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养老院扶持政策

2024-11-16

政府对养老院扶持政策(7篇)

1.政府对养老院扶持政策 篇一

我市民办教育急需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对我市部分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我市民办教育急需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对我市部分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孙东权

最近五年来,铁岭市民办教育的发展呈现出百花争艳的良好局面,无论是民办小学、中学、高中还是民办职业学校,都已成为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同任何一种新生事物一样,我市民办教育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一系列急待解决的问题。最近,我们对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我市民办教育规模小、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竞争力差。其主要原因在于,资金严重不足,投资者成分比较复杂,无后续资金支持,而融资又无通畅渠道。在我市,目前尚无民办学校得到政府任何形式资助的先例。众所周知,各类公办学校得到国家政策性拨款动则几十万、几百万。同时,民办学校并未获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并未受到同样的重视。在我市,各县区都有对民办学校招生的歧视性政策。其它如民办教师待遇与公办一视同仁等问题都始终没有解决办法。如果不能遏制由于制度性缺失导致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不稳定、流失加剧的趋势,后果将越加严重。

通过调查,我们的结论是:我市民办教育急需政府的政策支持与资金扶持。

一、政府真正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切实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招生上的平等权和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

要真正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首先必须克服对民办教育的一系列片面认识,诸如:认为民办教育不是“自己”的;认为民办教育都是想赚钱的;认为民办教育是与公办教育争生源的;认为公办教育还办不好、管不好,既没有精力去管民办教育,更没有财力去支持民办教育;认为公办教育办得好,就没有必要办民办教育,等等。我们应该看到,民办教育是在替政府分担教育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不但要热情支持民办教育,还要感谢、奖励民办教育。只有观念转变了,认识提高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才能真正把民办学校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统筹规划、协调发展。

要切实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招生的平等权以及民办学校的招生自主权:一是要取消所有限制民办学校招生的各种歧视性政策。二是考虑到民办学校投资渠道不同于公办学校,应该采取与公办学校不同的招生政策。公办学校是由当地政府利用公共财政支出建立的,为当地居民子女接受教育服务,限定其招生范围是应当的。而对于民办学校来讲,却不应这样的限制,应该允许民办学校跨地区招生。三是要改变将民办学校作为一个招生批次、放在公办学校之后组织录取的办法。应该按照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让民办学校与相应层次的公办学校一起招生,或者允许民办学校适当提前招生。从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只有实行开放的招生政策,让民办学校和家长之间有足够的双向选择的机会,民办学校才能招收到学校正常运行必须的学生,否则学校的生存就会出现问题。

二、认真落实已有的优惠政策,尽快出台相关金融扶持政策,解决制约民办学校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包括由政府设立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的专项资金,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禁止向民办学校乱收费等。

根据我们实地调研的结果,《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所做出的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或落实得不完整,其中也包括对有关政策规定理解不一致的.问题。而落实这些优惠政策,是体现国家意志、政府意志,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落实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方面,除国家有关部门已就税收优惠及制止向学校统筹经费等做出明确规定外,希望有关部门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关于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问题。应该明确把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作为政府应尽的义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关于土地和建设优惠政策的落实,对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包括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的学校后勤设施如学生公寓、食堂等用地以及各种配套设施建设等,给予哪些优惠政策、哪些项目应该给予什么优惠,建议有关部门做出明确的规定,使民办学校用地和建设中应该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关于促进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老师之间合理流动问题,有关部门应该联合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民办学校聘用教职工全员事业人事代理制,由县级以上人才服务中心教育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人事代理的内容应包括:保留原身份、人事档案、毕业生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档案工资调整、组织人事关系接转、代办养老保险和公积金、岗位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等。

总之,国内发达地区对发展民办教育的政策越来越灵活务实,我市也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切实促进全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中共铁岭市委党史研究室

2.政府对养老院扶持政策 篇二

中德两国虽然政治经济体制不同,物流发展阶段迥异,但德国政府在物流业发展中的角色定位,以及其娴熟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适时调控和有效推动物流经济发展的作法,仍然可以为我国物流业的发展提供宝贵经验,有着较强的借鉴价值。

主体作用

政府在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方面应继续发挥主体作用。作为物流活动主要载体的物流园区建设目前仍处于相对无序状态,定位不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甚至借物流“圈地”的现象比较突出。一方面造成物流园区在总量上不能满足物资流动的数量和质量要求,另一方面,大量物流园空置率走高,“没物可流”,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

原则上一个城市或者一个经济区域只设立一家综合性物流园区。物流园区并不是多多益善,控制物流园区的数量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园区的集聚效应,实现物流设施的集约化和物流运作的共同化,强化其与区域经济的互动;此外,除了配套某一产业的专业物流园区外,物流园区原则上应以综合性为主,以求得在有限的建设面积上实现物流功能多样化,达到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的目的。

注重发挥物流园区的多式联运功能。物流园区选址应尽量位于公、铁、水运输交汇点,新园区至少应拥有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在园区设施建设时要着力构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通道,并适度超前,以促进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转化和衔接,为企业进驻后采用一体化多式联运打下基础,同时也为园区和园区之间的跨区域运输提供组织化、协同化和规模化的前提。

