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

2024-12-10

民工(精选9篇)

1.民工 篇一

建筑系工程系

关爱农民工子女募捐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倡导关爱农民工子女才的良好风尚,树立理解、尊重、关爱帮助农民工子女的新观念。同时,响应团市委关于在六一期间集中开展“青春助力——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特在系部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的募捐活动。

二、活动意义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我们希望通过一次募捐以及下一步的有志团员青年志愿者爱心结对,尽自己所能去帮助农民工子女,努力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实际问题。同时,通过此次活动的宣传,我们也希望能够引起各大高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对农民工子女的身心发展、思想教育等问题的关注,以我们的绵薄之力,给农民工子女送去儿童节特别的爱与希望。

三、活动主题

迎六

一、献爱心、送快乐

四、活动对象

建筑系有爱心学生

五、活动时间:

2011年5月24日14:00——21:00

六、组织领导

指导老师:团总支书记苗书记

组长:

负责对班级进行活动宣传指导以及精神的学习

副组长:

负责对班级内的善款及物品进行监督核查并记录,之后班级负责人方可把款项与物品交与组长。

成员:各班团支书、青队干事、秘书处

负责班级内的活动宣传、开展募捐、物品及募捐者名单整理。

七、活动安排:

1、前期板报宣传(宣传部)

2、组织开展关爱农民工子女献爱心的团课或主题班会。(组织部)

3、以班级为单位,各班级组织开展募捐活动。

募捐物品:善款、图书类、文体类。(注:图书要适合儿童的文学类书籍,书籍尽量不要有破损。文体类物品要求是新的。)

4、各班级将爱心募捐者名单及物品同时登记,同募捐物品一起交给组长。

八、后期工作

1、所得善款由指导老师管理。

2、青队干事负责对物品的归类与整理,秘书处将系部募捐者名单张贴公布。

3、募捐所得财物出纳一律用于志愿服务活动,不准出现挪用现象。

4、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物品,可提出申请、专款专用。

5、针对班级募捐情况排名,相应进行奖励并对突出班级发放系部青年志愿者服务集体优秀组织奖。

2.民工 篇二

一、民工权益缺失现状及原因

1. 民工权益缺失现状

(1) 劳动合同签约率低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强资本, 弱劳动格局下, 企业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 尤其是安全保障措施比较差或对身体有伤害的企业, 企业往往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逃避责任。

(2) 劳动合同不规范, 劳动保障水平低

部分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 但其合同内容存在严重不平等性, 有些合同文本只有企业方有, 劳动方却没有。由于参加社会保险将增加企业社会成本, 很多企业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特别是不给外地民工购买社会保险, 他们普遍享受不到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

(3) 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工资低, 且发放不及时

在目前整个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 民工普遍没有享受节假日或周末休假, 大部分企业只有在春节期间放一次假, 每天劳动时间达到12小时以上, 从事的是又脏又累甚至对身体有较大伤害的工作。然而他们的付出与报酬远远不成比例, 工资水平普遍很低, 没有达到城市最低收入水平线。很多企业主在给工人算薪酬的时候, 存在很大主观随意性, 在旺季工人加班每天工作达16小时以上时, 薪酬就不按原先的算法, 民工们被迫接受“加班不加薪, 不加班要扣薪”的事实。当然在这么恶劣情况下, 如果能及时领到工资是民工们最开心的事, 很多企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 或者采取用产品抵工资等手段不发或少发工资。

2. 民工权益缺失原因

(1) 劳动力相对过剩是根本原因

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工人, 农村剩余劳动力, 大学毕业生等纷纷进入城市, 城市就业形势严峻, 劳动力市场总体上出现供给过剩, 这与相对短缺的资本之间形成强烈反差, 成为强资本弱劳动格局形成的基础。由于劳动力数量多, 也给民工之间的合作造成较大难度, 民工之间在劳动力市场上陷入囚徒困境, 出现你不做, 有的是人会来做的局面, 民工被迫接受现实。

(2) 现有法律不健全, 法律执行力不强, 政府监管不到位

目前我国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外, 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 劳动立法层次低。与此同时, 政府对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监管不到位, 劳动执法效率低。由于我国对各级政府的考核是以经济增长指标为重点, 另外在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上, 对企业税收存在较大依赖, 因此地方政府在执法上倾向私营企业主一方, 对其侵权行为有意无意的有所忽视。

(3) 工会作用缺失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是, 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普遍没有工会组织, 部分企业建立了工会, 但也仅是形式上的存在, 这种工会是自上而下建立的, 其领导人也直接由企业主任命, 其个人利益受企业主控制, 因此从其诞生开始就不是为工人服务的。

二、“民工抱团”现象分析

“民工抱团”现象是指基本上由外地来的, 以亲缘、地缘、血缘为纽带集聚一个车间或一个企业的某一局部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 他们通常由该局部的正式领导人牵头一起工作, 具有很强组织性。在单个民工无力与企业进行谈判, 现有官方工会又无法真正代表他们利益的背景下, “民工抱团”成为他们的自然选择, “抱团”加强了民工与资方的抗衡力量, 成为与资方谈判的原始组织。

1. 民工抱团组织特点

(1) 以地缘为主要联系纽带, 企业车间主任或生产负责的外地人成为群体领导

在企业主招工过程中, 车间主任直接担任招工负责人, 他们一般选择直接回乡招人, 而且大部分是亲戚朋友, 因此车间工人地域趋同, 且听命于这位招他们进来的车间主任。

(2) 这种自下而上抱团形成的自组织, 具有很强组织性, 能真正代表民工利益, 民工对其认同感强

困苦的实践体验和不断的重复博弈, 让民工们逐步意识集体行动的重要性。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 农民工意识到, 个人行动, 解决不了他们的维权问题, 必须组织起来, 集体行动才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才能加强自己的谈判力, 实现维权目标。比如, 他们会选择集体离开该企业等, 对资方行为进行约束。同时, 他们离开家乡, 生活在城市的边缘, 同在一个地方的老乡成为依靠和信任的唯一可能, 因此他们对组织有着强烈的渴望, 组织认同感极强。

(3) 由单个企业民工抱团走向行业、区域民工抱团

现阶段, 单个企业车间民工抱团组织, 由于生活和民工们在不同企业间流动的过程中, 逐步结识更多的老乡, 开始走向行业内民工抱团和区域内民工抱团, 以期形成更大的谈判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实现群体利益最大化。

2. 民工抱团组织的局限性

(1) 组织成员层次低, 维权成本承受力弱, 维权方式被动, 对个别民工权益保障缺乏

民工抱团组织成员包括群体领导人主要由农村剩余劳动力构成, 文化层次低, 家庭经济基础差, 他们有很强吃苦耐劳精神, 不是到了迫不得已不会与企业主进行谈判。当遭遇侵权时, 由于缺乏社会资源, 以及不愿承担维权可能产生的成本, 有时会选择放弃维权。目前民工抱团组织只是在群体共同工作环境、工作待遇方面与企业主协商时加强了谈判力, 一般选择群体性离开作为条件换取一定的权益, 维权方式被动。而且, 这种维权还局限于群体性问题, 群体中少数人遇到的或个案情况将被忽视。

