币 元,在 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元。如果当期税后利润不足以支付应付收购价款,则该期因此未能支付的价款顺延至下一期支付,但最迟应于 年

月 日前全部付清。第三条 陈述和保证 3.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已经向市国资委报批,国资委批准收购本合同项下资产的批文是:

(3)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4)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3.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交易,并已依法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4)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义务;不存在未了的或可能提起的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5)其对转让资产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有权出售转让资产,不存在附件一清单未披露的包括抵押在内的各种担保和债务负担;(6)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转让资产全部交付之日止,在转让资产上不设置新的包括抵押在内的各种担保负担;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处置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资产;转让资产没有发生重大不利甲方的变化;(7)已经对转让资产投保了必要的财产保险,保单在相关资产交接前一直有效。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收购价款的前提条件是:贷款银行与甲方按本合同签署并履行了承债式贷款合同。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到期收购价款,则按迟延支付价款的日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违约金金额不超过应付迟延价款金额的 %;(2)如果由于甲方迟延支付到期应付收购价款的原因,在其收到乙方书面催付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则乙方有权在书面通知甲方 日后终止本合同;

(3)如果由于甲方不依约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或者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的原因,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实际损失。5.2 乙方的责任

(1)如果由于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者未 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因,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收购价款中抵扣相应的金额;如果抵扣的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的实际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向甲方支付。

(2)转让资产在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给甲方之前产生的对任何第三方或政府的责任、罚款、赔偿或税收负担等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由此遭受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3)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则每迟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金额为收购价款总额万分之 的违约金,但无论如何,不超过收购价款的百分之十。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办理产权转让通知后三十天内仍未办妥,则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十天后终止本合同,其已收取的收购价款本息应当返还,并依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粮油收购资金结算合作协议 篇九

甲方:敦化农业发展银行敦化支行

乙方:敦化市农村商业银行

丙方:中央储备粮敦化直属库

为进一步提高金融结算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收购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本着友好协商、诚信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制定本协议并各自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业务合作目的甲方、丙方、利用乙方营业网点和电子银行的现代化结算手段,实现甲方、丙方的粮

食收购资金顺畅拨付,保证甲方对粮食收购资金的有效监管,为卖粮人提交供更加安全、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更好地服务于“三农”。

第二条 业务合作形式

按照丙方需求,经甲方同意后,乙方为丙方开设粮食收购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并开通

网上银行业务、账户资金余额查询功能及余额变动短信提醒功能。

第三条 结算合作的范围

乙方结算合作的范围主要包括:甲方对丙方发放政策指令性贷款及丙方自有资金形成的收购资金结算。

第四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1.1、甲方有权根据农发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丙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同时有权到乙方查阅丙方收购资金专户相关交易明细等资料。

1.2、甲方若发现丙方存在收购资金使用不合理,逃避银行监管,违反甲方信

贷资金

监管规定等行为,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送暂停或终止代结算合作业务通知书,通知乙方暂停/终止丙方结算业务。

1.3、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任何账户,一经发现,甲

方有权

停止后续贷款资金支付,并根据情节实施信贷制裁。

1.4、如乙方不配合甲方对丙方账户的监管或无法满足丙方合理资金需求,甲

方有权

立即更换合作银行或调整资金支付方式。

2、甲方义务

2.1、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丙方收购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收购资金支付及使用办法。

2.2、甲方有义务提交供优质、快捷结算服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权力

1.1、乙方可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在甲方指定的乙方营业网点为丙方开通企业

网上银

行功能,网上银行业务及存取款业务收费标准按照三方商定结果执行。

1.2、乙方为丙方设立的收购资金结算账户只能收取甲方通过转账方式汇入的粮食收

购资金,对不符合专用款项规定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乙方有权拒绝受理。

2、乙方义务

2.1、保证网上银行及结算账户业务畅通,确保收购资金即时到帐,交易安全。

2.2、乙方根据甲方的规定及丙方的要求,为丙方提供现金收付、网银等服务,同时提

交供查询和对账服务,保证丙方获得相关票据凭证和数据信息。

2.3、乙方营业机构保证丙方提前一天预约的现金需要,不得拖延和拒付,抢占存款余

额。乙方营业机构要保证持银联卡卖粮农户提交前一天预约的大额现金需求,保证在预约现金的乙方营业机构能够足额支取现金。

2.4、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丙方的资金监管,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丙方收购资金账户交

易明细资料,余额变动短信提交醒功能。

2.5、乙方有义务在接到甲方暂停/终止结算合作业务通知后立即暂停/终止丙方结算合作

业务。

第六条 丙方权利及义务

1、丙方权利

1.1、丙方有权在乙方通过临柜等方式查询开立的收购资金专用账户,并

能够及

时获得相关票据凭证和数据信息。

1.2、丙方在乙方营业机构提交前一天预约的现金需要,能够从预约现金的乙方

营业机构支取现金。

2、丙方义务

2.1、丙方自愿接受并配合甲方的信贷监管及核查,也自愿接受乙方按甲方要求进

行的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2.2、丙方要宣传、倡导卖粮人在乙方营业机构办理银联卡,尽量通过网上银行、资金转账等方式汇划粮食收购资金。

2.3、丙方尽量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售粮款,如须支取现金用以支付售粮款,须至少提前一天向乙方预约。

2.4、丙方在乙方开设的结算账户中发生的所有业务,都要接受甲方监管检查,并

同意乙方向甲方提供交易明细等资料,同意乙方在收到甲方送达的暂停/终止结算业务通知后,暂停/终止丙方结算账户业务。

2.5、收购结束后,丙方有义务自动将结余的粮食收购资金按甲方时间要求及时全

部划回甲方。

第七条 协议的终止

甲、乙、丙三方要严格按照本协议的内容办理收购资金结算合作业务。丙方收购

业务结束后,甲乙双方要共同对结算账户进行清理确认并对账户注销后,本协议即终止。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可由三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人

民法院提交起诉讼。

第九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日起

生效,有效期一年。对本协议未尽事宜,经三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负责人负责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

10.收购协议书 篇十

乙方:XX市区 镇 村 农户

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收、农民增收,稳定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经甲、乙双方商定,对______年早稻收购签订如下协议:

一、品种、数量:乙方向甲方投售______年本地产圆粒型早灿谷 公斤。

二、质量:乙方投售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

三、收购价格:该收购协议内的粮食符合国家粮食收购中等质量标准的,收购价格为每____公斤____元。当市场粮价高于上述价格时按市场价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上述价格时按上述价格收购。 同时,按实际投售数量,每___公斤外加_____元的政府价外补贴。

四、货款结算:出卖人交售的粮食经验收合格后,买受人应在______天之内,通过银行转账(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五、为鼓励乙方如数完成订单粮食,对完成早稻订单农户,按订单数量,每_____公斤实行____的奖励,在收购结束时兑现。完不成订单数量不予奖励。

六、双方责任、义务:

1、甲方积极为乙方提供市场信息,努力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加强与联系,为乙方售粮提供优质服务。

2、乙方妥善安排粮食生产,按合同种足好早稻,保质保量完成好本协议确定的投售数量。

3、对甲方组织的粮食生产情况调查,乙方应及时提供有关数据。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乙方在投售本协议内的早籼稻时,须随带甲方发放的售粮卡。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

法人代表(盖章):

委托代理人:

乙方: 农户(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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