主导作用

政府在标准化制定和使用方面要重点发挥主导作用。近年来,我国的物流标准化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仍然存在体系不完善、协调配套性差、应用推广不足、与国际标准接轨比例低等诸多问题。物流标准化是实现物流合理化的必要手段,德国就是通过统一的集装箱和托盘标准技术奠定了物流业的基础,他们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深思。政府作为国家标准的组织制定者和推广者,应从物流系统的角度全面开展各环节标准化工作,在标准修订、推广和与国际物流标准衔接方面下大力气。

循序渐进地完善我国物流标准化体系。建立健全物流标准化体系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应制定中长期规划,根据轻重缓急逐步完成。首先对我国现行物流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在坚持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物流企业的实践经验和需求,淘汰一批影响物流业整体发展的旧标准,修订、完善和出台一批对物流行业有共性和关键性意义的基础性标准,然后在保持各种相关标准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推出新标准,逐步形成一套能够引导和规范国内物流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物流标准化体系。

以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物流标准化建设。企业是务实的,利益是它们平衡取舍的关键,政府在推广标准化方面应予以政策支持和制约,并通过经济杠杆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如按国际标准化要求建设交通基础设施和生产物流基础设备,为企业更换国际标准物流设备提供优惠贷款,对使用集装厢、标准托盘和标准集装单元的企业给予政府补贴等等,为物流标准化的推广和实施提供动力。当然,当物流领域标准化发展较为成熟,如托盘能够像钱币一样流通、交换和使用后,企业就会由被动转为主动参与标准化建设了。

联通作用

政府在物流信息网络建设中要全力发挥联通作用。从信息化角度看,中国物流企业还处于相对原始和低级的阶段。目前我国已经或部分实施了信息化的物流企业不到40%,且大多属于企业内封闭运行的电子商务信息,没有形成产业网络平台,更没有跨行业、跨地区,贯穿生产商、零售商、物流商和客户的信息平台,无法资源共享,导致物流效率低下、物流成本偏高。

以政府为主导建立跨产业、跨国界的信息网络平台。政府应加大投入建设以高速数据网络为核心的信息基础设施,以保障网络系统良好的扩展性、开放性及持续发展能力。在这个基础上,致力整合现有物流信息服务资源,促进各类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形成跨行业和区域的智能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进物流信息化国际合作。

鼓励物流信息网络技术研发。政府应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倾斜,扶持现代物流研究咨询机构的发展,鼓励企业与他们合作,共同开发、应用、推广先进的物流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和技术,引导研究咨询机构承担起第四方物流的角色;同时对已经在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政府应给予更大力度的政策补助,以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引导企业专注平台建设与运营、服务体系创新,为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育条件。

强制作用

政府在绿色环保、节能减排方面要合理发挥强制作用。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与欧美国家相比,绿色物流在观念上、政策上、技术上都存在巨大差距。物流的基础设施、技术水平还比较落后,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联网运输能力较弱,80%以上的货物仍然依赖高碳排放量的公路运输;物流企业的经营目标还仅仅专注于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行业内部的无序发展和混乱竞争带来了高昂的生态环境代价;政府针对物流行业的环保政策法规较少,缺乏对现有物流体制进行强制性环境管理的能力。

营造完善的法规环境。对绿色物流的发展要立法推行,政府要积极出台明确针对物流活动的政策和法规,对交通运输、产品包装、流通加工等不同物流环节的节能环保标准作出明确要求,逐步建立起绿色物流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物流企业的发展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同时要加强对企业物流活动的有效监管,督促和引导企业增强环保意识。

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政府可通过增加燃油税、提供补贴等措施,优化不同运输方式的组合,将部分货运需求从公路引向铁路、水路,尽可能减少对载货汽车货运的依赖;通过高速公路分级收费的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业选择环保的低能耗运输工具;通过设立环保基金、专项环保贷款、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企业主动选择绿色物流活动;通过提供财政补贴的方式引导企业联合科研机构加大对绿色物流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并积极推广使用等等。

后盾作用

政府在物流行业协会建设方面要充分发挥后盾作用。行业协会在物流产业发展中的作用不可低估。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物流行业协会,但真正能够发挥作用、对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出谋划策的行业协会很少,很多协会有名无实。

要充分发挥物流协会的作用,政府既不能在职能上包办代替,也不能将之完全甩向市场不闻不问,应该在政策上和财政上给予大力的支持,成为行业协会从初始阶段走向成熟壮大的坚强后盾。

在职能上简政放权。政府应在制定和推广物流行业标准、物流教育规范,物流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等方面赋予协会一定的职责和权利,放手依靠物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管理和提供行业服务,委托协会处理适宜协会承担的政府宏观管理事务,逐步树立物流行业协会的地位和公信力,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3.政府对养老院扶持政策 篇三

随机采访的14家企业之中,认为财政政策作用重大的占31%,认为作用较大的占55%。由此我们认为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最大。此次调研总共分发了571份调查问卷,所调查中小企业中中型企业占14.3%,小型企业占50%,个体营业占35.7%。大部分工人表示生活水平较以前得到了提高,生活幸福感提升。