(2) 维权过程中, 容易引发群体非理性劳资对立事件, 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因素

由于不愿支付依法维权途径可能涉及的律师费用等成本, 以及对依法维权的茫然, 民工抱团组织在维权过程中经常出现群体非理性事件, 在群体领导的组织下通过砸企业设备, 对企业主进行人身攻击等方式来消极维权。民工群体中流传“不让我活, 你也别想活;我一个赤脚的, 还怕你穿鞋的”这样的话。由于政府部门对这些组织缺乏管理, 这些群体容易黑社会化, 对地方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程度的不良影响。

三、对民工权益保障的建议

发达国家在经过了数百年的劳资摩擦后, 终于认识到调节、控制劳资双方之间关系和劳资双方之间有关收入、管理权谈判的一系列协定、准则和规则是现代社会的中心制度。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 劳资双方关系的有效协调机制尚未形成, 民工维权困难, 以下是本人对现阶段解决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

1. 政府将民工抱团组织正规化, 地方工会领导或成员应当由民工抱团组织领导人担任, 让工会真正成为民工们的工会

在社会各阶层的博弈当中, 一个阶层, 尤其是弱势阶层, 只有组成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团体, 才能以组织的力量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各地方工会组织, 被视为政府部门, 其领导主要由政府部门任命, 这样工会无法尽到其应用的责任。民工抱团组织正规化, 并让其领导人成为工会领导后, 增强了民工群体的话语权, 为民工群体增加了一定的社会资源, 为民工维权创造有利条件。同时, 将民工抱团组织进行登记, 正规化后, 每年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 也增强了民工维权成本承受力, 可以避免消极维权事件的发生。

2. 开辟民工维权平台, 如开辟民工维权热线、网络平台, 组建民工维权律师队伍等

对于不善待民工的企业进行公布, 有不良口碑的企业在今后的招工过程中将面临较大难度。由政府出面组建专门义务民工维权律师队伍, 利用社会资源关注民工权益。

3. 发挥行业协会与行业工会作用, 建立以集体谈判为基础的劳资合作机制

各行业情况千差万别, 劳资间的许多具体问题只有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一方面建立分行业工会, 增强工会的独立性, 强化其维权功能, 行业工会组织代表劳方与资方谈判;另一方面, 发挥行业协会对行业内企业行为的约束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资方组织, 代表资方出面谈判。通过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谈判机制, 来及时通报行业企业情况, 工人工作状况, 并及时进行调整。

4.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法律体系

企业劳资关系的法制建设在某种程度上是实现企业劳资关系规范化、市场化、契约化和法制化的一项基础工程。目前我国劳动关系法律体系还不健全, 滞后于市场经济企业劳资关系发展的需要, 且已有立法缺乏可操作性, 监督部门和机制空缺。应尽早完善《劳动法》及配套法规, 如《集体谈判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就业促进法》等, 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 强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监督, 各级劳动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应严格执法。

5. 政府必须介入,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在以雇主为主导的市场组织结构中, 劳资双方力量不均衡, 因此, 必须由非市场因素, 最佳选择就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政府来发挥制衡作用。除制定相关法律外, 政府相关部门要以保障民工权益为职责, 主动监督企业, 把企业不合理对待员工消除于萌芽状态, 主动服务于广大民工, 而不是坐在办公室里等待问题的出现。可根据本地私营企业发展状况, 加大监察力度, 组建兼职巡查队伍, 定期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巡查, 及时化解劳资矛盾。

摘要:近年来, 劳资双方矛盾越来越突出, 民工维权成为社会焦点问题, 本文在分析民工权益缺失现状及原因基础上, 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民工通过抱团进行维权现象, 并对民工权益维护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民工抱团,劳动合同,民工权益

参考文献

[1]万弋芳谢海东: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型劳资关系的实现机制与调节措施[J].商场现代化, 2009, 7:15-16

[2]杨萍:我国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4:203-205

3.农民工“司令”回豫抢收农民工 篇三

“只要到我公司,管吃管住,无论有无工作,每月都能领到1300元至1800元工资。”从年初经济危机时的四处退工,到现在的大批量招工,张全收大胆放出豪言:“我的金融危机已经度过!”

接连多日,记者对张全收的招人之旅全程跟踪,探访其是如何度过这场经济危机的?他的这次大规模回乡招工,能否被视为经济危机很快就要结束的信号?如果占中国出口相当份额的珠江三角洲再次有工作了,是否预示着中国最大的增长发动机就要再次开始转动了?

“民工司令”的战前总动员

8月14日凌晨4点,风尘仆仆自深圳赶回的张全收一行不敢在郑州停留,他要急着回家。他的家在驻马店市上蔡县朱里镇拐子杨村,但张全收并没有先回村,而是领着司机、秘书直奔驻马店西园宾馆,在这里,一帮人忙活开了,有布置会场的,有打印宣传材料的,有通知人的……

第二天上午,西园宾馆二楼容纳百人的会议室座无虚席,从驻马店市各个县区赶来的村民们在认真听着张全收的报告。主席台上的张全收说到激动处,便拿着话筒站起来讲:

“我这次回来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招够两万人,这两万人都要靠与会大家的帮忙了,当然,凡是帮我招人的,我都不会亏待大家。”

会议室内的这些村民,是张全收新招的驻马店市各县区负责人,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帮张全收招人。由于突然而至的民工荒,让张全收不得不改变以前坐等工人上门的做法,他准备在驻马店采取一个新的招人模式,以各个县、乡、村为基地,设立众多的业务代表帮他招人。

对于这次会议,张全收称其为“战前总动员”,现在打电话找他的,大多都是要人的,其实连他自己也不清楚与他合作的企业现在究竟缺工多少。

“路费报销不?”8月15日,在西园宾馆的会议室内,来自确山县刘庄乡的王根喜冲着张全收发问。王是村委会副主任,被张全收发展为招工业务员。

“报销路费,大病、工伤全包,但要干够一个月以上。我怕有些人是为了白坐车过去玩。”张全收拍着胸脯向台下100多名业务员表态。

8月16日,张全收的“报告会”转移到了汝南县常兴乡,为了迎接这位全国闻名的“农民工司令”,当地政府不仅在乡政府大楼前挂上了欢迎的大红横幅,还组织全乡各个村的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前来参会。听着张全收的报告,百丈屯村59岁的贺国喜老汉有些不相信地问记者:“会有这好事儿?有活没活干都能保证一月领1000多元工资?我儿子、媳妇都在深圳打工,旺季时好找活,淡季时就得回来等,这下好了,我给他们说说叫他们找‘张司令去。”

常兴乡党委书记赵银中告诉记者:“常兴乡有16万亩耕地,是典型的农业大乡,总人口5.7万,劳动力1.5万,乡里的主要产业也就是劳务输出。现在有了‘张司令这么好的平台,我们会抓住这个机会,以乡民政所、社会保障所牵头,认真组织,把此次劳动力转移,作为秋收前后的重点工作来抓。”