虽然政府关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效益,但是仍存在改进之处:首先,应增强政策导向性;其次,简化申请流程;最后,加强宣传推广。

关键词:史密斯模型;中小企业;政府扶持政策;工人幸福感

中图分类号:F279.243;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0-0025-01

一、背景及意义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国内中小企业作为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也日益显现出困难之处。中小企业有效的缓解了目前基层群众就业工作压力,增大了就业范围,带动了基层经济的发展。

为此,分析现阶段乡镇政府政策执行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改进建议,对提高乡镇政府的政策执行效率,改善政策执行效果,更好的扶持中小企业运营,提高农村工人们生活水平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调研基本情况

实践期间,调研队成员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及采访等一系列方式对中小企业运营现状及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进行了充分调查。除此之外,调研队成员还走访了工人的家里,深入了解了他们的生活状况,了解了他们的想法和需求,使我们的调研更加客观现实。

我们调研团队拜访了陈坡农村信用社和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并采访了魏行长和高科长。向他们了解了郓城当地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绩效:农村信用社连续4次降低基准利率,降低中小企业的成本的同时刺激消费带动经济,直接间接的扶持中小业;税务局也调整了个人所得税及中小企业所得税,使企业及个人的税负大大降低,促使中小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更好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对中小企的扶持政策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光明与希望。

我们调研团队主要走访了14家中小企业,跟随相关人员参观了车间及仓库等地,发现仓库内并没有大量存货,说明近几个月以来公司销售成果优异。调研期间,我团对中小企业的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访问,更深入了解了政府扶持政策出台以后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当我团成员们让中小企业的工人们填写调查问卷,并向他们询问生活的近况时,工人都露出了羞涩的笑容,这笑容感染了一切,言语之间透露着对新生活的满意与向往。纺纱厂的技术工人李明,高兴地表示对我团的欢迎,热情带领我们参观了纺纱厂的并线车间,捻线车间及公司仓库,整个过程中,脸上一直洋溢着暖人的笑容,据了解,他是一名25岁的小伙子,由于家庭原因,高中毕业以后就投入了社会,本来打算外出打工,但是看到郓城近年来发展的越来越好,家里周边的中小企业运营效益也越来越好,所以他放弃了去外出打工,选择了留在家人身边,在当地的中小企业进行工作。现在的他很庆幸自己当初的选择,在这里,他每天可以回到自己温暖的家中,可以陪伴自己的儿女茁壮成长,避免了他们成为留守儿童。

在走访的过程中,调研团队调查了多家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的生活情况,根据我团的观察,孤寡老人大都也去周边的中小企业做一些体力要求低的零散的工作,丰富了自己的时间,让自己找到了价值,增加了自己的归属感,也不再埋怨儿女外出工作。

张大爷今年70岁高龄,是玉皇庙乡的一名孤寡老人,现在他在一家板厂做看门的工作,工作虽然有点累,但是他很开心,表示板厂是他的第二个家,工人们都是他的家人。

三、调研结果整理及分析

(一)调查结果整理。2家中型企业占14.3%;7家小型企业占50.0%;5家个体营业占35.7%,总计571份员工调查问卷。

(二)调查结果分析。在整个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财政政策意义重大,调查显示:随机采访的14家企业之中,认为财政政策作用重大的占31%,认为作用较大的占55%。由此我们认为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最大。

(三)调查结果优化建议。

1.增强政策导向性。政策扶持应当注重产业导向,健全地方特色产业经营素质。就现阶段来看,结合郓城县开发区产业规划,政策扶持重点应当集中于工业设计、产品包装、节能环保、等三大产业。

2.简化申请流程。首先,明确各项政策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所需的材料,文字务求具体清晰,简化企业的操作。其次,为简化审批流程,建议建立相对便利的网络申报平台,具体包括申报、受理、反馈等流程。

3.加强宣传推广。从郓城县开发区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很多相关政策及申报政策仍陷于文件和信件流转。因此,建议主管机构应当在区域中小企业官方网站辟建财政政策栏目,建立推广与沟通平台。

四、携手开创美好未来

综合实地考察和访谈的数据,一方面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取得的效益还不是很全面。首先,值得肯定的是现在我们所调研的郓城县农村周边中小企业都享受到了政府的扶持政策。但是仅仅这样还不够,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其次,有些中小企业虽然享受到了政策的扶持政策,但是效率不高,从而产生的效益也受到影响。

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中农村工人的生活水平还有待提高。虽然中小企业的运营情况相较之前变好,工人待遇提高,但是仍有大量外出打工人群,从而导致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现象存在。今后的中小企业可以多关注工人们的生活,切实帮助到每一个工人,提高居民的幸福感。

综合农村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实施,全方位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农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每个人都应努力。

参考文献:

[1]屈闪闪,史密斯模型视角下乡镇政府扶贫政策执行研究——以河南永城城关镇为例,辽宁大学,2011.5

[2]沈欣,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科技投入影响因素研究——以福建省泉州市为例,2014.6.6