接下来的几天,张全收一行不断奔波于驻马店市下辖各县区乡村,一场接一场地作着报告。

8月19日下午,正阳县的大雨没能阻止张全收的报告。正阳县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任王宇兴陪同他一起来到雷寨乡。王宇兴告诉记者:

“正阳县全年劳务输出在207人左右,但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减少至19万左右,现在有好多急于外出打工的找不到合适的地方,‘张司令的‘招兵买马真是雪中送炭。”

“司令”变“旅长”

文化程度不高的张全收靠干体力活在社会上闯荡多年,在砖瓦场、建筑队打过工,炸过爆米花,也开过小巴,如今仍能脱口而出爆米花时的顺口溜:“左手拉、右手搅,大脚一蹬又一毛”。

几经努力,转战深圳的张全收创办了“全顺人力资源开发公司”,专招河南籍老乡。他负责给老乡们找工作、发薪、维权,包意外伤害和重大疾病,而他则向这些用人企业收取管理费。自2003年至2008年的几年间,由于珠三角地区闹“民工荒”,张全收和他的农民工迎来了他们工作的黄金年代。鼎盛时期的2008年,在全顺公司的农民工每月最低工资能拿到1200元,工人人数也猛增至1.8万人,张全收因此得名“农民工司令”。他曾放出豪言:“2009年,将用工规模扩大到2.5万人”。

然而话音未落,金融海啸的寒流就已经越过了太平洋,将他打了个措手不及。2008年12月5日下午,广东省河源市一家工厂打来电话,说要退回400名工人。第二天,张全收凌晨4点就起床出发,这一天他要连跑4个地方,都是因为工厂退工,他要亲自处理善后。而此后,他接到的类似电话越来越多。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年底,在我国1.3亿外出就业的农民工中,大约有两千万的农民工由于经济不景气无法找到工作而大规模返乡。2009年春节过后,更大的压力向张全收袭来。刚过农历正月初十,他的公司就来了5000多名农民工。虽经四处奔走,但至2009年2月底,还有1800人待在宿舍区里。

广东省政协不久前组成专题调研组对经济增速放缓带来的就业压力进行专题调研显示,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广东省已经有277农民工下岗,而今年一季度企业用工量同比减少20%左右。

但就在张全收的危难时期,他被河南省推选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今年3月,他带着提案到北京参加了“两会”,其中6条提案全都是关于农民工和农村问题的。

“民工慌”变“民工荒”

不过,幸亏这种困境没有维持太久,转机自今年4月份开始,一些大企业订单逐渐增多,珠三角企业对农民工的需求开始活跃起来。陆续又有工厂上门要人。这令张全收紧绷了几个月的神经稍为放松。

突然而至的“民工荒”可能是张全收在年初做梦都不会想到的。8月20日中午,远在深圳的恒泰玩具厂行政总监于枫再次拨通了张全收的电话,这一次,他仍在问他要人:“我现在缺7300人,你能不能先给我100人?”恒泰是张全收的老合作伙伴,厂子里有500多人是全顺公司的。

记者随后与深圳多家企业负责人联系,均声称“缺工”。东莞某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市场策划许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作为珠三角最大的制造业人才招聘基地,高峰的时候,每一场招聘会都会有5000人来应聘,而现在只有不到3000人,工人少了,要人的工厂却多了,巨大的供需缺口让工人变得很吃香。”

事实上,目前不仅是珠三角出现用工紧张。长三角也出现类似情况。

记者日前从温州市劳动就业中介机构和一些中小企业了解到,当地部分行业近期也出现“用工荒”。全市(以温州市区为主)大约用工缺口15万人,涉及的行业主要是制鞋、服装、电子、电器、眼镜等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

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数据显示,自今年

4月份以来,深圳市由年初的岗位缺口首次转为了用工缺口,6月份的用工缺口更是超过了6万人。

短期合同成就张全收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曾跟踪调研张全收的公司多年,对他公司的运作模式了如指掌。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张全收的回乡大规模招人,与南方新一轮的‘民工荒有关,但要由此判断经济危机已经过去,为时尚早。现在的经济确实在回暖,这与国家的经济刺激政策,以及前段时间大批的农民工回乡有关系。但经济危机是否过去,是个很复杂的问题。”

作为东莞市劳动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萧欣欣一直关注东莞企业的用工情况,对于目前企业订单的增加和劳动力的短缺,萧欣欣认为主要是国外的生活,必需品通过前半年的库存消化之后需要补充,目前绝大多数企业的订单都是一个季度的短期订单,而在往年总是在年初就已经下了全年的订单。对于目前这种用人的火爆究竟能维持到什么时候,萧欣欣称“没有多大把握”。

与萧欣欣的观点相同,深圳市统计局综合处处长夏有亮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同样的隐忧:“深圳市今年上半年出口是一1 8,1%,而东莞上半年的出口为-24 2%,这表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不可掉以轻心。”专家、官员的担忧,同样在张全收的招工过程中得以显示。在张全收作报告的一个乡,一位乡社保所所长与记者交流:

“现在我们以政府的名义大批给‘张司令招人。现在他可能缺人,工资也会有保障,但过完年会是什么情况呢?于建嵘教授在电话中也称:“张全收可不傻,赔本的买卖他不会干。不过通过这些年对他的跟踪调研,确实发现他干的这个行业不仅替政府分了忧,也承担了不少社会责任,自己也从中受益。他所说的包吃包住,包工伤、包大病都是可靠的,也经受了考验。”

短期合同如何调配成长期合同

对于这些担忧,张全收则笑称:

“不是问题。”一是因为,他的合作企业已从原来的100多家增至200多家,况且他现在与这些企业签订的都是常年合同。因为这些合作企业遍及电子、服装等几十个行业,不同行业的淡旺季不可能同时出现。像一些日资企业,往往是春节前后是用人高峰期,而一些玩具及圣诞礼品卡企业,往往是6月至10月份为用人高峰,春节前后则正好是淡季。这样他的公司就好像一个屯兵场,随时可以调配,基本上能保证招来的工人常年有工。另外,有些企业对于一些技术熟练工人即使不缺工也不愿意退回来,因为怕万一来了订单不好再找到熟手。对于这些厚道的企业,张全收笑着说:

“他厚道咱也厚道,他缺工时,咱都紧着他先送。”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劣质企业均已倒闭,而留下来的企业都是信誉比较好、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与这些企业合作更有保障。张全收趁着这少有的空闲时间,大量培训工人,从每天早晨的跑操、喊口号,到白天的技能和安全培训,这些训练有素的工人,是让好多企业愿意用工的重要原因。

恒泰玩具厂行政总监于枫也承认,用张全收的工人虽然多交了些管理费,但划算,一是省去了四处招工之苦,二是淡季的时候节约了开支,还有就是他的工人好管理。

于建嵘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其实张全收的这种模式在国外早就有了,所不同的是张全收根据中国的国情有了一套自己独创的东西。根据国外运作的情况看,这种用工模式迟早会替代单个农民工直接对公司打工的老模式。至于张全收的这种模式还能走多远,规模能壮大到何种程度,于建嵘说:

4.民工 篇四

欠农民工工资调研报告

丹东市振兴区法律援助中心 管苏祥

2012年以来区司法局严格按照市、区政府安排,积极通过法律援助解决因建设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12年共接待欠薪咨询案件102件,涉及农民工150人;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欠薪案件为125件。现以援助的欠薪案件及涉及的农民工(共计150人)为基础,对当前农民工欠薪情况进行分析汇报如下: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几类现象。

从2012年以来法律援助农民工案件中分析拖欠可以分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农民工个体被拖欠产生的纠纷;第二类是因工程款纠纷引发的农民工工资纠纷;第三类是个人承包后逃逸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

农民工个体被拖欠工资产生的纠纷涉案数额较小,事实比较清楚,一般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调解基本都可以妥善解决。此类型案件占援助案件的1%左右。

因工程款纠纷引发的农民工工资纠纷在2012年的援助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都是由于无施工资质的人员,挂靠有施工资质的建筑单位,以挂靠的建筑单位名义,或无施工资

1质的人员将该工程再多次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后,在工程款结算时,因各种原因同发包人、转包人、分包人产生纠纷后,无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人工费,将经营风险转嫁个农民工。致使农民工得不到应得的工资。由于农民工无法得到应得的工资,产生了恶意讨薪、非法讨薪,引发维稳隐患。此类型案件占援助案件的96%左右。

个人承包后逃逸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此类案件的发生都是由于个人承包后收到的工程后支付工程款后,将收到的工程款偿还其他债务后逃逸,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情况。此类型案件占援助案件的3%左右。

二、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在对农民工进行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发现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农民工法律维权意识淡薄,相互间大部分均是通过亲属朋友介绍在施工方处工作,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没有保存相关的材料(用工合同、工票等),致使在产生纠纷后,连基本的是谁雇佣及工作的天数、工资标准均没有相关材料证明,无法进行民事诉讼。同时由于大量的无施工资质的人员挂靠施工素质底下,在施工结算后故意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部分不良开发单位以种种理由延期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引起分包人、转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农民工欠薪维权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部分政府部门对农民工问题认识不够,劳动监察在保护

农民工权利方面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政府部门应该更加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事实上部分政府部门对农民工问题并没有给予重视。从援助情况来看,有80%的农民工到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之前去过政府部门求助,可见农民工对政府部门是抱有很大希望的,但是这些部门的态度却让他们很失望,他们要么以不是自己受理范围为由将农民工打发了事,要么就是以证据不足等种种借口拒绝受理。

当农民工身处维权困境时,最不应该保持沉默而实际上往往沉默的就是劳动监察部门,作为劳动领域的专门执法机关,劳动监察应当是维护劳动秩序的强有力的警察,他们有权力直接、主动而迅速的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违法单位处罚、为劳动者要回应得的工资,比起司法救济途径,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应当是更加及时有效的。

四、对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农民工维权的最后帮助。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加之很少有休息时间,对农民工进行有效普法教育的途径还是非常有限,短时间内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较为困难,部分复杂的案件通过热线咨询或当面咨询难以得到解决。因此我们将加大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全面法律援助。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中,指派律师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员为农民工进行调查取证、代写法律文书及开庭,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真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5.民工 篇五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两会关于农民工热点解读,2018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民工提案》的范文,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两会关于农民工热点解读,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农民工提案

农民工创业,政府能不能多给出一些绿色通道?外出打工的农村人越来越多,农村娃跟着到城里念书,可是真正的城里好学校却是一位难求,这种情形能改观吗?单亲母亲带着孩子能不能享受独生子女津贴和一些特殊的政策?在安徽首个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刘丽心中,需要自己奔走呼吁的事情太多了,说都说不完,而这些,她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带到全国两会上,在两会上发出自己的声音。

不久前,感动中国的“最美洗脚妹”刘丽回乡创业了,这个来自安徽阜阳颍上县贫困农村的姑娘用自己辛辛苦苦洗脚打工挣的钱资助上百贫困学生上学,如今,她将自己的公益事业带到了安徽家乡,在合肥开办了属于自己的足浴店,在她的计划中,开足浴店赚的钱将拿出固定的部分用于公益事业,资助安徽的贫困学生,不让孩子因为家穷而辍学。

“我从小家里穷,只好辍学打工挣钱养家,我深深了解那种有学不能上的无奈,也知道知识可以改变命运,所以我希望所有的穷人的孩子都有学上,我们能帮一点就帮一点。”说到自己从事的公益事业,个人简历刘丽觉得理所应当,既满足了自己年少时的梦想,也非常有意义。

刘丽非常辛苦,为了在合肥的足浴店“丽足天下”的开业,她最近一直在忙

碌。5月开始选址、7月签下店面,12月试营业。此外,几乎与此同时,2016年12月20日“丽行公益慈善会”在厦门的成立,刘丽告诉记者,这是厦门唯一的民间公益组织。今后,刘丽每年把25%的利润分给员工,25%的利润进入“丽行公益”慈善会,其他的钱给股东。来合肥没多久,已经有很多人慕名找到她,希望得到帮助。

在刘丽的店里,员工来自五湖四海。有东北的、福建的、四川等地,还有很多是跟随刘丽从厦门过来的。员工们大多出身寒苦,学历不高。带着她们做足浴店,刘丽也有自己的心愿,那便是为洗脚妹正名。“这些女孩们辍学出门打工,害怕别人知道自己是个洗脚妹,尤其是害怕家里人担心,现在她们跟着我干,家里人也要放心了,我们都是靠自己的双手致富,这是非常光荣的。”

因为自己是农民工,刘丽格外关注农民工的命运。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刘丽总是为农民工奔波,为他们鼓与呼。

今年全国两会,这个朴实善良的农村妹子想说的话很多。农民工讨薪问题、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每一个和农民工权益息息相关的社会问题,都是在刘丽的脑海中。

“带着这些问题去北京,我希望能传达农民工的声音。”如今,刘丽厦门、合肥两地跑,三月份,她又要北上进京,忙碌的刘丽每一天都是充实的,美丽的。

6.农民工管理 篇六

劳社[2005]28号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通知》(皖政[2004]51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

[2004]68号)精神,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现将《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附后)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开展本县区贯彻落实工作,召开一次贯彻会议,制订一个实施计划,印发一个落实文件,开设一个保障专户,建立透明、规范的运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到位。

各县区在组织贯彻实施中,要及时上报本县区好的经验、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并于4月15日前将本县区组织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

附:《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六安市劳动保障局六安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工资问题,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安徽省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劳社字[2004]6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农民工)。

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帐。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并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工资支付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

(一)由银行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它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第七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进入本市的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工资保障手续。企业可采取按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也可采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第八条 按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每年的三月份到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或办理保函、担保手续。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金额度或保函、担保金不得少于企业上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30%。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对市场信用好,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设立工资支付保障金,不再按规定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

第九条 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必须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的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2%。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或合同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告知函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造价、开竣工日期、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以及联系方式。实行开工报告的,由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后,当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确认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开工报告时,应严格把关,审查建筑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对未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不予审批。