[3]代维维,史密斯政策执行模型在乡镇政府中的应用研究,辽宁大学,2009.4

作者简介:高菲,女,本科学生,1994.10.4,山东省菏泽市,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在读学生。

4.政府对养老院扶持政策 篇四

长政发〔201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趋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和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民发〔2005〕17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湘政发〔201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加快养老福利机构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努力营造有利于养老福利机构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吸引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养老福利事业,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的老年社会福利体系,为构建和谐长沙和实现全面小康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通过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大力新建、改建和扩建市、区县(市)和乡镇三级社会福利机构,形成以养老服务为主要功能覆盖全市城乡的公办社会福利服务体系;通过政府主导,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1000名老人30张以上,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床位数和服务的老人数分别达到总床位数和入住养老福利机构老人总数的50%以上。

(三)基本原则

1、整体布局科学化。综合分析全市人口分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情况,编制全市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指导。

2、城乡发展一体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要求,促进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利用国家、集体和个人投资以及引进外资,推广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经营模式,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养老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4、运作机制市场化。鼓励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参与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化运营模式。

二、工作措施

(一)市本级养老福利机构要在“十二五”期间建设成为行业示范性窗口单位,增加床位,完善设施,改进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发挥典型辐射作用,全面带动并提升全市养老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二)各区、县(市)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设好区、县(市)级社会福利中心,面向社会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收(寄)养、康复等福利服务,充分发挥其基层民政工作平台功能、社会救助功能和养老服务功能。

(三)积极完善乡镇敬老院的服务功能,扩容提质,将其建成集院舍住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四)大力引导、扶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三、扶持办法

凡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举办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编制部门等依法注册登记的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老年活动中心(站、室)、社会福利中心、敬老院、托老所等城乡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均可纳入扶持范围。

(一)政策扶持

1、资质审批:凡新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到编制部门进行登记;凡新办社会办非企业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登记;凡新办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应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2、规划立项:对符合城市规划和用地条件的新办福利机构项目,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优先核准、备案、审批、立项。

3、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用地。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养老服务机构用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因城市规划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民用服务设施按政策规定改(扩)建成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4、医疗服务:鼓励福利机构开展老年人护理、康复、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申办护理院、康复院等医疗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可以申报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达到定点资格标准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5、税收规费

(1)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政策,对经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审查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及职业病防治检测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各类证照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以及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的社会公共文化设施资金等收费和基金。养老服务机构确有困难,依照《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可以到所在地残联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收费。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

(2)养老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捐赠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对养老机构等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3)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养老福利机构强制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6、培训用工: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将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的技能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补贴。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实行岗位津贴制度,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

7、金融信贷:金融机构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对经论证前景好、规模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二)资金补贴

1、建设补贴

市级社会福利院:由市财政(福彩资金)投入。

区、县(市)级福利中心:对新建成200张床位以上,经验收合格的,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等上级部门投入的同时,市财政(福彩资金)给予每个福利中心100万元的资助。

乡镇敬老院:对改扩建新增100张床位的乡镇社会福利中心,由省市县三级共同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市级财政在福彩资金中安排)。

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为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对新建成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后,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最高4000元的建设补助,补助总额限额为200万元;对利用原有设施改建的养老福利机构,按每张床位一次性给予最高2000元的建设资助,补助总额限额为100万元。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补贴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各区、县(市)按1︰1予以配套,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适当增加配比。

2、运行补贴

(1)为稳定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和持续发展,对我市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敬老院除外),经相关部门评估后,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本市户籍实住60周岁以上老人数,每月分别给予全护理100元、半护理80元和自理60元的日常运行补贴。市本级公办自收自支的养老福利机构和经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他福利机构由区、县(市)财政承担。

(2)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接收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对象的,财政按政策给予补助。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与运行补贴不重复使用,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补贴。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未经依法登记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的;

3、未经批准,擅自合并,或改为他用的;

4、年度验审不合格,在限期内不予以整改的;

5、管理服务质量差,入住老人及亲属投诉率高的;

6、屡次违反养老服务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的。

四、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

(一)加强对社会福利事业的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合理制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切实将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用地等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把扶持福利机构发展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管理和发展的需要,安排一定的养老服务工作经费。要建立政府领导牵头,财政、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卫生、国土资源、税务、老龄等部门参加的养老服务发展领导协调机构,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问题。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建立健全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体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研究制定养老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中介组织参与的管理体制。要成立养老福利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管理等职能。逐步实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年检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提升养老福利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强化养老福利机构的监管。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标准建设养老福利设施,养老福利机构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对擅自改变福利机构的使用性质,或利用福利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收回其享受的优惠政策,违反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的养老政策,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自2012年3月7日起执行。

5.政府对养老院扶持政策 篇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农业发展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宣传。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加快资金兑现。市各政策执行部门要本着兑现资金总量控制和兑现流程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根据联合审核机制要求,严格按照每个条款既定的兑现时间,及时兑现资金。5项具体政策牵头部门要确保在7月份、9月份、11月份组织一次集中