第十二条 按办理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的,终结后15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的支付担保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10日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并同时公示本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投诉举报电话(0564-3337677)。公示期满10日后无拖欠、无投诉的,方可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按月足额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它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必须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工资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抵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在国有商业银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预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管理,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每月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按照工程项目“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及时纠正分包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否则,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和工资支付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按照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300元至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后,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一)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未按照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它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八条 保函银行和担保机构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后,应当在3日内将应支付农民工工资全额划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如遇特殊情况,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第十九条 当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或保障金不足50%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限时(10天内)补足。逾期不补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项目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时,应当分别登记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并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超过2次,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一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形建筑市场、相关网站进行曝光;建筑施工企业满3次,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满2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它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和取消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农民工管理

1.作业人员进场4小时内由各栋号安全员会同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进行进场登记并照相并双面复印身份证,登记内容: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工种、所在班组、所在栋号、进场时间。各班组长负责督促和组织。因班组长未组织登记、照相,每发现一人,班组长支付300元违约金。

2.登记照相后4小时内,每个进场人员和项目部及各栋号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享有该项目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和工资保障的权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无上岗权,不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

3.无劳动合同主张工资权利的,将视为劳务诈骗,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罚其班组长1000元/人次。

4.签订劳动合同后1小时内由各栋号统一配发合格的安全帽,鼓励统一配备工作服,所需费用由班组长和各栋号自行协商解决。

5.领取服装和劳保用品后由栋号安全员和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8小时内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安全教育表留存,安全技术交底书要有班组长签字,项目部留存。因安全员逾期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罚安全员500元/次,并勒令在4小时内采取补救措施。不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不得上岗操作,班组长未督促并组织参加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每发现一人,罚班长和作业人员各200元,发生安全事故的由班组长和作业人员各承担50%的经济损失。

6.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栋号负责人购买,人身安全有关的商业保险由各栋号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协商购买。

7.禁止各栋号将工资发放到包工头手中,若作业人员委托班组长代领工资,应使用项目部的专用委托书,告知其工资有被被委托人挪用的风险。委托书由委托人本人签发并留手印。

8.各栋号每月对已完成的工程量核算一次,杜绝高估冒算,冒领工资。否则自行承担风险。

9.各班组长负责每周把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的出勤表报所在栋号安全员,并列明其劳务费数据。

10.班组长负责每天将本组作业人员出勤名单报所在栋号施工员,和施工员清点的人数相吻合。若施工员对当天人数未加核实,若双方发生劳务纠纷,以班组长申报的人数为准。

11.各栋号按约定将工资打到每个作业人员的银行卡中。

12.银行卡开户时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因身份证弄虚作假,责任由作业人员自行承担。

13.各栋号、各班组要留足尾款,防止零星工程出现恶意违约。

14.班组长向各栋号个人借支应获得全体作业人员的授权。该授权书交项目部留存。借支的款项应由授权人监督使用。发生的挪用风险由授权人承担。

15.班组长以班组集体的名义借支,借支使用项目部的专用借条,并附工资发放表(签字手续齐全有效),两者数据必须吻合,否则视为挪用工资。

16.每月结算时借支、奖金、罚款及其他应摊款项等一并结算。

7.民工 篇七

一、农民工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的现状

(一) 农民工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开展不够全面, 服务不到位

虽然近年来辽宁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在不断的增加, 法制教育宣传力度也不断地加大, 但社会影响力仍然有限。现实工作中, 在城市进行法律宣传的较为广泛, 法律援助机构也多设在城市里, 而针对基层农村的宣传较少;对城市里农民工密集的地区宣讲和援助的次数较多, 其他地区较少。

另外, 法制教育的内容比较狭隘, 基本集中在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方面, 即欠薪讨薪事件相对多些, 而对诸如普法教育中应有的公民权利义务, 子女受教育权, 婚姻家庭、犯罪刑罚方面的宣传较少, 这些也应是农民工作为普通公民必须具备的法律常识, 甚至可以当作认识法律、提高学法积极性的基石。

(二) 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漠, 对法律教育和援助的配合度较低

在与企业博弈的过程中, 农民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对有关法律知识及国家政策欠缺了解, 他们不知道如何预防纠纷;权利被侵害之后, 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维权。

由于农民工普遍教育程度较低, 生活环境比较单一, 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往往显得有些茫然或无奈, 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大部分不知道去申请法律援助, 这样往往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影响到自身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平时不注意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使得很多案子陷入立案难, 取证难的尴尬境地, 即使诉求法律途径也得不到满意解决。经历过这样事件的农民工, 对法律形成一种不信任, 认为法律也不能保护自己, 挽救自己, 久而久之, 形成恶性循环, 不愿意参加法制教育活动, 宁可多花时间去参加实实在在的技能培训, 遇到困难也不愿申请法律援助, 认为那些都不过是形式, 并不能解决实际困难。

这些思想深处的认识使得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陷入了一种窘境。

(三) 经费保障不力, 农民工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成效甚微

目前除了政府法律部门自身的普法教育之外, 基本都是靠自发的无偿的法制宣传, 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工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尤其是高校的法律专业师生, 每年耗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农民工做法律服务, 不图回报, 只为将维权进行到底, 只为实现人的平等。但是基本的宣传光盘、印刷品、差旅费等都缺乏保障, 只能减少宣讲的次数, 无法保障对农民工及时有效的法制教育。

对于法律援助的经费, 各级财政有专门的预算。但在进行预算时, 没有统一的标准, 有的地区有固定的预算, 有的经费预算极少, 往往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开展。而申请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经费缺乏法律依据, 没有专项追加, 经费严重不足, 远远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需要。农民工维权案件, 大部分属于比较复杂的案子, 农民工在劳动合同中, 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许多人只有口头投诉, 不能提供有力证据, 均需法律援助中心投入调查, 有些甚至需要跨市、跨省援助, 由于受到经费问题的制约, 在外地打工要求援助的案件很难办理, 但这些外出的农民工又往往不愿意求助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因此许多问题变得复杂化。最终有些就不了了之。

二、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 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几点构想

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淡薄, 法律知识的缺乏是造成其权益屡受侵犯, 并且长期得不到公正对待的重要根源。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 针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各种技能培训如雨后春笋, 遍布各个城市的劳动力市场与社区, 使许多农民成功转化成拥有一技之长的工人。然而, 对于农民工自身权益起保障功能的法制宣传教育却不尽如人意。近年来沈阳、大连、铁岭、葫芦岛等地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活动, 可谓开展农民工法制教育的良好开端。根据项目组在辽东、辽南、辽西、辽北四个区域的调研情况, 提出以下几点完善构想。

(一) 政府和法律工作者加大投入力度, 提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的法律服务

建议各市地充分利用每年3月份的综治宣传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3·15”维权日、“6·26”禁毒日集中开展农民工法制宣传。针对农民工范围大, 结构复杂, 接受能力千差万别的特点, 运用不同的方法和手段, 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在利用广播、电视、传单、图片、专栏、宣传橱窗、宣传标语宣传的同时, 注重开发宽带网、法制短信等现代传媒形式的互动作用, 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在农民工集中的农贸市场, 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口号;在建筑工地建议发送普法的趣味小册子, 给农民工在午间、傍晚休息时间相互传阅;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聚集地采用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营造出群众性学法的浓厚氛围。

把司法部最近印制的小册子作为宣讲重点, 《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手册》全套5册, 包括《劳动合同篇》《工资、工时篇》《社会保险篇》《工伤保险篇》《职业病篇》, 可以针对册子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做详细阐释和说明。

建议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 各个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专门工作站点, 在农民工集中的地方设立联系点, 开通法律咨询专线与建立法律援助联动机制, 从而形成一个上下一体、横向联动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延伸法律援助的触角。劳动局、工会、妇联都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在各乡镇街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站, 在村、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 从而方便农民工就近、快捷地得到援助。同时, 要积极争取财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 或者向社会募集必要的资金, 条件具备的可以设立专项资金, 从财力上保证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 各类法律服务部门协作分工, 实现农民工法制教育和法律援助双花竞放

1. 组建专门农民工维权协调机构, 在法律援助中渗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各地市应该认真领会和执行2006年国务院5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精神, 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要重新进行资源配置,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等单位中抽取劳动监察员、劳动仲裁员、援助律师、法官各数名, 组建一个农民工维权协调机构, 形成合力, 专门负责农民工维权事务的处理, 引导农民工从劳动争议投诉始至判决执行整个过程, 农民工畅通无阻通向“绿色通道”, 做到快、简、便。在维权事务处理之后, 集中有关农民工, 对事件做一个重述, 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有所长进, 对直接关乎自身利益的劳动法律问题有比较清晰的认识, 遇到类似情形自己会有大致的处理思路。如此几次, 势必增强农民工对法律的熟悉和认可度。

2. 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农民工进行法律宣传, 分派律师进行法律援助。市县的司法局, 乡镇司法所作为普法工作的一线主力军, 更应该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职能, 加大对农民、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积极调动广大农民、农民工学法用法的热情, 要结合农民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培养农民工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 营造尊重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及时掌握农民工学法和用法需求以及依法维权情况。教会广大农民工外出务工需掌握相关法律常识的法律法规, 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要懂得依法表达利益请求, 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对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要谨慎对待, 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 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

3. 加强输入输出两地联动, 增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和援助工作的实效性。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教育和法律援助, 重点在劳务输入地。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输入地的政府, 劳动和法制宣传及相关部门, 要通过用实例, 加强对务工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教育。在实践中, 有很多务工人员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 从心理上似乎更信赖本地律师和法律工作者, 认为是家乡人更可信。作为劳务输出地, 更有义务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劳务输出地要尽量多组织务工人员的技能和法律知识培训。对自发外出务工人员, 可采用发放务工人员维权联系卡等方式, 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可以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法律服务站和联系点, 协助输入地做好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和依法维权工作, 以扩大法制宣传教育效果。

(三) 注重对农民工的心理疏导, 提高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的信任程度

在相对偏僻的地方, 相对狭隘的生活里, 农民工遇到与法律打交道的事情较少, 即使有多半也是乡亲邻里协调解决, 真正诉诸法律的情形少之又少, 往往人情大于法律。进城务工之后, 农民看到世界的多样, 往往难于接受, 甚至有些人认为一切都不可信任, 严重缺乏安全感。针对这种情况, 高校心理学教师应和法律教师联手, 使心态失调的农民中在疏导中沟通, 在沟通中学习。农民工首先要接受城市, 才能接受城市赋予他的生活, 对困窘甚至绝境都要清醒的认识。在心理辅导的过程中慢慢渗透法律的重要性, 尤其是身处异乡的农民工更是在多方面都需要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 一点点提高农民工对法律本身以及法律人士的信任。

8.民工 篇八

关键词:建筑行业;包工头;农民工;施工单位;劳动关系;维权

1.问题的提出

在建筑行业中存在着一种典型的现象,进城的农民工在工地打工,很少由施工单位直接招工,大部分是跟着“包工头”,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在包工头的管理下施工,不与施工单位直接联系。而“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建筑工程的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建筑工程合同,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禁止承包人将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但是,我国目前建筑行业市场极不规范,很多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即包工头,而这些包工头本身并没有任何的资金,自身也是靠劳动换取报酬的劳动者,大多都是带领乡亲出来打工的人。

在现行的这种工程承包的模式中,施工单位认为自己只是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而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会同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认其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而很多农民工也只知道自己给哪个包工头干活。并不知道也不关心分包的施工单位是谁,当其工资被拖欠、发生工伤事故后,他们只紧紧盯着包工头,而不是分包的施工单位,然而包工头自身本来就没有多少资金,当发生上述问题时,吃亏的还是农民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关系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2.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能否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A.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学说

a.主张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是:一是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此时包工头所雇佣人员与施工单位并不能建立相应的法律关系,施工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联系也因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劳务合同关系而被切断;二是由于建筑行业劳动者的流动性大,许多农民工可能同时在多个不同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地干活,如果认定此种情况存在劳动关系的话,对发生工伤事故地的施工单位有些不公平,例如某甲在A工地工作一个月因工作需要被包工头调到B工地,A、B工地分属于不同的施工单位,在刚到B工地工作不久不慎发生工伤事故,如果认定甲与B工地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这显然对B工地所属的施工单位不公平。况且这样认定不便于实际操作;三是有律师认为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能够确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b.主张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支持这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规定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建筑行业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属于违法行为,而农民工实为施工单位利益而劳动,施工单位是实际利益的受益者,根据公平原则和尊重劳动力的原则出发,应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三是包工头并不是劳动法学中的概念,包工头利用自有的技术技能为施工单位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而包工头在工程承包与施工中仅仅是替施工单位招募工人而已,此时的劳务费更多意义是属于受施工单位的委托而雇工并加以管理的报酬,而非工程施工行为的对价。包工头的存在并不影响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

c.主张能否认定不能一刀切,要进行个案分析

主张这种观点的理由有:一是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建筑行业用工的不规范,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对于界定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不好判断,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合法用工,保护農民工的合法权益,在案件的实际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循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原则下,进而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有的案件中,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有充足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且包工头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劳动关系较为妥当。

B.笔者的态度

单纯确定施工单位、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不应该完全肯定,因为至少还不完全具备我们劳动法概念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或形式要件及基本特征。劳动法律制度是为了规范企业合法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实行倾斜保护主义,即从倾斜保护劳动者得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来设计,因此在实务中,发生劳动纠纷时,也应实行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在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是否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该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以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为补充。 a.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的理由

法律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据此规定可以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从鼓励建筑行业合法用工的角度而言,应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便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众多的施工单位以此形式来获取员工的劳动而无需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待遇,如不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不仅用工成本下降,而且风险责任也会转嫁到包工头身上,风险责任大大降低,不利于促进用工单位的合法合理用工。