兑现,并于11月底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合理调整政策安排。市财政局要强化指导督促。

三、发挥基金实效。市国资委会同市属国资平台公司按照“一个产业配套一个基金”的要求,积极打造支持先进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的基金丛林,撬动社会资本,及时将资金投入到具体企业或项目,切实发挥基金实效。

四、加强配套联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相应做好小额奖补政策承接等工作,形成错位扶持、协同发力的支持产业发展政策布局。具体承接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严格绩效考评。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绩效评价要求,按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作为以后政策修订的依据。市财政局对政策体系整体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2017年5月3日

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产业基金、创业基金、天使基金等“三个”基金管理办法和工业、自主创新、农业、服务业和文化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引导、撬动和激励作用,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落实安徽“三个强省”战略及我市创新驱动和“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战略,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政策结构,创新投入方式,大力提升合肥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支持方向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结合,撬动资源要素向先进制造业、实体经济等领域倾斜,向创新集聚。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体系;以开放平台、跨境电商、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与融合等产业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体系;以高科技农业、节约环保农业、都市农业、休闲农业为代表的高附加值农业

体系。

第四条

原则要求

(一)我市产业基金、创业基金、天使基金等“三个”基金管理办法,新型工业化发展、自主创新、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五大”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与省政策衔接,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联动,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市级投入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各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在履行批准程序后相互调剂使用。

(五)出台《合肥市“1+3+5”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导则》,建立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牵头,市财政、发改、招商等部门参与,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配合的政策兑现联合审核机制。

(六)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金融创新类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

偿还的情况。

(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六条

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制定联合审核导则和“借转补”扶持方式操作细则,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负责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督促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产业政策体系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二)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本规定及预算安排,制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按季度序时推进政策兑现,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本部门牵头执行政策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市国资委履行政府投资基金监管职责,负责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有关事项审议,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投资决策部署,每年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着力打造“基金丛林”并发挥实效。

(四)市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五)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方式和比例

(一)采取基金、“借转补”、金融创新类产品、事后奖补等多种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二)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基金占比不小于35%、“借转补”占比控制在30%左右、事后奖补占比控制在35%以内,金融产品根据实际出台政策确定适当比例。基金方式安排的资金,以注入注册资本金的方式投入市属国有平台公司。

(三)根据“借转补”扶持方式操作细则,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方式,扶持重点产业和项目。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四)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按照风险可控、绩效优先的原则,设计具有引导、撬动和放大作用的金融创新类产品,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

(五)事后奖补政策结合产业发展重点设定,主要是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奖补额度与设定绩效目标挂钩,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

第八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国制造2025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 8 —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

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市兴泰集团设立运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 市兴泰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

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超过20%并低于25%时,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50%;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在20%以下时,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引导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臵性复核。

— 14 —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

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期货、房地产、评级

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五)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臵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批准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在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市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兴泰集团按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委托管理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率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2%的比例确定,并与基金投资进度、投资效果挂钩,具体由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核心环节,— 19 —

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成长壮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市产投集团设立运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 市产投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

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超过20%并低于25%时,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50%;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在20%以下时,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2倍。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投资对象仅限

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套部分不在此限。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优秀创业创新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具有较强成长性和带动性的重大产业工程、重大产业专项或创业创新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引导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出事宜。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五)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臵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批准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市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产投集团按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动创业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和风险因素,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合理确定投资收益在考核指标中的权重。

第三十条 委托管理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率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2%的比例确定,并与基金投资进度、投资效果挂钩,具体由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29 —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基金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属有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运作的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以及通过参股方式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运作天使投资基

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天使投资基金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天使投资基金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和退出方案;

(三)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方案;

(四)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行业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五)监督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运行;

(六)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决策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项;

(五)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六)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七)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作为我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天使投资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县(市)区、开发区天使项目来源,集中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指导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项目库。市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在合肥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

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外归国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或大学、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直接股权、债权投资;

(二)参股投资天使投资子基金。

天使投资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提高投资额,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

基金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采取事后备案制,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投资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按照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额的1-10%跟进投资。

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采用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对我市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 2 倍;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天使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其他规定参照《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一)被投企业在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二)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或)上缴税收规模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三)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奖励条件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四)获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的项目,在投资额度、团队在企业所占股份、奖励标准及其他优惠条件,可参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和遴选

(一)项目申报。市国资委会同市科技局负责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二)尽职调查。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审批。市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国资委另行组织申报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尽职调查和合作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 35 —

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五)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投资基金享有优先清算的权利。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二十四条 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投资基金以前投资余额的2%、本投资额的3%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作为天使投资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上报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每结束后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30%的亏损。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39 —

2017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合肥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及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引导基金。(3亿)

3.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引导基金,分设传统产业改造子基金、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和信贷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智能语音、两化融合、信息消费)、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金融创新类产品。(0.6亿,3月份)

4.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三)借转补。(1.68亿)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我市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厂房的工业企业,可按本条款执行。(5000万元,5月份)

6.实施“宽带合肥”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服务机构,在全市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政策补助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1500万元,5月份)

7.支持企业互联网营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搭建电商平台,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年服务工业企业不少于100户。(200万元,5月份)

8.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符合规定的投资主体新建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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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资金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补贴资金的20%;结构封顶,支付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备案并审计后,再支付余款。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臵不低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并纳入市级建设计划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6000万元,5月份)

9.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600万元,5月份)

10.创新“双创”公共服务模式。(3500万元,5月份)(1)支持面向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的“X”专业化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以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开放式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年服务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2000万元)

(2)支持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研发和测试的中试、工试服务平台建设,年服务对象达10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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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后奖补。(3.42亿元)

1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2.41亿元)

(1)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合政„2016‟39号)相关政策条款执行。原则上与省级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臵补贴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1.97亿元,5月份、10月份)

(2)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盾构机、叉车和挖掘机等再制造相关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排名前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排名第一)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于经认定的再制造企业生产盾构机、挖掘机和叉车等工程机械并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的,每个产品型号分别给予50万、20万、15万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500万元,10月份)

(3)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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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来肥设立设计总部、分支机构且在本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或国际工业产品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以及获奖产品已在本市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个企业获得的同类奖项、同类产品获得的不同奖项均只奖补一次。对专业性工业设计公司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且设计服务为相应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万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1200万元,10月份)

(4)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900万元,10月份)

(5)支持采购“两创”产品。发布推广《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双创产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00%配套资金支持。(400万元,10月份)

(6)推进智能家电技术。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 28219-2011》评价认证的、并已在我市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1000万元,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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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持服务型制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50%配套资金支持。(100万元,10月份)(8)创建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对认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月份)

12.推动绿色生态发展。(3400万元)

(1)支持企业(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4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800万元,10月份)

(2)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500万元,10月份)

(3)支持企业(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建设。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试点企业(单位)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考核验收。其中,一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1000万元,10月份)

(4)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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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第三方机构为市级试点企业(单位)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服务。(200万元,10月份)

(5)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600万元,10月份)

(6)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评价工作;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万立方米5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10月份)

13.推动制造业+互联网建设。(2200万元)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实施信息消费“双百”工程,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800万元,10月份)

(3)加大信息化服务。鼓励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互联网+两创”平台等制造业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设备租赁、大数据应用以及软件运营、平台服务、基础设施等服务,按照服务合同执行金额1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IT项目顶层规划设计。(700万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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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项目单位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月份)

14.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发展。(900万元,10月份)(1)鼓励大企业提升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300万元)

(2)支持IC设计企业发展。对我市IC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对采用掩膜光刻(MASK)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1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整机企业首购本地IC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IC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单个整机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400万元)

(3)培育壮大软件企业。对软件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集成电路IP和租用本地云数据中心等费用,按实际投入给予1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200万元)

15.鼓励大企业发展。(1600万元)

(1)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4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 47 —

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1000万,次年3月)

(2)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首次列入省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月)

(3)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认定为省级以上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300万元,10月份)

16.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市财政按1:1配套。(预计资金需求5000万元,视工业政策专项执行情况,市财政统筹安排。暂不占工业政策资金盘子)

17.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净增规上工业企业前三名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所在地政府经贸部门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150万,2018年3月份)

18.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 48 —

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分别给予8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按照认定时的评分由高到低优中择优。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商指导“专精特新”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年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网络营销达到100户以上的,按照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给予10%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由县级财政给予市级以上新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每个10万元奖补。(1050万元,10月份)

19.支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认定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国家综合评价为五星的国家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对当年被评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前50强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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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绿色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委会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1200万元,10月份)

三、建筑业政策

(一)投资引导基金。

20.重点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PPP模式等新型建造方式。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按照资金计划确定。

(二)借转补。

21.按照《2017年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执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扶持:

(1)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承诺的时间内,新建、改建合同额达1亿元以上的绿色环保搅拌站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预拌混凝土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200万元,建议5月底以前执行)

(2)对施工总承包或监理企业,在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大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100万元,建议5月底以前执行)

(3)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以联合体、EPC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3亿元以上的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大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200万元,建议5月底以前执行)

6.政府对养老院扶持政策 篇六

顺利兑付的通知

(闽政办[2007]15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在我省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银监局、人民银行和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已基本完成了产权制度改革,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资产质量、支农功能等方面有了明显改善,在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不断取得了新进展。但是,由于多年积淀的体制机制滞后、基础设施薄弱、历史包袱沉重、管理素质不高等方面原因,我省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功能仍然需要继续通过深化和推进改革得到进一步增强和提升。

当前,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重点已转入做好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兑付准备工作的关键阶段。根据中央关于“花钱买机制”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兑付专项票据的考核指标。其考核内容不仅涉及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资产质量、法人治理等方面的内容,也涉及地方政府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全面落实地方政府扶持政策是专项票据兑付工作的必要条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闽政文〔2005〕9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05〕158号)要求,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配套措施。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各部门出台的扶持政策有的落实还不到位,有的地方政府虽然作出了承诺,但措施未能跟上,没有取得应有效果。这一问题如未解决,将直接影响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的如期兑付。为全面落实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扶持政策,确保我省农村信用社如期兑付专项票据,进一步推动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经省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地方政府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兑付专项票据是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扶持政策,是农村信用社减轻包袱、转换机制、谋求发展的重大机遇。落实地方政府的各项扶持政策是专项票据兑付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通过专项票据兑付,对于改善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提升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能力,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新农村建设,都有着重大意义。兑付专项票据是一项涉及农村信用社各个改革层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尤其是地方政府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不仅关系到专项票据的顺利兑付,而且直接影响到信用社改革成效和可持续发展。为此,各级政府、各