从用人单位分担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得出上述结论。

劳动关系相比于雇佣关系,更有利于农民工与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稳定,也有利于农民工工作的稳定,对于整个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也是必要的。因此,“应当倾向于以劳动关系来认定双方的关系,强化施工单位的社会责任,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工作安全和就业安全。”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也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为原则。

目前现实实践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经济实力较弱,风险责任的承担能力较差,而且流动性较大,如果一旦发生工伤是事故或者群体欠薪时,非法承包者可能溜之大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如果不认定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可能造成群体性的讨薪事件,会危害到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因此,只有加大对非法发包行为的惩处力度,加重非法发包企业的法律责任,让非法发包者承担用工主体的责任,才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b.以认定农民工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为补充的理由

从实际情形来看,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受包工头直接管理,其工作内容好工作进度有包工头直接支配,他们的工资和劳动保护不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而是一般也由包工头负责,而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工程承揽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如果农民工以其与包工头存在雇佣关系为由起诉,请求包工头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而不应以农民工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告之应主张工伤待遇。“况且如若我们简单地将其确定为劳动关系,全部纳入劳动仲裁的调整范围,面对这样一个庞杂的建筑行业及交织的法律关系,绝非劳动仲裁独家所能独家解决,其后果必然形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态势,同时现有的劳动仲裁的办案水平及人员素质也难以承担。”

3.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的现状及思考

笔者认为研究农民工、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我们不应局限于仅仅厘清其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层面,而我们应该从厘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出发,进一步思考农民工生存现状,进而思考农民工的维权之路,保障农民工的权益,进而希望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有所助益。

A.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的现状和困境

a.农民工工伤维权的现状和困境

农民工要请求工伤赔偿,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前必须进行工伤认定。

农民工要申请工伤认定,不仅程序冗长难以承受,对于建筑行业民工来说,首要的棘手问题便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据此,农民工必须首先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就要提交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但对于建筑行业的农民工来说,本身与包工头、施工单位的法律关系模糊,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不要说劳动合同,就是工资表、工作证、登记表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也是非常难以找到的。尤其在发生纠纷后,用人单位不愿配合,常常就只能取得工友的证言。这些规定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认定是一个很多冲击和困境。

建筑行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私了较为普遍。

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完全走完全部赔偿程序的并不多,更多的是私了了事。工伤私了,农民工难以获得应得的工伤赔偿。私了的赔偿是一次性的,难以保障受伤农民工日后的康复和生活以及工作,私了后受伤农民工病情加重的,施工单位都不会在负责,而此时想撤销私了协议重新认定工伤,往往会应因为已经过了一年的时效或者协议已经执行等原因而得不到劳动部门的支持。这种工伤私了“从安全生产而言,工伤私了会隐瞒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使得用人单位逃避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这种“暗箱操作”的私了,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也不利于该施工单位改善生产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最终受伤害的还是农民工群体。”

非法“维权”时常出现。

在司法实践中,建筑行业的农民工辛辛苦苦地位施工单位或包工头干活,当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时,不少农民工会选择更为激进的方法。一般在现实中流行几种法外形式:一种是以自残自虐自杀的方式进行“维权”;一种以暴力方式(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甚至杀害其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进行“维权”;一种以闹访(非法上访、单独或聚众闹事)进行“维权”。无论是用这些方式维权还是忍气吞声放弃权利,对社会和谐、稳定不利,对法律尊严危害甚大。

b.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仍然严重,农民工维权讨薪之路艰辛

近年来,关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因国家极为重视,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现象依然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建筑行业市场上包工头,没有资质的公司借用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而一些包工头随意用工,管理混乱,违法转嫁经营风险,没有相应的能力支付农民工的工资,造成了经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建筑行业市场上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分包单位或者包工头,有施工单位付给劳务单位或包工头劳务费,再由劳务分包单位或包工头发给农民工工资。建筑行业的承包方式和结算方式是环环相扣的,如果前一个工程项目的发包方不能按时给付工程款,那么就会造成以下环节也不能按时付款,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致使农民工辛辛苦苦挣得血汗钱难拿到手,损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c.农民工的维权力量薄弱,缺乏相应的组织或机构支持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第五条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建筑行业,进城的农民工没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或代表,没有在该领域在相应的地区建立工会,这样以单个农民工来进行维权,显然力量不如用人单位。

B.对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现状的思考和建议

“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企业得以发展、社会能够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而建筑行业的用工极不规范,引发的社会问题还很多,如果处理不好建筑行业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a.改革工伤认定程序,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赔偿等纠纷,必须得在仲裁之前进行工伤认定。然而建筑行业未办理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之前是否必须有独立的工伤认定程序?这是一个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由于建筑行业用工的复杂,因而建筑行业农民工在工伤认定中面临种种困境,农民工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主张工伤认定的相关证据,致使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笔者赞成“工伤认定根本不必强制作为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完全可以合并到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解决。”况且这种做法在劳动部《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复函》(劳动部社函[1999]113号文件)中已有体现,在文件中提出了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前受理工伤劳动争议,并委托进行工伤认定的思路。

b.采取措施完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由于建筑行业用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劳动者流动性强,用工的不规范,致使在该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较少。其实早在2006年12月5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建筑行業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并且《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积极探索适合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现有的工伤参保程序。加强管理,严防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对容易流失基金的漏洞要及时堵塞。

加强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和宣传。要尽快建立参保农民工数据库,以防企业瞒报,少报,冒领现象的发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施工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监督,加强参加工伤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工参保的意识,增强农民工对施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监督,提高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率。

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率机制,促进建筑行业施工企业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相结合的机制,切实保障建筑行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c.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已持续多年,遍及全国,欠薪数额巨大,欠薪环节复杂,拖欠时间长,而且造成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工集体被欠薪,涉及人数众多,造成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秩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重要。

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行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

2004年9月6日颁布施行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同时第九条也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我们不仅仅要规范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方式问题,还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员和单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市2004年1月出台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指出:“拖欠工资的企业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外,还须支付所欠工资的25%的补偿金,情节严重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及补偿金总和的两倍以内的补偿金。”如果“恶意欠薪”,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就规定了“逃避欠薪罪”。

规范建筑市场,严格规范分包制度,清除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

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设置了建筑行业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三个层次,提出了劳务分包企业的概念。目前在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是劳务分包制度,而包工头这一主体的发展,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更加严重。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笔者认为,依法取缔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推行由各省市本地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使其成为这些企业的员工。“严格规范分包制度对于已经进行专业分包的,禁止其在分包,如果发生再分包的情况,应由原有的专业分包单位与再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清除产生欠薪的隐患,合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建立健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救济体系。

增强农民工合法维权的意识,加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建筑行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以及法院诉讼结合起来,为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宣传,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d.成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会”,为维护建筑行业农民工权益提供组织基础

建筑行业农民工缺乏自己的工会组织,是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社会和谐已成为中国社会发展主调的新时期,建立和完善能够真正代表农民工意志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新型工会组织,显得尤为重要。在各地总工会和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下,各省市成立“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会”,这个工会的职能主要是代表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参与劳动争议时调解与仲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与帮助等。认真发挥工会的维权职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工会的社会地位,提高劳资谈判的能力和技巧,转变工作态度和工作方式,培养其集体维权的能力,吸引农民工的精英加入工会,扩大群众基础。