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落实已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作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促进当地经济繁荣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协调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目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针对已经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进行逐个梳理,逐个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在今年内基本落实到位,并切实关注扶持政策的实际效果,真正发挥其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资产质量、有效化解风险、促进完善经营管理机制、增强整体实力的政策效应,力争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全额兑付,一次成功,以实现“花钱买机制”的目标。

二、各级政府要及时兑现已承诺的各项扶持政策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农村信用社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要及时召开市、县(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门研究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问题。各级政府对已做出的各项承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督促,明确落实时间,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为确保专项票据能够得到及时全部兑付创造条件。

(一)加快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

1.成立清收小组。尚未成立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小组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在8月底前成立。要组织财政、公安、监察、工商、税务、市、县(区)联社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清收小组,并视情况商请农办、法院、检察院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参与支持此项工作。要把清收目标任务分解到结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部门和乡镇,督促检查清收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清收难点问题,推动清收工作取得实效。

2.分门别类抓好政府部门及其关联企业、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清收工作。一是对因企业改制形成的不良贷款,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落实和盘活债权。暂时难以落实和收回的,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担保手续,变更抵押资产,保全农村信用社债权;对于恶意逃废债务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对村集体的不良贷款,要采取先落实、后清收的办法收回。可以通过依法盘活村集体资产、村集体承包经营收入、承包经营权置换等办法,偿还或置换农村信用社债权。三是对过去由行政部门承贷、协调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各乡镇、各部门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做好清收盘活。属行政部门承贷的,要限期偿还;属行政部门协调或担保的,要完善担保手续,主动配合农村信用社清收;以个人名义承贷、单位使用的,要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制定落实还款计划,限期偿还。四是对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担保的,要限期还款、履约,到期不能还款、履约的,要督促本人制定还款计划,所在单位配合落实;对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当地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五是帮助农村信用社加快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努力提高清收比例,减少置换资产损失。要根据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的具体需求,帮助提供相关证明,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并对所需各项费用给予优惠,不得借故向农村信用社乱摊派或乱收费。

(二)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承诺注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扶持政策,要抓紧研究具体落实措施,争取在今年10月底前兑现。要取消“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等歧视性政策,尽可能将有关涉农政策性的资金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同时,要结合发展县域经济举措,将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收益稳定的优质项目的金融业务推荐给农村信用社办理。

三、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尽快落实扶持措施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落实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各项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壮大支农实力。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财政部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政策下拨给农村信用社的保值储蓄贴补息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尽量将财政性涉农资金存放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用社处置抵贷资产的各项费用给予优惠;监察机关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国家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拖欠贷款的清收工作;税务机关要依据国家规定落实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好《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199号)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省国土资源厅对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前期土地登记发证相关要求,简化手续,减少中间环节,实行集中办理,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简化程序、集中办理的办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办公、营业用房和附属用房,要限期办理产权登记;对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产权手续不全的房屋,在出具符合规划要求,消防验收合格及房屋安全检测合格的证明,并经公告产权无异议后,可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对农村信用社依法办理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并按规定合理优惠相关费用。

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要继续积极支持、督促本系统切实落实已作承诺的各项扶持措施。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协调省直有关部门适时组成督查组,对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推动各项已承诺的扶持政策的落实,确保专项票据的如期顺利兑付。

落实农村信用社扶持政策牵涉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着眼于破解农村金融瓶颈制约问题,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齐心协力,认真落实,共同把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为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八日

7.政府对养老院扶持政策 篇七

2010年国家卫生信息系统调查得出,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在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肿瘤癌症、运动系统疾病等病种上的预防性需求量明显增加,并伴有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在应对老龄化问题的浪潮中,这是对我国政府如何发展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的巨大挑战,也是社区医务工作者要面临的艰巨任务。目前,我国有关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的政策法律较少,缺少明确的指导规划。从全国来看,只有上海、北京、南京、青岛等地政府正在探索建立相对完善的居家养老医疗服务体系,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些城市政府开展的活动主要集中在建立社区居民健康信息档案,统一登记管理,定期派人上门巡诊,提供医疗、护理、精神等服务,搭建医院-家庭的双向服务平台,设立家庭病床等基础居家养老医疗服务上,仍缺少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国外政府居家养老医疗服务政策

国外的社区居家养老起步较早,关于医疗服务政策方面的内容比较丰富。尤其在西方国家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下,老年人在医疗服务上享有许多福利和便捷条件,充分满足了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因此,社区卫生服务系统的完善与否对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起着决定性作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内容,就要拥有一个完善健全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作为支撑。

(一)美国:健全的居家养老医疗保障制度

美国政府发展居家养老医疗服务较早,其依靠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明确规定社区医疗必须采用家庭医生或全科医生首诊制。美国老年人在社区居家养老中的医疗服务主要由社区医院的家庭医生负责。当老年人生病时,先由社区医院进行诊治,如有转诊必要,再由家庭医生开转诊证明进行进一步的治疗。这种由地方政府联合社区居民、慈善机构出资兴建的美国社区医院模式在美国医疗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非营利性医院与营利性医院数量占全部医院总数及社区就诊人数占医院就诊人数都高达80%以上。据统计,美国约一半以上的社区医院都设有门诊部,并配备手术室、急救设施等医疗设备,同时还提供各种个性化的保健服务,家庭护理服务,为老年人健康构建了一张安全网。

在服务模式上,美国医疗服务社会化程度很高,社区医疗服务人员具有多元化特色,均来自不同机构,并以小组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各种医疗服务。组成医护人员的主体部分可分为3类,即开设私人诊所的家庭医生、卫生服务中心的护士和专门医疗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管理模式上,积极推行联合社区医院及其他医疗服务中心一起组成联盟,成立连锁机构,使成员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建立长期可靠的合作关系,促进联盟服务决策的一致性,从而达到无论是社区医疗服务组织,还是社区居民都互惠互利的双赢效果。

(二)德国:高福利的财税政策

德国政府实行高税收、高福利的财政政策,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免费的医疗保健服务,国家的社会健康保险制度作为社区医疗保健筹资的强大后盾,保障居家老人都有享有社会健康保险的机会。由于居家老人的卫生服务费用主要由社会健康保险机构支付,所以,德国医生和居民缺乏费用意识。而医疗机构之间则在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上展开激烈竞争,努力满足病人需求,增加患者对服务的满意度。

(三)日本:完善的涉老医疗服务法律

2000年,日本政府颁布了《护理保险法》,建立了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来共同承担护理老年人所需各种费用的护理保险制度。它有效满足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的各种特殊服务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龄化带来的社会危机。这种护理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保健和福利设施等内容。社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不仅可以享受日常起居护理、身体康复护理和专业医生疗养指导等多种上门服务。在购买福利性用具、支付住房改装费用时还可以获得一些补贴。日本的护理保险制度经费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经费,个人只承担10%的护理费用,其余的90%则由护理保险来负担。其中,由护理保险承担的费用来源于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制度规定,若保险对象出现重大疾病不能自理的情况时,便可获得护理保险所提供的日常照料或医疗服务,让护理对象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的服务。据数据显示,在该保险法出台的第一年,就有280多万人享受了该项制度的护理服务,获得了社会普遍好评。

三、国外政府居家养老医疗服务政策与经验借鉴

(一)完善医疗卫生制度

我国应重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规模建设,整合优化卫生资源,严把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关,确保医疗服务的优质、高效、安全、可靠。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由国家承担大部分甚至免费的医疗服务。针对一些高收入的具有特别医疗需求的老人群体,开展有偿服务形式,来填补公立医院的资金空白,提高其医疗服务的经济效益性。

建立社区全科医师制度,社区全科医生制度在西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占有重要地位,也是实现社区医疗“首诊制”、“双向转诊制”的前提条件。我国主要可以借鉴以下三点:(1)政府应鼓励建立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在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的同时,也应提供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和法律支持,拉大不同级别医院的收费差距,同时根据有医保与无医保人员的差异,设定合理的个人自付比例。(2)鼓励各医学类院校建立全科医学专业,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在教学过程中,鼓励专家带领学生参与到社区卫生临床实践中进行良性互动。并对该专业毕业生在日后职称评定及工作考核中给予一定支持。(3)对社区医护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定期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严格考核制度和服务标准,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整体的服务质量。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具有公益性质的公立医院对促进社区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往往具有指导性作用,但由于公立医院承担较多的医学科研及医学教学任务,在财政投入少、医院运转不畅的情况下,产生了门槛高、收费高的难题。为了最大化地将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的病患需求与公立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有效结合,政府应对公立医院提供优惠的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的财政补贴、项目补贴及相关政策,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资金储备机制,减少医院资金运转不灵的风险。缩小社区医护人员与一二级医院医护人员的收入差距,加大对社区医疗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福利、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扶持力度,提高医护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制定完善配套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法律是保证居家养老医疗服务顺利实现的重要保障手段,同时也是充实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政府应结合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一体化建设的实践经验,因地制宜地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涉及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各参与主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职能责任等,使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的工作得以规范化、制度化地有序开展。其中更要明确政府在居家养老医疗服务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界定其职能与责任,发挥其积极的带头作用,制定出科学的政策方针,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

摘要:医疗服务是政府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国外政府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起步较早,尤其在居家养老医疗服务方面具有先进的管理经验。目前,我国的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发展水平比较低,政府在医疗制度、财政投入、法律政策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

关键词: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医疗政策,国外

参考文献

[1]孙秀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社区居家养老体系中的作用[J].社区医学杂志,2011,9(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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