4.结束语

9.民工学校总结 篇九

民工学校总结

为增强施工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加强民工队伍建设,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同时响应建委、建管站全面推进建设民工学校的精神,我项目部于2009年4月8日成立了留石快速路二期工程03标民工学校,建立健全民工学校制度,积极组织民工学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民工的综合素质,丰富民工的业余生活。现将目前民工学校开展活动情况作以简要总结。

一、工程概况

杭州市留石快速路二期03标工程位于杭州市西北部,是杭城北部东西向重要联系要道,是杭州市的重点工程。本标段西起K2+000,东止K3+580,全长1580m,合同造价13089万元,主要包括道路、排水、隧道、U型槽、匝道桥、地面桥、人行天桥等。其中紫金港路采用隧道的形式下穿过留石快速路,隧道全长115m,U型槽全长162.5m。留石快速路与紫金港路之间设三条匝道,其中C匝道为隧道,隧道全长83m,U型槽全长141m;A匝道桥梁全长315m,B匝道桥梁全长120m,其中A7~A10联采用钢箱梁上部结构,其它为预应力砼连续箱梁上部结构。地面桥梁包括西行河桥和应家桥,应家桥单跨20m,西行河桥3跨共39m;K2+380处设人行天桥。道路南北辅道各有雨水管道一条,2×1580m。

针对该工程工程量大,分部分项工程繁多、施工工艺复杂,工期紧、任务重的特点,项目部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和安排,充分利用民工学校把各项措施安排有效地落到实处,把工程中现在存在、将来可能遇到的问题,通过民工学校给学员们进行讲解阐述。以及如何在施工中加以解决、避免这些质量通病和安全隐患的存在。同时也通过民工学校与学员们进行交流沟通,了解民工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二、组织管理、规范管理 我项目部根据建委《关于在建设工地建立民工学校的若干意见》,和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关于进一步在建设工地推广民工学校的通知》,成立了以业主代表祝哨晨处长为校长的领导小组,起草制订了《民工学校章程》、《民工学校管理制度》和《民工学校学员守则》等多个管理制度,并将这些制度上墙张贴,加强广大民工对管理规章制度的了解。同时根据建委编写的《杭州市建设系统民工读本》作为基本教材,根据工程和工地的特点,制订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主要以民工维权、文明礼仪、道德法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主,同时根据工地实际,随工程发展新变化,工程进展新要求,民工队伍新问题及企业自身需要等设置相应课程,做到重点突出、形式多样,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搞好教学。

我项目部因地制宜,利用食堂作为教室,并配备了投影仪、电视机、音响、电脑等先进教学设备,还专门为民工学员开辟了阅览室、医务室,内设报刊、杂志、书籍,简单急救的医疗药品。

三、灵活多样的课堂教学和丰富有趣的业余生活并举

项目部配备齐全的师资力量,成立了以管理人员为基本力量,公司领导不定时地来我民工学校进行授课。同时聘请建设单位、市质监站、社区、交警等部门工作人员来我民工学校授课。以关心和保障民工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结合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组织多种形式的课堂教学,使民工学员全面有效的了解目前我民工的现状及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义务,掌握工程施工的基本技能,同时开展各种文体活动,丰富民工生活。如: 1、4月22日上海总公司质安部蒋国良经理向广大民工学员深入朴实的安全教育课,通过翔实具体的安全事故警示广大学员,要特别注重安全,做好安全防护工作。2、6月11日西湖区三墩镇交警中队史指导员,就“珍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向广大学员重点介绍如何安全出行,同时向每个学员发放交通行车手册,并向项目部赠送了交通安全宣传光碟。广大民工簇拥在交通安全宣传画前详细了解交通安全知识,通过这些真实交通案例告诫广大民工出行要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3、7月10日,组织民工乘坐漕舫船夜游运河,沿途欣赏着江南第一桥(拱宸桥)、乾隆坊、半道春红、石弄潮声、石栏长阵、西湖文化广场等优美的夜景。4、7月17日市建委杨军主任来到本工程施工现场,向依然奋战在高温一线的工程建设者送上亲切的慰问,向广大民工送上绿豆、矿泉水、毛巾、咸鸭蛋等防暑降温物品。5、8月12日组织民工进行以“清洁工地”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教育活动,安排部署清洁工地目标任务,要求各班组认真执行,保证工地的整洁规范。6、10月10日南阳坝社区莫主任就“社区治安综合管理”,向广大民工介绍目前南阳坝社区治安情况,要求广大民工在社区要遵纪守法,不聚众闹事,有问题可以找项目部、社区、110等反映,我们都将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7、11月7日针对甲流疫情越演越烈之势,项目部组织民工学习预防甲流之势,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8、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施工需要,对各项施工工艺进行专门技术安全交底,确保广大民工知道如何正确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通过他们的精心准备,通俗易懂地讲解,使民工听得懂、学地进、用得上。在课程开展过程中,不断总结,收集学员意见,完善教学计划,使教学更加人性化,更加贴近民工实际。

四、办学成效和体会

1、民工的综合素质有新的提高。通过学习,使民工不但学到了知识,提高了技能,还懂得了做人的道理。许多民工在自己的岗位上还积极向班组长、技术员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建议。

2、工程质量、进度有了显著提高。通过民工学校的学习,使他们知道要如何正确的施工,减少了因盲目施工、瞎施工导致返工情况的发生。保证了工程质量,同时工程进度也随着跟上。

3、员工的自我安全防护大大提高。自开办民工学校后,从“要我戴”到“我要戴”的转变。现在工人进入施工现场都自觉戴好安全帽,登高作业时自觉系好安全带。项目部的各项管理也随之提高,改善公司形象,同时大大减少工人受伤情况,杜绝了死亡事故的发生,提高了公司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

4、民工的维权意识、法制、政策观念大为增强。遇到问题、碰到纠纷,不像以前大吵大闹,动手打架,而是主动找班组长、项目部协商解决,以相互理解增进民工与民工之间、民工与项目部负责人之间的团结。通过民工学校的教学,项目部用工逐步规范,基本做到依法规范用工,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5、增强了项目部与民工之间的沟通和了解,增强了项目部的凝聚力。在工地接受建设部、省市检查组及各项创建活动中,全体民工都能自觉配合项目部做好各项工作,受到各级领导的好评。

五、结束语

“一技在手,走遍天下”,只要有技术的人,走到哪里都吃香。通过民工学校,将我们的民工兄弟培养成懂法守法、技能出色的建设者,为美丽的天堂杭州挥洒着他们辛勤的汗水。通过民工学校,使我们的民工兄弟学到了知识,增强了技能,提高了安全意识、质量意识、法律意识。通过开办民工学校提升了现场管理水平,提高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我民工学校的开展还在进一步地探索中,总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保证我们的民工兄弟学好、生活好、工作好。我项目部将一如既往、长抓不懈地把民工学校搞好,为民工服务、为工程建设服务、为天堂杭州服务。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留石快速路二期工程民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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